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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会升须弥山顶品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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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广佛华严经随疏演义钞卷
第三十六

唐清凉山大华严寺沙门澄观述

疏。第八毛光照益三昧中。言智契解脱之门
等者。总出光明之因具悲智故。先此上一
句约智。亦是约表释。谓毛孔表解脱门。光
明表于智慧故。二正明智慧故。云智契解
脱之门。

疏。慈熏身语意业者。约悲智释。
以菩萨旷劫慈悲熏修三业故。

疏。后具一
四总持者。一法持。二义持。三咒持。四无生忍
持。如七地中广说。四持并具。何不自在。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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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不见疑菩萨之无光等者。此下别释
绝疑之义。绝于三疑。一以不见疑无光
明。二不救剧苦谓光无益。经文以如盲
不见日等双释二疑。三亦不高推果用下。又
遣一疑。谓此作用是佛果用非十信故。

疏。
既言量等三千。则不坏次第等者。此亦遮
其不信十信八相成道。谓十地方能故云不
坏次第。谓十地菩萨受职。有大莲华量等
百万三千大千世界。十定品辨等觉菩萨有
一莲华量周法界。周法界唯大。百万亿中但
言三千故劣后二。今疏十二颂六对。一一
对中有十义五对等者。疏文分六。初总标。
二欲辨无碍下。总辨定慧。三言五对下。正
明无碍。四上来无碍下。总示入门。五又向
云色性下。彰其含摄。六此是菩萨下。总结
劝修。初文可知。就第二总辨定慧之中三。
初总指当文定慧之相。二定慧虽多下。彰其
类别。后所以局见之者下。总示得失。二中
又二。先总辨为二。二者用二不同。今初。

疏。
制之一处无事不办者即遗教经文。然亦可
通理。以其先后类例多约事故。即是彼经
八大人觉中第二明精进初云。汝等比丘。已
能住戒。当制五根勿令放逸。乃至云。此
五根者心为其主。是故汝等当好制心。心
之可畏甚于毒蛇恶兽怨贼。大火越逸未足
踰也。喻如有人手执蜜器。动转轻躁。但观
于蜜不见深坑。譬如狂象无钩猿猴得树。
腾跃跳掷难可禁制。当急挫之。无令放
逸。纵此心者丧人善事。制之一处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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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是故比丘当勤精进折伏汝心。

疏。能
观心性契理不动者。上句即涅槃经意。彼第
二十七师子吼品云。以彼立三品定故。经
云。善男子。一切众生具三种定。谓上中下。
上者谓佛性也。以是故言一切众生悉有佛
性。中者。一切众生具足初禅等。下者。十大
地中心数定也。今但义引耳。从契理不动即
义说也。观其心性即是观门。而云定者心
性是理观。即契理与理相应。湛然不动故
名为定。

疏。明达法相事观者。如起信等。

疏。
善了无生者。即七地经云。了法无生名般
若是也。

疏。诸经论中或单说事定等者。即
第二用二不同也。

疏。如起信论止一切相乃
至等者。论云。云何修行止观门。所言止者。
谓止一切境界相。随顺奢摩他观义故。所
言观者。谓分别因缘生灭相。随顺毗钵舍
那观义故。云何随顺。以此二义渐渐修习
不相舍离。双现前故。次论云。若行若住若
卧若起。皆应止观俱行。所谓虽念诸法
自性不生。而复即念因缘和合。善恶之业苦
乐等报不失不坏。虽念因缘善恶业报。而
亦即念性不可得。释曰。此中先止不碍观。
后观不碍止。皆止约入理。观约观事。第
一经中已广引文。兼辩大意。以疏对论文
相可知。

疏。或以理观对于事定言下。经
一心不动等者。即七地偈文。然今经云。于
道不动即修禅。忍受无生名般若。盖其义
引小有不同。

疏。禅定持心常一缘等者。即
第三十三经。彼具明十度云。如其回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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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施。亦复坚持于禁戒。精进长时无退怯。
忍辱柔和心不动禅定下同。今此但取明
定慧文耳。

疏。言五对者下。第三正明无
碍。于中先别明。后总结。前中五对即为五
别。然其五对皆约经文。取文不同。第一对
取根境。如初偈将上于眼根中对下于色
尘中作义。于中有三。初明根入境出。二为
显下。出所以。所以无碍者。略有三义。一
唯心现故。二缘起相由故。三法性融通故。广
如玄中。以是最初故。具出所以。下多总略。
三境入根出亦然。即例释后偈。

