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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聚名报篇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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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
(著述者多立名标异)

京兆崇义寺沙门释道宣撰述

篇聚名报篇第十三

随戒释相篇第十四

持犯方轨篇第十五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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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聚名报篇第十三

出俗五众所以为世良田者。实由戒体故也。
是以智论云。受持禁戒为性。剃发染衣为相。
今若冰洁其心。玉润其德者。乃能生善种号
曰福田。不然纵拒。自贻伊戚。便招六聚之辜。
报入二八之狱。故五篇明犯。违犯持行自成
七聚。彰持顺持诸犯冥失。而新学之徒率多
愚鲁。未识条例。宁辨宪章。随戒。昏同雾游。罪
报类之观海。致使顺流长逝。贪蜜滴而忘归。
为成重业。岂超悟而知反。故毗尼母论云。僧
尼毁禁而受利养。不现在受者。为向地狱故
也。然则业随心结。报逐心成。必先张因果广
明相号。使持戒佛子观果知因焉。就中先明
戒护是违失之宗。后明篇聚名报之相。初中
所以犯戒果报罪业极大者。由戒护是生善
中最建立功彊故。使违损便招重报。明了论
述戒护多种。且略引之。谓在心者名之为护。
在身口者名之为戒。有护不必有戒。有戒其
必是护等。经中明佛赞得戒护人有多章句。
略述八种。一者如王生子为民所敬。得戒护
人生圣种中。后必得圣。如绍王位。二者如月
光明渐渐圆满。戒护亦尔。诸功德等随时增
长。乃至得解脱知见。三者如人得如意宝珠
随愿皆果。得戒护人欲生善道乃至菩提。必
定能得。四者如王一子爱惜绍位。得戒护人
因戒护故。必得成圣。理须爱惜不得毁损。五
者如人一目爱之甚重。此人亦尔。由戒护故
得离生死至得涅槃。六者如世贫人爱少资
粮。此爱戒故便得慧命。七者如国王三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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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便爱此国。一足财。二欲尘。三正法。得戒护
人亦尔。住戒护中无量功德。心安无忧悔生
长正法。八者如病人得好良药。戒护亦尔。不
应弃舍。由此离一切恶故。如是因缘功业深
重。不可轻犯。犯致大罪。二者列名释位。中分
二别。初明篇聚。后明果报。初中五篇七聚约
义差分。正结罪科止树六法。今依六聚且释
其名。一波罗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偷兰遮。四
波逸提。五波罗提提舍尼。六突吉罗。此上六
名并无正译。但用义翻略知途路。初言波罗
夷者。僧祇义当极恶。三意释之。一者退没。
由犯此戒。道果无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
而已。更不入二种僧数。三者堕落。舍此身已
堕在阿鼻地狱故。十诵云。堕不如意处。萨婆
多解云。由与魔斗。以犯此戒便堕负处。四
分云。波罗夷者。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若犯
此法不复成比丘故。此从行法非用为名。又
云。波罗夷者无馀也。此从众法绝分为名。故
偈云。诸作恶行者。犹如彼死尸。众所不容
受。以此当持戒。又名不共住者。不得于说
戒羯磨二种僧中共住故。问上言若犯此法
名为断头。准此而言。必无重犯。戒亦非
有。答戒之有无此入诤论。杂心中解。有戒
非无。若论重犯。律自明断。随犯多少一一
波罗夷此篇最初四戒各别。随重犯淫众多
重犯。馀盗杀妄重犯亦尔。此说别脱戒。由
境缘别得戒不同。故后犯时还随别犯。如萨
婆多云。宁可一时发一切戒。不可一时犯一
切戒。且如淫戒。女人身上发得二十一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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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身上得十四戒。馀法界中男女亦尔。今
或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污一淫戒。比丘自
馀诸淫戒体光洁。无行可违。称本受体。如
忏初篇还得清净。不言更受。由有本戒。又如
律云。打谤犯重比丘。皆结堕罪。若无戒者止
同吉罗。问应当足数不。名断头。答忏本清净。
理当足数。如得作说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
过深厚。不任僧用故。云来不随意。断头之谕
此望不阶圣果为言。问淫戒虽被污染但名犯
戒。出在何文。答上已明示。更广张相。如下忏
法中说。戒体定在常恒清净。世中有人犯一
淫戒。初乃惶慑。后复思审谓言失戒。遂即雷
同随过皆犯。岂不由愚于教网自陷流俗。焉
知但犯一淫诸淫并皆不犯。当篇杀盗常净
俨然。下之五聚义同初受。故同法之俦理须
明察。若先严净识托对五尘欲染不生。由前
方便。若元非摄虑。对境不能不犯。既犯业
成。必须无覆。早纤还成本净进入僧俦。若迷
上所设自怀藏疾不参众务。财法并亡。便冒
受用。自他俱屃。岂不悲乎。不亦误哉。问淫
已被染。诸戒犹全。何故不阶圣位。答明了论
解。此四重戒随毁一重诸馀戒分用则无力。
如人身中四处得死。随损一处身命便死。由
戒力弱不发定慧也。十轮云。若犯四重毁法
谤圣。死入阿鼻。如是之人于其一身不能尽
结。必堕恶道。若有于我法中出家持根本戒
常勤勇猛。一切供养终不虚受。何以故。志求
解脱。乃至舍命终不犯毁。何以故。以四根本
三乘依住故。四分中尼有八波罗夷。前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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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大僧。后四如别所说。十诵重犯不同此律。
同名之罪则有重犯。同种之罪则无重犯。此
据初篇以言故。文云。学悔沙弥犯僧残令次
第僧中行覆藏六夜出罪等。馀如别部中说。
明了论云。律中说罪有五部者。解云。此间为
篇。今依本义立名部也。有二义。一成就根本
义。二随顺根本义。第一波罗夷部有十六罪。
解云。一一各有四部成十六罪。一远方便。如
行淫时。先起心未动身口责心即灭。二者次
方便。谓动身就彼或口说欲作。此对人忏灭
通名吉罗。三近方便。至彼人边或欲摩触身
未交前是偷兰遮。期行淫事故摩触。非为戏
乐故成偷兰遮不成僧残。此罪对人忏。第四
身交是根本也。前三方便皆为成就故名部。
若根本未成前三可忏。若已成就前三逐根本
悉不可忏。此即随顺义。馀三例此部。四分中。
但言成者波罗夷。不成者偷兰。若准十诵则
偷兰分轻重。明了论中唯结一品。然偷兰吉
罗体通。彼此类解应知。如忏法中更述。二者
僧伽婆尸沙聚。善见云。僧伽者为僧。婆者
为初。谓僧前与覆藏羯磨也。言尸沙者云残。
谓末后与出罪羯磨也。若犯此罪僧作法除
故。从境立名。婆沙云。僧伽者为僧。婆尸沙
者是残。若犯此罪垢缠行人非全净用。有残
之罪由僧除灭故也。四分中正明僧残便成
上解。又云有馀以行法不绝为名也。毗尼母
云。僧残者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故名为
残。理须早救。故戒律云。若犯此罪应强与波
利婆沙等由邻重罪故也。若约其种则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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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僧如随相。尼有十七。六异七同。广如别
说。明了论解。第二僧伽胝尸沙部有五十二
罪。诸部说此罪不同。此乃正量部名有三义。
萨婆多部称僧伽婆尸沙。有一义与正量部
同。解云。由戒见众人和合。是僧伽义。由此二
不同不由定慧佛所立戒。故言戒同。同一正
见。故言见同。婆尸沙者为残。若犯此罪。僧中
受房舍利养上中下内最在其外。故名为残
也。摩那埵者翻为悦众意。随顺僧教咸怀欢
喜。阿浮诃那者翻为呼入众也。正量部胝尸
沙三义。初如前解。第二救义。谓由僧拔济得
免此罪。三者胜义。向犯罪时成下劣人。由僧
拔济还得清净从劣得胜。三者偷兰遮聚。善
见云。偷兰名大。遮言障善道。后堕恶道体是
鄙秽。从不善体以立名者。由能成初二两篇
之罪故也。又翻为太罪。亦言粗恶。声论云。正
音名为萨偷罗。明了论解。偷兰为粗遮耶为
过。粗有二种。一是重罪方便。二能断善根。所
言过者。不依佛所立戒而行故言过也。如牛
突篱援破出家域外故。然过名亦通。此罪最
初犯为过。后者从初受名。如后牛随前者亦
得过界。然偷兰一聚。罪通正从。体兼轻重。律
列七聚六聚。并含偷兰。或在上下。抑有由也。
律中或次僧残后者。由是戒分所收罪名重
也。如初二篇远近方便。及独头正罪破僧盗
四之类也。或在提舍尼下。则是威仪所摄。罪
名轻也。如第二篇远方便。及轻独头之罪。谓
裸身用发等例是也。然戒与威仪通别互举。
通则戒戒并非威仪。皆名犯戒也。若据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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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之三篇过相粗著。能治名戒也。下四过
轻。能治之行名曰威仪。若就均杂往分。前四
是均无非正果。下三为杂。通轻及因。然偷
兰杂中之重故在第五也。四波逸提聚。义翻
为堕。十诵云。堕在烧煮覆障地狱故也。四分
僧有百二十种分取三十。因财事生犯。贪慢
心彊。制舍入僧。故名尼萨耆也。馀之九十单
悔别人。若据罪体同一品忏。尼二百八戒。入
第三篇。三十舍堕。馀入别忏。种相同异如别
显之。出要律仪云。尼萨耆旧翻舍堕。声论云。
尼翻为尽。萨耆为舍。波逸提者本名波药(夷割反)
致也。明了论解波罗逸(羊达反)尼柯部有三百六
十罪。正量部翻为应功用。三义解之。一罪多
轻细难识好毁。二性罪及制罪。三好毁犯者。
应作功用对治勿令滋广。萨婆多云。波罗夜
质胝柯翻为应对治。恒须思惟。若犯即觉。上
座部云。波质胝柯翻为能烧热。此罪得大叫
唤地狱。因时能焦热心。果时能烧然众生。但
有三部有二方便。三十九十故百二十。无偷兰
遮有二吉罗。五波罗提提舍尼聚。义翻向彼
悔。从对治境以立名。僧祇云。此罪应发露也。
即比律戒本中具明悔过之辞。僧有四种。如
下具陈。尼有八种。与僧全别。明了论解。第四
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翻为各对应说。谓
对人说所作业也。六突吉罗聚。善见云。突者
恶也。吉罗者作也。声论正音突(徒勿反)膝吉栗
多。四分律戒本云式叉迦罗尼。义翻为应当
学。胡僧云守戒也。此罪微细持之极难。故随
学随守以立名。十诵云。天眼见犯罪比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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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雨下。岂非专玩在心。乃名守戒也。此律有
百众学。尼法指同大僧。七聚之中分此一部
以为二聚。身名恶作口名恶说。或云突吉罗
恶说者。必有解判如疏述之。明了论解云。非
四部所摄所馀诸罪共学对。及婆薮斗律所
说罪。一切皆是第五独柯多部摄。此是正量
部名。以无别身口业故。意是恶作翻之。萨婆
多云突瑟几理多。用身口二业翻恶作也。同
翻一名而义两别。分轻重中。重者名独柯多。
轻名学对。梵音息叉柯罗尼。中国世音息祛
柯罗尼。同翻为学对。若不动身口轻。责心即
灭。若动身口则重。对人方灭。此间不解。分别
轻重通名众学谬矣。若但心地起无方便。若
动身口有远近二方便。若忏根本方便随灭。
重罪重责心。轻罪者但云不应起如此心。是
名责心忏法。亦通下用。四分戒律。通束二百
五十以为纲要。上已依篇聚具列。粗释名目
馀不尽者。其二不定法。托境以言通该六聚。
若论罪体生疑不信是突吉罗。文彰三罪二罪
者。略举生疑之事。广如疏述。七灭诤中罪亦
通有。但为竞于四净彼此未和故。制七药用
以除殄。文义既广理相又深。徒劳宣释终未
穷尽。故略不述。而僧尼同数共成通戒焉。问
五篇七聚何义离合。今上所明但云六聚。答
言立五篇者僧祇律中。当宗所明。但云五种
犯五种制五犯聚。其六聚七聚即四分下文。
今且分七五不同。具有三义则入五中。一者
名均。二则体均。三者究竟均。不具此三通入
聚摄。而六七差分者亦有义意。六中合突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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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以同体故。七中离于恶说以过多故。问上
具张六聚名体。请知五篇七聚名相如何。答
言五篇名者。一波罗夷。二僧残。三波逸提。四
提舍尼。五突吉罗。言七聚者。一波罗夷。二者
僧残。三偷兰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
罗。七者恶说。且列两名。广如戒本疏说。问
律中僧列二百五十戒戒本具之。尼则五百。
此言虚实。答两列定数约指为言故。诸部通
言不必依数。论其戒体。唯一无作约境明相乃
量尘沙。且指二百五十。以为持犯蹊径耳。律
中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得指此而为所防。
今准智论云。尼受戒法略则五百。广说八万。
僧则略有二百五十。广亦同尼律仪。二明所
犯果报就中分二。初料简起业轻重。二引文
證成来果。初中起业要托三毒而生。然毒之
所起我心为本。此义广张。行人须识。如忏法
中具明业相。今略述起罪。必约三性而生。受
报浅深并由意业为本。故明了论解云。破戒
得罪轻重不定。有重心破轻戒得罪重。无惭
羞心作无畏难。或由见起。谓无因果。或由不
信生。谓非佛制此戒。或不信破此戒得此报。
或由疑生为定佛制为非佛制为定得报不定
得报。若由如此心破得罪便重。若不由如此
心。偶尔破戒。重翻成轻。今随三性具列罪相。
一者善心犯戒。谓如僧祇中。知事比丘闇于
戒相。互用三宝物。随所违者并波罗夷。或见
他厌生与其死具。看俗杀生。教令早与。勿使
若恼。此并慈心造罪。而前境违重。不以无知
便开不犯。由是可学皆结根本。即律文云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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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波罗夷。乃至吉罗亦尔。又如萨婆多去。年
少比丘。不知戒相。塔上拔草罪福俱得。若论
来报受罪则轻。由本善念更不增苦。不免地
狱由违受体。若犯性戒具受二罪。谓业道也
及以违制。若犯遮戒如坏草木。但得一罪。以
化教中本不制故。无情可恼。若后忏洗复本
清净。不同犯性。广如下智论中说。二不善心
者。谓识知戒相。或复闇学轻慢教网。毁訾佛
语。如明了论述云。有四种粗恶言犯罪。一者
浊重贪瞋痴心。二者不信业报。三者不惜所
受戒。四者轻慢佛语。故心而造则得重果。以
此文證。由无惭愧初无改悔。是不善心。故成
论害心杀蚁。重于慈心杀人。由根本业重。决
定受报纵忏堕罪。业道不除。如十诵。调达破
僧犯偷兰已。佛令僧中悔之。而于业道尚堕
阿鼻。故地狱经云。一作业定。二受果定。诸佛
威神所不能转。广如卷未陈说。三无记心犯
者。谓元非摄护。随流任性意非善恶汎尔而
造。如比丘方坐高谈。虚论费时。损业纵放身
口。或手足损伤草木地土。和僧媒娶妄用僧
物。长衣过限。非时入俗手触僧器。坏身口仪。
如是众例并通摄犯。唯除恒怀护持误忘而
造。此非心使不感来业。非即如上。前为方便。
后眠醉狂遂成业果。通前结正。并如论中无
记感报。问无记无业云何有报。答解有二。初
言感报者。谓先有方便后入无记业。成在无
记心中故言感报。而实无记非记果也。二者
不感总报非不别受。如经中头陀比丘。不觉
杀生。彼生命过堕野猪中。山上举石。即因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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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还杀比丘。又如五百问中。知事误触净器。
作啖粪鬼等。如成论中。睡眠成业是无记业。
问如前无记有。不犯者其相如何。答前已略
明。今更广示。谓学知戒相。善达持犯心常兢
厉。偶尔忘迷由非意缘。故开不犯。如长衣过
日。忘不说净。善摄根门。便睡漏失。扶持木
石。失手杀人。如是等缘并非结限。反上所怀
并结正犯。然则业苦绵积生报莫穷。虚纵身
口污染尘境。既无三善可附。唯加三恶苦轮。
以此经生可为叹息。二引證诚报。如目连问
罪报经云。若比丘比丘尼。无惭愧心轻慢佛
语。犯突吉罗众学戒罪。如四天王寿五百岁
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九百千岁。第二波罗提
提舍尼。如三十三天寿命千岁。于人间数三
亿六十千岁。堕地狱中。第三波逸提者。如夜
摩天寿二千岁。于人间数二十一亿四十千
岁。第四偷兰遮。如兜率天寿四千岁。于人间
数五十亿六十千岁。第五僧伽婆尸沙罪。如
不憍乐天寿八千岁。于人间数二百三十亿
四十千岁。第六犯波罗夷罪。如他化自在天
寿十六千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九百二十一
亿六十千岁。涅槃中犯突吉罗罪。如忉利天
日月岁数八百万岁。堕地狱中。与上经文不
同者。此谓数有大小。即万万为亿之量也。自
上引经。并是佛说正翻。非谓失译疑伪。勿得
纵心罪境。曾不反知一犯尚入刑科。多犯理
须长劫。今时不知教者。多自毁伤云。此戒律
所禁止。是声闻之法。于我大乘弃同粪土。犹
如黄叶木牛木马诳止小儿。此之戒法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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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诳汝声闻子也。原夫大小二乘理无分
隔对机。设药除病为先故。鹿野初唱本为声
闻。八万诸天便发大道。双林告灭。终显佛性
而有听众果成罗汉。以此推之。悟解在心不
唯教旨。故世尊处世。深达物机。凡所施为。
必以威仪为主。但由身口所发事在戒防。三
毒勃兴要由心使。今先以戒捉。次以定缚。后
以慧杀理次然乎。今有不肖之人。不知己身
位地。妄自安托云是大乘。轻弄真经自重我
教。即胜鬘经说。毗尼者即大乘学。智论云。八
十部者即尸波罗蜜。如此经论不入其耳。岂
不为悲。故摩耶经云。若年少比丘亲于众中
毁訾毗尼。当知是为法灭之相。涅槃又云。若
言。如来说。突吉罗如上岁数入地狱者。并是
如来方便怖人。如是说者。当知决定是魔经
律。非佛所说。以此文證。如来悬知未来有此。
故先说示以定邪正不令有滥。而有同前群
党。可谓即是魔民。又遗教等经。并指毗尼以
为大师。若我在世无异此也。而故违逆自陷
深殃。故百喻经云。昔有一师畜二弟子。各当
一脚随时按摩。其大弟子。嫌彼小者。便打折
其所当之脚。彼又嫌之。又折大者所当之脚。
譬今方等学者非于小乘。小乘学者又非方
等。故使大圣法典二途兼亡。以此證知。今自
目睹。且菩萨设教通道济俗。有缘而作不染
其风。初心大士。同声闻律仪。护讥嫌戒性重
无别。即涅槃经中。罗刹乞微尘浮囊菩萨不
与。譬护突吉罗戒也。又智论云。出家菩萨守
护戒故不畜财物。以戒之功德胜于布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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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则施一切众生之命等。以此文證。今滥
学大乘者。行非可釆言过其实。耻己毁犯谬
自褒扬。余曾语云。戒是小法可宜舍之。便即
不肯可宜持之。又复不肯岂非与烦恼。合卒
难谏喻又可悲乎。今僧尼等。并顺圣教依法
受戒。理须护持。此则成受。若元无护。虽受不
成。故萨婆多云。无殷重心不发无作。纵使成
受。形仪可观佛法住持。理须同护。今时剃发
染衣。四僧羯磨。伽蓝置设训导道俗。凡所施
为无非戒律。若生善受利。须身秉御之处口
云我应为之。若污戒起非。违犯教网之处。便
云我是大乘不关小教。故佛藏立鸟鼠比丘
之喻。驴披师子之皮。广毁讥诃。何俟陈显。
恐后无知初学。为彼尘蒙故曲引张。犹恐同
染悲夫。

* 随戒释相篇第十四(此篇来意。准律条部。但以正本持犯未具。下更列之。今为诸篇
未足故。别生一位。使条理随相指式轨定)

比丘有二百五十戒(智论云。若但说名字则二百五十。毗尼中。略说则八万四千。
广说无量无边。故出家之人。有无量无边律仪。在家人不具尸波罗蜜。出家者即具戒度也)。依之修
行。善识其六种相者。使发生定慧克剪烦
恼。若闇于所缘随流染惑。岂能反流生死。方
更沈沦苦趣。所以依教出相具显持犯。必准
此行之。庶无祸害焉。今但随戒别指。直陈进
不。若通明心境具在方轨持犯中。然戒是生
死舟航。出家宗要。受者法界为量。持者麟角
犹多。良由未晓本诠故。得随尘生染。此既圣
贤同有钦序。何得抑忍不论。故直笔舒之。略
分四别。一者戒法。此即体。通出离之道。二者
戒体。即谓出生众行之本。三者戒行。谓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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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成顺本受体。四者戒相。即此篇所明。亘通
篇聚。就初戒法受缘已明。今略标举显知由
径。且分七门。一圣道本基。二戒有大用。三略
知名趣。四具缘不同。五优劣有异。六重受通
塞。七震岭受缘时代不同。初言圣道本基者。
如成实云。戒如捉贼。定如缚贼。慧如杀贼。三
行次第贤圣行之。即经云。依因此戒。得生诸
禅定及灭苦智慧。又律云。为调三毒令尽故
制增戒学。又云。戒者行根面首。集众善法三
昧成就。又智论云。若无此戒。虽诸苦行皆名
邪行。即经云。诸善功德皆不得生。馀广如戒
本疏述之。二戒有大用。诸佛立教并有胜能。
明义各别理须略举。夫三宝所以隆安。九道
所以师训。诸行之归凭贤圣之依止者。必宗
于戒。故律云。如是诸佛子。修行禁戒本。终不
回邪流没溺生死海。又戒经云。若有自为身
欲求于佛道。当尊重正法。此是诸佛教。故结
集三藏。此教最先。善见云。毗尼藏者。佛法寿
命。毗尼藏住佛法方住。故先结之所以尔者。
馀经但汎明化迹通显因果。事随理通言无
所寄。意寔深远昏情未达。虽欲进修鲜得其
要多。滞筌相由迷教旨。今戒律大藏住持功
彊。凡所施造并皆粗现。以人则形服异世。法
则轨用有仪。住既与俗不同。杂行条然自别。
由世随相有法逐相成。便能纲维不坠于地。
又以法能资人。亲成众行使人能弘法。故律
云。以众和合故佛法得久住。三略解名义。依
彼梵本具立三名。初言毗尼(或云毗奈耶或云毗那耶)。此翻为
律。即四分十八法中。毗尼及律二名不并。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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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一中七种律也。谓七毗尼。或以灭翻从功
能为号终非正译。故以律翻之乃当正义。二言
尸罗。此翻为戒。即六度所说良證可知。三言
波罗提木叉。此云处处解脱。显三次第即是
一化始终。律则据教教不孤。起必诠行相戒
则因之而立。戒不虚因必有果克。故解脱绝
缚最在其终。次明其义。初云律者法也。谓犯
不犯轻重等法。并律所明即教诠也。问馀之
两藏亦明行法。何不标名。答智论云。馀藏所
诠意存定慧。此中显宣戒行为万善之因基。
故先取法名引生后二也。所以前标律者。由
出家五众形服异世。显内法亦异。而外道俗
流滥同圣迹无由取别。妙以法除。故创弘律
名用显知法。馀如常解。二者戒义如杂心说。
谓类通法界也。广如后明智论云戒者秦言
性善也。又善生经云。戒者制也制不善法。或
云迮隘性不容恶。或云清凉迹烦恼热。或名
为上。能上天堂至无上道。此但从功能彰名。
或从心辩。如经云学也。学调伏。心等或就体
解即作无作戒。如杂心云。别解脱调伏。以体
是善非恶无记。因明正义戒者性也。性通善
恶故。恶律仪类亦通周。故云不律仪也。若此
立名戒当禁也。恶法禁善名之为律。乐杀前
生行顺此法。名之为仪。若就善律仪反解即
是。此则以戒从教立名。又律云。木叉者戒也。
此因从果为号也。三解脱义者。近而彰名随
分果也。谓身口七非犯缘非一。各各防护随
相解脱。远取戒德因戒克圣。望彼绝累由遵
戒本。故律云。除结无挂碍缚著由此解。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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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说。四具缘不同。若论末代。唯论羯磨一受。
必藉因托缘便能长立。其受缘相如上卷一
门。但受是比丘大纲佛法根本。更略标举。依
毗尼母论云具五缘。一和尚如法。二两阿阇
梨如法。并谓弟子见闻无破戒事。堪为师义。
是得戒限。三七僧清净。谓受者三根无染。通
望十师。彼此见闻疑中无非法者。方得成受。
片有三根境非足数。心不具法。了了知非。故
受不成。四羯磨成就者。论中云。若言语不具
前后不次。说不明了并不成受。五众僧和合
与欲。若有别众之相。如足数法中所明。受亦
不得。又云。若在家受五戒八戒乃至十戒。随
毁破一重如此人者。后出家不得戒。不得作
和尚。即十三难中初难摄。馀十二难同。萨婆
多云。若受五戒破其重者。后舍五戒更受五
八十具戒等。并禅无漏戒一切不得。乃至破
八戒中重者。不得如前。毗尼母云。不就戒场
外更不结大界。直结小界不得受具。今有无
难因缘结小界受。亦是非法。多论又云。若殷
重心。则有作与无作。轻浮心者不发无作。又
如受后具持。可是愿行相应。依论得戒有受
无持。但有空愿无行可副。则不得戒故。律云。
共比丘同戒也。以受持同故可有得戒。犯戒
之人反上则无戒。亦不犯也。多论问云。羯磨
竟时。为善心得。为不善心乃至无心得。答通
是得戒。若尔。何故律云。瞋恚睡狂如是等人
不名受具。答云。作白之时。具上四心不名得
戒。羯磨已后。方有四心皆是得限。前善心不
得者。谓汎缘馀善无心缘戒。又不类馀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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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五优劣者。由立此门知。戒是胜缘入道之
要。便能护持无失于相也。婆论云。木叉戒佛
在世有希现故胜。禅无漏戒一切时有二。有
漏木又通情非情。宽故言胜。馀二局情。狭故
不如。三有漏木叉。从慈心发故胜。能为佛道
作因。四木叉戒者。被及七众。绍续三乘三宝
三道。住持功彊。馀二无能故劣。五木叉戒者。
唯佛弟子有。馀禅戒者外道亦有。善见云。具
足木叉者。诸光诸山诸学之中。日光须弥学
中木叉最。以为胜。若非佛出。则无有人竖立
此法。六重受者。依萨婆多宗。戒不重发亦不
重受罪不重犯依本常定。故罗汉心中下品
戒。若尔。何故戒有羸不羸耶。答此对随行。不
论受体。亦可作戒在一念随心一品定。无作
非心。尽形故随行有增微故。成论云。有人言。
波罗提木叉有重发不。答云。一日之中受七善
律仪。随得道处更得律仪。而本得不失胜者
受名。其七善者。谓五戒八戒十戒具戒禅戒
定戒道共戒也。如萨婆多师资传云。重受增
为上品。本夏不失。僧传云。宋元嘉十年。祇桓
寺慧照等。于天竺僧僧伽跋摩所重受大戒。
或问其故。答曰。以疑先受。若中若下。更求增
胜故。须重受。依本腊次。七震岭受缘。余闻。
有人言。此土受戒先无从如。纵今受者。少乖
缘具理得何疑。但作奉戒之心莫非得戒之
限。忽闻斯语不觉喟然。岂以雷霆震地聋者
不闻。七曜丽天盲者不见。既同管识岂妄厝
言。故引用圣教明白灼然。具缘成受不具不
得。此土受具僧传显彰。纵缘境有滥。依法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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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诀。如前卷受中。所言汉境受缘者。自汉
明夜梦之始。迦竺传法已来。迄至曹魏之初。
僧徒极盛未禀归戒。止以剪落殊俗。设复斋
忏事同祠祀。后有中天竺僧昙摩迦罗。此云
法时。诵诸部毗尼。以魏嘉平年至雒阳。立羯
磨受法。中夏戒律始也。准用十僧大行佛法。
改先妄习出僧祇戒心。又有安息国沙门昙
谛。亦善律学出昙无德羯磨。即太僧受法之
初也。比丘尼受具初缘。至宋元嘉七年。有
罽宾沙门求那跋摩。至扬州译善戒等经。又
后有师子国尼八人。来至云。宋地未经有尼
何得二众受戒。摩云。尼不作本法者。得戒得
罪寻佛制意法出大僧。但使僧法成就自然
得戒。所以先令作本法者。正欲生其信心。为
受戒方便耳。至于得戒。在大僧羯磨时生也。
诸尼苦求更受。答曰。善哉夫戒定慧品从微
至著。若欲增明甚相随喜。且令西尼学语。更
往中国请尼令足十数。至元嘉十年有僧伽
跋摩者。此云众铠。解律杂心自涉流沙至扬
州初求那许尼重受未备而终。俄而师子国
尼铁索罗等三人至京。定前十数便请众铁
为师。于坛上为尼重受。出高僧名僧僧史僧
录。及晋宋杂录。故略出缘起永为龟镜。二者
戒体。四门分之。一戒体相状。二受随同异。三
缘境宽狭。四发戒数量。初中五门。一辨体多
少。二立两所以即解名义。三出体状。四先后
相生。五无作多少。初中所以别解脱戒。人并
受之。及论明识止可三五。皆由先无通敏。不
广咨询。致令正受多昏体相。盲梦心中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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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已。及论得不渺同河汉。故于随相之首。诸
门示现。准知己身得戒成不。然后持犯方可
修离。问别脱之戒可有几种。答论体约境实
乃无量。戒本防恶。恶缘多故。发戒亦多。故
善生云。众生无量戒亦无量等。今以义推要
唯二种。作及无作。二戒通收无境不尽。二立
两所以并解名义。初中问曰。何不立一及以
三种。答若单立作作体谢往不能防非。又不
可常作。故须无作。长时防非。若单立无作则
起无所从。不可孤发。要赖作生。二法相藉不
得立。二何为不三。但由体相道理相违。一
作无作别。二心非心别性。不可合但得立二。
若就所防随境无量。二引證者。如萨婆多云。
若淳重心身口无教。初一念色有身口教及
以无教。第二念中唯有无教无其教也(教者作也。不
可教云于他)。涅槃云。戒有二种。一者作戒。二者无
作戒。是人唯具作戒不具无作。是故名为戒
不具足。即如上论。以无淳重之心。不作奉行
之。意不发戒也。又善生云。是十恶法。或有
作色无无作色。或有作色及无作色。如人手
执极香臭物瓦木等谕。以上诸文有二非虚。
次解名义。问曰。既知二戒请解其名。答云。所
言作者。如陶家轮动转之时名之为作。故杂
心云。作者身动身方便。言无作者。一发续现
始末恒有。四心三性不藉缘辨。故杂心云。身
动灭已。与馀识俱是法随生。故名无作。成论
无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闷等是时常生。
故名无作。云何名戒。戒禁恶法。故涅槃云。戒
者直是遮制一切恶法。若不作恶是名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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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生经中五义明之。如前制迮凉上学等解
也。三出体状。二论不同。今依本宗约成论以
释。先明作戒体。论云。用身口业思为体。论其
身口乃是造善恶之具。所以者何。如人无心
杀生不得杀罪。故知。以心为体。文云。是三种
业皆但是心。离心无思无身口业。若指色为
业体。是义不然。十四种色悉是无记。非罪福
性。又有论师。以身口二业相续善色声为作
戒体。以相续色声法入所摄意识所得。是罪
福性也。言无作戒者。以非色非心为体。非色
者非尘大所成。以五义来證。一色有形段方
所。二色有十四二十种别。三色可恼坏。四色
是质碍。五色是五识所得。无作俱无此义。故
知非色。言非心者体非缘虑。故名非心。亦有
五證。一心是虑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
四心有广略。五心是报法。无作亦不具此故。
以第三聚非色非心为体。文云。如经中说。精
进人得寿长。随寿长得福多。以福多故久受
天乐。若但善心。云何能得多福。是人不能常
有善心故。又意无戒律仪。若人在不善无记
心。亦名持戒。故知。尔时无有作也。涅槃云。
戒者虽无戒色而可护持。虽非触对。善修方
便可得具足。十住婆沙云。戒有二种。作者是
色。无作非色。故以多文證成非色。四明二戒
先后。初解云。如牛二角生则同时。故多论云。
初一念戒俱有二教。第二念中唯有无教。后
解云。前后而起故。善生云。世间之法有因则
有果。如因水镜则有面像。故知作戒前生无
作后起。论云。作时具作无作者。此是作俱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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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并是戒因。至第三羯磨竟其业满足。是二
戒俱圆故。云具作无作不妨形俱无作仍后生
也。亦是当一念竟时。二戒谢后无作生也。五
汎解多少依如多论八种无作。一作俱无作。
如作善恶二业。与作方便齐生。二形俱无作。
如善恶律仪。形灭戒失。三事在无作。如施物
不坏。无作常随僧坊塔像桥井等物功德常生。
除三国缘。一前事毁破。二此人若死。三若
起邪见。无此三者。事在常有。恶缘同之。四从
用无作。如著施衣入诸禅定。则令施主得无
量福。恶缘弓力例此可知。五异缘无作。如身
造口业发口无作。口造身业发身无作等。若
依成论身口互造。六助缘无作。如教人杀盗
随命断离处教者得罪。七要期无作。亦名愿
无作。如人发愿作会作衣等施。无作常生。八
随心无作。有定慧心。无作常生。亦名心俱。成
论云。出入常有善心。转胜故。此言随心者。随
生死心恒有无作。非谓随定惠。别脱不尔。唯
随于身。即涅槃云。初果生恶国道力不作恶。
上八种中。前七通善恶欲界系法。后一无作。
若是世禅局上二界。若出道法。非三界业。二
受随同异。二种无作五义同之。一者名同受
随俱名无作(受谓坛场戒体。随谓受后对境护。戒之心。方便善成。称本清净故也)。二
者义同。同防七非。三者体同。同以非色心为
体。四敌对防非。同受中无作体。在对事防。与
随中无作一等。五多品同如成论。戒得重发。
肥羸不定。异有四种。一受中总发。以愿心情
非情境一切总得。随中无作别发。行不顿修
次第渐成。二长短不同。受中无作悬拟一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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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中无作从方便色心俱。事止则无。故名短
也。三宽狭不同。受中任运三性恒有。随局善
性。二无名狭。四根条两别。受为根本。随依受
起故曰枝条。二种作者有五同。一名同。二义
同。三体同。四短同。五狭同。唯局善性所以准
知。有四种异。一受中总断。随中别断。二受
本随条。三受是悬防。随中对治。四受作一品
终至无学。随一品定。随中作戒多品田境有
优劣。心有浓淡故。心分三品不妨。本受是下
品心故。杂心云。罗汉有下品戒。年少比丘上
品戒。三明发戒缘。境宽狭。上卷受缘。已略明
发戒方法。但心随境起故。今广论令知戒德
之高广。亦使持者有勇励。就中分四。一能
缘心。现在相续心中缘。二所缘境。境通三世。
如怨家境。虽过去。得起恶心斩截。死尸现在
怨家子。有可坏义。未来诸境可以准知。故缘
三世而发戒也。成论问为但于现在得律仪。
从三世众生得耶。答三世众生所得。如人供
养过去所尊。亦有福德律仪亦尔。三发戒现
在相续心中得。四防非者但防过去未来非。
现在无非可防。问毗尼殄已起。戒防未起。何
得言断过去非耶。答境虽过去非非过去。犹
是戒防未起非。又解云。一专精不犯戒防未
起非。二犯已能悔还令戒净。即除已起非。馀
如戒本疏解。然则缘境三世。得罪现在。过未
二境唯可起心。说言三世发也。若据得戒。唯
在现在一念。成论云。慈悲布施是亦有福。戒
亦可尔。以通三世。皆与乐意。又云。慈功备物
但通现在。过未已谢。戒则不尔。要必普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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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作偏局一向不合。故多论云。以恶心随戒
有增减故。问戒从三世发。唯防二世非者。答
若论受体独不能防。但是防具。要须行者秉
持。以随资受。方成防非。不防现在以无非也。
若无持心便成罪业。若有正念过则不生故
也。然又以随资受。令未非应起不起故防未
非。若无其受随无所生。既起恶业名曰过非。
为护受体不令尘染忏除往业。名防过非。若
尔戒必防非。非何故起。答要须行者随中方
便秉持制抗。方名防非。如城池弓刀拟捍击
贼之譬。馀如戒本疏中解之。四明发戒多少。
略如上明。今又述者以世俗多迷故广铨叙。
意存识相知法自济兼人故也。然所发戒数
随境无量。要而言之。不过情与非情。有无二
谛摄相皆尽任境而彰。略说则地水火风空
