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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卷六 第 673a 页

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六
姚秦 三藏法师 鸠摩罗什 译
明 菩萨沙弥古吴 智旭 注
菩萨比丘温陵 道昉 订

【○第二十一瞋打报雠戒。】

「若佛子。不得以瞋报瞋。以打报打。若杀父母兄弟六
亲。不得加报。若国主为他人杀者。亦不得加报。杀生
报生。不顺孝道。尚不畜奴婢。打拍骂辱。日日起三业。
口罪无量。况故作七逆之罪。而出家菩萨。无慈心报
雠。乃至六亲中故报者。犯轻垢罪。」

【不顺孝道者。被他杀害。必有夙因。快意报雠。重增
未来怨结。非所以爱死者也。尚不畜奴婢者。举轻
况重。然出家人。总不得畜。在家得畜。但不应非理
打骂耳。七逆罪者。如孟轲云。杀人之父。人亦杀其
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去自杀惟是一间。今我
为父报雠。彼复结雠于我父。又种将来害父之因。
故报雠即可名七逆也。结云出家菩萨者。意显在
家菩萨。犹得兼用王法。以直报怨。出家断不可矣。

此是性遮二业。既伤慈忍。复结来怨故也。五缘成
罪。一是雠。二雠想有六句。初二句轻。谓雠作雠想
雠疑而行瞋报。二句稍重。谓非雠而作雠想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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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句更重。谓非雠非雠想。雠非雠想而行瞋打。即
第九重戒摄也。三有报复心。四行瞋报事。五前人
领纳。谓受其打骂。结轻。若害命。结归第一杀戒。在
家菩萨。以直报怨。凭断事官依律决判。无有私情。
若打若杀皆不犯。或私行报复。或贿赂求托官府。
过分治罚。一一刑辱。结轻。害命。结重。又戒本经云。
若菩萨于他起慊恨心。执持不舍。是染污犯。亦可
此戒兼制。又菩萨怨不宜报。恩则宜报。故戒本经
云。受他恩惠。以慊恨心。不以若等若增酬答彼者。
是染污犯。若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作方
便而无力。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欲报恩而彼不受。

七众同犯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者。报则相雠相害。更无休息。不报则解怨释
结。永无雠对。

理解者。见思尘沙无明为雠。以空假中观破之为
瞋报。若了达烦恼即菩提。则无瞋报。亦名以直报
怨。

忏悔者。事报。作法。理报。一心无生。

修證者。初果无事报。圆住无理报。

性恶者。破烦恼怨。杀无明贼。

○第二十二憍慢不请法戒。】

「若佛子。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聪明有智。或恃
高贵。年宿。或恃大姓。高门。大解。大福。大富饶财七宝。
以此憍慢。而不咨受先学法师经律。其法师者。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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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年少。卑门。贫穷。下贱。诸根不具。而实有德。一切经
律尽解。而新学菩萨。不得观法师种姓。而不来咨受
法师第一义谛者。犯轻垢罪。」

【初始出家者。明其染法未深。未有所解者。无佛法
中正解。既染法未深。未开正解。则更不宜憍慢。而
惟其染法未深。未开正解。往往易生憍慢也。自恃
凡有七事。一恃世间总智。二恃位高。三恃年尊。四
恃门族。五恃大解。六恃大福。七恃富财。其法师者。
小姓则非大姓。年少则非年宿。卑门则非高门。贫
穷则非富财。下贱则非有位。诸根不具则非聪明
大解。而实有德。是有真修。经律尽解。是有正解。解
行双美。何得更论种姓。今不来咨受。其过何如。

此是性遮二业。慢如高山。法水不住。失传化之益。
乖参学之方。四缘成罪。一法师。二法师想六句。二
重二轻二无犯。三憍慢心。正是业主。与前第六瞋
患为异。四不咨受。随所应咨不咨结罪。又戒本经
云。轻说法者。不生恭敬。嗤笑毁呰。但著文字。不依
实义。是染污犯。亦此戒兼制。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于应请者。而憍慢不请则犯。馀
惟不得憍慢。不制悉请。大乘求法为务。一切应请。
一切不应憍慢。

惟遮不开。

果报者。憍慢则失正法种。顽愚陋劣。重法则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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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明。菩提增长。

理解者。一切诸法中。悉有安乐性。不善用观。横于
其中取一舍一。就所舍处。不能于中如实观其法
性。名憍慢不请。

忏悔者。事憍。作法。理憍。一心无生。

修證者。初果无事憍。圆住无理憍。

性恶者。天上天下。惟吾独尊。不见世间诸天及人。
堪受如来迎接礼拜者。假使佛为起迎。令彼即时
头破七分。

○第二十三憍慢僻说戒。】

「若佛子。佛灭度后。欲以好心受菩萨戒时。于佛菩萨
形像前自誓受戒。当以七日佛前忏悔。得见好相便
得戒。若不得好相。应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
得好相巳。便得佛菩萨形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虽
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若先受菩萨戒法师前受戒
时。不须要见好相。何以故。是法师师师相授故。不须
好相。是以法师前受戒时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
得戒。若千里内无能授戒师。得佛菩萨形像前自誓
受戒。而要见好相。若法师自倚解经律。大乘学戒。与
国王太子百官以为善友。而新学菩萨。来问若经义
律义。轻心恶心慢心。不一一好答问者。犯轻垢罪。」

【师师相授不须好相者。以其展转传来。即是如来
嫡胤。亦是法身常住。故律藏云。持律之人。是人补
佛处也。生至重心者。谓视师如佛也。不得好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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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得戒。明自誓受戒如此之难。生至重心便乃得
戒。明从师受戒亦复不易。既受得巳。请问先达。先
达岂可忽之而不好答乎。轻心者。忽彼来人。恶心
者。悭吝嫉妒。慢心者。自恃福慧也。

