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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义¶
音义¶ 第 365c 页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三
古吴藕益沙门 智旭 汇释

【○二盗戒。此是性罪。大乘同制。见机得作。具如菩
萨戒本。问。大乘见机。得作杀盗淫妄。于菩萨戒
无所违犯。生多功德。于比丘戒。有违犯否。答。出
家淫戒。大小同遮。杀盗妄三。大开小制。若果属
慈心济物。于菩萨戒。虽无违犯。于比丘法。仍须
依律结罪。夫菩萨本怀。尚欲普代众生受地狱
苦。岂不能受僧中治罚苦耶。倘自称大士。不服
僧规。既非比丘。亦非菩萨矣。】

「若比丘。若在村落。若閒静处。不与。盗心取。随不与取
法。若为王。王大臣所捉。若杀。若缚。若驱出国。汝是贼。
汝痴。汝无所知。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缘 佛游罗阅城耆阇崛山中。时城中有陶师子
比丘。字檀尼迦。在閒静处。止一草屋。入村乞食。取
薪人破屋持归。乃和泥作全成瓦屋。取柴薪牛屎
烧之。屋成。色赤如火。佛制不得作赤色全成瓦屋。
作者突吉罗。敕诸比丘往诣打破。檀尼迦乃诳摩
竭国守材人。取瓶沙王所留要材。大臣白王。王念
不应以少材而断出家人命。诃责放去。诸臣不平。
居士讥嫌。少欲比丘白佛。诃责结戒。

释 随不与取法者。王法若取五钱。若直五钱物。
应死。
十诵云。一铜钱。直十六小铜钱。
律摄云。
五磨洒者。一磨洒。有八十贝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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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取离本处。波罗夷。方便欲举而不得。偷兰遮。
取减五钱。偷兰遮。不得。突吉罗。教人取。教人求。同
上。方便教人求五钱以上。受教者取异物。异处取。
取者波罗夷。教者偷兰遮。受教者无盗心。而取得
五钱以上。取者无犯。教者波罗夷。受教者谓盗取。
而得五钱以上。犯波罗夷。教者无犯。有主。有主想。
不与取。五钱以上。波罗夷。减五钱。偷兰遮。有主疑。
五钱以上。偷兰遮(若根本部。亦波罗夷)。减五钱。突吉罗(准根本部。
亦偷兰遮)。无主。有主想。及疑。五钱以上。偷兰遮。减五钱。
突吉罗。比丘尼波罗夷。馀三众突吉罗灭摈。不犯
者。与想。巳有想。粪扫想。暂取想。亲厚意想。及最初
未制戒等(亲厚意想者。第三分云。有七法是亲友。利益慈悯故。何等七。难与能与。难作能
作。虽忍能忍。密事相语。不相发露。遭苦不舍。贫贱不轻。根本杂事云。凡是亲友可委寄人。有其五种。一心
相爱悯。二近为得意。三是所尊重。四久故通怀。五闻用巳财。心生欢喜)。
第四分云。
以盗心为人输税物私度关。价直五钱。波罗夷。众
多比丘遣一人取他物。得五钱以上共分。虽各得
减五钱。尽波罗夷(以盗心取他物离本处时。满五钱故)。于彼处得直
五钱物。到此处直减五钱。波罗夷。于彼处得减五
钱物。到此处直过五钱。偷兰遮。知前人以盗心使
我取物。先可之。后悔不往。突吉罗。欲盗他衣。错取
巳衣。偷兰遮。他盗取物而夺彼取盗者。波罗夷。前
后取满五钱者。波罗夷。盗他地水果菜等满五钱。
若自受用。若令损减。一切波罗夷。毕陵伽婆蹉檀
越。有二小儿。黠了不畏人。尊者至时。小儿便抱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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婉转戏。后为贼偷去。父母向尊者涕泣。尊者还寺。
以天眼见小儿在贼船中。即以神足持还父母。诸
比丘嫌责。佛问以何心取。答言。慈心取。无有盗意。
佛言。无犯。
僧祇律云。若比丘在道行。为贼所劫。
或贼少比丘多。或贼藏物巳更往馀处。是比丘若
未作失想。还夺还取。无罪。若巳作失想。还夺还取。
便为贼复劫贼。又或贼顺道去。渐近聚落。持物将
分。比丘还从乞得。无罪。若以势力恐怖令还。无罪。
若告聚落主。方便慰喻令还。无罪。若知令彼或杀
或缚。则不应告。若比丘作摩摩帝(此云寺主)。塔无物。众
僧有物。便作是念。天人所以供养众僧者。皆蒙佛
恩。供养佛者。便为供养众僧。即持僧物修治塔者。
此摩摩帝得波罗夷。若塔有物。众僧无物。便作是
念。供养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养众僧。摩摩
帝用者。得波罗夷。若塔无物。僧有物者。得如法贷
用。但分明疏记。信某时贷用。某时得当还。若僧无
物。塔有物。亦如是。若交代时。应僧中读疏分明付
授。若不读疏。越毗尼罪。若有二比丘共财物应分。
一比丘盗心独取。除自分。他分满。波罗夷。若同意
取者。无罪。若作是念。我今用。后当偿还。无罪。若共
作制限。得物共分。既得物。便言各任相禄。是中半
分满者。波罗夷。置物。施家。作是语者。偷兰遮。知有
施主。作是语者。越毗尼罪。二粪扫比丘相约亦然。
若比丘。知僧物。有应与。有不应与。云何应与。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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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若益者。应与。云何损者。有贼诣寺索种种饮食。
若不与。或能烧劫寺内。虽不应与。畏作损事故。随
多少与。云何益者。若治众僧房舍泥工。土工。画工。
及料理僧物事者。应与前食后食。及涂身油。非时
浆等。若王及诸天势力者。应与饮食。是名益者应
与。有比丘失衣钵。若未作舍想。后知处。应从彼索。
若巳作舍想。后知处。从索者。越毗尼罪。若先作念
言。后若知处。当从索取。如是索得。无罪。有二比丘
作制限。当共受经。当共诵经。后不受不诵者。越毗
尼罪。
根本律云。起盗心。兴方便。得恶作罪(突吉罗也)
触彼物。窣吐罗底也(即偷兰遮)。举离处。满五钱。波罗市
迦。不满者。得粗罪(亦即偷兰遮)。若是畜生边物。触彼物。
恶作罪。举离处。满五者。得粗罪。不满者。恶作罪。