疏。第二对
者。即于入正定中作义。于中文四。一正
明。

疏。分别事相等者。缘从色尘中出。明知
眼根中入是其理定。

疏。欲观性空等者。缘于
眼起等是理起。明知色尘中入是事入。二
以契即事之理下。出所以。唯约事理无碍
明所以。于中二。先成上分别事相应入事
定而入理定。后制心即理之事下。成上欲
观性空。应入理定而入事定。三而经中但
云下。出二定得名所以。显上入正定所对
之文。由对观故。四亦合将根事对于境理
以辨无碍者结例。谓合有二偈云。于眼
根中入正定于色起定。心不乱。了色无
生无有起。性空寂灭无所作。于色尘中
入正定。于眼根中三昧起。分别眼性不思
议。诸天世人莫能知。

疏。第三对理事无碍
等者。即约经文从定起。对于后半以作义。
疏文有三。初正明。次以所观下出所以。三亦应下反例。初中疏文但作初偈不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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偈。若具应云欲了真理。应从理观起。而
反从事观起。谓前偈示现色性。是事则色尘
中三昧起。义当理观也。后偈说眼无生无
有起。是理性则前眼根起定心不乱义当
事观。出所以可知。疏亦应将境事理对
根理事。以辨无碍者。三反例此意稍隐。先
应问言。上辨二定但云亦合将根事对于
境理。今何双言将境事理对根理事故。应
答言。以上二定不能自别。要因起观方知
事理。如眼入定未知何定。以见尘上了
色差别。是其事观欲令无碍故。说根中入
定是其理定境入根起既了根性空故。说
境中入于事定。则经文中。已辨根理对于
境事。故但合例以将根事定对于境理。今
此二观不因定别。根上境上各有二观。谓
根入定即于境上从理观起而分别事。于
色入定即于根上从事观起分别于理。经
文已有此二未于境上从事观起。分别
于理。及与根上从理观起。分别于事。若作
偈者。应云于眼根中入正定于色尘中
事观起。说色无生无有起。性空寂灭无所
作。及于色尘中入正定。于眼根中理观起。
分别一切上妙眼。诸天世人莫能知。斯则
境上事起观理。以对根上理起观事故。云
亦应以境事理对根理事以辨无碍也。

疏。第
四对出入无碍者。即于经入正定对从定起
言及起定不乱。作义于中二先正明。后若
以事理相望下。句数料拣。事理四句但出其
二。等取馀二。谓三理入事起。四理入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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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单说有其四句。若单复相望应成九
句。于前四上更加五句。谓事入事理起。理
入事理起。事理入事起。事理入理起。事理
入事理起。故为九句。疏又成四句。即根
境出入成四。但举其一。若具应云二境事
入根事起。三根理入境理起。四境理入根理
起。若更交络乃成十句。五谓根事入境理
起。六境事入根理起七根理入境事起。八境
理入根事起。九根事理入境事理起。十境事
理入根事理起。以其事理相望。属前事理
四句故但云四耳。

疏。第五对二利体用无
碍者。此有两重无碍。一体用无碍。二二利
无碍。下双牒释。言心不乱是体者。全用根
起三句。以对境起中后二句。作义则根起
三句为体亦为自利。谓于眼起定心不乱说
眼无生无有起。性空寂灭无所作。而言不碍
现于广境者即取前示现色性不思议。诸天
世人莫能知为广境。亦全用此二句为利
他。疏良以下。以体用无二。释二利无碍。然
上疏但约眼色根境以为体。例后五根境
可知。

疏。此上十义同为一聚下二总结十
对也。于中又二先正结。后又经且约根境
下。例显若境境相对即下于自他身自在中
摄故。此不明根根相对等。但略无耳。例亦
合有。若具说者。应云于眼根中入正定
于耳根中从定起。示现耳性不思议诸天
世人莫能知。于耳根中入正定从眼起定
心不乱。说眼无生无有起。性空寂灭无所
作等。成六根互用。疏一尘入正受多根从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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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正定。于六根中从定起。示现六根不思
议。诸天世人莫能知。于六根中入正定。于
色起定心不乱。说色无生无有起。性空寂
灭无所作等。复应有一根入多尘起故云
等也。等字等于两重。一等多根入一尘起。
二等一根入多尘起。若具应云于眼根中
入正定于六尘中三昧起。分别六境不思
议。诸天世人莫能知。于六境中入正定眼
根起定心不乱。说眼无生无有起。性空寂
灭无所作。馀根对尘亦然故云并略不说。

