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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a 页
No. 1804 [cf. Nos. 1428, 1805]
*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京兆崇义寺沙门释道宣撰述
夫戒德难思。冠超众象。为五乘之轨导寔三
宝之舟航。依教建修定慧之功莫等。住持佛
法群籍于兹息唱。自大师在世偏弘斯典。爰
及四依遗风无替。逮于像季时转浇讹。争锋
唇舌之间。鼓论不形之事。所以震岭传教九
代闻之拔萃出类智术而已。欲明扬显行仪
匡摄像教。垂彝范训末学。纽既绝之玄纲树
已颠之大表者。可得详而评之。岂非凭虚易
以形声。轨事难为露洁者矣。然则前修托于
律藏指事披文而用之。则在文信于实录。而
寄缘良有繁滥。加以学非精博。臆说尤多取
类寡于讨论。生常异计斯集。致令辨析衅戾
轻重倍分。众网维持同异区别。自非统教意
之废兴。考诸说之虚实者。孰能辟重疑遣通
累。括部执诠行相者与。常恨前代诸师所流
遗记止论文疏废立问答要抄。至于显行世
事方轨来蒙者。百无一本。时有锐怀行事而
文在义集。或复多列游辞而逗机未足。或单
题羯磨成相莫宣。依文用之不辨前事。并言
章碎乱未可披捡。所以寻求者非积学不知。
领会者非精鍊莫悉。余因听采之暇顾眄群
篇。通非属意。俱怀优劣。斐然作命直笔具舒。
包异部诚文括众经随说。及西土贤圣所遗
此方先德文纪。搜驳同异并皆穷覈。长见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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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事用。或略指以类相从。或文断而以义连。
或徵辞而假来问。如是始终交映隐显互出。
并见行羯磨。诸务是非。导俗正仪。出家杂法。
并皆揽为此宗之一见。用济新学之费功焉。
然同我则击其大节。异说则斥其文繁。文繁
谁所乐之。良由事不获已。何者。若略减取其
梗概。用事恒有不足。必横评不急之言。于钞
便成所讳。今图度取中务兼省约。救急备卒。
勒成三卷。若思不赡于时事。固有阙于行诠。
则略标旨趣以广于后。然一部之文义张三
位。上卷则摄于众务成用有仪。中卷则遵于
戒体持犯立忏。下卷则随机要行托事而起。
并如文具委。想无紊乱。但境事寔繁良难科
拟。今取物类相从者以标名首。至于统其大
纲。恐条流未委。更以十门例括方镜晓远诠。
标宗显德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数众相篇第三(别众法附)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结界方法篇第六
僧网大纲篇第七
受戒缘集篇第八(舍戒六念法附)
师资相摄篇第九
说戒正仪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受日法附)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
篇聚名报篇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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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戒释相篇第十四
持犯方轨篇第十五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二衣总别篇第十七
四药受净篇第十八
钵器制听篇第十九(房舍五行调度众具法附)
对施兴治篇第二十
头陀行仪篇第二十一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造立像寺法附)
计请设则篇第二十三
导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四仪法附)
瞻病送终篇第二十六
诸杂要行篇第二十七(谓出世正业比丘所依法)
沙弥别法篇第二十八
尼众别行篇第二十九
诸部别行篇第三十
第一序教兴意。夫至人兴世益物。有方随机
设教。理无虚授。论云。依大慈门说于毗尼。故
律云。世尊慈念故而为说法。二为对外道无
法自居显佛法人尊道高。故制斯戒。观下律
中。凡所制者并怀异术。故文云。若不撰结则
令外道以致馀言。三为对异宗故来。宗则有
其多别。且如萨婆多部。戒本繁略指体未圆。
接俗楷定于时数。御法例通于无准。今昙无
德部人法有序轨用多方。提诱唯存生善。立
教意居显约。上则通明教兴。今据当宗以辨。
夫教不孤起必因人。人既不同教亦非一。故
摄诱弘济轨用实多。贵在得其本诠。诚难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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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存无过。今束一律藏以五例分之。则教兴
之意可见也。一以遮性往分性恶。则通于化
制。遮戒因过便起。然则性戒文缓而义急谓
随诸重戒并有开文。文虽是开。开实结犯。纵
成持也。持之寔难。如淫则三时无乐。毁訾则
始终慈救。既是根本贪瞋。何能禁心无逸。故
知义存急护也。遮戒一往制止有益便开。开
之过兴还复令制。岂非为存化俗恐坠枉坑。
大慈设教意唯捡失。故毗尼母论具立缓急二
仪令寻之以通望也。二以开制往徵。教则通
于二世。故下文云。以世尊是一切智人故。制
已更开开已还制。此通未来教也。如五分。虽
我所制。于馀方不为清净者则不应用。虽非
我所制。于馀方必应行者不得不行。此如来
在世教也。然二教相融互兼彼此。三以报有
强弱。教亦重听。就制则深防限分。约行则山
世不同。四以机悟为先。教门轻重致隔。五部
异执岂不然耶。五以事法相对。法唯楷式乖
旨则事不成。事通情性故随境制其得失。或
托三性之缘或随世讥而起。且略引诸条薄知
方诣。总撮包举者。莫非拯接凡庸心怀泥曰
而兴教矣。故文云。世尊何故制增戒学。为调
三毒故。云何为学。为求四果故。下诸门中所
述制意止随前事。令后进者寻条知本焉。
第二制教轻重意。轻重两意裁断寔难。何者。
原彼能施之教。教主穷机之人。又推此所为
之人。人唯应药之器。所以药病相扣。利润无
方。岂可以情断宁复言论测也。虽然重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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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斯大略所谓有七。一兴厌渐顿。二结正业
科。三报果不同。四摄趣优劣。五起情虚实。
六开制互立。七约行彰异。如谊静二仪也。凡
此诸例并制教之本怀据断之宗体。
第三对事约教判处意。自佛法东流几六百
载。诸师穿凿判割是非竞封同异不可称说。
良由寻讨者不识宗旨。行事者昏于本趣。故
须学师必约经远。执教必佩真文。何事被于
毁讥。岂复沦乎蚩责。今判其持犯。还约其受
体。体既四分而受。岂得异部明随。犹恐不晓
大纲。更示其分齐。谓辄将己所学者判他持
犯。脱罹愆失。其唯不学愚痴。今通立定格共
成较准。一披条领释然大观。
第四用诸部文意。统明律藏。本实一文。但
为机悟不同致令诸计岳立。所以随其乐欲
成立己宗。竞采大众之文用集一家之典。
故有轻重异势。持犯分涂。有无递出。废兴
互显。今立四分为本。若行事之时必须用
诸部者不可不用。故善见云。毗尼有四法。
诸大德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一本者。谓一
切律藏。二随本三法师语者。谓佛先说本。
五百罗汉广分别流通。即论主也。四意用。
谓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广说也。先观根
本。次及句义。后观法师语。与文句等者
用。不等者莫取(第六卷中广明律师法)。正文如此。然行
藏之务实难。取舍之义非易。且述其大诠以
程无惑。谓此宗中文义俱圆约事无缺者当
部自足。何假外求。馀有律文不了。事在。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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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部。又所引部类必取义势相关者可用
證成。必缓急重轻是非条别者准论不取。故
文列四说令勘得失。十诵墨印义亦同之。若
此以明则心境相照。动合规猷。繁略取中理
何晦没。若不镜览诸部偏执一隅。涉事事则
不周。挍文文无可据。遂师心臆见各竞是非。
互指为迷诚由无教。若四分判文有限。则事
不可通行。还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事。或
二律之内文义双明。则无由取舍。便俱出正
法。随意采用。然行用正教亲自披阅。恐传闻
滥真故也。又世中持律略有六焉。一唯执四
分一部不用外宗(如持衣说药之例文无止但手持而已)。二当部缺文
取外引用(即用十诵持衣加药之类)。三当宗有义文非明了(谓狂
颠足数睡聋之类)。四此部文义具明而是异宗所废(如舍净地
直言说戒之类)。五兼取五藏通会律宗(如长含中不冷更试外道)。六终
穷所归大乘至极(如楞伽涅槃僧坊无烟禁断酒肉五辛八不净财之类)。此等
六师各执正言无非圣旨。但由通局两见故
有用解参差。此钞所宗意存第三第六。馀亦
参取得失随机。知时故也。
第五文义决通意。夫理本绝名。故立名标其
宗极。名随事显。故对事而备斯文。然考斯律
藏言事并周。但为年代渺邈声彩靡追。法为
时移事多残缺。加以五师捃拾情见不同。重
由翻译失旨妄生构立。又为抄写错漏相承
传滥。所以至于寻究纷虑良多。今总会之以
通其大见。若文义俱阙。则可举一以例诸。或
就理有而成前事。或在文虽具而于义有阙。
便以义定之。故论言。以理为正故也。或义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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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决通诚难废立。自非深明律相善达开遮。
不然便有累于自心固无益于他境。故律云。
文义俱同。文同义异。文异义同。文义俱异。具
舒进止不劳叙释。然决判是非者。必总通律
藏之旨。并识随经之文。如上六师所明。乃可
究斯教迹。故十诵云。比丘有三事决定知毗
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应思惟观察二
部戒律并及义解毗尼增一开遮轻重。如五
大色是不净遮。非色净不遮。如是等筹量本
末已用也。明了论亦云。比丘能知五相名解
毗尼。不看他面。文略同上。广如彼说。
第六教所诠意。诠教之文文虽浩博。撮其大
趣止明持犯。然持犯之境境通内外。内谓行
心之结业。外谓情事之顺违。但令教行相循
始终无犯则为持也。若生来不学于法无闻。
修造善恶义兼福罚。今欲科罪。但使与教相
应。不问事情虚实。并名犯也。此通名持犯也。
若结篇正罪穷诸治罚。必令束其方便揽成
业果。使量据覈其实情。轻重得于理教。则断
割皎然。更何芜滥。此别名持犯也。
第七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显理之教乃有
多途。而可以情求大分为二。一谓化教。此则
通于道俗。但汎明因果识达邪正。科其行业
沈密而难知。显其来报明了而易述。二谓行
教。唯局于内众定其取舍立其网致。显于持
犯决于疑滞。指事曲宣文无重览之义。结罪
明断事有再科之愆。然则二教循环非无相
滥。举宗以判理自彰矣。谓内心违顺托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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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犯化教者但受业道一报。违行教者重增
圣制之罪。故经云。受戒者罪重不受者罪轻。
文广自明所以更分者。恐迷二教之宗体妄
述业行之是非。故立一门永用蠲别。
第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然二部同戒同
制则事法相同。行用仪式类准僧法。具在诸
门。随事详用。若辨成犯相者戒本自分。隐而
难知者具在随相。馀有约位之戒。谓轻重不
同有无互缺犯同缘异。而是当世盛行种相
难知者。及别行众行等法方列尼别行法中。
此但分其宗类。犹未显其来诠。诸有不同之
意具在大疏。
第九下三众随行异同意。二众沙弥若约戒
体同大僧无作。捡其本数唯显于十。就馀随
行。类等尘沙。结罪居第五篇。就位。在诸戒
末。自外行法不同取舍有异者。各就别篇具
明。式叉摩那六法是其学宗。戒体更不重发。
自馀随行对治同诸三众学之。必有不同具
如尼别法所显。
第十明钞者。引用正文去滥传真科酌意。初
明引用正经。次明世中伪说。后明钞兴本意。
初言正本者。僧祇律(是根本部馀是五部)。昙无德部(四分律也
钞者所宗)。萨婆多部(十诵律也)。弥沙塞部(五分律也)。迦叶遗部(解脱律此
有戒本)。婆粗富罗部(律本未至。此依大集别)。毗尼母论。善见
论。摩得勒伽论。萨婆多论(并传)。毗奈耶律。明了
论(释正量部。并真谛三藏疏)。五百问法出要律仪(梁武帝准律集)。
自馀众部文广不列。并大小乘经及以二论
与律相应者名随经律。并具入正录。如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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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律师。覆律师(出疏六卷)。光律师(两度出疏)。理.隐.乐三师
(各出抄)。遵统师(疏八卷)。渊律师(有疏)。云.晖.愿三师(各自出抄疏)。
洪胜二师(有抄)。首律师(有疏二十卷)。砺律师(有疏十卷)。基律师
(有疏)。已外昙瑗僧祐灵裕诸师已下及江表。关
内河南。蜀部诸馀流传者。并具披括一如义
钞。次明世中伪经。诸佛下生经。六帙净行优
婆塞经十卷。独觉论。金棺经。救疾经。罪福决
疑经。毗尼决正论。优波离论。普决论。阿难请
戒律论。迦叶问论。大威仪请问论。五辛经。宝
鬘论。唯识普决论。初教经。罪报经。日轮供养
经。乳光经。应供行经。福田报应经。宝印经。
沙弥论。文殊请问要行论。提谓经。如是等人
造经论总有五百四十馀卷。代代渐出。文义
浅局多附世情。隋朝久已焚除。愚丛犹自滥
用。且述与律相应者。如前所列。馀文存略。后
明钞兴本意。夫钞者固令撮略正文包括诸
意也。余智同萤曜。量实疏庸。何敢轻侮猷
言。动成戏论。虽然学有所承。承必知本。每所
引用先加覆捡。于一事之下废立意多。诸师
所存情见繁广。今并删略止存文證。及教通
馀论理相难知。自非通解。焉能究尽。具如集
义钞所显。而抄略證文多不具委。但取文义
堪来入宗者。自外不尽之文。必欲寻讨知其
始末。则非钞者之意。故文云。诸比丘欲不具
说文句。佛言听之。毗尼毋论云。佛令引要言
妙辞直显其义。庶令临机有用无待访于他
人。即事即行。岂复疑于罪福。犹恐后代加诸
不急之务增益其中。使真宗芜秽行者致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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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门例科分析。若揽收不尽自下别论。夫宅
身佛海餐味法流。形厕僧伍行唯三位。若遵
仰正戒识达持犯。则中卷之中体相具矣。自
行既成外德彰用。则上卷之中纲领存矣。自
他两德成相多途。则下卷之中毛目显矣。此
三明行无行不收。三卷摄文无文不委。然则
事类相投更难量拟。若长途散释则寡于讨
论。必随相曲分便过在繁碎。今随宜约略通
结指归。使举领提网毛目自整。载舒载览随
事随依。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
标宗显德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数众相篇第三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结界方法篇第六
僧网大纲篇第七
受戒缘集篇篇第八
师资相摄篇第九
说戒正仪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 标宗显德篇第一(初出宗体。后引文成德)
夫律海冲深津通万象。虽包含无外而不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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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克须清禁无容于非。沐心道水者慕存出
要无染于世。故能德益于时迹超尘网。良由
非法无以光其仪。非道无以显其德。而浇末
浅识庸见之流。虽名参缁服。学非经远。行不
依律。何善之有。情既疏野。宁究真要。封怀
守株志绝通望。局之心首而言无诣。意虽论
道。不异于俗。与世同流事乖真趣。研习积年
犹迷闇托。况谈世论。孰能体之。是以容致滥
委以乱法司。肆意纵夺专行暴剋。尚非俗节
所许。何有道仪得存。致令新学困于磐石。律
要绝于羁䩛。于时正法玄纲宁不覆坠耶。故
知兴替在人也。深崇护法者。复何患佛日不
再曜。法轮不再转乎。今略指宗体行相。令后
进者兴建有托。夫戒者以随器为功。行者以
领纳为趣。而能善净身心称缘而受者。方克
相应之道。若情无远趣差之毫微者。则徒染
法流。将何以为道之净器。为世良田义复安
在。是以凡欲清身行。徒远希圆果者。无宜妄
造。必须专志摄虑令契入无滞。故经云。虽无
形色而可护持。斯文明矣。何者。但戒相多途
非唯一轶。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
有无量。且据枢要略标四种。一者戒法。二者
戒体。三者戒行。四者戒相。言戒法者。语法而
谈不局凡圣。直明此法必能轨成出离之道。
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虽复凡圣通有此法。今
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为圣法。但令反彼生
死仰厕僧徒。建志要期高栖累外者。必豫长
养此心使随人成就。乃可秉圣法。在怀习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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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通论。明其所发之业体。今就正显直陈
能领之心相。谓法界尘沙二谛等法以己要
期施造方便。善净心器必不为恶。测思明慧
冥会前法。以此要期之心与彼妙法相应。于
彼法上有缘起之义。领纳在心名为戒体。三
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须广修
方便。捡察身口威仪之行。克志专崇高慕前
圣。持心后起义顺于前名为戒行。故经云。虽
非触对。善修方便可得清净。文成验矣。四明
戒相者。威仪行成随所施造动则称法。美德
光显。故名戒相。此之四条并出道者之本依。
成果者之宗极。故标于钞表令寄心有在。知
自身心怀佩圣法。下为六道福田。上则三乘
因种。自馀绍隆佛种兴建法幢功德不可思
议。岂唯言论能尽。直引圣说成證。令持法高
士详而镜诸。就中分二。初明顺戒则三宝住
持辨比丘事。二明违戒便覆灭正法翻种苦
业。但诸经论叹戒文多。随部具舒。相亦难尽。
今通括一化所说正文且引数条。馀便存略。
初中分二。前约化教。后就制门。初又分四。一
就小乘经者。如般泥洹经明。佛垂灭度。世间
无师。阿难启请。佛言。比丘若能奉戒者是汝
大师。若我在世无异此也。遗教等经并同斯
示。然发趣万行戒为宗主。故经云。若欲生天
等。必须护戒足。又如大地能生成万物。故经
云。若无净戒诸善功德不生。又云。依因此戒
得有定慧。又经云。戒者行根住持。即喻如地
能生成住持也。二小乘论如成实云。道品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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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佩戒印。是故特须尊重于戒。解脱道论戒
品中具多赞美。文繁不出须者看之。戒则不
羸毗婆沙云。具戒足者。戒言尸罗。亦言行也。
亦云守信。亦名为器。尸罗言冷。无破戒热及
三恶道热故。亦名善梦。持者常得善梦故。亦
名为习。由善习戒法故。亦名为定。若住戒者
心易得定故。亦名为池。群圣所浴故。亦名缨
络。老少中年服常好故。亦名如镜。由戒净故
无我像现故。又名威势。如来在世有威力者
是尸罗之力故。馀如驱龙事。五百罗汉不能
逐之。有一罗汉。但以护戒力故便即驱出。以
轻重等持也。又戒名为头。能见苦谛诸色。乃
至知色阴等法故。能善护故言守信也。能至
涅槃城故言行也。功德所依名器也。尊者瞿
沙说曰。不破义是尸罗义。如人不破足能有
所至。行者不破尸罗故能至涅槃。三大乘经
者。华严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行六和敬善
御大众。心无忧悔。去来今佛所说正法不违
其教。能令三宝不断法得久住。大集云。十方
世界菩萨请佛。为五滓众生制于禁戒。如馀
佛土为法久住故。佛后许之便制禁戒。萨遮
尼犍云。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癞野千身。何
况当得功德之身。月灯三昧云。虽有色族及
多闻。若无戒智。犹禽兽。虽处卑下少闻见。能
净持戒名胜士。涅槃云。欲见佛性證大涅槃。
必须深心修持净戒。若持是经而毁净戒。是
魔眷属。非我弟子。我亦不听受持是经。华严
偈言。戒是无上菩提本。应当具足持净戒。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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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诵心首。四大乘论者。智论云。若求大利。当
坚持戒。一切诸德之根出家之要。如情重宝
如护身命。以是戒为一切善法住处。又如无
足欲行。无翅欲飞。无船欲度。是不可得。若
无戒者欲得好果。亦不可得。若弃此戒。虽
山居苦行饮水服气著草衣披袈裟等受诸苦
行。空无所得。人虽贫贱而能持戒。香闻十方。
名声远布。天人敬爱。所愿皆得。持戒之人寿
终之时。风刀解身筋脉断绝。心不怖畏。地持
云。三十二相无差别因。皆持戒所得。若不持
戒。尚不得下贱人身。况复大人相报。十住毗
婆沙中有赞戒戒报二品。广列深利。具如彼
说。第二就制教中分两。先明律本者。僧祇中
云。欲得五事利益。当受持此律。何等五也。一
建立佛法。二令正法久住。三不欲有疑悔请
问他人。四僧尼犯罪者为作依怙。五欲游化
诸方而无有阂。是为笃信善男子五利。四分
持律人得五功德。一者戒品牢固。二善胜诸
怨。三于众中决断无畏。四有疑悔者能开解。
五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又得十利。如摄取
于僧等。十诵云。佛法几时住世。佛答言。随清
净比丘说戒法不坏名法住世。乃至三世佛
亦尔。二依律论中。明了论解云。本音毗那耶。
此略言毗尼也。有五义。一能生种种胜利。谓
引生世出世善。二能教身口二业清净及正
直。三能灭罪障。四能引胜义。在家者引令出
家。乃至引到梵住圣住无馀涅槃。五胜人所
行事。谓最胜人是佛。次独觉及声闻是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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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萨婆多云。毗尼有四义。馀经所无一戒
是佛法平地。万善由之生长。二一切佛弟子
皆依戒住。一切众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
初门。四是佛法缨络。能庄严佛法。具斯四义
功强于彼。善见云佛语阿难。我灭度后有五
种法令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师。二下至五
人持律在世。三若有中国十人边地五人如
法受戒。四乃至有二十人如法出罪。五以律
师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五百问云。佛垂
泥曰。阿难悲泣。佛问何以悲泣。乃至佛言。我
不灭度。半月一来。又言。佛有二身。肉身虽去
法身在世。若敬法者念法者便敬佛念佛。若
持五戒即见法身。若护法者便为护佛。如饮
水杀虫之喻。又如半月说戒即见我也。萨婆
多又云。何故律在初集。以胜故。秘故。秘故。
如诸契经。不择时处人说而得名经。律则不
尔。唯佛自说要在僧中故胜也。又如分别功
德论云。由胜密故。非俗人所行故。不令见。大
庄严论云。愚劣不堪护持此戒也。二明违戒
法灭者。还约二教杂明。十诵云。像法时有五
灭法。一比丘小得心已便谓已圣。一白衣生
天出家人入地狱。三有人舍世间业而出家
破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五乃至罗汉亦
被打骂。又有五种怖畏。一自不修身戒心慧。
复度他人令不修身戒等法。二畜沙弥。三与
他依止。四与净人沙弥共住不知三相。谓掘
地断草溉水。五虽诵律藏。前后杂乱。四分中
五种疾灭正法。一有比丘不谛受诵律。喜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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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胜人上座一国所宗。而多不持戒。但修不
善。后生仿习放舍戒行。三有比丘持法持律
持摩夷。而不教道俗。即便命终令法断灭。四
有比丘难可教授不受善言。馀善比丘舍置。
五互相骂詈。互求长短。疾灭正法。十诵诸比
丘废学毗尼便读诵脩多罗阿毗昙。世尊种种
诃责。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
长老比丘学律。杂含云。若长老上座中年少
年初不乐戒不重戒。见馀乐戒者不随时赞
美。我不赞叹。何以故。恐馀人同其见长夜受
苦故。中含云。犯戒有五衰。一求财不遂。设
得衰耗。众不敬爱。恶名流布。死入地狱。涅槃
中由诸比丘不持戒故畜八不净财。言是佛
听。如何此人舌不卷缩。广如彼说。摩耶经云。
乐好衣服纵逸嬉戏。奴为比丘。婢为比丘尼。
不乐不净观毁谤毗尼。袈裟变白不受染色。
贪用三宝物等。是法灭相。智论云。破戒之人
人所不敬。其处如冢。又失诸功德。譬如枯树。
恶心可畏。譬如罗刹。人所不近。如大病人。难
可共住。譬如毒蛇。虽复剃头染衣。次第捉筹。
实非比丘。若著法衣钵盂则是热铁叶洋铜
器。凡所食啖吞热铁丸饮洋铜汁。则是地狱
之人。又常怀怖惧。我为佛贼。常畏死至。如
是种种破戒之相不可称说。行者应当一心
持戒。问曰。有人言。罪不罪不可得名为戒者。
何耶。答曰。非谓邪见粗心。言无罪也。若深入
诸法相行空三昧。慧眼观故言罪不可得。若
肉眼所见与牛羊无异也。今诵大乘语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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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据不解本文故。曲疏出。广如第十五卷中。
四分破戒五过。一自害。为智者所诃。恶名流
布。临终生悔恨。死堕恶道。十诵有十法。正法
疾灭。有比丘。无欲钝根虽诵句义。不能正受。
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仪。乃至不
乐阿练若法。又不随法教。不敬上座。无威仪
者令后生不受学毗尼。致令放逸失诸善法。
好作文颂庄严章句乐世法。故正法疾灭甚
可怖畏。
* 集僧通局篇第二
僧者以和为义。若不齐集相有乖离御法则
无成决之功。被事必据入非之位。故建首题
集僧之轨度。后明来处之通局。四分文云。当
敷座打楗稚尽共集一处等。五分云。诸比丘
布萨时不时集妨行道。佛言。当唱时至。若打
犍稚若打鼓吹螺。使旧住沙弥净人打。不得
多。应打三通。吹螺亦尔。除漆毒树馀木铜铁
凡鸣者听作。若唱二时至亦使沙弥净人唱。
住处多不得遍闻。应高处唱。犹不知集更相
语知。若无沙弥比丘亦得打。十诵中居士请
僧。自于寺内鸣稚。乃至白时至。及送食女人
亦自鸣稚。中食施者亦尔。增一阿含云。阿难
升讲堂击犍稚者。此是如来信鼓也。十诵中。
时僧坊中无人知时限。唱时至及打揵稚。又
无人洒扫涂治讲堂食处。无人相续铺床及
教人净果菜食中虫。饮食时无人行水。众乱
语时无人弹指等。佛令立维那。声论翻为次
第也。谓知事之次第。相传云悦众也。若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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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打犍稚。若唱诸大德布萨说戒时到。亦不
言比丘为之。出要律仪引声论翻犍(巨寒反)稚(音地)。
此名磬也。亦名为钟。上具列文。今须义设。凡
施法事。先斟量用僧多少。依数铺设座席。然
后准文鸣钟。具如集僧法中。虽人并为之。多
无楷式。若依三千威仪经。则大有科要多少
节解之法。但时所同废。虽易而难。今通立
一法总成大准。谓约僧多少就事缓急量时
用之。若寻常所行。生稚之始必渐发声渐希
