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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三十八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三十八卷目录

 金部外编
 银部汇考一
  汉〈武帝元狩一则 孺子婴初始一则〉
  吴〈乌程侯天册一则〉
  晋〈成帝咸康一则〉
  北魏〈宣武帝延昌一则 孝明帝神龟一则〉
  唐〈元宗开元一则 宪宗元和一则 宣宗大中一则〉
  辽〈圣宗太平一则〉
  宋〈太祖开宝二则 太宗至道一则 仁宗一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元丰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大观一则 政和一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一则 淳熙三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庆元一则〉
  金〈海陵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二则 章宗明昌一则〉
  元〈世祖中统三则 至元十三则 成宗元贞二则 大德一则 武宗至大一则 仁宗延祐三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二则 致和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顺帝至正一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四则 代宗景泰一则 英宗天顺四则 宪宗成化九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四则 世宗嘉靖三则 穆宗隆庆一则〉

食货典第三百三十八卷

金部外编

《拾遗记》:少昊以主西方,一号金天氏,亦曰金穷氏。时有五凤随方之色集于帝庭,因曰凤鸟氏。金鸣于山,银涌于地,或如龟蛇之类,乍似人,鬼之形。
《关令内传》:老子与尹喜登昆崙,上金台、玉楼、七宝宫殿,昼夜光明。
《搜神记》:孔子修春秋,制孝经,成,斋戒向北斗星辰而拜,告备于天。乃有赤虹,见虹化黄金,有刻文。孔子受而跪读之。
《茅君内传》:取铅十斤著铁器,猛火烧之三沸,投九转之丹一铢于中,搅之须臾,立成黄金九斤。
陈思王《辨道论》:甘陵始其语余曰:本师姓韩字世雅,始常与思南流作金,前后数四,投数万斤金于海。《拾遗记》:魏明帝即位二年,起灵禽之园,远方国所献异鸟珍兽,皆畜此园也。昆明国贡嗽金鸟,人云其地去燃州九千里出此鸟,形如雀而色黄,羽毛柔密,常翱翔海上,罗者得之,以为至祥。闻大魏之德被于荒远,故越山航海来献大国,帝得此鸟,畜于灵禽之园,饲以真珠,饮以龟脑,鸟常吐金屑如粟,铸之可以为器。昔汉武帝时,有人献神雀,盖此类也。此鸟畏霜雪,乃起小屋处之,名曰辟寒台。皆用水精为户牖,使内外通光,宫人争以鸟吐之金用饰钗佩,谓之辟寒金。故宫人相嘲曰:不服辟寒金,那得帝王心。于是媚惑者,乱争此宝金为身饰,及行卧皆怀挟以要宠幸也。魏氏丧灭,池台鞠为煨烬,嗽金之鸟亦自翱翔。《神仙传》:阴长生马明,生得度世之道,将长生。入青城山中,煮黄土为金以示之。立坛西面,乃以太清神丹经授之鸣,生别去长生乃归,合之丹成服,半剂不尽即升天。乃大作黄金十数万斤以布惠天下贫乏,不问识与不识者,周行天下,与妻子相随,一门皆寿而不老,在民间三百馀年后,于平都山东白日升天而去。
容成公服三黄得仙,所谓雄黄、雌黄、黄金。
《抱朴子》:合金液用古称黄金一斤,都合用四十万而成一剂,可令八仙人也。其次饵黄金一斤,可得地仙。《搜神记》:魏郡张巨卖宅与陈应。应举家疾,卖何文。文独持大刀,暮入北堂梁上,一更中,有人丈馀,高冠,赤帻,呼曰:细腰。细腰应诺。文问细腰曰:高冠者谁。答曰:金也。在西屋壁下。文掘得金三百斤。
《拾遗记》:日南之南有淫泉之浦,言其水浸淫,从地而出成渊,故曰淫泉。或言此水甘软,男女饮之则淫。其水小处可滥觞褰涉,大处可方舟沿溯随流。屈直其水激石之声,似人之歌笑,闻者令人淫动,故俗谓之淫泉。时有凫雁,色如金群,飞戏于沙濑,罗者得之,乃真金凫也。昔秦破骊山之坟行野者,见金凫向南而飞至淫泉。后宝鼎元年,张善为日南太守,郡民有得金凫以献,张善该博多通考其年月,即秦始皇墓之金凫也。
