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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量论第九¶ 第 177a 页
台宗十类因革论卷第四
* 寿量论第九
** 总篇上
论曰。佛身无为。不堕诸数。则佛固不可以数量求也。
云云自彼。于我何为。而尚得以名相论乎夫。是则佛
本无身。无寿无量而可说示也。矧以凡地情量分别。
诸佛境界不可思议。其不可论而得辨而知也亦明
矣。虽然。此特佛本住法第一义谛。不可说一途尔。若
乃全体起用。普应群机。随顺世间。于无身寿。现有身
寿。施于应迹。寄诸名言。亦何往而不可哉。故一家寿
量之说。该于三身。三身应于四教。四教机别。所见不
同。体同用殊。身说亦异。故三身有事理修性体用开
合法相之别。而寿量亦有通别进否名义之殊。播诸
章疏。则六能四句。文各异释。历乎时教。则五时教主。
相复殊品。至于应相胜劣。身土感应。言迹既彰。则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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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焉。辨论生于异见。故宗途之说不齐。虽不能齐。
而是是非非。要有定论。然则一宗说而归至当者。必
藉夫论辨。今试略以诸例论之。
** 别例中
右寿量类文。总八十有七。言四佛身相机见体用
同异者十六。言三身寿量身说不同者二十。言诸
身开合者九。言六能四句释量无量者十五。言应
相胜劣者十。言五时教主兼净土应相者十一。言
身土感应者六。凡七例。
*** 四佛身相机见体用同异例(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三。十四。三
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五十一)
论曰。自佛言之。由三身而应四教。自机言之。由四佛
而见三身。盖三身乃如来圆證。是为三德。不纵不横。
未起化前。合为法身是也。义须先明。今从文始。且以
四佛。而为首论。夫佛本于无身。故不可以身定。原于
无相。故不可以相见。尚无一法可取。岂得以四佛而
言乎。特由机教相扣。感应斯彰一期化迹。故四教应
相。于是所以形焉。如文明四佛成道。自觉觉它。以至
转法轮。入涅槃相。即八相之三。或圆见一一皆八相
者。佛果之事备矣。而文出四佛寿命。常无常异。及四
教相好之别。其所以异相亦明矣。然则所见者应也。
能见者机也。故复出四教。机见不同。大略文相。不过
如此。今姑约六义四难以论之。何谓六义。曰机应。曰
拣判。曰境本。曰本迹。曰当分跨节。曰体用。所以机应
而是是非非。要有定论。然则一宗说而归至当者。必
藉夫论辨。今试略以诸例论之。
** 别例中
右寿量类文。总八十有七。言四佛身相机见体用
同异者十六。言三身寿量身说不同者二十。言诸
身开合者九。言六能四句释量无量者十五。言应
相胜劣者十。言五时教主兼净土应相者十一。言
身土感应者六。凡七例。
*** 四佛身相机见体用同异例(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三。十四。三
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五十一)
论曰。自佛言之。由三身而应四教。自机言之。由四佛
而见三身。盖三身乃如来圆證。是为三德。不纵不横。
未起化前。合为法身是也。义须先明。今从文始。且以
四佛。而为首论。夫佛本于无身。故不可以身定。原于
无相。故不可以相见。尚无一法可取。岂得以四佛而
言乎。特由机教相扣。感应斯彰一期化迹。故四教应
相。于是所以形焉。如文明四佛成道。自觉觉它。以至
转法轮。入涅槃相。即八相之三。或圆见一一皆八相
者。佛果之事备矣。而文出四佛寿命。常无常异。及四
教相好之别。其所以异相亦明矣。然则所见者应也。
能见者机也。故复出四教。机见不同。大略文相。不过
如此。今姑约六义四难以论之。何谓六义。曰机应。曰
拣判。曰境本。曰本迹。曰当分跨节。曰体用。所以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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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然应本无殊。机见自异。机虽见异。应相常同。故以
应从机。应相亦别。以机从应。机见亦融。故曰祇是一
身。四见不同。此则机应之论也。夫既约机。四相有异。
教门拣判。义乃多途。谓小衍则相无相殊。约偏圆则
曲直之异。如文云云。准此以明。则四教迭论。次第胜
劣。真中事理。见相差殊。此则拣判之论也。又以境本
言之。则四教之身。虽皆三密。约身从土。本自同居。则
曰以三藏如来。而为境本。于色相上。四见不同。境本
虽尔。本迹不然。故约应边。从实而论。则本圆迹偏。如
曰前三权果。本是圆佛。垂为三迹。此则境本。本迹之
辨也。然则此皆当分之身。故有四佛四见之别。若约
法华开显跨节而言。则三藏劣应。尚是圆佛。况通别
乎。故曰若开方便。示真实相。即向身是圆常之身。虽
然文示当分。无非圆实。犹是会偏归圆之意。若约实
意。而论体用。则不唯体同一佛。而亦用均四殊。亦犹
约法。既开三教。无非秘妙。是则三佛。亦皆妙权。故曰
若得实意。方知四佛体同用殊。此则六义之论也。何
谓四难。曰四佛成道。曰通教合身。曰亦通佛收。曰入
见尊特。所以初难者。此由昔人尝有难曰。大小二始
佛。固各有成道之处。敢问通佛。何处成道。(云云)彼因
答曰。祇一佛成道。四见不同。何必一一约处难邪。彼
作是答。自谓独拔之见。殊不知其难犹在。今应更问。
通机复于何地见成佛邪。故知义犹未尽。以今言之
成道机见之说。固不可易。要知通机。初见成道。虽非
应从机。应相亦别。以机从应。机见亦融。故曰祇是一
身。四见不同。此则机应之论也。夫既约机。四相有异。
教门拣判。义乃多途。谓小衍则相无相殊。约偏圆则
曲直之异。如文云云。准此以明。则四教迭论。次第胜
劣。真中事理。见相差殊。此则拣判之论也。又以境本
言之。则四教之身。虽皆三密。约身从土。本自同居。则
曰以三藏如来。而为境本。于色相上。四见不同。境本
虽尔。本迹不然。故约应边。从实而论。则本圆迹偏。如
曰前三权果。本是圆佛。垂为三迹。此则境本。本迹之
辨也。然则此皆当分之身。故有四佛四见之别。若约
法华开显跨节而言。则三藏劣应。尚是圆佛。况通别
乎。故曰若开方便。示真实相。即向身是圆常之身。虽
然文示当分。无非圆实。犹是会偏归圆之意。若约实
意。而论体用。则不唯体同一佛。而亦用均四殊。亦犹
约法。既开三教。无非秘妙。是则三佛。亦皆妙权。故曰
若得实意。方知四佛体同用殊。此则六义之论也。何
谓四难。曰四佛成道。曰通教合身。曰亦通佛收。曰入
见尊特。所以初难者。此由昔人尝有难曰。大小二始
佛。固各有成道之处。敢问通佛。何处成道。(云云)彼因
答曰。祇一佛成道。四见不同。何必一一约处难邪。彼
作是答。自谓独拔之见。殊不知其难犹在。今应更问。
通机复于何地见成佛邪。故知义犹未尽。以今言之
成道机见之说。固不可易。要知通机。初见成道。虽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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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始显教之数。不妨此机。于鹿苑时。有密见者。作此
答之。庶亦可矣。其次难者。出于通佛。有所谓带比丘
像。现尊特身。又曰。丈六尊特合身佛。双住真中。故有
合身之义。因有两宗论。以须现不须现者。今谓此义
颇涉宗旨。至下论宗。始可究本。今置其诸。姑约合义。
折中其说。则现不现。自当知尔。彼云合者。盖言一身
双现两相。非谓即劣是胜名之为合。今则不然。祇一
佛身。二见不同。义之如合共义。带义亦然。何必须现
然后为合哉。若如彼说。是殆以儿戏。论佛身相。惟识
者断焉。又其次难者。盖霅川。尝以辅行及观经等。亦
通佛收。以难四明净土教主非尊特者。四明以谓指
四十八愿经焉。今谓。四明凡所议论。率皆正当。白玉
微瑕。唯在指经一事。不然则的指何经耶。此唯宪章。
颇得指文之实。委如彼文。自昔共取。今从之也。至于
入见尊特。所以难者。本二乘于方等被弹斥故。转藏
成通。既入衍门。得见尊特。有异一家真中义者。今谓
见有分见。有非分见。此盖非分见者也。以弹斥故。须
加被见。以非分故。出仍见劣。故不应以真中分见者。
为妨二识进退。委如后辨。于此亦应论真中感应等
相。义在后例。此得置之。
*** 三身寿量身说不同例(四。二十。廿一。二十二。廿五。廿六。三十。三十
一。三十二。三十四。六十。五十八。六十九。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七。七十。七十一。七十三。八十三)
论曰。夫三身者。寿量之本也。故量非身。无以极其致。
身非量。无以尽其相。然欲明寿量。则必约三身。以示
答之。庶亦可矣。其次难者。出于通佛。有所谓带比丘
像。现尊特身。又曰。丈六尊特合身佛。双住真中。故有
合身之义。因有两宗论。以须现不须现者。今谓此义
颇涉宗旨。至下论宗。始可究本。今置其诸。姑约合义。
折中其说。则现不现。自当知尔。彼云合者。盖言一身
双现两相。非谓即劣是胜名之为合。今则不然。祇一
佛身。二见不同。义之如合共义。带义亦然。何必须现
然后为合哉。若如彼说。是殆以儿戏。论佛身相。惟识
者断焉。又其次难者。盖霅川。尝以辅行及观经等。亦
通佛收。以难四明净土教主非尊特者。四明以谓指
四十八愿经焉。今谓。四明凡所议论。率皆正当。白玉
微瑕。唯在指经一事。不然则的指何经耶。此唯宪章。
颇得指文之实。委如彼文。自昔共取。今从之也。至于
入见尊特。所以难者。本二乘于方等被弹斥故。转藏
成通。既入衍门。得见尊特。有异一家真中义者。今谓
见有分见。有非分见。此盖非分见者也。以弹斥故。须
加被见。以非分故。出仍见劣。故不应以真中分见者。
为妨二识进退。委如后辨。于此亦应论真中感应等
相。义在后例。此得置之。
*** 三身寿量身说不同例(四。二十。廿一。二十二。廿五。廿六。三十。三十
一。三十二。三十四。六十。五十八。六十九。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七。七十。七十一。七十三。八十三)
论曰。夫三身者。寿量之本也。故量非身。无以极其致。
身非量。无以尽其相。然欲明寿量。则必约三身。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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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但三身之义。大有所关。寿量之言。名有通别故。
于是有体性焉。有法相焉。有所住理焉。有寿量文焉。
有身相焉。有说默焉。有宗途论焉。是不可不明之也。
何谓体性。即文有曰。二者从体。三身相即。无暂离时。
又曰。若其相即。俱说俱不说。此皆约体性以言之。故
三身举一即三。全三是一。不纵不横。不并不别也。何
谓法相。不出事理修性体用等别。即法身理也。性也。
报应事也。修也。又法报为理。应用属事。智合于法。名
为体。胜劣两应。名为用。体则为真。用则为应。故合唯
二身三身。既其体一。法相亦不分而分。一往虽然。通
论非例。(云云)又报有自报。有它报。名虽通它。实唯局
自。故文释三身。报但约智。良有以也。但智德胜应。莫
非实因所克。故通得名报应。由从机所现故。复名它
耳。所以修性不妨体用。体用不妨修性。但观报智。合
于何身。以分二义。非谓合自它为一报身。离报身而
为体用也。若以它报。定属报身。则应用唯劣。遍应义
不成。若应兼胜劣。则它报徒张。其妨匪一。又自昔谓。
报有上冥下契。故兼自它者不然。是亦祇约自报之
智。以论冥契。故曰报身智慧上冥下契。若也它报下
契则局。何由通应胜劣乎。其非略尔。但深穷它报根
乎理智。故未始夐殊也。何谓为所住理。即文有曰。丈
六身佛。住真谛等。是亦一往。从教有四。实唯三身。住
三谛理。又以真中感应言之。则所住唯二。盖以教从
理。亦从于应。唯二应故也。何谓为寿量。文如妙疏等。
于是有体性焉。有法相焉。有所住理焉。有寿量文焉。
有身相焉。有说默焉。有宗途论焉。是不可不明之也。
何谓体性。即文有曰。二者从体。三身相即。无暂离时。
又曰。若其相即。俱说俱不说。此皆约体性以言之。故
三身举一即三。全三是一。不纵不横。不并不别也。何
谓法相。不出事理修性体用等别。即法身理也。性也。
报应事也。修也。又法报为理。应用属事。智合于法。名
为体。胜劣两应。名为用。体则为真。用则为应。故合唯
二身三身。既其体一。法相亦不分而分。一往虽然。通
论非例。(云云)又报有自报。有它报。名虽通它。实唯局
自。故文释三身。报但约智。良有以也。但智德胜应。莫
非实因所克。故通得名报应。由从机所现故。复名它
耳。所以修性不妨体用。体用不妨修性。但观报智。合
于何身。以分二义。非谓合自它为一报身。离报身而
为体用也。若以它报。定属报身。则应用唯劣。遍应义
不成。若应兼胜劣。则它报徒张。其妨匪一。又自昔谓。
报有上冥下契。故兼自它者不然。是亦祇约自报之
智。以论冥契。故曰报身智慧上冥下契。若也它报下
契则局。何由通应胜劣乎。其非略尔。但深穷它报根
乎理智。故未始夐殊也。何谓为所住理。即文有曰。丈
六身佛。住真谛等。是亦一往。从教有四。实唯三身。住
三谛理。又以真中感应言之。则所住唯二。盖以教从
理。亦从于应。唯二应故也。何谓为寿量。文如妙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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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直释寿量。而义通三身者。或约三身。以明身寿量
三不同者。或引三日喻。以喻见佛寿有长短者。或释
非灭唱灭。通约三身。以明义者。或约修德三身。与法
性冥一。故各有非常非无常义者。或别从报身释品。
通摄三身者。或直言寿量。意欲圆论三佛者。今谓文
虽异释。其明三身寿量一也。但义有详略。喻有长短。
言偏义圆。修性相对。名义通别。或通总等。故文相不
同。以义帖释。略可知也。(云云)然于名相。不无进否。大
体无别。亦会之可知。而所当论者。唯三日喻文。霅川
以谓别圆。地住以前。犹见劣应。故以此文。为的据也。
文曰。于诸菩萨。未登地住。所见同前。记云。同前二乘。
岂非于见同劣应乎。今谓经以三日喻三身。则冬日
一喻。正喻应身。约人虽局。约喻实宽。以胜劣两应。莫
非冬日所喻。故同前者。同二乘所喻之冬日不同。二
乘所见之劣应。是则地住以前。乃见胜应耳。若犹未
悉。更试以文中两犹是胜应句。进退与夺论之。彼之
初句。即方便土。二乘虽见胜应。犹是冬日。例知未登
地住菩萨所见胜应明矣。彼之后句。即巳破无明者。
夺而论之。亦犹是胜应。虽谓冬日可也。但地住以上
所见。正喻春日。故止以报应二名。而论与夺。不以冬
日论与夺也。此姑通文。后当更论。何谓身相。即如光
明文句。凡两出之。前虽明身。其相犹略。盖对寿量。而
说身故。今独明身。故专以相好言之。则三身各有相
好。文虽互见。义必两兼。今但举身。则可以知寿量。然
三不同者。或引三日喻。以喻见佛寿有长短者。或释
非灭唱灭。通约三身。以明义者。或约修德三身。与法
性冥一。故各有非常非无常义者。或别从报身释品。
通摄三身者。或直言寿量。意欲圆论三佛者。今谓文
虽异释。其明三身寿量一也。但义有详略。喻有长短。
言偏义圆。修性相对。名义通别。或通总等。故文相不
同。以义帖释。略可知也。(云云)然于名相。不无进否。大
体无别。亦会之可知。而所当论者。唯三日喻文。霅川
以谓别圆。地住以前。犹见劣应。故以此文。为的据也。
文曰。于诸菩萨。未登地住。所见同前。记云。同前二乘。
岂非于见同劣应乎。今谓经以三日喻三身。则冬日
一喻。正喻应身。约人虽局。约喻实宽。以胜劣两应。莫
非冬日所喻。故同前者。同二乘所喻之冬日不同。二