此亦性遮二业。乖接引教训之道。四缘成罪。一求
法人。二求法想。三憍慢心。四僻说出口。语语结罪
七众同犯。皆得说法故。

大小乘共。小乘亦不许僻说故。

惟遮不开。

果报者。吝法则愚痴。憍慢则陋劣。不吝不憍。则功
德智慧以自庄严。

理解者。有修有證。皆名憍慢。不知四悉因缘。皆名
僻说。

忏悔者。事慢僻。作法。理慢僻。一心无生。

修證者。初果断事中慢僻。圆住断理中慢僻。

性恶者。我为法王。于法自在。随智随情。种种僻说。

○第二十四不习佛戒。】

「若佛子。有佛经律大乘法。正见正性正法身。而不能
勤学修习而舍七宝。反学邪见二乘外道俗典。阿毗
昙杂论一切书记。是断佛性。障道因缘。非行菩萨道
者。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经律大乘法者。通指菩萨藏也。正见者。万行之解。
正性者。正因之性。正法身者。正果之性。邪见者。通
指下文诸法。二乘堕于偏空。外道执其谬计。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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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谈世务。阿毗昙。即二乘论。杂论。即外道论。一切
书记。即俗典世论也。断佛性者。二乘焦菩提之芽。
外道刳正觉之种。障道因缘者。内惑正解之因。外
乱正修之缘也。

一向习小。惟是遮业。非染污犯。一向习外。性遮二
业。是染污犯。不犯者。若上聪明。能速受学。若久学
不忘。若思惟知义。若于佛法具足观察。得不动智。
若于日日。常以二分受学佛经。一分外典。又菩萨
比丘比丘尼。不学声闻毗尼。亦犯轻垢。故戒本经
云。若菩萨于如来波罗提木叉中。毗尼建立遮罪。
护众生故。令不信者信。信者增广。同声闻学。何以
故。声闻自度。乃至不离护他。何况菩萨第一义度。
又复遮罪住少利少作少方便者。菩萨不同学此
戒。谓一者从非亲乞衣。二者受自恣与。三者多受
钵。四者自乞缕令织。五者卧具坐具。六者金银。惟
此六戒。声闻遮其自为。菩萨开其为他。则其馀二
百四十四戒。皆须同学明矣。设不学不持。则既犯
比丘戒。亦犯菩萨戒。厥罪比声闻加一等。以是菩
萨比丘。不同菩萨沙弥等故。即菩萨沙弥。亦须同
学十戒。并威仪法。以非菩萨优婆塞故。若不学不
持。比声闻沙弥亦加一罪。盖七众受此菩萨戒时。
即举五戒。十戒。六重六随。二百五十戒等。一切转
为无尽戒体。皆为菩萨之所应学。故经文但云学
二乘阿毗昙者犯罪。不言学毗尼者犯罪。以毗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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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大小通途。原不单属二乘故也。

七众同制。各有所急。比正先习此经。及二部律。尼
先此经。及尼具戒。式叉先习此经。及二六法。沙弥
男女先习此经。及十戒威仪。在家先习此经。及优
婆塞戒。馀力方许遍习。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以本法为急。亦同不得习外。
异者。大不学毗尼犯。小不学此经非犯。

开遮者。示同邪小以诱接之。

果报者。一向习小。障菩提。习外堕爱见。

理解。忏悔修證。同第八戒。

性恶者。邪小究竟即大。

○第二十五不善知众戒。】

「若佛子。佛灭度后。为说法主。为行法主为僧坊主。教
化主。坐禅主。行来主。应生慈心。善和斗诤。善守三宝
物。莫无度用。如自巳有。而反乱众斗诤。恣心用三宝
物者。犯轻垢罪。」

【说法主。即今法师。行法主。主清规者。亦可律师。僧
坊主。知安居房舍等事。即今直院。教化主。劝人作
福业者。坐禅主。知习禅事。如僧堂首座之类。行来
主。知乍到客情事者。今名知宾。慈心者。和诤守物。
能与一切人乐也。

此是遮业。不善灭诤。随事结过。不善守物。随用结
过。若三宝互用。自属盗戒。若发起诤事。别得性罪。

比丘比丘尼全犯。馀五众未知僧事。不犯。设充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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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亦犯。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善灭诤。得破僧方便罪。不善守物。招贫
穷困苦报。善和善守。则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观解者。不能和融事理。不知善守法财。

忏悔者。不善知事。作法。不善知观。无生。

修證者。无疑解脱能和事诤。能守事财。圆初住能
和理诤。能守理财。

性恶者。兴般若兵杖与一切法战。是名乱众斗诤。
等赐诸子白牛大车。是恣用三宝物。

○第二十六独受利养戒。】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后见客菩萨比丘来入僧坊
舍宅城邑。若国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处。及大会
中。先住僧应迎来送去饮食供养。房舍卧具。绳床木
床。事事给与。若无物。应卖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
卖。供给所须。悉以与之。若有檀越来请众僧。客僧有
利养分。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而先住僧独受
请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无量罪。畜生无异。非沙
门。非释种姓。犯轻垢罪。」

【菩萨。谓大士众。比丘。谓声闻众。皆应有利养分也。
国王宅舍。谓王所造立安僧宅舍也。应卖自身等
者。举重况轻。谓卖身割肉。尚应供给。况本皆有分
之利养耶。

此具性遮二业。以僧次请僧时。凡在界内者。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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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养分。而今不差客僧。乖施主心。贪利独受。是
盗戒之等流也。四缘成罪。一有客。谓应得利养分
者来在界内。二有客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
独受心。正是业主。四差竟。据义疏云。若知僧次的
至彼人而不差者。且犯轻垢。以临差时。界外或更
有来者。尚未专有分故。若差竟而别与馀人。馀人
自知未应受请。而受得施主家食䞋。五钱入手。与
差者同结重罪。畜生无异。又客来不与僧中物分。
不起迎接。亦此戒兼制。同犯轻垢。

