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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七
姚秦 三藏法师 鸠摩罗什 译
明 菩萨沙弥古吴 智旭 注
菩萨比丘温陵 道昉 订

【○第三十八乖世尊卑次第戒。】

「若佛子。应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后受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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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坐。不问老少比丘。比丘尼。贵人。国王。王子。乃至
黄门。奴婢。皆应先受戒者在前坐。后受戒者次第而
坐。莫如外道痴人。若老若少。无前无后。坐无次第。如
兵奴之法。我佛法中。先者先坐。后者后坐。而菩萨一
一不如法次第坐者。犯轻垢罪。」

【如法有二种。一通论七众。二别论戒次。坐有二时。
一诵戒时。二平时。皆不得紊乱也。不问老少亦二
义。一即通论七众义。二即别论戒次义。一通论者。
谓百腊比丘尼。不得于初夏比丘前坐。设比丘尼
受菩萨戒亦经百腊。犹故不得于初夏小乘比丘
前坐。况是菩萨比丘。以比丘是上众故。式叉摩那
虽生年百岁。或菩萨戒巳经百腊。总不得于大小
乘比丘比丘尼前坐。以未是僧数故。沙弥虽生年
百岁。或菩萨戒巳经百腊。乃至不得于小乘式叉
摩那前坐。沙弥尼虽生年百岁。或菩萨戒亦经百
腊。乃至不得于小乘沙弥前坐。优婆塞虽生年百
岁。受菩萨戒亦经百腊。乃至不得于小乘驱乌沙
弥尼前而坐。况复沙弥及比丘等。故善生经云。优
婆塞若在比丘沙弥前行。得失意罪。当知彼约行。
结。坐亦有罪。此约坐结。行亦有罪也。二别论者。如
比丘比丘尼众。皆须兼论大小二种戒次。在大则
大。在小则小。万万不得以大夺小。故文殊应阇王
之请。尚须固逊迦叶。然后暂居其先。则平时之不
乱戒次明矣。其馀五众。惟各自论菩萨戒次。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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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年。斯易可知。言比丘比丘尼贵人等者。谓先叙
七众尊卑定分。后乃各就其类。自叙戒次也。比丘
叙戒次竟。然后尼叙戒次。不言馀三众者。省文耳。
贵人。即通指国王王子等。对黄门奴婢贱人言之
此等虽则同名在家二众。又须各以类分。盖天子
虽受菩萨大戒。既未出家。仍不得居君父之先。故
又自为一类。乃至者。超略之辞。意显长者宰官婆
罗门居士等。别为一类。以此辈人。就世法中。或叙
爵叙齿叙德。原无定局。故今惟当叙戒。然西域复
有国王师事婆罗门者。又当别论。今则通约未出
家人。固不得紊乱君臣名位也。其或此国王子。与
彼国之王。相为师友。或王子未登王位。亦与婆罗
门长者居士等相为师友。皆当别论耳。黄门奴婢。
又必自为一类。不得混在贵人类中。盖黄门于出
家法。属重难摄。断不得入比丘沙弥之列。奴婢属
轻遮摄。若主人与姓。得受比丘沙弥等戒。即入比
丘沙弥位中。便在国王前坐。今则虽受菩萨大戒。
仍未脱于奴婢。故须别为一类。不得紊乱主仆贵
贱之名分也。一一者。正结指通别二种。皆须如法。
及二种时。皆须次第坐也。问君臣父子主仆。既同
受菩萨戒。犹须各为一类。何故律中。臣先受具。王
后受具。便为下座。子先受具。父后受具。便为下座。
仆先受具。主后受具。亦便为下座耶。答。比丘戒法。
现出世相。非世法之所摄故。君若不听。则臣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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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父母不听。则子不得出家。主人不听。则奴不
得出家。既君父主人。听许出家。一出家时。便永舍
臣子奴婢名位。故君父主人。后设受具。即以彼为
上座。若君父主人在家。亦即以彼为尊者福田。所
所以五天竺国。出家人法。设见君主人。均称檀越
而君父主人。见彼既出家之臣子奴婢。必皆头面
顶礼。彼出家者。必直受之。万无答拜之仪。此不但
佛世为然。唐时玄奘义净等师。亲至西乾。目睹其
事。故父母反拜。的的无可疑怪。而莲池和尚以答
拜释之。不过一时解谤之权巧。非确论也。若夫菩
萨戒法。通于世出世间。不坏俗谛。故虽受菩萨戒。
君仍是君。臣原是臣。父子主仆。亦复如是。若欲乱
其名位。而统叙戒次。则世法不成安立矣。问。若一
出家时。永舍臣子奴婢名位。岂非无君无父。正被
儒者所讥。答。但舍虚名。不舍恩义。故律制比丘。应
尽心尽力孝养父母。若不孝养。则得重罪。乃至佛
母涅槃。佛尚亲手举柩。又比丘身处山林。故无事
君之礼。倘受王供养。与王亲善。亦须随事纳忠。此
即不废世间忠孝。而况如法修行。弘通至教。令天
龙欢喜。护国护民。令过现父母。同离苦海。此更成
就出世忠孝。然则大忠大孝。孰过出家。有此大义。
必不容更论小小虚名虚位矣。问。菩萨戒法。不坏
俗谛。此理诚然。如前所云在大则大。在小则小。亦
可例云在真则真。在俗则俗。今出家人。既受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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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法。则见君父主人。亦可还同俗法否。答。前云在
大则大。在小则小者。以大小虽殊。总称比丘故也。
今欲例云在俗则俗者。汝不复为菩萨比丘沙弥。
竟为菩萨优婆塞耶。若汝实为菩萨优婆塞者。便
不复入沙弥比丘之数。云何又得遍同大小二众
叙戒次耶。若欲以优婆塞身。杂入沙弥比丘之列。
则大坏出世之相。既菩萨戒不坏世相。岂可反坏
出世相耶。不知世出世相。皆名俗谛建立。皆不可
坏。故出家菩萨。仍行出家仪则。在家菩萨。乃顺在
家仪则。此即名为通于世出世间。谓之在真则真。
在俗则俗。亦皆得矣。问。菩萨大戒。受之尽于未来。
申之极于佛果。可谓至尊至胜。至妙至大。何故受
此戒者。尚不许乱世间名位。而出家戒法。受之不
过尽寿。申之不过罗汉。反可安受君父主人之礼
拜耶。答。论广大。则莫若菩萨戒法。论尊重。则莫若
出家律仪。盖是圣贤幢相。出世芳标。僧轮所系。佛
法所关。不但堪受君父主人礼敬。亦巳堪受四王
帝释之礼。亦巳堪受梵王之礼。亦巳堪受大千界
主摩醯首罗之礼。又不但比丘比丘尼也。虽沙弥
等。亦可受君父主人礼敬。以君父等虽受五戒。及
菩萨戒。犹故居家。未断正淫。不若沙弥全断淫欲。
永离生死苦因故。以君父等虽于年三月六。受八
戒斋。不如沙弥尽寿不非时食。永离生死增上缘
故。以君父等虽受五戒。及菩萨戒。犹得著香华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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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油涂身。歌舞倡伎。作及观听。坐高广床。惟于斋
日。暂尔戒之。不如沙弥皆永舍故。以君父等虽受
五戒。及菩萨戒。并于年三月六。受八戒斋。犹得畜
金银宝物。如法营利。仰事俯育。不如沙弥依僧而
住。离妨道法。威仪正命。皆悉极清净故。故但令如
法出家持戒。虽受君主父母天龙鬼神礼敬。诚无
过咎。且令君父等增长福聚。功更难思。倘无出家
实德。纵反礼君父天神。亦何救于破戒之罪。但坏
乱佛法威仪。增其过谬耳。嗟嗟。末世出家。有名无
义。若僧若俗。皆悉纽于见闻。安于陋习。为说正法。
谁当信者。聊述旧章。令人稍知出世遗轨也。又此
出世轨式。即是菩萨戒中所出。亦皆摄入菩萨戒
中。故菩萨戒得称广大。兼具尊重之义。若欲废此
七众定位。则既无尊重之仪。亦失广大之义矣。问。
出家戒法。既尔尊重。何故法华经中。常不轻比丘
通礼四众。授记作佛。答。此是圆解初开。庆而且悯。
观彼时机。应以大乘缘种而强毒之。故作此破格
行门。非是通途轨式也。倘实可通行。则世尊昔时
既繇此得净六根。便当以此法教示四众。岂有吝
惜之心。而大小律门。并制僧不拜俗。当知大有所
关。且小律仅云不应反礼白衣。语犹平易。至于大
乘经律。则云菩萨坐时。见王长者起者。得罪。若先
加趺。见王长者跪者。得罪。若先衣不整。见王长者
检容整服者。得罪。若王长者说恶语时。随意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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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得罪。观其辞峻旨严。比小律而更甚。倘亦悬见
末世之中。白衣习气曰傲。缁门体态曰卑。故设此
厉禁。希挽回其万一乎。然则在家菩萨。好心受佛
戒者。必应尊敬出家大小乘众。纵令破戒无戒之
俦。亦不可慢。须如象王之于猎者。罗刹之于罪人。
方名敬佛敬戒。而出家菩萨。必应善学善行大小
律仪。以膺人天礼敬。庶几不辱僧体。堪为福田。固
不得徒事谦恭。尤不得但恃堂堂僧相。空腹高心。
增长我慢。滥叨贤圣之标。正恐人身未可长保。袈
裟一失。厥苦方深。幸相与痛勉之。