识等界。及色声香味触等五尘。乃至过未三
世法界等法。及六趣众生趣外中阴四生亦发
得戒。上来悬举。次引文證。俱舍云。戒从一切
众生得定。分因不定。何以故不得从一种众
生得故。分不定者。有人从一切分得戒。谓受
比丘戒有人从四分得。谓受所馀诸戒即五
八十戒也。因不定者有二义。若立无贪瞋痴
为戒生因。从一切得以不相离故。若立上中
下品意。为戒生因。则不从一切得。若不从一
切众生得戒则无也。何以故。由遍众生起善
方得。异此不得。云何如此恶意不死。故若人
不作五种分别得木叉戒。一于某众生我离
杀等。二于某分我持。三于某处能持。四某时
能持。五某缘不持除斗战事。如此受者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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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戒。于非所能境云何得戒。由不害一切
众生命故方得。若从所能境得戒。此则有损
减过。能非能互转生故。若尔则离得舍因缘
得戒舍戒。此义自成。纵离得舍因缘。此有何
过。恶心不死故不成溥用。毗婆沙问云。若尔
草木等未有有时生灭。岂非增减。众生入般。
岂非减耶。义解作四句。一心谢境不谢。圣无
烦恼。以境不尽故。戒在不失。二境谢心不谢。
入般草死戒不失。由心过罪在故。三心境俱不
谢可知。四心境俱谢。根转之时不同戒失。萨
婆多云。于非众生上亦得无量戒善功德。如
三千世界。下尽地际伤损如尘。皆得其罪。翻
恶成善。一一尘处。皆得戒善。乃至一草一叶
一华。反罪顺福。皆入戒门。故善生云。大地无
边戒亦无边。草木无量戒亦无量。虚空大海
戒德高深。亦复如是。以此文證理通法界。义
须戴仰。多论又云。于三千大千世界。下至阿
鼻上至非想。于一切众生上。可杀不可杀。乃
至可欺不可欺。此一一众生乃至如来有命
之类。以三因缘一一得戒。又以此推。出家僧
尼及下三众奉戒德瓶行遵圣迹。位高人天良
由于此。端拱自守福德恒流故。明了论云。四
万二千福河恒流。解云。谓四万二千学处一
切恒流。其犹河水。洗除破戒烦恼。言四万二
千者。谓根本戒有四百二十。所以尔者。如婆
薮斗律。戒有二百。多明轻戒。优婆提舍。戒
有一百二十一。多明重戒。比丘尼别戒九十
九。合成四百二十。是一一戒。有摄僧等十功
德。一一功德。能生十种正行。谓信等五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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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等三善根。及身口二护。一戒即百。合成有
四百二十。岂非四万二千。又解云。无愿毗尼
者。谓第三羯磨竟时。四万二千学处一时并
起。无一戒不生故称无愿。据斯以求戒德恒
流。问僧尼二众戒数各别。何以无愿毗尼直
言四万二千耶。一解。此总举二众以说。若取
实理各随本戒。又释。以转根义證比丘悬发
得尼戒。俱有四万二千。次对七众发戒多少。
准萨婆多云。五戒者。于一切众生乃至如来
皆得四戒。以无三毒善根得十二戒。并一身
始终。三千界内一切酒上咽咽皆得三戒。以
受时一切永断。设酒灭尽罗汉入般。戒常成
就。准以义推。女人身上淫处有三。男上有二。
发由三毒。单配则女人所得十八戒。男子十
五戒。非情一酒亦得三戒。八戒发者众生同
上。非情得五。十戒三众情及非情。同大僧发。
四分律文俱发七支。戒戒下文皆结吉罗故。
若尔何故列十。此但示根本喜作。说相令其
早知。馀则和尚曲教。故三归羯磨俱。无戒数
之文。说相之中。方列十四。两种类解。若约僧
尼。准如婆论。一一众生身口七支。以贪瞋痴
起故成二十一戒。今义准张三毒互起。二三
等分应有七门。女人九处。男子八处。七毒历
之。女人身上得六十三戒。男子身上以已七
毒恼他。得五十六戒。非情戒境各得七戒。以
此例馀。法界之中情与非情。各得诸戒无量
无边。故善生中五种为量。众生大地草木大
海及以处空。譬戒德量如前分雪。问七支摄
戒尽不。答尽也。设有不尽摄入七中。如配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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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所说。又云。摄戒不尽以罪性不同。如杀
打两别。能防体异。故善生云。除善恶戒已更
有业戒。所谓善恶法也。故知。根本七支所收。
业戒种类所摄。宜作四句。一者善而非戒。谓
十中后三是也。律不制单心犯也。二戒而不
善。即恶律仪。三亦善亦戒。十善之中前七支
也。以不要期直尔。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励
故名戒也。四俱非者身口无记。问戒与律仪
行相差别如何。答通行无涯是律仪也。对境
禁约是戒仪也。如比丘具缘。受已见生不杀。
望此一境名持杀戒。望馀四生名持律仪。若
杀此生名犯杀戒。馀生不杀不犯律仪。若就
恶律仪解。望杀一羊名持恶戒。望馀通类有
生皆罪是持律仪。三者戒行。谓受随二戒。遮
约外非方便善成。故名戒行。然则受是要期
思愿。随是称愿修行。譬如筑营宫宅先立院
墙周匝。即谓坛场受体也。后便随处营构尽
于一生。谓受后随行。若但有受无随。直是空
愿之院。不免塞露之弊。若但有随无无受此
行或随生死。又是局狭不周。譬同无院室字
不免怨贼之穿窬也。必须受随相资方有所至
问今受具戒招生乐果为受为随。答受是缘
助未有行功。必须因随对境防拟。以此随行
至得圣果不亲受体。故知。一受已后尽寿已
来。方便正念护本所受。流入行心三善为体。
则明戒行随相可修。若但有受无随行者。反
为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无戒可违。是故
行者明须善识。业性灼然。非为滥述。四明戒
相。语相而言。有境斯是缘则绵亘摄心通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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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约戒本人并诵持。文相易明持犯非滥。自
馀万境岂得漏。言准例相承薄知纲领。初篇
淫戒已下例分为三。一谓所犯境。二成犯
相。三开不犯法。略知持犯。广如下篇。馀义并
如戒本疏中。初明犯境者。僧祇云。可畏之甚
无过女人。败正毁德莫不由之。染心看者越
毗尼。闻声起染亦尔。智论云。淫欲虽不恼
众生。心心系缚故为大罪。故律中淫欲为
初。又比丘法今世取涅槃。故四分中犯境。谓
人非人(天子鬼神等)畜生三趣。据报则男女二形。据
处则女人三道。谓大小便道及口。男子二道。
此等淫处。若觉睡眠。若死未坏少坏。但使入
淫处如毛头皆波罗夷。律云。牛马猪狗雁鸡
之属。莫问心怀想疑。但是正道皆重。馀摩得
伽论具明犯之分齐。然淫过粗现。人并知非。
及论问犯犯皆结正。约相示过耳不欲闻。或
致轻笑生疑生怪。故善见云。法师曰。此不净
法语。诸闻说者勿惊怪。生惭愧心志心于佛。
何以故。如来慈悯我等。佛是世间王。离于爱
染得清净处。为悯我等说此恶言为结戒。故
又观如来功德便无嫌心。若佛不说此事。我
等云何得知波罗夷罪。有笑者驱出。次成犯
相有二缘。一自有淫心向前境。纵有里隔互
障。但入如毛头。结成大重。具四缘成。一是正
(男则二道女则三处)。二兴染心(谓非馀睡眠等)。三起方便。四与境
合便犯。二者若为怨偪。或将至前境。或就其
身。佛开身会制令不染。亦具四缘。一是正境
(不问自他)。二为怨偪。三与境合。四受乐便犯。善见
云。淫不受乐者。如以男根内毒蛇口中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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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中。是不染之相。问此淫戒结犯通戏突。
不如以小儿根内口中弄。故无淫心。答淫
心难识。准律云。爱染汗心是淫欲意。并犯
重罪。五分若刺者是戏偷兰。非戏者重。受刺
者亦尔。十诵云。口中要过齿成犯。馀二道无
开。四分云。若为怨家彊持男根令入三犯境。
于三时心无有乐皆不成犯。随始入。入已出
时。一一时中有淫意皆重。若为怨家强捉比
丘。二处行不净。初入觉乐犯重。乃至裹隔四
句亦尔。脱有其事内指口中齧之。唯觉指痛
则免重罪。如前论说蛇口火中可也。律云。死
尸半坏多分坏。及骨间行不净偷兰。此淫戒
结犯不待出精。但使骨肉间行者皆偷兰。若
元作出精意。精出犯僧残。如戒本疏说由元
非僧残意故。但是正道皆犯。故善见。纵使斫
头断及死人口中颈中行淫亦重。律云。若僧
尼互相教。作者能教犯偷兰。不作犯吉罗。下
三众相教。作不作俱犯吉罗。作者灭摈吉罗
为异(乃至下篇同犯吉罗)。三明不犯中。若睡眠无所觉知
(谓开怨来偪己身分)。不受乐(谓开怨家将造他境)。一切无有淫意(无爱染污心故)
并不犯。第二盗戒性戒含轻重也。性重之中。
盗是难护故诸部明述。馀戒约略总述而已。
及论此戒。各并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
方能免患。有人别摽。此盗用入私钞。抑亦劝
诫之意也。终须遍览故铨次列之。初犯境之
中。谓六尘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非理致
损。斯成犯法。若无主物及以己物。或为缘差
境夺心想疑转。虽有盗取之心。而前非盗境。
并不结犯。唯有本心方便。问何名无主物。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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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见云。子作恶事父母逐去。后时父母死者
是物无主。用则无罪。萨婆多云。二国中间两
边封相。其间空地有物是名无主。又云。若国
破王走后王未统。此中有物又是无主。即如
俗令山泽林薮不令占护。若先加功力不得
盗损。二成犯相中。总缘具六种。一有主物。二
有主想。三有盗心。四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
本处必具成犯。今依犯缘次第解释。就初缘
中大分三位。一盗三宝物。二盗人物。三盗非
畜物。初中先明知事人是非。然后解盗用差
别。所以然者。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
师心处分多成盗损。相如后说。故宝梁大集
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
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
馀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
事也。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
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
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圣教如此。即为
大诫。因即犯者愚痴慢故。所以律云。我说此
人愚痴波罗夷等(并谓不依佛教。师心冥犯大罪)。今料简三宝物
四门分别。一盗用。二互用。三出贷。四将三宝
物瞻待道俗法。初中盗佛物者。正望佛边无
盗罪。由佛于物无我所心无恼害。故但得偷
兰。以同非人物摄故。十诵盗天神像衣结偷
兰。涅槃亦云。造立佛寺用珠华鬘供养。不
问辄取。若知不知皆犯偷兰。若有守护主者。
三宝物边皆结重罪。无守护主望断施主福
边结罪。故鼻奈耶云。若盗佛塔声闻塔等幡
盖。皆望断本施主福边结罪。故五百问中。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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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扫土净地弃之。不得恶用。摩得勒伽云。盗
非人庙中物。有守护者犯重。十诵盗佛图物
精舍中供养具。若有守护计直成犯。善生中。
亦从守塔人得重罪。不望佛边结之。所以约
守物人结者。如盗人物中分别。必盗而供养
无犯。萨婆多论盗佛像。十诵中偷舍利。并净
心供养自作念言。彼亦是师。我亦是师。如是
意者无犯。摩得伽中。盗佛像舍利不满五故
偷兰。满五犯重。萨婆多云。谓转卖者。若佛塔
中鸟死及得馀物。但供塔用。馀用犯盗。盗法
者法是非情。无我所心。律中结重者。望守护
主结也。文云。时有比丘盗他经卷。佛言计纸
墨结重。佛语无价故。十诵摩得伽萨婆多。并
同望护主结。五分盗经者。计纸墨书功。满五
犯重。摩得伽云。偷经物满五得重。不满犯轻。
五百问中。不得口吹经上尘土。像上准同。若
烧故经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
十诵借经拒而不还。令主生疑者偷兰。此由
心未绝故尔。正法念云。盗写秘方犯重。问如
论中。盗像舍利供养无犯。盗经亦同。一向结
重者。答佛得遥心礼敬。法须执文读诵。故地
持云。不现前供养名大大供养等。若欲互举
亦互结犯。如人造像专心为己不通馀人。可
不结重。造经为他随能受用。岂可结罪。盗僧
物者。有护主者同上结重。若主掌自盗。准善
见论。盗僧物犯重。然僧有四种。一者常住常
住。谓众僧厨库寺舍众具华果树林田园仆
畜等。以体通十方不可分用。总望众僧如论
断重。僧祇云。僧物者。纵一切比丘集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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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此一向准入重摄。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
供僧常食。体通十方唯局本处。若有守护望
主结重。同共盗损应得轻罪。僧祇云。若将僧
家长食还房得偷兰。善见云。若取僧物如己
物行用。与人得偷兰(准共盗僧食)。若盗心取。随直
多少结。是名第五大贼(准似有主)。毗尼母亦尔。
萨婆多善见。不打钟食僧食者犯盗。又空寺
中客僧见食盗啖者。随直多少结罪(准此如上偷兰)。三
者现前。现前必盗此物。望本主结重。若多人
共物一人守护。亦望护主结重。四者十方现
前。如亡五众轻物也。善生经云。盗亡比丘物。
若未羯磨。从十方僧得罪轻(谓计人不满五但犯偷兰)。若已羯
磨。望现前僧得罪重(谓人数有限则可满五夷)。若临终时。随
亡人属授物。盗者随约所与人边结罪。四分
云。四方僧物。若僧。若众多人。若一人。不应
分。不应卖不应入己。皆犯偷兰。因即有人言。
若盗僧物云不成盗。便即夺取此未见诸部
明文。若夺成重。四分暂碍僧用故结轻。若永
入已同。善见断重。五分盗心贸僧好物。直五
钱犯夷。一钱已上犯偷兰。太集云。盗僧物者
罪同五逆。然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
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故诸部五分中。多
有人施佛物者。佛并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
数施僧得大果报。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
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馀如日藏分僧
护传等经广陈。五百问云。负佛法僧物。纵偿
还入阿鼻而得早出。何况不偿者永无出期。
因说三藏法师还债事(云云)。二明互用。又分四。
一三宝互。二当分互。三像共宝互。四一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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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就初中。如僧祇。寺主摩摩帝。互用佛法僧
物谓言不犯。佛言波罗夷。谓知事人。取僧粮
食器具及以牛马为佛像。家营事使役并得
正重。将佛法物僧用亦尔。广文如彼律。宝梁
等经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由无有人为佛
法物作主故。复无可咨白不同僧物。所以常
住招提互有所须。营事比丘和僧。索欲行筹。
和合者得用。若欲用僧物。修治佛塔。依法取
僧和合得用。不和合者。劝俗修补。若佛塔有
物乃至一钱。以施主重心故舍。诸天及人。于
此物中。应生佛想塔想。乃至风吹雨烂。不得
贸宝供养。以如来塔物无人作价故。若准此
义。佛堂之内而设僧席。僧房之内安置经像。
妨僧受用。并是互用。由三宝位别各摄分齐
故。若无妨暂安理得无损。文云。不得安佛下
房已在上房也。问招提常住等是何物耶。答
中含。阿难受别房用施招提僧。庵婆女以园
施佛为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准此房字等
是招提僧物。华果等是僧鬘物。五百问。本非
佛堂。设像在中。比丘共宿卧作障隔者不犯。
由佛在世亦与弟子同房宿故。十诵佛听僧
坊畜使人。佛图使人乃至象马牛羊亦尔。各
有所属不得互使。萨婆多。四方僧地不和合
不得。作佛塔为佛种华果。若僧中分行得已
听随意供养。华多无限者随用供养。若经荒
饿三宝园由。无有分别无可问白。若僧和合
随意处分。若属塔水用塔功力得者。僧用得
重。若功力由僧。当筹量多少莫令过限。过则
结重。十诵僧园中树华。听取供养佛塔。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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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者使人取啖。大木供僧椽梁用。树皮叶等
随比丘用。亦得借僧釜镬瓶盆等杂用。毗尼
母云。已处分房地。种树得木后用治房。不须
白僧。僧树治塔和僧者。得僧祇院内树薪。
应准多少。供温室食厨浴室别房。不得过取。
若无定限。随意多少应取乾枯者。若僧须木
用。或有树在妨地。而施主不许者。使净人以
鱼骨刺灰汁浇令死。然后语施主知后乃斫
用。若僧田宅连接恶人得语檀越转易。四分
瓶沙王以园施佛。佛令与僧等故。知三宝不
得互用。便劝施僧僧犹得供佛法也。若本通
三宝施者。随偏用尽。不得破此物以为三分。
则乖本施心故。善见云。伏藏中物。若为三宝
斋讲设会得取无罪。上律中。乃至别人得用
僧薪草者。此要须具戒清净应僧法者。如律
所断。财法皆同。若行少缺乖僧用者。得罪无
量。广如前经中。又如传云。由取僧树叶染作
杂用。罪藉藏在石函。身皆入地狱受苦。斯由
戒非全具心无惭愧故耳。有心行者。自隐而
参取焉。二当分互用。谓本造释迦改作弥陀。
本作大品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皆
望前境理义可通。但违施心得互用罪。律云。
许此处乃与彼处。及现前堂直回作五衣。并
得罪也。若本作佛回作菩萨。本经未论等则
情理俱违本。造正录杂录直经乃造人集伪
经者。因果全乖。决判得重。福无福别。邪正
杂故若东西二龛佛法财物有主不合。无主通
用。若元通师徒及众具供养者。理通得作。而
不通牛马杂畜非义之人。五百问云。用佛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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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鸟兽形得罪。除在佛前为供养故。善见若
施主本拟施园果。为衣服汤药等。盗心回分
食者。随计结重。若拟作僧房舍重物而回作
僧食犯偷兰。若住处乏少粮食。各欲散去。无
人守护者。和僧减。用上园果等重物作食。主
领守之。乃至四方僧房亦得。若房破坏卖粗
者以相治捕。若贼乱世听持随身。贼去静时。
还复本处。欲供养此像。回与彼像吉罗。第八
第九第十卷中。论盗戒大微密。十诵勒伽云。
持此四方僧物。盗心度与馀寺吉罗。以还与
僧不犯重也。僧祇若在近寺破。无卧具供养
者。通结一界彼此共用。五百问中。白衣投比
丘未度者白僧与食。若为僧乞白僧听将僧
食在道。若僧不许或不白行还须偿。不者犯
重。若供僧斋米。僧去斋主用供后僧。打犍稚
得食。若不打者一饱犯重。准上不得。辄将僧
食出界而食本无还。心者犯重。虽复打钟犹
不免盗。以物体摄处定故。律中共利养别说。
戒者须作羯磨和僧方得。若直得者何须同
界同法也。若为僧差远使路非乞食之所。和
僧将食在道亦不必作相。准善见守寺之文。
若寺庄硙不必和僧。彼此通用住处各鸣犍
稚通食。若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者犯
重。以施主拟供当处住僧。不供别类非是福
由。故僧家人畜犯吉罗。三像共宝互。谓住持
三宝与理宝互也。萨婆多。问佛在世时。诸供
养三宝物中常受一人分。何以灭后偏取一
人分。答佛在时。色身受用。故取一人分。灭
后供养法身。功德胜僧故取一宝分。又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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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言施佛者。则色身受用。言施佛宝者。置爪
发塔中供养法身。法身常在世间故。若施法
者分作二分。一分与经法。一分与诵经说法
人。若施法宝悬置塔中。若施僧宝。亦著塔中
供养第一义谛僧。若施众僧者。凡圣俱取分。
以言无当故。准此受施之时。善知通塞。勿令
互用致有乖失。四随相物中。自互先约佛物
有四种。一佛受用物不得互转。谓堂字衣服
床帐等物。曾经佛用者。著塔中供养。不得互
易。如前宝梁经说。五百问事云。不得卖佛身
上缯。与佛作衣。又佛堂柱坏。施主换讫。故柱
施僧。僧不得用。律中佛言。若佛园坐具者。一
切天人供养不得辄用。皆是塔故。广敬如僧
像致敬法中。二施属佛物。五百问云。佛物得
买取供养具供养。十诵以佛塔物出息。佛言
听之。五百问云。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弃。若
众僧尽去白僧。僧听将去无罪。比丘客作佛
像书经得物不得取。若得佛家牛畜。亦不得
使使佛牛奴得大罪。三供养佛物。僧祇供养
佛华。多听转卖买香灯。犹故多者转卖著佛
无尽财中。五百问云。佛幡多欲作馀佛事者。
得施主不许不得。准此回改作故。不转变本
质。如大论云。如画作佛像。一以不好故坏得
福。一以恶心坏。便得罪也。四者献佛物。律
云。供养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见云。佛前献
饭侍佛比丘食之。若无比丘白衣侍佛亦得
食。准此俗家佛盘本不属佛。不劳设赎言赎
伪经。次明法物亦有四别。一法所受用。如箱
函匮簏巾帖之属。本是经物曾经置设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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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改。馀三得不准上可知。三明僧物。若二种
常住局处已定。不可转移。如上所明。若通济
他寺羯磨和得。初之常住止得受用。十方常
住鸣稚同时即预食分。若恶戒及时。有德非
时。非法而用并结偷兰。二种互用通和得不
准上可知。常住人畜必无卖买。准经罪重。诸
律无文。故僧祇中。施僧婢并不合受。可以意
知。若论二种现前罪互如上。就轻重二物。断
割非文违者双结二罪。三出贷三宝物。僧祇
塔僧二物互贷。分明券记。某时贷某时还。若
知事交代。当于僧中读疏。分明唱记付嘱后
人。违者结犯。十诵僧祇塔物出息取利。还著
塔物无尽财中。佛物出息还著佛无尽财中。
拟供养塔等。僧物文中例同。不得干杂。十诵
别人得贷塔僧物。若死计直输还塔僧。善见
又得贷借僧财物作私房。善生经病人贷三
宝物。十倍还之。馀不病者理无辄贷。与律不
同。疑是俗中二众文似出家五众。五百问云。
佛物人贷子息自用。同坏法身。若有施佛牛
奴。不得受用及卖易之。若施军器亦不得受。
馀并如畜宝戒第四。瞻待道俗法。四分优波
离至一住处。不迎接故当日还出。佛言。若知
法知律知摩夷者。凡至所在。皆应迎逆供给
饮食等。亦不言现前四方僧物。准与知事人
衣。是十方现前物故知。非是四方常住物也。
十诵云。以此人替补我处故须供给。五分若
白衣入寺。僧不与食便起嫌心。佛言应与。便
持恶器盛食与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与
之。此谓悠悠俗人见僧过者。若在家二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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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达俗士。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如众网
法中说。十诵供给国王大臣薪火灯烛。听辄
用十九钱。不须白僧。若更索者白僧给之。恶
贼来至。随时将拟。不限多少。僧祇若恶贼檀
越。工匠乃至国王大臣。有力能损益者应与
饮食。多论云。能损者与之。有益者不合。即是
污家。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广。如二篇下说。
十诵病人索僧贵药。听与两钱半价。善见瞻
待净人法。若分番上下者。当上与衣食下番
不得。长使者供给衣食。十诵客作人雇得全
日。卒遇难缘不得如契者。佛令量工与之。准
于俗法。从旦至中前有难事者。给食一顿。不
与作直中后已去有难不役。则给全日作工。
又须准佛语量其功劳看其勤堕。虽复役经
半日。而工敌全夫者亦与本价。必堕者亦减
馀广有僧食通局如上卷中。大门第二。盗人
物中由定有主故。望二主结。一损正主。二损
护主。就正主物要有三句。一有我所心。有守
护如匮中绵绢财物等。二有我所心。无守护
田中五谷。是三无我所心无守护地中伏藏
是。若盗此三并损正主结罪。就守护主二句
不同。一有我所心别守护。如僧可分物令人
守常者。二无我所心别守护。如关头夺得禁
物。及比丘失物为官夺得。盗得此物望守护
结。今总二主分为七种。一掌护损失主。善见
云。比丘为他别人乃至三宝守护财物。若谨
慎掌护坚锁藏户。而贼比丘从孔中屋中窃
取。或偪迫强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望本
主结罪。不合徵守物人(若徵犯重)。若主常懈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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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掌录。为贼所偷者。守物比丘必须偿之。不
望本主。若不还者守护结犯。二寄附损失主
十诵有比丘远处寄物。著道损破。佛言。若好
心投破者不应偿恶心。破者须偿。比丘寄居
士物。不好看故失者应索取。若寄居士物居
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说。若借他物者不问好
恶二心。若损一切须偿。今有为他洗瓶钵。及
误破失者并多索偿。随满结重。三被盗物主。
十诵若众中失物者。众主不得为其捡挍。及
以投窜诵咒而取。义张二位。一不现前盗物
主护心义弱。取者得想决彻。主虽有心不舍。
后见此物不得夺取。以离地属贼义成。若夺
犯重。故律云。时有比丘夺劫者物。佛言波罗
夷。僧祇面不现前。一本主不舍。二夺者未作。
得想后得夺取反上二缘。夺得重罪。纵自心
不舍。前人决定取者正成盗损。不得夺之。若
先舍者无主物故。亦不合夺举离属于后取。
二对面现前夺由守护义强。夺者犹预得想未
定。本主心弱。而未舍者亦得追夺。僧祇贼夺
物去。比丘逐贼夺得本物无犯。又闇逐贼彼
藏物去。比丘即取将来。又贼渐近村落。比丘
逐贼。若和喻得若恐[歹*赤]得无犯。知有死事不
应告人。如上诸句。皆是对面被劫。若已作失
想。不问夺者决定不决定。后还取者便为贼。
复夺贼物。并由决属贼故。纵不失想而贼心
决取无畏。亦是属贼。不合追夺。毗奈耶云。若
失物官人夺得还比丘者。得取无犯。准此面
不现前乃至盗金像等。虽知藏处亦不合取。
十诵若比丘为贼所获自偷身贼所无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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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夺弟子将来得重。四贼施比丘物主。十诵
贼偷物来。或好心施。或因他逐恐怖故施。得
取此物。莫从贼乞。自与者得取之。取已染怀
色而著。有主识者。若索还他。若贼比丘边买
得衣者。本主见衣不得直夺。应还本直。今或
有偷三宝物。及以金银经像。毁成器铤。而乞
比丘者。若准上文应得受之。据理已曾经佛
受用。但可取之依本处用。五收囚缚贼主。僧
祇官未收录未抄物名字。而寄附比丘者得
取。若已收录者不得。若云施佛塔僧者得取。
露现持出不得覆藏。若有问者。言佛物僧物
我物。若不许者还之。六狂人施物主。摩得伽
云。若狂人自持物施。不知父母亲眷者比丘
得取。若父母可知。不自手与不可取。七守视
人作主。善见云。偷人无罪者。谓主人儿落度
父母所遣。若父母死。若负债等将去者无罪
(准此私度王税人有福无罪)。盗奴犯重。十诵有守逻人与比丘
衣。疑不知成主不。佛言。但随施者受之不合
从乞。四分他守视人与比丘衣物。佛言。此即
是主得受。所以不合从乞以。物是别主。若受
语而施。即教他盗物故也。明了论中盗义极
多。且约眼耳鼻舌身心。放六尘起不如法行。
或犯重或犯轻。若人食毒或为蛇螫犯如此罪。
若人偷地水火风空等界。亦犯波罗夷。悉从
盗戒。判解云。有诸仙人。是胸行蛇毒药师。作
仙人书字见者皆愈。欲见者须价直。比丘被
害偷看之。计直犯重。乃至他人学得偷看亦
(秘书疏等偷看准此)。若诵咒治病欲学。须直比丘密听。
计直得重。偷嗅尝触亦如是。知若秘方要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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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者心缘即差得直方示得直听写。比丘受
法就师心缘得差不与价直。故犯重也。次约
六界前三可知。有咒扇药涂。比丘偷摇不与
价直。若起阁临他空界妨他起造。即名盗空。
论云。等者等于识界。智慧属识。人有伎两不
空度他须与价直。比丘方便。就彼学得不与
价直。即是盗识(谓盗智用)。自外诸缘不可录尽。但
知非理损财解盗无义不收。广如戒本疏说。
大门第三盗非畜物。初明非人物。若有护者
望护主结。五分取他覆冢幡盖神庙中衣。他
所护物他心未舍直五钱犯重。僧祇盗外道
塔物神祀舍物得重。若无护主随境结之。故
十诵盗天神像衣。及华鬘等得偷兰。善见取
诸鬼神物及。人系树物无守护者无罪(谓非人亦不护)
萨婆多云。取非人物五钱已上重偷兰。四钱
已下轻兰。今或多人取诸神衣物者。据理得
不如上。必无人守恐神护者。可掷卜而知舍
吝。盗畜生物四分无文。有人断同大重者。胡
律云。鼠偷故桃积成大聚。比丘盗之。佛言
波罗夷。故有解。非望畜生还望本主。以鼠盗
疑豫未决望人犹是本主。故还就人结重。馀
如他部。十诵取虎残犯吉罗。由不断望故。师
子残不犯。萨婆多。一切鸟兽食残取者吉罗。
二明有主想。若作无主想。始终不转无罪。前
后互转互得轻重。广如持犯中。三明有盗心。
然此一门实德之人未免。但世盗由心结。不
望境之是非。故僧祇寺主好心互用三宝物。
是盗波罗夷。谓愚痴犯也。四分亦云。我说此
人愚痴波罗夷。理既难知。故具抄示。十诵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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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盗心。谓苦切取.轻慢取.以他名字取.抵突
(假借不还).受寄取.出息取。除出息一种。馀并结
重。摩得伽三种劫心。强夺取.耎语取.施已还
取也(善生中亦同偷罪)。五分有四。一以谄心.曲心.瞋
心.恐怖心而取他物。即是盗心。四分十种贼
心。一黑闇心。谓痴心愚教生可学。迷随作结
重。僧祇寺主即是其事。二邪心者。谓贪心规
利。邪命说法以财自壅。三曲戾心者即瞋心
也。与少嫌恨假瞋得财。或虚示威怒。意存财
利得物犯重。四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说法怖
取。或自怀疑怖而取财也。五常有盗他物心。
恒怀规夺也。六者决定取。内心筹虑。方便已
成回必克果。动物成犯。七寄物取。或全抵突。
或以少还他。八恐怯取。谓示身口相畏敬故
与物也。九见便便取。同求他慢因利求利
也。十倚托取。或倚名闻威德。或以名字方便
也。或依亲友强力者。谓假他威势而取也。或
以言辞辩说者。托于论端。浮华引接。令前异
望而取财利。言诳惑而取者。非法言法。法言
非法。但规前利幻惑群情。以此诸文證知心
业。其相略显。足得垣墙防拟。妄境四重物。谓
五钱若直五钱即馀杂物。萨婆多问曰。盗五
钱成重。是何等之钱。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
舍国法用何等钱。准彼钱为限。二云。随有佛
法处用何等钱。即以为限。三又云。佛依王舍
国盗五钱得死罪。依而结戒。今随有佛法处。
依国盗几物断死。即以为限。虽有三释。论师
以后义应是。然五钱之义。律论互释不同。判
罪宜通。摄护须急。故律云。下至草叶不盗。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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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师盛行多依十诵。彼云。盗五钱者古大铜
钱得重。若盗小钱八十文。随其盗处所用五
钱入重。僧祇王无定法断盗不定。当取瓶沙
古法四钱三角结重。四分但云五钱。准此废
上律论以后为胜。纵四钱三角善见解之。亦
同五钱。善见云。若堈中盗宝内手。取已出。离
堈口得夷。又解。但离处得夷。未出堈口。法师
曰。于戒律中宜应从急。又观五事。处时新故
等。是名律师。以此文證五钱为允。二以义门
六句不同。一十诵伽论云。钱有贵贱时不妨。
钱贵盗二入重。遇值贱时百千犯轻。二四分
五分善见云。贵处盗物。贱处卖还依本盗处
估价。三善见云。贵时盗得。贱时卖。若定罪者
还依本时。上三句互反皆同得轻降也。四摩
得伽中。取五千不犯重。数数取四钱数数作
断心。或不得物而入重。如四分。烧薶坏色教
他等。五不满五犯重。如四分众多人遣一人
盗五钱多人共分。或多人共盗通作一分。但
使满五一切同盗结重。或盗通五结轻。如十
诵盗众多人未分物者是。即如亡人轻物之
类。六盗五人各一钱结重。如僧祇五人各以
一钱遣一人守掌。若盗望守护人结。善见云。
欲知盗相。如师徒四人互相教。共盗一人六
钱。各得一波罗夷一偷兰。自业不合教他业。
但得一偷兰。此义应知。五离本处。四分云。若
牵挽埋藏随为一事。方便不成并结偷兰。五
分物在地中作盗心得吉罗。掘地得提。捉物
吉罗。动物偷兰。离处方重。离处义十句分之。
一文书成辨离处。如律师疏判以重入轻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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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判用僧物之类。善见云。画地作字。一头时
轻画两头时重。二言教立者。善见若盗心唱
云定是我地。地言生疑偷兰。决定失心者
重。若来问僧答同皆重。若共争园田。违理判
与违理判得。乃至口断多端。偷夏唱大得物
皆重。即如四分。若以言辞辩说诳惑而取。皆
重。三移标相者。善见标一举时偷兰。举二标
时重(谓量地度)。乃至得一发一麦皆重。地深无价绳
弹亦尔。四堕筹者。四分盗隐记数筹分物筹。
致令缺少也。五异色者。十诵萨婆多云。毡褥
氍毹上有树枝叶华。今从树叶上盗牵至树
华上犯重。谓异本色故。或如借他衣钵。非理
用损减他五钱。亦结重罪律云。若坏色故。六
转齿者。如十诵樗蒲移棋子等。五分蒲博赌
物犯吉罗。七离处明不离处。如僧祇盗他牛
马未作得想。虽举四足不成重罪。八不离处
明离处。如善见空静处盗决得无疑。如掷杖
空中必无不下故动即成重。九无离处辨离
处。如四分盗他田宅。攻击破村烧薶坏色。皆
犯重等。十杂明离处。如空中吹物盗鸟曲弋
断流水注等。并不具述。广如本疏。然盗戒相
隐极难分了。若广张体貌。徒盈卷轴。至于披
捡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缘粗知梗概。意存省
事。知足忧心念道者缘境既局。少应清洁。若
多众务而欲高升者。必罗盗网终无有出。何
者由心怀胜劣倒想未倾。初果无学。方可营
事。有心怀道者。细读附事深思乃知。故善见
云。戒律宜从急护。此第二重戒事相难解。不
得不曲碎解释其义理分别。汝当善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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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以准上列。犹恐不肖者谓繁。余心寔未
言尽。约略如前故且削也。三明不犯中。四分
云。与想取已有想粪扫想暂取想亲厚意者
皆无犯。律中具七法名亲厚。一难作能作。二
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
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如是七法人。
能行者是善亲友。准此量之。第三杀人戒犯
缘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杀心.四兴方便.
