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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释¶ 第 238a 页

四分戒本如释卷第六
明 广州沙门释 弘赞在犙 绎

【○过时畜急施衣戒第二十八】

「若比丘。十日未竟夏三月。诸比丘得急施衣。比丘知
是急施衣当受。受巳。乃至衣时应畜。若过畜者。尼萨
耆波逸提。」

【释曰。佛在毗兰若国。夏安居竟。听诸比丘受夏衣。
六群即春夏冬一切时常乞衣。安居未竟亦乞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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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受衣。时跋难陀在一处安居竟。闻异处安居大
得衣利。即便往彼。处处共分衣。多得衣分持来。诸
比丘白佛。佛言。不得一切时常乞衣。及安居未竟
乞衣受衣。不得此处安居。异处受衣分。时波斯匿
王。遣仙授。宿旧。二大臣。往征反叛。大臣自念往征
未知得还不。当预为僧设食施衣。诸比丘以安居
未竟不敢受衣。以事白佛。佛言。听受急施衣。由此
为诸比丘结戒。十日未竟夏三月者。谓前三月夏
安居未讫。尚有十日在。未至自恣时。即是七月初
六日至十五日也。急施衣者。受便得。不受便失谓
前人有急难因缘。持衣施僧为求福利。如欲行军。
或遭重病。若临产妇。如是等时施。若过此时。不复
更施。故名急施衣也。知是急施衣者。显非馀衣也。
以馀一切衣。要安居竟受。设有檀越奉施。应白二
羯磨差一人为僧作掌衣人。至安居竟分之(萨婆多论
云。除急施衣。一切安居衣。必须待自恣时分。若安居中分突吉罗)。当受者。谓合受
衣时。如其不受。则前人便失功德利。比丘亦失衣
利。是故听受也。受巳者。谓受得衣入手也。乃至衣
时应畜者。畜是藏举也。谓自恣竟。不受迦絺那一
月。受迦絺那衣五月。是为衣时。于此二时中。得畜
长衣而不犯戒。故云应畜也(婆沙律云。一月所以名衣时者。以安居竟。
檀越多致饮食衣服供养众僧。兼诸比丘种种执作浣染衣服。以是因缘一月内。所有放舍。故名为衣时)。
若过畜者。谓过一五月也。若无功德衣。至八月十
五日。此衣应舍。或作净施。或缺三衣将作受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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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者。十六日明相出舍堕。若有功德衣。至腊月十
五日。此衣如前应作舍等。不尔者。腊月十六日明
相出舍堕。是中犯相差别云何。若去自恣前有十
日在。得急施衣。应畜至衣时。若有九日在得急施
衣。听畜至衣时。更增一日。如是乃至有一日在。得
急施衣。畜至衣时。更增九日。如此前后得共满十
日畜不犯。若过前十日便犯。过后增多畜乃至一
日亦犯。舍。悔。还衣同上。尼同犯。下三众恶作。不犯
者。若为夺失烧漂衣。过前不犯。若作夺失等想。若
贼恶兽水涨崄难王难命难梵行难。若彼受寄者
死。或出行罢道等。如是过后无犯(根本律。明五种急施衣。为自病
施。为他病施。将死时施。为死亡施。将行时施。萨婆多云。若王王子夫人大官斗将。持物施僧。以彼善心难
得。若女欲嫁。若病人施。令存亡有益。或有馀急难缘。故名急施衣)。因明夏三月所
应作事。谓比丘不应一切时人间游行。妨废道业。
践伤物命。无时栖止。以招世讥。应三月夏安居。无
事应前安居。住前三月。谓从四月十六日。至七月
十五日。有事听后安居。住后三月。谓从五月十六
日。至八月十五日。欲安居时。自应筹量。若僧伽蓝。
若阿兰若。若树下山窟等。无有恐怖。毒虫。诸难。喧
杂之声。可得乐住。终安居竟不。有可依人不。夏中
当依广诵二部律师。此若无者。有解经藏论藏者
不。能慈悯常教授我令不生放逸不。又复勿致有
疑无所决处。脱有所犯。欲得除灭。无忏悔处。众中
无有破僧好诤者不。不生破戒因缘。为梵行及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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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留难不。如是筹量得相应巳。乃白所依人言。大
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依某僧伽蓝(若在村内。应云某聚
落。若在别房。应云某房)。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如是
三说。若后安居。应改云。后三月。馀词并同(准馀部。三说巳。
彼所依人应报言。去。莫放逸。答言受持。按羯磨本。复应问言。汝依谁持律者。答言。依某甲律师。语言。有疑
当问。答言。可尔。夏安居应依都诵毗尼律师。不依住者。堕罪。其房舍破修治之语。局在僧住处。若在檀越
家。山窟。树下。可随事量宜称之。馀四众安居法。文悉同上。唯改所称名为异也)。若无所依
人可白。应心念安居。文准如上。唯除初句所对之
词(此言所依人。谓住处无有比丘可依住对彼作法。非谓从彼受学之人。若彼处无可依从受学
者。或处所迮闹。如五分云。应七日得往还处。心念遥依止)。时比丘无所依人白
处。自忘不心念。不知成不。佛言。若为安居故来。便
成安居。时诸比丘往安居处安居。入界便明相出。
不知成不。佛言。若为安居故来。便成安居。次入园
亦尔。次一足入界。一足入园。亦如是(此据前后两十六日夜而
言。准律文亦听中间安居。若是中间。则从前十七日。至后十五日。随日得结。律摄云。既至十五日。其授事
人。扫涂房舍。令清净巳众集之时。应告白言。明日苾刍。应作安居。夏中之事。咸应思念至十六日。授事人
应看人多少。可为办筹。以香水洗香泥涂。安净盘中。鲜华布上。以净物覆之。鸣犍稚。集大众。筹置上座前。
次应宣告夏中众制。令知众者巡行告白。诸大德。若同心乐欲者。应此安居。诸苾刍众。不应夏中更相诘
罪。亦不应作非法制。令诸苾刍不安乐住。违者得越法罪。其行筹者。擎筹盘在前。其收筹者。持空盘随后。
大师教主。先置一筹。次诸大众。皆舍本座。蹲居详审。受取筹巳。两手擎筹置空盘上。若有求寂。其亲教师。
或轨范师。应代取筹。次下护寺天神筹。既总行巳。应数其筹。白大众言。今此住处。现受筹者。苾刍有尔许。
求寂尔许。施主某甲。营事人某甲。于某村坊是乞食处。时诸苾刍皆应观察乞食之处。既观察巳。当自念
云。我于此处。堪作安居。不令苦生。设生能遣。若有病患。有看侍人。给我医药。诸有所须。悉皆充济。作是念
巳。应向屏处。对一苾刍。具修威仪。蹲居合掌三说。受安居法)。若安居竟。客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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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不应移。亦不应去。若于住处欲安居。应先自往
看房舍卧具。然后受房。应安居前白二羯磨差分