比丘比丘尼全犯。馀五众未知僧事不犯。或有时
受差分食。若偏厚偏薄。偏有偏无。皆犯轻垢。善生
经云。僧中付食。若偏为师选择美好过分与者。是
优婆塞得失意罪。

大小乘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如慈悲道场忏法广明。

理解者。不以大乘法普化一切。名独受利养。

忏悔者。独受事养有二。若但犯方便轻垢。须作法
忏。若巳得五钱入手。结重。失菩萨戒。须取相忏。独
受理养。须一心无生忏。

修證者。初果不独受事利。圆住不独受理利。

性恶者。尽十方是个自巳。安有第二人同受供养。

○第二十七受别请戒。】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别请利养入巳。而此利养。属十
方僧。而别受请。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巳。及八福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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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佛圣人。一一师僧父母病人物自巳用故。犯轻垢
罪。」

【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巳等者。以施主修福。法应普
遍平等。一切利施。本通十方僧众。繇汝别受。令彼
十方不得利养。远有夺取十方之义。又八福田。并
有应得僧次利养之义。如佛或应迹为僧。馀可知
也。

此是遮业。令施主失平等心。十方僧失常利施。故
制。三缘成罪。一是别请。若有僧次一人同受。不犯。
二别请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又或请受戒说
法。或知此人非我则不营功德。皆无犯。三受竟结
罪。

出家五众同犯。在家无受利养事。善生经云。若优
婆塞受招提僧卧具床座。得失意罪。亦应此戒兼
制。

大小不同制。小乘遮别众食。若四人中有一人是
僧次者。不犯。不遮别受请。

开遮者。戒本经云。檀越来请。若至自舍。若至寺内。
若至馀家。若施衣食种种众具。菩萨以瞋慢心。不
受不往。是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无力。若狂。若远
处。若道路恐怖难。若知不受令彼调伏。若先受请。
若修善法不欲暂废。为欲得闻未曾有法。饶益之
义。及决定论。若知请者为欺恼故。若护多人嫌恨
心故。若护僧制。解曰。此乃率众受供。非别受也。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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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有檀越以金银真珠摩尼琉璃种种宝物。奉施
菩萨。若瞋慢心违逆不受。是染污犯。舍众生故。懒
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知受巳。必生贪著。或
施主生悔。或施主生惑。或施主贫恼。若知是三宝
物。是劫盗物。若知受巳。多得若恼。所谓杀。缚。谪。罚。
夺财。诃责。解曰。此则受以为众。非自享也。

果报者。既远有夺取十方之义。亦是盗戒等流。

观解者。受入空请。是别于俗谛。受出假请。是别于
真谛。受但中请。是别于二谛。

忏悔者。受事别请。作法。受理别请。一心无生。

修證者。别初住。圆初信。不受事别请。别初地。圆初
住。不受理别请。

性恶者。法界妙供。念念自受。如人饮水。冷煖自知。
谁能共之。

○第二十八别请僧戒。】

「若佛子。有出家菩萨。在家菩萨。及一切檀越请僧福
田求愿之时。应入僧坊问知事人。今欲请僧求愿。知
事报言。次第请者。即得十方贤圣僧。而世人别请五
百罗汉菩萨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若别请僧者。是
外道法。七佛无别请法。不顺孝道。若故别请僧者。犯
轻垢罪。」

【次第请即得十方贤圣僧者。以凡圣难测。不应妄
生分别故。七佛者。一毗婆尸佛。或云维卫。此翻胜
观。二尸弃佛。或云式弃。此翻为火。三毗舍浮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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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毗舍婆。或云随比。或云随叶。此翻遍一切自在。
此三世尊。皆在过去庄严劫出世。四拘留孙佛。或
云拘楼秦。此翻所应断。五拘那含牟尼佛。此翻金
寂。或翻金仙。六迦叶佛。此翻饮光。七释迦牟尼佛。
或云释迦文。此翻能仁寂默。亦翻能儒。此四如来。
皆于贤劫出世。经中处处每引七佛證义。以其并
在此土。又近在百小劫内。长寿天皆曾见也。不顺
孝道者。不遵佛训。轻慢众僧。

此是遮业。分别是田非田。其心狭劣。不顺平等法
门故也。据声闻律。若僧次中请得一人。馀别指名
请求。非犯。此或应同。若一概于僧次请。弥善。

七众同 大小共。

开遮者。如亲师取友。则善须简择。如欲说法授戒。
化导众人。择其才德俱优者请之。非犯。

果报者。别请。则违平等无相法门。失广大圆满福
德。不别请。则一滴投海。顿同海体。

理解者。知对待妙。不知绝待妙。轻藏通别教之法。
而别尚圆教。是别请义。

忏悔者。事别请。作法。理别请。须以一心融四无生。

修證者。初果无事别请。圆信无理别请。

性恶者。于十法界中。别令各得佛界之利。

○第二十九邪命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为利养。贩卖男女色。自手作食。自
磨自舂。占相男女。解梦吉凶。是男是女。咒术。工巧。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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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方法。和合百种毒药。千种毒药。蛇毒。生金银毒。蛊
毒。都无慈悯心。无孝顺心。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恶心者。明非见机益物之心。为利养共列七事。一
贩色。二作食。三占相解梦。四咒术。五工巧。六调鹰。
七毒药。

此是性遮二业。然惟贩色毒药二事。兼有性罪。馀
但遮罪。又今时养鹰。多为捕猎。此亦性罪。或属损
害众生戒摄也。毒药且就和合时结轻。若害物时。
随结杀罪。调鹰亦尔。又出家人四邪。五邪。八秽。皆
此戒兼制。四邪者。一仰口食。谓仰观星宿。推步盈
虚等。二下口食。谓种植田围等。三方口食。谓干谒
四方。交结权贵等。四维口食。谓医卜杂伎。种种营
生等。五邪者。一现奇特相。二自说功德。三卜相吉
凶为人说法。四高声现威令人敬畏。五说得供养
以动人心。八秽者。一田宅园林。二种植生种。三贮
积谷帛。四畜养人仆。五养系禽兽。六钱宝贵物。七
毡褥釜镬。八象金饰床。及诸重物。

出家五众全犯。在家除贩色调鹰毒药三种。其馀
如法自活。不犯。又善生经云。若优婆塞须田作者。
不求净水及陆种处。得失意罪。亦可摄属此戒。净
水者。谓无虫水。陆种者。陆生谷麦等。不须用水。致
伤虫也。

