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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法馀论下¶
观法馀论下¶ 第 163b 页
台宗十类因革论卷第三


** 观法馀论下

论曰。明观法者。必辨乎祖承。盖本诸止观。示观有所
传。则不迷宗绪故也。或问。今论观法。而不言祖承何
邪。曰此直以例论文祖承。其文既略。无得而明也。若
欲知者。按止观。凡明二种祖承。谓金口则本付法藏
传。文列二十四祖。自迦叶而下。以次传至师子尊者。
遇难而绝。法藏无传焉。今师则始由北齐。探论悟旨。
因宗龙猛。即前第十三祖。自此推而上之。亦本金口。
推而下之。得有今九祖□。故曰云云。此其大略尔。今
原祖承。所以付法者。非直付法。付其能任持法藏者
耳。然则法藏。何以任持。必其内有实證。外通经论。德
为时宗。缘与物合。世传一人。以掌其任。如是则可以
任持此道。至于来世。久而不失。其正使无异端浇漓
之患。故曰苟非其人。道不虚行。此之谓也。抑所当论
者。三说而巳。一曰所传法。二曰传法处。三曰禅教异。
论所传法者。按止观云。始鹿苑。中鹫头。后鹤林。法付
摩诃大迦叶。而记有以法验證。以处显法。即所传之
法。正指于斯。又曰。己心所行法者。即章安密说。从大
师得所行之法。故举所行。以显所传。自昔于是。有传
教传观之论。或谓。三乘教外。别传心法者。今谓所传
之法。未易辄定。若即言教是所传法。又何假云以法
验證。若舍言教。别有所传。则又不可。故知所传言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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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在不在。要必契悟得旨。师资道合。始可言传。是则
传者。传其自心所得之妙。必与经论合者。故一代能
诠教法。莫非所传。如其不然。则教迹行门而巳矣。世
举知之。又安在其次第相传邪。故知苟得其妙。谓之
别传可也。谓之传教传观亦可也。若夫教外之心。心
外之法。皆非今所谓传也。虽然。若谓实有法有心。为
所传者。又安得乎。唯通见者。必能订之。传法处者。旧
亦言之不同。(云云)今谓若如来异时。亲传密付迦叶
法藏。则不可得而知。所可知者。即付衣时。是付法之
时。文见西域记(五)。乃将涅槃时也云云。其涅槃会上。
付嘱之言。对告大众耳。迦叶不预也。若论此事。何必
亲传。然后为付。况迦叶后至。佛现双足。自可表之。不
在苦诤也。所谓禅教异论者。其略亦有三。一则彼以
世尊拈花迦叶微笑。为付法之说。二则七佛相传。各
有偈句。(云云)三则所传人数。此伹二十四祖。彼则二
十八祖者。(并出宝林传)教家评之。以谓无据。今谓苟有其
理。何必求文。若直以文而相攻者。殆无穷巳。抑彼此
皆祖也。在彼与此同。在此与彼同。又何禅教之间。而
㸦相讥毁哉。今姑以理折中之。庶两家之难解。夫道
一而巳矣。禅教二门也。道不一。不足以为道。门不异。
不足以为门。故道非门不通。门非道不会。以一道而
统二门。禅教所以两得。以二门而蔽一道。禅教所以
两失。夫是则何彼何此。孰是孰非哉。但彼尚机用故。
或以花笑示。或以句偈传。苟从之而会道。或徒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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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得。吾不知其果虚果实也。而此尚论实故。或以衣
法传。或以双足表。苟因之而契理。或徒传而无得。吾
不知其孰当孰否也。至于列祖。或言二十四。或言二
十八。则自师子之后四祖。在所取舍之间。以今言之。
亦不必定论。使此四人者。果可以继祖。虽绝而复传
可也。使不足以继祖。政令相续。谓之绝传可也。要知
传不传。在乎得人可否。政不必以世系论也。但传尚
实录故。止于师子。遇难而绝。而宝林传等。必于授受
相继。乃巧为之说。至以年代论者。或以岁历考之。则
反致讥评。(见北山录等文)故莫若今论人不论世之愈也。抑
六祖之前。未唱别传之说。犹得以经教印心。虽谓绝。
而复传无害也。自别传之说行。经教不得以印心。固
当授受相继。或不得其传。则遂绝无及矣。呜呼其殆
哉。由是言之。凡论是非。当道之为尚。不当门之为尚。
门之为尚。则或未免以私情诤。道之为尚。则庶几乎
以通见明。通见明。则是非得以定。亦得以绝也。或问。
凡观必有境。故一家明观。境有真妄。阴有立否。三科
辨拣境之要。二境分内外之殊。是皆观境边事。自昔
议论多矣。此特不言何邪。曰据理合明。今此不言。亦
顺乎集者之意。以谓此名观法。则观正境傍。故所类
文略。虽有观阴拣境及心等文。相带来耳。非委出正
文也。自来多不知此。例汎明之。殆非集者之意。若欲
委知。则余尝著真妄十篇拣境十策。此不复论也。或
问。其真妄等。固巳论著。二境之说。义复如何。曰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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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它。直以诸师各定内外法相不同。今谓得其全者。
当如四明会释可也。如观音玄记云。一家明境。不出
二境。四念处心。对阴色而分内外。此文心。对生佛而
分自它。荆溪特会两处之文。立外境云。外谓托彼依
正色心等。则其义约而周。简而当也。然则辅行有曰。
迷谓内外。悟唯一心。岂今顺迷耶。曰今之内外。非彼
之内外。彼以迷情而言。则成定有内外。今约法相。乃
于非内非外。言内外耳。如曰祇一非内非外之三千。
随乎观慧。趣内趣外是也。故知悟一心后。不妨总别
宛然。终日同趣。终日不失。即其理也。或问。止观初乘
不思议境。辅行有所谓三境者。(云云)修相可否。颇多
异论。今若何示之。曰此亦不易晓。至下二空。正出其
文。别以例论。(云云)或问。止观云。天台传南岳三种止
观。而辅行曰。南岳唯授圆顿之理。约行须以渐不定
助。如是则果三果一耶。曰纵云三一。亦不相违。三言
其行。一言其理。一理通三行。三行显一理。但圆理与
行为一。馀二则理与行异。故辅行。一往以圆理。对二
行言之。然言圆理。则行在其间。故知三种皆为所授。
而曰唯者。盖对馀理而言。非从行说也。助之为言。犹
曰助显第一义之谓也。或问。修渐次者。还解顿理否。
解则何以文曰。圆顿难解。渐次易行。故说渐尔。岂非
渐人有所不解故邪。曰非也。须知文意。一往以难解。
显其难行。解且尚难。行尤不易。故为其人。说渐次也。
后删定止观。特以难至易之。深有旨哉。政恐学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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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疑故。(云云)或问。妙记云。中论四句观法。但被末代
钝根。此何四句耶。曰或云是因缘所生法之四句非
也。岂有一家所传观法但被末代钝根者乎。正言不
自它生等四句尔。然则何以知其为彼四句。盖本文
所自。则可知也。此因叙古释见宝塔品。有为根见识
见之说。故曰云云。又如妙疏。释知法常无性。作性相
二空解记。因问云。今文何故。不立斯观。答经从利根
者开。然经为利根。不须斯观。则知论文。性相四句。专
为钝根明矣。此本易晓比见。人或固昧。紊乱为甚。因
得以正之。或问。山家观门。既以龙树为师宗。何以玄
云。天竺大论。尚非其类。震旦人师。何劳及语。曰此记
固简之矣。如曰但承观法。不承论所破势。然则所破
势者。盖论释般若。唯得以衍破小。故不同天台宗自
法华。遍破遍立之势。使不以论所破势。而妨所传观
法。则文不为难矣。馀有文义。琐琐疑难。苟无妨观门
大体。虽略之可也。

