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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a 页
No. 1804 [cf. Nos. 1428, 1805]
*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京兆崇义寺沙门释道宣撰述
夫戒德难思。冠超众象。为五乘之轨导寔三
宝之舟航。依教建修定慧之功莫等。住持佛
法群籍于兹息唱。自大师在世偏弘斯典。爰
及四依遗风无替。逮于像季时转浇讹。争锋
唇舌之间。鼓论不形之事。所以震岭传教九
代闻之拔萃出类智术而已。欲明扬显行仪
匡摄像教。垂彝范训末学。纽既绝之玄纲树
已颠之大表者。可得详而评之。岂非凭虚易
以形声。轨事难为露洁者矣。然则前修托于
律藏指事披文而用之。则在文信于实录。而
寄缘良有繁滥。加以学非精博。臆说尤多取
类寡于讨论。生常异计斯集。致令辨析衅戾
轻重倍分。众网维持同异区别。自非统教意
之废兴。考诸说之虚实者。孰能辟重疑遣通
累。括部执诠行相者与。常恨前代诸师所流
遗记止论文疏废立问答要抄。至于显行世
事方轨来蒙者。百无一本。时有锐怀行事而
文在义集。或复多列游辞而逗机未足。或单
题羯磨成相莫宣。依文用之不辨前事。并言
章碎乱未可披捡。所以寻求者非积学不知。
领会者非精鍊莫悉。余因听采之暇顾眄群
篇。通非属意。俱怀优劣。斐然作命直笔具舒。
包异部诚文括众经随说。及西土贤圣所遗
此方先德文纪。搜驳同异并皆穷覈。长见必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b 页 T40-0001.png
录以辅博知。滥述必剪用成通意。或繁文以
显事用。或略指以类相从。或文断而以义连。
或徵辞而假来问。如是始终交映隐显互出。
并见行羯磨。诸务是非。导俗正仪。出家杂法。
并皆揽为此宗之一见。用济新学之费功焉。
然同我则击其大节。异说则斥其文繁。文繁
谁所乐之。良由事不获已。何者。若略减取其
梗概。用事恒有不足。必横评不急之言。于钞
便成所讳。今图度取中务兼省约。救急备卒。
勒成三卷。若思不赡于时事。固有阙于行诠。
则略标旨趣以广于后。然一部之文义张三
位。上卷则摄于众务成用有仪。中卷则遵于
戒体持犯立忏。下卷则随机要行托事而起。
并如文具委。想无紊乱。但境事寔繁良难科
拟。今取物类相从者以标名首。至于统其大
纲。恐条流未委。更以十门例括方镜晓远诠。
标宗显德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数众相篇第三(别众法附)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结界方法篇第六
僧网大纲篇第七
受戒缘集篇第八(舍戒六念法附)
师资相摄篇第九
说戒正仪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受日法附)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
篇聚名报篇第十三
显事用。或略指以类相从。或文断而以义连。
或徵辞而假来问。如是始终交映隐显互出。
并见行羯磨。诸务是非。导俗正仪。出家杂法。
并皆揽为此宗之一见。用济新学之费功焉。
然同我则击其大节。异说则斥其文繁。文繁
谁所乐之。良由事不获已。何者。若略减取其
梗概。用事恒有不足。必横评不急之言。于钞
便成所讳。今图度取中务兼省约。救急备卒。
勒成三卷。若思不赡于时事。固有阙于行诠。
则略标旨趣以广于后。然一部之文义张三
位。上卷则摄于众务成用有仪。中卷则遵于
戒体持犯立忏。下卷则随机要行托事而起。
并如文具委。想无紊乱。但境事寔繁良难科
拟。今取物类相从者以标名首。至于统其大
纲。恐条流未委。更以十门例括方镜晓远诠。
标宗显德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数众相篇第三(别众法附)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结界方法篇第六
僧网大纲篇第七
受戒缘集篇第八(舍戒六念法附)
师资相摄篇第九
说戒正仪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受日法附)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
篇聚名报篇第十三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c 页 T40-0001.png
随戒释相篇第十四
持犯方轨篇第十五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二衣总别篇第十七
四药受净篇第十八
钵器制听篇第十九(房舍五行调度众具法附)
对施兴治篇第二十
头陀行仪篇第二十一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造立像寺法附)
计请设则篇第二十三
导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四仪法附)
瞻病送终篇第二十六
诸杂要行篇第二十七(谓出世正业比丘所依法)
沙弥别法篇第二十八
尼众别行篇第二十九
诸部别行篇第三十
第一序教兴意。夫至人兴世益物。有方随机
设教。理无虚授。论云。依大慈门说于毗尼。故
律云。世尊慈念故而为说法。二为对外道无
法自居显佛法人尊道高。故制斯戒。观下律
中。凡所制者并怀异术。故文云。若不撰结则
令外道以致馀言。三为对异宗故来。宗则有
其多别。且如萨婆多部。戒本繁略指体未圆。
接俗楷定于时数。御法例通于无准。今昙无
德部人法有序轨用多方。提诱唯存生善。立
教意居显约。上则通明教兴。今据当宗以辨。
夫教不孤起必因人。人既不同教亦非一。故
摄诱弘济轨用实多。贵在得其本诠。诚难覈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2a 页 T40-0002.png
其条绪。所以约开制验。旨在为人显持犯。谅
意存无过。今束一律藏以五例分之。则教兴
之意可见也。一以遮性往分性恶。则通于化
制。遮戒因过便起。然则性戒文缓而义急谓
随诸重戒并有开文。文虽是开。开实结犯。纵
成持也。持之寔难。如淫则三时无乐。毁訾则
始终慈救。既是根本贪瞋。何能禁心无逸。故
知义存急护也。遮戒一往制止有益便开。开
之过兴还复令制。岂非为存化俗恐坠枉坑。
大慈设教意唯捡失。故毗尼母论具立缓急二
仪令寻之以通望也。二以开制往徵。教则通
于二世。故下文云。以世尊是一切智人故。制
已更开开已还制。此通未来教也。如五分。虽
我所制。于馀方不为清净者则不应用。虽非
我所制。于馀方必应行者不得不行。此如来
在世教也。然二教相融互兼彼此。三以报有
强弱。教亦重听。就制则深防限分。约行则山
世不同。四以机悟为先。教门轻重致隔。五部
异执岂不然耶。五以事法相对。法唯楷式乖
旨则事不成。事通情性故随境制其得失。或
托三性之缘或随世讥而起。且略引诸条薄知
方诣。总撮包举者。莫非拯接凡庸心怀泥曰
而兴教矣。故文云。世尊何故制增戒学。为调
三毒故。云何为学。为求四果故。下诸门中所
述制意止随前事。令后进者寻条知本焉。
第二制教轻重意。轻重两意裁断寔难。何者。
原彼能施之教。教主穷机之人。又推此所为
之人。人唯应药之器。所以药病相扣。利润无
方。岂可以情断宁复言论测也。虽然重覈其
意存无过。今束一律藏以五例分之。则教兴
之意可见也。一以遮性往分性恶。则通于化
制。遮戒因过便起。然则性戒文缓而义急谓
随诸重戒并有开文。文虽是开。开实结犯。纵
成持也。持之寔难。如淫则三时无乐。毁訾则
始终慈救。既是根本贪瞋。何能禁心无逸。故
知义存急护也。遮戒一往制止有益便开。开
之过兴还复令制。岂非为存化俗恐坠枉坑。
大慈设教意唯捡失。故毗尼母论具立缓急二
仪令寻之以通望也。二以开制往徵。教则通
于二世。故下文云。以世尊是一切智人故。制
已更开开已还制。此通未来教也。如五分。虽
我所制。于馀方不为清净者则不应用。虽非
我所制。于馀方必应行者不得不行。此如来
在世教也。然二教相融互兼彼此。三以报有
强弱。教亦重听。就制则深防限分。约行则山
世不同。四以机悟为先。教门轻重致隔。五部
异执岂不然耶。五以事法相对。法唯楷式乖
旨则事不成。事通情性故随境制其得失。或
托三性之缘或随世讥而起。且略引诸条薄知
方诣。总撮包举者。莫非拯接凡庸心怀泥曰
而兴教矣。故文云。世尊何故制增戒学。为调
三毒故。云何为学。为求四果故。下诸门中所
述制意止随前事。令后进者寻条知本焉。
第二制教轻重意。轻重两意裁断寔难。何者。
原彼能施之教。教主穷机之人。又推此所为
之人。人唯应药之器。所以药病相扣。利润无
方。岂可以情断宁复言论测也。虽然重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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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标。实被于来裔。在文自显。何假證成。今
序斯大略所谓有七。一兴厌渐顿。二结正业
科。三报果不同。四摄趣优劣。五起情虚实。
六开制互立。七约行彰异。如谊静二仪也。凡
此诸例并制教之本怀据断之宗体。
第三对事约教判处意。自佛法东流几六百
载。诸师穿凿判割是非竞封同异不可称说。
良由寻讨者不识宗旨。行事者昏于本趣。故
须学师必约经远。执教必佩真文。何事被于
毁讥。岂复沦乎蚩责。今判其持犯。还约其受
体。体既四分而受。岂得异部明随。犹恐不晓
大纲。更示其分齐。谓辄将己所学者判他持
犯。脱罹愆失。其唯不学愚痴。今通立定格共
成较准。一披条领释然大观。
第四用诸部文意。统明律藏。本实一文。但
为机悟不同致令诸计岳立。所以随其乐欲
成立己宗。竞采大众之文用集一家之典。
故有轻重异势。持犯分涂。有无递出。废兴
互显。今立四分为本。若行事之时必须用
诸部者不可不用。故善见云。毗尼有四法。
诸大德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一本者。谓一
切律藏。二随本三法师语者。谓佛先说本。
五百罗汉广分别流通。即论主也。四意用。
谓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广说也。先观根
本。次及句义。后观法师语。与文句等者
用。不等者莫取(第六卷中广明律师法)。正文如此。然行
藏之务实难。取舍之义非易。且述其大诠以
程无惑。谓此宗中文义俱圆约事无缺者当
部自足。何假外求。馀有律文不了。事在。废前
序斯大略所谓有七。一兴厌渐顿。二结正业
科。三报果不同。四摄趣优劣。五起情虚实。
六开制互立。七约行彰异。如谊静二仪也。凡
此诸例并制教之本怀据断之宗体。
第三对事约教判处意。自佛法东流几六百
载。诸师穿凿判割是非竞封同异不可称说。
良由寻讨者不识宗旨。行事者昏于本趣。故
须学师必约经远。执教必佩真文。何事被于
毁讥。岂复沦乎蚩责。今判其持犯。还约其受
体。体既四分而受。岂得异部明随。犹恐不晓
大纲。更示其分齐。谓辄将己所学者判他持
犯。脱罹愆失。其唯不学愚痴。今通立定格共
成较准。一披条领释然大观。
第四用诸部文意。统明律藏。本实一文。但
为机悟不同致令诸计岳立。所以随其乐欲
成立己宗。竞采大众之文用集一家之典。
故有轻重异势。持犯分涂。有无递出。废兴
互显。今立四分为本。若行事之时必须用
诸部者不可不用。故善见云。毗尼有四法。
诸大德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一本者。谓一
切律藏。二随本三法师语者。谓佛先说本。
五百罗汉广分别流通。即论主也。四意用。
谓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广说也。先观根
本。次及句义。后观法师语。与文句等者
用。不等者莫取(第六卷中广明律师法)。正文如此。然行
藏之务实难。取舍之义非易。且述其大诠以
程无惑。谓此宗中文义俱圆约事无缺者当
部自足。何假外求。馀有律文不了。事在。废前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2c 页 T40-0002.png
有义无文无文有事。如斯众例并取外宗成
此一部。又所引部类必取义势相关者可用
證成。必缓急重轻是非条别者准论不取。故
文列四说令勘得失。十诵墨印义亦同之。若
此以明则心境相照。动合规猷。繁略取中理
何晦没。若不镜览诸部偏执一隅。涉事事则
不周。挍文文无可据。遂师心臆见各竞是非。
互指为迷诚由无教。若四分判文有限。则事
不可通行。还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事。或
二律之内文义双明。则无由取舍。便俱出正
法。随意采用。然行用正教亲自披阅。恐传闻
滥真故也。又世中持律略有六焉。一唯执四
分一部不用外宗(如持衣说药之例文无止但手持而已)。二当部缺文
取外引用(即用十诵持衣加药之类)。三当宗有义文非明了(谓狂
颠足数睡聋之类)。四此部文义具明而是异宗所废(如舍净地
直言说戒之类)。五兼取五藏通会律宗(如长含中不冷更试外道)。六终
穷所归大乘至极(如楞伽涅槃僧坊无烟禁断酒肉五辛八不净财之类)。此等
六师各执正言无非圣旨。但由通局两见故
有用解参差。此钞所宗意存第三第六。馀亦
参取得失随机。知时故也。
第五文义决通意。夫理本绝名。故立名标其
宗极。名随事显。故对事而备斯文。然考斯律
藏言事并周。但为年代渺邈声彩靡追。法为
时移事多残缺。加以五师捃拾情见不同。重
由翻译失旨妄生构立。又为抄写错漏相承
传滥。所以至于寻究纷虑良多。今总会之以
通其大见。若文义俱阙。则可举一以例诸。或
就理有而成前事。或在文虽具而于义有阙。
便以义定之。故论言。以理为正故也。或义虽
此一部。又所引部类必取义势相关者可用
證成。必缓急重轻是非条别者准论不取。故
文列四说令勘得失。十诵墨印义亦同之。若
此以明则心境相照。动合规猷。繁略取中理
何晦没。若不镜览诸部偏执一隅。涉事事则
不周。挍文文无可据。遂师心臆见各竞是非。
互指为迷诚由无教。若四分判文有限。则事
不可通行。还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事。或
二律之内文义双明。则无由取舍。便俱出正
法。随意采用。然行用正教亲自披阅。恐传闻
滥真故也。又世中持律略有六焉。一唯执四
分一部不用外宗(如持衣说药之例文无止但手持而已)。二当部缺文
取外引用(即用十诵持衣加药之类)。三当宗有义文非明了(谓狂
颠足数睡聋之类)。四此部文义具明而是异宗所废(如舍净地
直言说戒之类)。五兼取五藏通会律宗(如长含中不冷更试外道)。六终
穷所归大乘至极(如楞伽涅槃僧坊无烟禁断酒肉五辛八不净财之类)。此等
六师各执正言无非圣旨。但由通局两见故
有用解参差。此钞所宗意存第三第六。馀亦
参取得失随机。知时故也。
第五文义决通意。夫理本绝名。故立名标其
宗极。名随事显。故对事而备斯文。然考斯律
藏言事并周。但为年代渺邈声彩靡追。法为
时移事多残缺。加以五师捃拾情见不同。重
由翻译失旨妄生构立。又为抄写错漏相承
传滥。所以至于寻究纷虑良多。今总会之以
通其大见。若文义俱阙。则可举一以例诸。或
就理有而成前事。或在文虽具而于义有阙。
便以义定之。故论言。以理为正故也。或义虽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3a 页 T40-0003.png
必立当部无文。则统关诸部以息馀谤。然文
义决通诚难废立。自非深明律相善达开遮。
不然便有累于自心固无益于他境。故律云。
文义俱同。文同义异。文异义同。文义俱异。具
舒进止不劳叙释。然决判是非者。必总通律
藏之旨。并识随经之文。如上六师所明。乃可
究斯教迹。故十诵云。比丘有三事决定知毗
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应思惟观察二
部戒律并及义解毗尼增一开遮轻重。如五
大色是不净遮。非色净不遮。如是等筹量本
末已用也。明了论亦云。比丘能知五相名解
毗尼。不看他面。文略同上。广如彼说。
第六教所诠意。诠教之文文虽浩博。撮其大
趣止明持犯。然持犯之境境通内外。内谓行
心之结业。外谓情事之顺违。但令教行相循
始终无犯则为持也。若生来不学于法无闻。
修造善恶义兼福罚。今欲科罪。但使与教相
应。不问事情虚实。并名犯也。此通名持犯也。
若结篇正罪穷诸治罚。必令束其方便揽成
业果。使量据覈其实情。轻重得于理教。则断
割皎然。更何芜滥。此别名持犯也。
第七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显理之教乃有
多途。而可以情求大分为二。一谓化教。此则
通于道俗。但汎明因果识达邪正。科其行业
沈密而难知。显其来报明了而易述。二谓行
教。唯局于内众定其取舍立其网致。显于持
犯决于疑滞。指事曲宣文无重览之义。结罪
明断事有再科之愆。然则二教循环非无相
滥。举宗以判理自彰矣。谓内心违顺托理为
义决通诚难废立。自非深明律相善达开遮。
不然便有累于自心固无益于他境。故律云。
文义俱同。文同义异。文异义同。文义俱异。具
舒进止不劳叙释。然决判是非者。必总通律
藏之旨。并识随经之文。如上六师所明。乃可
究斯教迹。故十诵云。比丘有三事决定知毗
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应思惟观察二
部戒律并及义解毗尼增一开遮轻重。如五
大色是不净遮。非色净不遮。如是等筹量本
末已用也。明了论亦云。比丘能知五相名解
毗尼。不看他面。文略同上。广如彼说。
第六教所诠意。诠教之文文虽浩博。撮其大
趣止明持犯。然持犯之境境通内外。内谓行
心之结业。外谓情事之顺违。但令教行相循
始终无犯则为持也。若生来不学于法无闻。
修造善恶义兼福罚。今欲科罪。但使与教相
应。不问事情虚实。并名犯也。此通名持犯也。
若结篇正罪穷诸治罚。必令束其方便揽成
业果。使量据覈其实情。轻重得于理教。则断
割皎然。更何芜滥。此别名持犯也。
第七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显理之教乃有
多途。而可以情求大分为二。一谓化教。此则
通于道俗。但汎明因果识达邪正。科其行业
沈密而难知。显其来报明了而易述。二谓行
教。唯局于内众定其取舍立其网致。显于持
犯决于疑滞。指事曲宣文无重览之义。结罪
明断事有再科之愆。然则二教循环非无相
滥。举宗以判理自彰矣。谓内心违顺托理为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3b 页 T40-0003.png
宗则准化教。外用施为必护身口便依行教。
然犯化教者但受业道一报。违行教者重增
圣制之罪。故经云。受戒者罪重不受者罪轻。
文广自明所以更分者。恐迷二教之宗体妄
述业行之是非。故立一门永用蠲别。
第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然二部同戒同
制则事法相同。行用仪式类准僧法。具在诸
门。随事详用。若辨成犯相者戒本自分。隐而
难知者具在随相。馀有约位之戒。谓轻重不
同有无互缺犯同缘异。而是当世盛行种相
难知者。及别行众行等法方列尼别行法中。
此但分其宗类。犹未显其来诠。诸有不同之
意具在大疏。
第九下三众随行异同意。二众沙弥若约戒
体同大僧无作。捡其本数唯显于十。就馀随
行。类等尘沙。结罪居第五篇。就位。在诸戒
末。自外行法不同取舍有异者。各就别篇具
明。式叉摩那六法是其学宗。戒体更不重发。
自馀随行对治同诸三众学之。必有不同具
如尼别法所显。
第十明钞者。引用正文去滥传真科酌意。初
明引用正经。次明世中伪说。后明钞兴本意。
初言正本者。僧祇律(是根本部馀是五部)。昙无德部(四分律也
钞者所宗)。萨婆多部(十诵律也)。弥沙塞部(五分律也)。迦叶遗部(解脱律此
有戒本)。婆粗富罗部(律本未至。此依大集别)。毗尼母论。善见
论。摩得勒伽论。萨婆多论(并传)。毗奈耶律。明了
论(释正量部。并真谛三藏疏)。五百问法出要律仪(梁武帝准律集)。
自馀众部文广不列。并大小乘经及以二论
与律相应者名随经律。并具入正录。如费长
然犯化教者但受业道一报。违行教者重增
圣制之罪。故经云。受戒者罪重不受者罪轻。
文广自明所以更分者。恐迷二教之宗体妄
述业行之是非。故立一门永用蠲别。
第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然二部同戒同
制则事法相同。行用仪式类准僧法。具在诸
门。随事详用。若辨成犯相者戒本自分。隐而
难知者具在随相。馀有约位之戒。谓轻重不
同有无互缺犯同缘异。而是当世盛行种相
难知者。及别行众行等法方列尼别行法中。
此但分其宗类。犹未显其来诠。诸有不同之
意具在大疏。
第九下三众随行异同意。二众沙弥若约戒
体同大僧无作。捡其本数唯显于十。就馀随
行。类等尘沙。结罪居第五篇。就位。在诸戒
末。自外行法不同取舍有异者。各就别篇具
明。式叉摩那六法是其学宗。戒体更不重发。
自馀随行对治同诸三众学之。必有不同具
如尼别法所显。
第十明钞者。引用正文去滥传真科酌意。初
明引用正经。次明世中伪说。后明钞兴本意。
初言正本者。僧祇律(是根本部馀是五部)。昙无德部(四分律也
钞者所宗)。萨婆多部(十诵律也)。弥沙塞部(五分律也)。迦叶遗部(解脱律此
有戒本)。婆粗富罗部(律本未至。此依大集别)。毗尼母论。善见
论。摩得勒伽论。萨婆多论(并传)。毗奈耶律。明了
论(释正量部。并真谛三藏疏)。五百问法出要律仪(梁武帝准律集)。
自馀众部文广不列。并大小乘经及以二论
与律相应者名随经律。并具入正录。如费长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3c 页 T40-0003.png
房开皇三宝录十五卷中。次明诸师异执。法
聪律师。覆律师(出疏六卷)。光律师(两度出疏)。理.隐.乐三师
(各出抄)。遵统师(疏八卷)。渊律师(有疏)。云.晖.愿三师(各自出抄疏)。
洪胜二师(有抄)。首律师(有疏二十卷)。砺律师(有疏十卷)。基律师
(有疏)。已外昙瑗僧祐灵裕诸师已下及江表。关
内河南。蜀部诸馀流传者。并具披括一如义
钞。次明世中伪经。诸佛下生经。六帙净行优
婆塞经十卷。独觉论。金棺经。救疾经。罪福决
疑经。毗尼决正论。优波离论。普决论。阿难请
戒律论。迦叶问论。大威仪请问论。五辛经。宝
鬘论。唯识普决论。初教经。罪报经。日轮供养
经。乳光经。应供行经。福田报应经。宝印经。
沙弥论。文殊请问要行论。提谓经。如是等人
造经论总有五百四十馀卷。代代渐出。文义
浅局多附世情。隋朝久已焚除。愚丛犹自滥
用。且述与律相应者。如前所列。馀文存略。后
明钞兴本意。夫钞者固令撮略正文包括诸
意也。余智同萤曜。量实疏庸。何敢轻侮猷
言。动成戏论。虽然学有所承。承必知本。每所
引用先加覆捡。于一事之下废立意多。诸师
所存情见繁广。今并删略止存文證。及教通
馀论理相难知。自非通解。焉能究尽。具如集
义钞所显。而抄略證文多不具委。但取文义
堪来入宗者。自外不尽之文。必欲寻讨知其
始末。则非钞者之意。故文云。诸比丘欲不具
说文句。佛言听之。毗尼毋论云。佛令引要言
妙辞直显其义。庶令临机有用无待访于他
人。即事即行。岂复疑于罪福。犹恐后代加诸
不急之务增益其中。使真宗芜秽行者致迷
聪律师。覆律师(出疏六卷)。光律师(两度出疏)。理.隐.乐三师
(各出抄)。遵统师(疏八卷)。渊律师(有疏)。云.晖.愿三师(各自出抄疏)。
洪胜二师(有抄)。首律师(有疏二十卷)。砺律师(有疏十卷)。基律师
(有疏)。已外昙瑗僧祐灵裕诸师已下及江表。关
内河南。蜀部诸馀流传者。并具披括一如义
钞。次明世中伪经。诸佛下生经。六帙净行优
婆塞经十卷。独觉论。金棺经。救疾经。罪福决
疑经。毗尼决正论。优波离论。普决论。阿难请
戒律论。迦叶问论。大威仪请问论。五辛经。宝
鬘论。唯识普决论。初教经。罪报经。日轮供养
经。乳光经。应供行经。福田报应经。宝印经。
沙弥论。文殊请问要行论。提谓经。如是等人
造经论总有五百四十馀卷。代代渐出。文义
浅局多附世情。隋朝久已焚除。愚丛犹自滥
用。且述与律相应者。如前所列。馀文存略。后
明钞兴本意。夫钞者固令撮略正文包括诸
意也。余智同萤曜。量实疏庸。何敢轻侮猷
言。动成戏论。虽然学有所承。承必知本。每所
引用先加覆捡。于一事之下废立意多。诸师
所存情见繁广。今并删略止存文證。及教通
馀论理相难知。自非通解。焉能究尽。具如集
义钞所显。而抄略證文多不具委。但取文义
堪来入宗者。自外不尽之文。必欲寻讨知其
始末。则非钞者之意。故文云。诸比丘欲不具
说文句。佛言听之。毗尼毋论云。佛令引要言
妙辞直显其义。庶令临机有用无待访于他
人。即事即行。岂复疑于罪福。犹恐后代加诸
不急之务增益其中。使真宗芜秽行者致迷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4a 页 T40-0004.png
鸟鼠之喻复存于兹日矣。此之十条并总束
诸门例科分析。若揽收不尽自下别论。夫宅
身佛海餐味法流。形厕僧伍行唯三位。若遵
仰正戒识达持犯。则中卷之中体相具矣。自
行既成外德彰用。则上卷之中纲领存矣。自
他两德成相多途。则下卷之中毛目显矣。此
三明行无行不收。三卷摄文无文不委。然则
事类相投更难量拟。若长途散释则寡于讨
论。必随相曲分便过在繁碎。今随宜约略通
结指归。使举领提网毛目自整。载舒载览随
事随依。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
标宗显德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数众相篇第三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结界方法篇第六
僧网大纲篇第七
受戒缘集篇篇第八
师资相摄篇第九
说戒正仪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 标宗显德篇第一(初出宗体。后引文成德)
夫律海冲深津通万象。虽包含无外而不宿
诸门例科分析。若揽收不尽自下别论。夫宅
身佛海餐味法流。形厕僧伍行唯三位。若遵
仰正戒识达持犯。则中卷之中体相具矣。自
行既成外德彰用。则上卷之中纲领存矣。自
他两德成相多途。则下卷之中毛目显矣。此
三明行无行不收。三卷摄文无文不委。然则
事类相投更难量拟。若长途散释则寡于讨
论。必随相曲分便过在繁碎。今随宜约略通
结指归。使举领提网毛目自整。载舒载览随
事随依。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
标宗显德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数众相篇第三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结界方法篇第六
僧网大纲篇第七
受戒缘集篇篇第八
师资相摄篇第九
说戒正仪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 标宗显德篇第一(初出宗体。后引文成德)
夫律海冲深津通万象。虽包含无外而不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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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户。腾岳波云而潮不过限。故凡厕豫玄门
者。克须清禁无容于非。沐心道水者慕存出
要无染于世。故能德益于时迹超尘网。良由
非法无以光其仪。非道无以显其德。而浇末
浅识庸见之流。虽名参缁服。学非经远。行不
依律。何善之有。情既疏野。宁究真要。封怀
守株志绝通望。局之心首而言无诣。意虽论
道。不异于俗。与世同流事乖真趣。研习积年
犹迷闇托。况谈世论。孰能体之。是以容致滥
委以乱法司。肆意纵夺专行暴剋。尚非俗节
所许。何有道仪得存。致令新学困于磐石。律
要绝于羁䩛。于时正法玄纲宁不覆坠耶。故
知兴替在人也。深崇护法者。复何患佛日不
再曜。法轮不再转乎。今略指宗体行相。令后
进者兴建有托。夫戒者以随器为功。行者以
领纳为趣。而能善净身心称缘而受者。方克
相应之道。若情无远趣差之毫微者。则徒染
法流。将何以为道之净器。为世良田义复安
在。是以凡欲清身行。徒远希圆果者。无宜妄
造。必须专志摄虑令契入无滞。故经云。虽无
形色而可护持。斯文明矣。何者。但戒相多途
非唯一轶。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
有无量。且据枢要略标四种。一者戒法。二者
戒体。三者戒行。四者戒相。言戒法者。语法而
谈不局凡圣。直明此法必能轨成出离之道。
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虽复凡圣通有此法。今
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为圣法。但令反彼生
死仰厕僧徒。建志要期高栖累外者。必豫长
养此心使随人成就。乃可秉圣法。在怀习圣
者。克须清禁无容于非。沐心道水者慕存出
要无染于世。故能德益于时迹超尘网。良由
非法无以光其仪。非道无以显其德。而浇末
浅识庸见之流。虽名参缁服。学非经远。行不
依律。何善之有。情既疏野。宁究真要。封怀
守株志绝通望。局之心首而言无诣。意虽论
道。不异于俗。与世同流事乖真趣。研习积年
犹迷闇托。况谈世论。孰能体之。是以容致滥
委以乱法司。肆意纵夺专行暴剋。尚非俗节
所许。何有道仪得存。致令新学困于磐石。律
要绝于羁䩛。于时正法玄纲宁不覆坠耶。故
知兴替在人也。深崇护法者。复何患佛日不
再曜。法轮不再转乎。今略指宗体行相。令后
进者兴建有托。夫戒者以随器为功。行者以
领纳为趣。而能善净身心称缘而受者。方克
相应之道。若情无远趣差之毫微者。则徒染
法流。将何以为道之净器。为世良田义复安
在。是以凡欲清身行。徒远希圆果者。无宜妄
造。必须专志摄虑令契入无滞。故经云。虽无
形色而可护持。斯文明矣。何者。但戒相多途
非唯一轶。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
有无量。且据枢要略标四种。一者戒法。二者
戒体。三者戒行。四者戒相。言戒法者。语法而
谈不局凡圣。直明此法必能轨成出离之道。
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虽复凡圣通有此法。今
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为圣法。但令反彼生
死仰厕僧徒。建志要期高栖累外者。必豫长
养此心使随人成就。乃可秉圣法。在怀习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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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居体。故得名为随法之行也。二明戒体者。
若依通论。明其所发之业体。今就正显直陈
能领之心相。谓法界尘沙二谛等法以己要
期施造方便。善净心器必不为恶。测思明慧
冥会前法。以此要期之心与彼妙法相应。于
彼法上有缘起之义。领纳在心名为戒体。三
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须广修
方便。捡察身口威仪之行。克志专崇高慕前
圣。持心后起义顺于前名为戒行。故经云。虽
非触对。善修方便可得清净。文成验矣。四明
戒相者。威仪行成随所施造动则称法。美德
光显。故名戒相。此之四条并出道者之本依。
成果者之宗极。故标于钞表令寄心有在。知
自身心怀佩圣法。下为六道福田。上则三乘
因种。自馀绍隆佛种兴建法幢功德不可思
议。岂唯言论能尽。直引圣说成證。令持法高
士详而镜诸。就中分二。初明顺戒则三宝住
持辨比丘事。二明违戒便覆灭正法翻种苦
业。但诸经论叹戒文多。随部具舒。相亦难尽。
今通括一化所说正文且引数条。馀便存略。
初中分二。前约化教。后就制门。初又分四。一
就小乘经者。如般泥洹经明。佛垂灭度。世间
无师。阿难启请。佛言。比丘若能奉戒者是汝
大师。若我在世无异此也。遗教等经并同斯
示。然发趣万行戒为宗主。故经云。若欲生天
等。必须护戒足。又如大地能生成万物。故经
云。若无净戒诸善功德不生。又云。依因此戒
得有定慧。又经云。戒者行根住持。即喻如地
能生成住持也。二小乘论如成实云。道品楼
若依通论。明其所发之业体。今就正显直陈
能领之心相。谓法界尘沙二谛等法以己要
期施造方便。善净心器必不为恶。测思明慧
冥会前法。以此要期之心与彼妙法相应。于
彼法上有缘起之义。领纳在心名为戒体。三
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须广修
方便。捡察身口威仪之行。克志专崇高慕前
圣。持心后起义顺于前名为戒行。故经云。虽
非触对。善修方便可得清净。文成验矣。四明
戒相者。威仪行成随所施造动则称法。美德
光显。故名戒相。此之四条并出道者之本依。
成果者之宗极。故标于钞表令寄心有在。知
自身心怀佩圣法。下为六道福田。上则三乘
因种。自馀绍隆佛种兴建法幢功德不可思
议。岂唯言论能尽。直引圣说成證。令持法高
士详而镜诸。就中分二。初明顺戒则三宝住
持辨比丘事。二明违戒便覆灭正法翻种苦
业。但诸经论叹戒文多。随部具舒。相亦难尽。
今通括一化所说正文且引数条。馀便存略。
初中分二。前约化教。后就制门。初又分四。一
就小乘经者。如般泥洹经明。佛垂灭度。世间
无师。阿难启请。佛言。比丘若能奉戒者是汝
大师。若我在世无异此也。遗教等经并同斯
示。然发趣万行戒为宗主。故经云。若欲生天
等。必须护戒足。又如大地能生成万物。故经
云。若无净戒诸善功德不生。又云。依因此戒
得有定慧。又经云。戒者行根住持。即喻如地
能生成住持也。二小乘论如成实云。道品楼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5a 页 T40-0005.png
观以戒为柱。禅定心城以戒为郭。入善人众
要佩戒印。是故特须尊重于戒。解脱道论戒
品中具多赞美。文繁不出须者看之。戒则不
羸毗婆沙云。具戒足者。戒言尸罗。亦言行也。
亦云守信。亦名为器。尸罗言冷。无破戒热及
三恶道热故。亦名善梦。持者常得善梦故。亦
名为习。由善习戒法故。亦名为定。若住戒者
心易得定故。亦名为池。群圣所浴故。亦名缨
络。老少中年服常好故。亦名如镜。由戒净故
无我像现故。又名威势。如来在世有威力者
是尸罗之力故。馀如驱龙事。五百罗汉不能
逐之。有一罗汉。但以护戒力故便即驱出。以
轻重等持也。又戒名为头。能见苦谛诸色。乃
至知色阴等法故。能善护故言守信也。能至
涅槃城故言行也。功德所依名器也。尊者瞿
沙说曰。不破义是尸罗义。如人不破足能有
所至。行者不破尸罗故能至涅槃。三大乘经
者。华严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行六和敬善
御大众。心无忧悔。去来今佛所说正法不违
其教。能令三宝不断法得久住。大集云。十方
世界菩萨请佛。为五滓众生制于禁戒。如馀
佛土为法久住故。佛后许之便制禁戒。萨遮
尼犍云。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癞野千身。何
况当得功德之身。月灯三昧云。虽有色族及
多闻。若无戒智。犹禽兽。虽处卑下少闻见。能
净持戒名胜士。涅槃云。欲见佛性證大涅槃。
必须深心修持净戒。若持是经而毁净戒。是
魔眷属。非我弟子。我亦不听受持是经。华严
偈言。戒是无上菩提本。应当具足持净戒。若
要佩戒印。是故特须尊重于戒。解脱道论戒
品中具多赞美。文繁不出须者看之。戒则不
羸毗婆沙云。具戒足者。戒言尸罗。亦言行也。
亦云守信。亦名为器。尸罗言冷。无破戒热及
三恶道热故。亦名善梦。持者常得善梦故。亦
名为习。由善习戒法故。亦名为定。若住戒者
心易得定故。亦名为池。群圣所浴故。亦名缨
络。老少中年服常好故。亦名如镜。由戒净故
无我像现故。又名威势。如来在世有威力者
是尸罗之力故。馀如驱龙事。五百罗汉不能
逐之。有一罗汉。但以护戒力故便即驱出。以
轻重等持也。又戒名为头。能见苦谛诸色。乃
至知色阴等法故。能善护故言守信也。能至
涅槃城故言行也。功德所依名器也。尊者瞿
沙说曰。不破义是尸罗义。如人不破足能有
所至。行者不破尸罗故能至涅槃。三大乘经
者。华严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行六和敬善
御大众。心无忧悔。去来今佛所说正法不违
其教。能令三宝不断法得久住。大集云。十方
世界菩萨请佛。为五滓众生制于禁戒。如馀
佛土为法久住故。佛后许之便制禁戒。萨遮
尼犍云。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癞野千身。何
况当得功德之身。月灯三昧云。虽有色族及
多闻。若无戒智。犹禽兽。虽处卑下少闻见。能
净持戒名胜士。涅槃云。欲见佛性證大涅槃。
必须深心修持净戒。若持是经而毁净戒。是
魔眷属。非我弟子。我亦不听受持是经。华严
偈言。戒是无上菩提本。应当具足持净戒。若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5b 页 T40-0005.png
能坚持于禁戒。则是如来所赞叹。故重引之
令诵心首。四大乘论者。智论云。若求大利。当
坚持戒。一切诸德之根出家之要。如情重宝
如护身命。以是戒为一切善法住处。又如无
足欲行。无翅欲飞。无船欲度。是不可得。若
无戒者欲得好果。亦不可得。若弃此戒。虽
山居苦行饮水服气著草衣披袈裟等受诸苦
行。空无所得。人虽贫贱而能持戒。香闻十方。
名声远布。天人敬爱。所愿皆得。持戒之人寿
终之时。风刀解身筋脉断绝。心不怖畏。地持
云。三十二相无差别因。皆持戒所得。若不持
戒。尚不得下贱人身。况复大人相报。十住毗
婆沙中有赞戒戒报二品。广列深利。具如彼
说。第二就制教中分两。先明律本者。僧祇中
云。欲得五事利益。当受持此律。何等五也。一
建立佛法。二令正法久住。三不欲有疑悔请
问他人。四僧尼犯罪者为作依怙。五欲游化
诸方而无有阂。是为笃信善男子五利。四分
持律人得五功德。一者戒品牢固。二善胜诸
怨。三于众中决断无畏。四有疑悔者能开解。
五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又得十利。如摄取
于僧等。十诵云。佛法几时住世。佛答言。随清
净比丘说戒法不坏名法住世。乃至三世佛
亦尔。二依律论中。明了论解云。本音毗那耶。
此略言毗尼也。有五义。一能生种种胜利。谓
引生世出世善。二能教身口二业清净及正
直。三能灭罪障。四能引胜义。在家者引令出
家。乃至引到梵住圣住无馀涅槃。五胜人所
行事。谓最胜人是佛。次独觉及声闻是胜人
令诵心首。四大乘论者。智论云。若求大利。当
坚持戒。一切诸德之根出家之要。如情重宝
如护身命。以是戒为一切善法住处。又如无
足欲行。无翅欲飞。无船欲度。是不可得。若
无戒者欲得好果。亦不可得。若弃此戒。虽
山居苦行饮水服气著草衣披袈裟等受诸苦
行。空无所得。人虽贫贱而能持戒。香闻十方。
名声远布。天人敬爱。所愿皆得。持戒之人寿
终之时。风刀解身筋脉断绝。心不怖畏。地持
云。三十二相无差别因。皆持戒所得。若不持
戒。尚不得下贱人身。况复大人相报。十住毗
婆沙中有赞戒戒报二品。广列深利。具如彼
说。第二就制教中分两。先明律本者。僧祇中
云。欲得五事利益。当受持此律。何等五也。一
建立佛法。二令正法久住。三不欲有疑悔请
问他人。四僧尼犯罪者为作依怙。五欲游化
诸方而无有阂。是为笃信善男子五利。四分
持律人得五功德。一者戒品牢固。二善胜诸
怨。三于众中决断无畏。四有疑悔者能开解。
五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又得十利。如摄取
于僧等。十诵云。佛法几时住世。佛答言。随清
净比丘说戒法不坏名法住世。乃至三世佛
亦尔。二依律论中。明了论解云。本音毗那耶。
此略言毗尼也。有五义。一能生种种胜利。谓
引生世出世善。二能教身口二业清净及正
直。三能灭罪障。四能引胜义。在家者引令出
家。乃至引到梵住圣住无馀涅槃。五胜人所
行事。谓最胜人是佛。次独觉及声闻是胜人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5c 页 T40-0005.png
等皆行其中。若凡夫行者亦是胜人。方能行
此事。萨婆多云。毗尼有四义。馀经所无一戒
是佛法平地。万善由之生长。二一切佛弟子
皆依戒住。一切众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
初门。四是佛法缨络。能庄严佛法。具斯四义
功强于彼。善见云佛语阿难。我灭度后有五
种法令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师。二下至五
人持律在世。三若有中国十人边地五人如
法受戒。四乃至有二十人如法出罪。五以律
师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五百问云。佛垂
泥曰。阿难悲泣。佛问何以悲泣。乃至佛言。我
不灭度。半月一来。又言。佛有二身。肉身虽去
法身在世。若敬法者念法者便敬佛念佛。若
持五戒即见法身。若护法者便为护佛。如饮
水杀虫之喻。又如半月说戒即见我也。萨婆
多又云。何故律在初集。以胜故。秘故。秘故。
如诸契经。不择时处人说而得名经。律则不
尔。唯佛自说要在僧中故胜也。又如分别功
德论云。由胜密故。非俗人所行故。不令见。大
庄严论云。愚劣不堪护持此戒也。二明违戒
法灭者。还约二教杂明。十诵云。像法时有五
灭法。一比丘小得心已便谓已圣。一白衣生
天出家人入地狱。三有人舍世间业而出家
破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五乃至罗汉亦
被打骂。又有五种怖畏。一自不修身戒心慧。
复度他人令不修身戒等法。二畜沙弥。三与
他依止。四与净人沙弥共住不知三相。谓掘
地断草溉水。五虽诵律藏。前后杂乱。四分中
五种疾灭正法。一有比丘不谛受诵律。喜忘
此事。萨婆多云。毗尼有四义。馀经所无一戒
是佛法平地。万善由之生长。二一切佛弟子
皆依戒住。一切众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
初门。四是佛法缨络。能庄严佛法。具斯四义
功强于彼。善见云佛语阿难。我灭度后有五
种法令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师。二下至五
人持律在世。三若有中国十人边地五人如
法受戒。四乃至有二十人如法出罪。五以律
师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五百问云。佛垂
泥曰。阿难悲泣。佛问何以悲泣。乃至佛言。我
不灭度。半月一来。又言。佛有二身。肉身虽去
法身在世。若敬法者念法者便敬佛念佛。若
持五戒即见法身。若护法者便为护佛。如饮
水杀虫之喻。又如半月说戒即见我也。萨婆
多又云。何故律在初集。以胜故。秘故。秘故。
如诸契经。不择时处人说而得名经。律则不
尔。唯佛自说要在僧中故胜也。又如分别功
德论云。由胜密故。非俗人所行故。不令见。大
庄严论云。愚劣不堪护持此戒也。二明违戒
法灭者。还约二教杂明。十诵云。像法时有五
灭法。一比丘小得心已便谓已圣。一白衣生
天出家人入地狱。三有人舍世间业而出家
破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五乃至罗汉亦
被打骂。又有五种怖畏。一自不修身戒心慧。
复度他人令不修身戒等法。二畜沙弥。三与
他依止。四与净人沙弥共住不知三相。谓掘
地断草溉水。五虽诵律藏。前后杂乱。四分中
五种疾灭正法。一有比丘不谛受诵律。喜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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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句。复教他人文既不具其义有阙。二为僧
中胜人上座一国所宗。而多不持戒。但修不
善。后生仿习放舍戒行。三有比丘持法持律
持摩夷。而不教道俗。即便命终令法断灭。四
有比丘难可教授不受善言。馀善比丘舍置。
五互相骂詈。互求长短。疾灭正法。十诵诸比
丘废学毗尼便读诵脩多罗阿毗昙。世尊种种
诃责。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
长老比丘学律。杂含云。若长老上座中年少
年初不乐戒不重戒。见馀乐戒者不随时赞
美。我不赞叹。何以故。恐馀人同其见长夜受
苦故。中含云。犯戒有五衰。一求财不遂。设
得衰耗。众不敬爱。恶名流布。死入地狱。涅槃
中由诸比丘不持戒故畜八不净财。言是佛
听。如何此人舌不卷缩。广如彼说。摩耶经云。
乐好衣服纵逸嬉戏。奴为比丘。婢为比丘尼。
不乐不净观毁谤毗尼。袈裟变白不受染色。
贪用三宝物等。是法灭相。智论云。破戒之人
人所不敬。其处如冢。又失诸功德。譬如枯树。
恶心可畏。譬如罗刹。人所不近。如大病人。难
可共住。譬如毒蛇。虽复剃头染衣。次第捉筹。
实非比丘。若著法衣钵盂则是热铁叶洋铜
器。凡所食啖吞热铁丸饮洋铜汁。则是地狱
之人。又常怀怖惧。我为佛贼。常畏死至。如
是种种破戒之相不可称说。行者应当一心
持戒。问曰。有人言。罪不罪不可得名为戒者。
何耶。答曰。非谓邪见粗心。言无罪也。若深入
诸法相行空三昧。慧眼观故言罪不可得。若
肉眼所见与牛羊无异也。今诵大乘语者。自
中胜人上座一国所宗。而多不持戒。但修不
善。后生仿习放舍戒行。三有比丘持法持律
持摩夷。而不教道俗。即便命终令法断灭。四
有比丘难可教授不受善言。馀善比丘舍置。
五互相骂詈。互求长短。疾灭正法。十诵诸比
丘废学毗尼便读诵脩多罗阿毗昙。世尊种种
诃责。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
长老比丘学律。杂含云。若长老上座中年少
年初不乐戒不重戒。见馀乐戒者不随时赞
美。我不赞叹。何以故。恐馀人同其见长夜受
苦故。中含云。犯戒有五衰。一求财不遂。设
得衰耗。众不敬爱。恶名流布。死入地狱。涅槃
中由诸比丘不持戒故畜八不净财。言是佛
听。如何此人舌不卷缩。广如彼说。摩耶经云。
乐好衣服纵逸嬉戏。奴为比丘。婢为比丘尼。
不乐不净观毁谤毗尼。袈裟变白不受染色。
贪用三宝物等。是法灭相。智论云。破戒之人
人所不敬。其处如冢。又失诸功德。譬如枯树。
恶心可畏。譬如罗刹。人所不近。如大病人。难
可共住。譬如毒蛇。虽复剃头染衣。次第捉筹。
实非比丘。若著法衣钵盂则是热铁叶洋铜
器。凡所食啖吞热铁丸饮洋铜汁。则是地狱
之人。又常怀怖惧。我为佛贼。常畏死至。如
是种种破戒之相不可称说。行者应当一心
持戒。问曰。有人言。罪不罪不可得名为戒者。
何耶。答曰。非谓邪见粗心。言无罪也。若深入
诸法相行空三昧。慧眼观故言罪不可得。若
肉眼所见与牛羊无异也。今诵大乘语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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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既弱不堪此戒。自耻秽行多不承习。有引
此据不解本文故。曲疏出。广如第十五卷中。
四分破戒五过。一自害。为智者所诃。恶名流
布。临终生悔恨。死堕恶道。十诵有十法。正法
疾灭。有比丘。无欲钝根虽诵句义。不能正受。
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仪。乃至不
乐阿练若法。又不随法教。不敬上座。无威仪
者令后生不受学毗尼。致令放逸失诸善法。
好作文颂庄严章句乐世法。故正法疾灭甚
可怖畏。
* 集僧通局篇第二
僧者以和为义。若不齐集相有乖离御法则
无成决之功。被事必据入非之位。故建首题
集僧之轨度。后明来处之通局。四分文云。当
敷座打楗稚尽共集一处等。五分云。诸比丘
布萨时不时集妨行道。佛言。当唱时至。若打
犍稚若打鼓吹螺。使旧住沙弥净人打。不得
多。应打三通。吹螺亦尔。除漆毒树馀木铜铁
凡鸣者听作。若唱二时至亦使沙弥净人唱。
住处多不得遍闻。应高处唱。犹不知集更相
语知。若无沙弥比丘亦得打。十诵中居士请
僧。自于寺内鸣稚。乃至白时至。及送食女人
亦自鸣稚。中食施者亦尔。增一阿含云。阿难
升讲堂击犍稚者。此是如来信鼓也。十诵中。
时僧坊中无人知时限。唱时至及打揵稚。又
无人洒扫涂治讲堂食处。无人相续铺床及
教人净果菜食中虫。饮食时无人行水。众乱
语时无人弹指等。佛令立维那。声论翻为次
第也。谓知事之次第。相传云悦众也。若准文
此据不解本文故。曲疏出。广如第十五卷中。
四分破戒五过。一自害。为智者所诃。恶名流
布。临终生悔恨。死堕恶道。十诵有十法。正法
疾灭。有比丘。无欲钝根虽诵句义。不能正受。
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仪。乃至不
乐阿练若法。又不随法教。不敬上座。无威仪
者令后生不受学毗尼。致令放逸失诸善法。
好作文颂庄严章句乐世法。故正法疾灭甚
可怖畏。
* 集僧通局篇第二
僧者以和为义。若不齐集相有乖离御法则
无成决之功。被事必据入非之位。故建首题
集僧之轨度。后明来处之通局。四分文云。当
敷座打楗稚尽共集一处等。五分云。诸比丘
布萨时不时集妨行道。佛言。当唱时至。若打
犍稚若打鼓吹螺。使旧住沙弥净人打。不得
多。应打三通。吹螺亦尔。除漆毒树馀木铜铁
凡鸣者听作。若唱二时至亦使沙弥净人唱。
住处多不得遍闻。应高处唱。犹不知集更相
语知。若无沙弥比丘亦得打。十诵中居士请
僧。自于寺内鸣稚。乃至白时至。及送食女人
亦自鸣稚。中食施者亦尔。增一阿含云。阿难
升讲堂击犍稚者。此是如来信鼓也。十诵中。
时僧坊中无人知时限。唱时至及打揵稚。又
无人洒扫涂治讲堂食处。无人相续铺床及
教人净果菜食中虫。饮食时无人行水。众乱
语时无人弹指等。佛令立维那。声论翻为次
第也。谓知事之次第。相传云悦众也。若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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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七种集法。若量影破竹作声作烟吹贝打
鼓打犍稚。若唱诸大德布萨说戒时到。亦不
言比丘为之。出要律仪引声论翻犍(巨寒反)稚(音地)。
此名磬也。亦名为钟。上具列文。今须义设。凡
施法事。先斟量用僧多少。依数铺设座席。然
后准文鸣钟。具如集僧法中。虽人并为之。多
无楷式。若依三千威仪经。则大有科要多少
节解之法。但时所同废。虽易而难。今通立
一法总成大准。谓约僧多少就事缓急量时
用之。若寻常所行。生稚之始必渐发声渐希
渐大。乃至声尽方打一通。如是至三名为三
下。佛在世时但有三下。故五分云。打三通也。
后因他请方有长打。其生起长打之初亦同
三下。中间四稚声尽方打。如是渐渐敛稚。渐
穊渐小乃至微末。方复生稚同前三下。此古
师以经律参挍共立此法。亦有清众画样钟
所者。然初欲鸣时。当依经论建心标为必有
感徵。应至钟所礼三宝讫具仪立念。我鸣此
钟者为召十方僧众。有得闻者并皆云集共
同和利。又诸有恶趣受苦众生令得停息。故
付法藏传中罽腻吒王以大杀害故。死入千
头鱼中。剑轮绕身而转随斫随生。若闻钟声
剑轮在空。如是因缘遣信白令长打使我苦
息。即增一阿含云。若打钟时一切恶道诸苦
并得停止。此并因缘相召。自然之理不亡。余
亲承。有敛念者被鬼神送物(云云)。世有滥用知钟
者。此非圣言。诸经论但云打击檛等。知净之
语不通于俗及以自为。早须废舍。二明来处
通局者。初明处之分齐。二明用之通局。初中
鼓打犍稚。若唱诸大德布萨说戒时到。亦不
言比丘为之。出要律仪引声论翻犍(巨寒反)稚(音地)。
此名磬也。亦名为钟。上具列文。今须义设。凡
施法事。先斟量用僧多少。依数铺设座席。然
后准文鸣钟。具如集僧法中。虽人并为之。多
无楷式。若依三千威仪经。则大有科要多少
节解之法。但时所同废。虽易而难。今通立
一法总成大准。谓约僧多少就事缓急量时
用之。若寻常所行。生稚之始必渐发声渐希
渐大。乃至声尽方打一通。如是至三名为三
下。佛在世时但有三下。故五分云。打三通也。
后因他请方有长打。其生起长打之初亦同
三下。中间四稚声尽方打。如是渐渐敛稚。渐
穊渐小乃至微末。方复生稚同前三下。此古
师以经律参挍共立此法。亦有清众画样钟
所者。然初欲鸣时。当依经论建心标为必有
感徵。应至钟所礼三宝讫具仪立念。我鸣此
钟者为召十方僧众。有得闻者并皆云集共
同和利。又诸有恶趣受苦众生令得停息。故
付法藏传中罽腻吒王以大杀害故。死入千
头鱼中。剑轮绕身而转随斫随生。若闻钟声
剑轮在空。如是因缘遣信白令长打使我苦
息。即增一阿含云。若打钟时一切恶道诸苦
并得停止。此并因缘相召。自然之理不亡。余
亲承。有敛念者被鬼神送物(云云)。世有滥用知钟
者。此非圣言。诸经论但云打击檛等。知净之
语不通于俗及以自为。早须废舍。二明来处
通局者。初明处之分齐。二明用之通局。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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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之来意。开制不同如结界中说。今直明其
二种差别。若作法界则有三别。有戒场者四
处集僧各得行事。一在戒场。二在空地。三在
大界。四在界外。若无戒场二处各集。若小界
者既不立相直指坐处。无外可集。若论自然。
随处远近则有四别。谓聚落兰若道行水界。
皆不为物造。随人所居即有分局。故曰自然。
当律无文。诸部详用。初聚落中有二。若可分
别者。十诵云。于无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
结界。随聚落界。是僧坊界(下文齐行来处。此制分齐。四分聚落界取院相)。
此内不得别众。问兰若处有僧坊。欲结界何
处集僧。答十诵云。随聚落即僧坊界。今周匝
院相与聚落之相不分。不须五里集人。故下
文无聚落兰若初起僧坊乃云一拘卢界。故
知先有僧坊即同村界。律中僧村四相二界
不别。必院相不周乃可依兰若集僧。若聚落
有僧不可知者。僧祇中。若城邑聚落界分不
可知者。用五肘弓七弓种一树。齐七树相去
使异众相见。不犯别众各得成就。准相通计。
七树六间得六十三步。不同前解七间七十
三步半。如义钞废立。二明兰若者。统明兰若
乃有多种。谓头陀寄衣盗戒僧界衣界难事。
且明僧界。馀下随明。兰若一界诸部不定。多
言僧界尽一拘卢舍(明了论疏云一鼓声间)。杂宝藏中翻为
五里。相传用此为定。若有难者。如善见云。阿
兰若界者。极小方圆七槃陀。一槃陀二十八
肘。若不同意者于外得作法事。计有百九十
六肘。肘各尺八。总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三
道行界者。萨婆多云。比丘游行时。随所住处
二种差别。若作法界则有三别。有戒场者四
处集僧各得行事。一在戒场。二在空地。三在
大界。四在界外。若无戒场二处各集。若小界