此是遮业。三缘成罪。一非次。谓通别二种。二非次
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正坐。坐者及使坐者
同犯。随一一坐结罪。

七众同 大小共。

开遮者。如文殊迦叶应阇王请。又下座或沙弥等
说法。则登法座。

果报者。不敬戒律。远离正法。依戒相敬。出生胜益。
如往昔雏猴及象因缘。具载经律。

理解者。十乘观法不次第现前。名乖法次。

忏悔者。事乖。作法。理乖。无生。

修證者。善持大小毗尼。知事中次第。善修四教观
慧。知理中次第。

性恶者。生佛平等。有何次第。故文殊为然灯佛师。
仍侍释迦。一心一切心。一观一切观。复何次第。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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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顶云。圣性无不通。顺逆皆方便。

○第三十九不修福慧戒。】

「若佛子。常应教化一切众生。建立僧坊山林园田。立
作佛塔。冬夏安居。坐禅处所。一切行道处。皆应立之。
而菩萨应为一切众生。讲说大乘经律。若疾病。国难。
贼难。父母兄弟和尚阿阇梨亡灭之日。及三七日。四
五七日。乃至七七日。亦应讲说大乘经律。一切斋会
求愿。行来治生。大火所烧。大水所漂。黑风所吹船舫。
江湖大海罗刹之难。亦读诵讲说此经律。乃至一切
罪报。三恶八难七逆。杻械枷锁。系缚其身。多淫。多瞋。
多愚痴。多疾病。皆应讲此经律。而新学菩萨若不尔
者。犯轻垢罪。」

【建立僧坊等。制令修福。讲说大乘等。制令修慧。

此是遮业。随力应修。遇缘当为而不为。一一结罪。
除力不及者无犯。此即戒本经所谓住少利少作
少方便也。若慊恨心。是染污犯。懒惰懈怠。非染污
犯。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声闻夏安居时。应修房舍。馀时不制。
大士一切时中。应修福业。

开遮者。或常修禅诵等一切胜业。无暇他营。

果报者。不修则失二种庄严。修则菩提资粮。任运
增长。

理解者。不知性具缘因。名不修福。不知性具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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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修慧。