房分卧具人。差竟。应数比丘。数房。数卧具。数竟。至
上座前。如是言。大德。如是房舍卧具。随意所乐便
取。与上座竟。次与第二上座。如是展转乃至下座。
若有馀。更从上座分。乃至三转有馀。应开客比丘
住处。若善比丘来应与。不应分僧集处。温室。夏堂。
及经行堂。设得缺坏房舍应受。随力当治。若欲在
静窟安居。当先往作相。或书名字云某甲欲此安
居。去时应灭相名。若房舍窄狭不相容受。听齐床
分。乃至应共分得坐处。不应移此房定床褥卧具。
置馀房中。若此房多。听问旧住人。或塔寺主。得移。
去时应还本处。不应在露地。及树上安居。听在树
下。乃至树高过人头。枝叶足荫一坐处。并小屋内。
山窟中。树空中。起不碍头。坐得容膝。足障水雨处
安居。若依牧牛者。压油人。斫材人。及船上安居。夏
中移徙。听随彼所去处应去。若在聚落。夏中聚落
分为二分。随所供给所须具足处住。彼移徙应随
去(明了论中。听无五过处。得在中安居。一太远聚落。求须难得。二太近城市。妨修道行。三多蚊蚁。
自他两损。四无可依人。人具五德。一未闻令闻。二巳闻令清净。三能决断疑网。四通达无碍。五正见。五无
施主供给药食。凡安居人。夏中不应出界一宿)。若有檀越请远不得即日
还。听受七日去。不应专为饮食故去。除馀因缘。若
为六物。乃至药草去。至第七日应还。若五众请忏
罪。下三众请受戒。国王。大臣。近事。父母。诸亲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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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等请唤。及看病患。自求同诵人。乃至为三宝缘
事。尽听受七日去。应如是受。具威仪对一比丘言。
长老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为
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白长老令知(三说。若前事不用七日。可
随事称之。十诵律受七日法。无比丘。听从四众受。不得心念受。除五种人。谓阿兰若。独住人。远行人。长病
人。饥饿时亲里边住人。无佛所听因缘。不听出界宿乃至一夜。听五众安居。五众受日。若往赴在道。事尽
即须返界。以无法故)。若处远。不及七日还。听受过七日法。若
半月。一月。白二羯磨。应如是作。大德僧听。若僧时
到。僧忍听。某甲比丘受过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
为某事故。还此中安居。白如是。大德僧听。某甲比
丘受过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此中
安居。谁诸长老。忍僧听某甲比丘受过七日法(十五
日一月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此中安居者默然。谁不
忍者说。僧巳忍某甲比丘受过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
界外。为某事故。还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应知如上三种受日。并不通夜。不同馀律)。若受七日出界外。为
彼所留。或水陆不通。并诸难事。至意欲还。而不及
日还。不名失岁。若安居处有梵行难命难。或为我
故破僧。或为止破僧事。或为和合彼僧。或不得随
意饮食。医药。净人。有如此事应去。若在前安居处。
闻馀处大得利养。即便往彼。此比丘不得前岁。违
本要得罪。或无事便去。或受七日法过七日。彼破
前安居。违本要得罪。及七日还。成前安居。不违本
要。无罪。末后受七日出界外。来与不来。成前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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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后安居亦如是。若此处安居。闻异处僧大得
安居利物。而往彼住。即失此处。于彼少住巳还。复
失彼处。若受他安居请。见有命难梵行难。应往白
檀越求移去。听者善。不听。便应去。时诸比丘结安
居自作制。不得共语礼拜。问讯。佛言。汝等共住。如
似怨家。犹如白羊。我无数方便教诸比丘。彼此相
教。共相受语。展转觉悟。不应如是共受哑法。同于
外道。若行哑法者。突吉罗(僧祗律云。若行路未到住处。安居日至。即于路
侧。若依树。若车。应受安居。至明相出。趣所住处。到后安居日。对一比丘胡跪合掌三说。受后安居。若行路
前安居日不受安居。一越毗尼罪。到住处后安居日不受后安居。二越毗尼罪。是人破安居。不得衣施。若
春冬时付房舍。有上座来。随次第住。安居时付房舍。上座来。不应次第住。若驱他起者得罪。不听不共语。
欲方便少事不语。得半月。至布萨日应共语。共相问讯事。答事。咒愿过布萨日。续复如前)。比丘
安居既竟。应作自恣。言自恣者。谓于三月中。或有
所犯而不觉知。今任僧于见闻疑罪。恣宣巳过。如
法忏除也。亦云随意。即是随他于三事之中。任意
举发。说罪除𠎝之义。若住处有五人。若过五人。当
差白自恣。上座先应于小食。中食上。唱言大德僧
听。今僧某月某日某时。集某处自恣。听在说戒堂
自恣。应十四。十五。十六日。自恣。白二羯磨差授自
恣人。人具五德。谓无爱瞋怖痴。知自恣未自恣。和
集僧巳。应问言。汝某甲能为众僧作授自恣人不。
答言能者。当作如是差。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
听。僧差某甲比丘作授自恣人。白如是。大德僧听。
僧差某甲比丘作授自恣人。谁诸长老。忍僧差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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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比丘作授自恣人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巳忍
差某甲比丘作授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
是持(馀部听差至二三人。不得过)。若上座或五德者。应先白巳。
然后自恣。作如是白。大德僧听。今日众僧自恣。若
僧时到。僧忍听。僧和合自恣。白如是。白巳。五德者。
至上座前。次第一一自恣。彼应离座。偏袒。脱屣。互
跪。合掌。对五德者作如是言。大德。众僧今日自恣。
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有见闻疑罪。愿大德长老
哀悯故。语我。我若见罪。当如法忏悔(三说。自恣竟复座。若老病
者。随身所安。在本座自恣。若说时错忘。应一一授之。百一羯磨。听不能者。书纸读之。十诵云。若作自恣人。
是上座。应偏袒曲身。语第二上座言。长老。今日自恣来。是时第二上座。偏袒胡跪捉上座足。三说自恣。若
下座作自恣人。应偏袒胡跪合掌如是语。上座。今日自恣来。上座亦应偏袒胡跪合掌三说自恣。如是次