乘所见之劣应。是则地住以前。乃见胜应耳。若犹未
悉。更试以文中两犹是胜应句。进退与夺论之。彼之
初句。即方便土。二乘虽见胜应。犹是冬日。例知未登
地住菩萨所见胜应明矣。彼之后句。即巳破无明者。
夺而论之。亦犹是胜应。虽谓冬日可也。但地住以上
所见。正喻春日。故止以报应二名。而论与夺。不以冬
日论与夺也。此姑通文。后当更论。何谓身相。即如光
明文句。凡两出之。前虽明身。其相犹略。盖对寿量。而
说身故。今独明身。故专以相好言之。则三身各有相
好。文虽互见。义必两兼。今但举身。则可以知寿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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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好之言。本虽报应。今于法身亦云者。此则无身之
身。非相之相。以诸法门庄严法身。义云相好。故曰无
形第一体。非庄严庄严。即法身相好之谓也。何谓说
默。此由记主。斥近代译者。法报不分。二三莫辨故。委
明三身说默。以辟其非。意言若以遮那。为即舍那。舍
那有说。则法身亦有说。法身说者。则众生亦然。是则
进退皆非。故曰若存三身等。(云云)言存三身。则相对
之义。亦从事义。惟相对则有相即。从事则有从理。若
事理相对。亦应有事理相即。今从略说。故对祇是即。
所以从开有六。约合但四。委明其相。(云云)然则一家
大体。必具即对等义。文虽出此。义必该通。凡诸名相。
皆得约之。以示通说。何谓宗途论。即四明霅川。所议
三身。无不皆异。故论法身。则相无相别。报身则现不
现殊。应身则即不即异。宜其龃龉不相入也。且夫法
身相无相别者。一往定宗。谓法身有相者。四明也。谓
无相者。霅川也。然则法身未始异。而两宗之说殊。盖
霅川以法身为理。故唯如如冥寂之体。则无形质差
别之相。设论其法。但具其性。亦言即理。还即无相。才
言即事。而有相者。便属三土应用之事。故寂光法身。
定无相也。如是而巳。四明则不然。虽亦以理为法身。
而言非无相者。盖理性之相。即非相之相。故曰但无
随情有相之三。非无性具微妙身等。然论即具。未始
相离。故说性具之相。不离依正色心。虽即诸法。而非
诸法。所谓即一切法。离一切相。以非诸法故。则无随
身。非相之相。以诸法门庄严法身。义云相好。故曰无
形第一体。非庄严庄严。即法身相好之谓也。何谓说
默。此由记主。斥近代译者。法报不分。二三莫辨故。委
明三身说默。以辟其非。意言若以遮那。为即舍那。舍
那有说。则法身亦有说。法身说者。则众生亦然。是则
进退皆非。故曰若存三身等。(云云)言存三身。则相对
之义。亦从事义。惟相对则有相即。从事则有从理。若
事理相对。亦应有事理相即。今从略说。故对祇是即。
所以从开有六。约合但四。委明其相。(云云)然则一家
大体。必具即对等义。文虽出此。义必该通。凡诸名相。
皆得约之。以示通说。何谓宗途论。即四明霅川。所议
三身。无不皆异。故论法身。则相无相别。报身则现不
现殊。应身则即不即异。宜其龃龉不相入也。且夫法
身相无相别者。一往定宗。谓法身有相者。四明也。谓
无相者。霅川也。然则法身未始异。而两宗之说殊。盖
霅川以法身为理。故唯如如冥寂之体。则无形质差
别之相。设论其法。但具其性。亦言即理。还即无相。才
言即事。而有相者。便属三土应用之事。故寂光法身。
定无相也。如是而巳。四明则不然。虽亦以理为法身。
而言非无相者。盖理性之相。即非相之相。故曰但无
随情有相之三。非无性具微妙身等。然论即具。未始
相离。故说性具之相。不离依正色心。虽即诸法。而非
诸法。所谓即一切法。离一切相。以非诸法故。则无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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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有相之三。以不离诸法显非相之相故。则曰非无
性具微妙身等。是则终日常即。终日常离。即离俱时。
性具旨显。方曰妙达即具者也。以此格彼。得失可知。
虽然是犹分宗之说。若夫大体论之。则又有克体义
焉。即事义焉。相对义焉。克体则有寂有照。即事则有
即有离。对义则有对有各。莫不一有相。而一无相。胶
于一端。未免偏见。一以贯之。始曰大方。然所以偏言
者。是非四明之言。盖佛祖之言也。良以真寂性中。本
不可示。亦不可见。苟不可示而见者。则如来教何所
施。机缘理何所入。故于非身非土。而说身土。宜乎。今
示非相之相。虽然偏言则可。偏计则不可。如霅川者。
则偏计矣。彼又焉知大体哉。而乃专以事中差别为
难。或直以依正色心等为相。是皆厚诬四明。非所谓
善宗旨也。要当于一切法。识得此理。始可与言法身
之相。所谓报身现不现殊。应身即不即异。此二相由
故。合而论之。然以应身即故。报身有不待现者。四明
之说也。应身不即故。报身须现者。霅川之义也。盖各
为说不同。彼约身相大小。而为胜劣。故尊特有全现
分现。生身有但可即法不即尊特之说。(云云)四明则
异是。不以身相论之。克就真中感应而辨。故有三双
六只之义。示现现起之相。其建义若此。何者为主当
邪。今试得以评之。夫报应者。法身之大用也。然以法
身为体。则寂然不动。故无现不现。无即不即。唯一大
圆镜体。而随缘赴感。未始有穷。惟其称此体故。起而
性具微妙身等。是则终日常即。终日常离。即离俱时。
性具旨显。方曰妙达即具者也。以此格彼。得失可知。
虽然是犹分宗之说。若夫大体论之。则又有克体义
焉。即事义焉。相对义焉。克体则有寂有照。即事则有
即有离。对义则有对有各。莫不一有相。而一无相。胶
于一端。未免偏见。一以贯之。始曰大方。然所以偏言
者。是非四明之言。盖佛祖之言也。良以真寂性中。本
不可示。亦不可见。苟不可示而见者。则如来教何所
施。机缘理何所入。故于非身非土。而说身土。宜乎。今
示非相之相。虽然偏言则可。偏计则不可。如霅川者。
则偏计矣。彼又焉知大体哉。而乃专以事中差别为
难。或直以依正色心等为相。是皆厚诬四明。非所谓
善宗旨也。要当于一切法。识得此理。始可与言法身
之相。所谓报身现不现殊。应身即不即异。此二相由
故。合而论之。然以应身即故。报身有不待现者。四明
之说也。应身不即故。报身须现者。霅川之义也。盖各
为说不同。彼约身相大小。而为胜劣。故尊特有全现
分现。生身有但可即法不即尊特之说。(云云)四明则
异是。不以身相论之。克就真中感应而辨。故有三双
六只之义。示现现起之相。其建义若此。何者为主当
邪。今试得以评之。夫报应者。法身之大用也。然以法
身为体。则寂然不动。故无现不现。无即不即。唯一大
圆镜体。而随缘赴感。未始有穷。惟其称此体故。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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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用。亦无现无不现。无即无不即。但对机设化故。或
胜或劣。或大或小。千变万化。不可纪极。然则尚不当
即。况言不即乎。尚不当不现。况言必现乎。但四明即
体示用。且以即而不现言之。霅川舍体论用。故言不
即而必须现也。夫舍体而论用。其用未必然。即体而
示用。是用与体兼得之也。彼徒见身相之迹。文义之
末。区区求合而巳。殊不知佛身之本。机教之正。有不
在是者。馀如后论。(云云)由是评之。两家得失。较然可
知。此所谓宗途论也。至于寿量名有通别者。然身寿
固各有实。量名何所召乎。盖不出通别之义。通则莫
非诠量身寿。故身量有大小。寿量有长短是巳。别则
寿之量故。故言寿量。是则量名为通。身寿为别。苟为
通别。则二实而巳。二实而三名何也。曰实虽唯二。三
义何妨。盖非量。无以诠量身寿。故身寿必由量而定。
是则身寿者。实之名也。量者义之名也。所以二实。不
妨三义。亦犹十如。本末之一。其实则前九如而巳。要
必由此一如。而后得前九如之实。所以诸文。皆言十
如者。亦其义也。
*** 诸身开合例(二。十一。十二。十九。二十九。四十三。四十四。七十二。八十四)
论曰。佛固不可以身数开合论也。而经教法相。言有
广略故。广则十身。略唯二身。处中而言。则三身或四
身。虽有广略。体无增减。但开合之异。故于是论开合
焉。略论为二。谓各论开合。迭论开合。各论复四。初。二
身开合者。如释论明生法二身。而一家约之。大小两
胜或劣。或大或小。千变万化。不可纪极。然则尚不当
即。况言不即乎。尚不当不现。况言必现乎。但四明即
体示用。且以即而不现言之。霅川舍体论用。故言不
即而必须现也。夫舍体而论用。其用未必然。即体而
示用。是用与体兼得之也。彼徒见身相之迹。文义之
末。区区求合而巳。殊不知佛身之本。机教之正。有不
在是者。馀如后论。(云云)由是评之。两家得失。较然可
知。此所谓宗途论也。至于寿量名有通别者。然身寿
固各有实。量名何所召乎。盖不出通别之义。通则莫
非诠量身寿。故身量有大小。寿量有长短是巳。别则
寿之量故。故言寿量。是则量名为通。身寿为别。苟为
通别。则二实而巳。二实而三名何也。曰实虽唯二。三
义何妨。盖非量。无以诠量身寿。故身寿必由量而定。
是则身寿者。实之名也。量者义之名也。所以二实。不
妨三义。亦犹十如。本末之一。其实则前九如而巳。要
必由此一如。而后得前九如之实。所以诸文。皆言十
如者。亦其义也。
*** 诸身开合例(二。十一。十二。十九。二十九。四十三。四十四。七十二。八十四)
论曰。佛固不可以身数开合论也。而经教法相。言有
广略故。广则十身。略唯二身。处中而言。则三身或四
身。虽有广略。体无增减。但开合之异。故于是论开合
焉。略论为二。谓各论开合。迭论开合。各论复四。初。二
身开合者。如释论明生法二身。而一家约之。大小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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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各有生法二身生相。又以教言。四教不出胜劣两
应。于两应上。各有生法二身。离之则四。若相望合说。
还同二身也。二。三身开合者。如观经疏。有色相身法
门身实相身。金光明则合彼理智。为法性身。开彼应
身。为生身。为尊特。虽互开合。三身不亏是也。三。四身
开合者。如止观明。法报应化。四身为本。一一能起四
身。又四身各入一身。兼本共成三十六身。俱法界故。
能起能入。故合则四身。开则三十六身。四。十身开合
者。如华严十身舍那。谓于众生身作已身。具馀九身。
乃至虚空身作头亦然。故合则十身。开则百身。若次
第迭论。乃开一为二。开二为三。开三为四。开四为十。
反而言之亦可十归于四。四归于三。三归于二。二归
于一。次第互摄也。所以论者。二义一论。十身通别。彼
难四明云。若不现大。便为尊特。则别圆之人。见猿猴
鹿马。无非它受用报邪。而四明解之。有顺有违。如曰。
若中道感应。名尊特者。名多在佛等。则违问答也。又
曰。虽不立名。非无其义。乃用华严十身为说。则顺问
答也。然此违顺二答。即妙乐所谓通别二义。如曰彼
通云身。故云十身舍那。别释如来。故不应云业报佛
等。以彼会此。文旨宛同。安得隐其违问之文。而专以
别义为难。以此考之。霅川虚妄。一皆如此。检文可知
也。二论四身起入者。即法报应化。互起互入。胜劣相
即。皆不思议。得有三十六身之旨。而辅行释此有曰。
从胜起劣。即是施权。从劣起胜。即是开权等。又曰。理
应。于两应上。各有生法二身。离之则四。若相望合说。
还同二身也。二。三身开合者。如观经疏。有色相身法
门身实相身。金光明则合彼理智。为法性身。开彼应
身。为生身。为尊特。虽互开合。三身不亏是也。三。四身
开合者。如止观明。法报应化。四身为本。一一能起四
身。又四身各入一身。兼本共成三十六身。俱法界故。
能起能入。故合则四身。开则三十六身。四。十身开合
者。如华严十身舍那。谓于众生身作已身。具馀九身。
乃至虚空身作头亦然。故合则十身。开则百身。若次
第迭论。乃开一为二。开二为三。开三为四。开四为十。
反而言之亦可十归于四。四归于三。三归于二。二归
于一。次第互摄也。所以论者。二义一论。十身通别。彼
难四明云。若不现大。便为尊特。则别圆之人。见猿猴
鹿马。无非它受用报邪。而四明解之。有顺有违。如曰。
若中道感应。名尊特者。名多在佛等。则违问答也。又
曰。虽不立名。非无其义。乃用华严十身为说。则顺问
答也。然此违顺二答。即妙乐所谓通别二义。如曰彼
通云身。故云十身舍那。别释如来。故不应云业报佛
等。以彼会此。文旨宛同。安得隐其违问之文。而专以
别义为难。以此考之。霅川虚妄。一皆如此。检文可知
也。二论四身起入者。即法报应化。互起互入。胜劣相
即。皆不思议。得有三十六身之旨。而辅行释此有曰。
从胜起劣。即是施权。从劣起胜。即是开权等。又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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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起入。约化缘明。岂可从缘而亡于理。据此一文。可
以格霅川之非者三。一彼以生身。但可即法。不即尊
特。而此则四身。互论起即。二彼以法华教主。唯是生
身。而此则曰。从劣起胜。即是开权。三彼以用约从缘。
故胜劣不等。而此则曰。岂可从缘而亡其理。其于此
等文旨。合乎不合。当自知之。如向四明即体示用。则
合之矣。
*** 六能四句释量无量例(十八。二十三。二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
八。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七十七)
论曰。文释寿量一也。而或约三身六能释。或作四句
释。盖各随所释。文旨不同。义势各别。或者乃疑。此以
此释。而彼以彼释。必求其元致者。且以亦得互释为
问者。是皆旧传迂阔之论。纵无来自。其可彼此一律
乎。凡此等不急之论。虽略之可也。况不无所以。且三
身六能之释。是固一家建义当然。盖先通示三身。而
后依体起用。以明六能。则修性体用。兼而有之。抑有
会于题品之义故也。若妙疏四句。则评古而作。继以
文会义便之释。亦岂少三身哉。况复四句。义当三身
开合之异。且曰。法报合故。能应物者。此即六能。义备
文略而巳。一往虽异。大体无别。而或者乃谓。修性体
用之义。且甄部别者。如向会通。何异之有。异苟不存。
部别何在。以今言之。谈常过未。本迹通局。自足拣别。
安在其释义异邪。斯皆凿说。不足道也。然于六能。则
又先达判能。上下指身。胜劣有异。(云云)今详定其说。
以格霅川之非者三。一彼以生身。但可即法。不即尊
特。而此则四身。互论起即。二彼以法华教主。唯是生
身。而此则曰。从劣起胜。即是开权。三彼以用约从缘。
故胜劣不等。而此则曰。岂可从缘而亡其理。其于此
等文旨。合乎不合。当自知之。如向四明即体示用。则
合之矣。
*** 六能四句释量无量例(十八。二十三。二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
八。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七十七)
论曰。文释寿量一也。而或约三身六能释。或作四句
释。盖各随所释。文旨不同。义势各别。或者乃疑。此以
此释。而彼以彼释。必求其元致者。且以亦得互释为
问者。是皆旧传迂阔之论。纵无来自。其可彼此一律
乎。凡此等不急之论。虽略之可也。况不无所以。且三
身六能之释。是固一家建义当然。盖先通示三身。而
后依体起用。以明六能。则修性体用。兼而有之。抑有
会于题品之义故也。若妙疏四句。则评古而作。继以
文会义便之释。亦岂少三身哉。况复四句。义当三身
开合之异。且曰。法报合故。能应物者。此即六能。义备
文略而巳。一往虽异。大体无别。而或者乃谓。修性体
用之义。且甄部别者。如向会通。何异之有。异苟不存。
部别何在。以今言之。谈常过未。本迹通局。自足拣别。
安在其释义异邪。斯皆凿说。不足道也。然于六能。则
