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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气论第四¶
习气论第四¶ 第 148a 页

台宗十类因革论卷第二


* 习气论第四

** 总篇上

论曰。惑亦多名矣。习气盖其一也。习本非正。而有名
正使言者。有对正使言者。有与正使互言之者。今论
则后二例也。夫既对正使言之。则本无自体。从正惑
而为气分。亦习续于前之谓也。故曰数习烦恼。所成
气分。习之气故。即其义焉。譬之如久锁脚。如乳母衣。
如盛香之器。或□而□无则如微烟。如少盐投于大
河。其为习气亦然。原□一真理性。本明本净。尚何惑
染之有。惟其理虽本明。而实未尝明。性虽本净。而实
未尝净故。于是有惑染焉。有习气焉。所以竖言之有
三。曰见思。曰尘沙。曰无明。横言之亦三。曰贪。曰瞋。曰
痴。总言之亦三。曰烦恼。曰障。曰惑。至于曰盖曰缠曰
流曰结曰使曰尘劳等。皆惑染之出。开合之异名也。
然则理之有惑虽多。不同虚妄而巳矣。惑之有习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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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不同馀分而巳矣。苟知虚妄非实。必达所以破妄
之要。若知馀分难除。则识所以断习之本。此其一家。
论习惑之微意也。但惑有通别。则名相不可不辨。习
有小大。则其义不可不分。圆位论断。而有有无进否
之异。文相所指。而有好恶见爱之殊。至于教门关涉。
有如扶习侵习之说。俱断圆断等义。是皆自昔所议。
而不可不明者。故于是论之。

** 别例中

右习气类文。总四十有六。言三惑正使名相者九。
约大小乘言习气不同者十二。明圆位断习有无
进否者八。文指结习有通别同异者七。示正习断
破文涉馀义者十。凡五例。

*** 三惑正使名相例(六。九。十。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二十)

论曰。习气正使。本末之异也。苟不先明诣本。则末何
所云。所谓正使。则三惑也。夫惑本不定三。约所障谛
理法相。中当而云三尔。故曰见思阻乎空寂等。又曰。
通别见思。障毕竟空等。(此复稍异后当拣之)今还约三惑。从诸
名相。义例非一。凡十义明之。一从得名。则有从解从
体从所障以名者。如见惑兼体解。思惑唯从解准例。
无明则从体。尘沙从所障。又亦三惑通名无明。而有
枝本之异。通名无知。而有染污不染污之别。通名见
思。而有通别之殊。则所从得名。可以例推。亦不一槩
也。二从惑相。则界内外。各有相应独头。谓相应则。与
诸使合者。独头则。直尔障理而巳。三从所起前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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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无明。后见思。如起信所谓。三细六粗。次第生起。尘
沙既本非惑。故不预焉。四从所断次第义。则反上尘
沙。虽不润生。而以障化导故。故次见思而断。若望真
化方便。则与无明。自为枝本故也。五从所障事理。则
见思无明障理。尘沙障事。又约见思自论。则见障理。
思障事。如曰违理由见。感报由思。六从能断人。则见
思通三乘断。故曰通惑。尘沙无明。唯菩萨断。故曰别
惑。七从所依界。则见思为界内惑。故共为四住。尘沙
无明。为界外惑。故自为一住。若以外准内。各立三界。
则四住之名。随教分别故。通唯界内。别唯界外。若别
接通界外。唯一无明。不可更开四住也。八从润生不
润生。则见思无明。能润界内外生。尘沙则不润生。又
正使润。习则不润。九从通别开合。则有四句。谓开通
合别。如上五住。开别合通。如三惑。通别俱开。则各有
品数。通别俱合。如前二惑。以此束之。无不尽也。十从
喻者。如曰见惑如四十里水。思惑如一滴水。又见思
如水上油。无明如水中乳。若以三惑。从教融别。则文
有切葱剥葱之喻。即次不次也。然则相虽巳明。而体
犹未显。旧亦多说。今谓此有同有异。同唯一妄心。而
有三惑之别。故无明以不了心。著二边为体。尘沙以
劣慧不了。诸法为体。见思以有漏心。取著六尘为体。
虽有它说。要不出此也。

*** 约大小乘言习气不同例(四。八。十一。十二。十九。二十三。二十四。
二十九。三十二。四十二。四十五。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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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曰。凡诸经教。言习气者多矣。如小乘正习。其说常
定。纵闻大教习气之说。据彼当分。但谓习气而巳。不
知其为尘沙为无明为家为即。惟其以小覆大。或以
大指小。则正习互陈。约大教明。或言断习。或不断习。
然皆随文。用与各当其义。未始有定论也。惟其未始
定论。故知习气之说。不可槩言。亦不应执。一文一义。
以相矢石。何者使正若果。正何容复指为习气。习若
果。习何容复指为正使。若定有习可断。则不应说无
断者。若定无习。亦不应说有断者。苟以其所断。考其
所不断。以其所无。覈其所有。则言有未必有。言无未
必无。言习气未必非正使。言正使未必不习气。以是
知其文相。本通莫得而一。虽然名可通。而体不可混。
文可异。而理不可易。要必约教旨。以正大途。则其说
固得定也。何则如无明尘沙。大乘教诠。本是正使。而
以覆小乘相。不可言是别惑。使知有别惑。则须知有
别理之妨。故云习气。苟不覆相。据大实说。还归正使
矣。故曰云云。又如圆人。根利障轻。观行复胜。岂容断
正之外。复有习气。如小乘耶。但以随文用与故。有时
亦言断习。如曰云云。今故为之说曰。顺文或有。据理
则无。何以言之。如小教三乘。习有尽否。侵不侵之异。
得非三乘。根有利钝。观有胜劣。故声闻但断正使。习
气全在。缘觉习气稍薄。于前故云侵习非有分齐。而
言侵也。至于菩萨。根利观胜。无复存者。仍前以说故
云顿断。约是以分三乘之别。然在菩萨。实无两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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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况大。圆顿无习。其理明矣。且圆论正使。三惑尚不
容有异。安有正习。而体别乎。孤山之言是也。如曰界
外见思。既无异体。正使习气。安得两殊。今于此说。诚
有取焉。而自昔先达。以三家二即言者。又复于中。纷
纭异指。去取失当。是皆不究教旨本末。徒以名相。分
别而巳。以今言之。见思家习。据小乘说。则固有之。别
惑家习。以大教言。未必有也。其如即习。祇应约大小
教翻覆言之。不必佗说也。而或以懒化导心。为尘沙
习。数起著边之心。为无明习。是皆相。沿承袭之说。未
必其然也。

*** 圆位断习进否有无例(二十一。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六。三
十七。三十八。四十一)

论曰。议习气之大者。唯圆有所谓断位进否有无。习
气之说。是不可不决择。而取正者。如四明光明记。有
曰。通惑正使。圆七信尽。习气至佛。同别习尽。后人评
之。以谓横竖不收者。(云云)今谓。此正得圆断横竖之
意。而反谓不收何也。若但云通惑圆七信尽。此知有
竖而巳。故以习气。同别习尽成之。则显竖而非竖。若
止如后说。此知有横而巳。还以前义成之。则显横而
非横。非横非竖。圆断之旨彰矣。抑又为释正习俱尽
之文。故须通别。各有正习可也。但圆无家习之说。故
以尘沙义。为通习。则曰。以今家于小乘习气。分别四
四十六门故。此则全准辅行而说。别习即指后品无
明。故曰十地断爱习等。而曰若别惑者。四十二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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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如常。正言圆无习气也。又曰。习气具如净名疏说。
乃取彼所引文。以为證也。故知一往名言通别。各有
正习明矣。然则别习。既指十地所断。知无别体。还指
无明为习尔。不然有习而无正。又非其理也。所以尘
沙。同别习尽者。盖尘沙障事。无明障理。圆顿事理。不
可异故。若理未究显。事亦未尽。明事若尽。明理必究
显。此尘沙。所以尽于别理究显之时也。此义旨微意
密。宜非汎学者所知。因得以示之。其光明文句。有若
通若别究竟尽在于佛之文。孤山以谓望前总说。四
明则曰。若至佛地。不唯别尽。通亦穷边。今谓徇文者
易见。孤山之说非也。究理者难晓。四明之说是也。今
伹显其是。则其非可知。何者良以圆论见思。必该始
终。有横有竖。所障之理。是毕竟空。遍一切处。故使能
障。亦遍十方。是则因地所断者。不唯未尽。后位之见
思。抑亦未穷。十方之通惑。故曰盖由见思等。然则遍
十方界者。约横言也。因地未尽者。约竖说也。且曰。六
道众生等者。仍约见思分齐以说。则通不妨别也。故
至佛地。通别横竖。方究尽者。不虚语矣。又如止观明
华严初发心时正习俱尽文。有过界内牟尼之说。然
彼所过者。既兼正习故。以八九十信所断尘沙义。为
习尽。非必尘沙为习气也。又如净名居等觉之位。而
经叹德。有无复馀习之言。大师从容释之。以谓虽有
如无。惟其虽有言之故事等微烟。则不可谓全无。犹
须入重玄门。以破此习。惟其如无言之故无复咸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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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可谓全有。以如无故。故曰无复馀习。是则两不
相违也。至于九地。断见习等。是皆顺释经文。彰教道
义。故以后地。无明为习气。若不为释。此等文相。则还
归常途。无习可断矣。故向曰四十二品。断位如常。信
如其说。即无习义也。