第一切僧。及已作自恣竟。应至上座前唱言。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礼退出。僧祗律云。作自恣人。到自座
处。应受自恣。不得受僧自恣竟。然后自恣。根本。十诵。听僧自恣竟。为僧作自恣人。互相作自恣。律摄云。众
若少者。应差一人为受随意者。众若多者。应差二三人。若差二人者。一人从上座受随意。一人从半向下。
若差三人者。从三处起。随意苾刍若一人者。应对巳作随意人而为随意。若二三人者。应自更互为随意
事)。若有八难。及馀缘起。如说戒中事。听略自恣。若
难事尚远。容得广说。应广说。若难事近不得三说。
当再说。复不得再说。应一说。若不者。如法治。若难
事近。不得一说者。诸比丘即应作白。各共三说自
恣。如是白。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各各
共三语自恣。白如是。作是白巳。各各共三语自恣
(谓两两对首而说)。再说。一说亦如是。若难事近不得各三
语。亦不得白。即应以此事去。若有四人。不得作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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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授自恣人。应各各相向互为自恣。作如是言。三
大德忆念。今日众僧自恣。我某甲比丘自恣清净
(三说。若有三人。二人。亦如上作。唯改初句。对首人数为异。不得别众。及有犯自恣。以不应此法故。有犯应
忏悔巳。然后自恣。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更互自恣。乃至一人不得受第二人欲。心念自恣)。若
有一人者。应心念口言。今日众僧自恣。我某甲比
丘自恣清净(三说。一比丘住。自恣日应往说戒堂。作扫洒等事。如说戒中轨式。待客来
共作自恣。无来乃自为三语自恣)。听后安居人。从前安居者自恣。
自恣巳。住待日足。至八月十五日。若分夏中所得
物。并卧具等。亦听受之。不应三月未满便数岁。若
前后安居人杂住。应随上座所在处自恣。上座或
前或后发居。应随旧住者自恣。旧住者亦有先后。
随多者应自恣。若在路行。得和合自恣者善。若不
得和合。随同师友移异处。白二羯磨结小界。作自
恣。去时应解界而去。若有犯四弃者。应摈除巳自
恣。若犯僧残。应与覆藏羯磨。或与意喜。或与出罪。
随当与竟。然后自恣。若犯馀篇。应忏悔竟。方自恣。
若今日自恣。必当有诤事。或能破僧等。不应即日
自恣。应小停自恣。听遮自恣。不应求听。自恣即是
听。若遮自恣人三业不清净。无智不分明。不知问。
不能答。馀比丘应语言。止不须起此诤事。不用此
人语。便应自恣。若其人三业清净等。应问言。以何
事遮。为以破戒。为以破见。为破威仪。为见何事。为
闻何事。为疑何事。若不能具答。随所举无根。与罪。
若能具答。随彼所犯。治罪。然后僧应自恣。若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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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遮病比丘。或与无病者互相遮。应语言佛如
是语。须待病瘥。应如法说。彼亦当如法说。如是作
巳。然后自恣。若有众多比丘安居精进得增上果
證。恐今日自恣。便不得如是乐。应作单白。增益自
恣。至四月满自恣。若有异处。比丘斗诤不和合。欲
来此自恣。此众若十五日自恣。减作十四日。若十
四日自恣。减作十三日。若闻今日来。便集僧疾疾
自恣。若闻巳至界内。便出界外自恣。若闻巳入寺
内。应具浴器等。令浴。乃密出界外自恣。若客唤自
恣。应答言。我曹巳自恣竟。若旧比丘自恣竟。客不
得遮。客自恣时。旧比丘得遮。能如是方便得作者
善。不能者。应作白增上自恣。白言。大德僧听。若僧
时到。僧忍听。今日僧不自恣。至黑月十五日。当自
恣。白如是。若客住至黑月十五日。应作白。第二增
上自恣。若客至后白月十五日仍不去。应如法。如
律。强和合自恣。若客旧多少等者。与说戒中事同。
应知。不应在比丘尼。及未受大戒人前。作羯磨自
恣。不应自恣竟。复说戒。自恣即是说戒。若比丘尼
安居竟。应白二羯磨差一尼。为尼僧故。往大僧中
说自恣。彼至僧中。礼僧巳。曲身低头合掌言。比丘
尼僧。夏安居竟。比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说三
事自恣。见闻疑罪。大德僧慈悯故语我。我若见罪。
当如法忏悔。三说巳。上座语云。大德僧众。不见比
丘尼众。有见闻疑罪可举。语比丘尼众。如法自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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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莫放逸(使尼应礼僧而还。若僧尼二众各不满五人。至自恣日。尼应至比丘所礼
拜问讯而退。沙弥。应对比丘自恣。沙弥尼。学法女。应对比丘尼自恣。僧祗律云。若安居众中有一人前安
居者。至七月十五日。举众应同此一人受自恣。自恣竟。坐至八月十五日。若一切后安居。一切应八月十
五日自恣。若众一万二万。应集在一处。乃至明相未出。于中自恣。若大众六万八万。畏不竟者。应减出界
外作自恣。根本部云。安居欲竟。去随意日。有七八日在。应于随近村坊。预为宣告。或书纸上。令远近咸知。
若老若少。出家五众。及诸施主。于供养事。咸共修营。诸年少苾刍。应扫洒庄校寺宇。并制底处。至十四日
夜。令持经者。通宵诵经。明日知时。作随意事。勿过明相。作白二羯磨差五德者巳。五德者应行生茅与僧
为座。方为单白。尔时各各用心受得一把茅巳。颠倒横布。移身近前。双足俱蹈。手取少许。当前举之。三说
而为随意事。五分律。亦令布草在地为座。随意既竟。出家五众。并诸俗旅。各以刀子针线。及巾帛等。共为
解夏供现前众。此日所以奉刀针者。意求聪明利智。时五德者。应持刀子针线。或持诸杂沙门资具等。在
上座前立。作如是言。大德。此等诸物。颇得与安居竟人作随意布施不。若于此处。更得诸馀利物。和合僧
伽应合分不。举众同时答云。合分。若异此者。受差苾刍及大众皆得越法罪。内法传云。必须于十四夜。请
一经师升座诵经。于时缁素云集。然灯续明。香花供养。明朝总出。旋绕村城。各并虔心。礼诸制底。棚车兴
像。鼓乐张天。幡盖萦罗。飘扬敝日。禹中始还入寺。日午方为大齐。过午咸集。作随意事。先乃苾刍。后方尼
众。次下三众。随意既讫。任各东西。即是坐夏巳周。无劳更经一宿。绎曰。此是说一切有部律意。南山释本
部不听出界。以破夏离衣。由夜分未尽故。要十五日夜分讫。至十六日明相出。名坐夏竟。问曰。何为但结
三月。答曰。一生死待形。必假资养。故结前三月。开后一月。为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尽结。则四月十六
日得成。若有差脱。便不得结。教法太急。用难常准。故如来顺物。始从初十六日。至后十六日。开其一月续
结令成。摭华钞云。诸经律中。以七月十六日。是比丘五分法身生来之岁。则七月十五日。是腊除也。比丘
出俗。不以俗年为计。乃数夏腊耳)。