又先达判能。上下指身。胜劣有异。(云云)今详定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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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四明为正。何者。盖六能者大用也。大用起于寂
体。是必该乎四土。乃极其所谓体用。则宜曰常身无
量。通应三土。无常有量。伹应同居。而用必对体。其说
圆显矣。不如是则。既非寂体。无以垂三土之用。非大
用。无以显常寂之体。又何足为圆极体用乎。大体既
正。则有量二义。任当如四明之说。复何疑焉。苟如彼
释。则是以寂光理智之体。而独垂同居净机之用。方
□实报体用何归。但此考之。一何疏矣。指身之说。固
各有据。其如名义。要必精简。然彼以其说。则曰依句
之次第。而此亦以其说。曰唯义之是。从是皆未足议
其取舍。今以二言。折中之曰。非身之身。其身胜。所非
之身。其身劣。虽皆非身。所以则异。但以此义。勘彼二
说。是否判然。当不言而定也。如四明所指。可谓依义
不依语者矣。其于四句指身之说。虽或异同。皆可见
之。义无足言者。唯观经所谓八万四千相者。若以为
尊特。合属第二句。但题称无量。约此义便。故属第三。
况疏文明判。为真法身。然亦不失法身句义。是则初
后二句。劣应生身也。次句报身也。第三句法身也。所
以四句三身义足。而言量无量者。兼彼诸文。则又有
双非。或四句之异。今总论之。其于量无量。又有多义
之别。谓约胜劣两应以说。或生法二身分之。或四句
名实对辨。或四喻法譬况释。或俱无量。而有生法之
异。或祇约有量二义。相望而言。虽此不同。要不过量
无量耳。但无量之言。或兼法报。有量之义。复通长短。
体。是必该乎四土。乃极其所谓体用。则宜曰常身无
量。通应三土。无常有量。伹应同居。而用必对体。其说
圆显矣。不如是则。既非寂体。无以垂三土之用。非大
用。无以显常寂之体。又何足为圆极体用乎。大体既
正。则有量二义。任当如四明之说。复何疑焉。苟如彼
释。则是以寂光理智之体。而独垂同居净机之用。方
□实报体用何归。但此考之。一何疏矣。指身之说。固
各有据。其如名义。要必精简。然彼以其说。则曰依句
之次第。而此亦以其说。曰唯义之是。从是皆未足议
其取舍。今以二言。折中之曰。非身之身。其身胜。所非
之身。其身劣。虽皆非身。所以则异。但以此义。勘彼二
说。是否判然。当不言而定也。如四明所指。可谓依义
不依语者矣。其于四句指身之说。虽或异同。皆可见
之。义无足言者。唯观经所谓八万四千相者。若以为
尊特。合属第二句。但题称无量。约此义便。故属第三。
况疏文明判。为真法身。然亦不失法身句义。是则初
后二句。劣应生身也。次句报身也。第三句法身也。所
以四句三身义足。而言量无量者。兼彼诸文。则又有
双非。或四句之异。今总论之。其于量无量。又有多义
之别。谓约胜劣两应以说。或生法二身分之。或四句
名实对辨。或四喻法譬况释。或俱无量。而有生法之
异。或祇约有量二义。相望而言。虽此不同。要不过量
无量耳。但无量之言。或兼法报。有量之义。复通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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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使诸文说之异尔。虽复兼通。舍通从别。正以生身
为有量。尊特为无量。此其常论也。馀之同异。会摄可
知。如释论生法。全同二应。即指尊特为法身故。四句
之中。初后二句。生身有量也。亦有量之二义。第二句
尊特无量也。以兼第三法身无量。故成四句。亦由名
实对辨故也。山斤海滴。譬兼能所。故况有量有无量
也。所以光明疏。以此同弥陀之寿。能况有量也。妙乐
以此證光明之一义。所况无量也。或生身无量。此则
弥陀。生身有量。此则释迦。若约法。则二佛皆无量也。
有量之无量。义通二向。或谓。无量顺题言也。或谓。有
量克实论也。约义虽通。望彼无量。还归有量。若加双
非。则进取法身。及自报智。义当非量非无量故。量无
量者。二应也。又以有量等四句言之。则退取有量一
句属凡。故以应身。义当双亦。馀不异上。是则法身。该
乎二义。非量非无量者。理性法身。双非报应。不偏属
故。亦无量者。乃以法身体常。强名无量。亦是非量非
无量。而偏言无量耳。义虽进否。实不相违。应亦二义。
准说可知。(料拣如别记)要知诸文。各当其义。不事烦委也。
*** 应相胜劣例(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七。四十。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六十八。八
十。八十一。八十二)
论曰。寿量虽广。三身而巳矣。应相虽殊。胜劣而巳矣。
(胜应。亦名报身。亦名尊特。劣应。亦名生身。亦名丈六)然言三身。则法报常同。示
应相。则胜劣或异。故宗途于是论焉。如霅川。专以身
相为说。故以华严藏尘相好。为尊特。以三十二相及
为有量。尊特为无量。此其常论也。馀之同异。会摄可
知。如释论生法。全同二应。即指尊特为法身故。四句
之中。初后二句。生身有量也。亦有量之二义。第二句
尊特无量也。以兼第三法身无量。故成四句。亦由名
实对辨故也。山斤海滴。譬兼能所。故况有量有无量
也。所以光明疏。以此同弥陀之寿。能况有量也。妙乐
以此證光明之一义。所况无量也。或生身无量。此则
弥陀。生身有量。此则释迦。若约法。则二佛皆无量也。
有量之无量。义通二向。或谓。无量顺题言也。或谓。有
量克实论也。约义虽通。望彼无量。还归有量。若加双
非。则进取法身。及自报智。义当非量非无量故。量无
量者。二应也。又以有量等四句言之。则退取有量一
句属凡。故以应身。义当双亦。馀不异上。是则法身。该
乎二义。非量非无量者。理性法身。双非报应。不偏属
故。亦无量者。乃以法身体常。强名无量。亦是非量非
无量。而偏言无量耳。义虽进否。实不相违。应亦二义。
准说可知。(料拣如别记)要知诸文。各当其义。不事烦委也。
*** 应相胜劣例(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七。四十。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六十八。八
十。八十一。八十二)
论曰。寿量虽广。三身而巳矣。应相虽殊。胜劣而巳矣。
(胜应。亦名报身。亦名尊特。劣应。亦名生身。亦名丈六)然言三身。则法报常同。示
应相。则胜劣或异。故宗途于是论焉。如霅川。专以身
相为说。故以华严藏尘相好。为尊特。以三十二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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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万相。为生身。则是约现不现。以论胜劣也。不得巳。
而有分现全现之义。彼之建立。如是而巳。四明则不
然。指身言之。藏尘八万。固唯胜应。而丈六四八。不专
劣身。于是有示现现起之相。故曰不定。约相多少分
之。克就真中感应而辨。(云云)所以然者。盖如来有定
应。而无定形。惟其无定形故。则不可以身相大小定
其胜劣。亦不可以现不现判其优降。惟其有定应故。
则必以机教论之。乃见如来所以应相未始差忒。故
有所谓真中感应之辨。要其说不出有三。谓真中二
理。即如来所住。能应之本也。事业二识。即机缘所依。
能感之资也。虽有是二。苟不于中。修以二观。则生佛
悬隔。何由感应道交乎。是则空中二观。又为交感之
道也。故三者一不可减。减则机教之义缺。亦不可增。
增则感应之道赘。以是知。四明三双六只义门之功
也。夫如来之应有常。而机或在亡者。盖佛所住理。未
始暂亏。性识与观。或俱不俱。故有是识。而无是观。不
见也。如凡夫。虽是事识。而不见生身。二乘虽当业识。
而不见尊特是也。有是教。而非是识。不见也。如别十
信。圆名字人。虽禀别圆。而见思尚炽。事识弥隆。故亦
未见也。惟三者备。而后能见者。分当见也。三者不备。
而或亦见者。非分见者也。如向二类。则佛以力加。乃
加于可加。令其得见。亦非见而见。不在此类。则凡夫
人。或示劣身。或以胜身。强之令见。至于所见。有示现
现起。能见。有位次进否者。亦由来共议。是不得不论
而有分现全现之义。彼之建立。如是而巳。四明则不
然。指身言之。藏尘八万。固唯胜应。而丈六四八。不专
劣身。于是有示现现起之相。故曰不定。约相多少分
之。克就真中感应而辨。(云云)所以然者。盖如来有定
应。而无定形。惟其无定形故。则不可以身相大小定
其胜劣。亦不可以现不现判其优降。惟其有定应故。
则必以机教论之。乃见如来所以应相未始差忒。故
有所谓真中感应之辨。要其说不出有三。谓真中二
理。即如来所住。能应之本也。事业二识。即机缘所依。
能感之资也。虽有是二。苟不于中。修以二观。则生佛
悬隔。何由感应道交乎。是则空中二观。又为交感之
道也。故三者一不可减。减则机教之义缺。亦不可增。
增则感应之道赘。以是知。四明三双六只义门之功
也。夫如来之应有常。而机或在亡者。盖佛所住理。未
始暂亏。性识与观。或俱不俱。故有是识。而无是观。不
见也。如凡夫。虽是事识。而不见生身。二乘虽当业识。
而不见尊特是也。有是教。而非是识。不见也。如别十
信。圆名字人。虽禀别圆。而见思尚炽。事识弥隆。故亦
未见也。惟三者备。而后能见者。分当见也。三者不备。
而或亦见者。非分见者也。如向二类。则佛以力加。乃
加于可加。令其得见。亦非见而见。不在此类。则凡夫
人。或示劣身。或以胜身。强之令见。至于所见。有示现
现起。能见。有位次进否者。亦由来共议。是不得不论
寿量论第九¶ 第 181c 页 X57-0181.png
也。昔论二现者。或以藏尘八万。为现起。三十二相。为
示现。或亦通现起。(云云)今谓此义亦难定论。若约如
来。自其境本言之。通谓示现可也。自其高大言之。通
谓现起可也。夫岂有意于示现现起哉。然则二现所
以异者。亦约乎机教。定之而巳。如华严藏尘。带别教
道。因于缘修。唯大机所见。不通于小者。谓之现起可
也。又如方等。虽小机在座。为彰弹斥故。令皆见大者。
亦现起也。又如通教合身。于被接者。虽睹尊特。然犹
与小机同见。谓之示现可也。至于法华。唯圆机所睹。
且为彰开显绝待义。故即劣辨胜者。亦示现也。由是
言之。相虽有四。不出二义。则二约机论。二从教辨。此
其大体而巳。若乃应持不见其顶。目连不穷其声。则
又彰如来不思议应。故令二圣始见丈六身声及量
之弥高。穷之益远。始知高大有不可及者。使骤见之。
则不复穷矣。以是知其亦示现耳。然则止观等文。以
之示别佛现起相者。盖齐其末而言也。若揣其本则
异矣。彼或以此。而为分现。盖不知辅行有身声既尔
诸相例然之文也。如光明所赞。三十二相。四明以为
示现者。亦约其方等。机教不一。祇一佛身。而所见高
大者。谓之示现宜也。于非分见者。即加之令见。然则
方等别机见示现。而华严不然。被接之机见示现。而
别当教者。不然何也。曰非然也。若直约机论。大则见
胜。小则见劣。又安知所谓示现现起哉。但约机教合
论故。华严机教纯大。谓之现起。方等通于大小。谓之
示现。或亦通现起。(云云)今谓此义亦难定论。若约如
来。自其境本言之。通谓示现可也。自其高大言之。通
谓现起可也。夫岂有意于示现现起哉。然则二现所
以异者。亦约乎机教。定之而巳。如华严藏尘。带别教
道。因于缘修。唯大机所见。不通于小者。谓之现起可
也。又如方等。虽小机在座。为彰弹斥故。令皆见大者。
亦现起也。又如通教合身。于被接者。虽睹尊特。然犹
与小机同见。谓之示现可也。至于法华。唯圆机所睹。
且为彰开显绝待义。故即劣辨胜者。亦示现也。由是
言之。相虽有四。不出二义。则二约机论。二从教辨。此
其大体而巳。若乃应持不见其顶。目连不穷其声。则
又彰如来不思议应。故令二圣始见丈六身声及量
之弥高。穷之益远。始知高大有不可及者。使骤见之。
则不复穷矣。以是知其亦示现耳。然则止观等文。以
之示别佛现起相者。盖齐其末而言也。若揣其本则
异矣。彼或以此。而为分现。盖不知辅行有身声既尔
诸相例然之文也。如光明所赞。三十二相。四明以为
示现者。亦约其方等。机教不一。祇一佛身。而所见高
大者。谓之示现宜也。于非分见者。即加之令见。然则
方等别机见示现。而华严不然。被接之机见示现。而
别当教者。不然何也。曰非然也。若直约机论。大则见
胜。小则见劣。又安知所谓示现现起哉。但约机教合
论故。华严机教纯大。谓之现起。方等通于大小。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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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现。抑被接者。始睹劣应。后以机发受接。还于劣身。
而见尊特。庶几乎知示现矣。故与当教者异。然终不
可以此论其优劣。又如八万相。谓之现起者。此本净
土应相。虽自一途。亦岂外于机教哉。后当更论。所谓
能见有进退者。彼约别圆真似而论。此以真中始终
而见。虽有两说。要之大体。当以后说为正。何者。若使
别圆似位。犹见劣应。则别佛不应单现尊特。圆佛不
应隐前三相。往往彼必谓之加被也。然别犹可尔。祇
如五品。巳能圆修三观。则观行见。十信似證。即相似
见。而必须加被。何抑之甚乎。推此而言。别亦应见。但
有浅深耳。不然。四明以三根按位接入者难之。当何
所逃。抑彼之说。乃以破无明。方是业识故也。殊不知
二识之论。本以教所诠。惑所熏者言之。所以别圆。无
问真似。皆属业识。以莫非无明所熏起故。况今不独
以业识论见。必于业识。而修中观。始能见耳。若地住
破无明。正是分破业识。以中观见。岂止业识而巳。由
是明之。则胜劣二应。归于真中明矣。故妙乐曰。藏通
二身。是劣应耳。别圆二身。是胜应也。四明则曰。生身
本被藏通之机。尊特身应别圆之众。即其义焉。然则
妙疏。以二应为应。利钝两根。各有生法者。而净名疏。
则曰。胜应为菩萨。说大所现。劣应为声闻。说小所示。
且曰。寻应有得法身不得之义。则并似约大小而说。
若与向义异者。今谓文各有旨。而终归一致。妙疏之
文。正明生法二身。约大小始说故。且以三藏。对别圆
而见尊特。庶几乎知示现矣。故与当教者异。然终不
可以此论其优劣。又如八万相。谓之现起者。此本净
土应相。虽自一途。亦岂外于机教哉。后当更论。所谓
能见有进退者。彼约别圆真似而论。此以真中始终
而见。虽有两说。要之大体。当以后说为正。何者。若使
别圆似位。犹见劣应。则别佛不应单现尊特。圆佛不
应隐前三相。往往彼必谓之加被也。然别犹可尔。祇
如五品。巳能圆修三观。则观行见。十信似證。即相似
见。而必须加被。何抑之甚乎。推此而言。别亦应见。但
有浅深耳。不然。四明以三根按位接入者难之。当何
所逃。抑彼之说。乃以破无明。方是业识故也。殊不知
二识之论。本以教所诠。惑所熏者言之。所以别圆。无
问真似。皆属业识。以莫非无明所熏起故。况今不独
以业识论见。必于业识。而修中观。始能见耳。若地住
破无明。正是分破业识。以中观见。岂止业识而巳。由
是明之。则胜劣二应。归于真中明矣。故妙乐曰。藏通
二身。是劣应耳。别圆二身。是胜应也。四明则曰。生身
本被藏通之机。尊特身应别圆之众。即其义焉。然则
妙疏。以二应为应。利钝两根。各有生法者。而净名疏。
则曰。胜应为菩萨。说大所现。劣应为声闻。说小所示。
且曰。寻应有得法身不得之义。则并似约大小而说。
若与向义异者。今谓文各有旨。而终归一致。妙疏之
文。正明生法二身。约大小始说故。且以三藏。对别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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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举藏可以兼通。若净名文者。一往彼约部旨言
也。其实通佛。乃在两楹之间。既有寻应得法之言。还
归真中而巳。又如净名云。亦可劣身而说胜法者。此
约障边故。义与上异。然亦应有胜身。说劣法者。此复
一途。姑置之耳。又辅行示通佛神变。而以胜应言者。
盖约增胜而说。故藏以劣应言。通以胜应言。别以报
言。圆以法言是也。如曰各见世尊在其前。是固通教
合身之相。其如净名。所谓如须弥山等。岂直通佛。故