律摄云。猎师逐鹿。走入寺中。随伤不伤。不还无犯。
若鹿被箭。入寺便死。应还勿留。若与贼同心。示彼
舍处。后时受分。随得招罪(问。此与教他取有何差别。倘不受分。宁无罪耶。
答。教他为我取。则物离处时。罪巳在我。示贼彼舍处。则贼劫彼时。未必与我。故须从受分时结罪。然虽不
受分。亦得方便偷兰遮罪)。若后生悔。向彼物家。报遣防护。勿令
失脱。设彼贼偷。皆方便罪。后虽受分。亦窣吐罗。与
贼同行。欲为盗事。中路而退。但得恶作。同心作贼。
为他守道。分物受分者成犯。由怖为伴。无心共盗。
彼虽偷得。苾刍非犯。若持自物。或是他物。作如是
语。我欲偷税。得越法罪。教偷税者从异道去。得恶
作罪。若作恶心。指他异道。冀免税直。得窣吐罗。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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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他物过彼税处。无心取分者粗罪。未至税处。或
取半分。或取全分。而未过处。得窣吐罗。若过税处。
数满本罪。若持巳物到于税处。使他越过。亦得本
罪。实是巳财。决心回与父母兄等。告掌税者。此非
我物。不与汝税。或乘空去。或口含。或衣里。或避路。
并得粗罪(问。此亦仍同为他越过。云何不犯本罪。答。为他过物。利必归巳。故结本罪。今决
心回施。既无得利之愆。但有违税之过。故但粗罪也)。若为父母及三宝事。持
过税处。应为税官种种说法。称赞三宝。说父母恩。
彼不取税直者。无犯。若犹索者。应与。盗事略有五
种。一对面强取。二窃盗取。三调弄取。四因寄取。五
与更夺取。此之五种。咸是盗收。有施物来。知非巳
分。言我合得者。窣吐罗罪。若受其分。准数成犯。他
不请食。辄去食者。得恶作罪。本师有缘须向馀处。
为受利者非犯。若取分时。须告他知。勿不嘱言辄
取他分。若为他将物。拟济病人。闻彼身亡。物还本
主。若及命在。后方死者。此成亡物。若贼盗他物。为
恐怖故。持施苾刍。此不应受。若作还彼主心。受之
无犯。若知是贼首领者。随意应受。受巳。刀割染坏。
方可畜持。本主来索。应还。若兴方便欲盗他财。触
著之后。便从主乞。彼与得时。得前粗罪。初为贷借。
后欲不还。决绝之时。便得本罪。若他所寄物。先作
盗心。得窣吐罗。后时移处。便得本罪。若先移处。后
心决绝。亦得本罪。博奕偷子。迷惑取物。准数成犯。
凡是赌物。皆得恶作。意偷彼物而错得此。既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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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但得粗罪。若被他盗物。巳作舍心。即是属他。重
夺彼财。准数成犯。是故不应辄作舍意。若见贼来。
恐喝令去。捉得贼者。不应付官。先为说法。从乞其
物。若不肯与。当酬半价。或复全还。凡受事人闭寺
门时。有其五别。谓上下转鸣。锁并副锁。门关及扂。
不闭贼偷。准事酬直。若阙一者。应还一分。乃至若
总不著。即应全偿。若施主本心造立房寺。于此住
者。与其供养。苾刍辄将馀食。计直全还。若为病人
欲觅药者。应问病人何处求药。如所教处觅之。