疏。上来无碍深妙难思下。第四总示入门。先
问。后今当下。正示知事理无碍根境亦如
总观也。念虑不生总止也。即禅门大意。

疏。
又向云色性难思下。第五彰其含摄。于中又
二。先收总持等。会佛名经。后约三观会通
智论。前中然十二入。约其含摄并称总持。
约其性空究竟并称波罗蜜。约其性本清
净皆解脱门。约其觉性圆明并得称佛。故
佛名经云眼陀罗尼自在佛。乃至意陀罗尼
自在佛。色陀罗尼自在佛。乃至法陀罗尼
自在佛等。

疏。不唯取相为染无心为净而已
者。结弹北宗禅门但得一分之义。谓彼云
眼见色意同知染法界。意不同知净法界。
意同知即眼陀罗尼自在佛。眼等总持度门
等者。今谓亦是一义。但得不起心之义
耳。不同上来十重五对无碍自在等。

疏。又
以智论三观下。第二以三观会智论。于
中有三。初明三观。次辨三止。后双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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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中先明次第三观。后三无前后即一
心三观。言此二不二色性难思中道观也。此
有二种中道。一但合上二以为中道。此
之中道大乘初门。二色性难思即佛性中道。
斯为圆妙欲辨包含故双出耳。

疏。对此三
观下。辨三止。一方便随缘止。即假观家止。
谓方便涉有随一一缘住一境故。二体真
止。即空观家止。体达真理与理冥故。三离
二边分别止。即中道家止。不取有无等二
相也。以上对经文之次故。以假观为初。
今对上观亦以方便居首。若准智论中。
先空次假后中义如前辨。

疏。既止观双运下。
三双结上二。于中又二。先结止观。诸处
多明一心三观。既有双运则亦合言一心
三止。若具亦可言一心三止观也。

疏。即一
而三。下二结三一通于止观。即一而三体
随相用故。即三而一相用即体故。双照三
一体用显然。双遮三一互夺双泯。谓即体同
用故。非一即用同体故非三也。

疏。一一
释文准思可见者。今将三观以对经文三
观。以遮照等亦然。谓色相难思是假观。眼
定即是随缘止。性空寂灭是空观。色定即是
体真止。色性难思是中观。眼根即是离二边
分别止。以色性有三义。若以变碍为性即
假观摄。若以真实难思为性即中道摄。故
二观皆用双运即是根境对辨。二俱宛然即
是双照。二俱无碍互夺双亡即是双遮。

疏。此
是菩萨圆融功德等者。第六总结劝修可
知第五喻况玄旨中。

疏。众生含其前三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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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报二字是第四故则初一含四。

疏。菩萨神
力由三种相除佛后二者以无障碍约二
障尽故。成立有情未周遍故。疏然取分喻
者。由上云无可同喻今何喻耶。故云分喻。
无可喻者下经云。三界有无一切法不能
与佛为譬喻故。言分喻者。喻有八种。一
顺二逆三现四非五先六后七者先后八者遍
喻。如涅槃说前文已引则有遍喻。今对遍
喻但取少分。如言佛面犹如满月。但取圆
无缺义故。今喻亦然。以小喻大者。若易中
射隼于高墉。以况天下等其事甚多。疏令
闻喻者。忘象领意故褒以智者。周易略例
云。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尽意
莫若象。尽象莫若言。言生于象故可寻
言以观象。象生于意故可寻象以观意。意
以象尽。象以言著。故言者所以明象。得
象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
象。犹罤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罤。筌者
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也。然则言者象之
罤也。象者意之筌也。是故存言者非得象
者也。存象者非得意者也。象生于意而存
象焉。则所存者乃非其象也。言生于象而
存言焉。则所存者乃非其言也。然则忘象
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得意
在忘象。得象在忘言。故立象以尽意。
而象可忘也。重画以尽情而画可忘也。
是故触类可为其象。合义可为其徵。今
疏用此文故令忘象领意。谓如水现四
兵。是喻是象但知菩萨无心顿现。则水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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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矣。诸喻皆然。若能忘象得意斯为智
者。执象失意乃成愚滞故。法华云。诸有智
者以譬喻得解。疏江南之人。不信千人之
毡帐者。即颜之推。字介文。家训归心篇中之
语也。