知一往云尔。至于光明。约弟子一多。以见四佛同异
者。亦机应相显之义故。以机显应。则见四佛身有同
异。以应显机。还知弟子有常身应化之别。而曰众有
一多者。亦约四教机有三乘纯杂而巳。
*** 教主应相例(十。十五。二十七。三十三。五十。五十二。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五。八
十六)
论曰。苟得向胜劣义。则五时教主。与夫净土应相。当
不言而定。今所论者。姑略言其大致。然则教主之义
一也。而所以论之者四。谓或以身土大体。或以部教
权实。或以机教感应。或以方土彼此。盖各随其时宜。
与所当论者。如何非直定其身相而巳。知此始可与
议两宗是否焉。何者。如华严应相。既现华藏尘相之
身。其相则显。不待言其为舍那。而所当论者。五时之
始。必先正其身土大体。故四明以华严。是千百亿应
身所说。又曰。须是分段生灭之身。然则藏尘相好之
佛。而特指为分段生身者。盖以其相。虽是尊崇特胜
也。其实通佛。乃在两楹之间。既有寻应得法之言。还
归真中而巳。又如净名云。亦可劣身而说胜法者。此
约障边故。义与上异。然亦应有胜身。说劣法者。此复
一途。姑置之耳。又辅行示通佛神变。而以胜应言者。
盖约增胜而说。故藏以劣应言。通以胜应言。别以报
言。圆以法言是也。如曰各见世尊在其前。是固通教
合身之相。其如净名。所谓如须弥山等。岂直通佛。故
知一往云尔。至于光明。约弟子一多。以见四佛同异
者。亦机应相显之义故。以机显应。则见四佛身有同
异。以应显机。还知弟子有常身应化之别。而曰众有
一多者。亦约四教机有三乘纯杂而巳。
*** 教主应相例(十。十五。二十七。三十三。五十。五十二。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五。八
十六)
论曰。苟得向胜劣义。则五时教主。与夫净土应相。当
不言而定。今所论者。姑略言其大致。然则教主之义
一也。而所以论之者四。谓或以身土大体。或以部教
权实。或以机教感应。或以方土彼此。盖各随其时宜。
与所当论者。如何非直定其身相而巳。知此始可与
议两宗是否焉。何者。如华严应相。既现华藏尘相之
身。其相则显。不待言其为舍那。而所当论者。五时之
始。必先正其身土大体。故四明以华严。是千百亿应
身所说。又曰。须是分段生灭之身。然则藏尘相好之
佛。而特指为分段生身者。盖以其相。虽是尊崇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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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形。然以其土。则同居分段。有色有心。以其身。则示
同人法。有生有灭。又以始终大体求之。则始有初或
之文。知其为补处应佛也。又有脱著之义。知其祇是
一佛。而示有胜劣也。终有入灭之事。验其至于双林。
还归无常也。故知相起之本。元自生身。谓指其体一
也。若夫辨相。是亦舍那为教主尔。故曰此身既被别
圆之机。见是尊特。岂非以相则舍那乎。今因为之说
曰。约应指体。(此体即身。但对相立。故以体言。非体用之体也)元是生身。从机
辨相。乃为舍那。义方尽耳。或谓四明之说。专在生身
者亦误矣。而霅川以谓胜应尊特。此身本是界外法
性之色。非同居应相现起者。恶有是理。彼据其相。未
必得其体。今指其体。抑得其相焉。然则四明。以华严
应相。为生身者。约身土大体论也。又如法华教主。以
其身虽是三十二相。然以部旨言之。谓是开显绝待
妙身可也。夫既开显矣。则能说教主。即圆佛相也。夫
既绝待矣。则还指昔身。不别有也。故曰法华巳前。三
佛离明。隔偏小故。来至今经。从劣辨胜。即三而一等。
良以今明法华。须混一代。以论开显。身有以验乎说。
说有以验乎身。至于能说之人。独不然乎。故亦必穷
其始末。而为之说。何者。且以在昔胜劣言之。则华严
藏尘。璎珞胜应。尊特也。鹿苑丈六垢衣。劣应生身也。
虽有四教当分之身。亦无出此二途而巳。然今法华。
于彼二身。为何身邪。曰俱非并是。何也。是必约开判。
论之可也。谓以论判。则藏尘尚非丈六。安得是乎。论
同人法。有生有灭。又以始终大体求之。则始有初或
之文。知其为补处应佛也。又有脱著之义。知其祇是
一佛。而示有胜劣也。终有入灭之事。验其至于双林。
还归无常也。故知相起之本。元自生身。谓指其体一
也。若夫辨相。是亦舍那为教主尔。故曰此身既被别
圆之机。见是尊特。岂非以相则舍那乎。今因为之说
曰。约应指体。(此体即身。但对相立。故以体言。非体用之体也)元是生身。从机
辨相。乃为舍那。义方尽耳。或谓四明之说。专在生身
者亦误矣。而霅川以谓胜应尊特。此身本是界外法
性之色。非同居应相现起者。恶有是理。彼据其相。未
必得其体。今指其体。抑得其相焉。然则四明。以华严
应相。为生身者。约身土大体论也。又如法华教主。以
其身虽是三十二相。然以部旨言之。谓是开显绝待
妙身可也。夫既开显矣。则能说教主。即圆佛相也。夫
既绝待矣。则还指昔身。不别有也。故曰法华巳前。三
佛离明。隔偏小故。来至今经。从劣辨胜。即三而一等。
良以今明法华。须混一代。以论开显。身有以验乎说。
说有以验乎身。至于能说之人。独不然乎。故亦必穷
其始末。而为之说。何者。且以在昔胜劣言之。则华严
藏尘。璎珞胜应。尊特也。鹿苑丈六垢衣。劣应生身也。
虽有四教当分之身。亦无出此二途而巳。然今法华。
于彼二身。为何身邪。曰俱非并是。何也。是必约开判。
论之可也。谓以论判。则藏尘尚非丈六。安得是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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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则垢衣。尚是璎珞。那得非乎。但华严虽是璎珞。而
犹隔彼垢衣。鹿苑但是垢衣。而不即彼璎珞。然则开
垢衣。而即璎珞者。其为法华教主乎。故曰开垢衣内
身。实是璎珞长者。记释云云。又曰。今开方便门。示真
实相。即向身是圆常之身等。又如向所示二文。皆其
旨也。所以净名疏。示四度现尊特。唯法华最胜者。以
馀经皆非开显绝待之身故也。又曰。若说法华。但现
尊胜是也。所以四明。以今经教主。为尊特者。约部教
权实论也。而霅川于此。专以相言。谓是生身者。岂不
乖于部旨乎。如易置其说亦得。以部教权实论华严。
则彼犹带别相。须现起故。不若法华之最胜也。若以
身土大体论法华。则此亦生身。如曰住生身而显一
等是也。但今从强耳。至于方等般若。能说教主。教既
不一。机亦异见。则宜以机教感应论之。故方等凡二
途。若以大斥小。如净名等。则有入见尊特出仍见劣
之事。虽约小衍而论出入。不以加被。还是真中感应
义。若逗大逗小。则如光明等。一佛异见。有胜有劣。或
如药师等。唯尊特身。诸方等经。是例非一。在般若。则
正现尊特。以带通机故或现劣。如曰般若亦现门内
尊特之身。乃至云。以众生疑故现常身。放常光等。是
亦约机异见之相。非谓如来实尔现大现小也。鹿苑
唯小。故佛亦劣身。若约密论。何容非大。姑置之耳。其
如净土应相。则又二说不同。如般舟等。唯说三十二
相。观经则说八万四千相。及丈六八赤。虽有此异。不
犹隔彼垢衣。鹿苑但是垢衣。而不即彼璎珞。然则开
垢衣。而即璎珞者。其为法华教主乎。故曰开垢衣内
身。实是璎珞长者。记释云云。又曰。今开方便门。示真
实相。即向身是圆常之身等。又如向所示二文。皆其
旨也。所以净名疏。示四度现尊特。唯法华最胜者。以
馀经皆非开显绝待之身故也。又曰。若说法华。但现
尊胜是也。所以四明。以今经教主。为尊特者。约部教
权实论也。而霅川于此。专以相言。谓是生身者。岂不
乖于部旨乎。如易置其说亦得。以部教权实论华严。
则彼犹带别相。须现起故。不若法华之最胜也。若以
身土大体论法华。则此亦生身。如曰住生身而显一
等是也。但今从强耳。至于方等般若。能说教主。教既
不一。机亦异见。则宜以机教感应论之。故方等凡二
途。若以大斥小。如净名等。则有入见尊特出仍见劣
之事。虽约小衍而论出入。不以加被。还是真中感应
义。若逗大逗小。则如光明等。一佛异见。有胜有劣。或
如药师等。唯尊特身。诸方等经。是例非一。在般若。则
正现尊特。以带通机故或现劣。如曰般若亦现门内
尊特之身。乃至云。以众生疑故现常身。放常光等。是
亦约机异见之相。非谓如来实尔现大现小也。鹿苑
唯小。故佛亦劣身。若约密论。何容非大。姑置之耳。其
如净土应相。则又二说不同。如般舟等。唯说三十二
相。观经则说八万四千相。及丈六八赤。虽有此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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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二身。理而言之。本唯一佛。对机有异。大小不同。故
使经教从缘异说。如彼般舟。三十二相。丈六之身。通
大小机。无不咸见。故小则见劣。大则见胜。亦如此土
三十二相。而众机异见是也。若八万相。唯大机所睹。
以为圆人所缘胜境。亦如此土藏尘等相是也。故从
丈六劣应言之。则是有量之无量。从八万胜应言之。
则无量之无量。二义虽异。同名弥陀。无量虽同。名□
体别。不可惑其名似。遂乃混而不分。是则彼此二土。
生身尊特。其相攸同。但此则身土斯劣。故以丈六生
身为本。彼则依正殊胜。故以八万相好为正。然则四
明。以彼土教主。为胜应尊特者。是约方土彼此论之
也。非谓彼土不兼生身。若以常身常相言之。是亦三
十二相。为教主焉。随缘异说。逐物所宜。则无在不在。
若如霅川。并以八万相为生身。则彼土但有生身。殊
无尊特。别圆大机。何以应之。若必以藏尘相好。为尊
特者。一家教门。净土诸经。曾不言之。况彼于此三十
二相。尚有分现之义。何不于彼八万相上亦分现邪。
但此考之。进退咸失。虽彼有十义。伸之之难。与夫前
诸应相。文义之妨。斯皆末节。大体既正。馀不足言。亦
当伸之于后也。然则文以法华。为报佛所说。又曰。凡
四度现尊特。唯法华最胜者。是固定身相。合部旨之
言也。而又以法华。为垢衣者。约所开说也。疏示诫妙
音之意。对彼土不达者言也。况文曰。不可见卑小。而
忘其尊严。正是即劣。辨胜之旨。故皆无所违。其于方
使经教从缘异说。如彼般舟。三十二相。丈六之身。通
大小机。无不咸见。故小则见劣。大则见胜。亦如此土
三十二相。而众机异见是也。若八万相。唯大机所睹。
以为圆人所缘胜境。亦如此土藏尘等相是也。故从
丈六劣应言之。则是有量之无量。从八万胜应言之。
则无量之无量。二义虽异。同名弥陀。无量虽同。名□
体别。不可惑其名似。遂乃混而不分。是则彼此二土。
生身尊特。其相攸同。但此则身土斯劣。故以丈六生
身为本。彼则依正殊胜。故以八万相好为正。然则四
明。以彼土教主。为胜应尊特者。是约方土彼此论之
也。非谓彼土不兼生身。若以常身常相言之。是亦三
十二相。为教主焉。随缘异说。逐物所宜。则无在不在。
若如霅川。并以八万相为生身。则彼土但有生身。殊
无尊特。别圆大机。何以应之。若必以藏尘相好。为尊
特者。一家教门。净土诸经。曾不言之。况彼于此三十
二相。尚有分现之义。何不于彼八万相上亦分现邪。
但此考之。进退咸失。虽彼有十义。伸之之难。与夫前
诸应相。文义之妨。斯皆末节。大体既正。馀不足言。亦
当伸之于后也。然则文以法华。为报佛所说。又曰。凡
四度现尊特。唯法华最胜者。是固定身相。合部旨之
言也。而又以法华。为垢衣者。约所开说也。疏示诫妙
音之意。对彼土不达者言也。况文曰。不可见卑小。而
忘其尊严。正是即劣。辨胜之旨。故皆无所违。其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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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言尊特者。或示现。或现起。示现如上光明之文。固
无可疑者。现起则如药师。巍巍堂堂之相。净名须弥
映海之身。皆其相也。既唯大睹。于藏通小机。亦加被
令见而巳。以其在应同一见故。不同示现。自见劣故。
又如观疏。引智论之文。十疑论缘弥陀之相。观佛三
昧经。说八万四千相。皆言净土教主。正符四明之说。
如彼曲释。乌得合哉。
*** 身土感应例(十六。四十五。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八十七)
论曰。三身依于四土。四土本于三身。身既即一而三。
土亦全四而一。夫是则孰同孰异。何通何局。未始有
定论也。但教门分别。有即有离。其于离义。对义如常。
(云云)或文有进否。或义有通变。不可一揆论也。如曰
常身无量。通应三土等。此则体用之义。故理智属体。
当乎寂光。胜劣二用。属下三土。但胜应二名。亦名尊
特。亦名报身。言报身者。即佗受用。然与尊特。同出异
名。故下三土。通皆应之。但劣应生身。不通上二土。此
常论也。又如文曰。若从妙觉。应为实报。圆满相好。非
馀界所堪者。又于方便。示胜应身。圆满相海。如前实
报者。而记料拣云云。此所谓文有进否也。然言非馀
界馀土所堪者。约真夺似言之也。而亦应之者。取其
胜应。似彼报身也亦谓应其机宜。实不应其土界也。
故曰云如前者。稍似实报。非谓全同。又文有于方便
土示胜劣二应者。又曰。方便有馀土。起胜劣两应者。
此所谓义有通变也。所以初文。则相望而言。故方便
无可疑者。现起则如药师。巍巍堂堂之相。净名须弥
映海之身。皆其相也。既唯大睹。于藏通小机。亦加被
令见而巳。以其在应同一见故。不同示现。自见劣故。
又如观疏。引智论之文。十疑论缘弥陀之相。观佛三
昧经。说八万四千相。皆言净土教主。正符四明之说。
如彼曲释。乌得合哉。
*** 身土感应例(十六。四十五。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八十七)
论曰。三身依于四土。四土本于三身。身既即一而三。
土亦全四而一。夫是则孰同孰异。何通何局。未始有
定论也。但教门分别。有即有离。其于离义。对义如常。
(云云)或文有进否。或义有通变。不可一揆论也。如曰
常身无量。通应三土等。此则体用之义。故理智属体。
当乎寂光。胜劣二用。属下三土。但胜应二名。亦名尊
特。亦名报身。言报身者。即佗受用。然与尊特。同出异
名。故下三土。通皆应之。但劣应生身。不通上二土。此
常论也。又如文曰。若从妙觉。应为实报。圆满相好。非
馀界所堪者。又于方便。示胜应身。圆满相海。如前实
报者。而记料拣云云。此所谓文有进否也。然言非馀
界馀土所堪者。约真夺似言之也。而亦应之者。取其
胜应。似彼报身也亦谓应其机宜。实不应其土界也。
故曰云如前者。稍似实报。非谓全同。又文有于方便
土示胜劣二应者。又曰。方便有馀土。起胜劣两应者。
此所谓义有通变也。所以初文。则相望而言。故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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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似道之机。而有体析巧拙之异。故所见应相。有胜
有劣。虽云劣应。实匪生身。故曰更不示为种种诸身
也。其次文者。则又兼彼同居言之。如曰胜兼两处。劣
唯鹿园是也。又曰。方便土通佛涅槃者。既不同界内
灰身之灭。是亦法性胜应而巳。但方便有用。通之说
故。约机息应转。义云入灭。在文可见。然而霅川有云。
华严胜应。本是界外法性之色。既不由生身现起。有
似彼土应来者。而四明亦曰。是实报身。应同居土。若
为异邪。曰不同也。所以四明云者。一往以土定身。其
实还自生身现起。故有千百亿应身。所说之言。义则
无失也。彼既不然。则彼此乖隔故。不可同日语也。
** 馀论下
论曰。后五百岁。斗诤坚固。其于一家寿量见之。始则
孤山四明。二大宗师。角立于前。加之霅川法师。鼎分
于后。逮至于今。异论不息。由是寿量之道。蓁莽芜秽。
日以充塞。而四明之说。卓立乎其间。久而愈明。但雪
谤之。后会四明。归寂无得。而伸后学。不能无遗恨也。
故今因之。以馀论焉。或问。彼雪谤中第一。先论法华
教主。即劣辨胜之义。以谓内体可即。外用不可即。以
外不即故。敝服宛然。非谓开权。便须脱敝。若然则法