* 二空论第六

** 总篇上

论曰。甚矣众生情著之难离也。不唯著实。亦著假名。
则生与法俱执。不著于有。则著于空。则性与相俱病。
出彼入此。舍一取一。未始暂离也。惟其未始暂离。是
故不能与毕竟空理相应。矧乎末代根钝。情执尤坚。
纵自它之转推。犹共无而起计。触境生著。更执名相。
故入道所以尤难也。非夫佛祖为物心切。示以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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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相之要。其孰能使之忘情荡执。契无生之至理哉。
抑有以见观法之极至乎。以四性推捡。不可有加也。
苟于是又不能入。则亦巳矣。虽有深慈痛悲。亦无如
之何。故二空之道。尤切于末代修门。然不可不了。观
相通别。教门进否。对谛破显之旨。用观同异之相。至
于圆论性相。兼涉三境。总彼诸文。而有馀义者。是必
待论而明。例而显也。然则论之者。罔象也。由象罔。而
得玄珠。其在乎人而巳矣。

** 别例中

右二空类文。总五十有四。示性相生法观相通别
者十八。对教明观进否者九。约观对谛。破显不同
者六。圆论性相。兼涉三境者九。总明二空馀义者
十二。凡五例。

*** 示性相生法观相通别例(七。八。十。十八。二十一。二十六。三十。三
十一。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二。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

论曰。空一而巳。言则有广略焉。略唯二空。广则无量。
然皆从所破。有境言之。故曰空无十八。十八自境耳。
今置其诸。姑准经论。以明二空。先别次总。别明又二。
曰性相。曰生法。性相本乎大品及中智等论。(云云)
其观相。则不自生等四句。破性也。(或有无等四句。或内外等四句。其义
大同)不不自等四句。破相也。性谓性实之执。相谓名字
之相。又性者情也。有也。病也。相则假也。无也。药也。苟
为不破。皆惑也。惑不破。则理无从显。故善修空者。是
句非句。皆离而一。无所住著。故性相所以皆空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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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如前火木等云云。然则大体虽尔。而修者有利钝
焉。利者或推一句二句得入。钝者转计极至无因。至
有推而不入。更约续待三假推之。兼修万行以助之。
皆不失其为二空也。虽有利有钝有性有相。言之次
第。而修必同时。所以离则俱离。破相必破性。破性未
必破相。若但破性。而相不破者。虽性亦未也。于是应
知。有善用不善用者。若善用性空。于观无著。斯即相
空。无别有也。其不善用者。虽相犹性。岂真所谓相空
哉。何则盖空非至言也。观亦方便耳。观可因之破惑
入理。非可守而不忘。观而不忘。犹情而巳矣。直须此
空亦空。情无所寄。忘情则證理。此先德所以有云。无
一法当情。而吾宗则曰。境观双绝之处。是巳。然若实
谓有理可證。还成未忘。何由證理。故诸文处处。点示
俱时之意。政恐学者失旨于此。而或者固迷。作异时
说。其不足与议也亦明矣。抑尝深求其旨。而又得馀
意焉。所以于空见不空。而得进于中道者。由此故也。
又离相似法爱。而得入于真證者。亦其理也。是皆能
空其空。不住于观故然尔。所谓生法者。其文本光明。
而亦兼出释论等文。(云云)其言观相。要亦不过以一
空观。空其假实。假破即生空。实破即法空。而生空亦
曰人空我空等。推言之凡十六。我人知见。皆生空境。
实法虽局五阴。通言凡阴界入。皆法空境。此等假实
皆空。使计我我所情忘。由情忘故惑破。惑破故会理。
此则生法二空。观成之相也。论其同异。则小教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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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大教决无异时。纵有始终之言。亦非次第之观。
馀如类文。此其大略尔。(云云)次总明者。然则性相生
法。观门修相。为一向别。为亦通乎。谓通则乖于名相。
谓别则妨乎文旨。故自来所以异论。今谓。两者既难
定一。是应从容论之。要不出二义。谓佛世被机观门。
末代示观用与。所以初义。则性相生法。名相不同。有
如光明大品文各异出。而不相滥也。若末代示观用
与。则文旨互通。如光明本示生法。而疏约性相推之。
止观元明性相。而乃推于生法。又如妙乐正释生法。
乃引性相结显。皆其例也。四明得是意故。会彼诸文。
合而明之。则曰观性相二空。破生法二执。显真俗二
谛。是则性相生法。虽各有境观及所显等。以相对故。
偏得其名。用文之巧也。由是言之。佛世生法。未必性
相。所以立门不同。末代观空。必推四性。所以义必相
有。夫惟必相有。则生法之空。即性相空也。性相所执。
即生法境也。虽或异同。大率如此。故曰中论四句观
法。但被末代钝根。佛世当机。何劳设此。又曰。经从利
根者开。是故不立斯观。然而佛世不无钝根。末代非
无利者。且一往耳。不然。其于此等文相。凡兴几疑难。
如费几答释矣。

*** 对教明观进否例(二。十一。十二。廿七。廿八。三十二。三十九。四十。四十三)

论曰。教观之道。未始不相符也。故教有以诠乎观。观
有以印乎教。两者并明。而进否于是异焉。或以小乘
唯说性空。大唯相空。又小唯说生空。不明法空。此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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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局之说。巳为今家所被。(云云)又如光明。引空有二
论。明生法二空。有同时异时者。此乃宗计之论。不在
所破。亦不须和会也。而玄文又附空有二门。约真俗。
以明生法者。此亦一往从便为言。其实二空。必须俱
得也。若复的以一家教门判者。则生法通四。性相局
衍。何者。盖不出二义故。一以经部判。则光明通。大品
局故也。二以观智论。则曰观所生心。与前不别。能观
观知。即空为异。何以即空。四性捡故。既观与前藏异。
则知性相唯局衍门明矣。然而辅行。有破性通四之
文。故说者于是。谓境通观局。今谓一往通文。则可境
观相从。则或未然。夫境观之义。必也相从。由观有体
析故。境有幻实。则境与观俱异。安有性相之境通乎。
以观从境。境既通矣。安得观自局乎。虽文有曰观所
生心。与前不别。但言不别而巳。然亦不云是性相境
也。其立言似径庭。故今所不用。要之辅行之文约义。
经论未妨大途。亦犹圆论四句观法。而曰若四句对
教。自是别途。亦其义也。所以义云者。文约所离。通言
之尔。即文曰。既破生灭。亦无自它共等三计是也。其
实还为析观所破。破巳任运。离于性计。非谓推性破
执。故知性相局衍。本无异途也。然于衍门自论。其亦
有异旨乎。不异则何以辨三教之别。曰此固不同也。
如自昔教门。论幻有三种。所谓四性无生幻。一理随
缘幻。以性夺修幻。(云云)由是言之。则今衍门。所推性
相。其言虽同。所以不自生等。则随教旨别义。推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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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又如光明文句。约喻明生法体。析观别稍异常途。
不可不知也。如常途则约小衍。以论体析。(云云)今约
拳指。以推生法。本是析观。而曰通菩萨亦然。文以镜
像。喻其体空。本似通观。而曰别菩萨体空者。此义自
非四明记主。断以偏圆体析。有合辅行所谓云云。则
机教异辙。殆于难明。委如彼文。寻之可了也(云云)

*** 约观对谛破显不同例(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五)

论曰。二空所以对谛者。以空必约谛。观成则谛显。又
观所以破执。执破则理明。故一家二空。皆得约破显
以明对谛义也。然则大教二空。本无前后。虽对二谛。
实匪异时。为对所破。及辨性相。故分真俗。前后说耳。
然约不分而分。诸文对之或异。按妙记云。真谛即法
空。俗谛即生空。盖约俗假真实义便故也。及引玄文
为證。则假实殆于相互。然亦无违。但玄约所破故。一
往世谛之名属假。假以破性。真谛之名属实。实以破
假。则宜反对为言。而记约所显。故法空显即真谛。生
空显即俗谛。故云俗假真实。然则记引以为證者。乃
以其所破。显其所显尔。若净名玄云。世谛破性立假。
真谛破假即相。则破显兼之。要之文相。随义取与。不
必定论也。至于玄文。有曰。得人空成真谛智焰。得法
空成俗谛智焰等义。与妙记文敌反者。莫不以为对
谛之难。释者虽多。未见其能解纷者。今为析之。斯乃
迷于名同。便谓义是之失也。曾不知玄文。法空之言。
非所谓实法空。按文本明破三我义。谓人我法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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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此三次第。义当三惑。假实言之。并生空所破。然
则言法空者。文略具言。得法我空可也。假实既其不
类。难何从生乎。夫如是。正应以次对于三谛。故曰得
人空成真谛等。其义宛顺。亦何反之有。以今言之。玄
文既明三种我义。而净名记。复有法空义长之说。合
准其文。竖论三种二空。义适相当。若以之会妙记。则
玄文分而不分。记乃不分而分。假实虽分。不分三异。
分而不分。例反可见。旧说无此。学者宜知。