五命断。初缘人者。律云。从初识至后识而断
其命也(初识者。谓初识在胎。犹自疑滑是识所依。乃至命终最后一念。未舍执持。随燸坏者是也)
其相易识。故略述之。四分云。杀有二种。一者
自杀。谓身现相。口赞死相。坑陷倚发。若安杀
具。及以与药等。二教他而杀。随其前使。若教
叹教遣。使往来使重使展转。使求男子教求
男子。遣书教遣书等。并任方便。但令命终称
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馀如后篇。十诵
不得自伤毁形。乃至断指犯罪。伽论病人不
欲起不欲舒。若起者当死。看病人强与食药
死者偷兰。㿈未熟彊破命终亦尔。不与食不
治疗因而死者亦偷兰。萨婆多。比丘知星历
阴阳吉凶。由比丘语。征破异国杀害得财。皆
犯盗杀二波罗夷。优婆塞例同。十诵为人作
坑。人死重畜生死偷兰。为畜作坑。畜死如律。
人死吉罗。若本漫心随境轻重。萨婆多。若为
一人赞死。此人不解。边人解用此法死者无
犯。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丛七众。赞美其人。
令生欣乐。并如律本结重。又如比丘被官刑
戮脍子。因相从人。索手巾绢帛。以作笼头绞
绳等。亦有无知五众。与者即名杀具。命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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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僧祇父母被王法。比丘语典刑者乞其一
刀。寻用语者亦重。五分四分。自杀者偷兰。谓
结其方便。不犯中。律云。若掷刀杖瓦石材木。
误著彼身而死。及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药食。
及以来往出入而死者。一切无害心不犯。故
俗律云。过失杀人者以赎论(谓目所不见。心所不意共举。重物乘高履
危之类)。第四大妄语戒具九缘。一对境是人。二
人想。三境虚。四自知境虚。五有诳他心。六说
过人法。七自言已證。八言章了。九前人解。四
分十诵多论云。从得不净观已上至四果来。
若云我得皆犯重。若现身相前人不疑同重。
疑则偷兰。十诵云。问此不净等是近小法。何
以犯重。答是甘露初门。一切圣人由之而入。
又四分云。天龙鬼神来供养我。等亦同犯重。
又云。欲向此说。乃向彼说。一切皆重。摩得伽
云。自称是佛天人师等偷兰。馀如戒本疏说。
不犯中律云。自知有得不净观。若向同意大
比丘说。若戏笑若疾疾说屏处独说。欲说此
而错说彼。等皆不犯重而犯吉罗。以非言说
之仪轨故也。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终)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二)


僧残篇中。故失精戒第一。此戒人之喜犯故
在初也。多论三义故佛制此戒。一为令正法
久住故。二欲止诽谤故。三欲生天龙善神信
敬心故。四部律中。佛并诃责言。云何以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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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手受人信施。具三缘。一标心作究竟意。二
方便动转(律中有六种。一内色。谓受色。二外色。谓不受色。三内外色。二色中间。四水中逆水顺
水。五风中同水法。六空者自空动身乃至馀境地)。三体分盈流便犯。五分睡
时不净出。若觉发心身动偷兰。身不动而心
动者吉罗。善见云。若手捉根。而睡拟出精者。
眠中若出僧残。律中开梦出者不犯。若乱意
睡眠有五过失。一者恶梦。二者诸天不护。三
心不入法。四不思明相。五喜出精。五分得五
吉罗。以梦故不犯残也。律不犯中。若梦中失。
觉已恐污身衣故。以弊物及手捺弃。若欲想
出。若见好色不触而失。若行时自触两髀而
失。若触衣而失。若浴时失。若手措摩而失。如
是一切不作出精意。而自出者无犯。十诵担
重远行。骑乘筋节断解。便有种种精出。善见
云。精遍身中故。伽论中。故出他精偷兰。为他
作境界也。摩触女人戒第二。多论六义。一者
出家之人。飘然无所依止。今制此戒。与之作
伴有所依帖故。二为息斗诤。此是诤竞根本
故。三为息疑嫌。不但为捉而已。谓作大恶故。
四为断大恶之原。禁微防著故。五为护正念。
若触女人必失正念故。六比丘出家。理应超
绝尘染。栖心累外为世轨则。若触女人。则丧
世人崇敬心故。具五缘成犯。一人女。二人女
想。三有染心。四身相触。五著便结犯。初明人
女者。律本云。四种女人。如淫戒中。有淫心者
爱染污心。身者从发至足也。言相触者有三
种。初比丘往触无衣觉女。睡眠新死少分坏
者。但使往触著。不问受乐不受乐。皆犯僧残。
二者女来触比丘。不必须淫心。而比丘要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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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身。受乐者犯残。此律文不了。今准十诵言
犯僧残。若不动身而受乐者。此律吉罗。若先
有染心于前女。后女来触比丘。不动而受乐
者偷兰。遮动则犯残。如上并据二俱无衣以
言。若互有衣者犯偷兰。二俱有衣犯吉罗。若
以二形身相触偷兰。此又律文不了。如十诵
伽论。意在女者僧残。在男者偷兰。律中若欲
心触男子。或衣钵坐具。乃至自触身。一切吉
罗。善见若以发发相触。爪爪相触悉偷兰。以
无觉能触故。觉境不觉应作四句。十诵比丘
及女人。身根互坏相触皆兰。若以爪齿毛疮
无肉骨。触女身偷兰。若依四分戒本。若捉发
者残。谓以觉触不觉也。僧祇律中。若触畜生
女者一切吉罗。非人女亦尔。谓无淫心。十诵
若触不能女男身者俱兰。僧祇意谓男子黄
门而是女人触者残。谓前有方便心后称本
境。善见云。相触得五罪。谓夷残兰吉。指触故
波逸提。不犯中律云。若有所取与相触。或戏
笑若相解时。相触一切不犯。非不犯馀罪。僧
祇若共女人捉物。咒愿捉器。行食捉绳头尾。
捉杖竹木。皆非威仪。有欲心者吉罗。欲心动
物及以器绳。或灒水著女皆偷兰。若母等近
亲。久别相见。抱捉比丘者。当正念住不犯。十
诵若母女姊妹。为病患及水火刀兵深坑恶兽
难救者无犯。但无染心。若为水所没开比丘
手捉。虽淫心起。但捉一处莫放。到岸不应故
触得残。若女人写水注比丘手。水流不断于
女。生淫心偷兰。僧祇若城门道迮。逢女人闹
者。要待希已便过。若女人有所须。令净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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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者持著床几上语言取之。若担重不举。倩
比丘者。旁无净人。比丘为举著高处。令自担
之。若乞食时。有端正女持食来。比丘若起淫
心者。放钵著地。令馀人授受之。准此若就女
人取针线瓶盂等物。恐搪触者。当语著地。然
后比丘自取。馀并例知。十诵四分。开处犹多。
若据僧祇。水溺难缘至死不开。须知急缓之
意。过集积增莫不由此。与女人粗语戒第三。
七缘成犯。谓人女。人女想。有染心。粗语。粗
语想。六言章了了。七前人知解。伽论比丘性
好粗语偷兰。律中人女者。要有所了知解淫
欲语也。粗恶语者。非梵行也。未必言声相有
粗丑。号为粗恶不防。涉于善事而意表于淫
欲。故律云。若复作馀语者。如律云。因消苏
著赤衣时。女形露便言消苏好不。若女情相
领。律结僧残。若不解者。如僧祇云。比丘见女
人新染衣著形露。比丘言大赤好。女人云。新
染故尔。比丘生疑白佛。佛令一比丘问女。女
具如前答。佛言义味俱解僧残。四分解语不
解义偷兰。此但论染心向女粗语。若准五分。
具有彼此互向粗语犯。下叹身戒亦同。律中
不犯者。为女说不净恶露观九疮九孔九入
九漏九流。而彼女谓为说粗语。若说毗尼时
言次及此。若说经受经。若二人同受。若彼问
此答。若同诵若错说。但无欲心一切无犯。向
女叹身索供戒第四。论犯七缘。一人女。二人
女想。三内有染心。四叹身说粗语。五粗语想。
六七同前戒。律云。叹身者。端正好颜色大姓
出家持戒修善法行十二头陀等。不索淫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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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者偷兰。说欲并自叹者僧残。若直说粗
语犯前戒。不犯中。若为女人说法。及说毗尼
时言次相及。而女谓自叹身并无犯。媒人戒
第五。六缘成犯。一是人男女。二人想。三为
媒嫁事。四媒嫁想。五言辞了了。六受语往还
报便犯。律文。要三时具者方结僧残。一谓受
语。二往彼陈说。三还报知。若具二者结偷兰
遮。具一时者结突吉罗。若受语往彼说。而言
已嫁若死若贼将去者偷兰。若言癞病等还报
者僧残(以后得媒嫁故)。除二道已媒馀身分者偷兰。若
媒人男畜生等并吉罗。五分不许而报偷兰。
十诵不能男女若道合一道女石女等一切偷
兰。此律中。诸比丘白二羯磨。差人媒嫁一切
僧残。今知事白僧。媒娶净人供给婚具。问僧
同和一切僧残。若用僧物同俱犯重。僧祇为
他求好马种和合故偷兰。馀畜吉罗。五分若
为男长倩女使偷兰(恐后和合)。为女倩男亦尔。十诵
伽论云。若指腹为媒。及自媒者偷兰。四分媒
法以语书指印遣使。但情相领。参互作句皆
犯。若比丘持地书往。不看者。及为白衣作馀
使并吉罗。僧祇劝归妇早还者偷兰。律不犯
中。若男女先已通后离别。还和合者开不犯。
十诵云。作劵书言非我妇。犹故未唱出者偷
兰。若妇礼已断不复来往。而和合者僧残。律
中开持书者。若为父母及信心精进优婆塞
病。若在狱系。及为佛法僧事病比丘事等。看
书持往不犯。无主僧不处分。过量房戒第六。
具有五过。一须人经营妨修道业。二多论云。
长己贪结坏少欲知足故。三处处乞觅。恼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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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二趣。不生信敬坏灭正法。令不久住故。
四专任自由不乞处分。容障僧事多恼乱故。
五或自损行。违其慈道。坏梵行故。六缘成犯。
一无主。二为己。三自乞求。四过量不处分。五
过量不处分想。六房成结犯。萨婆多云。末后
二抟泥未竟轻兰。馀一抟在重兰。善见云。若
留一抟泥在后当成兰。决罢心者僧残。僧祇
瓦木板石灰泥草覆。乃至最后一把草覆竟
即残。若自受用皆吉罗。房生若死休道施僧
乃可受用。律中若作此房。先知无妨难已。然
后来僧中乞法。若不可信。一切僧共往看之。
若可信者即当听作。善见云。无妨难地处平
治如鼓面。后至僧中乞。长六搩手广四搩手
已下。不须乞处分。四分云。长佛十二搩手内
广七搩手。然佛搩手尺量不定。今总会诸部
挍勘是非。僧祇佛搩手长二尺四寸。明了论
同之。善见云。中人三搩手长佛一搩手。多论
云。佛一搩手凡人一肘半。五分佛搩手长二
尺。已上通明尺寸。分量不定者。由翻经有南
北二国三藏生处不同故。致多别各相矛盾。
今以义约。佛在人倍人。身量同尔。此震旦国
法。尺寸随俗不同。而用律历定勘。则以姬周
尺斗为定。通古共遵百王不易故。隋炀帝。立
斗尺秤准古立样。余亲见之。唐朝御宇。任世
两用。不违古典。故唐令云。尺者以尺二寸为
尺。斗秤二种例准增加。准论以言。此方人长
八尺。佛则丈六。以此为率。佛搩手。依五分二
尺为定。当律无文。可以用之。后进未知前修
昧教者。既不达道俗二制。随语即行。一何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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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即大国唐朝文轨无二。及论用尺五种不
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无事不平。
此则阎浮通用。岂止姬周古法。乃至钵量三
斗为上。下者斗半。以文挍勘。尺秤依古弥彰
上言。故今药秤古法不改。六尺为步。忽丝为
先。如是准酌想定纲旨。余曾游晋魏及以关
辅诸方律肆。每必预筵。至论尺斗废兴并未
沾述。故即删补反光九代。今用五分尺寸即
以为率。广二丈四尺。长一丈四尺也。善见云。
皆谓明内为言。僧祇边壁高一丈二尺。若男
若女。在家出家皆为房主。无此等主故言无
主。难处者。四分中虎狼乃至蚁子也。善见下
至若有蚁子窟不得作。若蚁行觅食。逐令去
得作。何以故。如来为慈悯众生反比丘故。五
分四衢道中。多人聚戏淫女市肆。放牧恶兽
隐险处。园田社树坟墓偪村近道等是难处。
妨处者。律云。乃至不容草车回转处。善见云。
是人田园。或怨家贼处尸陀林处。王志护处。
四周不通十二輄梯间。有拳一肘者。十诵是
舍四边一寻地内。有塔地官地居士外道比
丘尼地。若大石流水大树深坑等是妨处。明
了论。或树空山岩石阴等。得行住坐卧。如
作房舍。所摄解云。如上处等。欲于中住必
须隔断。须将比丘羯磨治地。所以尔者。若不
依量用功则多。若有妨难自损恼他故。知僧
私二地并须乞作。僧祇若僧中无能羯磨者。
一切僧就彼作处一人唱言。一切僧为某比
丘指授房。三说亦得。若处远隔水。寒暑雨雪
多病不得并往者。应差二三人。不得羯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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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往彼指授有四种人。一越年。二异界僧。三
作私房者多。四妨难。二处悉皆不成。即此律
云。使可信者看。故知简别。萨婆多云。处分
处得作。馀处不得。馀人就此房上作重屋。房
主听得无不处分罪。善见云。长中减一磔手。
广巾长一磔手。互减过皆僧残。若房未成。而
行客为成者无罪。以人无一口房分。若段段
计人分满过量亦犯。问何不同长衣必俱过成
犯。答此房为造作故犯。长衣贮畜故犯。四分
若教他作。受教者过量犯。若是房主得僧残。
巧师得偷兰。妨难各突吉罗。过量不乞二僧
残罪。律不犯中。减量无妨难。为佛图讲堂为
僧。多人住屋草庵小容身屋者。有主僧不处
分房戒第七。制意同前。成犯具六缘。一有主。
二为己作。三长佛六搩手。广四搩手已上
房。四不处分。五不处分想。六作成便犯。此房
属于己身。若死远去不还随意分处。若与三
宝亲友白衣。自卖取钱。随心自在。唯不得卖
地。地是僧物。僧不许卖房僧得罪。若房主不
自处分者。属四方僧。次第住之。律中妨难二
吉罗。不乞边一僧残罪。开通中。若处分作草
庵叶庵小容身屋(谓无过量)。以小故不须乞处分。若
作多人住处等。并得无根重罪谤他戒第八。
多论为护自行令法久住故。二为止谤毁令
梵行者安乐修道故。问谤他是妄语。得几罪。
答善见云。无别提罪。以谤假虚成。今以义通。
若元意专谤无妄语堕。若兼诳僧望前人得
僧残。望僧虚解得堕。如杀父罗汉妄语两舌
相对互说。馀如戒本疏。具八缘。一是大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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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尼除下三众。二想心谓净不妨实不净。如
打破戒犯堕故。文云。若遮无根无馀作不成
遮。治其谤罪。二谓作大比丘想。三内有瞋心。
四无三根。五下至对一比丘说。僧祇对所谤
比丘前骂谤。语语僧残。六者重事如诬。七言
辞了了。八前人知犯。善见云。若有谤他在僧
中请判者。僧未应判。若彼语僧。若不是者。我
便不受。僧应语言。汝且礼佛。为其说法。后当
为判此事。若迁延至暝者。当语明朝来。如是
三反。犹刚强者语云。此处少律师。不得断可
往馀寺。彼馀寺僧知如是者亦云。此无律师。
如是觅寺不得。来还本寺。心懦折伏随僧教行
者。方问被谤之僧。依法断之。律不犯中。见闻
疑三根说实。实有五种。一真实。二想实。三事
实。如杀王还道杀王。四三根不互实。五四戒
不互实。若反此五谤他犯残。十诵四重互说
成谤。四分亦同。假根谤戒第九。此戒假异事
上见根。取彼见根。道见此事上犯也。事不相
当名为假根。故分二戒。犯缘同上。律中有五
种异分。一对异趣。二异罪。三异人。四异时。
五假响也。言异分者。善见云馀分。以羊当人
取片者。淫事相似。馀相可知。破僧违谏戒第
十。此违谏等戒。逮于下篇。或事希法隐当世
寡用(如谤僧拒僧欲不障道等)。或但有因用终不辨果。局佛
在世有。灭后所无(即此二破僧违谏者)。如此众戒。其相极
多。终非见用。徒费抄略并所未详出。至如污
家摈谤因即设谏。谏事是难。时所同废。不妨
恶行行寔网生。或辨相事可通行。或开缘乃
当时要。故直略其行务。以裨辅神用耳。就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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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犯缘理非可犯。必须具列。庶新学者知其
教相具五缘成。一先明立邪三宝。二行化于
时。三如法僧设谏。四固执不舍。五三羯磨竟
犯。违谏僧残。破僧罪是偷兰。违别人谏波逸
提。馀之方法广如戒本疏。律不犯中。若破恶
友恶知识。及二人三人欲作非法羯磨。或为
僧塔和尚阇梨知识亲友等。作损减作无住
处。若破是人者不犯。助破僧违谏戒第十一。
具五缘。一明有人作破僧事。二众僧如法设
谏。三僧伴助破谏僧。四僧如法设谏。五作
三法竟便结。污家摈谤违僧谏戒第十二。具
六缘犯。一作污家恶行事。二心无改悔。三作
法驱摈。四非理谤僧。五僧如法设谏。六三法
竟犯。污家非戒本缘。谤僧是也。四分四种污
家。一依家污家。从一家得物与一家。所得之
处闻之不喜。所与之处思当报恩。二依利养
污家。若比丘如法得利。乃至钵中之馀。或与
一居士不与一居士。彼得者思报其恩。便作
是言。其有与我物者我当供养。其不与我物
我何为供养。三依亲友污家。若比丘依王若
大臣势力。或为一居士不为一居士。所为者思
报其恩。便不与馀比丘物。四依僧伽蓝污家。
若比丘取僧华果枝叶。或与一居士不与一
居士。彼得者生念。其有与我物者我当供养。
不与我者我不供养。行恶行者自种华果树。
及以溉灌。自摘华自作鬘与他。及教人作上
事。若村落中。共女人同床坐起。同一器食。言
笑歌舞倡伎俳说作鸟声。或啸或受雇戏天。
僧祇云。依聚落得四事供养。或免诸难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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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义。若依村落作非梵行。饮酒非时食不名
污家。若俗人先有信心。供养众僧造立寺舍。
令彼退减是名污家。多论云。若作种种恶业。
破他信敬善心名污家也。作不清净秽污垢
浊。又得恶果名为恶行。又比丘凡有所求。若
以种种信施物。为三宝自身乃至一切。而与
大臣及道俗等。皆名污家。何以故。凡出家人。
无为无欲清净自守。以修道为心。若为俗人
信使往来。废乱正业。非出离故。由以信施物
与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于得物者。欢
喜爱乐。不得物者。纵使贤善无爱敬心。失他
前人深厚福田。又倒乱佛法故。凡在家俗人。
常于三宝求清净福。割损肉血以种善根。今
出家人。反持信物赠遗白衣。俗人反于出家
人所生希望心。又若以少物赠遗白衣。因此
起七宝塔。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满阎浮提一
切圣众。亦不如。静坐清净持戒。即是供养真
实法身。若有强力。能破塔坏像。于僧有折损
者。得以塔物僧物随时消息。律不犯中。若与
父母病人。小儿妊娠妇女。牢狱系闲。及寺中
客作者不犯。若种华果树自取华。乃至教人
贯华持供养佛法僧者。一切无犯。若人欲打。
被贼虎狼恐怖之处。若担剌来于中走避者
不犯。若度河沟渠坑跳踯者不犯。若伴在后
迥顾。不见而啸唤不犯。若为父母若病人若
闭牢狱。若笃信优婆塞有病。若在狱看书持
往。若为塔僧病比丘事开。持书往反一切无
犯。恶性拒僧违谏戒第十三。具五缘。一自身
不能离恶。将欲作罪。二诸善比丘如法劝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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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受来谏自恃陵他。四僧如法设谏。五三
法竟犯。此人倚旁。略教但自观身不须见过。
佛令谏之。多论问。如经中说。但自观身行谛
视善不善。今戒文展转相教。岂非相违。答佛
因时制戒。言乖趣合不相违背。有六种不同。
一前人有爱憎。发言谏有损故。云但自观身
行。若为慈心有利益者。则云共语相谏。二若
钝根无智。则言说无益便止。若聪智利根。发
言有益便谏。三若少闻见。出言无补便止。若
广闻博见。有所弘益便谏。四若为利养名闻
便息。若利安众生。阐扬佛法便谏。五为现
法乐。但欲自摄便止。若欲以化益使天下同
己。则展转相谏。六若为新出家者爱恋妻子。
便言但自观身行。若久染佛法力能兼人。则
令展转相教等。律不犯中。初谏便舍。若非法
律。若为无智人诃谏时。语彼言。汝和尚阿阇
梨所行亦尔。汝可更学问诵经。若其事实尔。
若错说者一切不犯。二不定中。文疏久列。在
戒本解。略述大意。多论制意四种。一为止诽
谤故。二为除斗诤故。三为增尚佛法故。四为
断障道恶业次第故。初不定中。四缘犯之。一
是屏处。二是女人。三无第三人。四随所作犯。
四分女人者。人女有智命未终也。独者一比丘
一女人。在屏处者有二种。一者见屏。若尘雾
若黑闇中不相见也。二者闻屏。乃至常语不
闻声处。覆处者上有盖也。障处者。若树墙壁
篱。若衣及馀障也。可作淫处者。得容行淫处。
僧祇云。若母女姊妹。亲里非亲里。若老若少。
在家出家是女人也。设有馀人。若眠若狂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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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等。悉名为独。善见云。见闻屏者谓无眼者。
聋者睡者及多女人是也。如上诸缘并是犯
位。广如前篇。后不定戒略同前者。唯露处为
异。三十舍堕忏法如后。直明种相。初长衣过
限戒。多论三意。一因开畜长贪于俗利。坏道
功德财。二比丘积贮与俗无别。失信敬心。三
违佛四依。非节俭行故。具六缘犯。一是已长
衣。谓三衣之外财也。四分云长衣者。长如来
八指广四指是也。多论云。佛指面广二寸。
准前姬周尺。长一尺六寸广八寸也。若长广
互过减皆不结犯。要二俱过。多论云。馀不应
量者。过限舍作吉罗忏故须俱说。十诵七种
衣不作净施。三衣坐具雨衣覆疮衣。第七及
百一供身具。多论三衣虽不受日过无犯。但
有缺衣坏威仪二罪。若本说净今作。三衣即
失本净。以三衣无长可防故。又舍此衣更受
馀衣。前衣说净。不者犯长。又比丘有缘。得亵
指作三衣则不犯长。若一衣三肘五肘。外有
长说净。问月望衣不割簪缝过日犯者。答彼
中先有故者。堪受持故。须作衣相方免长过。
上论文指。先无三衣者耳。已上诸文故。须第
一是己长衣。鼻奈耶云。以一日所成故二虽
知是长。若忘等缘则无有罪故。二明属己定。
三应量之财(绵毛之类。礼非衣摄不合)。四不说净。五无因缘。
谓迦提一月五月等。六过十日便犯。多论得
应量不应量衣。即说净者益善。若不说至十
日无咎。若不作净不受持。至十一日地了时。
应量者。舍作提忏。不应量者同前。善见若一
处缚束一罪。若不缚束。计衣段段明相出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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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得罪。问能染应量所染云何。答通应不应。
如足食竟正不正俱犯足。若能染是不应量
财。而染应量不。答大小虽殊舍忏义一。律结
大提论结小吉。故皆一染。僧祇云。若二人共
物未分。若施僧物分未入手。病人嘱授物未
与。若闻受戒弟子知识送衣未入手。若贸衣
决价未入手。若织衣未入手。虽过十日皆不
犯舍。若施僧衣未分者。虽久不犯。若已分。多
人共分中有善毗尼人。为众人作净无犯。不
作过十日犯舍(此是共活人。前句不共活也)。律中边方开五
事。长衣入手十日方犯。准此馀方未必手捉
始犯。伽论云。十日衣云何为犯。谓入手若膝
上肩上作想是我物。从是数过十日。明了论。
有物眼所至得。非身至得。入算数者。如人施
衣稣等。但作属己意过日犯。有身至得非眼
至得。有眼身至得非算数者。若人不许自受。
拟施三宝。有非二至得。亦入算数。四分中。若
初日得衣二日不得。乃至十一日通皆不犯。
如是等类具有八门。通不相染。馀无法缘是
犯。二者中间净施。三遣与人。四者失衣。五者
故坏(谓风火水湿随缘灼烂)。六作非衣(谓非服用帽袜之属)。七亲厚意(以非
己物故)。八若忘去(以心迷故。或忘财体。若忘加法。并开十日)。律又云。若舍
堕衣不舍更贸馀衣。一尼萨耆一突吉罗。昔
以财去畜心染犯。论中不尔。多云。若先应量
舍堕物。即作应量不应量衣。此衣尽舍作提
忏。若先不应量舍堕物。作前二衣。并舍作吉
罗忏。二若先应量舍堕物。更贸得衣财即
作二衣。此衣不忏忏先提罪(准此后衣无染)。若不应量
贸得二衣不舍。已入净故。忏先突吉罗。上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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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一尼萨耆者。谓前衣堕罪。一吉罗者。谓不
忏辄贸违佛语故。律云。尼萨耆衣不舍不应
与人。乃至作三衣等。不犯者。十日内若转净
施。若遣与人。若贼夺等想者。此物实在谓贼
持去等。虽经多日。无心故畜无犯。十诵更得
十日开之。若作失想亦同上解。云夺衣失衣
烧衣漂衣者(谓衣财实失后还得者。更得十日说净。更受持之)。取著者(谓前夺失
三衣。然有犯长之衣。以三衣体无。即正衣所摄。断相续心直忏先罪)。伽论云。颇有过
十日衣。即一夜离宿耶。答谓取过十日衣。作
三衣受出界外。明相出者是也。故知得作。何
故前云。犯舍不得作三衣。答此据有本三衣。
今此且充衣色罪仍须忏。如善见遭贼得著
五大色衣。及以僧祇中借俗衣受持等。律云。
若他与作被不犯(以是重物不应轻财。不合说净故。而未见正文开也)。十诵施
僧被褥。僧及一人亦得受。律云。付衣者远行
(谓隔碍不得说也)。或水陆道断等不净施。不与人皆不
犯。离三衣宿戒第二。具六缘成犯。一是三衣。
二加受持。三衣人异碍。四不舍会。五无因缘。
六明相出便犯。三衣五衣得波逸提。馀衣突吉
罗。非谓畜长之衣。此乃百一供身服者。佛令
受持违受故结吉。长衣净施有别人可依知。
有何过。不同昔解。又三衣。是制通上中下违
故得重。百一衣。助身开于中品。违受故轻。长
则下类别施他人。自即非贮故全无犯。馀如
戒本疏。二受衣方法。反以作衣等法。并如下
卷衣法中。三衣人异碍。四分他部相成有四。
即染隔情界也。上之三碍通界并有。若论界
碍彼此不通故。文云失衣者。僧伽蓝里有若
干界(谓上三碍在伽蓝院内。故衣则有多界)。不失衣者。僧伽蓝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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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谓无上三碍也)。初明染碍者。律云。比丘脱衣。在
俗人处形露。佛令除村。村有五义。谓诽谤生
疑为护梵行等。即此女人与比丘同处。性相
乖忤多致讥迹。佛不许同室同坐同行同住。
并生染故。若取衣持恐坏梵行。必与同处衣
须随身。二者隔碍。律云。若水陆道断涩难等
离衣开无有过。僧祇寺门外不捉户钥。无十
二桄梯。是名离衣。三者情碍。律云。若夺想失
想。若贼恶兽命梵等缘。僧祇兄弟子齐之
处。多论王来界内。大小行处。近王左右。并非
衣界。及以作幻作乐人等。入界亦如王法。以
情隔故。妨于来往故名失衣。四者界碍。界有
两种。自然作法。上之三碍。入此二界通界失
衣。并非衣界。若无三碍。二界各别通得护衣。
五分云。若作法衣界。及自然衣界。比丘于中。
不得自在往反。是名别界。反上同界。若论作
法下卷明之。今明自然有十五界。四分有十
一种。一僧伽蓝界。二者村界。各有四种。谓周
匝垣墙。栅篱。篱墙不周。四周有屋也。此等
诸相。不周伽蓝相坏。树车等界丛生。故云若
干界。此止是别界。不名僧村二所。今言若干
界者。有上三碍互生。来往讥难。故失衣也。僧
祇五分中。同界者。僧羯磨作不失衣界。于中
得自在往反。异界者。不得自在往反是也。乃
至舍屋尼寺聚落重屋车乘场露地道行界亦
尔。三树界者。与人等足荫覆如趺坐(如此树相已上乃有
衣界。可护也)。此但明其小相。十诵不相接树取日正
中时阴影覆处。若雨堕时水不及处置衣。在
此树身在馀处。若不取衣等皆犯。若相接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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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一拘卢舍者。随所著衣无犯。善见日正
中时影覆处同上。若树枝偏长。衣在阴头人
在树根。亦不失衣。林界者。衣在林中。十四肘
中不失衣。此林有人来往。无衣界。应随身。不
随者失。上十诵林界一拘卢者。谓是太林无
难。此言十四肘者。谓四树相连势非广及。故
衣界狭小也。僧祇蒲萄蔓架一切瓜瓠等架。
各四相取二十五肘。名衣界。明了论解。若衣
在楼树下。身在上者失衣。若衣在上。身在楼
树下不失。以上得落下故。四场界者。律云。于
中治五谷处也。谓村外空静处。五车界。六船
界。并俱在陆地。律云。若车船回转处。此但明
住车。十诵行车者。前车向中车。杖所及处。中
车向前后车。杖所及处。后车向中车。杖所及
处。若不及者是名异界。僧祇载船水中有多
住处。若自在往反。不会无犯。反上即犯。七舍
界。四分无相。此谓村外别舍。若据村聚相后
当广说。僧祇若楼阁梯隥道外二十五肘名
衣界。若著衣在阁上下宿。有梯通无犯。准四
分库仓界。据明内为言雨无任得。对上舍界
因解聚落。四分云村界。善见无市云村。有市
名聚落。萨婆多论四句相对。一是聚非家界。
如二聚落各有一家。二是家非聚。如一大聚
落。更无异聚而有多家。三亦具二界。聚落有
二。各多家是。四俱非者兰若界也。聚落者。十
诵多论。人民共住名聚落界。言别界者。鸡飞
不及弃粪扫外箭射及外名为异界。言同界
者。四边聚落各有一家。若有车梯迥转相及
得登出入。身在梯根下卧置衣。在四聚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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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衣。以梯梁相接无隔碍故。聚落止有一家。
衣在家内。车梯上下卧不失衣(以无别家可对故也)。若自
然界内。箭射及处至明相出不失衣。若衣在
外身在家中亦尔。若众多家衣在家内。身在
梯车下失衣。以家界各别故。家有一界别界。
别界者。父母兄弟儿子。若异食异业。虽同一
处事各不同。是名族界。若同食业名一家界。
族亦有一界别界。别界住处。是名一界。别
界者。若作食处取水处便利处是。若在二处
皆失衣。僧祇四聚相接衣枕头卧。头及手脚
各在一界。衣在头底明相出。衣离头犯舍。若
手脚至衣所不犯。十诵多论云。若安衣二界
中。在二界上卧不失衣。各有身分。故十诵舍
界者。若外道舍门屋食堂中庭厕处。衣在一
外道舍。身在馀舍者失衣。若同见同论不犯。
若诸戏笑人游行营处。如前取水处等失衣。
若同属一主不犯(此谓情碍)。多论重舍属一主。人衣
互上下重不失。若是异主。衣人上下中间不
通故失。上并四分无文。理须通允。八堂界者。
律云。多敞露。九库界者。积藏诸车乘贩卖物。
十仓界者。储积谷米处。十一阿兰若界。律云。
兰若者无界(谓迥在空野无别诸界。假以树量大小)。八树中间一树间
七弓。弓长四肘。通计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兼
其势分七十有馀。次明不足者。取外部成用。
十二道行界者。十诵比丘与师持衣。道中行
前后四十九寻内不失。多论纵广亦得四十九
寻不失。僧祇道中卧持三衣。枕头明相出。衣
离者犯。准应身在树界兰若也。善见若使沙
弥俗人持衣前入界。比丘后入不知。谓言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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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明相出。谓失不失衣依止亦尔。律云失想
界外为言。若弟子夏未满。为师持衣。值人说
法。贪闻法故。明相出不犯。离师和尚得离衣
罪。明了论。小便等所偪事由他加行难。所作
怜悯。此义转车界中广说。解云。大小便病怖
畏难偪夜出界未得还。而晓亦不失衣。又二
人共宿三水同置一处。一人急事须夜行。不
持自衣。误持住人衣去。至晓行人失衣。由行
人误取故失。不由住人故不失衣。行人意晟。
故言加行。犹此住人是难。许此难不失衣。十
三洲界者。善见云。十四肘内不失衣。若有人
来往。衣不随身者失。十四水界。善见云。兰若
处坐禅。天欲晓。患睡脱衣。置岸入池洗浴。明
相出犯舍。毗尼母云。著衣岸上。入一脚水中
者不犯失衣。僧祇水中道行界者。二十五肘。
若船上者。入水即舍。十五井界。僧祇道行露
地井兰旁宿。置衣在二十五肘内。身在外者
失衣。衣在井中。应绳连。垂手绳井中得会衣。
与井上界别也。以此例馀坑窨窖等。此十五
种自然界。大小如上。若准四分。加于势分。文
云。僧伽蓝界者。在伽蓝边。中人若用砖石掷
所及处。是名界。乃至库藏界亦如是。诸部并
无势分。善见中无也。彼有掷石之文。别为馀
事。彼文云。中人掷石者。不健不羸人。尽力掷
至落处。不取转处。诸师评之。一十三步即以
此量十五自然通著。唯不通法界。必须入界
方乃会衣。僧祇云。比丘有缘至他处留宿。彼
有比丘及尼。衣有长者应借受持。无者俗人
有被应借取。作净安纽然后受持。又无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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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夜当疾还寺莫逾城。出到寺门未开者至
门屋下(以门屋梁连界内故。彼律无势分。以此为自然界。不同四分应知也)。若无者内
手著门孔中水渎中。先以物搅勿令触毒虫。
又无此孔应逾墙入。勿令人疑。若不得入当
舍衣。宁无衣犯小罪。以轻易重故。若准此言。
必界内有上三碍。不得外护。必失持衣故。文
云。若在馀处宿明相未出。若至掷石所及处
(谓界内无三碍)。若手捉衣(谓界内有染情碍)。若舍衣(谓界内隔碍等及界外事)。若
不作如上三事。明相出随所离衣犯舍。上十
五自然衣界。各别不通故有别名。律云。此伽
蓝界非彼伽蓝。乃至树车库藏一一亦尔。而
僧村二界摄相义强。虽有树舍没名不显。诸
界相望不论强弱。故树下有车别有车界。车
外有树亦有树界。无别势分。若僧村二界势
分。有树等界。便于树界僧界中分势分。如此
例馀准知。若堂库有车船。即从堂库之界。律
云。库者积藏诸乘也。由彼堂库。四面收摄本
障是强。不同树车场等无外可摄故。如净地
不周通皆置食不犯。类馀诸界相。未足摄他。
若互错涉各别有界。如戒本疏中。第五无因
缘有缘汎列七种。一别人作法。或对首或心念
(非谓作法开离。以轻易重)。二对僧作法。离有二。初有缘乞得。
四分老病比丘(三十已去名为老)。三衣重者。羯磨离衣。
法如疏说。二者共作迦絺那衣。三者对处作
法。离即不失衣界。四兰若恐怖离。五王路隔
塞命梵等离。六迦提赏劳离。七如五分僧塔
诸缘。及他要事听六夜离无罪。若事讫不反
吉罗。就七中更分。前三得法离。后三无法离。
兰若通有无。六夜送入村无法离。恐失遥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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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法离。得罪分别。第二第四第五六七一
向无罪。以有缘故。五中隔塞或望断故失衣。
不失如后。就第三摄衣界中。无三碍故开通
往反。若有三碍不免失衣。第二对僧作法。有
缘时在不失。限满便失得罪。馀一一准思知
而会通。律不犯中。夺失烧漂坏五想者(衣实见在
妄起想心。经宿失受无罪。决心谓失即是舍心。无情过故不犯舍也。善见不失者。师主疑心恐在界外。此谓失体不
同。论云衣不失受也)。若水陆道断。若贼恶兽命梵等难。若
不舍衣不犯。此是情隔两碍失受无罪。若先
慢。不摄。后虽经缘失衣犯舍。若诸难忽生。往
会不得。洹怀领受。必不失法。由难忽生非情
过故。离亦无罪。如受欲事界内有难。持出界
外还来不失。此亦同之。前言失受事隔不知。
而经明相失受无罪。若女人来往。染碍进退
比二碍可知。又有不立染碍。止是情摄者。此
不通诸部。问忘不持衣外行。至夜方觉。取会
无缘。失不。答彼人恒自将随身。忽忘事同长
衣开之。上且解如是不尽极多。广如戒本。含
注疏。及删补羯磨疏中明之。月望衣戒三。此
戒是但三衣者。得少财为换故衣。以不足故。
佛开一月。过限而畜故制。畜长比丘得即说
净。不须此戒。六缘成犯。一故坏三衣。二财少
不足。三为换三衣拟替故者。四不说净作三
衣。五无因缘(同长衣)。六过限犯。此戒三位。初十
日常开。若十一日至二十九日得者。随日作
成。不得更开。至三十日。若得不得若同不同。
一向限之。僧祇云。十日即作。作衣时。馀人相
助浣染牵裁。刺长刺短煮染。作净已受持。若
恐不竟。粗行急竟受持。后更细刺。此律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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絣裁割。即免长过。若三俱故并少不同。皆开
一月。若大衣同足限满者。下二衣财少不足
者。亦染犯长。由有故坏三衣。非正替故。所以
文云。随衣多少尽舍也。馀同长衣开也。取非
亲尼衣戒四。具五缘。一是比丘尼。简下二众。
取得吉罗。二非亲里。律云。亲里者。父母亲里
七世有亲也。善见父亲者。伯叔兄弟儿孙。母
亲者。舅姨乃至儿孙。皆谓同气义亲不杂异
姓。又云。出家妇者非亲里也。伯叔之妇例同。
十诵云。若是亲里少尚持与。何况不足而取。
五分若亲里尼犯戒。取衣者吉罗。三应量衣。
律中。五衣中取一衣故为犯缘。僧祇若取钵
乃馀小小物得无犯。四虚心送与除乞得无
犯。僧祇尼借比丘衣。得著破还无犯。若尼与
下二众及俗人衣云。汝持此衣与某甲比丘。
可得福德。取者无犯。五领受已。伽论尼放衣
置地寄大德。随意用便舍去。比丘作同意用
无犯。僧祇使人受同犯。十诵多论。十僧取尼
一衣十僧皆堕。十尼持一衣与一僧得十堕。
十诵若尼先请。若为说法故与一切无犯。五
分诸尼以衣钵施比丘。若先无心求。彼自布
施者当观。有长者得取。准此犯戒止在贪心。
制戒之意可见。四分亦云。佛告尼言。当畜五
衣完坚者。馀衣随意净施。若与人。既云与人。
则何简于道俗。律不犯中。若从亲里比丘尼
边取衣(准律七世父母为亲里。且据父亲有亡世不同。一高祖。二曾祖。三祢祖。四父。五己身。六儿
七孙是也)。若贸易。为佛图及僧取者皆不犯。使非
亲尼浣故衣戒五。浣染打实是三戒。同由一