*** 文指结习通别同异例(二十五。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
五。四十四)

论曰。迦叶闻琴而起舞。身子畏色而却花。二者有涉
乎大乘习气之说。而有爱恶之异。简之巳如妙宗钞。
(云云)亦可谓尽善矣。而犹有馀说者。大师会之为一。
如净名疏。曰别惑未除故。为界外色声之所染污。故
呵言结习未尽。花则着身。如大论迦叶闻琴等。而四
明离之为二。乃曰云云。此自来所以不能无疑。至有
或非之者故。今论于是辨明也。曰时人伹知四明离
之为二。殊不知大师亦离之也。文不云乎。故天女呵
云。若于佛法中。有分别者。为不如法。既有分别。则是
见惑入。云结习未尽。花则著身。故有思惑等。故知大
师文中。自该两说。何独疑四明耶。由是言之。则迦叶
闻琴。固唯一意。而身子畏花。乃分二途。而有著有去
者。取著身之义。则是别思。别思即无明也。故净名两
处。皆指结习未尽。花著身句。以对思惑。即其义也。若
取去花。则是别见。别见即尘沙也。故妙宗通引呵斥
之文。而特取畏生死义。故指尘沙。为结习耳。所以然
者。盖对起舞之爱。则去花为恶。约此对分二惑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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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唯四明。有此偏指。虽大师亦云尔。如曰二乘厌
世五欲。而取涅槃。故见菩萨果报。五欲亦谓。为不如
法。舍离推却。而不得去。乃至云。天以无分别心感。还
以无分别心散。而身子分别。生死涅槃有异。即是别
见惑也。岂非其说一致。虽然此特。以教门节目言之。
而未知其有同者焉。故复更以通论圆其说。于此应
知。爱恶二心。虽分二惑。取舍二性。本同一机。初无二
法。有爱必有恶。有爱恶则。有诸心[(厂@((既-旡)-日+口))*页]。随事所发如何。
是则以身子去花之心。或遇迦叶之琴则舞。以迦叶
起舞之心。遇身子之花则却。而不受其实。本一机也。
但所从言异。从动心染著。而言谓之思。从分别起爱。
而言谓之见。政恐学者。因其所异而异之。故特以同
者成之。庶其说之圆也。然则声色。亦有同乎。曰同是
界外上妙色。声则不异也。苟为不异。何以好恶之别。
曰好恶云者。非其胜劣之谓也。直以欲之大者。莫若
于色。故以花为不如法。而力去之。非以弊劣言也。亦
犹持世云。无以此非法之物。是巳抑色钝而声利。如
琴则屈曲巧妙。故动人也。易感人也。深有况菩萨胜
妙者乎。所以好恶不同也。然而身子。直去花耳。何由
知其分别。生死涅槃之异。而为别见耶。曰以微而知
著也。尺迦叶闻琴起舞。正报可尔。而须弥低昂。亦复
不安何耶。曰此是何人境界。乃以依正致诘。然极有
意。宜深思之。

*** 示正习断破文涉馀义例(一。二。三。五。七。十五。二十九。四十。四十
习气论第四¶ 第 150c 页
三。二十二)

论曰。昔人但知执说以难文。而不知即文以为说。夫
执说以难文。则文无不壅。即文以为说。则理无不通
何也。如通教明留习润生之说。或曰。扶习者而约位
有从因果之别。或因断果留。或因留果断。使执一说
为难。则文有所不通。故各随其义焉。然在通必言留
习者。盖此教不诠真如变造。至果则无中道。应本凡
所。受生必由业惑。业惑若尽。终归灰断。此其教旨也。
故单习不能润生。要由誓愿扶之而后生。独誓亦不
能牵生。必顺教旨资习而后生。则又曰扶习焉。所以
因断果留者。本非一文。然因既巳断。而果何所留。以
是知其不然也。而曰从空入假观进。断色心无知者。
此约断位分齐言也。其实利生必也。固留勿断故。至
果位还扶此习。而起化也。如妙乐文示果位。而有近
从七地。留习润生之言。即其义也。若因留果断。则又
约因果增胜而说。虽然此皆教道之论。实道则不然
也。又如支佛侵习议者。莫不以谓正前习后。而支佛
不唯断正。亦侵习气。信如其言。则别行玄记。预侵之
说非耶。(云云)今谓。是亦执说。以害文也。应先覈旧说。
未为至论。而后随文。通变其说。何者祇如旧言侵习。
约何分齐。抑尽不尽否。尽则何异菩萨。不尽则何云
支佛。理在习外。是知文本一往以示浅深。所以随文
通变者。据玄正约侵习。以明支佛浅处。而记复对极
果彼岸言之。则巳不同常途。由是记中。顺文消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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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因中伏断而说伏。谓伏其正使。使重者不起断。谓
轻者先去。则微念不生。此所以为预侵尔。而不曰正
使者。由不制果。且复俱断故。以二习言之。如曰支佛
修行。不立分果。盖先示其意也。然则先习。而后正可
乎。曰今以伏断言之。还不失其次。亦犹三藏菩萨。先
伏见思。后断尘沙是也。或者必曰。至果还更断习否。
此人因中。微念尚巳不生。况后习耶。抑今明侵习。无
定分齐。亦何须致疑。以是言之。习气之说。信不一途
也。又如玄明不动三昧。有业及见思。同入俗谛。所破
之说。妙乐示六心退。有恐是尔前见思俱断之文。是
皆日本尝所致难。而四明巳有成说。(云云)苟不以其
常途为妨。而即文以为说。兹复何论哉。至于一家所
明圆断次不次之义。(圆断直说巳明)与夫诸文。违异之论。皆
得以触类通之。则文无难者。苟循习一定之论。而固
执之。吾将奈何。

** 馀论下

论曰。习气本乎正使。正使始于无明。然则无明孰为
始乎。是必曰无明之始。始于法性。而法性无明。体元
不二。故知其始。始实非始。若对万法而言。则万法始
无明。非无明始于万法也。故曰无明是迷真之始是
也。然则无明。自有始乎。其无始乎。抑有其始。而不可
得知耶。曰此无始义。论之尚矣。如唐(复礼)法师。尝以偈
问天下学者。自昔答者不一。(如宗镜假名林间草庵诸录备出云云)
不暇评之。姑直以二义。示其说曰。一以不可知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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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无始。二以知本无故。故云无始。何谓也盖无明乃
不觉之初。以不觉故。情生智隔。天云镜尘。要有其始。
但迷者不知此。即初义也。若究竟离念。最后际断。亦
不得知。后相如初。初相如后。其理不二。故虽有知。而
实无始。究竟叵得。此即次义也。又亦不出事理之义。
以理言之。本无始终。以事言之。有始有终。事即理故。
虽有始终。而无始终。理即事故。约无始终。而言始终。
抑亦可云。始终若极。与无始终更无异辙。此皆起信
及净名疏记文意。检之可知也。(云云)余亦尝以偈答
云。廓然寂体虚。寂照非起起。起处未全彰。何碍不止
止。此如睡初困。正梦安求始。(初义也)要有大觉人。达之
亦何理。(次义也)不患尔不知。所患不能死。(云云)抑入以
性计言之。无始为有始。以离性言之。有始为无始。虽
即今举心动念。亦曰无始可也。如曰若定计自它。能
生诸法。法则有始是也。故复有偈曰。有念同无念。无
初唤作初。要知空劫始。元不离今时。思之。或问。玄文
障理。与心要之文。如何同异。曰不同也。玄文唯约圆
论故。得通别俱障。毕竟空等。心要义通故。在圆则圆。
在偏则偏。然于别见思外。而又言根本无明何耶。曰
此约相应独头。言之异耳。然言通别见思。既尽之矣。
何容复有所谓直尔障理惑耶。曰一往虽尔。不可夐
异。但所从言不同。非谓体别也。例如报智一也。而论
上冥下契。(云云)或问。尘沙诸文。或分三品。或言界内
外。以二合三殊。不相当。亦可对会否。曰此亦随教。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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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不定。如通教。唯断界内故。亦不分品别。既该于内
外。且尘沙位长故。十住界内。既当下品。是则中上义。
当界外明矣。圆教十信。例亦应尔。但位短不分耳。或
问。尘沙若不润生。何以文曰。若无尘沙。方便不生。又
曰。无量尘沙。招无量果报。此何意耶。曰记主自断之
矣。文云尘沙实不润界外生。牵报并由无。漏业为因。
无漏业者。著空之心也。以著空故。不了诸法故。从所
不了法。一往对土。亦得以尘沙当之。即此初文是也。
次文亦为成三惑。各有招集果报之意。故以它机。尘
沙之病即见思。是得有招报义。皆一往言尔。或问。妙
宗有云。见思重数。如尘若沙。此于见思尘沙。的属何
惑。曰尘沙也。而言见思重数者。即彼见思。是菩萨假
观所知之病。凡有若干重数云尔。兼识药等。知即为
假观。不知则为尘沙。故曰尘沙不是障。是障障尘沙。
即其义也。或问。二乘尘沙。何处断耶不断岂能。将来
教化众生。曰亦有时处。如般若加被二人转教领业。
说者。听者。是即义。当破尘沙也。如文云云。或问。圆十
信位。所断尘沙。合该内外。何云初发心时正习俱尽。
此乃界内正习尽耳。曰若约三惑竖断。此尘沙惑。合
十信尽。今以尘沙。通至后地故。约真似相望。分内外
耳。或问。四明所谓习气。同别习尽。说理虽通。还亦有
文證否。曰非无文据。如上明八九十信止断界内习
尽。而辅行云。习通界外。尘沙无明。岂非尘沙。亦通后
位耶。又如大论云。十地菩萨。犹有习在。以于诸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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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不知故。岂非正指尘沙通十地乎。然则尘沙。十信
巳断。何容至此有所不知。曰不知之言。非特学知而
巳。正言位未究极故理与事皆未究显。方知向说。其
义符焉。或问。结习未尽之文。本出净名。而大论指云。
于声闻经说。为习气何耶。又如顺正理论及俱舍。明
二种无知。本出小乘。而云尘沙即是习气何耶。曰净
名之文。虽非小乘。然对二乘。覆相而说。是亦义当于
声闻经。非谓小教也。其二论之文。盖约教意通论本
非正。为二乘人说故。不妨云也。或问。净名料拣。去花
结习之文。如迦叶等。本是别结。何得指为通结之习。
曰以实言之。此虽别惑。然于二乘。亦只谓是通习可
也。或问。观音玄记。释三十四心。正习俱尽。有云一言
于习。有见思习及尘沙习等。然此一文可疑者。三常
途祇应言。是见思正习。今兼尘沙释之。一可疑也。若
据菩萨所断。为化众生。本先断尘沙。今言二习。俱时
而尽。二可疑也。凡言尘沙法门。与四真谛。本自不同。
今合言之。三可疑也。今以次释之曰。诸文常途。至果
但言断见思正习而巳。正以尘沙先尽故也。而此文
亦云。菩萨修学。尘沙法门。治其劣慧。岂非先断乎。而
曰。俱时而尽者。盖以尘沙法。合真谛言之。彰二谛同
时。究显果位故云也。是亦小教当分。正习俱尽。究竟
在佛之意。故知四明凡所释义。必不徒尔。不然何时。
异于它文。学者更试详之。