○迦提离衣过六夜戒第二十九】

「若比丘。夏三月竟。后迦提一月。满。在阿兰若有疑恐
惧处住。比丘在如是处住。三衣中。欲留一一衣置舍
内。诸比丘有因缘离衣宿。乃至六夜。若过者。尼萨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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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逸提。」

【释曰。佛在给孤独园。诸比丘安居讫。后迦提一月
在兰若处住。多有劫贼。佛听在如是处住。留一一
衣置舍内。时六群即留衣舍内。嘱亲友比丘巳。出
行。诸比丘白佛。佛为结戒。夏三月竟者。谓七月十
五日讫。后迦提一月者。迦提。此翻昴星。谓昴星直
此月。即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是夏四月之
后一月也。满者。谓坐后安居人要满迦提一月住。
纵随前安居人自恣竟。亦须满此一月住。令足九
十日故。若有疑恐惧。听离衣六夜宿。非谓迦提月
巳满。而得离衣宿也。若不尔者。则与馀四部律文
相违。馀部皆云后月未满。然此一月。是西国秋贼
兴发之时。亦非前安居人。以前安居人。不受迦絺
那衣亦得一月离宿故。阿兰若者。谓离村五里寂
静处也。有疑者。谓疑此中有贼。欲来劫盗衣物也。
恐惧者。谓此处数有贼来劫夺。而畏失衣物也。处
者。即是阿兰若之庵寺也。住者。谓于中作后安居
也。比丘在如是处住者。谓在有疑恐惧处住也。三
衣者。谓伽僧梨。郁多罗僧。安陀会也。欲留一一衣
者。谓三衣中。随留其一也。置舍内者。谓安寄衣在
村中俗家舍内也。有因缘者。谓有三宝等缘事也。
离衣宿者。谓离所寄之衣也。乃至六夜者。谓有如
上因缘。听离衣宿。极至得齐六夜也。若过者。谓过
六夜齐限即得罪也。是中犯者。离衣六夜竟。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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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夜明相未出前。不舍衣。不手捉衣。不至掷石所
及处住。明相出时。犯舍堕。除三衣。离馀衣突吉罗。
舍悔还衣等同上。馀四众突吉罗。以尼无住兰若
法故。不犯者。夺失漂烧等想。若船济不通。及诸阻
难等(毗尼毗婆沙云。从七月十六日。次第六夜。听阿兰若安居比丘处离衣宿。所以听者。外国
贼盗有时。此一月中间。是贼发时。是故听也。善见云若兰若处众僧多。房舍坚密。不须寄衣聚落。寄衣巳
至六夜往看。见衣巳。还阿兰若处。僧祇律。不听寄大衣。五衣。得寄七衣。五分律云。随所重。寄一衣。不得寄
五衣。以著身故。不得寄二。以礼拜入僧乞食不得单著故)。