衣生。此戒业重。律云。语使浣染打。若作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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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萨耆波逸提。五缘成。一是比丘尼。若是下
二众。律结小罪。二非亲里。善见令出家妇浣
染亦犯。若使尼煖水觅樵钻火一切吉罗。五
分令非亲尼浣而亲里浣。如是互作五句皆
堕。僧祇若使尼为师浣者吉罗。今或有人。畜
尼弟子多令浣缝。以非俗亲皆犯舍堕。亦误
弟子因交致染。遂犯重罪。深须慎哉。三足
己故衣。律云。乃至一经身著者。僧祇云。乃至
一枕头。善见若革屣囊无犯。伽中乃至尼师
坛亦犯舍堕。四自使浣打。僧祇自与使与等
四句皆犯。若使亲尼浣。而弟子为浣不犯。若
云遣汝弟子为我浣者犯。若著垢腻衣入尼
寺。为浣者不犯。若先有方便心者犯舍。十诵
若犯舍衣与浣犯小罪。准此无重犯。一衣无
过有重犯。僧祇若为车马灒污。使尼湔亦犯
舍。不可截故全舍。五浣染打竟便犯。四分使
浣打新衣。及使尼家二众俱吉罗。善见云。若
浣竟。比丘言未净。重使尼浣。比丘尼萨耆吉
罗。不犯中。律云。若病若为佛僧。若借他衣而
尼浣等不犯。从非亲俗人乞衣戒六。多论制
不听乞有四益。一令佛法增尚故。二为止诤
讼故。三为灭前人不善心故。四为令众生于
正法中生信乐故。五百问论。昔有比丘。多乞
积聚不肯为福。又不行道命终作一肉骆驼
山。广数十里。时世饥饿。一国之人日日取食。
随割随生。有一他国人。来见便斫取。便大唤
动地。人问其故便言。吾本是道人。为贪财不
施。负此国人物。以肉偿之。我不负卿物。是故
唤耳。佛告比丘。贪为大患。舍之则应比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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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又云。若人乞比丘物云。是好非好。若实好
言好得物犯堕。不好言好犯弃。若贫乏比丘。
中前得将白衣沙弥。入市乞钱。中后不合(应是
无戒沙弥也)。具六缘成。一三衣具足(纵不具者须乞取衣。若乞五谷律结吉罗)。
二无因缘。谓夺失三衣也。非谓迦提月中开
从他乞。必是无少交。不济冬随量乞衣。不得
盈贮。三非亲里。五分多论。从亲里乞好衣。
若贫匮。若与少索多。一切吉罗。四为己乞应
量衣。十诵僧祇。乞得四肘以上犯。若自乞使
人乞作寒暑相。若为方便说法。是等得者皆
堕。除乞漉水囊小小补衣物系头物里疮衣
缘中一条里脚踝鞞拭手面身巾等皆得。若
乞是物时。施主施全衣财者得取。本有方便
心但索小者。或容得大者犯舍。五彼与。六领
受便犯。四分若被贼夺衣裸形者。佛言。当以
耎草树叶覆形应往寺边。若取长衣。若知友
边取。若无者僧中问取可分衣。若无者问取
僧衣卧具。若不与者自开库看。若褥敷毡被。
摘解取裁作衣。出外乞。若得已应还。浣染缝
治安置本处。若不还本处如法治。十诵本处
空随著近处。馀如杂法中。律不犯中。若夺失
三衣。从非亲里乞。五分开。衣坏时得乞。通前
五缘。律又云。或为他乞他为己乞。或不求而
得。若从亲里乞。若同出家人乞者一切不犯。
五分非法求施。施非法求。二俱犯罪。过分取
衣戒七。六缘。一比丘失夺三衣。二非亲居士。
三为失夺故施。若不为失随受无罪。四比丘
知彼为失故施。五过知足。六领受便犯。律云。
若失一衣不应取。若失二衣。馀有一衣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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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二重三重四重。应摘作若僧伽梨乃至安陀
会。善见云。若都失者。取上下二衣。馀一衣别
处乞。四分若自恣多与衣者。若衣细若衣薄
若不牢。应取作二三四重。当安缘肩上。应贴
垢腻处。应安钩纽。若有馀残语居士言。此馀
残裁作何等。若彼言。我不以失衣故。与我曹
自与大德耳。若彼欲受便取。前戒为他不犯。
此戒若为他乞受犯。劝增衣价戒八。论犯六
缘成。一非亲俗人虚心辨价。二施期有限。
三知限施。四嫌少劝增。五彼为增价缕。六领
受便犯。四分中。为居士施衣嫌少更求。乃至
增一钱十六分之一分。若增缕乃至一线也。
十诵有劝增色量价三舍堕。律不犯中。先受
自恣请而往求知足。于求中减少作。若从亲
里求。出家人求已为他他为己不求。自得不
犯。馀如疏中。劝二家增衣价戒九。制缘同前。
唯劝合二家为异。五分乃至劝夫妇合作一
衣。亦舍堕。僧祇中。知足者。若与细者云。我
是练若头陀林中住。索不如者。粗者皆犯舍
(以口自述德)。过限匆切索衣价戒十。五缘成犯。一
施主送宝。二为贸衣用。三付人转贸。四过分
索之。五得入手便犯。律不犯者。若遣使告知。
若彼言不须即相布施。是比丘应以时耎语。
方便索衣。若为作波利迦罗故。与以时耎语。
方便索得者不犯。乞蚕绵作袈裟戒十一。多
论四意。一为止诽谤故。二长信敬故。三为行
道得安乐故。四不害众生命故。四分因比丘
至养蚕家。乞未成绵。已成绵作卧具。便待看。
暴茧作声。因诃制之。若纯作若杂以毳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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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麻及馀缕杂作成者。若斤斧细剉斩和泥。
涂壁及埵。多论中。憍奢耶者此是绵名。如秦
地养蚕法。若乞茧乞绵乞缕。织布成衣者堕。
言卧具者是三衣也(即三衣总名卧具。犹如此方被之相。故取通号)。外国
作衣凡有二种。一细擘布贮如作毡法。二绵
作缕织成衣也。亦得作三衣。受持以乞得故。
作成舍堕。善见云。乃至杂一毛便犯。憍奢耶
者。丝中微者。蚕口初出名忽。僧祇云。纽揲经
纬穿杂者。一切舍堕。受用得越。央掘经。缯绵
皮物。若展转来。离杀者手施持戒人。不应受
者是比丘法。若受者非悲不破戒。涅槃中。皮
革履屣憍奢耶衣。如是衣服悉皆不畜。是正
经律。今有一方禅众。皆著艾布者岂不顺教。
五分云。蚕家施绵。受已施僧。不得自入。以此
诸部相对故知。所制意重。野蚕尚犯。何况家
蚕。杂忽尚犯。何况纯作。多有人乞觅而作三
衣。此合斩舍。不合受持著。著得罪。如律明
示。如诸律所明。不得往屠家乞肉血。及作苏
乳家乞乳并犯。故多论。若无蚕家乞茧自作
绵无罪。为出卖故有虫者吉罗。若乞成绵贮
衣不犯。若虫坏者作敷具无犯。作不应量衣
一切敷具吉罗。律中自作教他作成者犯堕。
不成吉罗。若为他作一切吉罗。不犯者。若
得已成者。斧斩和泥涂埵。馀如戒本疏。黑毛
卧具戒十二。此四卧具戒。并是三衣总号。昔
人疑之至今不决。僧祇毡僧伽梨乃至坐具
等。四缘成犯。一纯黑毛。二作袈裟。三为己。
四作成犯。律中自作教他同犯堕如上。不犯
者。若得已成者。若裁割坏(元作拟割)。若细薄叠作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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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意后得)。若作褥。若作小方坐具。若作卧毡。或
儭钵内毡剃刀囊作帽作袜。作摄热巾。作裹
革屣巾。一切不犯。白毛三衣戒十三。因缘同
前。佛制参作。违教故犯。五缘成。一三毛参
作。二拟作三衣卧具。三为己。四增好减恶下
至一两。五作成便犯。减六年作三衣戒十四。
六缘成。一有故卧具减六年。二不舍故者与
人。三僧不听许。四更作新者。五为己。六作成
便犯。僧祇以老病持毡僧伽梨。不满六年不
得更作。若身不羸瘦。颜色不恶白羯磨众。一
一不成。四分不犯者。僧白二听及满六年。若
减六年舍故。更作新者。若得已成者。若无若
他与作一切得。不贴坐具戒十五。五缘。一先
有故坐具。二更作新者。三为己。四无心以故
者贴。五作成便犯。此与后九十中者。相对四
句。一作新如量不贴犯此戒。二作故过量犯。
后戒后二俱句准知。律中造新坐具时。若故
者未坏。未有穿孔。当取浣染治牵挽令舒。裁
割取纵广一磔手。贴新者上。若边若中央。以
坏色故但言须贴。不言毡布。随十种衣通得。
僧祇毡作方一磔手。取故毡时不得。从少闻
犯戒者。无闻者。住坏房不治者。恶名人断见
人。远离二师者。不喜咨问人。不分别魔事人。
不应取取则反上。不尖邪凹凸缺角穿坏垢
腻著时。令方圆得正。多云。若无长者短亦应
用。善见云。故者下至一经坐不须贴。律不犯
中。裁取故者贴。若彼自无得处。更作新者
(必有得处如上律论)。若他为作。若得已成者。若纯故者作
不犯。持羊毛过限戒十六。四缘。一是好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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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贱。故律云。头项足毛不犯。僧祇持驼毛獭
毛猪毛犯越。成器不犯。五分听用驰毛贮褥。
二是己物。三自持。僧祇三人共有。各持齐九
由旬。重檐者俱犯。第四四分。若道行得羊毛
处须者。应取自持至三由旬。当令人持乃至
彼处。中间不得佐助。若持吉罗。令尼等四众
亦吉。若持馀衣若麻等皆吉。若担馀物贯杖
头亦吉。若担毳装毳绳及馀处毛。若作帽巾
等不犯。使非亲尼浣染毛戒十七。制意犯缘。
同浣衣戒。又多论云。为增尚佛法故制。若诸
尼众。执作浣染。废修正业。则无威仪破增尚
法。又止恶法次第因缘。各令清净故。馀如疏
中。畜钱宝戒十八。多论云。佛制此戒有三益。
一为息诽谤故。二为灭斗诤故。三为成圣种
节俭行故。宝是八不净财。且因料简四门。一
列数显过。二开制不同。三结罪轻重。四交贸
多罪少罪。初中列数者。一田宅园林。二种植
生种。三贮积谷帛。四畜养人仆。五养系禽兽。
六钱宝贵物。七毡褥釜镬。八象金饰床及诸
重物。此之八名。经论及律盛列通数。显过不
应。相承次比如上具述。不出佛经。二明过者。
诸戒不对俗制。唯此对之。令道俗通禁。见畜
捉者知非佛子。故律经中。皆言沙门四患。即
此戒是。若有畜者非我弟子。五分亦云。必定
不信我之法律。由此八种。皆长贪坏道。污染
梵行。有得秽果故名不净也。馀如正解中。二
明开畜者。经中禁重。如后所明。律中在事小
机意狭。故多开畜。第一不净中。由是妨道别
人不开。一口小房有资道要。依上开畜。毗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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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云。毕陵伽为国人所重施。一小寺罗网车
舆驰驴等。畜僧坊所须开受。僧祇中为僧故
得受。善见居士施田地。别人不得用。若供养
僧者得受。多论檀越欲作大房舍。应开解示
语。令小作顺少欲法。若为容多人故作者。不
应违意。五分有人施僧田宅店肆听受。使净
人知之。善见若人以池施僧。供给浣濯。及一
切众生。听饮用者随意得受。二种植根栽。若
如僧祇。为僧营理者得。别人不开即污家法
中。自种教他一切不合。除供养佛法僧。馀如
杂法中说。三贮积谷帛。昔云。俭开三十六石。
出善生经。余自披捡真伪二本并无。举世梦
传。涅槃云。声闻僧者无有积聚。所谓奴婢仆
使库藏谷米盐豉胡麻大小诸豆。若自手作
食。自磨自舂。种种非法故。若有说。言如来听
畜非法之物。舌则卷缩。僧祇云。若比丘籴粟
时作念。此后时恐贵。今籴此谷。我当依是。得
诵经坐禅行道。而不言多少。准酌一夏之粮。
亦随时料其丰俭。盐则准前谷量。尽形药中
加法亦得。律中比丘道行。得大麦小麦班豆
粳米。佛开受之。安置囊幞内盛之。应合净
施。故文中。诸比丘得道路粮。开受净人赏举。
复卷具有说净方法。四畜诸僮仆。增一云。
长者将女施佛佛不受。若受者渐生重罪。因
说欲过罗刹女等事。僧祇若人云施僧奴。若
施使人。若施园民妇。一切不应受。若言施供
给僧男净人听受。若施别人一切不得。若施
净人。为料理僧故。别人得受。若施尼僧乃至
别人反前。唯言女净人为异。今诸伽蓝。多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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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或卖买奴婢者。其中秽杂孰可言哉。岂
唯犯淫。盗亦通犯。深知圣制不许。凡岂强
哉。僧祇毕陵伽在聚落自泥房。王与使人三
反。不受云。若能尽寿。持五戒奉斋。然后受
之。十诵守竹园寺有五百人。王舍城中也有
十种施无福。一谓施女人。二戏具。三画男女
合像。四酒。五非法语。六器仗。七大刀。八毒
药。九恶牛。十教他作。如是施五畜畜生。律中
比丘畜猫子狗子乃至众鸟。并不得畜。僧祇
若人施僧一切众生。并不应受。众生者。马驴
猪羊獐鹿。如是一切自馀野鸟兽等。若见比
丘不受云。我当杀之。应语令自施水草守护。
勿令伤害。不得剪翅笼系。若能飞行自活者
放去。莫拘之。善见若施牛羊不得受。若云施
乳酪等五味得受。馀一切畜生亦尔。涅槃经
中。比丘之法。不得卖买生口等。伽论为塔故
受驼马驴。今有施佛法家畜生。而知事有卖
者并不合圣教。十轮若施四方僧物田宅。净
人不与持戒反与破戒。自恣受用。并与白衣
同共食啖。因此刹利居士皆入阿鼻。日藏分
云。于我法中假令如法。始从一人乃至四人。
不听受田宅园林车马奴婢等常住僧物。若
满五人乃得受之。大集亦同。四分乘乘戒中
开。老病得乘男乘女乘尼骑。如瞻病法。僧祇
船车牛马等乘。无病不合。唯因水中船行者。
得六畜钱宝。若元作自畜之意不合。若拟净
施与他。依律文开。僧祇十诵善见云。若病人
得者。令净人畜。为贸药故。若多人与药钱直。
得置毡褥底。眼暗未时。手触在无不犯。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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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利夫人。施僧布萨钱。佛言听受。准义付他。
又居士持金银与僧。作寺食堂园田。比丘不
得受犯吉罗。应付净人口得处分。若施作饮
食衣药卧具。亦不自受。若受后作衣服用得
吉罗。应付净人。杂含云。自今已后。须木直索
木。乃至须人工等。亦直索之。慎勿为己受取
金宝。则破四分人解。律云。若为作屋故。求材
木竹草树皮得受。不应自为身受(若文不了引经自明)。馀
如正解。七听畜重物。毗尼母。别人听受刻镂
大床。唯除金宝。若绵褥者他施已成者。十诵
开受。毗尼母四分。氍毹等等他施听受。广
三肘长五肘。净施畜。若铁瓦瓶等铜盆铜盔
等器别人得受。八者佛不开者。善见云。不得
捉一切谷除米。若施器仗者。僧应打坏不得
卖。施乐器者不得捉得卖。增一云。若得金宝
施。咒愿已还反施主。涅槃云。若有人言。如来
怜悯一切众生。善知时宜。说轻为重说重为
轻。观知我等弟子。有人供给所须无乏。如是
之人。佛则不听受畜一切八不净物。若诸弟
子。无人供须。时世饥馑饮食难得。为欲护
持建立正法。我听弟子。受畜奴婢金银车乘
田宅谷米。卖易所须。虽听受畜如是等物。要
须净施。笃信檀越。如是四法所应依止。我为
肉眼诸众生说是四依。终不为慧眼者说。若
有三藏反上说者。亦不应依。又说八不净财。
十馀处文皆极毁破不令畜服。又云。若优婆
塞。知此比丘破戒受畜八法。不应给施。又不
应以袈裟因缘恭敬礼拜。若共僧事死堕地
狱。十轮经说。据不知持犯者。并须恭敬。又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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槃经。穷终极教不用。亦得以护法故。小小非
要。三明畜罪轻重。八中六七金钱绵褥得堕
以违净施故。馀则吉罗。畜者亦少。四交贸轻
重。若以此八贸衣犯舍。以衣得宝绵毹亦舍。
若得馀六并得吉罗。若以衣宝相易皆堕。贸
馀六种吉罗。六自相贸皆吉。得衣宝者皆提。
此谓与俗人增减。与五众得小罪。多论若说
净钱宝。后贸衣财。作三衣钵器。入百一物数。
不须说净。已外须说。若犯罪者。悔于僧中。已
用钱宝。贸衣财及百一物者。不须舍之。已入
净故。已外成衣不成衣。一切说净无罪。正解
本戒。此是畜宝戒九。十是捉宝戒。文言。手
捉别时意也。具四缘。一是钱宝。二知是。三为
己。四受取便犯。此之一戒人患者多。但内无
高节。外成鄙秽。不思圣诫严猛。唯纵无始贪
痴故。律言。非我弟子。准此失戒矣。又云。佛
告大臣。若见沙门释子。以我为师。而受金银
钱宝。则决定知非沙门释子。又杂含云。若为
沙门释子。自受畜者。当知五欲功德悉应清
净。又增一云。梵志书述。若是如来者。不受珍
宝。故略引多文。證成非滥。佛世尊。欲增尚弟
子。令弃鄙业远超三界近为世范。今乃反自
坠陷。自畜自捉。剧城市之商贾。信佛法之烟
云。反自誇陈妄排法律云。但无贪心。岂有罪
失。出此言者。妄自矜持不思位是下凡。轻拨
大圣。一分之利尚计。不及俗士高逸。何异螳
螂拒轮之智。不殊飞蛾赴火之能。岂唯畜捉
长。贪方生重盗之始故。略述诫劝有智者。临
境深思。涅槃云。若能远离八毒蛇法。是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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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圣众福田。应为人天供养。清净果报。非肉
眼所能分别。又云。祇桓比丘。不与受金银者。
共住说戒自恣。一河饮水。利养之物。悉不共
之。若有共僧事者。命终堕大地狱。智论云。出
家菩萨。守护戒故不畜财物。以戒之功德胜
于布施。又涅槃第十一卷下文云。菩萨持息
世讥嫌戒。与性重无别。广有明文。息世戒者。
即白四羯磨所得。诸文如彼恒须细读。四分
钱者。有八种金银等上有文像。僧祇生色似
色皆提。生色者。金似色者银(似犹像也)。钱者随国
用。一切不得捉。捉得提。应僧中悔。多云七
宝者。金银摩尼真珠珊瑚车渠马脑。当取犯
舍堕。莫自手取。如法说净者不犯。若似宝铜
铁虎珀水精伪珠鍮石等。以五种取为畜故
者吉罗。不应自取。如法说净得。若捉金薄金
像藏。举自他宝并堕。不犯此戒。若似宝入百
一物数。不须作净。皆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
长物。若不入百一数。如前说净。僧祇云。不净
物者金银钱。不得触故。馀宝得触故名净。不
得著故名不净物。若不净者。自捉使人一切
皆提。若相成就国土不用得越。若凡得钱及
安居衣直。不得手取。使净人知。无者指脚边
地语言。是中知著地。已自用叶砖瓦等。遥掷
覆上。后将净人令知持去。不可信者。令在前
行。若可信者。任意掌举。四分是中舍者。告可
信人来已云。此是我所不应汝。当知之。若彼
人取还与比丘者。当为彼人物。故受敕净人
掌之。若彼为比丘。贸衣衣钵等。应持贸易
受持之。若彼优婆塞。取已与比丘净衣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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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持之。若不语彼人知是看是突吉罗。僧祇
若知佛法僧事者。有钱宝欲举赏。若生地使
净人知。覆处死土使比丘堀。若净人不可信
者。裹眼三旋。然后知地已内钱坑中。若散落
者。得以砖瓦掷入。如是作已。如前裹眼使去。
后欲须时。如前方法至钱宝处。净人不可信
者。还裹眼三旋。将来取之。若施主作金碗。令
比丘受用。为得福者。当持食来时。舒手示器
应言受受受。三说已食之。不得触器四边。赞
叹手捉。此是后九十中。多论五种受。一以手
受。二以衣取。三以器取。四言著是中。五若言
与是净人皆犯舍。下三众亦不得畜。畜得吉
罗。僧祇若身者。一切身分。乃至手脚等。若
身相续者。谓系三衣纽。乃至钵盂中皆舍堕。
多论五种长物。一重宝。二似宝。三若衣衣财
应量已上。四一切不应量衣及衣财。五一切
谷米。重宝舍与同意净人。罪僧中悔。若钱宝
比丘不得畜。若僧中次行者说净。馀似宝及
百一物数。一切舍与同心净人。罪作吉罗悔。
钱宝说净有二。若白衣持来施与比丘。比丘
言。此不净物我不应畜。若净当受。即当说净。
二者净人言易净物畜。即当说净。若彼此不
语取得舍堕。若舍与白衣。不得与沙弥。僧祇
云。目连将专头沙弥。往阿耨达池。取金砂拟
安佛澡罐下。乃至老比丘。将沙弥还本村。眷
属以道行无食。以钱系衣内在道。并为非人
左绕。以土坌之骂言此不吉利。各以事白。便
俱令弃之。非人并为作礼。右绕而过。此犹可
治故逢幽责。如池神讥类。馀有未忏必遭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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戮。同颊肿之俦。律不犯中。开缘如上。若彼人
不肯与衣者。馀比丘当语言。佛有教。为净故
与。应还他物。若又不与自往语言。佛教比丘。
作净故与。汝不还我者。此物应与僧塔和尚
知识及本施主。不欲令失彼信施故。贸宝戒
十九。多论云。此以说净宝。转易与他求利。当
与他时。得舍堕。此与贸衣五种不同。如戒疏
说。律中以财物易钱宝故犯。但无衣食为异。
五缘成。一是钱宝。二互相易。三决价。四为己。
五受犯。五分应对僧悔。不得向二三人前。律
不犯中。若以钱贸璎珞具。为佛法僧。若以钱
易钱。亦为佛法僧者得。贩卖戒二十。多论四
义制。一为佛法增尚故。二为止斗诤故。三为
成四圣种故。四为长信敬不生诽谤故。论犯
六缘成。一在家二众。二共同交贸。三决价。四
为己。五自贸易。六领受犯。律令净人贸。准馀
部双开。四分衣药交贸。争价高下数数上下
皆犯。多云。此贩卖堕。一切堕中最重。宁作屠
儿。何以故。屠儿止害一生。贩卖一切俱害。不
问道俗贤愚持戒破戒。无往不欺。常怀恶心。
设若居谷。恒希天下荒饿霜雹灾变。若居盐
积贮。恒愿四远反乱。王路隔塞。多有此过故。
此贩卖物作塔像。不得向礼。又云。但作佛意
礼之。设与僧作食。及四方僧房一切不得住
中。持戒比丘。不应受用。得罪若死得。羯磨
分之。所以尔者。以此贩卖业罪过深重。若生
存时。僧得用者此比丘言。虽贩卖有罪。犹得
作福续作无已。今不听僧食用。无供僧福。后
得重罪。以此因缘。不敢更作。比丘既死。无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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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理。故得分之。若贩卖食咽咽堕。作衣者著
著堕。作卧具随转转堕。故重结。五百问云。治
生得物。他人犯舍。若穷厄无食处。使白衣作
食。治生道人白众言。此非我物。得食不者犯
堕。若施俗人。俗人与僧不犯。僧祇若籴谷时。
此后当贵籴时越。粜时堕。若恐后贵。拟自食
行道。到后谷贵。食长或与师僧作功德。馀者
出粜得利无罪。诸药草等亦尔(衣钵不为利后卖不犯)。十诵
若相似贸似相。如衣钵澡罐瓶户钩四药交
贸。不相似者。以衣易钵一切堕。若可舍物金
银钱籴粟。或用粟买物。若可食啖口口吉。可
作衣著著提。五百问云。有求利贩卖作福无
罪耶。答此人尚不免地狱。何况得福由。不随
佛语故非供养。四分中。贩卖买三事。但为利
故买卖俱堕。十诵中。据一物为语。多论若众
僧衣。未三唱得益价。若三唱已不应益。以属
他故。若众中三唱得衣。设悔不应还。十诵若
卖买前人悔。七日内者还之。若过不应。四
分文不了。此是私卖买也。五分使净人易时
应心念。宁使彼得我利。我不得彼利。比丘共
僧贸易。应陪者当使价均。然后交博。若贫无
可陪僧。必知贤善知足听直与。四分衣法中。
有贵价衣。令净人贸易。无净人者。乃至遣比
丘贸易。准此开之。必有净人亦制与罪。僧祇
若自问价。若使人问价。作不净语。争价高下
皆越。得物堕。四药随轻物重物。净不净物。一
切相贸得提。肆上有衣。其价已定。比丘赍直
来与物主。虽摇头作与相者。比丘亦须语言。
此直知是物也。若估客物直。五十而索百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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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以五十知之。如是求者。不名为下。若前
人欲买此物。比丘不得抄市。当问言。汝止未。
若报云。我休者比丘方云。我以是价知是物
好不。比丘自贸抄市者越。若僧中买物得上
价取。若和尚阇梨。取不得抄上。若营事。比丘
雇匠作不净语。乃至为僧月直市油面等不
净语者越。自为得物入手犯堕。净语者。以是
物价。知是好不不净语。分别价者索几许等。
若市买物。得嫌诃说实前人物。此好此恶。粗
细斗秤大小香臭者无罪。五百问。若自举物
价。前人信之贵取故犯盗罪。僧祇若食残持
博稣油等。作不净语犯舍。雇治革屣。作不净
语越。若前与食后治。前治后与食无罪。乃至
残食雇治草土等。准前多论如贩卖戒中物。
或方便有罪。果头无罪。如为利居盐谷。后得
好心。即施僧作福。或果头有罪。如为福籴米
不卖。后见利便卖。以利自入。即是方便无罪。
言得施者。谓一切俱舍忏也。律不犯者。听五
众出家人共交贸。应自审定。不应共相高下
如市道法。不得与馀人贸易。令净人贸。若悔
听还。若稣油相易者无犯。准上衣法。得令净
人作者。谓据有者言之。十诵三度语索不得
者。觅净人使买。净人不知市易。当教以尔所
物买是物。应知好恶。思量得者不犯。此贱彼
贵有利不犯。畜长钵过限戒二十一。五缘成。
一先有受持钵。二更得。三如法钵非馀油琯
等。四不净施。善见买钵未还直不成受。主言
但受。亦不成受。不犯长。若度价已熏讫报令
取过限者犯。五过十日便犯。馀如长衣戒。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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钵戒二十二。六缘。一先有受持钵。二减五缀
不漏。三从非亲乞。四为己。五乞如法钵。六领
受便犯。五缀满不漏吉。事希少故。广如戒疏
中。律不犯者。五缀漏若减。漏更求新。若从亲
里索。从出家人索。若为他他为己。不求而得。
自有买畜皆不犯。自乞缕使非亲织戒二十
三。多云。有三义制。一为除恶法故。二为止诽
谤故。三为成四圣种故。四缘。一自乞缕。二
使非亲织。三不与价。四织成犯。十诵若为无
衣故。从非亲乞缕。欲作衣亦吉。若少衣止得
乞衣。少缕止得乞缕。五分自行求缕。雇人作
衣亦堕。四分若织师与线者。俱亲不犯。与线
者非亲。看织作繀一切吉罗。不犯者。若自织
作钵囊革屣囊针毡禅带腰带。作帽作𧙕。摄
热巾革屣巾。一切不犯。劝织师增衣缕戒二
十四。论犯六缘。一非亲居士虚心辨缕遣织。
二本期有限。三知有限。四劝赞好织许直。五
彼为增缕。六领受便犯。四分若求衣不得吉
罗。不犯者。减少求。从亲里索。出家人索。他
为己者。夺衣戒二十五。五缘。一是大比丘甄
下众非行类故。二本规同行。三者不定与。前
人决定取多生恼故。四句中二句。初受与俱
决定。二决定与而受者不定。夺取重犯。若与
受俱不定者吉。四瞋夺。五得属己。四分不犯
者。不瞋恚言。我悔不与汝衣还我衣来。若彼
知悔即还。若馀人语便还。若借他衣著。他著
无道理。还夺取不犯。若恐失恐坏。若彼人破
见戒威仪。若被举灭摈应灭摈。若为此事故
有命梵难。一切夺举不藏者。畜七日药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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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二十六。辨明四药体状立义加法是非。广
如下卷及戒本疏。五缘成犯。一是七日药体。
若直手受。不加口法亦无长罪。二明作二受
竟。三不说净。四畜过七日。五无缘犯。律不犯
者。若过七日药。稣油涂户向。蜜石蜜与守园
人。第七日药舍与。馀比丘食。若未满七日。还
彼比丘。用涂脚然灯也。过前求雨衣过前用
戒二十七(二戒并由过前故合制)。过前求五缘成。一是雨
衣。二过前求。三自为己。四彼与。五领受犯。
过前用四缘。一是雨衣。二时中得。三过前受。
四过前用犯。四分十种衣中。比丘取雨中浴。
彼应三月十六日求。四月一日用。若二过前
求用犯舍。僧祇此衣不得。受当三衣。不得净
施。不得著入河池中浴。小小雨时不得用。不
得裸身。当著舍勒。若著馀故衣。不得著种种
作事。若露地食应持作。障幕诸师不曾见此
衣。谓如傀儡子戏围之类。今不同之。犹如三
衣披用。僧祇常须大雨时披浴。若雨早止垢
液者。得著入馀水中洗。多论云。三月十六日
应求。应作乃至四月十五日亦尔。畜法者。得
用浴担持行来。长丈二尺广六尺。以夏多雨
故为护三衣。若行路觉欲雨。取此衣覆身上。
若大雨在路。须脱三衣。襞举著此衣行。雨中
于露浴。亦著此衣。此浴衣语。通以受湿故名
浴。非唯著洗浴也。若著馀衣浴。须以水薄洒
此衣。令湿不得燥置得吉。由此是浴衣故。僧
祇四月一日用。八月十五日当舍。五分若过
限不作馀衣。受持净施。不施人者吉。僧祇至
时唱言。大德僧听。今僧舍雨衣。三说已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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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十六日(准此受时亦应通唱)。律不犯者。若舍作馀用。若
著浴若浣若举者。过前受急施衣过后畜戒
二十八(是亦二戒合制。不同一衣)。过前五缘。一是急施。律
云。本是夏竟衣。为缘开前受。若受便得。不
受便失。二知是急施。三过前。四无缘。五受便
犯。过后五缘。一二同上缘。三是十日内。四不
作净。五过限便犯。事希法隐。略知大途。馀如
疏本中广明。时非时法有难兰若。离衣戒二
十九。六缘。一是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时。三有
疑怖处。四置衣在村。五无因缘。六过七夜犯。
四分疑者。畏有贼盗。十诵疑失一水器。怖畏
者。乃至恶比丘畏。言村内者。僧祇寄著可疑
俗人家(以不良家知。此比丘无衣随身)。五分上二衣中。随所重
者。听寄一衣。不得寄下衣。以随身故。礼拜入
寺。乞食不得单著。但得寄一衣。明两缘者。僧
祇夏三月在兰若恐怖处。开置一衣村内。不
作日限。五分夏中不许离衣。要待后安居竟。
贼难恐怖因缘。得寄白衣家。不作日限。唯须
十日一度往看。恐有湿烂虫齧等过。善见兰
若处僧坊坚密。不须寄衣。无者得寄六夜一
看见衣。已还兰若所。上来诸部。恐有急难贼
怖。则开寄衣。不作日限。必有他缘。方制六
夜。四分初缘。因兰若贼劫。佛令置一一衣村
内。不制日限。后因聚落比丘起过。更开缘至
六夜。而不显缘相。致令古师妄执。今准诸部
明文。有缘皆开。五分有恐怖者。不限多日。如
上更开塔僧事和尚阇梨事及他事。皆听六
夜留一一衣白衣处。明了论中。兰若比丘。夏
安居中。须往馀处听法不可恒将三衣听。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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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馀处。六宿不失。至第七日还取衣。过第七
夜已。如前寄之。事若未竟中间恒许。律不犯
中。已寄六宿。至第七夜。明相未出。前若到衣
所。若手捉衣(谓兰若俗人家女人处必捉衣)。若至掷石所及处。
若舍衣馀同聚落离衣戒。说回僧物入已戒
三十。具四缘。一是通计僧物。二作许想。三回
向己。四入手便犯。律云。僧物有三种。一是已
许僧(谓通明。施僧而未分僧别二异。此回犯舍也)。二为僧故作未许僧(谓俗
家为僧作床褥器具供僧之物。此回得吉罗也)。三已与僧者已许僧已舍
与僧(此决施于僧不许别属。回犯弃)。僧祇若人持物来问僧。何
处布施。答言。随汝所敬处与。若言何处果报
多。答言施僧。若言何者持戒清净。答言僧无
犯戒不清净。若言我已施僧。今施尊者得受
无罪。若言此物置何处。使我常见受用。答某
甲比丘。坐禅诵经持戒。若施彼者长见受用。
四分若物许僧转与塔。许四方僧回与见前
僧。许比丘僧迥与尼僧。许异处回与异处。乃
至许异处回与此处。一切吉罗(并谓未决定。若决别施随前犯)
僧祇回此彼畜生物越心悔。十诵多论。若檀
越施此自恣僧物。回与彼自恣僧者。物应还
此。比丘作吉悔。若不还此僧。计钱成重。乃
至此彼一人物迥亦成重。准此定属僧次。回
与他人成重。律不犯中。若不知。若已许作不
许想。若许恶劝与好者。一切不犯。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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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之三)


九十中小妄语戒一。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
妄业熏积识种尤多。故随尘境动便虚构。不
思反流之始但愿毕世之终。以此安生为要。
当死定非排业。良可悲夫。加以犯无定境。起
必依心。但使违内想心。不论外缘虚实。一切
皆堕。六缘。一是人不简道俗。二作人想。三违
想说。四知违想说。五言了。六闻解。多论妄
语两舌恶口相历作四句。一是妄语非两舌
恶口。传他此语向彼说。以不实故是妄语。不
以分离心故非两舌。耎语说故非恶口。馀句
类上有无可知。成论云。馀口三业。或合或离。
绮语一种必不相离。善生经。有人于十业道。
一时作二三四乃至八事。不得作十。以贪瞋
不得一时故。其馀八事六处遣使自为二事。
一淫他妻。二谓无业道。四分五分。因法师
比丘常好论义。以是为非。以非为是。馀人问
故。答云。我实知非耻堕负处。僧中妄语罪重
百罗汉前。多云。不妄语法者。若说法义论传
语。一切是非莫自称为是。常令推寄有本则
无过也。不尔斧在口中。律云。见闻触知违想。
说乃至所见异所忍异所想异皆是妄语。又
有三时前后知是妄语吉罗。正口言妄者堕。
若僧说戒时。三问忆念罪而不说吉罗。善生
若有疑心无疑心。若见闻觉知若问不问。异
本音者是名妄语。若言不大见闻亦犯。若破
相说无覆藏说非犯。若异音说前人不解。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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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倒语。若发大声不了语。若有所说前人不
解并犯。僧祇屠儿等逐畜生走。问言见不不
得妄语。不得示处。应令看指申等(应方便引接令畜生远去)
十诵若语高姓人。云是下姓人者犯堕。若语
两眼人。云汝一眼得妄语提。又轻恼比丘故
提。若语一眼人。云汝是瞎眼人得轻恼他堕。
四分不犯中。但称想说故不犯。文如注戒本
中。骂戒二。智论一人生国中皆共作因缘。谓
内法与外法为因缘。如恶口业故地生荆棘。
谄曲心故地则高下不平。悭贪多故水旱不
调地生砂砾。不作上诸恶者地则平正。如
弥勒佛时。人行十善地多珍宝。律云。佛言。凡
有所说当说善语。不应恶语便自热恼。乃至
畜生闻毁惭愧。况于人也。六缘。一是比丘。十
诵五分。毁下四众皆吉罗。二自出毁訾。伽
论传他语。为他骂皆吉。三知是毁訾。四作折
辱彼意。五言了。六闻知。十诵六诤本者。瞋
恨.恶性.贪嫉.谄曲.无惭愧.邪见。四分恶法
种类毁訾者六品。言卑姓家生业行亦卑。伎
术工巧亦卑。若言汝是犯过人(依实亦犯)。汝多结使
人。若盲若秃瞎人。有三行骂法。初面骂者。
言汝是除粪家生等。二喻骂者。汝似除粪种
等。三自比骂者。我非除粪种。乃至我非贩卖
杀牛羊跛躄人等皆堕。二者善法骂。亦有三
种。面骂者。汝是阿练若乃至坐禅人。馀二骂
例知。了了说者皆吉。僧祇云。若以上恶法。毁
馀比丘及父母。言汝父母是者得提。汝和尚
阇梨是偷兰。汝同友是越毗尼。馀有中下恶
法行骂。父母和尚同友等。并递减一等。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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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外更加。是中有如是人亦犯(谓小姓比丘与大姓者共住。云此
中有小姓比丘)。又云地有金藏。好令人斗诤。律中迦
叶举造房僧过。即日出城宿。佛诃但举非人
等馀类。不举迦叶。以护人心故。不犯中。相利
故说。为法故说。为律故说。为教授故说。为亲
友故说(上皆内无嫌恨慈济故示恶语)。或戏笑(但犯吉罗)。或因语次失
口。或独处说。或误说皆不犯。十诵有比丘说
他罪。诸比丘知是人身业不净。能于四重饮
酒杀草非时食妄语作者。应语莫瞋诤相言
也。两舌戒三。具六缘。一是比丘。二说鄙恶
事。三传于彼此。四分离意。五言了。六闻知。
律云。两舌者。彼此斗乱令他破也。僧祇以恶
法告言。某甲说汝是。无有上中下法。欲令他
离向已若彼离不离皆堕。多论说已更说堕。
若不传彼此语。但两边说令离散者一切吉。
律不犯者。破恶知识恶伴党和尚同师亲友。
于僧塔庙作无义利。破如是一切无犯。共女
人宿戒四。五缘成。一是人女。二室相成。三共
同宿。四知同宿。五随转堕。律中女者人女有
智命根未断。室有四种。一四周障上有覆(即同在一
堂内。中有隔者。准论不合)。二前敞无壁(即长行房檐下。两头有障)。三虽覆而
不遍(即周匝同一院门。上通覆开中央)。四虽覆遍而有开处(谓通覆障。上
少开明孔)。此等四室比丘与女人同宿。或女人后至。
或比丘后至。或二人俱至。若亚卧。随胁转侧
一一波逸提。若与畜生(准僧祇。大母畜生亦犯堕)。若人黄门
二根人宿一切吉罗。比丘昼日卧。女人立者
(女人若坐犯屏堕)。十诵乃至罗汉不与女人同宿。如
熟饮食人之所欲。女人欲男亦尔。此律以罗
汉为缘起。尚被淫恼。馀凡何须拒抗。多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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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若都集堂同障内。设使堂中有诸小房。房
虽各别以堂同故犹是一房。若多房共一户
亦犯堕(即并部平头率多同户房)。覆者乃至衣缦作屋。壁者乃
至高一肘半共宿皆犯。若大屋相接。乃至一
由旬同一户出入皆犯。所对境者乃至同行
等戒。皆谓女人能受淫者。馀石女小女等但
犯吉。十诵若在室中通夜坐者不犯。必应多
人共处有明不睡者。僧祇一房别户有隔无
犯。若佛生日转法轮日。乃至大会通夜说法。
若露地风雨寒雪。当入屋内正身坐。若老病
不能坐者。当施障隔。不得用疏物。高齐肩腋
下至地。不得容猫子过。若道行入村宿。当别
房别隔。若无屋者乃至如前作(皆谓以衣服被。从房堂内壁直当门
中央。隔出至舍前檐。令与两头相当。是为二室不但帘床也)。若无隔者。女人可信。
应语女言。汝先眠我坐。比丘欲眠语令起。我
欲眠汝莫眠。汝若眠者汝无福德(准如诸部男子自伴)。多
论与十女人宿十堕。随一一起更卧。随一一
转各各得十堕。若白衣舍。与女人并房不闭
户吉罗。五分同覆异隔。若大会说法若母姊
妹近亲患者。有知男子自伴。不卧者不犯。律
不犯中。若先不知室内有女宿。若屋有覆无
障。或尽覆半障。或尽覆少障。或尽障不覆。或
尽障半覆。或尽障少覆。或半覆半障。或少覆
少障。或不覆不障露地不犯。若此室中。若行
若坐不犯。若病卧被缚命梵等难并不犯。共
未受具人宿过限戒五。五缘成。一未受具人
男女馀义如别。伽论云。已二夜共沙弥宿。第
三夜共女人宿得二提。二三四缘同前戒。五
过三夜犯。律云。共宿至三夜。明相未出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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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去(准此不去吉罗)。至第四宿。若自去若使彼去。善
见至第三明相未出不避者。亦不犯(谓不犯提)第四
宿。初夜随胁著结堕。十诵若通夜坐。若病得
与沙弥过限宿。病人卧者开。馀不病比丘不
应卧。母论至第三宿无去处者。比丘不应卧。
结加趺坐至明相现。至第四宿又无去处。明
相欲现时。遣去若自去(准此必须第四宿离之若初夜即坐者不成开)。五分