* 观法论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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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篇上

论曰。明理莫先乎教法。会道莫近乎观门。非教则理
无以彰。舍观则道何由契。故一家宗趣。寔以二者。为
涉道之津。盖教以诠显为功。必由于言说。观以契悟
为本。乃在于忘言。然非言。无以显忘言之至。非忘言。
无以达言说之妙。故如说而證。则教亦忘言。从闻而
修。则观亦有说。今姑置教。而论观焉。夫观始于北齐。
得之中论四句。观法因祖千。龙猛传之南岳。南岳授
之天台。方是之时。其为观法。至简且要。师资授受之
际。可谓严矣。得其旨而默契者亦多矣。惟其外适时
宜附会经论。因裨以时教之说。而间有进修者。或不
得其门。或有壅乎。观药病万殊。妨障非一。则又广以
乘境之道。一观一行。莫不有法。由是一宗教观。从容
悉备。而大明于时者。其来尚矣。然而四句三观之宗。
亦因以滋蔓汎滥。往往失根源者有之。非不知守是
道。以严其传。亦时有不得巳焉耳。然犹递相祖述宗
承。有在元元本本。传至乎四明极矣。自是分宗列派。
异说横生。偏见曲学。乱于其中。纷纷藉藉。莫可纪极。
逮至于今。不胜其毙。是以观法之道日衰。宗承之说
益病。间有言焉。亦多不得其旨。是非失当。何敢造次
取信于其间。此论之不可巳矣。然观有多门。行亦不
一。于是乎。以一念三千。为观法大体。三种观法。为教
行枢机。十乘四行之殊。事理教观等别。殆不一端能
尽。今略举数例以示焉。庶几乎简易之道条理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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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 别例中

右观法类文。总六十有五。言三千大旨者九。言三
种观法者十。言十乘观相者二。言四种三昧者七。
言事理二观者八。言起教观通初心所修者一。言
观心观佛者一。言胜别三观兼馀观相者三。言通
相三观者十七。明境观不二附馀义者七。凡十例。

*** 三千大旨例之上(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六。三十六。四十一。
四十三)

论曰。夫三千者。诸法之总名。圆具之殊称。吾佛以之。
为所證境界。法华以之。为开显大纲天台以之。为所
行法门。止观以之。为指南极说。是以言其法。则界如
世间。无法而不具。本其理。则三谛妙性。无理而不彰。
示其文。则出自于法华。建其言。则功推于智者。非圆
心。莫之能摄。舍妙悟。其孰能明。融万法。而归一心。即
一心。而达三谛者。其唯三千乎。夫三千之道理。固高
深。苟得其源本。自明白。今略以四义论之。其一曰。元
意唯观具。其二曰。三谛在所显。其三曰。事理本一体。
其四曰。即具无异途。得是四意。则三千宗旨。思过半
矣。且不为异论所汩也。何谓元意唯观具。盖一家观
道。圆论诸法。必本一性。一性之妙。三谛天然。此摩诃
止观。不思议境。所以明百界千如。三千世间。在一念
心。不前不后者。宗在观具故也。故曰一家观门。良由
观具云云。(陈了翁三千有门颂益得此意云云)若有一法从心外。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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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性起。则法成偏邪。体非常住故。今以三千之妙。为
观法指南。终穷究竟极说者。良有以也。故知不明三
千。无以示性具。不明三千。无以了唯心。不明三千。无
以达法妙。不明三千。无以知体一。不明三千。无以显
性融。不明三千。无以见体量。不明三千。无以彰果德。
不明三千。无以识圆心。不明三千。无以异偏乘。不明
三千。无以显宗旨。然则三千之说。所显若此。昔人云
何。乃以三千。为定幻假。为非道。为差别法。为因缘生。
为无明。故有斯妄可破者。一何反祖违宗之甚乎。纵
有一二文义凭据。要各有意。安得不究其所以。然而
直以妄为说耶。其文后当知之。何谓三谛在所显。良
以三千。虽法相之广。数法之多。要其大体。不出三谛。
亦由三谛。得有三千。所以非空无。以遍相则由空故。
得以相三千也。非假无。以显具则由假故。得以具三
千也。非中无。以融摄则由中故。得以摄三千也。是则
三谛。各当其义。以成三千。不然则三千之法。尚不能
有。况能尽其妙乎。然则三千。非三千。体是三谛。三谛
非三谛。不出一性。故自一性。而观三谛。则三谛非三。
还以三谛。而显三千。则三千本一。以其三千本一。则
数而非数。以其三谛非三。则名而非名。名而非名。数
而非数。则所显一性。不定空假中。不离空假中。言有
相无相。亦未始有无。故曰唯一实性。无空假中。又曰。
三谛无形。俱不可见。即三谛所显之旨也。故以是而
为境。其境妙。以是而为观。其观融。以是而显性。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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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以是而成德。其德备。至于曰然即假法可寄事辨
等。则又约名言。以辨相耳。非所谓的显体性也。夫约
名言。以辨相者。则必有形对等义。故一往名相。不得
不尔。又何足为定论乎。而或者不达。不究所显。是何
道理。乃于能显名相。竞以有相无相之论。遂将三谛
乖离而说。又以三千。偏于俗谛。以是而立宗者。固非
其异是。而扶宗者。亦未为得是。皆不本根源。徒事名
相之末。其不足与议此道也亦明矣。何谓事理本一
体。夫事理之义。固非一途。今于三千而言。事理不过。
辅行曰。一者约理云云。所谓理造者。性具也。事造者。
缘生所造。十界之事也。然理无所存。遍在于事。良由
理具。方有事用。则理无事无。依事无理。无本以理融
事。以事摄理。此圆顿事理。所以其本一致。其体不二
也。故曰圆见事理。一念具足。趣举一法。事理具焉。祇
一三千。趣事趣理。乍分二义。故自性具言之。即三千
是理造。自变造言之。即三千是事造。事理虽异。一体
元同。抑又虽彰二义。正显性德。若知事中。三千全理
而造。不唯显性。具之德亦显。所造无非心性故。今以
事理三千。并为所显。良在此也。事理既然。修性体用。
莫不皆然。如曰镜明性十界。像生脩十界。形像修性。
镜内外一。又曰。三千并常。俱体俱用。皆其旨也。(云云)
而或者槩。以空中对俗谛。而为事理。又谓。理体定无
差别。事用定有差别。且曰。勿谓相即之故。矫乱而谈。
今谓。一往义门分别。文固有之。若执为定论。则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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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局全乖法体。矫乱而谈。尚且不可离隔而说。又安
得乎。何谓即具无异途。夫谈即谈具。起自一家。要必
兼明。始为得旨。何者如止观明一念具三千。又曰。三
千即一念。一念即三千。不前不后。此为即具之大者。
仍须了知。即不可无具。具不可无即。即而不具。非圆
即。具而不即。非顿具。顿具则。无法不即。圆即则。无法
不具。若即具各明。而不相成显者。虽前偏教。亦得言
之。惟即具兼明。方曰圆诠。故曰即具。唯圆及别后位
是也。所以言即即具。而论即。言具约即。而论具。夫惟
即具。而论即故。虽性德三千。不唯具性。亦即事中之
相也。夫惟约即而论具故。虽修中三千。即于理性。而
不妨诸相宛然。是则祇一三千。而论修性。祇一三千。
而论即具。理无异途也。而或者乃。以理具三千。具性
而不具相。即性之际。一法不存。又言。即则事为能即。
理为所即。言具反是。(云云)今谓。彼说一往与之。得形
对偏强之义。二往不然。岂有圆顿即具之旨。而以局
限。偏执能明乎。然霅川之说。信如所格。是否可知。而
四明宗旨。曾不言之何耶。曰四明无别宗旨。但是能
明之尔故。四明宗旨。即荆溪天台之宗旨也。但取彼
此文旨。而会释之。无不泯合者。故不别出耳。