○回僧物入巳戒第三十】

「若比丘。知是僧物。自求入巳者。尼萨耆波逸提。」

【释曰。佛在给孤独园。有一居士恒惠施。欲饭佛僧。
兼施好衣。时跋难陀语言。施众僧者多。汝今食可
施僧。衣可施我。居士可之。明日请僧至家。见诸比
丘威仪具足。发大声言。我云何为如是严整众僧
衣。而作留难。诸比丘问知其故。以事白佛。佛为结
戒。知者。或自知。或由他语知。拣非不知也。僧者。谓
佛弟子众。物者。谓比丘资身六物。下至饮水器。僧
物者。为僧故作。巳与僧。巳许僧。自求入巳者。谓知
物属僧。而回以润巳也。是中犯者。若比丘知是僧
物。自求入巳者舍堕。若以僧物转与塔。塔物转与
僧。若四方僧物。现前僧物。比丘僧物。比丘尼僧物。
此处物。彼处物。如是互相转与者。尽突吉罗。由不
入巳。故得轻罪。若巳许。作巳许想。舍堕。巳许疑。恶
作。若未许。作许想。及疑。皆恶作。舍悔还物同上。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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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尼同犯。下三众恶作。不犯者。若不知。若巳许。作
不许想。若许少。劝令与多。若许少人。劝与多人。欲
许粗。劝令与好者。若戏笑语。误语。独语。梦语。欲说
此。乃错说彼(僧祇律云。若有人来欲布施。问比丘言。应施何处。答言。随汝心所敬处便
与。复问何处果报多。答言。施僧果报多。复问何等清净持戒有功德僧。答言。僧无有犯戒不清净。若人持
物来施比丘。应语言。施僧者。得大果报。若言。我巳曾施僧。今正欲施尊者。受之无罪。若知物向僧。回向巳
者舍堕。是物众僧不应还。僧应受用。若回与馀人。波逸提。按一切有部。回馀人物向巳。亦得舍堕。若以馀
人物回与馀人。或与僧。若以僧物回与馀人。或与馀僧。回时恶作。得时亦恶作。馀人者。一二三比丘也。萨
婆多论云。若回此塔物向彼塔。不须还取。以福同故。但作突吉罗忏。若回此僧祇物。向彼僧祇。不须还取。
以僧祇同故。作突吉罗忏。若回此众僧自恣腊。向馀众僧。应取还。以自恣物所属异故。作突吉罗忏。若不
还计钱成罪。面门腊。亦如是。若回他物向馀人。应还取与物主。突吉罗忏。不还计钱成罪。根本律云。回此
寺物与彼寺。回此房物与彼房。回此廊物与彼廊。回此柱间与彼柱间。回柱间物与门处。回门物与阁上。
乃至房。廊。柱。门。阁。更互回与。皆得恶作。若回此像物与馀像。回此塔物与馀塔。若塔下基。立柱。蹋道。层级。
覆钵。方台。轮相。乃至宝瓶。展转相回。皆恶作罪。若王力使回者无犯。若回此贫人物。与彼贫人。回此傍生
物与彼傍生。回傍生物与人。回人物与傍生。回出家物与俗人。或复翻此。皆恶作。若觅不得者无犯。如是
男。女。黄门。及馀四众物。互相回与。准上应知)。因明施属。及分物法。若有人
自乐作房施一人。或施多人。或施与僧巳。复转施
馀人。若施与多人。若施与众僧若施与所同部。若
施与异部。尽名非法施非法受。非法住。若有人自
乐作房施一人。或施众多人。或施僧。或施二部僧。
是为如法施。如法受。如法住。若在僧地中作私房。
有上座来应起避。若不起避。应还僧地。更无有理。
以僧地入巳。凡四方僧物。不应分。不应自入。不应
卖买。亦非僧所卖。非众多人。乃至一人所卖。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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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入。若分。若卖买者。皆不成。犯偷兰遮。何等四方
僧物。若僧伽蓝。僧伽蓝物。房舍。房舍物。瓮。瓨。釜。镬。
斧。凿。灯台。诸杂重物。绳床。木床。大褥。小褥。卧具。杂
物。材木。竹。草。皆不听分。听分果华。若华上佛。若现
前僧得可分衣物。应计人数多少。好恶相参。使不
见者。掷筹分之。若有客比丘。未掷筹前来。应与分。
掷筹后来。不应与分。分衣时有客数数来。应白二
羯磨差一人令分。差巳。复白二羯磨付物与彼。令分
与僧(差法。并付衣法等。备载大律。及羯磨本中)。若但有四人。不须差付。应
直作白二羯磨分。作法巳。准人数多少。等分。若僧和
合。应与沙弥等分。若不和合。应与半分。若不听。应
三分与一。若不与。不应分。守僧伽蓝人。四分与一。若不
与。不应分。若三人。应彼此共三语分。作是言。二大
德忆念。此住处。若衣。若非时衣。现前僧应分。此处
无僧。此是我分。三说。若二人亦如是。若一人。应心念口
言。文准如上。但除所对之词。若住处有比丘。有比
丘想。及疑。欲别部分。不成分。得恶作。若有比丘。无
比丘想。不成分。无犯。无比丘。有比丘想。及疑。皆成
分。得恶作。无比丘。无比丘想。成分无犯。受衣。成不
成。犯不犯。亦如是。若僧尼二部。得可分衣物。应分
作二分。若无比丘尼。乃至唯有沙弥尼。亦应分作
二分。若无沙弥尼。比丘僧应分。若无比丘。唯有沙
弥。亦分作二分。若无沙弥。比丘尼僧应分。若比丘
亡过。所有僧伽蓝。田。园。果树。别房。属别房物。铜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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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瓮。釜。镬。灯台。诸重物。床褥。枕等。并守僧伽蓝人。