*** 圆论性相兼涉三境例(三。四。五。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论曰。三教俱推性相。而圆顿特异者。盖圆门性相中
实即空。该于修性。摄于自它。泯绝无寄。情智双亡故
也。夫惟该于修性。此法华所以只一知法常无性之
言。而疏有一实理上性相二空之释。故曰故于实道。
须闲修性。夫惟摄于自它。此止观所以有三境之义。
故曰以三谛法。不出自它修性故也。然则修性旨如
常明。三境义当今论。夫境有修性自它之分者。始于
记主节释尔。其实本一不思议境。柰何自昔于此强
生分别。言修不修。或俱可修者。是皆随文生解之见。
非所以玄览得旨之说。以今言之。苟于性境文中。善
达心具三千。不可思议。任运亡离。当下契證。虽无□
文可也。然则二境之设。特是吾祖为人心切。惟恐未
然。故以二意。更各言之。所以修德境者。以二意故。一
约修门显性德故。二为未了恐生计故。故有修德之
文。若据性德。亡泯寂灭。祇此离计之言。亦不可得。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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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以修显性云尔。若论本具理心。本来妙离。何必遍
推四句。然后方入。是亦为未了者。至于化它一境。亦
兼二意。一则自离亡离。若欲化它。非四不可。为示化
它之方。故须四说。二则理若专亡。还成定法。一向无
说。则又不可。况经论凡有所说。要不出四。为示即亡
而照。无说而说。故有化它一文。文虽有二。于理莫非
共成不思议观。故并以境言。非实境有三也。故曰说
时如上次第。行时一心一切心。抑又圆论修性。未始
暂离。故性所以性修。修所以修性。若于性中。离性过
者。于性了修也。若因推捡。达性德者。以修显性也。是
则性修修也。修性亦修也。若以所显言之。则修性性
也。性修亦性也。虽所因入之异。而具德不殊。其致一
也。故曰又此理具。变为修具。一一修具。无非理具。此
言于性了修也。又曰。所以将理对修料拣。令识修具
全是理具。乃达理具即空即中。此言以修显性也。今
更以一文表发之。如妙记曰。故于实道。须闲修性。□
本自二空。即是性德。推检入空。即是修德。故知修性。
理无异途。安得于中强分修否。此既一意也。如彼又
曰。若推性者。袪滞达理。若推修者。离著行成。惟得彼
文。使今说益显。何者。彼之推性袪滞达理。岂非今于
性了修乎。彼之推修离著行成。岂非今以修显性乎。
然则袪滞所以离著。行成所以达理。盖其旨一也。但
彼从开说。今约合明。开合互彰。圆旨弥显。且曰。以性
本亡。泯于修始。则彼此修性。未始不合也。又曰。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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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明。只惑俱遣。则又约开言之。虽然。又何尝果有两
照只惑之殊哉。学者当于非修非性非开非合非一
非三处求之。乃见此意尔。

*** 总明二空馀义倒(一。九。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三。三十四。四十一。四十四。
四十五。四十六。五十。五十一)

论曰。二空大例。论之如上。然有异义者。则随文用与。
约义无方之谈。是皆不得不略明之。一如玄文。以三
观而破四性者。据圆以论。一往约义对之。其实三观
既即一心。四性应非前后而破。然非前教所得言也。
又如辅行。历恶明性相。此亦约圆而论。故观贪欲即
法性。达理无性。即性空义。正同妙疏实相常住。无自
性等。合是实观。而亦曰世谛破性者。盖世谛之言。有
通有别。对真名俗。实不乖真。如曰破性执巳。乃名世
谛。故知即俗而谛真。还是实观也。又如法界次第明
性相之文。据所释义。但是十八空之二耳。况本名自
相。而注以体识内外。辨其名体俱异。故知与凡性相
别也。集者槩类之误矣。然则其文。不出性相何也。要
知性相。与十八空。俱总别广略之异。彼但出别。故不
言总如。必以义求。亦可以内空等为性空。毕竟空等
为相空。如曰以空破诸法。若无诸法。亦无毕竟空等。
岂非相空义。馀以意配之。非无其义也。又如辅行约
中理。以明生法常无常者。若论破四句执。未必会中。
此云尔者。是亦约圆明义故也。然言离性。而云生法
空者。巳见上例。(云云)又如维摩疏。明二空总别相。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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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途者二。常途不分总别。此为明菩萨化众生边。
故须分别假实别相。此一异也。又常途明二空声闻。
容有前后。而菩萨一时。今则反之。为明此经。观众生
品。入空在前。而佛道品。入假居次。有涉通相次第。故
云虽前观众生入空。而犹须更起法想。此二异也。又
如光明疏。约体空明达三谛之文。此亦异上次不次
义。上约当分明空。则不言三谛。圆虽三谛。而境智非
空。至于竖论三种。则假实各有浅深。此并不然。独于
即空境智体其三谛。所以为异也。又如光明。于圆位
约悟不悟。以明断见。得空有前后者。疏记凡三文。要
言不出悟者。先断见惑。得众生空。后仍此观。破于法
执。即断思惑。对位如常。其未悟者。虽作上观。未能断
见。复度入实法计我。须于实法上作观等。此并约不
次而次。粗惑先除。仍小以说。其实圆顿。未必常然。又
如别行玄记。释有门人空法不空。有前后两途之说。
全同上义。故知仍小之言。其有旨哉。至于释二空。即
缘了种者。此亦约义对之。的显圆论二空。若观若智。
无非本具性德故也。由是言之。则知教无定法。人无
定机。理无定体。文无定论。惟义而巳矣。学者无得专
守。而使文理不通。然亦非无常论焉。