大小俱制。

开遮者。出家人或偶用占相咒术工巧。随机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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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入佛道。非希利心。亦复无犯。咒术是治病救难
所用。故大小两乘。亦通有之。

果报者。缁门警训云。今时讲学。专务利名。不耻五
邪。多畜八秽。但随浮俗。岂念圣言。自下坛场。经多
夏腊。至于净法。一未沾身。宁知日用所资。无非秽
物。箱囊所积。并是犯财。慢法欺心。自贻伊戚。学律
者知而故犯。馀宗者固不足言。谁知报逐心成。岂
信果繇因结。现见袈裟离体。当来铁叶缠身。为人
则生处贫穷。衣裳垢秽。为畜则堕于不净。毛羽腥
臊。况大小两乘。通明净法。倘怀深信。岂惮奉行。

理解者。不知性具。而取果行因。积功累德。名为贩
卖。不达无作道灭。名为作食。不證自心现量。名为
占相。不知开权显实。名为咒术。未达无功用道。名
为工巧。有所取攫。名为调鹰。偏真偏俗怛中法门。
名为毒药。

忏悔者。事邪作法。理邪。一心无生。

修證者。初果无事邪。圆住无理邪。

性恶者。如维摩经中三堕受食。是为究竟邪命。又
置毒乳中等。

○第三十经理白衣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自身谤三宝。诈现亲附。口便说空。
行在有中。经理白衣。为白衣通致男女。交会淫色。作
诸缚著。于六斋日。年三长斋月。作杀生劫盗。破斋犯
戒者。犯轻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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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斋日者。每月六日。谓初八。十四十五二十三。二
十九。三十。若遇月小。则二十八。二十九也。此六日
者。初八。二十三。四天王使者巡行世间。简察善恶。
十四。二十九。四天王太子巡视世间。十五。三十。四
天王躬行世间。若见修善者多。则诸天欢喜。保护
国界。若见修善者少。则诸天愁忧不乐。国界多灾。
故佛制在家男女。不论但三归者。受五戒者。受菩
萨戒者。遇此六日。悉应于一昼夜受持八戒斋法。
以不非时食。正名为斋。以不杀等八戒。共助成之。
故名八关戒斋。谓以八戒及斋。关闭情欲。作出世
正因也。八戒者。一不杀。二不盗。三不淫。无论邪正
悉断。四不妄语。五不饮酒。六不著香华鬘。不香涂
身。七不歌舞倡伎。不往观听。八不坐高广大床也。
年三长斋月者。毗沙门天王分镇四洲。正月。五月。
九月。镇此南洲。故佛制在家男女。尽此一月。受持
斋法如上也。此戒旧名不敬好时。义疏云。三斋六
斋。并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宜修善福过馀日。而
今于好时亏慢更犯。随所犯事。随篇结罪。此时此
日。不应不知。加一戒。一云七众俱制。皆应敬时。二
云但制在家。年三月六。本为在家。出家尽寿持斋。
不论时节。(文)今观经文语势。却似从出家人边结
过。故易科为经理白衣。大意谓出家人法。宜诱诲
白衣。令得解脱。令持斋戒。而反说空行有。为其经
理。乃至于六斋三斋好时。不能使其作福修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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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作杀盗等事。岂非以身谤三宝乎。

此是遮业。伹从经理白衣结罪。所云杀生劫盗。破
斋犯戒。自是俗人之事。非出家人教其为之。但既
有通致男女等事。未免为杀盗等而作远缘。故推
极于此。而显其不应耳。若实教其杀生劫盗。兼得
性业。自属杀盗戒摄。

出家五众全犯。一切时中。不得经理白衣也。在家
二众。巳受菩萨戒。不敬好时亦犯。善生经云。若优
婆塞一月之中。不能六日受持八戒。供养三宝。得
失意罪也。馀时如俗法嫁娶等。不制。若杀生劫盗。
破斋犯戒。自随事别结。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者。经理白衣。亦属邪命如前说。又不敬好时。
则诸夫愁忧。能招灾异。敬好时。则诸天欢喜。护国
降祥。

观解者。于真谛外别缘俗谛。名经理白衣。不知人
命在呼吸间。名不敬好时。又不知十世古今。不离
当念。介尔一念。横遍竖穷。名不敬好时。

忏悔者。事犯。作法。理犯。一心无生。

修證者。初果无事犯。圆住无理犯。

性恶者。同流九界。名经理白衣。坐断三世。名不敬
好时。】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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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总结第三段十戒也。

○第三十一不行救赎戒。】

「佛言。佛子。佛灭度后。于恶世中。若见外道。一切恶人
劫贼。卖佛菩萨父母形像。及卖经律。贩卖比丘比丘
尼。亦卖发菩提心菩萨道人。或为官使。与一切人作
奴婢者。而菩萨见是事巳。应生慈悲心。方便救护。处
处教化取物。赎佛菩萨形像。及比丘比丘尼。发心菩
萨。一切经律。若不赎者。犯轻垢罪。」

【恶世者。正大士兴慈运悲之时。方便救护者。尽其
心力。不得隐忍坐视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应赎境。谓尊像经律僧人
等。二应赎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无救赎心。
力不及者。非犯。四令彼亵辱。随事结过。设力不及
而漠不关心。亦犯。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赎父母得罪。馀不见制。大士
弘护为任。一切应赎。

惟遮不开。或如法流通经典。不犯。

果报者。不救则失于二利。救则具足二严。

理解者。不知性具。名卖三宝。方便开示。令知性具。
名为救赎。

忏悔者。事不救。作法。理不救。须一心无生。

修證者。圆初信。别初住。通见地菩萨。藏事度菩萨。
皆能尽力行事救。圆初住。别初地。皆能尽力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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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