车舆澡罐。锡杖。扇。诸作器具。皆属四方僧。不应分。
若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现前僧应分。若瞻病
人。持亡者六物至僧中。僧应白二羯磨赏与瞻病
者。若有多三衣。应以亡者常所持者与之。僧应看
此瞻病人。若能极上瞻病应与上三衣。若中。与中
三衣。若下。与下三衣。若亡者负债。听持长衣偿。或
无长衣。卖三衣偿之。有馀者。与瞻病人。瞻病人。应
问病人。何者是三衣。何者是长衣。汝负谁。谁负汝。
汝应与谁。若不问。如法治。瞻病人。应具五法。一者
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与。二者不恶贱病人
大小便唾吐。三者有慈悯心。不为衣食。四者能经
理汤药。乃至瘥。若死。五者能为病人说法。令病者
欢喜。巳身于善法增益。有如是五法应取病人衣
物。随现前有六物与之。无者不得将馀物替。若病
人临终时言。我此众物与佛。与法。与僧。若与塔。若
与人。若我终与。若不死还我。佛言。不应如是与。应
现前僧分。若比丘在无住处村命终。彼处若有信
乐优婆塞。若守园人。应掌录。俟五众出家人来者
与之。若无来者。应送与近处寺(亡物现前僧应分。不应留过安居。分
亡物法。如前分衣法。若僧。若三人。乃至属一人。应知)。若比丘在异处结夏巳。
复于馀处住。应住日多处。取安居物。若二处俱等。
听各取半。不应此处安居受衣分巳。复于馀处受
衣分。若比丘夏安居未分衣便去。应嘱一人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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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应与之。若不嘱。若漫嘱。若受嘱者忘。皆非僧过。
若一比丘住处。大得夏安居衣物。彼比丘应作心
念言。此是我物。若受。若不受。更有馀比丘来。不应
得分。若僧大得衣物。后僧破为二分。应分为二分。
若未得时僧破。应问檀越。随彼所语与之。若彼言
不知。或言俱与。应作二分。若僧得可分衣。有比丘
从此部。往彼部。不应与分。有比丘往彼部未至便
死。衣钵与所欲往处。若比丘被举巳命过。衣钵与
共同羯磨举僧。若僧破为二部。檀越请一处饮食。
并施衣施缕。应随檀越所与。若僧得夏安居衣。僧
破为二部。应数人多少分。若未得夏衣僧破。亦应
数人分。若得夏衣。未得夏衣。往馀部。皆应与。凡有
八种施衣。若与比丘僧。若与比丘尼僧。若与二部
僧。若与四方僧。若与界内僧。若与同羯磨僧。若称
名字与。若与一人。皆应随所施分属。若比丘不爱。
不恚不怖。不痴。知巳分未分。僧应差分粥。分小食。
分五正食。差请会。敷卧具。分卧具。分浴衣。分衣。可
取可与。差比丘使。差沙弥使。一切亦如是。有此五
法。为僧分物。生天如射箭。反上五法。为僧分物。入
地狱如射箭(此中分物。及物所属。若四方僧。若现前僧。若多人。一人。若时。非时事甚微
细。此难具述。不可造次。当详检大律。并羯磨本中。方可行事。僧祇律。沙弥死。物属和尚。五分律。沙弥死。现
前僧应分。律摄云。若苾刍身死。有饮食利。下至一片树叶。其衣物利。下至撚为灯炷。皆可均分。若有上好
贵价衣。不应割破。应卖取直。而分之。若苾刍来。及五时者。应与利分。一打揵椎时。二诵三启无常经时。三
礼制底时。四行筹时。五作白时。若众不和集。或无秉法人。应为初后法。谓取亡人少许财物。或两钱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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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首上座。及最下座。各行与之。用为定记。然后现前僧众。如常共分。更不须作法。若作初后法竟。有人来
者。不应与分。若前四时有。后二时无。亦应与分。若作白巳。现于界内。应合得者。皆应受利。若不作白。不作
初后法者。但是世尊声闻弟子。所有现住瞻部洲中。或住馀处。悉皆有分。所有田宅邸店卧具毡褥铜铁
竹木器。及皮卧物剃发之具。奴婢饮食谷麦豆等。入四方僧。若大小钵碗。针锥刀杓。火炉诸袋。净触瓶。贮
油器。一切衣被。无问法衣。浴衣。若染。未染。鞋履之属。赤白工。及下青色。现前僧应分。诸上彩色。应入佛堂。
供画像用。杂药草等。应安僧库。以供病者。珍宝珠玉。分为二分。一分入法。一分入僧。法物可写佛经。并料
理狮子座。入僧者。现前应分。所有经论。并不应分。当贮经藏四方僧伽共读。其外道书卖之。现前应分。所
有券契之物。若能早索得者。即可分之。如未得者。其券当贮僧库。后时充四方僧用。若有金银。及成。未成
器。贝齿。诸钱。并分为三分。一佛。二法。三僧。佛物应修理佛堂。及塔。馀二如前应知。若苾刍病。作如是语。我
死之后。可持此物与彼人者。是俗人法。不成嘱授。此物应分。对面授者。便为善与。其死尸。应焚烧供养。诵
经事了。然后分物。若亡人寄物。即于物所在处。众共分之。若声闻弟子塔处所获利物。应还修营此塔。若
有馀长。现前应分)。