疏。为毒涂鼓者。即涅槃第九如来性品
云。复次善男子。譬如有人以杂毒药用涂
大鼓。于众人中击之发声虽无心欲闻
闻之皆死。唯除一人不横死者。鼓合涅槃。
死喻灭惑。不横死者。喻一阐提。终成坚种
者。即下出现品如上频引。

* 第三会升须弥山顶品第十三

疏。信前此解
者即疏本意。疏以前信会答第二会。初所
脱信问故。次住有二段。即古德意。

疏。二品
名须弥下。疏文有二。先正释。后表位下约表
法释于中四。一正约表。二若天表净下。假
问徵起。三妙有十义下。通释上问。四若约
观心下。约观心释。前三可知三中分四。一
约能表。二十住之行下合所表。三显十住
功德下结所释。四然上所释下拣权实。初中
二。先释妙。后释高。前中疏。谓七金山七重
围绕者。俱舍世间品偈云。苏迷卢处中(苏即妙也
迷卢高也)。次踰健达罗(此云持双以山顶有二道脊山能持此故以为名)。伊沙
驮罗山(此云持轴山峰上耸犹如车轴山顶持故)。竭地洛迦山(俱舍疏云此即西
方树名大疏但依状翻不出其名颂疏云此方亦有名檐木山山上宝树形似彼故)。苏达梨
舍那(此云善见见者称善)。頞湿缚竭拿(此云马耳山形似彼故)。毗那
怛迦山(此云象鼻山形似故)。尼民达罗山(俱舍疏云鱼名其鱼觜尖山形似故
华严音义释此云云持边山也)。于大洲等外有铁轮围山。前
七金所成。苏迷卢四宝。入水皆八万。妙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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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然。馀八半半减。广皆等高量。释曰。上来
所引正證七金馀因便来。下疏方要疏及
七香海海印旋流者。俱舍颂云。山间有八海
前七名为内。最初广八万。四边各三倍。馀
六半半狭。第八名为外。三洛叉二万二千踰
[跳-兆+善]那。释曰。前七名为内七金内故。第八名
为外七金外故。外在铁围之内亦名山间。
最初八万即持双之内海也。七金内海皆八
功德水。故云香水旋流。外海铁围因便故
来耳。

疏。唯天依住者。俱舍颂云。妙高层有
四相去各十千。傍出十六千。八四二千量。坚
手及持鬘。恒憍天王众如次居四级。亦住
馀七山。释曰。谓始从水际尽第一层相去
十千。傍出十六千。上三层级向上相去数同。
傍出渐减一半。第二层八千。三即四千。四即
二千。向上渐狭。此四层级直上方尽妙高下
半四万踰[跳-兆+善]那。第一级有药叉神名为坚
首。乃至第四是四天王馀皆四王管故。云唯
天依住。妙高顶八方复三十三天居故。皆天
住。疏。波利质多罗能益天众者。波利此云
遍也。亦曰周匝。质多罗。此云间错庄严。
言此树众杂色华周匝庄严。或云圆妙庄
严。即俱舍园生树也。故俱舍云东北园生树。
西南善法堂。论释云。其园生树槃根深广五
十踰[跳-兆+善]那。耸干上升枝条傍布。高广量等百
踰[跳-兆+善]那。挺叶开华妙香芬馥。顺风熏满百踰
[跳-兆+善]那。若逆风熏犹遍五十。是诸天众游乐之
所。馀文可知。

疏。为显十住功德妙高下。第
三总结释也。于中三。初正结释。次四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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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下通伏难。谓有难言。若以妙高为表四
王亦处妙高。复为次第何不处此。故为此
通。后善财童子下。引例为證。