性恶者。正欲以法界三宝。强售法界中人。

○第三十二损害众生戒。】

「若佛子。不得贩卖刀杖弓箭。畜轻秤小斗。因官形势。
取人财物。害心系缚。破坏成功。长养猫狸猪狗。若故
养者。犯轻垢罪。」

【刀杖弓箭者。损害之具。轻秤小斗者。欺诳之具。短
尺亦是其类。又以重秤大斗长尺取入。亦同此制。
然但约畜用。故结轻耳。若移换诈取。令前人不觉
者。自属盗摄。因官形势者。行于逼夺。以威力伤慈。
结轻。若取非其有。亦是盗摄。系缚者。损其肢体。破
坏成功者。毁其成业。猫狗能伤鼠类。猪终归杀。巳
上诸事。皆非慈心者所应为也。

此具性遮二业。随事结罪。

七众同犯。善生经云。若优婆塞为于身命。若作市
易。斗秤卖物。一说价巳。不得前却。舍贱趣贵。斗秤
量物。任前平用。如其不平。应语令平。若不如是。得
失意罪。解曰。在家尚尔。况出家乎。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是杀盗等流。

理解者。凡外损真。二乘损俗。藏通损中。别损二谛。

忏悔者。事损。作法。理损。无生。

修證者。初果无事损。亦不损真。出假不损俗。别向
不损中。别地圆住不损二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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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恶者。损九界。成佛界。佛亦不立。则具损十界。

○第三十三邪业觉观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观一切男女等斗。军阵兵将劫贼
等斗。亦不得听吹贝鼓角。琴瑟筝笛箜篌。歌叫妓乐
之声。不得樗蒲。围棋。波罗塞戏。弹棋。六博。拍鞠。掷石
投壶。牵道八道行城。爪镜。蓍草。杨枝。钵盂。髑髅而作
卜筮。不得作盗贼使命。一一不得作。若故作者。犯轻
垢罪。」

【恶心者。明非见机益物。直是邪思邪觉也。共列五
事。一斗诤。二娱乐。贝者。螺也。七弦为琴。二十五弦
为瑟。筝者。竹身。十三弦。箜篌者。竹身。二十四弦。三
杂戏。樗蒲。即今赙钱。波罗塞戏。即今象棋。弹棋者。
汉宫人妆奁戏。六博。即今双陆。拍鞠。即今踢鞠。掷
石投壶者。古用石。今用矢。牵道八道行城者。纵横
各八路。以棋子行之。西域戏也。四卜筮。爪镜。即圆
光法。蓍草。即是易卦。杨枝。即樟柳神。钵盂。即搅水
碗法。髑髅。即耳报法。五使命。此五皆属邪业。

盗贼使命。性遮两业。馀惟遮罪。随事结轻。又戒本
经云。若菩萨懒惰懈怠。耽乐睡眠。若非时。不知量。
是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无力。若远行疲极。若为
断彼故。起欲方便。摄受对治。性利烦恼更数数起。
亦可此戒兼摄。

出家五众全犯。在家供养三宝。得作妓乐。出家不
得自作。亦听使白衣作。又投壶本于礼记。蓍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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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易书。在家亦应无犯。

大小俱制。

开遮者。或见机益物等。又出家人欲决疑虑。自有
圆觉经拈取标记法。占察经掷三轮相法。及大灌
顶经梵天神策百首。可依用之。

果报者。观则妨废正道。失二世利。不观则离诸掉
悔。定慧易生。

观解者。除不思议妙观。皆名邪觉。

忏悔者。事邪。作法。理邪。一心无生。

修證者。三果无事邪。别地圆住无理邪。

性恶者。历三性观察。遍觉一切邪业中实相。

○第三十四暂离菩提心戒。】

「若佛子。护持禁戒。行住坐卧。日夜六时读诵是戒。犹
如金刚。如带持浮囊。欲度大海。如草系比丘。常生大
乘善信。自知我是未成之佛。诸佛是巳成之佛。发菩
提心。念念不去心。若起一念二乘外道心者。犯轻垢
罪。」

【金刚者。能坏一切。不为一切所坏。浮囊者。度海之
具。喻出大涅槃经。草系比丘者。佛世有一比丘。途
中被贼劫夺衣物。虑其鸣众来追。兼欲害命。内有
一贼知比丘法。谓馀贼言。不必杀之。但以生草系
其手足。彼戒不伤草木。自弗动耳。贼如言系之。比
丘守戒。宁死不移。贼去巳远。后有行路人来。方解
其系。今明大士护此菩提心戒。亦应如声闻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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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仪。宁死莫犯也。

起二乘心。惟是遮业。念念非染污犯。起外道心。性
遮二业。念念是染污犯。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同不得起外道心。二乘是其本习。

开遮者。若权入二乘外道。为化彼故。

果报者。一念二乘心。亦障菩提。一念外道心。亦障
出世。惟念念菩提心。能臻三种不退。

理解者。除一乘皆邪小。如前说。

忏悔亦如前说。

修證者。圆初信。别初住。通见地。藏初果。永不起外
道心。行不退位。永不起二乘心。别地圆住。永不起
理中邪小心。

性恶者。念念观外道二乘境即是不思议境。成就
究竟外道。究竟二乘。

○第三十五不发愿戒。】

「若佛子。常应发一切愿。孝顺父母师僧。愿得好师。同
学善知识。常教我大乘经律。十发趣。十长养。十金刚。
十地。使我开解。如法修行。坚持佛戒。宁舍身命。念念
不去心。若一切菩萨不发是愿者。犯轻垢罪。」

【愿者。缘心善境。希求胜事之谓。常应发者。所谓非
是一发。惟应数发。令菩提心相续不断也。一切愿
者。总指十愿。一愿孝顺父母师僧。二愿得好师。三
愿得同学胜友。四愿教我大乘经律。五愿解发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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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愿解长养。七愿解金刚。八愿解地。九愿如法修
行。十愿坚持佛戒。盖心地法门。戒为其本。不持佛
戒。何繇进趣。故结愿持戒也。

此是遮业。若无大愿。难尅大果。应发不发。随时结
过。

七众同。

大小异。小乘若不愿速出生死。希求人天后有相
续。亦犯责心罪。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发。则失决定胜益。相续而发。则能得佛
灭罪。如发趣心中说。