** 馀论下

论曰。观门贵乎行用。而不在于文义。苟善用之。虽略
文义可也。然文义之不通。于观或有壅。此馀论所以
明也。或问。考性相所自经教非无。如大品言。常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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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即其文也。又向明十八空等。亦其义焉。而妙记云。
若不了今家。依于智论。(止)云诸无可准何也。又兼言
中智二论。而曰准理准义。此又何邪。又曰。非用法相
者之所逮。且云。自有传说此义者。来少有晓。此等将
非抑它之过乎。曰今准性相云者。非直名义而巳。盖
委明观相。莫若中论推性四句。观法论复委释。是今
一家所本观门。故曰诸无可准也。然而兼言智论。且
并准理义者。此又言二空兼三假而推故。一准中论
二空之理。一准智论三假之义。共成一家之二空也。
亦如妙乐云云。(未捡)又它家纵有准用多用。其法相观
门。则未闻也。政使传其名相。亦未若天台。以一实三
假等义。遍于诸文。推广其说。荆溪之言。信不诬矣。或
问。若论修性。各有自它。以无明为它。必以法性为自。
何以文曰。以此两它共推一自。则自何故一。它何故
二。曰修性各论自它。理则然矣。今此云者。盖显修性
自它。非一非异。故以两它。而显一自。则一而非一。还
以一身。而显两它。则二而非二。非一非二。开合之旨
彰矣。但在性。则无明为所具。法性为本有。在修则法
性为本具。无明为所起。是则法性修性恒一。无明起
具不同。故一往自唯是一。它则有二。反而言之。何往
不可。但从强耳。或问。理性境中。一念三千。巳极圆妙。
何故文云。前虽结成理性境竟。若不推捡。何殊鸟空。
安以鸟空。同妙境邪。曰若于性境。达圆具者。不当此
斥。今云鸟空。有言无旨。是约修境须推捡者言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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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性境。但闻具言。不识其所以具。故斥不了之人。非
言其法也。或问。世谛破性之言。为真为俗。二俱有妨。
曰自非记释。意亦难明。如辅行云云。然则世谛之言。
名虽同俗。而实空观。良由空观。方能破性故也。而曰
世谛者。盖从所谛得名。一往对真。成二谛故。又言真
谛破相者。从所观理。亦是證真谛时破相故也。或问。
向云竖论三种二空。当如何分别。曰以实从假。还约
玄文三种我义。以明三种法空。即玄文人我空故。则
二乘所證涅槃为法空。以法我空故。即菩萨恒沙佛
法为法空。以真如我空故。即佛界所證毕竟涅槃为
法空。故净名记云。分别法者。祇是阴界入耳。亦是十
法界法。后四祇是六中空假中。故知法空义长。又辅
行云。若诸菩萨。以空涅槃恒沙佛法。名为法空是也。
然则菩萨。凡空二法何邪。此应分偏圆异故。(云云)
问。据论。生法通。性相局。则三藏生法。不通性相。此为
利为钝。钝则不待性相。利岂胜于通邪。曰利钝之名。
不可槩论。然则妙记。以推性四句。为被钝者。此以佛
世灭后。须不须为利钝也。藏通则以体析为利钝。今
三藏虽不推性。还以析观。复劣于通耳。或问。凡言体
观。为须推捡故空。为不推捡故空。按文云。大乘明相。
自性是空。不须捡巳为空。又曰。此之名字。本来自空。
非捡后空。是皆不须推捡也。然则何以修性相空者。
又言推捡耶。抑本来自空之言。与圆顿所谓本自二
空。何以异耶。曰推言其情。不推言其理。何者。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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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幻化当体即空。依之而修。是为体观。据此则本来
自空。不待捡巳方空。如曰本自不生。今则无灭是也。
教理虽尔。其如情谓自它等计。非推捡不破。故须推
之。及既推破。会本性空。亦不待灭色。故对藏为异。而
本空之言。复与圆不同者。盖圆顿。则以中实为空。乃
成性具之德。通则始末俱空。以教道言。终归灰断是
也。或问。性相生法。并一假实。而名次敌反何耶。曰亦
各从其轻重尔。如生法则计我为重。故假先而实后。
如曰盖由初心。人执障道。故先对治。性相则性执为
重。故性前而相后。其理可知也。或问。今推四性。与楞
严所推。本非因缘及自然性。一一皆显本如来藏。同
邪异邪。曰推性义同。通局则异。所以推性义同者。楞
严所谓本非因缘。即今不自等三性是巳。及自然性。
即不无因性是巳。但开合详略耳。所以通局异者。今
四性则通衍门。彼如来藏。多从圆说。故局也。或问。楞
严之文。既同推性。与请观音云。地无坚性。乃至风性
无碍。一一皆入如实之际。同异义复云何。曰大约亦
同。但如实际。与如来藏。约教门论。复通局异。如光明
记云。前之二教。以空为如实。后之二教。以中为如实。
若取圆中实际为正。则与如来藏同也。然则此特同
异之辨。若夫所谓皆如来藏。入如实际之旨。学者要
当尽心自得也。

* 被接论第七

** 总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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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曰。教必被机。非如来无以达物机之差会。言则有
旨。非四依无以见经旨之殊途。故天台之善申通。犹
吾佛之穷设化。可谓善巧而曲尽矣。佛乎祖乎。异世
而同道也。原夫教之始兴。其本一理。机有小大。从实
出权。由能诠之教殊故。即离之斯别。其为偏圆小大
各逗之说。亦以备矣。苟唯如是。则机缘各住当教。各
致其极。何由舍偏入圆。从渐之顿。抑根性多途。所发
前后凡四。正所不摄者。则宜以馀途接之。夫接之云
者。为夫偏教菩萨之机。于法华前。次第入实。令不失
时者设也。惟其佛世。有是机教。布列诸经。故吾祖于
是。建四教之外。申以三接焉。谓别接通。圆接通别。机
应相入。接义斯在。然则以教从机。机虽有七。以机从
教。教不出四。以无过乎巳未接正能所之间故也。此
义具在玄义等文。今所不论。然所当论者。一家被接。
以含中为发源。以点示为机要。以发习为根性。以止
观一接为关节。以涅槃七二为所凭。辨者其来尚矣。
故于是论焉。

** 别例中

右被接类文。总三十。通示被接有含中点示发习
义者六。言有接不接并接会同异者十一。对明玄
及止观三接一接者九。因辨涅槃被接可否者一。
旁出被接馀义者三。凡五例。

*** 通示接义有含中点示发习例(二。七。八。九。十。三十)

论曰。教以被下为言。接以承上为义。通言莫非被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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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然今于四正之外。而有三接者。盖其本出于含中。
其机始于发习。其应因以点示。此被接所以成也。何
谓含中。良以四教。各有诠理。唯通得有含中之义。故
禀是教。證是理者。由是深观。得见不空故。受后教接
者。其发源于此。昔人有谓。含中为被接之本者是矣。
而或者因论。以教含理含。又曰。其所以含义者。为当
教为被接。以今言之。理教偏者非也。兼教理而不善
其说者。亦未为得也。因法旧来但中义。(教权故伹。理实故中)
之说曰。教巧故含。理即故中。由教谈幻化即空故。祇
一幻字。性空而相假。含在其中矣。既言即空。反而即
之中。在其中矣。若以当教被接论之。彼偏定者。亦非
也。今谓。含中虽本当教。而不专当教。以被接者。亦得
言之。故虽通被接。而接则非也。以开真出中。成显中
故。所以诸文。或从当教说。如辅行曰。通教真谛。发二
眼二智者。含中故也。正如向约教旨示含中是也。或
约别接说。如曰体法二智。体法含中二智。体法显
二智。一往约名言。次第别异也。或兼二接说。如曰别
圆接通。名曰含中。此正从本而言。发源于此故也。或
通约五二谛说。则又约合而言含也。此等进否。若为
偏定乎。虽不可偏。要各有义。所以点示者。盖凡论被
接。必也机教感应。合而后成。缺一则无接也。故机以
深观为因。而教以含中为本。以深观故。机解将发。故
如来以点示应之。夫点示云者。即真而示中之谓也。
由即直示中。故开真所以出中。此其为被接尔。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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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机而无是应。其发机也必失时。有是应而无是机。
其点示也必虚设。惟其机应一际。啐啄同时。故荆溪
由是。有根生待接。接候机成之说。是安得不以点示
为机要乎。但其相难明。如玄文约三法示之。谓漏无
漏。空不空。趣非趣。一一皆言双非。而三人各解不同
是也。故记主则曰。漏无漏。本是通法。为成接义。故立
双非。又曰。故约漏等。以示解源。即其相也。得是之意。
方知经曰。八地闻中。闻此者也。祖曰。为说真内之中。
如是而说也。然以意求。亦未必一一悉须点示。但发
端于此。即此为示尔。又在佛世为点示。则灭后谓之
印定可也。但有如是机解。即可印定。知其不谬。此点
示所以亦通灭后。而言之或异。虽有是二。若非机缘
发昔所习。亦何由因教而点示乎。故曰由根利钝。发
习不同。故有三接之异。又有三根之殊。其所接入。则
有贤圣真似按位升进之别。并明之如常。(云云)此皆
由于习有浅深。根有利钝。发有前后。故使所接差降
不同。究言根性。莫非发习人也。得是三意。则所以被
接之说尽之矣。

*** 言接不接并接会同异例(三。四。五。六。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十八。十九。二十)

论曰。夫约机教。以言被接。而有接者。有不接者。接者
如上。其不接者。义复多途。如止观及记。凡约诸义。以
明即其文也。今兼接义。率而论之。不出三义。一曰理
异教近。二曰名义两得。三曰机别不别。所以初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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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真者。空中之别也。教邻近者。通别交际也。然则理
异。未必教近。教近未必理异。即圆接通别是也。二义
兼之者。其唯别接通耳。如文曰。今言别接者。应具二
义是也。其次义则如辅行四义所明。有可接者。有不
可接者。有不须接者。名义两得。即第二第四文是。义
当可接之例。故异不可不须接者。亦如别接通义是
巳。又其次义。约理论机。故唯在通别。接义方成。如曰
通教须用别接。以机别故是也。由是言之。则接者三。
理异教近机别也。不接者亦三。义皆反上。故名义于
是有得不得也。然则三义兼全者。唯别接通而巳。馀
则或得其一。不得其二。或得其二。不得其全。故在可
否之间。若乃三藏菩萨。两教二乘。于法华前。一向不
接。虽菩萨有转衍之机。仍成后教初心。通教二乘。有
前进之义。犹是密论。故至法华。但有会义。而非接义。
纵有云接者。名会接引之接。非交际之接也。至于文
曰。馀六是摩诃衍。亦可得去。则通当教。亦言被接者。
此复进否不同。若以教道言之。则通亦有钝根菩萨。
不受接者。此为当教之机。如四念处明。通有三种。亦
得有因果俱通是也。而曰馀六得去者。盖二义故。一
约教门通说。如曰通是衍教初门。观境俱巧。堪入不
空故也。二约根定必接。是故无有终至果者。如曰经
从下根。其位定故。既曰定矣。故知此外。必无有不接
者。然以胜劣论之。则接者为胜。不接为劣。而四念处。
又以接者。如土石为基。岂若从下纯累金刚。则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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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此亦不可槩论。如念处。则直以圆顿始终俱妙。
故形偏接如累土基。若俱圆顿。尚不如彼渐顿双流。
况并从渐来。宁得不以接者为胜。故知教门进否。未
易一途言也。