忏悔者。修即是悔。

修證者。行不退人。满足事修。念不退人。满足理修。

性恶者。无福慧法可修。无人修于福慧。】

「如是九戒应当学。敬心奉持。梵坛品当广明。」

【此总结第四段九戒也。

○第四十拣择受戒戒。】

「若佛子。与人受戒时。不得拣择。一切国王王子。大臣
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淫男淫女。十八梵天。六
欲天子。无根二根。黄门奴婢。一切鬼神。尽得受戒。应
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坏色与道相应。皆染使青黄赤
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卧具。尽以坏色。身所著衣。一
切染色。若一切国土中国人所著衣服。比丘皆应与
其俗服有异。若欲受戒时。师应问言。汝现身不作七
逆罪不。菩萨法师。不得与七逆人现身受戒。七逆者。
出佛身血。杀父。杀母。杀和尚。杀阿阇梨。破羯磨转法
轮僧。杀圣人。若具七逆。即现身不得戒。馀一切人尽
得受戒。出家人法。不向国王礼拜。不向父母礼拜。六
亲不敬。鬼神不礼。但解法师语。有百里千里来求法
者。而菩萨法师以恶心瞋心。而不即与授一切众生
戒者。犯轻垢罪。」

【不得拣择者。不应拣于品类。谓国王乃至鬼神。尽
有佛性。尽可随类行菩萨道。故尽得受戒也。而亦
有二事应拣。一是形仪。二是业障。应教身所著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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裟等者。教令拣形仪也。梵语袈裟。此云染衣。亦云
坏色。亦云卧具。乃出家衣服之都名。青黄赤黑紫
色者。律制三种坏色。谓青。黑。木兰。今制五种。按弥
沙塞部。若青色衣。以黑木兰点作净。黑衣。点以青
及木兰。木兰衣。点以青黑。是名坏色。今亦应尔。比
丘皆应与俗服有异者。正明比丘及比丘尼。体是
僧宝。故特为制三种田衣。永异凡俗。其式叉摩那
等五众。惟须坏色。不得滥同比丘也。应问现身不
作七逆罪等者。教令拣业障也。七逆业成。定堕无
间。所以正障戒品。前生非复可知。亦复不为戒障。
故但问现身也。父者。此身是其遗体。若义父等非
逆。母者。此身从彼而生。若嫡庶等非逆。和尚者。比
丘有二种。一十戒和尚。二具戒和尚。比丘尼有三
种。一十戒和尚尼。二式叉摩那受六法和尚尼。三
具戒和尚尼。皆不得以比丘为之。式叉摩那有二
种。一十戒和尚尼。二六法和尚尼。沙弥沙弥尼皆
一种。即授与十戒者也。阿阇梨者。比丘有五种。一
十戒阇梨。二受具时教授阇梨。三受具时羯磨阇
梨。四依止阇梨。乃至与依止仅一夜。五教读阇梨。
乃至从受一四句偈。或说其义。比丘尼有七种。加
受具时比丘僧中羯磨阇梨。及六法阇梨尼。式叉
摩那有三种。一十戒阇梨。二六法阇梨。三教读阇
梨。沙弥沙弥尼各二种。一十戒。二教读。优婆塞优
婆夷各三种。一受五戒阇梨。二受八关戒斋阇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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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读阇梨。又若并取受菩萨戒阇梨。则七众各
加一种。破羯磨僧者。极少有八人同住。皆是比丘。
四人四人。各自为党。于一大界之中。则说戒。别作
种种羯磨。破转法轮僧者。下至九人。一人自称佛。
诱彼四比丘别从其教。馀四比丘守正不从。分作
二部。不论界内界外。伹令非法说法如提婆达多
等。名破法轮。圣人者小乘四果。大乘发趣以上也。
夫不拜父母国王。不敬六亲鬼神。而但解法师之
语。则其待法师者何重。百里千里而来。则其求法
之心何切。此而不授。辜负当机不太甚乎。恶心瞋
心者。明非见机益物之心。一切众生戒者。明此大
戒。本是一切众生所应同受。不似比丘及沙弥戒。
须择品类授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受戒器。谓非七逆。又形
仪如法。二堪受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有拣
择心。谓或恶其下贱。瞋其贫乏等。正是业主。四令
不得受。随所拒人结罪。若知不堪受者。非犯。菩萨
戒羯磨文云。若诸菩萨。欲授菩萨戒时。先应为说
菩萨法藏。摩怛理迦菩萨学处及犯处相。令其听
受。以慧观察自所意乐。堪能思择受菩萨戒。非惟
他劝。非为胜他当知是名坚固菩萨。堪受菩萨净
戒律仪。又云。无净信者。不应从受。谓于如是所受
净戒。初无信解。不能趣人。不善思惟。有悭贪者。悭
贪蔽者。有大欲者。无喜足者。不应从受。毁净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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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诸学处无恭敬者。于戒律仪有慢缓者。不应从
受。有忿恨者。多不忍者。于他违犯不堪耐者。不应
从受。有懒惰者。有懈怠者。多分耽著。日夜睡眠。乐
倚。乐卧。乐好合徒侣。乐嬉谈者。不应从受。心散乱
者。下至不能𤚼牛乳顷善心一缘住修习者。不应
从受。有闇昧者。愚痴类者。极劣心者。诽谤菩萨素
怛罗藏及摩怛迦者。不应从受。解曰。此皆拣非法
器也。岂可漫云无拣择耶。又前人本不欲受。强令
受戒。亦犯轻垢。

比丘比丘尼全犯。馀五众无授戒事。未制。

大小不全共。小乘先许后拒则犯。不许无犯。大乘
接化为本。不授即犯。

开遮者。如沙门道进。求昙无谶受菩萨戒。谶不许。
且命悔过。七日七夜竟。诣谶求受。谶大怒。不答。进
自念业障未消。复更竭诚礼忏。首尾三年。乃梦释
迦文佛授以戒法。明日诣谶。欲说所梦。未至数步。
谶即惊起。口唱善哉。巳得戒矣。我当为汝作證。次
第于佛像前。更说戒相。此则见机利益。先不为授。
虽示大怒。非恶心瞋心也。

果报者。妄拣。则得吝法之罪。失于二利。善拣。则庄
严眷属。光显法门。

观解者。不历三性遍修觉意三昧。是拣择义。

忏悔者。事择。作法。理择。一心无生。

修證者。别住以去无事拣。圆信以上无理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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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恶者。法法皆拣则全非。更无一法可受。