渐大。乃至声尽方打一通。如是至三名为三
下。佛在世时但有三下。故五分云。打三通也。
后因他请方有长打。其生起长打之初亦同
三下。中间四稚声尽方打。如是渐渐敛稚。渐
穊渐小乃至微末。方复生稚同前三下。此古
师以经律参挍共立此法。亦有清众画样钟
所者。然初欲鸣时。当依经论建心标为必有
感徵。应至钟所礼三宝讫具仪立念。我鸣此
钟者为召十方僧众。有得闻者并皆云集共
同和利。又诸有恶趣受苦众生令得停息。故
付法藏传中罽腻吒王以大杀害故。死入千
头鱼中。剑轮绕身而转随斫随生。若闻钟声
剑轮在空。如是因缘遣信白令长打使我苦
息。即增一阿含云。若打钟时一切恶道诸苦
并得停止。此并因缘相召。自然之理不亡。余
亲承。有敛念者被鬼神送物(云云)。世有滥用知钟
者。此非圣言。诸经论但云打击檛等。知净之
语不通于俗及以自为。早须废舍。二明来处
通局者。初明处之分齐。二明用之通局。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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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差别。若作法界则有三别。有戒场者四
处集僧各得行事。一在戒场。二在空地。三在
大界。四在界外。若无戒场二处各集。若小界
者既不立相直指坐处。无外可集。若论自然。
随处远近则有四别。谓聚落兰若道行水界。
皆不为物造。随人所居即有分局。故曰自然。
当律无文。诸部详用。初聚落中有二。若可分
别者。十诵云。于无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
结界。随聚落界。是僧坊界(下文齐行来处。此制分齐。四分聚落界取院相)。
此内不得别众。问兰若处有僧坊。欲结界何
处集僧。答十诵云。随聚落即僧坊界。今周匝
院相与聚落之相不分。不须五里集人。故下
文无聚落兰若初起僧坊乃云一拘卢界。故
知先有僧坊即同村界。律中僧村四相二界
不别。必院相不周乃可依兰若集僧。若聚落
有僧不可知者。僧祇中。若城邑聚落界分不
可知者。用五肘弓七弓种一树。齐七树相去
使异众相见。不犯别众各得成就。准相通计。
七树六间得六十三步。不同前解七间七十
三步半。如义钞废立。二明兰若者。统明兰若
乃有多种。谓头陀寄衣盗戒僧界衣界难事。
且明僧界。馀下随明。兰若一界诸部不定。多
言僧界尽一拘卢舍(明了论疏云一鼓声间)。杂宝藏中翻为
五里。相传用此为定。若有难者。如善见云。阿
兰若界者。极小方圆七槃陀。一槃陀二十八
肘。若不同意者于外得作法事。计有百九十
六肘。肘各尺八。总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三
道行界者。萨婆多云。比丘游行时。随所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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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大小。此论解十诵。律文云。六百步为拘
卢舍。四明水界者。五分云。水中自然界者。若
在水中行。众中有力人水洒及处。善见云。若
掷水若散沙。已外比丘不妨。取水常流处。深
浅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若船上布萨。应下
碇。不得系著岸及水中树根。谓与陆地界相
连。若水中石木树等悉是水界。谓离陆地者。
今更总论二界之体。若三种作法。随处限局。
不约方隅。若论自然则有不定。若聚落中界
分可知。随其分齐亦无方圆。不可分别人解
不同。问为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步。为身一面
取三十一步半耶。答四面各取六十三步。故
彼文云。七树之间异众相见而不犯别。此二
众相望不论界相。问彼此俱秉羯磨。自然定
量若为广狭。答诸说不同。今解彼此二众各
一面有三十一步半。通就二众则六十三步
(此自然常有。不问秉法不秉法。界恒随定)。故僧祇中异众者。望二处比
丘身也。今若界外无人。则身面各三十一步
半。是随分自然。若有人者。但令异界自然在
我自然界外。无错涉之过并成法事。今行事
之家恐有别众。但为深防故于方面各半倍
之。实而言之。各半减是。故萨婆多云。比丘随
游行住处有纵广自然界。问自然界者。为方
圆耶。答昔云定方。今解不然。若界方者。四
维有馀。则无教可准。今言。自然界中不定方
圆。若四面四维各无异界。此界定圆。若有别
界。则尖斜不定。故十诵云。方各一拘卢舍者。
谓身面所向之方。非谓界形畟方也。文云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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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去身面拘卢舍也。善见亦云。方圆七槃陀
界。文自明矣。乃至结大界以三由旬为量。明
了论云。合角量取三由旬也。故广引诚證。定
方须废。二明用僧分齐。此宗四种论僧。汎论
僧义。并取四人已上能御圣法辨得前事者。
名之为僧。若狂乱睡眠所为之人通及能所相
有乖越。不入僧数。通而辨僧则有七种。始从
一人乃至二十人各有成败不同。广如别钞。
初明四人僧者。谓说戒结界等事用之。二五
人僧者。谓边地受戒自恣等法。若据僧祇。舍
堕忏悔五人僧摄。谓受忏悔主作白和僧为他
所量。不入僧数。今以当宗不了。僧祇为定。三
十人僧。谓中国受戒。四二十人僧。谓出僧残
罪也。前之四僧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实辨
一切羯磨。今随事用故须三别。又前四人若
据自行。以成僧体并须清净。以犯小罪不应
羯磨故。若论众法。则有二别。若为说戒忏悔
灭罪必须清净。以有犯者不得说戒不得闻
戒。不得向犯者忏悔。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故
也。若受戒等生善门中。但取相净。便堪足数。
前人尊仰便成法事。故开停僧残行法。犯戒
和尚但令不知应受戒事。萨婆多云。不得用
天眼耳知他恶法。但以肉眼见闻等。广如足
数法中。
* 足数众相篇第三(别众法附)
上已明其来集。而用僧须知应法。若托事无
违。虽非僧体而堪成僧用。必于缘差脱。不妨
清净入非僧摄。以此二途故。当料简使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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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事有违故不足数。二体境俱非。虽假缘亦
不足数。三体非僧用。于缘成足。四约缘有碍。
不妨成法少分不足。初明是净僧相违故不
足者。四分不足数中。所为作羯磨人。神足。在
空.隐没.离见闻处.别住.戒场.上六人。馀者
非无此义。故舍戒中。颠狂哑聋中边死人眠
人自语前人不解并不成舍。谓不足数也。今
取他部明文證成。十诵中。睡眠比丘若闻白
已睡者。得成摈人未白前睡不足数也。乱语
人愦闹人入定人哑人聋人具二人狂人乱心
人病坏心人树上比丘十二种人。摩得勒伽。
重病人边地人痴钝人等满众自恣。一切不
成。馀同十诵。僧祇中。与欲人若隔障。若半覆
半路中间隔障。若半覆半露伸手不相及。露
地伸手不相及。乃至行作羯磨坐。则成别。住
坐卧互作。广如别众中。义加醉人自语不解
颠倒异言前人不练不解之人。是不足摄。就
中相隐难知者随初解析。初言所为作羯磨
者。以此人是乞法之人。为僧所量不入僧限。
若通四内若将入数。僧不满四。唱羯磨时以
所牒人不入僧用。若尔四人受日四僧不列。
亦应得成。答一人所为。三非僧。故不能秉法。
文不列者事同五人并是所为。故四人僧者
直取能秉。不同说戒结界所为则无正作法
者为僧作故。神足在空。毗尼母云。空中无分
齐故。与陆地别也。隐没者。谓入地也。井窨之
类有僧。是别非足。离见闻者僧祇中。谓同覆
处离见闻。其相如室宿中说。此谓离比座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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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者。昔云同一界不尽集。今谓界外比丘滥
将入数。非谓眼见在界外。以界分不知冥然
在外作法不成故云不足。戒场上者。由前外
界不成。谓言在内者得。此二界同在自然。不
同一相。是别界故。睡眠乱语愦闹入定等由
本无心同秉法故。十诵中。證他受戒各各入
定乱语等不知羯磨成不。佛言并皆不成。准
此僧数必多者亦许成就。纵在房中睡眠醉
乱者理亦开成。馀同羯磨法中说。哑聋等三
由根不具不成證故。大德僧听不忍者说并
阙二能故不足也。准伽论云。若闻大语声者。
得成法事。狂等三人由心无记故不足。若准
律中。常忆常来不忆不来此之二人既不得
法。初人成用。后人不足。若互忆忘及来不来
未得羯磨不得别他。若得羯磨纵使病差则
通不足。痛恼心乱例同狂三。重病人者由心
昏沈不乐无情缘法。边地人者言不领当中
国之人亦不足边。必后知语二通相足。痴钝
人者不知言义未了是非。则非断割之匠。必
言解羯磨齐文而已。亦开成足。与欲之人心
同身乖。言隔障者。谓同障覆而别隔者不成
同相。或言露地而隔者。半覆中间障。若伸手
不相及者。谓半僧檐下。半僧阶下。中间施隔。
或复无障伸手不及。并非同住之相。言露地
伸手不及者。此言相显。覆处不须。露地加法
必须相接。说戒羯磨等师并在僧一寻之内
令伸手相及。所为之人虽非数限。亦须相内。
二由具二非假缘不足者。四分中。若为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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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难人。被三举人。灭摈。应灭摈人。二十二
种。问犯边罪等十八人及尼中四人。为自言
故不足。为体不足。答解者多途。今言。此等体
既非僧。若僧同知故不足数。必不知者成足。
如与欲中不同。前门中知与不知俱不足数。
故不持戒和尚中四句料简。前三句由不知
故得戒。第四句由知从此人受戒不得故不
足数。所以文中及十诵并安若言等。昔人以
体不合故不足。即将破戒和尚在十人之外。
此非正解。何者。若不知犯。则不得辄用他部。
以四分制十人僧。若知他犯。羯磨则不得牒。
以实知非比丘故。十诵中加一白衣。亦不入
数。上明僧相。并形同出家。相有滥故。得共
法事。必著俗服相形明了。亦无同法之义。十
诵白衣谓本受戒不得者。亦有受后难缘须
著俗服者亦应同法。由本是僧即知。作法之
时穷问。界内俗人之中颇有曾受具戒不舍
者。不要答无者方无别众。三举之人。谓不见
不忏恶邪不舍。广如众网中。灭摈者。谓犯重
已举至僧中白四除弃也。应灭摈者。亦犯重
已举来至僧因有难起未得加法。故律名入
波罗夷说中。若虽犯重。僧未委知。而别人内
知。未被紏举。或不自言僧不知。犯重众内一
人知者则非僧数。并入应灭摈中。第三体虽
非僧。托缘成用。即前门中人。据未自言已前。
同僧法事并皆成就。若虽言竟无人知者亦
成僧用。由相中无违便得辨事。故律中犯戒
和尚由不知故得成法事。乃至边罪并安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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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重罪人。贼诈作比丘。本白衣时破戒人等。
若先言有是过。作羯磨不成。若不言者。一切
成就。萨婆多以有天眼者不说人恶。乃至若
听以天眼耳看僧净秽者。人谁无过。但有大
小无往不见。若开说者。则妨乱事多。故不听
说。言自言者。谓告人云我犯淫盗之类。四体
虽犯法得成僧事。四分中诃责摈出依止遮
不至白衣家等四人。应一切羯磨。但为僧治。
故不得诃。覆藏本日治六夜出罪等四人十
诵中行覆藏竟本日竟六夜竟合七人。不足
僧残等羯磨。不妨应馀法事。次明别众(谓同一界
住相中有华不同僧法。故云别众也)。有二。初明别相。后明成不。初
中四分云别众者。应来者不来。是身口心俱
不集。二应与欲者。不与欲来。是身心不集。三
现前得诃人诃。谓心口不集。反此三种则成
和众。谓初人三业俱集。中者心口俱集。后人
身口集。而心不集默坐不诃亦名和合。故文
云。应诃者不诃。又云。舍利弗见众僧如法羯
磨而心不同。应作默然是如法也。又六群比
丘往说戒处不坐。佛言非法。五分中背说戒
羯磨坐卧等是别众。僧祇中行作羯磨坐则
别众。四仪互作十二种人。别众多相。理须明
委。然与不足数中递相交涉。且大分二。若身
不至僧中是别众摄。虽至僧中不足他数是
不足数。然不足之人名通净秽二人(净僧睡定身不至僧亦不
足也)。别众之称唯据清净一色。义张四句料简
如别。若论学悔是不足限。必无解法亦开秉
之。别亦无过。则中间人也。二解成不者。若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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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法事。终是体坏无任同住。文云。无比丘有
想。羯磨成而犯罪。以心不同。审知有犯。随
意别之。十三难人尼等四人三举三狂等并
聋哑之类。或本非是僧。或中途被罚形差。病
报缘碍故开。凡此等人未论足别。若对首作
法。前境滥真。例取僧中。今行事者多有别相。
更显明之。众取威仪相同不用心顺。言威仪
者。如僧祇中。行作法事坐则非法。五分病人
背羯磨。佛言别众。四分六群不坐。佛诃责之。
理非和相。别众中说。如行时食食住则犯足
相同僧祇。二心虚实者。但令相顺心违亦成
證法。文云。现前应诃者不诃。又云。见如法羯
磨而心不同。如前所列。若作法时问僧云。僧
今和合何所作为。答云。某事羯磨。且待答者
坐竟方始作白。广有废立如义钞中。就僧坐
中听有立者除被治人。以是所为作羯磨者
不足僧数。馀有所为坐乞如法。文义明说。秉
羯磨人中除二种人。一威仪师立秉单白。为
僧所使不得辄坐。二开立说戒。为令众闻。自
馀一切皆须坐秉(必有馀缘行卧亦得)。
* 受欲是非篇第四
夫事生不意法出恒情。故对情而顺其心。心
顺则于法无失。故名欲也。然则情事相反。故
立法以捡之。捡则有事必明。若明故对门而
辨。初明其缘。后明欲法。初中有三。一制意释
名明体。二有开遮。三定缘是非。初中制意者。
凡作法事必须身心俱集方成和合。设若有
缘不开心集则机教莫同。将何拔济。故听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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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释名者。凡言欲者。多以希须为义。欲明僧
作法事意决同集。但由缘差不遂情愿。令送
心达僧知无违背。故摩得伽云。云何名欲。欲
者所作事乐随喜。共同如法僧事。十诵云。欲
名发心。如法僧事与欲名为欲法。辨体者。欲
之所须有二。自有僧私同须。如说戒自恣等。
以佛制有时限一切同遵。若叛有罪。自有单
僧须者。如受戒舍忏等。僧须我和。我不必须。
佛不正制也。二明开遮。律中唯除结界。馀并
开之。虽非明文。以非制故。三缘是非者。若
有犯戒事非法缘而与欲者。由事非故不合
不成。若准文中。但云佛法僧塔看病人六事
是缘。文具正列。而六群作衣说欲。虽非正制。
僧受行之。僧祇等律守房等缘。并如别显。比
者比丘多慢斯法不思来业妄行圣法。谓无
病言病。不净言净。不欲言欲。令他。传此妄语
对众。而说。随僧多少一一人边三波逸提。所
传之人知而为告一一三罪。恶业不轻。何为
自怠。二明欲法。就中分三。初明与法。二明失
法。三明遇缘成不。就初又分二。前明与法。
二明说法。初中四分文不具足。义设云。大德
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
便止。准僧祇三说成就。今约四分文中。但一
说成者。皆无结略之文。三说成法方云。第二
第三亦如是说。准白二羯磨说净等法。依文
直成。不须云云取他外部。问此欲辞中不称
佛法僧事者。解云。称者人语。不称正本。问说
不称。欲法成已不。答成也。由羯磨中不牒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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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当言我与众多比丘说欲等。问欲与清
净同异云何。答欲应羯磨。清净应说戒。若说
欲之时并须双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犹行
废教也。言如法僧事者。简非法事不须欲也。
若非法缘如众网中。此但言如法。则令僧诸
法事皆通作无障。上明自说。今言兼他者。谓
受欲已更忽缘碍。欲转与他。毗尼母云。得齐
七反。说辞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受某
甲比丘欲清净。彼及我身如法僧事与欲清
净一说。问与欲之相若为成不。答四分中但
有病人说欲法。而文有具缺。良以病有轻重
故也。文云。若言我说欲。若言与我说欲。若云
为我说欲。若现身相。若广说欲等五种也。前
四唯重病人。后广说者健病俱用。五分断事
中说欲起去文中如此律广说相似。又无略
文。比人行事或有缘者嘱信受欲。及语沙弥
令传至他。或有非缘直云为我说欲者量恐不
成。故四分病人中。若不口说不现身相并皆
不成。今健人用病者法诚难定指。问现相若
为。依如五分。病人不能口说。听现身相与清
净欲。若举手若举指摇身摇头乃至举眼得
名清净欲。律文如此。而取欲者须知同别之
相方得成就。若违心不同而现相者。虽取不
成终为别众。二明对僧说法。应至僧中羯磨
者言不来者说欲。即具修威仪说云。大德僧
听。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净彼如法僧事与
欲清净。若众多比丘随能记者一时合说。若
受他欲来。自有缘事对僧说者言。大德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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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我受彼欲清净彼及我身如法僧事与欲
清净。说讫即出。若自有缘事。欲说付僧者。当
自来僧中说云。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如法
僧事与欲清净。四分无文。僧祇云。病比丘与
比房比丘欲不受之。即自入僧中。上座前说。
佛言善作如法。但不受者得罪。问对僧说欲
其相云何。答行法不同。或一时来至僧前。礼
已同时而说者。或直来僧前一一说者。或在
座一时说者。或下座一一说者。据文并成。准
我与众多欲文及故不说等。皆成。若取义意
者。律中开成由有忘误。或复得罪故。有成文
必无正缘不得通用。约准外宗。一一说是。五
分云。令至如法僧中为我称名字说及捉筹。
若不如是一一皆不成。僧祇云。不得趣尔与
人欲与堪能持欲入僧中说者。其受者应自思
惟。我能传欲不。义评云。凡取欲者恐有别众。
不集令其送心僧知无乖。方乃加法。今一时
总说。言辞闹乱。何得委知不来集者。五分僧
祇明文令在上座前称名字说。意亦可见。四
分文云。应更相捡挍知有来不来者。此言弥
显。二明失法。谓受欲已遇缘便失。不简病人
之所及以僧中。今统明失法。四分有二十七
种。受他欲已自言。我是十三难人三举二灭
十八种人。由自陈故非是僧用。若不自言。相
中同顺。如足数中。五分云。自说罪人。不名
持欲。反上即成。十诵取欲清净人。始取时若
取竟自言。白衣沙弥非比丘。乃至十三难。皆
名清净欲不成。不到僧所。又有七种。若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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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若至戒场上。若明相出。言馀处行者。谓出
大界外馀道行也。昔解云。受欲已在寺内馀
房行者失欲。此非解也。自恣明文无馀处行。
改为若出界外也。明相出者。谓后夜受欲羯
磨在明故失欲也。问此律宿欲不成者。若明
相未了。羯磨已竟。而说戒自恣未竟。得经明
不。答不成。故僧祇中。若七万八万人自恣。恐
明相出者。应减众界外自恣。四分中若明相
欲出开略说戒。故知宿欲不被所为事也。四
分又有三种。谓神足在空隐没离见闻处。问
为俱离失互离失耶。答俱离失也。互则不定
故。文中若众大声小不闻说戒。令作转轮高
座立上说之。此则见而不闻也。又如多人说
戒。何由并得见作法者面。此则闻而不见也。
离此二人则名失欲。必互离有失。据隔障等
之缘。前言离见闻失者。通望比座展转离也。
如五分解。谓同覆障。相离虽说不成。僧祇五
种。谓隔障等。如足数中说。五分断事时。若在
屋中。随几过出。若在露地。去僧一寻等并失。
若房小不受僧者。听在前后檐下庭中坐。虽
不闻羯磨声得成。又有七人。尼等四人狂等
三人。皆不成欲。僧祇多种。一在界外与欲。二
持欲出界。三与欲已自身出界。四与欲已自
至僧中默然还出。五持欲至。僧因难惊起。无
一人住者名坏众失。有人住则不失。馀同当
宗。十诵与别住人失欲。即覆等三人。上来诸
列皆不成欲。说亦不成。知而故为。反自受罪。
文云。皆不成与欲。当更与馀者欲。三明遇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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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故作。如是者成。若故不说得罪。而不知
成不。理亦应成。在开缘明也。并谓在僧中。
若在中道并名不到。四分云。若病重者应扶
舆来僧中。若虑增动。僧就病者所围绕作法。
若病者多不能集者。僧出界外作羯磨。以更
无方便得别众故。若受欲已欲至僧中。道逢
诸难。便从界外来至僧所。与欲清净得成。必
界内有难不往僧所。僧又不知羯磨成不。文
云。有比丘无想作法不成。问与欲已事讫不
来。犯别众不。答不犯。以情和到僧。而不将欲
缘为羯磨事。文云。若事休应往不往。如法治
不云法不成就。若尔受日出界而事休法谢
者。答受日文中牒事。故前缘废法谢。此受欲
法不牒事。故缘谢欲成。
* 通辨羯磨篇第五(明了论疏翻为业也。所作是业。亦翻为所作。百论云事也。若约义
求。翻为辨事。谓施造遂法。必有成济之功焉)
僧为秉御之人。所统其唯羯磨。方能拔群迷
之重累。出界分之深根。德实无涯。威难与大。
而世尊栖光既久。遗法被世。可得而闻。但为
陶染俗风情流鄙薄。言成瓦砾妄参真净之
文。行乃尘庸虚沾在三之数。致使教无成辨
之功。事有纳非之目。并由人法无宗辖。得失
混同归焉。故律云。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
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渐渐令戒毁坏以
灭正法。当随顺文句勿令增减违法毗尼。当
如是学。虽复僧通真伪。于缘得成前事。羯磨
亦漏是非。而乖违号为非法。今欲克剪浮言。
发扬圣教。统辨进不。总识科分。后有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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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通局。并曲解羯磨。初中统明羯磨必有
由渐。且分十门。一法不孤起必有所为。谓称
量前事则有三种。即人法事也。人谓受戒忏
悔等。法谓说戒自恣等。事谓地衣等。或具或
单乍离乍合。必先早陈是非须定。二约处以
明。谓自然界中唯结界一法。馀之羯磨并作
法界。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三集
僧方法。谓敷座打相量僧多少观时制度等。
四僧集差别。须知用僧进止简德优劣。五和
合之相。众中上座略和众情告僧云。诸大德
僧等莫怪此集。今有某事。须僧同秉各愿齐
心共成遂也。须知默然诃举之相。如前说。六
简众。云未受具出即随次出。如沙弥别法
中。馀有住者须明足数不足之相如前说。七
与欲应和。须究缘之是非成不之相。广如前
列。八正陈本意。谓作乞辞等。于中有四。一顺
情为己多须前乞。如受戒舍忏等。二违心立
治及无心领者则无乞辞。应作举忆念證正
知法。三僧创立法必托界生。则竖标唱相。四
僧所常行。谓说戒等。则行筹告令。九问其事
宗。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谓上座及秉法者
言之。十答言作某羯磨。谓必双牒事法告僧
令知。不得单题。如云布萨说戒也。上来十门
总被一切作羯磨者。若随事明或具九缘。如
结界无与欲也。又如受日差遣。无有乞辞等。
并倒准知。广如别法。二明立法通局者。于中
分二。初明相摄分齐。二别举成坏。就初总明
一切羯磨必须具四法。一法二事三人四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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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法。且列三位。言三名者。心念法者。事是微
小。或界无人。虽是众法及以对首亦听独秉。
令自行成无犯戒事。发心念境口自传情。非
谓不言而辨前事。毗尼母云。必须口言。若说
不明了作法不成。言对首者。谓非心念之缘。
及界无僧并令对首。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
如下说也。谓各共面对同秉法也。言众法者。
四人已上秉于羯磨。此是僧之所秉故云众
法。上略明相。今曲枝分则有八种。初就心念
有三。一但心念法。二对首心念。三众法心念。
言但心念者。唯得自说。有人亦成。数列三种。
谓忏轻吉罗说戒座上发露及六念也。二对
首心念。谓本是对首之法由界无人佛开心
念。且列七种。四分中有安居。十诵有说净受
药受七日。五分有受持三衣及舍三衣。善见
受持钵也。三众法心念。谓本是僧秉亦界无
人故开心念。四分说戒自恣外部受僧得施
及亡人衣。二对首法中有二。一但对首法。二
众法对首。初中以是别法不开僧用界。虽成
众亦自得成。总依诸部有二十九。受三衣。及
舍。受钵。及舍。受尼师坛。及舍。受百一供身
具。及舍。舍请。舍戒。受依止法。衣说净。钵说
净。药说净。受药。受七日。安居。与欲。忏波逸
提。忏轻偷兰。忏提舍尼。忏重吉罗。发露他重
罪。及自发露六聚。僧残中白舍行法。白行行
法。白僧残诸行法。白入聚落。尼白入僧寺尼
请教授作馀食法。且论略尔。二众法对首。同
前众法心念中。次明众法有三。一者单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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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事。二者白二。由事参涉义须通和。一白牒
事告知。一羯磨量处可不便辨前务。通白及
羯磨故云白二。三者白四。受戒忏重治举诃
谏事通大小情容。乖舛自非一白告知三法
量可。焉能辨得。以三羯磨通前单白故云白
四。若就缘约相。都合一百三十四羯磨。略言
如此。更张犹有。单白有三十九。白二有五十
七。白四有三十八。若通前二则百八十四法。
问耳闻百一羯磨。今列不同者。答此乃总标。
非定如数。亦可引用十诵。彼则定有百一。上
明摄法分齐。即须明非相。但钞意为始学人
本令文显而易见。故不事义章一一分对进
不。必欲通明须看义钞。今直论是非。谓上三
法离则八种。具明别。相若一事差互不应八
条。并入非中不成羯磨。若欲通知。细寻此门
上下横括。庶无差贰。问别人之法何名羯磨。
答四分三语中及白衣说法中言是羯磨。十
诵对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二就事明
者。谓羯磨所被之事。更不重明。即辨非者。所
被事中通情非情。并令前境是实片无错涉
皆成法事。若一缘有差悉并不成。何者是也。
如人法中。不覆藏者与覆藏羯磨。不善非法
不成。此谓无事有法。如瞻波中。应与作诃责
乃作摈出。此谓有乐有病。施不相当。佛判不
成。故知事者必须据实方称圣教。且约一事。
馀者例之。如实犯罪自言不犯。实不犯自言
犯等。并名非法。若实言实方为相称。而彼自
言还臣所为之事若汎臣馀罪不为自言。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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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具。此并律之诚文。临事无忘失矣。三对人
明者亦有三人。初辨僧者。僧中有四。如前所
说。唯秉羯磨。界中有人。并须尽集。若不来者
便成别众。如足数中。但得御于众法。已外对
首心念法之与事决定不得。二三人中具立
二法。若作众法对首两界无僧尽集作之。若
数满四则不成就。更须改法。若作对首之法。
两人各作不相妨碍。必有边人有须问者。若
三十舍忏须问边人。九十单堕但对即得亦
有通须问者。谓同覆处露地寻内故须问之。
必在外有障亦不在通问。若持衣说净不论
通别。若是心念一向非分。必有其事随缘作
之。一人心念独在界中。若作众法心念对首
心念。并界无人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名非法
别众若据所秉。如前法中。若作但心念法不
论同别。四约界者四种自然。羯磨法中唯作
结界一法。是僧执御。已外对首心念二法及
一二三人众中杂法四人自恣并得秉之。俱
须尽集。二者作法摄僧界者。亦通二人。法通
三种。就法界中分为五位。一难事受戒小界。
二因难事自恣。三数人说戒。此三小界因难
曲开。但作一法后必闲豫不开作之。故文中
结已即解。非久住法也。四者戒场。本为数集