疏。偈赞一品
义有两兼者。前是古意。后是新意可知。十
段科中皆有皆俱齐遍等言者。以约结通
周法界故。

疏。今此明遍即十重说处中第
一重也。即第一疏说经缘中初此阎浮是也。疏
文分三。一总释文意。二何须举此下。释举
二会所以。三所以唯约觉树下。通妨难。此
通二难。一有难云。既不散前应举二会。何
以唯言不起觉树。故此通云。初会为本。又
第二会近初会故。二若同时下。复通一妨。
文中先举难。后应云即用下。通释可知。疏
动静相违去住悬隔下。疏文有五。一假问徵
起。二序昔顺违。三申今正解。四会通古义。
五问答会违。疏古有多释下。次序昔顺违。
昔有五义。而文三节。初并序三师。二序第
四。三序第五。以初三师并约三身义类大
同。欲并破故先序于昔可知。疏并非文意
下。二辨违。通有二违。一违现文去。住皆
是遮那佛故。二违经宗。十身非三身故(彼即是后
二会此即今文也)疏一云以去即非去等者。二序第四
师以不分三身。但就一身论性相故。即
是事理无碍。宗中之意。不违本体。不顺
今文。于中先序昔。后辨违。前中光正释。
后如不来相而来等。即是古人引例證成。此
是净名经问疾品中净名之言。经云。时维摩
诘言。善来文殊师利。不来相而来。不见相
而见。文殊师利言。如是居士。若来已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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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若去已更不去。所以者何。来者无所从
来。去者无所至。所可见者更不可见。今
但引净名之言。馀略不引。睿公释云。文殊
心栖实相。形贯法身。内外冥寂都无来相。
都无来相能以之来。此明心冥至理体绝
去来。应物随缘不坏来去。而下文殊答者。
即得意相领印成其言。则以三时门领其
不来相而来。以合不合门成其不见相而
见。前中三时略举其一以相显故。言三时
者。即中论去来品偈云。已去无有去。未去
亦无去。去时亦无去。翻此则云。已来无有
来。未来亦无来。来时亦无来。谓已来已灭
不可言来。未来未有何得言来。来时不
住已未分之故亦无来。无去亦然。故下经
云。若过去生。过去生已灭。若未来生。未来
生未至。若现在生。现在生无住。而净名所
见。文殊自庵园而来。庵园众会谓文殊为
去。故文殊言非唯居士见我不来而来。从
庵园见我为去。我亦不去而去也。所以者
何。下文殊自徵释上义。谓若先有法从彼
而来。既非先有缘会而来。故于三时无有
来矣。无去亦然。来必有从。去必有至。故
三句释别。又有来去不出三时。今三时无
来故。来无所从。三时无去故。去无所至。言
所可见者。更不可见者。即以合不合门成
上不见相而见。谓见必有三。谓能见所见及
以见者方成于见。所见因于二成故无所
见。所见无故馀二宁有。故中论云。见及所见
者。是三各异方。如是三法异终无有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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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法不可合。非异无可合。又论云。见不能
有见。非见亦不见。若已破于见则为破
见者故。正见时即无见矣。因他所引略示
纲宗。疏若尔但是下。二辨违但是升即非
升。似去即非去。何有树下不动之身。若庵
园有文殊。毗耶更见妙德。可以證此。彼此
义异何得援引。

疏。有云此佛神通同体等
者。三别序第五师。即刊定记主。亦先序昔。
后辨顺违。前中以体遍为不动。以用应
而犹升。疏若尔何殊第三师不起是法者。即
第二辨违也。此有二破。一指同前义破前
义不立。此义自破。二又以住释于不起下。直
就所立破。唯住觉树非有体遍。遍于去
处何得去非体遍。然觉树亦用独言是体。
升天有体但言是用故。有所违。非责本立
同体业用。故下正义亦是即体业用。

疏。今
显正义下。第三申今正解。有法喻结。文显
可知。疏古德释此略有十义下。第四会取古
释。于中二。先正序。后然此十解前五玄门
下。为其会通。于中又二。先总会。意明古德
所立。文则杂乱。义则无违。

疏。然此中相望
有四对法下。二别会通。于中又二。先通明
义类。后一多相望应成四句下。别释前法类
中一多之义。于中三。初正说四句。次类释
馀会。后例释馀义。今初。经中欲显一多相
即故等者。显经中不尽之由。若云不离一
树而升一天难思之相不显。若言不起一
树而升一切忉利天者。则不能显本会圆
遍。若言不离一切树。而升一切天。则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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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无碍之相。故唯出初句。下法慧例云十方
悉亦然。方有升一切句即俱多句。疏升释
天既尔下。二类释馀会。