根本目得迦云。凡主人见客来至。先应问彼。是汝
伴不。若索衣钵。与不。若言莫与。而将与者。应酬彼
价。若言与者。失不须酬。凡客苾刍至他房内。应问
主人。若有人来索衣钵者。可与不。若言莫与而与
者。计直酬价。若言与者。失不须酬。为人过衣袋者。
乃至未受。不应辄放。若故放者。应须赔直。
五分
律云。非同意人。辄作同意取其衣食。突吉罗。

诵律云。若水中浮物来。比丘以偷夺心取。选择时。
偷兰遮。若捉留住。后水到前。或沈著水底。或举离
水。直五钱以上。波罗夷。若相言夺他田地。得胜者。
波罗夷。不如者。偷兰遮。盗佛舍利。偷兰遮。若尊敬
清净心取。无罪。盗经卷。随计直犯。盗塔寺精舍中
供养具。若有守护。随计直犯。取西拘耶尼人物。随
计彼物价犯。弗于逮亦如是。取郁单越物无犯。檀
越请僧。食次未至。自言我应去。波逸提。得食时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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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直犯。破鸟巢。取鸟巢。皆突吉罗。怜悯心解放他
人畜生。突吉罗。夺神像物。偷兰遮。一切捕猎物。以
快心坏。偷兰遮。怜悯心坏。突吉罗。
善见律云。若
受人寄物。物主还取。答言。我不受汝寄。突吉罗。令
物主狐疑。偷兰遮。物主言我不得此物。波罗夷。若
偷人取物。比丘以偷心夺取物。离偷人身分。若此
人健。又夺物去。比丘虽不得物。亦波罗夷。以决定
得偷心离本处故。若檀越施众僧果树。或拟衣服。
或拟汤药。众僧不得分食。若以果树为四事布施。
比丘以盗心过分食。随直多少结罪。若为作房舍
施。众僧回食。得偷兰遮。应还直。若为衣施。应作衣。
若饥俭时。众僧羯磨和合食用。无罪。以衣施作房
舍。以房舍施作饮食。亦如是。又寺中房舍多。无人
修治。败坏。应留好者。馀粗败得坏。卖为食用。为护
住处故。

○三杀戒。此是性罪。大乘同制。声闻杀傍生。犯波
逸提。大士亦犯重。声闻于父母阿罗汉成逆。大
士于二师亦成逆。逆则不通忏悔。重则虽许忏
悔。须要得见好相。问。大士杀傍生。义疏结罪既
有二途。云何仅用其一。又二师法恩是同。云何
大士成逆。而比丘不名逆耶。答。受菩萨戒。必是
发菩提心。自应了知众生同有佛性。慈悲爱悯。
如子如身。岂可轻视傍生。横加杀害。故单用结
重一途也。二师法恩。实无差别。然比丘犯杀。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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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边罪。永无重受之科。菩萨犯杀。犹堪见相重
受。若杀二师。必障戒品。是以称逆耳。】

「若比丘。故自手断人命。持刀与人。叹誉死。快劝死。咄
男子。用此恶活为。宁死不生。作如是心思惟。种种方
便叹誉死。快劝死。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缘 佛游毗舍离猕猴江边讲堂中。说不净观。叹
不净观。叹思惟不净观。比丘闻巳。习不净观。厌患
身命。求刀欲自杀。时有比丘。字勿力伽难提。手执
利刀入婆裘园。有一比丘语言。大德断我命来。我
以衣钵与汝。即受雇断其命。诣江洗刀。寻生悔恨。
天魔立水劝赞。悔心即灭。复入园中。杀诸比丘。至
六十人。园中死尸狼籍。居士惊怪讥嫌。时佛观众
减少。知而故问。阿难具白上事。佛乃集众。为说阿
那般那三昧而结此戒。
善见律云。如来以天眼
观。往昔有五百猎人。共入阿兰若处杀诸群鹿。以
此为业。堕三恶道受诸苦恼。经久得出。昔有微福。
得生人间。出家为道。宿殃未尽。于半月中更相杀
害。诸佛所不能救。于此五百人中。有四果圣众。生
死有际。有馀凡人。轮转无际。是故为说不净观。令
离爱欲。得生天上。本不教死。但不可以神力救护。
是故为说不净观巳。半月入于静室。唯听一人送
食。勿使诸人作如是言。佛是一切智。而不能断诸
弟子相杀。以世尊入定。无人得往说如此事耳。

萨婆多毗婆沙云。佛一切智。何故。教诸比丘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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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衰恼。若不知者。不名一切智。答曰。佛一切等
教。尔时不但六十人受不净观。佛教法无有偏。但
受得利有多有少。佛深知众生根业。始终必以此
法因缘后得大利。六十比丘。迦叶佛所受不净观
法。不能专修。多犯恶行。命终入地狱中。今佛出世。
罪毕得生人间。堕下贱家。出家入道。以本缘故。应
受此法。既命终巳。得生天上。于天来下。从佛听法。
得获道迹。以是因缘。佛无偏也。

