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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量论第九¶
寿量论第九¶ 第 177a 页

台宗十类因革论卷第四


* 寿量论第九

** 总篇上

论曰。佛身无为。不堕诸数。则佛固不可以数量求也。
云云自彼。于我何为。而尚得以名相论乎夫。是则佛
本无身。无寿无量而可说示也。矧以凡地情量分别。
诸佛境界不可思议。其不可论而得辨而知也亦明
矣。虽然。此特佛本住法第一义谛。不可说一途尔。若
乃全体起用。普应群机。随顺世间。于无身寿。现有身
寿。施于应迹。寄诸名言。亦何往而不可哉。故一家寿
量之说。该于三身。三身应于四教。四教机别。所见不
同。体同用殊。身说亦异。故三身有事理修性体用开
合法相之别。而寿量亦有通别进否名义之殊。播诸
章疏。则六能四句。文各异释。历乎时教。则五时教主。
相复殊品。至于应相胜劣。身土感应。言迹既彰。则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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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焉。辨论生于异见。故宗途之说不齐。虽不能齐。
而是是非非。要有定论。然则一宗说而归至当者。必
藉夫论辨。今试略以诸例论之。

** 别例中

右寿量类文。总八十有七。言四佛身相机见体用
同异者十六。言三身寿量身说不同者二十。言诸
身开合者九。言六能四句释量无量者十五。言应
相胜劣者十。言五时教主兼净土应相者十一。言
身土感应者六。凡七例。

*** 四佛身相机见体用同异例(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三。十四。三
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五十一)

论曰。自佛言之。由三身而应四教。自机言之。由四佛
而见三身。盖三身乃如来圆證。是为三德。不纵不横。
未起化前。合为法身是也。义须先明。今从文始。且以
四佛。而为首论。夫佛本于无身。故不可以身定。原于
无相。故不可以相见。尚无一法可取。岂得以四佛而
言乎。特由机教相扣。感应斯彰一期化迹。故四教应
相。于是所以形焉。如文明四佛成道。自觉觉它。以至
转法轮。入涅槃相。即八相之三。或圆见一一皆八相
者。佛果之事备矣。而文出四佛寿命。常无常异。及四
教相好之别。其所以异相亦明矣。然则所见者应也。
能见者机也。故复出四教。机见不同。大略文相。不过
如此。今姑约六义四难以论之。何谓六义。曰机应。曰
拣判。曰境本。曰本迹。曰当分跨节。曰体用。所以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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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然应本无殊。机见自异。机虽见异。应相常同。故以
应从机。应相亦别。以机从应。机见亦融。故曰祇是一
身。四见不同。此则机应之论也。夫既约机。四相有异。
教门拣判。义乃多途。谓小衍则相无相殊。约偏圆则
曲直之异。如文云云。准此以明。则四教迭论。次第胜
劣。真中事理。见相差殊。此则拣判之论也。又以境本
言之。则四教之身。虽皆三密。约身从土。本自同居。则
曰以三藏如来。而为境本。于色相上。四见不同。境本
虽尔。本迹不然。故约应边。从实而论。则本圆迹偏。如
曰前三权果。本是圆佛。垂为三迹。此则境本。本迹之
辨也。然则此皆当分之身。故有四佛四见之别。若约
法华开显跨节而言。则三藏劣应。尚是圆佛。况通别
乎。故曰若开方便。示真实相。即向身是圆常之身。虽
然文示当分。无非圆实。犹是会偏归圆之意。若约实
意。而论体用。则不唯体同一佛。而亦用均四殊。亦犹
约法。既开三教。无非秘妙。是则三佛。亦皆妙权。故曰
若得实意。方知四佛体同用殊。此则六义之论也。何
谓四难。曰四佛成道。曰通教合身。曰亦通佛收。曰入
见尊特。所以初难者。此由昔人尝有难曰。大小二始
佛。固各有成道之处。敢问通佛。何处成道。(云云)彼因
答曰。祇一佛成道。四见不同。何必一一约处难邪。彼
作是答。自谓独拔之见。殊不知其难犹在。今应更问。
通机复于何地见成佛邪。故知义犹未尽。以今言之
成道机见之说。固不可易。要知通机。初见成道。虽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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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始显教之数。不妨此机。于鹿苑时。有密见者。作此
答之。庶亦可矣。其次难者。出于通佛。有所谓带比丘
像。现尊特身。又曰。丈六尊特合身佛。双住真中。故有
合身之义。因有两宗论。以须现不须现者。今谓此义
颇涉宗旨。至下论宗。始可究本。今置其诸。姑约合义。
折中其说。则现不现。自当知尔。彼云合者。盖言一身
双现两相。非谓即劣是胜名之为合。今则不然。祇一
佛身。二见不同。义之如合共义。带义亦然。何必须现
然后为合哉。若如彼说。是殆以儿戏。论佛身相。惟识
者断焉。又其次难者。盖霅川。尝以辅行及观经等。亦
通佛收。以难四明净土教主非尊特者。四明以谓指
四十八愿经焉。今谓。四明凡所议论。率皆正当。白玉
微瑕。唯在指经一事。不然则的指何经耶。此唯宪章。
颇得指文之实。委如彼文。自昔共取。今从之也。至于
入见尊特。所以难者。本二乘于方等被弹斥故。转藏
成通。既入衍门。得见尊特。有异一家真中义者。今谓
见有分见。有非分见。此盖非分见者也。以弹斥故。须
加被见。以非分故。出仍见劣。故不应以真中分见者。
为妨二识进退。委如后辨。于此亦应论真中感应等
相。义在后例。此得置之。

*** 三身寿量身说不同例(四。二十。廿一。二十二。廿五。廿六。三十。三十
一。三十二。三十四。六十。五十八。六十九。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七。七十。七十一。七十三。八十三)