△后结问】

「诸大德。我巳说三十尼萨耆波逸提法。今问诸大德。
是中清净不(三说)。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
持。」

【释曰。是中结文如前处释。巳上一一戒中。略释其
相。今当总明忏法。然此忏法。事通僧别。义该三舍。
一者舍财。谓离罪缘。二者舍心。谓离罪因。三者舍
罪。谓除生死业。若财不舍。则忏法不成。心不舍。则
因流不绝。罪不舍。则污行不捐。于此三中如阙其
一。即不清净。更得财物入手。便获其罪。由前势力
相染生故。故萨婆多论云。衣巳舍。罪巳悔过。求衣
心不断。若当日。乃至一月。得本异财。尽犯舍堕。由
音释¶ 第 244a 页 X40-0244.png
心次续不断。即得衣日得罪。不须经日。若即日舍
衣。悔过。心断。后日更生求衣心。不犯。以中间心断
故。若衣巳舍。求心巳断。罪未悔过。正使多日得本
异财。当舍。作突吉罗忏。凡为舍者。须决心舍之。情
无系恋。若还本财。事同新得。或受持。或如法说净。
得畜。今此三十舍中。除二宝。不对受大戒人舍。其
野蚕绵卧具。应须斩坏永弃。馀者随本住处。若僧
若多人。若一人。不得别众舍。若舍。不成舍。得恶作
罪。舍与僧时。应持往僧中。偏袒脱屣。向上座礼。互
跪合掌。作是舍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故畜(若干。众多。若知数者。当依数称之。若衣财
不可数者。乃云众多)长衣过十日(馀故离衣。乃至故回僧物入巳。皆随种名事别称之)。
犯舍堕。我今舍与僧(一说。舍竟。然后从僧乞忏。作如是乞)。大德僧听。
我某甲比丘。故畜(若干众多)长衣过十日(馀随种名事别称之)。犯
舍堕。此衣巳舍与僧。是中有(若干众多)波逸提罪。今从
僧乞忏悔。愿僧听我某甲比丘忏悔。慈悯故(三说巳。即
于僧中请一清净比丘。为忏悔主律阙请文。按诸羯磨本俱有。应具仪诣彼比丘所请言)。大德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若干众多)长衣过十日(馀随事别
称之)。犯舍堕。此衣巳舍与僧。是中有(若干众多)波逸提罪。
今请大德作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忏悔主。慈悯
故(三说。其忏主未得即许。应白僧云)。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畜(若干
众多)长衣过十日(馀随事别称之)。犯舍堕。此衣巳舍与僧。是
中有(若干众多)波逸提罪。今从僧乞忏悔。若僧时到。僧
忍听。我受某甲比丘忏悔。白如是(作是白巳。方答彼言可尔彼应
音释¶ 第 244b 页 X40-0244.png
具仪。至诚恳恻惭愧。断相续心。请乞證明。说露其罪。若泛尔轻浮。罪必不灭。应作如是忏言)。大德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若干众多)长衣过十日(馀随事别
称之)。犯尼萨耆波逸提。此衣巳舍与僧。是中有(若干众多)
波逸提罪。今向大德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
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覆藏。愿大德
忆我清净戒身。具足清净布萨(三说巳。受忏主。应语彼言)。自责
汝心。应生厌离(彼应答言。尔。若舍堕物。巳用坏尽。虽无。而罪须一一如法忏除。既忏
悔巳。僧应还此比丘物。还法有三。谓即座转付还。经宿还。即座直还。若长衣。一月衣。急施衣过后畜。长钵。
残药。此五长物。有缘者。展转还。无缘者。要经宿还。馀者即座直还。言有缘者。谓住处僧多难集。此比丘有
因缘事欲远行。即应问言。汝此衣物与谁。随彼说便与。应作如是转付与)。大德僧听。某
甲比丘。故畜(尔许众多)长衣过十日(馀随事别称之)。犯舍堕。巳
舍与僧。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此衣与彼某甲
比丘。彼某甲比丘。当还此某甲比丘。白如是。大德
僧听。某甲比丘故畜(尔许众多)长衣过十日(馀随事称)犯舍
堕。巳舍与僧僧今持此衣。与彼某甲比丘。彼某甲
比丘。当还此某甲比丘。谁诸长老。忍僧持此衣与
彼某甲比丘。彼某甲比丘当还此某甲比丘者默
然。谁不忍者说。僧巳忍与彼某甲比丘衣竟。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僧祗律云。彼知识比丘。僧中得此衣巳。屏处分付。若非五
长。即座直还。及是五长曾经宿者。并同如是作)。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畜
(尔许众多)长衣过十日(馀随事称)。犯舍堕。此衣巳舍与僧。若
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此衣还某甲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畜(尔许众多)。长衣过十日(馀随事称)
犯舍堕。此衣巳舍与僧。僧今持此衣还某甲比丘。
音释¶ 第 244c 页 X40-0244.png