释 阿那般那。此翻遣来遣去。即十六特胜法门也。
法界次第初门云。一知息入。二知息出。三知息长
短。四知息遍身。五除诸身行。并属身念处观。六受
喜。七受乐。八受诸心行。此三属受念处观。九心作
喜。十心作摄。十一心作解脱。此三属心念处观。十
二观无常。十三观出散。十四观离欲。十五观灭。十
六观弃舍。此五并属法念处观。又知入知出。正依
随息为门。得粗细住及欲界定。则知长短。入未到
地。则知遍身。得初禅。则除身行受喜受乐受诸心
行。得二禅。则心作喜作摄。得三禅。则心作解脱。得
四禅。则观无常。得空处。则观出散。得识处。则观离
欲。得无所有时。则能观灭。得非有想非无想时。则
观弃舍。此与根本四禅四定。一往虽同。观行有别。
行人若于地地修观照了。则地地之中颠倒不起。
心不染著。随其因缘会处。即于是地发真无漏。證
三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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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是中自杀。教他杀。遣使杀。劝杀。方便杀。一切
波罗夷。不死。偷兰遮。八部及畜生解语变形求杀。
杀者偷兰遮。不死。突吉罗。实人人想杀。波罗夷。人
疑。偷兰遮(依根本律亦波罗夷)。人作非人想。非人人想。非人
疑。非人想。一切偷兰遮。比丘尼波罗夷。馀三众突
吉罗灭摈。不犯者。误杀无害心。最初未制戒等。

第四分云。方便堕他胎。波罗夷。母死儿活。母死无
犯。但得偷兰罪。众多比丘遣一人断他命。一切波
罗夷。方便欲自杀。偷兰遮。
僧祇律云。方便欲自
杀时。偷兰罪。若自杀巳。波罗夷。用刀治爱处。偷兰
遮。爱处者。离谷道边各四指。
根本尼陀那云。不
应截痔。
五分律云。入母胎后。至四十九日。名为
似人。过此。尽名为人。若人。若似人。杀者尽波罗夷。
若作书令彼杀。字字偷兰遮。书至彼。彼因是死。波
罗夷。若作相似语教人杀。彼因此死。波罗夷。独作
独想。突吉罗。不独独想。独不独想。皆偷兰遮。凡发
杀心时。突吉罗。作方便时。偷兰遮。死者。波罗夷。有
二比丘相瞋。后共道行。于路相打。一人遂死。佛言。
无杀心。不犯重。瞋打比丘。波逸提。从今不听相瞋
未悔谢者共道行。犯者突吉罗。欲杀彼而误杀此。
偷兰遮。
十诵律云。若为人作坑桁弶羂等。人因
是死。波罗夷。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波罗夷。后不
因死。偷兰遮。若为非人作。非人死者。偷兰遮。人死。
畜生死。皆突吉罗(应云人畜死无犯。本无杀心故。但于非人边得方便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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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畜生作。畜生死者。波逸提。人非人死。皆突吉罗
(亦但从畜生边结方便罪)。若不定为一事作。诸有来者皆令死。
人死。波罗夷。非人死。偷兰遮。畜生死。波逸提。都无
死者。一偷兰遮。二突吉罗。自断阴。偷兰遮。自断指。
突吉罗。杀化人。偷兰遮。杀心打人不死。偷兰遮。看
病久。生厌心。置令死。偷兰遮。令趣得药食便服食。
死者偷兰遮。破未熟痈疮。死者偷兰遮。破熟痈。无
罪。
萨婆多毗婆沙云。若以比丘语故。征统异国。
兼得财宝。皆得杀盗二波罗夷。
摩得勒伽云。欲
杀凡人。误杀罗汉。欲杀罗汉。误杀凡人。欲杀父。误
杀母。欲杀母。误杀父。皆偷兰遮。不得逆罪。

辩 问。出世圣人。生身父母。虽是误杀。宁免三涂
苦报。岂无世人讥嫌。乃于戒身无恙。犹可安心进
道耶。答。杀盗二戒。论心不论事。今于所欲杀者。事
犹未遂。故仅结方便罪。所误杀者。实无杀心。故不
得罪。既四缘未备。则戒体仍存。至于三涂苦报。世
人讥嫌。一切遮罪亦皆有之。岂以此论失戒也。