不思议假。非偏假。此假本。具一切法。真空不空。非
但空。圆中圆满。非伹中。是故四(元作三)门之初门。即
是不可思议假。初门即三。三即一。(略一句)犹如四指
(元作一二三四)指一月。四点似别。唯一空门。门一一。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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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略一句)不以妙假有门观。谁知法界具足法。闻(元作
见)思修證。无不妙心。能观此体具故。若祇观心不
观具。则于一观分二家。一家观门异诸说。诸说虽
(元作自)异。观自一。彼迷一心具诸法。落在通别。次第
中次第。而生次第断。岂知十界本常一。三千本一。
亦如是。皆非世数可分别。(此下略八句意似未安故也)妙境(元作
古珠)元无空假中。而(元作今)亦不离空假中。空即是心。
(元作空)假是色。(元作心)非色非心。名曰中。色心绝处。(元作
体绝)中体现。于一一法体皆具。凡夫心具。即佛具。取
著不圆则不具。唯一具字。显今宗。入此宗者。甚(元作
十)希有(右陈了翁三千有门偈今附于此微加删治或易一二字庶存显要)。

*** 三千论文例中(会宗附)

论曰。明大旨者。固达于文义。暗文义者。必大旨未通。
故次大旨。而论文义焉。然三千之文多矣。见于斯类
者。九文而巳。今括而论之。兼对他文。以辨同异。凡为
五例。一论三千所出。按辅行所指一念三千。唯在止
观。以为究竟极说。他文所未尝言。然所出文一。而对
者三。一约偏圆则说。唯在圆别则不说。如辅行明凡
夫心中具三千。有曰。别既破九显一。界如渐减。不言
三千明矣。奈何观心论疏。有曰云云。岂非别亦说耶。
曰不然。祇如净名疏记云。若凡夫人。迷中三千。岂亦
谓说耶。因为之说曰。言凡夫具三千。则可言凡夫迷
中解三千。则不可例别教体具三千。则可言别教说
三千。则不可以此拆之断可知矣。虽然而观心论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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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文。灼然此云何耶。曰彼虽似言三千。而不即心而
具。且曰。是如来藏具足等。故知在果不在因。还属教
道之义。况灭后释文。言亦无咎。二约今昔。则昔圆不
可说。今圆可说。以昔未开二乘作佛故。三千之旨有
亏。唯至今经。开权显实。一道无偏。故曰指的妙境。出
自法华。即十如是文也。然则十如直因果法。何指的
之有耶。或据金錍十如。必十界等故也。今谓此不必
然。应别指本末究竟等一句。始是妙境所出。(云云)
约三部。则止观说也。玄句不说也。此有通别。通言界
如。莫非三千。故知玄句。亦应可说。但教观殊途。三千
之旨。或须不须。故言有详略。尔二论二造释文。若以
指的妙境。出自法华。何得却以二造释华严文耶。曰
文各有致旨实相成。何者十如。既约开显。言究竟等。
则无法不妙。故言妙境出自法华。心造既该事理二
义。故得引造證具。则以二造。释华严文宜矣。若论相
成。则法华妙境。非无二造之旨。华严心造。何妨妙境
之谈。但部旨不便。一往从别释。尔并示之如别。(云云)
三论取著具否。如止观以取著心。不具三千。而辅行
又以圆人。有不知互遍者。此何意耶。曰若论无心而
巳。介尔具足。何有取著。而不具乎。然此云者。须知二
意。谓约体通收。据情的拣。以初义言之。尚无无心可
拣。安有心而不具。以次义言之。自别教道。巳还皆在
所拣之例。况取著妄念乎。虽然苟达妄念无一异相。
则当处三千具足。不在远求也。如次文者。祇是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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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意。以示具遍尔。故曰苟顺凡情。生内外见。故虽圆
人。亦有不得意者。应照理体。本无四性等。则以理泯
情。妙斯达矣。四论三千情法。如向论。三千即所显之
德。而净名复以之。配非道何耶。曰若论圆顿教中。法
法称性。若事若理。善恶净秽。无可舍法。所可离者。情
病而巳。故净名云。伹除其病。不除其法。其病若亡。体
自复本。而诸文中情。亦名事故。使自来因。以事为所
破。殊不知有理具之事。有情染之事。于是有即离具
不具焉。情染之事。须离故。亦可破理具之事。则是法
门。何离之有离尚不可。况言破乎。然以三千。为非道
者。正显真妄不二。情不离理。故此对之。亦犹四明。以
修善恶。对于事造。岂亦破事造耶。故知文各有意。若
槩言则失之矣。五论三谛义门。然约三谛。而论三千。
有相无相。则义门进否。文复不同。如以亡照言之。亡
则三谛俱泯。空中尚皆叵得。况言三千乎。照则空中
尚是假名。况三千乎。如曰三谛无形等。又曰。空中尚
无等是也。且三谛既皆假立。何妨约空而言三千。以
能遍相故。约假而言三千。以能显具故。约中而言三
千。以能融摄故。然以中边言之。空假虽有遍相体具
之德。其如融摄。三千还须。空假即中。功归中道。如金
錍之文是也。故余义解。又有言。各有当义。存互形之
说。(云云)若以遮照言之。则一往三千。属假空中。则即
假亡泯。如曰照故三千恒具等。又曰。境据假边。且存
其数等。皆其旨也。分别虽尔。克论心性不动。何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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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哉。若闻空假。随语生解。斯即动也。何谓不动乎。至
于约真俗以论自他体用事理等。义例可知也。然亦
分而不分。不分而分。如曰理性三德。三谛三千。故指
要有先例自他本同之释。便见自行唯在空中之文。
乃不分而分。既约自他。以分三谛。而钞又曰。然今所
辨自他。俱在妙假。又曰。欲约三谛论不二故。乃分而
不分也。由是明之。凡向所谓。有相无相之说。皆其名
言。论之而巳。若乃其旨。则正言似。反言乖趣合也。要
须究其所以有相。所以无相可也。有相无相。当作一
句。一法会之。惟其实相。无相所以。三千皆实。惟其遍
相一切。所以相相宛然。是则相即无相也。无相即相
也。相即无相。谓之有相可乎。无相即相。谓之无相可
乎。一有一无。既皆不可。双亦双非。自然亡离。此有以
知。荆溪四明。其说符契。抑有以见。四明霅川。不当矢
石也。而时人专。以四明说三千为有相者亦误矣。偏
于有相。尚且不可偏于无相及亦有无等。其又可得
即。抑又以法相言之。不出单复之异。所以单明。则空
破假立。中为绝待。复则俱破俱立。俱绝之谓也。言有
单复。理实无殊。所以为四明宗旨不异荆溪天台之
正传也。霅川直知单义而巳。故未免乖离。要之两家。
所以异者无他。法相单复而巳耳。

*** 三千释疑例下

论曰。三千文旨。虽巳明白。然有馀义。与夫昔论。而决
择未定者。更试略释之。或问。旧以四明谓三千。通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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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谛。则曰三谛。各有三千。如义编所叙。其说果四明
之说乎。曰非然也。直霅川以巳见定之。尔彼因四明
有事理各论三千之说。乃以自所立义。约三谛对分
事理言之。岂非理体空中亦有三千乎。殊不知。四明
所谓事理。乃三千俱体俱用之事理。正不约三谛。