*** 对明玄及止观三接一接例(一。十二。十三。二十二。二十四。二
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

论曰。玄文三接。止观一接。自昔所以论也。于此应知。
有通意别意焉。通则彼此对论。别则随彼当文。各有
其旨。今所论者。通而非别。然以玄及止观对明。而接
有三一。何也。抑为广略之殊乎。开合之异乎。曰此记
主固言之数矣。但昔人莫能用。如释签以理观教道
二义。对明两文之旨。又辅行曰。玄文分于教證。行位
别故。今不云者。约證约观故。又约教理辨云。彼约教
道。或以权教接权。今但约教所诠理故。以权理被实
理接。于义略足。此诸文义。明若皎日。何莫之用。而反
为它说邪。今总言之。通意不出三义。曰教理。曰教證。
曰观位。观言则属于理行。位乃当于教。则唯二义而
巳。要知祇一教义。对乎理證。以成二别。但此二义。有
对论。有通局。对论则彼教此理。通局则彼通教證。此
唯證道。以约證故。地即是住。不须更论圆接通也。由
不约教道。则无地前三十心位故。亦不须圆接别也。
约观等例尔。彼通而具论者可知。故三一所以异也。
此犹部旨之说。未为尅论之义。若约三一而尅论者。
又不如别接通义之全也。亦不出三义。如前论。(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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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明之。则止观但论一接。虽略而足。故云略足。然
足于理。而未足于教。故略足之言。施于止观可也。若
望彼玄。仍为未足。则知二文广略之义明矣。所以广
略者。由向通意故。若夫别意。则随文用与。如以教例
观通塞之相等。文各有意。寻之自得。固宜置之。苟必
存通。而论别者。如玄文净名。亦各有一接之文。何独
论此。然自昔所以云云。而不能归一。盖皆以别而混
通意。抑不分于部旨克论之义故也。苟得今意。则止
观一接。若履坦然。异论于是乎决矣。

*** 因辨涅槃被接可否例(十一)

论曰。被接本教道之说。法华之后。宜无所施也。故曰
今前六重。仍存教道。于法华前。逗彼权机。大经既同
部类。而被接之义。犹见于二文何耶。一如辅行所引
三十六文末。即今所类是也。二如玄签所指七二谛
之文。谓接则妨乎部旨。谓不接则如文相。何因得以
论之。曰涅槃部教。既异常途。被接之义。有可有否。夫
惟异于常途。则虽谈四教。而与方等不同。虽显圆常。
而与法华有异。以其四教。皆知常住。则馀三接。自尔
殊途。以其用偏助圆。则不可谓有正无接。况涅槃所
说。莫非追说结撮前事。故使七种二谛四正三接。独
见斯经。而与前文。亦同亦异。有可有否。此其大旨尔。
而又须论文相焉。按疏初文。本无被接之言。直云三
乘同观第一义谛。智解不同。有若被接。故辅行因之。
且取一生实相。二生法界之文。故曰云云。乃约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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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作被接释也。然法界实相。本一圆理。同出异名。而
文分二理者。曰理固无殊。名言似异。故取其破一品
者。为接入别。破二品。为接入圆。以别證道。但有破一
品无明之义。二地巳去。仍是教道。故今二品即属圆。
住此二理。所以分也。其次文七二谛者。按记者释。谓
是接行。不接解也。而评者以异常途。约解论接非之。
故多所不取。今谓记亦未甚失。且有得于文焉。如释
签曰。涅槃解即。而行不即。岂非政以解。即知常故不
须接。由行不即故。亦得论之。但不与常途。对明同异。
为未尽善。今为圆其说。夫由向大旨言之。既有可否。
则固巳异于馀之接正。然言行接。而亦不违约解论
接之义。何则。盖解通浅深。接则从深。夫解通浅深。则
虽行證。亦可言之。故不违也。但对知常约解义便。故
偏言尔。夫接则从深。故待證真方论点示。若直闻解
之位。何接之有。如必约解者。试以解行證三位考之。
则得失可知。今于记者之说。可谓死生而骨肉也。不
犹愈于习非而胜是乎。凡于先德之义。可取则取。何
必务为已说之胜。或有所否者。盖不得巳。非矫异也。

*** 兼出被接馀义例(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九)

论曰。凡诸文义。有专指者。有不专指者。如八地闻中
七种二谛等。则专于被接。不可作馀义释之。其不专
者。如三种意生十地如佛通教弹呵等。虽不专被接。
而亦得约接义释之。以其遍通诸教诸位故也。故今
明被接。而有涉意生义。其义如下四土委明。今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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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位三种意生。若接入别。则随位接入。名十住等。而
并云地者。仍本为名。兼不接者言尔。准此以明。意生
之说。既通诸教释义。若约被接。亦不止于别接通。而
巳。今约止观。从别说耳。所以如佛之义。言被接者盖
通教地位。若准常途。第十名佛地。而大品十地。又皆
菩萨地。故十地者。即如佛也。所以如佛者二义。一约
别为菩萨。立忍名者。则当教菩萨。如当教之佛。而曰
佛地边有菩萨位者。此约同位言之。非边际之边也。
彼不知此。遂多曲说。若取被接者。则八地门中。九地
修。十地證。既破无明。即是后教地住。能八相化。还如
本教之佛。而曰十地者。亦仍本言之。但取八相是同。
不问能所胜劣也。又如净名料拣通呵之文。该于接
义者。是亦机教理所当然。有正必有接故。通释不妨
别也。且曰。今存三释。为顺接入。圆接别教者。盖自偏
入圆。圆接前教。亦部旨然也。苟不于通先存接义。何
以得有圆接别乎。而又曰。此文前后。少明接义者。则
又言当文不正明接义所以也。惟其文少明之。且得
含容而说。据此以言。通相虽通被接。而不得正。以接
义申者。由此故也。孤山盖失此意(云云)