○四大妄语戒。此是性罪。大乘同制。】

「若比丘。实无所知。自称言我得上人法。我巳入圣智
胜法。我知是。我见是。彼于异时。若问。若不问。欲自清
净故。作是说。我实不知不见。言知言见。虚诳妄语。除
增上慢。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缘 佛游毗舍离。猕猴江边。时世谷贵。乞食难得。
婆裘河边有诸比丘。向居士自说得上人法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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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士信乐供养。不为饮食所苦。安居既竟。往见世
尊。慰问及此。具白上事。佛言。汝等愚人。有实尚不
应向人说。况复无实。世有二贼。一者实非净行。自
称净行。二者为口腹故。不真实。非巳有在大众中
故作妄语。自称得上人法。是中为口腹者最上大
贼。以盗受人饮食故。
除增上慢者。僧祇律云。有
二比丘。在阿练若住。其一比丘。暂成就根力觉道。
贪恚不起。语第二比丘言。长老。我得阿罗汉。后时
游诸聚落。放纵诸根。废习止观。便起烦恼。觉痴爱
生。还语其伴。彼言。长老妄称得过人法。犯波罗夷。
是比丘言。我非知而妄语。谓为实耳。以是白佛。佛
言。此是增上慢。云何于正法中舍家出家。起增上
慢。汝当方便除增上慢。可得罗汉。彼时比丘大自
惭愧。即精进方便修习正观。除增上慢。得罗汉果。

辩 问。增上慢人。未得谓得。未證谓證。如第四禅
无闻比丘。罪亦重矣。云何不结罪耶。答。除增上慢
者。谓其不达法相。错认消息。得小轻安。自谓究竟。
乃是如心而语。故不结妄语罪耳。是以觉悟之后。
悔过精修。尚堪入道。若使硬作主宰。不复虚心。乃
有无闻之祸。非如大妄语人。当下失戒。决定沉沦
也。

释 人法者。人阴。人界。人入。上人法者。诸法能出
要成就。自言念在身。乃至有得有果。圣智者。法智
比智等。见者。见苦见集等。乃至随众生业报。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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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之。

相 如是虚而不实。口向人说。若遣使。若书。若作
知相。前人知。波罗夷。不知。偷兰遮。静作不静想。不
静作静想。口自说者。偷兰遮。向鬼畜等说。知者。偷
兰遮。不知。突吉罗。人作人想六句准知(依根本部二重四轻)
比丘尼波罗夷。馀三众突吉罗灭摈。不犯者。向人
说根力觉意解脱三昧正受法。不言自得。乃至独
说。梦说。错说。最初未制戒等。
五分律云。宁啖烧
石。吞饮烊铜。不以虚妄食人信施。世间有五大贼。
一者作百人千人主。破城聚落害人取物。二者有
恶比丘。将诸比丘游行人间。邪命说法。三者有恶
比丘。于佛所说法。自称是我所造。四者有恶比丘。
不修梵行。自言我修梵行。五者有恶比丘。为利养
故。空无过人法。自称我得。此第五贼。名为一切世
间天人魔梵沙门婆罗门中之最大贼。又云。为利
养故。种种赞叹他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成就。而
密以自美。偷兰遮。为利养故。坐起行立。言语安庠。
以此现得道相。欲令人知。偷兰遮。
十诵律云。说
我是阿罗汉。乃至得阿那般那念。不实。犯波罗夷。
若说我善持戒。淫欲不起。不实。偷兰遮。若说天来
乃至罗刹鬼来互相问答。不实者。波罗夷。若说旋
风土鬼来至我所。不实者。偷兰遮。有人问比丘言。
汝是阿罗汉不。若默然者。偷兰遮。应言。我非阿罗
汉。
萨婆多毗婆沙云。无所诵习。而言我有所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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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悉偷兰遮。
摩得勒伽云。若言我不堕三涂。偷
兰遮。言我巳离结使烦恼。波罗夷。向聋人哑人聋
哑人入定人说。偷兰遮。若问得果不。答言得。而示
以手中果。偷兰遮。
善见律云。若有阿练若比丘
立制。坐此树下。此处经行者。得阿罗汉。我等应以
香华供养。有恶比丘欲得此供养。往坐行者。犯波
罗夷。若有白衣作寺。入我寺者是阿罗汉。有恶比
丘入此寺者。犯波罗夷。若众僧立制。于夏三月中。
莫语。莫眠。莫受檀越供养。如是非法制。不从无犯。

辩 问。经中有一行三昧。但坐不卧。常行三昧。不
坐不卧。又忏法制专莫杂语及接对问讯。先德亦
有终身不出山者。与善见律相违。云何可通。答。依
大乘教如法进修。决不名为犯律。佛律仪外重加
精进。斯则名为非法。以义通之。实不相违。今更细
释者。一行等三昧。皆是自誓精修。非系僧中条约。
忏法虽制杂语。亦非受行哑法。独宿孤峰。迹绝人
世。一身之高蹈可然。大众又岂能齐奉耶。

證 大般涅槃经云。一切众生。虽有佛性。要因持
戒。然后乃见。因见佛性。得成阿耨多罗三藐三菩
提。若有说言。佛说一切众生悉有佛性。烦恼覆故。
不知不见。是故应当勤修方便断坏烦恼。作是说
者。当知不犯四重。若有说言。我巳成就阿耨多罗
三藐三菩提。何以故。以有佛性故。有佛性者。必定
当成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以是因缘。我今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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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菩提。当知是人犯波罗夷。何以故。虽有佛性。
以未修习诸善方便。是故未见。以未见故。不能得
成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三结问。】