论。盖厚诬尔。然则以四明。言空中为有无邪。曰以义
言之。亦无而巳。如曰空中名遮。一相不立。岂不然乎。
但四明言。三谛一体故。有不定有。无不定无。由是言
之。谓四明三千。通三谛。则可谓三谛。各有三千。则不
可彼并作一说。殆于相反也。或问。昔论三千体相者。
或以三千。为通体三谛。为别相。或反是以为说。其孰
为正。论曰。通言各有其义。但别从正意。莫若以三谛
为体。三千为相。斯得其正论。惟其三千。体是三谛故。
应于名言。如十法界离合。十如是三转。通对别对。莫
非三谛者。良有以也。或问。霅川定约事理。言差无差
相且难四明。事理体用。各有差别。以为迷理。为事蹶
本为末者。其说孰是孰非。曰此亦不可槩论。须知有
相对相即。形夺体性等义。(云云)而后得以论其是非
何也。如霅川。但得形对义。而失体性相即故。得在一
往失于至当。而四明为格旧弊。且申圆旨。专以体性
相即为说故。得在至论。其名言形对之义。得以略也。
今引一文以證理。非一向无差事。非一向差别。如辅
行曰。生之与佛。无复界别。数量之异。以理等故。数类
亦等。据此足以折中两家之说。且云。勿执事义而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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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妨。斯言殆为彼发。闻之能无惭乎。其又以理所具
性。如地具桃李。不可求其枝叶者。今谓非全无相。但
事理形夺故。在理则全相成性。在事则全性成相。非
谓于理全无在事别有也。抑四明为彰圆具故。曰相
相宛然。而或者以十如中如是相当之。盖不知十如
皆性皆相故也。或问。本末究竟等。一如固是所本妙
境。亦九如之总相。然亦有别相乎。有则未见指的。无
则三千数亏耶。曰自来罕究。此亦难明。若此一如尚
昧。则前九如特未定耳。按妙玄云所归趣处。为究竟
等。此应有事理通别二义。约理通论。固以三谛为相。
不离前九如。从事别说。则十界各有归趣。如止观明
地狱界以痴为究竟等文。以一字开其义端。类说可
知也。(云云)或问。正报一千可尔。依报假名。约何以论
亦各一千耶。曰伹知正报一千。则以依从正。以假从
实。自应尔许。所谓依报。非直国土而巳。亦有性相体
力等十法。所谓假名。非直十界总名而巳。祇于实法
一千。从而名之。即假名一千也。然则依报亦应。有假
实耶。曰例亦应尔。但从正报为正。亦假名则同故。从
略从合耳。或问。三千摄法足乎。曰足也。亦有馀数乎。
曰有之。如曰百界中之千如。如如十如等。又曰。世谛
心中。尚具无量法等。然有馀数。安在其为足乎。曰于
法则足数。则容有广略也。然则法足。而数广略何也。
曰无他。亦随文义而巳。若乃彰圆融之旨。示该摄之
相。则三千足以蔽之。惑问。诸文凡示观境。或言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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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空假中。或但言百界千如即空即中。四明则曰。三
观相成。霅川乃云。说有详略故。假有单复。二说得失。
相去如何。曰大意略同。但霅川于略说。无相成之义。
差不及耳。而四明言境。有结成未结之异。所以假观。
得以略否。不然则文之欠剩也。至于曰又准内体三
千。即空假中。三千巳是妙假。犹尚更立三观。此则与
霅川意同。然则止观三千妙境。既是正明观法。何以
不云即空假中。曰非不言之。但文相稍广。不即言耳。
至下结显文。曰若解一心一切心等。始以三谛三观
及诸三法。共结显之。非不昭著。人见文不即言。遂谓
妙境不言三观一。何疏略乎。或问。止观引三譬喻。以
示心具三千。而霅川以初二喻。谓以生显具。喻理造
三千。后一指梦所见事。喻变造三千。意以后喻。验三
千无明故。有者若为疏理耶。曰若论喻旨。固各有意。
总言不出譬于前文。理性自他横竖结成等相即。记
文所示者如此。又曰。若自若他。不出三谛。下之二喻。
拟此可知。曾不闻以二造帖释者。况皆譬喻。自不应
执譬难法。然则文以三千。属无明者。盖对一念法性
故。一往顺譬。且以三千。属于诸法。诸法本于无明。其
实三千之妙。必合三者。方尽其理故。曰无明与一念。
不出法性。故非多非少。安得专以无明为言耶。或问。
以对会四土六即总别等义。余既别章示之。得以略
也。或问。子向以三千。为终穷究竟极说。未易以语言
文字尽其妙。政恐学者。昧于自得。有不说三千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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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何遽说耶。曰诚有之。然今说者。亦不得巳焉耳。虽
然且道祇今是说耶。不说耶。任彼自答(云云)

*** 三种观法例(一。二。三。四。五。六。廿八。廿九。卅一。四十)

论曰。明观行之总摄。被根性之多途。而无遗者。莫若
三种观法焉。故曰夫三观者。义唯三种云云。夫圆观
一而巳矣。何容有所谓二三耶。究其所以立者。盖有
多义。故以意则顺机入道。约义则从行从法从事之
别。又从行则正示行门。馀二则义立成观。若各论其
意。则复随文。用与不同。所以从行观者。是固止观。专
为观行之机。立以乘境。从于四行。俾惑灭理显。功成
入位。至清凉池。而后巳亦谓之约行观。其如事法观
门。盖本于玄句。赴法行之机。使专观则有所。不待令
寻文。则彼且不暇。故示无方之说。约义作观。托附而
修。亦足以入。故有兹二观之设。(观相修法。备诸本文。不可具尽)通言
不过以三观之心观五阴等境一也。而所以论者。就
今类文。大约不出四说。其一曰。事法修否。其二曰。不
待观境。其三曰。历托同异。其四曰。兼互修相。何谓事
法修否。盖其说始因山外。一宗以事法二观。为不可
修。意以文中乘境不委。及不简示识心。且据文云。若
此一句。足得修行十境十乘。便成烦芿故也。及示立
观。凡有二意故。(云云)四明则异是说。乃以三种观法。
皆为行立。俱可造修。略有三义。一据文立行。示修意。
二观阴拣境。示修相。三以广决略示修法。此复多途。
有于事法二观。不待修习。而自深證者。有于略观。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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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即入者。有于观道。有壅即须决通者。此又二向大
师在世。咨禀口诀。人师后代。悬取决通。并显事法。但
可修也。(此皆义书等文旨云云)后有霅川师者。亦尝论之。彼固
与四明。而亦不夺山外。盖傍宗立义而巳。今谓彼不
可修者。是不必难之。以它宜直问之。汝将何以为修
耶。岂必同事行。而为修乎。抑布列乘境。然后以为修
乎。不然则既。略有境观。可以安心矣。若何不可修耶。
果不可修。则一家所传。四句观法。与夫经教。一观一
行。例无用耶。彼徒见喻。疑一文执为定论故也。殊不
知。彼因僻解师。以十二部经观心。为顿顿观形。今止
观以为渐顿故。一往斥夺云尔。以今言之。彼略此广。
既无异途。得以决通。岂全不可依耶。亦如义书所解
也。(云云)文既非据。则所立二意。任运成非。然则四明。
既约诸义。申其可修之说。有符文合旨之。得曲尽机
教之相。其与山外。得失远矣。何谓不待观境。良以玄
文。示立观心意云。即闻即修。起精进心。于是签释云
云。故有所谓不待观境之论。彼山外宗。既以事法不
可修。则不待之言。任当自失。但传述四明者。复有异
同之说。此不可不论也。一曰。言不待者。即不待专讲
止观及自寻文。必须师氏口诀。悬取乘境。以广决略。
方可修者。一曰。若谓以广决略。与专讲等异者。此知
二五。而不知十也。其自说曰。义书明事法观。正不必
以广决略。于事法有壅者。方禀决之。今亦不暇评其
是否。姑约四义。述正其说。而扶显之。四义者何谓。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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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定文旨。随机示决。通对旧言。不待成观论所归。(此并
义书文旨云云)然则不待之言。意有所属。盖正以事法之略。
对彼止观故。修略观者。则不待彼约行之境观也。(一)
是不唯不待。专讲自寻。亦不待决通此。其修事法之
正者。但于观道有壅者。方决之耳。况所决通。还通事
法之壅。信非他观也。(二)而又曰。不待等者。此因他计。
有是之斥。未必的意也。(三)是则虽曰不待。而妨修入。
纵有决通。仍归事法。(四)非谓才言决通。便与止观同
科。亦非不待专讲。而必须咨决等。评者虽知事法不
必专在决通。未审决者。复是何观。抑义书之文。将如
何通。苟得今论。庶几尽善矣。何谓历托同异。按义例
有云。如方等普贤。其例可识文。本明托事。而却以历
事例之。又辅行引大经等文。本属历事。而乃以托事
结者。旧约托事。即历事等。四句收判。亦多承用。今独
谓不然。立句烦而无当。指文乖而有失。无足取者。直
以二义断之曰。约观正名。则一向有异。据名论义。则
有通有别。如山城等。观既约依。观正以外表内。还就
心论观。则正名托事。故与历事。直以外境。表对观门
者异也。若据名论义。历事得名托事。以莫非托事。见
理故也。此则名通而观别。如辅行云云。托事不得名
历事。伹是约事表托。未必历境用观。则名与观俱别。
然则义例文者。盖因托事。兼示历事。同是借事。为观
故也。故云若以导执情等。非谓以例托事也。亦是以
理体事之义同故。义书云。且大林精舍。是依报色。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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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智体之正。同方等普贤。历尊容道具。此其證也。
若辨异者。则历境内观之殊。正观导情之别。故知同
异。不易研详。但此区分。观道可识矣。何谓兼互修相。
此因续遗。明附法。有含托事之文。故有三种兼修之
相。(云云)或者以谓投足淆混。决略有妨。今谓不然。是
皆随文约义。而作非必修者。亦若是交牙也。文相虽
尔。据实用观。还各有归。何淆混之有。如以广决略。谓
之兼修者。以十乘不出约行之旨故也。至于光明附
法。有推运之释者。是亦顺文。乘义而巳。未必便约起
心观也。故文有性。既具运之。言还是理观耳。馀如别
论。