恼僧故开结之。唯除说戒自恣乞钵舍忏亡
人衣法受日解界结衣界并解结净地受功德
衣等。五者大界。就中并有通塞。随相可知。二
别举羯磨明其成坏。法不孤起。终须四缘。随
义明非不过七种。先就但心念法以解七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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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以此法对人而作。二者法非。口不言了法
不称教。三者事非。谓重吉罗用责心悔。六念
等事一一非法。妄牒而诵。不成有罪。四者人
法非。不妨事如。五者人事非。不妨法如。六
者事法非。不妨人是。七具三非。并同上。馀则
例之。二对首心念亦具七非。数同于上。随事
对法各有别相。且举安居一法。馀则例之。一
者人非。谓界中有人。别众而作自不依他等。
二者法非。口说错脱文非明了等。三者事非。
时非夏限。处有难缘。不依佛制。四非已下
类前可知。三众法心念如说戒等亦具七非。
一者人非。界内别众自犯六聚。二者法非。不
陈三说。或有漏忘。三者事非。众具有阙时非
正法。四非已下如前例之。四但对首如持衣
法。一者人非。所对之人犯戒非法有诃者诃。
二者法非。陈受非正或诃不止。三者事非。五
大色衣及以上染财是不净之例。四非至七
如前例知。五众法对首如自恣等。一者人非。
四人秉法。第五受欲。或非净戒知而同法。二
者法非。互不相陈。说不明了等。三者事非。时
非夏末。众难不具等。四非已下亦如前例。六
者单白如舍堕法。馀例取解而各不同。一者
人非。界内别众人非清净等。二者法非。轻重
同法。持犯不分。妄陈言说。三者事非。财非合
舍有过不陈。界非作法。衣物不集。妄辄托
人之类。四人法非已下可解。七白二中如结
界法。一者人非。不尽标尽相而集。界内别众
得诃人诃。二者法非。唱相不明作法闇托。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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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一乱不知彼此。二界错涉重结交互遥唱
遥结之类并不成就。馀非例知。八者白四如
受戒法等。一者人非。受者遮难。界中不集。僧
数有缺。人虽五百。一一人中五十馀法简之
不中通非正数。二者法非。受前进止八种调
理。及论正受执文无差等。三者事非。界相不
明。衣钵非己之类。馀非例前。馀之正法乃至
心念当法自成不相通练。别众一法多或通
之。广张非相如义钞也。次释羯磨正文。令知
纲要识解通塞。若不具明见增减一字。谓为
法非。然其非相唯在一字。然须知处所不得
雷同。或依文谨诵。曾不改张有无。或第二第
三亦随略说。或无文称事。有文无事。俱有俱
无。未能增减。致使旁人加改。重增昏乱。或复
闇诵不入心府。临事致有乖违。于即对众之
中执文高唱。如斯等事呈露久闻。岂不以愚
痴不学自受伊责。亦有转弄精神。观事乃同
于法。而人事两缘冥逾梦海。量时取法全是
师心。照教教称不成。结罪罪当深罚。是以同
法之俦幸宜极诫。若作羯磨人要须上座。故
律云。应作羯磨者。若上座次座。若上座不能
当出言语。持律者作。已外不合。今正释文。且
就说戒单白及受戒羯磨具解二文。馀则例
解。就单白说戒中分五。一大德僧听者告众。
敕听令动发耳识。应僧同法。二今僧白月十
五日布萨说戒者正宣情事。白众委知。三若
僧时到僧忍听。正明僧若和集谛心审听量
其可不。僧时到者。谓心和身集事顺法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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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者。重牒第二根本白意。决判成就忍可所
为也。五白如是者。事既和辨。白结告知。次
就羯磨法中明者。且约受戒白四内。上已明
白。恐新学未悟。略复述之。各有其志也。白中
还五。一大德僧听同上。举耳劝听。二是沙弥
某甲从和尚某甲受戒乃至三衣钵具。和尚
某甲者。此同上。牒其缘兆。正宣情事。令众量
宜。三若僧时到僧忍听同上。心事既和愿僧
同忍。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尚某甲者。正明
忍可所为决判根本。五白如是者。表众令知。
此之白文与前单白文义略同。依之可解。次
解羯磨。就中分二。初正决根本。二僧已忍下
结成上文。前中有三。初大德僧听者。告众重
听事既非小。谛缘声相决判之缘。二此某甲
乃至谁诸长老忍。正辨牒缘及以根本。谓僧
今与某甲受戒等。量其可不。三僧今与某甲
受具戒乃至谁不忍者说。单牒根本决判成
就。第二第三亦如是者。一则事不成辨。多则
法有滥非。轨刻令定限至于此。二结劝云僧
已忍与某甲受具下至如是持。此直付嘱结
归。不关羯磨正体。就中加三法料简。一增减。
二通塞。三是非。初中若事轻小无有缘起则
无乞辞。又不牒事则白中五句除第二句。但
四句成白。乃至白二类例除之。馀则一准。二
明通塞者。单白文中第一第三第五文义通
一百三十四法。更无增减。第二第四句由各
随事故称缘。而牒文随事显故限局也。义存
告众决判成就故通一切。就羯磨中。大德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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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二白四。中间牒缘牒事随机不同。文局义
通。类之可解。若镜此义。得缘便作。不须看
文。不了前缘。诵文亦失。三是非者。白中文义
俱通三句。羯磨之中文义通者头尾一言。不
可增略。必须通诵。缺剩不成。馀之文局义通
但令顺事合宜片无乖降。增繁减略诂训不
同。而文义不失并成正法。类准诸部。羯磨不
同及论义意亦无有少。至如翻译。梵汉音义
全乖。诂训所传非无两得。故例成也。问世中
时有白读羯磨。作法成不。答不成是定。虽无
明决可以义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
必令诵之。羯磨岂得白读。故四分僧祇。半月
无人诵戒。应差向他处诵竟还本处说之。不
得重说。乃至一人说一篇竟。更一人说。若不
能诵者。但说法诵经而已。准而言之。若得读
者执文即得。何须如此止不读之。又俗中咒
术之法读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贵专审。
令背文诵持心口专正加事便易。必临文数
字出口越散。故佛法中咒术诵者加物遂成。
未闻读咒而能被事。羯磨圣教佛制诵持。况
于咒术律序自显。必不诵者终身附人。余亲
问中国三藏京辇翻经诸师云。从佛灭度来
无有此法。问僧尼更互得作几法。答律中十
诵尼为僧。作不礼不共语不敬畏问讯。此三
羯磨不须现前自言。僧为尼。亦得三法。谓受
戒摩那埵出罪。馀不互通。问得对尼等四众
及以白衣作法不。答不得也。律令至不见不
闻处方作羯磨。除所为作羯磨人。摩得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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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属民将。独为王说。令心净故。问羯磨所被
几人。答不同也。若谏喻和诤得加多少。至于
治举乞为不得至四名非法也。四分难事得
二三人一时受戒。五分通诸羯磨不得加四。
毗尼母云。诸比丘集作非法事。若有三四五
伴可得谏之。独一不须谏也。何以故。大众力
大。或能摈出自得苦恼。故应默然不言。四分
中十五种默。大同于此。广如众网中。问羯磨
竟时其文何所。答解者多途。今一法以定谓
第三说已云僧已忍与某事竟。此时羯磨竟。
不同前解第三说已名为竟也。故律云忍者
默然不忍者说。今即说。其不忍之意便成诃
破。必其忍默三说已无诃亦成。任意两得。馀
广如义钞。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二)
* 结界方法篇第六
结界元始本欲秉法。由羯磨僧宗纲要匡救
佛法。像运任持功归于此。理宜十方同遵许
无乖隔。但为剡浮洲境弥亘既宽。每一集僧
期要难剋。加以损功废道恒事奔驰。大圣悯
其顿极。故开随处局结。作法分隔同界崇遵
功成事遂总意如此。就中分四。一列数定量。
二依位作法。三法起有无。四非法失相。初中
大论界法总列三种。一摄衣界。如衣法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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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二。一自然界者。未制作法已前统通自然。
或空有不同水陆差别。后因难集便开随境
摄。各有分限。人所至处任运界起故曰自然
也。约处有四种不同。定量分六相差别。如集
僧中。二作法界者。由自然限约未可遂心。设
有大小教文已定。用则不可舍则非制。或作
大法地弱不胜。故如来曲顺物情听随处结
令楷式轨定。任情改转使成羯磨。弘济大功
非此作法。馀不能辨。就中分三。初言大界者。
谓僧所常行法食二同之界也。明量者。文中
同一说戒为界遥远。听十四日说者十三日
先往。不得受欲。准强百里。毗尼母中同布萨
界。极远听一日往还。虽有二文未明里数。故
僧祇五分善见并云。三由旬为量。明了论云
三由旬者。合角量取。亦不知由旬大小。智论
由旬三别。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里。下者四
十里。此谓中边山川不同致行李不等。四分
衣法中由旬准有八十里者。此据上品为言。
通用所归准律文意应百二十里。以下品为
定。萨婆多云。尼结界者。唯得方一拘卢舍也。
必有难缘可用僧祇二由旬内随意结取。二
明戒场者。律云。以僧中数有四人众起乃至
二十人众起。令僧疲极。佛听结之。不言大小。
善见云。戒场极小容二十一人。减则不听。馀
如后结。三明小界者。此并因难事。恐废法事
佛随前缘故开结之。并无正量。随人坐处即
为界相。一为受戒开结小界。旧准戒场身外
有界。今依文取义全无外相。如正加中。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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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圆坐。此三无外量者。由是难开随人多少。
若限约外量终非遮难。故文云。今有尔许比
丘集者。止取现集之僧坐处有地依地结之。
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
人所依止。二明依位别解。位则有三。如上所
列。若有戒场先须结之。今且论无者结大界
法。就中分二。先出缘成。后明结解。初中有
三。一料简是非。二竖标唱相。三集僧欲法。初
中。问大界有村得合结不。答五分。诸白衣新
作堂舍。为得吉利。或为非人所恼。请僧于中
布萨。萨婆多云。凡结大界所以通聚落者。以
界威力故恶鬼不得便。善神所护。为檀越故
通结聚落。四分文中亦结村取。问界中有水
得合结不。答律中河者。除常有桥船梁得结。
若驶流者不得。必有桥梁及浅水无难。准理
应得。故尼律中云。水者独不能渡。此通界内
外也。问一标作两相得不。答一肘已上作者
准得。明了论疏中如一大山东西各结别住。
又云。二绳别住等。准此大墙等类可分别者
皆得为之。问今将石木为相为取内外耶。答
若圆者取中央令界相正与标分相当。或取
外畔。若尖斜之物随以一分为限。馀他物准
此。应先须示知尺寸分齐预向僧述。不得通
指一山妄充外相致令寻求分齐不可得知。
问界标与相及体若为分之。答标谓山石之
物用为指的。相即标畔界体之外表也。体谓
相内作法之所。或标即体。或标异体。相必体
外。临时处分三所不同。并预委也。问界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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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者。解已更结。故不开重。二竖标唱相。初标
相者。四分界相不定是非。文中若东方有山
称山。有堑称堑。草𧂐汪水粪聚钉杙空处露
地准此立法诚所不可。何者。凡论立相。为知
界限久固作法集众破夏离衣护食等缘。若
将空地为处。空则无相可指。必有其事随时
准行。或是一席之法聊知空碍两分。必作久
固处所。准用他部并案本宗彼此通用。善见
云。相有八种。一山相者。下至如象大。二石
相者。下至三十秤。若曼石不得应别安石。三
林相者。草竹不得体空不实。下至四树相连。
四树相者。不得以枯树为相。下至高八寸形。
如针大。若无自生种之亦得。五路相者。下至
经三四村。六江相者。若四月不雨常流不绝。
七蚁封相者。下至高八寸。八水相者。自然池
水者得。准论徵律。城堑等缘成相可知。既知
相为结本界家所依。结已即须榜示显处令
后来者主客俱委无有滥疑。次明界形。善见
明了二论随方曲直任处辨形。不论定指。广
如大疏。略说如义钞中。二明唱相者。今时结
法不过有二。或在兰若依山附水旁道缘树。
或在城邑便随墙院篱栅堑渠。多是四方。时
有屈曲。先须识过后避过唱之。谓先学未达
及后进诸师若唱方相便容滥述。如从院外
唱云。从东南角直至西南角。乃至一周。正南
寺门则有别众之过。以界限从墙外直过。门
限外则成界内。若寺内作诸羯磨之时。墙限
外有僧不集。岂非别众。故知唱相必须屈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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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通深浅远近。终成不识分齐。若从院内唱
相。从门直过则限内。是界外也。便有别众破
夏离衣等过。如寺中作法。有人说欲讫。至门
限内还复到来。岂非出界入界。是别众也。若
破夏者。有人依界安居明相未出。至门明了
乃反。岂非破夏。言失衣者。依界结摄衣界。明
相未出不持衣往明相出界外。岂非失衣。故
委示过。然后唱之。兰若之中亦有斯过。妄指
山谷滥委树林。及至分齐曾何得知。结并不
成。一何自负。故明了论中结水波别住。一丈
五尺以石次之。周匝安已便随石唱。善见亦
云曼石不得。并是明文。不容滥述自陷陷人。
脱作受法不成。令他一生虚过。自身未来还
逢此界。故大集言。我灭度后无戒比丘蒲阎
浮提。斯言验矣。次明唱法。律中使旧住人唱。
未唱已前亲自案行识知处所屏处闇诵。勿
使对众致有謇涩。先须东南角为始周匝直指
相当。律云。东方有山等。若依东方而唱。至角
曲回则不分限齐。今行事者据易为之。若在
空野中结者。先指四标在四维。然后僧中差
一人唱之。被差者即起礼僧已立唱云。大德
僧听。我比丘为僧唱四方大界相。从东南角
枣树直西至西南角桑树。从此北行至西北
角柳树。从此东出至东北角榆树。从此南来
还至东南角枣树。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讫三
说皆尔。若临事别相。准改唱之。不容纰谬。若
城邑中寺多有墙院。并从内唱。前缘如上。后
云。从寺外院墙东南角内角旁墙西下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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阈。西下至西颊里棱。随屈曲北入至门西颊
土楞。从此西下至外院西南角内角。从此北
下至外院西北角内角。从此东下至外院东
北角内角。从此南下还至东南角内角。是为
大界外相。一周讫三说已。若有五门三门及
篱栅墙堑斜角方屈。随处称之。准上式也。若
有障隔。欲穿墙直过。当唱院名依院墙唱相。
三明集僧与欲法者。初言集僧。必先尽自然
界内。若标宽界狭者。尽标集之。僧祇云。避难
界中三由旬内有比丘者。并呼来。若出界已
作法结之。有师云。但尽自然而集。以标内地
非自然界故。又未加法。若羯磨已方有别众。
僧祇所明彼为难缘。恐成障碍故须集之。准
理不然。并集为要。无正教可准。若标内有村。
纵自然内不欲取村者。当绕村唱内相。后唱
外相。作法结成。村内比丘不须外集。若相内
外有尼界及尼。不妨结法。两不相摄。若有作
法僧界。但令比丘不出本界。唱内相已通结
取之。如明了论别住之例。二不得受欲者具
有三义。一结界是众同之本理宜急制。二自
然界弱不胜羯磨。此僧祇正文。三令知界畔。
护夏别众护食护衣等。十诵云。作羯磨比丘
死。馀人不知界处。佛令舍已更结。故须尽集。
二正加圣法。上座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答
云。结大界羯磨。当白二结之。文云。大德僧听。
此住处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时到僧忍
听僧今于此四方相内结作大界。同一住处
同一说戒白如是。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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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谁诸长老忍。僧今于此
四方相内结作大界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者。默
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于此四方相内同一
住处同一说戒结大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二明戒场大界之法者。先竖三重标
相。最内一重戒场外相自然界内标。中间一
重自然界外大界内相标。最外一重大界外
相标。即须周匝先唱内标一重已作法结之。
但为三相难明。恐法不练。略引图示。后依图
唱相。使新学晓迷。今行事漠落诵文。而已曾
不委练。令依文读。便即闷乱。定知附事作法
不成。必须细心方应遂事。
此外朱圆者自然界相。若先在戒坛内集僧者。亦四
面集之。图中所列。据结大界时自然集僧也。其北
朱圆院外僧去中央结界僧相去六十三步。中僧去南
圆界外僧亦尔。南北二僧相去百二十六步。各得成
法。在内不成。乃至馀方并准此。若结作法已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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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道行水界五相远近义类相别。并如前集僧中所迷。
此之界图。谓自然界宽于作法。标外周圆取
界。必有别界亦随斜曲也。其内朱方是戒场
也。中间周匝号曰自然。东北二边即用小墙
下上为自然界体。南西二边大界墙内则无
别相者。应钉杙竖标绳连相著。当于戒场东
南角。去大界墙尺八地。旁小墙施一杙。又于
西南角。斜去大墙二尺许下一杙。又于西北
角。至小墙南旁小墙下一杙。正西令去大墙
尺八许。钉三杙已仍以绳连三标则为自然
界。南西二边若作二法竟。若二界各有法事。
此中有人不妨二处。其戒场外相东北二边
之相即以小墙内院为相。西南二畔即用绳
标内边为相。其大界内相。东北二面以小墙
外院为相。南西二面以大院墙内为相。若明
外相。必在院外唱之。若在墙内唱者。至西南
角戒场外自然界边则与内相俱合。则不分
彼此之异。又不得入大院墙唱之。由不见其
相故。上且略寄一缘以为相貌。作法之时未
必如图。若不依此解生。馀处亦准不得。今明
结法分三。初缘前后者。五分云。应先结戒场
后结大界。若先结大界者。当舍已更前结之。
然后唱相结大界。毗尼母善见亦同此说。今
犹有人先结大界者。此不读圣教唯信意言。
问先结大界者戒场成不。答五分所明应舍
已更结。故知成也。但不成后法。故须解之。五
百问云。后结戒场者于中受戒。恐无所获。又
云。不知同于未制。赖有此路则通侥倖。今时
结者多有非法或将五六人径往戒场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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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内通唱三相。已随界加法者。或于大界内
遥结者。或先结戒场。已但唱大界外相不唱
内相而加法者。此等诸滥结并不成。故须当
界各唱各结。方得成就。二明唱相。先于自然
界内集僧已。一比丘具修威仪唱云。大德僧
听。我比丘为僧唱四方小界场相。从此处东
南角标内。旁绳西下至西南角标。从此旁绳
内北下至西北角标。即旁小墙内东下至小
墙东北内角。从此旁墙内南下至东南角标。
此是戒场外相。一周讫三说已。羯磨者言。何
所作为。答云。结戒场羯磨。大德僧听。此住处
比丘称四方小界相。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
于此四方小界相内结作戒场白如是。大德
僧听。此住处比丘称四方小界相。僧今于此
四方小界相内结戒场。谁诸长老忍僧今于
此四方小界相内结戒场者。默然。谁不忍者。
说僧。已忍于此四方相内结戒场竟。僧忍默。
故是事如是持。结已馀僧且坐。应将四五人
知法相者。入大界内安坐。定已集界无人方
乃作法。次结大界法。先明唱相有二不同。言
别唱者。先唱内相。三周已次唱外相。三周后
总结合。二者总牒内外一遍相。已随遍合之。
文明总法。应令一人具仪唱云。大德僧听。我
比丘为僧唱大界四方内外相。前唱内相。从
小墙东南角外角。穿小墙西出。旁大墙内至
西南角内角。从此旁墙北下。穿小墙西头。过
至小墙西北角外角。从此旁小墙东下至小
墙东北角外角。从此南出还至小墙东南角
外角。此是大界内相一周讫。次唱外相。从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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棱。随屈曲北入至门限里棱。西下至门西颊
限头。随限屈曲南出至门西颊外土棱。从此
西下至西南角外角。从此北下至西北角外
角。从此东下至东北角外角。从此南下还至
东南角外角。此是大界外相一周已。彼为内
相。此为外相。此是大界内外相一周。如是三
遍已告僧云。已唱大界内外相讫。众僧作羯
磨。唱者复座。已上座如常依前作之。羯磨大
同前无戒场结者。唯足内之一字。云僧今于
此四方内外相内结作大界。若据律文。亦不
加字。但云于此四方相内结大界。于理亦得。
随意所存大途无妨。结此界已。如上榜示显
处。结三小界法三门分之。初明集僧远近者。
此由留难故起。不同大界集僧。所以佛随方
便曲开此教。如善见中。七盘陀量集僧应得。
故彼文中不同意者。对此四分无异也。并谓
兰若之中。必在聚落文中不开。由兰若迥露
来难易见。二不竖方相者。大界戒场义通久
固。僧常居止。理须晓明。此三小界并由事起。
有难遮作。佛开暂结。更无有相。随人多少即
为界体。比人行事若结小界受戒多立院限。
说戒直坐。自恣圆坐。此二无有外相。此未通
知。准如律文。为遮恶比丘故。今犹坐外有界。
终不免遮。此三小界相同一法。并指僧集坐
处为界内相。故初云僧一处集。中云尔许比
丘集。后云诸比丘坐处已满。齐如是比丘坐
处结小界。文止在此。更不言外相。若准僧祇。
彼文云。欲舍衣者至界外。无戒场者结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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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明文有开。但同戒场之法。非关小界。四分
戒场法中亦云小界。可即是小界立相也。若
作受戒之法。准律界外问难。若至乞受之时。
十人丛坐前结。足开一人之分。必半身外界。
亦准十诵善见之文。足成僧数。此是定义。必
依昔用结界不成。作法非务。一生虚受疑恒
镇心。所谓无戒满世。此言验矣。广有废立如
义钞中。若论说戒。随同师善友。下道并坐令
使相近。依法结之。若论自恣。五人已上圆坐
四面。五德在中。四面自恣。此人加用。未必如
此。亦随缘改张。次明结法。以事希寡文存略
也。馀有三种界别。一别说戒别利养欲同说
戒同利养。二别说戒别利养欲同说戒别利
养。三别说戒别利养欲同利养别说戒。为守
护住处故。此四方僧物唱和法也。佛并开结。
末代之中此法殆尽。必若合寺有缘济乏。并
须白二和僧送之。不得直尔与他。以僧物不
得出界。次明解界法。先解无戒场者。僧集已
问欲。取和已解言。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同
一住处同一说戒。若僧时到僧忍听解界白
如是。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同一住处同一
说戒。令解界谁诸长老忍僧同一住处同一
说戒。解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同
一住处同一说戒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若有戒场者。先解大界。却解戒场。
此是常准。上座问答一一随有单牒。不同受
戒一答得作多法。彼由同界故得。此中不开。
为中隔自然两界各别作法不通。若作法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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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律无正法。旧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唯称
大小为别。今不同之。戒场不许说戒。何得牒
解。今准难事界。但翻结为解。理通文顺。文
云。大德僧听。僧今在此处解戒场。若僧时到
僧忍听解戒场白如是。大德僧听。僧于此处
解戒场。谁诸长老忍僧集此处解戒场者默
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解戒场。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善见云。戒场上不得立房。纵
使王立有惭愧。比丘剔坏馀材草送住寺比
丘。唯置佛殿及树木也。外国戒场多在露地。
如世祭坛郊祀之所。故律中或名戒坛。五百
问中。受戒值天雨若移戒场屋下者。先解大
界更结戒场及结大界方得。解三小界同前
结法。三明法起有无。有言。法起由作善法即
发善无作。属善行阴摄。此善法与处相应遍
标相内皆有法起。非谓善法与无记地连。非
不相及。善见云。依相结已后失界相。若人掘
地至水际亦不失界。乃至于上起三重屋。皆
同一界。若有石山上广下狭。于上结界。山岩
下僧不妨上法。以界是色法随处广狭下入
地也。故文云。若结已水荡成坑。虽有水流。于
中竖阁。在上作法者。皆得。准此多文。法起何
疑。昔云。无有法起。文云。云何界现前作羯磨
唱制限者。是此谓加法之所。不论法起有无。
萨婆多云。以界威力故善神所护。如前五分
所明。小法灭尽经云。劫火起时。曾作伽蓝所
不为火焚。乃至金刚界为土台也。四明结处
非法失不之相。初中所明前已具述。恐有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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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或不舍本界而重结之。及界不尽集。羯磨
不成。方相不练。并非结法。五分云。不唱方
相。不成结界。言失不者。一谓。决意弃舍。十
诵云。诸比丘舍僧坊去。作念不还。是名舍界。
智论云。一宿弃舍则无有界。问前善见中并
言不失者。答彼不作永舍心故不失也。此云
失者。作不还意。有舍界心故失。文中皆言弃
舍故也。四分中治故。伽蓝不失净地。又云。
若疑应解已更结。故知界在。若作法舍衣食
人界三种俱舍。二明不失略述五种。一非法
恶心解者不失。律云。恶心解净地不成。例准。
二僧尼互结。善见云。比丘于尼界上结界不
失。尼同得成。三中边不相解语亦互重结。四
失界相。如善见中。五空本处。五百问云。大僧
与尼通结得。不得相叉。
* 僧网大纲篇第七
一方行化立法须通。处众断量必凭律教。令
远域异邦翘心有所。界中行者安神进业。若
斯御众何事不行。既行正法。何人不奉。岂止
僧徒清肃息俗归真。方能扶疏道树光扬慧
日。若法出恒情言无所据。科罚同于鄙俗。教
网唯事重粗。能施已是于非。所被固多諠乱。
故律云。非制而制。是制便断。如是能令正法
速灭。不值佛世。生地狱。如箭射。三千威仪
云。众中无知法人者。百人千人不得同住。故
知同住必遵圣法。今欲删其繁恶补其遗漏。
使制与教而相应。义共时而并合。故律云。非
制不制。是制便行。如是渐渐令法久住。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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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制二教明相不同。二约僧制众食以论通
塞。三约法就时对人以明。四约处就用以明。
五众主教授之相。初中分二。且明化教。教通
道俗。大集云。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财多力。
王等不治。则为断三宝种夺众生眼。虽无量
世修戒施惠。则为灭失。广如第二十九卷护
法品说。又云。若犯过比丘应须治者。一月两
月苦使。或不与语。不与共坐。不与共住。或摈
令出。或出一国乃至四国有佛法处。治如是
等恶比丘已。诸善比丘安乐受法。故使佛法
久住不灭。十轮经云。若有钝根众生。为欲发
起善根因缘。懈怠少智忘失正念。贪著住处
衣服饮食四事供养。远离一切诸善知识。如
此众生教令劝化料理僧事及以佛法和尚阇
梨。是为安置营事福处。若声闻弟子心不恭
敬不坚持戒。为法久住而调伏之。若起心念
教令心悔。又须言语而谪罚者。驱令下意。终
不与语。亦于僧中谪令礼拜。诃诘嫌责不同
僧利。或在僧前四体布地自归伏罪。或时驱
出不得共住。我知众生心所趣向。为利彼故