《异苑》:晋康帝建元中,有渔父垂钓得一金锁,引锁尽见金牛,急挽出牛,断犹得锁,长二尺。
苻坚建元中,长安樵人于城内见金鼎走,白坚,坚遣载取到,化为铜鼎。入门又变成大铎。
《宋书·符瑞志》:晋穆帝永和元年二月,舂谷民得多胜一枚,长五寸,状如织胜。明年,桓温平蜀。
《异苑》:晋义熙初,晋陵薛愿有虹饮其釜澳,须臾噏响便竭,愿辇酒灌之,随投随涸,便吐金满釜。于是灾弊日祛,而丰富岁臻。
《罗浮山记》:州南千里有牛潭,渔人见金牛自水出,义熙中县民张安蹑得金锁大如指,遂数十寻,寻之不已,俄有物从出引之,掘不能,竟以刀断,得数尺,安遂致富。其后义兴周云甫掩出牛,掣断其锁,得二丈遂以财雄。
《幽明录》:晋南顿王平新营一宅。始移,梦见一人云平舆,令黄欲以一器金赂暴胜之,为暴所戳埋,金在吾上,见镇迮甚。若君复筑室,无复出入涯。平明旦即凿壁下,入五尺果得金。
《异苑》:永康王旷井上有洗石,时见赤气,后有二胡人寄宿,忽求买之,旷怪,所以未及度钱,子妇孙氏睹二黄鸟斗于石上,疾往掩取,变成黄金。胡人不知,索市愈急,既得撞破,内空段有二鸟处。
《幽明录》:淮牛渚津水,深极无可算计。津人忽见一金牛,形甚瑰壮,以金为锁绊也。
《巴丘县》:自金冈以上二十里,名黄金潭。莫测其深,上有濑,亦名黄金濑,古有钓于此潭,获一金锁,引之遂满一船,有金牛出,声貌莽壮,钓人被骇,牛因奋跃还潭锁乃将尽。钓人以刀斫得数尺,潭濑以此取名。长安有张氏者,昼独处室,有鸠自入,止于对床,张恶之披,怀祝曰:鸠尔来为,我祸耶。止承尘为我,福耶。入我怀,鸠翻飞入怀,以手探之不知所在,而得一金带钩焉。遂宝之自是之后,子孙昌盛。
《述异记》:南康雩都县,沿江去县三里,名梦口穴。状如石室,旧传常有神鸡,色如好金,出此穴中,奋翼回翔,长鸣响彻,见人辄飞入穴,因号此石为鸡石。昔有人耕此山侧,望见鸡出游戏,有一长人操弹弹之,鸡遥见便飞入穴,弹丸正著穴上,丸径六尺许,下垂蔽穴,犹有门隙,不复容人。又有人乘船从下流还县,未至此崖数里,一人遍身黄衣,担两笼黄纸求寄载。因载之,黄衣人乞食,船主与之,食讫船适至崖下。船中乞瓜,此人不与,仍唾盘上,径崖直入石中。船主初甚忿之,见其入石,始知神异,取食器视之,见盘上唾悉是黄金。
《酉阳杂俎》:虞乡有山,观甚幽寂,有涤阳道士居焉。太和中道士尝一夕独登坛,望见庭下忽有异光自井泉中发,俄有一物状若兔,其色若精金,随光而出,环绕醮坛,久之复入于井。自是每夕辄见。道士异其事,不敢告于人,后因淘井,得一金兔,甚小,奇光烂然,即置于巾箱中,时御史李戎职于蒲津,与道士友善,道士因以遗之,其后戎自奉先县令为忻州刺史,其金兔忽亡去,后月馀而戎卒。
《云仙杂记》:王鲸逢卖蕨姥,黄衣破结有饥色,悯之乃以千钱买蕨,姥谢而去及归烝于乌头甑,尽成金钗。盖姥非常人也。
《河东记》:龚播者,峡中云安监盐贾也。其初甚穷,以贩鬻蔬果自业,结草庐于江边居之。忽遇风雨之夕,天地阴黑,见江南有炬火,复闻人呼船求济甚急。时已夜深,人皆息矣,播即独棹小艇涉风济之,至则执炬者仆地,视之即金人也,长四尺馀,播即载之以归。于是遂富,经营贩鬻,动获厚利,不十馀年间,积财巨万,竟为三蜀大贾。
《五代史·郑遨传》:遨与道士李道殷、罗隐之友善,世目以为三高士。遨种田,隐之卖药以自给,道殷有钓鱼术,钩而不饵,又能化石为金,遨尝验之信然,而不之求也。
《稽神录》:建安中,有人村居者,常使一小奴出城市经。过舍南大冢,冢旁恒有一黄衣人与之较力为戏,其主因归迟,将责之,奴以实告,往觇之,信然。一日,挟挝而往,伏于草间,小奴至,黄衣儿复出,即起击之,应手而仆,乃金儿也。因持而归,家遂殷富。
《闻见近录》:鄂州黄鹤楼下,有石光澈,名曰石照。其右巨石,世传以为仙人洞也。一守关老卒,每晨兴即拜洞下。一夕月如昼,见三道士自洞中出,吟啸久之。将复入洞,卒即从之。道士曰:汝何人耶。卒具言其所以,且乞富贵。道士曰:此洞间石速抱一块去。卒持而出,石合无从而入。明日视石,黄金也。凿而货之,衣食顿富,为队长所察,执之以为盗也。卒以实告,官就其家,取石至郡而金化矣。非金、非玉、非石、非铅,至今藏于军资库中。子瞻有诗记之。
《画墁录》:王瞻在房陵卖金,皆佛臂脆金不精。土人不售,一日,出一手断之,纳诸煎器鼓橐,久之既出金。在掌而手完如故。瞻匠大骇,而至今呼瞻为歌利王。《诚斋杂记》:沈羲为仙人所迎,见老君以金。按玉盘赐之,后授官为碧落侍郎。
蔡州丁氏女,精于女红,每七夕祷以酒果,忽见流星坠筵中,明日瓜上有金梭,自是巧思益进。《括异志》:韦思元求鍊金术,一日,有居士辛锐来谒,病痈溃血且甚,韦方会客。居士遂溺于筵上,客怒皆起,锐亦告去,忽不见,视其溺乃紫金液,光彩灿然,客有解者曰:辛属金兑西方属,金锐其金精乎。