论曰。夫三身者。寿量之本也。故量非身。无以极其致。
身非量。无以尽其相。然欲明寿量。则必约三身。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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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但三身之义。大有所关。寿量之言。名有通别故。
于是有体性焉。有法相焉。有所住理焉。有寿量文焉。
有身相焉。有说默焉。有宗途论焉。是不可不明之也。
何谓体性。即文有曰。二者从体。三身相即。无暂离时。
又曰。若其相即。俱说俱不说。此皆约体性以言之。故
三身举一即三。全三是一。不纵不横。不并不别也。何
谓法相。不出事理修性体用等别。即法身理也。性也。
报应事也。修也。又法报为理。应用属事。智合于法。名
为体。胜劣两应。名为用。体则为真。用则为应。故合唯
二身三身。既其体一。法相亦不分而分。一往虽然。通
论非例。(云云)又报有自报。有它报。名虽通它。实唯局
自。故文释三身。报但约智。良有以也。但智德胜应。莫
非实因所克。故通得名报应。由从机所现故。复名它
耳。所以修性不妨体用。体用不妨修性。但观报智。合
于何身。以分二义。非谓合自它为一报身。离报身而
为体用也。若以它报。定属报身。则应用唯劣。遍应义
不成。若应兼胜劣。则它报徒张。其妨匪一。又自昔谓。
报有上冥下契。故兼自它者不然。是亦祇约自报之
智。以论冥契。故曰报身智慧上冥下契。若也它报下
契则局。何由通应胜劣乎。其非略尔。但深穷它报根
乎理智。故未始夐殊也。何谓为所住理。即文有曰。丈
六身佛。住真谛等。是亦一往。从教有四。实唯三身。住
三谛理。又以真中感应言之。则所住唯二。盖以教从
理。亦从于应。唯二应故也。何谓为寿量。文如妙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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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直释寿量。而义通三身者。或约三身。以明身寿量
三不同者。或引三日喻。以喻见佛寿有长短者。或释
非灭唱灭。通约三身。以明义者。或约修德三身。与法
性冥一。故各有非常非无常义者。或别从报身释品。
通摄三身者。或直言寿量。意欲圆论三佛者。今谓文
虽异释。其明三身寿量一也。但义有详略。喻有长短。
言偏义圆。修性相对。名义通别。或通总等。故文相不
同。以义帖释。略可知也。(云云)然于名相。不无进否。大
体无别。亦会之可知。而所当论者。唯三日喻文。霅川
以谓别圆。地住以前。犹见劣应。故以此文。为的据也。
文曰。于诸菩萨。未登地住。所见同前。记云。同前二乘。
岂非于见同劣应乎。今谓经以三日喻三身。则冬日
一喻。正喻应身。约人虽局。约喻实宽。以胜劣两应。莫
非冬日所喻。故同前者。同二乘所喻之冬日不同。二
乘所见之劣应。是则地住以前。乃见胜应耳。若犹未
悉。更试以文中两犹是胜应句。进退与夺论之。彼之
初句。即方便土。二乘虽见胜应。犹是冬日。例知未登
地住菩萨所见胜应明矣。彼之后句。即巳破无明者。
夺而论之。亦犹是胜应。虽谓冬日可也。但地住以上
所见。正喻春日。故止以报应二名。而论与夺。不以冬
日论与夺也。此姑通文。后当更论。何谓身相。即如光
明文句。凡两出之。前虽明身。其相犹略。盖对寿量。而
说身故。今独明身。故专以相好言之。则三身各有相
好。文虽互见。义必两兼。今但举身。则可以知寿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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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好之言。本虽报应。今于法身亦云者。此则无身之
身。非相之相。以诸法门庄严法身。义云相好。故曰无
形第一体。非庄严庄严。即法身相好之谓也。何谓说
默。此由记主。斥近代译者。法报不分。二三莫辨故。委
明三身说默。以辟其非。意言若以遮那。为即舍那。舍
那有说。则法身亦有说。法身说者。则众生亦然。是则
进退皆非。故曰若存三身等。(云云)言存三身。则相对
之义。亦从事义。惟相对则有相即。从事则有从理。若
事理相对。亦应有事理相即。今从略说。故对祇是即。
所以从开有六。约合但四。委明其相。(云云)然则一家
大体。必具即对等义。文虽出此。义必该通。凡诸名相。
皆得约之。以示通说。何谓宗途论。即四明霅川。所议
三身。无不皆异。故论法身。则相无相别。报身则现不
现殊。应身则即不即异。宜其龃龉不相入也。且夫法
身相无相别者。一往定宗。谓法身有相者。四明也。谓
无相者。霅川也。然则法身未始异。而两宗之说殊。盖
霅川以法身为理。故唯如如冥寂之体。则无形质差
别之相。设论其法。但具其性。亦言即理。还即无相。才
言即事。而有相者。便属三土应用之事。故寂光法身。
定无相也。如是而巳。四明则不然。虽亦以理为法身。
而言非无相者。盖理性之相。即非相之相。故曰但无
随情有相之三。非无性具微妙身等。然论即具。未始
相离。故说性具之相。不离依正色心。虽即诸法。而非
诸法。所谓即一切法。离一切相。以非诸法故。则无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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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有相之三。以不离诸法显非相之相故。则曰非无
性具微妙身等。是则终日常即。终日常离。即离俱时。
性具旨显。方曰妙达即具者也。以此格彼。得失可知。
虽然是犹分宗之说。若夫大体论之。则又有克体义
焉。即事义焉。相对义焉。克体则有寂有照。即事则有
即有离。对义则有对有各。莫不一有相。而一无相。胶
于一端。未免偏见。一以贯之。始曰大方。然所以偏言
者。是非四明之言。盖佛祖之言也。良以真寂性中。本
不可示。亦不可见。苟不可示而见者。则如来教何所
施。机缘理何所入。故于非身非土。而说身土。宜乎。今
示非相之相。虽然偏言则可。偏计则不可。如霅川者。
则偏计矣。彼又焉知大体哉。而乃专以事中差别为
难。或直以依正色心等为相。是皆厚诬四明。非所谓
善宗旨也。要当于一切法。识得此理。始可与言法身
之相。所谓报身现不现殊。应身即不即异。此二相由
故。合而论之。然以应身即故。报身有不待现者。四明
之说也。应身不即故。报身须现者。霅川之义也。盖各
为说不同。彼约身相大小。而为胜劣。故尊特有全现
分现。生身有但可即法不即尊特之说。(云云)四明则
异是。不以身相论之。克就真中感应而辨。故有三双
六只之义。示现现起之相。其建义若此。何者为主当
邪。今试得以评之。夫报应者。法身之大用也。然以法
身为体。则寂然不动。故无现不现。无即不即。唯一大
圆镜体。而随缘赴感。未始有穷。惟其称此体故。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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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用。亦无现无不现。无即无不即。但对机设化故。或
胜或劣。或大或小。千变万化。不可纪极。然则尚不当
即。况言不即乎。尚不当不现。况言必现乎。但四明即
体示用。且以即而不现言之。霅川舍体论用。故言不
即而必须现也。夫舍体而论用。其用未必然。即体而
示用。是用与体兼得之也。彼徒见身相之迹。文义之
末。区区求合而巳。殊不知佛身之本。机教之正。有不
在是者。馀如后论。(云云)由是评之。两家得失。较然可
知。此所谓宗途论也。至于寿量名有通别者。然身寿
固各有实。量名何所召乎。盖不出通别之义。通则莫
非诠量身寿。故身量有大小。寿量有长短是巳。别则
寿之量故。故言寿量。是则量名为通。身寿为别。苟为
通别。则二实而巳。二实而三名何也。曰实虽唯二。三
义何妨。盖非量。无以诠量身寿。故身寿必由量而定。
是则身寿者。实之名也。量者义之名也。所以二实。不
妨三义。亦犹十如。本末之一。其实则前九如而巳。要
必由此一如。而后得前九如之实。所以诸文。皆言十
如者。亦其义也。

*** 诸身开合例(二。十一。十二。十九。二十九。四十三。四十四。七十二。八十四)

论曰。佛固不可以身数开合论也。而经教法相。言有
广略故。广则十身。略唯二身。处中而言。则三身或四
身。虽有广略。体无增减。但开合之异。故于是论开合
焉。略论为二。谓各论开合。迭论开合。各论复四。初。二
身开合者。如释论明生法二身。而一家约之。大小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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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各有生法二身生相。又以教言。四教不出胜劣两
应。于两应上。各有生法二身。离之则四。若相望合说。
还同二身也。二。三身开合者。如观经疏。有色相身法
门身实相身。金光明则合彼理智。为法性身。开彼应
身。为生身。为尊特。虽互开合。三身不亏是也。三。四身
开合者。如止观明。法报应化。四身为本。一一能起四
身。又四身各入一身。兼本共成三十六身。俱法界故。
能起能入。故合则四身。开则三十六身。四。十身开合
者。如华严十身舍那。谓于众生身作已身。具馀九身。
乃至虚空身作头亦然。故合则十身。开则百身。若次
第迭论。乃开一为二。开二为三。开三为四。开四为十。
反而言之亦可十归于四。四归于三。三归于二。二归
于一。次第互摄也。所以论者。二义一论。十身通别。彼
难四明云。若不现大。便为尊特。则别圆之人。见猿猴
鹿马。无非它受用报邪。而四明解之。有顺有违。如曰。
若中道感应。名尊特者。名多在佛等。则违问答也。又
曰。虽不立名。非无其义。乃用华严十身为说。则顺问
答也。然此违顺二答。即妙乐所谓通别二义。如曰彼
通云身。故云十身舍那。别释如来。故不应云业报佛
等。以彼会此。文旨宛同。安得隐其违问之文。而专以
别义为难。以此考之。霅川虚妄。一皆如此。检文可知
也。二论四身起入者。即法报应化。互起互入。胜劣相
即。皆不思议。得有三十六身之旨。而辅行释此有曰。
从胜起劣。即是施权。从劣起胜。即是开权等。又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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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起入。约化缘明。岂可从缘而亡于理。据此一文。可
以格霅川之非者三。一彼以生身。但可即法。不即尊
特。而此则四身。互论起即。二彼以法华教主。唯是生
身。而此则曰。从劣起胜。即是开权。三彼以用约从缘。
故胜劣不等。而此则曰。岂可从缘而亡其理。其于此
等文旨。合乎不合。当自知之。如向四明即体示用。则
合之矣。

*** 六能四句释量无量例(十八。二十三。二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
八。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七十七)