「诸大德。我巳说四波罗夷法。若比丘犯一一法。不得
与诸比丘共住。如前。后亦如是。是比丘得波罗夷罪。
不应共住。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诸大德是中
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律摄云。前是俗人。无比丘分。后犯戒时。与前
俗人体无有异。故云如前。后亦如是。

證 第四分云。死人有五不好。一不净。二臭。三有
恐畏。四令人恐畏。恶鬼得便。五恶兽非人所住处。
犯戒人亦如是。一身口意业不净。二恶声流布。三
诸善比丘畏避。四诸善比丘见之。生恶心言。我云
何乃见如是恶人。五与不善人共住。
破戒有五
过失。自害。为智者所诃。有恶名流布。临终时生悔
恨。死堕恶道。复有五事。先所未得物不能得。既得
不护。随所在众中有愧耻。无数由旬内人称说其
恶。死堕恶道。
有五法名为大贼。长寿作大罪。不
被系缚。何等五。若住无定处有好伴。若多刀杖。若
大富多有财宝。有捉者赂之。若有大人亲友。或依
止王及大臣。有捉者护之。若于远处作贼而还。破
戒比丘。亦有五法。多作众罪。不速为他所举。若住
无定处有伴党。若多闻能忆持。初中下言悉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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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义。具说净行。而不能善心思惟。深入正见。若
能得四事供养。有举者赂之。若有大人为亲厚。或
上座及次座。有举者护之。若在空野中住。来至大
家求觅利养。是为五法同彼大贼。
善见律云。一
切作诸恶法。无人不知。初作者。护身神见。次知他
心天人知。如此之人。天神俱见。是故大叫唤。展转
相承。传至梵天。置无色界。馀者悉闻。
萨婆多毗
婆沙云。初犯一戒。巳毁破受道器。名波罗夷。后更
杀人。得突吉罗。实罪虽重。无波罗夷名。以更无道
器可破故。
优婆塞五戒相经云。佛告比丘。吾有
二身。生身。戒身。若善男子。为吾生身起七宝塔。至
于梵天。若人亏之。其罪尚有可悔。亏吾戒身。其罪
无量。
初四弃法竟。

○二。十三僧残法三。初总标。二别列。三结问。

初总标。】

「诸大德。是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
来。」

【释 十诵云。僧伽婆尸沙者。是罪属僧。僧中有残。
因众僧前悔过得灭。是名僧伽婆尸沙。
根本律
云。僧伽者。若犯此罪。应依僧伽而行其法。及依僧
伽而得出罪。婆尸沙者。是馀残义。若于四事随犯
其一。无有馀残。不得共住。此十三法。有馀残可治。
故名僧残。
律摄云。由奉众教。罪方除灭。
毗尼
母经云。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名之为残。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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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入阵间。一为他所害。命绝。二为他所害。命根
少在不断。若得好医良药。可得除瘥。若无者。不可
瘥也。犯僧残者。亦复如是。有少可忏悔之理。若得
清净大众。为如法说忏悔除罪之法。此罪可除。若
无清净大众。不可除灭。是名僧残。

○二别列十三。初弄阴失精戒(至)十三不舍恶性
戒。
○初弄阴失精戒。大乘同制。梵网经云。宁
以利斧斩破其身。终不以此破戒之心贪著好
触。菩萨戒本经云。起五盖心不开觉者。是名为
犯众多犯。是犯染污起也。】

「若比丘。故弄阴失精。除梦中。僧伽婆尸沙。」

【缘 迦留陀夷欲意炽盛。颜色憔悴。身体损瘦。异
时随念忆想弄失不净。诸根悦豫。颜色光泽。亲友
比丘问知其故。白佛结戒。时一比丘乱意睡眠。梦
中失精。疑犯此戒。佛言。无犯。然乱意眠。有五过失。
一恶梦。二诸天不护。三心不入法。四不思惟明相。
五于梦中失精。善意眠五功德。反上可知。

相 弄失。僧残。不失。偷兰遮。教他比丘者。弄失。偷
兰遮。不失。突吉罗。教馀人弄。失不失一切突吉罗。
比丘尼波逸提。馀三众突吉罗。
第四分云。若女
人捉比丘前。彼动身失不净。僧残。不动身失不净。
突吉罗。捉后亦如是。捉足礼时亦如是。若以男根
逆水。或顺水。或水洒。或逆风。或顺风。或口嘘。或空
中忆想身动失不净。一切僧残。
根本律云。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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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执可畏黑蛇。不以染心自捉生支。以染心视生
支。得恶作罪。
五分律云。散乱心眠。突吉罗。忆行
淫事。突吉罗。
大涅槃经云。应于淫欲生臭秽想。
乃至不生一念净想。若梦行淫。寤应生悔。