谁诸长老。忍僧持此衣还某甲比丘者默然。谁不
忍者说。僧巳忍还某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准馀律。一切物。须隔一宿还主。根本部。至第三日还。要须其中间全隔一日故。
若于僧中舍物竟。不还者。乃至数数著坏。尽突吉罗)。若在三比丘前忏悔者。
应至三清净比丘所。具仪。作是舍言。诸大德忆念。
我某甲比丘。故畜(尔许)长衣过十日。犯舍堕。我今舍
与诸大德(一说。舍巳。应忏本罪。先请一忏主。请词如上。忏主应问馀二比丘言)。若二
长老听我受某甲比丘忏悔者。我当受(二比丘应答言)。可
(忏主方报彼忏罪者云)(既许巳。然后忏悔。忏词同上。并还衣。准上应作)。若对二
比丘忏。悉同三人。更无有异。若对一人忏。唯除问
边人。馀悉同上(然此舍堕。犯时不即发露。及著用犯财。便有从生。覆藏。等罪。如𠜂补
羯磨中。具足八品突吉罗。二品根本从生。覆藏合有六品。初二品覆木堕生。中二覆著用不净衣生。后二
覆僧说戒默然生。并经初夜二夜以去为率。若据四分羯磨本所出。总列诸罪始终位别。合有一十二位。
三罪。第一三者。谓长波逸提。及根本展转二种覆藏。第二三者。僧说戒时告清净波逸提罪。及二覆藏。第
三三者。对首说戒。自言清净波逸提罪。及二覆藏。第四三者。僧自恣时告清净波逸提罪。及二覆藏。第五
三者。对首自恣自言清净波逸提罪。及二覆藏。第六三者。自身有罪为众说戒突吉罗罪。及二覆藏。第七
三者。自身有犯不合闻戒突吉罗罪。及二覆藏。第八三者。僧说戒时二处三问默妄突吉罗罪。及二覆藏。
第九三者。心念说戒自言清净突吉罗罪。及二覆藏。第十三者。心念自恣自言清净突吉罗罪。及二覆藏。
第十一三者。自身有罪受他忏悔突吉罗罪。及二覆藏。第十二三者。著用舍堕衣突吉罗罪。及二覆藏。此
等诸罪。或有。或无。须自思察。随有所犯多少。准文应作。今忏开三位。第一同忏二十四覆藏罪。谓本提。乃
至第十二著用舍堕衣下覆二突吉罗。以此诸罪种类同故。第二同忏不应说戒等七位突吉罗罪。亦以
此七种类同故。第三同忏长等五位波逸提罪。夫欲忏者。当首忏覆藏。从生。次忏本罪。今先忏二十四覆
藏罪。应至诚恳恻。具仪如是作)。我比丘某甲。故畜(尔许众多)长衣过十
(馀随种别称之)。犯(尔许众多)尼萨耆波逸提罪。既犯此罪。僧
音释¶ 第 245a 页 X40-0245.png
说戒时告清净。犯(尔许)波逸提罪。对首说戒自言清
净。犯(尔许)波逸提罪。僧自恣时告清净。犯(尔许)波逸提
罪。对首自恣自言清净。犯(尔许)波逸提罪。自身有罪
为众说戒。犯(尔许)突吉罗罪。自身有罪不合闻戒。犯
(尔许)突吉罗罪。僧说戒时二处三问。犯(尔许)默妄突吉
罗罪。心念说戒自言清净。犯(尔许)突吉罗罪。心念自
恣自言清净。犯(尔许)突吉罗罪。自身有罪受他忏悔。
(尔许)突吉罗罪。著用舍堕衣。犯(尔许)突吉罗罪。此等
诸罪并悉识知。故不发露经宿。犯覆藏突吉罗罪。
不忆数(知数者。当依数言之)。经第二宿巳去。复犯随展转覆
藏突吉罗罪。不忆数(知数言数)。我今忏悔。不敢覆藏。忏
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覆
藏。我今自责心。生厌离(一说。虽云责心。言陈须具三业彰显。罪方除灭。虽是
自责。然对于他。请乞證明。不同误作突吉罗自责心悔。若准𠜂补。及馀律。并须对他求责。下罪同此。次忏
不应说戒等。七位突吉罗罪。应具仪。如是作)。我比丘某甲故畜(尔许)长衣
过十日(馀随种别称之)。犯(尔许)尼萨耆波逸提罪。既犯此罪。
为众说戒。犯(尔许)突吉罗罪。又自身有罪不合闻戒。
(尔许)突吉罗罪。僧说戒时二处三问。犯(尔许)默妄突
吉罗罪。心念说戒自言清净。犯(尔许)突吉罗罪。心念
自恣自言清净。犯(尔许)突吉罗罪。自身有罪受他忏
悔。犯(尔许)突吉罗罪。著用犯舍堕衣。犯(尔许)突吉罗罪。
我今忏悔(乃至自责心生厌离。同上。一说。忏巳。乃忏长等。五位波逸提罪。应具仪对
忏主如是作)。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尔许)长衣过
十日(馀随种别称之)犯舍堕。此衣巳舍与僧。是中有(尔许)
音释¶ 第 245b 页 X40-0245.png
逸提罪。既犯此罪。僧说戒时告清净。犯(尔许)波逸提
罪。对首说戒自言清净。犯(尔许)波逸提罪。僧自恣时
告清净。犯(尔许)波逸提罪。对首自恣自言清净。犯(尔许)
波逸提罪。今向大德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
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覆藏。愿大德
忆念我清净戒身。具足清净布萨(三说。忏主语言)。自责汝
心。应生厌离。(答言)尔(若无从生覆藏等罪。准前文应作。今恐忏者卒难知故。复出此
文。然其受忏悔主。须预前委问。所有覆藏。从生。等罪。并为分别罪名种性。然后受忏。言名者。谓六聚差别。
种者。谓畜长离衣。三十事异。性者。谓一多不同。故律云一名多种。自性非自性。住别异)。】

四分戒本如释卷第六


** 音释

犍稚
旧曰犍椎。凡木石铜铁打能鸣者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