论曰。文释寿量一也。而或约三身六能释。或作四句
释。盖各随所释。文旨不同。义势各别。或者乃疑。此以
此释。而彼以彼释。必求其元致者。且以亦得互释为
问者。是皆旧传迂阔之论。纵无来自。其可彼此一律
乎。凡此等不急之论。虽略之可也。况不无所以。且三
身六能之释。是固一家建义当然。盖先通示三身。而
后依体起用。以明六能。则修性体用。兼而有之。抑有
会于题品之义故也。若妙疏四句。则评古而作。继以
文会义便之释。亦岂少三身哉。况复四句。义当三身
开合之异。且曰。法报合故。能应物者。此即六能。义备
文略而巳。一往虽异。大体无别。而或者乃谓。修性体
用之义。且甄部别者。如向会通。何异之有。异苟不存。
部别何在。以今言之。谈常过未。本迹通局。自足拣别。
安在其释义异邪。斯皆凿说。不足道也。然于六能。则
又先达判能。上下指身。胜劣有异。(云云)今详定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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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四明为正。何者。盖六能者大用也。大用起于寂
体。是必该乎四土。乃极其所谓体用。则宜曰常身无
量。通应三土。无常有量。伹应同居。而用必对体。其说
圆显矣。不如是则。既非寂体。无以垂三土之用。非大
用。无以显常寂之体。又何足为圆极体用乎。大体既
正。则有量二义。任当如四明之说。复何疑焉。苟如彼
释。则是以寂光理智之体。而独垂同居净机之用。方
□实报体用何归。但此考之。一何疏矣。指身之说。固
各有据。其如名义。要必精简。然彼以其说。则曰依句
之次第。而此亦以其说。曰唯义之是。从是皆未足议
其取舍。今以二言。折中之曰。非身之身。其身胜。所非
之身。其身劣。虽皆非身。所以则异。但以此义。勘彼二
说。是否判然。当不言而定也。如四明所指。可谓依义
不依语者矣。其于四句指身之说。虽或异同。皆可见
之。义无足言者。唯观经所谓八万四千相者。若以为
尊特。合属第二句。但题称无量。约此义便。故属第三。
况疏文明判。为真法身。然亦不失法身句义。是则初
后二句。劣应生身也。次句报身也。第三句法身也。所
以四句三身义足。而言量无量者。兼彼诸文。则又有
双非。或四句之异。今总论之。其于量无量。又有多义
之别。谓约胜劣两应以说。或生法二身分之。或四句
名实对辨。或四喻法譬况释。或俱无量。而有生法之
异。或祇约有量二义。相望而言。虽此不同。要不过量
无量耳。但无量之言。或兼法报。有量之义。复通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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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使诸文说之异尔。虽复兼通。舍通从别。正以生身
为有量。尊特为无量。此其常论也。馀之同异。会摄可
知。如释论生法。全同二应。即指尊特为法身故。四句
之中。初后二句。生身有量也。亦有量之二义。第二句
尊特无量也。以兼第三法身无量。故成四句。亦由名
实对辨故也。山斤海滴。譬兼能所。故况有量有无量
也。所以光明疏。以此同弥陀之寿。能况有量也。妙乐
以此證光明之一义。所况无量也。或生身无量。此则
弥陀。生身有量。此则释迦。若约法。则二佛皆无量也。
有量之无量。义通二向。或谓。无量顺题言也。或谓。有
量克实论也。约义虽通。望彼无量。还归有量。若加双
非。则进取法身。及自报智。义当非量非无量故。量无
量者。二应也。又以有量等四句言之。则退取有量一
句属凡。故以应身。义当双亦。馀不异上。是则法身。该
乎二义。非量非无量者。理性法身。双非报应。不偏属
故。亦无量者。乃以法身体常。强名无量。亦是非量非
无量。而偏言无量耳。义虽进否。实不相违。应亦二义。
准说可知。(料拣如别记)要知诸文。各当其义。不事烦委也。

*** 应相胜劣例(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七。四十。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六十八。八
十。八十一。八十二)

论曰。寿量虽广。三身而巳矣。应相虽殊。胜劣而巳矣。
(胜应。亦名报身。亦名尊特。劣应。亦名生身。亦名丈六)然言三身。则法报常同。示
应相。则胜劣或异。故宗途于是论焉。如霅川。专以身
相为说。故以华严藏尘相好。为尊特。以三十二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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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万相。为生身。则是约现不现。以论胜劣也。不得巳。
而有分现全现之义。彼之建立。如是而巳。四明则不
然。指身言之。藏尘八万。固唯胜应。而丈六四八。不专
劣身。于是有示现现起之相。故曰不定。约相多少分
之。克就真中感应而辨。(云云)所以然者。盖如来有定
应。而无定形。惟其无定形故。则不可以身相大小定
其胜劣。亦不可以现不现判其优降。惟其有定应故。
则必以机教论之。乃见如来所以应相未始差忒。故
有所谓真中感应之辨。要其说不出有三。谓真中二
理。即如来所住。能应之本也。事业二识。即机缘所依。
能感之资也。虽有是二。苟不于中。修以二观。则生佛
悬隔。何由感应道交乎。是则空中二观。又为交感之
道也。故三者一不可减。减则机教之义缺。亦不可增。
增则感应之道赘。以是知。四明三双六只义门之功
也。夫如来之应有常。而机或在亡者。盖佛所住理。未
始暂亏。性识与观。或俱不俱。故有是识。而无是观。不
见也。如凡夫。虽是事识。而不见生身。二乘虽当业识。
而不见尊特是也。有是教。而非是识。不见也。如别十
信。圆名字人。虽禀别圆。而见思尚炽。事识弥隆。故亦
未见也。惟三者备。而后能见者。分当见也。三者不备。
而或亦见者。非分见者也。如向二类。则佛以力加。乃
加于可加。令其得见。亦非见而见。不在此类。则凡夫
人。或示劣身。或以胜身。强之令见。至于所见。有示现
现起。能见。有位次进否者。亦由来共议。是不得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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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昔论二现者。或以藏尘八万。为现起。三十二相。为
示现。或亦通现起。(云云)今谓此义亦难定论。若约如
来。自其境本言之。通谓示现可也。自其高大言之。通
谓现起可也。夫岂有意于示现现起哉。然则二现所
以异者。亦约乎机教。定之而巳。如华严藏尘。带别教
道。因于缘修。唯大机所见。不通于小者。谓之现起可
也。又如方等。虽小机在座。为彰弹斥故。令皆见大者。
亦现起也。又如通教合身。于被接者。虽睹尊特。然犹
与小机同见。谓之示现可也。至于法华。唯圆机所睹。
且为彰开显绝待义。故即劣辨胜者。亦示现也。由是
言之。相虽有四。不出二义。则二约机论。二从教辨。此
其大体而巳。若乃应持不见其顶。目连不穷其声。则
又彰如来不思议应。故令二圣始见丈六身声及量
之弥高。穷之益远。始知高大有不可及者。使骤见之。
则不复穷矣。以是知其亦示现耳。然则止观等文。以
之示别佛现起相者。盖齐其末而言也。若揣其本则
异矣。彼或以此。而为分现。盖不知辅行有身声既尔
诸相例然之文也。如光明所赞。三十二相。四明以为
示现者。亦约其方等。机教不一。祇一佛身。而所见高
大者。谓之示现宜也。于非分见者。即加之令见。然则
方等别机见示现。而华严不然。被接之机见示现。而
别当教者。不然何也。曰非然也。若直约机论。大则见
胜。小则见劣。又安知所谓示现现起哉。但约机教合
论故。华严机教纯大。谓之现起。方等通于大小。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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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现。抑被接者。始睹劣应。后以机发受接。还于劣身。
而见尊特。庶几乎知示现矣。故与当教者异。然终不
可以此论其优劣。又如八万相。谓之现起者。此本净
土应相。虽自一途。亦岂外于机教哉。后当更论。所谓
能见有进退者。彼约别圆真似而论。此以真中始终
而见。虽有两说。要之大体。当以后说为正。何者。若使
别圆似位。犹见劣应。则别佛不应单现尊特。圆佛不
应隐前三相。往往彼必谓之加被也。然别犹可尔。祇
如五品。巳能圆修三观。则观行见。十信似證。即相似
见。而必须加被。何抑之甚乎。推此而言。别亦应见。但
有浅深耳。不然。四明以三根按位接入者难之。当何
所逃。抑彼之说。乃以破无明。方是业识故也。殊不知
二识之论。本以教所诠。惑所熏者言之。所以别圆。无
问真似。皆属业识。以莫非无明所熏起故。况今不独
以业识论见。必于业识。而修中观。始能见耳。若地住
破无明。正是分破业识。以中观见。岂止业识而巳。由
是明之。则胜劣二应。归于真中明矣。故妙乐曰。藏通
二身。是劣应耳。别圆二身。是胜应也。四明则曰。生身
本被藏通之机。尊特身应别圆之众。即其义焉。然则
妙疏。以二应为应。利钝两根。各有生法者。而净名疏。
则曰。胜应为菩萨。说大所现。劣应为声闻。说小所示。
且曰。寻应有得法身不得之义。则并似约大小而说。
若与向义异者。今谓文各有旨。而终归一致。妙疏之
文。正明生法二身。约大小始说故。且以三藏。对别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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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举藏可以兼通。若净名文者。一往彼约部旨言
也。其实通佛。乃在两楹之间。既有寻应得法之言。还
归真中而巳。又如净名云。亦可劣身而说胜法者。此
约障边故。义与上异。然亦应有胜身。说劣法者。此复
一途。姑置之耳。又辅行示通佛神变。而以胜应言者。
盖约增胜而说。故藏以劣应言。通以胜应言。别以报
言。圆以法言是也。如曰各见世尊在其前。是固通教
合身之相。其如净名。所谓如须弥山等。岂直通佛。故
知一往云尔。至于光明。约弟子一多。以见四佛同异
者。亦机应相显之义故。以机显应。则见四佛身有同
异。以应显机。还知弟子有常身应化之别。而曰众有
一多者。亦约四教机有三乘纯杂而巳。