与同宿不犯者。常坐不卧。若互半卧(非谓护明相。皆四
夜通夜不卧开)。僧祇至第四宿。因大会道行等缘。如前
戒张障幔。不者过三夜犯。犯竟若未忏悔。复
共宿者。转长罪无二夜开。悔过已当别房宿
更得二夜。多论有四句。或人一室异。或室一
人异。或人室俱一俱异皆堕。律中与畜生男
过限宿吉。开缘同上。与未具人同诵戒六。五
缘。一是佛说法。二字句味。三未受具人。四齐
声同诵。五说言了即犯。律中法者。佛所说。声
闻所说。仙人诸天所说。若口授若书授说了
了犯堕。若师不教言。我说竟汝可说者师吉
罗。僧祇若声闻弟子馀人等说。为佛印可者
犯堕(决四分不了文)。善见一切三藏佛说者。罗汉结集
者。同诵得堕。若自撰集。文字乃至俗书。非佛
说故不犯。十诵随一品一章一段各得堕。此
律但云同诵。不简文句多少。多论若二人俱
经利并诵无犯。若比丘无处受法。乃至得从
沙弥尼受。但求持戒德重人作證明伴。亦得
从白夜受法。但不得称阇梨如是例知。但消
息令不失威仪。律不犯者。云我说竟汝说。一
人诵竟一人书。若二人同业同诵。若错说彼
此一切不犯。向非具人说粗罪戒七。多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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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塔坏像不说他粗罪。则破法身。不问前比
丘有罪无罪皆堕。七缘。一是比丘及尼。二犯
初二篇罪。三知犯。四无僧法开。五向未受具
说。六言词了。七前人闻知。五分尼向白衣。说
僧汎尔小小罪过皆堕。僧祇若人问言。某甲
比丘。犯淫饮酒者答云。彼自当知。若已作法。
人问者倒问彼言。何处闻。答云某处闻。比丘
云亦某处闻。因俗女来寺六群示之。此人犯
僧残。俗女说偈云。出家已经久。宜应修梵行。
童子戏不止。云何受人施。十诵云。有诃云。佛
法中乃有是痴人。应答云。我家广大种种皆
有。律云。若说上二篇犯堕。下诸篇及自说己
罪。若说下三众罪。一切吉罗。又有五事。若说
名字.若种姓.若衣服.若房舍.若相貌皆堕。
不犯者。若不知。若粗恶不粗恶想。若白衣先
已闻粗罪者一切开。实得道向未具者说戒
八。问凡夫无圣不可得犯。圣人奉戒一制不
犯。用制何为。答制圣为遮凡。若后向说即知
是凡为护大妄不令有犯。岂非是要也。与女
人说法过限戒九。六缘成。一是人女。二知。三
不请。四无有智俗男。五言章了。六过五六语
便犯。若不请者听齐五六语。若请说若问义
随多少。五分由五六语得解故便制戒。四分
五语者。色受想行识无我也。六语者。眼耳鼻
舌身意无常也。不得更增一句故。僧祇中。说
六句已云。使汝速尽苦得堕。律云。有智男子
者。解知粗恶不粗恶事。多论有智男子解人
情语可作證明。若中边不同者不听。必是俗
人。出家不得。以事同故。正使僧集。若多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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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男者不得说之。女谓能受淫者。若为尼说
得。僧祇若盲若聋亦名无人。一盲一聋。此二
当一人。若眠亦名无人。若母姊妹等亦犯。若
减七岁。若过不解好恶义味。亦名无智男子。
馀如大疏。中含云。凡有人请问法义者。答云。
欲问便问我闻已当思。律中若说不了吉罗。
不犯者。若五六语。有智男子前过说。若无有
智男前请应答。广说授五戒及法。授八关斋。
及说八斋法八圣道十不善法。女人问义不
解广说。若错者一切不犯。掘地戒十。多论不
掘地坏生三益。一不恼害众生故。二止诽谤
故。三为大护佛法故。若佛不制此二戒者。国
王大臣役使比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不复
役使。得令静缘修道发智断惑。是名大护。五
缘犯。一是生地。二作生地想。三自掘使人。四
使人时不作知净法。五伤则犯堕。戒缘为修
治佛讲堂。为世尊所诃制(今人多因福造罪。谓妄侥倖可悲哉)。律中
地者若已掘地。经四月被雨渍还如本。若用
锄钁耒。或椎打刀刺。指掐扴伤。地上然火。
但使地作地想一切皆堕。若不教言知是看
是吉罗。十诵若颓墙土石底蚁封土聚。若掘
吉罗。若掘泥处乃至没膝吉罗。除为僧塔寺
画地作模。若赭土墡土生石黑砂盐地等。一
切不犯。蜀本多论云。生地不生地。生地者。谓
四月及八月。是雨时地相连著。润势相淹。能
生草木名生地。馀无雨时。日炙乾燥。风吹土
起义名不生地。若触此上乾地吉罗。下侵湿
地犯堕。墙根齐湿处乾土不犯。异于地故。虽
被筑治。若湿相淹发起犯堕。屋上墙上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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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伤草犯堕。伤土吉罗。僧祇若转石搭地。扫
地曳木。驱牛马等欲使地平。意伤如蚊脚一
切犯堕。土块一人不胜破者犯提。减一人重
者得。打杙房壁损成功越。先有孔无犯。若外
被雨地。伤如蚊脚提。画地作字亦提。画土末
际无犯。若撤故屋使净人为之。若坏壁使净
人却泥后自得摘。若已曾被雨。使净人摘两
三行。后自摘至基还使净人摘。井池渎汪水。
新雨后使净人抒。若令搅浊。若牛马先涉后
得自抒。以雨水能生地故。大小便时水手摩
地犯堕。若瓶器物木砖瓦等。在露地经雨已
不得自取。取犯堕。若纯沙无罪。半沙者越。若
死土被雨已使净人取。尽雨沾湿际然后自
取。四分若野火烧寺听逆除中间草。若作坑
堑断。若以土灭。若逆烧除之。善见若地被烧
亦名非地。若地有沙以水淘之。四分沙一分
土无犯。若石上厚四寸燥土得取。若野火来
近寺。为护住处故。比丘得刬草。掘土以断火。
若把火烧手掷地不犯。五分若野火来。当打
楗稚唱令。馀如诸部。多论使僧尼掘地。作
知净语提。若教下三众净人。不作知净语吉。
若三众不为三宝利益缘。自坏土木者吉罗。
五分兰若无净人听。比丘以水浇地。剉草布
蹋使成泥取用。僧祇覆处地得自掘(四分文中不了)。律
不犯者。若语言知是看是。若曳材竹木。若篱
倒扶正。若反砖石。若取牛屎。若取崩岸土若
鼠壤等。若来往经行。若扫地若杖筑地。若一
切不作故掘意不犯。坏生种戒十一。具缘如
上。四分云。坏鬼神村者波逸提。鬼者非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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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者一切草木是(言草木为非人所依。故具引诸部通解。恐无知者滥用)。十诵
云。村者。蚊蚊蛱蝶蚁子诸虫。以之为舍也。僧
祇戒本。坏种子破鬼神村者堕(如此会通相同明镜)。律中
五种村。谓根种.枝种.节种.覆罗种(此言杂种).子子
种等。若斫截堕炒钉杙火烧一切并提。若断
多分生草木堕。半乾半生吉罗。僧祇云。根种
茎种以刀中破净。节种者以刀破。叉摘却牙
目净。心种者萝勒蓼等。揉[打-丁+脩]净。子种者十七
种谷脱皮净。火净通五种。五果中。裹核种
(如枣杏之属也)。爪甲净。去核食。火净合食(火净者谓生熟二枣合核)。肤
果种者火净合食(如荜茇桑椹梨奈之类)。若熟时。落地伤
如蚊脚者名创净。去子食。谷果种者火净(椰于
胡桃石榴之属)。𥢶果种者(香茅苏荏之类)。未有子揉[打-丁+脩]。有子火
净。角果种者净法如𥢶果法(大小豆等准此。蒿中含子之草应得火净。
但令相著即得净法尔故)。又云。寺主有谷仓未净。畏年少比
丘不知戒相。先令净人火净讫。乃至尽来恒
言舂去不犯。馀事类知。若以五生种。掷著池
井水中大小便中粪扫中越。死犯提。若草中
行欲令草死越。伤如蚊脚提。石上生衣衣上
生毛食饼生毛使净人知。若日曝知乾得自
剥除。雨后举木越。伤草者堕。净人先举比丘
后佐无罪(四分中。开举木石者。先不知著草上也)。夏中行。畏失道
故。以馀物系草为记。来还解者无犯。泥雨滑
倒。捉草挽断。更捉亦断皆开。水中浮萍不得
拨开。牛马行处得无者。捉土石仰掷空中。言
至梵天上去。若后下时打水开得用(此叩沙门净法)。若
泥作时欲饮水者。得叶中饮。无净人取者。得
就树上叶中饮。不得挽断。高不及者摇取乾
叶。若已衰黄断者越。华生者提。水中翻覆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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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者越。掷岸上堕。若入水洗时。水草著身者。
以水浇令入水。若断朝菌吉罗。善见云。若须
华果攀枝下使净人知。亦得抱净人取。律中。
比丘道中行妨草者。听以竹压草。若石木镇
(准前暂时)。五分凡诸草木若有。所须语净人言。汝
知是。若不解者又语言。汝看是。若不解复语。
我须是。若不解复语。与我是坏地亦然(皆谓知。比
丘身不得折损。口不合斫掘。方乃静缘心净)。若生草覆道。开路故枝折
叶落。不故作不犯。十诵一时坏五种子五波
逸提。此律一叶坏多种。随多少结。乃至前戒
令净人掘。随掘随堕。不同僧祇取前事止方
结。四分中。若五生种如柳榴之类。就地离地
坏皆犯堕。非五生种。如离地槐櫰榆柏之属。
已萎者得若与地连得堕。若离地色未改者
吉罗。名坏相也。不犯者。言看是知是。若断乾
枯草木。若于生草木上。曳村曳竹正篱障。若
拨墼石若取牛屎。若生草覆道。以杖披遮令
开。若以瓦石拄之而断伤草木。若除经行地
土。若扫经行地。若以杖筑地。而误拨生草木
断者无犯。身口绮戒十二。四缘。一自作身口
业绮。二数恼不止。三为僧单白诃止。四更作
便犯。四分云。馀语者云。汝向谁说。为论何事
等一切吉罗。作白已语者堕。恼他者。应来不
来。应坐不坐等身绮也。馀如口绮法。成论语
虽是实语。以非时故即名绮语。或虽是时以
随衰恼无利益故。虽复利益以言无本义理
不次。皆名绮语。即律中。为不恭敬人说法皆
是。善见畏成斗僧默然者得。律云。若上座唤
来不来者吉。不犯者。重听不解前语有参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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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言汝向谁说。为论何事。乃至我不见此罪。
若欲作非法无利羯磨。不与和合唤来不来
不犯。若为作非法羯磨。若不欲知教言莫来
便来不犯。若一坐食。若不作馀食法食。若病
唤起不起不犯。若命难梵难教莫起便起不
犯。若恶心问不与说。若作非法事便语者。若
小语错误一切不犯。嫌骂僧知事戒十三。六
缘。一是羯磨所差。二知是。三如法经营。四说
嫌骂法。五言词了。六前人知闻。五分若单白
白二差人恼者堕。僧差不羯磨。及馀人作此
诬说口口吉罗。四分缘起白二差之。僧祇骂
正拜人倩人倩人更倩人。三人俱堕。因说大
鱼有百头。头头各异。由先为三藏好恶骂人
故。四分若嫌者(面见不闻处。言有爱恚痴)。骂者反上皆堕。若
不受上座言嫌骂吉罗。不犯者。实有其事。恐
后悔恨语令如法发露。便言有爱恚等。若戏
错说一切不犯。露敷僧物戒十四。六缘。一四
方僧床敷。二知是。三露处。四自敷使人。五去
时不自举不教人举。六出门便犯。五分见僧
卧具在露地。以不自敷。不使人敷故而不举
亦堕。到尼寺敷尼僧卧具不举亦提。白衣入
寺。应借僧卧具受用。又俗人家会借僧卧具。
食讫比丘不举亦堕。若知事暴僧卧具在边。
若禅若眠吉。僧祇若僧床上安像比丘礼拜。
手触不举者堕。若多人礼拜悉皆手触。属最
后者犯堕。若春月敷床。后付嘱人知舍去无
犯。若行路中挽乱草坐。已去时聚已当去。多
论露地敷已不嘱人。游行诸房吉。四分彼以
僧物付僧知事言。我今付授汝。汝守护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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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无人者当举著屏处。若无屏处必知无坏。
当持粗者覆好者上。若即时还应便随雨中
疾及时还应往。彼次第作如是方便应去。若
不作初出门堕。若方便还悔一切吉。若二人
同床下座应收。不者堕吉。上座单提。若俱不
收二俱堕。馀空床踞床几等不收。及卧具表
里一切吉罗。若露敷僧物而入房思惟吉罗。
不犯者。若取僧物露敷去时。语旧住人摩摩
帝经营人令知。如上方便者一切不犯。覆处
敷僧物戒十五。五缘。一是僧物。二是屏处。三
自使人敷。四不自举不教人举。五或出界或
过三宿犯。律中彼应语旧住比丘言。与我牢
举。若无人不畏失当移床。离壁高支床脚。持
枕褥卧具置里。以馀粗者重覆。若恐败坏当
取卧具。置衣架上竖床而去。若不作如是出
界外犯堕。若即还不久听二宿界外第。三宿明
相未出。若自至房中。若遣使语知事人。不者
明相出犯堕。强敷戒十六。五缘。一他先借得
安止已定。二知他先住。三作恼意。四强敷中
间。五随坐卧犯。律云。中间者。若头边脚边两
胁边。卧具者。草敷叶敷下至地敷卧毡。若知
他先得而彊宿者堕。十诵若为恼他故。开户
闭户然火灭火。若呗咒愿。读经说法。随他不
乐事作一一堕。律中不犯者。先不知若语已
住。先与开间若间宽不相妨。若亲旧教言但
敷。我自语主。若倒地若病转侧堕上。命梵等
难一切不犯。牵他出僧房戒十七。四缘。一是
僧春冬房以夏房入己牵出犯吉。二先安止
定。三作恼乱意。四牵出犯。律中若自作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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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随所牵多少。随出房一切堕。若牵多人出
一户多堕。一人出多户多堕。若持他物掷著
户外。闭他户外皆吉。僧祇牵他出时。若抱柱
捉户倚壁一一堕。若呵叱随语一一离一一
堕。若瞋蛇鼠驱出越。若云此无益物驱出无
罪。十诵若喜鼾眠应起经行。不能经行应起
屏处。不应恼他。五分若降伏弟子而牵出者
不犯。若将不喜人来欲令自出。出不出吉罗。
牵下四众亦吉。律不犯者。无恚恨心随次出。
共宿过限遣未受具人出。若破戒见威仪为
他举。及摈应摈因此故。有命梵难驱出一切
不犯。前戒是俗处不简净秽。此是僧处。故简
秽也。坐脱脚床戒十八。三缘。一是重屋。二
脱脚床。三在上坐卧犯。用虫水戒十九。四缘
一是虫水。二知有虫。三不作漉法。四随所用
犯。律云。若以草土掷虫水中。若虫酪浆清酪
浆。若渍麦浆。若醋有虫以浇泥草。若以草土
掷中。一切皆堕。教人亦同。五分随用虫一一
堕。律中若以草土掷水中。随河池中鱼虫一
一提。大集云。畜生身细。犹如微尘十分之一。
乃至大者百千万由延。僧祇虫细者三重漉。
犹有者舍去。若用水者日日谛视。无虫便用。
以虫生无定。或先无今有故。五分虫水者。漉
囊所得肉眼所见。若用水虫虫堕。无漉囊不
得半由旬行。若无者用衣角漉之。律不犯中。
不知有虫作无虫想。若虫大。以手动水令虫
去。若漉水洒地。若教人漉者一切不犯。覆屋
过三节戒二十。四缘。一自为己。二自作使人
覆。三至第三节。未竟不去见闻处。四至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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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犯。辄教尼戒二十一。四缘。一不为僧差。二
集于尼众。三说法教诫。四言了使犯。律中
僧不差说法八敬俱堕。日非吉罗。僧祇前三
(在经说戒日十五日后三日)后二(去布萨日二日)。此日去者名为日非
但德须具十人行又布。今但为略法如删补
羯磨。与尼说法至日暮戒二十二。六缘。一是
僧差。二尼众来集。三教诫说法。四日暮。五知
想。六说法不止犯。律中除教授。若受经诵经。
若问若以馀事。乃至日暮。除尼若为馀女受
经至暮。一切吉罗。不犯者。教授尼至日未暮
便休。除妇女已为馀人。若船济处说法尼听。
若与贾客共行。夜说法至尼寺中。若因人请
值说便听者。一切不犯。讥教尼人戒二十三。
六缘。一是僧差。二情存为法。三内心嫉忌。四
说为饮食。五言了。六前人闻知。不犯者。其事
实尔。为供养故。教授诵经受经。若问若戏若
错一切不犯。与非亲尼衣戒二十四。四缘。一
是尼。二非亲。三与衣。四领受便犯。律中除贸
易。若与塔佛僧者一切不犯。与非亲尼作衣
戒二十五。具三缘成犯。一是尼。二非亲。三
随作犯。律中随刀截多少。随一缝一针皆堕。
若复披著牵挽熨治以手摩扪。若捉角头挽
方正安揲。若缘索线一切吉罗。不犯者。与亲
里尼作。若佛塔僧作。若借著者浣染治还主
等。独与尼屏露坐戒二十六。四缘。一是比丘
尼。二无第三人。三在屏露二处。四共坐便犯。
十诵屏处相去一丈堕。丈五吉罗。二丈若过
不犯。僧祇共一尼屏坐。或尼请一比丘食。一
尼共比丘坐。一尼往来益食。益食去时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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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堕。比丘尔时应起语言。我欲起。莫令彼疑
作非法。若尼去者不犯。多论比丘坐住屏覆
处者。无惭愧处可作淫处。律中见闻二屏。如
二不定中说。若盲而不聋。聋而不盲。若立住
一切吉罗。不犯者比丘有伴。若有知人非盲
聋。若行过倒地。若势力持命梵难者。与尼期
行戒二十七。五缘。一是尼。二言许共行。三无
缘。四同一道。五度界犯。律不犯者。不共期。
若大伴行疑恐怖处。若往彼得安隐。命梵等
不犯。十诵开为尼负衣过险径。与尼同船戒
二十八。四缘。一是尼。二共期。三同乘上下。
四入船犯。律中除直度船师失济上下水者
不犯。食尼叹食戒二十九。四缘。一尼三众叹
得食。二知。三受得。四咽咽堕。律云。赞叹者。
谓阿练若乞食乃至持三衣。赞多闻法师持
律坐禅。食者从已至中所得食食咽咽堕。除
饮食得馀䞋衣灯油吉罗。僧祇除旧檀越。乃
至下食已唱等供时。更有馀比丘来。尼言更
有比丘。施主言善哉者不犯。若尼言此十二
头陀者堕。若言多与好食平等与不犯。若言
某甲徒众多闻精进。当通请一众一切犯堕。
若言某甲众主精进。为是比丘故通请二十
人。一人名赞叹。馀者不犯。若有叹食不得舍
去。当展转贸食。若比座垢秽不净。不喜与贸
者当念。此钵中食。是某甲比丘许。我当食者
不犯。若言某甲尊者可常乞食者不犯。五分
若先不知。临食时言好与比丘食者不犯。律
中不犯者。若不知。若檀越先有意。若无教化
想。若尼自作檀越。若檀越令尼经营。若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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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而与食不犯。与女人期同行戒三十。具
犯同尼行戒。律缘以无学为教兴。尚被打几
死。何况凡夫。故云。若村内一界行者吉罗。不
犯者。先不知。若不若期须往安隐命梵缘者。
施一食处过受戒三十一。五缘。一施主期限
一食。二知是。三重过受。四无因缘。五食便
犯。律中开病者离彼村增剧也。不犯者。一宿
受食病过受食。若诸居士请大德住与食。若
次第请与食。若水陆道断等不犯。展转食戒
三十二。十诵云数数食。五分同之。僧祇云处
处食。总一明判云背请戒。五缘。一先受五正
请。不问道俗亲非亲。二食境堪饱足。三无缘
谓病等也。四更异主受正食。五随咽便犯。律
中请有二种。若僧次若别请也。食者饭[麨]乾
(稠粥亦是)。僧祇云。初出釜画不成字是非正食。僧
祇若到俗家。言阇梨今日我家食。即名请处。
若作食未熟欲往他家。应白已去不白去者。
至彼得正食犯二堕。一不白请家。二是背请
大同四分。又律云。病者不堪一坐食令足。施
衣时者。十二月中。随有衣食请处开背。若一
日受众多请。自受一请馀者施人言。长老我
应往彼今布施汝。若不者背前家咽咽堕。背
后家咽咽吉。五百问云。若主人嫌代去者不
得。十诵多论。前家不得随病食。背至第二第
三家渐渐食。至日中不得到第四家。律不犯
者。病时施衣时。若舍请。若请与非食(谓粥饼不正食)
或不足(是正而少不足)。或无请。或食已更得食等不犯。
别众食戒三十三。然别众食。准此律文。但明
别请不论不集。故文云。但请三人食我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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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别众。若依缘起则明乞食。故文云。为摄难
调人自结别众。若依多论。明界内不集。亦明
别请别乞有不集者。僧次亦有不集。今分三
相各明犯缘。引据證别。初明僧次七缘。一有
施主。二是僧次请。三五正食在时中。四食处
成众。五知界内。有善比丘未食不集。六无诸
缘。七咽咽犯。多论若施主就僧界内。二处设
食应布萨处请僧。或送一分食。自处不须展
转。若聚落界内无僧界。二施主各请四人已
上。二处食应打楗稚。互请一人互送一分食。更
有异比丘入。亦更须展转。或先僧次后成别
请。有客遮不许入是。若不遮虽先别请后成
僧次。如上立法此明僧次。言别乞者。善见四
句。一四人同乞。或别乞各不相知。同一主故
同时受食犯。多论若四人各自乞食。共在一
处亦无有过。以非一家故。若别请人。应令作
法门外唱令。但得一人即名清净。若不作法。
界内无人者一切僧。犹得遮食不清净罪。若
准此言。未假界内不集必若尽集。亦结其过。
故文云。别请四人。在僧中次第并坐受食。食
不与僧同味咽咽皆犯。准此以言。僧次一种
唯局不集结罪。乞食别请。若集不集俱结。今
更约缘随相总明。令人识知由过常有。初有
施主。四分多论。不问道俗皆名施主。即明僧
食无别众罪。故多论云。若取僧食。别自受啖
不与僧同。或遮客僧。或不作相是盗僧祇。非
别众罪。广如上卷。二别僧别乞别请三种。先
明别僧即是僧次。五分僧次请者。凡夫圣人。
坐禅诵经。劝佐众事。并为解脱出家者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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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次。唯除恶戒人。若言次第上座者。是僧次
摄。又不知齐几为上座。佛言。上无人者皆名
上座。以法取人。或言禅师等是别请。若言禅
师十人。便除法师律师。甄简异故不名僧次。
十诵善生中。以罗汉法请人不称名字。犹名
别请。为佛所呵。如讣请法中。多论若施主长
请比丘。或作日限。先随意请人各使令定。至
初集日。先无别请一切无遮。大善无过。不能
无遮应打楗稚。众僧集已。先别请者且住一
处。劝化比丘若施主。应立高处举声大唱六
十腊入。若多若少。但得一人即名清净。乃至
唱到一夏及沙弥等。若都无者亦名清净。若
初日不唱。应日日唱。如初日法。若初日唱讫。
若遮不遮一切无过。若不作此二法。若食时。
有遮界内比丘乃至一人。此一切僧得别众
罪。设界内无比丘。故有遮食不清净。若九十
日请。或长请如初日唱。九十日夏讫施主设
有。续供一月半月。即前唱法为清净。不须更
唱。唯僧房卧具。九十日竟日日唱。不者得罪。
若施主就僧界内作食。堂舍不容次第出在
异处食亦得。若大界内有二处。僧祇一日中
二处俱施食。布萨处无过。不布萨处。不请布
萨处一人不送一分食者。此僧犯堕。若施主
别请。僧次四人入僧布萨界内食。或将食入
界别请比丘。应布萨处请僧次一人若送一
分食。若二处三处亦尔。自处不须展转取人
送食。设请人送食已外有异比丘。若遮不与
食者堕。若不尔者。三人已下各各异处食得。
若作意请僧中一人。忽忘不请。在前作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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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置上座头送与彼僧。若道界远者先取食
次第行之。若聚落界内虽无僧界。设二檀越
请四人已上。于二处食应打楗稚。互谓一人
互送一分食。若有异比丘应入。乃至一人。若
不互请送食皆堕。若遮不与一人食亦堕。假
令一处欲如法者。应好隐悉知聚落比丘有
无。不疑者得不尔应打楗稚。不打者知有一
人不来食犯堕。疑有吉罗。若不疑心若打楗
稚。不问有无一切不犯。或先僧次请来。有客
比丘遮不听入即成别众。或先别请有客比
丘来。比丘教化勿遮即成僧次。不能不遮。乃
至唱一人入等。善见别乞四句。或四人一时。
乞。或别别乞各不相知。而同一主一时往受
食者犯。二各各去一时受各处食(四分律中不犯堕)。三各
去各受各食不犯。四或别乞别去一时受食
犯。义云。僧次请人至请家已。门外有比丘不
许入界内者。变为别请。设后食时无人亦犯
堕。若门外僧。与家内相去六十三步外者。食
时外僧乃名别请别众。不名僧次别众。四食
处成众。善见要别请四人俱受成众。即座上
一比丘。覆钵不食待馀三食竟。后一人食不
犯。四分若二人三人随意食。四人若过应分
作二部更互入食。多论三比丘一狂心。三比
丘一灭摈。三比丘在界内一在界外。若狂摈
二人不落僧数。虽四不成。异界不相足数。不
成别众。故须知是好比丘。多论或食僧食若
施主食。各取食分。虽四人已上于别处食。或
共一处食不犯别众。若四人各自乞食。于一处
食亦无别众。律结犯者。据一家并乞四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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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受食。必前后各自受分者得。由自食己食
也。又有四句。一食主是一。尽集无过。二食一
处二。彼此乃异。以食味同故不犯。若界内更
有馀比丘。二众俱犯。三食别处一。如僧尽未
食僧食。或有施主食。有一施主别请四人。在
僧中并坐受食。不与僧同咽咽犯。若彼四人。
先取僧中一口食已。后得益无犯(此谓露地须申手内。若在覆
处不必相接)。四谓食别处别。彼此二众。互请一人互
送一分食。不者二俱犯堕。五界内不尽集。五
分若请比丘僧。应比丘沙弥往。若请二部僧
五众应往。多云。凡别众食必于界内。言界者。
谓众僧结界聚落界。家界旷野处一拘卢舍
界。此诸界内。不得别食别布萨。若僧食竟有
客比丘来。檀越与食。四人已上无罪。以僧食
竟不合同味。无乖别过。若僧未食客来入界。
受檀越食咽咽成犯。别狂痴灭摈比丘。及沙
弥无犯(上沙弥等三人非别众。若不与僧食是盗僧祇。若沙弥是僧次请来。则免四比丘已上别众罪
俱福田故)。四分诸律并云。别请别乞故犯(不言不集)。多论
别请别乞如律。又加食处不集。虽僧次来但
使同界不集。又名别众(如上所列)。善见五种足四不
犯。一不请足四。施主别请。四人一人不去。主
人见少临中。见一比丘即唤与食。是名僧次
(情无简别)。二乞食足四。亦以别请。一人不去。临中
乞食比丘至依次与食。三沙弥足四。四钵盂
足四(别请四人三人身至。一人钵请)。五病人足四(此谓狂痴)。并非别众
得食。律中不犯开七缘。一病时者。下至脚跟
劈。善见云。砂土入中不能行。二作衣时者。自
恣竟无迦絺那衣。一月有则五月是也。三施
衣时者。如前背请戒。道船二行为四五二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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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下至半由旬内来往上下是。六大众集者。
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是。乃至百人长一人
为患(此谓俭时东西二家各设食供。东家成众。西家一人白食处成众。西家一人本是别患。礼时则有俭故开
之。又供具限约不许分送。外乞难得俭故开成)。今京辇设供。每有不依
疏僧阗𨶮门首。请家拒闭不令辄进。大德英
达安然坐食。知外有僧不思命召。亲见其事
过深鄙俗。望诸行者见闻敛迹。五公云。门
外有客比丘不得入者。乃至语往本寺取食
等。广如讣请法中。七者沙门施食时。谓在此
沙门释子外。诸出家者是也。又准论中僧次
不犯。五分衣时。都合九缘。增一云。师子长者
别请五百罗汉。佛言。不知僧次一人福不可
量。因说如饮大海则饮众流。师子言。自今已
后当不别请。佛言。我亦不令别施。以无有福。
师子便平等施。亦不言此持戒犯戒。佛赞。善
哉平等之施获福无量。平等施者施中第一。
贤愚经。以氎施佛。佛让与僧。义意同此。正使
将来法垂灭尽。比丘畜妻挟子。四人已上名
字众僧。漫请供养。应当敬视如舍利弗等。律
明开缘。僧次一种功益自他。病等诸缘但能
自益(谓别请三人。一人若病若行等缘来入。前数自身是开益。他犯别众也)。律中若无如
上诸缘即起白言。我于此别众食中无因缘。
今欲出馀人无缘者亦尔。若有别众食缘欲
入者当白言。我有别众缘欲入。白已随次入。
若有缘不白者吉罗。不犯者。如上所开。取归
妇贾客食戒三十四。五缘。一是上二缘。二知
是。三无缘。四取过三钵。五出门便犯。足食戒
三十五。五缘。一是可足食。二知境足。三舍威
仪。四无缘。五更食犯。律中若饭[麨]乾饭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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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堪饱足故名足食。五缘。一知是饭(由饭等是正定)
二知持来(知为我持来境多是足)。三知遮(知前境食少。虽食不遮于后。若多堪饱。虽食
一口必遮于后)。四知威仪(知行住坐卧四仪。随坏一一犯足故)。五知舍威仪(若坐
床而食。前境堪足。忽低头。取与后分离床之例)。足食已舍威仪。不作馀食
法得而食之(后食若正若不正枝叶华果细未磨饼油蜜等。随得一粒入口)。咽咽堕。
僧祇舍威仪者。八种威仪(行住坐卧长床短床船乘)。且如床上
坐已。若见师僧塔像在背后者。回身避坐曳
身不得离床。若离名舍威仪。若正食时。天雨
于上持盖。无者合床舁著覆处。舁时倒地。及
诸缘而离本处。更食犯堕。五分五事。一有食
二授与。三受啖。四不复受益(今时有人且受正食。少一口已便言。不作
断心。便至中前。依式更啖。此非正量。食无饱期。约境定犯)。五身离本处更得食
堕。国土无粥晨朝开饮[麨]浆。十诵五种中。糒
谓乾饭也。馀同四分。五似食者。𢇲粟[麸-夫+黄]麦莠
子错麦迦师等。五种祛陀食者。一根二茎三
叶四磨食稻大小麦等五果也。僧祇五正同
此。五杂正如四分云。祛阇尼者。枝叶华果细
末磨。僧祇大小[麸-夫+黄]麦米豆作饼苏油欢喜丸。
一切作饼。除肉馀者。非别众。处处满足食等。
善见云。祛阇尼者一切果是也。正食者米麦
作饭[麨]。粥初出釜画成字不得食。若米合药
作粥亦尔。若少饭和多水。以离威仪应作馀
食法。乃至米杂肉。如芥子大作馀食法。一切
草根及树木子作饭。若以豆作饭不须作馀食
法。若以菜和正不正为粥。若说正名成遮。不
说正名不成遮。义云。此足者。谓前境足非啖
饱名足。故律中。时有比丘见上座来。若受不
作馀食法者告言。我受不作馀食法便得食。
尼不敬僧戒中亦尔。故知。若起须作馀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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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境足故不得辄起。何况僧祇八遮。四分
中。病人残不须作馀食法。善见明了。病人残
者。或食不食皆成残。僧祇一人作法馀人尽
得。此律亦尔。律中僧俗二食俱得加法。若作
馀食法十五不同。能中有三。一是比丘。二先
足食。除不正及不足。三身康和除病。对法亦
三。一丰时除俭。二所对是比丘。三未足食者。
食体亦三。一时食及清净。多论不净食不成
作。二新净食非病人残。三不覆藏食。自作三
法。一自言现前应从净人受已。共未足比丘
互跪云。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是作馀食法。
二授与前人。三舒手相及处。彼作三法。一彼
受为食。二口云我止。汝取食之。三度与他。此
三五种并约律文。五分佛言。持食著钵中手
擎。偏袒右肩右膝著地。作是言。长老一心念
我某甲食已足。馀如上。若都不食还之语云。
此是我残。与汝亦名残。尼具有残食法。僧祇
若持钵碗作法。但食钵中。钵中成残。碗中不
成。义云。今有人食饭未竟。唤足食者来与食
云。此是我残者应成无妨。若强劝不云残犯
后戒。律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馀食法。
非食不作法。若病不作法。病人残不作法。若
已作馀食法一切不犯。劝足食戒二十六。五
缘。一他足食竟。二知。三发言强劝。四不作残
法。五前人食犯。非时食戒三十七。智论问曰。
若法无时。云何听时食遮非时食为戒。答曰。
我已说世界名字法有非实。汝不应难。亦是
毗尼中结戒法。是世界中实有。为众人诃责
故。亦欲护佛法使久存。定佛弟子礼法故。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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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尊结诸戒。不应求有何名字相应不相应
等。若尔云何但说假名时。答实时毗尼不说
以白衣外道不得闻。闻生邪见故说假名时。
以通多分故。今有妄学大乘者。多贪著非时
食故。具引诫之。经中说云。早起诸天食。日中
三世诸佛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神食。佛制
断六趣因。令同三世佛故。多论四解。一从旦
至中。其明转盛。名之为时。中后明没名为非
时。二从旦至中。作食时节乞不生恼。中后已
去反上可知。三中前俗人事务淫恼未发。中
后闲预。入村乞食多被讥谤。四中前乞食济
身。过中静缘修道非是乞时。名为非时。又云。
昼夜各分九时。事同须臾。日下近地热渐寒
甚。夜则长也。阿含中时非时。经具明二十四
半月之相。准俗二十四气量之。僧祇令知时
节。若作脚影事同上经。若作刻漏(四分亦尔)。日极
长。昼则十八须臾夜十二也。长夜反之。四缘。
一是非时。二非时想。三时食。四咽咽堕。律云。
时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案此时为法四天下
亦尔。非时者。从日中乃至明相未出。僧祇日
正中时名时非时。若食得吉。时过如一瞬一发
食得提。律云。若比丘非时受食。食咽咽堕。非
时浆明相出。七日药过七日亦堕。尽形寿药
无因缘服吉罗(以曾加口法无病不许服。犯有轻重。并谓加口法者。若不加法。非时中服
四药并堕故。戒本唯除水杨枝也)。五分得尝食但不得咽。十诵教
人非时食。杀生草木空地然火。手取金银。掘
地啖残宿食。为己不为己。作者皆二俱犯堕
五百问云。中后一切有形之物。不得入口中。
食已用杨枝。若灰漱口。不者堕。律不犯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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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黑右蜜。和米作法。尔故有病者服吐下药。
日时欲过。煮麦令皮不破漉汁饮。若喉中哯
出还咽不犯。善见出喉还咽犯堕。食残宿戒
三十八。三缘。一是残宿。二知是。三食咽咽
犯。律中残宿食者。今日受已至明日。于一切
沙门释子受大戒者。皆不清净。四药以论。过
限结罪如前戒。善见十诵五分。大比丘受食
已。或食未食。经夜名残宿。问残之与宿为一
为异。四句答之。一残而非宿(且受四药不加口法过中)吉罗。
二宿而非残亦吉(谓未受食或共同宿吉。不宿不犯)。三亦残亦宿
提。四非残非宿可知。残宿内宿亦作四句。一
是残宿非内宿(今日受食安界外。不共宿非内宿也)得堕。二是内非
残。三四俱句类知。有云。净地无内宿。文云
除去比丘。故知有也。律中残宿不受食戒。以
坐禅比丘为缘起者。为防未来恶比丘故。内
无道观烦恼未伏。妄倚道业便轻圣戒。此乃
心涉爱憎。大我未伐。故诸三乘道人并不轻
戒。以深伐我根。倾慢使憧敬戒。而增道业。可
不钦尚之哉。十诵若钵著不净脂苏。受[麨]食
应写净钵中食之。著钵者弃。绳缀钵受粥。脂
出但弃腻处。馀者得食。若新熏钵。及手稣脂
油著。二三澡豆洗。馀腻气不尽名净。不净残
宿盐食吉罗(与四分同罪)。伽论腻故不去者。非食腻
故。善见云。多比丘一沙弥行。比丘各自担食。
至时各各自分。分已沙弥语比丘云。我持己
分与大德易之。易得已复与第二比丘易。乃
至下座。若沙弥不解者。比丘自持食与教共
易得无犯(无残宿恶触等)。乃至持米行。沙弥小比丘得
作饭。唯不得然火若沸不得吹搅吉罗。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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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分。展转易者得(义准今食残食与俗人。若过与他者恶触不净。以心不断故不
净)。十诵比丘传食与沙弥。沙弥传钵食与比
丘。比丘洗手更受。以一心实与沙弥故净也。
远行难得食处听。自持食从他易净食者得。
今有直将食乞净人。还从乞取。二彼俱无受
舍。不名交净(如善见者好也)。有比丘使沙弥持钵。沙弥
食已持不净钵与师。佛言。无急事不应使沙弥
持钵。若使持应从沙弥受。十诵无水处水上
有食。弃上饮取下。若下有食饮取上。乃至稣
油等吹去饮取。水泉池中有食亦尔。僧祇多
论。乞食食已有残。弃旷野石上。明日乞食不
得。不作本意还从本道。石上故饭在者。无净
人自取。有乌鸟食处当扟去。五百问因缘同
上。所以开者。以信施重故。又无主物。如郁单
越法取食者得。五分比丘残果与净人已不
作。还意后净人还与比丘。佛言。离手已名净
食之。僧祇莫问时非时受。若过非时如发瞬。
若食得堕。停过须臾。复得停食食堕(谓旦起受食至中。
过中已去限一须臾。若过二时名曰非时)。比丘晨起。应净洗手齐腕已
前。不得粗鲁洗五指头。当以灰土。洗揩令作
声。洗已更相摩者不净。更须洗之(今有安饼果手巾上。若有肥
腻气势相连得残。宿恶触等。若净巾无过)。律令以手巾盛食果。十诵中
手巾日别洗之。僧祇若洗钵已不得摩拭。当
停使燥。欲食时当护净手。若摩头口手相揩
者。以上洗法洗之。捉袈裟者更须洗之。善见
若乞食值风雨。尘土落钵中作念。当为沙弥
乞。得食还语沙弥如上因缘已。沙弥受已云。
此是沙弥食。今施与大德得食无犯。律不犯
中。若宿受食与父母。若塔舍作人计价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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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食比丘从作人边乞得者。若钵盂有孔罅。
食入中如法洗。馀不出者得。若宿受稣油灌
鼻。若随唾出弃。馀者不犯。不受食戒三十九。
十门分之。一制受意。二能受人。三所受境。四
所受食。五受食处。六受食法。七须食观。八食
食法。九失受法。十对文解。初中五分云。佛未
制前比丘各不受食。白衣诃言。我不喜见。著
割截坏色衣人。不受食食是为不与取。多论
五义故。一为断盗窃因缘。二为作證明。三为
止诽谤。四为成少欲知足。五为物生信令外
道得益。昔有比丘。与外道共行。止果树下。比
丘不上树不采果。又不肯就地取。并答言。佛
不许作。外道知佛法清净。即随佛出家寻得
漏尽。二能受者是比丘。了论能令受者具戒
比丘。住于自性求得在此处。解云。能受者。清
净持戒无毁。故言住自性。欲求饮食名为求
得。此处受食即度与馀比丘。不须更受。即名
此比丘为能受。若破戒被摈别住十三难。三
举灭摈应灭摈。学悔等人不成受故。三所对
境。了论解云。除自己及同类。馀三类众生。随
一被教不被教。知比丘不得自取食食。又知
此可食物。知比丘是受施人。度与比丘。若不
解此义。虽与不成受。多论为作證明故。若在
人中。非人畜生悉不成受。五分旷野无净人