者既不立相直指坐处。无外可集。若论自然。
随处远近则有四别。谓聚落兰若道行水界。
皆不为物造。随人所居即有分局。故曰自然。
当律无文。诸部详用。初聚落中有二。若可分
别者。十诵云。于无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
结界。随聚落界。是僧坊界(下文齐行来处。此制分齐。四分聚落界取院相)。
此内不得别众。问兰若处有僧坊。欲结界何
处集僧。答十诵云。随聚落即僧坊界。今周匝
院相与聚落之相不分。不须五里集人。故下
文无聚落兰若初起僧坊乃云一拘卢界。故
知先有僧坊即同村界。律中僧村四相二界
不别。必院相不周乃可依兰若集僧。若聚落
有僧不可知者。僧祇中。若城邑聚落界分不
可知者。用五肘弓七弓种一树。齐七树相去
使异众相见。不犯别众各得成就。准相通计。
七树六间得六十三步。不同前解七间七十
三步半。如义钞废立。二明兰若者。统明兰若
乃有多种。谓头陀寄衣盗戒僧界衣界难事。
且明僧界。馀下随明。兰若一界诸部不定。多
言僧界尽一拘卢舍(明了论疏云一鼓声间)。杂宝藏中翻为
五里。相传用此为定。若有难者。如善见云。阿
兰若界者。极小方圆七槃陀。一槃陀二十八
肘。若不同意者于外得作法事。计有百九十
六肘。肘各尺八。总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三
道行界者。萨婆多云。比丘游行时。随所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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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广有拘卢舍界。此中不得别食别布萨。亦
不明大小。此论解十诵。律文云。六百步为拘
卢舍。四明水界者。五分云。水中自然界者。若
在水中行。众中有力人水洒及处。善见云。若
掷水若散沙。已外比丘不妨。取水常流处。深
浅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若船上布萨。应下
碇。不得系著岸及水中树根。谓与陆地界相
连。若水中石木树等悉是水界。谓离陆地者。
今更总论二界之体。若三种作法。随处限局。
不约方隅。若论自然则有不定。若聚落中界
分可知。随其分齐亦无方圆。不可分别人解
不同。问为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步。为身一面
取三十一步半耶。答四面各取六十三步。故
彼文云。七树之间异众相见而不犯别。此二
众相望不论界相。问彼此俱秉羯磨。自然定
量若为广狭。答诸说不同。今解彼此二众各
一面有三十一步半。通就二众则六十三步
(此自然常有。不问秉法不秉法。界恒随定)。故僧祇中异众者。望二处比
丘身也。今若界外无人。则身面各三十一步
半。是随分自然。若有人者。但令异界自然在
我自然界外。无错涉之过并成法事。今行事
之家恐有别众。但为深防故于方面各半倍
之。实而言之。各半减是。故萨婆多云。比丘随
游行住处有纵广自然界。问自然界者。为方
圆耶。答昔云定方。今解不然。若界方者。四
维有馀。则无教可准。今言。自然界中不定方
圆。若四面四维各无异界。此界定圆。若有别
界。则尖斜不定。故十诵云。方各一拘卢舍者。
谓身面所向之方。非谓界形畟方也。文云弟
不明大小。此论解十诵。律文云。六百步为拘
卢舍。四明水界者。五分云。水中自然界者。若
在水中行。众中有力人水洒及处。善见云。若
掷水若散沙。已外比丘不妨。取水常流处。深
浅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若船上布萨。应下
碇。不得系著岸及水中树根。谓与陆地界相
连。若水中石木树等悉是水界。谓离陆地者。
今更总论二界之体。若三种作法。随处限局。
不约方隅。若论自然则有不定。若聚落中界
分可知。随其分齐亦无方圆。不可分别人解
不同。问为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步。为身一面
取三十一步半耶。答四面各取六十三步。故
彼文云。七树之间异众相见而不犯别。此二
众相望不论界相。问彼此俱秉羯磨。自然定
量若为广狭。答诸说不同。今解彼此二众各
一面有三十一步半。通就二众则六十三步
(此自然常有。不问秉法不秉法。界恒随定)。故僧祇中异众者。望二处比
丘身也。今若界外无人。则身面各三十一步
半。是随分自然。若有人者。但令异界自然在
我自然界外。无错涉之过并成法事。今行事
之家恐有别众。但为深防故于方面各半倍
之。实而言之。各半减是。故萨婆多云。比丘随
游行住处有纵广自然界。问自然界者。为方
圆耶。答昔云定方。今解不然。若界方者。四
维有馀。则无教可准。今言。自然界中不定方
圆。若四面四维各无异界。此界定圆。若有别
界。则尖斜不定。故十诵云。方各一拘卢舍者。
谓身面所向之方。非谓界形畟方也。文云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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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随师。方面游行可亦不得四维也。五分亦
云。去身面拘卢舍也。善见亦云。方圆七槃陀
界。文自明矣。乃至结大界以三由旬为量。明
了论云。合角量取三由旬也。故广引诚證。定
方须废。二明用僧分齐。此宗四种论僧。汎论
僧义。并取四人已上能御圣法辨得前事者。
名之为僧。若狂乱睡眠所为之人通及能所相
有乖越。不入僧数。通而辨僧则有七种。始从
一人乃至二十人各有成败不同。广如别钞。
初明四人僧者。谓说戒结界等事用之。二五
人僧者。谓边地受戒自恣等法。若据僧祇。舍
堕忏悔五人僧摄。谓受忏悔主作白和僧为他
所量。不入僧数。今以当宗不了。僧祇为定。三
十人僧。谓中国受戒。四二十人僧。谓出僧残
罪也。前之四僧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实辨
一切羯磨。今随事用故须三别。又前四人若
据自行。以成僧体并须清净。以犯小罪不应
羯磨故。若论众法。则有二别。若为说戒忏悔
灭罪必须清净。以有犯者不得说戒不得闻
戒。不得向犯者忏悔。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故
也。若受戒等生善门中。但取相净。便堪足数。
前人尊仰便成法事。故开停僧残行法。犯戒
和尚但令不知应受戒事。萨婆多云。不得用
天眼耳知他恶法。但以肉眼见闻等。广如足
数法中。
* 足数众相篇第三(别众法附)
上已明其来集。而用僧须知应法。若托事无
违。虽非僧体而堪成僧用。必于缘差脱。不妨
清净入非僧摄。以此二途故。当料简使是非
云。去身面拘卢舍也。善见亦云。方圆七槃陀
界。文自明矣。乃至结大界以三由旬为量。明
了论云。合角量取三由旬也。故广引诚證。定
方须废。二明用僧分齐。此宗四种论僧。汎论
僧义。并取四人已上能御圣法辨得前事者。
名之为僧。若狂乱睡眠所为之人通及能所相
有乖越。不入僧数。通而辨僧则有七种。始从
一人乃至二十人各有成败不同。广如别钞。
初明四人僧者。谓说戒结界等事用之。二五
人僧者。谓边地受戒自恣等法。若据僧祇。舍
堕忏悔五人僧摄。谓受忏悔主作白和僧为他
所量。不入僧数。今以当宗不了。僧祇为定。三
十人僧。谓中国受戒。四二十人僧。谓出僧残
罪也。前之四僧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实辨
一切羯磨。今随事用故须三别。又前四人若
据自行。以成僧体并须清净。以犯小罪不应
羯磨故。若论众法。则有二别。若为说戒忏悔
灭罪必须清净。以有犯者不得说戒不得闻
戒。不得向犯者忏悔。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故
也。若受戒等生善门中。但取相净。便堪足数。
前人尊仰便成法事。故开停僧残行法。犯戒
和尚但令不知应受戒事。萨婆多云。不得用
天眼耳知他恶法。但以肉眼见闻等。广如足
数法中。
* 足数众相篇第三(别众法附)
上已明其来集。而用僧须知应法。若托事无
违。虽非僧体而堪成僧用。必于缘差脱。不妨
清净入非僧摄。以此二途故。当料简使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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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异取舍自分焉。就中例四。初明体是应法。
于事有违故不足数。二体境俱非。虽假缘亦
不足数。三体非僧用。于缘成足。四约缘有碍。
不妨成法少分不足。初明是净僧相违故不
足者。四分不足数中。所为作羯磨人。神足。在
空.隐没.离见闻处.别住.戒场.上六人。馀者
非无此义。故舍戒中。颠狂哑聋中边死人眠
人自语前人不解并不成舍。谓不足数也。今
取他部明文證成。十诵中。睡眠比丘若闻白
已睡者。得成摈人未白前睡不足数也。乱语
人愦闹人入定人哑人聋人具二人狂人乱心
人病坏心人树上比丘十二种人。摩得勒伽。
重病人边地人痴钝人等满众自恣。一切不
成。馀同十诵。僧祇中。与欲人若隔障。若半覆
半路中间隔障。若半覆半露伸手不相及。露
地伸手不相及。乃至行作羯磨坐。则成别。住
坐卧互作。广如别众中。义加醉人自语不解
颠倒异言前人不练不解之人。是不足摄。就
中相隐难知者随初解析。初言所为作羯磨
者。以此人是乞法之人。为僧所量不入僧限。
若通四内若将入数。僧不满四。唱羯磨时以
所牒人不入僧用。若尔四人受日四僧不列。
亦应得成。答一人所为。三非僧。故不能秉法。
文不列者事同五人并是所为。故四人僧者
直取能秉。不同说戒结界所为则无正作法
者为僧作故。神足在空。毗尼母云。空中无分
齐故。与陆地别也。隐没者。谓入地也。井窨之
类有僧。是别非足。离见闻者僧祇中。谓同覆
处离见闻。其相如室宿中说。此谓离比座见
于事有违故不足数。二体境俱非。虽假缘亦
不足数。三体非僧用。于缘成足。四约缘有碍。
不妨成法少分不足。初明是净僧相违故不
足者。四分不足数中。所为作羯磨人。神足。在
空.隐没.离见闻处.别住.戒场.上六人。馀者
非无此义。故舍戒中。颠狂哑聋中边死人眠
人自语前人不解并不成舍。谓不足数也。今
取他部明文證成。十诵中。睡眠比丘若闻白
已睡者。得成摈人未白前睡不足数也。乱语
人愦闹人入定人哑人聋人具二人狂人乱心
人病坏心人树上比丘十二种人。摩得勒伽。
重病人边地人痴钝人等满众自恣。一切不
成。馀同十诵。僧祇中。与欲人若隔障。若半覆
半路中间隔障。若半覆半露伸手不相及。露
地伸手不相及。乃至行作羯磨坐。则成别。住
坐卧互作。广如别众中。义加醉人自语不解
颠倒异言前人不练不解之人。是不足摄。就
中相隐难知者随初解析。初言所为作羯磨
者。以此人是乞法之人。为僧所量不入僧限。
若通四内若将入数。僧不满四。唱羯磨时以
所牒人不入僧用。若尔四人受日四僧不列。
亦应得成。答一人所为。三非僧。故不能秉法。
文不列者事同五人并是所为。故四人僧者
直取能秉。不同说戒结界所为则无正作法
者为僧作故。神足在空。毗尼母云。空中无分
齐故。与陆地别也。隐没者。谓入地也。井窨之
类有僧。是别非足。离见闻者僧祇中。谓同覆
处离见闻。其相如室宿中说。此谓离比座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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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不取说戒师羯磨者见闻也。如义钞说。别
住者。昔云同一界不尽集。今谓界外比丘滥
将入数。非谓眼见在界外。以界分不知冥然
在外作法不成故云不足。戒场上者。由前外
界不成。谓言在内者得。此二界同在自然。不
同一相。是别界故。睡眠乱语愦闹入定等由
本无心同秉法故。十诵中。證他受戒各各入
定乱语等不知羯磨成不。佛言并皆不成。准
此僧数必多者亦许成就。纵在房中睡眠醉
乱者理亦开成。馀同羯磨法中说。哑聋等三
由根不具不成證故。大德僧听不忍者说并
阙二能故不足也。准伽论云。若闻大语声者。
得成法事。狂等三人由心无记故不足。若准
律中。常忆常来不忆不来此之二人既不得
法。初人成用。后人不足。若互忆忘及来不来
未得羯磨不得别他。若得羯磨纵使病差则
通不足。痛恼心乱例同狂三。重病人者由心
昏沈不乐无情缘法。边地人者言不领当中
国之人亦不足边。必后知语二通相足。痴钝
人者不知言义未了是非。则非断割之匠。必
言解羯磨齐文而已。亦开成足。与欲之人心
同身乖。言隔障者。谓同障覆而别隔者不成
同相。或言露地而隔者。半覆中间障。若伸手
不相及者。谓半僧檐下。半僧阶下。中间施隔。
或复无障伸手不及。并非同住之相。言露地
伸手不及者。此言相显。覆处不须。露地加法
必须相接。说戒羯磨等师并在僧一寻之内
令伸手相及。所为之人虽非数限。亦须相内。
二由具二非假缘不足者。四分中。若为比丘
住者。昔云同一界不尽集。今谓界外比丘滥
将入数。非谓眼见在界外。以界分不知冥然
在外作法不成故云不足。戒场上者。由前外
界不成。谓言在内者得。此二界同在自然。不
同一相。是别界故。睡眠乱语愦闹入定等由
本无心同秉法故。十诵中。證他受戒各各入
定乱语等不知羯磨成不。佛言并皆不成。准
此僧数必多者亦许成就。纵在房中睡眠醉
乱者理亦开成。馀同羯磨法中说。哑聋等三
由根不具不成證故。大德僧听不忍者说并
阙二能故不足也。准伽论云。若闻大语声者。
得成法事。狂等三人由心无记故不足。若准
律中。常忆常来不忆不来此之二人既不得
法。初人成用。后人不足。若互忆忘及来不来
未得羯磨不得别他。若得羯磨纵使病差则
通不足。痛恼心乱例同狂三。重病人者由心
昏沈不乐无情缘法。边地人者言不领当中
国之人亦不足边。必后知语二通相足。痴钝
人者不知言义未了是非。则非断割之匠。必
言解羯磨齐文而已。亦开成足。与欲之人心
同身乖。言隔障者。谓同障覆而别隔者不成
同相。或言露地而隔者。半覆中间障。若伸手
不相及者。谓半僧檐下。半僧阶下。中间施隔。
或复无障伸手不及。并非同住之相。言露地
伸手不及者。此言相显。覆处不须。露地加法
必须相接。说戒羯磨等师并在僧一寻之内
令伸手相及。所为之人虽非数限。亦须相内。
二由具二非假缘不足者。四分中。若为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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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羯磨。以比丘尼足数。式叉尼。沙弥沙弥尼。
十三难人。被三举人。灭摈。应灭摈人。二十二
种。问犯边罪等十八人及尼中四人。为自言
故不足。为体不足。答解者多途。今言。此等体
既非僧。若僧同知故不足数。必不知者成足。
如与欲中不同。前门中知与不知俱不足数。
故不持戒和尚中四句料简。前三句由不知
故得戒。第四句由知从此人受戒不得故不
足数。所以文中及十诵并安若言等。昔人以
体不合故不足。即将破戒和尚在十人之外。
此非正解。何者。若不知犯。则不得辄用他部。
以四分制十人僧。若知他犯。羯磨则不得牒。
以实知非比丘故。十诵中加一白衣。亦不入
数。上明僧相。并形同出家。相有滥故。得共
法事。必著俗服相形明了。亦无同法之义。十
诵白衣谓本受戒不得者。亦有受后难缘须
著俗服者亦应同法。由本是僧即知。作法之
时穷问。界内俗人之中颇有曾受具戒不舍
者。不要答无者方无别众。三举之人。谓不见
不忏恶邪不舍。广如众网中。灭摈者。谓犯重
已举至僧中白四除弃也。应灭摈者。亦犯重
已举来至僧因有难起未得加法。故律名入
波罗夷说中。若虽犯重。僧未委知。而别人内
知。未被紏举。或不自言僧不知。犯重众内一
人知者则非僧数。并入应灭摈中。第三体虽
非僧。托缘成用。即前门中人。据未自言已前。
同僧法事并皆成就。若虽言竟无人知者亦
成僧用。由相中无违便得辨事。故律中犯戒
和尚由不知故得成法事。乃至边罪并安若
十三难人。被三举人。灭摈。应灭摈人。二十二
种。问犯边罪等十八人及尼中四人。为自言
故不足。为体不足。答解者多途。今言。此等体
既非僧。若僧同知故不足数。必不知者成足。
如与欲中不同。前门中知与不知俱不足数。
故不持戒和尚中四句料简。前三句由不知
故得戒。第四句由知从此人受戒不得故不
足数。所以文中及十诵并安若言等。昔人以
体不合故不足。即将破戒和尚在十人之外。
此非正解。何者。若不知犯。则不得辄用他部。
以四分制十人僧。若知他犯。羯磨则不得牒。
以实知非比丘故。十诵中加一白衣。亦不入
数。上明僧相。并形同出家。相有滥故。得共
法事。必著俗服相形明了。亦无同法之义。十
诵白衣谓本受戒不得者。亦有受后难缘须
著俗服者亦应同法。由本是僧即知。作法之
时穷问。界内俗人之中颇有曾受具戒不舍
者。不要答无者方无别众。三举之人。谓不见
不忏恶邪不舍。广如众网中。灭摈者。谓犯重
已举至僧中白四除弃也。应灭摈者。亦犯重
已举来至僧因有难起未得加法。故律名入
波罗夷说中。若虽犯重。僧未委知。而别人内
知。未被紏举。或不自言僧不知。犯重众内一
人知者则非僧数。并入应灭摈中。第三体虽
非僧。托缘成用。即前门中人。据未自言已前。
同僧法事并皆成就。若虽言竟无人知者亦
成僧用。由相中无违便得辨事。故律中犯戒
和尚由不知故得成法事。乃至边罪并安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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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等。文云。当以肉眼知他持犯等。十诵云。若
犯重罪人。贼诈作比丘。本白衣时破戒人等。
若先言有是过。作羯磨不成。若不言者。一切
成就。萨婆多以有天眼者不说人恶。乃至若
听以天眼耳看僧净秽者。人谁无过。但有大
小无往不见。若开说者。则妨乱事多。故不听
说。言自言者。谓告人云我犯淫盗之类。四体
虽犯法得成僧事。四分中诃责摈出依止遮
不至白衣家等四人。应一切羯磨。但为僧治。
故不得诃。覆藏本日治六夜出罪等四人十
诵中行覆藏竟本日竟六夜竟合七人。不足
僧残等羯磨。不妨应馀法事。次明别众(谓同一界
住相中有华不同僧法。故云别众也)。有二。初明别相。后明成不。初
中四分云别众者。应来者不来。是身口心俱
不集。二应与欲者。不与欲来。是身心不集。三
现前得诃人诃。谓心口不集。反此三种则成
和众。谓初人三业俱集。中者心口俱集。后人
身口集。而心不集默坐不诃亦名和合。故文
云。应诃者不诃。又云。舍利弗见众僧如法羯
磨而心不同。应作默然是如法也。又六群比
丘往说戒处不坐。佛言非法。五分中背说戒
羯磨坐卧等是别众。僧祇中行作羯磨坐则
别众。四仪互作十二种人。别众多相。理须明
委。然与不足数中递相交涉。且大分二。若身
不至僧中是别众摄。虽至僧中不足他数是
不足数。然不足之人名通净秽二人(净僧睡定身不至僧亦不
足也)。别众之称唯据清净一色。义张四句料简
如别。若论学悔是不足限。必无解法亦开秉
之。别亦无过。则中间人也。二解成不者。若别
犯重罪人。贼诈作比丘。本白衣时破戒人等。
若先言有是过。作羯磨不成。若不言者。一切
成就。萨婆多以有天眼者不说人恶。乃至若
听以天眼耳看僧净秽者。人谁无过。但有大
小无往不见。若开说者。则妨乱事多。故不听
说。言自言者。谓告人云我犯淫盗之类。四体
虽犯法得成僧事。四分中诃责摈出依止遮
不至白衣家等四人。应一切羯磨。但为僧治。
故不得诃。覆藏本日治六夜出罪等四人十
诵中行覆藏竟本日竟六夜竟合七人。不足
僧残等羯磨。不妨应馀法事。次明别众(谓同一界
住相中有华不同僧法。故云别众也)。有二。初明别相。后明成不。初
中四分云别众者。应来者不来。是身口心俱
不集。二应与欲者。不与欲来。是身心不集。三
现前得诃人诃。谓心口不集。反此三种则成
和众。谓初人三业俱集。中者心口俱集。后人
身口集。而心不集默坐不诃亦名和合。故文
云。应诃者不诃。又云。舍利弗见众僧如法羯
磨而心不同。应作默然是如法也。又六群比
丘往说戒处不坐。佛言非法。五分中背说戒
羯磨坐卧等是别众。僧祇中行作羯磨坐则
别众。四仪互作十二种人。别众多相。理须明
委。然与不足数中递相交涉。且大分二。若身
不至僧中是别众摄。虽至僧中不足他数是
不足数。然不足之人名通净秽二人(净僧睡定身不至僧亦不
足也)。别众之称唯据清净一色。义张四句料简
如别。若论学悔是不足限。必无解法亦开秉
之。别亦无过。则中间人也。二解成不者。若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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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下四篇。是别众摄。别犯初篇。纵谓净想亦
成法事。终是体坏无任同住。文云。无比丘有
想。羯磨成而犯罪。以心不同。审知有犯。随
意别之。十三难人尼等四人三举三狂等并
聋哑之类。或本非是僧。或中途被罚形差。病
报缘碍故开。凡此等人未论足别。若对首作
法。前境滥真。例取僧中。今行事者多有别相。
更显明之。众取威仪相同不用心顺。言威仪
者。如僧祇中。行作法事坐则非法。五分病人
背羯磨。佛言别众。四分六群不坐。佛诃责之。
理非和相。别众中说。如行时食食住则犯足
相同僧祇。二心虚实者。但令相顺心违亦成
證法。文云。现前应诃者不诃。又云。见如法羯
磨而心不同。如前所列。若作法时问僧云。僧
今和合何所作为。答云。某事羯磨。且待答者
坐竟方始作白。广有废立如义钞中。就僧坐
中听有立者除被治人。以是所为作羯磨者
不足僧数。馀有所为坐乞如法。文义明说。秉
羯磨人中除二种人。一威仪师立秉单白。为
僧所使不得辄坐。二开立说戒。为令众闻。自
馀一切皆须坐秉(必有馀缘行卧亦得)。
* 受欲是非篇第四
夫事生不意法出恒情。故对情而顺其心。心
顺则于法无失。故名欲也。然则情事相反。故
立法以捡之。捡则有事必明。若明故对门而
辨。初明其缘。后明欲法。初中有三。一制意释
名明体。二有开遮。三定缘是非。初中制意者。
凡作法事必须身心俱集方成和合。设若有
缘不开心集则机教莫同。将何拔济。故听传
成法事。终是体坏无任同住。文云。无比丘有
想。羯磨成而犯罪。以心不同。审知有犯。随
意别之。十三难人尼等四人三举三狂等并
聋哑之类。或本非是僧。或中途被罚形差。病
报缘碍故开。凡此等人未论足别。若对首作
法。前境滥真。例取僧中。今行事者多有别相。
更显明之。众取威仪相同不用心顺。言威仪
者。如僧祇中。行作法事坐则非法。五分病人
背羯磨。佛言别众。四分六群不坐。佛诃责之。
理非和相。别众中说。如行时食食住则犯足
相同僧祇。二心虚实者。但令相顺心违亦成
證法。文云。现前应诃者不诃。又云。见如法羯
磨而心不同。如前所列。若作法时问僧云。僧
今和合何所作为。答云。某事羯磨。且待答者
坐竟方始作白。广有废立如义钞中。就僧坐
中听有立者除被治人。以是所为作羯磨者
不足僧数。馀有所为坐乞如法。文义明说。秉
羯磨人中除二种人。一威仪师立秉单白。为
僧所使不得辄坐。二开立说戒。为令众闻。自
馀一切皆须坐秉(必有馀缘行卧亦得)。
* 受欲是非篇第四
夫事生不意法出恒情。故对情而顺其心。心
顺则于法无失。故名欲也。然则情事相反。故
立法以捡之。捡则有事必明。若明故对门而
辨。初明其缘。后明欲法。初中有三。一制意释
名明体。二有开遮。三定缘是非。初中制意者。
凡作法事必须身心俱集方成和合。设若有
缘不开心集则机教莫同。将何拔济。故听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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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口。应僧前事方能彼此俱辨。缘此故开与
欲。释名者。凡言欲者。多以希须为义。欲明僧
作法事意决同集。但由缘差不遂情愿。令送
心达僧知无违背。故摩得伽云。云何名欲。欲
者所作事乐随喜。共同如法僧事。十诵云。欲
名发心。如法僧事与欲名为欲法。辨体者。欲
之所须有二。自有僧私同须。如说戒自恣等。
以佛制有时限一切同遵。若叛有罪。自有单
僧须者。如受戒舍忏等。僧须我和。我不必须。
佛不正制也。二明开遮。律中唯除结界。馀并
开之。虽非明文。以非制故。三缘是非者。若
有犯戒事非法缘而与欲者。由事非故不合
不成。若准文中。但云佛法僧塔看病人六事
是缘。文具正列。而六群作衣说欲。虽非正制。
僧受行之。僧祇等律守房等缘。并如别显。比
者比丘多慢斯法不思来业妄行圣法。谓无
病言病。不净言净。不欲言欲。令他。传此妄语
对众。而说。随僧多少一一人边三波逸提。所
传之人知而为告一一三罪。恶业不轻。何为
自怠。二明欲法。就中分三。初明与法。二明失
法。三明遇缘成不。就初又分二。前明与法。
二明说法。初中四分文不具足。义设云。大德
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
便止。准僧祇三说成就。今约四分文中。但一
说成者。皆无结略之文。三说成法方云。第二
第三亦如是说。准白二羯磨说净等法。依文
直成。不须云云取他外部。问此欲辞中不称
佛法僧事者。解云。称者人语。不称正本。问说
不称。欲法成已不。答成也。由羯磨中不牒此
欲。释名者。凡言欲者。多以希须为义。欲明僧
作法事意决同集。但由缘差不遂情愿。令送
心达僧知无违背。故摩得伽云。云何名欲。欲
者所作事乐随喜。共同如法僧事。十诵云。欲
名发心。如法僧事与欲名为欲法。辨体者。欲
之所须有二。自有僧私同须。如说戒自恣等。
以佛制有时限一切同遵。若叛有罪。自有单
僧须者。如受戒舍忏等。僧须我和。我不必须。
佛不正制也。二明开遮。律中唯除结界。馀并
开之。虽非明文。以非制故。三缘是非者。若
有犯戒事非法缘而与欲者。由事非故不合
不成。若准文中。但云佛法僧塔看病人六事
是缘。文具正列。而六群作衣说欲。虽非正制。
僧受行之。僧祇等律守房等缘。并如别显。比
者比丘多慢斯法不思来业妄行圣法。谓无
病言病。不净言净。不欲言欲。令他。传此妄语
对众。而说。随僧多少一一人边三波逸提。所
传之人知而为告一一三罪。恶业不轻。何为
自怠。二明欲法。就中分三。初明与法。二明失
法。三明遇缘成不。就初又分二。前明与法。
二明说法。初中四分文不具足。义设云。大德
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
便止。准僧祇三说成就。今约四分文中。但一
说成者。皆无结略之文。三说成法方云。第二
第三亦如是说。准白二羯磨说净等法。依文
直成。不须云云取他外部。问此欲辞中不称
佛法僧事者。解云。称者人语。不称正本。问说
不称。欲法成已不。答成也。由羯磨中不牒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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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欲之缘。律中若不记姓名。当说相貌。犹不
记者。当言我与众多比丘说欲等。问欲与清
净同异云何。答欲应羯磨。清净应说戒。若说
欲之时并须双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犹行
废教也。言如法僧事者。简非法事不须欲也。
若非法缘如众网中。此但言如法。则令僧诸
法事皆通作无障。上明自说。今言兼他者。谓
受欲已更忽缘碍。欲转与他。毗尼母云。得齐
七反。说辞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受某
甲比丘欲清净。彼及我身如法僧事与欲清
净一说。问与欲之相若为成不。答四分中但
有病人说欲法。而文有具缺。良以病有轻重
故也。文云。若言我说欲。若言与我说欲。若云
为我说欲。若现身相。若广说欲等五种也。前
四唯重病人。后广说者健病俱用。五分断事
中说欲起去文中如此律广说相似。又无略
文。比人行事或有缘者嘱信受欲。及语沙弥
令传至他。或有非缘直云为我说欲者量恐不
成。故四分病人中。若不口说不现身相并皆
不成。今健人用病者法诚难定指。问现相若
为。依如五分。病人不能口说。听现身相与清
净欲。若举手若举指摇身摇头乃至举眼得
名清净欲。律文如此。而取欲者须知同别之
相方得成就。若违心不同而现相者。虽取不
成终为别众。二明对僧说法。应至僧中羯磨
者言不来者说欲。即具修威仪说云。大德僧
听。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净彼如法僧事与
欲清净。若众多比丘随能记者一时合说。若
受他欲来。自有缘事对僧说者言。大德僧
记者。当言我与众多比丘说欲等。问欲与清
净同异云何。答欲应羯磨。清净应说戒。若说
欲之时并须双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犹行
废教也。言如法僧事者。简非法事不须欲也。
若非法缘如众网中。此但言如法。则令僧诸
法事皆通作无障。上明自说。今言兼他者。谓
受欲已更忽缘碍。欲转与他。毗尼母云。得齐
七反。说辞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受某
甲比丘欲清净。彼及我身如法僧事与欲清
净一说。问与欲之相若为成不。答四分中但
有病人说欲法。而文有具缺。良以病有轻重
故也。文云。若言我说欲。若言与我说欲。若云
为我说欲。若现身相。若广说欲等五种也。前
四唯重病人。后广说者健病俱用。五分断事
中说欲起去文中如此律广说相似。又无略
文。比人行事或有缘者嘱信受欲。及语沙弥
令传至他。或有非缘直云为我说欲者量恐不
成。故四分病人中。若不口说不现身相并皆
不成。今健人用病者法诚难定指。问现相若
为。依如五分。病人不能口说。听现身相与清
净欲。若举手若举指摇身摇头乃至举眼得
名清净欲。律文如此。而取欲者须知同别之
相方得成就。若违心不同而现相者。虽取不
成终为别众。二明对僧说法。应至僧中羯磨
者言不来者说欲。即具修威仪说云。大德僧
听。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净彼如法僧事与
欲清净。若众多比丘随能记者一时合说。若
受他欲来。自有缘事对僧说者言。大德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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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我某甲比丘病患因缘。某甲比丘僧事因
缘。我受彼欲清净彼及我身如法僧事与欲
清净。说讫即出。若自有缘事。欲说付僧者。当
自来僧中说云。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如法
僧事与欲清净。四分无文。僧祇云。病比丘与
比房比丘欲不受之。即自入僧中。上座前说。
佛言善作如法。但不受者得罪。问对僧说欲
其相云何。答行法不同。或一时来至僧前。礼
已同时而说者。或直来僧前一一说者。或在
座一时说者。或下座一一说者。据文并成。准
我与众多欲文及故不说等。皆成。若取义意
者。律中开成由有忘误。或复得罪故。有成文
必无正缘不得通用。约准外宗。一一说是。五
分云。令至如法僧中为我称名字说及捉筹。
若不如是一一皆不成。僧祇云。不得趣尔与
人欲与堪能持欲入僧中说者。其受者应自思
惟。我能传欲不。义评云。凡取欲者恐有别众。
不集令其送心僧知无乖。方乃加法。今一时
总说。言辞闹乱。何得委知不来集者。五分僧
祇明文令在上座前称名字说。意亦可见。四
分文云。应更相捡挍知有来不来者。此言弥
显。二明失法。谓受欲已遇缘便失。不简病人
之所及以僧中。今统明失法。四分有二十七
种。受他欲已自言。我是十三难人三举二灭
十八种人。由自陈故非是僧用。若不自言。相
中同顺。如足数中。五分云。自说罪人。不名
持欲。反上即成。十诵取欲清净人。始取时若
取竟自言。白衣沙弥非比丘。乃至十三难。皆
名清净欲不成。不到僧所。又有七种。若命过。
缘。我受彼欲清净彼及我身如法僧事与欲
清净。说讫即出。若自有缘事。欲说付僧者。当
自来僧中说云。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如法
僧事与欲清净。四分无文。僧祇云。病比丘与
比房比丘欲不受之。即自入僧中。上座前说。
佛言善作如法。但不受者得罪。问对僧说欲
其相云何。答行法不同。或一时来至僧前。礼
已同时而说者。或直来僧前一一说者。或在
座一时说者。或下座一一说者。据文并成。准
我与众多欲文及故不说等。皆成。若取义意
者。律中开成由有忘误。或复得罪故。有成文
必无正缘不得通用。约准外宗。一一说是。五
分云。令至如法僧中为我称名字说及捉筹。
若不如是一一皆不成。僧祇云。不得趣尔与
人欲与堪能持欲入僧中说者。其受者应自思
惟。我能传欲不。义评云。凡取欲者恐有别众。
不集令其送心僧知无乖。方乃加法。今一时
总说。言辞闹乱。何得委知不来集者。五分僧
祇明文令在上座前称名字说。意亦可见。四
分文云。应更相捡挍知有来不来者。此言弥
显。二明失法。谓受欲已遇缘便失。不简病人
之所及以僧中。今统明失法。四分有二十七
种。受他欲已自言。我是十三难人三举二灭
十八种人。由自陈故非是僧用。若不自言。相
中同顺。如足数中。五分云。自说罪人。不名
持欲。反上即成。十诵取欲清净人。始取时若
取竟自言。白衣沙弥非比丘。乃至十三难。皆
名清净欲不成。不到僧所。又有七种。若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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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馀处行。若罢道。若入外道众。若入别部
众。若至戒场上。若明相出。言馀处行者。谓出
大界外馀道行也。昔解云。受欲已在寺内馀
房行者失欲。此非解也。自恣明文无馀处行。
改为若出界外也。明相出者。谓后夜受欲羯
磨在明故失欲也。问此律宿欲不成者。若明
相未了。羯磨已竟。而说戒自恣未竟。得经明
不。答不成。故僧祇中。若七万八万人自恣。恐
明相出者。应减众界外自恣。四分中若明相
欲出开略说戒。故知宿欲不被所为事也。四
分又有三种。谓神足在空隐没离见闻处。问
为俱离失互离失耶。答俱离失也。互则不定
故。文中若众大声小不闻说戒。令作转轮高
座立上说之。此则见而不闻也。又如多人说
戒。何由并得见作法者面。此则闻而不见也。
离此二人则名失欲。必互离有失。据隔障等
之缘。前言离见闻失者。通望比座展转离也。
如五分解。谓同覆障。相离虽说不成。僧祇五
种。谓隔障等。如足数中说。五分断事时。若在
屋中。随几过出。若在露地。去僧一寻等并失。
若房小不受僧者。听在前后檐下庭中坐。虽
不闻羯磨声得成。又有七人。尼等四人狂等
三人。皆不成欲。僧祇多种。一在界外与欲。二
持欲出界。三与欲已自身出界。四与欲已自
至僧中默然还出。五持欲至。僧因难惊起。无
一人住者名坏众失。有人住则不失。馀同当
宗。十诵与别住人失欲。即覆等三人。上来诸
列皆不成欲。说亦不成。知而故为。反自受罪。
文云。皆不成与欲。当更与馀者欲。三明遇缘
众。若至戒场上。若明相出。言馀处行者。谓出
大界外馀道行也。昔解云。受欲已在寺内馀
房行者失欲。此非解也。自恣明文无馀处行。
改为若出界外也。明相出者。谓后夜受欲羯
磨在明故失欲也。问此律宿欲不成者。若明
相未了。羯磨已竟。而说戒自恣未竟。得经明
不。答不成。故僧祇中。若七万八万人自恣。恐
明相出者。应减众界外自恣。四分中若明相
欲出开略说戒。故知宿欲不被所为事也。四
分又有三种。谓神足在空隐没离见闻处。问
为俱离失互离失耶。答俱离失也。互则不定
故。文中若众大声小不闻说戒。令作转轮高
座立上说之。此则见而不闻也。又如多人说
戒。何由并得见作法者面。此则闻而不见也。
离此二人则名失欲。必互离有失。据隔障等
之缘。前言离见闻失者。通望比座展转离也。
如五分解。谓同覆障。相离虽说不成。僧祇五
种。谓隔障等。如足数中说。五分断事时。若在
屋中。随几过出。若在露地。去僧一寻等并失。
若房小不受僧者。听在前后檐下庭中坐。虽
不闻羯磨声得成。又有七人。尼等四人狂等
三人。皆不成欲。僧祇多种。一在界外与欲。二
持欲出界。三与欲已自身出界。四与欲已自
至僧中默然还出。五持欲至。僧因难惊起。无
一人住者名坏众失。有人住则不失。馀同当
宗。十诵与别住人失欲。即覆等三人。上来诸
列皆不成欲。说亦不成。知而故为。反自受罪。
文云。皆不成与欲。当更与馀者欲。三明遇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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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说成者。文云。若受欲人若睡若入定若忘
若不故作。如是者成。若故不说得罪。而不知
成不。理亦应成。在开缘明也。并谓在僧中。
若在中道并名不到。四分云。若病重者应扶
舆来僧中。若虑增动。僧就病者所围绕作法。
若病者多不能集者。僧出界外作羯磨。以更
无方便得别众故。若受欲已欲至僧中。道逢
诸难。便从界外来至僧所。与欲清净得成。必
界内有难不往僧所。僧又不知羯磨成不。文
云。有比丘无想作法不成。问与欲已事讫不
来。犯别众不。答不犯。以情和到僧。而不将欲
缘为羯磨事。文云。若事休应往不往。如法治
不云法不成就。若尔受日出界而事休法谢
者。答受日文中牒事。故前缘废法谢。此受欲
法不牒事。故缘谢欲成。
* 通辨羯磨篇第五(明了论疏翻为业也。所作是业。亦翻为所作。百论云事也。若约义
求。翻为辨事。谓施造遂法。必有成济之功焉)
僧为秉御之人。所统其唯羯磨。方能拔群迷
之重累。出界分之深根。德实无涯。威难与大。
而世尊栖光既久。遗法被世。可得而闻。但为
陶染俗风情流鄙薄。言成瓦砾妄参真净之
文。行乃尘庸虚沾在三之数。致使教无成辨
之功。事有纳非之目。并由人法无宗辖。得失
混同归焉。故律云。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
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渐渐令戒毁坏以
灭正法。当随顺文句勿令增减违法毗尼。当
如是学。虽复僧通真伪。于缘得成前事。羯磨
亦漏是非。而乖违号为非法。今欲克剪浮言。
发扬圣教。统辨进不。总识科分。后有事条。
若不故作。如是者成。若故不说得罪。而不知
成不。理亦应成。在开缘明也。并谓在僧中。
若在中道并名不到。四分云。若病重者应扶
舆来僧中。若虑增动。僧就病者所围绕作法。
若病者多不能集者。僧出界外作羯磨。以更
无方便得别众故。若受欲已欲至僧中。道逢
诸难。便从界外来至僧所。与欲清净得成。必
界内有难不往僧所。僧又不知羯磨成不。文
云。有比丘无想作法不成。问与欲已事讫不
来。犯别众不。答不犯。以情和到僧。而不将欲
缘为羯磨事。文云。若事休应往不往。如法治
不云法不成就。若尔受日出界而事休法谢
者。答受日文中牒事。故前缘废法谢。此受欲
法不牒事。故缘谢欲成。
* 通辨羯磨篇第五(明了论疏翻为业也。所作是业。亦翻为所作。百论云事也。若约义
求。翻为辨事。谓施造遂法。必有成济之功焉)
僧为秉御之人。所统其唯羯磨。方能拔群迷
之重累。出界分之深根。德实无涯。威难与大。
而世尊栖光既久。遗法被世。可得而闻。但为
陶染俗风情流鄙薄。言成瓦砾妄参真净之
文。行乃尘庸虚沾在三之数。致使教无成辨
之功。事有纳非之目。并由人法无宗辖。得失
混同归焉。故律云。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
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渐渐令戒毁坏以
灭正法。当随顺文句勿令增减违法毗尼。当
如是学。虽复僧通真伪。于缘得成前事。羯磨
亦漏是非。而乖违号为非法。今欲克剪浮言。
发扬圣教。统辨进不。总识科分。后有事条。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1b 页 T40-0011.png
案文准式。就中分为二。初明作法具缘。后明
立法通局。并曲解羯磨。初中统明羯磨必有
由渐。且分十门。一法不孤起必有所为。谓称
量前事则有三种。即人法事也。人谓受戒忏
悔等。法谓说戒自恣等。事谓地衣等。或具或
单乍离乍合。必先早陈是非须定。二约处以
明。谓自然界中唯结界一法。馀之羯磨并作
法界。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三集
僧方法。谓敷座打相量僧多少观时制度等。
四僧集差别。须知用僧进止简德优劣。五和
合之相。众中上座略和众情告僧云。诸大德
僧等莫怪此集。今有某事。须僧同秉各愿齐
心共成遂也。须知默然诃举之相。如前说。六
简众。云未受具出即随次出。如沙弥别法
中。馀有住者须明足数不足之相如前说。七
与欲应和。须究缘之是非成不之相。广如前
列。八正陈本意。谓作乞辞等。于中有四。一顺
情为己多须前乞。如受戒舍忏等。二违心立
治及无心领者则无乞辞。应作举忆念證正
知法。三僧创立法必托界生。则竖标唱相。四
僧所常行。谓说戒等。则行筹告令。九问其事
宗。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谓上座及秉法者
言之。十答言作某羯磨。谓必双牒事法告僧
令知。不得单题。如云布萨说戒也。上来十门
总被一切作羯磨者。若随事明或具九缘。如
结界无与欲也。又如受日差遣。无有乞辞等。
并倒准知。广如别法。二明立法通局者。于中
分二。初明相摄分齐。二别举成坏。就初总明
一切羯磨必须具四法。一法二事三人四界。
立法通局。并曲解羯磨。初中统明羯磨必有
由渐。且分十门。一法不孤起必有所为。谓称
量前事则有三种。即人法事也。人谓受戒忏
悔等。法谓说戒自恣等。事谓地衣等。或具或
单乍离乍合。必先早陈是非须定。二约处以
明。谓自然界中唯结界一法。馀之羯磨并作
法界。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三集
僧方法。谓敷座打相量僧多少观时制度等。
四僧集差别。须知用僧进止简德优劣。五和
合之相。众中上座略和众情告僧云。诸大德
僧等莫怪此集。今有某事。须僧同秉各愿齐
心共成遂也。须知默然诃举之相。如前说。六
简众。云未受具出即随次出。如沙弥别法
中。馀有住者须明足数不足之相如前说。七
与欲应和。须究缘之是非成不之相。广如前
列。八正陈本意。谓作乞辞等。于中有四。一顺
情为己多须前乞。如受戒舍忏等。二违心立
治及无心领者则无乞辞。应作举忆念證正
知法。三僧创立法必托界生。则竖标唱相。四
僧所常行。谓说戒等。则行筹告令。九问其事
宗。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谓上座及秉法者
言之。十答言作某羯磨。谓必双牒事法告僧
令知。不得单题。如云布萨说戒也。上来十门
总被一切作羯磨者。若随事明或具九缘。如
结界无与欲也。又如受日差遣。无有乞辞等。
并倒准知。广如别法。二明立法通局者。于中
分二。初明相摄分齐。二别举成坏。就初总明
一切羯磨必须具四法。一法二事三人四界。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1c 页 T40-0011.png
第一明法有三种。一心念法。二对首法。三众
僧法。且列三位。言三名者。心念法者。事是微
小。或界无人。虽是众法及以对首亦听独秉。
令自行成无犯戒事。发心念境口自传情。非
谓不言而辨前事。毗尼母云。必须口言。若说
不明了作法不成。言对首者。谓非心念之缘。
及界无僧并令对首。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
如下说也。谓各共面对同秉法也。言众法者。
四人已上秉于羯磨。此是僧之所秉故云众
法。上略明相。今曲枝分则有八种。初就心念
有三。一但心念法。二对首心念。三众法心念。
言但心念者。唯得自说。有人亦成。数列三种。
谓忏轻吉罗说戒座上发露及六念也。二对
首心念。谓本是对首之法由界无人佛开心
念。且列七种。四分中有安居。十诵有说净受
药受七日。五分有受持三衣及舍三衣。善见
受持钵也。三众法心念。谓本是僧秉亦界无
人故开心念。四分说戒自恣外部受僧得施
及亡人衣。二对首法中有二。一但对首法。二
众法对首。初中以是别法不开僧用界。虽成
众亦自得成。总依诸部有二十九。受三衣。及
舍。受钵。及舍。受尼师坛。及舍。受百一供身
具。及舍。舍请。舍戒。受依止法。衣说净。钵说
净。药说净。受药。受七日。安居。与欲。忏波逸
提。忏轻偷兰。忏提舍尼。忏重吉罗。发露他重
罪。及自发露六聚。僧残中白舍行法。白行行
法。白僧残诸行法。白入聚落。尼白入僧寺尼
请教授作馀食法。且论略尔。二众法对首。同
前众法心念中。次明众法有三。一者单白。事
僧法。且列三位。言三名者。心念法者。事是微
小。或界无人。虽是众法及以对首亦听独秉。
令自行成无犯戒事。发心念境口自传情。非
谓不言而辨前事。毗尼母云。必须口言。若说
不明了作法不成。言对首者。谓非心念之缘。
及界无僧并令对首。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
如下说也。谓各共面对同秉法也。言众法者。
四人已上秉于羯磨。此是僧之所秉故云众
法。上略明相。今曲枝分则有八种。初就心念
有三。一但心念法。二对首心念。三众法心念。
言但心念者。唯得自说。有人亦成。数列三种。
谓忏轻吉罗说戒座上发露及六念也。二对
首心念。谓本是对首之法由界无人佛开心
念。且列七种。四分中有安居。十诵有说净受
药受七日。五分有受持三衣及舍三衣。善见
受持钵也。三众法心念。谓本是僧秉亦界无
人故开心念。四分说戒自恣外部受僧得施
及亡人衣。二对首法中有二。一但对首法。二
众法对首。初中以是别法不开僧用界。虽成
众亦自得成。总依诸部有二十九。受三衣。及
舍。受钵。及舍。受尼师坛。及舍。受百一供身
具。及舍。舍请。舍戒。受依止法。衣说净。钵说
净。药说净。受药。受七日。安居。与欲。忏波逸
提。忏轻偷兰。忏提舍尼。忏重吉罗。发露他重
罪。及自发露六聚。僧残中白舍行法。白行行
法。白僧残诸行法。白入聚落。尼白入僧寺尼
请教授作馀食法。且论略尔。二众法对首。同
前众法心念中。次明众法有三。一者单白。事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2a 页 T40-0012.png
或轻小。或常所行。或是严制。一说告僧便成
法事。二者白二。由事参涉义须通和。一白牒
事告知。一羯磨量处可不便辨前务。通白及
羯磨故云白二。三者白四。受戒忏重治举诃
谏事通大小情容。乖舛自非一白告知三法
量可。焉能辨得。以三羯磨通前单白故云白
四。若就缘约相。都合一百三十四羯磨。略言
如此。更张犹有。单白有三十九。白二有五十
七。白四有三十八。若通前二则百八十四法。
问耳闻百一羯磨。今列不同者。答此乃总标。
非定如数。亦可引用十诵。彼则定有百一。上
明摄法分齐。即须明非相。但钞意为始学人
本令文显而易见。故不事义章一一分对进
不。必欲通明须看义钞。今直论是非。谓上三
法离则八种。具明别。相若一事差互不应八
条。并入非中不成羯磨。若欲通知。细寻此门
上下横括。庶无差贰。问别人之法何名羯磨。
答四分三语中及白衣说法中言是羯磨。十
诵对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二就事明
者。谓羯磨所被之事。更不重明。即辨非者。所
被事中通情非情。并令前境是实片无错涉
皆成法事。若一缘有差悉并不成。何者是也。
如人法中。不覆藏者与覆藏羯磨。不善非法
不成。此谓无事有法。如瞻波中。应与作诃责
乃作摈出。此谓有乐有病。施不相当。佛判不
成。故知事者必须据实方称圣教。且约一事。
馀者例之。如实犯罪自言不犯。实不犯自言
犯等。并名非法。若实言实方为相称。而彼自
言还臣所为之事若汎臣馀罪不为自言。非
法事。二者白二。由事参涉义须通和。一白牒
事告知。一羯磨量处可不便辨前务。通白及
羯磨故云白二。三者白四。受戒忏重治举诃
谏事通大小情容。乖舛自非一白告知三法
量可。焉能辨得。以三羯磨通前单白故云白
四。若就缘约相。都合一百三十四羯磨。略言
如此。更张犹有。单白有三十九。白二有五十
七。白四有三十八。若通前二则百八十四法。
问耳闻百一羯磨。今列不同者。答此乃总标。
非定如数。亦可引用十诵。彼则定有百一。上
明摄法分齐。即须明非相。但钞意为始学人
本令文显而易见。故不事义章一一分对进
不。必欲通明须看义钞。今直论是非。谓上三
法离则八种。具明别。相若一事差互不应八
条。并入非中不成羯磨。若欲通知。细寻此门
上下横括。庶无差贰。问别人之法何名羯磨。
答四分三语中及白衣说法中言是羯磨。十
诵对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二就事明
者。谓羯磨所被之事。更不重明。即辨非者。所
被事中通情非情。并令前境是实片无错涉
皆成法事。若一缘有差悉并不成。何者是也。
如人法中。不覆藏者与覆藏羯磨。不善非法
不成。此谓无事有法。如瞻波中。应与作诃责
乃作摈出。此谓有乐有病。施不相当。佛判不
成。故知事者必须据实方称圣教。且约一事。
馀者例之。如实犯罪自言不犯。实不犯自言
犯等。并名非法。若实言实方为相称。而彼自
言还臣所为之事若汎臣馀罪不为自言。非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2b 页 T40-0012.png
情事中二房羯磨妨难不成。离衣杖等必须
两具。此并律之诚文。临事无忘失矣。三对人
明者亦有三人。初辨僧者。僧中有四。如前所
说。唯秉羯磨。界中有人。并须尽集。若不来者
便成别众。如足数中。但得御于众法。已外对
首心念法之与事决定不得。二三人中具立
二法。若作众法对首两界无僧尽集作之。若
数满四则不成就。更须改法。若作对首之法。
两人各作不相妨碍。必有边人有须问者。若
三十舍忏须问边人。九十单堕但对即得亦
有通须问者。谓同覆处露地寻内故须问之。
必在外有障亦不在通问。若持衣说净不论
通别。若是心念一向非分。必有其事随缘作
之。一人心念独在界中。若作众法心念对首
心念。并界无人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名非法
别众若据所秉。如前法中。若作但心念法不
论同别。四约界者四种自然。羯磨法中唯作
结界一法。是僧执御。已外对首心念二法及
一二三人众中杂法四人自恣并得秉之。俱
须尽集。二者作法摄僧界者。亦通二人。法通
三种。就法界中分为五位。一难事受戒小界。
二因难事自恣。三数人说戒。此三小界因难
曲开。但作一法后必闲豫不开作之。故文中
结已即解。非久住法也。四者戒场。本为数集
恼僧故开结之。唯除说戒自恣乞钵舍忏亡
人衣法受日解界结衣界并解结净地受功德
衣等。五者大界。就中并有通塞。随相可知。二
别举羯磨明其成坏。法不孤起。终须四缘。随
义明非不过七种。先就但心念法以解七非。
两具。此并律之诚文。临事无忘失矣。三对人
明者亦有三人。初辨僧者。僧中有四。如前所
说。唯秉羯磨。界中有人。并须尽集。若不来者
便成别众。如足数中。但得御于众法。已外对
首心念法之与事决定不得。二三人中具立
二法。若作众法对首两界无僧尽集作之。若
数满四则不成就。更须改法。若作对首之法。
两人各作不相妨碍。必有边人有须问者。若
三十舍忏须问边人。九十单堕但对即得亦
有通须问者。谓同覆处露地寻内故须问之。
必在外有障亦不在通问。若持衣说净不论
通别。若是心念一向非分。必有其事随缘作
之。一人心念独在界中。若作众法心念对首
心念。并界无人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名非法
别众若据所秉。如前法中。若作但心念法不
论同别。四约界者四种自然。羯磨法中唯作
结界一法。是僧执御。已外对首心念二法及
一二三人众中杂法四人自恣并得秉之。俱
须尽集。二者作法摄僧界者。亦通二人。法通
三种。就法界中分为五位。一难事受戒小界。
二因难事自恣。三数人说戒。此三小界因难
曲开。但作一法后必闲豫不开作之。故文中
结已即解。非久住法也。四者戒场。本为数集
恼僧故开结之。唯除说戒自恣乞钵舍忏亡
人衣法受日解界结衣界并解结净地受功德
衣等。五者大界。就中并有通塞。随相可知。二
别举羯磨明其成坏。法不孤起。终须四缘。随
义明非不过七种。先就但心念法以解七非。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2c 页 T40-0012.png
乃至白四类七可解。初明七非者。一者人非。
谓以此法对人而作。二者法非。口不言了法
不称教。三者事非。谓重吉罗用责心悔。六念
等事一一非法。妄牒而诵。不成有罪。四者人
法非。不妨事如。五者人事非。不妨法如。六
者事法非。不妨人是。七具三非。并同上。馀则
例之。二对首心念亦具七非。数同于上。随事
对法各有别相。且举安居一法。馀则例之。一
者人非。谓界中有人。别众而作自不依他等。
二者法非。口说错脱文非明了等。三者事非。
时非夏限。处有难缘。不依佛制。四非已下
类前可知。三众法心念如说戒等亦具七非。
一者人非。界内别众自犯六聚。二者法非。不
陈三说。或有漏忘。三者事非。众具有阙时非
正法。四非已下如前例之。四但对首如持衣
法。一者人非。所对之人犯戒非法有诃者诃。
二者法非。陈受非正或诃不止。三者事非。五
大色衣及以上染财是不净之例。四非至七
如前例知。五众法对首如自恣等。一者人非。
四人秉法。第五受欲。或非净戒知而同法。二
者法非。互不相陈。说不明了等。三者事非。时
非夏末。众难不具等。四非已下亦如前例。六
者单白如舍堕法。馀例取解而各不同。一者
人非。界内别众人非清净等。二者法非。轻重
同法。持犯不分。妄陈言说。三者事非。财非合
舍有过不陈。界非作法。衣物不集。妄辄托
人之类。四人法非已下可解。七白二中如结
界法。一者人非。不尽标尽相而集。界内别众
得诃人诃。二者法非。唱相不明作法闇托。又
谓以此法对人而作。二者法非。口不言了法
不称教。三者事非。谓重吉罗用责心悔。六念
等事一一非法。妄牒而诵。不成有罪。四者人
法非。不妨事如。五者人事非。不妨法如。六
者事法非。不妨人是。七具三非。并同上。馀则
例之。二对首心念亦具七非。数同于上。随事
对法各有别相。且举安居一法。馀则例之。一
者人非。谓界中有人。别众而作自不依他等。
二者法非。口说错脱文非明了等。三者事非。
时非夏限。处有难缘。不依佛制。四非已下
类前可知。三众法心念如说戒等亦具七非。
一者人非。界内别众自犯六聚。二者法非。不
陈三说。或有漏忘。三者事非。众具有阙时非
正法。四非已下如前例之。四但对首如持衣
法。一者人非。所对之人犯戒非法有诃者诃。
二者法非。陈受非正或诃不止。三者事非。五
大色衣及以上染财是不净之例。四非至七
如前例知。五众法对首如自恣等。一者人非。
四人秉法。第五受欲。或非净戒知而同法。二
者法非。互不相陈。说不明了等。三者事非。时
非夏末。众难不具等。四非已下亦如前例。六
者单白如舍堕法。馀例取解而各不同。一者
人非。界内别众人非清净等。二者法非。轻重
同法。持犯不分。妄陈言说。三者事非。财非合
舍有过不陈。界非作法。衣物不集。妄辄托
人之类。四人法非已下可解。七白二中如结
界法。一者人非。不尽标尽相而集。界内别众