*** 教主应相例(十。十五。二十七。三十三。五十。五十二。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五。八
十六)

论曰。苟得向胜劣义。则五时教主。与夫净土应相。当
不言而定。今所论者。姑略言其大致。然则教主之义
一也。而所以论之者四。谓或以身土大体。或以部教
权实。或以机教感应。或以方土彼此。盖各随其时宜。
与所当论者。如何非直定其身相而巳。知此始可与
议两宗是否焉。何者。如华严应相。既现华藏尘相之
身。其相则显。不待言其为舍那。而所当论者。五时之
始。必先正其身土大体。故四明以华严。是千百亿应
身所说。又曰。须是分段生灭之身。然则藏尘相好之
佛。而特指为分段生身者。盖以其相。虽是尊崇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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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形。然以其土。则同居分段。有色有心。以其身。则示
同人法。有生有灭。又以始终大体求之。则始有初或
之文。知其为补处应佛也。又有脱著之义。知其祇是
一佛。而示有胜劣也。终有入灭之事。验其至于双林。
还归无常也。故知相起之本。元自生身。谓指其体一
也。若夫辨相。是亦舍那为教主尔。故曰此身既被别
圆之机。见是尊特。岂非以相则舍那乎。今因为之说
曰。约应指体。(此体即身。但对相立。故以体言。非体用之体也)元是生身。从机
辨相。乃为舍那。义方尽耳。或谓四明之说。专在生身
者亦误矣。而霅川以谓胜应尊特。此身本是界外法
性之色。非同居应相现起者。恶有是理。彼据其相。未
必得其体。今指其体。抑得其相焉。然则四明。以华严
应相。为生身者。约身土大体论也。又如法华教主。以
其身虽是三十二相。然以部旨言之。谓是开显绝待
妙身可也。夫既开显矣。则能说教主。即圆佛相也。夫
既绝待矣。则还指昔身。不别有也。故曰法华巳前。三
佛离明。隔偏小故。来至今经。从劣辨胜。即三而一等。
良以今明法华。须混一代。以论开显。身有以验乎说。
说有以验乎身。至于能说之人。独不然乎。故亦必穷
其始末。而为之说。何者。且以在昔胜劣言之。则华严
藏尘。璎珞胜应。尊特也。鹿苑丈六垢衣。劣应生身也。
虽有四教当分之身。亦无出此二途而巳。然今法华。
于彼二身。为何身邪。曰俱非并是。何也。是必约开判。
论之可也。谓以论判。则藏尘尚非丈六。安得是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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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则垢衣。尚是璎珞。那得非乎。但华严虽是璎珞。而
犹隔彼垢衣。鹿苑但是垢衣。而不即彼璎珞。然则开
垢衣。而即璎珞者。其为法华教主乎。故曰开垢衣内
身。实是璎珞长者。记释云云。又曰。今开方便门。示真
实相。即向身是圆常之身等。又如向所示二文。皆其
旨也。所以净名疏。示四度现尊特。唯法华最胜者。以
馀经皆非开显绝待之身故也。又曰。若说法华。但现
尊胜是也。所以四明。以今经教主。为尊特者。约部教
权实论也。而霅川于此。专以相言。谓是生身者。岂不
乖于部旨乎。如易置其说亦得。以部教权实论华严。
则彼犹带别相。须现起故。不若法华之最胜也。若以
身土大体论法华。则此亦生身。如曰住生身而显一
等是也。但今从强耳。至于方等般若。能说教主。教既
不一。机亦异见。则宜以机教感应论之。故方等凡二
途。若以大斥小。如净名等。则有入见尊特出仍见劣
之事。虽约小衍而论出入。不以加被。还是真中感应
义。若逗大逗小。则如光明等。一佛异见。有胜有劣。或
如药师等。唯尊特身。诸方等经。是例非一。在般若。则
正现尊特。以带通机故或现劣。如曰般若亦现门内
尊特之身。乃至云。以众生疑故现常身。放常光等。是
亦约机异见之相。非谓如来实尔现大现小也。鹿苑
唯小。故佛亦劣身。若约密论。何容非大。姑置之耳。其
如净土应相。则又二说不同。如般舟等。唯说三十二
相。观经则说八万四千相。及丈六八赤。虽有此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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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二身。理而言之。本唯一佛。对机有异。大小不同。故
使经教从缘异说。如彼般舟。三十二相。丈六之身。通
大小机。无不咸见。故小则见劣。大则见胜。亦如此土
三十二相。而众机异见是也。若八万相。唯大机所睹。
以为圆人所缘胜境。亦如此土藏尘等相是也。故从
丈六劣应言之。则是有量之无量。从八万胜应言之。
则无量之无量。二义虽异。同名弥陀。无量虽同。名□
体别。不可惑其名似。遂乃混而不分。是则彼此二土。
生身尊特。其相攸同。但此则身土斯劣。故以丈六生
身为本。彼则依正殊胜。故以八万相好为正。然则四
明。以彼土教主。为胜应尊特者。是约方土彼此论之
也。非谓彼土不兼生身。若以常身常相言之。是亦三
十二相。为教主焉。随缘异说。逐物所宜。则无在不在。
若如霅川。并以八万相为生身。则彼土但有生身。殊
无尊特。别圆大机。何以应之。若必以藏尘相好。为尊
特者。一家教门。净土诸经。曾不言之。况彼于此三十
二相。尚有分现之义。何不于彼八万相上亦分现邪。
但此考之。进退咸失。虽彼有十义。伸之之难。与夫前
诸应相。文义之妨。斯皆末节。大体既正。馀不足言。亦
当伸之于后也。然则文以法华。为报佛所说。又曰。凡
四度现尊特。唯法华最胜者。是固定身相。合部旨之
言也。而又以法华。为垢衣者。约所开说也。疏示诫妙
音之意。对彼土不达者言也。况文曰。不可见卑小。而
忘其尊严。正是即劣。辨胜之旨。故皆无所违。其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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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言尊特者。或示现。或现起。示现如上光明之文。固
无可疑者。现起则如药师。巍巍堂堂之相。净名须弥
映海之身。皆其相也。既唯大睹。于藏通小机。亦加被
令见而巳。以其在应同一见故。不同示现。自见劣故。
又如观疏。引智论之文。十疑论缘弥陀之相。观佛三
昧经。说八万四千相。皆言净土教主。正符四明之说。
如彼曲释。乌得合哉。

*** 身土感应例(十六。四十五。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八十七)

论曰。三身依于四土。四土本于三身。身既即一而三。
土亦全四而一。夫是则孰同孰异。何通何局。未始有
定论也。但教门分别。有即有离。其于离义。对义如常。
(云云)或文有进否。或义有通变。不可一揆论也。如曰
常身无量。通应三土等。此则体用之义。故理智属体。
当乎寂光。胜劣二用。属下三土。但胜应二名。亦名尊
特。亦名报身。言报身者。即佗受用。然与尊特。同出异
名。故下三土。通皆应之。但劣应生身。不通上二土。此
常论也。又如文曰。若从妙觉。应为实报。圆满相好。非
馀界所堪者。又于方便。示胜应身。圆满相海。如前实
报者。而记料拣云云。此所谓文有进否也。然言非馀
界馀土所堪者。约真夺似言之也。而亦应之者。取其
胜应。似彼报身也亦谓应其机宜。实不应其土界也。
故曰云如前者。稍似实报。非谓全同。又文有于方便
土示胜劣二应者。又曰。方便有馀土。起胜劣两应者。
此所谓义有通变也。所以初文。则相望而言。故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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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似道之机。而有体析巧拙之异。故所见应相。有胜
有劣。虽云劣应。实匪生身。故曰更不示为种种诸身
也。其次文者。则又兼彼同居言之。如曰胜兼两处。劣
唯鹿园是也。又曰。方便土通佛涅槃者。既不同界内
灰身之灭。是亦法性胜应而巳。但方便有用。通之说
故。约机息应转。义云入灭。在文可见。然而霅川有云。
华严胜应。本是界外法性之色。既不由生身现起。有
似彼土应来者。而四明亦曰。是实报身。应同居土。若
为异邪。曰不同也。所以四明云者。一往以土定身。其
实还自生身现起。故有千百亿应身。所说之言。义则
无失也。彼既不然。则彼此乖隔故。不可同日语也。