○第四十一为利作师戒。】

「若佛子。教化人起信心时。菩萨与他人作教诫法师
者。见欲受戒人。应教请二师。和尚阿阇梨二师。应问
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现身有七遮罪者。师不应与受
戒。若无七遮者。得与受戒。若有犯十戒者。应教忏悔。
在佛菩萨形像前。日夜六时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苦
到礼三世千佛。得见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
一年。要见好相。好相者。佛来摩顶。见光见华。种种异
相。便得灭罪。若无好相。虽忏无益。是人现身亦不得
戒。而得增益受戒。若犯四十八轻戒者。对首忏悔。罪
便得灭。不同七遮。而教诫师于是法中。一一好解。若
不解大乘经律若轻若重是非之相。不解第一义谛。
习种性。长养性。性种性。不可坏性。道种性。正法性。其
中多少。观行出入。十禅支一切行法。一一不得此法
中意。而菩萨为利养故。为名闻故。恶求多求。贪利弟
子。而诈现解一切经律。为供养故。是自欺诈。亦欺诈
他人。故与人授戒者。犯轻垢罪。」

【教诫法师。即教授阿阇梨也。比丘戒法。于僧中受。
故和尚及羯磨阇梨。皆须现在比丘为之。菩萨戒
法。于十方诸佛菩萨前受。故现在法师。伹得为教
授阇梨。应教请二师者。谓请本尊佛为和尚。此土
即是释迦。请补处大士为阿阇梨。此时即是弥勒。
是名为二师也。文中以和尚阿阇梨二师为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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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言者。即是教诫师应问。此谓未请二师之前。先
应问其遮难。知无七遮。方教请二师耳。故菩萨善
戒经云。十方诸佛菩萨大德听。今某甲三说时巳
从十方诸佛及菩萨僧得菩萨戒。说者我是。受者
某是。我为某甲證人。大师者。谓十方无量诸佛菩
萨僧是。小师者。我身是也。又受菩萨戒。既以本佛
为和尚。补处为阇梨。亦即以十方佛为同坛尊證。
十方菩萨为同学善友。今不言请尊證同学者。亦
如比丘受戒。但请二师也。他经亦有备请五位圣
师者。随机广略。故不同耳。犯十戒者。谓曾受此菩
萨大戒而毁犯之。或曾受比丘沙弥及五戒等而
破于本根。故须得见好相。若本未受戒时。作杀盗
等业。止有世间性罪。不名犯戒。亦不须问。惟七逆
须问耳。现身亦不得戒者。谓不许重受大戒。而得
增益受戒者。谓作来生受戒胜因。对首忏悔者。谓
对清净大小乘众自首其罪。誓不更造。即所谓作
法忏也。若轻若重是非之相者。轻则易忏。重则难
忏。是犯须忏。非犯则不须忏。倘轻罪说重。重罪说
轻。犯谓非犯。非犯谓犯。不能使人决疑出罪也。第
一义谛者。即是戒之体性。亦即心地之正因。常住
之极果。习种性。长养性者。谓研习空观。渐次增长。
即十发趣心。性种性。不可坏性者。谓分别假性。俗
谛建立。故不可坏。即十长养心。道种性者。谓中道
能通。即十金刚心。正法性者。谓證入圣位。即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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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等妙二觉。多少观行出入者。谓发趣则从假入
空。长养则出空入假。金刚则回二边入中道。十地
则从凡入圣。又习种性则空观尚少。长养性则空
观乃多。性种性则假观尚少。不可坏性则假。观乃
多。道种性则中观尚少。正法性则中观乃多。又三
观次第修习则少。若一心中修习则多也。十禅支
者。即四禅所用喜乐等十支也。不解轻重是非。则
昧于戒相。不解第一义谛。则昧于戒理。不解习种
性等。则昧于道共定共种种差别。昧戒相。则不能
决疑出罪。昧戒理。则不能启迪真信真解。昧道定
差别。则不能令人修證趣入。可谓一盲引众盲矣。

此是遮业。而深坏法化。二缘成罪。一是为利心。二
摄受徒竟。戒本经云。为贪奉事。畜养眷属。是染污
犯。亦此兼制。前之无解作师。过在好名。今则正在
好利。名利皆生死根本。菩提大障。其罪是均。故皆
结云自欺欺他而为利者。其心益陋劣矣。

比丘比丘尼全犯。馀五众无授戒事。但令为利摄
受徒众。亦犯。

大小俱制。小乘师德如前说。

惟遮不开。

果报者。破坏法门。剧于恶律仪罪。

理解者。二乘为真谛利。出假菩萨为俗谛利。别向
为但中利。惟圆人了达法界。无利可为。

忏悔者。为事利。作法。为理利。须一心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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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證者。初果以上。不为事利。别地圆住。不为理利。

性恶者。普利法界。正是独利自巳。从名字为利。乃
至究竟为利。

○第四十二为恶人说戒戒。】

「若佛子。不得为利养故。于未受菩萨戒者前。若外道
恶人前。说此千佛大戒。邪见人前亦不得说。除国王。
馀一切不得说。是恶人辈。不受佛戒。名为畜生。生生
之处。不见三宝。如木石无心。名为外道。邪见人辈。木
头无异。而菩萨于是恶人前说七佛教戒者。犯轻垢
罪。」

【说戒者。半月半月诵戒也。除国王者。佛法付嘱国
王故也。虚生浪死。故名畜生。顽然罔觉。故如木石。
背觉合尘。常居理外。故名外道。

此是遮业。预向人说。则后受不能殷重。故半月说
戒时。必先遣未受大戒者出也。四缘成罪。一未受
戒人。谓未受此菩萨戒者。二未受人想六句。二重
二轻二无犯。三有为说心。谓或为利养等。四前人
得闻。从此时结罪。

七众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一切时中。不得向沙弥等说五
篇罪名。以彼若解五篇名义。便成盗法重难故也。
大乘惟半月诵戒时。须遣未受者出。馀时不论。如
前文云一切时中。皆应讲此经律。后文云见一切
众生。应劝受三归十戒等。故知不同毗尼藏也。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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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萨比丘比丘尼。一切时中。亦不得以五篇罪名。
向未受具戒者说。而菩萨沙弥等。亦不得预知五
篇名义。致成重难。永障此生受具戒也。