得诃人诃。二者法非。唱相不明作法闇托。又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3a 页 T40-0013.png
诃不止等。三者事非。标相及体三种分齐混
然一乱不知彼此。二界错涉重结交互遥唱
遥结之类并不成就。馀非例知。八者白四如
受戒法等。一者人非。受者遮难。界中不集。僧
数有缺。人虽五百。一一人中五十馀法简之
不中通非正数。二者法非。受前进止八种调
理。及论正受执文无差等。三者事非。界相不
明。衣钵非己之类。馀非例前。馀之正法乃至
心念当法自成不相通练。别众一法多或通
之。广张非相如义钞也。次释羯磨正文。令知
纲要识解通塞。若不具明见增减一字。谓为
法非。然其非相唯在一字。然须知处所不得
雷同。或依文谨诵。曾不改张有无。或第二第
三亦随略说。或无文称事。有文无事。俱有俱
无。未能增减。致使旁人加改。重增昏乱。或复
闇诵不入心府。临事致有乖违。于即对众之
中执文高唱。如斯等事呈露久闻。岂不以愚
痴不学自受伊责。亦有转弄精神。观事乃同
于法。而人事两缘冥逾梦海。量时取法全是
师心。照教教称不成。结罪罪当深罚。是以同
法之俦幸宜极诫。若作羯磨人要须上座。故
律云。应作羯磨者。若上座次座。若上座不能
当出言语。持律者作。已外不合。今正释文。且
就说戒单白及受戒羯磨具解二文。馀则例
解。就单白说戒中分五。一大德僧听者告众。
敕听令动发耳识。应僧同法。二今僧白月十
五日布萨说戒者正宣情事。白众委知。三若
僧时到僧忍听。正明僧若和集谛心审听量
其可不。僧时到者。谓心和身集事顺法应也。
然一乱不知彼此。二界错涉重结交互遥唱
遥结之类并不成就。馀非例知。八者白四如
受戒法等。一者人非。受者遮难。界中不集。僧
数有缺。人虽五百。一一人中五十馀法简之
不中通非正数。二者法非。受前进止八种调
理。及论正受执文无差等。三者事非。界相不
明。衣钵非己之类。馀非例前。馀之正法乃至
心念当法自成不相通练。别众一法多或通
之。广张非相如义钞也。次释羯磨正文。令知
纲要识解通塞。若不具明见增减一字。谓为
法非。然其非相唯在一字。然须知处所不得
雷同。或依文谨诵。曾不改张有无。或第二第
三亦随略说。或无文称事。有文无事。俱有俱
无。未能增减。致使旁人加改。重增昏乱。或复
闇诵不入心府。临事致有乖违。于即对众之
中执文高唱。如斯等事呈露久闻。岂不以愚
痴不学自受伊责。亦有转弄精神。观事乃同
于法。而人事两缘冥逾梦海。量时取法全是
师心。照教教称不成。结罪罪当深罚。是以同
法之俦幸宜极诫。若作羯磨人要须上座。故
律云。应作羯磨者。若上座次座。若上座不能
当出言语。持律者作。已外不合。今正释文。且
就说戒单白及受戒羯磨具解二文。馀则例
解。就单白说戒中分五。一大德僧听者告众。
敕听令动发耳识。应僧同法。二今僧白月十
五日布萨说戒者正宣情事。白众委知。三若
僧时到僧忍听。正明僧若和集谛心审听量
其可不。僧时到者。谓心和身集事顺法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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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听者。劝令情和听可勿事乖违。四布萨说
戒者。重牒第二根本白意。决判成就忍可所
为也。五白如是者。事既和辨。白结告知。次
就羯磨法中明者。且约受戒白四内。上已明
白。恐新学未悟。略复述之。各有其志也。白中
还五。一大德僧听同上。举耳劝听。二是沙弥
某甲从和尚某甲受戒乃至三衣钵具。和尚
某甲者。此同上。牒其缘兆。正宣情事。令众量
宜。三若僧时到僧忍听同上。心事既和愿僧
同忍。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尚某甲者。正明
忍可所为决判根本。五白如是者。表众令知。
此之白文与前单白文义略同。依之可解。次
解羯磨。就中分二。初正决根本。二僧已忍下
结成上文。前中有三。初大德僧听者。告众重
听事既非小。谛缘声相决判之缘。二此某甲
乃至谁诸长老忍。正辨牒缘及以根本。谓僧
今与某甲受戒等。量其可不。三僧今与某甲
受具戒乃至谁不忍者说。单牒根本决判成
就。第二第三亦如是者。一则事不成辨。多则
法有滥非。轨刻令定限至于此。二结劝云僧
已忍与某甲受具下至如是持。此直付嘱结
归。不关羯磨正体。就中加三法料简。一增减。
二通塞。三是非。初中若事轻小无有缘起则
无乞辞。又不牒事则白中五句除第二句。但
四句成白。乃至白二类例除之。馀则一准。二
明通塞者。单白文中第一第三第五文义通
一百三十四法。更无增减。第二第四句由各
随事故称缘。而牒文随事显故限局也。义存
告众决判成就故通一切。就羯磨中。大德僧
戒者。重牒第二根本白意。决判成就忍可所
为也。五白如是者。事既和辨。白结告知。次
就羯磨法中明者。且约受戒白四内。上已明
白。恐新学未悟。略复述之。各有其志也。白中
还五。一大德僧听同上。举耳劝听。二是沙弥
某甲从和尚某甲受戒乃至三衣钵具。和尚
某甲者。此同上。牒其缘兆。正宣情事。令众量
宜。三若僧时到僧忍听同上。心事既和愿僧
同忍。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尚某甲者。正明
忍可所为决判根本。五白如是者。表众令知。
此之白文与前单白文义略同。依之可解。次
解羯磨。就中分二。初正决根本。二僧已忍下
结成上文。前中有三。初大德僧听者。告众重
听事既非小。谛缘声相决判之缘。二此某甲
乃至谁诸长老忍。正辨牒缘及以根本。谓僧
今与某甲受戒等。量其可不。三僧今与某甲
受具戒乃至谁不忍者说。单牒根本决判成
就。第二第三亦如是者。一则事不成辨。多则
法有滥非。轨刻令定限至于此。二结劝云僧
已忍与某甲受具下至如是持。此直付嘱结
归。不关羯磨正体。就中加三法料简。一增减。
二通塞。三是非。初中若事轻小无有缘起则
无乞辞。又不牒事则白中五句除第二句。但
四句成白。乃至白二类例除之。馀则一准。二
明通塞者。单白文中第一第三第五文义通
一百三十四法。更无增减。第二第四句由各
随事故称缘。而牒文随事显故限局也。义存
告众决判成就故通一切。就羯磨中。大德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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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谁诸长老忍不忍者说僧已忍下文义俱通
白二白四。中间牒缘牒事随机不同。文局义
通。类之可解。若镜此义。得缘便作。不须看
文。不了前缘。诵文亦失。三是非者。白中文义
俱通三句。羯磨之中文义通者头尾一言。不
可增略。必须通诵。缺剩不成。馀之文局义通
但令顺事合宜片无乖降。增繁减略诂训不
同。而文义不失并成正法。类准诸部。羯磨不
同及论义意亦无有少。至如翻译。梵汉音义
全乖。诂训所传非无两得。故例成也。问世中
时有白读羯磨。作法成不。答不成是定。虽无
明决可以义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
必令诵之。羯磨岂得白读。故四分僧祇。半月
无人诵戒。应差向他处诵竟还本处说之。不
得重说。乃至一人说一篇竟。更一人说。若不
能诵者。但说法诵经而已。准而言之。若得读
者执文即得。何须如此止不读之。又俗中咒
术之法读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贵专审。
令背文诵持心口专正加事便易。必临文数
字出口越散。故佛法中咒术诵者加物遂成。
未闻读咒而能被事。羯磨圣教佛制诵持。况
于咒术律序自显。必不诵者终身附人。余亲
问中国三藏京辇翻经诸师云。从佛灭度来
无有此法。问僧尼更互得作几法。答律中十
诵尼为僧。作不礼不共语不敬畏问讯。此三
羯磨不须现前自言。僧为尼。亦得三法。谓受
戒摩那埵出罪。馀不互通。问得对尼等四众
及以白衣作法不。答不得也。律令至不见不
闻处方作羯磨。除所为作羯磨人。摩得伽十
白二白四。中间牒缘牒事随机不同。文局义
通。类之可解。若镜此义。得缘便作。不须看
文。不了前缘。诵文亦失。三是非者。白中文义
俱通三句。羯磨之中文义通者头尾一言。不
可增略。必须通诵。缺剩不成。馀之文局义通
但令顺事合宜片无乖降。增繁减略诂训不
同。而文义不失并成正法。类准诸部。羯磨不
同及论义意亦无有少。至如翻译。梵汉音义
全乖。诂训所传非无两得。故例成也。问世中
时有白读羯磨。作法成不。答不成是定。虽无
明决可以义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
必令诵之。羯磨岂得白读。故四分僧祇。半月
无人诵戒。应差向他处诵竟还本处说之。不
得重说。乃至一人说一篇竟。更一人说。若不
能诵者。但说法诵经而已。准而言之。若得读
者执文即得。何须如此止不读之。又俗中咒
术之法读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贵专审。
令背文诵持心口专正加事便易。必临文数
字出口越散。故佛法中咒术诵者加物遂成。
未闻读咒而能被事。羯磨圣教佛制诵持。况
于咒术律序自显。必不诵者终身附人。余亲
问中国三藏京辇翻经诸师云。从佛灭度来
无有此法。问僧尼更互得作几法。答律中十
诵尼为僧。作不礼不共语不敬畏问讯。此三
羯磨不须现前自言。僧为尼。亦得三法。谓受
戒摩那埵出罪。馀不互通。问得对尼等四众
及以白衣作法不。答不得也。律令至不见不
闻处方作羯磨。除所为作羯磨人。摩得伽十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4a 页 T40-0014.png
诵云。白衣前说戒成者。除为瓶沙王等。除王
眷属民将。独为王说。令心净故。问羯磨所被
几人。答不同也。若谏喻和诤得加多少。至于
治举乞为不得至四名非法也。四分难事得
二三人一时受戒。五分通诸羯磨不得加四。
毗尼母云。诸比丘集作非法事。若有三四五
伴可得谏之。独一不须谏也。何以故。大众力
大。或能摈出自得苦恼。故应默然不言。四分
中十五种默。大同于此。广如众网中。问羯磨
竟时其文何所。答解者多途。今一法以定谓
第三说已云僧已忍与某事竟。此时羯磨竟。
不同前解第三说已名为竟也。故律云忍者
默然不忍者说。今即说。其不忍之意便成诃
破。必其忍默三说已无诃亦成。任意两得。馀
广如义钞。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二)
* 结界方法篇第六
结界元始本欲秉法。由羯磨僧宗纲要匡救
佛法。像运任持功归于此。理宜十方同遵许
无乖隔。但为剡浮洲境弥亘既宽。每一集僧
期要难剋。加以损功废道恒事奔驰。大圣悯
其顿极。故开随处局结。作法分隔同界崇遵
功成事遂总意如此。就中分四。一列数定量。
二依位作法。三法起有无。四非法失相。初中
大论界法总列三种。一摄衣界。如衣法中。二
眷属民将。独为王说。令心净故。问羯磨所被
几人。答不同也。若谏喻和诤得加多少。至于
治举乞为不得至四名非法也。四分难事得
二三人一时受戒。五分通诸羯磨不得加四。
毗尼母云。诸比丘集作非法事。若有三四五
伴可得谏之。独一不须谏也。何以故。大众力
大。或能摈出自得苦恼。故应默然不言。四分
中十五种默。大同于此。广如众网中。问羯磨
竟时其文何所。答解者多途。今一法以定谓
第三说已云僧已忍与某事竟。此时羯磨竟。
不同前解第三说已名为竟也。故律云忍者
默然不忍者说。今即说。其不忍之意便成诃
破。必其忍默三说已无诃亦成。任意两得。馀
广如义钞。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二)
* 结界方法篇第六
结界元始本欲秉法。由羯磨僧宗纲要匡救
佛法。像运任持功归于此。理宜十方同遵许
无乖隔。但为剡浮洲境弥亘既宽。每一集僧
期要难剋。加以损功废道恒事奔驰。大圣悯
其顿极。故开随处局结。作法分隔同界崇遵
功成事遂总意如此。就中分四。一列数定量。
二依位作法。三法起有无。四非法失相。初中
大论界法总列三种。一摄衣界。如衣法中。二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4b 页 T40-0014.png
摄食界。如药法中。三摄僧界。是此所明。就中
分二。一自然界者。未制作法已前统通自然。
或空有不同水陆差别。后因难集便开随境
摄。各有分限。人所至处任运界起故曰自然
也。约处有四种不同。定量分六相差别。如集
僧中。二作法界者。由自然限约未可遂心。设
有大小教文已定。用则不可舍则非制。或作
大法地弱不胜。故如来曲顺物情听随处结
令楷式轨定。任情改转使成羯磨。弘济大功
非此作法。馀不能辨。就中分三。初言大界者。
谓僧所常行法食二同之界也。明量者。文中
同一说戒为界遥远。听十四日说者十三日
先往。不得受欲。准强百里。毗尼母中同布萨
界。极远听一日往还。虽有二文未明里数。故
僧祇五分善见并云。三由旬为量。明了论云
三由旬者。合角量取。亦不知由旬大小。智论
由旬三别。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里。下者四
十里。此谓中边山川不同致行李不等。四分
衣法中由旬准有八十里者。此据上品为言。
通用所归准律文意应百二十里。以下品为
定。萨婆多云。尼结界者。唯得方一拘卢舍也。
必有难缘可用僧祇二由旬内随意结取。二
明戒场者。律云。以僧中数有四人众起乃至
二十人众起。令僧疲极。佛听结之。不言大小。
善见云。戒场极小容二十一人。减则不听。馀
如后结。三明小界者。此并因难事。恐废法事
佛随前缘故开结之。并无正量。随人坐处即
为界相。一为受戒开结小界。旧准戒场身外
有界。今依文取义全无外相。如正加中。二为
分二。一自然界者。未制作法已前统通自然。
或空有不同水陆差别。后因难集便开随境
摄。各有分限。人所至处任运界起故曰自然
也。约处有四种不同。定量分六相差别。如集
僧中。二作法界者。由自然限约未可遂心。设
有大小教文已定。用则不可舍则非制。或作
大法地弱不胜。故如来曲顺物情听随处结
令楷式轨定。任情改转使成羯磨。弘济大功
非此作法。馀不能辨。就中分三。初言大界者。
谓僧所常行法食二同之界也。明量者。文中
同一说戒为界遥远。听十四日说者十三日
先往。不得受欲。准强百里。毗尼母中同布萨
界。极远听一日往还。虽有二文未明里数。故
僧祇五分善见并云。三由旬为量。明了论云
三由旬者。合角量取。亦不知由旬大小。智论
由旬三别。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里。下者四
十里。此谓中边山川不同致行李不等。四分
衣法中由旬准有八十里者。此据上品为言。
通用所归准律文意应百二十里。以下品为
定。萨婆多云。尼结界者。唯得方一拘卢舍也。
必有难缘可用僧祇二由旬内随意结取。二
明戒场者。律云。以僧中数有四人众起乃至
二十人众起。令僧疲极。佛听结之。不言大小。
善见云。戒场极小容二十一人。减则不听。馀
如后结。三明小界者。此并因难事。恐废法事
佛随前缘故开结之。并无正量。随人坐处即
为界相。一为受戒开结小界。旧准戒场身外
有界。今依文取义全无外相。如正加中。二为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4c 页 T40-0014.png
说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为自恣事下至五
人圆坐。此三无外量者。由是难开随人多少。
若限约外量终非遮难。故文云。今有尔许比
丘集者。止取现集之僧坐处有地依地结之。
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
人所依止。二明依位别解。位则有三。如上所
列。若有戒场先须结之。今且论无者结大界
法。就中分二。先出缘成。后明结解。初中有
三。一料简是非。二竖标唱相。三集僧欲法。初
中。问大界有村得合结不。答五分。诸白衣新
作堂舍。为得吉利。或为非人所恼。请僧于中
布萨。萨婆多云。凡结大界所以通聚落者。以
界威力故恶鬼不得便。善神所护。为檀越故
通结聚落。四分文中亦结村取。问界中有水
得合结不。答律中河者。除常有桥船梁得结。
若驶流者不得。必有桥梁及浅水无难。准理
应得。故尼律中云。水者独不能渡。此通界内
外也。问一标作两相得不。答一肘已上作者
准得。明了论疏中如一大山东西各结别住。
又云。二绳别住等。准此大墙等类可分别者
皆得为之。问今将石木为相为取内外耶。答
若圆者取中央令界相正与标分相当。或取
外畔。若尖斜之物随以一分为限。馀他物准
此。应先须示知尺寸分齐预向僧述。不得通
指一山妄充外相致令寻求分齐不可得知。
问界标与相及体若为分之。答标谓山石之
物用为指的。相即标畔界体之外表也。体谓
相内作法之所。或标即体。或标异体。相必体
外。临时处分三所不同。并预委也。问界得重
人圆坐。此三无外量者。由是难开随人多少。
若限约外量终非遮难。故文云。今有尔许比
丘集者。止取现集之僧坐处有地依地结之。
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
人所依止。二明依位别解。位则有三。如上所
列。若有戒场先须结之。今且论无者结大界
法。就中分二。先出缘成。后明结解。初中有
三。一料简是非。二竖标唱相。三集僧欲法。初
中。问大界有村得合结不。答五分。诸白衣新
作堂舍。为得吉利。或为非人所恼。请僧于中
布萨。萨婆多云。凡结大界所以通聚落者。以
界威力故恶鬼不得便。善神所护。为檀越故
通结聚落。四分文中亦结村取。问界中有水
得合结不。答律中河者。除常有桥船梁得结。
若驶流者不得。必有桥梁及浅水无难。准理
应得。故尼律中云。水者独不能渡。此通界内
外也。问一标作两相得不。答一肘已上作者
准得。明了论疏中如一大山东西各结别住。
又云。二绳别住等。准此大墙等类可分别者
皆得为之。问今将石木为相为取内外耶。答
若圆者取中央令界相正与标分相当。或取
外畔。若尖斜之物随以一分为限。馀他物准
此。应先须示知尺寸分齐预向僧述。不得通
指一山妄充外相致令寻求分齐不可得知。
问界标与相及体若为分之。答标谓山石之
物用为指的。相即标畔界体之外表也。体谓
相内作法之所。或标即体。或标异体。相必体
外。临时处分三所不同。并预委也。问界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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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不。答律云。不得二界相接。应留中间。若疑
有者。解已更结。故不开重。二竖标唱相。初标
相者。四分界相不定是非。文中若东方有山
称山。有堑称堑。草𧂐汪水粪聚钉杙空处露
地准此立法诚所不可。何者。凡论立相。为知
界限久固作法集众破夏离衣护食等缘。若
将空地为处。空则无相可指。必有其事随时
准行。或是一席之法聊知空碍两分。必作久
固处所。准用他部并案本宗彼此通用。善见
云。相有八种。一山相者。下至如象大。二石
相者。下至三十秤。若曼石不得应别安石。三
林相者。草竹不得体空不实。下至四树相连。
四树相者。不得以枯树为相。下至高八寸形。
如针大。若无自生种之亦得。五路相者。下至
经三四村。六江相者。若四月不雨常流不绝。
七蚁封相者。下至高八寸。八水相者。自然池
水者得。准论徵律。城堑等缘成相可知。既知
相为结本界家所依。结已即须榜示显处令
后来者主客俱委无有滥疑。次明界形。善见
明了二论随方曲直任处辨形。不论定指。广
如大疏。略说如义钞中。二明唱相者。今时结
法不过有二。或在兰若依山附水旁道缘树。
或在城邑便随墙院篱栅堑渠。多是四方。时
有屈曲。先须识过后避过唱之。谓先学未达
及后进诸师若唱方相便容滥述。如从院外
唱云。从东南角直至西南角。乃至一周。正南
寺门则有别众之过。以界限从墙外直过。门
限外则成界内。若寺内作诸羯磨之时。墙限
外有僧不集。岂非别众。故知唱相必须屈曲
有者。解已更结。故不开重。二竖标唱相。初标
相者。四分界相不定是非。文中若东方有山
称山。有堑称堑。草𧂐汪水粪聚钉杙空处露
地准此立法诚所不可。何者。凡论立相。为知
界限久固作法集众破夏离衣护食等缘。若
将空地为处。空则无相可指。必有其事随时
准行。或是一席之法聊知空碍两分。必作久
固处所。准用他部并案本宗彼此通用。善见
云。相有八种。一山相者。下至如象大。二石
相者。下至三十秤。若曼石不得应别安石。三
林相者。草竹不得体空不实。下至四树相连。
四树相者。不得以枯树为相。下至高八寸形。
如针大。若无自生种之亦得。五路相者。下至
经三四村。六江相者。若四月不雨常流不绝。
七蚁封相者。下至高八寸。八水相者。自然池
水者得。准论徵律。城堑等缘成相可知。既知
相为结本界家所依。结已即须榜示显处令
后来者主客俱委无有滥疑。次明界形。善见
明了二论随方曲直任处辨形。不论定指。广
如大疏。略说如义钞中。二明唱相者。今时结
法不过有二。或在兰若依山附水旁道缘树。
或在城邑便随墙院篱栅堑渠。多是四方。时
有屈曲。先须识过后避过唱之。谓先学未达
及后进诸师若唱方相便容滥述。如从院外
唱云。从东南角直至西南角。乃至一周。正南
寺门则有别众之过。以界限从墙外直过。门
限外则成界内。若寺内作诸羯磨之时。墙限
外有僧不集。岂非别众。故知唱相必须屈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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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出不令后悔。亦不可笼通云随屈曲。屈曲
亦通深浅远近。终成不识分齐。若从院内唱
相。从门直过则限内。是界外也。便有别众破
夏离衣等过。如寺中作法。有人说欲讫。至门
限内还复到来。岂非出界入界。是别众也。若
破夏者。有人依界安居明相未出。至门明了
乃反。岂非破夏。言失衣者。依界结摄衣界。明
相未出不持衣往明相出界外。岂非失衣。故
委示过。然后唱之。兰若之中亦有斯过。妄指
山谷滥委树林。及至分齐曾何得知。结并不
成。一何自负。故明了论中结水波别住。一丈
五尺以石次之。周匝安已便随石唱。善见亦
云曼石不得。并是明文。不容滥述自陷陷人。
脱作受法不成。令他一生虚过。自身未来还
逢此界。故大集言。我灭度后无戒比丘蒲阎
浮提。斯言验矣。次明唱法。律中使旧住人唱。
未唱已前亲自案行识知处所屏处闇诵。勿
使对众致有謇涩。先须东南角为始周匝直指
相当。律云。东方有山等。若依东方而唱。至角
曲回则不分限齐。今行事者据易为之。若在
空野中结者。先指四标在四维。然后僧中差
一人唱之。被差者即起礼僧已立唱云。大德
僧听。我比丘为僧唱四方大界相。从东南角
枣树直西至西南角桑树。从此北行至西北
角柳树。从此东出至东北角榆树。从此南来
还至东南角枣树。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讫三
说皆尔。若临事别相。准改唱之。不容纰谬。若
城邑中寺多有墙院。并从内唱。前缘如上。后
云。从寺外院墙东南角内角旁墙西下至南
亦通深浅远近。终成不识分齐。若从院内唱
相。从门直过则限内。是界外也。便有别众破
夏离衣等过。如寺中作法。有人说欲讫。至门
限内还复到来。岂非出界入界。是别众也。若
破夏者。有人依界安居明相未出。至门明了
乃反。岂非破夏。言失衣者。依界结摄衣界。明
相未出不持衣往明相出界外。岂非失衣。故
委示过。然后唱之。兰若之中亦有斯过。妄指
山谷滥委树林。及至分齐曾何得知。结并不
成。一何自负。故明了论中结水波别住。一丈
五尺以石次之。周匝安已便随石唱。善见亦
云曼石不得。并是明文。不容滥述自陷陷人。
脱作受法不成。令他一生虚过。自身未来还
逢此界。故大集言。我灭度后无戒比丘蒲阎
浮提。斯言验矣。次明唱法。律中使旧住人唱。
未唱已前亲自案行识知处所屏处闇诵。勿
使对众致有謇涩。先须东南角为始周匝直指
相当。律云。东方有山等。若依东方而唱。至角
曲回则不分限齐。今行事者据易为之。若在
空野中结者。先指四标在四维。然后僧中差
一人唱之。被差者即起礼僧已立唱云。大德
僧听。我比丘为僧唱四方大界相。从东南角
枣树直西至西南角桑树。从此北行至西北
角柳树。从此东出至东北角榆树。从此南来
还至东南角枣树。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讫三
说皆尔。若临事别相。准改唱之。不容纰谬。若
城邑中寺多有墙院。并从内唱。前缘如上。后
云。从寺外院墙东南角内角旁墙西下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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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东颊北土棱。随屈曲南出至门阈里棱旁
阈。西下至西颊里棱。随屈曲北入至门西颊
土楞。从此西下至外院西南角内角。从此北
下至外院西北角内角。从此东下至外院东
北角内角。从此南下还至东南角内角。是为
大界外相。一周讫三说已。若有五门三门及
篱栅墙堑斜角方屈。随处称之。准上式也。若
有障隔。欲穿墙直过。当唱院名依院墙唱相。
三明集僧与欲法者。初言集僧。必先尽自然
界内。若标宽界狭者。尽标集之。僧祇云。避难
界中三由旬内有比丘者。并呼来。若出界已
作法结之。有师云。但尽自然而集。以标内地
非自然界故。又未加法。若羯磨已方有别众。
僧祇所明彼为难缘。恐成障碍故须集之。准
理不然。并集为要。无正教可准。若标内有村。
纵自然内不欲取村者。当绕村唱内相。后唱
外相。作法结成。村内比丘不须外集。若相内
外有尼界及尼。不妨结法。两不相摄。若有作
法僧界。但令比丘不出本界。唱内相已通结
取之。如明了论别住之例。二不得受欲者具
有三义。一结界是众同之本理宜急制。二自
然界弱不胜羯磨。此僧祇正文。三令知界畔。
护夏别众护食护衣等。十诵云。作羯磨比丘
死。馀人不知界处。佛令舍已更结。故须尽集。
二正加圣法。上座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答
云。结大界羯磨。当白二结之。文云。大德僧听。
此住处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时到僧忍
听僧今于此四方相内结作大界。同一住处
同一说戒白如是。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唱
阈。西下至西颊里棱。随屈曲北入至门西颊
土楞。从此西下至外院西南角内角。从此北
下至外院西北角内角。从此东下至外院东
北角内角。从此南下还至东南角内角。是为
大界外相。一周讫三说已。若有五门三门及
篱栅墙堑斜角方屈。随处称之。准上式也。若
有障隔。欲穿墙直过。当唱院名依院墙唱相。
三明集僧与欲法者。初言集僧。必先尽自然
界内。若标宽界狭者。尽标集之。僧祇云。避难
界中三由旬内有比丘者。并呼来。若出界已
作法结之。有师云。但尽自然而集。以标内地
非自然界故。又未加法。若羯磨已方有别众。
僧祇所明彼为难缘。恐成障碍故须集之。准
理不然。并集为要。无正教可准。若标内有村。
纵自然内不欲取村者。当绕村唱内相。后唱
外相。作法结成。村内比丘不须外集。若相内
外有尼界及尼。不妨结法。两不相摄。若有作
法僧界。但令比丘不出本界。唱内相已通结
取之。如明了论别住之例。二不得受欲者具
有三义。一结界是众同之本理宜急制。二自
然界弱不胜羯磨。此僧祇正文。三令知界畔。
护夏别众护食护衣等。十诵云。作羯磨比丘
死。馀人不知界处。佛令舍已更结。故须尽集。
二正加圣法。上座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答
云。结大界羯磨。当白二结之。文云。大德僧听。
此住处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时到僧忍
听僧今于此四方相内结作大界。同一住处
同一说戒白如是。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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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大界相。僧今于此四方相内结作大界。
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谁诸长老忍。僧今于此
四方相内结作大界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者。默
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于此四方相内同一
住处同一说戒结大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二明戒场大界之法者。先竖三重标
相。最内一重戒场外相自然界内标。中间一
重自然界外大界内相标。最外一重大界外
相标。即须周匝先唱内标一重已作法结之。
但为三相难明。恐法不练。略引图示。后依图
唱相。使新学晓迷。今行事漠落诵文。而已曾
不委练。令依文读。便即闷乱。定知附事作法
不成。必须细心方应遂事。
此外朱圆者自然界相。若先在戒坛内集僧者。亦四
面集之。图中所列。据结大界时自然集僧也。其北
朱圆院外僧去中央结界僧相去六十三步。中僧去南
圆界外僧亦尔。南北二僧相去百二十六步。各得成
法。在内不成。乃至馀方并准此。若结作法已随相
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谁诸长老忍。僧今于此
四方相内结作大界同一住处同一说戒者。默
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于此四方相内同一
住处同一说戒结大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二明戒场大界之法者。先竖三重标
相。最内一重戒场外相自然界内标。中间一
重自然界外大界内相标。最外一重大界外
相标。即须周匝先唱内标一重已作法结之。
但为三相难明。恐法不练。略引图示。后依图
唱相。使新学晓迷。今行事漠落诵文。而已曾
不委练。令依文读。便即闷乱。定知附事作法
不成。必须细心方应遂事。
此外朱圆者自然界相。若先在戒坛内集僧者。亦四
面集之。图中所列。据结大界时自然集僧也。其北
朱圆院外僧去中央结界僧相去六十三步。中僧去南
圆界外僧亦尔。南北二僧相去百二十六步。各得成
法。在内不成。乃至馀方并准此。若结作法已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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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远近。且据聚落不可分别者为言。若可分别聚落乃
至道行水界五相远近义类相别。并如前集僧中所迷。
此之界图。谓自然界宽于作法。标外周圆取
界。必有别界亦随斜曲也。其内朱方是戒场
也。中间周匝号曰自然。东北二边即用小墙
下上为自然界体。南西二边大界墙内则无
别相者。应钉杙竖标绳连相著。当于戒场东
南角。去大界墙尺八地。旁小墙施一杙。又于
西南角。斜去大墙二尺许下一杙。又于西北
角。至小墙南旁小墙下一杙。正西令去大墙
尺八许。钉三杙已仍以绳连三标则为自然
界。南西二边若作二法竟。若二界各有法事。
此中有人不妨二处。其戒场外相东北二边
之相即以小墙内院为相。西南二畔即用绳
标内边为相。其大界内相。东北二面以小墙
外院为相。南西二面以大院墙内为相。若明
外相。必在院外唱之。若在墙内唱者。至西南
角戒场外自然界边则与内相俱合。则不分
彼此之异。又不得入大院墙唱之。由不见其
相故。上且略寄一缘以为相貌。作法之时未
必如图。若不依此解生。馀处亦准不得。今明
结法分三。初缘前后者。五分云。应先结戒场
后结大界。若先结大界者。当舍已更前结之。
然后唱相结大界。毗尼母善见亦同此说。今
犹有人先结大界者。此不读圣教唯信意言。
问先结大界者戒场成不。答五分所明应舍
已更结。故知成也。但不成后法。故须解之。五
百问云。后结戒场者于中受戒。恐无所获。又
云。不知同于未制。赖有此路则通侥倖。今时
结者多有非法或将五六人径往戒场中。界
至道行水界五相远近义类相别。并如前集僧中所迷。
此之界图。谓自然界宽于作法。标外周圆取
界。必有别界亦随斜曲也。其内朱方是戒场
也。中间周匝号曰自然。东北二边即用小墙
下上为自然界体。南西二边大界墙内则无
别相者。应钉杙竖标绳连相著。当于戒场东
南角。去大界墙尺八地。旁小墙施一杙。又于
西南角。斜去大墙二尺许下一杙。又于西北
角。至小墙南旁小墙下一杙。正西令去大墙
尺八许。钉三杙已仍以绳连三标则为自然
界。南西二边若作二法竟。若二界各有法事。
此中有人不妨二处。其戒场外相东北二边
之相即以小墙内院为相。西南二畔即用绳
标内边为相。其大界内相。东北二面以小墙
外院为相。南西二面以大院墙内为相。若明
外相。必在院外唱之。若在墙内唱者。至西南
角戒场外自然界边则与内相俱合。则不分
彼此之异。又不得入大院墙唱之。由不见其
相故。上且略寄一缘以为相貌。作法之时未
必如图。若不依此解生。馀处亦准不得。今明
结法分三。初缘前后者。五分云。应先结戒场
后结大界。若先结大界者。当舍已更前结之。
然后唱相结大界。毗尼母善见亦同此说。今
犹有人先结大界者。此不读圣教唯信意言。
问先结大界者戒场成不。答五分所明应舍
已更结。故知成也。但不成后法。故须解之。五
百问云。后结戒场者于中受戒。恐无所获。又
云。不知同于未制。赖有此路则通侥倖。今时
结者多有非法或将五六人径往戒场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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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集。总唱三相。已具加二种羯磨者。或有
界内通唱三相。已随界加法者。或于大界内
遥结者。或先结戒场。已但唱大界外相不唱
内相而加法者。此等诸滥结并不成。故须当
界各唱各结。方得成就。二明唱相。先于自然
界内集僧已。一比丘具修威仪唱云。大德僧
听。我比丘为僧唱四方小界场相。从此处东
南角标内。旁绳西下至西南角标。从此旁绳
内北下至西北角标。即旁小墙内东下至小
墙东北内角。从此旁墙内南下至东南角标。
此是戒场外相。一周讫三说已。羯磨者言。何
所作为。答云。结戒场羯磨。大德僧听。此住处
比丘称四方小界相。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
于此四方小界相内结作戒场白如是。大德
僧听。此住处比丘称四方小界相。僧今于此
四方小界相内结戒场。谁诸长老忍僧今于
此四方小界相内结戒场者。默然。谁不忍者。
说僧。已忍于此四方相内结戒场竟。僧忍默。
故是事如是持。结已馀僧且坐。应将四五人
知法相者。入大界内安坐。定已集界无人方
乃作法。次结大界法。先明唱相有二不同。言
别唱者。先唱内相。三周已次唱外相。三周后
总结合。二者总牒内外一遍相。已随遍合之。
文明总法。应令一人具仪唱云。大德僧听。我
比丘为僧唱大界四方内外相。前唱内相。从
小墙东南角外角。穿小墙西出。旁大墙内至
西南角内角。从此旁墙北下。穿小墙西头。过
至小墙西北角外角。从此旁小墙东下至小
墙东北角外角。从此南出还至小墙东南角
外角。此是大界内相一周讫。次唱外相。从寺
界内通唱三相。已随界加法者。或于大界内
遥结者。或先结戒场。已但唱大界外相不唱
内相而加法者。此等诸滥结并不成。故须当
界各唱各结。方得成就。二明唱相。先于自然
界内集僧已。一比丘具修威仪唱云。大德僧
听。我比丘为僧唱四方小界场相。从此处东
南角标内。旁绳西下至西南角标。从此旁绳
内北下至西北角标。即旁小墙内东下至小
墙东北内角。从此旁墙内南下至东南角标。
此是戒场外相。一周讫三说已。羯磨者言。何
所作为。答云。结戒场羯磨。大德僧听。此住处
比丘称四方小界相。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
于此四方小界相内结作戒场白如是。大德
僧听。此住处比丘称四方小界相。僧今于此
四方小界相内结戒场。谁诸长老忍僧今于
此四方小界相内结戒场者。默然。谁不忍者。
说僧。已忍于此四方相内结戒场竟。僧忍默。
故是事如是持。结已馀僧且坐。应将四五人
知法相者。入大界内安坐。定已集界无人方
乃作法。次结大界法。先明唱相有二不同。言
别唱者。先唱内相。三周已次唱外相。三周后
总结合。二者总牒内外一遍相。已随遍合之。
文明总法。应令一人具仪唱云。大德僧听。我
比丘为僧唱大界四方内外相。前唱内相。从
小墙东南角外角。穿小墙西出。旁大墙内至
西南角内角。从此旁墙北下。穿小墙西头。过
至小墙西北角外角。从此旁小墙东下至小
墙东北角外角。从此南出还至小墙东南角
外角。此是大界内相一周讫。次唱外相。从寺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7a 页 T40-0017.png
院外墙东南角外角。直西至南门东颊外土
棱。随屈曲北入至门限里棱。西下至门西颊
限头。随限屈曲南出至门西颊外土棱。从此
西下至西南角外角。从此北下至西北角外
角。从此东下至东北角外角。从此南下还至
东南角外角。此是大界外相一周已。彼为内
相。此为外相。此是大界内外相一周。如是三
遍已告僧云。已唱大界内外相讫。众僧作羯
磨。唱者复座。已上座如常依前作之。羯磨大
同前无戒场结者。唯足内之一字。云僧今于
此四方内外相内结作大界。若据律文。亦不
加字。但云于此四方相内结大界。于理亦得。
随意所存大途无妨。结此界已。如上榜示显
处。结三小界法三门分之。初明集僧远近者。
此由留难故起。不同大界集僧。所以佛随方
便曲开此教。如善见中。七盘陀量集僧应得。
故彼文中不同意者。对此四分无异也。并谓
兰若之中。必在聚落文中不开。由兰若迥露
来难易见。二不竖方相者。大界戒场义通久
固。僧常居止。理须晓明。此三小界并由事起。
有难遮作。佛开暂结。更无有相。随人多少即
为界体。比人行事若结小界受戒多立院限。
说戒直坐。自恣圆坐。此二无有外相。此未通
知。准如律文。为遮恶比丘故。今犹坐外有界。
终不免遮。此三小界相同一法。并指僧集坐
处为界内相。故初云僧一处集。中云尔许比
丘集。后云诸比丘坐处已满。齐如是比丘坐
处结小界。文止在此。更不言外相。若准僧祇。
彼文云。欲舍衣者至界外。无戒场者结小界。
棱。随屈曲北入至门限里棱。西下至门西颊
限头。随限屈曲南出至门西颊外土棱。从此
西下至西南角外角。从此北下至西北角外
角。从此东下至东北角外角。从此南下还至
东南角外角。此是大界外相一周已。彼为内
相。此为外相。此是大界内外相一周。如是三
遍已告僧云。已唱大界内外相讫。众僧作羯
磨。唱者复座。已上座如常依前作之。羯磨大
同前无戒场结者。唯足内之一字。云僧今于
此四方内外相内结作大界。若据律文。亦不
加字。但云于此四方相内结大界。于理亦得。
随意所存大途无妨。结此界已。如上榜示显
处。结三小界法三门分之。初明集僧远近者。
此由留难故起。不同大界集僧。所以佛随方
便曲开此教。如善见中。七盘陀量集僧应得。
故彼文中不同意者。对此四分无异也。并谓
兰若之中。必在聚落文中不开。由兰若迥露
来难易见。二不竖方相者。大界戒场义通久
固。僧常居止。理须晓明。此三小界并由事起。
有难遮作。佛开暂结。更无有相。随人多少即
为界体。比人行事若结小界受戒多立院限。
说戒直坐。自恣圆坐。此二无有外相。此未通
知。准如律文。为遮恶比丘故。今犹坐外有界。
终不免遮。此三小界相同一法。并指僧集坐
处为界内相。故初云僧一处集。中云尔许比
丘集。后云诸比丘坐处已满。齐如是比丘坐
处结小界。文止在此。更不言外相。若准僧祇。
彼文云。欲舍衣者至界外。无戒场者结小界。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7b 页 T40-0017.png
文云。齐僧坐处外一寻已内。于中作羯磨。此
则明文有开。但同戒场之法。非关小界。四分
戒场法中亦云小界。可即是小界立相也。若
作受戒之法。准律界外问难。若至乞受之时。
十人丛坐前结。足开一人之分。必半身外界。
亦准十诵善见之文。足成僧数。此是定义。必
依昔用结界不成。作法非务。一生虚受疑恒
镇心。所谓无戒满世。此言验矣。广有废立如
义钞中。若论说戒。随同师善友。下道并坐令
使相近。依法结之。若论自恣。五人已上圆坐
四面。五德在中。四面自恣。此人加用。未必如
此。亦随缘改张。次明结法。以事希寡文存略
也。馀有三种界别。一别说戒别利养欲同说
戒同利养。二别说戒别利养欲同说戒别利
养。三别说戒别利养欲同利养别说戒。为守
护住处故。此四方僧物唱和法也。佛并开结。
末代之中此法殆尽。必若合寺有缘济乏。并
须白二和僧送之。不得直尔与他。以僧物不
得出界。次明解界法。先解无戒场者。僧集已
问欲。取和已解言。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同
一住处同一说戒。若僧时到僧忍听解界白
如是。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同一住处同一
说戒。令解界谁诸长老忍僧同一住处同一
说戒。解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同
一住处同一说戒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若有戒场者。先解大界。却解戒场。
此是常准。上座问答一一随有单牒。不同受
戒一答得作多法。彼由同界故得。此中不开。
为中隔自然两界各别作法不通。若作法同
则明文有开。但同戒场之法。非关小界。四分
戒场法中亦云小界。可即是小界立相也。若
作受戒之法。准律界外问难。若至乞受之时。
十人丛坐前结。足开一人之分。必半身外界。
亦准十诵善见之文。足成僧数。此是定义。必
依昔用结界不成。作法非务。一生虚受疑恒
镇心。所谓无戒满世。此言验矣。广有废立如
义钞中。若论说戒。随同师善友。下道并坐令
使相近。依法结之。若论自恣。五人已上圆坐
四面。五德在中。四面自恣。此人加用。未必如
此。亦随缘改张。次明结法。以事希寡文存略
也。馀有三种界别。一别说戒别利养欲同说
戒同利养。二别说戒别利养欲同说戒别利
养。三别说戒别利养欲同利养别说戒。为守
护住处故。此四方僧物唱和法也。佛并开结。
末代之中此法殆尽。必若合寺有缘济乏。并
须白二和僧送之。不得直尔与他。以僧物不
得出界。次明解界法。先解无戒场者。僧集已
问欲。取和已解言。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同
一住处同一说戒。若僧时到僧忍听解界白
如是。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同一住处同一
说戒。令解界谁诸长老忍僧同一住处同一
说戒。解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同
一住处同一说戒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若有戒场者。先解大界。却解戒场。
此是常准。上座问答一一随有单牒。不同受
戒一答得作多法。彼由同界故得。此中不开。
为中隔自然两界各别作法不通。若作法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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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而解。次解戒场。应在相内。不得在大界遥
解。律无正法。旧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唯称
大小为别。今不同之。戒场不许说戒。何得牒
解。今准难事界。但翻结为解。理通文顺。文
云。大德僧听。僧今在此处解戒场。若僧时到
僧忍听解戒场白如是。大德僧听。僧于此处
解戒场。谁诸长老忍僧集此处解戒场者默
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解戒场。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善见云。戒场上不得立房。纵
使王立有惭愧。比丘剔坏馀材草送住寺比
丘。唯置佛殿及树木也。外国戒场多在露地。
如世祭坛郊祀之所。故律中或名戒坛。五百
问中。受戒值天雨若移戒场屋下者。先解大
界更结戒场及结大界方得。解三小界同前
结法。三明法起有无。有言。法起由作善法即
发善无作。属善行阴摄。此善法与处相应遍
标相内皆有法起。非谓善法与无记地连。非
不相及。善见云。依相结已后失界相。若人掘
地至水际亦不失界。乃至于上起三重屋。皆
同一界。若有石山上广下狭。于上结界。山岩
下僧不妨上法。以界是色法随处广狭下入
地也。故文云。若结已水荡成坑。虽有水流。于
中竖阁。在上作法者。皆得。准此多文。法起何
疑。昔云。无有法起。文云。云何界现前作羯磨
唱制限者。是此谓加法之所。不论法起有无。
萨婆多云。以界威力故善神所护。如前五分
所明。小法灭尽经云。劫火起时。曾作伽蓝所
不为火焚。乃至金刚界为土台也。四明结处
非法失不之相。初中所明前已具述。恐有迷
解。律无正法。旧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唯称
大小为别。今不同之。戒场不许说戒。何得牒
解。今准难事界。但翻结为解。理通文顺。文
云。大德僧听。僧今在此处解戒场。若僧时到
僧忍听解戒场白如是。大德僧听。僧于此处
解戒场。谁诸长老忍僧集此处解戒场者默
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解戒场。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善见云。戒场上不得立房。纵
使王立有惭愧。比丘剔坏馀材草送住寺比
丘。唯置佛殿及树木也。外国戒场多在露地。
如世祭坛郊祀之所。故律中或名戒坛。五百
问中。受戒值天雨若移戒场屋下者。先解大
界更结戒场及结大界方得。解三小界同前
结法。三明法起有无。有言。法起由作善法即
发善无作。属善行阴摄。此善法与处相应遍
标相内皆有法起。非谓善法与无记地连。非
不相及。善见云。依相结已后失界相。若人掘
地至水际亦不失界。乃至于上起三重屋。皆
同一界。若有石山上广下狭。于上结界。山岩
下僧不妨上法。以界是色法随处广狭下入
地也。故文云。若结已水荡成坑。虽有水流。于
中竖阁。在上作法者。皆得。准此多文。法起何
疑。昔云。无有法起。文云。云何界现前作羯磨
唱制限者。是此谓加法之所。不论法起有无。
萨婆多云。以界威力故善神所护。如前五分
所明。小法灭尽经云。劫火起时。曾作伽蓝所
不为火焚。乃至金刚界为土台也。四明结处
非法失不之相。初中所明前已具述。恐有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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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谓两界相接中无自然。共相错涉。隔水无
桥。或不舍本界而重结之。及界不尽集。羯磨
不成。方相不练。并非结法。五分云。不唱方
相。不成结界。言失不者。一谓。决意弃舍。十
诵云。诸比丘舍僧坊去。作念不还。是名舍界。
智论云。一宿弃舍则无有界。问前善见中并
言不失者。答彼不作永舍心故不失也。此云
失者。作不还意。有舍界心故失。文中皆言弃
舍故也。四分中治故。伽蓝不失净地。又云。
若疑应解已更结。故知界在。若作法舍衣食
人界三种俱舍。二明不失略述五种。一非法
恶心解者不失。律云。恶心解净地不成。例准。
二僧尼互结。善见云。比丘于尼界上结界不
失。尼同得成。三中边不相解语亦互重结。四
失界相。如善见中。五空本处。五百问云。大僧
与尼通结得。不得相叉。
* 僧网大纲篇第七
一方行化立法须通。处众断量必凭律教。令
远域异邦翘心有所。界中行者安神进业。若
斯御众何事不行。既行正法。何人不奉。岂止
僧徒清肃息俗归真。方能扶疏道树光扬慧
日。若法出恒情言无所据。科罚同于鄙俗。教
网唯事重粗。能施已是于非。所被固多諠乱。
故律云。非制而制。是制便断。如是能令正法
速灭。不值佛世。生地狱。如箭射。三千威仪
云。众中无知法人者。百人千人不得同住。故
知同住必遵圣法。今欲删其繁恶补其遗漏。
使制与教而相应。义共时而并合。故律云。非
制不制。是制便行。如是渐渐令法久住。若出
桥。或不舍本界而重结之。及界不尽集。羯磨
不成。方相不练。并非结法。五分云。不唱方
相。不成结界。言失不者。一谓。决意弃舍。十
诵云。诸比丘舍僧坊去。作念不还。是名舍界。
智论云。一宿弃舍则无有界。问前善见中并
言不失者。答彼不作永舍心故不失也。此云
失者。作不还意。有舍界心故失。文中皆言弃
舍故也。四分中治故。伽蓝不失净地。又云。
若疑应解已更结。故知界在。若作法舍衣食
人界三种俱舍。二明不失略述五种。一非法
恶心解者不失。律云。恶心解净地不成。例准。
二僧尼互结。善见云。比丘于尼界上结界不
失。尼同得成。三中边不相解语亦互重结。四
失界相。如善见中。五空本处。五百问云。大僧
与尼通结得。不得相叉。
* 僧网大纲篇第七
一方行化立法须通。处众断量必凭律教。令
远域异邦翘心有所。界中行者安神进业。若
斯御众何事不行。既行正法。何人不奉。岂止
僧徒清肃息俗归真。方能扶疏道树光扬慧
日。若法出恒情言无所据。科罚同于鄙俗。教
网唯事重粗。能施已是于非。所被固多諠乱。
故律云。非制而制。是制便断。如是能令正法
速灭。不值佛世。生地狱。如箭射。三千威仪
云。众中无知法人者。百人千人不得同住。故
知同住必遵圣法。今欲删其繁恶补其遗漏。
使制与教而相应。义共时而并合。故律云。非
制不制。是制便行。如是渐渐令法久住。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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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病患明其损减。如下广明。就中分五。一约
化制二教明相不同。二约僧制众食以论通
塞。三约法就时对人以明。四约处就用以明。
五众主教授之相。初中分二。且明化教。教通
道俗。大集云。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财多力。
王等不治。则为断三宝种夺众生眼。虽无量
世修戒施惠。则为灭失。广如第二十九卷护
法品说。又云。若犯过比丘应须治者。一月两
月苦使。或不与语。不与共坐。不与共住。或摈
令出。或出一国乃至四国有佛法处。治如是
等恶比丘已。诸善比丘安乐受法。故使佛法
久住不灭。十轮经云。若有钝根众生。为欲发
起善根因缘。懈怠少智忘失正念。贪著住处
衣服饮食四事供养。远离一切诸善知识。如
此众生教令劝化料理僧事及以佛法和尚阇
梨。是为安置营事福处。若声闻弟子心不恭
敬不坚持戒。为法久住而调伏之。若起心念
教令心悔。又须言语而谪罚者。驱令下意。终
不与语。亦于僧中谪令礼拜。诃诘嫌责不同
僧利。或在僧前四体布地自归伏罪。或时驱
出不得共住。我知众生心所趣向。为利彼故
广说诸经地狱等苦。为欲调伏破戒众生。若
诸比丘护持戒者天人供养。不应谪罚。除其
多闻及持戒者。若有破戒而出家者。能示天
龙八部珍宝伏藏。应作十种胜想佛想施心。
若有破戒作恶威仪。当共耎语乃至礼足。后
生豪贵得入涅槃。是以依我出家。持戒破戒
不听轮王宰相谪罚。况馀轻犯。破戒比丘虽
是死人。是戒馀力犹如牛黄麝香眼药烧香
化制二教明相不同。二约僧制众食以论通
塞。三约法就时对人以明。四约处就用以明。
五众主教授之相。初中分二。且明化教。教通
道俗。大集云。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财多力。
王等不治。则为断三宝种夺众生眼。虽无量
世修戒施惠。则为灭失。广如第二十九卷护
法品说。又云。若犯过比丘应须治者。一月两
月苦使。或不与语。不与共坐。不与共住。或摈
令出。或出一国乃至四国有佛法处。治如是
等恶比丘已。诸善比丘安乐受法。故使佛法
久住不灭。十轮经云。若有钝根众生。为欲发
起善根因缘。懈怠少智忘失正念。贪著住处
衣服饮食四事供养。远离一切诸善知识。如
此众生教令劝化料理僧事及以佛法和尚阇
梨。是为安置营事福处。若声闻弟子心不恭
敬不坚持戒。为法久住而调伏之。若起心念
教令心悔。又须言语而谪罚者。驱令下意。终
不与语。亦于僧中谪令礼拜。诃诘嫌责不同
僧利。或在僧前四体布地自归伏罪。或时驱
出不得共住。我知众生心所趣向。为利彼故
广说诸经地狱等苦。为欲调伏破戒众生。若
诸比丘护持戒者天人供养。不应谪罚。除其
多闻及持戒者。若有破戒而出家者。能示天
龙八部珍宝伏藏。应作十种胜想佛想施心。
若有破戒作恶威仪。当共耎语乃至礼足。后
生豪贵得入涅槃。是以依我出家。持戒破戒
不听轮王宰相谪罚。况馀轻犯。破戒比丘虽
是死人。是戒馀力犹如牛黄麝香眼药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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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喻。破戒比丘为不信所烧自堕恶道。能令
众生增长善根。以是因缘。一切白衣皆应守
护。不听谪罚。四方僧众布萨自恣三世僧物
饮食敷具皆不预分。优波离白佛。若非法器。
云何驱遣。佛言。我不听俗人讥诃。比丘得作。
复有十种非法即得大罪。若僧不和。于国王
前王眷属前大臣前诃。白衣妇女小儿中僧
净人前。比丘尼中本怨嫌人前。如是等假使
举得少罪亦不应受。下具出举法。如律法中。
涅槃中种种示相已云。于毁法者与七羯磨。
为欲示诸行恶行者有果报故。当知如来即
是施恶众生无恐畏者。以现在治罚息将来
大怖故。若善比丘置不诃责。当知是人佛法
中怨。若能驱遣举处治罚。是我弟子真声闻
也。二就制教以明者。僧令忏悔改迹便止。上
品之徒见影依道。下流之类拒逆僧命不肯
从顺。无惭无愧破戒犯失续作不止。自非治
罚。何由可息。如似迟驴必加楚罚。则有七种
调伏。及恶马治默摈不与语等。比佛法东流
多不行此。若闻正说反生轻笑。薄滥佛法自
秽净心。有过之徒实当此罚。反用俗法非理
折伏。相虽调顺。心未悛革。致使圣网日就衰
弱。文云。非制而制速灭正法。斯言允矣。今举
彼微言重光像运。有力住持众主准而行之。
四分中凡欲治罚举人者自具两种五德。如
自恣法。又须三根具了徒众上下同心共秉
犯者听可然后举之。具如律本遮法中说。若
违上法举不知时。反生斗诤。故文云。汝等莫
数数举他罪。以恐坏正法故。必具上法。纵而
众生增长善根。以是因缘。一切白衣皆应守
护。不听谪罚。四方僧众布萨自恣三世僧物
饮食敷具皆不预分。优波离白佛。若非法器。
云何驱遣。佛言。我不听俗人讥诃。比丘得作。
复有十种非法即得大罪。若僧不和。于国王
前王眷属前大臣前诃。白衣妇女小儿中僧
净人前。比丘尼中本怨嫌人前。如是等假使
举得少罪亦不应受。下具出举法。如律法中。
涅槃中种种示相已云。于毁法者与七羯磨。
为欲示诸行恶行者有果报故。当知如来即
是施恶众生无恐畏者。以现在治罚息将来
大怖故。若善比丘置不诃责。当知是人佛法