** 馀论下

论曰。后五百岁。斗诤坚固。其于一家寿量见之。始则
孤山四明。二大宗师。角立于前。加之霅川法师。鼎分
于后。逮至于今。异论不息。由是寿量之道。蓁莽芜秽。
日以充塞。而四明之说。卓立乎其间。久而愈明。但雪
谤之。后会四明。归寂无得。而伸后学。不能无遗恨也。
故今因之。以馀论焉。或问。彼雪谤中第一。先论法华
教主。即劣辨胜之义。以谓内体可即。外用不可即。以
外不即故。敝服宛然。非谓开权。便须脱敝。若然则法
华灭绝。老比丘相。世间相当。如何解邪。又若谓法华。
但现尊特。全不现劣者。如妙乐。明示法华佛及弟子
身俱是劣。岂亦减谤邪。以至备引诸文。并难四明尊
特。不须现者。(云云)此等文义。若为伸之。曰但得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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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例明义。此自可知。不待伸也。为未悉者。略言之。今
谓彼作是难。有不晓者三。一不晓体用。二不晓应相。
三不晓身土。且夫圆论体用。一而巳矣。体用既一。用
可异乎。若但体即。而用自不即者。如妙用何。抑今家
有言。良由理具。方有事用。亦一而巳。若一融一不融。
则不得为全理为事。由事显理也。不知霅川何见。辄
以凡情。度量圣境。苟如彼说。是全未晓即体之用也。
二不晓应相。原夫如来应相。本一妙体。未始差别。虽
无差别。而不得不别者。由机缘感见之异也。所以宜
大则大。宜小则小。宜见胜则。与之为胜。宜见劣则。与
之为劣。现不现等。亦悉随缘。而未始定一。非谓应小。
而见自大见胜。而应自劣也。然则法华应相。虽曰即
劣辨胜。既见胜矣。岂应尚劣乎。既即尊特矣。岂定不
现乎。而彼专以劣应不现为难。是皆以局量。而失大
体。岂如来应相之谓邪。然言即劣辨胜。此以今对昔
言也。垢衣璎珞云者。约施开大小以言也。亦非犹存
劣身谓之。即劣定有脱著。谓之弊衣。理而言之。尚不
当著。何脱之有。彼又以世间相常为难。是不唯不晓
应相。亦失相常之旨。然既于世相。达常住矣。岂犹存
生灭之见。以彼例此。一何昧哉。三不晓身土。彼据佛
及弟子身俱是劣以为难者。盖不知是约土之言。且
对它方净土云尔。至于分二种相海之别。例金錍二
遍之义。示二种尊特之异。是皆不得巳。以彼直文。顺
巳曲见。祇如二遍之说在事。固有广狭言遍。岂得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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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以此考之。其义坏矣。或问。彼论弥陀八万相。非它
受用身。文有总难别难。总中先以劣身说胜法难之。
又据弥陀虽是生身。大机所解。其寿无量者。又立圆
教机应。各有生身。今以弥陀。为生身。是所托之境。非
所显身者。又问。圆人观丈六像。还是观生身否。意显
生身。四教俱有。伹随大小。机见不同。其别难中。凡约
十义。以伸八万相好。定是生身。今为四明说者。于其
疑难。何以通之。曰理本自直。何劳曲辨。彼既妄难。此
亦谩伸之。如总难。以净名劣身。说胜法者。正约障边
而论。何中道感应之有。又若弥陀。元是生身。小机固
当见劣。大机既见无量。何得尚是生身。正所谓寿量。
属于尊特。身相自属生身。进退皆非感应何在其。又
以生身是所托之境。别有所显身者。岂所显异于所
托邪。抑所显托通局顿异乎。况云假观之中。或有且
见。八万相好。此又以所托。为所显何邪。未曾闻离此
之外。别显藏尘。若法若报者。果如彼说。则十六观。境
外例别。有所显邪。且谓生身。通于四教。机见不同者。
意如前诘。(云云)其十义中。一约相好伸者。意以八万
相。唯在弥陀故也。今反质之。若必以藏尘相。为尊特。
亦应佛佛皆有。何独释迦。未必它佛。皆藏尘故。况以
乎等意趣言之。释迦亦有清净国土。如弥陀。安知不
现八万邪。二约光明伸者。然以光明。比校它佛。曰无
量光者。是亦悉檀。随宜摄受而巳。非谓馀佛有所不
如也。祇如舍那翻为光明遍照。岂亦以弥陀。较优劣
寿量论第九¶ 第 185a 页 X57-0185.png
乎。若谓常光一寻。不得名无量者。彼土丈六之身。当
名何等。又如光明云。圆光一寻。能照无量。虽谓无量
可也。三约寿量伸者。然寿斯长。身斯大。信固有之。若
直以此。验其大小。是以世间报法。论之而巳。岂佛土
之化事乎。殊不知彼土生身。既唯化生。非实段质。大
小长短。初无定量。况佛法界身。变现自在。又安得以
寿命局其大小邪。四约位次伸者。由向明之。尊特不
唯地上能见故。今上辈往生。以圆信位。见尊特身宜
也。所据大论。乃向以真夺似之义。非谓地前有所不
见。彼唯识文。虽自一途。以身对土。未失大体。皆不足
證也。五约华座伸者。若以华座。为愿力所成。故唯同
居净土之相者。一何局哉。彼意以此座。若处丈六。则
太高。以处尊特。则不足故也。是何见之陋欤。殊不知
丈六若升。岂不身称于座。尊特若处。何妨座容于身。
岂必大小广狭之为碍邪。六约菩萨伸者。然今既以
弥陀八万相。为尊特。则二菩萨。高大之身。何须更问。
意以议书。所谓中三品人。见丈六身。下三品人。见二
菩萨故。以前后胜劣为难者。今谓若许中辈。见丈六
者。则下三品。见菩萨常相。亦复何疑。若使九品。皆见
八万。则何以辨三辈之别。彼谓见丈六者。文无所凭。
而言皆见三胜相者。复何所据。若以八万相。例为生
身。则彼三辈。全无见胜。岂今顿观所显乎。舍此别求
胜。复何有。七约诸净土身伸者。据文既由大众咸欲
见诸世界清净庄严故。佛示现诸佛身相。大于须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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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却以生身示之。彼非生身。则此为尊特明矣。八
约观经疏伸者。其文虽本释题。实非题下所指。盖是
有量中二义。即小弥陀经所明是也。亦与妙疏四句
中初句义同。安得指为山毫海目无量之无量邪。况
据解。谤池上丈六之身。尚是无量之无量。岂此八万。
乃同有量乎。九约十疑论伸者。文既曰缘弥陀。若法
身。若报身等。金色光明。正言即法报之胜应。何尝于
法报外。别指八万相。为生身。谓之圆观邪。十约辅行
伸者。巳如向示。自见其非。(云云)又义编十义则七。约
人天身伸之。略无第九义。今谓彼土人天所谓。皆受
自然虚无之身无极之体者。即向谓化生。非实段质
是也。何尝定言高大乎。然彼十义。既皆虚张。则此应
相。非生身必矣。或问。彼论圆教。内外凡位。不当以业
识见尊特者。凡约多义难之。初以十身舍那通别为
难。又以起信随所示现文明依报为难。又据论中深
信真如少分而见位在初住为难。又以粗细等四句
显地住前犹依事识为难。且引三日喻文證之。又以
加被用。通被接难者。两家矢石。孰当于理。孰得于文
邪。曰当理者不竞。竞文者不当。如霅川之说。所谓竞
文者也。今以次论之。彼以十身通别难者。苟得向违
顺二答意。此自释然。不足疑也。其次随所示现之文。
据论虽是正明依果。然依必称正二现。岂得偏乎。今
于正报言现起。于依果言示现。亦影略互显之义。非
谓示现专依报而巳。夫既曰随所示现。则无往不可。
寿量论第九¶ 第 185c 页 X57-0185.png
始得云随。又何间于猿猴鹿马邪。彼谓唯在报土庄
严。何太局乎。所谓深信真如之文。疏释固未足凭。论
文亦不易晓。何者方以此为相似。按下三种发心。其
信成就发心。亦曰少分见于法身。即初住八相之位。
以今家言之。乃分真位也。方以此为真證。而又对后。
證发心位。未名法身。乃相似觉要之论。以地向对分
真。似则似于别。又以初住能现八相。则似于圆。而疏
释信成就发心文。有所谓留惑益生之说。又似于通。
故知□途各自。建立不应。以彼律此。定其浅深。置之
可也。□彼唯在初住能见。乃向以真夺似之义。亦不
妨似见也。其又以四句粗细为难者。今谓二识之说。
略如向明。盖约教门。大分言之。而又须知。有断位进
否。及障不障。当情不当情等义。故不可一槩论也。何
者自有。能熏虽亡。所熏犹在。在乎事业之间。虽存事
识。而不为障以当业识。故加被能见者。二乘是也。自
有见巳先尽。而思有尽不尽。虽有馀分。亦不为障。大
分言之。属于业识者。别似位是也。又有见思全在。以
圆观故。事识被伏。能以业识。见尊特者。圆五品是也。
若别十信。圆名字人。既非业识当情。而又事障全在。
故须加被能见巳见上论。然则四句之难。本不为妨。
彼自不明。何关大旨。祇如论句。纵约粗细。以分二识。
要知位次。本自相当。但境界有所知所离。及所證之
别。所以粗中之粗。凡夫境界。二乘知而离之。粗中之
细。似位菩萨。所知境界。亦当位菩萨离之。细中之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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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位菩萨境界。地住知而离之。细中之细。是佛所知
境界。究竟佛果离之。但初句既末。故以所著。显其能
离。后句既极。故以所知。彰其能證。然则粗中之细。既
似位菩萨能离。岂非业识邪。彼虽唯取此句为难。曾
不知与第三句。同是菩萨境界。既不分异。岂地住菩
萨。亦□识邪。故知彼槩难之非也。然论疏不作此释。
今何臆说。曰理之所在。义苟合焉。何恤乎论疏同异
也。霅川此难。既非三日喻。文义当自失。亦如向辨也。
其又以加被。通被接难者。然一等佛力。何不加被。当
教之机。亦令其见邪。若谓加于可加。祇如方等二乘。
尚可加之。何得菩萨反为所弃。霅川到此。结舌可也。
或问。彼论般舟三十二相。乃随机化现之身。非净土
生身。但真佛胜相。初心难见。故须先观。以为方便。又
以鼓音王经说。有父母邪魔等事。例同大论。弥陀不
净国土者。又以妙宗不须身大相多。而此须身相。迥
拔非常。为自语相违者。又以华严及观经。对难有不
当。以舍那为劣应。弥陀生身。为尊特。为彼此增减者。
更有不一之难。择其尤者。请试疏决之。曰言有似。而
却背理有当。而反乖是皆偶中。不明之过也。如曰真
佛难见。高位可观。傥唯胜相。曷被初心。又曰。但别教
谓之修成。圆教谓之性具。以其言则近。似而却反。背
以为难。乃曰八万相。非尊特。丈六像。非生身。既知别
圆所见之别。何得却以身相胜劣难之。故考其实。则
非也。又如曰安用细事。而妨大途。又曰。无以片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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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大义。以其理则颇当。乃反蹈之。而不知观。其所说
率以□文只义。与夫名相。细事方害大途者多矣。岂
非究其说乃反乖乎。然以鼓音王经。为说不净国土
者。考观彼经。虽土相斯劣。要亦净土尔。何谓之不净
邪。今准天竺之说。则以谓因土焉。至成佛时。一切随
转。故无邪魔等事也。然则解谤等文。以彼依报之相。
验其生身。未必其然。且以顿观。显其非常。斯有是理。
但霅川。专以身土事相为言。故四明。亦因以格之。未
必意专在是也。又四明所谓。纯杂不同。胜劣可见者。
盖言两经机见之胜劣。非谓其身相也。安得固以身
相难之而曰增观经减华严邪。或问。彼又论生身即
不即及法身相无相义者。虽向巳明。然犹有文义未
尽之论。更试略释之。如曰若得金錍二遍之意。终不
将少为多以劣为胜。今得以反之。云若得二遍意。终
不将少为劣以多为胜。盖境虽广狭。遍无有异故也。
所波湿之喻。理亦应然。若于二波。达湿性者。终不见
有大小之异。纵约事论。亦分喻耳。又评解谤。即一论
三之义。有可否者。今谓以向四身。互论起入言之。亦
何往不可。又言。若但云如来妙力。示无分齐。无乃太
妙者。然不言妙。则巳妙。则无现不现。无可不可。千变
万化。未始有极。何有于过量乎。又以大论三十二相。
是声闻法中少相者。此乃般若部中。以衍斥小之意。
非所谓定论也。又曰。如来身密应。现胜劣须分者。今
谓既言密矣。则必一多大小。自在无碍。应现不穷。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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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劣定分。大小确尔。何密之有邪。其又以四明与夺
之斥因。谓法身定无相等。盖本荆溪说默。义以为之
说。殊不知记主。政恐学者。不尽圆意。故特约此多义
示之。虽有诸义。一以贯之。方称圆旨。如彼之说。胶于
一端。其与祖意合邪。不合邪。至于论性德。三身具性
不具相之说。备引诸文。无相之言。且与应身。对拣同
异。及据文云。若唯法身。应无垂世者。今谓苟得一家
即具之旨。克论所以法身之相。与夫四明所示有相
无相之义。则此等文义。盖不足言。当自知之。若彼三
身寿量解等。所有破立。如妙宗料简。及解谤等。文巳
伸之矣。此不重示。呜呼凡是诤论。其来巳久。敝巳甚
矣。今求诤论者。复不可得吾道。其益衰乎。