理解者。未得行不退。容有间断时。

忏悔者。数数发愿令菩提心不断。即名为悔。

修證者。行。不退人。不离大愿以自庄严。

性恶者。不著佛求。不著法求。不著僧求。不应法界
更求法界。

○第三十六不发誓戒。】

「若佛子。发是十大愿巳。持佛禁戒。作是誓言。宁以此
身投炽然猛火。大坑刀山。终不毁犯三世诸佛经律。
与一切女人作不净行。复作是愿。宁以热铁罗网。千
重周匝缠身。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一
切衣服。复作是愿。宁以此口吞热铁丸。及大流猛火。
经百千劫。终不以此破戒之口。食于信心檀越百味
饮食。复作是愿。宁以此身卧大流猛火。罗网热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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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百种床座。复
作是愿。宁以此身受三百矛刺身。经一劫二劫。终不
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百味医药。复作是愿。
宁以此身投热铁镬。经百千劫。终不以此破戒之身。
受于信心檀越千种房舍屋宅。园林田地。复作是愿。
宁以铁锤打碎此身。从头至足。令如微尘。终不以此
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恭敬礼拜。复作是愿。宁以
百千热铁刀矛。挑其两目。终不以此破戒之心。视他
好色。复作是愿。宁以百千铁锥劖刺耳根。经一劫二
劫。终不以此破戒之心。听好音声。复作是愿。宁以百
千刃刀。割去其鼻。终不以此破戒之心。贪嗅诸香。复
作是愿。宁以百千刃刀。割断其舌。终不以此破戒之
心。食人百味净食。复作是愿。宁以利斧斩破其身。终
不以此破戒之心。贪著好触。复作是愿。愿一切众生。
悉得成佛。而菩萨若不发是愿者。犯轻垢罪。」

【誓者。必固之心。勇猛自矢。期于不退。愿以导其前。
誓以驱其后。又愿以进德修善为力用。誓以防非
灭恶为功能也。十大愿者。指前戒中十愿也。作誓
有十三节。共为五科。初一节为欲染之誓。如律中
云。猛火刀山。但伤一期身命。女人淫染。堕地狱中。
受无量苦。兼伤法身慧命。故宁投刀火。不作非梵
行也。夫男女居室。犹为世间正法。尚严此誓。况黄
门男子。逆理乱常。又何必言。有谓女色罪重。男色
罪轻者。诚为恶见。大佛顶经云。先恶魔师。与魔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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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淫淫相传。真地狱种子耳。又经云。劫初无男女
二相。因食蠲秽。二相乃生。因有二相。展转染爱。遂
为胎生之始。然初不闻有男淫也。减至寿五百岁
时。方有非法淫起。此淫一起。罪恶斯剧。顿减为二
百岁。繇此观之。男色之罪。重于女色明矣。故律及
阿含之中。佛因野火炽然。为诸比丘说此诸誓。其
根熟者。顿断惑染。其未熟者。惧罪舍戒。佛不止之。
诚不欲其坏法门也。乃至二果圣人。见惑巳断。淫
习现前。还俗娶妻。终不破戒。盖如法舍戒。将来尚
可出家。倘根本一破。则终非道品。且何忍于圣贤
幢相之中。而作此鄙秽哉。此誓出家菩萨之所全
发。在家菩萨。惟于邪淫境发。正淫非所断也。是故
今时出家菩萨。大须自审。倘此习本轻。或虽重而
善自调制。便可安处僧伦。若烦恼习强。不能自抑。
快哉舍戒。慎莫破戒。以舍戒还俗。则现在虽失比
丘沙弥之位。尚为菩萨优婆塞。将来亦尚可为沙
弥比丘。倘一破戒体。则菩萨戒。比丘戒。沙弥戒。优
婆塞戒。无不尽破。乃至一日一夜八关斋戒。皆悉
不任更受。纵令菩萨戒法。得有见相重受之科。而
见相一事。谈何容易。思之思之。慎之慎之。次五节
为供养之誓。信心檀越。本为供道道人。破戒受供。
苦报必剧。此乃誓不破戒。非誓不受供也。有谓信
施难消。遂欲自营生业。不思饮水践土。独非国王
之供养乎。既无救于破戒之罪。又更犯邪命之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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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可悲乎。次一节为恭敬之誓。此亦誓不破戒。非
誓不受拜也。有谓戒德多亏。遂乃低身答拜。甚至
礼天神。敬白衣。既无救于破戒之罪。又更败坏出
家仪式。亦愚惑也。次五节为六根之誓。约五根对
五尘。皆以破戒之心为主。即意根为政也。食人百
味净食者。前以破戒受人供养而言。此以邪心贪
著滋味而言。当知贪著滋味。即名破戒心也。后一
节为度生之誓。

此是遮业。为防退心。触境不发。随事结过。

出家五众全犯。在家无受供事。伹有六根度生之
誓。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前四誓。律及阿含。皆广明之。
异者。小乘不制第五度生誓也。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发。则失决定不退之益。随发随得。坚固
进趣之益。

理解者。未證位不退。前四誓或有间时。未證行不
退。第五誓或有间时。

忏悔者。数数发誓令正愿不退。即名忏悔。

修證者。位不退人。前四誓净。行不退人。第五誓净。

性恶者。不动法界。何誓可发。又誓染法喜妻。誓披
忍辱衣。誓食禅悦法喜食。誓卧法空座。誓服四教
药。誓游解脱园。誓受自性礼。誓观法界妙色。誓听
圆顿好音。誓嗅法身妙香。誓餐法食妙味。誓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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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乐触。誓令一切众生得不般涅槃际解脱门。

○第三十七冒难游行戒。】

「若佛子。常应二时头陀。冬夏坐禅。结夏安居。常用杨
枝。澡豆。三衣。瓶。钵。坐具。钖杖。香炉奁。漉水囊。手巾。刀
子。火燧。镊子。绳床。经。律。佛像。菩萨形像。而菩萨行头
陀时。及游方时。行来百里千里。此十八种物。常随其
身。头陀者。从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八月十五
日。至十月十五日。是二时中。此十八种物常随其身。
如鸟二翼。若布萨日。新学菩萨半月半月常布萨。诵
十重四十八轻戒。若诵戒时。当于诸佛菩萨形像前
诵。一人布萨。即一人诵。若二人三人至百千人。亦一
人诵。诵者高座。听者下座。各各披九条七条五条袈
裟。若结夏安居时。亦应一一如法。若行头陀时。莫入
难处。若恶国界。若恶国王。土地高下。草木深邃。师子
虎狼。水火风难。及以劫贼。道路毒蛇。一切难处。悉不
得入。头陀行道。乃至夏坐安居。是诸难处。皆不得入。
若故入者。犯轻垢罪。」