中怨。若能驱遣举处治罚。是我弟子真声闻
也。二就制教以明者。僧令忏悔改迹便止。上
品之徒见影依道。下流之类拒逆僧命不肯
从顺。无惭无愧破戒犯失续作不止。自非治
罚。何由可息。如似迟驴必加楚罚。则有七种
调伏。及恶马治默摈不与语等。比佛法东流
多不行此。若闻正说反生轻笑。薄滥佛法自
秽净心。有过之徒实当此罚。反用俗法非理
折伏。相虽调顺。心未悛革。致使圣网日就衰
弱。文云。非制而制速灭正法。斯言允矣。今举
彼微言重光像运。有力住持众主准而行之。
四分中凡欲治罚举人者自具两种五德。如
自恣法。又须三根具了徒众上下同心共秉
犯者听可然后举之。具如律本遮法中说。若
违上法举不知时。反生斗诤。故文云。汝等莫
数数举他罪。以恐坏正法故。必具上法。纵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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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治。亦灭正法。今明治法七种九种。言七法
者。一谓诃责。二谓摈出。三者依止。四者遮不
至白衣家。五者不见罪。六者不忏罪。七者说
欲不障道。加恶马默摈二法则为九也。一言
诃责者。先出其过后明正治。言过多种。四分
等律总处明之。若对僧比丘前倒说四事。谓
破戒者破前三聚。破见者。谓六十二见。破威
仪者。下四聚等。破正命者。谓非法乞求邪意
活命。则有五种四种。言五邪者。一谓为求利
养改常威仪诈现异相。二谓说己功德。三者
高声现威。四者说己所得利养激动令施。五
者为求利故强占他吉凶。言四邪者。一方邪
者。通使四方为求衣食。二仰邪者。谓上观星
象盈虚之相。三者下邪。即耕田种殖种种下
业。四者四维口食。习小小咒术以邀利活命。
此智论解也。律中非法说法法说非法。虽有
前过三根明委。问答有差不得举他。文云。若
无根破戒见威仪正命与作诃责。是名非法羯
磨。反上如法。然此治法不必大罪。但令圣所
制学愚闇自缠皆得加罚。文云。若不知不见
五犯聚。谓波罗夷乃至吉罗与作诃责。五分
有九种。一自斗诤。二斗乱他。三前后非一斗
诤。四亲近恶友。五与恶人为伴。六乐自为恶。
七破戒。八破见。九亲近白衣。僧祇五种。一身
口习近住。身习住者。与黄门男子童子弟子
共床坐同眠。共器食。迭互著衣。共出共入。口
习近者。迭互染心共语。身口俱者。两业并为。
又与尼女伸手内坐。以香华果蓏相授。为其
走使。馀如前说。二者数犯五众戒。三者太早
者。一谓诃责。二谓摈出。三者依止。四者遮不
至白衣家。五者不见罪。六者不忏罪。七者说
欲不障道。加恶马默摈二法则为九也。一言
诃责者。先出其过后明正治。言过多种。四分
等律总处明之。若对僧比丘前倒说四事。谓
破戒者破前三聚。破见者。谓六十二见。破威
仪者。下四聚等。破正命者。谓非法乞求邪意
活命。则有五种四种。言五邪者。一谓为求利
养改常威仪诈现异相。二谓说己功德。三者
高声现威。四者说己所得利养激动令施。五
者为求利故强占他吉凶。言四邪者。一方邪
者。通使四方为求衣食。二仰邪者。谓上观星
象盈虚之相。三者下邪。即耕田种殖种种下
业。四者四维口食。习小小咒术以邀利活命。
此智论解也。律中非法说法法说非法。虽有
前过三根明委。问答有差不得举他。文云。若
无根破戒见威仪正命与作诃责。是名非法羯
磨。反上如法。然此治法不必大罪。但令圣所
制学愚闇自缠皆得加罚。文云。若不知不见
五犯聚。谓波罗夷乃至吉罗与作诃责。五分
有九种。一自斗诤。二斗乱他。三前后非一斗
诤。四亲近恶友。五与恶人为伴。六乐自为恶。
七破戒。八破见。九亲近白衣。僧祇五种。一身
口习近住。身习住者。与黄门男子童子弟子
共床坐同眠。共器食。迭互著衣。共出共入。口
习近者。迭互染心共语。身口俱者。两业并为。
又与尼女伸手内坐。以香华果蓏相授。为其
走使。馀如前说。二者数犯五众戒。三者太早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9b 页 T40-0019.png
入聚落。太瞑出。与恶人为友。偷人劫贼摴蒲
等人。行在寡妇大童女淫女黄门恶名比丘
尼沙弥尼处。四好诤讼相言有五。一自高。二
粗弊此性。三无义语。四非时语。五不亲附善
人。五恭敬少年诸比丘。度少年弟子。供给如
弟子供给师法。如上五种。一一诸比丘屏处
三谏。不止僧作白四诃责折伏。明了论比丘
心高不敬计他。轻慢大众。为作怖畏羯磨。犹
是诃责异名。上来明过。对僧比丘前者皆入
诃责治之。二加法有四。一明立治。二明夺行。
三明顺从。四僧为解。初中立治。此法与馀羯
磨有异。故先明之。缘起十种。如上具七法已。
八陈意中此心违故。须僧證正其罪得伏方
与。应召来入众当前为举(谓僧中德人举告僧言比丘某甲犯罪)。举
已为作忆念(谓在某处某时其某人作某罪。令其伏首自言陈已)。应与罪(谓汝犯某
事。应作诃责治)。上座应准遮法具问能举徒众上下及
所举人。已听许举之。如上作已。索欲问和便
作羯磨。律文举斗诤事。及论当时。未必如文。
随其有犯准改牒用。应言。大德僧听。此某甲
某甲比丘喜相斗诤互求长短。令僧未有诤
事而有诤事。已有诤事而不除灭。若僧时到
僧忍听。僧为某甲某甲比丘作诃责羯磨。若
后更斗诤共相骂詈者。众僧当更增罪治(谓作
恶马治驱出众)。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甲某甲二比丘
喜相斗诤互求长短。令僧未有诤事而有诤
事。已有诤事而不除灭。僧今为某甲某甲二
比丘作诃责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某
甲二比丘作诃责羯磨。若后更斗诤者。僧更
增罪。治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此是初羯磨。
等人。行在寡妇大童女淫女黄门恶名比丘
尼沙弥尼处。四好诤讼相言有五。一自高。二
粗弊此性。三无义语。四非时语。五不亲附善
人。五恭敬少年诸比丘。度少年弟子。供给如
弟子供给师法。如上五种。一一诸比丘屏处
三谏。不止僧作白四诃责折伏。明了论比丘
心高不敬计他。轻慢大众。为作怖畏羯磨。犹
是诃责异名。上来明过。对僧比丘前者皆入
诃责治之。二加法有四。一明立治。二明夺行。
三明顺从。四僧为解。初中立治。此法与馀羯
磨有异。故先明之。缘起十种。如上具七法已。
八陈意中此心违故。须僧證正其罪得伏方
与。应召来入众当前为举(谓僧中德人举告僧言比丘某甲犯罪)。举
已为作忆念(谓在某处某时其某人作某罪。令其伏首自言陈已)。应与罪(谓汝犯某
事。应作诃责治)。上座应准遮法具问能举徒众上下及
所举人。已听许举之。如上作已。索欲问和便
作羯磨。律文举斗诤事。及论当时。未必如文。
随其有犯准改牒用。应言。大德僧听。此某甲
某甲比丘喜相斗诤互求长短。令僧未有诤
事而有诤事。已有诤事而不除灭。若僧时到
僧忍听。僧为某甲某甲比丘作诃责羯磨。若
后更斗诤共相骂詈者。众僧当更增罪治(谓作
恶马治驱出众)。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甲某甲二比丘
喜相斗诤互求长短。令僧未有诤事而有诤
事。已有诤事而不除灭。僧今为某甲某甲二
比丘作诃责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某
甲二比丘作诃责羯磨。若后更斗诤者。僧更
增罪。治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此是初羯磨。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19c 页 T40-0019.png
(三说已)。僧已忍为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诃责羯磨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明不成者。律
云。若不举不作忆念不伏首罪。或无犯犯。不
应忏罪。若犯罪已忏竟。而不现前。及人法二
非。并作法不成得罪。二明夺行。与作法已告
言。已为汝作诃责已。今夺三十五事。尽形不
得作。必能随顺无有违逆者。僧当量处。何者
三十五。有七种不同。初五夺其眷属。一不应
授人大戒。二不应受人依止。三不应畜沙弥。
四不应受僧差教授比丘尼。五若僧差不应
往。二五夺其智能。一不应说戒。二若僧中问
答毗尼义。不应答。三若僧差作羯磨。不应作。
四若僧中简集智慧者共评论众事。不在其
例。五若僧差作信命。不应作。三五夺其顺从。
一不得早入聚落。二不得偪暮还。三亲近比
丘。四不应近白衣外道。五应顺从诸比丘教。
不应作异语。四五夺其相续后犯。一不应更
犯此罪。馀亦不应犯(谓为残作诃责指下篇为馀也)。二若相似若
从此生(相似谓同一篇罪也。从此生者。谓为摩触诃责而与女屏坐)。三若复重于
此(谓犯提被治后更犯残等)。四不应嫌羯磨。五不应诃羯磨
人。五五夺其供给。一若善比丘为敷坐具供
养。不应受。二不应受他洗足。三不应受他安
洗足物。四不应受他拭革屣。五不应受他揩
摩身。六五制其恭敬。一不应受善比丘礼拜
合掌问讯迎逆持衣钵等。七五夺其證正他
事。一不应举善比丘为作亿念作自言。二不
应證他事。三不应遮布萨。四不应遮自恣。五
不应共善比丘诤。三明顺从者。应于上七五
事中一一顺从无有违者。于僧小食上后食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明不成者。律
云。若不举不作忆念不伏首罪。或无犯犯。不
应忏罪。若犯罪已忏竟。而不现前。及人法二
非。并作法不成得罪。二明夺行。与作法已告
言。已为汝作诃责已。今夺三十五事。尽形不
得作。必能随顺无有违逆者。僧当量处。何者
三十五。有七种不同。初五夺其眷属。一不应
授人大戒。二不应受人依止。三不应畜沙弥。
四不应受僧差教授比丘尼。五若僧差不应
往。二五夺其智能。一不应说戒。二若僧中问
答毗尼义。不应答。三若僧差作羯磨。不应作。
四若僧中简集智慧者共评论众事。不在其
例。五若僧差作信命。不应作。三五夺其顺从。
一不得早入聚落。二不得偪暮还。三亲近比
丘。四不应近白衣外道。五应顺从诸比丘教。
不应作异语。四五夺其相续后犯。一不应更
犯此罪。馀亦不应犯(谓为残作诃责指下篇为馀也)。二若相似若
从此生(相似谓同一篇罪也。从此生者。谓为摩触诃责而与女屏坐)。三若复重于
此(谓犯提被治后更犯残等)。四不应嫌羯磨。五不应诃羯磨
人。五五夺其供给。一若善比丘为敷坐具供
养。不应受。二不应受他洗足。三不应受他安
洗足物。四不应受他拭革屣。五不应受他揩
摩身。六五制其恭敬。一不应受善比丘礼拜
合掌问讯迎逆持衣钵等。七五夺其證正他
事。一不应举善比丘为作亿念作自言。二不
应證他事。三不应遮布萨。四不应遮自恣。五
不应共善比丘诤。三明顺从者。应于上七五
事中一一顺从无有违者。于僧小食上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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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若说法若布萨时。应正衣服脱革屣。在一
面立互跪合掌白言。大德僧受我忏悔。自今
已去自责心止不复作。僧当量审然后受之。
四明解法。律云。应来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屣
礼僧足。右膝著地合掌乞言。大德僧听。我比
丘某甲僧为作诃责羯磨。我今随顺众僧无
有违逆。从僧乞解诃责羯磨。愿僧为我解诃
责羯磨。慈悯故。三乞已(彼二比丘亦尔)。上座如上欲
和解言。大德僧听。比丘某甲某甲僧为作诃
责羯磨。彼比丘随顺众僧无所违逆。今从僧
乞解诃责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解某甲某
甲二比丘诃责羯磨。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
甲某甲比丘僧为作诃责羯磨。彼二比丘随
顺众僧无所违逆。今从僧乞解诃责羯磨。谁
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某甲解诃责羯磨者默
然。谁不忍者说(三说已)。僧已忍与某甲某甲解诃
责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其行法
中威仪坐处未明所在。准僧残中下行坐也。
若有一人三人。随名牒用。不得至四。如上已
明。至时量之。二摈出者。谓对俗人倒说四事。
广如律文。又如随戒中污家恶行。倒乱佛法。
污他俗人净善之心。以非为是。故须遣出本
处折伏治之。使世俗识非达正无复疑惑。此
之过罪人多有之。特须禁断。若论治法随顺
及以解辞。略同上法。然初摈中牒其过已离
此住处为异。律本委具。若随顺乞解不得辄
来。当在界外遣信来请。僧祇云。不得共诸比
丘语论。若有咨请。推属本师。三言依止者。若
与比丘及以白衣共相杂住。倒说四事惑乱
面立互跪合掌白言。大德僧受我忏悔。自今
已去自责心止不复作。僧当量审然后受之。
四明解法。律云。应来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屣
礼僧足。右膝著地合掌乞言。大德僧听。我比
丘某甲僧为作诃责羯磨。我今随顺众僧无
有违逆。从僧乞解诃责羯磨。愿僧为我解诃
责羯磨。慈悯故。三乞已(彼二比丘亦尔)。上座如上欲
和解言。大德僧听。比丘某甲某甲僧为作诃
责羯磨。彼比丘随顺众僧无所违逆。今从僧
乞解诃责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解某甲某
甲二比丘诃责羯磨。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
甲某甲比丘僧为作诃责羯磨。彼二比丘随
顺众僧无所违逆。今从僧乞解诃责羯磨。谁
诸长老忍。僧为某甲某甲解诃责羯磨者默
然。谁不忍者说(三说已)。僧已忍与某甲某甲解诃
责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其行法
中威仪坐处未明所在。准僧残中下行坐也。
若有一人三人。随名牒用。不得至四。如上已
明。至时量之。二摈出者。谓对俗人倒说四事。
广如律文。又如随戒中污家恶行。倒乱佛法。
污他俗人净善之心。以非为是。故须遣出本
处折伏治之。使世俗识非达正无复疑惑。此
之过罪人多有之。特须禁断。若论治法随顺
及以解辞。略同上法。然初摈中牒其过已离
此住处为异。律本委具。若随顺乞解不得辄
来。当在界外遣信来请。僧祇云。不得共诸比
丘语论。若有咨请。推属本师。三言依止者。若
与比丘及以白衣共相杂住。倒说四事惑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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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或在道虽久。痴无所知。随缘坏行。不能
自立。数忏数犯。须僧治罚。依彼明德咨问法
训。使行成益己故也。治法略同于上。与依止
已亲近知法律人。学知毗尼。明达持犯者。当
为解之。涅槃云。置羯磨者。安置有德之所。馀
如师资法中。四遮不至白衣家者。谓于信心
俗人前倒说四事。非法恼乱损坏俗心。骂谤
白衣辄便舍去。须僧作法遮断不许使离。遣
谢白衣故也。僧祇云。比丘明日受他必定请。
至时不去恼信施主。须加此法。若得法附已。
当白二差一比丘具八法者。一多闻。二能善
说。三说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语。六能
忆持。七无有阙失。八解善恶言议者。将被治
人至信俗家语言。檀越忏悔。僧已为某甲比
丘作谪罚竟。若即共忏者善。不肯者具有进
不。广如律说。若俗人欢喜即为解之。更总明
四三羯磨同异。前四法人但坏其行。心犹有
信。律足僧数。应羯磨法。而是被治。不可诃
举。后三羯磨名为三举。信行俱坏弃在众外。
不足僧数。过状深重。不可摄济。故制极法。律
简此色同于犯重。乃至死时所有资产入同举
僧。赏功能故。涅槃云。为谤法者作是降伏羯
磨。又示诸恶行有果报故。今学大乘语人心
未涉道。行违大小二乘。口说无罪无忏淫欲
是道。身亦行恶。随己即是。违己为非。并合此
治。次五明不见举者。倒说四事法说非法犯
言不犯。或不信善恶二因感苦乐二果。邪见
在怀障于学路。或由不达教。或知而故犯。僧
问何不见犯。答云不见。僧即遮举与作不见
自立。数忏数犯。须僧治罚。依彼明德咨问法
训。使行成益己故也。治法略同于上。与依止
已亲近知法律人。学知毗尼。明达持犯者。当
为解之。涅槃云。置羯磨者。安置有德之所。馀
如师资法中。四遮不至白衣家者。谓于信心
俗人前倒说四事。非法恼乱损坏俗心。骂谤
白衣辄便舍去。须僧作法遮断不许使离。遣
谢白衣故也。僧祇云。比丘明日受他必定请。
至时不去恼信施主。须加此法。若得法附已。
当白二差一比丘具八法者。一多闻。二能善
说。三说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语。六能
忆持。七无有阙失。八解善恶言议者。将被治
人至信俗家语言。檀越忏悔。僧已为某甲比
丘作谪罚竟。若即共忏者善。不肯者具有进
不。广如律说。若俗人欢喜即为解之。更总明
四三羯磨同异。前四法人但坏其行。心犹有
信。律足僧数。应羯磨法。而是被治。不可诃
举。后三羯磨名为三举。信行俱坏弃在众外。
不足僧数。过状深重。不可摄济。故制极法。律
简此色同于犯重。乃至死时所有资产入同举
僧。赏功能故。涅槃云。为谤法者作是降伏羯
磨。又示诸恶行有果报故。今学大乘语人心
未涉道。行违大小二乘。口说无罪无忏淫欲
是道。身亦行恶。随己即是。违己为非。并合此
治。次五明不见举者。倒说四事法说非法犯
言不犯。或不信善恶二因感苦乐二果。邪见
在怀障于学路。或由不达教。或知而故犯。僧
问何不见犯。答云不见。僧即遮举与作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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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治之。为欲折伏从道。且弃众外不同僧事。
目之为举。作此正法治不见罪人。故曰不见
举也。四分云。此三举人令在有比丘处行之。
若在无比丘处不得为解。六不忏举者。然罪
无定性。从缘而生。理应悔除应本清净。而今
破戒见四法。犯不肯忏。妄陈滥说。言不忏悔。
垢障尤深。进道无日。故须举弃得伏方解。经
名灭羯磨者。治罚前人使作灭罪。僧祇云。被
三举人心意调柔白僧言。我心调柔。愿僧为
我舍法。白已却行而退。众主比丘量议可不。
然后乞解。七恶见不舍举者。欲实障道说言
不障。邪心决彻。名之为见。见心违理。目之
为恶。亦于戒见四法倒说不信。须僧举弃永
不任用。随顺无违方乃解之。此七治法寔为
妙药。持于正法谪罚恶人。佛法再兴福流长
世。故律云。如来出世。为一义故制诃责羯磨
乃至恶心不舍举。所谓摄取于僧。令僧欢喜
乃至正法久住。涅槃盛论七羯磨。后广明护
法之相云。有持戒比丘。见坏法者驱遣诃责。
依法惩治。当知是人得福无量。又云。今以无
上正法付嘱诸王大臣宰相及于四众。应当
劝励诸学人等令学正法。若懈怠破戒毁正
法者。大臣四部应当苦治。大集云。若未来
世有信诸王若四姓等。为护法故能舍身命。
宁护一如法比丘。不护无量诸恶比丘。是王
舍身生净土中。若随恶比丘语者。是王过无
量劫不复人身。问前十轮经不许俗治。涅槃
大集令治恶者。答十轮不许治者。比丘内恶。
外有善相。识闻广博生信处多。故不令治。必
目之为举。作此正法治不见罪人。故曰不见
举也。四分云。此三举人令在有比丘处行之。
若在无比丘处不得为解。六不忏举者。然罪
无定性。从缘而生。理应悔除应本清净。而今
破戒见四法。犯不肯忏。妄陈滥说。言不忏悔。
垢障尤深。进道无日。故须举弃得伏方解。经
名灭羯磨者。治罚前人使作灭罪。僧祇云。被
三举人心意调柔白僧言。我心调柔。愿僧为
我舍法。白已却行而退。众主比丘量议可不。
然后乞解。七恶见不舍举者。欲实障道说言
不障。邪心决彻。名之为见。见心违理。目之
为恶。亦于戒见四法倒说不信。须僧举弃永
不任用。随顺无违方乃解之。此七治法寔为
妙药。持于正法谪罚恶人。佛法再兴福流长
世。故律云。如来出世。为一义故制诃责羯磨
乃至恶心不舍举。所谓摄取于僧。令僧欢喜
乃至正法久住。涅槃盛论七羯磨。后广明护
法之相云。有持戒比丘。见坏法者驱遣诃责。
依法惩治。当知是人得福无量。又云。今以无
上正法付嘱诸王大臣宰相及于四众。应当
劝励诸学人等令学正法。若懈怠破戒毁正
法者。大臣四部应当苦治。大集云。若未来
世有信诸王若四姓等。为护法故能舍身命。
宁护一如法比丘。不护无量诸恶比丘。是王
舍身生净土中。若随恶比丘语者。是王过无
量劫不复人身。问前十轮经不许俗治。涅槃
大集令治恶者。答十轮不许治者。比丘内恶。
外有善相。识闻广博生信处多。故不令治。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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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闇自缠是非不晓开于道俗三恶门者。理
合治之。如后二经。又涅槃是穷累教本决了
正义。纵前不许。依后为定。两存亦得。废前又
是。言恶马治者。律云。若比丘犯罪。不问轻重
拒云不见。僧应弃舍。莫问。语云。汝所住处亦
当举汝为作自言。不听汝布萨自恣。如调马
师恶马难调即合所系杙弃之。汝比丘不自
见罪亦复如是。一切舍弃。如是人不应从求
听。此即是听。如法驱出。言默摈者。五分云。
梵坛法者。一切七众不来往交言。智论云。若
心强犷。如梵天法治之。以欲界语地。亦通色
有。不语为恼。故违情故。不语治之。此法最
要。亦有经中加羯磨者。寻本未得。杂含云。
三种调伏法谓柔耎刚彊也。犹不调者杀之。
谓不与语教授教诫也。言灭摈者。谓犯重比
丘心无惭愧不肯学悔。妄入清众滥居僧限。
当三根五德举来诣僧忆念示罪令自言已与
白四法。五分文云。大德僧听。此比丘某甲犯
某波罗夷罪。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比丘
某甲某波罗夷。灭摈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
事。白如是。大德僧听。比丘某甲犯某波罗夷
罪。僧今与比丘某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
得共住。不得共事。谁诸长老忍。僧与比丘某
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得共住共事者默
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三说)。僧已忍。与比
丘某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得共住共事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萨婆多云。但实
犯重。大众有知。不须自言及现前。直尔灭摈
驱出若准律文。必须自言。如目连被诃中说。
合治之。如后二经。又涅槃是穷累教本决了
正义。纵前不许。依后为定。两存亦得。废前又
是。言恶马治者。律云。若比丘犯罪。不问轻重
拒云不见。僧应弃舍。莫问。语云。汝所住处亦
当举汝为作自言。不听汝布萨自恣。如调马
师恶马难调即合所系杙弃之。汝比丘不自
见罪亦复如是。一切舍弃。如是人不应从求
听。此即是听。如法驱出。言默摈者。五分云。
梵坛法者。一切七众不来往交言。智论云。若
心强犷。如梵天法治之。以欲界语地。亦通色
有。不语为恼。故违情故。不语治之。此法最
要。亦有经中加羯磨者。寻本未得。杂含云。
三种调伏法谓柔耎刚彊也。犹不调者杀之。
谓不与语教授教诫也。言灭摈者。谓犯重比
丘心无惭愧不肯学悔。妄入清众滥居僧限。
当三根五德举来诣僧忆念示罪令自言已与
白四法。五分文云。大德僧听。此比丘某甲犯
某波罗夷罪。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比丘
某甲某波罗夷。灭摈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
事。白如是。大德僧听。比丘某甲犯某波罗夷
罪。僧今与比丘某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
得共住。不得共事。谁诸长老忍。僧与比丘某
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得共住共事者默
然。谁不忍者说。是初羯磨(三说)。僧已忍。与比
丘某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不得共住共事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萨婆多云。但实
犯重。大众有知。不须自言及现前。直尔灭摈
驱出若准律文。必须自言。如目连被诃中说。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21b 页 T40-0021.png
即世多有大众容之。自他同秽。二约僧制众
食以论。先明世立非法。后引正制證成。初中
寺别立制多不依教。饮酒醉乱轻欺上下者。
罚钱及米。或馀货。赇当时同和。后便违拒不
肯输送。因兹犯重。或行杖罚。枷禁钳锁。或夺
财帛以用供众。或苦役治地。斩伐草木。锄禾
收刈。或周年苦役。或因遇失夺便令倍偿。或
作破戒之制。季别依次锄禾刈谷。若分僧食
及以僧物。科索酒肉。媒嫁净人。卖买奴婢及
馀畜产。或造顺俗之制。犯重囚禁遭赦得免。
或自货赇方便得脱。或夺贼物因利求利。或
非法之制。有过罪者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对
僧杖罚。如是众例皆非圣旨。良由纲维不休
法网。同和而作。恶业深缠永无改悔。众主有
力非法伴多。如法比丘像末又少。纵有三五
伴势无施。故佛预知有。不令同法。如后引之。
僧祇云。若作非法制者。应诃令止。不者当说
如法欲已起去。若众中有力者不听。当语旁
人言。此非法制。止得三人。不得趣尔而作。应
知识边作。若不得者。说见不欲与护心相应
云。彼自有业行。何关我事。如失火烧舍脱身
便罢。毗尼母云。见众非法事。独不须谏。应作
默然。如上说。问非法制中。罚取财物。犯重罪
不。答不犯重罪。由当时僧众同和共作。后依
制罚得不犯。非不犯作非法制罪。次明如法
僧制。四分云。如法僧要随顺。又云。应制而制。
是制便行。五分中。虽我所制馀方不行者。不
得行之(谓俗主为僧立制。不依经本也)。非我所制馀方为清
净者。不得不行(即依王法而用。不得不依)。萨婆多云。违王制
食以论。先明世立非法。后引正制證成。初中
寺别立制多不依教。饮酒醉乱轻欺上下者。
罚钱及米。或馀货。赇当时同和。后便违拒不
肯输送。因兹犯重。或行杖罚。枷禁钳锁。或夺
财帛以用供众。或苦役治地。斩伐草木。锄禾
收刈。或周年苦役。或因遇失夺便令倍偿。或
作破戒之制。季别依次锄禾刈谷。若分僧食
及以僧物。科索酒肉。媒嫁净人。卖买奴婢及
馀畜产。或造顺俗之制。犯重囚禁遭赦得免。
或自货赇方便得脱。或夺贼物因利求利。或
非法之制。有过罪者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对
僧杖罚。如是众例皆非圣旨。良由纲维不休
法网。同和而作。恶业深缠永无改悔。众主有
力非法伴多。如法比丘像末又少。纵有三五
伴势无施。故佛预知有。不令同法。如后引之。
僧祇云。若作非法制者。应诃令止。不者当说
如法欲已起去。若众中有力者不听。当语旁
人言。此非法制。止得三人。不得趣尔而作。应
知识边作。若不得者。说见不欲与护心相应
云。彼自有业行。何关我事。如失火烧舍脱身
便罢。毗尼母云。见众非法事。独不须谏。应作
默然。如上说。问非法制中。罚取财物。犯重罪
不。答不犯重罪。由当时僧众同和共作。后依
制罚得不犯。非不犯作非法制罪。次明如法
僧制。四分云。如法僧要随顺。又云。应制而制。
是制便行。五分中。虽我所制馀方不行者。不
得行之(谓俗主为僧立制。不依经本也)。非我所制馀方为清
净者。不得不行(即依王法而用。不得不依)。萨婆多云。违王制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21c 页 T40-0021.png
故吉罗。明了论云。若僧和合立制。比丘不得
入城市。为作此事必定应作。或时须立此制。
一月一季或复永断。若依大集。苦使不得过
两月。十轮中如前明制。或令料理僧事佛法
师僧。或不与语。谪令礼拜。或复驱出。如前广
列。僧祇中罚舍利弗日中立之。诸律中制多
用七法。如上所明。或复断食夺衣令立。治沙
弥中罚令除草料理僧事等。并非破戒之缘
故也。十诵云。若僧寺中有制限者。若知有恼
自他。力能灭者。白僧灭之。不者。馀处去。若
如法制应受。四分客比丘初至。主人比丘先
语僧制法式等。二约食以论者。先明通塞之
意。后引圣言。然食为太患人谁不须。世尊一
化多先陈此。故慰问云。乞食可得不等。今诸
别住局见者多自壅僧食障碍大法。现是饿
因。来受剧苦。故古师匡众之法云。寺是摄十
方一切众僧修道境界法。为待一切僧经游
来往受供处所。无彼无此无主无客。僧理平
等同护佛法。故其中饮食众具悉是供十方
凡圣。同有鸣钟。作法普集僧众。同时共受。与
檀越作生福之田。如法及时者。皆无遮碍。然
法有通塞(十方众僧自有食分。依时而来。不须召唤。白衣及中能斋者亦得。出五分律也。此谓通
也。不能受斋非时来者。不与法宜塞也)。唯有任道行之同护法者。不
损檀越事也。本非人情。理无向背(不得人情口召来食。及悭惜
积聚计留后月。乃至怀亲疏之心。应与而闭。不应与而开也)。若此以明是非自显。
真诚出家者怖四怨之多苦。厌三界之无常。辞
六亲之至爱。舍五欲之深著。良由虚妄之俗
可弃真实之道应归。是宜开廓远意除荡鄙
怀。不吝身财护持正法。况僧食十方普同。彼
入城市。为作此事必定应作。或时须立此制。
一月一季或复永断。若依大集。苦使不得过
两月。十轮中如前明制。或令料理僧事佛法
师僧。或不与语。谪令礼拜。或复驱出。如前广
列。僧祇中罚舍利弗日中立之。诸律中制多
用七法。如上所明。或复断食夺衣令立。治沙
弥中罚令除草料理僧事等。并非破戒之缘
故也。十诵云。若僧寺中有制限者。若知有恼
自他。力能灭者。白僧灭之。不者。馀处去。若
如法制应受。四分客比丘初至。主人比丘先
语僧制法式等。二约食以论者。先明通塞之
意。后引圣言。然食为太患人谁不须。世尊一
化多先陈此。故慰问云。乞食可得不等。今诸
别住局见者多自壅僧食障碍大法。现是饿
因。来受剧苦。故古师匡众之法云。寺是摄十
方一切众僧修道境界法。为待一切僧经游
来往受供处所。无彼无此无主无客。僧理平
等同护佛法。故其中饮食众具悉是供十方
凡圣。同有鸣钟。作法普集僧众。同时共受。与
檀越作生福之田。如法及时者。皆无遮碍。然
法有通塞(十方众僧自有食分。依时而来。不须召唤。白衣及中能斋者亦得。出五分律也。此谓通
也。不能受斋非时来者。不与法宜塞也)。唯有任道行之同护法者。不
损檀越事也。本非人情。理无向背(不得人情口召来食。及悭惜
积聚计留后月。乃至怀亲疏之心。应与而闭。不应与而开也)。若此以明是非自显。
真诚出家者怖四怨之多苦。厌三界之无常。辞
六亲之至爱。舍五欲之深著。良由虚妄之俗
可弃真实之道应归。是宜开廓远意除荡鄙
怀。不吝身财护持正法。况僧食十方普同。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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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分。理应随喜。而人情忌狭用心不等。或
有闭门限碍客僧者不亦蚩乎。鸣钟本意岂其
然哉。出家舍著。尤不应尔。但以危脆之身不
能坚护正法。浮假之命不肯远通僧食。违诸
佛之教。损檀越之福。伤一时众情。塞十方僧
路。传谬后生。所败远矣。改前迷而复道。不亦
善哉(悭食独啖饿鬼之业。是谓大迷)。或问。僧事有限。外客无穷。
以有限之食供无穷之僧。事必不立。答曰。此
乃鄙俗之浅度琐人之短怀。岂谓清智之深
识达士之高见。夫四辈之供养三宝之福田。
犹天地之生长山海之受用。何有尽哉。故佛
藏经言。当一心行道随顺法行勿念衣食所
须者。如来白毫相中一分供诸一切出家弟
子。亦不能尽。由此言之。勤修戒行。至诚护
法。由道得利。以道通用。寺寺开门处处同食。
必当供足。判无乏少。又承不断客寺仓库盈
溢者。主人心远而广施。或寺贫而为客者。由
志狭而见微也。若此两言人谓僧用不供有。
岂是人之智力所辨事乎。若人力有分不能供
无限者。所怀既局。斯言允矣。此乃檀越为道
奉给。不由人力所致。若辨非智力则功由于
道。然则事由道感还供道众。犹函盖相称。岂
有匮竭耶(今俗中有义食坊。犹足供一切。自旦至夕行人往反。饮食充饱。未闻告乏。此亦非人力。
由彼行施义普。亦以义然后取。取与理通。所以不竭。此优婆塞等以知因果求将来福。犹知如此义。行不匮。验于
目前。况出家道众如法通食。而当不济乎。且世俗礼教忧道不忧贫。况出家之士高超俗表。不忧护法而忧饮食。其
失大甚也)。所患人情鄙吝腐烂僧粟耳(腐烂馀而不施。世俗耻之。费僧
粟而不通。非佛弟子也)。余唯见积事而不存道。未见道通
而事塞也。佛法中无贵贱亲疏。唯以有法平
等应同护之。人来乞索。一无与法。若随情辄
有闭门限碍客僧者不亦蚩乎。鸣钟本意岂其
然哉。出家舍著。尤不应尔。但以危脆之身不
能坚护正法。浮假之命不肯远通僧食。违诸
佛之教。损檀越之福。伤一时众情。塞十方僧
路。传谬后生。所败远矣。改前迷而复道。不亦
善哉(悭食独啖饿鬼之业。是谓大迷)。或问。僧事有限。外客无穷。
以有限之食供无穷之僧。事必不立。答曰。此
乃鄙俗之浅度琐人之短怀。岂谓清智之深
识达士之高见。夫四辈之供养三宝之福田。
犹天地之生长山海之受用。何有尽哉。故佛
藏经言。当一心行道随顺法行勿念衣食所
须者。如来白毫相中一分供诸一切出家弟
子。亦不能尽。由此言之。勤修戒行。至诚护
法。由道得利。以道通用。寺寺开门处处同食。
必当供足。判无乏少。又承不断客寺仓库盈
溢者。主人心远而广施。或寺贫而为客者。由
志狭而见微也。若此两言人谓僧用不供有。
岂是人之智力所辨事乎。若人力有分不能供
无限者。所怀既局。斯言允矣。此乃檀越为道
奉给。不由人力所致。若辨非智力则功由于
道。然则事由道感还供道众。犹函盖相称。岂
有匮竭耶(今俗中有义食坊。犹足供一切。自旦至夕行人往反。饮食充饱。未闻告乏。此亦非人力。
由彼行施义普。亦以义然后取。取与理通。所以不竭。此优婆塞等以知因果求将来福。犹知如此义。行不匮。验于
目前。况出家道众如法通食。而当不济乎。且世俗礼教忧道不忧贫。况出家之士高超俗表。不忧护法而忧饮食。其
失大甚也)。所患人情鄙吝腐烂僧粟耳(腐烂馀而不施。世俗耻之。费僧
粟而不通。非佛弟子也)。余唯见积事而不存道。未见道通
而事塞也。佛法中无贵贱亲疏。唯以有法平
等应同护之。人来乞索。一无与法。若随情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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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即坏法也。俗人本非应斋食者。然须借问
能斋与食。不能斋者示语因果使信罪福。知
非为吝怀欢而退(此中非生人好处。非生人恶处。不得一向瞋人一向任人。不齐
者而食。必须去情存道善知处量也)。是以谨守佛教。慎护僧法。是
第一慈悲人。现在未来一切众生离苦得乐
故。若不守佛教随情坏法(谓听俗人不斋而食。有来乞请随情辄与)。令
诸众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坏僧法毁损三
归。既无三归。远离三宝。令诸众生沈没罪河。
流入苦海。失于利乐。皆由坏法。是以不守佛
教不闲律藏。缺示群生自昏时网。名第一无
慈悲人也。若接待恶贼非理愚夫说导。不能
受悟。义须准教当拟。具如随相中。二引圣言
量者。萨婆多云。僧祇食时应作四相(谓打犍椎等相)。
令界内闻知。然此四相必有常限不得杂乱。
若无有定不成僧法。若无四相食僧食者。名
盗僧祇。不清净也。又不问界内比丘有无若
多若少。作四相讫。但使不遮比丘。若来不来
无过。虽作相而遮亦犯(故知若换钟磬。应鸣钟。集僧。普告知已。然后换之。后
更换亦尔)。若大界内有二三处。各有始终僧祇。同
一布萨若食时但各打楗椎一切莫遮。清净
无过。善见云。若至空寺见树有果。应打楗椎
无者下至三拍手。然后取食。不者犯盗。饮食
亦尔。若客比丘来。旧比丘不肯打磬。客僧自
打食者无犯。萨婆多云。僧祇食法随处有人
多少应有常限。计僧料食。一日几许得周一
季。若一日一斛得周季者。应以一斛为限。若
减一斛名盗僧祇。应得者失此食故。增出一
斛亦盗僧祇。即令僧祇断绝不续。既有常限。
随其多少一切无遮。随僧多少皆共食之。若
能斋与食。不能斋者示语因果使信罪福。知
非为吝怀欢而退(此中非生人好处。非生人恶处。不得一向瞋人一向任人。不齐
者而食。必须去情存道善知处量也)。是以谨守佛教。慎护僧法。是
第一慈悲人。现在未来一切众生离苦得乐
故。若不守佛教随情坏法(谓听俗人不斋而食。有来乞请随情辄与)。令
诸众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坏僧法毁损三
归。既无三归。远离三宝。令诸众生沈没罪河。
流入苦海。失于利乐。皆由坏法。是以不守佛
教不闲律藏。缺示群生自昏时网。名第一无
慈悲人也。若接待恶贼非理愚夫说导。不能
受悟。义须准教当拟。具如随相中。二引圣言
量者。萨婆多云。僧祇食时应作四相(谓打犍椎等相)。
令界内闻知。然此四相必有常限不得杂乱。
若无有定不成僧法。若无四相食僧食者。名
盗僧祇。不清净也。又不问界内比丘有无若
多若少。作四相讫。但使不遮比丘。若来不来
无过。虽作相而遮亦犯(故知若换钟磬。应鸣钟。集僧。普告知已。然后换之。后
更换亦尔)。若大界内有二三处。各有始终僧祇。同
一布萨若食时但各打楗椎一切莫遮。清净
无过。善见云。若至空寺见树有果。应打楗椎
无者下至三拍手。然后取食。不者犯盗。饮食
亦尔。若客比丘来。旧比丘不肯打磬。客僧自
打食者无犯。萨婆多云。僧祇食法随处有人
多少应有常限。计僧料食。一日几许得周一
季。若一日一斛得周季者。应以一斛为限。若
减一斛名盗僧祇。应得者失此食故。增出一
斛亦盗僧祇。即令僧祇断绝不续。既有常限。
随其多少一切无遮。随僧多少皆共食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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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少有馀长者。留至明日次第先行。如是法
者一切无过(应是俭时故法令一定)。若行僧饼。错得一番
不还僧者。即犯盗罪。僧祇云。若行食时。满杓
与上座者。上座应斟量。得遍当取。不得偏饶
上座。若沙弥净人偏与本师大德者。知事人
语言。平等与僧。食无高下也。五百问云。上座
贪心偏食僧食犯随。不病称病索好食得者
犯重。馀僧食难消。如僧护等经说之。义者言。
别客得罪者。要是持戒人不与犯罪。破戒者
不犯。律云。恶比丘来不应与。十诵萨婆多。若
外道来众僧与食不犯。止不得自手与。以外
道常伺比丘短故开之。今僧寺中有差僧次
请而简客者。此僧次翻名越次也。即令客僧
应得不得。主人犯重。随同情者多少通是一
盗。又此住处不名僧所。以简绝客主。非同和
僧义。大集云。若一寺一村一林五法师住。鸣
椎集四方僧。客僧集已。次第赋络。无有吝
惜。初夜后夜读诵讲论。厌患生死。不讼彼短。
少欲寂静修于念定。怜悯众生。护戒惭愧。是
名众僧如法住大功德海。若无量僧破戒。但
令五人清净。如法护持佛法。悯诸众生。福不
可计。如第三十一卷中。馀有瞻待国王大臣
作人恶贼俗人净人。事既多滥。容兼犯盗。广
亦如随相。三约法者。五分云。欲别作羯磨。僧
不可和者。当于说戒前作之。以是制众法。僧
不敢散故。四分云。若有人举罪者。不得辄信
举罪人语。便唤所告之人。对僧詶答。先问见
闻疑三根。若云见者。为自见从他见。见在何
处。犯犯何等罪。为犯戒耶。犯何等戒。破见
者一切无过(应是俭时故法令一定)。若行僧饼。错得一番
不还僧者。即犯盗罪。僧祇云。若行食时。满杓
与上座者。上座应斟量。得遍当取。不得偏饶
上座。若沙弥净人偏与本师大德者。知事人
语言。平等与僧。食无高下也。五百问云。上座
贪心偏食僧食犯随。不病称病索好食得者
犯重。馀僧食难消。如僧护等经说之。义者言。
别客得罪者。要是持戒人不与犯罪。破戒者
不犯。律云。恶比丘来不应与。十诵萨婆多。若
外道来众僧与食不犯。止不得自手与。以外
道常伺比丘短故开之。今僧寺中有差僧次
请而简客者。此僧次翻名越次也。即令客僧
应得不得。主人犯重。随同情者多少通是一
盗。又此住处不名僧所。以简绝客主。非同和
僧义。大集云。若一寺一村一林五法师住。鸣
椎集四方僧。客僧集已。次第赋络。无有吝
惜。初夜后夜读诵讲论。厌患生死。不讼彼短。
少欲寂静修于念定。怜悯众生。护戒惭愧。是
名众僧如法住大功德海。若无量僧破戒。但
令五人清净。如法护持佛法。悯诸众生。福不
可计。如第三十一卷中。馀有瞻待国王大臣
作人恶贼俗人净人。事既多滥。容兼犯盗。广
亦如随相。三约法者。五分云。欲别作羯磨。僧
不可和者。当于说戒前作之。以是制众法。僧
不敢散故。四分云。若有人举罪者。不得辄信
举罪人语。便唤所告之人。对僧詶答。先问见
闻疑三根。若云见者。为自见从他见。见在何
处。犯犯何等罪。为犯戒耶。犯何等戒。破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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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破何等见。破威仪耶。破何等威仪。如是举
罪人一一能答。有智人者。方可随其所告问
众上中下及所犯人。取其自言證正举治。若
不能答。有智人随有违者。便随所诬谤罪。依
法治之。故文云。若举无根无馀罪者不成遮。
治其谤罪。文亦不显情之虚实。即结其犯。义
须斟酌。言就时者。凡作法事所为处重多有
非法。理须照鍊。闇夜屏覆过起必多。或有昏
睡。或复闹语。威仪改节。便成别众。或不足
数。废阙大事不成僧法。良由倚旁屏闇不祇
奉法。事不获已。夜乃为之。幸知不易。及明早
作。则是非自显。目对不敢相轻。言对人者。凡
施法事贵在首领。众主上座先须约勒。但见
非法即须纠正。不得默坐致招罪失。僧祇中
多种上座各有示导。文广如彼。四分云有三
种狂痴。一众僧说戒或来不来。二一向不忆
不来。三者有忆而来。初人须与羯磨。后二不
须。十诵云。若未作法。不得离是人说戒。作
法已得离。五分云。若觅不得即遥作羯磨。四
分中白二与之。若狂病止。令来乞解。白二为
解。若复更发。依前与法。若狂止不来不犯。以
先得法故。亦不应诈颠狂。而加法者不成。羯
磨如律。四对处明用者。凡徒众威仪事在严
整清洁。轨行可观。则生世善心。天龙叶赞。必
形服滥恶。便毁辱佛法。十诵中。比丘衣服不
净非人所诃。华严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是
故能令僧宝不断。摩得伽云。伽蓝上座应前
行前坐看诸年少比丘威仪。语令齐整。及平
等行食唱僧跋也。白衣来当与食为说法等。
罪人一一能答。有智人者。方可随其所告问
众上中下及所犯人。取其自言證正举治。若
不能答。有智人随有违者。便随所诬谤罪。依
法治之。故文云。若举无根无馀罪者不成遮。
治其谤罪。文亦不显情之虚实。即结其犯。义
须斟酌。言就时者。凡作法事所为处重多有
非法。理须照鍊。闇夜屏覆过起必多。或有昏
睡。或复闹语。威仪改节。便成别众。或不足
数。废阙大事不成僧法。良由倚旁屏闇不祇
奉法。事不获已。夜乃为之。幸知不易。及明早
作。则是非自显。目对不敢相轻。言对人者。凡
施法事贵在首领。众主上座先须约勒。但见
非法即须纠正。不得默坐致招罪失。僧祇中
多种上座各有示导。文广如彼。四分云有三
种狂痴。一众僧说戒或来不来。二一向不忆
不来。三者有忆而来。初人须与羯磨。后二不
须。十诵云。若未作法。不得离是人说戒。作
法已得离。五分云。若觅不得即遥作羯磨。四
分中白二与之。若狂病止。令来乞解。白二为
解。若复更发。依前与法。若狂止不来不犯。以
先得法故。亦不应诈颠狂。而加法者不成。羯
磨如律。四对处明用者。凡徒众威仪事在严
整清洁。轨行可观。则生世善心。天龙叶赞。必
形服滥恶。便毁辱佛法。十诵中。比丘衣服不
净非人所诃。华严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是
故能令僧宝不断。摩得伽云。伽蓝上座应前
行前坐看诸年少比丘威仪。语令齐整。及平
等行食唱僧跋也。白衣来当与食为说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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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诵文中大同。智论云。佛法弟子同住和合。
一者贤圣说法。二者贤圣默然。准此处众唯
施二事。不得杂说世论类于污家俳说。文众
贵静摄不在喧乱。诵经说法必须知时。成论
云。虽是法语。说不应时。名为绮语。二者威仪
之形必准圣教。萨婆多云。剃发剪爪是佛所
制。律云。半月一剃。此是恒式。勿得不为。涅
槃云。恶比丘相头鬓爪发悉皆长利。为佛所
诃。所著袈裟一向如法。不得五大正色及馀
上染。诸部正宗不许著用。必有破坏随孔补
之。条叶齐整具依律本。广如衣法。所有非者
寺内不披。入众之时或反披而入。及著下衣。
或著木履杂屐。律并不许。广如钵器法中。四
分云。入众五法善知坐起等。十诵云。下床法。
徐下一脚次下第二脚安徐而起。坐法亦尔。
入堂法。应在门外偏袒右肩敛手。当心摄恭
敬意拟堂内僧。并同佛想缘觉罗汉想。何以
故。三乘同法食故。次欲入堂。若门西坐者。从
户外旁门西颊。先举左脚定心而入。若出门
者。还从西颊先举右脚而出。若在门东坐者。
反上可知。不得门内交过。若欲坐时。以衣自
蔽。勿露形丑。广如僧祇。四分云。不得著俗人
裈裤袄褶等。今有服袍裘长袖衫襦之衣。尖
靴长䩺大靴。铜钵及碗夹纻瓦钵琯油等钵。
及以漆木等器并佛制断。理合焚除。善见。若
多闻知律者见馀比丘所用不当法。即须打
破。无罪。物主不得索偿。灵裕法师寺诰云。僧
寺不得畜女净人。坏僧梵行。设使现在不犯。
令未离欲者还著女色。经自明證。隔壁闻声。
一者贤圣说法。二者贤圣默然。准此处众唯
施二事。不得杂说世论类于污家俳说。文众
贵静摄不在喧乱。诵经说法必须知时。成论
云。虽是法语。说不应时。名为绮语。二者威仪
之形必准圣教。萨婆多云。剃发剪爪是佛所
制。律云。半月一剃。此是恒式。勿得不为。涅
槃云。恶比丘相头鬓爪发悉皆长利。为佛所
诃。所著袈裟一向如法。不得五大正色及馀
上染。诸部正宗不许著用。必有破坏随孔补
之。条叶齐整具依律本。广如衣法。所有非者
寺内不披。入众之时或反披而入。及著下衣。
或著木履杂屐。律并不许。广如钵器法中。四
分云。入众五法善知坐起等。十诵云。下床法。
徐下一脚次下第二脚安徐而起。坐法亦尔。
入堂法。应在门外偏袒右肩敛手。当心摄恭
敬意拟堂内僧。并同佛想缘觉罗汉想。何以
故。三乘同法食故。次欲入堂。若门西坐者。从
户外旁门西颊。先举左脚定心而入。若出门
者。还从西颊先举右脚而出。若在门东坐者。
反上可知。不得门内交过。若欲坐时。以衣自
蔽。勿露形丑。广如僧祇。四分云。不得著俗人
裈裤袄褶等。今有服袍裘长袖衫襦之衣。尖
靴长䩺大靴。铜钵及碗夹纻瓦钵琯油等钵。
及以漆木等器并佛制断。理合焚除。善见。若
多闻知律者见馀比丘所用不当法。即须打
破。无罪。物主不得索偿。灵裕法师寺诰云。僧
寺不得畜女净人。坏僧梵行。设使现在不犯。
令未离欲者还著女色。经自明證。隔壁闻声。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23c 页 T40-0023.png
心染净戒。何况终身奉给。必成犯重。此一向
不合。僧祇中。僧得女净人不合受。尼得男净
人亦尔。比者诸处多因此过。比丘还俗灭摈
者。并由此生。不知护法僧网除其秽境。反留
秽去净。生死未央。又卖买奴婢牛马畜生。拘
系事同。不相长益。终成流俗。未沾道分。比丘
尼寺反僧可知。或雇男子杂作。尼亲捡挍。寻
坏梵行。灭法不久。寺家库藏厨所多不结净。
道俗通滥净秽混然。立寺经久。纲维无教。忽
闻立净惑耳惊心。岂非师僧上座妄居净住
导引后生同开恶道。或畜猫狗专拟杀鼠。牛
杖马䩛缰绊箞橛。如是等类并是恶律仪。杂
心云。恶律仪者流注相续成也。善生成论。若
受恶律仪则失善戒。今寺畜猫狗。并欲尽形。
非恶律仪何也。举众同畜一众无戒。大集有
言。无戒破戒满阎浮提。或佛堂塔庙不遵修
饰。比丘倨慢处践非法。高声大笑造非威仪。
聚话寺门。依时不集。自灭正法。外生俗谤。并
由上座三师致而灭法。若作说戒常法。半月
恒遵。每至说晨令知事者点知僧众。谁在谁
无。健病几人。几可扶来。几可与欲。如是知已
令拂拭塔庙洒扫寺院。如说戒法。鸣稚之前
众主上座亲自房房案行。病者方便诱接告
云。众僧清净布萨凡圣同遵。行者虽在病卧。
能得一礼觐不。努力自励。此身心不可信也。
或因此不起。脱就后世。随业受生。知趣何道。
欲更听戒。宁复闻乎。如是随时引接。馀僧不
来。并准此喻。五杂教授。毗尼母云。能谏之人
五法不须受。一无惭愧。二不广学。三常觅人
不合。僧祇中。僧得女净人不合受。尼得男净
人亦尔。比者诸处多因此过。比丘还俗灭摈
者。并由此生。不知护法僧网除其秽境。反留
秽去净。生死未央。又卖买奴婢牛马畜生。拘
系事同。不相长益。终成流俗。未沾道分。比丘
尼寺反僧可知。或雇男子杂作。尼亲捡挍。寻
坏梵行。灭法不久。寺家库藏厨所多不结净。
道俗通滥净秽混然。立寺经久。纲维无教。忽
闻立净惑耳惊心。岂非师僧上座妄居净住
导引后生同开恶道。或畜猫狗专拟杀鼠。牛
杖马䩛缰绊箞橛。如是等类并是恶律仪。杂
心云。恶律仪者流注相续成也。善生成论。若
受恶律仪则失善戒。今寺畜猫狗。并欲尽形。
非恶律仪何也。举众同畜一众无戒。大集有
言。无戒破戒满阎浮提。或佛堂塔庙不遵修
饰。比丘倨慢处践非法。高声大笑造非威仪。
聚话寺门。依时不集。自灭正法。外生俗谤。并
由上座三师致而灭法。若作说戒常法。半月
恒遵。每至说晨令知事者点知僧众。谁在谁
无。健病几人。几可扶来。几可与欲。如是知已
令拂拭塔庙洒扫寺院。如说戒法。鸣稚之前
众主上座亲自房房案行。病者方便诱接告
云。众僧清净布萨凡圣同遵。行者虽在病卧。
能得一礼觐不。努力自励。此身心不可信也。
或因此不起。脱就后世。随业受生。知趣何道。
欲更听戒。宁复闻乎。如是随时引接。馀僧不
来。并准此喻。五杂教授。毗尼母云。能谏之人
五法不须受。一无惭愧。二不广学。三常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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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四喜斗诤。五欲舍道。必先于有过者取欲
然后谏之。此等众法并纲维大德住持一寺
有力护法者方得行之。若见众中有过。不得
即诃。命来屏处。一一诲示云。此一方住处共
大德有之。末法之中以威仪为僧。方助佛扬
化。若众中有一行一法胜妙者。令他处遵学。
岂得有过令他闻之令生不善自他两失。今
大德有某事。不善不依佛制。愿即改之。欲共
相成进以引导后生耳。必是己之弟子眷属
同友对众诃举亦得。不得立至四人。以不举
僧也。非法得罪。若有违僧制者。当具委示云。
佛以戒法精妙上人行之。我等修学渐染而
已。但以时代浇薄教所不施。故佛令立如法
僧要劝同随顺。地持亦云。若护僧制等故不
依随。违教得罪。今有某事与制有违。愿随谪
罚应同僧法。亦使将来有犯者为作鉴戒因
缘。云云而述。若见造六聚罪者。屏处委示。今
与同住。并是宿因。但末劫多障。持戒者少。见
造某罪。是实以不。答是实者。依律如法诲示。
文云。有二种痴。一不见犯。二犯而不忏。有二
种智。反上语之。随佛语者名真供养。今不肯
顺。可欲从魔邪。罪不可积。或能转重(引涅槃文示之)。
馀经云。一念之恶能开五不善门。一者恶能
烧人善根。二从恶更起恶。三为圣人所诃。四
退失道果。五死入恶道等。种种示之。若有将
被罚者。众主比丘依律告云。众僧可畏。具
知三藏。有大势力。道俗钦仰等。犹不舍者又
云。彼众既有大力。若有违犯正教。必举治汝。
又不舍者应言。非唯举治而已。更夺三十五
然后谏之。此等众法并纲维大德住持一寺
有力护法者方得行之。若见众中有过。不得
即诃。命来屏处。一一诲示云。此一方住处共
大德有之。末法之中以威仪为僧。方助佛扬
化。若众中有一行一法胜妙者。令他处遵学。
岂得有过令他闻之令生不善自他两失。今
大德有某事。不善不依佛制。愿即改之。欲共
相成进以引导后生耳。必是己之弟子眷属
同友对众诃举亦得。不得立至四人。以不举
僧也。非法得罪。若有违僧制者。当具委示云。
佛以戒法精妙上人行之。我等修学渐染而
已。但以时代浇薄教所不施。故佛令立如法
僧要劝同随顺。地持亦云。若护僧制等故不
依随。违教得罪。今有某事与制有违。愿随谪
罚应同僧法。亦使将来有犯者为作鉴戒因
缘。云云而述。若见造六聚罪者。屏处委示。今
与同住。并是宿因。但末劫多障。持戒者少。见
造某罪。是实以不。答是实者。依律如法诲示。
文云。有二种痴。一不见犯。二犯而不忏。有二
种智。反上语之。随佛语者名真供养。今不肯
顺。可欲从魔邪。罪不可积。或能转重(引涅槃文示之)。
馀经云。一念之恶能开五不善门。一者恶能
烧人善根。二从恶更起恶。三为圣人所诃。四
退失道果。五死入恶道等。种种示之。若有将
被罚者。众主比丘依律告云。众僧可畏。具
知三藏。有大势力。道俗钦仰等。犹不舍者又
云。彼众既有大力。若有违犯正教。必举治汝。
又不舍者应言。非唯举治而已。更夺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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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复往来迎送同僧法事。乃至不足僧数。
如是种种示已。若不受谏。集众和举之。然众
贵老宿大德。自力牵课方能进道。必不自知
妄摄眷属。愚丛自守不相长益。号季少也。故
律中。阿难头白而迦叶号为季少诃言。汝众
欲失。汝季少比丘俱不善闭诸根。贪不知足。
初夜后夜不能勤修。遍至诸家但行破谷。汝
众当失。以此文證。阿难善知法相。又是无学
尚被讥责。自馀凡鄙焉可自轻。必欲纲众于
时住持护法者。须自行清慎雅操坚贞。博通
律相兼明二乘。识览时要达究情性者。可准
上文一方秉御。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二)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三)
* 受戒缘集篇第八(舍戒六念法附)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秽流。入圣众之宝位也。