疏。复应树树相望等
者。三类释馀义。于中二。先例经。后又既一
处有一切处下。例释十玄。以古德玄文与
意相参但有四玄。前五但二九为托事。十
为同时。故今加六十玄具矣。

疏。问带前起
后下。问答会通可知。

疏。第九迦叶下。同赞
如来者。此中疏以别德释其别名。于中数
名状若疏家。以文就义观下二会义更昭
然。

* 须弥山顶偈赞品第十四

疏。先陈体性者。即
第二来意如前品明。疏别即次第配于十住
等者。下之所释闇引经文。如以主导世间
释因陀罗者。因陀罗此云帝也。主也。即下
发心住劝学十法中云。所谓勤供养佛。乐住
生死。主导世间令除恶业。乃至为苦众生
作归依处皆为主义。从二已下但取名上
之义不引经文。疏亦可别明十住胜进十法
思之者。初之一住已引经文。馀九思者。二
以治地胜进云习诵多闻虚闲寂静近善知
识了达于义等。皆如莲华开敷义故。三谓
观察众生法界等。谓智宝故。四为了知三
世佛法等为最胜故。五知众生无边无量
无数不可思议等。为大乘如金刚誓愿心
故。六学一切法无相无体不可修等如香
气故。七说一即多说多即一。文随于义
义随于文等。可悦意故。八知刹持刹观
刹诣刹。领受佛法为明净故。九善学法
第三会升须弥山顶品第十三 第 277c 页
王善巧轨度等为可持故。十学十种智。如
空遍故。疏智明闇息恩益清凉应器周故者。
月有四德合佛三法。明是智德。闇息断德。
清凉是恩德。应器周故亦是恩德。又具上三
德故。能遍应。疏别名即十住自分之果者。
前刹配胜进故。此配自分具如下文。疏以
此十因下结成。上且随下令其寻本。疏如
名号品者。不欲繁文故令寻彼。但远近
小异义理全同。若刹若人皆遍法界重重
无尽。疏次二劝观佛力更发胜心者。前品成
于四句亦从此生。谓前一偈半即指上文。
是不起一切处而升一处。后十方悉亦然。
单取十方须弥顶亦然。即是不离一切处
而升一切处。取上一阎浮提对此。则是不
离一处而升一切处。取上一阎浮对我
等今见佛住于须弥顶。即不离一处而升
一处。如来自在力通于四句。第二南方疏了
一切法真实之性者。约偈文释。言净心地
者。约表治地住释。

疏。颂意为显于诸众生
增长大悲者。约彼住中胜进行释。以称实而
观救世者故。约当偈释。

疏。初二句空观。缘
生无性故等者。约三观释。皆初牒经摽观。
后句取经意释成中观疏。释成中有二义
释。次二句中道观。一云由观前生灭一切诸
法即无性故者。一切法故非无。即无性故非
有。由前但观无性是空。但观假名是假。
今二相即故非空非假。是中道义。此约即
缘生法以明中道。二云相体即是不生灭也
者。约三性义以辨中道。然无生多义。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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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一事无生缘生之相即无生故。二理无
生。圆成实体本不生故。今既经言该一切法。
不拣相性则相体皆无生矣。则遍计无生是
空观。缘生假有是假观。缘生无生。及圆成
无生皆中道观。则性相二宗三观皆具。然此
二偈亦可但为性空之观。则初二句正辨性
空故。言自性无所有。次假观二句通妨。谓
有难言。现见生灭那言无生。故释云。随世
假说耳。次二句中观正示不生之理。依此
释者极顺常解三论中意。而未得于龙树
玄旨故。

疏。取论三观释之。

疏。法性本空
非观之使空故无所取者。此以性空门显无
所取。次云何有能见者。即以相待门遣
其能见。此中语略。合云若有所取则有能
取。既无所取故无能取能因于所而得立
故。亦曰相因门。然取与见皆通能所。今所
取之中则存于所取略无能取。于能见中
略无所见。所见即所取故。

疏。又上来以空
遣有等者。此别为二释不分止观。四偈相
蹑总为遣病。则四偈中。初二句以空遣有。
次二句以假遣空。次二句以如不生灭双
遣空假。次二句且结观益。第三偈即双遣
非。