银部汇考一

武帝元狩四年,收银锡造白金。
《汉书·武帝本纪》:元狩四年冬,有司请收银锡造白金及皮币以足用。
《史记·平准书》:武帝造银锡为白金。以为天用莫如龙,地用莫如马,人用莫如龟,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曰白选,直三千;二曰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撱之,其文龟,直三百。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文如其重。盗铸诸金钱罪皆死,而吏民之盗铸白金者不可胜数。
孺子婴初始元年,〈是年,王莽即真天子位,定有天下之号曰新〉新莽作朱提银。
《汉书·食货志》:王莽即真作。朱提银重八两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他银一流直千。是为银货二品。

乌程侯天册元年,吴郡掘地得银。
《三国吴志·孙皓传》:天册元年,吴郡言掘地得银,长一尺,广三分,刻上有年月字,于是大赦,改年。

成帝咸康元年,检金部见银,充上元给赐。
《晋书·成帝本纪》不载。按《晋故事》:咸康元年,有司奏上元给赐,众官银检金部见银一万五千两,充给。

北魏

宣武帝延昌三年,诏骊山及白登山银矿,并置银官,采铸。
《魏书·宣武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世宗延昌三年春,有司奏长安骊山有银矿,二石得银七两,其年秋,桓州又上言,白登山有银矿,八石得银七两,锡三百馀斤,其色洁白,有踰上品。诏并置银官,常令采铸。
孝明帝神龟元年,诏开恒州银山。
《魏书·孝明帝本纪》:神龟元年闰月甲辰,开恒州银山之禁,与民共之。