既慕心弥搏。故所缘弥多。以多缘故。法事攸
难。以难知故。理须详捡。而世情尘染每昏教
法。为师为匠实易实难。但由习俗生常。不思
沿革。恣此无知。乱彼真教。或但执文谨诵非
相莫知。或前受遮障无任僧法。或结界漠落
成不混然。或僧数薄恶不能生信。或衣钵假
借自是非法。如斯师匠秉御诚难。虚受费功
唐劳一世。后生还尔。永无出期。故大集经云。
我灭度后无戒满洲。此言必实。深须详鍊。一
受已难。不宜再造。故委显示。至机依准。初明
如是种种示已。若不受谏。集众和举之。然众
贵老宿大德。自力牵课方能进道。必不自知
妄摄眷属。愚丛自守不相长益。号季少也。故
律中。阿难头白而迦叶号为季少诃言。汝众
欲失。汝季少比丘俱不善闭诸根。贪不知足。
初夜后夜不能勤修。遍至诸家但行破谷。汝
众当失。以此文證。阿难善知法相。又是无学
尚被讥责。自馀凡鄙焉可自轻。必欲纲众于
时住持护法者。须自行清慎雅操坚贞。博通
律相兼明二乘。识览时要达究情性者。可准
上文一方秉御。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二)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三)
* 受戒缘集篇第八(舍戒六念法附)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秽流。入圣众之宝位也。
既慕心弥搏。故所缘弥多。以多缘故。法事攸
难。以难知故。理须详捡。而世情尘染每昏教
法。为师为匠实易实难。但由习俗生常。不思
沿革。恣此无知。乱彼真教。或但执文谨诵非
相莫知。或前受遮障无任僧法。或结界漠落
成不混然。或僧数薄恶不能生信。或衣钵假
借自是非法。如斯师匠秉御诚难。虚受费功
唐劳一世。后生还尔。永无出期。故大集经云。
我灭度后无戒满洲。此言必实。深须详鍊。一
受已难。不宜再造。故委显示。至机依准。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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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缘成受。后加教法。初中五缘。一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馀道成难故。僧祇云。
若减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过七十。出
家时过一向不合。广如沙弥法中。二诸根具
足。谓身具众恶。病患聋盲百遮等类。律中广
列一百四十馀种。并不应法。准以求之。则聋
哑狂乱定不发戒。馀者通滥有得不得。如义
钞中。三身器清净。谓俗人已来至于将受。无
十三难等杂过。四出家相具律云。应剃发披
袈裟与出家人同等。五得少分法。谓曾受十
戒也。律云。不与沙弥戒与受具者。得戒得罪。
第二所对有六。一结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
依法界。若作不成。后法不就。故须深明界相
善达是非访问元结是谁。审知无滥。方可依
准。不然舍已更结。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辄尔
寺外结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
缘。结大界无爽。若依毗尼母云。直结小界不
以大界围绕。亦不得受。中国诸师行事受戒
大有尊重。故传中。凡有受者。多驾船江中作
法。人问其故。答云。结界如法者少。恐别众非
法不成受戒。馀事容可再造。不成无多过失。
夫欲绍隆佛种为世福田者。谓受具戒。不宜
轻脱。故在静处事必成就。二有能秉法僧。由
羯磨非别人所秉。三数满如法。若少一人非
法毗尼。今言少者。非谓头数不满也。谓作法
者至时缘起别众非法等如足数所明。文云
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据中国以明。边方
无僧。曲开五人持律得受。若后有僧。用本开
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诵所列。四界内尽集和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馀道成难故。僧祇云。
若减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过七十。出
家时过一向不合。广如沙弥法中。二诸根具
足。谓身具众恶。病患聋盲百遮等类。律中广
列一百四十馀种。并不应法。准以求之。则聋
哑狂乱定不发戒。馀者通滥有得不得。如义
钞中。三身器清净。谓俗人已来至于将受。无
十三难等杂过。四出家相具律云。应剃发披
袈裟与出家人同等。五得少分法。谓曾受十
戒也。律云。不与沙弥戒与受具者。得戒得罪。
第二所对有六。一结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
依法界。若作不成。后法不就。故须深明界相
善达是非访问元结是谁。审知无滥。方可依
准。不然舍已更结。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辄尔
寺外结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
缘。结大界无爽。若依毗尼母云。直结小界不
以大界围绕。亦不得受。中国诸师行事受戒
大有尊重。故传中。凡有受者。多驾船江中作
法。人问其故。答云。结界如法者少。恐别众非
法不成受戒。馀事容可再造。不成无多过失。
夫欲绍隆佛种为世福田者。谓受具戒。不宜
轻脱。故在静处事必成就。二有能秉法僧。由
羯磨非别人所秉。三数满如法。若少一人非
法毗尼。今言少者。非谓头数不满也。谓作法
者至时缘起别众非法等如足数所明。文云
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据中国以明。边方
无僧。曲开五人持律得受。若后有僧。用本开
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诵所列。四界内尽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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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文云更无方便得别众故。五有白四教法。
则除颠倒错脱说不明了等。六资缘具足。文
中无衣钵。及借者不名受具。第三发心乞受。
文云不乞者无心者不成故。第四心境相应。
文云眠醉狂人及无心而受等是心不当境。
复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
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
境不称心也。萨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则有
无教。若轻心受。但有其教无无教也。第五事
成究竟。始从请师终至白四。九法往来片无
乖各。界非别众。僧无不足。羯磨无非。受者心
至则成受也。与上相违则成非法。今引文證。
母论云。五缘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阿阇梨
如法。三七僧清净。四羯磨成就。五众僧和合
与欲。多论云。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
受十戒。随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
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三难中初难摄。必
有受者。前准上缘。必不堪任。圣教不许。二加
法中分二。初缘起方便。二明体用。若集僧羯
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缘
中有十。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须十
戒于前后听受具。文中不与受十戒。众僧得
罪。多云。所以制十戒者。为染习佛法故。不同
外道一往顿受。佛法不尔。犹如大海渐深渐
入。二明请师法。初请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
若无此人。承习莫由。阙于示导不相生长。必
须请之。善见论云。以不请故多造非法。诸师
诃责。反云。谁请大德为我和尚。佛因制之。若
不请者不得与受得罪。四分请法不云僧屏。
则除颠倒错脱说不明了等。六资缘具足。文
中无衣钵。及借者不名受具。第三发心乞受。
文云不乞者无心者不成故。第四心境相应。
文云眠醉狂人及无心而受等是心不当境。
复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
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
境不称心也。萨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则有
无教。若轻心受。但有其教无无教也。第五事
成究竟。始从请师终至白四。九法往来片无
乖各。界非别众。僧无不足。羯磨无非。受者心
至则成受也。与上相违则成非法。今引文證。
母论云。五缘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阿阇梨
如法。三七僧清净。四羯磨成就。五众僧和合
与欲。多论云。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
受十戒。随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
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三难中初难摄。必
有受者。前准上缘。必不堪任。圣教不许。二加
法中分二。初缘起方便。二明体用。若集僧羯
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缘
中有十。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须十
戒于前后听受具。文中不与受十戒。众僧得
罪。多云。所以制十戒者。为染习佛法故。不同
外道一往顿受。佛法不尔。犹如大海渐深渐
入。二明请师法。初请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
若无此人。承习莫由。阙于示导不相生长。必
须请之。善见论云。以不请故多造非法。诸师
诃责。反云。谁请大德为我和尚。佛因制之。若
不请者不得与受得罪。四分请法不云僧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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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理别处预请。何损大理。今在众中者。十诵
云。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头面一一
礼僧足已。然后请之。僧祇云今从尊求和尚
等。五分云。请和尚时两手捧足。当具修如上
至和尚前。旁人教云。所以请和尚者。此是得
戒根本。所归投处。种种随机已计。汝自陈不
解。故教也。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
德为和尚。愿大德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
得受具足戒。慈悯故(三说)。僧祇云。众中三请已。
和尚应语发彼喜心。四分云。答言可尔教授汝
清净莫放逸。弟子答云顶戴持。下文更有十
种答法。问沙弥戒时已曾请讫。今何重请。答
以容改转不用本师。又沙弥时请。初来为受
十戒。今者沙弥为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
尚无德不合相摄。故二对请之。次请二师。律
无正文。据佛阿毗昙中。亦有请法。文非巧胜
故不抄出。即准和尚例通请之。应具仪至师
前旁人示语云。羯磨戒师阿阇梨者受戒正
缘。若无此人秉于圣法。则法界善法无由得
生。故须增上重心于戒师所方发无作。种种
说已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
羯磨阿阇梨。愿大德为我作羯磨阿阇梨。我
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悯故(三说)。次请教授师。
亦具修至前。旁人教云。由此人为汝教授引
导开解。令至僧中。发汝具戒缘起方便并因
此师。重心请者方乃发戒。文如羯磨师法。但
以教授阿阇梨为异。次请七證师。义须准请。
以羯磨法非是独秉。必取此人證无错谬。十
诵正则理例请之。则受者生善。前师心重。彼
云。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头面一一
礼僧足已。然后请之。僧祇云今从尊求和尚
等。五分云。请和尚时两手捧足。当具修如上
至和尚前。旁人教云。所以请和尚者。此是得
戒根本。所归投处。种种随机已计。汝自陈不
解。故教也。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
德为和尚。愿大德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
得受具足戒。慈悯故(三说)。僧祇云。众中三请已。
和尚应语发彼喜心。四分云。答言可尔教授汝
清净莫放逸。弟子答云顶戴持。下文更有十
种答法。问沙弥戒时已曾请讫。今何重请。答
以容改转不用本师。又沙弥时请。初来为受
十戒。今者沙弥为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
尚无德不合相摄。故二对请之。次请二师。律
无正文。据佛阿毗昙中。亦有请法。文非巧胜
故不抄出。即准和尚例通请之。应具仪至师
前旁人示语云。羯磨戒师阿阇梨者受戒正
缘。若无此人秉于圣法。则法界善法无由得
生。故须增上重心于戒师所方发无作。种种
说已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
羯磨阿阇梨。愿大德为我作羯磨阿阇梨。我
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悯故(三说)。次请教授师。
亦具修至前。旁人教云。由此人为汝教授引
导开解。令至僧中。发汝具戒缘起方便并因
此师。重心请者方乃发戒。文如羯磨师法。但
以教授阿阇梨为异。次请七證师。义须准请。
以羯磨法非是独秉。必取此人證无错谬。十
诵正则理例请之。则受者生善。前师心重。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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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俱和。岂非同法。世多不行但自灭法。若论
发戒功。与三师齐德。何为不请之乎。可准三
师而请。必在大众多僧亦未必通限。更明十
师成不之相。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
应如是人边受。亦知虽受不得戒。如此具知
则不成受。反上成也。馀之九师律无正文。准
可知也。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师知亦不成受。
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师之内互知
犯重法亦不成。并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
不该。若据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显轻重。
准义详之。乃至犯吉罗者亦不成受。以犯威
仪不应师德。知不得戒强受不成。由无心故。
既知必须见闻清净预须选择。文云。令选择
取也。和尚德者差互不同。律中所列百三十
馀种。十夏一种必须限定。馀之德相如师资
法中。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种阇梨五夏
已上。律云多己五岁也。馀师随夏多少。统明
师义。幸有老宿硕德则生善于后。五百问云。
比丘五腊不满度弟子。知非而度。犯堕。弟子
不知是非。得戒。若知不得戒。明了论疏。若已
得五夏。为受大戒作證人及作威仪师。七夏
已去得作羯磨阇梨。既是师位。故不得互共
同床坐。三教发戒缘。萨婆多云。凡受戒法先
与说法引导开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悯心便
得增上戒。就文如此。今以事求。初明缘境。后
明心量。初中所发戒相乃有无量。由未受戒
前恶遍法界。今欲进受。翻前恶境并起善心。
故戒发所因还遍法界。若随境论。别钞应有
三十馀纸。要而言之。不过情与非情。空有二
发戒功。与三师齐德。何为不请之乎。可准三
师而请。必在大众多僧亦未必通限。更明十
师成不之相。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
应如是人边受。亦知虽受不得戒。如此具知
则不成受。反上成也。馀之九师律无正文。准
可知也。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师知亦不成受。
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师之内互知
犯重法亦不成。并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
不该。若据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显轻重。
准义详之。乃至犯吉罗者亦不成受。以犯威
仪不应师德。知不得戒强受不成。由无心故。
既知必须见闻清净预须选择。文云。令选择
取也。和尚德者差互不同。律中所列百三十
馀种。十夏一种必须限定。馀之德相如师资
法中。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种阇梨五夏
已上。律云多己五岁也。馀师随夏多少。统明
师义。幸有老宿硕德则生善于后。五百问云。
比丘五腊不满度弟子。知非而度。犯堕。弟子
不知是非。得戒。若知不得戒。明了论疏。若已
得五夏。为受大戒作證人及作威仪师。七夏
已去得作羯磨阇梨。既是师位。故不得互共
同床坐。三教发戒缘。萨婆多云。凡受戒法先
与说法引导开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悯心便
得增上戒。就文如此。今以事求。初明缘境。后
明心量。初中所发戒相乃有无量。由未受戒
前恶遍法界。今欲进受。翻前恶境并起善心。
故戒发所因还遍法界。若随境论。别钞应有
三十馀纸。要而言之。不过情与非情。空有二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26a 页 T40-0026.png
谛灭理涅槃佛说圣教文字卷轴形像塔庙地
水火风虚空识等。法界为量。并是戒体。故善
生云。众生无边故戒亦无边。萨婆多云。非众
生上亦得无量。如十方大地。下至空界。若伤
如尘。并得其罪。今翻为戒善。故遍陆地。即善
生言。大地无边戒亦无边。草木无量。海水无
边。虚空无际。戒亦同等。萨婆多云。新受戒人
与佛戒齐德也。以此而推。出家僧尼真是功
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于此。不论受而
具持功德难数。若毁破者犹利无边。故十轮
云。破戒比丘虽是死人。是戒馀力犹能示于
人天道行。犹如牛黄麝香烧香等喻。佛因说
偈。瞻卜华虽萎。胜于一切华。破戒诸比丘。犹
胜诸外道。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德无量。远
有出期。不受戒者随流苦海永无解脱。智论
说言。宁受戒而破。初入地狱后得解脱。不受
戒者轮转三界。涅槃亦云。虽复得受梵天之
身乃至非想。命终还入三恶道中。良由无戒
故致往返。如是随机广略令其悟解。若不知
者心则浮昧。受戒不得。徒苦自他。萨婆多云。
若淳重心则发无教。轻则不发。岂可虚滥。理
当殷重。次令发戒。应语言。当发上品心得上
品戒。若下品心者乃至罗汉戒是下品。毗跋
律曰。发心我今求道。当教一切众生。众生皆
惜寿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耎心。虽得佛戒。犹
非上胜。馀二就义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
正心向道。解众生疑。我为一切作津梁。亦能
自利复利他人受持正戒。云何上品。若言我
今发心受戒。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脱门。正
水火风虚空识等。法界为量。并是戒体。故善
生云。众生无边故戒亦无边。萨婆多云。非众
生上亦得无量。如十方大地。下至空界。若伤
如尘。并得其罪。今翻为戒善。故遍陆地。即善
生言。大地无边戒亦无边。草木无量。海水无
边。虚空无际。戒亦同等。萨婆多云。新受戒人
与佛戒齐德也。以此而推。出家僧尼真是功
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于此。不论受而
具持功德难数。若毁破者犹利无边。故十轮
云。破戒比丘虽是死人。是戒馀力犹能示于
人天道行。犹如牛黄麝香烧香等喻。佛因说
偈。瞻卜华虽萎。胜于一切华。破戒诸比丘。犹
胜诸外道。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德无量。远
有出期。不受戒者随流苦海永无解脱。智论
说言。宁受戒而破。初入地狱后得解脱。不受
戒者轮转三界。涅槃亦云。虽复得受梵天之
身乃至非想。命终还入三恶道中。良由无戒
故致往返。如是随机广略令其悟解。若不知
者心则浮昧。受戒不得。徒苦自他。萨婆多云。
若淳重心则发无教。轻则不发。岂可虚滥。理
当殷重。次令发戒。应语言。当发上品心得上
品戒。若下品心者乃至罗汉戒是下品。毗跋
律曰。发心我今求道。当教一切众生。众生皆
惜寿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耎心。虽得佛戒。犹
非上胜。馀二就义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
正心向道。解众生疑。我为一切作津梁。亦能
自利复利他人受持正戒。云何上品。若言我
今发心受戒。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脱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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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导众生令至涅槃。令
法久住。如此发心尚是邪想。况不发者定无
尊尚。智论云。凡夫始学邪心中语。那含果人
慢心中语。罗汉果者名字语也。如此自知心
之分齐得佛净戒亦有分齐。故文云。佛子亦
如是勤求梵戒本等。问此教宗是何乘而发
大乘志耶。答此四分宗义当大乘。戒本文云。
若有为自身欲求于佛道。当尊重正戒。及回
施众生共成佛道。律中多有诚例。光师亦判
入大乘律限。如是发戒缘境及心有增上。此
之二途必受前时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续见
境明净。不得临时方言发心。若约临时。师授
法相尚自虚浮。岂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
不发。岂非大事。第四律云。当立受戒人置眼
见耳不闻处。若受戒人离见闻处。若在界外
等。皆不名受具。恐听羯磨故著离闻处。犹恐
非法令僧眼见。五分中以起过故听安戒坛
外眼见处等。四分文云。界外问遮难等。今时
受者多在界内。理亦无伤。顺上律文。僧祇云。
教授师应将不近不远处等。若多人共受者。
应两处安置。一多人行立令望见僧起敬重
意。二将问难者离僧及离沙弥行处。于中问
缘。必在同处亦得。恐后问如前心不尊重。应
各令反披七条及衣钵在彼而立。五单白差
威仪师。四分云。由界外脱衣看。致令受者惭
耻稽留受戒事。佛言。不得露形看。当差人问
难事。五分令和尚语羯磨师。长老今作羯磨。
复语威仪师。长老今受羯磨。四分云。彼戒师
当问。谁能为某甲作教授师。答言。我某甲能。
法久住。如此发心尚是邪想。况不发者定无
尊尚。智论云。凡夫始学邪心中语。那含果人
慢心中语。罗汉果者名字语也。如此自知心
之分齐得佛净戒亦有分齐。故文云。佛子亦
如是勤求梵戒本等。问此教宗是何乘而发
大乘志耶。答此四分宗义当大乘。戒本文云。
若有为自身欲求于佛道。当尊重正戒。及回
施众生共成佛道。律中多有诚例。光师亦判
入大乘律限。如是发戒缘境及心有增上。此
之二途必受前时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续见
境明净。不得临时方言发心。若约临时。师授
法相尚自虚浮。岂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
不发。岂非大事。第四律云。当立受戒人置眼
见耳不闻处。若受戒人离见闻处。若在界外
等。皆不名受具。恐听羯磨故著离闻处。犹恐
非法令僧眼见。五分中以起过故听安戒坛
外眼见处等。四分文云。界外问遮难等。今时
受者多在界内。理亦无伤。顺上律文。僧祇云。
教授师应将不近不远处等。若多人共受者。
应两处安置。一多人行立令望见僧起敬重
意。二将问难者离僧及离沙弥行处。于中问
缘。必在同处亦得。恐后问如前心不尊重。应
各令反披七条及衣钵在彼而立。五单白差
威仪师。四分云。由界外脱衣看。致令受者惭
耻稽留受戒事。佛言。不得露形看。当差人问
难事。五分令和尚语羯磨师。长老今作羯磨。
复语威仪师。长老今受羯磨。四分云。彼戒师
当问。谁能为某甲作教授师。答言。我某甲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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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索欲问和答言。差教授师单白羯磨。如此
四答止得各作一法。若总答云受戒羯磨。已
后更不须和。乃至多人例通问答。不得过明
相。戒师应白言。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尚某
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某甲为教
授师。白如是。应下座礼僧已案常威仪至受
者所。六明出众问缘。所以尔者。恐在众惶怖
有无差互。屏处怖微安审得实。即须依律问
之。但遮难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广分别。令其
识相。使问难者据法明断。使问答相应无有
迷谬。若问而不解。终为非问。故中边不相解
语。佛判不成。若准律云。不问十三难者则不
得戒。故前须明解彼此无迷。脱由不解不成。
岂不误他大事。应沙弥时教令列名显数识相
诵之。此非羯磨。不犯贼住。若约律本。但问十
三难事。及论作法。但问诸遮。今就义准著问
遮之前。又问难之体要唯相解。今问汝。不犯
边罪不。自非明律者。方识名知相。自外经论
杂学必无晓了。下一一具之。不同旧人蒙笼
诵习。一边罪难者。谓先受具戒毁破重禁。舍
戒还来欲更受具。此人罪重。名佛海边外之
人。不堪重入净戒海也。乃至准论。白衣五戒
八戒沙弥十戒破于重者。同名边罪。二犯比
丘尼。四分等律并云汗尼。不明净秽。故世行
事者云。汝不犯清净尼不。此依僧祇而问。彼
律云。若须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污者。
初人受乐。是坏尼净行。中后人犯不名坏尼
难。若那含罗汉初后人俱名难也。故知唯是
净境方成难摄。十诵云。若摩触八尼污尼八
四答止得各作一法。若总答云受戒羯磨。已
后更不须和。乃至多人例通问答。不得过明
相。戒师应白言。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尚某
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某甲为教
授师。白如是。应下座礼僧已案常威仪至受
者所。六明出众问缘。所以尔者。恐在众惶怖
有无差互。屏处怖微安审得实。即须依律问
之。但遮难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广分别。令其
识相。使问难者据法明断。使问答相应无有
迷谬。若问而不解。终为非问。故中边不相解
语。佛判不成。若准律云。不问十三难者则不
得戒。故前须明解彼此无迷。脱由不解不成。
岂不误他大事。应沙弥时教令列名显数识相
诵之。此非羯磨。不犯贼住。若约律本。但问十
三难事。及论作法。但问诸遮。今就义准著问
遮之前。又问难之体要唯相解。今问汝。不犯
边罪不。自非明律者。方识名知相。自外经论
杂学必无晓了。下一一具之。不同旧人蒙笼
诵习。一边罪难者。谓先受具戒毁破重禁。舍
戒还来欲更受具。此人罪重。名佛海边外之
人。不堪重入净戒海也。乃至准论。白衣五戒
八戒沙弥十戒破于重者。同名边罪。二犯比
丘尼。四分等律并云汗尼。不明净秽。故世行
事者云。汝不犯清净尼不。此依僧祇而问。彼
律云。若须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污者。
初人受乐。是坏尼净行。中后人犯不名坏尼
难。若那含罗汉初后人俱名难也。故知唯是
净境方成难摄。十诵云。若摩触八尼污尼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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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若一人以八事犯尼令犯重者。俗人不成
难也。善见云。若坏尼下二众不障出家。若坏
大尼三处行淫皆名难也。若以白衣俗服强
与尼著而行淫者成难。若尼自乐著白衣服
就上淫者不障出家。必以义求。若知受具戒
缘事著于俗服亦应成难。但坏净境不论知
净不净。广有废立如疏义钞。问何不言坏比
丘耶。答亦成难也。尼受戒中反问。便是由事
希。故善生经受五戒者问遮难云。汝不犯比
丘比丘尼不。故知同是难摄。皆谓俗人时犯。
若受戒已犯者止名边罪所收。三贼心受戒
者。律中为利养故辄自出家。若未出家者未
受不应受。已受得戒。曾经说戒羯磨已受者。
灭摈。四分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众僧所共
羯磨说戒。皆灭摈。义详。共一人作对首众法。
皆成障戒。如说戒自恣等法。必听众法心念。
亦成难摄。若对他三人已下对首法四人已
上馀和合法不秉羯磨皆不成难。善见云。三
种偷形。一者无师自出家。不依大僧腊次。不
受他礼。不入僧法事。一切利养不受。二偷和
合者。有师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
第受礼入僧布萨。一切羯磨。受信施物。三二
俱偷者可知。若偷形者不经法事不受礼施。
为饥饿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下二不合)。五百问云。
沙弥诈称大道人。受比丘一礼拜。是名贼住
难。四分中但言贼住难者。谓共羯磨说戒。不
说听闻不闻及愚痴因缘等。依如僧祇。若沙
弥作是念。说戒时论说何等。即盗听之。若聪
明记得初中后语者。不得与受戒。若闇钝或
难也。善见云。若坏尼下二众不障出家。若坏
大尼三处行淫皆名难也。若以白衣俗服强
与尼著而行淫者成难。若尼自乐著白衣服
就上淫者不障出家。必以义求。若知受具戒
缘事著于俗服亦应成难。但坏净境不论知
净不净。广有废立如疏义钞。问何不言坏比
丘耶。答亦成难也。尼受戒中反问。便是由事
希。故善生经受五戒者问遮难云。汝不犯比
丘比丘尼不。故知同是难摄。皆谓俗人时犯。
若受戒已犯者止名边罪所收。三贼心受戒
者。律中为利养故辄自出家。若未出家者未
受不应受。已受得戒。曾经说戒羯磨已受者。
灭摈。四分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众僧所共
羯磨说戒。皆灭摈。义详。共一人作对首众法。
皆成障戒。如说戒自恣等法。必听众法心念。
亦成难摄。若对他三人已下对首法四人已
上馀和合法不秉羯磨皆不成难。善见云。三
种偷形。一者无师自出家。不依大僧腊次。不
受他礼。不入僧法事。一切利养不受。二偷和
合者。有师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
第受礼入僧布萨。一切羯磨。受信施物。三二
俱偷者可知。若偷形者不经法事不受礼施。
为饥饿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下二不合)。五百问云。
沙弥诈称大道人。受比丘一礼拜。是名贼住
难。四分中但言贼住难者。谓共羯磨说戒。不
说听闻不闻及愚痴因缘等。依如僧祇。若沙
弥作是念。说戒时论说何等。即盗听之。若聪
明记得初中后语者。不得与受戒。若闇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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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馀念不记初中后者。得受具。若凡人自出
家著袈裟未经布萨等者得受。反之不得。摩
得伽云。不自知满二十而受具。后知不满者。
若经僧布萨羯磨。是名贼住。四分疑恼戒云。
若年不满作法不成受者。有知者语令识之。
后更受戒。十诵云。比丘尼如法舍戒若更受
者不得。即名贼住难。四破内外道者。谓本是
外道来投佛法。受具已竟反还本道。今复重
来。彼此通坏。志性无定。律中令度出家。对僧
与沙弥戒四月试之。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
方为受具。问信邪来久。何故先与沙弥戒耶。
答信此投归。若不以十戒调柔。违相不显。又
彰佛法深妙渐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简。
此事既希。多述无益。必有律自广明。五非黄
门律中五种。一生黄门。二犍作者。三因见他
淫方有妒心淫起。四忽然变作。五半月能
男半月不能男。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
应灭摈。文云若犍者。都截却也。今时或截
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准依五
分应得。彼文云。若截头及半得小罪。都截灭
摈。四分云。若被怨家恶兽业报落等。应同比
丘法。若自截者灭摈。不明分齐。五分云。时
有比丘。为欲火所烧不能堪忍。乃至佛诃责
言。汝愚痴人。应截不截。不应截而截。告诸
比丘。若都截者灭摈。犹留卵者。依篇忏之。准
此以明。则未受具已截者。终无明教。必须准
前勘取依馀部为受。六杀父。七杀母。八杀阿
罗汉。此三难为之既希。故略知文相。九破僧
即法轮僧也。若破羯磨僧非难。十出佛身血。
家著袈裟未经布萨等者得受。反之不得。摩
得伽云。不自知满二十而受具。后知不满者。
若经僧布萨羯磨。是名贼住。四分疑恼戒云。
若年不满作法不成受者。有知者语令识之。
后更受戒。十诵云。比丘尼如法舍戒若更受
者不得。即名贼住难。四破内外道者。谓本是
外道来投佛法。受具已竟反还本道。今复重
来。彼此通坏。志性无定。律中令度出家。对僧
与沙弥戒四月试之。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
方为受具。问信邪来久。何故先与沙弥戒耶。
答信此投归。若不以十戒调柔。违相不显。又
彰佛法深妙渐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简。
此事既希。多述无益。必有律自广明。五非黄
门律中五种。一生黄门。二犍作者。三因见他
淫方有妒心淫起。四忽然变作。五半月能
男半月不能男。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
应灭摈。文云若犍者。都截却也。今时或截
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准依五
分应得。彼文云。若截头及半得小罪。都截灭
摈。四分云。若被怨家恶兽业报落等。应同比
丘法。若自截者灭摈。不明分齐。五分云。时
有比丘。为欲火所烧不能堪忍。乃至佛诃责
言。汝愚痴人。应截不截。不应截而截。告诸
比丘。若都截者灭摈。犹留卵者。依篇忏之。准
此以明。则未受具已截者。终无明教。必须准
前勘取依馀部为受。六杀父。七杀母。八杀阿
罗汉。此三难为之既希。故略知文相。九破僧
即法轮僧也。若破羯磨僧非难。十出佛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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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二难佛灭后无也。僧祇律注云。佛久涅
槃。依旧文问耳。十一非人难。皆谓八部鬼神
变作人形而来受具。律中五分。天子阿脩罗
子犍闼婆子化为人等。十二畜生难。亦谓变
为人形而来者。律中龙变形来受。佛言。畜生
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此上二趣若依本形。
是人通识恐变而来。故须问之。脱有高达俗
士来受戒。时语云。汝非畜生。不若闻此言一
何可怪。应方便转问。如下所陈。十三二形者。
谓一报形具男女二根。若先受后变犹尚失
戒。况初带受者灭摈。上已略述难相。而遮事
非一。律中略问十六。自馀受法广明。皆言不
应。亦有得不得者。若不自称名字不称和尚
字年不满等。定不得戒。五分诸比丘度。截手
脚耳鼻。截男根头。挑眼出。极老无威仪。极丑
一切毁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或有
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难。似瞎似跛似
短小父母不听等作难者。吉罗。僧祇云。盲者
若见手掌中文。若雀目聋者高声得闻。躄者
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与皮不异得。
印瘢人破肉已用铜青等作字兽形。侏儒者
或上长下短下长上短。一切百遮不应与出
家。若已出家不应驱出。僧得越罪。准此诸遮。
皆言不应得罪。下文复云。是谓不名受具足。
一一皆言不应驱出。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
具足。不名者总结师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
哑等。若有轻遮不障戒者。故言清净共住如
法。文云哑者。不能语用手作相。又云。遣书举
手作相不现前。如是等不名受。前哑者文中
槃。依旧文问耳。十一非人难。皆谓八部鬼神
变作人形而来受具。律中五分。天子阿脩罗
子犍闼婆子化为人等。十二畜生难。亦谓变
为人形而来者。律中龙变形来受。佛言。畜生
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此上二趣若依本形。
是人通识恐变而来。故须问之。脱有高达俗
士来受戒。时语云。汝非畜生。不若闻此言一
何可怪。应方便转问。如下所陈。十三二形者。
谓一报形具男女二根。若先受后变犹尚失
戒。况初带受者灭摈。上已略述难相。而遮事
非一。律中略问十六。自馀受法广明。皆言不
应。亦有得不得者。若不自称名字不称和尚
字年不满等。定不得戒。五分诸比丘度。截手
脚耳鼻。截男根头。挑眼出。极老无威仪。极丑
一切毁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或有
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难。似瞎似跛似
短小父母不听等作难者。吉罗。僧祇云。盲者
若见手掌中文。若雀目聋者高声得闻。躄者
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与皮不异得。
印瘢人破肉已用铜青等作字兽形。侏儒者
或上长下短下长上短。一切百遮不应与出
家。若已出家不应驱出。僧得越罪。准此诸遮。
皆言不应得罪。下文复云。是谓不名受具足。
一一皆言不应驱出。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
具足。不名者总结师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
哑等。若有轻遮不障戒者。故言清净共住如
法。文云哑者。不能语用手作相。又云。遣书举
手作相不现前。如是等不名受。前哑者文中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28a 页 T40-0028.png
不应驱出。作沙弥也。十诵伽论云。哑聋人不
名受具。若聋闻羯磨声得受。衣钵不具者。四
分云。若无衣钵不名受戒。若借衣钵应与价
直。五分云。令主舍之亦不明得不。今准萨婆
多得戒论。问曰。若尔何故必须衣钵。答一为
威仪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猎师著袈裟
鹿见以著异服故无怖心。三为表异相故内
德亦异。引彼證此。文不可和。四分云。不名受
戒。此则部别不同。必诵十诵羯磨。依彼开成。
准急无损。昔人义准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
衣钵受戒不得者则不得戒。不知者得。此乃
人判。终违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父母听
不者。善见云。若馀方国度者不须问。僧祇亲
儿此彼不听。自来儿养儿馀处得受。负债者。
诸部但言不应。义准理得。奴者。僧祇云。若家
生买得抄得此彼不得。他与奴自来奴馀处
听度。今有人放奴出家者。若取出家功德经。
若放奴婢及以男女。得福无量。律中不明放
者。但言自来投法度之是非。准奴及儿。彼此
通允。五百问中。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
知后知不遣。亦重问。其人是大道人不。答非
也。僧奴准此。复本奴位。官人者。僧祇有名有
禄有名无禄此彼国不得度。有禄无名馀处
得度。无名禄者一切俱听。准此俗人来投出
家。理须为受。丈夫者。必以建心慕远清节不
群。卓然风霜不改其操。铿然忧喜未达其心。
便为丈夫之貌。故律云。年二十者方堪受具。
谓能忍寒热饥渴风雨蚊虻毒虫。能忍恶言
苦事。能持戒能一食等。僧祇云。若过二十减
名受具。若聋闻羯磨声得受。衣钵不具者。四
分云。若无衣钵不名受戒。若借衣钵应与价
直。五分云。令主舍之亦不明得不。今准萨婆
多得戒论。问曰。若尔何故必须衣钵。答一为
威仪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猎师著袈裟
鹿见以著异服故无怖心。三为表异相故内
德亦异。引彼證此。文不可和。四分云。不名受
戒。此则部别不同。必诵十诵羯磨。依彼开成。
准急无损。昔人义准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
衣钵受戒不得者则不得戒。不知者得。此乃
人判。终违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父母听
不者。善见云。若馀方国度者不须问。僧祇亲
儿此彼不听。自来儿养儿馀处得受。负债者。
诸部但言不应。义准理得。奴者。僧祇云。若家
生买得抄得此彼不得。他与奴自来奴馀处
听度。今有人放奴出家者。若取出家功德经。
若放奴婢及以男女。得福无量。律中不明放
者。但言自来投法度之是非。准奴及儿。彼此
通允。五百问中。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
知后知不遣。亦重问。其人是大道人不。答非
也。僧奴准此。复本奴位。官人者。僧祇有名有
禄有名无禄此彼国不得度。有禄无名馀处
得度。无名禄者一切俱听。准此俗人来投出
家。理须为受。丈夫者。必以建心慕远清节不
群。卓然风霜不改其操。铿然忧喜未达其心。
便为丈夫之貌。故律云。年二十者方堪受具。
谓能忍寒热饥渴风雨蚊虻毒虫。能忍恶言
苦事。能持戒能一食等。僧祇云。若过二十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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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无所堪能不应与受具。五种病者。上四
应得。狂中有三种。若全不觉好恶应不得。馀
二应得。善见云。癞癣莫问赤白黑。屏处增长
不增长俱得。露处反前不得。然癞病有二。一
恶业所致。二四大违反则生。故育王经有疥
癞须陀洹疮痍阿罗汉也。若出家已癞者。一
切僧事共作。若食莫令在众。此萨婆多解。次
明馀事更明所以。五分若先不相识人。不应
云雾暗时受。五百问中。要须灯烛照之。若先
曾受具者。十诵问云。曾作大比丘不。答作。问
清净持戒不。舍时一心如法还戒不。四分无
文。必有亦同边罪。幸依十诵十三难前问之。
答若有违则成边罪故。四分云。若有难缘。如
说戒中。当二人三人一时作羯磨。不得至四。
僧祇一和尚一戒师一众得二人三人并受。
若二和尚共一戒师二三人不得一众受。善
见云。二人三人一时受戒。一一同等腊等时
不相作礼。上已略明杂相。今正出众问法。教
授师至受者所。正敷坐具坐。已语令敷坐具。
为舒正四角。相对相及申手内。五分云。应安
慰言。汝莫恐惧。须臾持汝著高胜处。彼应取
其衣钵舒示寄此以为陶诱。前执五条语言。
此名安陀会衣。又指身所著者。此名郁多罗
僧。执大衣已语云。此衣名僧伽梨。萨婆多云。
此三衣名一切外道所无。今示汝名相。若依
诸部。此处即为受衣钵者。或在众中戒师受
者。四分无文。或受已方持者。亦随两存。并执
钵已言。此器名钵多罗。此衣钵是汝已有不。
彼答言是。即便襆之。或加受法。如前。应语
应得。狂中有三种。若全不觉好恶应不得。馀
二应得。善见云。癞癣莫问赤白黑。屏处增长
不增长俱得。露处反前不得。然癞病有二。一
恶业所致。二四大违反则生。故育王经有疥
癞须陀洹疮痍阿罗汉也。若出家已癞者。一
切僧事共作。若食莫令在众。此萨婆多解。次
明馀事更明所以。五分若先不相识人。不应
云雾暗时受。五百问中。要须灯烛照之。若先
曾受具者。十诵问云。曾作大比丘不。答作。问
清净持戒不。舍时一心如法还戒不。四分无
文。必有亦同边罪。幸依十诵十三难前问之。
答若有违则成边罪故。四分云。若有难缘。如
说戒中。当二人三人一时作羯磨。不得至四。
僧祇一和尚一戒师一众得二人三人并受。
若二和尚共一戒师二三人不得一众受。善
见云。二人三人一时受戒。一一同等腊等时
不相作礼。上已略明杂相。今正出众问法。教
授师至受者所。正敷坐具坐。已语令敷坐具。
为舒正四角。相对相及申手内。五分云。应安
慰言。汝莫恐惧。须臾持汝著高胜处。彼应取
其衣钵舒示寄此以为陶诱。前执五条语言。
此名安陀会衣。又指身所著者。此名郁多罗
僧。执大衣已语云。此衣名僧伽梨。萨婆多云。
此三衣名一切外道所无。今示汝名相。若依
诸部。此处即为受衣钵者。或在众中戒师受
者。四分无文。或受已方持者。亦随两存。并执
钵已言。此器名钵多罗。此衣钵是汝已有不。
彼答言是。即便襆之。或加受法。如前。应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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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善男子谛听。今是至诚时。我今当问汝。汝
随我问答。若不实者当言不实。若实言实。何
以如此。由无始来欺诳圣贤沈没生死。今欲
舍虚妄證真实法故。令汝实答。今问汝遮难。
若不实答徒自浪受。律云。犯遮难人七佛一
时为受亦不得戒。汝第一不犯边罪不。答言无
者。语云。汝应不识此罪。谓曾受佛戒而犯淫
盗杀妄。作此四者必不得受。今汝无耶。答言
无者。又语云。汝若不识不解不得妄答。第二
汝不白衣时污净戒比丘尼不。答言无。第三
汝不白衣沙弥时盗听他说戒羯磨诈作比丘
不。答言无。第四汝非曾作外道来投受戒后
还作外道今复重来不。答言无。第五汝非五
种黄门(依名示之)不。答言无者。第六汝非杀父不。
第七汝非杀母不。第八汝非杀阿罗汉不。第
九汝非破僧不。第十汝非恶心出佛身血不。
各各答言无者。第十一汝非天子阿脩罗子
名为非人变为人形而来受戒不。答言无。第
十二汝非诸龙畜等能变化者变为人形而来
受不。答言无。第十三汝今身中不佩男女二
形不。答无者。应赞言。善男子已问难事十三
既无。戒可得受。更问十遮。汝今字谁。答言某
甲。和尚字谁。答云某甲。年满二十不。答满。衣
钵具足不。答具。父母听汝不(随有言听若无言无)。汝不负
债不。答无。汝非他贱人佛不许度不是奴不。
答无。汝非官人不。答无。汝是丈夫不。答是丈
夫。有如是病。癞痈疽白癞乾痟颠狂。汝今无
此诸病不。答言无者。应复语云。汝无遮难。定
得受也。如我今问汝。僧中亦当如是问。如汝
随我问答。若不实者当言不实。若实言实。何
以如此。由无始来欺诳圣贤沈没生死。今欲
舍虚妄證真实法故。令汝实答。今问汝遮难。
若不实答徒自浪受。律云。犯遮难人七佛一
时为受亦不得戒。汝第一不犯边罪不。答言无
者。语云。汝应不识此罪。谓曾受佛戒而犯淫
盗杀妄。作此四者必不得受。今汝无耶。答言
无者。又语云。汝若不识不解不得妄答。第二
汝不白衣时污净戒比丘尼不。答言无。第三
汝不白衣沙弥时盗听他说戒羯磨诈作比丘
不。答言无。第四汝非曾作外道来投受戒后
还作外道今复重来不。答言无。第五汝非五
种黄门(依名示之)不。答言无者。第六汝非杀父不。
第七汝非杀母不。第八汝非杀阿罗汉不。第
九汝非破僧不。第十汝非恶心出佛身血不。
各各答言无者。第十一汝非天子阿脩罗子
名为非人变为人形而来受戒不。答言无。第
十二汝非诸龙畜等能变化者变为人形而来
受不。答言无。第十三汝今身中不佩男女二
形不。答无者。应赞言。善男子已问难事十三
既无。戒可得受。更问十遮。汝今字谁。答言某
甲。和尚字谁。答云某甲。年满二十不。答满。衣
钵具足不。答具。父母听汝不(随有言听若无言无)。汝不负
债不。答无。汝非他贱人佛不许度不是奴不。
答无。汝非官人不。答无。汝是丈夫不。答是丈
夫。有如是病。癞痈疽白癞乾痟颠狂。汝今无
此诸病不。答言无者。应复语云。汝无遮难。定
得受也。如我今问汝。僧中亦当如是问。如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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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者答我。僧中亦当如是答。应教起立为正
著七条令威仪齐正。著履揲坐具。肩上衣钵
襆置手中。语令汝此处立。我至僧中为汝通
请。若僧许可。我举手召汝。汝可即来。五分
云。教著衣时。密如法视无重病不。种种随缘。
广如彼述。或外律中于此受衣钵者。七单白
入众。律云。彼教授师还来。至僧中如常威仪。
相去舒手相及处立(此依中国露地戒坛。故在申手内必在覆处随时也)。当作
白。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
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我已问竟听将来。白如
是。白已勿出僧中。若堂内者。至门限内。举
手呼言。某甲来(若在露地不得离僧申手外也)。彼来已。为捉衣钵
令至僧中。教礼僧足已。至戒师前。右膝著地
合掌。八正明乞戒。彼教授师将衣钵付戒师
已。为正衣服安慰其心。恳恻至诚。仰凭清众。
求哀乞戒语云。此戒法唯佛出世树立此法。秘
故胜故。不令俗人闻之故。六道之中唯人得
受。犹含遮难不得具受。汝今既无。甚是净器。
当深心乞戒。须臾之间入三宝数。若轻浮心
戒不可得。如是随时作之。律论广述。但乞戒
由汝自心。但未晓方轨。阶渐无由。故佛教我
为汝称述。应逐我语。大德僧听。我某甲从和
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
足戒。某甲为和尚。愿僧拔济我。慈悯故(三说教已复坐)。
九戒师白和法。彼应白言。大德僧听。此某甲
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
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若僧时到僧忍听我
问诸难事。白如是。问戒师作白和僧。教授无
者答。羯磨对僧问难。先不差之。故后须和。教
著七条令威仪齐正。著履揲坐具。肩上衣钵
襆置手中。语令汝此处立。我至僧中为汝通
请。若僧许可。我举手召汝。汝可即来。五分
云。教著衣时。密如法视无重病不。种种随缘。
广如彼述。或外律中于此受衣钵者。七单白
入众。律云。彼教授师还来。至僧中如常威仪。
相去舒手相及处立(此依中国露地戒坛。故在申手内必在覆处随时也)。当作
白。大德僧听。彼某甲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
戒。若僧时到僧忍听。我已问竟听将来。白如
是。白已勿出僧中。若堂内者。至门限内。举
手呼言。某甲来(若在露地不得离僧申手外也)。彼来已。为捉衣钵
令至僧中。教礼僧足已。至戒师前。右膝著地
合掌。八正明乞戒。彼教授师将衣钵付戒师
已。为正衣服安慰其心。恳恻至诚。仰凭清众。
求哀乞戒语云。此戒法唯佛出世树立此法。秘
故胜故。不令俗人闻之故。六道之中唯人得