华灭绝。老比丘相。世间相当。如何解邪。又若谓法华。
但现尊特。全不现劣者。如妙乐。明示法华佛及弟子
身俱是劣。岂亦减谤邪。以至备引诸文。并难四明尊
特。不须现者。(云云)此等文义。若为伸之。曰但得向来
有劣。虽云劣应。实匪生身。故曰更不示为种种诸身
也。其次文者。则又兼彼同居言之。如曰胜兼两处。劣
唯鹿园是也。又曰。方便土通佛涅槃者。既不同界内
灰身之灭。是亦法性胜应而巳。但方便有用。通之说
故。约机息应转。义云入灭。在文可见。然而霅川有云。
华严胜应。本是界外法性之色。既不由生身现起。有
似彼土应来者。而四明亦曰。是实报身。应同居土。若
为异邪。曰不同也。所以四明云者。一往以土定身。其
实还自生身现起。故有千百亿应身。所说之言。义则
无失也。彼既不然。则彼此乖隔故。不可同日语也。
** 馀论下
论曰。后五百岁。斗诤坚固。其于一家寿量见之。始则
孤山四明。二大宗师。角立于前。加之霅川法师。鼎分
于后。逮至于今。异论不息。由是寿量之道。蓁莽芜秽。
日以充塞。而四明之说。卓立乎其间。久而愈明。但雪
谤之。后会四明。归寂无得。而伸后学。不能无遗恨也。
故今因之。以馀论焉。或问。彼雪谤中第一。先论法华
教主。即劣辨胜之义。以谓内体可即。外用不可即。以
外不即故。敝服宛然。非谓开权。便须脱敝。若然则法
华灭绝。老比丘相。世间相当。如何解邪。又若谓法华。
但现尊特。全不现劣者。如妙乐。明示法华佛及弟子
身俱是劣。岂亦减谤邪。以至备引诸文。并难四明尊
特。不须现者。(云云)此等文义。若为伸之。曰但得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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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例明义。此自可知。不待伸也。为未悉者。略言之。今
谓彼作是难。有不晓者三。一不晓体用。二不晓应相。
三不晓身土。且夫圆论体用。一而巳矣。体用既一。用
可异乎。若但体即。而用自不即者。如妙用何。抑今家
有言。良由理具。方有事用。亦一而巳。若一融一不融。
则不得为全理为事。由事显理也。不知霅川何见。辄
以凡情。度量圣境。苟如彼说。是全未晓即体之用也。
二不晓应相。原夫如来应相。本一妙体。未始差别。虽
无差别。而不得不别者。由机缘感见之异也。所以宜
大则大。宜小则小。宜见胜则。与之为胜。宜见劣则。与
之为劣。现不现等。亦悉随缘。而未始定一。非谓应小。
而见自大见胜。而应自劣也。然则法华应相。虽曰即
劣辨胜。既见胜矣。岂应尚劣乎。既即尊特矣。岂定不
现乎。而彼专以劣应不现为难。是皆以局量。而失大
体。岂如来应相之谓邪。然言即劣辨胜。此以今对昔
言也。垢衣璎珞云者。约施开大小以言也。亦非犹存
劣身谓之。即劣定有脱著。谓之弊衣。理而言之。尚不
当著。何脱之有。彼又以世间相常为难。是不唯不晓
应相。亦失相常之旨。然既于世相。达常住矣。岂犹存
生灭之见。以彼例此。一何昧哉。三不晓身土。彼据佛
及弟子身俱是劣以为难者。盖不知是约土之言。且
对它方净土云尔。至于分二种相海之别。例金錍二
遍之义。示二种尊特之异。是皆不得巳。以彼直文。顺
巳曲见。祇如二遍之说在事。固有广狭言遍。岂得异
谓彼作是难。有不晓者三。一不晓体用。二不晓应相。
三不晓身土。且夫圆论体用。一而巳矣。体用既一。用
可异乎。若但体即。而用自不即者。如妙用何。抑今家
有言。良由理具。方有事用。亦一而巳。若一融一不融。
则不得为全理为事。由事显理也。不知霅川何见。辄
以凡情。度量圣境。苟如彼说。是全未晓即体之用也。
二不晓应相。原夫如来应相。本一妙体。未始差别。虽
无差别。而不得不别者。由机缘感见之异也。所以宜
大则大。宜小则小。宜见胜则。与之为胜。宜见劣则。与
之为劣。现不现等。亦悉随缘。而未始定一。非谓应小。
而见自大见胜。而应自劣也。然则法华应相。虽曰即
劣辨胜。既见胜矣。岂应尚劣乎。既即尊特矣。岂定不
现乎。而彼专以劣应不现为难。是皆以局量。而失大
体。岂如来应相之谓邪。然言即劣辨胜。此以今对昔
言也。垢衣璎珞云者。约施开大小以言也。亦非犹存
劣身谓之。即劣定有脱著。谓之弊衣。理而言之。尚不
当著。何脱之有。彼又以世间相常为难。是不唯不晓
应相。亦失相常之旨。然既于世相。达常住矣。岂犹存
生灭之见。以彼例此。一何昧哉。三不晓身土。彼据佛
及弟子身俱是劣以为难者。盖不知是约土之言。且
对它方净土云尔。至于分二种相海之别。例金錍二
遍之义。示二种尊特之异。是皆不得巳。以彼直文。顺
巳曲见。祇如二遍之说在事。固有广狭言遍。岂得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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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以此考之。其义坏矣。或问。彼论弥陀八万相。非它
受用身。文有总难别难。总中先以劣身说胜法难之。
又据弥陀虽是生身。大机所解。其寿无量者。又立圆
教机应。各有生身。今以弥陀。为生身。是所托之境。非
所显身者。又问。圆人观丈六像。还是观生身否。意显
生身。四教俱有。伹随大小。机见不同。其别难中。凡约
十义。以伸八万相好。定是生身。今为四明说者。于其
疑难。何以通之。曰理本自直。何劳曲辨。彼既妄难。此
亦谩伸之。如总难。以净名劣身。说胜法者。正约障边
而论。何中道感应之有。又若弥陀。元是生身。小机固
当见劣。大机既见无量。何得尚是生身。正所谓寿量。
属于尊特。身相自属生身。进退皆非感应何在其。又
以生身是所托之境。别有所显身者。岂所显异于所
托邪。抑所显托通局顿异乎。况云假观之中。或有且
见。八万相好。此又以所托。为所显何邪。未曾闻离此
之外。别显藏尘。若法若报者。果如彼说。则十六观。境
外例别。有所显邪。且谓生身。通于四教。机见不同者。
意如前诘。(云云)其十义中。一约相好伸者。意以八万
相。唯在弥陀故也。今反质之。若必以藏尘相。为尊特。
亦应佛佛皆有。何独释迦。未必它佛。皆藏尘故。况以
乎等意趣言之。释迦亦有清净国土。如弥陀。安知不
现八万邪。二约光明伸者。然以光明。比校它佛。曰无
量光者。是亦悉檀。随宜摄受而巳。非谓馀佛有所不
如也。祇如舍那翻为光明遍照。岂亦以弥陀。较优劣
受用身。文有总难别难。总中先以劣身说胜法难之。
又据弥陀虽是生身。大机所解。其寿无量者。又立圆
教机应。各有生身。今以弥陀。为生身。是所托之境。非
所显身者。又问。圆人观丈六像。还是观生身否。意显
生身。四教俱有。伹随大小。机见不同。其别难中。凡约
十义。以伸八万相好。定是生身。今为四明说者。于其
疑难。何以通之。曰理本自直。何劳曲辨。彼既妄难。此
亦谩伸之。如总难。以净名劣身。说胜法者。正约障边
而论。何中道感应之有。又若弥陀。元是生身。小机固
当见劣。大机既见无量。何得尚是生身。正所谓寿量。
属于尊特。身相自属生身。进退皆非感应何在其。又
以生身是所托之境。别有所显身者。岂所显异于所
托邪。抑所显托通局顿异乎。况云假观之中。或有且
见。八万相好。此又以所托。为所显何邪。未曾闻离此
之外。别显藏尘。若法若报者。果如彼说。则十六观。境
外例别。有所显邪。且谓生身。通于四教。机见不同者。
意如前诘。(云云)其十义中。一约相好伸者。意以八万
相。唯在弥陀故也。今反质之。若必以藏尘相。为尊特。
亦应佛佛皆有。何独释迦。未必它佛。皆藏尘故。况以
乎等意趣言之。释迦亦有清净国土。如弥陀。安知不
现八万邪。二约光明伸者。然以光明。比校它佛。曰无
量光者。是亦悉檀。随宜摄受而巳。非谓馀佛有所不
如也。祇如舍那翻为光明遍照。岂亦以弥陀。较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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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若谓常光一寻。不得名无量者。彼土丈六之身。当
名何等。又如光明云。圆光一寻。能照无量。虽谓无量
可也。三约寿量伸者。然寿斯长。身斯大。信固有之。若
直以此。验其大小。是以世间报法。论之而巳。岂佛土
之化事乎。殊不知彼土生身。既唯化生。非实段质。大
小长短。初无定量。况佛法界身。变现自在。又安得以
寿命局其大小邪。四约位次伸者。由向明之。尊特不
唯地上能见故。今上辈往生。以圆信位。见尊特身宜
也。所据大论。乃向以真夺似之义。非谓地前有所不
见。彼唯识文。虽自一途。以身对土。未失大体。皆不足
證也。五约华座伸者。若以华座。为愿力所成。故唯同
居净土之相者。一何局哉。彼意以此座。若处丈六。则
太高。以处尊特。则不足故也。是何见之陋欤。殊不知
丈六若升。岂不身称于座。尊特若处。何妨座容于身。
岂必大小广狭之为碍邪。六约菩萨伸者。然今既以
弥陀八万相。为尊特。则二菩萨。高大之身。何须更问。
意以议书。所谓中三品人。见丈六身。下三品人。见二
菩萨故。以前后胜劣为难者。今谓若许中辈。见丈六
者。则下三品。见菩萨常相。亦复何疑。若使九品。皆见
八万。则何以辨三辈之别。彼谓见丈六者。文无所凭。
而言皆见三胜相者。复何所据。若以八万相。例为生
身。则彼三辈。全无见胜。岂今顿观所显乎。舍此别求
胜。复何有。七约诸净土身伸者。据文既由大众咸欲
见诸世界清净庄严故。佛示现诸佛身相。大于须弥。
名何等。又如光明云。圆光一寻。能照无量。虽谓无量
可也。三约寿量伸者。然寿斯长。身斯大。信固有之。若
直以此。验其大小。是以世间报法。论之而巳。岂佛土
之化事乎。殊不知彼土生身。既唯化生。非实段质。大
小长短。初无定量。况佛法界身。变现自在。又安得以
寿命局其大小邪。四约位次伸者。由向明之。尊特不
唯地上能见故。今上辈往生。以圆信位。见尊特身宜
也。所据大论。乃向以真夺似之义。非谓地前有所不
见。彼唯识文。虽自一途。以身对土。未失大体。皆不足
證也。五约华座伸者。若以华座。为愿力所成。故唯同
居净土之相者。一何局哉。彼意以此座。若处丈六。则
太高。以处尊特。则不足故也。是何见之陋欤。殊不知
丈六若升。岂不身称于座。尊特若处。何妨座容于身。
岂必大小广狭之为碍邪。六约菩萨伸者。然今既以
弥陀八万相。为尊特。则二菩萨。高大之身。何须更问。
意以议书。所谓中三品人。见丈六身。下三品人。见二
菩萨故。以前后胜劣为难者。今谓若许中辈。见丈六
者。则下三品。见菩萨常相。亦复何疑。若使九品。皆见
八万。则何以辨三辈之别。彼谓见丈六者。文无所凭。
而言皆见三胜相者。复何所据。若以八万相。例为生
身。则彼三辈。全无见胜。岂今顿观所显乎。舍此别求
胜。复何有。七约诸净土身伸者。据文既由大众咸欲
见诸世界清净庄严故。佛示现诸佛身相。大于须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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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却以生身示之。彼非生身。则此为尊特明矣。八
约观经疏伸者。其文虽本释题。实非题下所指。盖是
有量中二义。即小弥陀经所明是也。亦与妙疏四句
中初句义同。安得指为山毫海目无量之无量邪。况
据解。谤池上丈六之身。尚是无量之无量。岂此八万。
乃同有量乎。九约十疑论伸者。文既曰缘弥陀。若法
身。若报身等。金色光明。正言即法报之胜应。何尝于
法报外。别指八万相。为生身。谓之圆观邪。十约辅行
伸者。巳如向示。自见其非。(云云)又义编十义则七。约
人天身伸之。略无第九义。今谓彼土人天所谓。皆受
自然虚无之身无极之体者。即向谓化生。非实段质
是也。何尝定言高大乎。然彼十义。既皆虚张。则此应
相。非生身必矣。或问。彼论圆教。内外凡位。不当以业
识见尊特者。凡约多义难之。初以十身舍那通别为
难。又以起信随所示现文明依报为难。又据论中深
信真如少分而见位在初住为难。又以粗细等四句
显地住前犹依事识为难。且引三日喻文證之。又以
加被用。通被接难者。两家矢石。孰当于理。孰得于文
邪。曰当理者不竞。竞文者不当。如霅川之说。所谓竞
文者也。今以次论之。彼以十身通别难者。苟得向违
顺二答意。此自释然。不足疑也。其次随所示现之文。
据论虽是正明依果。然依必称正二现。岂得偏乎。今
于正报言现起。于依果言示现。亦影略互显之义。非
谓示现专依报而巳。夫既曰随所示现。则无往不可。
约观经疏伸者。其文虽本释题。实非题下所指。盖是
有量中二义。即小弥陀经所明是也。亦与妙疏四句
中初句义同。安得指为山毫海目无量之无量邪。况
据解。谤池上丈六之身。尚是无量之无量。岂此八万。
乃同有量乎。九约十疑论伸者。文既曰缘弥陀。若法
身。若报身等。金色光明。正言即法报之胜应。何尝于
法报外。别指八万相。为生身。谓之圆观邪。十约辅行
伸者。巳如向示。自见其非。(云云)又义编十义则七。约
人天身伸之。略无第九义。今谓彼土人天所谓。皆受
自然虚无之身无极之体者。即向谓化生。非实段质
是也。何尝定言高大乎。然彼十义。既皆虚张。则此应
相。非生身必矣。或问。彼论圆教。内外凡位。不当以业
识见尊特者。凡约多义难之。初以十身舍那通别为
难。又以起信随所示现文明依报为难。又据论中深
信真如少分而见位在初住为难。又以粗细等四句
显地住前犹依事识为难。且引三日喻文證之。又以
加被用。通被接难者。两家矢石。孰当于理。孰得于文
邪。曰当理者不竞。竞文者不当。如霅川之说。所谓竞
文者也。今以次论之。彼以十身通别难者。苟得向违
顺二答意。此自释然。不足疑也。其次随所示现之文。
据论虽是正明依果。然依必称正二现。岂得偏乎。今
于正报言现起。于依果言示现。亦影略互显之义。非
谓示现专依报而巳。夫既曰随所示现。则无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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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得云随。又何间于猿猴鹿马邪。彼谓唯在报土庄
严。何太局乎。所谓深信真如之文。疏释固未足凭。论
文亦不易晓。何者方以此为相似。按下三种发心。其
信成就发心。亦曰少分见于法身。即初住八相之位。
以今家言之。乃分真位也。方以此为真證。而又对后。
證发心位。未名法身。乃相似觉要之论。以地向对分
真。似则似于别。又以初住能现八相。则似于圆。而疏
释信成就发心文。有所谓留惑益生之说。又似于通。
故知□途各自。建立不应。以彼律此。定其浅深。置之
可也。□彼唯在初住能见。乃向以真夺似之义。亦不
妨似见也。其又以四句粗细为难者。今谓二识之说。
略如向明。盖约教门。大分言之。而又须知。有断位进
否。及障不障。当情不当情等义。故不可一槩论也。何
者自有。能熏虽亡。所熏犹在。在乎事业之间。虽存事
识。而不为障以当业识。故加被能见者。二乘是也。自
有见巳先尽。而思有尽不尽。虽有馀分。亦不为障。大
分言之。属于业识者。别似位是也。又有见思全在。以
圆观故。事识被伏。能以业识。见尊特者。圆五品是也。
若别十信。圆名字人。既非业识当情。而又事障全在。
故须加被能见巳见上论。然则四句之难。本不为妨。
彼自不明。何关大旨。祇如论句。纵约粗细。以分二识。
要知位次。本自相当。但境界有所知所离。及所證之
别。所以粗中之粗。凡夫境界。二乘知而离之。粗中之
细。似位菩萨。所知境界。亦当位菩萨离之。细中之粗。
严。何太局乎。所谓深信真如之文。疏释固未足凭。论
文亦不易晓。何者方以此为相似。按下三种发心。其
信成就发心。亦曰少分见于法身。即初住八相之位。
以今家言之。乃分真位也。方以此为真證。而又对后。
證发心位。未名法身。乃相似觉要之论。以地向对分
真。似则似于别。又以初住能现八相。则似于圆。而疏
释信成就发心文。有所谓留惑益生之说。又似于通。
故知□途各自。建立不应。以彼律此。定其浅深。置之
可也。□彼唯在初住能见。乃向以真夺似之义。亦不
妨似见也。其又以四句粗细为难者。今谓二识之说。
略如向明。盖约教门。大分言之。而又须知。有断位进
否。及障不障。当情不当情等义。故不可一槩论也。何
者自有。能熏虽亡。所熏犹在。在乎事业之间。虽存事
识。而不为障以当业识。故加被能见者。二乘是也。自
有见巳先尽。而思有尽不尽。虽有馀分。亦不为障。大