惟遮不开。

果报者。说则轻亵正法。不说则屏翰正教。

理解者。常住佛性。名为真戒。未悟圆宗。皆名恶人。
应以馀法。示教利喜。不应伹赞一乘。反令众生没
生苦。

忏悔者。事说。作法。理说。须于一心无生中。善达四
悉因缘。

修證者。初果及别住。不犯事说。具知根智。不犯理
说。

性恶者。如喜根强毒。不轻授记。即是向恶人说。

○第四十三故起犯戒心戒。】

「若佛子。信心出家。受佛正戒。故起心毁犯圣戒者。不
得受一切檀越供养。亦不得国王地上行。不得饮国
王水。五千大鬼常遮其前。鬼言大贼。若入房舍城邑
宅中。鬼复常扫其脚迹。一切世人皆骂言。佛法中贼
一切众生。眼不欲见。犯戒之人。畜生无异。木头无异。
若故毁正戒者。犯轻垢罪。」

【谓出家菩萨。本以信心受戒。故堪受一切供养。堪
受天人鬼神恭敬。若受而故毁。便不得受一切供
养。便为鬼及世人所贱。可见戒之不可毁犯如此。
柰何起心。故欲毁之。虽尚未毁。先巳从心结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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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是性遮二业。轻视戒律故。三缘成罪。一是犯。二
犯想。三起心欲犯。念念轻垢。又戒本经云。起五盖
心不开觉者。是染污犯。亦此兼摄。

七众同犯。而出家人为世福田。其责倍重。

大小俱制。小乘即所谓轻戒罪也。随所犯罪。更加
一轻戒罪。大乘亦应例此。又大士执心。严于声闻
也。若本无故毁心者。但随事结本罪。不加此罪。若
直起此心。未犯事者。小伹责心。大亦应忏。

惟遮不开。

果报者。任其故起。则障增上戒。障增上心。障增上
慧。得轻戒罪。若能开觉。则戒根坚固。定慧可尅。

观解者。起理外心。即名犯戒。

忏悔者。起心犯事。作法。起心犯理。一心无生。

修證者。位不退人。无犯事心。念不退人。无犯理心。

性恶者。谤诸佛。毁于法。不入众数。为与众魔共一
手作诸劳侣。

○第四十四不供养经典戒。】

「若佛子。常应一心受持读诵大乘经律。剥皮为纸。刺
血为墨。以髓为水。析骨为笔。书写佛戒。木皮谷纸。绢
素竹帛。亦悉书持。常以七宝。无价香华。一切杂宝为
香囊。盛经律卷。若不如法供养者。犯轻垢罪。」

【供养有五事。一受持。二读。三诵。四书写。五香华杂
宝供养。剥皮为纸等。举重况轻。

此是遮业。无敬法心。故得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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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诵持毗尼。结罪。大乘应修五
事。又不供养三宝亦犯罪。戒本经云。于一日一夜
中。若佛在世。若佛塔庙。若法。若经卷。若菩萨修多
罗藏。摩得勒伽藏。若比丘僧。若十方世界大菩萨
众。若不少多供养。乃至一礼。乃至不以一偈赞叹
三宝功德。乃至不能一念净心。若不恭敬。懒惰懈
怠。是染污犯。若忘误非染污犯。不犯者。入净心地
菩萨。如得不坏净比丘。常法供养一切三宝。善生
经云。若得新谷果蓏菜茹。不先奉献三宝。先自受
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若以残食施于比丘比丘
尼优婆塞优婆夷。是优婆塞得失意罪。

惟遮不开。

果报者。慢法。则远离正法。失智慧种。敬法。则生生
处处。常遇妙法。

观解者。一念不与真净大法相应。名不供养。

忏悔者。事不供。作法。理不供。无生。

修證者。初果及净心地人。无事慢。念不退人。无理
慢。

性恶者。自心即法即三宝。不应以心更供于心。

○第四十五不化众生戒。】

「若佛子。常起大悲心。若入一切城邑舍宅。见一初众
生。应当唱言。汝等众生。尽应受三归十戒。若见牛马
猪羊一切畜生。应心念口言。汝是畜生。发菩提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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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萨入一切处山林川野。皆使一切众生发菩提心。
是菩萨若不发教化众生心者。犯轻垢罪。」

【大悲心者。知一切众生及三世诸佛。与我身心。无
二无别。欲拔其性德之苦。而与以性德之乐也。心
念口言者。了达同体法性之力。冀令感通开悟也。
此是遮业。乖于弘誓故制。四缘成罪。一众生。二众
生想。三无教化心。四不行教化。遇可化而不化。随
事结过。然大士化度众生。不出四摄。一者布施。即
财法无畏三种。如悭瞋杀盗等戒所制。二者爱语。
即此戒制。三者利益。四者同事。戒本经中别制。此
经亦属此戒所摄。戒本经云。以慊恨心不随他者。
是染污犯。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彼欲为
不如法事若病。苦无力。若护僧制。若彼虽如法。能
令多人起非法事。若伏外道故。若以方便令彼调
伏解曰。此即利益摄也。又云。见众生所作。不与同
事。所谓思量诸事。若行路。若如法兴利。若田业。若
牧牛。若和诤。若吉会。若福业。不与同者。瞋恨心是
染污犯。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无力。
若彼自能办。若彼自有多伴。若彼所作事非法非
义。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先许他。若彼有怨。若自
修善业不欲暂废。若性闇钝。若护多人意。若护僧
制。解曰。此即同事摄也。

七众同犯。

小乘无化他义。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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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报者。不化则失二利。化则二利增长。

观解者。一心转教馀心。名化众生。一念不与妙观
相应。名为不化众生。

忏悔者。事不化。作法。理不化。无生。

修證者。行不退。常行事化。念不退。常行理化。

性恶者。三世诸佛一口吞尽。有何众生可度。

○第四十六说法不如法戒。】

「若佛子。常应教化。起大悲心。若入檀越贵人家一切
众中。不得立为白衣说法。应在白衣众前。高座上坐。
法师。比丘。不得地立为四众说法。若说法时。法师高
座。香华供养四众听者下坐。如孝顺父母。敬顺师教。
如事火婆罗门。其说法者若不如法说。犯轻垢罪。」