广说诸经地狱等苦。为欲调伏破戒众生。若
诸比丘护持戒者天人供养。不应谪罚。除其
多闻及持戒者。若有破戒而出家者。能示天
龙八部珍宝伏藏。应作十种胜想佛想施心。
若有破戒作恶威仪。当共耎语乃至礼足。后
生豪贵得入涅槃。是以依我出家。持戒破戒
不听轮王宰相谪罚。况馀轻犯。破戒比丘虽
是死人。是戒馀力犹如牛黄麝香眼药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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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生增长善根。以是因缘。一切白衣皆应守
护。不听谪罚。四方僧众布萨自恣三世僧物
饮食敷具皆不预分。优波离白佛。若非法器。
云何驱遣。佛言。我不听俗人讥诃。比丘得作。
复有十种非法即得大罪。若僧不和。于国王
前王眷属前大臣前诃。白衣妇女小儿中僧
净人前。比丘尼中本怨嫌人前。如是等假使
举得少罪亦不应受。下具出举法。如律法中。
涅槃中种种示相已云。于毁法者与七羯磨。
为欲示诸行恶行者有果报故。当知如来即
是施恶众生无恐畏者。以现在治罚息将来
大怖故。若善比丘置不诃责。当知是人佛法
中怨。若能驱遣举处治罚。是我弟子真声闻
也。二就制教以明者。僧令忏悔改迹便止。上
品之徒见影依道。下流之类拒逆僧命不肯
从顺。无惭无愧破戒犯失续作不止。自非治
罚。何由可息。如似迟驴必加楚罚。则有七种
调伏。及恶马治默摈不与语等。比佛法东流
多不行此。若闻正说反生轻笑。薄滥佛法自
秽净心。有过之徒实当此罚。反用俗法非理
折伏。相虽调顺。心未悛革。致使圣网日就衰
弱。文云。非制而制速灭正法。斯言允矣。今举
彼微言重光像运。有力住持众主准而行之。
四分中凡欲治罚举人者自具两种五德。如
自恣法。又须三根具了徒众上下同心共秉
犯者听可然后举之。具如律本遮法中说。若
违上法举不知时。反生斗诤。故文云。汝等莫
数数举他罪。以恐坏正法故。必具上法。纵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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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一谓诃责。二谓摈出。三者依止。四者遮不
至白衣家。五者不见罪。六者不忏罪。七者说
欲不障道。加恶马默摈二法则为九也。一言
诃责者。先出其过后明正治。言过多种。四分
等律总处明之。若对僧比丘前倒说四事。谓
破戒者破前三聚。破见者。谓六十二见。破威
仪者。下四聚等。破正命者。谓非法乞求邪意
活命。则有五种四种。言五邪者。一谓为求利
养改常威仪诈现异相。二谓说己功德。三者
高声现威。四者说己所得利养激动令施。五
者为求利故强占他吉凶。言四邪者。一方邪
者。通使四方为求衣食。二仰邪者。谓上观星
象盈虚之相。三者下邪。即耕田种殖种种下
业。四者四维口食。习小小咒术以邀利活命。
此智论解也。律中非法说法法说非法。虽有
前过三根明委。问答有差不得举他。文云。若
无根破戒见威仪正命与作诃责。是名非法羯
磨。反上如法。然此治法不必大罪。但令圣所
制学愚闇自缠皆得加罚。文云。若不知不见
五犯聚。谓波罗夷乃至吉罗与作诃责。五分
有九种。一自斗诤。二斗乱他。三前后非一斗
诤。四亲近恶友。五与恶人为伴。六乐自为恶。
七破戒。八破见。九亲近白衣。僧祇五种。一身
口习近住。身习住者。与黄门男子童子弟子
共床坐同眠。共器食。迭互著衣。共出共入。口
习近者。迭互染心共语。身口俱者。两业并为。
又与尼女伸手内坐。以香华果蓏相授。为其
走使。馀如前说。二者数犯五众戒。三者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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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行在寡妇大童女淫女黄门恶名比丘
尼沙弥尼处。四好诤讼相言有五。一自高。二
粗弊此性。三无义语。四非时语。五不亲附善
人。五恭敬少年诸比丘。度少年弟子。供给如
弟子供给师法。如上五种。一一诸比丘屏处
三谏。不止僧作白四诃责折伏。明了论比丘
心高不敬计他。轻慢大众。为作怖畏羯磨。犹
是诃责异名。上来明过。对僧比丘前者皆入
诃责治之。二加法有四。一明立治。二明夺行。
三明顺从。四僧为解。初中立治。此法与馀羯
磨有异。故先明之。缘起十种。如上具七法已。
八陈意中此心违故。须僧證正其罪得伏方
与。应召来入众当前为举(谓僧中德人举告僧言比丘某甲犯罪)。举
已为作忆念(谓在某处某时其某人作某罪。令其伏首自言陈已)。应与罪(谓汝犯某
事。应作诃责治)。上座应准遮法具问能举徒众上下及
所举人。已听许举之。如上作已。索欲问和便
作羯磨。律文举斗诤事。及论当时。未必如文。
随其有犯准改牒用。应言。大德僧听。此某甲
某甲比丘喜相斗诤互求长短。令僧未有诤
事而有诤事。已有诤事而不除灭。若僧时到
僧忍听。僧为某甲某甲比丘作诃责羯磨。若
后更斗诤共相骂詈者。众僧当更增罪治(谓作
恶马治驱出众)。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甲某甲二比丘
喜相斗诤互求长短。令僧未有诤事而有诤
事。已有诤事而不除灭。僧今为某甲某甲二
比丘作诃责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某
甲二比丘作诃责羯磨。若后更斗诤者。僧更
增罪。治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此是初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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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明不成者。律
云。若不举不作忆念不伏首罪。或无犯犯。不
应忏罪。若犯罪已忏竟。而不现前。及人法二
非。并作法不成得罪。二明夺行。与作法已告
言。已为汝作诃责已。今夺三十五事。尽形不
得作。必能随顺无有违逆者。僧当量处。何者
三十五。有七种不同。初五夺其眷属。一不应
授人大戒。二不应受人依止。三不应畜沙弥。
四不应受僧差教授比丘尼。五若僧差不应
往。二五夺其智能。一不应说戒。二若僧中问
答毗尼义。不应答。三若僧差作羯磨。不应作。
四若僧中简集智慧者共评论众事。不在其
例。五若僧差作信命。不应作。三五夺其顺从。
一不得早入聚落。二不得偪暮还。三亲近比
丘。四不应近白衣外道。五应顺从诸比丘教。
不应作异语。四五夺其相续后犯。一不应更
犯此罪。馀亦不应犯(谓为残作诃责指下篇为馀也)。二若相似若
从此生(相似谓同一篇罪也。从此生者。谓为摩触诃责而与女屏坐)。三若复重于
此(谓犯提被治后更犯残等)。四不应嫌羯磨。五不应诃羯磨
人。五五夺其供给。一若善比丘为敷坐具供
养。不应受。二不应受他洗足。三不应受他安
洗足物。四不应受他拭革屣。五不应受他揩
摩身。六五制其恭敬。一不应受善比丘礼拜
合掌问讯迎逆持衣钵等。七五夺其證正他
事。一不应举善比丘为作亿念作自言。二不
应證他事。三不应遮布萨。四不应遮自恣。五
不应共善比丘诤。三明顺从者。应于上七五
事中一一顺从无有违者。于僧小食上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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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立互跪合掌白言。大德僧受我忏悔。自今
已去自责心止不复作。僧当量审然后受之。
四明解法。律云。应来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屣
礼僧足。右膝著地合掌乞言。大德僧听。我比
丘某甲僧为作诃责羯磨。我今随顺众僧无
有违逆。从僧乞解诃责羯磨。愿僧为我解诃
责羯磨。慈悯故。三乞已(彼二比丘亦尔)。上座如上欲
和解言。大德僧听。比丘某甲某甲僧为作诃
责羯磨。彼比丘随顺众僧无所违逆。今从僧
乞解诃责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解某甲某
甲二比丘诃责羯磨。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
甲某甲比丘僧为作诃责羯磨。彼二比丘随
顺众僧无所违逆。今从僧乞解诃责羯磨。谁
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某甲解诃责羯磨者默
然。谁不忍者说(三说已)。僧已忍与某甲某甲解诃
责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其行法
中威仪坐处未明所在。准僧残中下行坐也。
若有一人三人。随名牒用。不得至四。如上已
明。至时量之。二摈出者。谓对俗人倒说四事。
广如律文。又如随戒中污家恶行。倒乱佛法。
污他俗人净善之心。以非为是。故须遣出本
处折伏治之。使世俗识非达正无复疑惑。此
之过罪人多有之。特须禁断。若论治法随顺
及以解辞。略同上法。然初摈中牒其过已离
此住处为异。律本委具。若随顺乞解不得辄
来。当在界外遣信来请。僧祇云。不得共诸比
丘语论。若有咨请。推属本师。三言依止者。若
与比丘及以白衣共相杂住。倒说四事惑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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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数忏数犯。须僧治罚。依彼明德咨问法
训。使行成益己故也。治法略同于上。与依止
已亲近知法律人。学知毗尼。明达持犯者。当
为解之。涅槃云。置羯磨者。安置有德之所。馀
如师资法中。四遮不至白衣家者。谓于信心
俗人前倒说四事。非法恼乱损坏俗心。骂谤
白衣辄便舍去。须僧作法遮断不许使离。遣
谢白衣故也。僧祇云。比丘明日受他必定请。
至时不去恼信施主。须加此法。若得法附已。
当白二差一比丘具八法者。一多闻。二能善
说。三说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语。六能
忆持。七无有阙失。八解善恶言议者。将被治
人至信俗家语言。檀越忏悔。僧已为某甲比
丘作谪罚竟。若即共忏者善。不肯者具有进
不。广如律说。若俗人欢喜即为解之。更总明
四三羯磨同异。前四法人但坏其行。心犹有
信。律足僧数。应羯磨法。而是被治。不可诃
举。后三羯磨名为三举。信行俱坏弃在众外。
不足僧数。过状深重。不可摄济。故制极法。律
简此色同于犯重。乃至死时所有资产入同举
僧。赏功能故。涅槃云。为谤法者作是降伏羯
磨。又示诸恶行有果报故。今学大乘语人心
未涉道。行违大小二乘。口说无罪无忏淫欲
是道。身亦行恶。随己即是。违己为非。并合此
治。次五明不见举者。倒说四事法说非法犯
言不犯。或不信善恶二因感苦乐二果。邪见
在怀障于学路。或由不达教。或知而故犯。僧
问何不见犯。答云不见。僧即遮举与作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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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之为举。作此正法治不见罪人。故曰不见
举也。四分云。此三举人令在有比丘处行之。
若在无比丘处不得为解。六不忏举者。然罪
无定性。从缘而生。理应悔除应本清净。而今
破戒见四法。犯不肯忏。妄陈滥说。言不忏悔。
垢障尤深。进道无日。故须举弃得伏方解。经
名灭羯磨者。治罚前人使作灭罪。僧祇云。被
三举人心意调柔白僧言。我心调柔。愿僧为
我舍法。白已却行而退。众主比丘量议可不。
然后乞解。七恶见不舍举者。欲实障道说言
不障。邪心决彻。名之为见。见心违理。目之
为恶。亦于戒见四法倒说不信。须僧举弃永
不任用。随顺无违方乃解之。此七治法寔为
妙药。持于正法谪罚恶人。佛法再兴福流长
世。故律云。如来出世。为一义故制诃责羯磨
乃至恶心不舍举。所谓摄取于僧。令僧欢喜
乃至正法久住。涅槃盛论七羯磨。后广明护
法之相云。有持戒比丘。见坏法者驱遣诃责。
依法惩治。当知是人得福无量。又云。今以无
上正法付嘱诸王大臣宰相及于四众。应当
劝励诸学人等令学正法。若懈怠破戒毁正
法者。大臣四部应当苦治。大集云。若未来
世有信诸王若四姓等。为护法故能舍身命。
宁护一如法比丘。不护无量诸恶比丘。是王
舍身生净土中。若随恶比丘语者。是王过无
量劫不复人身。问前十轮经不许俗治。涅槃
大集令治恶者。答十轮不许治者。比丘内恶。
外有善相。识闻广博生信处多。故不令治。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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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治之。如后二经。又涅槃是穷累教本决了
正义。纵前不许。依后为定。两存亦得。废前又
是。言恶马治者。律云。若比丘犯罪。不问轻重
拒云不见。僧应弃舍。莫问。语云。汝所住处亦
当举汝为作自言。不听汝布萨自恣。如调马
师恶马难调即合所系杙弃之。汝比丘不自
见罪亦复如是。一切舍弃。如是人不应从求
听。此即是听。如法驱出。言默摈者。五分云。
梵坛法者。一切七众不来往交言。智论云。若
心强犷。如梵天法治之。以欲界语地。亦通色
有。不语为恼。故违情故。不语治之。此法最
要。亦有经中加羯磨者。寻本未得。杂含云。
三种调伏法谓柔耎刚彊也。犹不调者杀之。
谓不与语教授教诫也。言灭摈者。谓犯重比
丘心无惭愧不肯学悔。妄入清众滥居僧限。
当三根五德举来诣僧忆念示罪令自言已与
白四法。五分文云。大德僧听。此比丘某甲犯
某波罗夷罪。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比丘
某甲某波罗夷。灭摈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
事。白如是。大德僧听。比丘某甲犯某波罗夷
罪。僧今与比丘某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
得共住。不得共事。谁诸长老忍。僧与比丘某
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得共住共事者默
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三说)。僧已忍。与比
丘某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得共住共事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萨婆多云。但实
犯重。大众有知。不须自言及现前。直尔灭摈
驱出若准律文。必须自言。如目连被诃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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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以论。先明世立非法。后引正制證成。初中
寺别立制多不依教。饮酒醉乱轻欺上下者。
罚钱及米。或馀货。赇当时同和。后便违拒不
肯输送。因兹犯重。或行杖罚。枷禁钳锁。或夺
财帛以用供众。或苦役治地。斩伐草木。锄禾
收刈。或周年苦役。或因遇失夺便令倍偿。或
作破戒之制。季别依次锄禾刈谷。若分僧食
及以僧物。科索酒肉。媒嫁净人。卖买奴婢及
馀畜产。或造顺俗之制。犯重囚禁遭赦得免。
或自货赇方便得脱。或夺贼物因利求利。或
非法之制。有过罪者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对
僧杖罚。如是众例皆非圣旨。良由纲维不休
法网。同和而作。恶业深缠永无改悔。众主有
力非法伴多。如法比丘像末又少。纵有三五
伴势无施。故佛预知有。不令同法。如后引之。
僧祇云。若作非法制者。应诃令止。不者当说
如法欲已起去。若众中有力者不听。当语旁
人言。此非法制。止得三人。不得趣尔而作。应
知识边作。若不得者。说见不欲与护心相应
云。彼自有业行。何关我事。如失火烧舍脱身
便罢。毗尼母云。见众非法事。独不须谏。应作
默然。如上说。问非法制中。罚取财物。犯重罪
不。答不犯重罪。由当时僧众同和共作。后依
制罚得不犯。非不犯作非法制罪。次明如法
僧制。四分云。如法僧要随顺。又云。应制而制。
是制便行。五分中。虽我所制馀方不行者。不
得行之(谓俗主为僧立制。不依经本也)。非我所制馀方为清
净者。不得不行(即依王法而用。不得不依)。萨婆多云。违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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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城市。为作此事必定应作。或时须立此制。
一月一季或复永断。若依大集。苦使不得过
两月。十轮中如前明制。或令料理僧事佛法
师僧。或不与语。谪令礼拜。或复驱出。如前广
列。僧祇中罚舍利弗日中立之。诸律中制多
用七法。如上所明。或复断食夺衣令立。治沙
弥中罚令除草料理僧事等。并非破戒之缘
故也。十诵云。若僧寺中有制限者。若知有恼
自他。力能灭者。白僧灭之。不者。馀处去。若
如法制应受。四分客比丘初至。主人比丘先
语僧制法式等。二约食以论者。先明通塞之
意。后引圣言。然食为太患人谁不须。世尊一
化多先陈此。故慰问云。乞食可得不等。今诸
别住局见者多自壅僧食障碍大法。现是饿
因。来受剧苦。故古师匡众之法云。寺是摄十
方一切众僧修道境界法。为待一切僧经游
来往受供处所。无彼无此无主无客。僧理平
等同护佛法。故其中饮食众具悉是供十方
凡圣。同有鸣钟。作法普集僧众。同时共受。与
檀越作生福之田。如法及时者。皆无遮碍。然
法有通塞(十方众僧自有食分。依时而来。不须召唤。白衣及中能斋者亦得。出五分律也。此谓通
也。不能受斋非时来者。不与法宜塞也)。唯有任道行之同护法者。不
损檀越事也。本非人情。理无向背(不得人情口召来食。及悭惜
积聚计留后月。乃至怀亲疏之心。应与而闭。不应与而开也)。若此以明是非自显。
真诚出家者怖四怨之多苦。厌三界之无常。辞
六亲之至爱。舍五欲之深著。良由虚妄之俗
可弃真实之道应归。是宜开廓远意除荡鄙
怀。不吝身财护持正法。况僧食十方普同。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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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闭门限碍客僧者不亦蚩乎。鸣钟本意岂其
然哉。出家舍著。尤不应尔。但以危脆之身不
能坚护正法。浮假之命不肯远通僧食。违诸
佛之教。损檀越之福。伤一时众情。塞十方僧
路。传谬后生。所败远矣。改前迷而复道。不亦
善哉(悭食独啖饿鬼之业。是谓大迷)。或问。僧事有限。外客无穷。
以有限之食供无穷之僧。事必不立。答曰。此
乃鄙俗之浅度琐人之短怀。岂谓清智之深
识达士之高见。夫四辈之供养三宝之福田。
犹天地之生长山海之受用。何有尽哉。故佛
藏经言。当一心行道随顺法行勿念衣食所
须者。如来白毫相中一分供诸一切出家弟
子。亦不能尽。由此言之。勤修戒行。至诚护
法。由道得利。以道通用。寺寺开门处处同食。
必当供足。判无乏少。又承不断客寺仓库盈
溢者。主人心远而广施。或寺贫而为客者。由
志狭而见微也。若此两言人谓僧用不供有。
岂是人之智力所辨事乎。若人力有分不能供
无限者。所怀既局。斯言允矣。此乃檀越为道
奉给。不由人力所致。若辨非智力则功由于
道。然则事由道感还供道众。犹函盖相称。岂
有匮竭耶(今俗中有义食坊。犹足供一切。自旦至夕行人往反。饮食充饱。未闻告乏。此亦非人力。
由彼行施义普。亦以义然后取。取与理通。所以不竭。此优婆塞等以知因果求将来福。犹知如此义。行不匮。验于
目前。况出家道众如法通食。而当不济乎。且世俗礼教忧道不忧贫。况出家之士高超俗表。不忧护法而忧饮食。其
失大甚也)。所患人情鄙吝腐烂僧粟耳(腐烂馀而不施。世俗耻之。费僧
粟而不通。非佛弟子也)。余唯见积事而不存道。未见道通
而事塞也。佛法中无贵贱亲疏。唯以有法平
等应同护之。人来乞索。一无与法。若随情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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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斋与食。不能斋者示语因果使信罪福。知
非为吝怀欢而退(此中非生人好处。非生人恶处。不得一向瞋人一向任人。不齐
者而食。必须去情存道善知处量也)。是以谨守佛教。慎护僧法。是
第一慈悲人。现在未来一切众生离苦得乐
故。若不守佛教随情坏法(谓听俗人不斋而食。有来乞请随情辄与)。令
诸众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坏僧法毁损三
归。既无三归。远离三宝。令诸众生沈没罪河。
流入苦海。失于利乐。皆由坏法。是以不守佛
教不闲律藏。缺示群生自昏时网。名第一无
慈悲人也。若接待恶贼非理愚夫说导。不能
受悟。义须准教当拟。具如随相中。二引圣言
量者。萨婆多云。僧祇食时应作四相(谓打犍椎等相)。
令界内闻知。然此四相必有常限不得杂乱。
若无有定不成僧法。若无四相食僧食者。名
盗僧祇。不清净也。又不问界内比丘有无若
多若少。作四相讫。但使不遮比丘。若来不来
无过。虽作相而遮亦犯(故知若换钟磬。应鸣钟。集僧。普告知已。然后换之。后
更换亦尔)。若大界内有二三处。各有始终僧祇。同
一布萨若食时但各打楗椎一切莫遮。清净
无过。善见云。若至空寺见树有果。应打楗椎
无者下至三拍手。然后取食。不者犯盗。饮食
亦尔。若客比丘来。旧比丘不肯打磬。客僧自
打食者无犯。萨婆多云。僧祇食法随处有人
多少应有常限。计僧料食。一日几许得周一
季。若一日一斛得周季者。应以一斛为限。若
减一斛名盗僧祇。应得者失此食故。增出一
斛亦盗僧祇。即令僧祇断绝不续。既有常限。
随其多少一切无遮。随僧多少皆共食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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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一切无过(应是俭时故法令一定)。若行僧饼。错得一番
不还僧者。即犯盗罪。僧祇云。若行食时。满杓
与上座者。上座应斟量。得遍当取。不得偏饶
上座。若沙弥净人偏与本师大德者。知事人
语言。平等与僧。食无高下也。五百问云。上座
贪心偏食僧食犯随。不病称病索好食得者
犯重。馀僧食难消。如僧护等经说之。义者言。
别客得罪者。要是持戒人不与犯罪。破戒者
不犯。律云。恶比丘来不应与。十诵萨婆多。若
外道来众僧与食不犯。止不得自手与。以外
道常伺比丘短故开之。今僧寺中有差僧次
请而简客者。此僧次翻名越次也。即令客僧
应得不得。主人犯重。随同情者多少通是一
盗。又此住处不名僧所。以简绝客主。非同和
僧义。大集云。若一寺一村一林五法师住。鸣
椎集四方僧。客僧集已。次第赋络。无有吝
惜。初夜后夜读诵讲论。厌患生死。不讼彼短。
少欲寂静修于念定。怜悯众生。护戒惭愧。是
名众僧如法住大功德海。若无量僧破戒。但
令五人清净。如法护持佛法。悯诸众生。福不
可计。如第三十一卷中。馀有瞻待国王大臣
作人恶贼俗人净人。事既多滥。容兼犯盗。广
亦如随相。三约法者。五分云。欲别作羯磨。僧
不可和者。当于说戒前作之。以是制众法。僧
不敢散故。四分云。若有人举罪者。不得辄信
举罪人语。便唤所告之人。对僧詶答。先问见
闻疑三根。若云见者。为自见从他见。见在何
处。犯犯何等罪。为犯戒耶。犯何等戒。破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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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一一能答。有智人者。方可随其所告问
众上中下及所犯人。取其自言證正举治。若
不能答。有智人随有违者。便随所诬谤罪。依
法治之。故文云。若举无根无馀罪者不成遮。
治其谤罪。文亦不显情之虚实。即结其犯。义
须斟酌。言就时者。凡作法事所为处重多有
非法。理须照鍊。闇夜屏覆过起必多。或有昏
睡。或复闹语。威仪改节。便成别众。或不足
数。废阙大事不成僧法。良由倚旁屏闇不祇
奉法。事不获已。夜乃为之。幸知不易。及明早
作。则是非自显。目对不敢相轻。言对人者。凡
施法事贵在首领。众主上座先须约勒。但见
非法即须纠正。不得默坐致招罪失。僧祇中
多种上座各有示导。文广如彼。四分云有三
种狂痴。一众僧说戒或来不来。二一向不忆
不来。三者有忆而来。初人须与羯磨。后二不
须。十诵云。若未作法。不得离是人说戒。作
法已得离。五分云。若觅不得即遥作羯磨。四
分中白二与之。若狂病止。令来乞解。白二为
解。若复更发。依前与法。若狂止不来不犯。以
先得法故。亦不应诈颠狂。而加法者不成。羯
磨如律。四对处明用者。凡徒众威仪事在严
整清洁。轨行可观。则生世善心。天龙叶赞。必
形服滥恶。便毁辱佛法。十诵中。比丘衣服不
净非人所诃。华严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是
故能令僧宝不断。摩得伽云。伽蓝上座应前
行前坐看诸年少比丘威仪。语令齐整。及平
等行食唱僧跋也。白衣来当与食为说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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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者贤圣说法。二者贤圣默然。准此处众唯
施二事。不得杂说世论类于污家俳说。文众
贵静摄不在喧乱。诵经说法必须知时。成论
云。虽是法语。说不应时。名为绮语。二者威仪
之形必准圣教。萨婆多云。剃发剪爪是佛所
制。律云。半月一剃。此是恒式。勿得不为。涅
槃云。恶比丘相头鬓爪发悉皆长利。为佛所
诃。所著袈裟一向如法。不得五大正色及馀
上染。诸部正宗不许著用。必有破坏随孔补
之。条叶齐整具依律本。广如衣法。所有非者
寺内不披。入众之时或反披而入。及著下衣。
或著木履杂屐。律并不许。广如钵器法中。四
分云。入众五法善知坐起等。十诵云。下床法。
徐下一脚次下第二脚安徐而起。坐法亦尔。
入堂法。应在门外偏袒右肩敛手。当心摄恭
敬意拟堂内僧。并同佛想缘觉罗汉想。何以
故。三乘同法食故。次欲入堂。若门西坐者。从
户外旁门西颊。先举左脚定心而入。若出门
者。还从西颊先举右脚而出。若在门东坐者。
反上可知。不得门内交过。若欲坐时。以衣自
蔽。勿露形丑。广如僧祇。四分云。不得著俗人
裈裤袄褶等。今有服袍裘长袖衫襦之衣。尖
靴长䩺大靴。铜钵及碗夹纻瓦钵琯油等钵。
及以漆木等器并佛制断。理合焚除。善见。若
多闻知律者见馀比丘所用不当法。即须打
破。无罪。物主不得索偿。灵裕法师寺诰云。僧
寺不得畜女净人。坏僧梵行。设使现在不犯。
令未离欲者还著女色。经自明證。隔壁闻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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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僧祇中。僧得女净人不合受。尼得男净
人亦尔。比者诸处多因此过。比丘还俗灭摈
者。并由此生。不知护法僧网除其秽境。反留
秽去净。生死未央。又卖买奴婢牛马畜生。拘
系事同。不相长益。终成流俗。未沾道分。比丘
尼寺反僧可知。或雇男子杂作。尼亲捡挍。寻
坏梵行。灭法不久。寺家库藏厨所多不结净。
道俗通滥净秽混然。立寺经久。纲维无教。忽
闻立净惑耳惊心。岂非师僧上座妄居净住
导引后生同开恶道。或畜猫狗专拟杀鼠。牛
杖马䩛缰绊箞橛。如是等类并是恶律仪。杂
心云。恶律仪者流注相续成也。善生成论。若
受恶律仪则失善戒。今寺畜猫狗。并欲尽形。
非恶律仪何也。举众同畜一众无戒。大集有
言。无戒破戒满阎浮提。或佛堂塔庙不遵修
饰。比丘倨慢处践非法。高声大笑造非威仪。
聚话寺门。依时不集。自灭正法。外生俗谤。并
由上座三师致而灭法。若作说戒常法。半月
恒遵。每至说晨令知事者点知僧众。谁在谁
无。健病几人。几可扶来。几可与欲。如是知已
令拂拭塔庙洒扫寺院。如说戒法。鸣稚之前
众主上座亲自房房案行。病者方便诱接告
云。众僧清净布萨凡圣同遵。行者虽在病卧。
能得一礼觐不。努力自励。此身心不可信也。
或因此不起。脱就后世。随业受生。知趣何道。
欲更听戒。宁复闻乎。如是随时引接。馀僧不
来。并准此喻。五杂教授。毗尼母云。能谏之人
五法不须受。一无惭愧。二不广学。三常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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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谏之。此等众法并纲维大德住持一寺
有力护法者方得行之。若见众中有过。不得
即诃。命来屏处。一一诲示云。此一方住处共
大德有之。末法之中以威仪为僧。方助佛扬
化。若众中有一行一法胜妙者。令他处遵学。
岂得有过令他闻之令生不善自他两失。今
大德有某事。不善不依佛制。愿即改之。欲共
相成进以引导后生耳。必是己之弟子眷属
同友对众诃举亦得。不得立至四人。以不举
僧也。非法得罪。若有违僧制者。当具委示云。
佛以戒法精妙上人行之。我等修学渐染而
已。但以时代浇薄教所不施。故佛令立如法
僧要劝同随顺。地持亦云。若护僧制等故不
依随。违教得罪。今有某事与制有违。愿随谪
罚应同僧法。亦使将来有犯者为作鉴戒因
缘。云云而述。若见造六聚罪者。屏处委示。今