* 四土论第十

** 总篇上

论曰。统法界一圆觉性也。湛乎其若海。旷乎其若空。
罔痕能所之端。倪讵形依正之眹。迹方是时也。孰为
身乎。孰为土乎。洎一念迷妄。世界爰立。众生起乎。知
觉国土。由于想澄此依正。所以相从而有。故以十界
之为身。则有若干之依土。依随正转。虽一处而胜劣
悬殊。相以性融极十方。而含容无碍。是以华藏包遍。
尘刹该罗。虽依正无穷。而亦莫越乎自心体量。此其
大旨而巳。但诸经论。及古今宗师。明土义非一。或一
或二。以至十数。或二十七品。至于无量。虽多少开合。
各有其理。要皆未见处中。而要摄者。唯吾一家。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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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诸。举无遗者。可谓两得之矣。曰同居。曰方便。曰实
报。曰寂光。其拣判士相。则有事理体用法性分段界
内外等义粲然殊。流布在诸文。是固不待论。而知辨
而明也。其所尤难。而当论者三焉。曰寂光相。曰净秽。
曰横竖。盖寂光相。则宗旨之难。净秽则教门之难。横
竖则文相之难。至于通示四土。则有身土名相即离
等义。论生方便。则涉五种意生之名。兼出馀义。则复
机教土相有殊。是皆不可不论者。故因而明之。大槩
苦明。则文义可识也。

** 别例中

右四土类文。总四十有一。通示四土名相即离等
义者十一。别示寂光体相者十。言土教相对横竖
者六。言四土各有净秽者四。明方便土涉意生身
者五。兼出土教馀义者六。凡六例。

*** 通示四土名相即离相摄例(二。三。七。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八。
十五。二十。三十九)

论曰。身无土不生。土无身不立。是则土者身之依。身
者土之趣。盖相因而有。亦相从而成立也。故今明四
土。以其能化。必以三身。而为应。以其所化。必以十界。
而为机。举土则可以摄其机应也。然则四土。谁知所
为乎。或云。是众生业感。或云。是诸佛化现。或以众生
对佛。共成国土。或谓俱离无因。而有今家评之。以谓
若定报其说。则堕自生等性计。是故须破究竟。而言
皆不可说。破性执巳。悉檀赴缘。不妨作上种种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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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明义。土必至四何也。曰以其事理体用。则以寂
光。对下三土。以其分段法性界内外等。则以同居。对
上三土。以其小大纯杂方便实道。则须分于实报有
馀。以此等义。合而明之。此四土所以不可盈缩。而无
有馀不足之过也。况以一家四教。所配义门。宛然符
合。略无增损。如后横竖所对也。(云云)今更览诸文旨。
总以四义论之。一曰分别。二曰即离。三曰相摄。四曰
融会。何谓分别。如净名疏。约一异等。三种四句。拣四
土之别。而记又约净质秽见。以拣同居二土。是虽各
通四句。其实异质一质者。同居有馀之辨也。有碍无
碍者。方便实报之辨也。有质碍见。无质碍见者。寂光
三土之辨也。以此分别四土之相。显然可识。何谓即
离。如妙玄文。以分别而言。则四土迭异。以即事而真。
则体不相远。所以即事而真者。即义也。分别而言者。
离义也。亦可离约竖论。即约横辨故。成四土之横竖
也。何谓相摄准净名文。一摄一切。则上能摄下。唯下
不摄上。若约义通。理何隔异。亦可上下彼此相摄。何
谓融会。如不二门云。界界转见。不出一念。土土互生。
不出寂光。又曰。须知横竖。祇在一处。处处者。有事有
理。事一处者。一念是也。理一处者。寂光是也。虽有事
理。一处无别。故知四明之文。即荆溪之旨。荆溪之旨。
即四明之文。又曰。若兼体同。一切皆四。当知四四。祇
是一四。一四不出一处。由是明之。四土同异。常同常
异。或非同异。祇在一处。岂不妙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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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论寂光体相例(四。六。十二。十六。廿三。廿四。廿五。廿六。三十三。三十四)