受。犹含遮难不得具受。汝今既无。甚是净器。
当深心乞戒。须臾之间入三宝数。若轻浮心
戒不可得。如是随时作之。律论广述。但乞戒
由汝自心。但未晓方轨。阶渐无由。故佛教我
为汝称述。应逐我语。大德僧听。我某甲从和
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
足戒。某甲为和尚。愿僧拔济我。慈悯故(三说教已复坐)。
九戒师白和法。彼应白言。大德僧听。此某甲
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
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若僧时到僧忍听我
问诸难事。白如是。问戒师作白和僧。教授无
者答。羯磨对僧问难。先不差之。故后须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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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已被僧差奉命令问。何须更和。又在屏处
不对众问。问戒师不差。教授独差者答。教授
师出众问难。不差无由辄问。羯磨众中而问。
故不须差。更有料简。如义钞说。十正明对问。
律直问十三难事。无有前缘。今时相传前问
衣钵。还如教授示四种异名已。应语言。善男
子听。今是真诚时实语时。今随所问汝。汝当
随实答。僧祇云。汝若不实答。便欺诳诸天魔
梵沙门婆罗门诸天世人。亦欺诳如来及以
众僧。自得大罪。今问汝十三难事。同前教授
师所问。但众僧恐屏处有鉴。故对大众一一
问汝。汝还依彼答一一答我。汝不犯边罪不。
汝不犯净行比丘尼不。汝非贼心受戒不。汝
非破内外道不。汝非黄门不。汝非杀父不。汝
非杀母不。汝非杀阿罗汉不。汝非破僧不。汝
非出佛身血不。汝非非人不。汝非畜生不。汝
非二形不。并答言无者。汝字何等。和尚字谁。
年满二十未。三衣钵具不。父母听汝不。汝不
负债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
丈夫有如是病。癞痈疽白癞乾痟颠狂等。汝
今无如是病不(上来并随有无具答)。大段第二正明受体。
若至此时。正须广张示导发戒正宗。不得但
言起上品心。则受者知何是上品。徒自枉问。
今薄示相貌。临事未必诵文。应语言。善男子
汝遮难并无。众僧同庆当与汝戒。但深戒上
善广周法界。当发上心可得上法。如前缘中。
今受此戒。为趣泥洹果。向三解脱门。成就三
聚戒。令正法久住等。此名上品心。次为开广
汝怀者。由尘沙戒法注汝身中。终不以报得
不对众问。问戒师不差。教授独差者答。教授
师出众问难。不差无由辄问。羯磨众中而问。
故不须差。更有料简。如义钞说。十正明对问。
律直问十三难事。无有前缘。今时相传前问
衣钵。还如教授示四种异名已。应语言。善男
子听。今是真诚时实语时。今随所问汝。汝当
随实答。僧祇云。汝若不实答。便欺诳诸天魔
梵沙门婆罗门诸天世人。亦欺诳如来及以
众僧。自得大罪。今问汝十三难事。同前教授
师所问。但众僧恐屏处有鉴。故对大众一一
问汝。汝还依彼答一一答我。汝不犯边罪不。
汝不犯净行比丘尼不。汝非贼心受戒不。汝
非破内外道不。汝非黄门不。汝非杀父不。汝
非杀母不。汝非杀阿罗汉不。汝非破僧不。汝
非出佛身血不。汝非非人不。汝非畜生不。汝
非二形不。并答言无者。汝字何等。和尚字谁。
年满二十未。三衣钵具不。父母听汝不。汝不
负债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
丈夫有如是病。癞痈疽白癞乾痟颠狂等。汝
今无如是病不(上来并随有无具答)。大段第二正明受体。
若至此时。正须广张示导发戒正宗。不得但
言起上品心。则受者知何是上品。徒自枉问。
今薄示相貌。临事未必诵文。应语言。善男子
汝遮难并无。众僧同庆当与汝戒。但深戒上
善广周法界。当发上心可得上法。如前缘中。
今受此戒。为趣泥洹果。向三解脱门。成就三
聚戒。令正法久住等。此名上品心。次为开广
汝怀者。由尘沙戒法注汝身中。终不以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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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而得容受。应发心作虚空器量身方得
受法界善法。故论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当
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声。由是非色法故令
汝不觉。汝当发惊悚意发上品殷重心。今为
汝作羯磨圣法。此是如来所制。发得尘沙法
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须知之。应告僧言。大众
慈悲布施其戒。同心共秉愿。勿异缘令他不
得。应四顾望之不令非别之相。有者唤令如
法。告言。众僧听。作羯磨。大德僧听。此某甲
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
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某甲自说清净无
诸难事。年满二十。三衣钵具。若僧时到僧忍
听授。某甲具足戒某甲为和尚。白如是。作白
已问僧成就不。乃至羯磨中第一第二第三
亦如是问。此僧祇文。准此僧中知法者答言
成就。十诵因为他受戒。或睡入定闹语阓乱
等。佛言不成受戒。羯磨时当一心听。莫馀觉
馀思惟。应敬重法。当思惟心心相续忆念。应
分别言。是第一羯磨乃至第三。不说得罪。又
应语受者言。已作白已。僧皆随喜。今作羯磨
动彼戒法。莫令心沈举。当用心承仰。又白僧
言。当听羯磨。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某甲
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为和尚。某甲自说清净无诸难事。年满
二十。三衣钵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为
和尚。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
受和尚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此是初羯磨。
问僧成就不。告受者言。已作初羯磨。僧皆默
可。今十方法界善法并皆动转。当起欣心。勿
受法界善法。故论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当
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声。由是非色法故令
汝不觉。汝当发惊悚意发上品殷重心。今为
汝作羯磨圣法。此是如来所制。发得尘沙法
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须知之。应告僧言。大众
慈悲布施其戒。同心共秉愿。勿异缘令他不
得。应四顾望之不令非别之相。有者唤令如
法。告言。众僧听。作羯磨。大德僧听。此某甲
从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
乞受具足戒。某甲为和尚。某甲自说清净无
诸难事。年满二十。三衣钵具。若僧时到僧忍
听授。某甲具足戒某甲为和尚。白如是。作白
已问僧成就不。乃至羯磨中第一第二第三
亦如是问。此僧祇文。准此僧中知法者答言
成就。十诵因为他受戒。或睡入定闹语阓乱
等。佛言不成受戒。羯磨时当一心听。莫馀觉
馀思惟。应敬重法。当思惟心心相续忆念。应
分别言。是第一羯磨乃至第三。不说得罪。又
应语受者言。已作白已。僧皆随喜。今作羯磨
动彼戒法。莫令心沈举。当用心承仰。又白僧
言。当听羯磨。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某甲
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为和尚。某甲自说清净无诸难事。年满
二十。三衣钵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为
和尚。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受具足戒。某甲
受和尚者默然。谁不忍者说。此是初羯磨。
问僧成就不。告受者言。已作初羯磨。僧皆默
可。今十方法界善法并皆动转。当起欣心。勿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30a 页 T40-0030.png
纵怠意。次作二羯磨。如上问已。告受者言。已
作二羯磨法。僧并和合。今十方法界善法并
举集空中。至第三羯磨竟时。当法界功德入
汝身心。馀一羯磨在。汝当发身总虚空界。心
缘救摄三有众生。并欲护持三世佛法。直衣
此语。不同上广。仍白僧言。愿僧同时慈济前
生。同共合掌佐助举此羯磨。便即作之乃至
是事如是持已。若多人一人即须随竟记其
时节。四分云。有新受戒者不及后安居。便数
为岁。佛言。不尔有者。应和尚阇梨教授时节
云。若冬若春若夏若干日月若食前食后乃
至量影。应预将一尺木。至受讫日中竖之。记
其影头。卧尺量之计为尺寸。以为常法。善见
云。受戒已立取脚随身量影。示春冬时众数
多少。后说四依四重等。若受人多者但有受
竟在僧下坐。乃至一切作已。方总集上座前。
同时为说随相。不必戒师。问此新受戒人相
同界外来者。何不重和。答非是外来。当处新
起。次明说相。据理随师具学。何独此四。为
缘起有过。且制四根本。若毁非用。馀篇枝条
忏复僧数。意在此也。应告之云。善男子汝受
戒已。必谨奉持。若但有受无持心者。受戒不
得。空愿无益。宁起行用。不须愿求。经论如
此。但佛世难值。正法难闻。人身难得。奉戒者
难。故上品高达能受能持。修道会圣。下品小
人能受能破。心无惭愧。现世恶名。不消利养。
死入恶道。中品之徒善不自发。望上而学。可
准下流耶。若遂鄙怀毁破佛戒。不如不受。必
须依佛正教。顺受随学。五夏已来专于律部。
作二羯磨法。僧并和合。今十方法界善法并
举集空中。至第三羯磨竟时。当法界功德入
汝身心。馀一羯磨在。汝当发身总虚空界。心
缘救摄三有众生。并欲护持三世佛法。直衣
此语。不同上广。仍白僧言。愿僧同时慈济前
生。同共合掌佐助举此羯磨。便即作之乃至
是事如是持已。若多人一人即须随竟记其
时节。四分云。有新受戒者不及后安居。便数
为岁。佛言。不尔有者。应和尚阇梨教授时节
云。若冬若春若夏若干日月若食前食后乃
至量影。应预将一尺木。至受讫日中竖之。记
其影头。卧尺量之计为尺寸。以为常法。善见
云。受戒已立取脚随身量影。示春冬时众数
多少。后说四依四重等。若受人多者但有受
竟在僧下坐。乃至一切作已。方总集上座前。
同时为说随相。不必戒师。问此新受戒人相
同界外来者。何不重和。答非是外来。当处新
起。次明说相。据理随师具学。何独此四。为
缘起有过。且制四根本。若毁非用。馀篇枝条
忏复僧数。意在此也。应告之云。善男子汝受
戒已。必谨奉持。若但有受无持心者。受戒不
得。空愿无益。宁起行用。不须愿求。经论如
此。但佛世难值。正法难闻。人身难得。奉戒者
难。故上品高达能受能持。修道会圣。下品小
人能受能破。心无惭愧。现世恶名。不消利养。
死入恶道。中品之徒善不自发。望上而学。可
准下流耶。若遂鄙怀毁破佛戒。不如不受。必
须依佛正教。顺受随学。五夏已来专于律部。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30b 页 T40-0030.png
若达持犯办比丘事。修定习慧会正可期。自
此已外新学言说污染净戒。定慧无由生者。
佛则不许。故律云。若师阙教授。当馀处学。为
长益沙门果故。然后依文为说相也。次为受
衣钵坐具。若沙弥时说净长衣钵者。更请施
主总将说净。若沙弥时不说则已犯长。应令
将舍作吉罗忏。然后说净。并和尚委示之。次
授六念(出僧祇文)。第一念知日月。应言今朝白月
一日至十五日。以纯大故不云大小。若黑月
有大小故须两分之。今朝黑月大一日至十
五日。或云。今黑月小一日至十四日。此谓识
去布萨远近。出家日月法式如此。若据律文。
为俗人问令使识知。若入聚落。先知日月数
法。准此方土。不论黑白。若答俗人。唯得通相
云正月小今是某日。此则道俗通知为允。二
念知食处。于中有三。若全不受请者。云我今
自食已食。有言食僧常食。有言我常乞食。若
受请者云我今自食无请处。又云我今食僧
食无请处。又云我今乞食无请处。若有请者
有背不背。应云今有请处念自去。若背者(谓迦
提月病及施衣等缘)。今有某缘得背请(若无缘一日有众多请者。应对人云)。今日
有多请自受一请。馀者施与长老在某处(应觅五众
舍之。若无人时心念舍)。我某甲今朝檀越施我正食。回施
比丘某甲。檀越于我不许。我得自恣食(三说。此念
法谓独住兰若远行长病饥时。依亲里住五种。十诵开之)。第三知受戒时夏腊。
云。我于某年月日某时一尺木若干影时受具
戒。我今无夏。后若有者。随夏言之。第四知衣
钵有无受净等。应云。我三衣钵具。有长已说
净(后随有无。衣钵药等随有者念说净)。第五念同别食。云。我今依
此已外新学言说污染净戒。定慧无由生者。
佛则不许。故律云。若师阙教授。当馀处学。为
长益沙门果故。然后依文为说相也。次为受
衣钵坐具。若沙弥时说净长衣钵者。更请施
主总将说净。若沙弥时不说则已犯长。应令
将舍作吉罗忏。然后说净。并和尚委示之。次
授六念(出僧祇文)。第一念知日月。应言今朝白月
一日至十五日。以纯大故不云大小。若黑月
有大小故须两分之。今朝黑月大一日至十
五日。或云。今黑月小一日至十四日。此谓识
去布萨远近。出家日月法式如此。若据律文。
为俗人问令使识知。若入聚落。先知日月数
法。准此方土。不论黑白。若答俗人。唯得通相
云正月小今是某日。此则道俗通知为允。二
念知食处。于中有三。若全不受请者。云我今
自食已食。有言食僧常食。有言我常乞食。若
受请者云我今自食无请处。又云我今食僧
食无请处。又云我今乞食无请处。若有请者
有背不背。应云今有请处念自去。若背者(谓迦
提月病及施衣等缘)。今有某缘得背请(若无缘一日有众多请者。应对人云)。今日
有多请自受一请。馀者施与长老在某处(应觅五众
舍之。若无人时心念舍)。我某甲今朝檀越施我正食。回施
比丘某甲。檀越于我不许。我得自恣食(三说。此念
法谓独住兰若远行长病饥时。依亲里住五种。十诵开之)。第三知受戒时夏腊。
云。我于某年月日某时一尺木若干影时受具
戒。我今无夏。后若有者。随夏言之。第四知衣
钵有无受净等。应云。我三衣钵具。有长已说
净(后随有无。衣钵药等随有者念说净)。第五念同别食。云。我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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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食(必有别众九缘随开)云。我今有某缘。应别众食。广如
随相。六念康羸。云我无病堪行道(有病念疗治之)。僧
祇云。受戒已。要畜漉水袋应法澡罐等。如随
相中。五分新受戒者必令诵戒。恐心退者未
可亦得。善见云。佛度比丘。已有三衣钵盂坐
具漉水袋针线斧子八事随身。四分云。为比
丘与外道相滥。佛令问何时何月何和尚阇
梨等。即知佛法与外道俗人有异。勘问知非
贼住。时有三时。从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
五日为春。从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为
夏。从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为冬。月
有黑白大小不同。受戒已抄出与之。二明舍
戒者。四分云。若不乐梵行者。听舍戒还家。若
复欲于佛法修清净行者。还听出家受大戒。
增一阿含开七反舍戒。过此非法。十诵伽论。
尼无舍戒更得受具。问若无重出家。何故开
舍。答一为不成波罗夷故。二为来去无障。比
丘建立义强。故开七反。尼有一义。令在俗无
过不生讥丑过失。广如彼部(准义应得作下二众)。
* 师资相摄篇第九
佛法增益广大寔由师徒相摄。互相敦遇财
法两济。日积业深行久德固者皆赖斯矣。比
玄教陵迟慧风掩扇。俗怀悔慢道出非法。并
由师无率诱之心。资阙奉行之志。二彼相舍
妄流鄙境。欲令光道焉可得乎。故拯倒悬之
急。授以安危之方。幸敬而行之。则永无法灭。
就中初明弟子依止。后明二师摄受。初中分
二。初明师弟名相。后明依止法。问云何名师
和尚阇梨。答此无正翻。善见云。无罪见罪诃
随相。六念康羸。云我无病堪行道(有病念疗治之)。僧
祇云。受戒已。要畜漉水袋应法澡罐等。如随
相中。五分新受戒者必令诵戒。恐心退者未
可亦得。善见云。佛度比丘。已有三衣钵盂坐
具漉水袋针线斧子八事随身。四分云。为比
丘与外道相滥。佛令问何时何月何和尚阇
梨等。即知佛法与外道俗人有异。勘问知非
贼住。时有三时。从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
五日为春。从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为
夏。从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为冬。月
有黑白大小不同。受戒已抄出与之。二明舍
戒者。四分云。若不乐梵行者。听舍戒还家。若
复欲于佛法修清净行者。还听出家受大戒。
增一阿含开七反舍戒。过此非法。十诵伽论。
尼无舍戒更得受具。问若无重出家。何故开
舍。答一为不成波罗夷故。二为来去无障。比
丘建立义强。故开七反。尼有一义。令在俗无
过不生讥丑过失。广如彼部(准义应得作下二众)。
* 师资相摄篇第九
佛法增益广大寔由师徒相摄。互相敦遇财
法两济。日积业深行久德固者皆赖斯矣。比
玄教陵迟慧风掩扇。俗怀悔慢道出非法。并
由师无率诱之心。资阙奉行之志。二彼相舍
妄流鄙境。欲令光道焉可得乎。故拯倒悬之
急。授以安危之方。幸敬而行之。则永无法灭。
就中初明弟子依止。后明二师摄受。初中分
二。初明师弟名相。后明依止法。问云何名师
和尚阇梨。答此无正翻。善见云。无罪见罪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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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是名我师。共于善法中教授令知故。是我
阇梨。论传云。和尚者外国语。此云知有罪知
无罪。是名和尚。四分律弟子诃责和尚中亦
同。明了论正本云优波陀诃。翻为依学。依此
人学戒定慧故。即和尚是也。方土音异耳。相
传云。和尚为力生(道力由成)。阇梨为正行(能纠正弟子行)。未见
经论。杂含中外道亦号师为和尚。弟子者。学
在我后。名之为弟。解从我生。名之为子。次
总相摄。尸迦罗越六方礼经弟子事师有五
事。一当敬难之。二当念其恩。三所有言教随
之。四思念不厌。五从后称誉之。师教弟子亦
有五事。一当令疾知。二令胜他人弟子。三令
知己不忘。四有疑悉解。五欲令智慧胜师。僧
祇师度弟子者不得为供给自己故。度人出
家者得罪。当使彼人因我度故修诸善法得
成道果。四分云。和尚看弟子当如儿意。弟子
看和尚当如父想。准此儿想应具四心。一匠
成训诲。二慈念。三矜爱。四摄以衣食。如父想
者。亦具四心。一亲爱。二敬顺。三畏难。四尊
重。敬养侍接如臣子之事君父。故律云。如是
展转相敬重相瞻视。能令正法便得久住增
益广大。二明依止法。先明应法。二明正行。初
中言得不依止者。八人。四分六种。一乐静。二
守护住处。三有病。四看病。五满五岁已上行
德成就。六自有智行住处无胜己者。七饥俭
世无食。十诵云。若恐饿死。当于日日见和尚
处住。恐不得者。若五日十五日若二由旬半
若至自恣时。一一随缘如上来见和尚。八行
道称意所。五分。诸比丘各勤修道无人与依
阇梨。论传云。和尚者外国语。此云知有罪知
无罪。是名和尚。四分律弟子诃责和尚中亦
同。明了论正本云优波陀诃。翻为依学。依此
人学戒定慧故。即和尚是也。方土音异耳。相
传云。和尚为力生(道力由成)。阇梨为正行(能纠正弟子行)。未见
经论。杂含中外道亦号师为和尚。弟子者。学
在我后。名之为弟。解从我生。名之为子。次
总相摄。尸迦罗越六方礼经弟子事师有五
事。一当敬难之。二当念其恩。三所有言教随
之。四思念不厌。五从后称誉之。师教弟子亦
有五事。一当令疾知。二令胜他人弟子。三令
知己不忘。四有疑悉解。五欲令智慧胜师。僧
祇师度弟子者不得为供给自己故。度人出
家者得罪。当使彼人因我度故修诸善法得
成道果。四分云。和尚看弟子当如儿意。弟子
看和尚当如父想。准此儿想应具四心。一匠
成训诲。二慈念。三矜爱。四摄以衣食。如父想
者。亦具四心。一亲爱。二敬顺。三畏难。四尊
重。敬养侍接如臣子之事君父。故律云。如是
展转相敬重相瞻视。能令正法便得久住增
益广大。二明依止法。先明应法。二明正行。初
中言得不依止者。八人。四分六种。一乐静。二
守护住处。三有病。四看病。五满五岁已上行
德成就。六自有智行住处无胜己者。七饥俭
世无食。十诵云。若恐饿死。当于日日见和尚
处住。恐不得者。若五日十五日若二由旬半
若至自恣时。一一随缘如上来见和尚。八行
道称意所。五分。诸比丘各勤修道无人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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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当于众中上座大德心生依止敬如师法而
住。二须依止人十种。四分云。一和尚命终。二
和尚休道。三和尚决意出界。四和尚舍畜众。
五弟子缘离他方。六弟子不乐住处更求胜
缘。七未满五夏。八不谙教网。文云。若愚痴无
智者尽寿依止。此约行教明之。十诵。受戒多
岁不知五法尽形依止。一不知犯。二不知不
犯。三不知轻。四不知重。五不诵广戒通利。毗
尼母。若百腊不知法者。应从十腊者依止。僧
祇中四法。不善知毗尼。不能自立。不能立他。
尽形依止。九或愚或智。愚谓性戾痴慢数
犯众罪。智谓犯已即知依法忏洗。志非贞正。
依止于他。十不诵戒本。毗尼母。不诵戒人若
故不诵。先诵后忘。根钝诵不得者。此三人不
得离依止。前之七人未满五夏。故须依止。若
满不须。后之三人位过五夏。要行德兼备便
息依他。然五岁失依止。约教相而言。据其自
行。终须师诲。律云。五分法身成立方离依止。
更通诸教。佛亦有师。所谓法也。如是广说。二
明依止正行分二。一七种共行法。二三种别
行法。初中七法者。一众僧与师作治罚。弟子
于中当如法料理。令和尚顺从于僧。设作令
如法不违逆求除罪。令僧疾与解罪。二若和
尚犯僧残。弟子当如法劝化令其发露。己为
集僧作覆藏六夜出罪等。三和尚得病。弟子
当瞻视。若令馀人看。乃至差若命终。四和尚
不乐住处。弟子当自移。若教人移。僧祇能说
出家修梵行无上沙门果。虽无衣食。尽寿不
应离和尚。若欲游方者。和尚应送。若老病应
住。二须依止人十种。四分云。一和尚命终。二
和尚休道。三和尚决意出界。四和尚舍畜众。
五弟子缘离他方。六弟子不乐住处更求胜
缘。七未满五夏。八不谙教网。文云。若愚痴无
智者尽寿依止。此约行教明之。十诵。受戒多
岁不知五法尽形依止。一不知犯。二不知不
犯。三不知轻。四不知重。五不诵广戒通利。毗
尼母。若百腊不知法者。应从十腊者依止。僧
祇中四法。不善知毗尼。不能自立。不能立他。
尽形依止。九或愚或智。愚谓性戾痴慢数
犯众罪。智谓犯已即知依法忏洗。志非贞正。
依止于他。十不诵戒本。毗尼母。不诵戒人若
故不诵。先诵后忘。根钝诵不得者。此三人不
得离依止。前之七人未满五夏。故须依止。若
满不须。后之三人位过五夏。要行德兼备便
息依他。然五岁失依止。约教相而言。据其自
行。终须师诲。律云。五分法身成立方离依止。
更通诸教。佛亦有师。所谓法也。如是广说。二
明依止正行分二。一七种共行法。二三种别
行法。初中七法者。一众僧与师作治罚。弟子
于中当如法料理。令和尚顺从于僧。设作令
如法不违逆求除罪。令僧疾与解罪。二若和
尚犯僧残。弟子当如法劝化令其发露。己为
集僧作覆藏六夜出罪等。三和尚得病。弟子
当瞻视。若令馀人看。乃至差若命终。四和尚
不乐住处。弟子当自移。若教人移。僧祇能说
出家修梵行无上沙门果。虽无衣食。尽寿不
应离和尚。若欲游方者。和尚应送。若老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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嘱人。当教云。汝可游方。多有功德。礼诸塔
庙。见好徒众。多所见闻。我不老者亦复欲去
等。五和尚有疑事。弟子当以法以律如法教
除。六若恶见生。弟子教令舍恶见住善见。七
弟子当以二事将护。法护者。应教增戒增心
增慧学问诵经。衣食护者。当与衣食医药。随
力所堪为办。此七种法诸部多同。僧祇和尚
阇梨有非法事。弟子不得粗语如教诫法。应
耎语谏师。应作是不应作是。若和尚不受语
者。应舍远去。若依止。师当持衣钵出界一宿
还。若和尚能除贪等三毒。此名醍醐最上最
胜。不得离之。馀广如后。五分中。若师犯僧
残。求僧乞羯磨。弟子应扫洒敷座集僧求羯
磨人。二明别行法三种。一白事离过者。律云。
凡作事者。应具修威仪合掌白师取进不。若
欲外行者。师以八事量宜。谓同伴去处营事
也。三种交络是非作句。唯同伴是好人。去处
无过。营事非恶。方令去也。五分。欲行前要先
二三日中白师令知。唯除大小便用杨枝不
白。十诵中。一切所作皆须白师。唯除礼佛法
僧。馀同五分。若弟子辞师行。云当至某城邑
某聚落某甲舍。非时白中亦尔。当量行伴知
于布萨羯磨法事会座。如是者得去。不受语
辄往。明相出时结罪。僧祇。不白师得取与半
条线半食。若为纫一条线不白得罪。有剃发
师来。和尚不在。当白长老比丘。师后来时还
说前缘。馀事准此。若弟子大施者。师量弟子
持戒。诵习行道者应语言。此三衣钵具漉囊
等出家人应须。不得舍之。若有馀者。告云。此
庙。见好徒众。多所见闻。我不老者亦复欲去
等。五和尚有疑事。弟子当以法以律如法教
除。六若恶见生。弟子教令舍恶见住善见。七
弟子当以二事将护。法护者。应教增戒增心
增慧学问诵经。衣食护者。当与衣食医药。随
力所堪为办。此七种法诸部多同。僧祇和尚
阇梨有非法事。弟子不得粗语如教诫法。应
耎语谏师。应作是不应作是。若和尚不受语
者。应舍远去。若依止。师当持衣钵出界一宿
还。若和尚能除贪等三毒。此名醍醐最上最
胜。不得离之。馀广如后。五分中。若师犯僧
残。求僧乞羯磨。弟子应扫洒敷座集僧求羯
磨人。二明别行法三种。一白事离过者。律云。
凡作事者。应具修威仪合掌白师取进不。若
欲外行者。师以八事量宜。谓同伴去处营事
也。三种交络是非作句。唯同伴是好人。去处
无过。营事非恶。方令去也。五分。欲行前要先
二三日中白师令知。唯除大小便用杨枝不
白。十诵中。一切所作皆须白师。唯除礼佛法
僧。馀同五分。若弟子辞师行。云当至某城邑
某聚落某甲舍。非时白中亦尔。当量行伴知
于布萨羯磨法事会座。如是者得去。不受语
辄往。明相出时结罪。僧祇。不白师得取与半
条线半食。若为纫一条线不白得罪。有剃发
师来。和尚不在。当白长老比丘。师后来时还
说前缘。馀事准此。若弟子大施者。师量弟子
持戒。诵习行道者应语言。此三衣钵具漉囊
等出家人应须。不得舍之。若有馀者。告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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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非坚法。汝依是得资身行道。不必须舍。若
言我自有得处者听。若欲远行。不得临行乃
白。应一月半月前预白令师筹量。若不能一
一白师。当通白。欲作染衣事亦得。善见。弟子
随师行。不得去师七尺。不应蹋师影。离是应
白知。四分多种。或出界。或与他物。或受他
物。及佐助众事。并须白师。二受法者。四分
云。彼清旦入和尚房中受诵经法问义。广如
依止中。三报恩法。四分云。清旦入房除小便
器白时到等。应日别朝中日暮三时问讯和
尚执作二事劳苦。不得辞设。广具四纸馀文。
必须别抄依用。一则自调我慢。二则报恩供
养。三则护法住持正法久住也。僧祇云。弟子
晨起。先右脚入和尚房。头面礼足问安眠不。
馀同四分。十诵。若浴和尚。先洗脚。次髀乃至
胸背。若病先用和尚物。无者自用。若从他
求。日三时教弟子云。莫近恶知识恶人为伴。
弟子若病。虽有人看。而须日别三往语看病
者。莫疲厌。此事佛所赞叹。杂含云。若比丘
不謟幻伪不欺诳。信心惭愧精勤正念心存
远离。深敬戒律顾沙门行。志崇涅槃为法出
家。如是比丘应当敬授。由能修梵行能自建
立故。大门第二明二师摄受法。其和尚摄行
与依止大同。合而明之。就依止法七门。一依
止意者。新受戒者创入佛法。万事无知动便
违教。若不假师示导进诱心神。法身慧命将
何所托。故律中制。未满五岁。及满五夏愚痴
者。令依止有德。使咨承法训匠成己益。二得
无师时节。律中开洗足饮水已说依止。十诵
言我自有得处者听。若欲远行。不得临行乃
白。应一月半月前预白令师筹量。若不能一
一白师。当通白。欲作染衣事亦得。善见。弟子
随师行。不得去师七尺。不应蹋师影。离是应
白知。四分多种。或出界。或与他物。或受他
物。及佐助众事。并须白师。二受法者。四分
云。彼清旦入和尚房中受诵经法问义。广如
依止中。三报恩法。四分云。清旦入房除小便
器白时到等。应日别朝中日暮三时问讯和
尚执作二事劳苦。不得辞设。广具四纸馀文。
必须别抄依用。一则自调我慢。二则报恩供
养。三则护法住持正法久住也。僧祇云。弟子
晨起。先右脚入和尚房。头面礼足问安眠不。
馀同四分。十诵。若浴和尚。先洗脚。次髀乃至
胸背。若病先用和尚物。无者自用。若从他
求。日三时教弟子云。莫近恶知识恶人为伴。
弟子若病。虽有人看。而须日别三往语看病
者。莫疲厌。此事佛所赞叹。杂含云。若比丘
不謟幻伪不欺诳。信心惭愧精勤正念心存
远离。深敬戒律顾沙门行。志崇涅槃为法出
家。如是比丘应当敬授。由能修梵行能自建
立故。大门第二明二师摄受法。其和尚摄行
与依止大同。合而明之。就依止法七门。一依
止意者。新受戒者创入佛法。万事无知动便
违教。若不假师示导进诱心神。法身慧命将
何所托。故律中制。未满五岁。及满五夏愚痴
者。令依止有德。使咨承法训匠成己益。二得
无师时节。律中开洗足饮水已说依止。十诵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32b 页 T40-0032.png
无好师听五六夜。有好师乃至一夜不依止
得罪。摩得伽。至他所不相谙委。听二三日选
择。此律亦尔。五百问云。若不依止饮水食饭
坐卧床席。日日犯盗。若经十夏不诵戒者。罪
同不依止。三简师德因明诸师不同。四分五
种。一出家阇梨所依得出家者。二受戒阇梨
受戒时作羯磨者。三教授阇梨教授威仪者。
四受经阇梨所从受经若说义乃至四句偈
也。五依止阇梨乃至依止住一宿也。和尚者。
从受得戒者是。和尚等者。多己十岁。阿阇梨
等者多己五岁。除依止。若准此文。四种阇梨
要多己五岁方号阇梨。馀未满者虽从受诵。
未沾胜名若准九岁和尚得戒得罪。此虽未
满。得名何损。又上四阇梨不得摄人而替依
止和尚处。由一席作法非通始终。若作师者
更须请法。律中二师行德三种。一简年十岁
已上。二须具智慧。三能勤教授弟子有七种
共行法。更相摄养如和尚法中。摩得伽云。凡
欲依止人者。当好量宜。能长善法者。及问馀
人。此比丘戒德何似。能教诫不。眷属复何似。
无有诤讼不。若都无者。然后依止。僧祇。不得
趣尔请依止。成就五法。一爱念。二恭敬。三惭。
四愧。五乐住。四分。诸比丘辄尔依止不能长
益沙门道行。佛令选择取依止。即师有破戒
见威仪等。并不合为依止。因二岁比丘将一
岁弟子住佛所。佛诃责云。汝身未断乳。应
受人教授。云何教人耶。若师有非法。听馀人
诱将弟子去。五百问云。其师无非法而诱将
沙弥去犯重。因说老病比丘死缘。善见云。若
得罪。摩得伽。至他所不相谙委。听二三日选
择。此律亦尔。五百问云。若不依止饮水食饭
坐卧床席。日日犯盗。若经十夏不诵戒者。罪
同不依止。三简师德因明诸师不同。四分五
种。一出家阇梨所依得出家者。二受戒阇梨
受戒时作羯磨者。三教授阇梨教授威仪者。
四受经阇梨所从受经若说义乃至四句偈
也。五依止阇梨乃至依止住一宿也。和尚者。
从受得戒者是。和尚等者。多己十岁。阿阇梨
等者多己五岁。除依止。若准此文。四种阇梨
要多己五岁方号阇梨。馀未满者虽从受诵。
未沾胜名若准九岁和尚得戒得罪。此虽未
满。得名何损。又上四阇梨不得摄人而替依
止和尚处。由一席作法非通始终。若作师者
更须请法。律中二师行德三种。一简年十岁
已上。二须具智慧。三能勤教授弟子有七种
共行法。更相摄养如和尚法中。摩得伽云。凡
欲依止人者。当好量宜。能长善法者。及问馀
人。此比丘戒德何似。能教诫不。眷属复何似。
无有诤讼不。若都无者。然后依止。僧祇。不得
趣尔请依止。成就五法。一爱念。二恭敬。三惭。
四愧。五乐住。四分。诸比丘辄尔依止不能长
益沙门道行。佛令选择取依止。即师有破戒
见威仪等。并不合为依止。因二岁比丘将一
岁弟子住佛所。佛诃责云。汝身未断乳。应
受人教授。云何教人耶。若师有非法。听馀人
诱将弟子去。五百问云。其师无非法而诱将
沙弥去犯重。因说老病比丘死缘。善见云。若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32c 页 T40-0032.png
不解律但解经论。不得度沙弥及依止僧祇。
成就四法名为持律。谓知有罪知无罪。知轻
知重。下至知二部律。得作和尚。三千威仪。多
有请二师方法及摄受共行之仪。四明请师
法。律中由和尚命终无人教授多坏威仪。听
有依止。如上和尚法。令法倍增益流布。僧祇
亦得名师为尊。请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
比丘今请大德为依止阿阇梨。愿大德为我
作依止阿阇梨。我依大德故得如法住(三说。律文少语
加阇梨字)。彼言可尔与汝依止汝莫放逸。五分云。
我当受尊教诫。不者不成。先不相识者应问
和尚阇梨名字。先住何处诵何经等。若不如
法应语云。汝不识我。我不识汝。汝可往识汝
处受依止。若疑应语小住。六宿观之合意为
受。若依止师不答许可者不成。四分云。彼遣
使受依止。遣使与依止。皆不成。五师摄受法
大同前法。僧祇云。日别三时教三藏教法。不
能广者下至略知戒经轻重阴界入义。若受
经时共诵时坐禅时即名教授。若不尔者下
至云莫放逸。准此以明。今听讲禅斋初学者
并令依止。每日教诫。过成繁重。不行不诵。徒
设何益。凡请师法前已明之。今重论意有四。
一作请彼摄我我当依彼慈念矜济。二取道
法资神乞令教授行成智立。三自申己意。我
能依止爱敬如父。四能遵奉供养惭愧二法
在心。必具此四可得请他。违此悠悠徒费无
办。比有大德多人望重。每岁春末受戒者多。
一坐之间人来投请为和尚者或十二十及至
下座独己肃然。此则元无两摄。成师之义略
成就四法名为持律。谓知有罪知无罪。知轻
知重。下至知二部律。得作和尚。三千威仪。多
有请二师方法及摄受共行之仪。四明请师
法。律中由和尚命终无人教授多坏威仪。听
有依止。如上和尚法。令法倍增益流布。僧祇
亦得名师为尊。请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
比丘今请大德为依止阿阇梨。愿大德为我
作依止阿阇梨。我依大德故得如法住(三说。律文少语
加阇梨字)。彼言可尔与汝依止汝莫放逸。五分云。
我当受尊教诫。不者不成。先不相识者应问
和尚阇梨名字。先住何处诵何经等。若不如
法应语云。汝不识我。我不识汝。汝可往识汝
处受依止。若疑应语小住。六宿观之合意为
受。若依止师不答许可者不成。四分云。彼遣
使受依止。遣使与依止。皆不成。五师摄受法
大同前法。僧祇云。日别三时教三藏教法。不
能广者下至略知戒经轻重阴界入义。若受
经时共诵时坐禅时即名教授。若不尔者下
至云莫放逸。准此以明。今听讲禅斋初学者
并令依止。每日教诫。过成繁重。不行不诵。徒
设何益。凡请师法前已明之。今重论意有四。
一作请彼摄我我当依彼慈念矜济。二取道
法资神乞令教授行成智立。三自申己意。我
能依止爱敬如父。四能遵奉供养惭愧二法
在心。必具此四可得请他。违此悠悠徒费无
办。比有大德多人望重。每岁春末受戒者多。
一坐之间人来投请为和尚者或十二十及至
下座独己肃然。此则元无两摄。成师之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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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野马。极而言之。受同阳焰。杂含云。五缘
令如来正法沈没。若比丘于大师所不敬不
重不下意供养依止故。反此则法律不退。五
分。二师亦不得以小事留弟子住。若于白衣
前出鄙拙言。应令觉知。广如第二十三卷。善
见。和尚多有弟子。留一人供给。馀者随意令
读诵。僧祇。弟子为王难。师必经理。若贼抄掠
等觅钱救赎。不者获罪。今次明老弟子法。十
诵。大比丘从小比丘受依止得一切供养。如
小事大。唯除礼足。馀尽应作。僧祇。一切供
给。除礼足按摩。若病时亦得按摩。应教二部
戒律阴界入十二因缘等义。虽复百岁。应依
止十岁持戒比丘下至知二部律者。晨起问
讯。为出大小行器。如弟子事师法。六明治罚
诃责法分四。初明合诃之法。二依法诃诫。三
不应之失。四辞师出离。初中四分有十五种。
谓无惭(作恶不耻)。无愧(见善不修)。不受教(不如说行)。作非威仪
(犯下四篇)。不恭敬(我慢自居)。难与语(成论云反戾师教)。恶人为友。
好往淫女家妇女家大童女家黄门家比丘尼
精舍式叉尼沙弥尼精舍。好往看龟鳖。律文
如此。今所犯者未必如文。但有过者准合依
罚。置而不问师得重罪。善戒经云。不驱谪罚
弟子。重于屠儿旃陀罗等。由此人不坏正法。
不定堕三恶道。畜恶弟子。令多众生作诸苦
业必生恶道。又为名闻利养故畜徒众。是邪
见人。名魔弟子。五百问云。有师不教弟子。因
破戒故后堕龙中。还思本缘反来害师。广如
彼说。问为具五过方诃一一随犯而诃。答随
犯即诃。方能行成。又若作此过。虽犯小罪。情
令如来正法沈没。若比丘于大师所不敬不
重不下意供养依止故。反此则法律不退。五
分。二师亦不得以小事留弟子住。若于白衣
前出鄙拙言。应令觉知。广如第二十三卷。善
见。和尚多有弟子。留一人供给。馀者随意令
读诵。僧祇。弟子为王难。师必经理。若贼抄掠
等觅钱救赎。不者获罪。今次明老弟子法。十
诵。大比丘从小比丘受依止得一切供养。如
小事大。唯除礼足。馀尽应作。僧祇。一切供
给。除礼足按摩。若病时亦得按摩。应教二部
戒律阴界入十二因缘等义。虽复百岁。应依
止十岁持戒比丘下至知二部律者。晨起问
讯。为出大小行器。如弟子事师法。六明治罚
诃责法分四。初明合诃之法。二依法诃诫。三
不应之失。四辞师出离。初中四分有十五种。
谓无惭(作恶不耻)。无愧(见善不修)。不受教(不如说行)。作非威仪
(犯下四篇)。不恭敬(我慢自居)。难与语(成论云反戾师教)。恶人为友。
好往淫女家妇女家大童女家黄门家比丘尼
精舍式叉尼沙弥尼精舍。好往看龟鳖。律文
如此。今所犯者未必如文。但有过者准合依
罚。置而不问师得重罪。善戒经云。不驱谪罚
弟子。重于屠儿旃陀罗等。由此人不坏正法。
不定堕三恶道。畜恶弟子。令多众生作诸苦
业必生恶道。又为名闻利养故畜徒众。是邪
见人。名魔弟子。五百问云。有师不教弟子。因
破戒故后堕龙中。还思本缘反来害师。广如
彼说。问为具五过方诃一一随犯而诃。答随
犯即诃。方能行成。又若作此过。虽犯小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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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惭耻理合诃责。若心恒谨摄。脱误而犯。情
过可通。量时而用。不必诃止。杂含云。年少比
丘不闲法律。凡所施为受纳衣食贪迷纵逸。
转向于死或同死苦。舍戒还俗损正法律。谓
同死苦。犯正法律不识罪相不知除罪。谓同
死苦。是故比丘应勤学法律。二明诃责法。凡
欲责他。先自量己内心喜怒。若有嫌恨但自
抑忍。火从内发先自焚身。若怀慈济又量过
轻重。又依诃辞进退前出其过使知非法。依
过顺诃心伏从顺。若过浅重诃罪深轻责。或
随愤怒任纵丑辞。此乃随心处断。未准圣旨。
本非相利。师训不成。宜停俗鄙怀。依出道清
过。内怀慈育。外现威严。苦言切勒令其改革。
依律五法次罪责之。四分云。弟子不承事和
尚。佛令五事诃责。一我今诃责汝。汝去(由过极重
遣远出去)。二莫入我房(得在寺住在外供给)。三莫为我作使(容得参承入房)。
四莫至我所(外事经营不得来师左右。依止师诃改云汝莫依止我)。五不与汝
语(过最轻小随得侍奉)。自三世佛教每诸治罚但有折伏诃
责。本无杖打人法。比见大德众主。内无道
分可承。不思无德摄他专行考楚。或对大众
或复房中。缚束悬首非分治打。便引涅槃三
子之喻。此未达圣教。然彼经由住一子地悲。
故心无差降。得行此罚。即涅槃云。勿杀勿行
杖等。此言何指。不知通解辄妄引文。纵引严
师此乃引喻。不关正文。如摄论言。菩萨得净
心地得无分别智。方便具行杀生等十事。无
染浊过失等。今时杖治弟子者。咸起瞋毒。勇
愤奋发。自重轻他。故加彼苦。若准涅槃。恕己
为喻则针刺不能忍之。又有愚师引净度经
过可通。量时而用。不必诃止。杂含云。年少比
丘不闲法律。凡所施为受纳衣食贪迷纵逸。
转向于死或同死苦。舍戒还俗损正法律。谓
同死苦。犯正法律不识罪相不知除罪。谓同
死苦。是故比丘应勤学法律。二明诃责法。凡
欲责他。先自量己内心喜怒。若有嫌恨但自
抑忍。火从内发先自焚身。若怀慈济又量过
轻重。又依诃辞进退前出其过使知非法。依
过顺诃心伏从顺。若过浅重诃罪深轻责。或
随愤怒任纵丑辞。此乃随心处断。未准圣旨。
本非相利。师训不成。宜停俗鄙怀。依出道清
过。内怀慈育。外现威严。苦言切勒令其改革。
依律五法次罪责之。四分云。弟子不承事和
尚。佛令五事诃责。一我今诃责汝。汝去(由过极重
遣远出去)。二莫入我房(得在寺住在外供给)。三莫为我作使(容得参承入房)。
四莫至我所(外事经营不得来师左右。依止师诃改云汝莫依止我)。五不与汝
语(过最轻小随得侍奉)。自三世佛教每诸治罚但有折伏诃
责。本无杖打人法。比见大德众主。内无道
分可承。不思无德摄他专行考楚。或对大众
或复房中。缚束悬首非分治打。便引涅槃三
子之喻。此未达圣教。然彼经由住一子地悲。
故心无差降。得行此罚。即涅槃云。勿杀勿行
杖等。此言何指。不知通解辄妄引文。纵引严
师此乃引喻。不关正文。如摄论言。菩萨得净
心地得无分别智。方便具行杀生等十事。无
染浊过失等。今时杖治弟子者。咸起瞋毒。勇
愤奋发。自重轻他。故加彼苦。若准涅槃。恕己
为喻则针刺不能忍之。又有愚师引净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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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福罚。此乃伪经人造。智者共非。纵如彼
经。不起三毒者得依而福罚。今顺己烦恼。何
得妄依。律中瞋心诃责。尚自犯罪。乃至畜生
不得杖拟。何况杖人。地持论中。上犯罚黜。中
犯折伏。下犯诃责。亦无杖洽。大集云。若打骂
破戒无戒袈裟著身剃头者。罪同出万亿佛
身血。若作四重。不听在寺。不同僧事。若谪罚
者于道退落必入阿鼻。何以故。此人必速入
涅槃。故不应打骂。准此以明。则自知位地。生
报冥然。滥自欺柱。可悲之深。广如彼经。僧祇。
若师诃责弟子不受者。当语知事人断食。若
凶恶者师自远去。若依止弟子师应出界一
宿还。若弟子有过。和尚为弟子忏谢诸人云。
乃至凡夫愚痴。何能无过。此小儿晚学实有
此罪。当教敕不作。如是悦众意。三明诃责非
法。四分云。尽形诃责。竟安居诃责。诃责病
人。或不唤来现前不出其过而诃责等。并成
非法。若被治未相忏谢而受供给依止等。或
被馀轻诃而不为和尚阇梨及馀比丘等执事
劳役者得罪。僧祇。若与共行弟子依止弟子
衣已不可教诫为折伏故夺。后折伏已还与
无罪。若与衣时言。汝此处住。若适我意为受
经者与汝。后不顺上意夺者无犯。十诵。若欲
折伏剥衣裸形可羞。佛言。不应小事折伏沙
弥。若折伏留一衣。四明辞谢法。十诵云。比丘
沙弥得和尚知不能增长善法者。应白师言。
持我付嘱某甲比丘。师应筹量。彼比丘教化
弟子。何似其众僧复何似。好者应付之。知不
具足更付馀师。若和尚不好当舍去。和尚有
经。不起三毒者得依而福罚。今顺己烦恼。何
得妄依。律中瞋心诃责。尚自犯罪。乃至畜生
不得杖拟。何况杖人。地持论中。上犯罚黜。中
犯折伏。下犯诃责。亦无杖洽。大集云。若打骂
破戒无戒袈裟著身剃头者。罪同出万亿佛
身血。若作四重。不听在寺。不同僧事。若谪罚
者于道退落必入阿鼻。何以故。此人必速入
涅槃。故不应打骂。准此以明。则自知位地。生
报冥然。滥自欺柱。可悲之深。广如彼经。僧祇。
若师诃责弟子不受者。当语知事人断食。若
凶恶者师自远去。若依止弟子师应出界一
宿还。若弟子有过。和尚为弟子忏谢诸人云。
乃至凡夫愚痴。何能无过。此小儿晚学实有
此罪。当教敕不作。如是悦众意。三明诃责非
法。四分云。尽形诃责。竟安居诃责。诃责病
人。或不唤来现前不出其过而诃责等。并成
非法。若被治未相忏谢而受供给依止等。或
被馀轻诃而不为和尚阇梨及馀比丘等执事
劳役者得罪。僧祇。若与共行弟子依止弟子
衣已不可教诫为折伏故夺。后折伏已还与
无罪。若与衣时言。汝此处住。若适我意为受
经者与汝。后不顺上意夺者无犯。十诵。若欲
折伏剥衣裸形可羞。佛言。不应小事折伏沙
弥。若折伏留一衣。四明辞谢法。十诵云。比丘
沙弥得和尚知不能增长善法者。应白师言。
持我付嘱某甲比丘。师应筹量。彼比丘教化
弟子。何似其众僧复何似。好者应付之。知不
具足更付馀师。若和尚不好当舍去。和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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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与法不与食应住。与食不与法不应
住。法食俱与应住。法食俱不与不应住。不问
若昼若夜应舍去。阿阇梨亦尔。僧祇大同。有
苦乐住别。若师令作非法事唤汝来取酒来。
应耎语云。我闻佛言。如是非法事不应作。第
二十八九卷中多有行法。须者看之。五百问
事。若弟子师命令贩卖作诸非法。得舍远去。
四分。若弟子被师诃责。令馀比丘为将顺故
于和尚阇梨所调和令早受忏。应知折伏柔和
知时而受。律云。应向二师具修威仪合掌云。
大德和尚我今忏悔。更不复作(已外卑辞自述事出当时)。若不
听者。当更日三时忏悔。如上犹不许者。当下
意随顺求方便解其所犯。若下意无有违逆
求解其过。二师当受。不受者如法治。若知不
长益。令馀人诱将去。若弟子见和尚五种非
法。应忏谢而去白和尚言。我如法和尚不知。
我不如法和尚不知。我犯戒和尚舍不教诃。
若不犯亦不知。若犯而忏者亦不知。问前共
行法令弟子摄和尚。今诸律中云何辞去。答
上言摄者。据初虽有过弟子谏喻有可从遂。
今谏而不受。无同法义故须去也。僧祇云。若
师受谏者言弟子。汝须早语我。我无所知。即
承用之。若师言。汝若谏我我则是汝汝则是
我。依前二师方便而去。七明失师法。和尚一
种无相失义。或可无德更依止他。以依得戒
无再请法。依止阇梨事须详正。有三不同。一
请师法。二相依住法。三请教授法。次明失是
非者。若师被僧治罚不失依止。谓不失请法
相依住法。失请教授法。以师有过行法在己。
住。法食俱与应住。法食俱不与不应住。不问
若昼若夜应舍去。阿阇梨亦尔。僧祇大同。有
苦乐住别。若师令作非法事唤汝来取酒来。
应耎语云。我闻佛言。如是非法事不应作。第
二十八九卷中多有行法。须者看之。五百问
事。若弟子师命令贩卖作诸非法。得舍远去。
四分。若弟子被师诃责。令馀比丘为将顺故
于和尚阇梨所调和令早受忏。应知折伏柔和
知时而受。律云。应向二师具修威仪合掌云。
大德和尚我今忏悔。更不复作(已外卑辞自述事出当时)。若不
听者。当更日三时忏悔。如上犹不许者。当下
意随顺求方便解其所犯。若下意无有违逆
求解其过。二师当受。不受者如法治。若知不
长益。令馀人诱将去。若弟子见和尚五种非
法。应忏谢而去白和尚言。我如法和尚不知。
我不如法和尚不知。我犯戒和尚舍不教诃。
若不犯亦不知。若犯而忏者亦不知。问前共
行法令弟子摄和尚。今诸律中云何辞去。答
上言摄者。据初虽有过弟子谏喻有可从遂。
今谏而不受。无同法义故须去也。僧祇云。若
师受谏者言弟子。汝须早语我。我无所知。即
承用之。若师言。汝若谏我我则是汝汝则是
我。依前二师方便而去。七明失师法。和尚一
种无相失义。或可无德更依止他。以依得戒
无再请法。依止阇梨事须详正。有三不同。一
请师法。二相依住法。三请教授法。次明失是
非者。若师被僧治罚不失依止。谓不失请法
相依住法。失请教授法。以师有过行法在己。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34b 页 T40-0034.png
弟子无义得请令师得罪。以夺三十五事中
不得受人依止者谓授他教诫。亦是被治人
不合作依止。若弟子被僧治不失者。三种不
失。欲令师僧教诫弟子顺从于僧。疾疾为解
开无随顺罪。律中二师及弟子互一人决意
出界外宿即日还失依止者。失下二法。不失
请师法。若还不须更请师。但生请法相依。便
有法起。广有是非如律大疏。四分云。多种。一
死。二远去。三休道。四犯重。五师得诃责。六
入戒场上。七满五夏。八见本和尚。九还来和
尚目下住。若约教失依止。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三)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四)
* 说戒正仪篇第十(布萨此云净住。出要律仪云。是憍萨罗国语六卷泥洹云布萨者长
养二义。一清净戒住。二增长功德。杂含云布萨陀婆。若正本音优补陀婆。优言断。补陀婆言增长。国语不同。
亦呼为集为知为宜为同为共住为转为常也。三千威仪云。布萨者秦言净住。义言长养。又言和合也。俱舍论名
八戒云布萨护也。明了言在心名护在身口名戒也。律云。布萨法一处名布萨犍度。即说戒也)
说戒仪轨佛法大纲。摄持正像匡维众法。然
凡情易满见无深重。希作钦贵数为贱薄。比
虽行此法多生慢怠。良由日染屡闻。便随心
轻昧。以此论情。情可知矣。昔齐文宣王撰在
家布萨仪。普照沙门道安开士撰出家布萨
法。并行于世。但意解不同心相各别。直得承
用文据莫凭。今求以经意。参以所闻。粗重撰
次。备如后列。然生居像末法就浇漓。若不共
相敦遇终无成辨之益。故先引劝勉。后便文
不得受人依止者谓授他教诫。亦是被治人
不合作依止。若弟子被僧治不失者。三种不
失。欲令师僧教诫弟子顺从于僧。疾疾为解
开无随顺罪。律中二师及弟子互一人决意
出界外宿即日还失依止者。失下二法。不失
请师法。若还不须更请师。但生请法相依。便
有法起。广有是非如律大疏。四分云。多种。一
死。二远去。三休道。四犯重。五师得诃责。六
入戒场上。七满五夏。八见本和尚。九还来和
尚目下住。若约教失依止。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三)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四)
* 说戒正仪篇第十(布萨此云净住。出要律仪云。是憍萨罗国语六卷泥洹云布萨者长
养二义。一清净戒住。二增长功德。杂含云布萨陀婆。若正本音优补陀婆。优言断。补陀婆言增长。国语不同。
亦呼为集为知为宜为同为共住为转为常也。三千威仪云。布萨者秦言净住。义言长养。又言和合也。俱舍论名
八戒云布萨护也。明了言在心名护在身口名戒也。律云。布萨法一处名布萨犍度。即说戒也)
说戒仪轨佛法大纲。摄持正像匡维众法。然
凡情易满见无深重。希作钦贵数为贱薄。比
虽行此法多生慢怠。良由日染屡闻。便随心
轻昧。以此论情。情可知矣。昔齐文宣王撰在
家布萨仪。普照沙门道安开士撰出家布萨
法。并行于世。但意解不同心相各别。直得承
用文据莫凭。今求以经意。参以所闻。粗重撰
次。备如后列。然生居像末法就浇漓。若不共
相敦遇终无成辨之益。故先引劝勉。后便文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34c 页 T40-0034.png
證。善见云。云何得知正法久住。若说戒法不
坏是。摩得伽云。布萨者。舍诸恶不善法及诸
烦恼有受。證得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也。又
云。半月半月自观身。从前半月至今半月中
间不犯戒耶。若有犯者。于同意所忏悔。毗尼
母。清净者名布萨义。就中分二。初僧后别。初
中分四。一时节不同。二杂法众具。三正说仪
轨。四略说杂法。初中五种。一十四十五十六
三日不同。二食前食后。三若昼若夜。四若增
若减。五时与非时。前三出十诵文。四分中三
日说戒如上列也。又云。布萨日应说。五分云。
八日十四日说法十五日布萨。僧祇。食前亦
得。而不得晨起布萨得罪。以后来比丘不闻
故。四分。为外界斗诤比丘来。佛令增减说戒。
若知于十四日来。十三日前说。若十五日来。
十四日说。若已入界当令入浴。界内比丘出
界而说。若不得者白僧言。今不得说。后十五
日当说。又不去者更增至十五日。若不去强
和合说。但明二度不云三度。至三必须同说。
亦无三度不说法灭之文。伪传于久。律云。拘
睒弥国六年不说。佛尚在世。何妨一国斗诤
不得安乐不阶圣果名为法灭。律中阿难疑
高胜比丘犯盗。经六布萨。不与同法。僧祇。相
嫌二十年不说戒等。四分。斗诤来久不得说
戒。今暂和合。须非时说。随何日诤灭即日和
说。以僧具六和。戒见利身口意等。今不同见
戒。则无僧义。不成和合清净僧法故。二明杂
法众具。五分。布萨时不时集妨行道。佛令作
时节。如前集僧中。十诵云。行筹者。为檀越问
坏是。摩得伽云。布萨者。舍诸恶不善法及诸
烦恼有受。證得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也。又
云。半月半月自观身。从前半月至今半月中
间不犯戒耶。若有犯者。于同意所忏悔。毗尼
母。清净者名布萨义。就中分二。初僧后别。初
中分四。一时节不同。二杂法众具。三正说仪
轨。四略说杂法。初中五种。一十四十五十六
三日不同。二食前食后。三若昼若夜。四若增
若减。五时与非时。前三出十诵文。四分中三
日说戒如上列也。又云。布萨日应说。五分云。
八日十四日说法十五日布萨。僧祇。食前亦
得。而不得晨起布萨得罪。以后来比丘不闻
故。四分。为外界斗诤比丘来。佛令增减说戒。
若知于十四日来。十三日前说。若十五日来。
十四日说。若已入界当令入浴。界内比丘出
界而说。若不得者白僧言。今不得说。后十五
日当说。又不去者更增至十五日。若不去强
和合说。但明二度不云三度。至三必须同说。
亦无三度不说法灭之文。伪传于久。律云。拘
睒弥国六年不说。佛尚在世。何妨一国斗诤
不得安乐不阶圣果名为法灭。律中阿难疑
高胜比丘犯盗。经六布萨。不与同法。僧祇。相
嫌二十年不说戒等。四分。斗诤来久不得说
戒。今暂和合。须非时说。随何日诤灭即日和
说。以僧具六和。戒见利身口意等。今不同见
戒。则无僧义。不成和合清净僧法故。二明杂
法众具。五分。布萨时不时集妨行道。佛令作