** 馀论下

论曰。被接出于含中。其义不可不悉。略明如上。然有
一二馀疑论之。或问。文云后之五意。义巳含三。此虽
约合言含。然亦关于接义。而云伹观名中空。合在何
谛。斯言何也。曰言名中空者。即上三名中之空也。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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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此空。或合在俗。则成别教空有。并名为俗。所谓复
俗是也。或合入真。则是别圆接通。真中自合。并名为
真是也。馀当可了。或问。别非含中。而亦被接何邪。曰
别既知中。故无含中之说。但于教道。随发圆解。则受
接耳。然则与得意人。于三十心。能破无明。成十地位
者。何以异邪。曰不同也。得意不须点示。彼接则犹须
故也。故知根性不可槩论。或问。通既接真不接俗。而
曰一俗随三真转何也。曰接通既云待證真巳。方论
点示。岂非接真乎。但此教机缘。同观幻有之俗。而契
真各异。故有接不接殊。此一俗所以随三真转也。既
随真转。俗亦不同。玄文所谓三人入真不同。复局照
俗亦异是也。或问。别接通人。升进入者。为以圆中点
示。为但中乎。二皆有妨。曰必也但中方名别接。由根
猛利。故破无明。然能破惑。至于初地。而不以圆者。无
它。亦机宜而巳。宿种而巳矣。或问。玄明感应妙一接
之文。与止观一接何别。曰得向通别之意。义甚易明。
必欲言者。同其别意。不同其通意。所以别意者。玄文
为明四教感应。则二粗二妙。若别接通。则教道为粗。
證道为妙。有此进否。故明一接。正如止观。明四教上
观权实。若约正论。则三权一实。以别接通。亦教證有
异。故签释云。不云接别者。意如止观。正会此等别文
意也。或者不晓。遂致差殊。或问。止观明别接通。不以
地住。不以妙觉。而特以破一品无明八相之果。为能
接何邪。况此适自所接中来。何以便为能接。此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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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不可晓者。曰作此疑者。是犹以教。难其理證。不本
止观接之所以。然则止观。既约理證。续接之接。故以
十地八相为果。用接前教二观之因。若论此果。在别
名因。仍旧名果。以在别故。名为别接。以名果故。得接
于因。亦可以空中异故。方自此分。以因果便故。还从
此接。是故不可全同常接为难也。或问。约理可尔。若
约教论别接通者。为何教佛而点示邪。曰既云别接。
还是别佛尔。然则别教果头。有教无人何邪。曰非此
之意也。所以有教无人者。此据无行人实證云尔。若
以佛垂三迹。岂无迹佛。而说别乎。或问。文云接别地
前。自用圆教妙觉之果。或用别教妙觉之果等。且用
圆果可尔。而复用别。何无定准邪。曰据圆接别。实是
圆果。而或指别佛者。盖显不离当教果佛。而以圆接。
岂别有圆佛。来为点示。例此以明。如圆接通等。亦应
可见。或问。四念处三通之义。以初炎焦炷言之。位在
乾慧性地。的属何通。谓属初义。此本利根。何以反钝。
谓属次义。曾未被接。况据教门。未闻初地而受接者。
固非第三。此何通邪。曰若据初地。虽非接位。然以此
人既利于真。岂不利中。是亦义当被接句摄。况初因
果俱通。教道虽有。据理实无。纵至下根亦须受接。故
知唯属次义可也。或曰。焦炷在前。接不接在后者。此
犹存两可之说。但得一边耳。或问。通别通圆。即所谓
藉通开导是也。此于三教。为始终在通。为自归别圆。
据昔说者。始藉通法。终归别圆。而拾遗记曰。以别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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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同于二乘。历乾慧等十地何邪。曰据旧说虽尔。盖
是相传。唯四明之言。始为定论。意谓通教自具三通。
故有因果俱通。乃至通别通圆者。所以第三义。同历
十地。但观智不同耳。然则辅行有谓。但成别圆因果
人者。此亦不相违。既是始终用别圆观。故虽在通。谓
之别圆因果可也。或问。玄文既曰接非会义。辅行又
曰名会为接。二乘在昔。本无接义。何以又曰弹斥洮
汰。此意正当别理接之。又复法华。祇应论会。止观何
以又言于接。此皆接会多途。进否莫辨何邪。曰文各
有意。义有通别。所谓接义非会义者。别义也。又曰。名
会为接。接不妨会者。通义也。又亦不出二意。谓交际
之接名接。则一向在昔。接引之接名会。则义通今昔。
正唯在今。究而言之。理归一致。前异后同。良有以也。
以此会文。可以意得。(云云)或问。文明接位。或自四地
以去。以对三根。则八九为下。(如辅行)或自三地以去。则
七八为下。(如四教仪)既同接位。而进否不齐何邪。曰通位
进否。不止一途。祇由断见。义涉两楹。故使诸文言之
或异。抑辅行为取经从下根者说。故自四地以去。四
教为顺当途断见之位。故以三四为上耳。

* 教證论第八

** 总篇上

论曰。从闻入道之谓教。修成自得之谓證。行也者进
此者也。说也者示此者也。是则教證为别名。说行为
通义。总之则四。别则各二焉。但教有浅深。證有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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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一家四教。莫不具乎教證等义。而有权实进否异
矣。故曰前之两教。教證俱权。圆教教證。俱皆是实。别
教教权證实。故人多迷之。且教必有證。證必教所诠
理。宜无异途。何独至于别教。教权而證实乎。此别教
證。所以难也。又约行常定。约说或不同。盖以位次。则
有地向通局。以文相。则有三四缺具。以所说。则有圆
融隔别。此约说。所以为教證尤难者。至于初心知中。
十行横学。十向圆修。六种性习之说。此皆涉于教證。
圆但之义。位次同异之旨。自昔虽有辨者。皆未能革
旧难。以直其说。唯相沿袭区区文相之论。而欲夷教
门梗塞者难矣。非敢抑彼先达。诚有见其弊焉耳。是
纷纷者。何足与议得失之正乎。今直以教旨论之而
巳。

** 别例中

右教證类文总四十。通言教證大体者十二。别明
别教四种教證者五。言初心知中者三。言别向圆
修附横学者八。言六种性习涉教證者一。散出诸
文明教證馀义者十一。凡六例。

*** 教證大体例(一。十一。八。九。十九。二十。廿三。廿六。廿七。廿八。廿九。三十三)

论曰。夫教證者。圣人设化之始终也。故化物莫先乎
教。入理莫近乎證。言教證。则圣人能事毕矣。抑教以
化它。则为权。證以自行。则为实。为权故。非圣人。无以
极其用。为实故。非如来。无以臻其体。是故语教證之
极者唯佛。由教證之道者在机。此教證之义。所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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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关而不一途者也。如曰前之两教。教證俱权等。
是教證之该乎四教也。又曰。今前六重。仍存教道。于
法花前。逗彼权机。是教證之摄乎五时也。故玄文。以
地持所谓地相地。实證权实部者。良有以也。但约五
时竖论。则前四时。虽有教證。并属教道。今法华唯实。
则属于證。若约四教横论。则随教权实不同。故通则
四教俱论。别则正唯别圆。以实證唯中故也。虽通别
圆。正约别教。以四种义备故。故曰本在别教。今则通
用是也。又文或兼行言者。开合之异也。如前三教果
佛。有教无人者。以證而夺教也。言融不融。而有先后
者。别圆地位。于是所以见也。抑言之有相反者。随文
旨别也。故證融而教行不融者。正取登地證道言也。
教融而行證不融者。约同诠义。且与融名。其实不同
證融之融。故虽證融。从教道义。略不言耳。而文又言。
教与果皆不融者。教从所因。次第为拙故。与上同诠
义异。故曰虽说中道。因于通门。而成两智。故不融也。
此教说果。因果隔越。义当不融。是则若果与因。皆教
道义。故曰教门之所说也。至于约教證。以言断不断
者。于此应知。有通论形对之义。若约通论。则教道言
断。證道不言断。此固理所当然。亦可约教道。则言有
断不断。證道为言。尚不当不断。况言必断乎。如文例
小乘方便论断。證真不论断不断者。即其义也。然则
教證既通别圆。故断不断。亦各有之。但约别圆对说。
别既證道同圆。故从地前。教道唯断。圆若对别。本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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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道。今约真似以论故。圆具二义。虽通教證。并皆圆
实。故判权实。与别不同也。若约德障相即。兼六即义。
以论断不断者。此自一途。置之可也。(云云)又复约别
自论。教权證实。而与教权理实异者。不唯两实义殊。
而亦教权稍别。所以两实义殊者。理实则唯中。通于
一教。不分圆但。證实则登地。唯局圆中。抑證实之教
权。唯三十心位。理实之教权。通一教始终。所以亦异
也。苟得此意。不特同异义明。抑亦教旨斯显。若夫所
以教权理实之说。则随缘类已论之矣。大体略尔。岂
曰尽之。