*** 十乘观相例(十七。卅七)

论曰。一家观门。入道所以。乘必至十者。盖入道之要。
始于照本。照本而后善修。善修而后尽法。尽法而后
离谬。此十乘所以次第生起。彼上中下根。深谙妨障。
大备法药也。故有不照照则达矣。有不善善则至矣。
有不尽尽则得矣。有不离离则入矣。然则不思议境
者。照本之谓也。发菩提心。巧安止观。破法遍。识通塞
者。善修之谓也。调道品。对治助开者。尽法之谓也。知
次位。修安忍。离法爱者。难谬之谓也。四者既备。然后
圆实之道。可阶而升也。此其大略而巳。然所当论者
有三。其一对根进否。夫观法匪十。对根有殊。虽复根
殊。但是一不思议观。观不思议境。而对根之说。文或
进否。此自来所以论也。大意云。上根唯用一。中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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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七。下根具用十。此则由三根故。有十乘也。然则辅
行。何以又曰。前之四乘。用无前后。苟无前后。何容分
配二根。又曰。行人观法。极至正助。正助则七乘耳。何
得又以后三对下根耶。曰文各异义。母得守一以妨
诸也。故或以一人。具用十乘。或可十乘。被多根性。以
至一乘。自对三根。如曰前四用无前后者。此约一人。
具用说也。故文续云。通塞等三。成就前四。次位等三。
以判前七。能善用者。十如指掌。是岂得以大意对根
难乎。又曰。观法极于正助者。车体具度。义备故也。后
三乘之所涉。虽正非观法。若下根非此。则不足以离
谬。或难于入道。故用对之。其二前导缺具。凡论乘体。
必三法具足。若法若喻。莫不皆然。所谓三轨和合。为
一大乘者。法也。其车高广。驾以白牛。众宝庄严者。喻
也。故义例曰云云。此则大体之说也。至于玄文。历四
教以释乘义。其藏别二教。乃以观照为体。如文云云。
然则观照。既当前导。若以为体。应缺其一耶。抑亦具
而或有说乎。曰一法两用。何必他求。盖观照体是智
性。取其照用。即前导也。约其破惑显理。从始至终。有
运进之义。即车体也。故文曰。三藏以无为智慧。名观
照。观照岂非前导乎。且曰。正为车体。岂非一法。而两
用乎。别教例之。(云云)然以法例。喻是应以白牛为车
耶。曰正由昔人。以喻蔽法。故不能通。不可以喻。喻真
解脱。故知以喻难非也。然则藏别。不以真性为体者。
玄文固言之矣。在藏则真不能运故。證非乘于别。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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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不破惑故。用智为体尔。又如签释云云。即其意也。
其三指体同异。按义例曰。若无十境乘。则无体。若无
十法。名坏驴车。是则阴等十境。圆人体之。无非乘体。
而释签又曰。以火宅为宝渚。必为所焚。指烦惑。为能
乘义。须倾䨱何也。曰祇一障体。而取舍或异者。盖体
有当体。有所依。然则义例指为体者。是所依也。签斥
为非者。非当体也。若夫当体。则十乘虽异。当以一不
思议境。为体可也。虽然圆论所依。依而复即。则此二
体。义异体一也。故曰能观观智即无明。是岂得夐别
乎。而释签非之。抑又有旨焉。文意乃由。别显一科。正
约不思议三法真性而说。恐世滥行。犹迷此故。故约
车体。对馀庄校。与夺言之。意言。若迷一家不思议旨。
宁缺庄严。缺庄严则。徒乘而巳。车体犹存。昧斯旨则。
自行何依。一切皆废。然则所至。苟迷于宝渚。斯火宅
耳。能乘不达于妙境。斯烦惑耳。故云也。其有馀义。寻
读可了。不俟多端。

*** 四种三昧行法例(八。九。十。十四。十三。廿五。卅一)

论曰。诸经三昧。固不一途。而天台以身仪四句束之。
故有常坐等四三昧焉。是为五略之大行三种观法
之一也。其行门方法。备诸止观。今所论者。三义而巳。
一曰。一行所本。二曰。得名所从。三曰。二观通别。所谓
一行所本者。按止观云。出文殊问。文殊说两般若经。
其文殊说般若(文凡三。出并同本异译。今所引者。正出三藏曼陀罗仙所译云云)
一行三昧。其文显矣。考经三昧。本亦观佛。如文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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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三道之文。前后散出。本不一处。而一家有云。直观
三道者。盖一往为成。今止观端坐观。阴界入之意。直
以义用文。不以文用文。且欲简异般舟三昧观佛故
专从三道理性言也。立门投足虽尔。究言观理不离
事。观事必显理。观心与佛同观。佛与生等。其归则一
也。而言文殊同般若者。经直名所问经恐从前本通
目之也。据经有云。于九十日。修无我想。端坐专念。不
杂思惟。即今行相。所以兼本者。一则期限。如所问经。
一则观法。如说般若。合二者成一三昧之法焉。而四
明云。问菩提经者。未详指意。置之可也。所谓得名所
从者。寻经一行之名。该通诸义故。或从理从法。从身
仪等。随文用义。皆得名之。如经云。系缘法界。是名一
行三昧。大意据此。以理显行。岂非从理乎。又云。欲入
一行三昧。当先闻般若。辅行约此。对常坐等名。以示
所本。岂非从法乎。又曰。应处空闲。舍诸乱意。不取相
皃。系心一佛。专称名字。随佛方所。端身正向。能于一
佛。念念相续等。记文约此。正名释义。拣异馀仪。岂非
从身仪乎。故知经祖文义常通。而惑者执之成难尔。
所谓二观通别者。夫行必有。观虽四行不同。其所修
观。二途而巳。而说者不一。或曰。四行通修二观者。或
曰。上三三昧理观。第四三昧事观者。或曰。第四通事
理者。各据文说义。(云云)今谓论空言者。不如正以行
相。如止观修大行文。非不明白。何莫之用而自臆断
耶。其所谓理观者。莫过常坐。直观三道等者。是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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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者。岂非第四三昧。纵任三性。于四运推捡四性者。
是若诸经行法。则同上三三昧矣。故文释四运之文
则曰。是随自意中。从末从事。而修观法。又以诸经行
法。例上三三昧则曰。如常坐等。惑唯观理。岂非正言
除三性外馀皆理观故也。然则文曰二途不可废者。
约四三昧。通言之尔。何关别对义耶。抑彼谓之通。乃
以运性。混而为一。兼彼历事。谓莫非事观者。曾不知
推性本通。虽止观十乘。上三三昧。亦尝约四句推之。
如修德境三昧仪等。皆是也。岂以此等例。为事观乎。
其所以异者。推性而不推运。犹理观而巳。即运而推
性者。斯事观尔。得斯同异。夫何惑焉。虽然常坐观三
道等。辅行例为历事。而妙宗特以为理何耶。如曰常
坐一种。纵直观理等。又复如上配观。有事有理。而止
观又曰。方法各异。理观则同何耶。曰各有所以。义不
苟然。何者如初文为释。四行方法各异故。各从事出
其异相。又显四行。理观则同故。理观之名。不专常坐。
此则止观之意也。其妙宗文者。正显从行必兼历事
意。明十六观经。是从行历事观故。以常坐对馀三昧
纵夺言之。而辅行又以理称。通于四行者。盖对所历
事别故。若事若理。莫非三谛之理观也。然则事观。本
推运性。而亦曰一心三观何耶。曰若得义例文旨。此
不足疑。(云云)其馀文义。在文可知。无俟别论也。

*** 事理二观例(十三。卅二。卅三。卅四。四十二。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

论曰。人皆可以入道。而有静散利钝之殊。法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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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观。而有事理本末之异。惟以其法。适彼之机故。有
所谓事理二观也。故义例曰。观有二种。一者实相。二
者唯识。实相观理。唯识历事。又曰。夫观心法。有事有
理云云。然则二观明文。本于占察。观门行相。备诸止
观。从事从理之旨。断自于荆溪。三观四运之要。复符
乎大士。所以成一家观门。为入道之要。夫何论哉。特
由昔之说者。以非说为至当。至于境观。用与乖谬颇
多。因恐后学。习非胜是。混乱观门。投心罔措。是不可
不辩。而正者如论。事理之名。则以起心不起心为说。
承其说者多矣。今独谓不然。且心之起否。皆事而巳
矣。若以不起心为理。正同山外以一念为真性。四明
辟之。非不切著。今为四明。说者可复。蹈其辙乎。况修
事观者。固正照起心。亦不专起心。盖亦观于巳未心
故。而理观者。虽正从不起心。然亦通起心。如观九境
心等。故知不以此的分事理。更有约寂照制纵推运
不推运等为说。是皆见其末。而不得其本者也。以今
言之。不必他求。当据诸本文可也。即义例有曰。事理
亦名本末。本末相映。事理不二。岂非正约本末言事
理乎。然则何谓本末。即现前一念识心。推而极之。根
乎一性。此之谓本。亦即此念。变而通之。至于起心。此
之谓末。末即是事。变造十界也。本即是理。本寂三千
也。四明则曰。事理二造。既其不分事理二观。从何而
得此之谓也。所以同观一念识心。随其根性。从本从
末之异。从本故。直达一念。体是三谛。则宜以三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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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显。其性本寂灭。从末故。即于起心。推以四运。则宜
以四性捡之了。其性本无生。然则无生即寂灭也。寂
灭即无生也。其成功显理。则一而巳。由是言之。三谛
三观者。本也。理也。四运四性者。末也。事也。所以相映
不二者。盖相映则。自异而同。不二则。自同而同。自异
而同者。即本末之言约观。所以三观四性。彼此牙显。
卒归于同也。自同而同者。即事理之言约体。所以两
种三千。本唯一理。终无二致也。是不唯事理义明。抑
亦二观之相。显然可从。而自来混为一说故。未尽理
然。据义例等。文正以起心。对不起心。而分事理。何谓
非邪。曰一往似尔。究论不然。如向评旧可知。若更言
者。今不问起与不起。但直达法性者。为理观。推捡性
运者。为事观。即昔人所谓起起。皆寂是也。其义例文。
盖约便宜云。尔如霅川。有曰未起分别。即与真如内
体弥近。其用观者。如伐树得根。起心既是。根尘所生
之法。其用观者。如寻条得本。在理或当。今有取焉。但
彼以识心。对馀阴。分之为未善耳。(于此应论四三昧对观之义。如上例)
至于历事之事。与今事观。固所不同。但义例有云。实
相观理。唯识历事。事理不二。颇若难明者。今究其文。
略得。