分言之。属于业识者。别似位是也。又有见思全在。以
圆观故。事识被伏。能以业识。见尊特者。圆五品是也。
若别十信。圆名字人。既非业识当情。而又事障全在。
故须加被能见巳见上论。然则四句之难。本不为妨。
彼自不明。何关大旨。祇如论句。纵约粗细。以分二识。
要知位次。本自相当。但境界有所知所离。及所證之
别。所以粗中之粗。凡夫境界。二乘知而离之。粗中之
细。似位菩萨。所知境界。亦当位菩萨离之。细中之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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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位菩萨境界。地住知而离之。细中之细。是佛所知
境界。究竟佛果离之。但初句既末。故以所著。显其能
离。后句既极。故以所知。彰其能證。然则粗中之细。既
似位菩萨能离。岂非业识邪。彼虽唯取此句为难。曾
不知与第三句。同是菩萨境界。既不分异。岂地住菩
萨。亦□识邪。故知彼槩难之非也。然论疏不作此释。
今何臆说。曰理之所在。义苟合焉。何恤乎论疏同异
也。霅川此难。既非三日喻。文义当自失。亦如向辨也。
其又以加被。通被接难者。然一等佛力。何不加被。当
教之机。亦令其见邪。若谓加于可加。祇如方等二乘。
尚可加之。何得菩萨反为所弃。霅川到此。结舌可也。
或问。彼论般舟三十二相。乃随机化现之身。非净土
生身。但真佛胜相。初心难见。故须先观。以为方便。又
以鼓音王经说。有父母邪魔等事。例同大论。弥陀不
净国土者。又以妙宗不须身大相多。而此须身相。迥
拔非常。为自语相违者。又以华严及观经。对难有不
当。以舍那为劣应。弥陀生身。为尊特。为彼此增减者。
更有不一之难。择其尤者。请试疏决之。曰言有似。而
却背理有当。而反乖是皆偶中。不明之过也。如曰真
佛难见。高位可观。傥唯胜相。曷被初心。又曰。但别教
谓之修成。圆教谓之性具。以其言则近。似而却反。背
以为难。乃曰八万相。非尊特。丈六像。非生身。既知别
圆所见之别。何得却以身相胜劣难之。故考其实。则
非也。又如曰安用细事。而妨大途。又曰。无以片文。而
境界。究竟佛果离之。但初句既末。故以所著。显其能
离。后句既极。故以所知。彰其能證。然则粗中之细。既
似位菩萨能离。岂非业识邪。彼虽唯取此句为难。曾
不知与第三句。同是菩萨境界。既不分异。岂地住菩
萨。亦□识邪。故知彼槩难之非也。然论疏不作此释。
今何臆说。曰理之所在。义苟合焉。何恤乎论疏同异
也。霅川此难。既非三日喻。文义当自失。亦如向辨也。
其又以加被。通被接难者。然一等佛力。何不加被。当
教之机。亦令其见邪。若谓加于可加。祇如方等二乘。
尚可加之。何得菩萨反为所弃。霅川到此。结舌可也。
或问。彼论般舟三十二相。乃随机化现之身。非净土
生身。但真佛胜相。初心难见。故须先观。以为方便。又
以鼓音王经说。有父母邪魔等事。例同大论。弥陀不
净国土者。又以妙宗不须身大相多。而此须身相。迥
拔非常。为自语相违者。又以华严及观经。对难有不
当。以舍那为劣应。弥陀生身。为尊特。为彼此增减者。
更有不一之难。择其尤者。请试疏决之。曰言有似。而
却背理有当。而反乖是皆偶中。不明之过也。如曰真
佛难见。高位可观。傥唯胜相。曷被初心。又曰。但别教
谓之修成。圆教谓之性具。以其言则近。似而却反。背
以为难。乃曰八万相。非尊特。丈六像。非生身。既知别
圆所见之别。何得却以身相胜劣难之。故考其实。则
非也。又如曰安用细事。而妨大途。又曰。无以片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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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大义。以其理则颇当。乃反蹈之。而不知观。其所说
率以□文只义。与夫名相。细事方害大途者多矣。岂
非究其说乃反乖乎。然以鼓音王经。为说不净国土
者。考观彼经。虽土相斯劣。要亦净土尔。何谓之不净
邪。今准天竺之说。则以谓因土焉。至成佛时。一切随
转。故无邪魔等事也。然则解谤等文。以彼依报之相。
验其生身。未必其然。且以顿观。显其非常。斯有是理。
但霅川。专以身土事相为言。故四明。亦因以格之。未
必意专在是也。又四明所谓。纯杂不同。胜劣可见者。
盖言两经机见之胜劣。非谓其身相也。安得固以身
相难之而曰增观经减华严邪。或问。彼又论生身即
不即及法身相无相义者。虽向巳明。然犹有文义未
尽之论。更试略释之。如曰若得金錍二遍之意。终不
将少为多以劣为胜。今得以反之。云若得二遍意。终
不将少为劣以多为胜。盖境虽广狭。遍无有异故也。
所波湿之喻。理亦应然。若于二波。达湿性者。终不见
有大小之异。纵约事论。亦分喻耳。又评解谤。即一论
三之义。有可否者。今谓以向四身。互论起入言之。亦
何往不可。又言。若但云如来妙力。示无分齐。无乃太
妙者。然不言妙。则巳妙。则无现不现。无可不可。千变
万化。未始有极。何有于过量乎。又以大论三十二相。
是声闻法中少相者。此乃般若部中。以衍斥小之意。
非所谓定论也。又曰。如来身密应。现胜劣须分者。今
谓既言密矣。则必一多大小。自在无碍。应现不穷。苟
率以□文只义。与夫名相。细事方害大途者多矣。岂
非究其说乃反乖乎。然以鼓音王经。为说不净国土
者。考观彼经。虽土相斯劣。要亦净土尔。何谓之不净
邪。今准天竺之说。则以谓因土焉。至成佛时。一切随
转。故无邪魔等事也。然则解谤等文。以彼依报之相。
验其生身。未必其然。且以顿观。显其非常。斯有是理。
但霅川。专以身土事相为言。故四明。亦因以格之。未
必意专在是也。又四明所谓。纯杂不同。胜劣可见者。
盖言两经机见之胜劣。非谓其身相也。安得固以身
相难之而曰增观经减华严邪。或问。彼又论生身即
不即及法身相无相义者。虽向巳明。然犹有文义未
尽之论。更试略释之。如曰若得金錍二遍之意。终不
将少为多以劣为胜。今得以反之。云若得二遍意。终
不将少为劣以多为胜。盖境虽广狭。遍无有异故也。
所波湿之喻。理亦应然。若于二波。达湿性者。终不见
有大小之异。纵约事论。亦分喻耳。又评解谤。即一论
三之义。有可否者。今谓以向四身。互论起入言之。亦
何往不可。又言。若但云如来妙力。示无分齐。无乃太
妙者。然不言妙。则巳妙。则无现不现。无可不可。千变
万化。未始有极。何有于过量乎。又以大论三十二相。
是声闻法中少相者。此乃般若部中。以衍斥小之意。
非所谓定论也。又曰。如来身密应。现胜劣须分者。今
谓既言密矣。则必一多大小。自在无碍。应现不穷。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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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劣定分。大小确尔。何密之有邪。其又以四明与夺
之斥因。谓法身定无相等。盖本荆溪说默。义以为之
说。殊不知记主。政恐学者。不尽圆意。故特约此多义
示之。虽有诸义。一以贯之。方称圆旨。如彼之说。胶于
一端。其与祖意合邪。不合邪。至于论性德。三身具性
不具相之说。备引诸文。无相之言。且与应身。对拣同
异。及据文云。若唯法身。应无垂世者。今谓苟得一家
即具之旨。克论所以法身之相。与夫四明所示有相
无相之义。则此等文义。盖不足言。当自知之。若彼三
身寿量解等。所有破立。如妙宗料简。及解谤等。文巳
伸之矣。此不重示。呜呼凡是诤论。其来巳久。敝巳甚
矣。今求诤论者。复不可得吾道。其益衰乎。
* 四土论第十
** 总篇上
论曰。统法界一圆觉性也。湛乎其若海。旷乎其若空。
罔痕能所之端。倪讵形依正之眹。迹方是时也。孰为
身乎。孰为土乎。洎一念迷妄。世界爰立。众生起乎。知
觉国土。由于想澄此依正。所以相从而有。故以十界
之为身。则有若干之依土。依随正转。虽一处而胜劣
悬殊。相以性融极十方。而含容无碍。是以华藏包遍。
尘刹该罗。虽依正无穷。而亦莫越乎自心体量。此其
大旨而巳。但诸经论。及古今宗师。明土义非一。或一
或二。以至十数。或二十七品。至于无量。虽多少开合。
各有其理。要皆未见处中。而要摄者。唯吾一家。以四
之斥因。谓法身定无相等。盖本荆溪说默。义以为之
说。殊不知记主。政恐学者。不尽圆意。故特约此多义
示之。虽有诸义。一以贯之。方称圆旨。如彼之说。胶于
一端。其与祖意合邪。不合邪。至于论性德。三身具性
不具相之说。备引诸文。无相之言。且与应身。对拣同
异。及据文云。若唯法身。应无垂世者。今谓苟得一家
即具之旨。克论所以法身之相。与夫四明所示有相
无相之义。则此等文义。盖不足言。当自知之。若彼三
身寿量解等。所有破立。如妙宗料简。及解谤等。文巳
伸之矣。此不重示。呜呼凡是诤论。其来巳久。敝巳甚
矣。今求诤论者。复不可得吾道。其益衰乎。
* 四土论第十
** 总篇上
论曰。统法界一圆觉性也。湛乎其若海。旷乎其若空。
罔痕能所之端。倪讵形依正之眹。迹方是时也。孰为
身乎。孰为土乎。洎一念迷妄。世界爰立。众生起乎。知
觉国土。由于想澄此依正。所以相从而有。故以十界
之为身。则有若干之依土。依随正转。虽一处而胜劣
悬殊。相以性融极十方。而含容无碍。是以华藏包遍。
尘刹该罗。虽依正无穷。而亦莫越乎自心体量。此其
大旨而巳。但诸经论。及古今宗师。明土义非一。或一
或二。以至十数。或二十七品。至于无量。虽多少开合。
各有其理。要皆未见处中。而要摄者。唯吾一家。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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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诸。举无遗者。可谓两得之矣。曰同居。曰方便。曰实
报。曰寂光。其拣判士相。则有事理体用法性分段界
内外等义粲然殊。流布在诸文。是固不待论。而知辨
而明也。其所尤难。而当论者三焉。曰寂光相。曰净秽。
曰横竖。盖寂光相。则宗旨之难。净秽则教门之难。横
竖则文相之难。至于通示四土。则有身土名相即离
等义。论生方便。则涉五种意生之名。兼出馀义。则复
机教土相有殊。是皆不可不论者。故因而明之。大槩
苦明。则文义可识也。
** 别例中
右四土类文。总四十有一。通示四土名相即离等
义者十一。别示寂光体相者十。言土教相对横竖
者六。言四土各有净秽者四。明方便土涉意生身
者五。兼出土教馀义者六。凡六例。
*** 通示四土名相即离相摄例(二。三。七。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八。
十五。二十。三十九)
论曰。身无土不生。土无身不立。是则土者身之依。身
者土之趣。盖相因而有。亦相从而成立也。故今明四
土。以其能化。必以三身。而为应。以其所化。必以十界。
而为机。举土则可以摄其机应也。然则四土。谁知所
为乎。或云。是众生业感。或云。是诸佛化现。或以众生
对佛。共成国土。或谓俱离无因。而有今家评之。以谓
若定报其说。则堕自生等性计。是故须破究竟。而言
皆不可说。破性执巳。悉檀赴缘。不妨作上种种说也。
报。曰寂光。其拣判士相。则有事理体用法性分段界
内外等义粲然殊。流布在诸文。是固不待论。而知辨
而明也。其所尤难。而当论者三焉。曰寂光相。曰净秽。
曰横竖。盖寂光相。则宗旨之难。净秽则教门之难。横
竖则文相之难。至于通示四土。则有身土名相即离
等义。论生方便。则涉五种意生之名。兼出馀义。则复
机教土相有殊。是皆不可不论者。故因而明之。大槩
苦明。则文义可识也。
** 别例中
右四土类文。总四十有一。通示四土名相即离等
义者十一。别示寂光体相者十。言土教相对横竖
者六。言四土各有净秽者四。明方便土涉意生身
者五。兼出土教馀义者六。凡六例。
*** 通示四土名相即离相摄例(二。三。七。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八。
十五。二十。三十九)
论曰。身无土不生。土无身不立。是则土者身之依。身
者土之趣。盖相因而有。亦相从而成立也。故今明四
土。以其能化。必以三身。而为应。以其所化。必以十界。
而为机。举土则可以摄其机应也。然则四土。谁知所
为乎。或云。是众生业感。或云。是诸佛化现。或以众生
对佛。共成国土。或谓俱离无因。而有今家评之。以谓
若定报其说。则堕自生等性计。是故须破究竟。而言
皆不可说。破性执巳。悉檀赴缘。不妨作上种种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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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明义。土必至四何也。曰以其事理体用。则以寂
光。对下三土。以其分段法性界内外等。则以同居。对
上三土。以其小大纯杂方便实道。则须分于实报有
馀。以此等义。合而明之。此四土所以不可盈缩。而无
有馀不足之过也。况以一家四教。所配义门。宛然符
合。略无增损。如后横竖所对也。(云云)今更览诸文旨。
总以四义论之。一曰分别。二曰即离。三曰相摄。四曰
融会。何谓分别。如净名疏。约一异等。三种四句。拣四
土之别。而记又约净质秽见。以拣同居二土。是虽各
通四句。其实异质一质者。同居有馀之辨也。有碍无
碍者。方便实报之辨也。有质碍见。无质碍见者。寂光
三土之辨也。以此分别四土之相。显然可识。何谓即
离。如妙玄文。以分别而言。则四土迭异。以即事而真。
则体不相远。所以即事而真者。即义也。分别而言者。
离义也。亦可离约竖论。即约横辨故。成四土之横竖
也。何谓相摄准净名文。一摄一切。则上能摄下。唯下
不摄上。若约义通。理何隔异。亦可上下彼此相摄。何
谓融会。如不二门云。界界转见。不出一念。土土互生。
不出寂光。又曰。须知横竖。祇在一处。处处者。有事有
理。事一处者。一念是也。理一处者。寂光是也。虽有事
理。一处无别。故知四明之文。即荆溪之旨。荆溪之旨。
即四明之文。又曰。若兼体同。一切皆四。当知四四。祇
是一四。一四不出一处。由是明之。四土同异。常同常
异。或非同异。祇在一处。岂不妙乎。
光。对下三土。以其分段法性界内外等。则以同居。对
上三土。以其小大纯杂方便实道。则须分于实报有
馀。以此等义。合而明之。此四土所以不可盈缩。而无
有馀不足之过也。况以一家四教。所配义门。宛然符
合。略无增损。如后横竖所对也。(云云)今更览诸文旨。
总以四义论之。一曰分别。二曰即离。三曰相摄。四曰
融会。何谓分别。如净名疏。约一异等。三种四句。拣四
土之别。而记又约净质秽见。以拣同居二土。是虽各
通四句。其实异质一质者。同居有馀之辨也。有碍无
碍者。方便实报之辨也。有质碍见。无质碍见者。寂光
三土之辨也。以此分别四土之相。显然可识。何谓即
离。如妙玄文。以分别而言。则四土迭异。以即事而真。
则体不相远。所以即事而真者。即义也。分别而言者。
离义也。亦可离约竖论。即约横辨故。成四土之横竖
也。何谓相摄准净名文。一摄一切。则上能摄下。唯下
不摄上。若约义通。理何隔异。亦可上下彼此相摄。何
谓融会。如不二门云。界界转见。不出一念。土土互生。
不出寂光。又曰。须知横竖。祇在一处。处处者。有事有
理。事一处者。一念是也。理一处者。寂光是也。虽有事
理。一处无别。故知四明之文。即荆溪之旨。荆溪之旨。
即四明之文。又曰。若兼体同。一切皆四。当知四四。祇
是一四。一四不出一处。由是明之。四土同异。常同常
异。或非同异。祇在一处。岂不妙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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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论寂光体相例(四。六。十二。十六。廿三。廿四。廿五。廿六。三十三。三十四)
论曰。寂光理土。极智所照之境。讵容言议于其间。而
自昔宗师。𥪰以有相无相。更相矢石者。因得以论之
为三。其一曰。即寂理。以示体相。其二曰。附宗途。以论
有无。其三曰。据文义。以申疑难。且初义者。夫真常寂