*** 四种教證例(二。三。十。十二。十四)

论曰。教以从机故可权。證必自行故须实。此别门教
权證实。所以异馀三教者。如是而巳。何则。良以别圆
同诠。而赴机有异。惟其诠与圆同故。必以中为论。虽
亦證空假。教道行位非正證也。惟其赴机自异。故有
次第之说。渐行既极。證必同圆。虽复初地圆融。而后
地隔历。仍是约说教道。非自行也。故以行从位。则教
證局于向地。以位从说。则地上分于二途。教通始终。
證唯局终。此别所以论乎四种教證。而约说教證少
复不同。然必为地前人说。异而非异也。或谓约说。有
不同者。非实不同。扰之故异。夫约说岂它道哉。示其
约行而巳。约行且定。岂约说不同乎。请试以二文明
之。如释签曰。说佛自證。名为地实。且曰。约佛自行。故
云證道。得非祇佛自證。约说行以分二义又如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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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初住句。释签以为约行。辅行引于约说加。故云为
异耳。故知祇是證道同圆。约机教以分说行。岂复异
指哉。然则两种教證。既而不异。三四缺具。孰云异乎。
今得以会之。如辅行约说文下有云。入地自證。权门
自开。故云初地即是初住。入證道也。此非證道而何。
馀三故不待言。以此会彼。文相泯齐。何谓缺具邪。若
犹执迷未喻。更当验以三文。盖映于前文。则有岂存
隔历之说。望于签释。则彼有十地巳證之言。(巳音纪即今自
證是也)显于搜要。而有亲證名證之语。是皆彼此照映。
文义相当。其孰曰非乎。不然反上三义。则文旨繁重。
同名异实。广略硕乖。彰记主迷谬之失。过莫甚焉。然
必于此。申以被机判教之说。其融别之难。无自而入。
则向说行矣。何也。盖此四者。以如来被机。设教言之。
则唯教道而巳。故曰此之玄文。凡判别义。未开显边。
多顺教道是也。虽正用教道。亦不言其意。况说證道
乎。其约行證道。据机缘證入。则固有之。既不显言地
即是住。虽置之可也。然则文曰。悉是权施。为引下凡。
为入地方便者。此说出教道意也。又曰。初地即是初
住。此正言约说證道也。是皆灭后判教家云尔。何关
被机之说。而以佛世所说为妨乎。使佛世言。此则权
方教道。有所不行。苟判教不言学者。又将蔽权壅实
矣。故一言一否。各有所当。岂可混而不分。又复应晓
一家所说。未必一向融别。以分教證。如寄次第。而说
圆融。谓之教道可也。若约通方。而言高下。谓之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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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也。故辅行又曰。初地不知二地举足下足。因有别
圆之覈(云云)惟其别在十地。不知所以为教道耳。又
如释签引华严。八地入无功用道。现十种身。一一互
现。离曰圆融。是亦教道而巳。以于八地始得故也。记
主于此覈示其端。不无深旨。故曰未必融别。以分教
證。良在此也。所以借云者。盖今教證。居乎权实两楹
之间。义颇难晓。故借彼證此。非义有所不同也。若以
之證权实部。是固约异义云尔。学者要当举隅而反。
固不俟乎悉疏也。呜呼使教门利害不在是则巳。果
有在也。而古今扰焉如是。岂不深可悲夫。

*** 初心知中例(四。十七。十八)

论曰。教为能诠。理为所诠。则理与教。未始不同也。然
则文曰。从一实理。施出权理。权实二理。能诠教殊。故
有四种差别教起。则理二而教四何也。曰理所以二
者。然理本无二。从机设教。教有权实。故理亦二焉。但
所被之机。迷有轻重。而根有利钝。故能诠之教。说有
即离。而门有巧拙。此教所以四也。然则中有圆但。犹
真有体析。举一知二。不可诬也。而或者于是无它论。
独于所谓别教初心。知中有异之之说。或言圆中。盖
据文曰。初心知中。故名亦顿。顿则是圆。但不得意。故
成别尔。或言但中。亦文有曰。二闻但中之方便。或言
直闻一中。不分圆但。(云云)今谓。是三说者。皆不本机
教之实。直以文义。各据一端为说。要先本其实正其
说。始得以规矩。定其文焉。何者。凡言知本于闻。闻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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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教。教分别圆。故诠有圆伹。今从教权。以闻谓知。但
中可也。故玄文引地人云。中道乃是果头能显。至云
此中但理。不具诸法。即其證也。而曰初心知中。故名
亦顿者。此约理论顿渐。乃真中之义。非教之顿渐也。
然则文曰。二闻但中之方便。自是涉方便入之义。今
何报定以为知中。曰要知此意。须知亦之所以。且文
言亦顿亦渐者。不出一法二义。正由所闻但中。以中
故亦顿。以但故亦渐。非谓知中之外。别有所谓涉方
便入也。若作二义离隔而说。何亦之云邪。此义颇奥。
人罕能通。如谓直闻一中者。此说理实则可。若据知
中。正从教权可也。使中不分圆但。则真亦不分体析
乎。但此考之。义当有归耳。

*** 圆修横学例(二十一。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

论曰。文固有主意。义必存大体。苟善用之。虽有馀文
异义。不足惑也。如一家论横学之说。大率不过以十
行位中。未宜出无作四门假者。而辅行有曰。若不全
兼文之元意。如何出假位中。即能授它圆教四门。此
所谓文之主意也。又如示圆修之义。亦不过以十向
教道之位。如何即能圆修三观者。而辅行则曰。别教
回向言修中者。亦寄次第。实而言之。三观圆修。此所
谓义之大体也。然则大体既正。主意既明。夫何论焉。
今为未明者。复申其说。如辅行横学一文。可谓折中
之论尽矣。其所谓元意。即止观所明。可思议等。皆为
显于不思议。故是一文之元意。凡相待次第。教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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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意亦然。岂非即彼元意。是今于假位。授圆门之所
以乎。不然则但中而巳矣。故曰如何等。于此应知。有
佛世灭后之异。若约佛世。十行位人。修假观者。离则
横学。一十六门。但教道未融。纵须无作。亦止但中而
巳。是亦约无量之无作。即今四教义等文是也。以但
中故。不妨教道。以无作故。还成遍学。此则佛世之论
也。以灭后言之。出于判教。故若圆若但。义无不可。所
以玄文。于别明四四谛。则曰。各附彼教。而为相状。又
曰。依于證道。预说何妨。此皆判教之言。故无妨耳。反
显佛世。言则有妨也。所以兼文元意者。即今灭后判
教之说也。假位不可以授圆门者。即今佛世但中之
义。但以此意。而晓诸文。其旨焕然。故向曰文有主意
者此也。其圆修之义。而自昔持论者是皆守于教门
一定之说。不善大体通变故也。殊不知位极则通。久
习成巧。即寂而照。智转行融。三观所以一心。初地于
是圆證。本不由教门所示也。若据佛世教道之说。直
次第而巳。机缘至此自尔圆修。所以四念处云。别向
圆修者。正示此修也。而辅行则曰。以二观心。修于中
道。四明乃云。方便既立。圆观可修。此皆行极智融。自
应尔也。不于此位而论圆修。更何所修乎。无修则无
證。又何由登地證此中道乎。故曰。言修中者。亦寄次
第。实而言之。三观圆修。祇此一文。亦足见圆修之大
体也。所以亦寄次第者。佛世教道之说也。实言圆修
者。约机通变而示也。由是言之。凡诸文于此。或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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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或云但中。或云无量。或纵云无作。非圆教之无作
者。此皆教道之义。对證道言之。或带前位而说。或约
初心所期而言。非智转行融而修之谓也。言其位则
进退不同。通则十向皆修。别则极于第十。无不圆者。
亦犹下根。无不被接。但不可与被接同耳。而自昔或
论以教證真缘所属者。今谓二道二修。是教门一往
之定者也。圆修实道。则大体通变之不定者也。故不
可以彼此致妨。然以通变言之。而真缘教證。亦何局
乎。昔人有谓。證道之先容者。盖亦无方通变之论。然
此二义。霅川有谓。十向圆修。可由实道。(止)不应以实
难权以它妨自。旧莫不以为然。以今言之。乌得为然
哉。但以今说考之。必有高明自知是否。不待详论也。