论曰。寂光理土。极智所照之境。讵容言议于其间。而
自昔宗师。𥪰以有相无相。更相矢石者。因得以论之
为三。其一曰。即寂理。以示体相。其二曰。附宗途。以论
有无。其三曰。据文义。以申疑难。且初义者。夫真常寂
光。本虚寂之理。唯如来所證得。故非身说身。名曰清
净法身。非土说土。号曰常寂光土。即名以求体。则一
法界。三德之理性也。以是为体。遍一切处。以是为相。
即空假中。盖融妙玄绝。不可思议之体相也。然则有
所谓依正色心金宝华池者非欤。曰固不离此。而此
亦非也。要必于一切法。即理显妙。是为毗卢身土尔。
故妙疏以之。配乎四德。至于妙宗。所引诚證。亦即事
显理。或约理而说。未闻直以事中依正为相也。然而
文曰。三惑清净。依正色心。究竟明显者何邪。曰斯言
尽之矣。夫既曰。究竟清净明显。岂非于依正色心处。
以三惑尽故。清净三智融故。明显三谛證故。究竟□
可以之配三谛三观也。但于是六字。求之寂光之相
得矣。所谓附宗途以论有无者。寂光之说。四明巳前。
未闻异论也。至妙宗。设两端。以论之云云。亦可谓至
论矣。然论至于此。而亦变。于此果有为山外说者。攻
之。霅川始则扶之。卒则背叛之建立。如别云云。由是
宗途。有无之说始判。今先指体相。以定之。使彼不能
异其说。夫苟如向说。岂特四明。以是立清净相。虽霅
川言无相。亦不过谓此理。但彼固迷圆旨。离事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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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谓理无相。而四明善谈即义。即事明理。故理亦是
相。虽所见不同而寂光是三谛之理。终不可异也。而
次立宗旨。以辟之。使彼不能逃其非。夫三谛宗旨。有
亡照荡立之义。今举一文。格之可见。如辅行曰。三谛
(无形)俱不可见。此约理性俱亡。则三谛皆无相。又曰。然
即假法。可寄事辨等。乃约名相以辨。则三谛皆有相。
是理通乎亡照也。然则今论寂光四土之一。必诸法
建立。是义局乎。建立一边。虽谓寂光三谛。有相可也。
然据霅川胶于一端故。以寂光对空中。有亦具俗谛
者。性而巳矣。故偏谓无相。殊不知但可名言表示。虽
空中亦得是相。何必森然差别者。乃为相乎。故其夫
在不达寂光元意。三谛宗旨。所以为非也。以四明计
之。则不然故。亡则三谛俱亡。虽无寂光可也。照则三
谛俱照。谓寂光有相可也。故曰言无相者。乃是巳尽
染碍之相等。又曰。但无随情有相之三等。其得在情
理亡照之旨。身土建立之意。所以为至论也。又如净
名疏。明国有事理云。至理虚寂。本无境智之殊等。而
荆溪有云。理本绝待。岂分二。别说有事理。巳属于事
等。是亦今亡照之意。例论可知也。(云云)所谓据文义。
以申疑难者。观彼所以难四明者。专执事中依正之
相为说。而不知。今所谓有相。乃即事显理。三谛清净
之相也。以此格之。则彼所援文义。当如拉圬矣。虽然
为未达者。更申析之。夫寂光一尔。不容异趣也。然则
相所以有者。义也。文所以无者。亦义也。言虽似。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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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相符焉其反之何也。盖义门偏属。所对进否。故于
是有事理修性净秽等义。所以言之。或异其为三谛
理。相固自若也。试以一二文旨。言之。如辅行曰。常寂
光土。清净法身。无能庄严。无所庄严。往往或者。据此
等文。便谓无相。殊不知是以性泯修之义。亦是修极
复性。不分能所故也。然以非严而严。何妨修性三法。
有离有合。以论庄严。岂以一无之言。遂谓诸皆无相
邪。又如妙乐有端丑斯亡等言。是亦以四土对说故。
寂光属理。所以端丑斯亡。三土在事。所以净秽咸有。
故曰寂光所对。咸有净秽。是则所亡者。乃三土形相。
又凡言亡者。即相而泯之之谓也。非谓离三土外别
有一处。双亡之理。而为寂光。故知虽有斯亡之文。无
妨有相之说。又此特文相一端耳。通途论之。亦不一
向。有以寂光。但言净者。有兼言净秽者。有双亡净秽
者。盖各随所对义门进否。然则但言净者。九一义也。
兼言净秽者。分极义也。双亡净秽者。事理义也。而四
明于是。则有所谓舍秽取净。净秽平等。则巳当三义
之二。(云云)但据究竟以论故。略分极义耳。若四明者。
可谓统诸文而得大体者也。与其守一偏以自蔽者。
霄壤有间矣。

*** 土教相对横竖例(五。八。九。十七。二十二。四十一)

论曰。横竖之义。不一处出。而惑者执。为定论过矣。然
于四土横竖之难者无它。按止观净名。俱有以土对
谛横竖之义。故妙乐会之。(云云)然而净名文相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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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辅行指之。(文出九下云云)但止观文。显而直。故人所不疑。
净名之文。隐而彰。故由来共惑。惑故有辨。辨故云云
之说。泥而不通。所以泥而不通者。以其名言。虽彰而
隐故也。苟不折诸同异之论。析以义例之别。其为惑
也。终莫能解。况求文相之通乎。今姑折而析诸曰。然
据向文所指。谓是诸土说法文也必矣。不可更它指
也。既而妙乐会之。则不得不谓与止观同然。而净名
记文。有曰俱得横论。又曰。然约横论。据其例别。则不
得不谓与止观异。要之文则一耳。所以同异夐殊者。
盖净名文。兼二例。止观则唯一义而巳。所以二例者。
有约土论土之横竖。有约土对教之横竖。两者其言
虽同。所以为例。则敌反也。然则以土对教者。即文有
曰。若有馀中说通说别。以对一实等。岂非用教多少
竖也。然以一土。对一教。如说一实即寂光等。岂非土
体敌对横也。此固如止观所明。而妙乐以之会同也。
如此若约土论土者。即如次文。然约横论巳下文。是
玄文所谓约即离。以示土相。妙宗所示。有横有竖。若
此之例。则宜与止观异。但净名初例。义显而名隐。次
例名义俱显。妙乐会其隐者。不会其显者。故使从来
以显。而蔽其隐也。若此申之。不唯文旨。彼此无违。抑
亦义例。同异甄白。虽然安知净名然约横论之文非
约土对教邪。曰以其次文。知之继而曰。若兼体同。一
切皆四。岂谓约土对教乎。故知其例别也。然则莫非
约土横竖也。何以其例顿尔。相反曰。是乃祖师。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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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固不可槩难。以意求之。非无所以。祇由约土。既
无可对。乃成土中。自论而巳。对教者。有谛可望。故使
横竖义势永别。而自昔义学。唯名相之求。但见横论
之言。便与止观。并为一说。及其不同。则又确守。不知
通变。宜其龃龉。而不相入也(恐义难晓。更以图示之如后)

*** 四土各有净秽例(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

论曰。四土净秽。本无难者。所难在于二三。其说决择
去取耳。何者盖其文本。出十六观疏以心观为宗。乃
有四土各论净秽之义。于是刊正妙宗。各为之说。霅
川义编从。而去取之。由是学者。惑于多歧。率以规矩
之说。而蔽宗致之旨。此其所以莫能定一也。今直取
诸文旨。以断之。虽不曲辨是非。而是非明矣。然则此
经教相。唯属圆顿。且曰修心妙观。感四净土。为经宗
致。故此净秽。虽有四土之别。教门言之。宜槩以偏圆
之论。是则凡言秽土。即偏教因果所生。凡云净土。即
圆顿凡圣所感。惟其以圆观感之。故一教始终。皆属
净土随其行位。四土不同。方彰一经宗致。唯圆唯净
也。是岂得复以小衍分极等义为说乎。宜其四明。所
定诸义。皆先存通。而后趣别。或先言实證。而后约教
道论之。至于复宗。莫不旨归圆顿意。成行人。初心妙
观。良有以也。夫四明。岂不知务直说。而好迂阔哉。特
以宗致之旨。有在故也。况先存诸通义。则规矩之说。
抑不失之。虽欲无取得乎。苟如二师所释。则小衍之
义通偏。分极之说乖圆。既迷的旨。纵有一二合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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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亦无足言者。虽欲无去之得乎。故曰虽不曲辨是
非。而是非自明者。斯言有当矣。