【常应二时头陀者。春秋调适。游行化物。无妨损也。
头陀。或云杜多。此翻科擞。有十二法。皆是远离胜
行。圣所称叹。一在阿兰若处。二常行乞食。三次第
乞食。四受一食法。五节量食。六中后不饮果蜜等
浆。七粪扫衣。八但三衣。九冢间住。十树下止。十一
露地坐。十二伹坐不卧。冬夏坐禅者。大寒大热。常
应静坐。结夏安居者。夏行尤为妨道。故须结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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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也。杨枝所以净口。澡豆所以洁身。三衣者。一僧
伽梨。名上衣。二郁多罗僧。名中衣。三安陀会。名下
衣。瓶有三种。一净瓶。贮水供饮。二随用瓶。贮水洗
手。三触瓶。贮水洗大小便处。钵者。具云钵多罗。此
翻应器。谓体色量。三皆应法。体用瓦铁二物。不得
用金银铜木七宝等。色以油麻熏成。量则随其腹
量分上下中。最大不过三升。最小不过升半。坐具
者。梵名尼师坛。此云随坐衣。所以护身护衣护卧
具也。钖杖竖贤圣之标。香炉修清净之供。漉囊为
救物之具。手巾为除垢所需。刀子长不过三指。阔
不过一指。所以便用。火燧为防热食。兼为除冥。镊
子为拔鼻毛。绳床随处栖息。皆百一所需中物也。
经契一心。律规三业。佛像标心极果。菩萨形像托
志真因。既皆切于日用。亦可即事表法。故以如鸟
二翼喻之。彼不知法义。惟汲汲以十八物为务者。
固非大士弘规。倘竟高谈名理。而脱略事相。恐亦
非佛本意。必事理俱备。庶二翼无损耳。布萨但举
新学者。久学菩萨。自不待言也。披九条七条五条
袈裟者。九条即僧伽梨。七条即郁多罗僧。五条即
安陀会。此但指比丘比丘尼言之。若式叉摩那。沙
弥。沙弥尼。止许用缦条衣。名为无缝袈裟。在家二
众。于诵戒及入坛时。亦得用无缝衣。馀时不得。然
善生经云。若优婆塞不储畜僧伽梨衣钵锡杖。得
失意罪。此特制令储畜。非制令日用。又僧伽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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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缦条之服。加以三种法号。所谓无缝三衣。不同
比丘之九条七条五条也。一一如法者。如法具十
八物。及如法诵戒等。

此是遮业。正制冒难游行。兼制备十八物。如法诵
戒。盖冒难游行。恐致夭逝。在危生念。所丧事重。大
士虽宜为法忘身。岂应不慎招损。譬诸儒者。虽有
杀身成仁之事。亦云知命者不立岩墙下也。三缘
成罪。一难处。谓恶国界等。二难处想六句。二重二
轻二无犯。三正游行。发足后步步结轻垢罪。或先
非难处。正游时难事忽起。此亦非犯。馀十八种物
应备不备。随事结过。半月诵戒。或不诵。或虽诵而
不如法。亦随事结过。