时节。如前集僧中。十诵云。行筹者。为檀越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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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不知数。佛令行筹。不知沙弥数。行筹数之。
若人施布萨物。沙弥亦得。虽不往布萨羯磨
处。由受筹故。四分为受供行筹通沙弥也。若
未受十戒亦得受筹。以同受供故。如涅槃中。
虽未受十戒。已堕僧数。若请僧次理无别他。
五分。筹极短并五指。极长拳一肘。极粗不过
小指。极细不得减箸。有客来不知。行筹收取
数之。一人行一人收。乃至收已数之。知数已
唱言。比丘若干沙弥若干出家人和合若干
人。四分云听行舍罗。此云筹也。五分。若白
衣以华散高座比丘。佛开之。比丘不得。若白
衣散华堕比丘身衣上。当拂去。落高座上无
苦。比丘欲庄严说戒堂。悬缯散华。佛皆听
之。僧祇。若欲诵时。当先净洗手已捉筹。若
有香汁浴之亦得。馀人欲捉筹者亦复如是。
诵毗尼时。杂碎文句数难持。听作筹数之。一
者五百。二者七百(以通僧尼戒本)。若布萨日扫塔僧院。
使人泥治。香汁洒地。散华香然灯火。谁应咒
愿诵戒行筹。并预辨之。四分云。年少比丘应
具水瓶灯火等具。上座应处分。僧祇云。若诵
戒时。应诵二部律。无者应诵一部。若上座次
座应诵。无者乃至能诵者诵。为未受具人说
五篇名得罪。准四分。得语一切犯者得突吉
罗。若说时不得覆头覆肩。应脱革屣偏袒右
肩行筹。其受筹者亦尔。先行受具人筹。后行
沙弥筹已。唱法如五分。五分云。上座应说戒
持律作羯磨。说戒座上眠睡反抄衣叉腰著
革屣。或卧或倚不恭敬等。并得小罪。若上座
说戒忘应授。犹忘再授。更忘应差人续次诵
若人施布萨物。沙弥亦得。虽不往布萨羯磨
处。由受筹故。四分为受供行筹通沙弥也。若
未受十戒亦得受筹。以同受供故。如涅槃中。
虽未受十戒。已堕僧数。若请僧次理无别他。
五分。筹极短并五指。极长拳一肘。极粗不过
小指。极细不得减箸。有客来不知。行筹收取
数之。一人行一人收。乃至收已数之。知数已
唱言。比丘若干沙弥若干出家人和合若干
人。四分云听行舍罗。此云筹也。五分。若白
衣以华散高座比丘。佛开之。比丘不得。若白
衣散华堕比丘身衣上。当拂去。落高座上无
苦。比丘欲庄严说戒堂。悬缯散华。佛皆听
之。僧祇。若欲诵时。当先净洗手已捉筹。若
有香汁浴之亦得。馀人欲捉筹者亦复如是。
诵毗尼时。杂碎文句数难持。听作筹数之。一
者五百。二者七百(以通僧尼戒本)。若布萨日扫塔僧院。
使人泥治。香汁洒地。散华香然灯火。谁应咒
愿诵戒行筹。并预辨之。四分云。年少比丘应
具水瓶灯火等具。上座应处分。僧祇云。若诵
戒时。应诵二部律。无者应诵一部。若上座次
座应诵。无者乃至能诵者诵。为未受具人说
五篇名得罪。准四分。得语一切犯者得突吉
罗。若说时不得覆头覆肩。应脱革屣偏袒右
肩行筹。其受筹者亦尔。先行受具人筹。后行
沙弥筹已。唱法如五分。五分云。上座应说戒
持律作羯磨。说戒座上眠睡反抄衣叉腰著
革屣。或卧或倚不恭敬等。并得小罪。若上座
说戒忘应授。犹忘再授。更忘应差人续次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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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得重诵。若诸缘事起者。明日布萨。诸羯
磨法并在说戒前作。以是摄僧法故。应直说
戒。不得歌咏声。至八日十四日说法时。白衣
闻法欢喜布施者受之。令维那咒愿。十五日
布萨时。尼来请教诫。乃至上座告云。莫放逸
等。如后所说。四分开歌咏声诵戒。此是五分
废教。十诵云。知布萨法者尽应供养。不者得
罪。以无佛时是人补处故。说戒人先当闇诵
令利。莫僧中说时错谬。三正明说仪。此门布
置据律不具。今行事者通取诸部共成一法。
而诸家安设各有不同。今取普照道安二师
为本。馀则引律诚文删补取中(十种)。一前须处
所。中国布萨有说戒堂。至时便赴。此无别所。
多在讲食两堂。理须准承通皆席地。中国有
用绳床。类多以草布地。所以有尼师坛者。皆
为舒于草上。此间古者有床。大夫已上时复
施安降斯。已下亦皆席地。东晋之后床事始
盛。今寺所设率多床座。亦得双用。然于本事
行时多有不便。随处量法。二众具者。律中舍
罗灯火水瓶坐具等。年少比丘先须辨之。华
香庄严。准前早辨。三于说戒日。上座白僧令
知。今时维那打静告白言。大德僧听。今黑月
十四日众僧和合。某时某处说戒布萨。馀如
众网中。四鸣钟集僧。不局沙弥并须入堂。若
沙弥有缘。依法与欲后须筹数。若犹有闻疑
之相。尽界求觅唤之。若无有相。依法而作。沙
弥大僧二处各说戒者。鸣钟之时各集二处。
应说闻钟偈。增一阿含云。降伏魔力怨。除结
尽无馀。露地击犍稚。比丘闻当集。诸欲闻法
磨法并在说戒前作。以是摄僧法故。应直说
戒。不得歌咏声。至八日十四日说法时。白衣
闻法欢喜布施者受之。令维那咒愿。十五日
布萨时。尼来请教诫。乃至上座告云。莫放逸
等。如后所说。四分开歌咏声诵戒。此是五分
废教。十诵云。知布萨法者尽应供养。不者得
罪。以无佛时是人补处故。说戒人先当闇诵
令利。莫僧中说时错谬。三正明说仪。此门布
置据律不具。今行事者通取诸部共成一法。
而诸家安设各有不同。今取普照道安二师
为本。馀则引律诚文删补取中(十种)。一前须处
所。中国布萨有说戒堂。至时便赴。此无别所。
多在讲食两堂。理须准承通皆席地。中国有
用绳床。类多以草布地。所以有尼师坛者。皆
为舒于草上。此间古者有床。大夫已上时复
施安降斯。已下亦皆席地。东晋之后床事始
盛。今寺所设率多床座。亦得双用。然于本事
行时多有不便。随处量法。二众具者。律中舍
罗灯火水瓶坐具等。年少比丘先须辨之。华
香庄严。准前早辨。三于说戒日。上座白僧令
知。今时维那打静告白言。大德僧听。今黑月
十四日众僧和合。某时某处说戒布萨。馀如
众网中。四鸣钟集僧。不局沙弥并须入堂。若
沙弥有缘。依法与欲后须筹数。若犹有闻疑
之相。尽界求觅唤之。若无有相。依法而作。沙
弥大僧二处各说戒者。鸣钟之时各集二处。
应说闻钟偈。增一阿含云。降伏魔力怨。除结
尽无馀。露地击犍稚。比丘闻当集。诸欲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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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度流生死海。闻此妙响音尽当云集此。次
入堂时。便合掌恭摄致礼说偈言。持戒清净
如满月。身口皎洁无瑕秽。大众和合无违诤。
尔乃可得同布萨。说已各依位随次而坐。如
上五分。恭敬具仪。此是极教所遗摄僧根本
之教。不比寻常诸馀法事。五明供具。若有沙
弥净人。教令摘华香水槃檠钵贮五器三器
共华槃交错罗列堂中。若在冬时或无华月
当具䌽华。以物席地。像中布设并香炉筹案
高座众具并令严正。使有可观。六明维那行
事。应年少比丘三五人助辨所须各具修威
仪。维那取香水及汤。次第洗手已持水汤至
上座前。互跪盥上座掌已。取筹浴之。各说偈
言。罗汉圣僧集。凡夫众和合。香汤浴净筹。布
萨度众生。若上座老年或不解时事者。维那
自浴筹已。馀有净水香汤随多随少各取行
之。令一年少比丘将水行之。各说偈言。八功
德水净诸尘。盥掌去垢心无染。执持禁戒无
缺犯。一切众生亦如是。依安师古法。应左手
执手巾上。右手持下行之。维那执筹唱白者
令馀人行之。及香汤净巾亦尔。又令一人持
香汤行之。各说偈言。香水熏沐澡诸垢。法身
具足五分充。般若圆照解脱满。群生同会法
界融。此之二偈各至座前说之。不得一时也。
又水汤二物但得盥掌。本无漱口之事。往往
有之。自出愚叟。其维那浴筹已。至上座前打
静处立。左手捉筹右手捉打静椎。其柄亦须
香水净已。打静法如杂品中。当举手打一下告
云。大德僧听。众中谁小。小者收护(三说收谓收摄众具。护
入堂时。便合掌恭摄致礼说偈言。持戒清净
如满月。身口皎洁无瑕秽。大众和合无违诤。
尔乃可得同布萨。说已各依位随次而坐。如
上五分。恭敬具仪。此是极教所遗摄僧根本
之教。不比寻常诸馀法事。五明供具。若有沙
弥净人。教令摘华香水槃檠钵贮五器三器
共华槃交错罗列堂中。若在冬时或无华月
当具䌽华。以物席地。像中布设并香炉筹案
高座众具并令严正。使有可观。六明维那行
事。应年少比丘三五人助辨所须各具修威
仪。维那取香水及汤。次第洗手已持水汤至
上座前。互跪盥上座掌已。取筹浴之。各说偈
言。罗汉圣僧集。凡夫众和合。香汤浴净筹。布
萨度众生。若上座老年或不解时事者。维那
自浴筹已。馀有净水香汤随多随少各取行
之。令一年少比丘将水行之。各说偈言。八功
德水净诸尘。盥掌去垢心无染。执持禁戒无
缺犯。一切众生亦如是。依安师古法。应左手
执手巾上。右手持下行之。维那执筹唱白者
令馀人行之。及香汤净巾亦尔。又令一人持
香汤行之。各说偈言。香水熏沐澡诸垢。法身
具足五分充。般若圆照解脱满。群生同会法
界融。此之二偈各至座前说之。不得一时也。
又水汤二物但得盥掌。本无漱口之事。往往
有之。自出愚叟。其维那浴筹已。至上座前打
静处立。左手捉筹右手捉打静椎。其柄亦须
香水净已。打静法如杂品中。当举手打一下告
云。大德僧听。众中谁小。小者收护(三说收谓收摄众具。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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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监护法事也)。有云并供养收筹者(准上文中已具)。又打一下唱
云。大德僧听。外有清净大沙门。入三说之。有
解云。大沙门者宾头卢也。准律。恐不集者更
相捡挍。故作法命之。不局贤圣。有云。前加一
白。未受具者出等。四分说戒不得妄驱沙弥。
以戒本说戒人自唱令出。若依僧祇三律。维
那在前唱出。故彼戒本云。说戒者言未受戒
者已出等。若高座诵外宗戒本。维那依前唱
出。不须道及不清净者出。以言中所嘱事在
高座序中。或自发露便应说戒。如是唱讫。又
打静云。大德僧听。此众小者已收护。未受具
已出(诵四分戒本不须此言)。外清净大沙门已入。内外寂
静无诸难事。堪可行筹广作布萨。我某甲比
丘为僧行筹作布萨事。僧当一心念作布萨。
愿上中下座各次第如法受筹。三说已云。并
受嘱授人筹。便来至上座前互跪授之。上座
即偏袒互跪合掌。诸僧一时随上座仪式。上
座说偈言。金刚无碍解脱筹难得难遇。如今
果我今顶戴欢喜受。一切众生亦如是。说已
受取两手擎而顶戴之。或可受已顶戴说偈。
彼后收筹者至上座前亦同威仪。当还筹时
复说偈言。具足清净受此筹。具足清净还此
筹。坚固喜舍无缺犯。一切众生亦如是。便还
他筹。不得复座。待供养已。如是展转乃至大
僧讫。收筹者来至上座所授之。上座取已便
数知之。维那后来打静一下。云次行沙弥筹。
三说已有沙弥者径往坐所行之。并取嘱授
者。乃至僧中一遍通告云。沙弥筹。或有大僧
将欲来者。如是收已。依前付数。维那复至上
云。大德僧听。外有清净大沙门。入三说之。有
解云。大沙门者宾头卢也。准律。恐不集者更
相捡挍。故作法命之。不局贤圣。有云。前加一
白。未受具者出等。四分说戒不得妄驱沙弥。
以戒本说戒人自唱令出。若依僧祇三律。维
那在前唱出。故彼戒本云。说戒者言未受戒
者已出等。若高座诵外宗戒本。维那依前唱
出。不须道及不清净者出。以言中所嘱事在
高座序中。或自发露便应说戒。如是唱讫。又
打静云。大德僧听。此众小者已收护。未受具
已出(诵四分戒本不须此言)。外清净大沙门已入。内外寂
静无诸难事。堪可行筹广作布萨。我某甲比
丘为僧行筹作布萨事。僧当一心念作布萨。
愿上中下座各次第如法受筹。三说已云。并
受嘱授人筹。便来至上座前互跪授之。上座
即偏袒互跪合掌。诸僧一时随上座仪式。上
座说偈言。金刚无碍解脱筹难得难遇。如今
果我今顶戴欢喜受。一切众生亦如是。说已
受取两手擎而顶戴之。或可受已顶戴说偈。
彼后收筹者至上座前亦同威仪。当还筹时
复说偈言。具足清净受此筹。具足清净还此
筹。坚固喜舍无缺犯。一切众生亦如是。便还
他筹。不得复座。待供养已。如是展转乃至大
僧讫。收筹者来至上座所授之。上座取已便
数知之。维那后来打静一下。云次行沙弥筹。
三说已有沙弥者径往坐所行之。并取嘱授
者。乃至僧中一遍通告云。沙弥筹。或有大僧
将欲来者。如是收已。依前付数。维那复至上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36b 页 T40-0036.png
座所互跪取数时。上座当告云。僧有若干沙
弥若干都合若干维那。即起打静云。大德僧
听。此一住处一布萨大僧若干沙弥若干都
合若干人。各于佛法中清净出家和合布萨。
上顺佛教。中报四恩。下为含识各诵经中清
净妙偈。僧祇说云。清净如满月。清净得布萨。
身口业清净。尔乃应布萨。若沙弥别处说戒。
如后别法。七明请说戒师。佛令上座说戒。纵
前已别差终须前请。应至上座前具修威仪。
已合掌白言。大德慈悲为僧说戒。若堪说者
此说戒事正当我作。便即唱之。若不堪者云
但此说戒任当某甲。但为老病言辞浊钝恐
恼众僧。令次座说。即至次座亦如前请。若辞
不说者。应至上座云。次座亦辞不堪。上座先
预知有诵利者。应语维那。至某甲所云僧差
说戒。彼至前所具述已。还至打静处陈告之。
若次座不堪。不须次第问下。准上僧祇。但得
次座也。彼应告僧言。大德僧听。僧差律师某
甲为僧诵律。梵音某甲律师升高座。彼应具
仪。至僧中四面礼僧已。互跪白言。小比丘某
甲稽首和南敬白众僧。僧差诵律。恐有错误。
愿同诵者指授。白已一礼升座。八明供养说
戒法。若有高座最善。无者在圣僧座上。抽圣
僧座在下。彼说戒者坐已。维那打静水者供
养梵呗作之。若准律文。呗匿如法。出要律仪
云。如此郁鞞国语。翻为止断也。又云止息。由
是外缘已止已断。尔时寂静任为法事也。彼
三五年少比丘持香水僧前左右洒水。留中空
处拟行来也。香汤及华亦同水法。散洒已馀
弥若干都合若干维那。即起打静云。大德僧
听。此一住处一布萨大僧若干沙弥若干都
合若干人。各于佛法中清净出家和合布萨。
上顺佛教。中报四恩。下为含识各诵经中清
净妙偈。僧祇说云。清净如满月。清净得布萨。
身口业清净。尔乃应布萨。若沙弥别处说戒。
如后别法。七明请说戒师。佛令上座说戒。纵
前已别差终须前请。应至上座前具修威仪。
已合掌白言。大德慈悲为僧说戒。若堪说者
此说戒事正当我作。便即唱之。若不堪者云
但此说戒任当某甲。但为老病言辞浊钝恐
恼众僧。令次座说。即至次座亦如前请。若辞
不说者。应至上座云。次座亦辞不堪。上座先
预知有诵利者。应语维那。至某甲所云僧差
说戒。彼至前所具述已。还至打静处陈告之。
若次座不堪。不须次第问下。准上僧祇。但得
次座也。彼应告僧言。大德僧听。僧差律师某
甲为僧诵律。梵音某甲律师升高座。彼应具
仪。至僧中四面礼僧已。互跪白言。小比丘某
甲稽首和南敬白众僧。僧差诵律。恐有错误。
愿同诵者指授。白已一礼升座。八明供养说
戒法。若有高座最善。无者在圣僧座上。抽圣
僧座在下。彼说戒者坐已。维那打静水者供
养梵呗作之。若准律文。呗匿如法。出要律仪
云。如此郁鞞国语。翻为止断也。又云止息。由
是外缘已止已断。尔时寂静任为法事也。彼
三五年少比丘持香水僧前左右洒水。留中空
处拟行来也。香汤及华亦同水法。散洒已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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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央。当持水华合著一槃。总从一头却行
布散使及两边。空器复本处。使人复座。当散
华时各说偈云。华严经云。散华庄严净光明。
庄严宝华以为帐。散众宝华遍十方。供养一
切诸如来。彼供养者待散华已。然后作礼三
捻香已报炉。向上座所坐方。互跪炷香炉中。
维那云行香说偈。此法安师每有僧集人别
供养。后见繁久令一人代众为之。广如本文。
各说偈言。华严云。戒香定香解脱香。光明云
台遍法界。供养十方无量佛。见闻普熏證寂
灭。维那打静讫。供养者复座。维那仍本位。九
明问答法。彼当准上诵之。至未受具戒者出。
诸沙弥等随次而出。仪式如别法中。不来者
说欲如前欲法。若无者维那互跪答云。无说
欲者。又云。谁遣比丘尼来请教诫。彼受尼嘱
者起至僧中礼已互跪合掌言。如五分法。云。
大德僧听。某寺尼众和合僧差比丘尼某甲。
半月半月顶礼大德僧足求请教诫尼人。三
说已至上座前长跪曲身合掌云。大德慈悲
能教授比丘尼不。答云。年老无德。乃至二十
夏来并须委问。不过下座。以无别德可明。若
无者还至上座前云。遍问年德。并辞不堪。上
座云。诸大德等何啻堪任持。由惜自业故辞
请耳。若明日尼来请可不。当依五分云。此无
教诫尼人。又无善说法者。虽然上座有教敕
尼众。(僧祇云)当勤精进如法修道。谨慎莫放逸
(上且出一两律文。示相贴合。馀者并有明据。不具出之。读此一部之文上下方练)。彼受嘱者复
本座。尼明日来。依命传告。若广说法时希
故略。说戒者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维那互
布散使及两边。空器复本处。使人复座。当散
华时各说偈云。华严经云。散华庄严净光明。
庄严宝华以为帐。散众宝华遍十方。供养一
切诸如来。彼供养者待散华已。然后作礼三
捻香已报炉。向上座所坐方。互跪炷香炉中。
维那云行香说偈。此法安师每有僧集人别
供养。后见繁久令一人代众为之。广如本文。
各说偈言。华严云。戒香定香解脱香。光明云
台遍法界。供养十方无量佛。见闻普熏證寂
灭。维那打静讫。供养者复座。维那仍本位。九
明问答法。彼当准上诵之。至未受具戒者出。
诸沙弥等随次而出。仪式如别法中。不来者
说欲如前欲法。若无者维那互跪答云。无说
欲者。又云。谁遣比丘尼来请教诫。彼受尼嘱
者起至僧中礼已互跪合掌言。如五分法。云。
大德僧听。某寺尼众和合僧差比丘尼某甲。
半月半月顶礼大德僧足求请教诫尼人。三
说已至上座前长跪曲身合掌云。大德慈悲
能教授比丘尼不。答云。年老无德。乃至二十
夏来并须委问。不过下座。以无别德可明。若
无者还至上座前云。遍问年德。并辞不堪。上
座云。诸大德等何啻堪任持。由惜自业故辞
请耳。若明日尼来请可不。当依五分云。此无
教诫尼人。又无善说法者。虽然上座有教敕
尼众。(僧祇云)当勤精进如法修道。谨慎莫放逸
(上且出一两律文。示相贴合。馀者并有明据。不具出之。读此一部之文上下方练)。彼受嘱者复
本座。尼明日来。依命传告。若广说法时希
故略。说戒者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维那互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37a 页 T40-0037.png
跪答云说戒羯磨(不得云布萨说戒以言通用不了彼此)。维那复本座
已。然后羯磨作白。不得未至座所便作。以坐
立不同即是别众。此事往往有之。上座不教。
致令僧众俱同非法。然处众首是非须知。不
得低头合眼不知法网。示一律仪永成常准。
故僧祇中说戒说法并有上座法(云云)。十明说
戒竟法。若至略教已。当更鸣钟令沙弥集。然
后诵明人能护戒等。若总说已。作神仙五通
人偈梵。后作处世界呗。为令说者从容具仪
辞逊之暇。其说序前呗亦诵律序以为呗辞。
说者辞云。小比丘某甲致敬众僧足下。敬谢
众僧。僧差诵律。三业不勤。多有忘失。愿僧慈
悲施以欢喜。众僧各各说自庆偈云。诸佛出
世第一快。闻法奉行安隐快。大众和合寂灭
快。众生离苦安乐快(便作礼散)。就中杂相。若界外
来者径至说处。若未诵序清净已来依次而
坐。不告清净。若已说清净。已后方来者。戒师
见来即须止住。不肯住者诃令住之待坐。互
跪一人告云。大德僧听。某甲比丘若干人等
并是清净。若有犯过。依过陈之。为偪说戒。后
如法忏。便依次为说。若外界比丘若多若等
纵说戒竟皆令重说。不者如法治。毗尼母云。
若犯七聚。不净人前应止不说戒。即律文云。
犯者不得闻戒。不得向犯者说等。若三寺五
寺尼请教授。随意受之。总前各列寺号尼名。
后便总结请意。若诵中恐误。当告比近人示
令。不得大众同教。致增混乱也。四分。若说
戒日无能诵者。当如布萨法行筹。告白差一
人说法诵经。馀诸教诫诵遗教亦得。若全不
已。然后羯磨作白。不得未至座所便作。以坐
立不同即是别众。此事往往有之。上座不教。
致令僧众俱同非法。然处众首是非须知。不
得低头合眼不知法网。示一律仪永成常准。
故僧祇中说戒说法并有上座法(云云)。十明说
戒竟法。若至略教已。当更鸣钟令沙弥集。然
后诵明人能护戒等。若总说已。作神仙五通
人偈梵。后作处世界呗。为令说者从容具仪
辞逊之暇。其说序前呗亦诵律序以为呗辞。
说者辞云。小比丘某甲致敬众僧足下。敬谢
众僧。僧差诵律。三业不勤。多有忘失。愿僧慈
悲施以欢喜。众僧各各说自庆偈云。诸佛出
世第一快。闻法奉行安隐快。大众和合寂灭
快。众生离苦安乐快(便作礼散)。就中杂相。若界外
来者径至说处。若未诵序清净已来依次而
坐。不告清净。若已说清净。已后方来者。戒师
见来即须止住。不肯住者诃令住之待坐。互
跪一人告云。大德僧听。某甲比丘若干人等
并是清净。若有犯过。依过陈之。为偪说戒。后
如法忏。便依次为说。若外界比丘若多若等
纵说戒竟皆令重说。不者如法治。毗尼母云。
若犯七聚。不净人前应止不说戒。即律文云。
犯者不得闻戒。不得向犯者说等。若三寺五
寺尼请教授。随意受之。总前各列寺号尼名。
后便总结请意。若诵中恐误。当告比近人示
令。不得大众同教。致增混乱也。四分。若说
戒日无能诵者。当如布萨法行筹。告白差一
人说法诵经。馀诸教诫诵遗教亦得。若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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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者。律云。下至一偈。诸恶莫作。诸善奉行。
自净其意。是诸佛教(解此偈文具如阿含中说)。如是作已不得
不说。若不解者云谨慎莫放逸便散。并是佛
之嘱累。深有来致。令正法久住。而世有住寺
轻此教网。故违不说。染污净识渐于大法无
有滋味。是则出家无有利益。口言佛是我师。
师教拒违。故是外道弟子也。若有犯重罪。不
预闻戒。纵在寺内别众则无。若经忏悔来不
随意。僧残已下依教忏讫得闻。如律所显。若
座上忆得。莫问疑识。对众发露。恐大众闹乱
者但心念口言自陈云。我某甲犯某罪为偪
说戒待竟当忏。便得闻戒。若于罪有疑。亦准
此陈露。四明略说杂法者。四分云。若有八难
王贼水火病人非人恶虫。人难者。明了论云。
有人欲执缚比丘也。馀缘者。若大众集床座
少。若众多病。若座上覆盖不周。或天雨。若布
萨多夜已久(谓忏罪人多经久也)。或斗诤事。或论毗昙毗
尼。或说法夜已久。听一切众未起明相未出
应略说戒。十诵云。共伴行。若住广说。小住略
说。不住三语说。在白衣前不得口言。心念云
今日布萨说戒。乃至宿处有命梵等难龙鬼
之怖。皆不得出声。心念口言。今日说戒。五
分。贵人恶兽地有生草棘刺蛇窟。闇夜地有
泥坐迮僧祇。若偪。暮天阴风雨。老病不堪久
坐。住处远。皆开略说。十诵。听在诸王前说。
令心清净。除大臣兵吏遣去。五分。说戒时贼
来。应连声诵经莫令有绝。若有一方众主纲
维徒众者。每至盛夏严冬准前略说。至时小
食上应告僧云。今说戒日。十方贤圣所共同
自净其意。是诸佛教(解此偈文具如阿含中说)。如是作已不得
不说。若不解者云谨慎莫放逸便散。并是佛
之嘱累。深有来致。令正法久住。而世有住寺
轻此教网。故违不说。染污净识渐于大法无
有滋味。是则出家无有利益。口言佛是我师。
师教拒违。故是外道弟子也。若有犯重罪。不
预闻戒。纵在寺内别众则无。若经忏悔来不
随意。僧残已下依教忏讫得闻。如律所显。若
座上忆得。莫问疑识。对众发露。恐大众闹乱
者但心念口言自陈云。我某甲犯某罪为偪
说戒待竟当忏。便得闻戒。若于罪有疑。亦准
此陈露。四明略说杂法者。四分云。若有八难
王贼水火病人非人恶虫。人难者。明了论云。
有人欲执缚比丘也。馀缘者。若大众集床座
少。若众多病。若座上覆盖不周。或天雨。若布
萨多夜已久(谓忏罪人多经久也)。或斗诤事。或论毗昙毗
尼。或说法夜已久。听一切众未起明相未出
应略说戒。十诵云。共伴行。若住广说。小住略
说。不住三语说。在白衣前不得口言。心念云
今日布萨说戒。乃至宿处有命梵等难龙鬼
之怖。皆不得出声。心念口言。今日说戒。五
分。贵人恶兽地有生草棘刺蛇窟。闇夜地有
泥坐迮僧祇。若偪。暮天阴风雨。老病不堪久
坐。住处远。皆开略说。十诵。听在诸王前说。
令心清净。除大臣兵吏遣去。五分。说戒时贼
来。应连声诵经莫令有绝。若有一方众主纲
维徒众者。每至盛夏严冬准前略说。至时小
食上应告僧云。今说戒日。十方贤圣所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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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并愿众僧同时集会。乃知冬热当为略说。
勿事他缘自生厌法。僧祇律第三十四卷广
立布萨上座法。五分云。不应以小事嘱授。应
在显露处说。第二明略法略有二种。一者略
取。谓取诸八篇题首。二者略却。谓随篇种类。
说戒师当量事缓急观时进不。缓则为广三
十九十略其馀者。急则为说序已馀随略之。
说前方便如广说法。至序竟问清净已应言。
诸大德是四波罗夷法僧常闻。乃至诸大德
是众学法僧常闻。一一各题通结。七灭诤下
如法广说至末文也。四分文中不了。但言馀
者僧常闻。今准毗尼母论说也。若难缘卒至
说序已云。馀者僧常闻。若不得说序云。今十
五日布萨时。各正身口意莫放逸。已便随意
去。上来就缘而说。增减准前一事有违。并结
正罪。比人行事者云已说三十法僧常闻。既
言已说。则对众妄语。并可准前。或有略缘止
而不说。并通治罪。故须明之。次明一人已上
别法。律云。若独住者诣说戒堂。扫治具调度
待客比丘来。若四人已上白说戒。若三人各
各修仪更互说云。二大德一心念。今僧十五
日说戒。我某甲清净(三说)。若二人相向彼此如上
三说。若一人心念口言。今僧十五日说戒。我
某甲清净(三说)。若独行山野聚落无人亦同此
法。若有罪者不应净法。小罪责心已便说。若
有重吉罗已上有疑及识。或云发露或云待
人。律无明断。今准通解云。须发露云。今日
众僧说戒。我犯某罪不应说戒布萨(三说)。五百问
云。一比丘住处有界。至布萨日先向四方僧
勿事他缘自生厌法。僧祇律第三十四卷广
立布萨上座法。五分云。不应以小事嘱授。应
在显露处说。第二明略法略有二种。一者略
取。谓取诸八篇题首。二者略却。谓随篇种类。
说戒师当量事缓急观时进不。缓则为广三
十九十略其馀者。急则为说序已馀随略之。
说前方便如广说法。至序竟问清净已应言。
诸大德是四波罗夷法僧常闻。乃至诸大德
是众学法僧常闻。一一各题通结。七灭诤下
如法广说至末文也。四分文中不了。但言馀
者僧常闻。今准毗尼母论说也。若难缘卒至
说序已云。馀者僧常闻。若不得说序云。今十
五日布萨时。各正身口意莫放逸。已便随意
去。上来就缘而说。增减准前一事有违。并结
正罪。比人行事者云已说三十法僧常闻。既
言已说。则对众妄语。并可准前。或有略缘止
而不说。并通治罪。故须明之。次明一人已上
别法。律云。若独住者诣说戒堂。扫治具调度
待客比丘来。若四人已上白说戒。若三人各
各修仪更互说云。二大德一心念。今僧十五
日说戒。我某甲清净(三说)。若二人相向彼此如上
三说。若一人心念口言。今僧十五日说戒。我
某甲清净(三说)。若独行山野聚落无人亦同此
法。若有罪者不应净法。小罪责心已便说。若
有重吉罗已上有疑及识。或云发露或云待
人。律无明断。今准通解云。须发露云。今日
众僧说戒。我犯某罪不应说戒布萨(三说)。五百问
云。一比丘住处有界。至布萨日先向四方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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忏悔。三说已独坐广诵戒本。
*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受曰法附)
夫静处思微道之正轨。理须假日追功策进
心行。随缘托处志唯尚益。不许驼散乱道妨
业。故律通制三时意存据道。文偏约夏月。情
在三过。一无事游行妨修出业。二损伤物命违
慈寔深。三所为既非故招世谤。以斯之过教
兴在兹。然诸义不无指归。护命故。夏中方尺
之地悉并有虫。即正法念经云。夏中除大小
便馀则加趺而坐。故知护命为重。佛深制之。
必反圣言罪在不请。结业自缠永流苦海。极
诫如此。依文敬之。初中分五。一安居缘。二分
房法。三作法不同。四夏内遇缘成不。五迦提
五利解界是非。初中分三。一处有是非。二结
时不同。三夏闰延促。初中四分不得在树上。
若树下起不碍头。枝叶足荫一坐。如是乃至
小屋。山窟中坐趣容膝足障水雨。若依牧牛
人压油人船上人斫材人。依聚落等并成。若
依牧牛人已下五处者。若安居中移徙。随所
去处应去。文中不了。五分云。诸依如上人者。
先谓作住意得依安居。中间匆去随信乐衣
食丰足处去(不言失夏)。若在无护处。劫贼冢间鬼
神处毒虫窟露地。若有命梵二难。并不成安
居。明了论五种成安。一处所有覆。二夏初十
六日。谓为成前后安居日故。三若东方已赤。
谓十五日夜分尽则东方赤者。是十六日限。
为破十诵疏家要令十五日及界宿故。四若
在别住起安居心。疏云。别住是布萨界。安居
心三种。一为自行。二为利他。三为料理三宝
*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受曰法附)
夫静处思微道之正轨。理须假日追功策进
心行。随缘托处志唯尚益。不许驼散乱道妨
业。故律通制三时意存据道。文偏约夏月。情
在三过。一无事游行妨修出业。二损伤物命违
慈寔深。三所为既非故招世谤。以斯之过教
兴在兹。然诸义不无指归。护命故。夏中方尺
之地悉并有虫。即正法念经云。夏中除大小
便馀则加趺而坐。故知护命为重。佛深制之。
必反圣言罪在不请。结业自缠永流苦海。极
诫如此。依文敬之。初中分五。一安居缘。二分
房法。三作法不同。四夏内遇缘成不。五迦提
五利解界是非。初中分三。一处有是非。二结
时不同。三夏闰延促。初中四分不得在树上。
若树下起不碍头。枝叶足荫一坐。如是乃至
小屋。山窟中坐趣容膝足障水雨。若依牧牛
人压油人船上人斫材人。依聚落等并成。若
依牧牛人已下五处者。若安居中移徙。随所
去处应去。文中不了。五分云。诸依如上人者。
先谓作住意得依安居。中间匆去随信乐衣
食丰足处去(不言失夏)。若在无护处。劫贼冢间鬼
神处毒虫窟露地。若有命梵二难。并不成安
居。明了论五种成安。一处所有覆。二夏初十
六日。谓为成前后安居日故。三若东方已赤。
谓十五日夜分尽则东方赤者。是十六日限。
为破十诵疏家要令十五日及界宿故。四若
在别住起安居心。疏云。别住是布萨界。安居
心三种。一为自行。二为利他。三为料理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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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治房舍。一脚蹋界起安居心即成。五在处
无五过。一太远聚落求须难得。二太近城市
妨修道业。三多蚊蚁难或噆齧人践伤彼命。
四无可依人。其人具五德。谓未闻令闻。已闻
令清净。能为决疑。能令通达。除邪见得正见。
五无施主施饮食汤药。无此五过乃可安居。
四分摩得伽中大同此论。十诵云。无人深山
可畏处不须住。五分云。若在无救处必知无
妨害亦开。欲安居时先思量有难无难。无难
应住。毗尼母第六卷中大明。安居方便法用。
文广不录。乃至安居上座于一切僧集时食
时粥时桨时。应白言。尔许时已过。馀有尔许
时在。若行此等行法者。是名僧父母亦名僧
师(云云)。二结时前后。由夏中坏行义多招讥复
重。故文云。自今已去听三月夏安居。春冬过
少。必无事不依。同结吉罗。问何为但结三月
者。一生死待形必假资养。故结前三月开后
一月。为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尽结则四
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脱便不得结。教法太
急用难常准。故如来顺物始从十六日至后
十六日开。其一月续结令成。上总三时分别。
今但就夏亦有三时。初四月十六日是前安
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
月十六日名后安居。故律中有三种安居。谓
前中后也。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后安居者住
后三月。虽不云中三月。然文中具明前后日
数。中间不辨于理自明。结文各别。如后法中。
因汎明前后。一赏罚前后。四月十六日是
前。十七日已去结者并不得五利。故名罚也。
无五过。一太远聚落求须难得。二太近城市
妨修道业。三多蚊蚁难或噆齧人践伤彼命。
四无可依人。其人具五德。谓未闻令闻。已闻
令清净。能为决疑。能令通达。除邪见得正见。
五无施主施饮食汤药。无此五过乃可安居。
四分摩得伽中大同此论。十诵云。无人深山
可畏处不须住。五分云。若在无救处必知无
妨害亦开。欲安居时先思量有难无难。无难
应住。毗尼母第六卷中大明。安居方便法用。
文广不录。乃至安居上座于一切僧集时食
时粥时桨时。应白言。尔许时已过。馀有尔许
时在。若行此等行法者。是名僧父母亦名僧
师(云云)。二结时前后。由夏中坏行义多招讥复
重。故文云。自今已去听三月夏安居。春冬过
少。必无事不依。同结吉罗。问何为但结三月
者。一生死待形必假资养。故结前三月开后
一月。为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尽结则四
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脱便不得结。教法太
急用难常准。故如来顺物始从十六日至后
十六日开。其一月续结令成。上总三时分别。
今但就夏亦有三时。初四月十六日是前安
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
月十六日名后安居。故律中有三种安居。谓
前中后也。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后安居者住
后三月。虽不云中三月。然文中具明前后日
数。中间不辨于理自明。结文各别。如后法中。
因汎明前后。一赏罚前后。四月十六日是
前。十七日已去结者并不得五利。故名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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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得罪前后。五月十五日已前名前。以有缘
如法不结无犯无缘吉罗。十六日者缘与无
缘皆结一罪。唯除难事。尼同僧犯。唯有堕别。
三难事先后。五百问云。从夏初日有难事不
得结。而不出本界。至后夏来并名前坐。是名
三十日安居。同至七月十五日受岁。若五月
十六日安居。唯得一日结后七月半。已有难
者可随无难日自恣。是名一日安居三受日
受岁。三夏闰延促者。依闰安居无有正文。比
于萨婆多云。夏中有闰受雨衣得百二十日。
彼衣开法尚依夏闰而受。夏是制教。理宜通
护。又本结安居要心三月不出。今夏未满闰
中出界即非相续而满。是以破也。若不依闰
者数满九十日便自恣。摩得伽云。安居已王
作闰月。数安居日满自恣。已受迦絺那衣。即
此衣成受不成受。谓依闰不依闰既。二文兼
具。至时随缘。夏初要心取闰不得依伽论。若
反前者通二论两文。问受一月日得摄闰六
十日不。答不得。以安居策修静住有益。受日
出界乱业。曲开非是正修。限依一月。不得过
法。问五事赏劳得摄五月一月舍闰二六不。
答十诵不开。由是开奢法故。今约闰月结之
进不三例。若闰五月六月定百二十日住。若
闰四月者。从四月十六日至闰月一日结者。
并四月住。若闰月二日已后结者。渐渐转少。
以越闰月过取五月一日实夏成正结故。若
五月一日后结者。皆三月住。以数满九十日
故。三若闰七月者。从四月十六日后五月一
日结者。尽三月住。由未至闰故。五月二日已
如法不结无犯无缘吉罗。十六日者缘与无
缘皆结一罪。唯除难事。尼同僧犯。唯有堕别。
三难事先后。五百问云。从夏初日有难事不
得结。而不出本界。至后夏来并名前坐。是名
三十日安居。同至七月十五日受岁。若五月
十六日安居。唯得一日结后七月半。已有难
者可随无难日自恣。是名一日安居三受日
受岁。三夏闰延促者。依闰安居无有正文。比
于萨婆多云。夏中有闰受雨衣得百二十日。
彼衣开法尚依夏闰而受。夏是制教。理宜通
护。又本结安居要心三月不出。今夏未满闰
中出界即非相续而满。是以破也。若不依闰
者数满九十日便自恣。摩得伽云。安居已王
作闰月。数安居日满自恣。已受迦絺那衣。即
此衣成受不成受。谓依闰不依闰既。二文兼
具。至时随缘。夏初要心取闰不得依伽论。若
反前者通二论两文。问受一月日得摄闰六
十日不。答不得。以安居策修静住有益。受日
出界乱业。曲开非是正修。限依一月。不得过
法。问五事赏劳得摄五月一月舍闰二六不。
答十诵不开。由是开奢法故。今约闰月结之
进不三例。若闰五月六月定百二十日住。若
闰四月者。从四月十六日至闰月一日结者。
并四月住。若闰月二日已后结者。渐渐转少。
以越闰月过取五月一日实夏成正结故。若
五月一日后结者。皆三月住。以数满九十日
故。三若闰七月者。从四月十六日后五月一
日结者。尽三月住。由未至闰故。五月二日已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39a 页 T40-0039.png
后结者。皆四月住。由九十日未满入闰月不
成数故。馀如疏钞。二明分房舍卧具法。四分。
因客僧受房得不好者嫌责。佛令客僧欲安
居者自往看房舍卧具已。然后分之。白二差
一人具不爱等五法知可分不可分五德已。
羯磨言。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
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
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谁诸长老忍。僧差比
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
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彼比丘得法已。起礼僧足白
云。一切僧各将衣物集堂。不得使住处有馀
物。众僧一时房内各将道具赴集讫。彼知事
人依律数房舍卧具。何者好恶。何者经营房
主。先问经营者欲住何处房。已后便数知僧
数。至上座前白言。大德上座有如是房舍卧
具。随意所乐便取。先与第一上座房。次与第
二第三乃至下座。若有馀者从上座更分。复
有馀者更如上分。故多者开客比丘住处。若
恶比丘来不应与。时有得缺坏房不受。佛言
随力修治之。问僧食上下平等。房舍不尔。随
上座选者。答食可平融一味义通十方。房舍
卧具事有好恶。兼复美好不同。限日非促故。
任上座而选。问若尔利养等物何制相参不
见者掷筹。答此现前等分通有一分。故制参
乱投策而取。僧祇不得与沙弥房。若师言但
与我自为料理者得。若房多者。一人与两口。
已不得不受。语云。不为受用故与。为治事故
与。若春冬付房。具通二与。若上座来随次第
成数故。馀如疏钞。二明分房舍卧具法。四分。
因客僧受房得不好者嫌责。佛令客僧欲安
居者自往看房舍卧具已。然后分之。白二差
一人具不爱等五法知可分不可分五德已。
羯磨言。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
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
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谁诸长老忍。僧差比
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
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彼比丘得法已。起礼僧足白
云。一切僧各将衣物集堂。不得使住处有馀
物。众僧一时房内各将道具赴集讫。彼知事
人依律数房舍卧具。何者好恶。何者经营房
主。先问经营者欲住何处房。已后便数知僧
数。至上座前白言。大德上座有如是房舍卧
具。随意所乐便取。先与第一上座房。次与第
二第三乃至下座。若有馀者从上座更分。复
有馀者更如上分。故多者开客比丘住处。若
恶比丘来不应与。时有得缺坏房不受。佛言
随力修治之。问僧食上下平等。房舍不尔。随
上座选者。答食可平融一味义通十方。房舍
卧具事有好恶。兼复美好不同。限日非促故。
任上座而选。问若尔利养等物何制相参不
见者掷筹。答此现前等分通有一分。故制参
乱投策而取。僧祇不得与沙弥房。若师言但
与我自为料理者得。若房多者。一人与两口。
已不得不受。语云。不为受用故与。为治事故
与。若春冬付房。具通二与。若上座来随次第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39b 页 T40-0039.png
住。若安居付房已上座来不应与。若当令馀
处住。四分。安居竟客来不应移。若分房舍不
得分众集处。若有别房好窟。当于夏前书知
名字。坐夏讫便灭名而去。三明作法不同分
二。一设教对缘。二用法分齐。初中律列四种。
初对首者。此通诸界。今且就伽蓝加法。当对
一比丘具仪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
某僧伽蓝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说)。
五分。彼人告云。知莫放逸。答言受持。义加依
谁持律者。答云依某律师。告云。有疑当往问。
若依聚落林野等。改前伽蓝住处。随名牒入。
料理修治随事有无。不同昔愚皇帝聚落也。
问依寺所以料理资具者。答修治僧房用通
三世。前人料理得今受用。今复修理以补将
来。若阙不修三世不续。问持律五种。定须何
者。答四分云。春冬制依四种。一谓诵戒至三
十。二至九十。三诵比丘戒本。四二部戒本。
夏中多缘故须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谓。广诵
二部律。所以须者。五分云。有比丘自不知律。
又不依持律安居。夏中生疑又无问处。乃至
佛言。往持律处安居。若房舍迮者听近持律
师。七日得往反处。于中安居。心念遥依有疑
往问。若已结前夏遇缘破者。随日结成。四分
云。比丘夏中不依第五律师得波逸提。春冬
不依突吉罗。中安居法。律有名无法。世中通
用后安居法。然律列三时分明。三名显别。准
义三法不无。既明前后。中间例准(如钵量制上下定。中间
不显而知)。应云。我某甲比丘依某岩中三月夏安居
(三说)。必用旧法理亦应成。后安居者于五月十
处住。四分。安居竟客来不应移。若分房舍不
得分众集处。若有别房好窟。当于夏前书知
名字。坐夏讫便灭名而去。三明作法不同分
二。一设教对缘。二用法分齐。初中律列四种。
初对首者。此通诸界。今且就伽蓝加法。当对
一比丘具仪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
某僧伽蓝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说)。
五分。彼人告云。知莫放逸。答言受持。义加依
谁持律者。答云依某律师。告云。有疑当往问。
若依聚落林野等。改前伽蓝住处。随名牒入。
料理修治随事有无。不同昔愚皇帝聚落也。
问依寺所以料理资具者。答修治僧房用通
三世。前人料理得今受用。今复修理以补将
来。若阙不修三世不续。问持律五种。定须何
者。答四分云。春冬制依四种。一谓诵戒至三
十。二至九十。三诵比丘戒本。四二部戒本。
夏中多缘故须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谓。广诵
二部律。所以须者。五分云。有比丘自不知律。
又不依持律安居。夏中生疑又无问处。乃至
佛言。往持律处安居。若房舍迮者听近持律
师。七日得往反处。于中安居。心念遥依有疑
往问。若已结前夏遇缘破者。随日结成。四分
云。比丘夏中不依第五律师得波逸提。春冬
不依突吉罗。中安居法。律有名无法。世中通
用后安居法。然律列三时分明。三名显别。准
义三法不无。既明前后。中间例准(如钵量制上下定。中间
不显而知)。应云。我某甲比丘依某岩中三月夏安居
(三说)。必用旧法理亦应成。后安居者于五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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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日。同前所对之法。唯改前置后之一字。二
明心念者(律中无所依人可白。佛令心念)。当具仪至灵庙前。发
愿乞安隐修道等心念口言。我某甲依某僧坊
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说)。住处多种。
准前对首。若中若后亦随二改。三明忘成。谓
先要期此界。今从外来与本心境相应。虽忘
开成。律云。忘不心念者若为安居故来便成
安居。故知住人不入开例。由本无心。必若有
要。理在通限。外来为事不为修安。虽忘不开。
以非为安故来也。四明及界与园。一脚入内
明相即出。佛开为安。来者成馀广如疏。二明
用法分齐。上四安居法约时通三位。约处通
二界。约人通五众。十诵。佛制五众安居乃至
沙弥尼等。四分亦尔。约法者。对首心念始终
三十一日结。有闰六十一日。忘成及界人云。
唯得前后二日。中间二十九日不得用。以初
二法容预而作故。月一日结之。后二曲开。畏
失前后故局一日。中间之日已不及前。何畏失
后。故不开也。又云。唯在后夏一日。以佛开成
有益。若不结者一夏便失。馀随忆作法。以时
容预。并非圣言。以意用也。四夏中遇缘失不
者。初明有难移夏。后受日逢难。初中四分云。
二难。梵行者本时妇大童女淫女黄门伏藏。
皆因人来欲诱调比丘。恐为净行留难。二者
鬼神恶贼毒虫恶兽不得如意饮食医药及随
意使人。我若住此必为我命作留难。佛言听
去。准此结成者。从初去日即须勤觅安身处。
若未得已来。虽经宿不破夏。以非轻心故。反
前不觅即破安居。若得住处。夏法随身亦不
明心念者(律中无所依人可白。佛令心念)。当具仪至灵庙前。发
愿乞安隐修道等心念口言。我某甲依某僧坊
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说)。住处多种。
准前对首。若中若后亦随二改。三明忘成。谓
先要期此界。今从外来与本心境相应。虽忘
开成。律云。忘不心念者若为安居故来便成
安居。故知住人不入开例。由本无心。必若有
要。理在通限。外来为事不为修安。虽忘不开。
以非为安故来也。四明及界与园。一脚入内
明相即出。佛开为安。来者成馀广如疏。二明
用法分齐。上四安居法约时通三位。约处通
二界。约人通五众。十诵。佛制五众安居乃至
沙弥尼等。四分亦尔。约法者。对首心念始终
三十一日结。有闰六十一日。忘成及界人云。
唯得前后二日。中间二十九日不得用。以初
二法容预而作故。月一日结之。后二曲开。畏
失前后故局一日。中间之日已不及前。何畏失
后。故不开也。又云。唯在后夏一日。以佛开成
有益。若不结者一夏便失。馀随忆作法。以时
容预。并非圣言。以意用也。四夏中遇缘失不
者。初明有难移夏。后受日逢难。初中四分云。
二难。梵行者本时妇大童女淫女黄门伏藏。
皆因人来欲诱调比丘。恐为净行留难。二者
鬼神恶贼毒虫恶兽不得如意饮食医药及随
意使人。我若住此必为我命作留难。佛言听
去。准此结成者。从初去日即须勤觅安身处。
若未得已来。虽经宿不破夏。以非轻心故。反
前不觅即破安居。若得住处。夏法随身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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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无缘出界。便破夏也。结成后去本界无难
亦不得反来。由已结夏成故。须有缘及法也。
五分。食不足父母亲戚苦乐等。若住恐失道
意。听破安居。十诵善见。若安居中有缘移去
无罪。不言得夏。四分亦尔。明了论。夏中有八
难弃去无犯。疏云。人难者。亲情及知识等诱
引罢道或作恶也。梵行者。乃至住处多有博
易往还。恐犯重罪。不云得夏。并云得去。摩夷
云。移夏不破安居。四分衣法中。二处安居二
处随半受衣。十诵僧祇。命梵二难移夏二处
安居。乃至自恣处取衣。破安居人不得衣分。
准此无夏不成受衣。有受理应得夏。问遇缘
出界。忘不受日经宿。破夏不。答诸部无文。五
百问云。夏中忘不受七日出界行忆即悔者
得。一坐中不得过三悔。过三悔不成岁(悔谓苦忆
悔本忘心即应反界)。问因事出界。水陆道断等难不得反
界。失岁不。答律部无文。昔高齐十统诸律师
共评并云得夏。问界外宿明相欲出。得会夏
不。答准僧祇衣界。准得必须入头手足等于
界内。若外立不得。若依大界安居。戒场及馀
小界等。入中明相出破夏。若依大界外伽蓝
者。通往彼此二界不失(谓结夏在前结界在后者)。若依大界内
伽蓝者。出门破夏。小界亦尔。若相本通依
大界不知二界相别者。随本行处不失。皆谓
与本心相违故。义张两失。并缓依法界急随
房处而不得越界分齐。四分云。若前后安居
见有二难。当白檀越求移去。若听不听俱应
自去。破僧和僧律开去也。事移去。若听不听俱应自去。破僧和僧律开去也。事希故不
亦不得反来。由已结夏成故。须有缘及法也。
五分。食不足父母亲戚苦乐等。若住恐失道
意。听破安居。十诵善见。若安居中有缘移去
无罪。不言得夏。四分亦尔。明了论。夏中有八
难弃去无犯。疏云。人难者。亲情及知识等诱
引罢道或作恶也。梵行者。乃至住处多有博
易往还。恐犯重罪。不云得夏。并云得去。摩夷
云。移夏不破安居。四分衣法中。二处安居二
处随半受衣。十诵僧祇。命梵二难移夏二处
安居。乃至自恣处取衣。破安居人不得衣分。
准此无夏不成受衣。有受理应得夏。问遇缘
出界。忘不受日经宿。破夏不。答诸部无文。五
百问云。夏中忘不受七日出界行忆即悔者
得。一坐中不得过三悔。过三悔不成岁(悔谓苦忆
悔本忘心即应反界)。问因事出界。水陆道断等难不得反
界。失岁不。答律部无文。昔高齐十统诸律师
共评并云得夏。问界外宿明相欲出。得会夏
不。答准僧祇衣界。准得必须入头手足等于
界内。若外立不得。若依大界安居。戒场及馀
小界等。入中明相出破夏。若依大界外伽蓝
者。通往彼此二界不失(谓结夏在前结界在后者)。若依大界内
伽蓝者。出门破夏。小界亦尔。若相本通依
大界不知二界相别者。随本行处不失。皆谓
与本心相违故。义张两失。并缓依法界急随
房处而不得越界分齐。四分云。若前后安居
见有二难。当白檀越求移去。若听不听俱应
自去。破僧和僧律开去也。事移去。若听不听俱应自去。破僧和僧律开去也。事希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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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二明得法有缘不来。四分受七日出界。为
父母兄弟姊妹本二私通等。至意留之。过日
不来得岁。若鬼神等水陆道断盗贼虎狼诸
难同前得成。准此难静即还反界。因即停止
破夏。僧祇夏中受日和僧。道行不得迂回。直
道而去。至彼中前和了。中后即还。若停住者
准即破夏。五明迦提利法。因明解结界法。初
中若四月十六日结者。至七月十五日夜分。
尽讫名夏竟。至明相出。十六日后至八月十
五日已来名迦提月。明了论云。本言迦絺那。
为存略故但云迦提。此翻为功德(以坐夏有功五利赏德也)。广
如自恣后法。次明夏中解界法。人解有言破
夏者。以佛令夏竟解结也。此妄引圣言。律云。
安居竟应解界结界者。为诸界同受功德衣
也。各舍通结同受共解别结。广文如十诵。又
疏中亦明本非为夏进不。古人云。安居不竟
解界破夏者。亦可安居不竟自恣破夏。文兼
二会须两相通。若夏内解界。今言无妨。但结
夏情限不同。故须分别。若本依大界安居。后
解更结大者。无难依本处。有难准僧祇开之。
若本依自然后结作法。若狭还依本。若宽同
前二缘。二明受日法。夏中有缘故听受日。必
准圣言依法加受。妄自诳心受。而破夏虚损
信施。可悲之甚。故委示焉。就中分三。一心念。
二对首。三众法。总分三别。一通料简。二缘是
非。三依位解。初中三种受日有四不同。一对
人不同。七日非僧。别人边成。半月一月非别
人法。唯僧得成。若互不得。十诵问。何处受七
日。佛言界内。从谁受。从五众受。二对界者。
父母兄弟姊妹本二私通等。至意留之。过日
不来得岁。若鬼神等水陆道断盗贼虎狼诸
难同前得成。准此难静即还反界。因即停止
破夏。僧祇夏中受日和僧。道行不得迂回。直
道而去。至彼中前和了。中后即还。若停住者
准即破夏。五明迦提利法。因明解结界法。初
中若四月十六日结者。至七月十五日夜分。
尽讫名夏竟。至明相出。十六日后至八月十
五日已来名迦提月。明了论云。本言迦絺那。
为存略故但云迦提。此翻为功德(以坐夏有功五利赏德也)。广
如自恣后法。次明夏中解界法。人解有言破
夏者。以佛令夏竟解结也。此妄引圣言。律云。
安居竟应解界结界者。为诸界同受功德衣
也。各舍通结同受共解别结。广文如十诵。又
疏中亦明本非为夏进不。古人云。安居不竟
解界破夏者。亦可安居不竟自恣破夏。文兼
二会须两相通。若夏内解界。今言无妨。但结
夏情限不同。故须分别。若本依大界安居。后
解更结大者。无难依本处。有难准僧祇开之。
若本依自然后结作法。若狭还依本。若宽同
前二缘。二明受日法。夏中有缘故听受日。必
准圣言依法加受。妄自诳心受。而破夏虚损
信施。可悲之甚。故委示焉。就中分三。一心念。
二对首。三众法。总分三别。一通料简。二缘是
非。三依位解。初中三种受日有四不同。一对
人不同。七日非僧。别人边成。半月一月非别
人法。唯僧得成。若互不得。十诵问。何处受七
日。佛言界内。从谁受。从五众受。二对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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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通二界。羯磨局作法可知。三先后者。若
用羯磨受后更受七日得成。随缘长短。不同
古法唯前七日后方羯磨。问先得羯磨后随
缘七日者。何故羯磨云受过七日。答此言过
者。道羯磨是过七日家法。非谓言已用七日
竟言过也。四明相摄。若受七日用竟羯磨受
者随得。若七日未用或用未尽。更有异缘。或
是七日过缘。更受半月者前法即谢。由羯磨
法强摄故。不得一身二法相续用也。律云。不
及七日还听受十五日。今七日法在己。必有
馀缘。故知前法坏也。若前羯磨受日。要须用
尽方得受七日。比多有之。谓受一月不足。更
请七日相贴满三十七日用之。良不可也。二
对缘进不。就中分八。初定缘是非者。凡受日
缘务要是三宝请唤生善灭恶者听往。若请
唤为利三宝非法破戒有难。虽受不成。妄数
为夏。计为年德。[曰/月]受利养。随有结罪。善见
云。自长己夏受施犯重。若为私己衣钵药草