*** 明方便土涉意生身例(十八。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

论曰。楞伽明三种意生身。凡两出其文。初总示意生。
次别列三种。文见辅行。(云云)今按宋译。(四卷行者)亦有总
别两文。文相大同而小异。但初文以三种意生。俱时
而说。若与对位文异。又前二种。则次第对地。种类一
种。无别对位者。(云云)经旨蕴奥。信矣难明。姑据一家
教门。随文用义。判位进否。得以论之为三。初经旨对
位。二用义进否。三法喻所归。且初经旨者。详究彼文。
始以三种俱时。此似约横论。至下文。又以三种之初。
对三四五地。觉法自性。对第八地。则似约竖说。种类
俱生。虽不对地。既云了佛證法。即是入中属佛种类。
今以意求。当是第九十地。但经文略耳。亦可举隅而
知也。所以前文三种云得无生忍。住第八地者。举中
以摄初后义。之如横若约位。则前不摄后。后必摄前
义。之如竖理而言之。三种意生。祇是三观断惑为因。
方便感报为果。但得前前。未必后后。得后后者。必摄
前前。故有横竖之说也。经文隐略。义稍难见。管窥如
此。未必其然。次论引用进否者。然经文本一。而一家
用义。进否不同。或唯在偏。或专衍门。或约通教。兼被
接者。(云云)盖经旨多含。教门通变故也。今先示本经
之意。次述用与之旨。如向所论。虽通横辨。文意实以
竖义为正。以约三种历对诸地故也。岂非自三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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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正当破见思位。从趣后说。有生方便土义。故得约
之以对也。然则辅行。正从通教。兼被接言者。本经之
意。馀文进否者。用与之异也。今详其旨。又有通有别。
通意者。即辅行所谓。以通诸教。释义是也。所以通者
二义。一者部旨。具四教故。二者论生。通诸乘故。(云云)
别意者。如玄文。则以顺教道。让圆实故。且判属偏如
辅行云。六根净位。玄文不云。摄入三者。以观胜故。且
置不论。又意生之名。宜在教道是也。净名则以示佛
国因。约菩萨说。而三藏菩萨。既不断惑。则非所论。故
判属衍尔。惟其文旨。进否之异。故使名相。亦出没不
同。所以玄文。以前二名。开为三种。而没种类无作者。
意以类种。属圆故不言也。馀文若存种类。则合前为
二。次约衍门释义故也。是则约义从开。似如有四。从
文牙略。还祇三种。天台巧用。虽有存略。克论经文。亦
祇三种耳。然则既以种类一种。与自性同位。则不应
约教异论判。若以种类属圆。则又妨辅行之释。以文
中种类俱生。属别接通。犹是教道故也。曰文各有意。
不可槩论。然以经文所对。岂得不作同位释之。及示
玄文出没之意。安得不以种类属圆。辅行既释。止观
文相。何妨三种约通别说。又如净名疏。亦以约别十
地。判三意生。即生报土。是等但可随文而知变。不应
局义而害文。苟知此理。文何以难哉。三论法喻所归
者。旧据经云。忆先所见。又曰。忆本愿故。生诸圣中。以
谓先曾。生而作难者。殊不知初文从喻。正喻意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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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次文合法。乃以本愿。以合先见尔。所以本愿。即期
心欲生之意也。若夫释名辨相。对位开合。具在诸文。
此略论其大例耳。

*** 兼出土教馀义例(一。十一。二十一。三十一。三十二。四十)

论曰。世界以海言。谓其广而无际也。国土以微尘言。
谓其多而非数也。或以帝网言。谓其参而不杂也。只
以华藏言。谓其重重而无尽也。至以虚空言。谓其遍
性无碍也。况乎圣人之示现。经教之诠量。净秽差品。
优降天殊。浩乎其不可穷也。于是有以土相而论胜
劣者。有以说教而辨高下者。有于方便而论利钝者。
有于实报而论华果者。有以寂光对下三土而论遍
等同异者。推是以言。其不可一槩。论一途取也亦明
矣。如签论。净土有无三界。引无量寿经以證。但无须
弥非无三界也。自有净土。亦有男女。须弥者。如无动
世界。准例以明。亦有净土。无三界者。故知同居净秽。
上相优劣。于是见矣。又净名疏记。论净土开渐有无
云。如香积佛国。本不开渐。亦无愿可说。故闻渐惊问。
自有因愿说三乘。如华光佛国。自有无愿而说者。是
安养人。开罗汉树。说苦空既不云愿。验土非高。以是
知无愿不说者。为上品也。又如辅行等文。论生方便
土。有虽破尘沙伏无明者。犹属空边。非妙果报。有分
破无明者。生彼则利。馀者皆钝。言分破者。如记。(云云)
更有虽破无明生身得忍。犹是华报。未为果报。如昙
无竭所居。(云云)至于三贤十圣。皆住果报。乃借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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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之义。又如净名疏记。论寂光理。遍与下三土。遍同
理别。所以遍同者。三外虚通之有。与太虚无殊。所以
理别者。寂光之遍。内外灵知。遍而非遍。然则寂光。不
异太虚。以遍同故。不同太虚。以理别故。至于曰法体
恒遍。常在性无。但可推之。不可思之等。此尤妙极理
致。不可不知。故今略例。此等同异。以开义端。苟得其
旨。凡诸文义。皆可触类长之也。

** 馀论下

论曰。一家论三千。必涉四土。故今明四土。宜会三千。
但三千有事理之殊。而四土亦体用之别。言其依正。
彼此该收。然则若为摄会邪。曰此亦多途。不可槩论。
应先知异。然可会同。所以异者。四土则十界竖论。举
依摄正。三千乃一念圆具。依正互融。又复四土。偏圆
对论。有横有竖。三千唯约圆。示无增无减。故知法相。
异义非一。此不必会也。然而三千。无可剩法。四土岂
有馀义。故亦得以会通。如义编。凡数处出之义。不一
端。可谓心疑辞枝也。今直以大体论之。且寂光既是。
三谛三千。岂不即乎。又寂光无非四德三千。岂不具
乎。是则三千。义当寂光矣。又三千有事理之义。举理
必摄于事。而四土则曰。界界转见。土土互生。岂非事
造乎。既不出一念寂光。岂非理造乎。是则理有摄事
之功。而寂光亦有容土之理。其若克就下三土说。既
约十界竖论。则三千义疏。所以先出异义。良在此也。
以此较彼优劣如何。或问。方便用通。信如辅行所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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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义巳明。伹自来因此。犹有可疑者二。一疑皆习通
门。为显为密。显则方于化意。以二乘人。在方等会。止
是密得通益。那容显习通门。二疑在方便土。说通教
者。为以何身胜应。则真中感应。义坏劣应。则土无二
身。曰其初疑者。前人巳释。习有染习修习之异。以二
乘于方等中。闻大睹胜。内愧外耻。有慕大之心。是即
染习通门之相。而小执犹在。还不妨密耳。此粗可用
不别为释。其次疑者。若据彼土。唯有胜应。更不须馀
身馀法化也。如观音疏记及妙乐。胜兼两处。劣唯鹿
园之说明矣。(云云)纵为未习通门之机。为知故学。而
说通法。其既巳断通惑。则巳不同此土通机。亦何妨
以尊特身说其真中感应。自是同居机教之相。何关
方便邪。然则有馀感。应莫是小衍论否。曰彼既无小
乘三藏可对。亦何必然。或问。若云方便用通。何以观
音义疏等文。嗔说次不次法邪。曰此有常说不常说
故也。(云云)或问。实报用别。虽记有约教道说。證道必
无之。言犹自难见。曰自来有言。方便用通。未为难。实
报用别。姑是难。今亦例云。方便用通。犹有说。实报用
别。定无说。而言约教道者。但是约此土别教教道。有
破无明生实报之义。故拟之云尔。其实实报。既唯圆
圣所居。岂复用别邪。或问。寂光既论三品。实报亦得
论否。曰若以实报。对寂光。则寂光唯究极。实报乃分
證。今于寂光。而论三品。则约事准理。亦得论之。如四
明曰。以复本时。名无上报事。以复本时。名常寂光。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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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义也。或问。疏约即义。以示寂光。不离三土。记释之
文。凡数徵难。用意颇深。向虽略论。更试详释之。记云。
答中意者。正帖释。疏文可知若尔。三尚遍有者。此徵
因上。答生意言。三土质碍。寂光尚遍。况三外虚通。何
得非寂光邪。文似徵而不答。然意巳显。不复别答。故
更领上再徵。后答文曰。若尔虚通之有等。及答中不
即便释乃以反质。显非同异。然乃结释。云内外灵知。
意言虽非同异。俱遍内外。当处灵知。灵知即寂。故遍
而非遍。亦应更推为亦遍亦不遍非遍非不遍。故曰
四句推检如是明之。则可以融通言教。可以究显真
实也。论至于此。理虽显然。其于上问。犹未决答。故复
宗上问。以遍同理别示之。夫言遍同。则不离太虚。夫
言理别。则不即太虚。不即不离。常寂之理。于是可知。
因复问以为常遍邪。为有在无在邪。而答中曰。常在
性无者。亦犹所谓虽一一遍。亦无所在是也。虽然犹
恐学者。滞言壅理。故复更以八句。遮遣示之。亦犹义
例不思议境智。后说照八句之意。(云云)古人所谓。但
可作此。示不可作此会。亦其意也。或问。楞严空生大
觉中。如海一沤。发有漏微尘国。皆依空所生。此于今
四土。属何土耶。曰经意正明。从真起妄。祇应以大觉
一性。对同居刹土言之。特云有漏。良有以也。若方便
实报。及反妄归真者。所趣故经无及焉。或问。西方净
土。与唯心净土。同异云何。谓同。则求不求。生无生别。
谓异。则理复不可曰此二一致。方曰圆谈。何者盖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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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净土者。事也。唯心净土者。理也。苟以一家圆旨言
之。则全理立事。举法界。以示西方。由事达理。即西方。
而统法界。此所以唯心净土。不碍求生同居。西方不
异法性也。而或者。才说西方便须求生。一闻唯心。便
谓即是。是皆偏僻之见。非所以达道者也。今谓苟得
其道。无可不可。苟失其道。无一而可。难以言辨。要须
自得(云云)


台宗十类因革论卷(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