疏。从若谓双非下。正释第三偈。以上来
疏重举前文生此偈故。故此正释。于中初
举所破。次故辨起心皆妄下。以偈正破。起
心皆妄绝念方真。释其上半。念本自无斯绝
亦灭。释其下半。以性空无念亦不可思故。

疏。故中论云下。引證即如来品初广破有如
来竟。末后结云若于一异中如来不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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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求亦无。云何受中有。又所受五阴不
从自性有。若无有自性云何有他性。以
如是义故受空受者空。云何当以空而说
空如来。次破于空四句皆拂。颂云。空则不
可说。非空不可说。共不共叵说。但以假名
说。何以故。寂灭相中无无常等四。寂灭相
中无无边等四。次问云。若如是破应无如
来。次偈答云。邪见深厚者。则说无如来。如
来寂灭相。分别有亦非。如是性空中。思惟
亦不可。如来灭度后。分别于有无。次总拂
偈云。如来过戏论。而人生戏论。戏论破慧
眼。是皆不见佛。长行释云。戏论名忆念。分
别有此彼。又云。此如来品初中后。思惟如
来定性不可得。是故偈说如来所有性即
是世间性。如来无有性世间亦无性。此上
诸偈文义相连。

疏。家但引同今经偈。言
用此文者。明是龙树取此经意而为论
偈。

疏。亦含三止意者。上云心冥性佛即停
止止。心安正理故。止绝思求即止息止。今
偈疏文即心冥体性停止止也。惑何由生止
息止也。直就经文体性皆如。即是对不止
止也。谓法性非止非不止。而铭法性为止
故。云对不止止。

疏。又亦通结止观者。即以
第四偈结上三偈也。而止。已先明故。此疏
文但结上观。疏第六偈推功下。此有四意。
一明义意相承有本。二亦谦己下拣异凡
情。三令法下辨法相承。四殊途下彰法体连
合次八菩萨例有此四。第三西方胜慧解佛
胜智。偈此偈明随空心净即表位中义故。
第三会升须弥山顶品第十三 第 278c 页
彼文云。所谓观一切法无常。一切法苦。一
切法空等故。云随空心静下七菩萨初释
名中。皆有二意。细寻准此。

疏。谓了一切法
即心自性。性亦非性者。即心自性此是表诠。
由一切法无性故。即我心之实性。言性亦
非性者。此是遮诠。即上真性以无性为性
也。即心自性如圆成性。性亦非性。如胜义
无自性性。以偈但云了知一切法自性无所
有故。故复遣性。

疏。翻前内取等者。疏文。有
二。一总释文意。二然此一偈下。显义包含。
略为二解。初云但是蕴缚。即涅槃二十九。师
子吼难云。如佛所说一切诸法有二种因。
一者正因。二者缘因以是二因应无缚解
是五阴者念念生灭。如其生灭谁缚谁解。世
尊因此五阴生后五阴。此阴自灭不至彼
阴。虽不至彼能生彼阴。如因子生芽子
不至芽。虽不至芽而能生芽。众生亦尔。
云何缚解下佛牒以为答。引蜡印印泥印坏
文成。喻意云。生时诸根有具不具。具者见
色则生于贪。生于贪则名为爱。狂故生
贪。是名无明。贪爱无明二因缘故。所见境
界皆悉颠倒。无常见常。无我见我。无乐见
乐。无净见净。以四倒故作善恶行。烦恼
作业业作烦恼。是名系缚。以是义故名五
阴生。此中意云。虽复生灭不妨系缚故。今
用云但是蕴缚无有我人。

疏。二前后因依相
续无性下。是第二意上辨人空。此明法空。
于中又二。先正明法空。后此性即是第一。
义空下。会通佛性。然案显文但辨二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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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玄矣。观其法喻。包涅槃经佛性深义故
复显之。此中文势连环。先总示佛性。即师
子品初。如前玄中已广引竟。

疏。又上性无
所有下。别示诸因先指经以明。性无所有
者。即前偈自性无所有。内外虽异皆是第一
义空。故指前偈亦即此偈于此性也。既以第
一义空为正因佛性故。性无所有即正因
也。

疏。前解此了者。前偈云如是解法性故
云前解。此偈云于此性了知故云此了。并
是了因。明知。一切众生虽有第一义空智慧
之性。若无般若等为了因者终不成佛。上
通二偈以出正了。