光。本虚寂之理。唯如来所證得。故非身说身。名曰清
净法身。非土说土。号曰常寂光土。即名以求体。则一
法界。三德之理性也。以是为体。遍一切处。以是为相。
即空假中。盖融妙玄绝。不可思议之体相也。然则有
所谓依正色心金宝华池者非欤。曰固不离此。而此
亦非也。要必于一切法。即理显妙。是为毗卢身土尔。
故妙疏以之。配乎四德。至于妙宗。所引诚證。亦即事
显理。或约理而说。未闻直以事中依正为相也。然而
文曰。三惑清净。依正色心。究竟明显者何邪。曰斯言
尽之矣。夫既曰。究竟清净明显。岂非于依正色心处。
以三惑尽故。清净三智融故。明显三谛證故。究竟□
可以之配三谛三观也。但于是六字。求之寂光之相
得矣。所谓附宗途以论有无者。寂光之说。四明巳前。
未闻异论也。至妙宗。设两端。以论之云云。亦可谓至
论矣。然论至于此。而亦变。于此果有为山外说者。攻
之。霅川始则扶之。卒则背叛之建立。如别云云。由是
宗途。有无之说始判。今先指体相。以定之。使彼不能
异其说。夫苟如向说。岂特四明。以是立清净相。虽霅
川言无相。亦不过谓此理。但彼固迷圆旨。离事说理。
寿量论第九¶ 第 188a 页 X57-0188.png
故谓理无相。而四明善谈即义。即事明理。故理亦是
相。虽所见不同而寂光是三谛之理。终不可异也。而
次立宗旨。以辟之。使彼不能逃其非。夫三谛宗旨。有
亡照荡立之义。今举一文。格之可见。如辅行曰。三谛
(无形)俱不可见。此约理性俱亡。则三谛皆无相。又曰。然
即假法。可寄事辨等。乃约名相以辨。则三谛皆有相。
是理通乎亡照也。然则今论寂光四土之一。必诸法
建立。是义局乎。建立一边。虽谓寂光三谛。有相可也。
然据霅川胶于一端故。以寂光对空中。有亦具俗谛
者。性而巳矣。故偏谓无相。殊不知但可名言表示。虽
空中亦得是相。何必森然差别者。乃为相乎。故其夫
在不达寂光元意。三谛宗旨。所以为非也。以四明计
之。则不然故。亡则三谛俱亡。虽无寂光可也。照则三
谛俱照。谓寂光有相可也。故曰言无相者。乃是巳尽
染碍之相等。又曰。但无随情有相之三等。其得在情
理亡照之旨。身土建立之意。所以为至论也。又如净
名疏。明国有事理云。至理虚寂。本无境智之殊等。而
荆溪有云。理本绝待。岂分二。别说有事理。巳属于事
等。是亦今亡照之意。例论可知也。(云云)所谓据文义。
以申疑难者。观彼所以难四明者。专执事中依正之
相为说。而不知。今所谓有相。乃即事显理。三谛清净
之相也。以此格之。则彼所援文义。当如拉圬矣。虽然
为未达者。更申析之。夫寂光一尔。不容异趣也。然则
相所以有者。义也。文所以无者。亦义也。言虽似。反理
相。虽所见不同而寂光是三谛之理。终不可异也。而
次立宗旨。以辟之。使彼不能逃其非。夫三谛宗旨。有
亡照荡立之义。今举一文。格之可见。如辅行曰。三谛
(无形)俱不可见。此约理性俱亡。则三谛皆无相。又曰。然
即假法。可寄事辨等。乃约名相以辨。则三谛皆有相。
是理通乎亡照也。然则今论寂光四土之一。必诸法
建立。是义局乎。建立一边。虽谓寂光三谛。有相可也。
然据霅川胶于一端故。以寂光对空中。有亦具俗谛
者。性而巳矣。故偏谓无相。殊不知但可名言表示。虽
空中亦得是相。何必森然差别者。乃为相乎。故其夫
在不达寂光元意。三谛宗旨。所以为非也。以四明计
之。则不然故。亡则三谛俱亡。虽无寂光可也。照则三
谛俱照。谓寂光有相可也。故曰言无相者。乃是巳尽
染碍之相等。又曰。但无随情有相之三等。其得在情
理亡照之旨。身土建立之意。所以为至论也。又如净
名疏。明国有事理云。至理虚寂。本无境智之殊等。而
荆溪有云。理本绝待。岂分二。别说有事理。巳属于事
等。是亦今亡照之意。例论可知也。(云云)所谓据文义。
以申疑难者。观彼所以难四明者。专执事中依正之
相为说。而不知。今所谓有相。乃即事显理。三谛清净
之相也。以此格之。则彼所援文义。当如拉圬矣。虽然
为未达者。更申析之。夫寂光一尔。不容异趣也。然则
相所以有者。义也。文所以无者。亦义也。言虽似。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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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相符焉其反之何也。盖义门偏属。所对进否。故于
是有事理修性净秽等义。所以言之。或异其为三谛
理。相固自若也。试以一二文旨。言之。如辅行曰。常寂
光土。清净法身。无能庄严。无所庄严。往往或者。据此
等文。便谓无相。殊不知是以性泯修之义。亦是修极
复性。不分能所故也。然以非严而严。何妨修性三法。
有离有合。以论庄严。岂以一无之言。遂谓诸皆无相
邪。又如妙乐有端丑斯亡等言。是亦以四土对说故。
寂光属理。所以端丑斯亡。三土在事。所以净秽咸有。
故曰寂光所对。咸有净秽。是则所亡者。乃三土形相。
又凡言亡者。即相而泯之之谓也。非谓离三土外别
有一处。双亡之理。而为寂光。故知虽有斯亡之文。无
妨有相之说。又此特文相一端耳。通途论之。亦不一
向。有以寂光。但言净者。有兼言净秽者。有双亡净秽
者。盖各随所对义门进否。然则但言净者。九一义也。
兼言净秽者。分极义也。双亡净秽者。事理义也。而四
明于是。则有所谓舍秽取净。净秽平等。则巳当三义
之二。(云云)但据究竟以论故。略分极义耳。若四明者。
可谓统诸文而得大体者也。与其守一偏以自蔽者。
霄壤有间矣。
*** 土教相对横竖例(五。八。九。十七。二十二。四十一)
论曰。横竖之义。不一处出。而惑者执。为定论过矣。然
于四土横竖之难者无它。按止观净名。俱有以土对
谛横竖之义。故妙乐会之。(云云)然而净名文相不一。
是有事理修性净秽等义。所以言之。或异其为三谛
理。相固自若也。试以一二文旨。言之。如辅行曰。常寂
光土。清净法身。无能庄严。无所庄严。往往或者。据此
等文。便谓无相。殊不知是以性泯修之义。亦是修极
复性。不分能所故也。然以非严而严。何妨修性三法。
有离有合。以论庄严。岂以一无之言。遂谓诸皆无相
邪。又如妙乐有端丑斯亡等言。是亦以四土对说故。
寂光属理。所以端丑斯亡。三土在事。所以净秽咸有。
故曰寂光所对。咸有净秽。是则所亡者。乃三土形相。
又凡言亡者。即相而泯之之谓也。非谓离三土外别
有一处。双亡之理。而为寂光。故知虽有斯亡之文。无
妨有相之说。又此特文相一端耳。通途论之。亦不一
向。有以寂光。但言净者。有兼言净秽者。有双亡净秽
者。盖各随所对义门进否。然则但言净者。九一义也。
兼言净秽者。分极义也。双亡净秽者。事理义也。而四
明于是。则有所谓舍秽取净。净秽平等。则巳当三义
之二。(云云)但据究竟以论故。略分极义耳。若四明者。
可谓统诸文而得大体者也。与其守一偏以自蔽者。
霄壤有间矣。
*** 土教相对横竖例(五。八。九。十七。二十二。四十一)
论曰。横竖之义。不一处出。而惑者执。为定论过矣。然
于四土横竖之难者无它。按止观净名。俱有以土对
谛横竖之义。故妙乐会之。(云云)然而净名文相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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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辅行指之。(文出九下云云)但止观文。显而直。故人所不疑。
净名之文。隐而彰。故由来共惑。惑故有辨。辨故云云
之说。泥而不通。所以泥而不通者。以其名言。虽彰而
隐故也。苟不折诸同异之论。析以义例之别。其为惑
也。终莫能解。况求文相之通乎。今姑折而析诸曰。然
据向文所指。谓是诸土说法文也必矣。不可更它指
也。既而妙乐会之。则不得不谓与止观同然。而净名
记文。有曰俱得横论。又曰。然约横论。据其例别。则不
得不谓与止观异。要之文则一耳。所以同异夐殊者。
盖净名文。兼二例。止观则唯一义而巳。所以二例者。
有约土论土之横竖。有约土对教之横竖。两者其言
虽同。所以为例。则敌反也。然则以土对教者。即文有
曰。若有馀中说通说别。以对一实等。岂非用教多少
竖也。然以一土。对一教。如说一实即寂光等。岂非土
体敌对横也。此固如止观所明。而妙乐以之会同也。
如此若约土论土者。即如次文。然约横论巳下文。是
玄文所谓约即离。以示土相。妙宗所示。有横有竖。若
此之例。则宜与止观异。但净名初例。义显而名隐。次
例名义俱显。妙乐会其隐者。不会其显者。故使从来
以显。而蔽其隐也。若此申之。不唯文旨。彼此无违。抑
亦义例。同异甄白。虽然安知净名然约横论之文非
约土对教邪。曰以其次文。知之继而曰。若兼体同。一
切皆四。岂谓约土对教乎。故知其例别也。然则莫非
约土横竖也。何以其例顿尔。相反曰。是乃祖师。随义
净名之文。隐而彰。故由来共惑。惑故有辨。辨故云云
之说。泥而不通。所以泥而不通者。以其名言。虽彰而
隐故也。苟不折诸同异之论。析以义例之别。其为惑
也。终莫能解。况求文相之通乎。今姑折而析诸曰。然
据向文所指。谓是诸土说法文也必矣。不可更它指
也。既而妙乐会之。则不得不谓与止观同然。而净名
记文。有曰俱得横论。又曰。然约横论。据其例别。则不
得不谓与止观异。要之文则一耳。所以同异夐殊者。
盖净名文。兼二例。止观则唯一义而巳。所以二例者。
有约土论土之横竖。有约土对教之横竖。两者其言
虽同。所以为例。则敌反也。然则以土对教者。即文有
曰。若有馀中说通说别。以对一实等。岂非用教多少
竖也。然以一土。对一教。如说一实即寂光等。岂非土
体敌对横也。此固如止观所明。而妙乐以之会同也。
如此若约土论土者。即如次文。然约横论巳下文。是
玄文所谓约即离。以示土相。妙宗所示。有横有竖。若
此之例。则宜与止观异。但净名初例。义显而名隐。次
例名义俱显。妙乐会其隐者。不会其显者。故使从来
以显。而蔽其隐也。若此申之。不唯文旨。彼此无违。抑
亦义例。同异甄白。虽然安知净名然约横论之文非
约土对教邪。曰以其次文。知之继而曰。若兼体同。一
切皆四。岂谓约土对教乎。故知其例别也。然则莫非
约土横竖也。何以其例顿尔。相反曰。是乃祖师。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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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固不可槩难。以意求之。非无所以。祇由约土。既
无可对。乃成土中。自论而巳。对教者。有谛可望。故使
横竖义势永别。而自昔义学。唯名相之求。但见横论
之言。便与止观。并为一说。及其不同。则又确守。不知
通变。宜其龃龉。而不相入也(恐义难晓。更以图示之如后)。
*** 四土各有净秽例(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
论曰。四土净秽。本无难者。所难在于二三。其说决择
去取耳。何者盖其文本。出十六观疏以心观为宗。乃
有四土各论净秽之义。于是刊正妙宗。各为之说。霅
川义编从。而去取之。由是学者。惑于多歧。率以规矩
之说。而蔽宗致之旨。此其所以莫能定一也。今直取
诸文旨。以断之。虽不曲辨是非。而是非明矣。然则此
经教相。唯属圆顿。且曰修心妙观。感四净土。为经宗
致。故此净秽。虽有四土之别。教门言之。宜槩以偏圆
之论。是则凡言秽土。即偏教因果所生。凡云净土。即
圆顿凡圣所感。惟其以圆观感之。故一教始终。皆属
净土随其行位。四土不同。方彰一经宗致。唯圆唯净
也。是岂得复以小衍分极等义为说乎。宜其四明。所
定诸义。皆先存通。而后趣别。或先言实證。而后约教
道论之。至于复宗。莫不旨归圆顿意。成行人。初心妙
观。良有以也。夫四明。岂不知务直说。而好迂阔哉。特
以宗致之旨。有在故也。况先存诸通义。则规矩之说。
抑不失之。虽欲无取得乎。苟如二师所释。则小衍之
义通偏。分极之说乖圆。既迷的旨。纵有一二合于规
无可对。乃成土中。自论而巳。对教者。有谛可望。故使
横竖义势永别。而自昔义学。唯名相之求。但见横论
之言。便与止观。并为一说。及其不同。则又确守。不知
通变。宜其龃龉。而不相入也(恐义难晓。更以图示之如后)。
*** 四土各有净秽例(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
论曰。四土净秽。本无难者。所难在于二三。其说决择
去取耳。何者盖其文本。出十六观疏以心观为宗。乃
有四土各论净秽之义。于是刊正妙宗。各为之说。霅
川义编从。而去取之。由是学者。惑于多歧。率以规矩
之说。而蔽宗致之旨。此其所以莫能定一也。今直取
诸文旨。以断之。虽不曲辨是非。而是非明矣。然则此
经教相。唯属圆顿。且曰修心妙观。感四净土。为经宗
致。故此净秽。虽有四土之别。教门言之。宜槩以偏圆
之论。是则凡言秽土。即偏教因果所生。凡云净土。即
圆顿凡圣所感。惟其以圆观感之。故一教始终。皆属
净土随其行位。四土不同。方彰一经宗致。唯圆唯净
也。是岂得复以小衍分极等义为说乎。宜其四明。所
定诸义。皆先存通。而后趣别。或先言实證。而后约教
道论之。至于复宗。莫不旨归圆顿意。成行人。初心妙
观。良有以也。夫四明。岂不知务直说。而好迂阔哉。特
以宗致之旨。有在故也。况先存诸通义。则规矩之说。
抑不失之。虽欲无取得乎。苟如二师所释。则小衍之
义通偏。分极之说乖圆。既迷的旨。纵有一二合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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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亦无足言者。虽欲无去之得乎。故曰虽不曲辨是
非。而是非自明者。斯言有当矣。
*** 明方便土涉意生身例(十八。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
论曰。楞伽明三种意生身。凡两出其文。初总示意生。
次别列三种。文见辅行。(云云)今按宋译。(四卷行者)亦有总
别两文。文相大同而小异。但初文以三种意生。俱时
而说。若与对位文异。又前二种。则次第对地。种类一
种。无别对位者。(云云)经旨蕴奥。信矣难明。姑据一家
教门。随文用义。判位进否。得以论之为三。初经旨对
位。二用义进否。三法喻所归。且初经旨者。详究彼文。
始以三种俱时。此似约横论。至下文。又以三种之初。
对三四五地。觉法自性。对第八地。则似约竖说。种类
俱生。虽不对地。既云了佛證法。即是入中属佛种类。
今以意求。当是第九十地。但经文略耳。亦可举隅而
知也。所以前文三种云得无生忍。住第八地者。举中
以摄初后义。之如横若约位。则前不摄后。后必摄前
义。之如竖理而言之。三种意生。祇是三观断惑为因。
方便感报为果。但得前前。未必后后。得后后者。必摄
前前。故有横竖之说也。经文隐略。义稍难见。管窥如
此。未必其然。次论引用进否者。然经文本一。而一家
用义。进否不同。或唯在偏。或专衍门。或约通教。兼被
接者。(云云)盖经旨多含。教门通变故也。今先示本经
之意。次述用与之旨。如向所论。虽通横辨。文意实以
竖义为正。以约三种历对诸地故也。岂非自三四地
非。而是非自明者。斯言有当矣。
*** 明方便土涉意生身例(十八。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
论曰。楞伽明三种意生身。凡两出其文。初总示意生。
次别列三种。文见辅行。(云云)今按宋译。(四卷行者)亦有总
别两文。文相大同而小异。但初文以三种意生。俱时
而说。若与对位文异。又前二种。则次第对地。种类一
种。无别对位者。(云云)经旨蕴奥。信矣难明。姑据一家
教门。随文用义。判位进否。得以论之为三。初经旨对
位。二用义进否。三法喻所归。且初经旨者。详究彼文。
始以三种俱时。此似约横论。至下文。又以三种之初。
对三四五地。觉法自性。对第八地。则似约竖说。种类
俱生。虽不对地。既云了佛證法。即是入中属佛种类。
今以意求。当是第九十地。但经文略耳。亦可举隅而
知也。所以前文三种云得无生忍。住第八地者。举中
以摄初后义。之如横若约位。则前不摄后。后必摄前
义。之如竖理而言之。三种意生。祇是三观断惑为因。
方便感报为果。但得前前。未必后后。得后后者。必摄
前前。故有横竖之说也。经文隐略。义稍难见。管窥如
此。未必其然。次论引用进否者。然经文本一。而一家
用义。进否不同。或唯在偏。或专衍门。或约通教。兼被
接者。(云云)盖经旨多含。教门通变故也。今先示本经