【高座者。以高卑言。上坐者。以上下言。不如法说。谓
不顺说法仪式。非谓颠倒谬说也。

此是遮业。三缘成罪。一不如法。二不如法想。三正
说法。若为名利。是染污罪。若忘误。非染污犯。又此
且据坐言。若准律中。则人卧巳坐。不得为说。人坐
巳立。人在座。巳在非座。人在高坐。巳在下坐。人在
前行。巳在后行。人在高经行处。巳在下经行处。人
在道。巳在非道。皆不得为说。又衣缠颈者。覆头者。
裹头者。叉腰者。著革屣者。著木屐者。骑乘者。持杖
者。持剑者。持矛者。持刀者。持盖者。皆不得为说。惟
除为病人说法。一切不犯。

七众同犯。以沙弥等。亦许登高座故。以白衣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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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一偈义。亦应如法故。又善生经云。僧若不听说
法赞叹。辄自作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亦此兼制。

大小乘俱制。

开遮者。僧祇律云。若比丘为塔事僧事。诣王及地
主时。彼言。比丘为我说法不得语令起。恐生疑故。
若边有立人者。即作意为立人说。王虽听。比丘无
罪。又比丘患眼。前人捉杖牵前。为说无罪。又比丘
在怖畏险道时。防卫人言。尊者为我说法。虽持刀
杖。为说无罪。

果报者。不如法。则令彼此皆招慢法之罪。如法。则
令彼此皆有敬法之益。

观解者。坐法空座。乃名如法。

忏悔者。事不如法。用作法。理不如法。用无生。

修證者。初果以上。事常如法。别地圆住。理常如法。

性恶者。依正刹尘。俱说俱听。更何高下。

○第四十七非法制限戒。】

「若佛子。皆巳信心受佛戒者。若国王太子百官。四部
弟子。自恃高贵。破灭佛法戒律。明作法法。制我四部
弟子。不听出家行道。亦复不听造立形像。佛塔经律。
立统官制众。使安籍记僧。菩萨比丘地立。白衣高座。
广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萨正应受一切人供养。
而反为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国王百官好心受佛戒
者。莫作是破三宝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轻垢罪。」

【四部者。居士。居士妇。童男。童女也。不听出家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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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断僧宝。不听造形像佛塔。则断佛宝。不听造经
律。则断法宝。

此具性遮二业。障善法故。四缘成罪。一是三宝事。
二三宝事想。三有制限心。四制限得成。随事结罪。

在家二众全犯。出家五众。无自在权势。设能随力
非法制限。亦犯。

大小俱制。

开遮者。如弥勒昔为国王。假设非法制限。以兴正
法。

果报者。制限。则得断灭三宝大罪。不制。能招弘护
三宝功德。

观解者。不于一切法中显出三宝体性。名非法制
限。

忏悔者。事制限。须殷勤建立三宝。理制限。须善修
一心三观。

修證者。初果以上。无事制限。别地圆住。无理制限。

性恶者。不听于九界外。别别施设佛界。

○第四十八破法戒。】

「若佛子。以好心出家。而为名闻利养。于国王百官前
说佛戒者。横与比丘比丘尼菩萨戒弟子作系缚事。
如狱囚法。如兵奴之法。如师子身中虫。自食师子肉。
非馀外虫。如是佛子自破佛法。非外道天魔能破。若
受佛戒者。应护佛戒。如念一子。如事父母。不可毁破。
而菩萨闻外道恶人以恶言谤破佛戒之声。如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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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刺心。千刀万杖打拍其身。等无有异。宁自入地狱。
经于百劫。而不一闻恶人以恶言谤破佛戒之声。而
况自破佛戒。教人破法因缘。亦无孝顺之心。若故作
者。犯轻垢罪。」

【国王百官。指巳受佛戒者。虽是同法之人。得于彼
前说菩萨戒。而不得于彼前。横作非法治罚也。弟
子有过。但应如法治罚。不应作系缚事。如狱囚兵
奴。以伤出家轨式。如念一子。喻爱之极。如事父母。
喻敬之极。又念子即慈悲心。事亲即孝顺心也。

此具性遮二业。以毁辱法门故。五缘成罪。一是佛
弟子。谓大小乘七众。不犯边罪。不舍戒者。二佛弟
子想六句。二重四轻。虽非佛弟子。亦不应作系缚
事故。但其事稍稀。故不特制。或复摄入瞋损戒中。
三有治罚心。欲令前人受辱。正是业主。四所对人。
谓国王百官等。同有戒者。故仅结轻。若向未受戒
人治罚。自属第六重戒。五正行治罚。随事结过。

出家五众同犯。在家二众。若治罚佛之弟子。自属
前戒兼制。厥罪弥甚。具如地藏十轮经中广诃。

大小乘俱制。

开遮者。恶浊世中。护持正法。比丘得藉王大臣力。
兵杖自卫。如大涅槃所明。然不得非法治罚他人。

果报者。作则有破坏法门。损辱僧侣之罪。不作。则
令众僧增益安乐。

理解者。不如说修行。即是破法因缘。又不知四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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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因缘。即是破法因缘。

忏悔者。事破。作法。理破。须行解双进。

修證者。初果以上无事破。别地圆住无理破。

性恶者。破一切法无不遍。】

「如是九戒应当学。敬心奉持。」

【此总结第五段九戒也。别释四十八轻竟。

△三总结。】

「若佛子。是四十八轻戒。汝等受持。过去诸菩萨巳诵。
未来诸菩萨当诵。现在诸菩萨今诵。」

【此总结四十八轻戒也。第二列重轻戒相大科竟。

△三劝大众奉行五。初举所诵法。二嘱流通人。三
明流通益。四重劝奉行。五时众欢喜。
今初。】

「诸佛子听。十重四十八轻戒。三世诸佛巳诵当诵今
诵。我今亦如是诵。」

【△二嘱流通人。】

「汝等一切大众若国王王子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
信女受持菩萨戒者。应受持读诵解说书写佛性常
住戒卷。流通三世。一切众生。化化不绝。」

