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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卷九 第 623c 页
玄签證释卷第九
苕上沙门 智铨 述

圆教入门观。科云先叙简意者。科简之意。因界外二
教俱通中道。于同中而简其异也。若但云次不次异。
故作此简。则失文旨。文初先以界内之教。比明界外。
欲明别门是诤。圆门非诤。而大论中实以藏通分诤
无诤。故先引之。止观第六引大论云。馀经多示人诤
法。今示人无诤法。辅行云空门挡空而拨有。有门挡
有而拨空(云云)。今以义推。界内既尔。界外亦然。

○次
第灭法性色出三界外生方便土者。即明法性身。非
分段生。故四明云。大乘法性体具色心。子果若亡。身
上更大。此身即变易之身。故云次第灭法性色。法性
实是界外之理。故签云法性之色实不可灭。此句是
立义不是解释。故今义云等。判今玄文是约义说。若
初不缘法性。何知分段之外。又有变易。得立此义。止
观第六记辅行二十三卷。

○十门中。先论融即以辨
所依之理。第三论智。第四论行。三法既足。应论断惑
以为入位之阶。六多分约因位。七多分约果位。八九
十还判前义耳。止观第七记辅行三十九卷。止观第
十记辅行四十卷。四教四门义之如璞。起于见爱。其
犹死鼠。止观第五记辅行二十四卷。

○复次更约等。
前约四门论融。今约破会诸法论融。先约破者。必遍
破诸法。方可论遍融也。

○向云净名弹斥以圆诃藏。
又前签云般若融通与法华何异。今直指为别者。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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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华开显。方曰圆会。方等般若悉名为别。此是约部
通夺。盖破会深广。功在法华。若破会中尚有隔碍即
名为别。前二味中虽有圆教。若以融会论之。彼即成
别。调熟群机。悉带方便。终非圆门之意。圆家力用。在
乎破会。破会未遍。则力用未彰。圆亦成别。故知论别
非止一途。或应约部。或应约教。今人只读四教仪。仅
闻别教有證道同圆之说。宁知此中之义旨乎。然能
知别中有圆。于此自应不惑。

○尘劳之俦。即业苦也。
无为正位。大论二十七卷明。大经第七四倒品文。圆
破会中悉有能所。圆證道是能破。别教巳去是所破。
实相菩萨道是能会。二乘阐提是所会。不知能所。何
以论破会乎。

○约经融不融。于别教中。若能證融。自
知二乘所行皆菩萨道。于明圆中。虽先證不融。不妨
为融门也。

○皆是此第三门意。即第三约经文前后
明融不融也。即第二门意。即第二判圆别科也。二三
两门。即指上第二第三两科也。唯初融不融门。即指
初正约融不融科也。

○二即不即。约生死妙有论即
与不即。而签忽云四门不即者。是约义而解也。问四
门融与四门即。何别。答。融是融通之义。融会诸法成
一法界。还须论即。方能举一全该。又三谛不即者。妙
有是俗。毕竟空是空。非空非有门即中。俱约中以论
别三谛也。

○三约佛智等。云分别者。应是教中分别。
五眼具足者。见十界因缘具足粗色名肉眼。见十界
细色名天眼。见十界空名慧眼。故过二乘。见十界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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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法眼。过菩萨。见十界之体。周遍互融。一一常乐。名
佛眼。故云圆照法界。

○但第三意初阙复次字。今文
中有。五断不断。不断亦二意。一者无明体性本自不
有。二者淫怒痴性即是解脱。三毒即是无明。时人昧
此义。遂有性恶不可断无明可断之语。六实位中。从
初心来一念即是法界。五住皆不思议。而云先断界
内惑者。即是圆门證不实位也。七别教果纵者。不出
性横脩纵。因纵果横。通论因果各具纵横。性但有横。
脩具纵横。十譬喻中。金眼宝物如佛藏经。如意如华
严十地所明即别义。如止观所明即圆意。日月喻如
法华。

○前圆会中。净名大品俱推属别。今云熟酥三
种四门等。故知约教则圆。约会即别。会者对他以明。
教者从自以说。

○五百由旬。四教三乘通共历之。今
独以为圆。以初心志趋宝所。即涉长途。二乘先进三
百。早巳为圆家之人矣。进入有住可知。按位有住者。
前位妙中。开别教云。若登地之位不决了者。秖是拙
度之位。今决此权令得显实。即是置毒醍醐而杀于
人。按粗即妙。是十住位不待登地而为五百。住即五
百。故云圆也。