处听。自洗烧器安水。净人安米自煮。若熟从
他受。僧祇旷野中行。牛上受食。长袋连纽一
日一系置牛上。人不得触之。至时一比丘引
绳。一比丘受取口。云受受等。十诵蝇不可遮
故非触。鸟来啄一口去但弃啄处。馀残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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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见天人鬼神畜生飞鸟皆成受。五分迦叶
从帝释受食。僧祇中。猕猴边受蜜。十诵轻系
地狱亦应得受。准此六道知解者成。反则不
成。四所受食。初汎明须不。二明转变。初中十
诵五种尘不须受。谓食尘谷尘衣尘水尘风
(应是细者。若粗须受)。善见若尘大落钵中。可除者去
之。馀者不犯。细者更受(前十诵者。或无人处。或是向明中尘)。行食
时。比座馀食。迸入钵中成受。僧祇一切尘一切
更受。除畜生振身尘。若作意成受。乃至行饼
[麨]饭等。抖擞筐器。逆落钵中。不作意者不
成。反上成受。僧尼互净互受。善见若病急缘。
大小便灰土得自取。明了论名大开量。如下
卷说。律中灰土泥等须受。应有人处。十诵听
担食行。不使人见。若食当下道。取一搦不受
而食。又听过大泽。担粮从他易净食(此是有人处。前是
无人处)。僧祇多论。见昨日石上残食。不受开食如
前戒说。亦急难开事同俭时八事。五百问云。
山野处无人者。日中不得往反。应七日自作。
先净米取。僧祇浊水应受性黄无犯。五分咸
水性咸。不著盐听不受。伽论浊咸灰水见面
不须受。善见若额头汗。流入钵中须更受。臂
中汗。流入手不须受(准此作意额头亦成)。僧祇杨枝者。口
中有热气生创。咽汁应受。若误咽不犯。雪冰
雹无净人处。净洗手自取食。有者应受。四分
戒本。除水及杨枝不言咽非咽也。准僧祇好。
二明转变。善见受生姜后生牙不失受。火净已
生牙。牙处更净。非生牙处得食。盐变成水得
食。僧祇自重煮不失受(四分亦尔)。酪稣甘蔗石蜜麻
油等。由中前记识故。展转不失受等。五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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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明了论。求得在此处。地及水中。空中不
成。如前受中说。六明受食法。一器食相对。了
论至边三种。一至身边。谓以物置比丘手中。
二至物边。谓俗人担物。令比丘自取手至物
边。三至器边。以器贮物授与比丘。但捉器受
并得。二身心相对。一身受非心。心缘他事。但
申钵受。二心受非身。施主置食而去。但作意
受。毗尼母云。以嫌比丘故。置食舍地。佛言。
离手已是与竟。若准僧祇。口加三受。三身心
平等非所遮。若已足食竟。不作残食法不成
受。四非身心。受比丘与施主。先相领当中。前
缘事不得对面。便画地作相。后置食于中。或
入定。或礼佛诵经。身心不关故并成受。三
单心无对受。僧祇邪见人不与比丘食。当满
荼逻规地作相。若叶蔽钵下时。口云受受受。
前畜宝戒。俗人宝器不得捉。下食时亦云受
受受。大同。明了十诵亦同。不相解等同之。五
分火烧马至。送食置地亦尔。僧祇若禅眠与
食。不觉者不成。若不欲自食自捉与净人。四
连绊触碍者。僧祇若绳连器物。相连不断。与
比丘者成受非威仪。乃至净人树上摇果。比
丘以衣钵承取。或以手脚口。下果时。触枝叶
者。更生心言受受。善见绳系不成受。以无口
加故。僧祇若如上成受非威仪。四分若遥过
物。与者受者俱知。中间无触碍。得堕手中者
得。僧祇井上悬食下井底。比丘口言受受。勿
突中间生草木。若在屋上。当绳连捍取。口言
受受。十诵写稣油注钵中。虽不绝成受。以注
下流故。僧祇净人行果盐菜。应语悬放果。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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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上即去者不名受。小停者名受(中国行道人食法。净衣
踞坐已前施食案。上安草置钵。如是食)。若净人难得。比丘至饭饼果
菜边受取行之。若净人举。不离地亦名受非
威仪。当语稍稍授我。若鎗镬热不得受者。当
以两木横置地。比丘脚蹑当安鎗。时口云受
受。五心境相当受。净人作三法。比丘作三法。
食无七过等。广如四药法中。六非心境受。如
上乞食自取俭开等缘。不劳心境自取无罪。
七食须观门五别。一计功多少。量彼来处。二
自忖己德行全缺多减。三防心显过不过三毒。
四正事良药取济形若。五为成道业世报非
意。故明了论中云。馀一切文句纵广道应知。
解云。出家人受食时或受竟。先须观食。然后
啖之。广如下卷对施兴治中。但每日恒须恐
未见后文故。略知大旨。不尔徒自衣食终为
圣诃。毗尼母中。钝根比丘总作一念。利根比
丘口口作念。著衣者著。著作念。入房入。入作
念。不尔食。出腹中。亦如后卷。八正受食法。
四分受有五种。手与手受。手与持物受。持物
与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遥过物如上说。
复有五种。身衣曲肘器与。还以上四受。若有
因缘置地与(如上口云受受)。十诵净人不解行食。半在
钵半弃地。若堕所受草上应食。若著土吹却
食。土多者水洗食之。僧祇下时觉堕钵中时
不觉。二初下不觉堕时觉。此二俱非威仪名
受食。十诵行食时。净人轻比丘。故触此丘
手。不应受不轻者得。九明失受法。一决意弃
舍失。了论若人不须此物。决舍此食失受。更
食得罪。二舍戒失。了论云。先受食已后舍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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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比丘须者更受。三舍命失。一切退没故。即
如亡人不净食器。皆不须翻秽。四任运失。谓
曾受四药过时。法满更无有受。如后律中。五
转变失。如麻出油。浆变成酒。酒变成醋。生变
成熟并失本受。若尔僧祇中。何故展转不失。
答此谓时中加记识故。后得无过。若时中不
记者皆不成法。六遇缘触失。如多论净人触
失。更洗手受。僧祇亦尔(今有重受而不洗手者。成受皆无腻触。但先洗手意
在净心。非谓有污)。十依文解。四分食五种蒲阇尼。饭乾
饭[麨]鱼肉也。五种祛阇尼如上。五种奢邪尼。
稣油生稣蜜石蜜也。若不与食自取著口中咽
咽堕。非时七日限过亦堕。尽形无缘不受食
吉罗。不犯者。取净水杨枝。若不受稣油灌鼻。
与唾俱出。馀不犯。若乞食时鸟衔食。若风吹
堕钵中。除去此食。乃至一指爪可除去。馀者
不犯。索美食戒四十。四缘。一是美食(乳酪鱼肉)。二
无病(一坐间不堪食竟)。三自为已。四食咽犯。祇中不得
从屠家乞肉汁。八种乳酪家亦不得。恐招讥
过。蚕家乞绵亦同于此。五百问。不病索好食
犯重。律不犯者。病人自乞为病人乞。或自他
交乞不求。自得一切得。与外道食戒四十一。
五缘。一是外道。二知。三自与食。四非置地
使人。五彼手受便犯。五分乞食乞儿乞狗畜。
量己食分减施。十诵外道伺求长短与食。不
名污家。多论与无见人不犯。若众僧与外道
食无过。不得手与。不嘱同利入聚戒四十二。
五缘。一先受他请。以不受故佛开不嘱入村。
二食前后。三不嘱授。四诣馀家无缘。五入门
犯。僧祇若乞食比丘。次行乞食到檀越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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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令住。因往他家得二堕。如上背请中。义准
若一人受请无同。请者须白请家。或白净人
后得馀行。一不恼食主来问知处故。彼律又
云。若二比丘。各受常请交往亦尔。须白施主。
四分云。食前者。明相出至食时。食后者。从食
时至日中(准此与时经食时同)。家者男子女人所居。白馀
比丘者同一界住(不同非时以。同受请知处)。若嘱授诣村而中
道还。或至馀家。或至寺内库藏处及边房。若
至尼寺中。若出彼白衣家并失。前嘱授当更
嘱他。不者入门堕。不犯者。若病若白。若迦提
时。若施衣时。若无比丘嘱。至馀库藏及尼寺
若家家多敷坐具请比丘。十诵若食不足。若
不正馀处求不犯。多论主人明日供。今日往
堕。馀主人唤。广如下卷。食家强坐戒四十三。
四食之中。是触食家。眼根对色故名触食。五
分男女情相共食。僧祇见色爱著故名食也。
四缘。一是食家。二知是。十诵若断淫家。若受
斋家。男女互受一日戒不犯。三强坐屏处。五
分坐者知妨其事。十诵此舍多人出入不犯。
四无第四人。僧祇母女姊妹亦犯。律云。有宝
者。多论以著宝衣轻明发欲故也。屏与女坐
戒四十四。四缘。一是俗女。二屏处。三无第三
人。四申手不及户坐犯。多论闭户无净人堕。
开户外有净人吉。户内有净人不犯。僧祇若
母姊妹。若大小净人。睡眠痴狂婴儿虽有是
人名独(以人多犯故。前已重明。故又出之)。若净人作务来往不断。
若门向道有行人如食顷不断。若阁上阁下
净人遥见者不犯。律不犯者。舒手及户。坐使
乞食比丘见。若二比丘为伴。若有识别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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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及难缘并开。独与女人坐戒四十五。四缘。
一是俗女。二露处(净人见闻屏处)。三无第三人。四在申
手内共坐犯。十诵与女露地坐。随起还坐。随
尔数堕。相去一寻内堕。一寻半吉。二寻若过
无犯。前食家不犯者如前。若互受一日戒吉
罗。驱他出聚戒四十六。四缘。一是比丘。二
期与设食。三无诸缘碍。四遣去犯。律中不犯
与食令去。若病若无威仪。人见不喜自送食
与。若破戒见故。命梵等方便遣不以嫌心。过
受四月药请戒四十七。六缘。一是药请。二施
主限定。三知限。四过受。五无缘。六食便犯。
僧祇中。春夏冬若过皆犯。或一月半月不得
更过。律中不犯者。除四缘如戒本。过药限堕。
过夜限吉罗。观军戒四十八。多论有三意。一
为尊重佛法故。二为灭诽谤故。三为息诸恶
增长善法故。四缘。一是军阵。二故往观。三无
缘。四往见犯。四分阵者。若戏若真看者皆堕。
若军在前后下道避。不者吉罗。方便见堕。若
被请去。力势道断等不犯。僧祇若逢军不作
意见者无犯。若作意举头窥望见堕。若天王
出作意看者越。乃至看畜生斗。及人诤口看
者亦越。十诵为观无常故。虽观不犯。有缘军
中过限戒四十九。四缘。一有请缘。多云。开往
者。为沙门果故。长养佛法故。长信敬故。又道
俗相须成就佛法故。听往有益。二曾经二夜
三第三宿不离见闻处。四明相出犯。观军合
战戒五十。四缘。一先有缘在宿。二军阵合战。
三方便往观。四见便犯。饮酒戒五十一。三缘。
一是酒。二无重病缘。三饮咽犯。律云。若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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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师者。乃至不得以草木内酒中滴口。因说
酒有十过。五分以降龙故。得酒醉衣钵纵横。
佛与阿难舁至井边。佛自汲水阿难洗之。著
衣卧于床上。令头向佛。须臾转侧伸脚蹋佛。
佛集僧言。昔日敬佛。今不能敬。昔伏毒龙。今
不能降虾蟆。因说渐断酒制。乃至嗅酒器。多
论云。此戒极重。能作四逆除破僧。又能破一
切戒。及馀众恶故。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
木作者。无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
并不合饮。若酒煮酒和合食饮一切堕。若甜
醋酒食曲酒糟一切吉罗。十诵若饮似酒醋
酒甜酒糟[殿/酉]。若曲能醉人。咽咽堕。多论曲犯
堕者。谓和酒曲乾持行者。若馀曲不犯。四分
若酒作酒想。若疑若无酒想皆堕(莫非取境犯。谓前有方便)
十诵为恐冷发。和酒与之。不看即饮故制。若
看知非而是者。如上开之。律不犯者。若病馀
药治。不差以酒为药。若用身外涂创。一切无
犯。五百问。若医言。必差得和药服。不得空
服。彊劝人不饮吉。饮犯堕。善见若酒煮药。
故有酒香味犯吉。无者得饮。僧祇一切果浆。
令人醉越。若曲饭和食者提。啖蘖者越毗尼。
水中戏戒五十二。多论四意。一佛法尊重。理
宜敬奉。入水游戏损坏不轻。二动越威仪招
世讥过。三妨废正业。四又失正念故。三缘。一
是水。二无缘。三入中戏犯。律中戏者。放意自
恣。以手画水。或水相浇灒。乃至以钵盛水弄
一切堕。除水已。若浆若酒弄者吉。僧祇水陆
互浇灒越。俱水中者提。五分抟雪。及草头露
弄者吉。伽中乃至水滴地亦吉。律中不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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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道行渡水。沈水取沙石诸物。若学知浮法
而浮。掉臂画水灒者不犯。击擽戒五十三。四
缘。一大比丘。二作恼意。三手脚十指。四触著
便犯。僧祇以指指比丘亦提。五指指五提。乃
至差会以指某甲去者亦堕。沙弥眠唤觉当
挽衣。五分若击擽沙弥。乃至畜生亦吉。四分
若以馀物击擽者吉罗。不犯者。不故作。若眠
触令觉一切开。不受谏戒五十四。五缘。一已
欲作非法事。二他如法设谏。三知已所作非。
前人谏者是。四拒谏不受。五随作犯根本违
谏波逸提。此谓谏时不受犯吉。后作六聚通
犯堕也。不犯者。如僧残末戒开之。怖比丘戒
五十五。五缘。一大比丘。二作怖彼意。三以色
声等六尘事一一示说。四者一一相现。五见
闻便犯。不问前人怖以不怖皆堕。律中不了
者吉罗。不犯者。或闇地无火。或大小便处。
谓是恶兽便怖。乃至行声謦咳声等而恐畏。
若以色示人不恐意。馀尘亦尔。若实有是事
相。或梦中见当死罢道失物。和尚父母重病。
若死语彼令知。若戏若误一切不犯。半月浴
过戒五十六。五缘。一曾前洗浴。二未满半月。
三无缘。四更浴。五洗半身犯。四分除热时。春
后四十五日夏初一月。病者下至身体臭秽。
作时下至扫屋前地。风雨二时。下至一旋风
一滴雨著身。道行时。下至半由旬来往皆开。
无者过洗半身堕。方便悔吉。多论天竺热早。
从三月初至五月半听洗。随国土早晚热用
此限洗。十诵大雨空中立洗亦得。若有缘不
语馀比丘辄浴者吉。不得共白衣同浴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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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好无口过者听。入比丘揩白衣吉。若头陀
不用他揩。编绳自揩身者善。五分共白衣浴
室中浴者偷兰。多论凡露覆处浴。要不共白
(如论者好)。要著竭支。一当有惭愧。二喜生他欲。因
说罗汉身耎。有凡见便起染失男根。乃至还
悔得本身。五分已浴师及病人。身体已湿。因
浴不犯。僧祇随数满十五日。若洗时料理汤
火讫。然后打木作声。令一切僧次第入。若无
缘者作陶家法。先洗两髀两脚。后洗头面腰
背臂肘胸腋。馀如下卷。露地然火戒五十七。
四缘。一是露地。二无缘。三然草木有焰者。四
然便犯。五分为炙身然火。焰高四指者堕。多
论若他已然。后随作何事皆堕。四分病者须
火便身也。得自然若教人(谓在死上石及馀物上也)。若无缘烧
草木糠粪一切堕。若半焦然炭。及不云知是
看是一切吉罗。僧祇旋火作轮。或火中有草
木。拨聚一切堕。若坏生二罪。一坏生二然火
在生地理又一堕。僧祇若抖擞火炬在灰上
瓦上。不得在生地。律不犯者。语言知是看是。
若病人自然教人然。有缘看病人。为病者煮
糜粥羹饭。若在厨屋中浴室中。熏钵煮染。然
灯烧香一切并开。藏他衣钵戒五十八。三缘。
一大比丘衣钵。二惊动意。三取藏便犯。多云。
若五大色衣不净衣吉罗。未熏钵键𨩲衣钵
作净畜者皆堕(准此五大色非佛开)。律不犯者。若实知彼人
物相体悉而取举。若在露地风雨漂渍举之。
若物主为性慢藏衣物狼藉。为诫敕故藏之。
若借他衣而彼不收故举。若因此衣钵有命
梵等缘故藏。一切不犯(准此今官不许私度在道行。有衣钵自藏应不犯持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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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净不语取戒五十九。四缘。一是己物。二
作真实净。三不语主。四取便犯。戒本列五众
者。以明犯不犯义。辨相具解。展转净施。问不
问俱得。著新衣戒六十。四缘。一是三衣。二是
己物。三不染坏。四无缘辄著犯。善见若遭贼
缘等。得权著五大色衣。四分新衣者。若是新
衣若初从人得。十诵得他故者。初得故亦名
新衣。四分云。坏色者。若青黑木栏也。彼得衣
不作三种坏著者堕。若重衣若轻衣。不作净
而畜者吉罗。若非衣钵囊革屣囊针线囊。及
诸巾不作净畜者吉罗。若未染衣。寄白衣家
者吉罗(准此言净者。谓以成色衣。或以馀物贴。或以点著名净。而并须染坏。非谓三衣须染馀者但净
而已。若准文中。一切不染皆提。一切不净皆吉罗)。五分所以净者。异外道
故令与俗别。三种记故失则易觅。多论五大
色衣不成受。黄者郁金根黄蓝染。赤者落沙
染。青者蓝黛染。若自染吉罗。不成受。应量
不应量一切不得著。若点著吉罗(此律犯堕)。更改如
法色则成受。若先如法色。后以五大色者不
成受。若以五大色点净者吉。还用青黑木栏
三种。更互作点。若衣先已作净。后更染色不
须更点。先已作净。后洗脱不须更净。故紫草
柰皮柏皮地黄绛绯色黄栌木。皆不如法色。
以如法色覆即成受也。僧祇憍奢耶衣。钦婆
罗衣细耎者。染汁粗涩损坏。佛言。如是好衣
二种净。一割缕净二点净。馀衣三净加一染
法。青者铜器覆苦酒瓮上。著器者是。蓝淀青
石青硿青不持是等作净。黑者诸果汁合一
铁器中作泥。若池井泥亦尔。水栏者。用上果
生铁上磨作点净。馀如衣法中分别。十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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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色者。谓以别色相点。如青衣以泥栈净。馀
互净亦尔(栈者赤黑。犹同四分木栏皮)。多论除靴履一切并点
净。十诵若衣不净试著吉罗。五分得革屣。令
本主著下至五六步。僧祇作净者。极大齐四
脂。极小如豌豆(善见如麻子大)。不得并作。或一三五七
九。不得如华形作。若浣亵有泥污。鸟足污。即
名为净。若新僧伽梨趣一角作。乃至一切衣
新细揲亦尔。若众多碎衣。一处合补者一处
作。别者一一作净。夺畜生命戒六十一。多论
一出家之人四等为怀。乃加杀害违慈非悯。
二自损恼他。生死根本障道恶业故。三为长
信敬息诽谤故。五缘成同前大杀戒。饮虫水
戒六十二。前戒限分。此是深防。不待命断。五
缘。一是虫水。二作虫想。三不作漉法。四饮用。
五随咽犯。鼻柰耶律说。二比丘向佛所。一人
渴死。生天见佛得道。一人饮虫水后至佛所。
佛问其故已。脱忧多罗僧示黄金身。汝痴人
用观是四大身。为纯成臭处。其见法者则见
我身。僧祇比丘受具已。要畜漉囊应法澡罐。
无者用袈裟一角。同伴中。都无者举众有罪。
若卒无水洗手著衣。可用树叶拭然后著衣。
多论舍利弗。以净天眼见水中空中虫。如水
边砂器中粟。无处不有遂断食。佛言。肉眼所
见漉囊所得。乃至三重犹有者舍住处去。十
诵不持漉袋行二十里犯罪。若清流大河泉
水。从此寺至彼寺者得。僧祇若漉水得已。不
得厌课看暗眼人看。能见掌中细文者看。看
时如大象载竹车。一回顷知无应用。若施主
请比丘食。应问漉水未。若未者自看漉。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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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人应教漉。不可信者自应漉虫。不得语
莫杀伤。虫水著器中。还送本水来处泻中。若
来处远者。近有池七日不消者。以虫著中。若
知水有虫。不得持器绳借人。若池汪水有虫。
不得唱云此水有虫。若问者答言。长老自看。
知友同师者语言。此中有虫。当漉水用。此戒
人亦喜犯。与浇用戒同故具抄出。馀如衣法
中。疑恼比丘戒六十三。五缘。一大比丘。二故
生恼意。三以六事一一说告。四言辞了。五前
人闻知。律中六事恼者。若以生时若年岁。若
受戒若羯磨。若犯六聚。若犯圣法。随一一事
皆堕。僧祇当受时应语令知。受后不得恐疑
(若即用语者如律开)。律不犯者。其事实尔不故作。彼非
尔许时生。恐后有疑悔。无故受他利养。受大
比丘礼敬。便语言。汝非尔许时生。若实无尔
许岁。恐后悔受利养敬奉。语言。未尔许岁。若
实年不满二十。界内别众。作白不成。羯磨不
成非法。别众恐后疑悔受利养礼敬。语彼令
知。还本处受戒故(准此欲重受戒。佛令迁本处。勘问得不故)。若实犯波
罗夷乃至恶说。恐后悔恨受利养。受持戒比
丘礼敬。欲令如法忏悔。语知犯六聚者。又为
性粗疏不知言语。便语汝所说者自称上人
法等。若错若戏一切皆开。覆他粗罪戒六十
四。五缘。一大比丘。二知犯二篇已上。三作覆
心。四不发露。五经明相。善见覆他罪百千共
覆一人俱得提(十诵子注云。向一人说便止)。僧祇向善比丘说
不得趣说。若犯者凶恶恐有难缘。应念彼人
行业自有果报。犹如失火。但自救身焉知馀
事。时与护根相应不犯。多论若疑未了不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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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他。律中若知他犯粗罪。小食知至食后说
吉。食后知初夜说。初夜知中夜说一切吉罗。
若中夜知至后夜。欲说而未说。明相出堕。除
粗覆馀罪。自覆罪。除尼覆馀人罪者一切吉
罗。不犯者。先不知不粗罪想。若向人说。或无
人向说。若发心向说明相已出。若诸难缘者
并开。与年不满戒六十五。四缘。一是年未满
二十。二知。三与受具。四三法竟犯。多云。六
十已去不得受大戒。设师僧强授亦不得。以
不任堪苦行道。心智钝弱。听为沙弥。七岁已
下亦不许度。未满二十不得受者。以其轻躁
为寒苦所恼。若受大戒人多诃责。若是沙弥
人则不诃。僧祇若减七十不堪造事。卧起须
人是则不许。过七十减七岁不应与出家等。
广如上下二卷。律论言有牟盾。二情两通无
损。律中不犯者。先不知信受戒人语。若旁人
證。若信父母语。若受戒后疑者。当数胎中年
月。数闰月一切十四日布萨。以为年数。满者
不犯。开和尚堕馀人吉罗。今取诸部会通。勘
馀历术。总括明练广如大疏。但钞者为末学
之流。余虽明委具张。终恐后人不晓。但通略
举一句。以定昔来谬解。谓取极小沙弥。腊月
三十日生。年满二十正月一日受者。实年十
八岁二日。便以胎闰等缘增之。则正年二十。
犹长五月一日也。此长含虚增月。约实退减
年十九岁。年月俱不满者。至八月九日。前受
是不满二十。是罪无戒。九日后受无罪有戒。
然诸国用历不同。此唐国内亦有六七家历
法。且据一家如上略述。自馀易纬律历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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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至如诸部不满得戒。具如戒疏所述。发
诤戒六十六。五缘。一是四诤事。若馀私诤律
得吉罗。二僧如法灭。三知。四辄发起。五言了
结。与贼期行戒六十七。六缘。一是贼。二知。
三期。四同一道行。五不离见闻处。六过限犯。
祇中与负债人行越。十诵共恶比丘期行吉。
恶见违谏戒六十八。五缘。一是恶见说欲非
障道。二屏谏。三不受。四僧如法谏。五三谏竟
犯。随举戒六十九。四缘。一是恶见被举人。二
知是。三随顺同事。四随一一事结。随摈沙弥
戒七十。犯缘大同前戒也。拒劝学戒七十一。
五缘。一作止不学意。二前人如法劝。三知己
非前人谏是。四不受劝意。五言辞了便结。十
诵说四事一一乃至七灭诤。言我不学此一
一堕。五种人不应为说毗尼如后卷中。毁毗
尼戒七十二。多论为尊重波罗提木叉故。二
为长养戒故。三为灭恶法故。又多论云。以十
二年前常说一偈。今说五篇名为杂碎。五缘。
一是毗尼。二前比丘诵戒时。三作灭法意不
令久住。五分令人远离毗尼。不读不诵而毁
訾堕。十诵何用说为令人疑恼热恼不乐。若
说随经律一切堕。多论若诵一一戒一一訾
一一堕。通诃一堕。戒序中说二百五十戒义
故亦堕。律中毁毗尼堕。阿毗昙及馀契经吉
罗。不犯者。先诵毗昙然后诵律。馀契经亦尔。
若病者差已诵律。若勤求方便成四沙门果。
后当诵律。不欲灭法者开。恐举先言戒七十
三。四缘。一是广诵戒时。二在众中。三作不听
之意。四说过五篇即言我始闻结犯。祇云。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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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一一戒不听吉。一切不听堕。受具已应
诵二部毗尼。不能者诵一部。又不能当诵五
众戒(即五篇也)。四三二众如初句。不能诵二众当诵
一众及偈。若布萨时。广诵五众乃至四三二。
无者乃诵一众及偈。馀比丘。不得坐禅作馀
叶。应专心听。同羯磨后悔戒七十四。四缘。一
是僧得施物。二同羯磨赏他。三辄反谤僧。四
言了便犯。不与欲戒七十五。五缘。一是如法
僧事。二知。三不与欲。四辄去。五双脚出户
结。五分有事与欲去。不与欲应三羯磨。屋下
随出一一提。露地去僧一寻提。若不羯磨私
房断事。一一吉罗。僧祇若僧集说法毗尼。有
缘不讫座。不白去者越。若大小便。须臾还不
废僧事不犯。若疑来晚应白与欲。乃至听他
人读诵受经。皆须白之。中间止作馀语者无
犯。五分不羯磨断事沙弥在中。若起亦吉。律
不犯者。若与欲去。若为非法。同师作损减。不
与欲而去者开。与欲后悔戒七十六。四缘。一
如法羯磨。二如法与欲。三辄反悔言不成。四
言了结。多论若僧作非法羯磨。当时力不能
转。默然不诃。后言不可无犯。若顺法毗尼者
堕。王制不顺吉罗。屏听四诤戒七十七。五缘。
一先起四诤。二前人屏量。三作斗乱意。四往
彼盗听。五闻便结犯。不待向说。律中若二人
闇地共语。隐处共语。前在道行共语。若不弹
指謦欬惊者吉罗。不犯者。若恐作无利故听
者开。瞋打比丘戒七十八。四缘。一大比丘。
二生瞋心。三作打意。四著便犯。律中打犯重
者亦堕。若以手石杖等堕。若馀户钥拂柄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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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吉罗。十诵如一把沙豆散。众多比丘。随著
一一堕。伽论欲心打女人僧残。僧祇若恶象
马牛羊。来入塔寺。触突形像。壤华果树得。以
杖打木石。恐怖令去不得。杖拟畜生一一吉
罗。律不犯者。有病须人椎打食噎椎脊。共
语不闻。触之乃至误触不犯。捡诸经律。无为
训治故开比丘行笞杖者。释迦一化并无。末
代往往见有。前卷已明故。是法灭之相。大集
经云。若道俗等。打破戒无戒比丘。罪重出万
亿佛身血。何以故。以能示人出要道乃至涅
槃故。智论律中结戒。为世间事为摄僧故。为
护佛法故。有人有众生。随逐假名而结戒。不
观后世罪多少。如道人鞭打。杀牛羊罪重而
戒轻。叹女人戒罪重。后世罪轻等。搏比丘戒
七十九。前是限分。此戒深防拟便是犯。伽论
举手向众多比丘一一提。无根僧残谤戒八
十。略同第二篇罪堕。为别突入王宫戒八十
一。四缘。一是刹利王。二王共夫人同处。三王
未出宝未藏(多论采女著宝衣众具未藏举本处)。四入王宫门限便
犯。律中若入粟散小王。豪贵长者门限内吉
罗。捉宝戒八十二。此是捉宝戒。多论明文。因
拾遗为缘起。不用旧语具五缘。一是重宝通
自他。二及庄饰具。三非住处及宿处。四无心
盗取拟还主。五捉便犯。多论七宝捉者堕。七
名如三十戒中。若似宝铜铁杂色珠等。取得
吉罗。不取如法说净不犯。若捉金薄金像举
藏。若捉他宝自说净宝得堕。似宝入百一物
数者得。不须说净。僧祇中。乃至知佛僧事人
有宝不得自取。若四月八日。及大会供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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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像金银塔及菩萨像。供养具有金银涂者。
使净人捉。若倒地者。佐助捉无金银处。若涂
遍者裹手捉。若浴金银菩萨使净人洗。乃至使
净人持。比丘佐助。若已先捉不得后放。多论
若似宝。作女人庄饰具捉者吉罗。男子庄严
具。除矛槊兵器乐器。馀一切捉无犯。若使比
丘捉宝亦堕。律中开。若是供养塔寺庄严具。
为牢固收举不犯(谓无净人处开)。故五百问云。知事人。
不得捉佛法金银钱亦堕。四分云。若在寺内
奇宿处。有宝自捉教人举。当识囊相器相开
解看。几方圆几新故。有索者问。相貌同者还。
不相应者云。我不见此物。若二人同来取。语
同者持物置前。各自取去。不作如是方便吉
罗。若馀处捉遗落物者堕。僧祇若见遗衣物
者。当唱令之。无主者悬高显处令人见。若来
取问。何处失。答相应者与。无来者停三月已。
若塔园中得者作塔用。僧园中得者四方僧
用。若贵价物金宝等。不得显露处。屏看相。已
有认相应对多人前与。教令受三归。语云。佛
不制戒者。眼看不可得。无人来者。停至三年。
如上处所当界用之。比丘若失物先生心言。
后知处当取。后知得取无罪。客比丘遗衣钵。
主人徙著馀处藏犯重。彼衣主忆来取者无
罪。若掘地得宝藏者。净人不可信当白王。净
人可信。停至一二年应作塔用。若王觉者答
言。已用作塔。若索者应以塔物。若乞还之。若
王问律中云何答云。佛言。随塔僧地得者。还
作塔僧用之。若宝藏上。有铁券姓名。亦得直
用。进退如上。成论有人言。伏藏属王。取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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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盗者。答云。但地上属王。不论地中。何以
故。给孤独等圣人亦取此物。故知无罪。又自
然得物不名劫盗。僧祇入聚落中。有遗物不
得取。有人取与比丘者得。即是施主。若旷路
无人处有者得取。若衣有宝。以脚蹑断。露捉
使人见。至住处见有宝者。与净人掌作衣药
直。五百问云。寄白衣物过期不来。白衣持来
施比丘不合取。若活是有主。若死属僧物。非
时入聚落戒八十三。五缘。一非时分。二无启
白唤缘。三不嘱授。四向俗人舍(即寺内净人家院是)。五入
门结。十诵若入聚落僧坊(尼寺须白)。入兰若处入本
住处无犯。四分非时者。从中后至明相未出。
不嘱授比丘初入村门堕。若僧塔寺事病事。
当嘱比丘。若独处一房当嘱比房。十诵无比
丘白者。四衢见应白。又无者发心已去。无者
应白尼三众。僧祇食虽早竟即是非时。作白
言长老。我非时入聚落。前人言可尔。若道从
聚落中过。村中有塔天祠者。当顺行直过。若
下道左右旋去者堕。智论一切白衣舍皆名
聚落。准此寺内净人房院何为不白。慎之哉
慎之哉。五分若路所经暮须往宿。八难起等
并不须白。多论若总白随到所至处。若别相
白亦善。若先不白见异寺比丘白无犯。明了
论。若有缘须入先简择此事。谓白同戒观察
正行。律中威仪者得。不者不合。律不犯者。
若道由村过。若有所启白。若唤若请。皆不嘱
授直往。有三宝缘者。开嘱如上。过量床足戒
八十四。五缘。一是床。二僧床及已。三过量。
四自作使人。五作成便犯。本为截者不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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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律云。高如来八指。多论木床高大悉犯。
俗人八戒亦同。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
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彊。五分得高床施。先
作念截却得受。不尔者堕。僧祇僧床亦犯。恐
施主嫌者。木筒盛脚埋之。乃至截脚木还支
床脚亦犯。随坐起一一堕。若下湿处。用八指
木支脚得(准此下湿处支床者应开得。在上礼佛。若支高者不合也)。若俗家高床
不犯(四分亦同)。十诵云。截竟僧中忏罪。八指者用
我指量(上开支脚木。用人八指量)。第三分入梐。准此十诵疏
家以八寸为量。四等分之。又云。长床极小容
四比丘坐处。卧床过三肘。降四岁共坐。若减
不得坐。床长一肘半。得二人共坐。床支不得
过八指。四分不犯者。去地八指。若减若脱脚
无犯。兜罗贮床褥戒八十五。五缘。一是兜罗
(律云。白杨华柳华蒲台也)。二贮床褥。三为己。四自作使人。
五成便犯。五分随坐结堕。要先弃后悔。骨牙
角针筒戒八十六。五缘同上。多论云。以是
小物故不入三十中。又应破故。若反还主不
受。若与他主生恼。若入僧则非法。故须毁弃。
律不犯者。若铜铁铅锡镴竹木苇舍罗草用
作针筒。若以牙角作锡杖头镖𥎞(子管反)伞盖
子斗头镖缠盖斗。若作曰钩刮舌刀如意玦
钮匕杓钩衣[金*刮]眼[鎞-囟+(奂-大)]刮汗刀揥齿物挑耳[鎞-囟+(奂-大)]禅
镇熏鼻筒。一切不犯。过量尼师坛戒八十
七。五缘成。一作坐具。二过量。三为己。四自
作使人。五作成便犯。律中长姬周尺四尺广
三尺。缘外广长各增一尺。此是定量(馀如衣法广明)
又云。若过量。若互减互过自他作成皆堕。
若不成为他作成不成一切吉罗。不犯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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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减量作。若从他得已成者。截割如量。若作
两重者不犯(今有通量而作者诸部不许。四分七百结集中亦不许)。僧祇若欲
忏悔截却量外(谓初量外。非是增者)。依法忏之。馀者说净。
若已曾过十日。如长衣法舍之。准多论衣法。
覆创衣过量戒八十八。律云。用覆身上种种
创。上著涅槃僧。得用大价细耎衣作。长姬周
尺八尺广四尺也。不犯略同前戒。十诵乃至
创差后十日过者结堕。雨衣过量戒八十九。
文相如三十中不解可知。与佛等量作衣戒
九十。多论云。佛量丈六常人半之。衣广长皆
应半也。十诵云。长佛九磔手。五祇二律亦同。
有本十磔手者错也。长姬周尺丈八广丈二。
常人九尺六尺也。事希故无暇广述。须知。四
提舍尼。初戒名在俗家从非亲尼取食也。五
缘。一俗人舍。二非亲尼。三无缘。四自手取
食。五咽结。四分食者正不正也。无病自取咽
咽结。文中不论自他二食。约缘通之。五分在
巷中犯。家内不犯。缘起如此。律不犯者。受
亲里尼食。若有病。若置地与。若使人授。若在
僧寺与。若在村外。若尼寺内一切皆得。在俗
家偏心授食戒。四缘成。一白衣舍。二偏心越
次指授。三大众默受不诃。四随咽结。五分第
一上座应诃。不用语者。乃至新受戒者亦得。
僧祇三诃不止。食者无犯。十诵若二处僧别
坐别食。亦须别问。已约敕未。未者不得食。后
坐人亦尔。律不犯者。若语言。大姊且止。须待
食竟。若尼自为檀越。若檀越设食令尼处分。
若不故作偏为彼此者。学家过受戒。事希不
迷。今诸有信家。亦五众繁践无度受供。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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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约。岂非明断。有难兰若受食戒。五缘。一
是兰若险处。二先不语檀越。三无病难缘。四
自手取食。除置地使人。五食咽犯。众学戒中。
威仪之要。具在诸门。略收将尽今撮摘数十。
人之喜犯故复缉叙。初齐整著涅槃僧者。律
云。不齐者。或时下著系带在脐下。高者褰齐
膝。象鼻者垂前一角。多罗树叶者垂前二角。
细襵者绕腰细襵皱。此之犯相。故作犯。应忏
突吉罗。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若不故
作突吉罗。尼等四众亦吉罗。乃至篇末并同
此。不犯者。或脐中生创下著。若膝[𨄔]创高著。
若僧伽蓝内。若村外作时行道者。二齐整著
三衣者。律云。不齐者。下垂过肘露胁。高过脚
[𨄔]上。象鼻者。垂前一角。树叶者。垂前两角后
褰高。细襵者。襵已安缘。不犯者略同前戒。三
反抄衣者。谓左右反抄著肩上也。若胁有病
在寺中。道行作时者得。四反抄坐戒。文相可
知。已后约略而解不复记数。大途可知。律云。
衣缠颈者。总捉衣角著肩上也。开缘同上。覆
头者。若以树叶碎段物。若衣覆也。不犯者。有
病患寒头上生创。命梵难覆头走者。跳行者。
双脚跳也。不犯者。有病为人打。有贼恶兽。若
棘刺度渠坑而跳过者。蹲坐者。若在床在地
上。尻不至地也。不犯者。有病尻边创。若有取
与。若礼若忏悔。若受教诫者。又腰者匡肘
也。开缘如缠颈戒。摇身者。左右戾身趋行也。
不犯者。病若为人打避杖。度坑摇身过。著衣
看齐整者。掉臂者。垂臂前却也。不犯者。病为
人打。及馀缘举手遮。浮渡水。若以手招唤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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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覆身者。处处身露也。不犯者。病被系风吹
衣。离身者。左右顾视者。在村落处处看也。不
犯者。有病若仰瞻日时节。若难缘伺求便道
走者。静默者。谓无高声也。不犯者。病若聋须
高唤嘱授。若高声施食。若二难高声走者。戏
笑者。露齿而笑也。不犯者。病唇痛不覆齿。或
念法欢喜而笑者。用意受食者。非弃羹饭也。
不犯者。有如是病。或钵小故弃。或还堕案上
者。平钵受食者。非溢钵也。不犯如上戒。平钵
受羹者。非溢出流汗也。不犯如上。羹饭等食
者非饭。至羹尽羹至饭尽也。不犯者。有病若
正须饭。世须羹日时欲过。二难疾食者。以次
食者。非谓钵中处处取食食也。不犯者。病或
患热挑取冷处。若日欲过难缘者。不挑钵中
者。置四边挑钵中央至钵底。不犯者。有病患
热开中央令冷。日过难缘者。开自索食。不犯
者。病为他他为己。不求而得者。饭覆羹不犯
者。有病若请食。或正须羹正须饭者。视比座
者。谁多谁少也。不犯者。比座病。若眼闇为看。
得食不得食。净未净。受未受。若自病者。系钵
想食者。谓非左右顾视。不犯者。有病比座眼
闇如前戒。日过难缘者。不大揣者。非口不容
受也。不犯者。病时欲过二难疾食者。张口待
饭者。谓饭揣未至先张口也。不犯者如前戒。
含饭语者。饭在口中语不可了。令不解也。不
犯者。有病或噎索水难缘者。遥掷口中食。不
犯者。病被缚而掷口中者。遗落食者。半在手
中半入口中。不犯者。啖薄饼焦饭瓜果菜者。
颊食者。令两颊鼓起如猕猴状也。不犯者。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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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欲过难缘疾食者。不嚼饭作声中。除有病
乾饼焦饭瓜果者(无开菜文)。噏饭者。张口遥呼吸
食也。不犯者。有病口痛。食羹乳酪苦酒者。不
舐食者。吐舌舐饭也。除病被缚手。有泥垢腻
汗舌舐而取者。振手食中。除病食中草虫。或
手有不净振去之。有未受食。手触污手振去
之者。把散饭食者。散弃饭也。开如前戒。不污
手捉食器者。有腻饭著手也。除病或草上受
叶上受。若洗手受者。洗钵水者。杂饭水也。除
病若澡槃承取弃之者。生草不得大小便中。
除病故不堪避。若流堕上鸟衔堕者。水中不