*** 六种性习文涉教證例(二十四)

论曰。璎珞明六种性。次第对位。本无难者。唯戒疏有
所谓引例教證及性习生佛之文。若有妨者三焉。何
者。且教證二道。本约真似分之。此性习则住行相对。
位既前后。安得引例。一也。又约行教證灼然前后。此
云据行同时。抑若性习同时。则于别教修性体用之
义。巨有所违。二也。又约体用。而论教證。此于一家二
种教證。若何判属。或同或异。皆所未可。三也。今释之
曰。一往引例。未必泯齐。但取据位前后义同。不问位
次浅深之异。是则初妨。不足通也。所以据行同时。有
异常途者。今谓。虽俱约行。所对义别。是以不同。何则。
彼以约行对约说。则以行从位。乃约真似而分教證。
观法馀论下¶ 第 175b 页 X57-0175.png
此以约行对位。则据行自论。不妨对位前后。约不定
云同时。非必一时之同时也。而科家节之为二。非也。
不然。何云性习同时。故前后不定。则故之言何谓乎。
夫既约体用。而论教證。又据约行。而说同时。此则通
于始终。故与以行从位。局分教證者。不可同日而语。
通局既殊。二种教證。自不须会。亦犹义例。所谓教證。
本在别教。今则通用是也。岂必强以二种。而会同乎。
故知祖意常通。人情自局。沿袭之弊。致有斯疑。今既
释通。无劳定执也。其次生佛之难者。(云云)还是以位。
而妨行也。然约位竖论。虽则如常。今据行横辨。故约
性习。以论生佛。而对义如彼者。以体用修性义便故
也。故文曰。尽三十心。皆名解行。就解行中。复有四种。
一名解行。二名发心。三名回向。四名道种。此释道种
之文。故云当分之中。如观道立。故名为道。望后佛果。
能生曰种。习种性。能生报佛。性种性。能生法佛。岂非
约行横辨乎。而科者。于此节之。便见文旨断绝。并由
不寻文相源流。祖意用与。徒以教相局促。竟何益于
大体乎。学者苟能通变其说。盖不止了此一端而巳。

*** 散出诸文明教證馀义例(五。六。七。十三。十五。十六。二十二。二十
五。三十。三十一。三十二)

论曰。教门进否。信不一途。约机异解。弥复难晓。况名
同义异。浅深悬殊。约位约观之分。开教开理之别。至
于义涉两楹。文非一槩。此馀义所以不可不论。而论
之尤难者也。如一别教。而具三谛。约始终而言也。或
观法馀论下¶ 第 175c 页 X57-0175.png
用空假两观摄。则地前伏惑教道之意也。或纯假观
摄。则四教对论。别教义当假名句故。亦约證道。夺言
之也。或属中观摄。据佛本意。约得意者言也。或前三
教。并属于俗。则偏圆对论。约随情智。以分真俗也。如
向明教證二道。本通别圆。今以说有情无情为教道。
不分二别为證道。则有偏圆之义也。故曰教门进否。
信不一途。然则教门如是。巳自难明。况约机解。尤为
不易。故有得意不得意者。则不可以位次定其前后
也。又如十住位一。而有发中空二般若者。其发中解。
即名一品相似中道。论其所断。还是界内通惑。故知
祗是上根。被接机也。至于三根出假。二种傍修。十向
修中。此等机缘。尤难定论。故曰约机异解。弥复难晓。
又如明善财入法界。皆破无明。而名下惑异。若所参
知识。唯是别圣。据云我唯知此法门。则所破之惑。但
是无知。若所参圆圣。则破障中。微细无明也。又如等
觉边际智满之言。亦复不同。在别则以居妙觉边名
之。在圆则以观达无始无明源底名之。故曰名同义
异。深浅悬殊。苟非一家教门。何以判其同异。至于地
论师。明真缘之义。约位言之。义当今家教證二道。而
又约观明者。缘修位在空假。真修属中。则不局于向
地。如净名疏。明别教意。或伹开教。而不开理。约理实
言也。或亦开理。以示圆中。约教权言也。故曰约位约
观之分。开教开理之别。其玄文曰。别教菩萨。约修中
道者。期心说也。行次第观者。则如常所明。不然义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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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楹。颇亦难晓。然且据见文。略论如此。其所不集。如
地前非不圆修。登地非无有别等文。是皆教證纲格
之义。类推可知。不可槩论也。

** 馀论下

论曰。明大节者。无俟于名相。昧名相者。或壅乎大节。
故今不得不以名相为馀论焉。或问。四种通义。正名
约说约行。释签何云。两番意者。约行约教。而义例又
曰。乃分两意。约證约说。何名言之各异邪。曰此有通
别。通言说亦名教。行亦名證。无不可者。伹言教證。复
滥别名。故不可耳。然于释签。不言约说。而言约教者。
盖帖玄文教门方便之义。故以教名之。其义例文者。
意则全别。按文既云准义用例。则在止观用之。准證
道。而有约證。准教道。而有约说。非所谓教證之说證
也。亦如准望三观。立三止等。皆其例也。人不见此。遂
多凿说。或问教道本在地前。而又约说。复通地上。何
通局之不齐邪。曰若据教道之说。本通一教始终。而
或局地前者。兼行言之。故少殊也。或问。今既以初地。
即初住句。便为约说證道。则止于登地而巳。而释签
何以通指十地。为證道邪。曰各有所以。彼以巳證而
言。故通指十地。此以后地犹带教道。故止初地而巳。
或问。十地巳證之言。与释签所引。辅行所指。何以异
邪。曰政自不同。故以巳證言之。若今所引。华严十地
之文。正如释签所谓依教道义。以四悉檀。说登地法。
故与巳證者不同。然巳證之法。复如何说邪。曰无别
观法馀论下¶ 第 176b 页 X57-0176.png
它说。但言此等法门。證于十地。一證一切證。不容前
后者。斯即巳證耳。或问。玄云初心学者。仰信此理。如
藕丝悬山。此为但中。为圆中乎。若曰圆中。非彼所闻。
若曰但中。正适其宜。何谓其难信之如是邪。曰亦但
中而巳。既曰仰信此理。非不信之谓也。但以别人望
此中道。修于后地。显在果头。于初心望崖。故喻云尔。
故辅行曰。解但知于顿理而巳。行必经历恒沙劫数。
要必由空假。方能进此中也。或问。玄文傍修之说。信
如观法所明。而文又曰。十向始正修中。此中但理。不
具诸法。将非十向所修但中邪。曰非也。此特带前望
后言之。如曰十住正修空傍修假中等。文带此中。必
以但中为言可也。又曰。登地智。破无明。为妙。则望后
證道。故一往教道。成但中耳。或问。辅行曰。若不晓者。
初心明理。两说不同。乃至云。教相不说。推与何邪。然
则文何所属而云乎。或云。破古者。其说然否。曰不然
也。所以言者。祇由教證二道。在诸经论。不易理晓。故
有初心明理。两途之说。如云初心知理即是。或云。理
有不用诸法。此一途也。或云。理具万德待行。或云。解
圆行须渐次。此虽该二意。而实归一途。凡如此例。若
不以教权證实。或教权理实申之。则固非藏通。而亦
非别圆。何者。盖若直别圆。则各一途而巳。今既该二
途。故知义兼教證故也。反覈之意。良在于此。或问。四
教义。明别十向正修中观。有云从无量四谛。学无作
四谛。义云无作其实无量。虽约得果名为无作。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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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教之无作。是则始终。皆约别教。言无量何邪。曰此
恐以四四谛。竖对四教。故无量义。当别教故也。或约
一教始终。并以教道言之。则自一途之说。(并未详更检)
问。辅行明别教灭谛。位在初地。祇一灭理而巳。至明
道谛。乃具迂直二通。因以料拣。答中。乃以教證二道
为说。文颇难明。且无作四谛。即所期中道。而四念处。
特异其说何邪。又文虽以教證为答。而犹未见其意。
请试言之。曰所以初意者。若论果不通因。何但不缘
无作。虽中理亦不可缘之。若远期中理。虽无作亦缘
可也。但中道是理之缘。无量无作。是行之缘。今约别
教。正从行说。故曰正意是缘无量发心。至于初地无
作。由之而得。非所缘之正者。虽然其如教證。一答犹
自未明。故云若尔等。意言。在教道时。但云地上。则迂
通宝所也。若入證道。地前即成。住前诸位。则直通宝
所也。不作此释。几乎难晓。或问。签释无作四谛。有云
发心来等。此谓教道非无作四谛也。又云。但此教意
等。则是无作谛。意言其位次。则回向薄知。登地少證。
而与上四教义文。进退不同何邪。曰此正别教常途
之说。以此验彼。知自一途。而曰但此教意者。则又约
佛本意。取證道言之。正如辅行。有曰事不获巳。施设
教道。权接物机。非佛本意。意在初地中道实相。由是
言之。惟其有所其进。必有所其退。惟其有所进退。必
有处中之说。是则诸文。虽各一途。同归大体。故知教
门。诚难槩论。或问。妙乐释佛慧之文。是固涉一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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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之说。义如别论。今见此类。意彰何旨。曰文本非正。
特以三教果头。相带来尔。其实此文所谓果头。与止
观别。学者宜知(云云)

台宗十类因革论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