疏。此蕴相续即是正因。
亦名生因者。唯约此偈以显二因此双标
也。

疏。言正因者下。即双释也。然欲解诸因
先须知彼经文。二十八云。善男子因有二
种。一者生因。二者了因。能生法者是名生
因。灯能照物名为了因。烦恼诸结是名生
因。众生父母名为了因。谷子名生。水土名
了。六度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名为生因。佛
性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名为了因。复有了
因。谓六波罗蜜佛性。复有生因。谓首楞严
三昧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复有了因。谓八
正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复有生因。谓信心
六度。又云。善男子。因有二种。一者正因。二
者缘因。正因者如乳生酪。缘因者如酵暖
等。又云。正因者名为佛性。缘因者发菩提
心。又云。正因者。谓诸众生。善男子。僧名和
合。和合者名十二因缘。十二因缘中亦有佛
性。十二因缘常。佛性亦常。是故我说僧有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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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故下疏云。然复生必对了。正必对缘。已
引经文次当释疏。言正因者是中道义。中
道即是佛性者总示其体故。二十七云。佛
性即是无上菩提中道种子。

疏。谓现在阴灭
下。出中道相。即今因前五阴故。偈是中道
义。其下所用涅槃经文。即前二十九答师子
吼阴缚难文。上引难文则具。引答则略。今
当具引佛答之文。经云。善男子。谛听谛听。
我当为汝分别解说。善男子。如人舍命受
大苦时。宗亲围绕号哭懊恼。其人惶怖莫
知依救。虽有五情无所觉知。肢节战动
不能自持。身体虚冷暖气欲尽。见先所修
善恶报相。善男子。如日垂没山陵堆阜。影
现东移理无西逝。众生业报亦复如是。此
阴灭时彼阴续生。如灯生闇灭灯灭闇生。善
男子。如蜡印印泥印与泥合印灭文成。而
是蜡印不变在泥。文非泥出不馀处来。以
印因缘而生是文。现在阴灭中阴阴生。是
现在阴终不变为中阴五阴。中阴五阴亦非
自生不从馀来。因现阴故生中阴中。阴
如印印泥印坏文成。名虽无差而时节各
异。是故我说中阴五阴非肉眼见。天眼所见。
释曰。此上具引。今疏用经便以义间但观
经文自分主客。然百论唯识皆说因缘相
生。续故不断。灭故不常。不断约果续。不常
约因灭。今疏。以中论中义于因果中各有
断常。现阴为因先明灭故不常。后虽不至
芽而能生芽。此现在阴虽不至后下。以有
功能明现阴不断。

疏。而中阴五阴亦非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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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下。约后阴明非断常。先明非无因常。
以中论明无因则堕常过。如外道立时方
微尘等故。后既能续前下明续故不断。

疏。
非断非常是中道义正因性也。总结示也。

疏。
能生佛果故曰生因道。上释正因。今释生
因也。前有六对生了二因。前三对以因为
生因。缘为了因皆就能生。后三对以因望
果以论生了。今是前意。如乳是生因酵等
为了因故。乳等即喻众生。望于佛果而为
因也。

疏。众生佛性有二种因者。引文證成。
如上已引。疏今以了因了彼正因下。结示
经文可知疏。初一显无缘了不见正因下。此
释第一偈。疏文有二。先正释文。后引难成
立。前中三。初正释经。次拣定二因。后结示
喻旨。前中先释上半喻可知。后下半法合
下释合。然有二解。解虽慧莫能了。前义
但有二法成见。谓宝与灯以成正因缘因。
后义则三法成见。应须加眼以喻于慧。此
中法喻合应各四句。谓一有眼无灯不见。
二无眼有灯不见。三无眼无灯不见。四
有眼有灯则见。则眼为因灯为缘。因缘合
故方得见宝。因缘随缺则皆不成见。以喻
善友为缘如灯有慧为因如眼。因缘具故
方见真性。亦有四句。一者有慧无友不见。
二无慧遇友不见。三无慧无友不见。四有
慧有友则见。其第四句则是约人。因缘和
合亦成了因。今喻前失故无此句。三句失
中唯合初一。其无眼有灯影在后喻瞽者不
见明净日中。则明因缘互缺不见。况全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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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故不明于无眼无灯。
大方广佛华严经随疏演义钞卷第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