如法悉成。若为治生觅利贩卖生口牛畜等
物。纵为三宝并破夏得罪。五百问云。治生破
戒得财造佛得福不。答尚不免地狱。何况得
福。萨婆多云。治生造佛不应礼拜等。广如后
文。就缘分五。一三宝境界缘。僧祇中为塔事。
四分中佛法僧事。五分亦尔。准此若为大寺
诸处缘者开之。若自受他雇画造像写经。及
自经营佛像。或为俗人。纵为僧家佛事非法
乞求。并是邪命破戒。不成得罪。二道俗病患
生善灭恶为益彼而无为利。四分中受戒忏
悔布施等听去。十诵问。为谁受七夜。佛言。为
用羯磨受后更受七日得成。随缘长短。不同
古法唯前七日后方羯磨。问先得羯磨后随
缘七日者。何故羯磨云受过七日。答此言过
者。道羯磨是过七日家法。非谓言已用七日
竟言过也。四明相摄。若受七日用竟羯磨受
者随得。若七日未用或用未尽。更有异缘。或
是七日过缘。更受半月者前法即谢。由羯磨
法强摄故。不得一身二法相续用也。律云。不
及七日还听受十五日。今七日法在己。必有
馀缘。故知前法坏也。若前羯磨受日。要须用
尽方得受七日。比多有之。谓受一月不足。更
请七日相贴满三十七日用之。良不可也。二
对缘进不。就中分八。初定缘是非者。凡受日
缘务要是三宝请唤生善灭恶者听往。若请
唤为利三宝非法破戒有难。虽受不成。妄数
为夏。计为年德。[曰/月]受利养。随有结罪。善见
云。自长己夏受施犯重。若为私己衣钵药草
如法悉成。若为治生觅利贩卖生口牛畜等
物。纵为三宝并破夏得罪。五百问云。治生破
戒得财造佛得福不。答尚不免地狱。何况得
福。萨婆多云。治生造佛不应礼拜等。广如后
文。就缘分五。一三宝境界缘。僧祇中为塔事。
四分中佛法僧事。五分亦尔。准此若为大寺
诸处缘者开之。若自受他雇画造像写经。及
自经营佛像。或为俗人。纵为僧家佛事非法
乞求。并是邪命破戒。不成得罪。二道俗病患
生善灭恶为益彼而无为利。四分中受戒忏
悔布施等听去。十诵问。为谁受七夜。佛言。为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41a 页 T40-0041.png
七众兴福设供忏悔受戒。问疑请法有病遭
难。但使前见便生善灭恶应去。若遣使不遣
使俱得受之。若中路闻死反戒八难起不应
去。三父母大臣信乐不信乐俱听。律文如此。
馀汎俗人生福信乐听去。无信不听。必有力
生信。义应开往。四为求衣钵乃至药草。若自
病重不堪受日听直去。不须受之。如上安居
命难中说。今时有人为衣药等多妄请日。准
过知足戒。失三受三尚结舍堕。今则长财丰
足而缺三衣。此乃舍制取听。未随佛化。必长
财资具俱乏。准夺衣戒。直尔外乞药草等
物。亦谓自贫住处及即日往反处无者听。若
反上得辨。非缘不成。五为和僧护法。四分中
有同界安居。因我故斗外界僧尼斗诤须我和
灭听直去。然和灭之相难知。约缘而受。不伤
大理。律无正断故。上五缘中律云。不应专为
饮食故。除馀因缘。衣钵药草等是也。今有夏
中多为乞麦。妄言为衣钵。纵为而乞律结正
罪。或曲命别情。令他请召皆不成也。律中诸
请一一遣信别请。若父母馀人同十诵中。并
不为己利故也。二对事离合。但使前是应法
之缘随为多少得合受日。如忏僧残多罪同
法。则文中具衔。应云今请七日法出界外为
檀越请并佛事僧事等。还此安居也。三悬受
者。若所为缘现牒事为。受必无实事。虚构成
缘。或倚傍昔言。彷像未实辄便乞法。不成得
罪。由事虚限滥日数妄置法。不相授故。四互
用。谓为佛受七日夜用三日更有法事。便通
馀用故不得也。必有本缘。何爽通用。十诵中
难。但使前见便生善灭恶应去。若遣使不遣
使俱得受之。若中路闻死反戒八难起不应
去。三父母大臣信乐不信乐俱听。律文如此。
馀汎俗人生福信乐听去。无信不听。必有力
生信。义应开往。四为求衣钵乃至药草。若自
病重不堪受日听直去。不须受之。如上安居
命难中说。今时有人为衣药等多妄请日。准
过知足戒。失三受三尚结舍堕。今则长财丰
足而缺三衣。此乃舍制取听。未随佛化。必长
财资具俱乏。准夺衣戒。直尔外乞药草等
物。亦谓自贫住处及即日往反处无者听。若
反上得辨。非缘不成。五为和僧护法。四分中
有同界安居。因我故斗外界僧尼斗诤须我和
灭听直去。然和灭之相难知。约缘而受。不伤
大理。律无正断故。上五缘中律云。不应专为
饮食故。除馀因缘。衣钵药草等是也。今有夏
中多为乞麦。妄言为衣钵。纵为而乞律结正
罪。或曲命别情。令他请召皆不成也。律中诸
请一一遣信别请。若父母馀人同十诵中。并
不为己利故也。二对事离合。但使前是应法
之缘随为多少得合受日。如忏僧残多罪同
法。则文中具衔。应云今请七日法出界外为
檀越请并佛事僧事等。还此安居也。三悬受
者。若所为缘现牒事为。受必无实事。虚构成
缘。或倚傍昔言。彷像未实辄便乞法。不成得
罪。由事虚限滥日数妄置法。不相授故。四互
用。谓为佛受七日夜用三日更有法事。便通
馀用故不得也。必有本缘。何爽通用。十诵中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41b 页 T40-0041.png
白馀残夜用。谓同是一事未了残夜白用非
谓异事。若本并因三宝事受。随所互用并得。
以俱有法故。若三宝事后生不是前缘。三宝
及他杂缘并不开之。由本无心为受故。乃至
为张家施物。受日后受施讫留受戒者亦不
应住。以无法故。若一家通缘。准心应得。问
此界内僧为别处三宝病人受日得不。答弥
是生善故得。问僧次请者得受日不。答律制
二请亦得通受。问得受他舍请受日不。答僧
次应得。别请不合。以非施主元心故。五重受
者。昔解。一夏之中开于三法。差此不成。今
云。得重广有徵难。如疏述也。但事缘如法无
问多少一切通开。必是犯戒缘者一受不合。
故律列二十馀缘。但云佛未听我如是事去。
不言不得重去。且约为事。信乐父母则有四
重。况馀杂请顿便限局。五分。若有请无请须
出界外。一切听受七日。十诵中列多七夜缘
已文云。若自为身。若为他身。若不遣使。若
遣使。应去。听一七夜不听二七夜。谓一时双
牒二七日前后重用。若准和僧。似一事上不
许重受。然彼有不请之文宽于四分。重受不
开文非明了。理须通明。五百问云。受七日行
不满七日。还本界后更行。不须更受。满七日
已乃复重受。明了论中得受。疏解云。前请七
日事了还至界内。第八日更请七日出界宿。
此论真谛三藏翻中国亲承此事。宁得自执
一隅小见通壅三千佛化乎。余亲闻见中国
翻经三藏及中国来者云。佛灭度来无有立
一夏三度受日法。随事如法并开。馀广如疏
谓异事。若本并因三宝事受。随所互用并得。
以俱有法故。若三宝事后生不是前缘。三宝
及他杂缘并不开之。由本无心为受故。乃至
为张家施物。受日后受施讫留受戒者亦不
应住。以无法故。若一家通缘。准心应得。问
此界内僧为别处三宝病人受日得不。答弥
是生善故得。问僧次请者得受日不。答律制
二请亦得通受。问得受他舍请受日不。答僧
次应得。别请不合。以非施主元心故。五重受
者。昔解。一夏之中开于三法。差此不成。今
云。得重广有徵难。如疏述也。但事缘如法无
问多少一切通开。必是犯戒缘者一受不合。
故律列二十馀缘。但云佛未听我如是事去。
不言不得重去。且约为事。信乐父母则有四
重。况馀杂请顿便限局。五分。若有请无请须
出界外。一切听受七日。十诵中列多七夜缘
已文云。若自为身。若为他身。若不遣使。若
遣使。应去。听一七夜不听二七夜。谓一时双
牒二七日前后重用。若准和僧。似一事上不
许重受。然彼有不请之文宽于四分。重受不
开文非明了。理须通明。五百问云。受七日行
不满七日。还本界后更行。不须更受。满七日
已乃复重受。明了论中得受。疏解云。前请七
日事了还至界内。第八日更请七日出界宿。
此论真谛三藏翻中国亲承此事。宁得自执
一隅小见通壅三千佛化乎。余亲闻见中国
翻经三藏及中国来者云。佛灭度来无有立
一夏三度受日法。随事如法并开。馀广如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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钞。六约事长短。纵令前事唯止一日二日皆
须七日法。律云。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去。夏
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立法楷定。作法应尔。
若路近得还由缘经宿。亦须受日。七僧尼不
同。四分尼律中开受七日不云多。僧祇尼无
羯磨受日法。若塔事僧事游行者受七日去。
比有滥同僧法者。但令缘至三法受日。四分
无文。僧祇明断足是指归。不劳别解。所以不
同者。尼是女弱不假多游。入俗外化生善义
少。但开七日亦济别缘。八事讫不来成不者。
由所牒缘谢。法亦无施。便失法也。即须反界。
不反破夏。明了论云。请七日出界讫事竟不
还。破安居得小罪。十诵明文不许往。僧祇意
亦同之。三正加法。前明心念法。十诵五种人。
谓独住等心念受日。若界中有人堪来。不待
心念不成。若待不得界。又无人具仪心生口
言。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为其事
故还来此中安居(三说)。此谓无比丘开心念。若
有沙弥者作念已告以事缘。今请七日出界。
若了即还。汝知之。十诵令五众受日五众边
受。准此当众相共作之。无者准前言造。其
沙弥受日如下别法。二对首受法。应具仪对
比丘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
法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三说)。然心
念对首二法诸部无文但开受法。相传准羯
磨白文。虽非佛说义准无失。若受七日未用。
过七日用亦得。以本缘在故。若无法谢。不同
七日药彼已限满病转故失。若尔病住法应
在。答由佛制定。如论云。服之七日坚病得
须七日法。律云。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去。夏
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立法楷定。作法应尔。
若路近得还由缘经宿。亦须受日。七僧尼不
同。四分尼律中开受七日不云多。僧祇尼无
羯磨受日法。若塔事僧事游行者受七日去。
比有滥同僧法者。但令缘至三法受日。四分
无文。僧祇明断足是指归。不劳别解。所以不
同者。尼是女弱不假多游。入俗外化生善义
少。但开七日亦济别缘。八事讫不来成不者。
由所牒缘谢。法亦无施。便失法也。即须反界。
不反破夏。明了论云。请七日出界讫事竟不
还。破安居得小罪。十诵明文不许往。僧祇意
亦同之。三正加法。前明心念法。十诵五种人。
谓独住等心念受日。若界中有人堪来。不待
心念不成。若待不得界。又无人具仪心生口
言。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为其事
故还来此中安居(三说)。此谓无比丘开心念。若
有沙弥者作念已告以事缘。今请七日出界。
若了即还。汝知之。十诵令五众受日五众边
受。准此当众相共作之。无者准前言造。其
沙弥受日如下别法。二对首受法。应具仪对
比丘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
法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三说)。然心
念对首二法诸部无文但开受法。相传准羯
磨白文。虽非佛说义准无失。若受七日未用。
过七日用亦得。以本缘在故。若无法谢。不同
七日药彼已限满病转故失。若尔病住法应
在。答由佛制定。如论云。服之七日坚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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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问此请七日得兼夜不。答不得。以文云至
第七日当还。不同十诵。彼以文中受七夜故。
又不得改云七夜。以部别不同。亦不得秉四
分羯磨用僧祇事讫。具如诸部别行法中。三
明众法。所为之缘同前通用。但令事是半月
一月缘者方应羯磨。不同存单之人由不重受
七日。事缘要必须讣。理无停止遂引七日令
长。用一月羯磨。此自污心教有明罚。馀同前
释。今加法中有四不同。二家羯磨文相少见。
第三光师所撰羯磨增加乞辞。举世同行。事
须略述。今正学宗并依律本。恐辄内乞辞增
加羯磨。律云。如白羯磨法作。今既不如。即知
非教。又诸部并无乞文。不得准著。止可随其
纲网顺教诵之。问用旧羯磨受日得夏不。答
应成岁。虽增加乞辞。而羯磨太宗无失。第四
人依律出文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
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
事故还来此中安居。白如是。大德僧听。比丘
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事故
还来此中安居。谁诸长老忍僧听。比丘某甲
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
此中安居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比
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事
故还来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持。其一月日法准前著之不得双诵十五日
者。三料简杂相。若夏中热极受日者多。同缘
受者二人三人应一时羯磨。十诵开之。若依
大界安居戒场及馀小界内不成受日。以非
本要心处故。若先无大界依伽蓝结者。若后
第七日当还。不同十诵。彼以文中受七夜故。
又不得改云七夜。以部别不同。亦不得秉四
分羯磨用僧祇事讫。具如诸部别行法中。三
明众法。所为之缘同前通用。但令事是半月
一月缘者方应羯磨。不同存单之人由不重受
七日。事缘要必须讣。理无停止遂引七日令
长。用一月羯磨。此自污心教有明罚。馀同前
释。今加法中有四不同。二家羯磨文相少见。
第三光师所撰羯磨增加乞辞。举世同行。事
须略述。今正学宗并依律本。恐辄内乞辞增
加羯磨。律云。如白羯磨法作。今既不如。即知
非教。又诸部并无乞文。不得准著。止可随其
纲网顺教诵之。问用旧羯磨受日得夏不。答
应成岁。虽增加乞辞。而羯磨太宗无失。第四
人依律出文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
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
事故还来此中安居。白如是。大德僧听。比丘
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事故
还来此中安居。谁诸长老忍僧听。比丘某甲
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
此中安居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比
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事
故还来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持。其一月日法准前著之不得双诵十五日
者。三料简杂相。若夏中热极受日者多。同缘
受者二人三人应一时羯磨。十诵开之。若依
大界安居戒场及馀小界内不成受日。以非
本要心处故。若先无大界依伽蓝结者。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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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二界。随界受日并成。莫非所要地故。纵入
戒场不破夏而离衣。若本结大界小于伽蓝。
便依伽蓝而坐者。由佛制依界故。有者不成。
受日不得。止得却缩取于界相。馀广如疏。上
是义决非文有之。
*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
然九旬修道精练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见过。
理宜仰凭清众垂慈诲示。纵宜己罪恣僧举
过。内彰无私隐。外显有瑕疵。身口托于他人。
故曰自恣。故摩得伽云。何故令自恣。使诸比
丘不孤独故。各各忆罪发露悔过故。以苦言
调伏得清净故。自意喜悦无罪故也。所以制
在夏未者。若论夏初创集。将同期款九旬立
要齐修出离。若逆相举发。恐成怨诤。递相讼
及废道乱业。故制在夏未者。以三月策修同
住进业时竟云别各随方诣。必有恶业自不
独宣。障道过深。义无覆隐。故须请诲。良有兹
焉。故律听安居竟自恣。毗尼母云。九十日中
坚持戒律及修诸善皆不毁失行成皎洁。故
安居竟自恣。此是自言恣他举罪。非谓自恣
为恶。此虽相显。有无知者滥行。就中分三。一
明缘集相应。二自恣方法。三杂明诸行。初中
分二。前明时节。谓有闰月者。依闰安居七月
十五日自恣。不依闰者。依摩得伽中数满九
十日自恣。若闰七月者。取前月自恣。非前夏
安居者。过闰已数满九十日自恣。二因诤增
减自恣。如说戒中。三修道安乐。延日自恣。得
至八月十五日。然律中但明十四日十五日
自恣。及至急施衣中。次第增中。十六日自恣。
戒场不破夏而离衣。若本结大界小于伽蓝。
便依伽蓝而坐者。由佛制依界故。有者不成。
受日不得。止得却缩取于界相。馀广如疏。上
是义决非文有之。
*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
然九旬修道精练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见过。
理宜仰凭清众垂慈诲示。纵宜己罪恣僧举
过。内彰无私隐。外显有瑕疵。身口托于他人。
故曰自恣。故摩得伽云。何故令自恣。使诸比
丘不孤独故。各各忆罪发露悔过故。以苦言
调伏得清净故。自意喜悦无罪故也。所以制
在夏未者。若论夏初创集。将同期款九旬立
要齐修出离。若逆相举发。恐成怨诤。递相讼
及废道乱业。故制在夏未者。以三月策修同
住进业时竟云别各随方诣。必有恶业自不
独宣。障道过深。义无覆隐。故须请诲。良有兹
焉。故律听安居竟自恣。毗尼母云。九十日中
坚持戒律及修诸善皆不毁失行成皎洁。故
安居竟自恣。此是自言恣他举罪。非谓自恣
为恶。此虽相显。有无知者滥行。就中分三。一
明缘集相应。二自恣方法。三杂明诸行。初中
分二。前明时节。谓有闰月者。依闰安居七月
十五日自恣。不依闰者。依摩得伽中数满九
十日自恣。若闰七月者。取前月自恣。非前夏
安居者。过闰已数满九十日自恣。二因诤增
减自恣。如说戒中。三修道安乐。延日自恣。得
至八月十五日。然律中但明十四日十五日
自恣。及至急施衣中。次第增中。十六日自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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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三中三日自恣。律云。安居竟自恣则七月
十六日为定。律又云。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
日自恣。此谓相依问罪。故制异日。及论作法。
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若有难者。如
五百问中。一月自恣。二明应人是非。若破夏
不安居人虽不得岁以举罪义通理必依众恣
僧治举。四分云。若后安居人从前安居者自
恣。住待日足。二明自恣方法分三。即三人也。
就五人已上分四。一明僧集缘起。二五德自
恣进不。三尼来请罪。四杂明略说诸事。初中
要五僧已上得白差自恣。当鸣钟集僧各在
地上敷席而坐。以是互相举过。处床慢相不
绝故。律云。不得在座。不得在地。应离座自
恣。五分云。好泥地布草座已而自恣。并偏袒
右肩右膝著地合掌。初行水香汁浴筹唱数
告令大同说戒。唯改说戒为自恣之辞。乃至
沙弥等亦须集堂。以治举义同。待唱出已方
始得去。在别处行自恣法如别法明。二五德
进不分二。初六人已上法。后五人法。初中分
四。一简人是非。二差法正式。三五德行事。四
对座说之。仪式。初中四分律取具二五法者。
谓不爱恚怖痴。知自恣不自恣。此名自恣五
德。律文又差知时不以非时。如实不以虚妄。
利益不以损减。桑耎不以粗穬。慈心不以瞋
恚。此谓举罪五德。意令和合无诤有罪非谬。
欲使前人忏悔清净美德外彰。故能劝喻离于
怀恼。悯物与乐不欲非法故。所以差二人者。
四分文不了。十诵僧祇中并差二人为法。五
分中二人已上乃至多人(谓僧多故更互息作)。三千威仪云。
十六日为定。律又云。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
日自恣。此谓相依问罪。故制异日。及论作法。
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若有难者。如
五百问中。一月自恣。二明应人是非。若破夏
不安居人虽不得岁以举罪义通理必依众恣
僧治举。四分云。若后安居人从前安居者自
恣。住待日足。二明自恣方法分三。即三人也。
就五人已上分四。一明僧集缘起。二五德自
恣进不。三尼来请罪。四杂明略说诸事。初中
要五僧已上得白差自恣。当鸣钟集僧各在
地上敷席而坐。以是互相举过。处床慢相不
绝故。律云。不得在座。不得在地。应离座自
恣。五分云。好泥地布草座已而自恣。并偏袒
右肩右膝著地合掌。初行水香汁浴筹唱数
告令大同说戒。唯改说戒为自恣之辞。乃至
沙弥等亦须集堂。以治举义同。待唱出已方
始得去。在别处行自恣法如别法明。二五德
进不分二。初六人已上法。后五人法。初中分
四。一简人是非。二差法正式。三五德行事。四
对座说之。仪式。初中四分律取具二五法者。
谓不爱恚怖痴。知自恣不自恣。此名自恣五
德。律文又差知时不以非时。如实不以虚妄。
利益不以损减。桑耎不以粗穬。慈心不以瞋
恚。此谓举罪五德。意令和合无诤有罪非谬。
欲使前人忏悔清净美德外彰。故能劝喻离于
怀恼。悯物与乐不欲非法故。所以差二人者。
四分文不了。十诵僧祇中并差二人为法。五
分中二人已上乃至多人(谓僧多故更互息作)。三千威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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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差二人。为僧自恣竟自相向出罪。不得求
馀人自恣。以馀人僧不差故。今行事者多有
人人别差。此未通诸部。又差年少轻揵者。
多不生善。十诵僧祇多差上座有德者。令下
座来向上座自恣也。二加法差遣者。当上座
差众中二人具两种五德者。不须唤来立前而
作。此是别众。往往而然。直在本座而坐。作
羯磨者索欲问和。其欲法云。大德僧听。比丘
某甲我受彼欲自恣。彼如法僧事与欲自恣。
此律自恣开欲。不同他部。故重示之。作者知
之。问和答云自恣羯磨。亦有通别。如上。应
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某
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
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谁诸长老忍。僧
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点然。谁不
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
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三五德行事
法。差已即从座起。具仪至上座前。露地伸手
内。作和白言。大德僧听。今日众僧自恣。若僧
时到僧忍听和合自恣。白如是。不应立作别
众不成。若差自恣人时。答云差受自恣人羯
磨者。不得通用后法。至五德单白前和。答言
单白和僧自恣羯磨。若如前答直尔通和二
法。次明行草法。四分但云离座。不言草座。五
分布草而坐。明文依用。当于自恣前预觅乾
耎草。随得多少人别一剪。安上座前。至五德
和已。令年少次第行之。彼至上座前互跪授
已乃至下座。大众多者三五人助行之。各取
已于座前敷之。若大德众主为敷亦得(计是前辨
馀人自恣。以馀人僧不差故。今行事者多有
人人别差。此未通诸部。又差年少轻揵者。
多不生善。十诵僧祇多差上座有德者。令下
座来向上座自恣也。二加法差遣者。当上座
差众中二人具两种五德者。不须唤来立前而
作。此是别众。往往而然。直在本座而坐。作
羯磨者索欲问和。其欲法云。大德僧听。比丘
某甲我受彼欲自恣。彼如法僧事与欲自恣。
此律自恣开欲。不同他部。故重示之。作者知
之。问和答云自恣羯磨。亦有通别。如上。应
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某
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
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谁诸长老忍。僧
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点然。谁不
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
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三五德行事
法。差已即从座起。具仪至上座前。露地伸手
内。作和白言。大德僧听。今日众僧自恣。若僧
时到僧忍听和合自恣。白如是。不应立作别
众不成。若差自恣人时。答云差受自恣人羯
磨者。不得通用后法。至五德单白前和。答言
单白和僧自恣羯磨。若如前答直尔通和二
法。次明行草法。四分但云离座。不言草座。五
分布草而坐。明文依用。当于自恣前预觅乾
耎草。随得多少人别一剪。安上座前。至五德
和已。令年少次第行之。彼至上座前互跪授
已乃至下座。大众多者三五人助行之。各取
已于座前敷之。若大德众主为敷亦得(计是前辨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43b 页 T40-0043.png
不止临时)。五德至上座前互跪告云。一切僧就草座
偏袒右肩互跪合掌(依皆僧唱从之)。四明对僧自恣
法。增一云。如来同僧坐于草座。告诸比丘。汝
等各就草座。我欲受岁等。广如新岁经中。次
正对僧自恣法。其一五德至上座前大敷坐
具互跪。第二五德至次座前立(此僧祇文)。四分云。若
上座见五德来。即从座起互跪偏袒右肩合
掌。一切僧即随上座法。十诵云。五德是上座
者。应加捉足之言。应作法言。太德一心念。
众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见闻
疑罪大德长老哀悯故语我。我若见罪。当如
法忏悔(三说)。上座复本座。其五德至第三上座前
立。彼第二五德在次座前立者。同上作法。如
是展转至于下座。随其说讫还复本座。律开
病者随身所安(准此不病应讫自恣)。若二五德自恣者。僧
祇五德各至本坐处应自恣。不得待僧竟然
后自恣。即破十诵家法。若众僧说已。五德至
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礼退(十诵文也)。
若五德及僧举得六聚之罪。或自言伏首。僧
当捡挍审实者。各依当篇治竟。然后自恣。若
别人举罪。穷勘是非覈其事情。无有虚滥者
依律遮法治之。若事实是犯举根不了。并反
治谤罪(亦如众网中)。五德举过。无问虚实。由是僧差。
加复具德纵举成虚。三根容谬虽合推绳。情
在离恶。故不入治限。不同别人僧不差遣辄
尔陈过恐滥清人。又内无德。多不知时。反生
诤本。何成安众。故虚即结谤。若僧满二十。随
所犯罪并得治之。若五人已上举得出罪之
事。则且白停。进不如四人法中说。三尼来请
偏袒右肩互跪合掌(依皆僧唱从之)。四明对僧自恣
法。增一云。如来同僧坐于草座。告诸比丘。汝
等各就草座。我欲受岁等。广如新岁经中。次
正对僧自恣法。其一五德至上座前大敷坐
具互跪。第二五德至次座前立(此僧祇文)。四分云。若
上座见五德来。即从座起互跪偏袒右肩合
掌。一切僧即随上座法。十诵云。五德是上座
者。应加捉足之言。应作法言。太德一心念。
众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见闻
疑罪大德长老哀悯故语我。我若见罪。当如
法忏悔(三说)。上座复本座。其五德至第三上座前
立。彼第二五德在次座前立者。同上作法。如
是展转至于下座。随其说讫还复本座。律开
病者随身所安(准此不病应讫自恣)。若二五德自恣者。僧
祇五德各至本坐处应自恣。不得待僧竟然
后自恣。即破十诵家法。若众僧说已。五德至
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礼退(十诵文也)。
若五德及僧举得六聚之罪。或自言伏首。僧
当捡挍审实者。各依当篇治竟。然后自恣。若
别人举罪。穷勘是非覈其事情。无有虚滥者
依律遮法治之。若事实是犯举根不了。并反
治谤罪(亦如众网中)。五德举过。无问虚实。由是僧差。
加复具德纵举成虚。三根容谬虽合推绳。情
在离恶。故不入治限。不同别人僧不差遣辄
尔陈过恐滥清人。又内无德。多不知时。反生
诤本。何成安众。故虚即结谤。若僧满二十。随
所犯罪并得治之。若五人已上举得出罪之
事。则且白停。进不如四人法中说。三尼来请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43c 页 T40-0043.png
出过法。若无尼众来。依常自恣。不须同说戒
问尼有无。若尼来者。当自恣前语令在眼见
不闻处立。众僧自恣若至五三人。量时早晚
令尼得还者。上座敕五德且住待尼自恣。当
命之至僧中礼足已令说三事见闻疑等。如
别法明。大众良久默然。上座敕尼云。大众上
下各并默然。不云见罪者。良由尼等内无缺
犯外得清净。各精勤行道。谨慎如法自恣。至
寺当传此教告尼僧令知。馀同尼法。此谓白
日法。今时多在十四夜或十五夜自恣者。若
尼明日来时鸣钟集僧。不来者索欲。大众集
已。尼来僧中如常威仪请求三事。馀同前示。
问此非僧法。何须尽集索欲。答以尼依僧住。
溥使举罪。若一人不和则不成自恣。故律云。
若僧不满若不和合。则令问讯礼拜。不得如
广自恣法。处既有僧。通须举治无滥。故须集
之。僧祇教诫中。本无羯磨法。亦令随缘说欲
讫。然后教诫。由是僧法。理不偏别。故今僧
尼自恣同是僧法。准用不疑。五百问。夏末尼
来受岁。若二尼已上得一尼不得。以尼独行
出界犯重罪故。四明略说杂行。言略说者。若
有八难馀缘。如说戒中明者。当量僧多少难
来远近等。若僧多时热处所迮狭明相欲出
等。当令五德于三五上座边三说。已外众僧
一说便止。或一人受两人自恣者。互跪须在
中间左右取之。并须一说示令大众闻知。律
云。不得窃语自恣。今或两五德双头一时各
自恣者。此是非法。律中一时自恣闹乱。佛令
一一次第从上座自恣。十诵应从上座自恣。
问尼有无。若尼来者。当自恣前语令在眼见
不闻处立。众僧自恣若至五三人。量时早晚
令尼得还者。上座敕五德且住待尼自恣。当
命之至僧中礼足已令说三事见闻疑等。如
别法明。大众良久默然。上座敕尼云。大众上
下各并默然。不云见罪者。良由尼等内无缺
犯外得清净。各精勤行道。谨慎如法自恣。至
寺当传此教告尼僧令知。馀同尼法。此谓白
日法。今时多在十四夜或十五夜自恣者。若
尼明日来时鸣钟集僧。不来者索欲。大众集
已。尼来僧中如常威仪请求三事。馀同前示。
问此非僧法。何须尽集索欲。答以尼依僧住。
溥使举罪。若一人不和则不成自恣。故律云。
若僧不满若不和合。则令问讯礼拜。不得如
广自恣法。处既有僧。通须举治无滥。故须集
之。僧祇教诫中。本无羯磨法。亦令随缘说欲
讫。然后教诫。由是僧法。理不偏别。故今僧
尼自恣同是僧法。准用不疑。五百问。夏末尼
来受岁。若二尼已上得一尼不得。以尼独行
出界犯重罪故。四明略说杂行。言略说者。若
有八难馀缘。如说戒中明者。当量僧多少难
来远近等。若僧多时热处所迮狭明相欲出
等。当令五德于三五上座边三说。已外众僧
一说便止。或一人受两人自恣者。互跪须在
中间左右取之。并须一说示令大众闻知。律
云。不得窃语自恣。今或两五德双头一时各
自恣者。此是非法。律中一时自恣闹乱。佛令
一一次第从上座自恣。十诵应从上座自恣。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44a 页 T40-0044.png
不得逆作次第及行行置人如益食法并超越
总唱等。四分若贼等急难不可闲缓者。五德
至上座前互跪白言。今有难事不得一说。当
作羯磨各各三说。文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
僧忍听。僧今各各共三语自恣。白如是。便各
各相对人别三说。文同前法。难事转近若欲
再说一说。亦须单白。以此自恣不对五德。进
不无由。故须羯磨令众同闻。不类前略不须
白告。以亲对五德。多少量时。得自在故。四分
六种略说。第六难事惊急开直尔去。二明难
事结小界圆坐自恣。事既希少故不出之。上
来明六人僧法。具述如上。次明五人众法。恐
滥行故简异之。若界内五人者索欲不开。问
和答已便白二差。一五德竟又重差第二人。
不得牒二人一时同法。以所为人不入僧数
故。取自恣时。一五德同前坐一五德展转取
自恣。若至坐处二人共说。馀同前法。二四人
已下至对首法。当尽界集。不得受欲。四人相
对一人别说云。诸大德一心念。今日众僧自
恣。我比丘某甲清净(三说)。馀人亦如上述之。
若二人对首。唯云大德一心念。馀辞同前。若
犯波逸提已下罪者。莫问自言举来并前忏
已自恣。若犯四人已上偷兰僧法。但入偷兰
说中乃至僧残说中。以交无治罚之义。若准
用十诵。白停后当待众满如法治之。不应碍
自恣。四分说戒中。自犯罪。若告僧。恐妨说
戒。令心念发露。已后得闻戒。既俱是净行。众
法摄治功齐。准用无妨。理须牒其所犯。以众
不满未得治之。馀者清净。此中口陈。若不实
总唱等。四分若贼等急难不可闲缓者。五德
至上座前互跪白言。今有难事不得一说。当
作羯磨各各三说。文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
僧忍听。僧今各各共三语自恣。白如是。便各
各相对人别三说。文同前法。难事转近若欲
再说一说。亦须单白。以此自恣不对五德。进
不无由。故须羯磨令众同闻。不类前略不须
白告。以亲对五德。多少量时。得自在故。四分
六种略说。第六难事惊急开直尔去。二明难
事结小界圆坐自恣。事既希少故不出之。上
来明六人僧法。具述如上。次明五人众法。恐
滥行故简异之。若界内五人者索欲不开。问
和答已便白二差。一五德竟又重差第二人。
不得牒二人一时同法。以所为人不入僧数
故。取自恣时。一五德同前坐一五德展转取
自恣。若至坐处二人共说。馀同前法。二四人
已下至对首法。当尽界集。不得受欲。四人相
对一人别说云。诸大德一心念。今日众僧自
恣。我比丘某甲清净(三说)。馀人亦如上述之。
若二人对首。唯云大德一心念。馀辞同前。若
犯波逸提已下罪者。莫问自言举来并前忏
已自恣。若犯四人已上偷兰僧法。但入偷兰
说中乃至僧残说中。以交无治罚之义。若准
用十诵。白停后当待众满如法治之。不应碍
自恣。四分说戒中。自犯罪。若告僧。恐妨说
戒。令心念发露。已后得闻戒。既俱是净行。众
法摄治功齐。准用无妨。理须牒其所犯。以众
不满未得治之。馀者清净。此中口陈。若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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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结罪。随犯三波逸提。不同说戒默妄随罪
结告也。若一人法者。律云。当往说戒处扫洒
敷坐。具盛水器舍罗等待客比丘。若无来者。
应至塔庙前具修威仪心生口言。今日众僧
自恣。我比丘某甲清净(三说)。若犯轻突吉
罗。心念忏已自恣。若犯故作吉罗已上。无治
罚义及以发露。则不应自恣之法。馀依前。三
大明杂相。问对僧自恣云见罪忏悔。对首心
念皆云清净者何。答僧中通有治举之义。加
法容得具足。别人虽有治举。摄治未能得尽
故。但言清净举心应僧。问自恣竟得说戒不。
答依明了论。先说戒后自恣。四分云。自恣即
是说戒。问自恣得在未受具戒人前作不。答
律中令至不见不闻处作羯磨自恣。若不肯
避去。僧自至不见闻处作之。律中若别人及
僧自恣已更有客来。若少告清净等。多更为
说。若二人作法已更有三人。僧法自恣。二人
来者还同对首。如前所明。问十五日自恣已
得出界不。答不得。破夏离衣由夜分未尽故。
受日至七月十五日满者。亦须反界。以夜不
得法。文云及七日还。问此界安居馀处自恣
得不。答僧祇不得结罪。问前安居人自恣竟
夏分得物。后安居人得不。答律令受物。馀日
应足令满。若分房舍卧具。亦听为未来故受。
问一说二说自恣无难缘成不。答不成。律中
六群比丘一说二说窃语疾疾语。不往自恣
处。往而不坐。或不说。佛并判不应。四分云年
少比丘不知自恣法者。和尚阇梨教诏。犹故
忘不忆。使受自恣者教。若复忘。应共句句说。
结告也。若一人法者。律云。当往说戒处扫洒
敷坐。具盛水器舍罗等待客比丘。若无来者。
应至塔庙前具修威仪心生口言。今日众僧
自恣。我比丘某甲清净(三说)。若犯轻突吉
罗。心念忏已自恣。若犯故作吉罗已上。无治
罚义及以发露。则不应自恣之法。馀依前。三
大明杂相。问对僧自恣云见罪忏悔。对首心
念皆云清净者何。答僧中通有治举之义。加
法容得具足。别人虽有治举。摄治未能得尽
故。但言清净举心应僧。问自恣竟得说戒不。
答依明了论。先说戒后自恣。四分云。自恣即
是说戒。问自恣得在未受具戒人前作不。答
律中令至不见不闻处作羯磨自恣。若不肯
避去。僧自至不见闻处作之。律中若别人及
僧自恣已更有客来。若少告清净等。多更为
说。若二人作法已更有三人。僧法自恣。二人
来者还同对首。如前所明。问十五日自恣已
得出界不。答不得。破夏离衣由夜分未尽故。
受日至七月十五日满者。亦须反界。以夜不
得法。文云及七日还。问此界安居馀处自恣
得不。答僧祇不得结罪。问前安居人自恣竟
夏分得物。后安居人得不。答律令受物。馀日
应足令满。若分房舍卧具。亦听为未来故受。
问一说二说自恣无难缘成不。答不成。律中
六群比丘一说二说窃语疾疾语。不往自恣
处。往而不坐。或不说。佛并判不应。四分云年
少比丘不知自恣法者。和尚阇梨教诏。犹故
忘不忆。使受自恣者教。若复忘。应共句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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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如此委示。老者云何。答云。亦同年少之
法。故律中阿难摄众无法。迦叶诃言年少。阿
难言。我今头白。何故名年少。答云。汝不善察
事。同年少。老年愚法岂不例之。问界中前后
安居自恣云何。答云。从安居多者自恣等。问
安居竟须离本处不。答律云。安居竟不去犯
罪。毗尼母云。比丘安居已。应移馀处。若有缘
不得去不犯。若缘无者。出界一宿还来不犯。
五分安居已不去。一宿者堕。若不作限请。若
非受请处得住。增一云。告诸比丘。恒一处止
有五非法。意乐屋舍器物。又著财产。恐人夺
之。或多集财物贪著亲亲。恒共白衣往来。反
此得五功德。迦絺那衣法(明了论翻为坚实也。能感多衣。衣无败坏。
又名难活。以贫人取活为难。舍少财入此衣功德胜。如以须弥大衣娶施也。或云坚固。或名荫覆。古翻为赏善罚恶
衣。赏前安居人。后安居不得也。亦名功德衣。以僧众同受此衣便招五利功德也)。
就中分五。一受衣时节。二衣体是非。三简人
差别。四受衣方法。五舍衣进不。并杂出诸相。
初明受衣时者。四分云。安居竟应受功德衣。
则前安居人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
舍。故文云。齐冬四月舍。如是乃至八月十五
日。日日亦得受衣。故文云。即日来不经宿者。
谓即得衣日即受。不得经宿等。故十诵云。若
月一日(犹是七月十六日也)得衣。即日受。若二日三日乃
至八月十五日亦尔。五分受有三十日。舍亦
三十日。彼但得四月利。不同四分五月利也。
毗尼母云。七月十六日应受。若事缘不及。乃
至八月十五日过。是不得。舍中亦齐五月满
已。羯磨舍。七月十六日受者。得百五十日利。
八月十五日受者。得百二十日利。中间转降
法。故律中阿难摄众无法。迦叶诃言年少。阿
难言。我今头白。何故名年少。答云。汝不善察
事。同年少。老年愚法岂不例之。问界中前后
安居自恣云何。答云。从安居多者自恣等。问
安居竟须离本处不。答律云。安居竟不去犯
罪。毗尼母云。比丘安居已。应移馀处。若有缘
不得去不犯。若缘无者。出界一宿还来不犯。
五分安居已不去。一宿者堕。若不作限请。若
非受请处得住。增一云。告诸比丘。恒一处止
有五非法。意乐屋舍器物。又著财产。恐人夺
之。或多集财物贪著亲亲。恒共白衣往来。反
此得五功德。迦絺那衣法(明了论翻为坚实也。能感多衣。衣无败坏。
又名难活。以贫人取活为难。舍少财入此衣功德胜。如以须弥大衣娶施也。或云坚固。或名荫覆。古翻为赏善罚恶
衣。赏前安居人。后安居不得也。亦名功德衣。以僧众同受此衣便招五利功德也)。
就中分五。一受衣时节。二衣体是非。三简人
差别。四受衣方法。五舍衣进不。并杂出诸相。
初明受衣时者。四分云。安居竟应受功德衣。
则前安居人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
舍。故文云。齐冬四月舍。如是乃至八月十五
日。日日亦得受衣。故文云。即日来不经宿者。
谓即得衣日即受。不得经宿等。故十诵云。若
月一日(犹是七月十六日也)得衣。即日受。若二日三日乃
至八月十五日亦尔。五分受有三十日。舍亦
三十日。彼但得四月利。不同四分五月利也。
毗尼母云。七月十六日应受。若事缘不及。乃
至八月十五日过。是不得。舍中亦齐五月满
已。羯磨舍。七月十六日受者。得百五十日利。
八月十五日受者。得百二十日利。中间转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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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比和。十诵问。受功德衣已官作闺月者。
随安居日数取满也。则不得摄闰。二明衣体。
四分云。若得新衣。若檀越施衣。若粪扫衣。新
物揲作净。若已浣浣已纳作净。即日来不经
宿。不以邪命得。不以谄曲得。不以相得。不以
激发得。不舍堕。作净者。应法四周有缘。五条
作十隔。若过是条数。应自浣染舒张碾治裁
作十隔缝治。又云。不得大色染衣。听用袈裟
色(此云不正色也)。十诵若不割截。减量作不揲四角。
若故烂坏覆死人。衣到冢取来者(四分云粪扫者。则非死
人衣也)。及曾已受作迦絺那衣。并不成。若揲叶
衣得成。摩得勒伽云。死比丘受用三衣及故
衣不成。若急施衣时衣成受。僧祇未曾受用。
三衣得作。五分若浣染打缝不如法。若小。若
大。若锦绮衣。若未自恣竟受。若贪利养故舍
五事皆不成。反上成受。善见若七众衣得受。
若三衣中随受一二得。四分必须编边安纽
作钩成受。三简人差别者。先明受人。后明持
人。四分云。不在僧前受(谓与欲人)。若有难。若无
僧伽梨若僧如法受衣。而彼在界外住。并不
成。善见前安居人得受。若后安居破安居异
界僧等不得受利。若此处僧少不满五人。得
预请界外僧足数成受。其异界僧不得受利。
若住处有四比丘。一沙弥安居欲竟为沙弥
受大戒得足数成受。新受戒者亦得五利。一
比丘四沙弥又尔(以沙弥夏坐有功也)。若住处虽有五人不
解受衣。得请异界知法僧来作羯磨受衣。异
界人自不得受。十诵云。诸异界僧欲受衣不
可得者。各解本界同结受已。然后别结。舍者
随安居日数取满也。则不得摄闰。二明衣体。
四分云。若得新衣。若檀越施衣。若粪扫衣。新
物揲作净。若已浣浣已纳作净。即日来不经
宿。不以邪命得。不以谄曲得。不以相得。不以
激发得。不舍堕。作净者。应法四周有缘。五条
作十隔。若过是条数。应自浣染舒张碾治裁
作十隔缝治。又云。不得大色染衣。听用袈裟
色(此云不正色也)。十诵若不割截。减量作不揲四角。
若故烂坏覆死人。衣到冢取来者(四分云粪扫者。则非死
人衣也)。及曾已受作迦絺那衣。并不成。若揲叶
衣得成。摩得勒伽云。死比丘受用三衣及故
衣不成。若急施衣时衣成受。僧祇未曾受用。
三衣得作。五分若浣染打缝不如法。若小。若
大。若锦绮衣。若未自恣竟受。若贪利养故舍
五事皆不成。反上成受。善见若七众衣得受。
若三衣中随受一二得。四分必须编边安纽
作钩成受。三简人差别者。先明受人。后明持
人。四分云。不在僧前受(谓与欲人)。若有难。若无
僧伽梨若僧如法受衣。而彼在界外住。并不
成。善见前安居人得受。若后安居破安居异
界僧等不得受利。若此处僧少不满五人。得
预请界外僧足数成受。其异界僧不得受利。
若住处有四比丘。一沙弥安居欲竟为沙弥
受大戒得足数成受。新受戒者亦得五利。一
比丘四沙弥又尔(以沙弥夏坐有功也)。若住处虽有五人不
解受衣。得请异界知法僧来作羯磨受衣。异
界人自不得受。十诵云。诸异界僧欲受衣不
可得者。各解本界同结受已。然后别结。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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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舍。不舍者依利。犯僧残人别住人学悔沙
弥摈人等不成受。二明持衣人。十诵云。守衣
人具不爱等五德。谓知得受不得受。了了分
明。善见云。若多人送功德衣。应受一衣。馀同
轻物应分。重物属四方僧。若施主言持三衣
作尽与。持衣人随施主意。若羯磨迦絺那衣
与衣坏者。若衣坏者多与衣坏中老者。若老
者多与老中夏多者。不得与悭贪人。明了论
疏云。于初结安居时。欲受迦絺那衣。悉须白
僧。我欲受衣。僧观此人不。多缘事不。不好失
衣不。此人从来不贪聚财物。有慈悲心好行
惠施者。僧即许可。若不尔者。不须许之。四受
衣方法。初作衣法。后明受法。四分若得未成
衣。应众僧中羯磨差比丘令作。若得已成者。
应如法受。善见云。若衣未成。应唤一切比丘
共成。不得说道德作留难。唯除病者。不得缝
作。应却刺之。所以殷勤者。此衣诸佛所赞。昔
莲华如来一万六千比丘围绕共作故。诸部
作衣大有明法。今时有者多是已成。故略不
出。二明正受。应取横叠二尺一缀。如是五缀
置箱中在上座前。僧祇应襞叠衣置箱中众
华散上。二明和僧受衣。应鸣钟集僧即简破
夏不安居人犯僧残等。如上列人。并令别坐
一处。以不同受衣故。馀合受者共坐一处。虽
二处别坐。应同众法。即须索欲问和答云。受
迦絺那衣羯磨主座白言。大德僧听。今日众
僧受功德衣。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和合受
功德衣。白如是(如是白已与一比丘。应问言。谁能持功德衣者。答某甲能持)。应
作羯磨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
弥摈人等不成受。二明持衣人。十诵云。守衣
人具不爱等五德。谓知得受不得受。了了分
明。善见云。若多人送功德衣。应受一衣。馀同
轻物应分。重物属四方僧。若施主言持三衣
作尽与。持衣人随施主意。若羯磨迦絺那衣
与衣坏者。若衣坏者多与衣坏中老者。若老
者多与老中夏多者。不得与悭贪人。明了论
疏云。于初结安居时。欲受迦絺那衣。悉须白
僧。我欲受衣。僧观此人不。多缘事不。不好失
衣不。此人从来不贪聚财物。有慈悲心好行
惠施者。僧即许可。若不尔者。不须许之。四受
衣方法。初作衣法。后明受法。四分若得未成
衣。应众僧中羯磨差比丘令作。若得已成者。
应如法受。善见云。若衣未成。应唤一切比丘
共成。不得说道德作留难。唯除病者。不得缝
作。应却刺之。所以殷勤者。此衣诸佛所赞。昔
莲华如来一万六千比丘围绕共作故。诸部
作衣大有明法。今时有者多是已成。故略不
出。二明正受。应取横叠二尺一缀。如是五缀
置箱中在上座前。僧祇应襞叠衣置箱中众
华散上。二明和僧受衣。应鸣钟集僧即简破
夏不安居人犯僧残等。如上列人。并令别坐
一处。以不同受衣故。馀合受者共坐一处。虽
二处别坐。应同众法。即须索欲问和答云。受
迦絺那衣羯磨主座白言。大德僧听。今日众
僧受功德衣。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和合受
功德衣。白如是(如是白已与一比丘。应问言。谁能持功德衣者。答某甲能持)。应
作羯磨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45c 页 T40-0045.png
比丘某甲为僧持功德衣。白如是。大德僧听。
僧差比丘某甲为僧持功德衣。谁诸长老忍
僧差比丘某甲为僧持功德衣者默然。谁不
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某甲为僧持功德衣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彼从座起礼僧足。在上座前互跪合
掌。当羯磨持衣与之)大德僧听。此住处僧得可分衣。现
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持此衣与比
丘某甲。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
于此住处持。白如是。大德僧听。此住处僧得
可分衣。现前僧应分。僧今持此衣与比丘某
甲。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于此
住处持。谁诸长老忍僧持此衣与比丘某甲。
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于此住
处持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与
比丘某甲受作功德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彼即应起执衣箱至上座前互跪顶
戴已授与上座。上座亦顶戴。如是三反已置
箱上座前。左手拨除华已右手执衣头置左
手中二尺许又取一叠。如是四叠并置左手
中来上座前。上座见来即互跪舒手。其人即
右手取叠头授与上座。又却行一叠付第二
上座。如是却行尽第四上座。彼付衣已还至
第二上座下间。手执衣口云。此衣众僧当受
作功德衣。此衣众僧今受作功德衣。此衣众
僧已受作功德衣(三说)。彼诸比丘应作是言。其
受者已善受。此中所有功德名称属我。如是
各各说已。答言尔。即应起至第四上座前右
手执衣置左手中。如是四摄取已至第五上
座前。还如第一上座法。如是乃至下座已。还
僧差比丘某甲为僧持功德衣。谁诸长老忍
僧差比丘某甲为僧持功德衣者默然。谁不
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某甲为僧持功德衣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彼从座起礼僧足。在上座前互跪合
掌。当羯磨持衣与之)大德僧听。此住处僧得可分衣。现
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持此衣与比
丘某甲。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
于此住处持。白如是。大德僧听。此住处僧得
可分衣。现前僧应分。僧今持此衣与比丘某
甲。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于此
住处持。谁诸长老忍僧持此衣与比丘某甲。
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于此住
处持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与
比丘某甲受作功德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彼即应起执衣箱至上座前互跪顶
戴已授与上座。上座亦顶戴。如是三反已置
箱上座前。左手拨除华已右手执衣头置左
手中二尺许又取一叠。如是四叠并置左手
中来上座前。上座见来即互跪舒手。其人即
右手取叠头授与上座。又却行一叠付第二
上座。如是却行尽第四上座。彼付衣已还至
第二上座下间。手执衣口云。此衣众僧当受
作功德衣。此衣众僧今受作功德衣。此衣众
僧已受作功德衣(三说)。彼诸比丘应作是言。其
受者已善受。此中所有功德名称属我。如是
各各说已。答言尔。即应起至第四上座前右
手执衣置左手中。如是四摄取已至第五上
座前。还如第一上座法。如是乃至下座已。还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第 46a 页 T40-0046.png
来上座前执衣向僧互跪白云。今僧和合受
功德衣竟。五明舍衣杂相。四分中听齐冬四
月竟应出。有二种舍。一持功德衣比丘出界
宿。二众僧和合出。又广明要心失舍法。今明
和合出者。律云。僧集。和合未受戒者出不来
者。说欲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答云。出功德衣
羯磨。太德僧听。今日众僧出功德衣。若僧时
到僧忍听。僧今和合出功德衣。白如是。僧祇
有多种舍法。至腊月十五日不舍者。至十六
日自然而舍。馀部八种十种。各随违本心皆
成舍也。次明五利通塞者。律中受此衣故畜
长财离衣宿背请别众食。食前食后至他家
等。各如随相所明。其畜长衣始从七月十六
日后受。得至十二月十五日一时说净。馀有
时非时相摄。亦如随相说。思益经云。菩萨有
四法。无所恐畏。威仪不转。一失利。二恶名。
三毁辱。四苦恼。得利心不高。失利心不下。八
法中其心平等。为决定说罪福业不失。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四终
功德衣竟。五明舍衣杂相。四分中听齐冬四
月竟应出。有二种舍。一持功德衣比丘出界
宿。二众僧和合出。又广明要心失舍法。今明
和合出者。律云。僧集。和合未受戒者出不来
者。说欲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答云。出功德衣
羯磨。太德僧听。今日众僧出功德衣。若僧时
到僧忍听。僧今和合出功德衣。白如是。僧祇
有多种舍法。至腊月十五日不舍者。至十六
日自然而舍。馀部八种十种。各随违本心皆
成舍也。次明五利通塞者。律中受此衣故畜
长财离衣宿背请别众食。食前食后至他家
等。各如随相所明。其畜长衣始从七月十六
日后受。得至十二月十五日一时说净。馀有
时非时相摄。亦如随相说。思益经云。菩萨有
四法。无所恐畏。威仪不转。一失利。二恶名。
三毁辱。四苦恼。得利心不高。失利心不下。八
法中其心平等。为决定说罪福业不失。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四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