大小便唾中。除病或岸上大小便流堕。馀如
前戒。不立大小便中。除病被缚脚[𨄔]垢腻泥
污并开。不恭敬说法不得中。除病若为王王
大臣者。不佛塔中宿戒。除病为守护故止宿。
强力所执二难缘宿者。不藏物塔中戒。除病
为坚牢故藏。馀难缘如上。著革屣下诸塔边
戒。除有如是病。或强力唤入塔中者。塔下坐
留食戒。除一坐食及不作馀食法比丘病比丘
听。聚著脚边一处出时持弃者。塔下担尸等
戒。除有病须此道行。彊力呼去者。持佛像大
小便处三开亦尔。向塔舒脚坐。除病若中间
有隔强力所持。携手道行戒。除病或眼闇须
扶接者。馀戒或有病缘通开。不恭敬听法者。
唯开王及大臣也。良由佛法广流天下者。必
假王力故也。初虽开听为在通法被及黔黎。
后必虔仰。故无开法。自馀通。诸外部非不要
须。意在即披即行。且依律述。此若遵之无缺
者当更括捡。如威仪决正法中别卷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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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三终)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四


* 持犯方轨篇第十五(以前随相约事乃分。至于统明未可精识。故甄别之。若取
申途理在前列。恐初学未了也)

律宗其唯持犯。持犯之相寔深。非夫积学洞
微。穷幽尽理者。则斯义难见也。故历代相遵
更无异术。虽少多分径。而大旨无违。但后进
新学教网未谙。时过学肆。讵知始末。若覈持
犯。何由可识。然持犯之文。贯通一部。就境彰
名。已在随相。今试约义总论。指其纲要。举事
以显。令披寻者易矣。就中诸门分别。初知持
犯名字。二解体状。三明成就。四明通塞。五明
渐顿。六明优劣。七杂料简。初明二种持犯名
字者。先解二持。言止持者。方便正念护本所
受。禁防身口不造诸恶。目之曰止。止而无违。
戒体光洁。顺本所受。称之曰持。持由止成号
止持戒。如初篇之类。二明作持。恶既已离。事
须修善。必以策勤三业。修习戒行。有善起护。
名之为作。持如前解。所以先后者。论云。戒相
止。行相作。又云。恶止善行。义之次第。次释
二犯。言初犯者。出家五众内具三毒。我倒在
怀。鼓动身口。违理造境。名之为作。作而有
违。污本所受。名之曰犯。犯由作成。故曰作
犯。此对作恶法为宗。恶既作矣。必不修善。
是故第二即明止犯。言止犯者。良以痴心怠
慢。行违本受。于诸胜业厌不修学。故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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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止而有违反彼受领。故名为犯。此对不
修善法为宗。二明体状馀义废之。直论正解
出体有二。一就能持。二就所持。言能持者。用
心为体。身口是具。故论云。是三种业皆但是
心。又律云。备具三种业。当审观其意等如后
更解。二就所持者。持犯二种。并对二教以明
制教有二。一制作作则无愆。不顺有罪。二制
止作则有过。止则无违。言听教者。作与不作
一切无罪。何故须二者。若唯制无开。中下施
分进道莫由。若唯开无制。上行慢求息于自
励。故须二教。摄生义足。今分二教摄法分齐。
止持作犯。唯对二教中事以明。作持止犯。通
对二教法事两种。所以前不通法者。法唯进修
方知。事但离过自摄。故得明也。就前止持对
二教中。制门中事有二。一者可学制止。如淫
通三境盗分四主等。二者制作。如衣钵体量
等。二者不可学事。由心迷倒。随境未了等。是
废昔义也(昔以事不可学。今以心想迷忘不可学。一切心境皆是可学。但迷非学了。故佛一切开也)
就听门者事通上二。言可学者。如房舍尺量
长衣大小是也。不可学者。事同前述。但由迷
忘于教无违。前后想转故结不定。次作持。对
制门中法事者。法谓教行也。教谓律藏。行谓
对治。事唯可学。衣钵体量等。是就听门中。亦
对法事。法谓处分说净等。事唯可学。长衣房
舍等。所以不通。不可学者。由心迷忘。非学能
了。广如后述。此谓顺教而作。无违故皆名作
持也。三明作犯。以翻止持但不依戒相造行
成辨。悉名作犯。四明止犯以翻作持。所对
法事懈怠不学并是。三明成就处所。先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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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止持有二。一无恶来污明止持。行前三心
得有止持(谓识想受等。此三非业。流入行心方成别因。故分二也)。由本有戒
体光洁。无违名持。受体是记。三心无记也。二
对治行明。止持作持必行心成就。前三则无。
善性便有。恶无记无。止作二犯。行心成就(前就
持中无贪等三为行。今就犯中贪瞋等三为行)。前三亦无(即识想受三心)。局不善性。
若前后心有别持犯。所以可知也。后三业明
成就。身二持者。离杀等过名身止持。受食食
等名身作持。口二持者。离口四过名止。知净
语等名作。身口各二犯。反上应知。单意业中
不成持犯。若动身口。思亦成持犯。后更说之。
四明通塞。四门分之。一一心门。唯就作业以
明。但塞不通以心无。并虑境不顿现故也。二
将心望境。有通有塞。言塞者。持犯不相有。言
通者。持犯自相通。如止持中有作持作持中
有止持。二犯亦尔。若为取别。答止中有作收
作成止。作中亦尔。举宗历然。岂是通漫。一止
作持心别。二止作持境别。三止心对作境。四
作心对止境。若就修行解止持者。如止杀盗
先修慈悲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为作持。望
境不起名止持。即止中有作也。若就修行解
作持者。如欲诵戒羯磨先止外缘。望离粗过
名止。后善行成名作。即作中有止也。作犯心
边有止犯。如人作恶先不学善是等类也。止
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过日造房不乞是。
若望不学止犯无作犯。不即相成非无后习
也。三明自作教人四句皆通。如前心令人漉
水。为己用是止持。令人持欲僧中说。是作持。
令人教生。又不乞处分。遣人造房。作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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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后心作意。离诸罪过。即止持中。有止持乃
至止犯。乃至止犯心中亦具二持犯。如前遣
人作四相已。后便止不学。善法四前后自业
相成。有塞有通。塞者易解通须方便。四四十
六。如前无异。托相少别。如前自安漉具禁闭
沙弥。安杀具闭户。现相不与欲。此四作已后
修止持。乃至止犯。此后二门。并对事修造以
明止犯。五明渐顿。初就心通渐顿。若作心总
断恶意。名止持心顿。若一切诸恶。并欲造名
作犯心顿。若诸善并修名作持心顿。若息修
者名止犯心顿。若论心渐。以类可知。莫非与
受体有违顺故持犯两分。二对行说。唯渐非
顿。以一行中不得备修馀行故。作持名渐也。
止持渐者。如正修慈心不得修馀对治也。作
犯唯渐。不可顿犯一切戒故。且就男子身亡
心行杀。若以贪心杀者。单犯一戒。六不杀戒。
四十九戒。五十六戒等全不犯。并如前说。三
就止犯别解。四句分之。一不学无知相对解
渐顿。不学之罪先起。无知之罪。缘而不了。
后生故渐。文云。五岁不诵戒羯磨。方得罪故。
二别解不学之罪通有渐顿。如要心可学境
上作不学意。于一一法上顿得不学罪。以初
受时皆发得故。令违愿体顿得多罪。云何为
渐。若要心不学羯磨。于馀悉学。望羯磨边。
犯一止罪名渐。若论无知。唯渐者。谓缘不了
方结无知罪。一心不备缘唯渐。问此不学无
知二罪是何。答有人言并是吉罗。今解言。不
学吉罗。无知有二。若全根本无知得重。故律
云。重增无知波逸提。若疑者得轻是吉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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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齐者。就教对行从根三别。言就教者。学
据始终不学即结。无知之罪五夏后结。对行
者。恐心逸荡。自恃少解。望齐贤圣故学通一
形。优劣相降。文云。五岁智慧比丘。从十岁智
慧比丘受依止。乃至五分法身成立方离依
止。约根者。若利根易悟始终二罪。以不学故
有无知也。若钝根难悟。始终不学无无知罪。
非力分故。律云。愚痴比丘尽形依止。四可忏
以不。二俱可忏。如息意不学。后缘不了结无
知。若作心学而未知。不结无知罪。已前不学
无知罪有断义。皆可忏。六明持犯优劣。先明
二持十门。一约法而言。四种不同。一威仪戒。
二护根戒。三定共戒。四道共戒。初一外凡假
名僧戒。中二内凡和合僧戒。后一圣人真实
僧戒。德行优劣。三品殊异。持威仪弱护根持
胜。以制心故。乃至道共为胜。二就位。无学人
德圆故戒行胜。三果企求未息戒行为劣。内
凡外凡相望渐弱。三就人。七众相望。乃至大
比丘戒无愿。毗尼最胜。四就行。止持离重过
为胜。作持离轻过为劣。此轻重相望。若能治
行者。止持对粗过故。治行易成故劣。作持对
细过。治行难成故胜。五就心有三。一善心持
戒。谓修离染清净行。对根本恶。怨逼三时不
染等是也。不善心者。为名利故世报等是也。
无记心者。狂乱睡眠等。若以作持校之。上中
下不等。若望顺教。莫不持戒不分三心。六约
就所求四种。一贼分齐。如谄媚邪命胜他名
利等。二罪分齐者。恐堕三途故。成论云。行
者深心不乐为恶。名净持戒。三福分齐。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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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受乐等。四道分齐者。缚著等累由戒得解
故。七约方明持。阎浮提者胜。烦恼重故。西方
东方持戒为弱。八约佛前后。佛在时胜灭后
劣。正法像法末法渐弱。以优波掘多。问尼为
證。佛世六群。极为粗暴。灭后无学威仪不及
也。九约遮性。二戒不同。互持彊弱。十六聚上
下。互持强弱。次明二犯十门优劣。初约位分。
无学误犯故轻。三果故犯为重。三果无漏力
强。虽犯亦轻。内凡道劣故重。乃至外凡相比
可知。二对行者作犯是重。止犯为轻。亦可故
重误轻。三就心三品明优劣。如卷初篇三性
分之。四戒威仪。篇聚上下轻重可知。五就遮
性分轻重。以犯性故地狱罪不除。如智论说。
六就时约。佛前后辨犯轻重。如持中可解。七
将心望境。如母论云。犯必托境。关心成业。心
有增微境有优劣故也。或心境俱重。人作人
想杀。或境重心轻。人作非人想。或境轻心重。
非人人想。论通一切不局一戒。淫中自有轻
重。畜生及人。人中有在家出家。在家中持戒
破戒。出家五众持戒破戒。乃至圣人重同报
异。第二盗重者。天及人乃至圣人三宝差别。
僧物最重。第三杀戒。成论云。如六足毗昙中
说。杀邪见人轻杀虫蚁。此人污染世间多损
减故。第四戒。向在家人说重。向出家人说
轻。八将制约报以明轻重。如母论云。如媒
房三戒。人之喜犯。律制情过故制重名。既是
遮恶。招报不重。故论云。结戒法异。轻制重名
得罪法异。因果相当。或犯轻报重。如打比丘
等性罪。义希故律制轻名。既是违理为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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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招报亦重。故论云。结戒法异。重制轻名得
罪法异。因果相当。或犯报俱重。如漏失二谤
等。或犯报俱轻。如不忆念身口威仪忘误。或
惭愧心犯等。此后二句。结戒法不异得罪法。
得罪法不异结戒法故。九单心三时。辨犯轻
重。如善生经。且约杀戒轻重八句。位分四
别。初一句三时俱重。谓方便举尤害心。根本
起尤快心。成已起随喜心。第二三句。二重一
轻。初方便根本重成已轻。中云。方便轻根本
成已重。后云。方便成已重根本轻。第三三句。
一重二轻。初根本重初后轻。中云。方便重中
后轻。三云。成已重初中轻。第四一句。三时俱
轻。如僧祇。摩诃罗不知戒相。教他杀人。以怜
慜故。善生十诵中。啼哭杀父母。畏苦痛故。
害父母命等是。律据人想八业皆重。业随心
故。牵报不同。故成论云。深厚缠杀蚁。重慈心
杀人。十有心无心相对八句。四位如前。初一
句三时有心。次三句。一初中有心。后则无心
犯四重。二初则无心。中后有心。亦犯四重。三
初后有心。中间无心犯。初重下三戒兰吉。后
三句。一中间有心。初后无心犯四重。二初便
有心。中后无心犯初重。馀三戒或兰吉。三后
便有心。上二无心。淫戒犯重。以出时乐故。若
馀三犯吉。次一句三时无心不犯。故律中本
作是念。我当妄语。例之后之八句。由心有无
故。犯不犯别。不同前八莫不有心。后明无心
者。或无心受乐及杀盗等心。或狂乱不觉者。
七杂料简中分五。一以不学无知历位分别。
二方便趣果分别。三具缘成犯分别。四境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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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五杂相分别。初不学无知者。其相微隐
初且叙结。然后例开。言其犯相者。谓受戒已
来。勤学三藏。于境迷忘。遇缘而造者。随相境
想具之。若由来不学。事法无知。触便违犯者。
佛言。随所作结根本。更增无知罪。既略叙
结。须配位法。今立两个九句。为持犯方轨。
且据一事以通馀戒。先就止持。明有无轻重
罪之分齐。初明可学事。作九句分三品。上品
一句识事识犯。中品四句。初识事疑犯。二识
事不识犯。三识犯疑事。四识犯不识事。下品
四句。初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识犯。三不识事
疑犯。四不识事不识犯。次解释中上言。不识
者犯谓不犯。迷轻谓重。疑中亦尔。疑有疑
无。疑轻疑重也。上品俱识故。无不学无知罪。
中品带识故。于罪于事。生疑不识。故有八罪。
各有不学无知。下品四句。十六罪也。此中二
十四罪。有六波逸提十八吉罗(以无知故得重也。馀有疑不学者。皆
吉罗也)。并不犯根本名为止持。上品俱识故名上
品止持。中品罪少名中品止持。下品极多故
名下品。皆止于一事。次对不可学事。以明止
持九句。缘事缘罪各三心。初有三句。一识事
识犯。二识事疑犯。三识事不识犯。二疑事识
犯。疑事疑犯。疑事不识犯。三不识事。识犯
不识事。疑犯不识事。不识犯。此三三句中。各
下二句疑及不识。句别各有不学无知二罪。
合十二罪。亦望不犯根本名止持。但事是可
学。以想疑忘生。虽缘不了。圣不制犯。问如杀
盗等。人非人想。有主无主想。律结无罪。亦有
制犯者何。答或缘罪境。人非人故便结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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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缘非罪境。无主物故。然彼迷心不结正罪。
莫非缘罪故。有无不同。又不同前段以法事
俱识故。是可学有疑不识皆制罪也。若尔后
缘法中。亦有想转。如不处分处分想及疑。亦
是不犯重。何为制罪。答此且据止持中。约事
为言。必如所引。对法有二九句。后作持中。更
为辨也。次就作犯中。可学法事如初九句。不
可学者如后九句。与前并同。但犯根本为别。
就中根本不识事中。或无犯。谓始终无心。如
误杀人等。除淫酒戒。若中间转想。疑事不识
事。由心差故是方便。若不差结根本。或不造
前事。此后九句。识事三句为上品作犯。疑中
三句为中品。不识事三句为下品。或无罪故。
对法类知可解。所以前九句中上品一句者。
以事法俱了。未可论罪。后九句各分三品者。
莫非由一事生容兼疑不识故。结罪易明。故
分为二九句也。若论缘罪。下二心疑及不识。
合十二罪。皆犯究竟。以罪是可学故。以不学
故不识。故文云。不以无知故得脱。若犯罪如
法治。更增无知法。无知及疑皆是究竟。若不
疑及识一向无罪。无果可趣。前言无罪者。谓
无不学无知。非谓无根本罪。问根本不识事
三句无罪。便是六句。云何言作犯九句。答若
就根本唯六句。然上三句下不识与疑。亦有
犯故。若尔此下疑等。正是不学止犯。非是作
犯。何得说为作犯九句。答从根本故得名。又
必由造前事。通名作犯摄也。若尔不识事识
犯即是无罪。正应有八不得有九。答如前已
解句法相从。又解。若就可学事上。生可学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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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九句。莫不犯根本。若可学事。生不可学
迷。唯六句有罪。除下品。若转想结前心兰。得
有九句。并方便罪。若迷想就后心唯得六句。
如有主无主想。以无罪故。或九句。人非人想
后心吉罗。生罪缘故。若兼止犯得有八句。相
从造事亦得说九。极为分别不知镜不。思之。
次明作持九句者。若从对事法以辨。实亦应
有两个九句。但明用差别阶降不异。故合一
九句。唯对可学以明。今且列句所以。如上止
持可学事中。此但顺教作事。与前为异。就中
分三。初一句识法(谓知造房须乞白二)识犯(若不乞法便结僧残)中品
四句。识法疑犯。识法不识犯。疑法识犯。不识
法识犯。下品四句。疑法疑犯。疑法不识犯。不
识法疑犯。不识法不识犯。不可学法迷亦有
九句。如前段后九句说之。次论止犯。或九或
八。言九句者。上品四句有十六罪。中品四句
有八罪。下品一句但犯根本一罪。如不乞处
分造房但犯一僧残。由识法识犯故。无不学
无知罪。所以颠倒前句不同者。以犯门解义
罪多为上品。犯四根本僧残。各加不学无知。
如前列数。非多何谓。言八句者。对教行不学
以明。则无识法识犯下品一句。若对事明。亦
有两个九句。谓可学迷及不可学迷。如不说
净见犯不发。即是可学。若迷若忘即不可学。
如此广知。随指一戒达之。则类遍法界也。二
方便趣果者。然造修前境必有三时。是以大
圣随时而制。意令智士剋志不为。略如上引。
何者前方便。总论诸聚。明了论中。初篇二篇
有三方便。第三四篇立二方便。第五篇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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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起身口。唯有根本无方便。若动身口思。亦
有远近方便。律中但明成者波罗夷。不成者
偷兰。亦不分轻重。广如卷初明之。今通会轻
重。约初篇中淫戒以明。如内心淫意身口未
现。名远方便。此犯吉罗。故文云。或发心作心
念作也。若尔与单心何别。答律制动身口思
心。名为期业。若单心者。制限大乘故。善见
云。凡人恒缘欲境。圣人若制心戒者。无有得
脱之期。故律中起心不动身口。但自剋责还
复好心。是名不犯。二动身口未到前境。名次
方便。犯偷兰。三者临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
犯处。已来名近方便。是重偷兰。已下诸聚。虽
轻重多少不同。大相可准。何名方便。以上三
缘将至果处。或为七缘阻碍不成。故是根本
家方便(七缘义如后说)。若无七缘并入果本本相如何。
谓入如毛头名淫。举离本处名盗。断其命根
名杀。言章了知名妄。如是随相已明。若结罪
之时。并揽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
已更有本时方便。何者后方便。谓所造事畅
决称怀。发喜前心。未思悔改复结其罪。通得
吉罗。三具缘成犯者。先明成犯意。业不自成。
成假修造诸缘和具方结罪福。必片乖阻拥结
方便。故律中犯相并托因缘。为罪居六聚忏
法又别。不同化教但论成业。结犯已外无论
违制。今依诸戒通别二缘。别具犯相。已如前
随戒释讫。有人通立五缘。用解诸戒者。非无
此义。后进未知。今立通缘遍该六聚。七种不
同。一是五众出家人。简馀十三难等受戒不
得。无罪可作。或是五众而造境未果。或自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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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或为他杀。或舍本戒。邪见二形生等。并非
五众。业思乃畅无戒可违。二虽受五众戒。而
为重病癫狂痴乱。痛恼所缠。虽作前事。并无
有过。若心了知是比丘者。随前所犯。三期心
当境。非谓对境之时。或有迷谬境有错误。或
无记馀缘。或睡眠不觉。并不正犯。若先作方
便。后随心三性并结。十诵伽论。若先作杀母
方便已自眠时。母死是无记心得逆及重。阿
罗汉无记犯戒。若睡觉即悔过。凡夫须准。智
论阿罗汉不为梦眠。但为四大故少时息耳。
四无命难。谓为怨贼非人恶兽断命缘者。得
犯前戒。若是性戒一向不开。岂得杀他诳他
而自活命。唯淫一戒。开与境合。三时无染。以
不损境。馀则唯制。文云。我为诸弟子结戒已。
宁死不犯。若论遮戒。有开不开。道力既成。至
死不毁。如草系海版等例(出大庄严论)。馀志弱者。命
梵二难开下三篇。以上二篇是梵行本故。五
无梵行难。谓若有童女寡妇伏藏。水陆多细
虫同住多恶伴。如此之事并是犯缘。文云。若
在此住。必为我净行作留难。佛言。即以此事
去。准此以言。对下三篇体是威仪。不开性戒。
就遮戒中。或是遮恶。或是事轻。或以轻遮重。
若不开者。反上可知。毗尼母云。犯罪有三。一
缘二制三重制。一缓一急三处决断。是名律
师。六称本境。谓非道作道想。无主物有主想。
非人人想。如是各非本期。为异境来差罪住
方便也。七进趣正果。若住即成方便。相有四
分。一由法隔故为方便。一切诸谏戒。初白竟
舍。遂谏故止不成果用。二懈怠息。欲造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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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坏离阻。或复强盛不可侵陵。停废本心。三
好心息。谓将造过。忽忆受体。恐污愿求。对治
防遏。令恶不续故也。四心疑故息。不同想心。
以至果故。今此疑者。起心当人。疑是非人。疑
心不决。恐杀非人遂即停止故也。上所列诸
通缘。又随戒中取别缘。两明二犯。得知因果
轻重犯不犯相。方得入忏法。不须通漫。悔罪
不出。四境想不同五门。一须制意。二汎明境
界。三有无。四定互多少。五解轻重。言制意
者。若不制境想则犯罪。浟漫轻重不分。有无
莫显故。诸戒末。佛并具张。纵有缺文。但多
是略耳。二明犯境。位阶且五。一内报二外事
三约法四对时五约罪。言内报者。谓人天非
畜。若四境齐犯。谓如初戒。或各升降如盗杀
等。又就人中道俗分别。俗者。如贩卖食家有
宝等。道者。如谤覆说打搏疑藏等。通道俗者。
如二宿淫触二粗语等。然于道中内外外局
衣食。内如毁两。又内中通大小。大如谤夺。小
谓减年。又具中形报。随顺之提局是比丘。同
路乘船作衣赞食。事专尼众。如谤覆说义该
两众。馀通可知。又形报中。色心分别。如淫唯
色。死尸犯故。文言道道想。此通四趣。漏失同
然。境仍是宽。自有约心为境。如观许等想染
心衣食。大略须知。更不具分。二外事中。如掘
地草木不受残宿劝足酒等。亦可长衣钵类。
通内外者。如盗夺虫水等。三法者有四。一自
所称作媒粗语。二妄毁呰等。二他所作法处
分诸谏等。三是治法。谓随举等。四法相道
理。谓十八法等。四约时者。如日暮非时夏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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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宿残宿内宿明相决了等。第五约罪者。
覆说之类等。三门有无者。约僧律本。合二十
六戒中有。馀者略无。谓初四戒二篇六戒三
十中一戒九十中十五戒。对有三十五。谓二
房含七。盗媒粗坏生。各有二重故也。尼中非
无。且削略之。已如初述。次言无者。通对前
五。一内报无者。或是理无。如漏失戒。触缘
斯犯。何须境想以阶犯位。或可略无以道想。
若疑但得兰罪。故条部律云。非道想不疑残。
故知是略。二定略无。知谤夺两舌毁呰嫌骂
等。局此境犯。应有境想。文无者。略二外事。
略无如屏露二敷露然藏衣等。三法中理无。
以无所对法故。如杀盗等。言略无者。如大小
二妄及谏随举等。如僧祇。二随咸有境想。故
尔媒粗等反此。故有法想。亦可观作观想谏
作谏想。非法等。并是理有略无也。时者如洗
浴二入聚落。亦是略无罪略。无者如尼覆戒。
馀戒理无。以不对罪故。第四多少者。境想之
法。或四或五。恐人未练。且依杀戒立相列之。
初句人作人想(心境相当)。二人非人疑(境定心疑)。三人非人
(境定心差)。四非人人想(境差心定)。五非人人疑(境差心转双阙二缘)
五句如此。所以多少者。但由第三人非人想。
此一不定故。或四或五。所以尔者。昔解。若轻
重相对定有第三。故即成五。如淫戒。转想及
迷并得夷兰。若杀妄摩触二粗语等。转想兰
吉。本迷亦吉。故须第三以成五阶。若犯不犯
二境相对不处分盗等是也。盗戒即四(有主无主想故)
不处分具五(不处分处分想)。五谓转想有前心兰故。四
约本迷。二境全无罪故。以此义五。若犯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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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四或五。又解。重轻之中。位有三种。若转想
定五。迷或四五。云何或四五者。如对二趣犯
境起迷。由有吉罗故。为斯具五。想对无情一
切无犯。是以但四。如似覆说。类前亦尔。若对
下三。轻重应五。然落开通。此是全谓非罪。而
覆说者无犯故。然是本迷。或四或五。若准此
义。犯不犯位亦有三别。如上重轻。应本定五。
进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今犯不犯如盗
戒中。本是或四五。今退就犯中。对非畜二物
作。想转迷俱五。亦成三位。此即二对理齐。文
中绮说。谓杀妄触等。就轻重以辨。盗约犯不
犯以说。故杀五盗四也。又且此谓。犯中有轻
重者如前所论。若掘地不处分非时劝足等
犯中。无轻重义者。但有或四五。馀准可知。
又复上来如此释者。通约本异二境论之。故
言定五或四五句。若唯据本境犯之有无者。
一切境想四即齐四。谓本迷故五即俱五。谓
转想故。但文中互说。用斯犯等。皆据本境本
想。若异境后心。律并不结其罪(如非人疑想。偷兰者是本想兰
也。后作非人疑想之时。但得吉罗。具足五缘。杀非人兰。今作人想亦吉罗也)。故约略铨叙
境想之义。可对诸戒类明持犯。五次释其文。
五阶之位如前所列。以犯不孤起托境关心。
以成其业。但以境有优劣是非心有浓淡错
误。或心境相应。犯齐一品而业有轻重。八品
未均。或心不当境(人非人想疑非时时恶疑)。或境不称心(非人人想
无主主想)。境犯心不犯(地非地想)。心犯境不犯(非地地想)。有斯差
降境想明须业位。既定四句之中轻重。亦须
分判五位。于上五阶。一具四阙。初句心境相
当。通犯究竟。二人疑及第五非人疑。前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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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缘人心不舍。临杀有半缘人心故。后疑
轻。虽半心未舍。杀时境非本期故。三人非人
想。四非人人想。前想重。结本方便。心境相
当。后想轻。以杀时单有本心无本境故。又更
重明。本境中疑重想轻。以心境相称故重。单
境无心故轻。后异境中。想重疑轻。以生人想。
与方便不异故重。轻者双阙二缘故也。非人
阙缘境。疑心阙本期。故分斯两位。结罪属本
心。且解如此。五杂料简中。但以持犯该通。非
可一法包举。故引诸门博练。亦可粗知持归。
此门所明既广。不可具罗。试列众名。任自陶
铸。或约剋漫。或约错误。或随自他。或分身
口。教人自成两业各分。多人通使缘别业同。
如斯诸例。未得陈之。钞者意在易识即行。前
论难知。希用故且删约。

*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夫结成罪种。理须忏除。则形清心净。应同僧
法。故萨婆多云。无有一法疾于心者。不可以
暂恶便永弃之。故须忏悔。涅槃亦云。如我诃
责毁禁之人。令彼自责护持禁戒。说三恶道。
为修善故。然遂古之师。并施悔法增减隐显。
臆课者多。照教无文捡行违律。故佛言。有犯
不能悔。又不能如法忏。是为愚人。圣教极明。
但不信受。今欲定其纲位。格其心境。使是非
镜其耳目。得失明其能所者。则何患妄业不
除妄心无托。则为圣叹矣。故文云。有二种智。
一者有犯能见。二见罪能如法忏也。今忏
悔之法。大略有二。初则理忏。二则事忏。此
之二忏通道含俗。若论律忏唯局道众。由犯
篇聚名报篇第十三¶ 第 96b 页 T40-0096.png
托受生污本须净。还依初受次第治之。篇聚
立仪悔法准此。并如后列。若据通忏。理事二
别。理据智利观彼罪性。由妄覆心便结妄业。
还须识妄本性无生。念念分心业随迷遣。若
论事忏属彼愚钝。由未见理。我倒常行妄业。
翳心随境缠附。动必起行。行缠三有。为说真
观心昏智迷。止得严净道场。称叹虔仰。或因
礼拜。或假诵持旋绕。竭诚心缘胜境。则业有
轻重。定不定别。或有转报。或有轻受。并如佛
名方等诸经所明。言理忏者。既在智人。则多
方便随所施。为恒观无性。以无性故。妄我无
托。事非我生。罪福无主。分见分思。分除分
灭。如人醒觉则不眠醉。然理大要不出三种。
一者诸法性空无我。此理照心名为小乘。二
者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见。此理照用属小
菩萨。三者诸法外尘本无。实唯有识。此理深
妙。唯意缘知。是大菩萨佛果證行。故摄论云。
唯识通四位等。以此三理。任智彊弱。随事观
缘。无罪不遣。故华严云。一切业障海。皆从
妄想生。若欲忏悔者。当求真实相。如此大忏
众罪云消。然则事忏罪业福是顺生。理忏妄
本道。则逆流一出一入。条然自分。愚智两明。
虚实双显。故诸行者并识。自心若乐罪时。须
修事忏。若乐福时。须修理观。理通深浅。如上
所明。若是五众犯罪。则理事两缘。事则顺教。
无违唯识。理则达妄。外尘本无。故论云。唯识
义不失。亦不无能取所取也。若非五众福道
两经。必欲试论非是钞意。广如凡圣行法二
十卷中。次明依律。约事立忏。忏法乃多要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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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位。初忏波罗夷法。观佛三昧经云。有七罪。
一一经八万四千劫。入阿鼻狱。一毁无十方
佛。二断学般若。三不信因果。四用僧物极重
于三宝物。五犯重食他信施。六污比丘尼。七
六亲所行不净。并广如彼经中。涅槃云。犯四
重者。生报即受。若披法服犹未舍远。常怀惭
愧。恐怖自责其心。改悔生护法心。建立正法。
为人分别。我说是人不为破戒。若犯四重。心
无怖畏惭愧发露。于彼正法。永无护惜建立
之心。毁呰轻贱言多过咎。若复说言无佛
法僧。并名趣向一阐提道。云何是业能得现
报不未来受。谓忏悔发露供养三宝。常自呵
责。以是善业。今世头目等痛横罗死殃。鞭打
饥饿。若不修身戒心慧。反上诸法。增长地狱。
四分云。若比丘及尼。犯波罗夷已。都无覆藏
心。令如法忏悔。诸师废立互有是非。今括其
接诱理无滞结。但使覆与不覆。临乞时都无
覆者。尽形学悔。不同僧残犯多罪已馀者。覆
藏得将一乞不障法事。初篇犯其根本。非全
净用。若欲改过出彼自心。纵不举罪。不碍僧
法故。抑令首尽。求哀为受。僧残不尔。罪是有
馀。虽先无心得强加法。无问隐显。随乞随忏。
有斯诸异故立两仪。先分别须治。后明立法。
僧祇若犯罪已啼哭。不欲离袈裟。深乐佛法
者。令与学悔羯磨。比丘不净食。彼亦不净。彼
不净食。比丘亦不净。得与比丘受食。除火净
五生种及金银。应从沙弥受食。十诵若犯重
戒。如法乞羯磨。佛所结戒一切受行。在大比
丘下坐。不得与大僧过三夜。自不得与白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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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弥过二夜。得为僧作布萨自恣二羯磨。不
得足数。馀一切羯磨不得作。得受岁。伽论云。
谓无能作者。得为前二法。母论云。与白四悔
法已。名清净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离死。
然障不入地狱。治禅病经云。犯重忏者。脱僧
伽梨。著安陀会。心生惭愧。供僧苦役。扫厕檐
粪等。此行忏法须者如彼。律中应教乞言。大
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淫波罗夷无覆藏。
今从僧乞波罗夷戒。愿僧与我波罗夷戒。慈
悯故三乞已。僧索欲问和。答云与波罗夷戒
羯磨。应言。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淫波
罗夷无覆藏。今从僧乞波罗夷戒。若僧时倒。
僧忍听。僧今与某甲比丘波罗夷戒。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淫波罗夷无覆
藏。今从僧乞波罗夷戒。僧今与某甲比丘波
罗夷戒。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波罗夷
戒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尔)。僧已
忍与某甲比丘波罗夷戒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佛言。与波罗夷戒已。当行随顺法。
夺三十五事。略同僧纲法中。唯加不得众中
诵律无能诵者听。与波罗夷戒已。僧说戒及
羯磨时。来与不来随意。若重犯者灭摈。若犯
僧残。已下依篇聚治。十诵与学沙弥(犹是忏重比丘)。犯
僧残已。乞别住六夜出罪。僧次第与之。上且
约淫戒为方法。自馀盗杀准法除之。不同昔
人唯淫开忏。二明忏僧残法。略知对治有四
别。一须治覆藏情过。谓波利婆沙。此方义翻。
或云覆藏或云别住。母论云。何名别住。别在
一房。不得与僧同处。虽入僧中。不得谈论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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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答也。二治覆藏罪。谓突吉罗。如后正忏
(忏法在前。后与别住覆藏法)。三治僧残情过。谓摩那埵者。论
云。秦言意喜也。前虽自意欢喜亦生惭愧。亦
使众僧欢喜。由前喜故与其少日。因少日故
始得喜名。众僧叹言。此人因此改悔更不起
烦恼。成清净人。是故喜耳。四治僧残罪。谓阿
浮诃那。此中善见翻。为唤入众羯磨。或名拔
除罪根。母论云。清净戒生得净解脱。善持起
去故也。二明立忏仪轨。僧残众中立悔。正法
须立。初引明文后显格义。初中依明了论偈
曰。及上起罪五种方。释曰。如人犯僧残求得
出离。若人欲为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必定。
应先忆持五种上起方后作羯磨。一观僧残
罪相。二为简择人。知藏罪不藏罪相。三观业
聚学处。为简择四部等众。四观业相应学处。
为行白四等羯磨。五观于十三残罪中一日
一夜等藏不藏。为显有藏无藏等地。立宿住
摩柰多等。斯之五方。僧须观察。始可为人上
起罪也。方犹法也。释此五法。即为五门。所以
名上起者。往前堕在犯罪处。故名为下。罪相
续故。遮随戒无作不生。今若忏悔约遮相续。
还得受持清净对治护故。戒法续生。称之为
起。第二白法。翻前犯罪时下。故名为上。是以
忏悔总名上起法也。又知。提舍那者。此云发
露。谓此忏悔是发露法。故欲行上起。须知五
方。第一方者。谓知捡定是残非残。即知具阙
之义。具缘成重。阙缘便轻。故论云。一观僧残
罪相者。于故意出不净罪中根本相。若人已
受大比丘戒。若如来已制此戒。若人不至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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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若人有欲心出不净。若不净已出等。此人
则犯僧残。于馀略说相亦如是。广说如波罗
提木叉论。准论解律。上来即是通别二缘。谓
不至痴法已前是通缘。若人有欲心下是别
缘。具便犯残。阙便犯兰。乃尽十三。一一别
缘。以验前犯究竟方便及以不犯。恐无过加
罚成非法故。僧祇云。持律比丘。与他出罪时。
有罪亦知。谓广知五众罪。无罪亦知。第二方
者。论曰。覆藏相者。若人于僧残罪中。起僧残
罪见。不欲从彼上起。由无发露心覆一夜。于
此人此罪已被藏。此谓忆识不疑不发露故。
若人不知不忆。或疑或起非罪见。故藏此罪。
此罪不被藏。准论解律。须诸门分别。十种不
同。一者形差。律中犯残覆已罢道。罢道已还
受大戒。前犯须治。罢道不须治。二者法差。舍
戒作沙弥。如前罢道。三者病差。有心乱狂痴
病缘。多犯僧残全无罪。或病前犯残。经覆后
遇病缘。不成覆。四者过差。被三举治故不足
僧数。五者人差。十诵设共贼住人摈人别住
人。种种不共住人狂心人。哑人聋人。边地人
比丘尼。乃至沙弥尼优婆塞等。与如是人共
住不名覆。向发露亦不成。伽论别住摩那埵
别住摩那埵竟。白衣所亦不名覆。五分若于
此土多人识重。不欲令知不名覆。于彼土覆
成覆。六者业待时差。僧祇若入定不成覆。若
作念云。我待某时待人待方。当如法作。是名
非覆非发露。七敬难差。五分一切覆藏。名为
覆藏。若于和尚阿阇梨所。及诸敬畏人间。覆
不名覆。于馀成覆。八无心覆差。僧祇云。覆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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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谓知罪作覆藏心。不覆亦知。不作覆心未
得发露。若忘并不成覆。九无惭愧差。若犯残
已不作覆心。逢人即说心无畏难。十者心迷
故差。律中不忆有疑不识等。并不成覆。文云。
若不作僧残意。不成覆藏。直与摩那埵。若作
僧残意覆成覆。应先教作突吉罗忏已。与覆
藏羯磨。第三方者。论曰。观业聚学处。为简择
四部等众者。四部谓四僧。僧虽位四。今此忏
境。前二四人僧。后一二十众。异此则不成。若
行时假境说者。前一下至有一人。次一局对
僧。出罪一席法。第四方者。观业相应学处。为
行白四等羯磨者。以其法位虽三。此治残法
事并上品故。齐白四。就中用法位极有四。谓
别住六夜本日治出罪。如前后说之。第五方
者。论曰。观于十三残罪中一日夜等藏不藏。
为显有藏无藏等地。立宿住摩柰多等者。地
者处所之名。谓波利婆沙等四位。于此位中。
若有藏即行宿住地。谓别住法。要须经宿行
别住法。故曰宿住。若无藏直行摩那埵。故言
有藏无藏等地。立宿住摩柰多等。即是有覆
行三法。无覆行二法。用药分齐相对法也。第
二正立忏仪分九。一知其罪名种相。如第一
方解。名谓僧残也。种谓漏失摩触也。相谓犯
之多少也。律云。一名多种住别异故。二知成
覆以不。如第二方简择十门委练。三知用僧
多少。即第三方能治所对。具列如上。四知用
圣教。即第四方白四。观业相应学处。五知忏
仪置设。即第五方宿住差异。六覆日长短相