与同住。并是宿因。但末劫多障。持戒者少。见
造某罪。是实以不。答是实者。依律如法诲示。
文云。有二种痴。一不见犯。二犯而不忏。有二
种智。反上语之。随佛语者名真供养。今不肯
顺。可欲从魔邪。罪不可积。或能转重(引涅槃文示之)。
馀经云。一念之恶能开五不善门。一者恶能
烧人善根。二从恶更起恶。三为圣人所诃。四
退失道果。五死入恶道等。种种示之。若有将
被罚者。众主比丘依律告云。众僧可畏。具
知三藏。有大势力。道俗钦仰等。犹不舍者又
云。彼众既有大力。若有违犯正教。必举治汝。
又不舍者应言。非唯举治而已。更夺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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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种种示已。若不受谏。集众和举之。然众
贵老宿大德。自力牵课方能进道。必不自知
妄摄眷属。愚丛自守不相长益。号季少也。故
律中。阿难头白而迦叶号为季少诃言。汝众
欲失。汝季少比丘俱不善闭诸根。贪不知足。
初夜后夜不能勤修。遍至诸家但行破谷。汝
众当失。以此文證。阿难善知法相。又是无学
尚被讥责。自馀凡鄙焉可自轻。必欲纲众于
时住持护法者。须自行清慎雅操坚贞。博通
律相兼明二乘。识览时要达究情性者。可准
上文一方秉御。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二)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三)
* 受戒缘集篇第八(舍戒六念法附)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秽流。入圣众之宝位也。
既慕心弥搏。故所缘弥多。以多缘故。法事攸
难。以难知故。理须详捡。而世情尘染每昏教
法。为师为匠实易实难。但由习俗生常。不思
沿革。恣此无知。乱彼真教。或但执文谨诵非
相莫知。或前受遮障无任僧法。或结界漠落
成不混然。或僧数薄恶不能生信。或衣钵假
借自是非法。如斯师匠秉御诚难。虚受费功
唐劳一世。后生还尔。永无出期。故大集经云。
我灭度后无戒满洲。此言必实。深须详鍊。一
受已难。不宜再造。故委显示。至机依准。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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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馀道成难故。僧祇云。
若减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过七十。出
家时过一向不合。广如沙弥法中。二诸根具
足。谓身具众恶。病患聋盲百遮等类。律中广
列一百四十馀种。并不应法。准以求之。则聋
哑狂乱定不发戒。馀者通滥有得不得。如义
钞中。三身器清净。谓俗人已来至于将受。无
十三难等杂过。四出家相具律云。应剃发披
袈裟与出家人同等。五得少分法。谓曾受十
戒也。律云。不与沙弥戒与受具者。得戒得罪。
第二所对有六。一结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
依法界。若作不成。后法不就。故须深明界相
善达是非访问元结是谁。审知无滥。方可依
准。不然舍已更结。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辄尔
寺外结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
缘。结大界无爽。若依毗尼母云。直结小界不
以大界围绕。亦不得受。中国诸师行事受戒
大有尊重。故传中。凡有受者。多驾船江中作
法。人问其故。答云。结界如法者少。恐别众非
法不成受戒。馀事容可再造。不成无多过失。
夫欲绍隆佛种为世福田者。谓受具戒。不宜
轻脱。故在静处事必成就。二有能秉法僧。由
羯磨非别人所秉。三数满如法。若少一人非
法毗尼。今言少者。非谓头数不满也。谓作法
者至时缘起别众非法等如足数所明。文云
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据中国以明。边方
无僧。曲开五人持律得受。若后有僧。用本开
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诵所列。四界内尽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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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除颠倒错脱说不明了等。六资缘具足。文
中无衣钵。及借者不名受具。第三发心乞受。
文云不乞者无心者不成故。第四心境相应。
文云眠醉狂人及无心而受等是心不当境。
复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
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
境不称心也。萨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则有
无教。若轻心受。但有其教无无教也。第五事
成究竟。始从请师终至白四。九法往来片无
乖各。界非别众。僧无不足。羯磨无非。受者心
至则成受也。与上相违则成非法。今引文證。
母论云。五缘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阿阇梨
如法。三七僧清净。四羯磨成就。五众僧和合
与欲。多论云。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
受十戒。随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
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三难中初难摄。必
有受者。前准上缘。必不堪任。圣教不许。二加
法中分二。初缘起方便。二明体用。若集僧羯
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缘
中有十。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须十
戒于前后听受具。文中不与受十戒。众僧得
罪。多云。所以制十戒者。为染习佛法故。不同
外道一往顿受。佛法不尔。犹如大海渐深渐
入。二明请师法。初请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
若无此人。承习莫由。阙于示导不相生长。必
须请之。善见论云。以不请故多造非法。诸师
诃责。反云。谁请大德为我和尚。佛因制之。若
不请者不得与受得罪。四分请法不云僧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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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头面一一
礼僧足已。然后请之。僧祇云今从尊求和尚
等。五分云。请和尚时两手捧足。当具修如上
至和尚前。旁人教云。所以请和尚者。此是得
戒根本。所归投处。种种随机已计。汝自陈不
解。故教也。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
德为和尚。愿大德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
得受具足戒。慈悯故(三说)。僧祇云。众中三请已。
和尚应语发彼喜心。四分云。答言可尔教授汝
清净莫放逸。弟子答云顶戴持。下文更有十
种答法。问沙弥戒时已曾请讫。今何重请。答
以容改转不用本师。又沙弥时请。初来为受
十戒。今者沙弥为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
尚无德不合相摄。故二对请之。次请二师。律
无正文。据佛阿毗昙中。亦有请法。文非巧胜
故不抄出。即准和尚例通请之。应具仪至师
前旁人示语云。羯磨戒师阿阇梨者受戒正
缘。若无此人秉于圣法。则法界善法无由得
生。故须增上重心于戒师所方发无作。种种
说已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
羯磨阿阇梨。愿大德为我作羯磨阿阇梨。我
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悯故(三说)。次请教授师。
亦具修至前。旁人教云。由此人为汝教授引
导开解。令至僧中。发汝具戒缘起方便并因
此师。重心请者方乃发戒。文如羯磨师法。但
以教授阿阇梨为异。次请七證师。义须准请。
以羯磨法非是独秉。必取此人證无错谬。十
诵正则理例请之。则受者生善。前师心重。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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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戒功。与三师齐德。何为不请之乎。可准三
师而请。必在大众多僧亦未必通限。更明十
师成不之相。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
应如是人边受。亦知虽受不得戒。如此具知
则不成受。反上成也。馀之九师律无正文。准
可知也。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师知亦不成受。
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师之内互知
犯重法亦不成。并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
不该。若据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显轻重。
准义详之。乃至犯吉罗者亦不成受。以犯威
仪不应师德。知不得戒强受不成。由无心故。
既知必须见闻清净预须选择。文云。令选择
取也。和尚德者差互不同。律中所列百三十
馀种。十夏一种必须限定。馀之德相如师资
法中。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种阇梨五夏
已上。律云多己五岁也。馀师随夏多少。统明
师义。幸有老宿硕德则生善于后。五百问云。
比丘五腊不满度弟子。知非而度。犯堕。弟子
不知是非。得戒。若知不得戒。明了论疏。若已
得五夏。为受大戒作證人及作威仪师。七夏
已去得作羯磨阇梨。既是师位。故不得互共
同床坐。三教发戒缘。萨婆多云。凡受戒法先
与说法引导开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悯心便
得增上戒。就文如此。今以事求。初明缘境。后
明心量。初中所发戒相乃有无量。由未受戒
前恶遍法界。今欲进受。翻前恶境并起善心。
故戒发所因还遍法界。若随境论。别钞应有
三十馀纸。要而言之。不过情与非情。空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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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火风虚空识等。法界为量。并是戒体。故善
生云。众生无边故戒亦无边。萨婆多云。非众
生上亦得无量。如十方大地。下至空界。若伤
如尘。并得其罪。今翻为戒善。故遍陆地。即善
生言。大地无边戒亦无边。草木无量。海水无
边。虚空无际。戒亦同等。萨婆多云。新受戒人
与佛戒齐德也。以此而推。出家僧尼真是功
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于此。不论受而
具持功德难数。若毁破者犹利无边。故十轮
云。破戒比丘虽是死人。是戒馀力犹能示于
人天道行。犹如牛黄麝香烧香等喻。佛因说
偈。瞻卜华虽萎。胜于一切华。破戒诸比丘。犹
胜诸外道。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德无量。远
有出期。不受戒者随流苦海永无解脱。智论
说言。宁受戒而破。初入地狱后得解脱。不受
戒者轮转三界。涅槃亦云。虽复得受梵天之
身乃至非想。命终还入三恶道中。良由无戒
故致往返。如是随机广略令其悟解。若不知
者心则浮昧。受戒不得。徒苦自他。萨婆多云。
若淳重心则发无教。轻则不发。岂可虚滥。理
当殷重。次令发戒。应语言。当发上品心得上
品戒。若下品心者乃至罗汉戒是下品。毗跋
律曰。发心我今求道。当教一切众生。众生皆
惜寿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耎心。虽得佛戒。犹
非上胜。馀二就义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
正心向道。解众生疑。我为一切作津梁。亦能
自利复利他人受持正戒。云何上品。若言我
今发心受戒。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脱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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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久住。如此发心尚是邪想。况不发者定无
尊尚。智论云。凡夫始学邪心中语。那含果人
慢心中语。罗汉果者名字语也。如此自知心
之分齐得佛净戒亦有分齐。故文云。佛子亦
如是勤求梵戒本等。问此教宗是何乘而发
大乘志耶。答此四分宗义当大乘。戒本文云。
若有为自身欲求于佛道。当尊重正戒。及回
施众生共成佛道。律中多有诚例。光师亦判
入大乘律限。如是发戒缘境及心有增上。此
之二途必受前时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续见
境明净。不得临时方言发心。若约临时。师授
法相尚自虚浮。岂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
不发。岂非大事。第四律云。当立受戒人置眼
见耳不闻处。若受戒人离见闻处。若在界外
等。皆不名受具。恐听羯磨故著离闻处。犹恐
非法令僧眼见。五分中以起过故听安戒坛
外眼见处等。四分文云。界外问遮难等。今时
受者多在界内。理亦无伤。顺上律文。僧祇云。
教授师应将不近不远处等。若多人共受者。
应两处安置。一多人行立令望见僧起敬重
意。二将问难者离僧及离沙弥行处。于中问
缘。必在同处亦得。恐后问如前心不尊重。应
各令反披七条及衣钵在彼而立。五单白差
威仪师。四分云。由界外脱衣看。致令受者惭
耻稽留受戒事。佛言。不得露形看。当差人问
难事。五分令和尚语羯磨师。长老今作羯磨。
复语威仪师。长老今受羯磨。四分云。彼戒师
当问。谁能为某甲作教授师。答言。我某甲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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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答止得各作一法。若总答云受戒羯磨。已
后更不须和。乃至多人例通问答。不得过明
相。戒师应白言。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尚某
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某甲为教
授师。白如是。应下座礼僧已案常威仪至受
者所。六明出众问缘。所以尔者。恐在众惶怖
有无差互。屏处怖微安审得实。即须依律问
之。但遮难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广分别。令其
识相。使问难者据法明断。使问答相应无有
迷谬。若问而不解。终为非问。故中边不相解
语。佛判不成。若准律云。不问十三难者则不
得戒。故前须明解彼此无迷。脱由不解不成。
岂不误他大事。应沙弥时教令列名显数识相
诵之。此非羯磨。不犯贼住。若约律本。但问十
三难事。及论作法。但问诸遮。今就义准著问
遮之前。又问难之体要唯相解。今问汝。不犯
边罪不。自非明律者。方识名知相。自外经论
杂学必无晓了。下一一具之。不同旧人蒙笼
诵习。一边罪难者。谓先受具戒毁破重禁。舍
戒还来欲更受具。此人罪重。名佛海边外之
人。不堪重入净戒海也。乃至准论。白衣五戒
八戒沙弥十戒破于重者。同名边罪。二犯比
丘尼。四分等律并云汗尼。不明净秽。故世行
事者云。汝不犯清净尼不。此依僧祇而问。彼
律云。若须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污者。
初人受乐。是坏尼净行。中后人犯不名坏尼
难。若那含罗汉初后人俱名难也。故知唯是
净境方成难摄。十诵云。若摩触八尼污尼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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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也。善见云。若坏尼下二众不障出家。若坏
大尼三处行淫皆名难也。若以白衣俗服强
与尼著而行淫者成难。若尼自乐著白衣服
就上淫者不障出家。必以义求。若知受具戒
缘事著于俗服亦应成难。但坏净境不论知
净不净。广有废立如疏义钞。问何不言坏比
丘耶。答亦成难也。尼受戒中反问。便是由事
希。故善生经受五戒者问遮难云。汝不犯比
丘比丘尼不。故知同是难摄。皆谓俗人时犯。
若受戒已犯者止名边罪所收。三贼心受戒
者。律中为利养故辄自出家。若未出家者未
受不应受。已受得戒。曾经说戒羯磨已受者。
灭摈。四分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众僧所共
羯磨说戒。皆灭摈。义详。共一人作对首众法。
皆成障戒。如说戒自恣等法。必听众法心念。
亦成难摄。若对他三人已下对首法四人已
上馀和合法不秉羯磨皆不成难。善见云。三
种偷形。一者无师自出家。不依大僧腊次。不
受他礼。不入僧法事。一切利养不受。二偷和
合者。有师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
第受礼入僧布萨。一切羯磨。受信施物。三二
俱偷者可知。若偷形者不经法事不受礼施。
为饥饿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下二不合)。五百问云。
沙弥诈称大道人。受比丘一礼拜。是名贼住
难。四分中但言贼住难者。谓共羯磨说戒。不
说听闻不闻及愚痴因缘等。依如僧祇。若沙
弥作是念。说戒时论说何等。即盗听之。若聪
明记得初中后语者。不得与受戒。若闇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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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著袈裟未经布萨等者得受。反之不得。摩
得伽云。不自知满二十而受具。后知不满者。
若经僧布萨羯磨。是名贼住。四分疑恼戒云。
若年不满作法不成受者。有知者语令识之。
后更受戒。十诵云。比丘尼如法舍戒若更受
者不得。即名贼住难。四破内外道者。谓本是
外道来投佛法。受具已竟反还本道。今复重
来。彼此通坏。志性无定。律中令度出家。对僧
与沙弥戒四月试之。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
方为受具。问信邪来久。何故先与沙弥戒耶。
答信此投归。若不以十戒调柔。违相不显。又
彰佛法深妙渐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简。
此事既希。多述无益。必有律自广明。五非黄
门律中五种。一生黄门。二犍作者。三因见他
淫方有妒心淫起。四忽然变作。五半月能
男半月不能男。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
应灭摈。文云若犍者。都截却也。今时或截
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准依五
分应得。彼文云。若截头及半得小罪。都截灭
摈。四分云。若被怨家恶兽业报落等。应同比
丘法。若自截者灭摈。不明分齐。五分云。时
有比丘。为欲火所烧不能堪忍。乃至佛诃责
言。汝愚痴人。应截不截。不应截而截。告诸
比丘。若都截者灭摈。犹留卵者。依篇忏之。准
此以明。则未受具已截者。终无明教。必须准
前勘取依馀部为受。六杀父。七杀母。八杀阿
罗汉。此三难为之既希。故略知文相。九破僧
即法轮僧也。若破羯磨僧非难。十出佛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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槃。依旧文问耳。十一非人难。皆谓八部鬼神
变作人形而来受具。律中五分。天子阿脩罗
子犍闼婆子化为人等。十二畜生难。亦谓变
为人形而来者。律中龙变形来受。佛言。畜生
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此上二趣若依本形。
是人通识恐变而来。故须问之。脱有高达俗
士来受戒。时语云。汝非畜生。不若闻此言一
何可怪。应方便转问。如下所陈。十三二形者。
谓一报形具男女二根。若先受后变犹尚失
戒。况初带受者灭摈。上已略述难相。而遮事
非一。律中略问十六。自馀受法广明。皆言不
应。亦有得不得者。若不自称名字不称和尚
字年不满等。定不得戒。五分诸比丘度。截手
脚耳鼻。截男根头。挑眼出。极老无威仪。极丑
一切毁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或有
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难。似瞎似跛似
短小父母不听等作难者。吉罗。僧祇云。盲者
若见手掌中文。若雀目聋者高声得闻。躄者
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与皮不异得。
印瘢人破肉已用铜青等作字兽形。侏儒者
或上长下短下长上短。一切百遮不应与出
家。若已出家不应驱出。僧得越罪。准此诸遮。
皆言不应得罪。下文复云。是谓不名受具足。
一一皆言不应驱出。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
具足。不名者总结师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
哑等。若有轻遮不障戒者。故言清净共住如
法。文云哑者。不能语用手作相。又云。遣书举
手作相不现前。如是等不名受。前哑者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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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受具。若聋闻羯磨声得受。衣钵不具者。四
分云。若无衣钵不名受戒。若借衣钵应与价
直。五分云。令主舍之亦不明得不。今准萨婆
多得戒论。问曰。若尔何故必须衣钵。答一为
威仪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猎师著袈裟
鹿见以著异服故无怖心。三为表异相故内
德亦异。引彼證此。文不可和。四分云。不名受
戒。此则部别不同。必诵十诵羯磨。依彼开成。
准急无损。昔人义准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
衣钵受戒不得者则不得戒。不知者得。此乃
人判。终违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父母听
不者。善见云。若馀方国度者不须问。僧祇亲
儿此彼不听。自来儿养儿馀处得受。负债者。
诸部但言不应。义准理得。奴者。僧祇云。若家
生买得抄得此彼不得。他与奴自来奴馀处
听度。今有人放奴出家者。若取出家功德经。
若放奴婢及以男女。得福无量。律中不明放
者。但言自来投法度之是非。准奴及儿。彼此
通允。五百问中。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
知后知不遣。亦重问。其人是大道人不。答非
也。僧奴准此。复本奴位。官人者。僧祇有名有
禄有名无禄此彼国不得度。有禄无名馀处
得度。无名禄者一切俱听。准此俗人来投出
家。理须为受。丈夫者。必以建心慕远清节不
群。卓然风霜不改其操。铿然忧喜未达其心。
便为丈夫之貌。故律云。年二十者方堪受具。
谓能忍寒热饥渴风雨蚊虻毒虫。能忍恶言
苦事。能持戒能一食等。僧祇云。若过二十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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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得。狂中有三种。若全不觉好恶应不得。馀
二应得。善见云。癞癣莫问赤白黑。屏处增长
不增长俱得。露处反前不得。然癞病有二。一
恶业所致。二四大违反则生。故育王经有疥
癞须陀洹疮痍阿罗汉也。若出家已癞者。一
切僧事共作。若食莫令在众。此萨婆多解。次
明馀事更明所以。五分若先不相识人。不应
云雾暗时受。五百问中。要须灯烛照之。若先
曾受具者。十诵问云。曾作大比丘不。答作。问
清净持戒不。舍时一心如法还戒不。四分无
文。必有亦同边罪。幸依十诵十三难前问之。
答若有违则成边罪故。四分云。若有难缘。如
说戒中。当二人三人一时作羯磨。不得至四。
僧祇一和尚一戒师一众得二人三人并受。
若二和尚共一戒师二三人不得一众受。善
见云。二人三人一时受戒。一一同等腊等时
不相作礼。上已略明杂相。今正出众问法。教
授师至受者所。正敷坐具坐。已语令敷坐具。
为舒正四角。相对相及申手内。五分云。应安
慰言。汝莫恐惧。须臾持汝著高胜处。彼应取
其衣钵舒示寄此以为陶诱。前执五条语言。
此名安陀会衣。又指身所著者。此名郁多罗
僧。执大衣已语云。此衣名僧伽梨。萨婆多云。
此三衣名一切外道所无。今示汝名相。若依
诸部。此处即为受衣钵者。或在众中戒师受
者。四分无文。或受已方持者。亦随两存。并执
钵已言。此器名钵多罗。此衣钵是汝已有不。
彼答言是。即便襆之。或加受法。如前。应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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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我问答。若不实者当言不实。若实言实。何
以如此。由无始来欺诳圣贤沈没生死。今欲
舍虚妄證真实法故。令汝实答。今问汝遮难。
若不实答徒自浪受。律云。犯遮难人七佛一
时为受亦不得戒。汝第一不犯边罪不。答言无
者。语云。汝应不识此罪。谓曾受佛戒而犯淫
盗杀妄。作此四者必不得受。今汝无耶。答言
无者。又语云。汝若不识不解不得妄答。第二
汝不白衣时污净戒比丘尼不。答言无。第三
汝不白衣沙弥时盗听他说戒羯磨诈作比丘
不。答言无。第四汝非曾作外道来投受戒后
还作外道今复重来不。答言无。第五汝非五
种黄门(依名示之)不。答言无者。第六汝非杀父不。
第七汝非杀母不。第八汝非杀阿罗汉不。第
九汝非破僧不。第十汝非恶心出佛身血不。
各各答言无者。第十一汝非天子阿脩罗子
名为非人变为人形而来受戒不。答言无。第
十二汝非诸龙畜等能变化者变为人形而来
受不。答言无。第十三汝今身中不佩男女二
形不。答无者。应赞言。善男子已问难事十三
既无。戒可得受。更问十遮。汝今字谁。答言某
甲。和尚字谁。答云某甲。年满二十不。答满。衣
钵具足不。答具。父母听汝不(随有言听若无言无)。汝不负
债不。答无。汝非他贱人佛不许度不是奴不。
答无。汝非官人不。答无。汝是丈夫不。答是丈
夫。有如是病。癞痈疽白癞乾痟颠狂。汝今无
此诸病不。答言无者。应复语云。汝无遮难。定
得受也。如我今问汝。僧中亦当如是问。如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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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七条令威仪齐正。著履揲坐具。肩上衣钵
襆置手中。语令汝此处立。我至僧中为汝通
请。若僧许可。我举手召汝。汝可即来。五分
云。教著衣时。密如法视无重病不。种种随缘。
广如彼述。或外律中于此受衣钵者。七单白
入众。律云。彼教授师还来。至僧中如常威仪。
相去舒手相及处立(此依中国露地戒坛。故在申手内必在覆处随时也)。当作
白。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
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我已问竟听将来。白如
是。白已勿出僧中。若堂内者。至门限内。举
手呼言。某甲来(若在露地不得离僧申手外也)。彼来已。为捉衣钵
令至僧中。教礼僧足已。至戒师前。右膝著地
合掌。八正明乞戒。彼教授师将衣钵付戒师
已。为正衣服安慰其心。恳恻至诚。仰凭清众。
求哀乞戒语云。此戒法唯佛出世树立此法。秘
故胜故。不令俗人闻之故。六道之中唯人得
受。犹含遮难不得具受。汝今既无。甚是净器。
当深心乞戒。须臾之间入三宝数。若轻浮心
戒不可得。如是随时作之。律论广述。但乞戒
由汝自心。但未晓方轨。阶渐无由。故佛教我