○二女身相触戒。大乘同制。】

「若比丘。淫欲意。与女人身相触。若捉手。若捉发。若触
一一身分者。僧伽婆尸沙。」

【缘 迦留陀夷因佛制戒。不得弄阴堕精。便伺妇
女至房。扪摸呜口。乐者笑其所作。不乐者瞋恚骂
詈。语诸比丘。比丘白佛结戒。

相 触女人。一触一僧残。触鬼女及畜女能变形
者。偷兰遮。不变形者。突吉罗。若女人作礼捉足。觉
触乐。动身。僧残。不动身。突吉罗。若欲心触衣钵等
乃至自触身。一切突吉罗。比丘尼波罗夷。馀三众
突吉罗。不犯者。有所取与。若相解劝等。
第四分
云。作女想。与男身相触。作男想。与女身相触。皆偷
兰遮。此女。馀女想。馀女。此女想。身相触。皆僧残。与
死女人身未坏者相触。僧残。半分坏多分坏者相
触。偷兰遮。随女人所倚处。比丘以欲心动之。偷兰
遮。女人为水所漂。慈念接出。不受触乐。无犯。

祇律云。若比丘坐时。有女人来礼足。若起欲心。当
正身住。应语言小远住礼。若女人笃信。卒来接足
者。应自啮舌令痛。不令觉女人细滑。若女人从比
丘索水者。不应自捉罐浇女手。应以器盛与。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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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令净人与。若无净人。应持罐著床几上。令其自
取。若女人落水求救者。比丘作地想捉出。不犯。若
授竹木绳牵出。不犯。若言。知汝虽苦。当任宿命者。
无罪。
根本律云。凡触女身。若是堪行淫者。无衣
隔时。僧残。有衣。粗罪。若不堪者。无衣。粗罪。有衣。恶
作。若触男及黄门堪行淫者。无衣。粗罪。有衣。恶作。
若不堪者。有衣无衣。俱得恶作。若触傍生。堪与不
堪。并得恶作。若见女人被水所漂。或自缢啖毒等。
为救济时。触皆无犯。
十诵律云。女人以欲心摩
触无衣比丘。比丘有欲心。身动。受细滑。僧残。有衣
比丘。偷兰遮。若救火难水难刀难恶虫难恶鬼难
高处堕难。一切不犯。若无染心误触。不犯。女人为
水所漂。应救。虽淫心起。但捉一处莫放。到岸不应
更触。更触得罪。若绣画女。木女。故触。突吉罗。

见律云。女人打比丘。比丘以欲心喜受。突吉罗。若
有力女人捉比丘。若众多女人共捉。不受乐。无罪。

戒因缘经云。阿难为摩邓伽咒所惑。不犯罪。

辩 问。据僧祇律。若不能作地想。并无竹木绳等
可授。则当任其宿命。而十诵律。虽淫心起。亦许救
出。此复何从。答。僧祇重在防过。十诵急于救人。今
宜自审。倘染习偏强。应守僧祇之制。若慈心果胜。
方行十诵之权。

○三粗恶语戒。此是性罪。大乘同制。】

「若比丘。淫欲意。与女人粗恶淫欲语。随所说粗恶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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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语。僧伽婆尸沙。」

【缘 亦起自前人。故制。

释 粗恶者。非梵行。淫欲语者。称说二道好恶。若
自求。若教他求。若问。若答。若说。若教。若骂。

相 说而了了。一一僧残。不了了。偷兰遮。若与书。
若遣使。若作相。令彼女人知者。僧残。不知者。偷兰
遮。说馀处好恶。偷兰遮。向二根非人女及能变形
畜生女说。偷兰遮。不知。突吉罗。向不能变形畜生
女。及向男子说。尽突吉罗。比丘尼偷兰遮。馀三众
突吉罗。不犯者。若为女人说不净观。若说毗尼言
次及此。并梦说错说等。
第四分云。女作男想。男
作女想。粗恶语。偷兰遮。此女作馀女想。馀女作此
女想。僧残。性好粗恶语。非欲心。突吉罗。
十诵律
云。若女人。于比丘前说粗恶语。比丘随顺其心。少
多语出。随一一语。僧残。

○四叹身索供戒。大乘同制。】

「若比丘。淫欲意。于女人前自叹身言。大妹。我修梵行。
持戒精进。修集善法。可持是淫欲法供养我。如是供
养第一最。僧伽婆尸沙。」

【缘 亦起自前人。故制。

释 叹身者。叹身端正好颜色种姓等。梵行者。勤
修离秽浊。持戒者。不缺不穿漏无染污。善法者。乐
閒静处。及十二杜多行。多闻。能说法。持律。坐禅等。

相 随称叹多少。了了者。一一僧残。不了了。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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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鬼畜女知不知想疑等同上。比丘尼等同上。