○中下之人等者。谓龙树中论四句推
检观法。正被末代中下之流(云云)

○苦灭互融中。前
以苦为言端。而具四谛。今以集为言端。而具四谛。故
两言不思议四谛也。苦具三谛故是灭。集具三谛故
是道。苦集相即。道灭宁分。又应一心具十界秪是苦
集。

○发心中。未度生死令度。未断烦恼令断。此约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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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二谛以立。今约苦灭者。约灭所断即集也。愿知法
门。愿得涅槃。此约道灭以立。今对集道者。约能断断
集即灭也。

○止观第五记。辅行十九卷。左传云者。左
传第九卷云。乃皆出战。交绥。右注云。绥者。马额下缨
也。战则两马相触交绥而退。才交便怯走也。六道品
中云具约位者。因脩道品能进深位。相摄者。念处摄
馀品。馀品亦摄念处。以此二意解具字之义。若言念
处是法界而云皆具。则失文旨。

○离法爱。大论云法
爱于人天中为妙。于无生法忍为累。垂近应得而失
者名为堕。于柔顺忍无生。忍中间所有法名为顶。生
名爱法者。法爱于无生忍法中无有利益。故名曰生。

复次无诸法实相智慧火。故名为生。有诸法实相智
慧火。故名为熟。

○止观局引大车。观法是乘。故局大
车。教法通乎一部。即是两意。即第六第七也。

○钻摇。
辅行云酪须钻成。酥假摇熟。大经长寿品。佛告下。章
安疏云。佛答中。先答先佛被盗。次后佛认归。此中所
引即被盗文。长者譬先佛也。多有诸牛譬说教也。色
虽种种逗机异也。同共一群诠理等也。放牧人譬弘
经者。令逐水草。随机化益也。唯为醍醐。期常住也。不
求乳酪。不期人天。二乘无常。𤚲巳自食。弘经者自益
也。长者命终先佛灭度也。悉为贼掠。佛教被盗也。无
有女人。无慈心也。得巳自食。譬有得之利也。各相谓
去。钦慕深理也。我等无器。非根性也。设复得之。设能
持戒。非常住基也。唯有皮囊。天人感报也。可以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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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能持戒。成诸有业。不知钻摇。无定慧方便。浆犹难
得。浆譬人天善。初酪譬似道。从醍醐譬真道。加之以
水。起我人知见等也。一切皆失。起见堕恶。人天善失
也。凡夫亦尔。次合譬也。

○判中通教能通为妙者。下
文签云。本是融门也。唯取圆为證道。则前三俱教道
矣。或时于圆中自论教證。

○成坏粗妙无优劣。谓藏
教四门皆通皆塞。塞则门坏。通则门成。成则为妙。坏
则为粗。四门皆如此。故无优劣。止观第六记辅行二
十五卷约十观中。初三藏亦先别论十法。次总论十
法。纵有一观二观乃至八九。不得称十法成就也。


迦罗镇头皆不见翻。但知甘毒二果。譬于持犯。

○得
是观法。与用三教不同。得则以之为实。用则但成方
便。云节级递判者。如以藏为镇头。则以外道为迦罗。
乃至别为镇头。则通教为迦罗。云教主如林者。内外
大小偏圆各有教主。故如林也。

○摄大乘兴等陈真
谛译释论云。即是阿黎耶识依止(云云)。旧译如南道
唐译如北道。止观第五记第五记中无。

○阇提首那。
十仙中第一仙。迦罗即数论师。谓外道计冥性是常。
所生大等悉是无常。我佛法中脩无常等想获得涅
槃。因是无常。而果是常。

○四开粗中。言后二品者。谓
中论总有二十七品。初破因缘品。乃至第二十五观
涅槃品。第二十六观十二因缘品。第二十七观邪见
品。即指最后两品也。

○开一切爱见等者。爱见烦恼
本即菩提。故云观一切法空。若言烦恼是虚妄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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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本不相应。而云其体虚者。即别教义也。凡夫无
行可论。故开其人。声闻行小乘行。故后开之。

○此经
名中。诸名不同。然不出空假中三义。如实相实相印
大车无上道宝珠宝所植众德本。如上八义属于中。
一切智地佛知见平等大慧三义属空。大事因缘家
业秘藏秘要最实事普门普现色身三昧七义属假。
然今经以中为体。而空假即中。俱得为体。故签云取
所照及所依也。若竟取空假之义。则涉于宗用矣。