他通皆属教。止观虽有教行。通皆属行。夫惟皆教故。
并是所成。皆行故。并是能成。以能成故。若教若行。皆
可论修。方彰解由行成之意。此其可修之大旨也。(更有
馀义。此不详出)但其修相难明。同异莫辨。政使示之。亦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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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若人善用止观观心之文为说。然则与乘境何异
哉。谓异不异。皆未免乎有妨。今先示其修相。而后同
异。得以辨之。原其旨者。本由一心。具足诸法。诸佛證
此。按心说教。四依先觉。览教成行。还将此行。而修一
心。此心若开。全显诸法。夫观既由教而成。则教必由
观而显。教观相循。迭相为用。起教之观。蕴乎是矣。言
其修相。必皆妙境。妙观。妙定。妙慧。亦莫不以不思议
三观而照之圆顿十乘而运之。是则善用十乘。乃所
以善修起教。善修起教。乃所以善用十乘。不善用修
者反是。虽然此知同一圆观而巳。未见其异也。今示
其所以异者。所从不同。其说有三。一者从本。以此十
乘元依教立。从所依本。得名起教。二者从用。由修妙
观。慧性通达。一切佛法。皆自心显。从所发用。故名起
教。三者从果。复由十乘观成理显。破惑入位。则能果
后。起教益物。从果名因。故名起教。非此三义。则直从
观体名曰十乘。故不二门。从相异说。乃以别对自他。
而止观等文。还约十乘。以示起教。理无异致故也。由
是言之。彼谓但修十乘果用自显。不必修起教者。盖
不得今同异之义故也。且以旨同言之。则修十乘。固
巳修起教。而摄果用矣。虽谓不别修可也。而彼以别
修。难之妄也。以其相异言之。虽谓修起教可也。而彼
谓之。不必修非也。既非且妄。安得而取乎。然则四明
有曰。若不修起教。则不能成就应机说法之用者。非
直言修而巳。深求其旨。盖推本要终。(意如前从果义中示)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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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自而云故。义例曰。若无大悲熏于法性。理藏不开。
(止)云后时则无能利之法是也。若乃證其必修之说。
则如止观示心摄法。今文明自他皆通。初心所修。显
然可据。何固昧耶。其又以辅行所谓起教唯尊果后。
故与初心化他境异者。是犹以汎论生起。而蔽文旨。
本通文意。政由起教。通于初心。有同依理生解化他
境者。故一往取此果后。对彼初心。以辨异尔。若专果
后。任当自异。何须此论。以是知其义。有同异故也。

*** 观心观佛例(二十)

论曰。观心所以观佛。观佛所以观心。其理本一。孰云
异途。然则论之。所由兴者。其始于十六观经疏。题称
观佛。而宗曰心观。苟宗题相称。何心佛偏言。于是论
之不一也。或曰。观心固违于观佛。或曰。观佛终妨乎
心观。故莫若妙宗约心观佛为两得之也。但不善其
旨者。犹以义涉两途。未能泯一。且谓定内外难易乖
违者。今谓四明之说。无非是者。请试申述其说。而后
通昔之非。扶以文旨焉。何谓也。然论心佛同源。本自
融摄。各从一境。岂不相收。故妙宗始有心佛一体之
说。此则大体之论也。但今明观境。异乎两者之间。盖
小乘观佛。不能即心。大教观心。未必托佛。皆不得有
约心观佛之言。唯是此经。与彼般舟。同托彼佛。而修
圆观。既托彼佛。故不同馀直观心者。既曰圆观。故虽
观佛。不离自心。故有必不必一段之义。此则今文之
旨也。所以特曰心观。而不言观心者。非谓能观。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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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所观。正显此经即心为观也。然而率观彼文。凡曰
托。曰据。曰就。曰即者。约义云尔。其旨则一也。由是论
之。政使不因今文宗题之妨。伹是圆观色等外境。亦
必须曰约心观色可也。是知四明之说。得之有本故。
虽通今文。亦不失大旨。所以为至当之说。若得一而
违诸。又安得为善说乎。其所定内外难易者。盖以其
旨。不以其类也。何则。然此内外之言。非有方所。直约
心佛法相言之。故以佛为外。以心为内。今既观佛。岂
非外乎。此乃非内非外。而论内外。若以方所而言内
外者。正同迷为内外。又安得悟唯一心乎。至于难易
之义。亦以法相言之。故一往观佛为难。观心则易。今
既约心而观得。不曰易乎。此亦无差而差。约非难非
易。而论难易。故曰以旨不以类也。人不见之。直以类
言。便谓所定失当者。诚不足与议也。然复须知。此非
四明臆说。盖亦有所自。而言一如本疏释是心是佛
之文。凡为二解。(云云)二如辅行释般舟三昧之境。则
有二佛。(云云)夫惟感应道交。即所谓西方。从因感果
佛也。解入相应。即所谓自心三昧佛也。故文曰。以此
二佛。共为一境。为顺理故。从初义释。岂非今约心观
佛之意乎。又如妙疏记。有曰。称理起想。但观一念妙
理即足。何须土想。答曰云云。乃至若唯观他遮那之
土。必迷自境。若了心观。自即他故。他即自故。不了此
境。自尚成他。况观他耶。观土既尔。佛身心然。以彼格
此。其理一致。岂非文旨的有所自乎。苟如他家。以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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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三昧为宗。而不即心而具者。几何而不向心外观
耶。故此一说。尤所当知。

*** 胜别三观兼馀观相例(十二。廿二。廿三)

论曰。三观之义。造修者所急故。一家所传。宗旨系焉。
是不可不论。而明习而察也。但随宜异习。观相多途。
率而明之。凡略有四。曰一心。曰次第。曰胜别。曰通相。
通言莫非三观。而名相本乎璎珞。于是有次第焉。有
圆观焉。(云云)而所谓一心胜别者。其皆圆观之所自
出。通相则涉乎两间。而复别途者也。故曰三观本宗
璎珞。若别措所自。唯次第三观。专本彼经。以其文显
故也。馀则各有文旨。如一心则本乎中智二论。此正
今家所传。胜别文相。独见止观。馀所未闻。唯圆觉有
所谓奢摩他。(静空止)三摩钵提。(幻假观)禅那。(寂中止观等)
中随举一观为首。今以偈括之。谓单三复具四。单复
对成三。三八并一圆。渐顿二十五。故有所谓二十五
轮。似今胜别者。大师闇合尔。通相则本于净名也。(此复
别例)今以次论之。夫一心三观。言之甚易。体之实难。抑
三句言则易。一句道则难。其始本乎中论四句观法。
(云云)然则观出于论。论本于经经有浅深次不次异。
故一家对教。有通别焉。北齐则悟一心之深者。而天
台复取智论三智在一心中得。以成显之。会通之旨
归之。故一心三观之道。始盛传于时。其言曰。因缘所
生法。即空即假即中。(略释如止观第一云云)又曰。一空一切空
等。备在诸文。不可悉具。而义例以一心三观。三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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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破横竖者。盖以义言也。又曰。空也者。荡一切法等。
又曰。一念无相。谓之空等。四明则曰。于一心中。宛有
三用。皆其旨也。而所当论者。荡立之说耳。盖止观有
曰。天竺注论。凡七十馀家。不应是青目。而非诸师。霅
川扶宗引之曰。唯青目最劣。尚云。一荡三立。荆溪云。
尽理言之。俱荡俱立。以其言出未背宗时。故使流辈
后学信而承用之。今考其文理。有大不然者。此不得
不是。正之按文。一荡三立。正一家所承宗旨。若青目
则专荡。故不可依也。故记曰云云。曾不闻荆溪。有俱
荡俱立之言。不知霅川。何从得此。苟如彼示。且责以
斯文。不意独擅之宗。翻为最劣之说。一何诬甚乎。虽
然。使以四句。析为荡立。何如二俱之极于理。圆于义
耶。曰固有是理。亦不害义。若达一句即三。则二俱之
旨斯在。何必遍彰其名。而后始显邪。必尔则不唯一
句。荡立互形。抑彰四句离而不即。言欲融而反离。其
得为善宗旨乎。斯说也。盖有之矣。如说六即。即即具
六之类。是皆过于圆说之敝也。其次第三观。如璎珞
所明云云。即今别机所用。如曰十住修空等。此如常
说。而所当论者。傍修之相耳。按玄文曰。十住正修空。
傍修假中等。然别非一心。且无并虑。何以为傍修邪。
曰昔人以期心示之。盖虽期心在中。若非空假中。无
由入。如曰以二观故。得入中道第一义观。故知祇修
空时。便是傍修假中。后位例之。非兼傍而修也。虽然
此有名无实。未为至论。今以二义疏之。谓据位论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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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如常所明。约人示修。则进否有异。良以别门根性
多途。故有利钝得意不得意者。其得意者。尚于三十
心。能破三道。成十地位。又有上根。于十信位。而出假
者。岂不能于十住修假中邪。但利者常少。且非正修
假中位。故云傍耳。是则二义兼得也。故妙宗。示先修
空观位云。设欲修中。能所不绝故。修空为正。中观为
傍。即其例也。然特见于此文者。是固随文用与。抑又
有说焉。盖文于十信巳言。仰信此理故。十住等位。义
当依信起修。而有傍正云尔。所谓胜别三观者。本是
圆人。以圆解心。修不一观。故有多入中少入二等。六
句修相。而曰虽别增减。而三谛无缺。又如四三昧中。
历事先修空假之文。是亦不别而别。即其相也。若以
会圆觉。观相似同。数义则异彼有增减。故三观或亏。
此虽多少。而三谛无缺。以无缺故。唯六句而巳。以增
减异故。则有单复具三之相。必约二十五轮。方尽其
数。则此略彼广。略固不足以摄广。而彼亦未可收此。
故知经教名相。不必。