○五媒嫁戒。此是遮罪。大乘同制。】

「若比丘。往来彼此媒嫁。持男意语女。持女意语男。若
为成妇事。若为私通。乃至须臾顷。僧伽婆尸沙。」

【缘 迦罗比丘善知俗法。作是媒嫁。时诸男女婚
娶适意者。供养赞叹。不适意者。怨詈讥毁。故制。

相 随媒嫁多少。一一僧残。受语。往彼说。不还报。
偷兰遮。不受语。往彼说。还报。偷兰遮。受语。不往彼
说。不还报。突吉罗。不受语。往彼说。不还报。突吉罗。
鬼畜女知不知想疑等同上。若持他书往不检看。
若为白衣作馀使。尽突吉罗。比丘尼僧残。馀三众
突吉罗。不犯者。为和合别离。为父母病及系闭在
狱。为信心优婆塞病及系闭在狱。为三宝。为病比
丘等。看书持往。
僧祇律云。若男子。有众多妇。有
念者。有不念者。比丘语言。当等看视。务令均平。答
言。当如师教。比丘尔时得偷兰罪。若夫妇斗诤。比
丘便劝喻和合。得偷兰罪。若彼夫妇不和。或于佛
事僧事有缺。为福事故。劝令和合。无罪。若有妇女
还家。劝其早还夫舍。得偷兰罪。有人多畜马。而无
好种生者。倩比丘语某家有生马。为我求之。比丘
为求。得偷兰罪。有二比丘。一有子。一有女。即自为
婚配。二俱僧残。
十诵律云。媒事巳成。比丘后来
佐助。偷兰遮。
根本部云。若苾刍至施主家。作是
语。此女长成。何不出适。此男既大。何不娶妻。若言。
音义¶ 第 372c 页 X40-0372.png
此女何不往夫家。此男何不向妇舍。皆恶作罪。

戒因缘经云。解放畜生。合其牝牡。僧伽婆尸沙。

辩 问。诸部媒嫁畜生。不结本罪。戒因缘解放畜
生合其牝牡。独结僧残。何耶。答。但作媒嫁。则淫机
尚远。故非人畜生以次渐降。解放令合。则目睹非
法。故虽畜生。亦结本罪也(今时丛林。放生难豕。不知难雄。各别安顿。罪那
可言)。】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三


** 音义

罗阅城
具云罗阅祇伽罗。此翻王舍城。

耆阇崛
此翻灵鹫。亦云鹫峰。亦云鹫台。既栖鹫
鸟。又类高台。

陶师子比丘
窑匠之子。出家为比丘也。

檀尼迦
未见翻译。

毕陵伽婆蹉
此云馀习。五百世为婆罗门。慢习
犹在。


胡八切。音辖。黠慧也。

西拘耶尼
亦云瞿耶尼。瞿陀尼。此翻牛贷。

弗于逮
亦云毗提诃。此翻胜。又翻初。

郁单越
亦云拘卢。此翻胜处。亦翻胜生。亦翻高
出。

天魔
梵语魔罗。此翻夺命。亦翻杀者。又翻为障。
又翻恶者。魔有四种。一烦恼魔。百八烦恼。八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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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诸烦恼也。二五阴魔。烦恼因缘和合。得是色受
想行识有漏色心也。三死魔。无常因缘。令一期五
阴身心寿命断也。四天魔。居第六天。为欲界主。深
著世乐。障人修出世道也。

八部
或云。一天。二龙。三夜叉。四乾闼婆。五阿修
罗。六迦楼罗。七紧那罗。八摩睺罗伽。或云。四天王
各领二部。东方持国天王。领乾闼婆及毗舍阇。南
方增长天王。领鸠槃茶及薜荔多。西方广目天王。
领龙及富楼那多。北方多闻天王。领夜叉及罗刹。


音杭。械也。


其亮切。强去切。设罟于道以掩鸟兽也。


吉券切。涓去声。罟也。又上声。

邪命说法
即五种邪命。

由旬
或云由延。正云踰缮那。乃轮王巡狩一停
之舍。旧传四十里。西国乃三十里。圣教所载。唯十
六里。又大论云。由旬三别。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
里。下者四十里。谓中边山川不同。致行里不等。


音路。以财与人。

迦留陀夷
此翻黑光。

摩邓伽
亦云摩登伽。此云本性。阿难为咒所惑
因缘。具在摩登伽经中。

十二杜多行
旧云头陀。此翻抖擞。亦翻修治。亦
翻淘汰。十二行者。一住阿兰若处。二常乞食。三次
第乞食。四受一食法。五节量食。六中后不饮果浆
音义¶ 第 373b 页 X40-0373.png
蜜浆。七著粪扫衣。八但三衣。九冢间住。十树下止。
十一露地坐。十二但坐不卧。

牝牡
牝。婢忍切。畜母也。牡音某。畜父也。禽曰雌
雄。兽曰牝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