三傍正中。立教之元。止有藏圆。以惟有真中二理故
也。故此经中唯以藏圆相对。而前四时中。小大相隔。
必有道以通之。其唯即空之门乎。是为通教。又有正
意在大。而不得不带偏真方便者。是为别教。故惟以
大小并列。则四教生焉。而五时亦从此立矣。

○别圆
不论傍者。如前云实相带傍。是为别教。然虽带真方
便。而从初以来。惟论中道。不论偏真之法。

○先列四
句中。实相二字即名也。名之所以为义。所诠即体。


别教望圆经等。前一法异名中。或名义体同。或名义
体异。或名义同而体异。三句属别教。唯第四句名义
异而体同。属圆教。盖则圆理教深广。有种种名。与前
两教不同。若别诸名与此经异。是名义异而体同也。
若别诸名与此经同。是名义体俱同。此引前之四句
复成今文四句也。故以云云结之。

○乳教两种名义
同者。乃是则与圆同不必定云与此经同。下文云体
同一佛性。则其不拘于实相。可知。

○意通时宽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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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无德所云。亦如空门所说是也。而信法两行。通乎
四教。四教之理。俱名空慧。得无生忍。别就大乘说。


亦备有常行等方法。或大乘之法。通小乘共脩。或小
乘自有方法。故备有四种三昧。通教亦然。四开中。先
开竖行。开真谛无相。入中道无相。次开横行。所谓初
心皆以实相为体。然应知信法各有横竖。不得谓信
法但是竖行。此中信法且属竖行。

○第七遍为一切
法体。三轨之体。不一不异。前独取真性为体者。当知
实相之体。遍在诸法。简馀识体。方知其无所不遍。欲
识其遍贵在精简。此辨体之意也。故至第七以毗卢
遮那结之。三身相即。实非隔异。今取法即二身。不知
二身即法。又应知报化二身。馀之二轨。一一咸遍。然
二身所遍。良由于法。又涉于事。故但取法也。大经十
方土等。第三十一卷文。

三明宗中。宗者宗要。前云宗者尊也主也。而前文先
论实相。今约实相论宗。次于体章之后。何以称尊称
主。然宗是因果。实相乃因果所显。故独称宗家之体。
是则经之有体。由有经宗。以体是理。故列于前。宗是
事。故列于后。理必藉事方显。故称宗主。

○对下二句
者。对上立文交互而言。先以提维目动。对上结网网
维。为上二句。次以梁安捔存对上梁柱持屋。为下二
句。今签巳释宗为行首。其宗为体功。准例以用。故言
对下二句(云云)

○先破一者。妙宗云。宗是因果。此属
于事。体是一性。此属于理。虽不相舍。二义须分。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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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于义实乖。

○次破异中。四明云。虽破是一。不可
执异。若其定异。二法孤调。宗异于体。观行有作。体若
异宗。理不即事。窃谓论宗。应具二义。一者宗体不一。
二者宗体不异。言不一者。体是宝相之理。宗是脩證
之事。凡属脩成。如三昧陀罗尼菩提涅槃等皆是宗
非体故宗如梁柱。体如虚空。言不异者。理无所存。全
在于事。冥因果而为一。则摄事成理。指体而为因果。
则即理成事。故下文云。大乘因者诸法实相。大乘果
者亦诸法实相。具此二义。可论宗体。文先破一。次破
异。正明此义也。

○初破三脩。涅槃经第二卷哀叹品
文。

○启玄章等者。大品初品告舍利弗。菩萨摩诃萨
以不住法住般若波罗蜜中。至三慧品中。究竟三慧
不可得为果。

○多说舍那法身之事。舍那是报。乃證
法身之事。若但论法身即属理。

○三种佛国。即藏通
别。一种即圆不得约四土论。

○四粗妙中。不共之因。
不独在圆。犹带别教。故犹带粗因也。萨陀波崙。大论
云。萨陀秦言常。波崙名啼。

○言一分者。是第一住中
分等。判一分归初住者。明初住中自有因果也。二住
望三住为因。复脩三住无碍之因。则为因家之因。得
解脱巳。更證解脱。名为果果。则一一位中。有无碍因。
解脱果。以本位解脱。望本无碍为果。此解脱下。重释
因因果果。望后一位即是因因。不但为后果之因。亦
为后因之因。望前一位即名果果。一者望本位因为
果。二者望前果为果果。