为汝称述。应逐我语。大德僧听。我某甲从和
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
足戒。某甲为和尚。愿僧拔济我。慈悯故(三说教已复坐)。
九戒师白和法。彼应白言。大德僧听。此某甲
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
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若僧时到僧忍听我
问诸难事。白如是。问戒师作白和僧。教授无
者答。羯磨对僧问难。先不差之。故后须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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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众问。问戒师不差。教授独差者答。教授
师出众问难。不差无由辄问。羯磨众中而问。
故不须差。更有料简。如义钞说。十正明对问。
律直问十三难事。无有前缘。今时相传前问
衣钵。还如教授示四种异名已。应语言。善男
子听。今是真诚时实语时。今随所问汝。汝当
随实答。僧祇云。汝若不实答。便欺诳诸天魔
梵沙门婆罗门诸天世人。亦欺诳如来及以
众僧。自得大罪。今问汝十三难事。同前教授
师所问。但众僧恐屏处有鉴。故对大众一一
问汝。汝还依彼答一一答我。汝不犯边罪不。
汝不犯净行比丘尼不。汝非贼心受戒不。汝
非破内外道不。汝非黄门不。汝非杀父不。汝
非杀母不。汝非杀阿罗汉不。汝非破僧不。汝
非出佛身血不。汝非非人不。汝非畜生不。汝
非二形不。并答言无者。汝字何等。和尚字谁。
年满二十未。三衣钵具不。父母听汝不。汝不
负债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
丈夫有如是病。癞痈疽白癞乾痟颠狂等。汝
今无如是病不(上来并随有无具答)。大段第二正明受体。
若至此时。正须广张示导发戒正宗。不得但
言起上品心。则受者知何是上品。徒自枉问。
今薄示相貌。临事未必诵文。应语言。善男子
汝遮难并无。众僧同庆当与汝戒。但深戒上
善广周法界。当发上心可得上法。如前缘中。
今受此戒。为趣泥洹果。向三解脱门。成就三
聚戒。令正法久住等。此名上品心。次为开广
汝怀者。由尘沙戒法注汝身中。终不以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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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界善法。故论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当
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声。由是非色法故令
汝不觉。汝当发惊悚意发上品殷重心。今为
汝作羯磨圣法。此是如来所制。发得尘沙法
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须知之。应告僧言。大众
慈悲布施其戒。同心共秉愿。勿异缘令他不
得。应四顾望之不令非别之相。有者唤令如
法。告言。众僧听。作羯磨。大德僧听。此某甲
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
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某甲自说清净无
诸难事。年满二十。三衣钵具。若僧时到僧忍
听授。某甲具足戒某甲为和尚。白如是。作白
已问僧成就不。乃至羯磨中第一第二第三
亦如是问。此僧祇文。准此僧中知法者答言
成就。十诵因为他受戒。或睡入定闹语阓乱
等。佛言不成受戒。羯磨时当一心听。莫馀觉
馀思惟。应敬重法。当思惟心心相续忆念。应
分别言。是第一羯磨乃至第三。不说得罪。又
应语受者言。已作白已。僧皆随喜。今作羯磨
动彼戒法。莫令心沈举。当用心承仰。又白僧
言。当听羯磨。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某甲
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为和尚。某甲自说清净无诸难事。年满
二十。三衣钵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为
和尚。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
受和尚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此是初羯磨。
问僧成就不。告受者言。已作初羯磨。僧皆默
可。今十方法界善法并皆动转。当起欣心。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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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二羯磨法。僧并和合。今十方法界善法并
举集空中。至第三羯磨竟时。当法界功德入
汝身心。馀一羯磨在。汝当发身总虚空界。心
缘救摄三有众生。并欲护持三世佛法。直衣
此语。不同上广。仍白僧言。愿僧同时慈济前
生。同共合掌佐助举此羯磨。便即作之乃至
是事如是持已。若多人一人即须随竟记其
时节。四分云。有新受戒者不及后安居。便数
为岁。佛言。不尔有者。应和尚阇梨教授时节
云。若冬若春若夏若干日月若食前食后乃
至量影。应预将一尺木。至受讫日中竖之。记
其影头。卧尺量之计为尺寸。以为常法。善见
云。受戒已立取脚随身量影。示春冬时众数
多少。后说四依四重等。若受人多者但有受
竟在僧下坐。乃至一切作已。方总集上座前。
同时为说随相。不必戒师。问此新受戒人相
同界外来者。何不重和。答非是外来。当处新
起。次明说相。据理随师具学。何独此四。为
缘起有过。且制四根本。若毁非用。馀篇枝条
忏复僧数。意在此也。应告之云。善男子汝受
戒已。必谨奉持。若但有受无持心者。受戒不
得。空愿无益。宁起行用。不须愿求。经论如
此。但佛世难值。正法难闻。人身难得。奉戒者
难。故上品高达能受能持。修道会圣。下品小
人能受能破。心无惭愧。现世恶名。不消利养。
死入恶道。中品之徒善不自发。望上而学。可
准下流耶。若遂鄙怀毁破佛戒。不如不受。必
须依佛正教。顺受随学。五夏已来专于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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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已外新学言说污染净戒。定慧无由生者。
佛则不许。故律云。若师阙教授。当馀处学。为
长益沙门果故。然后依文为说相也。次为受
衣钵坐具。若沙弥时说净长衣钵者。更请施
主总将说净。若沙弥时不说则已犯长。应令
将舍作吉罗忏。然后说净。并和尚委示之。次
授六念(出僧祇文)。第一念知日月。应言今朝白月
一日至十五日。以纯大故不云大小。若黑月
有大小故须两分之。今朝黑月大一日至十
五日。或云。今黑月小一日至十四日。此谓识
去布萨远近。出家日月法式如此。若据律文。
为俗人问令使识知。若入聚落。先知日月数
法。准此方土。不论黑白。若答俗人。唯得通相
云正月小今是某日。此则道俗通知为允。二
念知食处。于中有三。若全不受请者。云我今
自食已食。有言食僧常食。有言我常乞食。若
受请者云我今自食无请处。又云我今食僧
食无请处。又云我今乞食无请处。若有请者
有背不背。应云今有请处念自去。若背者(谓迦
提月病及施衣等缘)。今有某缘得背请(若无缘一日有众多请者。应对人云)。今日
有多请自受一请。馀者施与长老在某处(应觅五众
舍之。若无人时心念舍)。我某甲今朝檀越施我正食。回施
比丘某甲。檀越于我不许。我得自恣食(三说。此念
法谓独住兰若远行长病饥时。依亲里住五种。十诵开之)。第三知受戒时夏腊。
云。我于某年月日某时一尺木若干影时受具
戒。我今无夏。后若有者。随夏言之。第四知衣
钵有无受净等。应云。我三衣钵具。有长已说
净(后随有无。衣钵药等随有者念说净)。第五念同别食。云。我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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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相。六念康羸。云我无病堪行道(有病念疗治之)。僧
祇云。受戒已。要畜漉水袋应法澡罐等。如随
相中。五分新受戒者必令诵戒。恐心退者未
可亦得。善见云。佛度比丘。已有三衣钵盂坐
具漉水袋针线斧子八事随身。四分云。为比
丘与外道相滥。佛令问何时何月何和尚阇
梨等。即知佛法与外道俗人有异。勘问知非
贼住。时有三时。从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
五日为春。从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为
夏。从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为冬。月
有黑白大小不同。受戒已抄出与之。二明舍
戒者。四分云。若不乐梵行者。听舍戒还家。若
复欲于佛法修清净行者。还听出家受大戒。
增一阿含开七反舍戒。过此非法。十诵伽论。
尼无舍戒更得受具。问若无重出家。何故开
舍。答一为不成波罗夷故。二为来去无障。比
丘建立义强。故开七反。尼有一义。令在俗无
过不生讥丑过失。广如彼部(准义应得作下二众)。
* 师资相摄篇第九
佛法增益广大寔由师徒相摄。互相敦遇财
法两济。日积业深行久德固者皆赖斯矣。比
玄教陵迟慧风掩扇。俗怀悔慢道出非法。并
由师无率诱之心。资阙奉行之志。二彼相舍
妄流鄙境。欲令光道焉可得乎。故拯倒悬之
急。授以安危之方。幸敬而行之。则永无法灭。
就中初明弟子依止。后明二师摄受。初中分
二。初明师弟名相。后明依止法。问云何名师
和尚阇梨。答此无正翻。善见云。无罪见罪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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阇梨。论传云。和尚者外国语。此云知有罪知
无罪。是名和尚。四分律弟子诃责和尚中亦
同。明了论正本云优波陀诃。翻为依学。依此
人学戒定慧故。即和尚是也。方土音异耳。相
传云。和尚为力生(道力由成)。阇梨为正行(能纠正弟子行)。未见
经论。杂含中外道亦号师为和尚。弟子者。学
在我后。名之为弟。解从我生。名之为子。次
总相摄。尸迦罗越六方礼经弟子事师有五
事。一当敬难之。二当念其恩。三所有言教随
之。四思念不厌。五从后称誉之。师教弟子亦
有五事。一当令疾知。二令胜他人弟子。三令
知己不忘。四有疑悉解。五欲令智慧胜师。僧
祇师度弟子者不得为供给自己故。度人出
家者得罪。当使彼人因我度故修诸善法得
成道果。四分云。和尚看弟子当如儿意。弟子
看和尚当如父想。准此儿想应具四心。一匠
成训诲。二慈念。三矜爱。四摄以衣食。如父想
者。亦具四心。一亲爱。二敬顺。三畏难。四尊
重。敬养侍接如臣子之事君父。故律云。如是
展转相敬重相瞻视。能令正法便得久住增
益广大。二明依止法。先明应法。二明正行。初
中言得不依止者。八人。四分六种。一乐静。二
守护住处。三有病。四看病。五满五岁已上行
德成就。六自有智行住处无胜己者。七饥俭
世无食。十诵云。若恐饿死。当于日日见和尚
处住。恐不得者。若五日十五日若二由旬半
若至自恣时。一一随缘如上来见和尚。八行
道称意所。五分。诸比丘各勤修道无人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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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二须依止人十种。四分云。一和尚命终。二
和尚休道。三和尚决意出界。四和尚舍畜众。
五弟子缘离他方。六弟子不乐住处更求胜
缘。七未满五夏。八不谙教网。文云。若愚痴无
智者尽寿依止。此约行教明之。十诵。受戒多
岁不知五法尽形依止。一不知犯。二不知不
犯。三不知轻。四不知重。五不诵广戒通利。毗
尼母。若百腊不知法者。应从十腊者依止。僧
祇中四法。不善知毗尼。不能自立。不能立他。
尽形依止。九或愚或智。愚谓性戾痴慢数
犯众罪。智谓犯已即知依法忏洗。志非贞正。
依止于他。十不诵戒本。毗尼母。不诵戒人若
故不诵。先诵后忘。根钝诵不得者。此三人不
得离依止。前之七人未满五夏。故须依止。若
满不须。后之三人位过五夏。要行德兼备便
息依他。然五岁失依止。约教相而言。据其自
行。终须师诲。律云。五分法身成立方离依止。
更通诸教。佛亦有师。所谓法也。如是广说。二
明依止正行分二。一七种共行法。二三种别
行法。初中七法者。一众僧与师作治罚。弟子
于中当如法料理。令和尚顺从于僧。设作令
如法不违逆求除罪。令僧疾与解罪。二若和
尚犯僧残。弟子当如法劝化令其发露。己为
集僧作覆藏六夜出罪等。三和尚得病。弟子
当瞻视。若令馀人看。乃至差若命终。四和尚
不乐住处。弟子当自移。若教人移。僧祇能说
出家修梵行无上沙门果。虽无衣食。尽寿不
应离和尚。若欲游方者。和尚应送。若老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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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见好徒众。多所见闻。我不老者亦复欲去
等。五和尚有疑事。弟子当以法以律如法教
除。六若恶见生。弟子教令舍恶见住善见。七
弟子当以二事将护。法护者。应教增戒增心
增慧学问诵经。衣食护者。当与衣食医药。随
力所堪为办。此七种法诸部多同。僧祇和尚
阇梨有非法事。弟子不得粗语如教诫法。应
耎语谏师。应作是不应作是。若和尚不受语
者。应舍远去。若依止。师当持衣钵出界一宿
还。若和尚能除贪等三毒。此名醍醐最上最
胜。不得离之。馀广如后。五分中。若师犯僧
残。求僧乞羯磨。弟子应扫洒敷座集僧求羯
磨人。二明别行法三种。一白事离过者。律云。
凡作事者。应具修威仪合掌白师取进不。若
欲外行者。师以八事量宜。谓同伴去处营事
也。三种交络是非作句。唯同伴是好人。去处
无过。营事非恶。方令去也。五分。欲行前要先
二三日中白师令知。唯除大小便用杨枝不
白。十诵中。一切所作皆须白师。唯除礼佛法
僧。馀同五分。若弟子辞师行。云当至某城邑
某聚落某甲舍。非时白中亦尔。当量行伴知
于布萨羯磨法事会座。如是者得去。不受语
辄往。明相出时结罪。僧祇。不白师得取与半
条线半食。若为纫一条线不白得罪。有剃发
师来。和尚不在。当白长老比丘。师后来时还
说前缘。馀事准此。若弟子大施者。师量弟子
持戒。诵习行道者应语言。此三衣钵具漉囊
等出家人应须。不得舍之。若有馀者。告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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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我自有得处者听。若欲远行。不得临行乃
白。应一月半月前预白令师筹量。若不能一
一白师。当通白。欲作染衣事亦得。善见。弟子
随师行。不得去师七尺。不应蹋师影。离是应
白知。四分多种。或出界。或与他物。或受他
物。及佐助众事。并须白师。二受法者。四分
云。彼清旦入和尚房中受诵经法问义。广如
依止中。三报恩法。四分云。清旦入房除小便
器白时到等。应日别朝中日暮三时问讯和
尚执作二事劳苦。不得辞设。广具四纸馀文。
必须别抄依用。一则自调我慢。二则报恩供
养。三则护法住持正法久住也。僧祇云。弟子
晨起。先右脚入和尚房。头面礼足问安眠不。
馀同四分。十诵。若浴和尚。先洗脚。次髀乃至
胸背。若病先用和尚物。无者自用。若从他
求。日三时教弟子云。莫近恶知识恶人为伴。
弟子若病。虽有人看。而须日别三往语看病
者。莫疲厌。此事佛所赞叹。杂含云。若比丘
不謟幻伪不欺诳。信心惭愧精勤正念心存
远离。深敬戒律顾沙门行。志崇涅槃为法出
家。如是比丘应当敬授。由能修梵行能自建
立故。大门第二明二师摄受法。其和尚摄行
与依止大同。合而明之。就依止法七门。一依
止意者。新受戒者创入佛法。万事无知动便
违教。若不假师示导进诱心神。法身慧命将
何所托。故律中制。未满五岁。及满五夏愚痴
者。令依止有德。使咨承法训匠成己益。二得
无师时节。律中开洗足饮水已说依止。十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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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摩得伽。至他所不相谙委。听二三日选
择。此律亦尔。五百问云。若不依止饮水食饭
坐卧床席。日日犯盗。若经十夏不诵戒者。罪
同不依止。三简师德因明诸师不同。四分五
种。一出家阇梨所依得出家者。二受戒阇梨
受戒时作羯磨者。三教授阇梨教授威仪者。
四受经阇梨所从受经若说义乃至四句偈
也。五依止阇梨乃至依止住一宿也。和尚者。
从受得戒者是。和尚等者。多己十岁。阿阇梨
等者多己五岁。除依止。若准此文。四种阇梨
要多己五岁方号阇梨。馀未满者虽从受诵。
未沾胜名若准九岁和尚得戒得罪。此虽未
满。得名何损。又上四阇梨不得摄人而替依
止和尚处。由一席作法非通始终。若作师者
更须请法。律中二师行德三种。一简年十岁
已上。二须具智慧。三能勤教授弟子有七种
共行法。更相摄养如和尚法中。摩得伽云。凡
欲依止人者。当好量宜。能长善法者。及问馀
人。此比丘戒德何似。能教诫不。眷属复何似。
无有诤讼不。若都无者。然后依止。僧祇。不得
趣尔请依止。成就五法。一爱念。二恭敬。三惭。
四愧。五乐住。四分。诸比丘辄尔依止不能长
益沙门道行。佛令选择取依止。即师有破戒
见威仪等。并不合为依止。因二岁比丘将一
岁弟子住佛所。佛诃责云。汝身未断乳。应
受人教授。云何教人耶。若师有非法。听馀人
诱将弟子去。五百问云。其师无非法而诱将
沙弥去犯重。因说老病比丘死缘。善见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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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四法名为持律。谓知有罪知无罪。知轻
知重。下至知二部律。得作和尚。三千威仪。多
有请二师方法及摄受共行之仪。四明请师
法。律中由和尚命终无人教授多坏威仪。听
有依止。如上和尚法。令法倍增益流布。僧祇
亦得名师为尊。请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
比丘今请大德为依止阿阇梨。愿大德为我
作依止阿阇梨。我依大德故得如法住(三说。律文少语
加阇梨字)。彼言可尔与汝依止汝莫放逸。五分云。
我当受尊教诫。不者不成。先不相识者应问
和尚阇梨名字。先住何处诵何经等。若不如
法应语云。汝不识我。我不识汝。汝可往识汝
处受依止。若疑应语小住。六宿观之合意为
受。若依止师不答许可者不成。四分云。彼遣
使受依止。遣使与依止。皆不成。五师摄受法
大同前法。僧祇云。日别三时教三藏教法。不
能广者下至略知戒经轻重阴界入义。若受
经时共诵时坐禅时即名教授。若不尔者下
至云莫放逸。准此以明。今听讲禅斋初学者
并令依止。每日教诫。过成繁重。不行不诵。徒
设何益。凡请师法前已明之。今重论意有四。
一作请彼摄我我当依彼慈念矜济。二取道
法资神乞令教授行成智立。三自申己意。我
能依止爱敬如父。四能遵奉供养惭愧二法
在心。必具此四可得请他。违此悠悠徒费无
办。比有大德多人望重。每岁春末受戒者多。
一坐之间人来投请为和尚者或十二十及至
下座独己肃然。此则元无两摄。成师之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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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如来正法沈没。若比丘于大师所不敬不
重不下意供养依止故。反此则法律不退。五
分。二师亦不得以小事留弟子住。若于白衣
前出鄙拙言。应令觉知。广如第二十三卷。善
见。和尚多有弟子。留一人供给。馀者随意令
读诵。僧祇。弟子为王难。师必经理。若贼抄掠
等觅钱救赎。不者获罪。今次明老弟子法。十
诵。大比丘从小比丘受依止得一切供养。如
小事大。唯除礼足。馀尽应作。僧祇。一切供
给。除礼足按摩。若病时亦得按摩。应教二部
戒律阴界入十二因缘等义。虽复百岁。应依
止十岁持戒比丘下至知二部律者。晨起问
讯。为出大小行器。如弟子事师法。六明治罚
诃责法分四。初明合诃之法。二依法诃诫。三
不应之失。四辞师出离。初中四分有十五种。
谓无惭(作恶不耻)。无愧(见善不修)。不受教(不如说行)。作非威仪
(犯下四篇)。不恭敬(我慢自居)。难与语(成论云反戾师教)。恶人为友。
好往淫女家妇女家大童女家黄门家比丘尼
精舍式叉尼沙弥尼精舍。好往看龟鳖。律文
如此。今所犯者未必如文。但有过者准合依
罚。置而不问师得重罪。善戒经云。不驱谪罚
弟子。重于屠儿旃陀罗等。由此人不坏正法。
不定堕三恶道。畜恶弟子。令多众生作诸苦
业必生恶道。又为名闻利养故畜徒众。是邪
见人。名魔弟子。五百问云。有师不教弟子。因
破戒故后堕龙中。还思本缘反来害师。广如
彼说。问为具五过方诃一一随犯而诃。答随
犯即诃。方能行成。又若作此过。虽犯小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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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可通。量时而用。不必诃止。杂含云。年少比
丘不闲法律。凡所施为受纳衣食贪迷纵逸。
转向于死或同死苦。舍戒还俗损正法律。谓
同死苦。犯正法律不识罪相不知除罪。谓同
死苦。是故比丘应勤学法律。二明诃责法。凡
欲责他。先自量己内心喜怒。若有嫌恨但自
抑忍。火从内发先自焚身。若怀慈济又量过
轻重。又依诃辞进退前出其过使知非法。依
过顺诃心伏从顺。若过浅重诃罪深轻责。或
随愤怒任纵丑辞。此乃随心处断。未准圣旨。
本非相利。师训不成。宜停俗鄙怀。依出道清
过。内怀慈育。外现威严。苦言切勒令其改革。
依律五法次罪责之。四分云。弟子不承事和
尚。佛令五事诃责。一我今诃责汝。汝去(由过极重
遣远出去)。二莫入我房(得在寺住在外供给)。三莫为我作使(容得参承入房)。
四莫至我所(外事经营不得来师左右。依止师诃改云汝莫依止我)。五不与汝
语(过最轻小随得侍奉)。自三世佛教每诸治罚但有折伏诃
责。本无杖打人法。比见大德众主。内无道
分可承。不思无德摄他专行考楚。或对大众
或复房中。缚束悬首非分治打。便引涅槃三
子之喻。此未达圣教。然彼经由住一子地悲。
故心无差降。得行此罚。即涅槃云。勿杀勿行
杖等。此言何指。不知通解辄妄引文。纵引严
师此乃引喻。不关正文。如摄论言。菩萨得净
心地得无分别智。方便具行杀生等十事。无
染浊过失等。今时杖治弟子者。咸起瞋毒。勇
愤奋发。自重轻他。故加彼苦。若准涅槃。恕己
为喻则针刺不能忍之。又有愚师引净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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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不起三毒者得依而福罚。今顺己烦恼。何
得妄依。律中瞋心诃责。尚自犯罪。乃至畜生
不得杖拟。何况杖人。地持论中。上犯罚黜。中
犯折伏。下犯诃责。亦无杖洽。大集云。若打骂
破戒无戒袈裟著身剃头者。罪同出万亿佛
身血。若作四重。不听在寺。不同僧事。若谪罚
者于道退落必入阿鼻。何以故。此人必速入
涅槃。故不应打骂。准此以明。则自知位地。生
报冥然。滥自欺柱。可悲之深。广如彼经。僧祇。
若师诃责弟子不受者。当语知事人断食。若
凶恶者师自远去。若依止弟子师应出界一
宿还。若弟子有过。和尚为弟子忏谢诸人云。
乃至凡夫愚痴。何能无过。此小儿晚学实有
此罪。当教敕不作。如是悦众意。三明诃责非
法。四分云。尽形诃责。竟安居诃责。诃责病
人。或不唤来现前不出其过而诃责等。并成
非法。若被治未相忏谢而受供给依止等。或
被馀轻诃而不为和尚阇梨及馀比丘等执事
劳役者得罪。僧祇。若与共行弟子依止弟子
衣已不可教诫为折伏故夺。后折伏已还与
无罪。若与衣时言。汝此处住。若适我意为受
经者与汝。后不顺上意夺者无犯。十诵。若欲
折伏剥衣裸形可羞。佛言。不应小事折伏沙
弥。若折伏留一衣。四明辞谢法。十诵云。比丘
沙弥得和尚知不能增长善法者。应白师言。
持我付嘱某甲比丘。师应筹量。彼比丘教化
弟子。何似其众僧复何似。好者应付之。知不
具足更付馀师。若和尚不好当舍去。和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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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法食俱与应住。法食俱不与不应住。不问
若昼若夜应舍去。阿阇梨亦尔。僧祇大同。有
苦乐住别。若师令作非法事唤汝来取酒来。
应耎语云。我闻佛言。如是非法事不应作。第
二十八九卷中多有行法。须者看之。五百问
事。若弟子师命令贩卖作诸非法。得舍远去。
四分。若弟子被师诃责。令馀比丘为将顺故
于和尚阇梨所调和令早受忏。应知折伏柔和
知时而受。律云。应向二师具修威仪合掌云。
大德和尚我今忏悔。更不复作(已外卑辞自述事出当时)。若不
听者。当更日三时忏悔。如上犹不许者。当下
意随顺求方便解其所犯。若下意无有违逆
求解其过。二师当受。不受者如法治。若知不
长益。令馀人诱将去。若弟子见和尚五种非
法。应忏谢而去白和尚言。我如法和尚不知。
我不如法和尚不知。我犯戒和尚舍不教诃。
若不犯亦不知。若犯而忏者亦不知。问前共
行法令弟子摄和尚。今诸律中云何辞去。答
上言摄者。据初虽有过弟子谏喻有可从遂。
今谏而不受。无同法义故须去也。僧祇云。若
师受谏者言弟子。汝须早语我。我无所知。即
承用之。若师言。汝若谏我我则是汝汝则是
我。依前二师方便而去。七明失师法。和尚一
种无相失义。或可无德更依止他。以依得戒
无再请法。依止阇梨事须详正。有三不同。一
请师法。二相依住法。三请教授法。次明失是
非者。若师被僧治罚不失依止。谓不失请法
相依住法。失请教授法。以师有过行法在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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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受人依止者谓授他教诫。亦是被治人
不合作依止。若弟子被僧治不失者。三种不
失。欲令师僧教诫弟子顺从于僧。疾疾为解
开无随顺罪。律中二师及弟子互一人决意
出界外宿即日还失依止者。失下二法。不失
请师法。若还不须更请师。但生请法相依。便
有法起。广有是非如律大疏。四分云。多种。一
死。二远去。三休道。四犯重。五师得诃责。六
入戒场上。七满五夏。八见本和尚。九还来和
尚目下住。若约教失依止。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三)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四)
* 说戒正仪篇第十(布萨此云净住。出要律仪云。是憍萨罗国语六卷泥洹云布萨者长
养二义。一清净戒住。二增长功德。杂含云布萨陀婆。若正本音优补陀婆。优言断。补陀婆言增长。国语不同。
亦呼为集为知为宜为同为共住为转为常也。三千威仪云。布萨者秦言净住。义言长养。又言和合也。俱舍论名
八戒云布萨护也。明了言在心名护在身口名戒也。律云。布萨法一处名布萨犍度。即说戒也)
说戒仪轨佛法大纲。摄持正像匡维众法。然
凡情易满见无深重。希作钦贵数为贱薄。比
虽行此法多生慢怠。良由日染屡闻。便随心
轻昧。以此论情。情可知矣。昔齐文宣王撰在
家布萨仪。普照沙门道安开士撰出家布萨
法。并行于世。但意解不同心相各别。直得承
用文据莫凭。今求以经意。参以所闻。粗重撰
次。备如后列。然生居像末法就浇漓。若不共
相敦遇终无成辨之益。故先引劝勉。后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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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是。摩得伽云。布萨者。舍诸恶不善法及诸
烦恼有受。證得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也。又
云。半月半月自观身。从前半月至今半月中
间不犯戒耶。若有犯者。于同意所忏悔。毗尼
母。清净者名布萨义。就中分二。初僧后别。初
中分四。一时节不同。二杂法众具。三正说仪
轨。四略说杂法。初中五种。一十四十五十六
三日不同。二食前食后。三若昼若夜。四若增
若减。五时与非时。前三出十诵文。四分中三
日说戒如上列也。又云。布萨日应说。五分云。
八日十四日说法十五日布萨。僧祇。食前亦
得。而不得晨起布萨得罪。以后来比丘不闻
故。四分。为外界斗诤比丘来。佛令增减说戒。
若知于十四日来。十三日前说。若十五日来。
十四日说。若已入界当令入浴。界内比丘出
界而说。若不得者白僧言。今不得说。后十五
日当说。又不去者更增至十五日。若不去强
和合说。但明二度不云三度。至三必须同说。
亦无三度不说法灭之文。伪传于久。律云。拘
睒弥国六年不说。佛尚在世。何妨一国斗诤
不得安乐不阶圣果名为法灭。律中阿难疑
高胜比丘犯盗。经六布萨。不与同法。僧祇。相
嫌二十年不说戒等。四分。斗诤来久不得说