七众同犯。善生经云。若优婆塞险难之处。无伴独
行。得失意罪。准此。则设有事缘。多伴同往非犯。又
云。优婆塞若犯国制。得失意罪。亦应此戒兼摄也。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不得冒难游行。异者。大士制
十八物。声闻惟制六物随身。谓三衣。坐具。钵。及漉
囊。馀非所制。大士一人布萨。即一人诵。声闻须有
四人以上。方差一人高坐而诵。若三人二人。即相
向布萨。若惟一人。即心念布萨。具如律中。未受具
者不宜先知。故不委明。然西域诸寺。大小异居。震
旦国中。大小杂住。则布萨仪式。亦须略明。今共出
六意。一通列九众。二别论戒次。三明诵戒人。四明
所诵法。五明所用界。六明广略仪。一通列九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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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论半月诵戒通途轨式。则应男女各别。男以比
丘为主。沙弥优婆塞随听。女以比丘尼为主。式叉
摩那。沙弥尼。优婆夷随听。此则僧尼各有界限。不
容混杂。若有他缘偶集。如比丘尼等来请教诫。优
婆夷等来兴供养。正遇诵菩萨戒。彼既曾受。亦可
随听。则一切比丘坐竟。次比丘尼。比丘尼竟。次式
叉摩那。次乃沙弥。次沙弥尼。次出家优婆塞优婆
夷。次在家优婆塞优婆夷。出家者名近住。在家者
名近事。此九众位次。断不容紊。又须男女有别。不
起讥嫌也。二别论戒次者。即于九众各自类中。复
依受戒先后。次第而坐。然西域大小异居。大乘即
依菩萨戒次而坐。小乘即依比丘戒次而坐。今大
小杂居。则诵菩萨戒时。方依大乘戒次。诵比丘戒
时。仍依僧腊。不得以大夺小。故释签云。菩萨在小
乘众。还依小乘戒次而坐。在大乘众。则依大乘戒
次而坐也。又其人先受比丘戒。后受菩萨戒者。即
用比丘戒腊为菩萨戒腊。以受菩萨戒时。则比丘
戒一切转成无尽戒体故。若其人先受菩萨戒。后
受比丘戒者。于大乘中。则依菩萨戒次。于小乘中。
仍依比丘戒次。不得以菩萨戒腊。作比丘戒腊。以
菩萨戒。非关住持僧宝数故。故辅行云。若先小后
大。则开小夏以成大夏。若先受大。后受律仪。在小
则依小。在大则依大也。比丘尼众。亦复如是。若沙
弥沙弥尼等。小乘惟论生年。大乘须论菩萨戒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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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住近事。亦复如是。三明诵戒人者。若九众俱现
在前。必须菩萨比丘高座而诵。馀皆默听。若无比
丘。惟有八众。必须菩萨比丘尼一人诵之。若无比
丘比丘尼。惟下七众。必须菩萨式叉摩那一人诵
之。若并无式叉摩那。必须菩萨沙弥一人诵之。若
更无沙弥。必须菩萨沙弥尼一人诵之。若更无沙
弥尼。必须菩萨近住男诵。若近住男亦无。则菩萨
近住女诵。若近住女亦无。则菩萨近事男诵。若近
事男亦无。则菩萨近事女一人高座而诵。其馀菩
萨近事女。下座默听也。问。设有比丘而不能诵。尼
反能诵。乃至有近事男而不能诵。女反能诵。则如
之何。答。经云。若受菩萨戒。不诵此戒者。非菩萨。非
佛种子。安得受戒而不能诵耶。问。初受戒人如何。
答。既初受戒未能诵戒。即不得远离师友。问。设有
因缘。不得与师友相近如何。答。平时许展转反从
下众学熟。至诵戒时。必须上众登座。问。平时展转
从下众学时。还得称为师否。答。前戒比丘。得称后
戒比丘为阿阇梨。亦得一切事以师礼。唯除礼足。
从沙弥学。亦复如是。若从三女众学。更须消息。令
勿生讥嫌。若从近住近事学者。不得称师。如佛世
给孤长者。恒为新学比丘授法。反礼比丘之足。即
其例也。问。比丘不得礼白衣者。何故维摩经中。新
学比丘礼居士足。答。此是古佛化现。为欲浚发大
教。偶示弹斥。且入三昧。令识宿命。豁然还得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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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得不破格礼足非可援为常例。又如萧梁之
时。有傅大士。乃是弥勒现身。亦非馀诸凡圣所得
藉口。今但当以给孤为式。是故白衣说法。此诚无
过亦非佛法衰兆。倘称白衣为师。则大成非法。真
衰相矣。四明所诵法者。西域既大小异居。小惟诵
比丘戒。大乃兼诵比丘菩萨二种戒法。先诵比丘
戒时。菩萨沙弥。菩萨优婆塞等。俱不得听。后诵菩
萨戒时。则七众俱应随听。今大小杂居。应作三种
分别。一者此中若惟小乘。自依律法。不必更论。二
者若惟大乘。或有比丘沙弥净人同住者。比丘或
四人。或过四人。先作白诵比丘戒竟。次唤沙弥净
人。同听诵菩萨戒。比丘若三人二人。先相向三说
布萨竟。次唤沙弥净人。同听诵菩萨戒。比丘若惟
一人。先自心念布萨竟。次唤沙弥净人听菩萨戒。
若无比丘。惟有沙弥净人同住。即自诵菩萨戒。此
亦还如西域常式也。三者若有大小乘比丘沙弥
净人杂住。先遣沙弥等出。伹与小乘比丘和合布
萨。若四人以上。作白。若三人二人相向说竟。次遣
小乘比丘出。唤菩萨沙弥菩萨净人。同听诵菩萨
戒。次唤小乘沙弥。为说十戒。次唤小乘净人。为说
五戒。然沙弥十戒。及优婆塞五戒。律无诵法。云栖
诵戒式中。乃先诵之。于理无违。于事有益。今准律
中自恣之法。比丘比丘尼自恣竟。方唤小众自恣。
以此为例。则于诵具戒毕。然后唤沙弥净人。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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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戒五戒。似更妥也。又所诵戒法。若依此经。则先
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若地持中。别出菩萨戒本经
一卷。正是半月诵戒之本。共列四重四十一轻戒
相。其根本四重。及饮酒等。自属具戒十戒五戒中
摄。故不重出。惟出菩萨增上律仪。实与此经方为
表里。以彼四重。即此经之后四重故。以彼四十一
轻。但与此经开合次第稍殊。而开遮持犯之致更
明析故。藏中先后共有六译。惟谶师所译最善。故
今辑在后集。半月半月。似应诵此戒本。伹必先作
比丘布萨。次唤沙弥为说十戒。次唤净人为说五
戒。然后遣出未受菩萨戒者。而比丘沙弥净人次
第坐听。弥为确当。高明者幸酌行之。五明所用界
者。菩萨比丘。仍用比丘法中所结大界。尼亦如是。
沙弥随属比丘。无别界法。听比丘诵。不得别诵。馀
二女众。属比丘尼。亦复如是。在家二众。若无事缘。
宜至僧中听诵。若有事缘。各于家中自诵亦得。若
至僧伽蓝中。即须随僧听诵。亦不得别诵也。设师
是小乘比丘。沙弥弟子是菩萨者。师自行比丘事。
弟子亦自尽其沙弥之职。至诵戒时。先听其师为
说十戒。次离师见闻之处。自诵菩萨戒法。或有近
处诵菩萨戒者。白师而往听之。六明广略仪者。比
丘戒之广略。具如律中。兹不复论。若伹大乘众者。
无难。即须全诵比丘菩萨二种戒本。设有难缘。略
说比丘戒。广说菩萨戒。难事若迫。二俱略说。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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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杂居者。设有难缘。应广说比丘戒。略说菩萨戒。
难迫。亦俱略说。若惟有菩萨沙弥净人。则惟诵菩
萨戒法。设遇难迫。或但说重戒。或伹云。今十五日
说戒。各各正身口意等。随时斟酌皆得。若无难缘。
总不得略说也。

开遮者。或为求法。或为度生。冒难非犯。

果报者。遇难。多作退道因缘。不游。堪使身心进道。

观解者。见思尘沙无明为恶国。亦名贼。亦名水。亦
名火。亦名师子毒蛇虎狼。

忏悔者。冒事难。及不备物。不诵戒。不如法诵。皆作
法。冒理难。须无生。

修證者。得五通人。无难事怖。得三智者。无三惑怖。

性恶者。遍入事理二难。以度众生。】

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