从。律中犯众多残罪。虽忆数不忆数。但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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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长短者。总依日数长日治之。若不忆日数
者。从清净已来治。谓坛场受时已来治也。十
诵不忆日月数。应从受大戒已来治。要须云
乞清净已来。五年十年覆藏。不得直言乞清
净已来。以知满分齐故。僧祇云。不忆夜者。当
问无岁时犯耶。若默然者随年与。若言不尔
者。更问一岁二三四岁时犯耶。随默然处与
之。十诵众中三谏。犯残已即于僧中自唱。犯
僧残罪。若不即说是名覆藏。故知。多人虽知
犯。终须发露也。七明总别忏法。律中知数不
知数等。覆不覆等。一名多种等。同用一羯磨
忏之。又云。有比丘犯众多僧残罪。或有覆一
日乃至十日者。佛令从十日总忏。僧祇总别
各得。如月一日犯一罪覆藏。乃至十日犯一
罪覆。或有覆一夜乃至十夜者。应作十番别
住乃至一番覆藏者。其六夜出罪等例同。十
诵忏僧残中。具明犯数及若干日覆等。八明
正加羯磨分二。先明忏者威仪。教授乞词。二
明羯磨所被。初中先脱却新净馀衣。著安陀
会及馀粗服。上著郁多罗僧。偏露右肩。脱革
屣。合掌曲身低头。来至僧中。自慨此罪将入
重处。如上论云。残有咽喉未死赖蒙。如来曲
垂慈悯。开立忏法。又我自庆。预发怖心得生
惭愧。不知此忏者。则五十亿六十千岁。唐受
地狱。如是等缘。以为悲喜方便深自慨责。耻
己罪累。尘坌清众如是鞭心已。四面礼僧足
讫。至羯磨者前。互跪合掌。若自乞陈。旁人授
之亦得(然犯者乃多不过三五。今取喜犯首以为法轨)大德僧听。某甲比
丘。犯故漏失摩触粗语三僧残罪。各不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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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者言之)。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其间延促。从少至多。任时所称)。今从
僧乞百夜覆藏羯磨。愿僧与我百夜覆藏羯
磨。慈悯故三乞已。次明与法。索欲问和。答
已作云。大德僧听。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触
粗语三僧残罪。各不忆数。或覆藏一夜乃至
百夜。今从僧乞百夜覆藏羯磨。若僧时到僧
忍听。僧与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触粗语三
僧残罪。各不忆数。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今
从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今与某甲比丘。百
夜覆藏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百
夜覆藏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
(第二第三亦尔)。僧已忍。与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行事者。依此钞中羯磨作法得成。若
准律文。依古羯磨即须改张。不可谨诵也)。九明夺行诫敕行护法羯磨
者。告云。此白四羯磨圣教良药。遵之在心。夺
三十五事。是折伏法。勿得有违。执众劳苦。奉
清净比丘。是调伏法。每事顺行。白等八事。是
发露法。宜加愧耻深自剋责。依法而白。不得
有失。失者失宿。自慢慢他。示语已。即因僧集。
白僧令知。应教云。大德僧听。某甲比丘。犯
故漏失僧残罪(馀罪加之)。不忆数。覆藏一夜乃至百
夜已。从僧乞覆藏百夜羯磨。僧已与我百夜
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从今日行。白大德僧。
知我行覆藏(三说)。其夺三十五事。如众网法中。
律云。彼行覆藏者。应日三时见清净比丘。应
作者一切如法作。不应违逆。至布萨日。应扫
洒布萨处供给调度。乃至自在小房中住。有
客来遣出者答云。不得二人共宿。故若众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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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衣物。随次取之。身在下行坐在沙弥上。不
得与清净比丘共住经行。同一床一版长床
长版。作隔断然后坐。乃至供给清净比丘。如
和尚法。文同故不出。十诵极少四清净比丘
作别住。二别住人不得同一床坐。不得在屏
处。使以客比丘来不见故。善见若行别住人。
有人请。或与人受戒。得停行法。事罢续行之。
舍时应言。我令舍波利婆沙(三说文如后明)。若寺中。多
有比丘来去难白。书日得舍行法明相未出。
还须白行之。十诵乃至六夜法。白僧停得二
十五夜。四分若大众难集。若不欲行。若彼人
软弱。多有羞耻。应至清净比丘所白言。大德
上座。我令日舍教敕不作。若欲行时。还至
清净人所白云。我令日随所教敕当作。彼得
自更互作使。礼拜迎逆。亦得受沙弥净人礼
拜及使。律云。八事失夜法。一往馀寺不白。二
有客比丘来不白。三有缘自出界外不白。四
寺内徐行者不白。五病不遣信白。六二三人
同一屋宿。七在无比丘处住。八不半月半月
说戒时白。随一时阙皆失一夜(已得不失未得不成)。白清
净比丘法(律文不具义准白之)。具修威仪白云。大德僧听。
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馀罪准知)。一僧残罪。不忆数。
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从僧乞百夜覆藏羯
磨。僧已与我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
行若干日。馀有若干日未行。白大德知我行
覆藏(三说)。若五人十人。总来集一处。行者总告
白言。诸大德听馀词同上。若不尽集亦无别
众。此是别人发露法也。有大德胜人来寺。应
安置房中白之。不须门首。便成轻脱。其馀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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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说戒白等。一同上文。改日与僧为异耳。十
诵若欲行时。先思惟我今到前比丘所不。若
到便去。五分若不舍行法。出界见比丘。应总
白云。我某甲比丘。行别住已若干日。馀若干
日。大德忆持。不尔者舍行法已。见比丘不须
白。到馀处。应求彼僧更行之。四分寺内徐行
者。不白失宿。若作意欲白。前人行疾。出界虽
不白。不失宿无罪。十诵客比丘走出界。当如
常行法。不应走逐。齐自界住。若行别住六夜
人。病遣使白僧云。某甲别住人。病不得来。白
僧令知。应具如四分白僧法。五分一如法比
丘。得行别住法。如上第五方中说。钞者云。佛
法东流。行此法者亦少。纵有行悔。则弃小取
大。依佛名方等而忏者。余意所未安。由心怀
厌欣。未合大道。但篇聚依教自灭。业道任自
静思。皆嫌发露可羞。而业由羞故结。此正药
病相治。不得不行。又行覆者多不满日。诸师
立理互加同异。今取盛行之师传授云。此依
教忏法。大小乘中。校量心行。折伏为先。若考
别住事业。则大成殷重。若准十诵。不行别住
六夜出罪。佛并诚断得罪得出。用彼徵此。理
须相准。虽然恐事不称法。则改张旧习。羯磨
者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从僧乞六夜。
若后诸白羯磨。并须准改。当于乞六夜。前上
座集僧已白云。此某甲比丘。行僧残覆藏。已
经若干日。极意勤苦。馀有若干日。未行者。
此既于僧陈谢。僧今已受之。可放其馀日。和
僧已众若默然者。当与六夜法。若行日满者。
依法诵之。二明与摩那埵法。初明乞法。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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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听。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触粗语三僧残
罪。各不忆数。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从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与我百夜覆藏羯磨。
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若竟者应云竟)。今从僧乞六
夜摩那埵。愿僧与我六夜摩那埵。慈悯故(三乞)
上座如前作法。安慰之讫白言。大德僧听。某
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触粗语三僧残罪。各不
忆数。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从僧乞百夜
覆藏羯磨。僧已与彼百夜覆藏羯磨。彼已行
覆藏日。今从僧乞六夜摩那埵。若僧时到僧
忍听。僧今与彼六夜摩那埵。白如是。大德僧
听。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触粗语三僧残
罪。各不忆数。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从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与某甲比丘百夜覆
藏羯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从僧乞
六夜摩那埵。僧今与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
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者
默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尔)。僧已忍。与
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彼得羯磨已。即于僧中白言。大德僧
听。我某甲丘丘。犯故漏失摩触粗语三僧残
罪。各不忆数。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从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与我百夜覆藏羯磨。
我比丘某甲。已行覆藏日。已从僧乞六夜摩
那埵。僧已与我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从
今日行。白大德僧。知我行摩那埵(三说)。若行经
一夜者。馀词同上。乃至僧已与我六夜摩那
埵。我某甲比丘。已行一夜未行五夜。白大德
僧。知我行摩那埵(馀夜集此增减之)。若客比丘来。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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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僧为异。馀词并同。律云。行六夜比丘。亦
同行别住覆藏法。唯常在僧中宿。日日白为
(非谓与僧同处宿也)。僧祇因数数犯僧残。如波逸提乃
至越毗尼悔故。便制六夜忏悔。二十人中出
罪。此上二行中。若覆与前法。不覆与后法。同
俱出罪。若二法中重犯者。各坏二法。皆重与
本日治之。馀如别迷。三与出罪法先教乞
云。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触粗
语三僧残罪。各不忆数。或覆藏一夜乃至百
夜已。从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与我某甲
比丘。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
日。已行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我六夜摩
那埵。我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令从
众僧乞出罪羯磨。愿僧与我出罪羯磨。慈悯
(三说)。羯磨者。如前作法。和白言。大德僧听。此
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触粗语三僧残罪。各
不忆数。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从僧乞百
夜覆藏羯磨。僧已与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
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从僧乞六夜
摩那埵。僧已与彼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
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令从僧乞出罪羯磨。若
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某甲比丘出罪羯磨。
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
触粗语三僧残罪。各不忆数。或覆藏一夜乃
至百夜。已从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与彼
百夜覆藏羯磨。彼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
从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与彼六夜摩那埵。
此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今从僧乞
出罪羯磨。僧今与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谁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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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者默然。谁
不忍者。说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尔)。僧已忍。与某甲比
丘出罪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与
出罪已。依僧祇律。当教示言。善男子。佛在
世比丘。能受戒能持戒能得圣果。灭后比丘。
能受戒能破戒能入恶道。行者既内无护心。
外纵身口。今犯此罪。垂至死处。犹有胜因改
心忏悔。大众随喜。汝幸自庆。故文云。自今已
去。形心清净。如无忧花更勿复犯。纵更续犯。
怖心难生。纵怖心生。忏罪无处。故论云。若二
十清净比丘。出僧残罪。我法不灭。今时恶世。
尚不喜闻犯名。岂当听汝忏者如是。种种因
缘。为说割断之意。并引涅槃经。以贪欲习故。
死入地狱畜生饿鬼。从彼得出。还为鸠鸽鸡
雀等。三忏偷兰遮法分二。初明罪相。二立忏
仪。初中分二。一者从生偷兰。谓初二篇下方
便。若依十诵。初篇生重此是近方便。谓身口
相加未得畅遂者。应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
轻。二篇生重。应界外四比丘众中悔。若僧残
生轻。应一比丘前悔。其忏法与波逸提同。二
者自性偷兰。亦名独头。亦分三品。云何名重。
谓盗僧食具。十方现前物。偷四钱及非人重
物等。须大众忏。云何名中。破羯磨僧。盗三
钱已下僧私之物。一有衣一无衣相触。作僧
残境界。如是等类。对小众忏。云何名下。如律
云。畜用人发剃三处毛。灌下部露身行。著外
道衣。畜石钵食生肉血等。僧祇瞋心裂破三
衣钵。破塔等并偷兰。用一人忏。律中初二篇
下教人。犯偷兰者。并是究竟。轻重同上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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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加法分三。谓大众小众一人法。初明大
众者。就中分七。初乞多论中。莫问轻重。悉随
僧三乞。然后请忏悔主。其受忏者单白已。对
首三悔。文如波逸提法。今明立大众。要具五
人以上方得行之。并界中僧集已。具修威仪。
至僧中礼足已。先陈过于僧。然后乞云。大德
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偷兰遮罪。
不忆数。今从众僧乞忏悔。愿僧听我某甲忏
悔。慈慜故(三说)。二明请忏悔主。应至清净比丘
所。合掌互跪请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
今请大德为偷兰遮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
偷兰遮忏悔主。慈慜故(三说)。三忏主单白索欲
问和。答云犯重罪偷兰遮。单白受忏羯磨。应
白言。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
偷兰遮罪。不忆数。今从众僧乞忏悔。若僧时
到僧忍听。我某甲比丘。受某甲比丘忏悔白
如是。四当为说罪名罪种罪相破戒馀习。如
前后忏中。五正明舍罪。文云。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犯淫方便重偷兰遮罪。不忆数。今向大
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馀词如后舍堕中说。
六呵责云。自责汝心生厌离。答言尔。第七上
之七相。律论各题。及论附事皆不整顿。今通
引诚用想无紊乱。且据一罪。馀者准之。第二
小众者。十诵四人为小众。若受他忏。则无单
白。止得口问边人。四分灭诤中。小众者二三
人也。纵有四人止同小法。以僧祇正断五人
为舍堕故。如上卷所明。立法有七。须乞忏法
(同上馀者)。初明请忏主。一如大众。二受忏者问边
人取和。比舍堕中。三为说罪名种相。四正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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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其词曰。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摩触
女人身上衣偷兰遮。不忆数(忆者言之)。今向大德。
发露不敢覆藏。馀词如常所述。五呵责。六立
誓并同上。第三一人忏者五法。一请忏主。二
为说名种相等。三正舍罪。牒前下品罪名陈
露。四呵责。五立誓并同。上来三忏事既是稀。
非谓事稀。罪多忏少故也。然智人。犯过思悔
必多。脱隐而不出即成疏略。文已繁广事实
遗漏。必若忏涤足为准量。下之四篇。人喜怀
犯。故在初首曲更条绪。谓律中犯忏。必须识
知不疑。善宜名种。依聚历别。同篇合忏。异聚
别悔。又牒罪入法。随数称之。若忘不知。乃云
不忆。又见有行忏者。是非未分。辄为忏主端
坐受忏。前人既不行忏者。是非未分。辄为忏主。端坐受忏。前人既不自晓。故请治之。或
云众学诸罪。或云预是罪者。或若有迷忘。或
二篇同忏。或无犯而言犯。或犯重而云轻。如
此失法之愆罪非逃隐。反成自累。何能辨他。
故须照达。罪忏明逾水镜。使彼此无私隐。情
事有相应。则可为顺教佛子矣。何者以律宗
约相。违相心事俱非。不类大乘三报同皆一
忏。馀如戒本羯磨疏述。第四忏波逸提法分
二。初明三十舍堕。后约九十。初中分三。谓僧
法众多人法对首法。又初分四。一明舍财。二
明舍心。三明舍罪。四还衣杂相。初舍财中分
四。一辩定须舍得不又二。初总明舍法差别。
二辨财体是非。初中三十戒内。且约僧犯。尼
非无忏。清心者希。僧舍堕中自他分二。一者
自舍。如乞蚕绵用为衣服。但自斩坏不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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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二者对他。道俗分二。两种宝戒必舍俗人。
馀二十七则对道舍。通局分二。乞钵一戒要
本住处。又在僧中行钵等法。违则不成。馀二
十六处通彼此。人含僧别。各有意致非钞者
怀。二定财体。诸舍及多事现三五。不过畜长
离衣贩卖三事。乞衣受衣。义通犯不并如随
相。就犯长中。初明长体。后相染过。长体之相
不过五种。一是属受持故不须说。以不说故
非是长限。如三衣坐具钵盂三事。必是受持。
随有衣幞袋帕。并不说净。若受百一供具。亦
须受持。不受者。有说不说。如下卷中。二是随
百一供身具。亦不须说。如靴鞋屩袜瓶碗过
减钵等十六枚器。尼须说净。僧直得畜。三随
重物故不须说。如八不净。体非随道。律开畜
被故非净限。乃至大毡褥帐等。准重不须。四
入馀舍堕。即不净财不应净法。亦不入长。不
同昔解如取尼衣及贩卖财。入手犯受取过
限又犯长。今解不然。财无再舍。罪不双结。
单犯别舍。不同他律。僧祇离衣经十日。又犯
长罪。四分多论单有一过。五虽入长限。是佛
开缘。谓负债未入。他寄未入。买得未入。或虽
入手。决舍与他。或共物未分。如是等例。是开
限故亦无犯长。相染之文如上已明。二离衣
宿随其二三。是犯过者牒入。文中并必知数。
非通三衣也。三贩卖买物三事须分。如上随
戒。谓且如买物。佛制俗人而交贸。俗所取衣
食具。一切衣钵。瓶碗纸笔墨等。无问轻重多
少。无非争价上下。口自断当。虽非犯长。乃入
买易皆犯舍堕。若买田宅人畜几桉床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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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吉忏。不须入舍。若长贩易衣物散多。当
随物处别舍。其罪一处总治。治罪既竟。次第
还衣。若虽舍衣。有尽不尽。犯长相染。馀舍
通成。二忘见本物成不者。谓舍衣多忘喜相
染决。若舍衣竟。若还衣已说净讫。忽见忘物。
前舍说净二法两成。后所忘者。更将舍堕。若
还财未说。而见忘物。并即相染。通将入犯长
舍之。前财虽是乞衣贩博舍还事同新得。如
法说净。但为长忘相染故不得说。还作长舍。
若言忘者施他。此亦不成。以作属己前生。后
乃恐染而舍。此非净施佛不许之。文云。若舍
已然后遣也。其所忘物。若是贩卖馀舍片无
相染。言相染者。十日一月急施过后三戒相
通相染。以此事劳舍财衣。前预生舍念。决属
三宝别人者成舍。后更取则是重盗。不入此
戒。须知三修舍威仪。其衣物三处束幞。一长
衣幞。二是离衣。三诸杂舍。若衣财多段。须一
一舍。今通连束。论云。一舍得成。又恐忘物相
染。故须历别。是长有染。杂舍则通。离衣一种
染亦不得。如是将来僧中收聚一处。彼比丘。
应偏露右肩脱革屣四向礼僧足。互跪合掌。
曲身低头执衣。四正说舍词。未得即说僧中
上座。应告不来诸比丘说欲及清净得和合
已。然后方舍。以律云此舍堕衣应舍。与僧若
众多人若一人。不得别众舍。若舍不成得罪。
文相如是。临事多忘。然后舍云。大德僧听。我
某甲比丘。故畜众多(若少云数)长衣(若财)。过限不净施
犯舍堕。故离僧伽梨犯舍堕(馀二衣准著下法中更不述)。买得
衣物(若干众多)。犯舍堕(馀有随事言之)。今持此衣物舍与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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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二明舍心。法前明舍财乃离罪缘。法后
明舍罪除惑报法。今明舍心正除罪因。以贮
畜相续无心舍净。今故犯罪舍已。犹畜贪心
尤结。罪因不除。虽忏还犯。此谓长财之舍。不
同馀杂罪种。若取通理。要断后畜为先。故文
中由决舍与他。彼不还者但得小罪。止是失
法之愆。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虚通无系。故发
言诚事无滞结。若依他部。一舍已后无反还
求。任僧处断。或入常住。或入四方。或观所
须。或弃山水。即同此律斩坏。入厨施僧。施俗
故知。行者若欲舍堕。先须舍心。若心不舍。两
相劳扰。但人见狭性非通远。口虽世表行寔
庸陋。今若不舍。要必归死。舍身任业。一毫莫
随。而不思大事。任世送终。以此经生。生亦虚
过。但知僧能除罪。行绍佛踪。何得以世浮财
劳心役虑。岂唯故为虚诫。圣论明文须知。萨
婆多云。衣已舍罪已悔畜心断。当日得本财
及意外财得受。二衣已舍罪未悔畜心断。当
日得本财及外财得吉罗。三衣舍与他罪已悔
畜心不断。当日馀日。得本财及意外财并犯
舍堕。此句正是舍心之模要。馀句如疏。三明
舍罪法有七。一对僧乞忏者。在僧中如前威
仪。合掌口言。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畜众多
长财。不说净犯舍堕(若过限者有则言之。馀不过限。但诵上言也)。离僧
伽梨宿犯舍堕。是衣已舍与僧。是中各有
波逸提罪(长衣云众多。则罪不忆数。若言一二。亦须述数多少。若三衣一向知数。若借衣受持。
但忏离罪衣不须舍。若犯多时者云)。犯舍长财已用坏尽。各犯根本
波逸提罪。不忆数(若忆数者随有言。之馀买得财等用尽亦尔)。今从众僧
乞忏悔。愿僧听我某甲比丘忏悔。慈悯故(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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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律戒诤法中。文不具足。准须具列)。如是三说已。上座告僧云。大
众受彼忏悔。二请忏悔主。必须根本俗人已
来。不破五戒八戒。入佛法中。不犯十戒具戒
中重者。下四聚罪。曾经依律忏法者。然后受
他请。所以须简者。佛言。有犯者不得受他忏
悔。不得向有犯者解罪。亦不同昔下至不同
犯。此妄引五分正文。彼中开命难大缘。不问
同犯不同犯俱开。今是闲预必是非法。律中
令觅清净比丘。若无不得说戒忏悔。正明请
法。律虽不出事须义立。应至清净者前互跪
合掌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请大德为
波逸提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波逸提忏悔
主。慈悯故。三请已未得答可不。三忏主单白。
和僧索欲问和。答已白言。大德僧听。某甲比
丘。故畜众多长财。不说净犯舍堕。离僧伽梨
宿犯舍堕。此诸衣物。已舍与僧。是中犯长波
逸提罪。不忆数。离僧伽梨一波逸提。犯长舍
财已用坏尽。亦有根本波逸提罪。不忆数。今
从众僧乞忏悔。若僧时到僧忍听。我某甲比
丘。受某甲比丘忏悔白如是。作是白已。前所
忏者。大于己者告云尔。若小者云可受汝忏
悔。四为说罪名种相破戒馀习。先为说持破
之相。后分别轻重悔法。当量前事告之。若是
犯长者云。比丘之法本无积聚。涅槃文證不
名为僧。今以凡心违于佛教。甚可耻等。若离
衣者告云。佛言。我为诸弟子结戒。宁死不犯。
比丘止有三衣钵器。行必随身。犹如飞鸟无所
顾恋。今慢佛正法。不制随身。制者留著。岂成
佛子。若离此衣生名破戒之人。妄食信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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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钵盂即洋铜器。所著衣者是热铁鍱。出在
大论。岂是凡言。乃至破戒馀习破戒衣食。故
入畜生中。别受无毛虫鸟啖粪众生等。如是
随机。约略斩斫五三句。要害事以示语之。但
犯罪长时。心智顽钝。虽闻苦语末足。动心者
亦不必诫示。亦不劳为受。以相续故也。次为
说罪名。名有三种。一者根本波逸提。此最后
忏。二者从生根本三突吉罗。在根本前忏。三
者从生覆藏六品吉罗。最在前忏。云何六品。
一者根本覆吉罗。经初夜一品。第二夜一品。
例馀著用默妄。各有二品。通前六品。并据犯
者言之。必无此九品亦不得谨诵。大见诵者
故重言之。犹恐有诵者知。复柰何当复柰何。
今正初忏六品覆藏。律文在前不得合堕。应
请一比丘。即向所请者亦得口言。大德一心
念。我某甲比丘。请大德为突吉罗忏悔主。愿
大德。为我作突吉罗忏悔主。慈悯故。三请已
二正悔罪应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
畜众多长衣。不说净犯舍堕。离僧伽梨宿犯
一舍堕。并不发露犯突吉罗经夜覆藏。随夜
展转覆藏。并著用前犯舍衣突吉罗经夜覆
藏。随夜展转覆藏。经僧说戒九处三问默妄
突吉罗罪经夜覆藏。随夜展转覆藏。如是六
品各是突吉罗。各不忆数。今向大德忏悔。不
敢覆藏。愿大德忆我。告言。自责心生厌离。答
言尔。二次忏三小罪根本著用舍堕。律中善
见俱结罪名。说戒默妄文亦同此。如前请讫。
更不重言。但正忏本罪应言。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比丘。故畜长财众多。不说净犯众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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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提罪。离僧伽梨犯一波逸提罪。各经夜覆
藏犯突吉罗罪。如上多少。又经僧说戒九处
三问默妄突吉罗罪。不忆数。又著用不如法
衣。犯众多突吉罗罪。今向大德忏悔。愿大德
忆我(一说)。呵责立誓如前。然忏法繁重。生善致
难。恐停劳僧众。当于舍衣前。别处悔九品小
罪。临至僧中。单题根本者。最是机要。五正
悔本罪。法应在受悔人前具仪口云。大德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长衣众多。不说净犯
舍堕。故离僧伽梨犯舍堕。此衣物已舍与僧。
各犯波逸提罪。如上犯数。又犯长舍财已用
坏尽。各犯根本波逸提罪。不忆数(若无著用。自上来并不须
也)。今向大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
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敢
覆藏。愿大德忆我清净。戒身具足。清净布萨
(三说)。六呵责治应告云。汝自责心生厌离。七立
誓言尔。大段四门。还衣杂法。初料简是非。三
十戒中五长戒者。必须畜断。然后得还。非五
长者。本以受取违法不由畜过。当座还之。今
行事者。恐畜心不断。故令经宿还。今不同之。
必不断心。多日亦犯。若舍心断。当日得还。如
上论文。今且依循旧法。若五长者。谓十日衣
一月衣长钵七日药急施过后畜等。经宿还
之。律云。若大众多难集。彼比丘有因缘事欲
远行。僧即应还彼衣。彼得衣已屏处付之。须
作展转羯磨。其文如亡人轻物法。加云僧今
持是衣。与某甲比丘。某甲比丘。当还某甲比
丘。白如是。馀词并同直付法。律云。应问彼
言。此衣与谁。随彼与者与之。若非五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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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五长明日还者。直作羯磨还之。和索问缘。
答讫白言。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离僧伽梨
宿犯舍堕(贩卖买财随称)。是诸衣物。已舍与僧。若僧时
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物。还某甲比丘。白如
是。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离僧伽梨宿犯舍
堕。此衣已舍与僧。僧今持是衣。还某甲比丘。
谁诸长老忍。僧今持是衣。还某甲比丘者默
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还某甲比丘衣竟。僧
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中若不还衣者得
吉罗。若依他部。如前具解。又如下卷诸部别
行事中。问先忏根本后忏吉罗罪灭不。答如
僧残不异故。罪不得出。问四人单白得受忏
不。答前已明之。并须五人已上。方行羯磨。四
人若作。但得对首。如上卷中。馀有诸舍。如别
篇自现。故不广述。二明众多人舍有三。初对
四人舍法。舍财还财。如前僧法不异。舍心亦
同。乃至一人岂有须畜。若论舍罪则有六种。
前须乞忏由对僧也。以对别故则无白文。馀
词同上。但改单白为问边人言。诸长老若长
老。听我受某甲比丘忏悔者。我当受彼言尔。
馀如删补羯磨。对三人二人法亦大同。既是全
别。初舍衣云。众多大德一心念。然后自陈后
云。舍与众多大德。舍罪中问边人与上无异。
馀法并同。二部还衣。前须羯磨。自他是僧。后
别人法。口和还得。对一人法大略可知。舍财
还衣直对而已。若论除罪。无边人故但具五
法。如上谨依。易知不述。二明忏九十单堕法。
当随犯多少。总别通忏。方法同前。恐后进未
知。更重生一位。且托妄语为缘。自馀有犯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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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牒入。若有从生之罪。如前根本之初忏之。
或九品六品四品三品二品。依知有无。如过
量坐具新色三衣。并有著用故。须先悔。并同
前示。二正忏法。先请一清净知律比丘堪解
罪者。共在空静处。或对佛像前。具仪请之。请
法如上不异。三请已。当为分别罪名种相三
种。又为说持破两相。令生怖心。如上具忏已。
然后悔根本法。词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
丘。犯故妄语一波逸提罪。今向大德发露忏
悔。馀如前说。善见云。若生时恶骂彼人。若入
涅槃。骂者求悔。当于涅槃处作忏悔。忏悔已
天道门不闭。五明忏提舍尼法。昔云与波逸
提同。一说为异。今依律戒。自立忏法。不取人
语。随相四罪。文中具颁。先请一清净比丘。文
云。今请大德。为波罗提提舍尼忏悔主。馀上
下文同前。二为分别罪相。三正说舍罪。文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无病从非亲尼。自
手受食食。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应为。今向
大德。悔过一说便止。呵治立誓。僧祇忏法云。
馀词大同四分。前人问。汝见罪不。答言见。语
云慎勿更作。答言顶戴持。六忏突吉罗法。此
篇忏仪亦有多别。先出方轨后立条例。突吉
罗罪。依律文中二种不同。一故作故犯应忏
突吉罗。又犯非威仪突吉罗。二若不故作犯
非威仪突吉罗。亦不分二忏之法。若依摩夷
论说。故作者对人一说悔。误作者责心悔。明
了论萨婆多亦同如此。此则两忏灼然通衢
自显。比来诸师。相沿旧解。依文谨诵同皆责
心。又引律文。小罪不从人忏。此文未了。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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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之。当律明故误二法。诸论明两忏不同。
正理自明。何得固执。人言易毁圣论难违。今
立论律二种忏法。先出罪种后明忏仪。初明
诸篇覆藏罪。由识知故隐。非疑不识则不成
覆。垢心既重。岂名为误。次明诸篇方便。如
淫戒发身欲起而未动。方便乃至吉罗中。发
心欲令身不齐整著三衣等。无问轻重。并须
对人。以故发不善心欲动其身口。并入故作
摄。若独头吉罗。如众学百戒。不从诸篇后生
者。诸类极多。并有故误两犯。亦如前二忏。问
如初篇方便重吉罗。后篇方便轻。云何齐责
心一说对人忏。答罪名自齐。业随心起。重者
重悔。轻者轻治。同篇一处治。故结悔无阶降。
如卷初述。又云。罪该六聚。名通优劣。心居浓
淡。业必重轻。理须别忏。义指为允。次明忏
法。先对故作分二。前悔吉罗。如舍法中。不
得以同名吉罗故。共根本合忏。律文自分六
聚。不可抑之。次忏根本。且约淫戒方便。馀
则例之。先请一忏主。其词如舍堕中。三请已。
便为说罪名种相。已三正舍罪。文云。大德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淫戒远方便突吉罗。
不忆数。今向大德发露忏悔。愿大德忆我一
说便止。馀词同上。此文四分无有。今约提舍
波逸二忏。已多少不同。吉罗最微。不可广诵
堕法。不同僧祇彼合堕罪故也。次明误作。先
出其相。谓心不正念。遇缘起非。外越威仪。理
须改忏。如著三衣。必回顾看视诸相。齐整方
乃进路。戏笑妄语诸非法相。并先不摄念。故
起斯过。律云。佛制摄持威仪。比丘若入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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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申俯仰。摄持衣钵。若衣若食。若服药大小
便利。若眠若睡若觉。若来若去。若坐若卧。若
语若默。常尔一心。若违此制。具结其犯。次明
作法。先悔从生。后明根本。应具仪至佛庙所。
致敬已互跪合掌。云我某甲比丘。犯误不齐
整著郁多罗僧突吉罗罪。不忆数。今发露忏
悔。更不敢作(一说)。馀并准此。识罪发露。至一清
净比丘所具仪云。大德忆念。我某甲犯某罪。
今向大德发露。后如法忏(三说)。此谓犯已未经明
相者。得行斯法。若已经覆。后随露日即罪不
藏。若虽经说讫。后还覆者。还成覆藏。更须
露罪。若犯僧残未经明相。即首露者免吉罗
罪。不成覆藏。馀之五聚同免忏吉。疑罪露法
馀同如上。应告言。大德忆念。我某甲比丘。于
某犯生疑。今向大德发露。须后无疑时。如法
忏悔。大论云。戒律虽微细。忏则清净。犯十善
戒。虽忏三恶道罪不除。如比丘杀畜。罪报犹
在。前已具出。恐慢性戒谓言忏已无业。馀如
行法所述。善见云。于大者忏云大德。小者忏
云长老。四分于上座忏者具五法。小者忏具
四法。除礼足。十诵应具五法。偏袒脱革屣。右
膝著地。两手捉上座足(三说)。如悔过法。与欲清
净受岁出罪等法。威仪亦尔。有四种人。数数
犯罪。数数悔过。一无羞。二轻戒。三无怖畏。
四愚痴。钞者言。此卷正宗戒体。五众同须。舒
轴极繁。事意未尽。幸上下细披。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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