戒。今暂和合。须非时说。随何日诤灭即日和
说。以僧具六和。戒见利身口意等。今不同见
戒。则无僧义。不成和合清净僧法故。二明杂
法众具。五分。布萨时不时集妨行道。佛令作
时节。如前集僧中。十诵云。行筹者。为檀越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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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施布萨物。沙弥亦得。虽不往布萨羯磨
处。由受筹故。四分为受供行筹通沙弥也。若
未受十戒亦得受筹。以同受供故。如涅槃中。
虽未受十戒。已堕僧数。若请僧次理无别他。
五分。筹极短并五指。极长拳一肘。极粗不过
小指。极细不得减箸。有客来不知。行筹收取
数之。一人行一人收。乃至收已数之。知数已
唱言。比丘若干沙弥若干出家人和合若干
人。四分云听行舍罗。此云筹也。五分。若白
衣以华散高座比丘。佛开之。比丘不得。若白
衣散华堕比丘身衣上。当拂去。落高座上无
苦。比丘欲庄严说戒堂。悬缯散华。佛皆听
之。僧祇。若欲诵时。当先净洗手已捉筹。若
有香汁浴之亦得。馀人欲捉筹者亦复如是。
诵毗尼时。杂碎文句数难持。听作筹数之。一
者五百。二者七百(以通僧尼戒本)。若布萨日扫塔僧院。
使人泥治。香汁洒地。散华香然灯火。谁应咒
愿诵戒行筹。并预辨之。四分云。年少比丘应
具水瓶灯火等具。上座应处分。僧祇云。若诵
戒时。应诵二部律。无者应诵一部。若上座次
座应诵。无者乃至能诵者诵。为未受具人说
五篇名得罪。准四分。得语一切犯者得突吉
罗。若说时不得覆头覆肩。应脱革屣偏袒右
肩行筹。其受筹者亦尔。先行受具人筹。后行
沙弥筹已。唱法如五分。五分云。上座应说戒
持律作羯磨。说戒座上眠睡反抄衣叉腰著
革屣。或卧或倚不恭敬等。并得小罪。若上座
说戒忘应授。犹忘再授。更忘应差人续次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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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法并在说戒前作。以是摄僧法故。应直说
戒。不得歌咏声。至八日十四日说法时。白衣
闻法欢喜布施者受之。令维那咒愿。十五日
布萨时。尼来请教诫。乃至上座告云。莫放逸
等。如后所说。四分开歌咏声诵戒。此是五分
废教。十诵云。知布萨法者尽应供养。不者得
罪。以无佛时是人补处故。说戒人先当闇诵
令利。莫僧中说时错谬。三正明说仪。此门布
置据律不具。今行事者通取诸部共成一法。
而诸家安设各有不同。今取普照道安二师
为本。馀则引律诚文删补取中(十种)。一前须处
所。中国布萨有说戒堂。至时便赴。此无别所。
多在讲食两堂。理须准承通皆席地。中国有
用绳床。类多以草布地。所以有尼师坛者。皆
为舒于草上。此间古者有床。大夫已上时复
施安降斯。已下亦皆席地。东晋之后床事始
盛。今寺所设率多床座。亦得双用。然于本事
行时多有不便。随处量法。二众具者。律中舍
罗灯火水瓶坐具等。年少比丘先须辨之。华
香庄严。准前早辨。三于说戒日。上座白僧令
知。今时维那打静告白言。大德僧听。今黑月
十四日众僧和合。某时某处说戒布萨。馀如
众网中。四鸣钟集僧。不局沙弥并须入堂。若
沙弥有缘。依法与欲后须筹数。若犹有闻疑
之相。尽界求觅唤之。若无有相。依法而作。沙
弥大僧二处各说戒者。鸣钟之时各集二处。
应说闻钟偈。增一阿含云。降伏魔力怨。除结
尽无馀。露地击犍稚。比丘闻当集。诸欲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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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堂时。便合掌恭摄致礼说偈言。持戒清净
如满月。身口皎洁无瑕秽。大众和合无违诤。
尔乃可得同布萨。说已各依位随次而坐。如
上五分。恭敬具仪。此是极教所遗摄僧根本
之教。不比寻常诸馀法事。五明供具。若有沙
弥净人。教令摘华香水槃檠钵贮五器三器
共华槃交错罗列堂中。若在冬时或无华月
当具䌽华。以物席地。像中布设并香炉筹案
高座众具并令严正。使有可观。六明维那行
事。应年少比丘三五人助辨所须各具修威
仪。维那取香水及汤。次第洗手已持水汤至
上座前。互跪盥上座掌已。取筹浴之。各说偈
言。罗汉圣僧集。凡夫众和合。香汤浴净筹。布
萨度众生。若上座老年或不解时事者。维那
自浴筹已。馀有净水香汤随多随少各取行
之。令一年少比丘将水行之。各说偈言。八功
德水净诸尘。盥掌去垢心无染。执持禁戒无
缺犯。一切众生亦如是。依安师古法。应左手
执手巾上。右手持下行之。维那执筹唱白者
令馀人行之。及香汤净巾亦尔。又令一人持
香汤行之。各说偈言。香水熏沐澡诸垢。法身
具足五分充。般若圆照解脱满。群生同会法
界融。此之二偈各至座前说之。不得一时也。
又水汤二物但得盥掌。本无漱口之事。往往
有之。自出愚叟。其维那浴筹已。至上座前打
静处立。左手捉筹右手捉打静椎。其柄亦须
香水净已。打静法如杂品中。当举手打一下告
云。大德僧听。众中谁小。小者收护(三说收谓收摄众具。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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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大德僧听。外有清净大沙门。入三说之。有
解云。大沙门者宾头卢也。准律。恐不集者更
相捡挍。故作法命之。不局贤圣。有云。前加一
白。未受具者出等。四分说戒不得妄驱沙弥。
以戒本说戒人自唱令出。若依僧祇三律。维
那在前唱出。故彼戒本云。说戒者言未受戒
者已出等。若高座诵外宗戒本。维那依前唱
出。不须道及不清净者出。以言中所嘱事在
高座序中。或自发露便应说戒。如是唱讫。又
打静云。大德僧听。此众小者已收护。未受具
已出(诵四分戒本不须此言)。外清净大沙门已入。内外寂
静无诸难事。堪可行筹广作布萨。我某甲比
丘为僧行筹作布萨事。僧当一心念作布萨。
愿上中下座各次第如法受筹。三说已云。并
受嘱授人筹。便来至上座前互跪授之。上座
即偏袒互跪合掌。诸僧一时随上座仪式。上
座说偈言。金刚无碍解脱筹难得难遇。如今
果我今顶戴欢喜受。一切众生亦如是。说已
受取两手擎而顶戴之。或可受已顶戴说偈。
彼后收筹者至上座前亦同威仪。当还筹时
复说偈言。具足清净受此筹。具足清净还此
筹。坚固喜舍无缺犯。一切众生亦如是。便还
他筹。不得复座。待供养已。如是展转乃至大
僧讫。收筹者来至上座所授之。上座取已便
数知之。维那后来打静一下。云次行沙弥筹。
三说已有沙弥者径往坐所行之。并取嘱授
者。乃至僧中一遍通告云。沙弥筹。或有大僧
将欲来者。如是收已。依前付数。维那复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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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若干都合若干维那。即起打静云。大德僧
听。此一住处一布萨大僧若干沙弥若干都
合若干人。各于佛法中清净出家和合布萨。
上顺佛教。中报四恩。下为含识各诵经中清
净妙偈。僧祇说云。清净如满月。清净得布萨。
身口业清净。尔乃应布萨。若沙弥别处说戒。
如后别法。七明请说戒师。佛令上座说戒。纵
前已别差终须前请。应至上座前具修威仪。
已合掌白言。大德慈悲为僧说戒。若堪说者
此说戒事正当我作。便即唱之。若不堪者云
但此说戒任当某甲。但为老病言辞浊钝恐
恼众僧。令次座说。即至次座亦如前请。若辞
不说者。应至上座云。次座亦辞不堪。上座先
预知有诵利者。应语维那。至某甲所云僧差
说戒。彼至前所具述已。还至打静处陈告之。
若次座不堪。不须次第问下。准上僧祇。但得
次座也。彼应告僧言。大德僧听。僧差律师某
甲为僧诵律。梵音某甲律师升高座。彼应具
仪。至僧中四面礼僧已。互跪白言。小比丘某
甲稽首和南敬白众僧。僧差诵律。恐有错误。
愿同诵者指授。白已一礼升座。八明供养说
戒法。若有高座最善。无者在圣僧座上。抽圣
僧座在下。彼说戒者坐已。维那打静水者供
养梵呗作之。若准律文。呗匿如法。出要律仪
云。如此郁鞞国语。翻为止断也。又云止息。由
是外缘已止已断。尔时寂静任为法事也。彼
三五年少比丘持香水僧前左右洒水。留中空
处拟行来也。香汤及华亦同水法。散洒已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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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散使及两边。空器复本处。使人复座。当散
华时各说偈云。华严经云。散华庄严净光明。
庄严宝华以为帐。散众宝华遍十方。供养一
切诸如来。彼供养者待散华已。然后作礼三
捻香已报炉。向上座所坐方。互跪炷香炉中。
维那云行香说偈。此法安师每有僧集人别
供养。后见繁久令一人代众为之。广如本文。
各说偈言。华严云。戒香定香解脱香。光明云
台遍法界。供养十方无量佛。见闻普熏證寂
灭。维那打静讫。供养者复座。维那仍本位。九
明问答法。彼当准上诵之。至未受具戒者出。
诸沙弥等随次而出。仪式如别法中。不来者
说欲如前欲法。若无者维那互跪答云。无说
欲者。又云。谁遣比丘尼来请教诫。彼受尼嘱
者起至僧中礼已互跪合掌言。如五分法。云。
大德僧听。某寺尼众和合僧差比丘尼某甲。
半月半月顶礼大德僧足求请教诫尼人。三
说已至上座前长跪曲身合掌云。大德慈悲
能教授比丘尼不。答云。年老无德。乃至二十
夏来并须委问。不过下座。以无别德可明。若
无者还至上座前云。遍问年德。并辞不堪。上
座云。诸大德等何啻堪任持。由惜自业故辞
请耳。若明日尼来请可不。当依五分云。此无
教诫尼人。又无善说法者。虽然上座有教敕
尼众。(僧祇云)当勤精进如法修道。谨慎莫放逸
(上且出一两律文。示相贴合。馀者并有明据。不具出之。读此一部之文上下方练)。彼受嘱者复
本座。尼明日来。依命传告。若广说法时希
故略。说戒者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维那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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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然后羯磨作白。不得未至座所便作。以坐
立不同即是别众。此事往往有之。上座不教。
致令僧众俱同非法。然处众首是非须知。不
得低头合眼不知法网。示一律仪永成常准。
故僧祇中说戒说法并有上座法(云云)。十明说
戒竟法。若至略教已。当更鸣钟令沙弥集。然
后诵明人能护戒等。若总说已。作神仙五通
人偈梵。后作处世界呗。为令说者从容具仪
辞逊之暇。其说序前呗亦诵律序以为呗辞。
说者辞云。小比丘某甲致敬众僧足下。敬谢
众僧。僧差诵律。三业不勤。多有忘失。愿僧慈
悲施以欢喜。众僧各各说自庆偈云。诸佛出
世第一快。闻法奉行安隐快。大众和合寂灭
快。众生离苦安乐快(便作礼散)。就中杂相。若界外
来者径至说处。若未诵序清净已来依次而
坐。不告清净。若已说清净。已后方来者。戒师
见来即须止住。不肯住者诃令住之待坐。互
跪一人告云。大德僧听。某甲比丘若干人等
并是清净。若有犯过。依过陈之。为偪说戒。后
如法忏。便依次为说。若外界比丘若多若等
纵说戒竟皆令重说。不者如法治。毗尼母云。
若犯七聚。不净人前应止不说戒。即律文云。
犯者不得闻戒。不得向犯者说等。若三寺五
寺尼请教授。随意受之。总前各列寺号尼名。
后便总结请意。若诵中恐误。当告比近人示
令。不得大众同教。致增混乱也。四分。若说
戒日无能诵者。当如布萨法行筹。告白差一
人说法诵经。馀诸教诫诵遗教亦得。若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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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净其意。是诸佛教(解此偈文具如阿含中说)。如是作已不得
不说。若不解者云谨慎莫放逸便散。并是佛
之嘱累。深有来致。令正法久住。而世有住寺
轻此教网。故违不说。染污净识渐于大法无
有滋味。是则出家无有利益。口言佛是我师。
师教拒违。故是外道弟子也。若有犯重罪。不
预闻戒。纵在寺内别众则无。若经忏悔来不
随意。僧残已下依教忏讫得闻。如律所显。若
座上忆得。莫问疑识。对众发露。恐大众闹乱
者但心念口言自陈云。我某甲犯某罪为偪
说戒待竟当忏。便得闻戒。若于罪有疑。亦准
此陈露。四明略说杂法者。四分云。若有八难
王贼水火病人非人恶虫。人难者。明了论云。
有人欲执缚比丘也。馀缘者。若大众集床座
少。若众多病。若座上覆盖不周。或天雨。若布
萨多夜已久(谓忏罪人多经久也)。或斗诤事。或论毗昙毗
尼。或说法夜已久。听一切众未起明相未出
应略说戒。十诵云。共伴行。若住广说。小住略
说。不住三语说。在白衣前不得口言。心念云
今日布萨说戒。乃至宿处有命梵等难龙鬼
之怖。皆不得出声。心念口言。今日说戒。五
分。贵人恶兽地有生草棘刺蛇窟。闇夜地有
泥坐迮僧祇。若偪。暮天阴风雨。老病不堪久
坐。住处远。皆开略说。十诵。听在诸王前说。
令心清净。除大臣兵吏遣去。五分。说戒时贼
来。应连声诵经莫令有绝。若有一方众主纲
维徒众者。每至盛夏严冬准前略说。至时小
食上应告僧云。今说戒日。十方贤圣所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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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事他缘自生厌法。僧祇律第三十四卷广
立布萨上座法。五分云。不应以小事嘱授。应
在显露处说。第二明略法略有二种。一者略
取。谓取诸八篇题首。二者略却。谓随篇种类。
说戒师当量事缓急观时进不。缓则为广三
十九十略其馀者。急则为说序已馀随略之。
说前方便如广说法。至序竟问清净已应言。
诸大德是四波罗夷法僧常闻。乃至诸大德
是众学法僧常闻。一一各题通结。七灭诤下
如法广说至末文也。四分文中不了。但言馀
者僧常闻。今准毗尼母论说也。若难缘卒至
说序已云。馀者僧常闻。若不得说序云。今十
五日布萨时。各正身口意莫放逸。已便随意
去。上来就缘而说。增减准前一事有违。并结
正罪。比人行事者云已说三十法僧常闻。既
言已说。则对众妄语。并可准前。或有略缘止
而不说。并通治罪。故须明之。次明一人已上
别法。律云。若独住者诣说戒堂。扫治具调度
待客比丘来。若四人已上白说戒。若三人各
各修仪更互说云。二大德一心念。今僧十五
日说戒。我某甲清净(三说)。若二人相向彼此如上
三说。若一人心念口言。今僧十五日说戒。我
某甲清净(三说)。若独行山野聚落无人亦同此
法。若有罪者不应净法。小罪责心已便说。若
有重吉罗已上有疑及识。或云发露或云待
人。律无明断。今准通解云。须发露云。今日
众僧说戒。我犯某罪不应说戒布萨(三说)。五百问
云。一比丘住处有界。至布萨日先向四方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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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受曰法附)
夫静处思微道之正轨。理须假日追功策进
心行。随缘托处志唯尚益。不许驼散乱道妨
业。故律通制三时意存据道。文偏约夏月。情
在三过。一无事游行妨修出业。二损伤物命违
慈寔深。三所为既非故招世谤。以斯之过教
兴在兹。然诸义不无指归。护命故。夏中方尺
之地悉并有虫。即正法念经云。夏中除大小
便馀则加趺而坐。故知护命为重。佛深制之。
必反圣言罪在不请。结业自缠永流苦海。极
诫如此。依文敬之。初中分五。一安居缘。二分
房法。三作法不同。四夏内遇缘成不。五迦提
五利解界是非。初中分三。一处有是非。二结
时不同。三夏闰延促。初中四分不得在树上。
若树下起不碍头。枝叶足荫一坐。如是乃至
小屋。山窟中坐趣容膝足障水雨。若依牧牛
人压油人船上人斫材人。依聚落等并成。若
依牧牛人已下五处者。若安居中移徙。随所
去处应去。文中不了。五分云。诸依如上人者。
先谓作住意得依安居。中间匆去随信乐衣
食丰足处去(不言失夏)。若在无护处。劫贼冢间鬼
神处毒虫窟露地。若有命梵二难。并不成安
居。明了论五种成安。一处所有覆。二夏初十
六日。谓为成前后安居日故。三若东方已赤。
谓十五日夜分尽则东方赤者。是十六日限。
为破十诵疏家要令十五日及界宿故。四若
在别住起安居心。疏云。别住是布萨界。安居
心三种。一为自行。二为利他。三为料理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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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五过。一太远聚落求须难得。二太近城市
妨修道业。三多蚊蚁难或噆齧人践伤彼命。
四无可依人。其人具五德。谓未闻令闻。已闻
令清净。能为决疑。能令通达。除邪见得正见。
五无施主施饮食汤药。无此五过乃可安居。
四分摩得伽中大同此论。十诵云。无人深山
可畏处不须住。五分云。若在无救处必知无
妨害亦开。欲安居时先思量有难无难。无难
应住。毗尼母第六卷中大明。安居方便法用。
文广不录。乃至安居上座于一切僧集时食
时粥时桨时。应白言。尔许时已过。馀有尔许
时在。若行此等行法者。是名僧父母亦名僧
师(云云)。二结时前后。由夏中坏行义多招讥复
重。故文云。自今已去听三月夏安居。春冬过
少。必无事不依。同结吉罗。问何为但结三月
者。一生死待形必假资养。故结前三月开后
一月。为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尽结则四
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脱便不得结。教法太
急用难常准。故如来顺物始从十六日至后
十六日开。其一月续结令成。上总三时分别。
今但就夏亦有三时。初四月十六日是前安
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
月十六日名后安居。故律中有三种安居。谓
前中后也。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后安居者住
后三月。虽不云中三月。然文中具明前后日
数。中间不辨于理自明。结文各别。如后法中。
因汎明前后。一赏罚前后。四月十六日是
前。十七日已去结者并不得五利。故名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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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不结无犯无缘吉罗。十六日者缘与无
缘皆结一罪。唯除难事。尼同僧犯。唯有堕别。
三难事先后。五百问云。从夏初日有难事不
得结。而不出本界。至后夏来并名前坐。是名
三十日安居。同至七月十五日受岁。若五月
十六日安居。唯得一日结后七月半。已有难
者可随无难日自恣。是名一日安居三受日
受岁。三夏闰延促者。依闰安居无有正文。比
于萨婆多云。夏中有闰受雨衣得百二十日。
彼衣开法尚依夏闰而受。夏是制教。理宜通
护。又本结安居要心三月不出。今夏未满闰
中出界即非相续而满。是以破也。若不依闰
者数满九十日便自恣。摩得伽云。安居已王
作闰月。数安居日满自恣。已受迦絺那衣。即
此衣成受不成受。谓依闰不依闰既。二文兼
具。至时随缘。夏初要心取闰不得依伽论。若
反前者通二论两文。问受一月日得摄闰六
十日不。答不得。以安居策修静住有益。受日
出界乱业。曲开非是正修。限依一月。不得过
法。问五事赏劳得摄五月一月舍闰二六不。
答十诵不开。由是开奢法故。今约闰月结之
进不三例。若闰五月六月定百二十日住。若
闰四月者。从四月十六日至闰月一日结者。
并四月住。若闰月二日已后结者。渐渐转少。
以越闰月过取五月一日实夏成正结故。若
五月一日后结者。皆三月住。以数满九十日
故。三若闰七月者。从四月十六日后五月一
日结者。尽三月住。由未至闰故。五月二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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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数故。馀如疏钞。二明分房舍卧具法。四分。
因客僧受房得不好者嫌责。佛令客僧欲安
居者自往看房舍卧具已。然后分之。白二差
一人具不爱等五法知可分不可分五德已。
羯磨言。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
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
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谁诸长老忍。僧差比
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
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彼比丘得法已。起礼僧足白
云。一切僧各将衣物集堂。不得使住处有馀
物。众僧一时房内各将道具赴集讫。彼知事
人依律数房舍卧具。何者好恶。何者经营房
主。先问经营者欲住何处房。已后便数知僧
数。至上座前白言。大德上座有如是房舍卧
具。随意所乐便取。先与第一上座房。次与第
二第三乃至下座。若有馀者从上座更分。复
有馀者更如上分。故多者开客比丘住处。若
恶比丘来不应与。时有得缺坏房不受。佛言
随力修治之。问僧食上下平等。房舍不尔。随
上座选者。答食可平融一味义通十方。房舍
卧具事有好恶。兼复美好不同。限日非促故。
任上座而选。问若尔利养等物何制相参不
见者掷筹。答此现前等分通有一分。故制参
乱投策而取。僧祇不得与沙弥房。若师言但
与我自为料理者得。若房多者。一人与两口。
已不得不受。语云。不为受用故与。为治事故
与。若春冬付房。具通二与。若上座来随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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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住。四分。安居竟客来不应移。若分房舍不
得分众集处。若有别房好窟。当于夏前书知
名字。坐夏讫便灭名而去。三明作法不同分
二。一设教对缘。二用法分齐。初中律列四种。
初对首者。此通诸界。今且就伽蓝加法。当对
一比丘具仪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
某僧伽蓝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说)。
五分。彼人告云。知莫放逸。答言受持。义加依
谁持律者。答云依某律师。告云。有疑当往问。
若依聚落林野等。改前伽蓝住处。随名牒入。
料理修治随事有无。不同昔愚皇帝聚落也。
问依寺所以料理资具者。答修治僧房用通
三世。前人料理得今受用。今复修理以补将
来。若阙不修三世不续。问持律五种。定须何
者。答四分云。春冬制依四种。一谓诵戒至三
十。二至九十。三诵比丘戒本。四二部戒本。
夏中多缘故须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谓。广诵
二部律。所以须者。五分云。有比丘自不知律。
又不依持律安居。夏中生疑又无问处。乃至
佛言。往持律处安居。若房舍迮者听近持律
师。七日得往反处。于中安居。心念遥依有疑
往问。若已结前夏遇缘破者。随日结成。四分
云。比丘夏中不依第五律师得波逸提。春冬
不依突吉罗。中安居法。律有名无法。世中通
用后安居法。然律列三时分明。三名显别。准
义三法不无。既明前后。中间例准(如钵量制上下定。中间
不显而知)。应云。我某甲比丘依某岩中三月夏安居
(三说)。必用旧法理亦应成。后安居者于五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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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心念者(律中无所依人可白。佛令心念)。当具仪至灵庙前。发
愿乞安隐修道等心念口言。我某甲依某僧坊
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说)。住处多种。
准前对首。若中若后亦随二改。三明忘成。谓
先要期此界。今从外来与本心境相应。虽忘
开成。律云。忘不心念者若为安居故来便成
安居。故知住人不入开例。由本无心。必若有
要。理在通限。外来为事不为修安。虽忘不开。
以非为安故来也。四明及界与园。一脚入内
明相即出。佛开为安。来者成馀广如疏。二明
用法分齐。上四安居法约时通三位。约处通
二界。约人通五众。十诵。佛制五众安居乃至
沙弥尼等。四分亦尔。约法者。对首心念始终
三十一日结。有闰六十一日。忘成及界人云。
唯得前后二日。中间二十九日不得用。以初
二法容预而作故。月一日结之。后二曲开。畏
失前后故局一日。中间之日已不及前。何畏失
后。故不开也。又云。唯在后夏一日。以佛开成
有益。若不结者一夏便失。馀随忆作法。以时
容预。并非圣言。以意用也。四夏中遇缘失不
者。初明有难移夏。后受日逢难。初中四分云。
二难。梵行者本时妇大童女淫女黄门伏藏。
皆因人来欲诱调比丘。恐为净行留难。二者
鬼神恶贼毒虫恶兽不得如意饮食医药及随
意使人。我若住此必为我命作留难。佛言听
去。准此结成者。从初去日即须勤觅安身处。
若未得已来。虽经宿不破夏。以非轻心故。反
前不觅即破安居。若得住处。夏法随身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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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得反来。由已结夏成故。须有缘及法也。
五分。食不足父母亲戚苦乐等。若住恐失道
意。听破安居。十诵善见。若安居中有缘移去
无罪。不言得夏。四分亦尔。明了论。夏中有八
难弃去无犯。疏云。人难者。亲情及知识等诱
引罢道或作恶也。梵行者。乃至住处多有博
易往还。恐犯重罪。不云得夏。并云得去。摩夷
云。移夏不破安居。四分衣法中。二处安居二
处随半受衣。十诵僧祇。命梵二难移夏二处
安居。乃至自恣处取衣。破安居人不得衣分。
准此无夏不成受衣。有受理应得夏。问遇缘
出界。忘不受日经宿。破夏不。答诸部无文。五
百问云。夏中忘不受七日出界行忆即悔者
得。一坐中不得过三悔。过三悔不成岁(悔谓苦忆
悔本忘心即应反界)。问因事出界。水陆道断等难不得反
界。失岁不。答律部无文。昔高齐十统诸律师
共评并云得夏。问界外宿明相欲出。得会夏
不。答准僧祇衣界。准得必须入头手足等于
界内。若外立不得。若依大界安居。戒场及馀
小界等。入中明相出破夏。若依大界外伽蓝
者。通往彼此二界不失(谓结夏在前结界在后者)。若依大界内
伽蓝者。出门破夏。小界亦尔。若相本通依
大界不知二界相别者。随本行处不失。皆谓
与本心相违故。义张两失。并缓依法界急随
房处而不得越界分齐。四分云。若前后安居
见有二难。当白檀越求移去。若听不听俱应
自去。破僧和僧律开去也。事移去。若听不听俱应自去。破僧和僧律开去也。事希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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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兄弟姊妹本二私通等。至意留之。过日
不来得岁。若鬼神等水陆道断盗贼虎狼诸
难同前得成。准此难静即还反界。因即停止
破夏。僧祇夏中受日和僧。道行不得迂回。直
道而去。至彼中前和了。中后即还。若停住者
准即破夏。五明迦提利法。因明解结界法。初
中若四月十六日结者。至七月十五日夜分。
尽讫名夏竟。至明相出。十六日后至八月十
五日已来名迦提月。明了论云。本言迦絺那。
为存略故但云迦提。此翻为功德(以坐夏有功五利赏德也)。广
如自恣后法。次明夏中解界法。人解有言破
夏者。以佛令夏竟解结也。此妄引圣言。律云。
安居竟应解界结界者。为诸界同受功德衣
也。各舍通结同受共解别结。广文如十诵。又
疏中亦明本非为夏进不。古人云。安居不竟
解界破夏者。亦可安居不竟自恣破夏。文兼
二会须两相通。若夏内解界。今言无妨。但结
夏情限不同。故须分别。若本依大界安居。后
解更结大者。无难依本处。有难准僧祇开之。
若本依自然后结作法。若狭还依本。若宽同
前二缘。二明受日法。夏中有缘故听受日。必
准圣言依法加受。妄自诳心受。而破夏虚损
信施。可悲之甚。故委示焉。就中分三。一心念。
二对首。三众法。总分三别。一通料简。二缘是
非。三依位解。初中三种受日有四不同。一对
人不同。七日非僧。别人边成。半月一月非别
人法。唯僧得成。若互不得。十诵问。何处受七
日。佛言界内。从谁受。从五众受。二对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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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羯磨受后更受七日得成。随缘长短。不同
古法唯前七日后方羯磨。问先得羯磨后随
缘七日者。何故羯磨云受过七日。答此言过
者。道羯磨是过七日家法。非谓言已用七日
竟言过也。四明相摄。若受七日用竟羯磨受
者随得。若七日未用或用未尽。更有异缘。或
是七日过缘。更受半月者前法即谢。由羯磨
法强摄故。不得一身二法相续用也。律云。不