之意。次述用与之旨。如向所论。虽通横辨。文意实以
竖义为正。以约三种历对诸地故也。岂非自三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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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正当破见思位。从趣后说。有生方便土义。故得约
之以对也。然则辅行。正从通教。兼被接言者。本经之
意。馀文进否者。用与之异也。今详其旨。又有通有别。
通意者。即辅行所谓。以通诸教。释义是也。所以通者
二义。一者部旨。具四教故。二者论生。通诸乘故。(云云)
别意者。如玄文。则以顺教道。让圆实故。且判属偏如
辅行云。六根净位。玄文不云。摄入三者。以观胜故。且
置不论。又意生之名。宜在教道是也。净名则以示佛
国因。约菩萨说。而三藏菩萨。既不断惑。则非所论。故
判属衍尔。惟其文旨。进否之异。故使名相。亦出没不
同。所以玄文。以前二名。开为三种。而没种类无作者。
意以类种。属圆故不言也。馀文若存种类。则合前为
二。次约衍门释义故也。是则约义从开。似如有四。从
文牙略。还祇三种。天台巧用。虽有存略。克论经文。亦
祇三种耳。然则既以种类一种。与自性同位。则不应
约教异论判。若以种类属圆。则又妨辅行之释。以文
中种类俱生。属别接通。犹是教道故也。曰文各有意。
不可槩论。然以经文所对。岂得不作同位释之。及示
玄文出没之意。安得不以种类属圆。辅行既释。止观
文相。何妨三种约通别说。又如净名疏。亦以约别十
地。判三意生。即生报土。是等但可随文而知变。不应
局义而害文。苟知此理。文何以难哉。三论法喻所归
者。旧据经云。忆先所见。又曰。忆本愿故。生诸圣中。以
谓先曾。生而作难者。殊不知初文从喻。正喻意去之
之以对也。然则辅行。正从通教。兼被接言者。本经之
意。馀文进否者。用与之异也。今详其旨。又有通有别。
通意者。即辅行所谓。以通诸教。释义是也。所以通者
二义。一者部旨。具四教故。二者论生。通诸乘故。(云云)
别意者。如玄文。则以顺教道。让圆实故。且判属偏如
辅行云。六根净位。玄文不云。摄入三者。以观胜故。且
置不论。又意生之名。宜在教道是也。净名则以示佛
国因。约菩萨说。而三藏菩萨。既不断惑。则非所论。故
判属衍尔。惟其文旨。进否之异。故使名相。亦出没不
同。所以玄文。以前二名。开为三种。而没种类无作者。
意以类种。属圆故不言也。馀文若存种类。则合前为
二。次约衍门释义故也。是则约义从开。似如有四。从
文牙略。还祇三种。天台巧用。虽有存略。克论经文。亦
祇三种耳。然则既以种类一种。与自性同位。则不应
约教异论判。若以种类属圆。则又妨辅行之释。以文
中种类俱生。属别接通。犹是教道故也。曰文各有意。
不可槩论。然以经文所对。岂得不作同位释之。及示
玄文出没之意。安得不以种类属圆。辅行既释。止观
文相。何妨三种约通别说。又如净名疏。亦以约别十
地。判三意生。即生报土。是等但可随文而知变。不应
局义而害文。苟知此理。文何以难哉。三论法喻所归
者。旧据经云。忆先所见。又曰。忆本愿故。生诸圣中。以
谓先曾。生而作难者。殊不知初文从喻。正喻意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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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次文合法。乃以本愿。以合先见尔。所以本愿。即期
心欲生之意也。若夫释名辨相。对位开合。具在诸文。
此略论其大例耳。
*** 兼出土教馀义例(一。十一。二十一。三十一。三十二。四十)
论曰。世界以海言。谓其广而无际也。国土以微尘言。
谓其多而非数也。或以帝网言。谓其参而不杂也。只
以华藏言。谓其重重而无尽也。至以虚空言。谓其遍
性无碍也。况乎圣人之示现。经教之诠量。净秽差品。
优降天殊。浩乎其不可穷也。于是有以土相而论胜
劣者。有以说教而辨高下者。有于方便而论利钝者。
有于实报而论华果者。有以寂光对下三土而论遍
等同异者。推是以言。其不可一槩。论一途取也亦明
矣。如签论。净土有无三界。引无量寿经以證。但无须
弥非无三界也。自有净土。亦有男女。须弥者。如无动
世界。准例以明。亦有净土。无三界者。故知同居净秽。
上相优劣。于是见矣。又净名疏记。论净土开渐有无
云。如香积佛国。本不开渐。亦无愿可说。故闻渐惊问。
自有因愿说三乘。如华光佛国。自有无愿而说者。是
安养人。开罗汉树。说苦空既不云愿。验土非高。以是
知无愿不说者。为上品也。又如辅行等文。论生方便
土。有虽破尘沙伏无明者。犹属空边。非妙果报。有分
破无明者。生彼则利。馀者皆钝。言分破者。如记。(云云)
更有虽破无明生身得忍。犹是华报。未为果报。如昙
无竭所居。(云云)至于三贤十圣。皆住果报。乃借别名
心欲生之意也。若夫释名辨相。对位开合。具在诸文。
此略论其大例耳。
*** 兼出土教馀义例(一。十一。二十一。三十一。三十二。四十)
论曰。世界以海言。谓其广而无际也。国土以微尘言。
谓其多而非数也。或以帝网言。谓其参而不杂也。只
以华藏言。谓其重重而无尽也。至以虚空言。谓其遍
性无碍也。况乎圣人之示现。经教之诠量。净秽差品。
优降天殊。浩乎其不可穷也。于是有以土相而论胜
劣者。有以说教而辨高下者。有于方便而论利钝者。
有于实报而论华果者。有以寂光对下三土而论遍
等同异者。推是以言。其不可一槩。论一途取也亦明
矣。如签论。净土有无三界。引无量寿经以證。但无须
弥非无三界也。自有净土。亦有男女。须弥者。如无动
世界。准例以明。亦有净土。无三界者。故知同居净秽。
上相优劣。于是见矣。又净名疏记。论净土开渐有无
云。如香积佛国。本不开渐。亦无愿可说。故闻渐惊问。
自有因愿说三乘。如华光佛国。自有无愿而说者。是
安养人。开罗汉树。说苦空既不云愿。验土非高。以是
知无愿不说者。为上品也。又如辅行等文。论生方便
土。有虽破尘沙伏无明者。犹属空边。非妙果报。有分
破无明者。生彼则利。馀者皆钝。言分破者。如记。(云云)
更有虽破无明生身得忍。犹是华报。未为果报。如昙
无竭所居。(云云)至于三贤十圣。皆住果报。乃借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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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之义。又如净名疏记。论寂光理。遍与下三土。遍同
理别。所以遍同者。三外虚通之有。与太虚无殊。所以
理别者。寂光之遍。内外灵知。遍而非遍。然则寂光。不
异太虚。以遍同故。不同太虚。以理别故。至于曰法体
恒遍。常在性无。但可推之。不可思之等。此尤妙极理
致。不可不知。故今略例。此等同异。以开义端。苟得其
旨。凡诸文义。皆可触类长之也。
** 馀论下
论曰。一家论三千。必涉四土。故今明四土。宜会三千。
但三千有事理之殊。而四土亦体用之别。言其依正。
彼此该收。然则若为摄会邪。曰此亦多途。不可槩论。
应先知异。然可会同。所以异者。四土则十界竖论。举
依摄正。三千乃一念圆具。依正互融。又复四土。偏圆
对论。有横有竖。三千唯约圆。示无增无减。故知法相。
异义非一。此不必会也。然而三千。无可剩法。四土岂
有馀义。故亦得以会通。如义编。凡数处出之义。不一
端。可谓心疑辞枝也。今直以大体论之。且寂光既是。
三谛三千。岂不即乎。又寂光无非四德三千。岂不具
乎。是则三千。义当寂光矣。又三千有事理之义。举理
必摄于事。而四土则曰。界界转见。土土互生。岂非事
造乎。既不出一念寂光。岂非理造乎。是则理有摄事
之功。而寂光亦有容土之理。其若克就下三土说。既
约十界竖论。则三千义疏。所以先出异义。良在此也。
以此较彼优劣如何。或问。方便用通。信如辅行所拣。
理别。所以遍同者。三外虚通之有。与太虚无殊。所以
理别者。寂光之遍。内外灵知。遍而非遍。然则寂光。不
异太虚。以遍同故。不同太虚。以理别故。至于曰法体
恒遍。常在性无。但可推之。不可思之等。此尤妙极理
致。不可不知。故今略例。此等同异。以开义端。苟得其
旨。凡诸文义。皆可触类长之也。
** 馀论下
论曰。一家论三千。必涉四土。故今明四土。宜会三千。
但三千有事理之殊。而四土亦体用之别。言其依正。
彼此该收。然则若为摄会邪。曰此亦多途。不可槩论。
应先知异。然可会同。所以异者。四土则十界竖论。举
依摄正。三千乃一念圆具。依正互融。又复四土。偏圆
对论。有横有竖。三千唯约圆。示无增无减。故知法相。
异义非一。此不必会也。然而三千。无可剩法。四土岂
有馀义。故亦得以会通。如义编。凡数处出之义。不一
端。可谓心疑辞枝也。今直以大体论之。且寂光既是。
三谛三千。岂不即乎。又寂光无非四德三千。岂不具
乎。是则三千。义当寂光矣。又三千有事理之义。举理
必摄于事。而四土则曰。界界转见。土土互生。岂非事
造乎。既不出一念寂光。岂非理造乎。是则理有摄事
之功。而寂光亦有容土之理。其若克就下三土说。既
约十界竖论。则三千义疏。所以先出异义。良在此也。
以此较彼优劣如何。或问。方便用通。信如辅行所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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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义巳明。伹自来因此。犹有可疑者二。一疑皆习通
门。为显为密。显则方于化意。以二乘人。在方等会。止
是密得通益。那容显习通门。二疑在方便土。说通教
者。为以何身胜应。则真中感应。义坏劣应。则土无二
身。曰其初疑者。前人巳释。习有染习修习之异。以二
乘于方等中。闻大睹胜。内愧外耻。有慕大之心。是即
染习通门之相。而小执犹在。还不妨密耳。此粗可用
不别为释。其次疑者。若据彼土。唯有胜应。更不须馀
身馀法化也。如观音疏记及妙乐。胜兼两处。劣唯鹿
园之说明矣。(云云)纵为未习通门之机。为知故学。而
说通法。其既巳断通惑。则巳不同此土通机。亦何妨
以尊特身说其真中感应。自是同居机教之相。何关
方便邪。然则有馀感。应莫是小衍论否。曰彼既无小
乘三藏可对。亦何必然。或问。若云方便用通。何以观
音义疏等文。嗔说次不次法邪。曰此有常说不常说
故也。(云云)或问。实报用别。虽记有约教道说。證道必
无之。言犹自难见。曰自来有言。方便用通。未为难。实
报用别。姑是难。今亦例云。方便用通。犹有说。实报用
别。定无说。而言约教道者。但是约此土别教教道。有
破无明生实报之义。故拟之云尔。其实实报。既唯圆
圣所居。岂复用别邪。或问。寂光既论三品。实报亦得
论否。曰若以实报。对寂光。则寂光唯究极。实报乃分
證。今于寂光。而论三品。则约事准理。亦得论之。如四
明曰。以复本时。名无上报事。以复本时。名常寂光。即
门。为显为密。显则方于化意。以二乘人。在方等会。止
是密得通益。那容显习通门。二疑在方便土。说通教
者。为以何身胜应。则真中感应。义坏劣应。则土无二
身。曰其初疑者。前人巳释。习有染习修习之异。以二
乘于方等中。闻大睹胜。内愧外耻。有慕大之心。是即
染习通门之相。而小执犹在。还不妨密耳。此粗可用
不别为释。其次疑者。若据彼土。唯有胜应。更不须馀
身馀法化也。如观音疏记及妙乐。胜兼两处。劣唯鹿
园之说明矣。(云云)纵为未习通门之机。为知故学。而
说通法。其既巳断通惑。则巳不同此土通机。亦何妨
以尊特身说其真中感应。自是同居机教之相。何关
方便邪。然则有馀感。应莫是小衍论否。曰彼既无小
乘三藏可对。亦何必然。或问。若云方便用通。何以观
音义疏等文。嗔说次不次法邪。曰此有常说不常说
故也。(云云)或问。实报用别。虽记有约教道说。證道必
无之。言犹自难见。曰自来有言。方便用通。未为难。实
报用别。姑是难。今亦例云。方便用通。犹有说。实报用
别。定无说。而言约教道者。但是约此土别教教道。有
破无明生实报之义。故拟之云尔。其实实报。既唯圆
圣所居。岂复用别邪。或问。寂光既论三品。实报亦得
论否。曰若以实报。对寂光。则寂光唯究极。实报乃分
證。今于寂光。而论三品。则约事准理。亦得论之。如四
明曰。以复本时。名无上报事。以复本时。名常寂光。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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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义也。或问。疏约即义。以示寂光。不离三土。记释之
文。凡数徵难。用意颇深。向虽略论。更试详释之。记云。
答中意者。正帖释。疏文可知若尔。三尚遍有者。此徵
因上。答生意言。三土质碍。寂光尚遍。况三外虚通。何
得非寂光邪。文似徵而不答。然意巳显。不复别答。故
更领上再徵。后答文曰。若尔虚通之有等。及答中不
即便释乃以反质。显非同异。然乃结释。云内外灵知。
意言虽非同异。俱遍内外。当处灵知。灵知即寂。故遍
而非遍。亦应更推为亦遍亦不遍非遍非不遍。故曰
四句推检如是明之。则可以融通言教。可以究显真
实也。论至于此。理虽显然。其于上问。犹未决答。故复
宗上问。以遍同理别示之。夫言遍同。则不离太虚。夫
言理别。则不即太虚。不即不离。常寂之理。于是可知。
因复问以为常遍邪。为有在无在邪。而答中曰。常在
性无者。亦犹所谓虽一一遍。亦无所在是也。虽然犹
恐学者。滞言壅理。故复更以八句。遮遣示之。亦犹义
例不思议境智。后说照八句之意。(云云)古人所谓。但
可作此。示不可作此会。亦其意也。或问。楞严空生大
觉中。如海一沤。发有漏微尘国。皆依空所生。此于今
四土。属何土耶。曰经意正明。从真起妄。祇应以大觉
一性。对同居刹土言之。特云有漏。良有以也。若方便
实报。及反妄归真者。所趣故经无及焉。或问。西方净
土。与唯心净土。同异云何。谓同。则求不求。生无生别。
谓异。则理复不可曰此二一致。方曰圆谈。何者盖西
文。凡数徵难。用意颇深。向虽略论。更试详释之。记云。
答中意者。正帖释。疏文可知若尔。三尚遍有者。此徵
因上。答生意言。三土质碍。寂光尚遍。况三外虚通。何
得非寂光邪。文似徵而不答。然意巳显。不复别答。故
更领上再徵。后答文曰。若尔虚通之有等。及答中不
即便释乃以反质。显非同异。然乃结释。云内外灵知。
意言虽非同异。俱遍内外。当处灵知。灵知即寂。故遍
而非遍。亦应更推为亦遍亦不遍非遍非不遍。故曰
四句推检如是明之。则可以融通言教。可以究显真
实也。论至于此。理虽显然。其于上问。犹未决答。故复
宗上问。以遍同理别示之。夫言遍同。则不离太虚。夫
言理别。则不即太虚。不即不离。常寂之理。于是可知。
因复问以为常遍邪。为有在无在邪。而答中曰。常在
性无者。亦犹所谓虽一一遍。亦无所在是也。虽然犹
恐学者。滞言壅理。故复更以八句。遮遣示之。亦犹义
例不思议境智。后说照八句之意。(云云)古人所谓。但
可作此。示不可作此会。亦其意也。或问。楞严空生大
觉中。如海一沤。发有漏微尘国。皆依空所生。此于今
四土。属何土耶。曰经意正明。从真起妄。祇应以大觉
一性。对同居刹土言之。特云有漏。良有以也。若方便
实报。及反妄归真者。所趣故经无及焉。或问。西方净
土。与唯心净土。同异云何。谓同。则求不求。生无生别。
谓异。则理复不可曰此二一致。方曰圆谈。何者盖西
寿量论第九¶ 第 191b 页 X57-0191.png
方净土者。事也。唯心净土者。理也。苟以一家圆旨言
之。则全理立事。举法界。以示西方。由事达理。即西方。
而统法界。此所以唯心净土。不碍求生同居。西方不
异法性也。而或者。才说西方便须求生。一闻唯心。便
谓即是。是皆偏僻之见。非所以达道者也。今谓苟得
其道。无可不可。苟失其道。无一而可。难以言辨。要须
自得(云云)。
台宗十类因革论卷(终)
之。则全理立事。举法界。以示西方。由事达理。即西方。
而统法界。此所以唯心净土。不碍求生同居。西方不
异法性也。而或者。才说西方便须求生。一闻唯心。便
谓即是。是皆偏僻之见。非所以达道者也。今谓苟得
其道。无可不可。苟失其道。无一而可。难以言辨。要须
自得(云云)。
台宗十类因革论卷(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