以此经。出乎方等。论其化事。则正为二乘。保證偏空。
兼为凡夫著有。菩萨滞偏。故使大士处处弹之。意令
回心引入圆极。故知此经。以弹呵折摄为本。适机不
一为宗。渐引入实为所归。密示圆意为由致。教既横
竖。观亦随宜。通别相成。进退合准。有异馀部。于是乎
明。此其大略也。更试详言之。夫弹呵所以折伏。折伏
而后慰喻。慰喻而后摄受。摄受而后可与至极。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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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能事毕矣。然若直弹呵。祇应随其所著。以偏胜者
斥之。虽三观从别可也。惟其呵折意在摄受。摄受宜
无异途。故得通。以三教为斥。此则巳用摄受之意。以
观准教。岂得不通。故曰此经以弹呵折摄为本。若为
一机。以论摄受。虽从圆极可也。为其所摄之机不一。
有横有竖。如诸国王长者。菩萨弟子。众机之别横也。
而凡夫著有。二乘住空。菩萨滞偏。浅深次第竖也。惟
其机缘。虽横而竖。故通而复别。论其断證。还从次第。
故曰以适机不一为宗。抑又意其弹呵。与摄受不同。
(此弹呵与上异。摄受与上有同有异)故弹呵从通。今其鄙耻而巳。不必
徇机之所宜。摄受从实。故须论其所得。则宜断證以
次。夫断證以次者。竖摄也。弹呵从通者。横被也。横被
不妨竖摄。竖摄不妨撗被。此通相所以成也。亦适机
之相也。

经。文通而意别。室外之经。文别而意通。惟通别相。有
前后互成。此其所以为通相耳。然则一往据文。大师
从别。而记主从通何也。曰是亦师资相成显之义也。
盖大师正释三观。通意巳彰。故明成上生下。伹从别
说。此则以三观之通旨。成上下之别文故也。能成既
通。所成岂别。故记主复以上下之文。自相成显。则文
与观俱通。虽则俱通。而复宗明义。还申别意。故曰为
存方等。遍对诸土。(止)及以别呵菩萨弟子。即其意也。
要之或通或别。进否异者。并由未至今经开会故也。
故曰若至法华。方纯一味。反显尔前未宜一槩。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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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准部。进退消之。无令失旨。岂非正由方等部教。
法应尔故。则向所谓圣意化源者信矣。

** 通相馀论上

论通相者。患大旨之不明。大旨苟明。小节不足论也。
虽不足论。而不得不论者。尚恐学者。以小惑大故。并
以伸之。夫通相一也。而诸文或言属圆。或言属别。或
言兼于圆别。或示该于三教。(云云)其所以异判何也。
曰盖有由矣。义亦难明。是应先知其本。始可定其文
相。何者。良以其本方等。部通四教。圆带方便。故其能
判之教。虽云别圆。而非常途所谓别圆。乃通约四教
三观。而论别圆。言通亦尔。至于所判通相。亦复多途。
今以三义论之。俾摄诸文尽。亦使通相义明。所谓以
行相则属圆。分教则属别。依文则属通。且疏曰。通相
一心。的属于圆。果属于圆矣。何容复通三教。抑取何
义。云的属耶。此记固言之。文曰。行相无殊。岂非正约
行相与一心同故耶。故曰。行相属圆。虽属于圆。而不
专于圆。以其部旨兼通。有异纯独之圆。故疏复有约
通论圆之拣。夫既约通论圆。此圆所以复通乎三教。
如记所谓从教前后。又曰。复以教分。圆教永异。空多
属通等。皆其例也。故曰。分教属别。然而文曰。若分教
释理。其别圆何也。今谓非指所从之教。云具别圆。盖
言行相本圆。从教成别。兼本言之。是故云尔。亦如记
曰。通相虽圆。然带方等。乃成圆中之别相者。是亦兼
本。从教言之。以兼本故曰圆中。以从教故曰别相。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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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教属别之义。深有旨哉。若如旧说。便见错乱。夫如
是则圆不定圆。圆方成别。别不定别。别不妨圆。所以
疏释三观。并通诸教释相。然则别意。则随闻各解。以
通意。则全成一空一切空等。虽一一观各通诸教。而
空但在空。未涉假中。馀二例然。由是而言。通于四教。
未必圆于三观。圆于三观。未必通于四教。此其所以
为带方便之通相也。然则圆而且通者。其开显之实
教乎。故曰依文属通。(此通相之通。非通教之通。例知言圆亦二不同云云)而此
三句。义必相由。离虽乍分。旨则本一。本一故。无非通
相。乍分故。二释之殊。即初二义。分教释也。后义依通
释也。二释虽殊。旨亦不别。复依之言。良有以也。其如
二释。犹自难明。故更申之。今谓不出结示上文。即文
初至通属别圆。初义也。从自此以下次义也。但一往
初释。从教虽通别圆。义归于别。次释从义。虽亦云尔。
义归于通。此二释所以异也。惟其二释。皆约通论别
圆。若与疏所谓别圆异者。故复料简云。若尔为定别
圆。则正问其所以对通论别圆者。故答之以适机为
宗。祇一通相。随闻各解。此其别圆之定者。若然则文
兼料简三义而巳。谓名分义通。随机恒别是也。所以
文以三种三观。属对别圆者。名分也。如向二释者。义
通也。随机恒别。虽不关二释。而亦不离乎二释也。由
言是之。虽有异文。总不出此。随文断义。则可知也。或
者不究其所以。然便以的属等文。作定别圆而解。又
以分教而混通释。曾不分二圆之殊。亦不体二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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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而曰一是通相。一非通相者。致与一宗文旨乖违。
一何疏谬乎。

** 通相馀论下

旧论通相之名。或言通总。或言对别名通。或信解虚
通之通。虽皆有文。若正名释义。当从初二义也。然言
总。则总三归一。如对别。则自一通三。故二说皆通。其
虚通之义。本非释名。因虚解而云尔。如又曰虚解疏
通是也。若以虚解为名。则遗实益矣。其不可者此也。
然则通相之相。其相如何。曰是固如疏记巳释。然不
可不了其大旨。今举一义明之。如入空则知三谛俱
空。虽空通三谛。但以一空当名。就观除惑。止断见思
而巳。故曰云云。然就观除惑者。实益也。馀二亦空者。
虚解也。虚解则疏通而巳。未能除惑。故曰虚解。而能
袪于假中二执。是曰虚通。然袪执与破惑异者。是犹
虽未除病。而亦不执药也。自有因达中道空。能实破
无明者。此复别途。如曰信三谛空等云云。文因对明
例别耳。或于此定约中边论虚实者。盖不知三谛各
论。而偏据一文故也。此特约空观示而巳。学者要当
以三隅反。则假中可以类知。(云云)或论机则曰通相。
被何机者。是何言欤。如向国王长者。菩萨弟子。正得
弹呵摄受益者。岂非通相所被机乎。又如三教慰喻。
为信行人。三观调伏。为法行人。信法非所被机乎。又
曰。别圆二人。随闻各解。非所被机乎。抑非唯佛世。至
于灭后。此通相教。若不被物成益。则徒施耳。云何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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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何机耶。虽文有曰今明三教。但慰喻菩萨。不取
二乘。以其无慈。永入灭故。又曰。此通相空。不关二乘。
语似夺彼与此者。盖亦呵折二乘之意尔。不然。若别
教慰喻。从空入假观。调伏成上。呵十弟子。无为缘集
者。此复何乎。或又论此观门修不修者。是亦论之太
过。今谓。若有一法一行不可修入者。则佛祖有空言
徒法之失。况此通相。有机可被。有益可论。有惑可破。
有观智可照。何为不可修耶。第弗思之。其如前辈异
论。则存诸章藻。此不暇辨勘。以今说当自知耳。

** 境观不二兼附馀义例(七。十七。廿七。卅五。卅八。四十四。四十五)

论曰。立境立观。盖修门入道之相。不得不尔。克论体
性。则其本一。其归不二。恶有境观之殊哉。然则苟不
明二。何以会一。若不明一。何以泯二。故先论二。以为
入道之门。次述不二。以致理性之极。何者。盖境则起
观之所。观则照境之用。是亦境者迷之始。观者悟之
初。观极则与境为一。与境为一。则境无迷悟。迷悟自
观耳。故境不可无观。观不可无境。境而无观。则境不
能显。境既不显。妄何由息。观而无境。则观无所成。观
既不成。理何由达。故两者相由而有。亦相须而成。此。
台宗十类因革论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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