【前劝受中。备列淫男淫女。黄门鬼畜等。今但言信
男信女者。正显既受得戒。皆名第一清净也。佛性
常住戒卷者。此戒卷在世。则佛性因缘之义不灭。

△三明流通益。】

「得见千佛。为千佛授手。世世不堕恶道八难。常生人
道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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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举三益。一见圣。二离苦。三得乐。义疏云。授手者。
明秉戒人。与佛相邻次不远也。世世不堕。常生人
天。所离所得。岂止于此。且举凡情所欣厌以之为
劝耳。

△四重劝奉行。】

「我今在此树下。略开七佛法戒。汝等大众。当一心学
波罗提木义。欢喜奉行。如无相天王品劝学中一一
广明。」

【△五时众欢喜。】

「三千学士。时坐听者。闻佛自诵。心心顶戴。欢喜受持。」

【三千。谓三千世界中同秉菩萨戒者。以上大科第
二正示法门分竟。

△三流通益世分为二。初结示。二偈赞。
初中四。
初遍结说心地品。二略举总十处说。三明所说之
法。四明大众奉行。
今初。】

「尔时释迦牟尼佛。说上莲华台藏世界。卢舍那佛所
说心地法门品中。十无尽戒法品竟。千百亿释迦亦
如是说。」

【是中先结此释迦说竟。次结馀释迦说竟也。

△二略举总十处说。】

「从摩醯首罗天王宫。至此道树下。十住处说法品。为
一切菩萨。不可说大众。受持读诵解说其义亦如是。
千百亿世界。莲华藏世界。微尘世界。」

【是中亦先结此释迦十处说法竟。次结馀释迦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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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说法竟也。微尘世界下。阙亦如是说四字。

△三明所说之法。】

「一切佛心藏。地藏。戒藏。无量行愿藏。因果佛性常住
藏。如是一切佛。说无量一切法藏竟。」

【前五句为别。后一句为总。就五别中。又各具通别
二义。心藏者。通则一切诸法。皆属于心。别则指三
十心。地藏者。通则一切诸法。皆名为地。别则指于
十地。戒藏者。通则一切诸法。皆名为戒。别指十重
众轻。无量行愿藏者。通亦收一切法。别指六度万
行。十大愿王等。因果佛性常住藏者。佛性非因非
果。而因果不离佛性。故曰大乘因者。诸法实相。大
乘果者。亦诸法实相。实相即佛性异名。今因亦佛
性。果亦佛性。佛性常住。则因果亦皆常住。通则一
切诸法。皆名因果佛性常住之藏。别则如佛性本
源品等。

△四明大众奉行。】

「千百亿世界中。一切众生受持。欢喜奉行。若广开心
地相相。如佛华光王七行品中说。」

【相相者。心地无相。具一切相。重重无尽。总别难思。

△二偈赞三。初赞持法益。二序学法事。三发度生
愿。
今初。】

「 明人忍慧强
 能持如是法
 未成佛道间
 安获五种利
 一者十方佛
 悯念常守护
 二者命终时
 正见心欢喜
 三者生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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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诸菩萨友
 四者功德聚
 戒度悉成就
 五者今后世
 性戒福慧满
 此是诸佛子」


【明人者。能知如来秘密之藏。虽是肉眼。名为佛眼
也。忍是安忍。即指定力。谓有慧无忍。是名狂慧。有
忍无慧。是名愚定。又二乘定多慧少。不见佛性。权
位菩萨慧多定少。虽见佛性而不了了。故须忍慧
俱强。方为明人。方能持如是法也。诸佛护念者。一
切诸佛。皆从此法出。犹如佛母。故持之者。与佛气
分交接。又不持此法。则断佛种性。能持此法。则续
佛慧命。故诸佛常自悯念。守护持法人也。命终时
正见欢喜者。巳具佛眼。则假使铁轮顶上旋。定慧
圆明终不失也。生生为菩萨友者。位同大觉。真是
佛子。一切菩萨。皆我同学也。功德戒度悉成就者。
戒为一切功德之聚。如地悉能生养万物。今常作
如是信。戒品巳具足。戒品既具。则一切功德聚。悉
具足成就也。性戒福慧满者。达此性戒。则全性起
修。全修在性。全性起修。故福由慧满。全修显性。故
慧由福满。又性戒即正因理体。当法身德。持性之
戒。即缘因福善当解脱德悟戒之性。即了因智慧
当般若德。今后世满者。从观行满。乃至究竟满也。
获此五利。真是佛子。当绍佛位。故云此是诸佛子。

△二序学法事又二。初观察法体。二护持戒相。

今初。】

「 智者善思量
 计我著相者
 不能生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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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寿取證者
 亦非下种处
 欲长菩提苗
 光明照世间
 应当静观察
 诸法真实相
 不生亦不灭
 不常复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如是一心中
 方便勤庄严
 菩萨所应作
 应当次第学
 于学于无学
 勿生分别想
 是名第一道
 亦名摩诃衍
 一切戏论恶
 悉从是处灭
 诸佛萨婆若
 悉由是处出」


【心地法门。十无尽戒。皆如理而證。称性而修。所谓
中道了义无戏论法。凡夫著有。二乘證空。皆背真
因。故非种子。应当静观察者。静是止之异名。察即
观之审细。止观不二。方是真修。诸法真实相者。诸
法。即十界十如权实之法。观相元妄。无可指陈。则
幻惑非真。虚假不实。观性元真。本如来藏。则无相
不相。名真实相。清净本然故不生。循业发现故不
灭。又循业发现。故生即不生。清净本然。故灭亦不
灭。不变随缘故不常。随缘不变故不断。理随于事
故不一。事随于理故不异。迷无所从故不来。悟无
所灭故不去。如是诸法。即是一心。如是一心。即三
十心十地。及重轻诸戒之体性也。悟此体性。然后
方便勤庄严之。一心是正因理性。静观是了因慧
性。方便是缘因善性也。又观察及持戒。皆名方便
庄严。观察即理方便。名为智慧庄严。持戒即事方
便。名为功德庄严。又戒品具足。全繇深信于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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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地增进。全繇精修于事。故曰繇戒净故慧净。繇
慧净故戒净。如两手互洗。决无前后。又勤方便而
不静观察。则有为有漏。无所庄严。静观察而不勤
方便。则枯槁空寂。无能庄严。故须于一心中。方便
庄严。此是菩萨所应作事。应当次第学之。勿谓此
是学事。堕在第二门头。不知称性之修。学即无学
于无学道中。而炽然习学。虽云次第。直如空中鸟
迹。不同渐次法门。还与极圆极顿之理。毫无分别。
故诫令勿生。分别想也。无作妙修。全同理性。名第
一道。无学妙性。起于真修。名摩诃衍。摩诃衍。此翻
大乘。谓运载自他。同入大涅槃城也。以是第一道。
故能灭凡外二乘种种戏论。以是摩诃衍。故能出
诸佛萨婆若果。萨婆若。此翻一切智智。乃一心三
智。究竟极果之总名也。繇第一道。堪运摩诃衍乘。
繇摩诃衍。堪到萨婆若地。繇萨婆若。妙合无戏论
理。梵网心地。果彻因该。理趣至此极矣。