○于初四句复分两四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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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释出圆家之渐渐。故约两种渐渐简云。

○馀之两
意。即指地前为贤。登地为圣也。以易知故。更为下文
之异释。

○亦应渐圆。渐圆四句皆得者。谓于四教中。
俱作渐圆圆渐四句也。四明用中。建首即云妙能胜
用。其为自行二智明矣。实该化他。意重自行。由功德
力。方有益他之用。此即以自行而益他也。又兼自而
说者。功谓因满。则有致果之用。得谓證悟。则有照惑
之用。力谓胜能。则有破立之用。若兼功得力而言用。
则用亦可属自。今但云用。方是置自从他也。人有善
巧等者。秖是以自行二智而利于他也。

○功用相即。
谓权实二智之力。能令人断疑生信。故云秪二智能
断疑等也。

○若死若死等苦。大论七十二卷明。

○明
同异中。谓实相遍为诸经之体。即本门所说。与迹门
无殊。但前教中有兼带之异。若诸经之宗。或但取脩
因。或双用因果。更有兼带。与今经有殊。而非大异。至
今力用。则与前四时略不相同。如下迹中十用。本中
十用。皆群经所无。故云力大差别。乃此科论同异之
意也。

○别释用中。前莲华六喻。譬于说法。巳有开废
等语。今论用中。正明如来说法。有大力用。故复用开
废等。然莲华六喻。义巳周足。今复二十用者。六是举
其大纲。今委明说法之益。故须二十。摄尽如来出世
仪轨。

○开中。前明破废。未明权中有实。今开三乘。于
三得一。约教论开。是开发之开。约理明开。是开拓之
开。三中元自有一。但须发之拓之而巳。会中。开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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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无殊。至会三中。方云三即是一。此文正就于行。复
云会人者。行既被会。则人即是佛。大品会法。但指法
体是大。未云所行即菩萨道则人亦非佛。今经会行。
则亦会人。故人行齐会也。引證但證人行。巳兼会法。
第六科者。前云众生罪故。使如来现权然如来实有
同体之权。不妨住三乘而显一乘也。第七次第者。若
约理。前明三一之后。应论非三非一之理。若约事。前
明三乘一乘。今应论人天之事。

○理既非一而可说
为一者。理虽非三而亦可说三。故以覆三显一次前
章之后。

○应知迹门十用。不出施开废三。前五章多
明开废。后五章多明施权。论一期次第。则施权居初。
论如来力用。则施权居后。盖有自行之力。方有化他
之用。前正明力用中。极论此经胜用利润弘深。等觉
亦为所化。今论十用。方尽该三种权实二智。

○地持
云神名难测知。通名无障碍。故以神通对非三非一。
圆教之位兼有六位功德。故对覆三显一。

○废迹显
本。亦就说法。说法中应有二意。一者说佛是本成则
废迹成之语。如叙迹中云远说本地。是以本地为所
说也。二者以本地之说。废一期之教。如拂迹及引證
所云。

○开迹中。于迹得本一语。文中要义迹中巳自
有文。但须开发。本理即显。前三文巳是显本之意。而
寿量为本门之要。得此要则馀意皆明。故云开也。


住迹用本。有人云数数生灭。即是果地不生不灭。故
言皆用本法。今谓不尔。如来三身皆有非生非灭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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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之义。此是本时所證。迹中生灭。正用此法。文中以
初證三身而为实因。初證妙觉为实果。为利众生数
数生灭。即名他身他事。

○对本妙中。破废既是智行
故以对因。开迹约理。理是果上所显。故对果。住本中
具明四士。故对国土。非迹而垂迹。非本而显本。逐众
生之机。故对感应。覆迹是自在神力。故对神通。住迹
用本正用本地实因实果。故对寿命。弟子亦然。故复
对眷属。住本用迹是无谋之权。故对涅槃。正为化他。
故复对利益。

○去取出没。正是权实二智之用。去谓
去三去迹。取谓仍取三之与迹。出没者。谓十用有出
没。良由权实二智。能照机巧逗。即成四悉。故有结成
悉檀之科。

○十用之中。无非四悉檀意。巧逗众生。正
以二智有鉴机之用也。得此一科。方知十用不同由
于逗机。亦显为人中有开住会之三意。馀三悉中亦
有诸意。方是今经四悉。

○堕八邪不入众数。净名弟
子品。净名诃迦叶云。若能不舍八邪(云云)。诃须菩提
云谤佛谤法。不入众数。终不得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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