及七日还听受十五日。今七日法在己。必有
馀缘。故知前法坏也。若前羯磨受日。要须用
尽方得受七日。比多有之。谓受一月不足。更
请七日相贴满三十七日用之。良不可也。二
对缘进不。就中分八。初定缘是非者。凡受日
缘务要是三宝请唤生善灭恶者听往。若请
唤为利三宝非法破戒有难。虽受不成。妄数
为夏。计为年德。[曰/月]受利养。随有结罪。善见
云。自长己夏受施犯重。若为私己衣钵药草
如法悉成。若为治生觅利贩卖生口牛畜等
物。纵为三宝并破夏得罪。五百问云。治生破
戒得财造佛得福不。答尚不免地狱。何况得
福。萨婆多云。治生造佛不应礼拜等。广如后
文。就缘分五。一三宝境界缘。僧祇中为塔事。
四分中佛法僧事。五分亦尔。准此若为大寺
诸处缘者开之。若自受他雇画造像写经。及
自经营佛像。或为俗人。纵为僧家佛事非法
乞求。并是邪命破戒。不成得罪。二道俗病患
生善灭恶为益彼而无为利。四分中受戒忏
悔布施等听去。十诵问。为谁受七夜。佛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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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但使前见便生善灭恶应去。若遣使不遣
使俱得受之。若中路闻死反戒八难起不应
去。三父母大臣信乐不信乐俱听。律文如此。
馀汎俗人生福信乐听去。无信不听。必有力
生信。义应开往。四为求衣钵乃至药草。若自
病重不堪受日听直去。不须受之。如上安居
命难中说。今时有人为衣药等多妄请日。准
过知足戒。失三受三尚结舍堕。今则长财丰
足而缺三衣。此乃舍制取听。未随佛化。必长
财资具俱乏。准夺衣戒。直尔外乞药草等
物。亦谓自贫住处及即日往反处无者听。若
反上得辨。非缘不成。五为和僧护法。四分中
有同界安居。因我故斗外界僧尼斗诤须我和
灭听直去。然和灭之相难知。约缘而受。不伤
大理。律无正断故。上五缘中律云。不应专为
饮食故。除馀因缘。衣钵药草等是也。今有夏
中多为乞麦。妄言为衣钵。纵为而乞律结正
罪。或曲命别情。令他请召皆不成也。律中诸
请一一遣信别请。若父母馀人同十诵中。并
不为己利故也。二对事离合。但使前是应法
之缘随为多少得合受日。如忏僧残多罪同
法。则文中具衔。应云今请七日法出界外为
檀越请并佛事僧事等。还此安居也。三悬受
者。若所为缘现牒事为。受必无实事。虚构成
缘。或倚傍昔言。彷像未实辄便乞法。不成得
罪。由事虚限滥日数妄置法。不相授故。四互
用。谓为佛受七日夜用三日更有法事。便通
馀用故不得也。必有本缘。何爽通用。十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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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异事。若本并因三宝事受。随所互用并得。
以俱有法故。若三宝事后生不是前缘。三宝
及他杂缘并不开之。由本无心为受故。乃至
为张家施物。受日后受施讫留受戒者亦不
应住。以无法故。若一家通缘。准心应得。问
此界内僧为别处三宝病人受日得不。答弥
是生善故得。问僧次请者得受日不。答律制
二请亦得通受。问得受他舍请受日不。答僧
次应得。别请不合。以非施主元心故。五重受
者。昔解。一夏之中开于三法。差此不成。今
云。得重广有徵难。如疏述也。但事缘如法无
问多少一切通开。必是犯戒缘者一受不合。
故律列二十馀缘。但云佛未听我如是事去。
不言不得重去。且约为事。信乐父母则有四
重。况馀杂请顿便限局。五分。若有请无请须
出界外。一切听受七日。十诵中列多七夜缘
已文云。若自为身。若为他身。若不遣使。若
遣使。应去。听一七夜不听二七夜。谓一时双
牒二七日前后重用。若准和僧。似一事上不
许重受。然彼有不请之文宽于四分。重受不
开文非明了。理须通明。五百问云。受七日行
不满七日。还本界后更行。不须更受。满七日
已乃复重受。明了论中得受。疏解云。前请七
日事了还至界内。第八日更请七日出界宿。
此论真谛三藏翻中国亲承此事。宁得自执
一隅小见通壅三千佛化乎。余亲闻见中国
翻经三藏及中国来者云。佛灭度来无有立
一夏三度受日法。随事如法并开。馀广如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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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七日法。律云。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去。夏
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立法楷定。作法应尔。
若路近得还由缘经宿。亦须受日。七僧尼不
同。四分尼律中开受七日不云多。僧祇尼无
羯磨受日法。若塔事僧事游行者受七日去。
比有滥同僧法者。但令缘至三法受日。四分
无文。僧祇明断足是指归。不劳别解。所以不
同者。尼是女弱不假多游。入俗外化生善义
少。但开七日亦济别缘。八事讫不来成不者。
由所牒缘谢。法亦无施。便失法也。即须反界。
不反破夏。明了论云。请七日出界讫事竟不
还。破安居得小罪。十诵明文不许往。僧祇意
亦同之。三正加法。前明心念法。十诵五种人。
谓独住等心念受日。若界中有人堪来。不待
心念不成。若待不得界。又无人具仪心生口
言。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为其事
故还来此中安居(三说)。此谓无比丘开心念。若
有沙弥者作念已告以事缘。今请七日出界。
若了即还。汝知之。十诵令五众受日五众边
受。准此当众相共作之。无者准前言造。其
沙弥受日如下别法。二对首受法。应具仪对
比丘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
法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三说)。然心
念对首二法诸部无文但开受法。相传准羯
磨白文。虽非佛说义准无失。若受七日未用。
过七日用亦得。以本缘在故。若无法谢。不同
七日药彼已限满病转故失。若尔病住法应
在。答由佛制定。如论云。服之七日坚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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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日当还。不同十诵。彼以文中受七夜故。
又不得改云七夜。以部别不同。亦不得秉四
分羯磨用僧祇事讫。具如诸部别行法中。三
明众法。所为之缘同前通用。但令事是半月
一月缘者方应羯磨。不同存单之人由不重受
七日。事缘要必须讣。理无停止遂引七日令
长。用一月羯磨。此自污心教有明罚。馀同前
释。今加法中有四不同。二家羯磨文相少见。
第三光师所撰羯磨增加乞辞。举世同行。事
须略述。今正学宗并依律本。恐辄内乞辞增
加羯磨。律云。如白羯磨法作。今既不如。即知
非教。又诸部并无乞文。不得准著。止可随其
纲网顺教诵之。问用旧羯磨受日得夏不。答
应成岁。虽增加乞辞。而羯磨太宗无失。第四
人依律出文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
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
事故还来此中安居。白如是。大德僧听。比丘
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事故
还来此中安居。谁诸长老忍僧听。比丘某甲
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
此中安居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比
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事
故还来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持。其一月日法准前著之不得双诵十五日
者。三料简杂相。若夏中热极受日者多。同缘
受者二人三人应一时羯磨。十诵开之。若依
大界安居戒场及馀小界内不成受日。以非
本要心处故。若先无大界依伽蓝结者。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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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场不破夏而离衣。若本结大界小于伽蓝。
便依伽蓝而坐者。由佛制依界故。有者不成。
受日不得。止得却缩取于界相。馀广如疏。上
是义决非文有之。
*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
然九旬修道精练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见过。
理宜仰凭清众垂慈诲示。纵宜己罪恣僧举
过。内彰无私隐。外显有瑕疵。身口托于他人。
故曰自恣。故摩得伽云。何故令自恣。使诸比
丘不孤独故。各各忆罪发露悔过故。以苦言
调伏得清净故。自意喜悦无罪故也。所以制
在夏未者。若论夏初创集。将同期款九旬立
要齐修出离。若逆相举发。恐成怨诤。递相讼
及废道乱业。故制在夏未者。以三月策修同
住进业时竟云别各随方诣。必有恶业自不
独宣。障道过深。义无覆隐。故须请诲。良有兹
焉。故律听安居竟自恣。毗尼母云。九十日中
坚持戒律及修诸善皆不毁失行成皎洁。故
安居竟自恣。此是自言恣他举罪。非谓自恣
为恶。此虽相显。有无知者滥行。就中分三。一
明缘集相应。二自恣方法。三杂明诸行。初中
分二。前明时节。谓有闰月者。依闰安居七月
十五日自恣。不依闰者。依摩得伽中数满九
十日自恣。若闰七月者。取前月自恣。非前夏
安居者。过闰已数满九十日自恣。二因诤增
减自恣。如说戒中。三修道安乐。延日自恣。得
至八月十五日。然律中但明十四日十五日
自恣。及至急施衣中。次第增中。十六日自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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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日为定。律又云。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
日自恣。此谓相依问罪。故制异日。及论作法。
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若有难者。如
五百问中。一月自恣。二明应人是非。若破夏
不安居人虽不得岁以举罪义通理必依众恣
僧治举。四分云。若后安居人从前安居者自
恣。住待日足。二明自恣方法分三。即三人也。
就五人已上分四。一明僧集缘起。二五德自
恣进不。三尼来请罪。四杂明略说诸事。初中
要五僧已上得白差自恣。当鸣钟集僧各在
地上敷席而坐。以是互相举过。处床慢相不
绝故。律云。不得在座。不得在地。应离座自
恣。五分云。好泥地布草座已而自恣。并偏袒
右肩右膝著地合掌。初行水香汁浴筹唱数
告令大同说戒。唯改说戒为自恣之辞。乃至
沙弥等亦须集堂。以治举义同。待唱出已方
始得去。在别处行自恣法如别法明。二五德
进不分二。初六人已上法。后五人法。初中分
四。一简人是非。二差法正式。三五德行事。四
对座说之。仪式。初中四分律取具二五法者。
谓不爱恚怖痴。知自恣不自恣。此名自恣五
德。律文又差知时不以非时。如实不以虚妄。
利益不以损减。桑耎不以粗穬。慈心不以瞋
恚。此谓举罪五德。意令和合无诤有罪非谬。
欲使前人忏悔清净美德外彰。故能劝喻离于
怀恼。悯物与乐不欲非法故。所以差二人者。
四分文不了。十诵僧祇中并差二人为法。五
分中二人已上乃至多人(谓僧多故更互息作)。三千威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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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人自恣。以馀人僧不差故。今行事者多有
人人别差。此未通诸部。又差年少轻揵者。
多不生善。十诵僧祇多差上座有德者。令下
座来向上座自恣也。二加法差遣者。当上座
差众中二人具两种五德者。不须唤来立前而
作。此是别众。往往而然。直在本座而坐。作
羯磨者索欲问和。其欲法云。大德僧听。比丘
某甲我受彼欲自恣。彼如法僧事与欲自恣。
此律自恣开欲。不同他部。故重示之。作者知
之。问和答云自恣羯磨。亦有通别。如上。应
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某
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
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谁诸长老忍。僧
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点然。谁不
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
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三五德行事
法。差已即从座起。具仪至上座前。露地伸手
内。作和白言。大德僧听。今日众僧自恣。若僧
时到僧忍听和合自恣。白如是。不应立作别
众不成。若差自恣人时。答云差受自恣人羯
磨者。不得通用后法。至五德单白前和。答言
单白和僧自恣羯磨。若如前答直尔通和二
法。次明行草法。四分但云离座。不言草座。五
分布草而坐。明文依用。当于自恣前预觅乾
耎草。随得多少人别一剪。安上座前。至五德
和已。令年少次第行之。彼至上座前互跪授
已乃至下座。大众多者三五人助行之。各取
已于座前敷之。若大德众主为敷亦得(计是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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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袒右肩互跪合掌(依皆僧唱从之)。四明对僧自恣
法。增一云。如来同僧坐于草座。告诸比丘。汝
等各就草座。我欲受岁等。广如新岁经中。次
正对僧自恣法。其一五德至上座前大敷坐
具互跪。第二五德至次座前立(此僧祇文)。四分云。若
上座见五德来。即从座起互跪偏袒右肩合
掌。一切僧即随上座法。十诵云。五德是上座
者。应加捉足之言。应作法言。太德一心念。
众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见闻
疑罪大德长老哀悯故语我。我若见罪。当如
法忏悔(三说)。上座复本座。其五德至第三上座前
立。彼第二五德在次座前立者。同上作法。如
是展转至于下座。随其说讫还复本座。律开
病者随身所安(准此不病应讫自恣)。若二五德自恣者。僧
祇五德各至本坐处应自恣。不得待僧竟然
后自恣。即破十诵家法。若众僧说已。五德至
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礼退(十诵文也)。
若五德及僧举得六聚之罪。或自言伏首。僧
当捡挍审实者。各依当篇治竟。然后自恣。若
别人举罪。穷勘是非覈其事情。无有虚滥者
依律遮法治之。若事实是犯举根不了。并反
治谤罪(亦如众网中)。五德举过。无问虚实。由是僧差。
加复具德纵举成虚。三根容谬虽合推绳。情
在离恶。故不入治限。不同别人僧不差遣辄
尔陈过恐滥清人。又内无德。多不知时。反生
诤本。何成安众。故虚即结谤。若僧满二十。随
所犯罪并得治之。若五人已上举得出罪之
事。则且白停。进不如四人法中说。三尼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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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尼有无。若尼来者。当自恣前语令在眼见
不闻处立。众僧自恣若至五三人。量时早晚
令尼得还者。上座敕五德且住待尼自恣。当
命之至僧中礼足已令说三事见闻疑等。如
别法明。大众良久默然。上座敕尼云。大众上
下各并默然。不云见罪者。良由尼等内无缺
犯外得清净。各精勤行道。谨慎如法自恣。至
寺当传此教告尼僧令知。馀同尼法。此谓白
日法。今时多在十四夜或十五夜自恣者。若
尼明日来时鸣钟集僧。不来者索欲。大众集
已。尼来僧中如常威仪请求三事。馀同前示。
问此非僧法。何须尽集索欲。答以尼依僧住。
溥使举罪。若一人不和则不成自恣。故律云。
若僧不满若不和合。则令问讯礼拜。不得如
广自恣法。处既有僧。通须举治无滥。故须集
之。僧祇教诫中。本无羯磨法。亦令随缘说欲
讫。然后教诫。由是僧法。理不偏别。故今僧
尼自恣同是僧法。准用不疑。五百问。夏末尼
来受岁。若二尼已上得一尼不得。以尼独行
出界犯重罪故。四明略说杂行。言略说者。若
有八难馀缘。如说戒中明者。当量僧多少难
来远近等。若僧多时热处所迮狭明相欲出
等。当令五德于三五上座边三说。已外众僧
一说便止。或一人受两人自恣者。互跪须在
中间左右取之。并须一说示令大众闻知。律
云。不得窃语自恣。今或两五德双头一时各
自恣者。此是非法。律中一时自恣闹乱。佛令
一一次第从上座自恣。十诵应从上座自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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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唱等。四分若贼等急难不可闲缓者。五德
至上座前互跪白言。今有难事不得一说。当
作羯磨各各三说。文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
僧忍听。僧今各各共三语自恣。白如是。便各
各相对人别三说。文同前法。难事转近若欲
再说一说。亦须单白。以此自恣不对五德。进
不无由。故须羯磨令众同闻。不类前略不须
白告。以亲对五德。多少量时。得自在故。四分
六种略说。第六难事惊急开直尔去。二明难
事结小界圆坐自恣。事既希少故不出之。上
来明六人僧法。具述如上。次明五人众法。恐
滥行故简异之。若界内五人者索欲不开。问
和答已便白二差。一五德竟又重差第二人。
不得牒二人一时同法。以所为人不入僧数
故。取自恣时。一五德同前坐一五德展转取
自恣。若至坐处二人共说。馀同前法。二四人
已下至对首法。当尽界集。不得受欲。四人相
对一人别说云。诸大德一心念。今日众僧自
恣。我比丘某甲清净(三说)。馀人亦如上述之。
若二人对首。唯云大德一心念。馀辞同前。若
犯波逸提已下罪者。莫问自言举来并前忏
已自恣。若犯四人已上偷兰僧法。但入偷兰
说中乃至僧残说中。以交无治罚之义。若准
用十诵。白停后当待众满如法治之。不应碍
自恣。四分说戒中。自犯罪。若告僧。恐妨说
戒。令心念发露。已后得闻戒。既俱是净行。众
法摄治功齐。准用无妨。理须牒其所犯。以众
不满未得治之。馀者清净。此中口陈。若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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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告也。若一人法者。律云。当往说戒处扫洒
敷坐。具盛水器舍罗等待客比丘。若无来者。
应至塔庙前具修威仪心生口言。今日众僧
自恣。我比丘某甲清净(三说)。若犯轻突吉
罗。心念忏已自恣。若犯故作吉罗已上。无治
罚义及以发露。则不应自恣之法。馀依前。三
大明杂相。问对僧自恣云见罪忏悔。对首心
念皆云清净者何。答僧中通有治举之义。加
法容得具足。别人虽有治举。摄治未能得尽
故。但言清净举心应僧。问自恣竟得说戒不。
答依明了论。先说戒后自恣。四分云。自恣即
是说戒。问自恣得在未受具戒人前作不。答
律中令至不见不闻处作羯磨自恣。若不肯
避去。僧自至不见闻处作之。律中若别人及
僧自恣已更有客来。若少告清净等。多更为
说。若二人作法已更有三人。僧法自恣。二人
来者还同对首。如前所明。问十五日自恣已
得出界不。答不得。破夏离衣由夜分未尽故。
受日至七月十五日满者。亦须反界。以夜不
得法。文云及七日还。问此界安居馀处自恣
得不。答僧祇不得结罪。问前安居人自恣竟
夏分得物。后安居人得不。答律令受物。馀日
应足令满。若分房舍卧具。亦听为未来故受。
问一说二说自恣无难缘成不。答不成。律中
六群比丘一说二说窃语疾疾语。不往自恣
处。往而不坐。或不说。佛并判不应。四分云年
少比丘不知自恣法者。和尚阇梨教诏。犹故
忘不忆。使受自恣者教。若复忘。应共句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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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律中阿难摄众无法。迦叶诃言年少。阿
难言。我今头白。何故名年少。答云。汝不善察
事。同年少。老年愚法岂不例之。问界中前后
安居自恣云何。答云。从安居多者自恣等。问
安居竟须离本处不。答律云。安居竟不去犯
罪。毗尼母云。比丘安居已。应移馀处。若有缘
不得去不犯。若缘无者。出界一宿还来不犯。
五分安居已不去。一宿者堕。若不作限请。若
非受请处得住。增一云。告诸比丘。恒一处止
有五非法。意乐屋舍器物。又著财产。恐人夺
之。或多集财物贪著亲亲。恒共白衣往来。反
此得五功德。迦絺那衣法(明了论翻为坚实也。能感多衣。衣无败坏。
又名难活。以贫人取活为难。舍少财入此衣功德胜。如以须弥大衣娶施也。或云坚固。或名荫覆。古翻为赏善罚恶
衣。赏前安居人。后安居不得也。亦名功德衣。以僧众同受此衣便招五利功德也)。
就中分五。一受衣时节。二衣体是非。三简人
差别。四受衣方法。五舍衣进不。并杂出诸相。
初明受衣时者。四分云。安居竟应受功德衣。
则前安居人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
舍。故文云。齐冬四月舍。如是乃至八月十五
日。日日亦得受衣。故文云。即日来不经宿者。
谓即得衣日即受。不得经宿等。故十诵云。若
月一日(犹是七月十六日也)得衣。即日受。若二日三日乃
至八月十五日亦尔。五分受有三十日。舍亦
三十日。彼但得四月利。不同四分五月利也。
毗尼母云。七月十六日应受。若事缘不及。乃
至八月十五日过。是不得。舍中亦齐五月满
已。羯磨舍。七月十六日受者。得百五十日利。
八月十五日受者。得百二十日利。中间转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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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安居日数取满也。则不得摄闰。二明衣体。
四分云。若得新衣。若檀越施衣。若粪扫衣。新
物揲作净。若已浣浣已纳作净。即日来不经
宿。不以邪命得。不以谄曲得。不以相得。不以
激发得。不舍堕。作净者。应法四周有缘。五条
作十隔。若过是条数。应自浣染舒张碾治裁
作十隔缝治。又云。不得大色染衣。听用袈裟
色(此云不正色也)。十诵若不割截。减量作不揲四角。
若故烂坏覆死人。衣到冢取来者(四分云粪扫者。则非死
人衣也)。及曾已受作迦絺那衣。并不成。若揲叶
衣得成。摩得勒伽云。死比丘受用三衣及故
衣不成。若急施衣时衣成受。僧祇未曾受用。
三衣得作。五分若浣染打缝不如法。若小。若
大。若锦绮衣。若未自恣竟受。若贪利养故舍
五事皆不成。反上成受。善见若七众衣得受。
若三衣中随受一二得。四分必须编边安纽
作钩成受。三简人差别者。先明受人。后明持
人。四分云。不在僧前受(谓与欲人)。若有难。若无
僧伽梨若僧如法受衣。而彼在界外住。并不
成。善见前安居人得受。若后安居破安居异
界僧等不得受利。若此处僧少不满五人。得
预请界外僧足数成受。其异界僧不得受利。
若住处有四比丘。一沙弥安居欲竟为沙弥
受大戒得足数成受。新受戒者亦得五利。一
比丘四沙弥又尔(以沙弥夏坐有功也)。若住处虽有五人不
解受衣。得请异界知法僧来作羯磨受衣。异
界人自不得受。十诵云。诸异界僧欲受衣不
可得者。各解本界同结受已。然后别结。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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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摈人等不成受。二明持衣人。十诵云。守衣
人具不爱等五德。谓知得受不得受。了了分
明。善见云。若多人送功德衣。应受一衣。馀同
轻物应分。重物属四方僧。若施主言持三衣
作尽与。持衣人随施主意。若羯磨迦絺那衣
与衣坏者。若衣坏者多与衣坏中老者。若老
者多与老中夏多者。不得与悭贪人。明了论
疏云。于初结安居时。欲受迦絺那衣。悉须白
僧。我欲受衣。僧观此人不。多缘事不。不好失
衣不。此人从来不贪聚财物。有慈悲心好行
惠施者。僧即许可。若不尔者。不须许之。四受
衣方法。初作衣法。后明受法。四分若得未成
衣。应众僧中羯磨差比丘令作。若得已成者。
应如法受。善见云。若衣未成。应唤一切比丘
共成。不得说道德作留难。唯除病者。不得缝
作。应却刺之。所以殷勤者。此衣诸佛所赞。昔
莲华如来一万六千比丘围绕共作故。诸部
作衣大有明法。今时有者多是已成。故略不
出。二明正受。应取横叠二尺一缀。如是五缀
置箱中在上座前。僧祇应襞叠衣置箱中众
华散上。二明和僧受衣。应鸣钟集僧即简破
夏不安居人犯僧残等。如上列人。并令别坐
一处。以不同受衣故。馀合受者共坐一处。虽
二处别坐。应同众法。即须索欲问和答云。受
迦絺那衣羯磨主座白言。大德僧听。今日众
僧受功德衣。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和合受
功德衣。白如是(如是白已与一比丘。应问言。谁能持功德衣者。答某甲能持)。应
作羯磨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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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差比丘某甲为僧持功德衣。谁诸长老忍
僧差比丘某甲为僧持功德衣者默然。谁不
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某甲为僧持功德衣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彼从座起礼僧足。在上座前互跪合
掌。当羯磨持衣与之)大德僧听。此住处僧得可分衣。现
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持此衣与比
丘某甲。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
于此住处持。白如是。大德僧听。此住处僧得
可分衣。现前僧应分。僧今持此衣与比丘某
甲。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于此
住处持。谁诸长老忍僧持此衣与比丘某甲。
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于此住
处持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与
比丘某甲受作功德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彼即应起执衣箱至上座前互跪顶
戴已授与上座。上座亦顶戴。如是三反已置
箱上座前。左手拨除华已右手执衣头置左
手中二尺许又取一叠。如是四叠并置左手
中来上座前。上座见来即互跪舒手。其人即
右手取叠头授与上座。又却行一叠付第二
上座。如是却行尽第四上座。彼付衣已还至
第二上座下间。手执衣口云。此衣众僧当受
作功德衣。此衣众僧今受作功德衣。此衣众
僧已受作功德衣(三说)。彼诸比丘应作是言。其
受者已善受。此中所有功德名称属我。如是
各各说已。答言尔。即应起至第四上座前右
手执衣置左手中。如是四摄取已至第五上
座前。还如第一上座法。如是乃至下座已。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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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衣竟。五明舍衣杂相。四分中听齐冬四
月竟应出。有二种舍。一持功德衣比丘出界
宿。二众僧和合出。又广明要心失舍法。今明
和合出者。律云。僧集。和合未受戒者出不来
者。说欲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答云。出功德衣
羯磨。太德僧听。今日众僧出功德衣。若僧时
到僧忍听。僧今和合出功德衣。白如是。僧祇
有多种舍法。至腊月十五日不舍者。至十六
日自然而舍。馀部八种十种。各随违本心皆
成舍也。次明五利通塞者。律中受此衣故畜
长财离衣宿背请别众食。食前食后至他家
等。各如随相所明。其畜长衣始从七月十六
日后受。得至十二月十五日一时说净。馀有
时非时相摄。亦如随相说。思益经云。菩萨有
四法。无所恐畏。威仪不转。一失利。二恶名。
三毁辱。四苦恼。得利心不高。失利心不下。八
法中其心平等。为决定说罪福业不失。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四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