△二护持戒相。】

「 是故诸佛子
 宜发大勇猛
 于诸佛净戒
 护持如明珠
 过去诸菩萨
 巳于是中学
 未来者当学
 现在者今学
 此是佛行处
 圣主所称叹」


【欲归一心实相。须修心地法门。欲修心地法门。须
持诸佛净戒。故结劝护持戒相。以为入道进修之
本也。护持如明珠者。发隐云。一洁净义。护持弗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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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污。二圆满义。护持弗使残缺。三光明义。护持弗
使昏暗。今更为之释成。洁净是解脱德。圆满是法
身德。光明是般若德。然明净圆满。皆是珠之相德
耳。于相德中。宛具三义。若复广为表彰。则明珠体
是无上至宝。相乃圆满明净。用能雨物济贫。体为
法身。相为般若。用为解脱。以配三聚妙戒。法喻泠
然。是以三世诸菩萨所学。即是佛所行处。因果同
符。安得不为圣主所称叹哉。圣主。即圣中之圣也。

△三发度生愿。】

「 我巳随顺说
 福德无量聚
 回以施众生
 共向一切智
 愿闻是法者
 悉得成佛道」


【诸佛自诵此戒。我今亦诵。名之曰随。诸佛半月半
月如法而说。我今亦如法说。名之曰顺。如此随顺
而说。则福聚自然无量。而不以自私。故皆回施众
生。又不令众生堕在二乘三有。故共向一切智。又
愿闻是法者。一历耳根。永为道种。闻巳能思。思巳
能修。悉成佛道。盖本繇发菩提心。方受此戒。今诵
此戒。仍回向菩提也。回施众生。即下化之心。名之
为悲。向一切智。悉成佛道。即上求之心。名之为智。
繇上求故方能下化。繇下化故方名上求。悲智双
运。名菩提心。繇达心佛众生。三无差别。如心佛亦
尔。故须上求。如佛众生然。故须下化。繇发此上求
下化之心。故受得菩萨大戒。繇持此菩萨大戒。故
能满悲智两轮。古人所谓发僧那于始心。终大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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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赴难。可谓从名字菩提。而直趋究竟菩提者矣。
此偈赞共十四行。义疏之所不释。或云是诵戒既
毕。结撮施愿之偈。今详文义。似虽单结戒法。亦可
通结上品。以十重四十八轻戒。即能历心地位次
之法。而三十心十地。即持戒人从因至果所历之
位故也。亦如大佛顶经三渐次为能历。五十五位
为所历。能所合称。即名六十圣位。今以能从所。则
戒即心地。以所从能。则心地即戒。通结何疑。】

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七(终)
* No. 694-B
合注跋语

夫本源心地含生共有。无染性戒日用不知。目翳而
华舞大空。梦蚁而寻膻阶下。晴虚之体依然。轮王之
身如故。哀哉。妄惑枉受幻轮。劳我慈尊。现身同患。示
成不倦于八千。垂化无偏于尘刹。一滴之心地既敷。
积劫之沈迷立醒。而琅函久锢。半珠仅呈。紧我愚蒙
得探全宝。竭思殚机。尘培泰岳。思法缘之匪易。辄涕
泗以滂沱。愿我同仁深思力学。解行同遵。自他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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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得上报佛恩不负巳性矣。


崇祯丁丑地藏大士诞日菩萨沙弥智旭阁笔故记
* No. 694-C


梵网经合注者。灵峰素华法师所著也。行世久矣。板
存金陵古林庵。遐迩请阅者一时门如市焉。东南缁
流不能咸得。上首坚密师感洛阳纸贵。拟翻本送嘉
兴楞严寺入藏。广为流通。余闻之慨然。独任厥事。刻
将成。僧有疑而问者。曰梵网经为缁流戒本。公刻此。
虽曰阐扬法宝。殊非居士本色。将有说以处此乎。予
起谢曰。唯唯。否否。请略陈固陋。予昔待罪吴淞。不辰
遭谴。颠连忧患。乞骸无从。忆丘壑之怡情。望云霞于
缥渺。归帆天际。何日是到岸时也。忆自癸巳年。投
 华山滇南老人座下为弟子。法名书准。奉 教清修。
毗尼自律。礼大悲为日课。虽戈矛剑戟之下颠沛流
难之中。毫不敢弛。将守之终其身。不意浊缘相缠不
欲遽放。迫余同事者再四。余不忍更贻冯妇之诮。巳
薙发而誓修报恩大殿。岂期终不可脱。随复请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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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舍戒出山。自是飘泊于风尘者又数年。则就中
之破戒破斋错因错果之事。大约有所不免。今全残
喘六旬。巳过甲寅夏五。死而复苏。得非圣力之所加
被耶。且梵网经云。大臣居士俱受净戒。予持夙念。复
守毗尼。故捐赀重刻此书。庶可利济弘通。亦将藉灵
峰之法力。忏不佞之愆尤。愿阅是经者。为书准称南
无佛陀。欢喜赞叹。或可冀消罪报于万一耳。僧闻而
称善。请即以此跋于卷后。因书之。

千华菩萨戒弟子归舟道人沈豹书准敬跋于
石城南郊西上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