元宗开元十五年初,税伊阳五重山银、锡。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宪宗元和 年,天下银冶,岁采银万二千两。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和初,天下银冶废者四十,岁采银万二千两。
宣宗大中 年,增银冶二。天下岁率银一万五千两。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宣宗增河湟戍
兵衣绢五十二万馀匹。盐铁转运使裴休请复归盐铁使以供国用,增银冶二。天下岁率银一万五千两。

圣宗太平七年,置阴山金银冶,复遣使求产金银之所。
《辽史·圣宗本纪》:太平七年五月,西南路招讨司奏阴山中产金银,请置冶,从之。复遣使循辽河源求产金银之所。

太祖开宝三年,诏桂阳监岁输银,减三分之一。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坑冶凡金、银、铜、铁、铅、锡监冶场务二百有一:金产商、饶、歙、抚四州,南安军。银产凤、建、桂阳三州,有三监;饶、信、虔、越、衢、处、道、福、汀、漳、南剑、韶、广、英、连、恩、春十七州;建昌、邵武、南安三军,有五十一场;秦、陇、兴元三州,有三务。铜产饶、处、建、英、信、汀、漳、南剑八州,南安、邵武二军,有三十五场;梓州有一务。铁产徐、兖、相三州,有四监;河南、凤翔、同、虢、仪、蕲、黄、袁、英九州,兴国军,有十二冶;晋、磁、凤、澧、道、渠、合、梅、陕、耀、坊、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务;信、鄂、连、建、南剑五州,邵武军,有二十五场。铅产越、建、连、英、春、韶、衢、汀、漳、南剑十州,南安、邵武二军,有三十六场、务。锡产河南、南康、虔、道、贺、潮、循七州,南安军,有九场。水银产秦、阶、商、凤四州,有四场。朱砂产商、宜二州,富顺监,有三场。开宝三年,诏曰:古者不贵难得之货,后代赋及山泽,上加侵削,下益彫弊。每念兹事,深疚于怀,未能捐金于山,岂忍夺人之利。自今桂阳监岁输课银,宜减三分之一。民铸铜为佛像、浮图及人物之无用者禁之,铜铁不得阑出蕃界及化外。
开宝五年二月庚辰,以凤州七房银冶为开宝监。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至道二年,有司请定州诸银矿,置官,不许。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至道二年,有司言:定州诸山多银矿,而凤州山铜矿复出,采鍊大获,而皆良焉。请置官署掌其事。太宗曰:地不爱宝,当与众庶共之。不许。
仁宗   年,南剑州请发石碑等银矿,不许。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渑水燕谈录》:仁宗朝南剑州,上言石碑等银矿可发,上谓三司使曰:但不害民,则为国利,或于民有害,岂可行也。上之恤爱元元至矣。
英宗治平 年,诸州坑冶皆置吏主之,岁得银视皇祐增九万五千有奇。
《宋史·英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大率山泽之利有限,或暴发辄竭,或采取岁久,所得不偿其费,而岁课不足,有司必责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书,辄委所在视冶之不发者,或废之,或蠲主者所负岁课,率以为常;而有司有请,亦辄从之,无所吝。故冶之兴废不常,而岁课增损随之。皇祐中,岁得银二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两。其后,以赦书从事或有司所请,废冶百馀。既而山泽兴废,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复故者六十有八,而诸州坑冶总二百七十一:登、虢、秦、凤、商、陇、越、衢、饶、信、虔、郴、衡、漳、汀、泉、建、福、南剑、英、韶、连、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军,桂阳监,银之冶八十四,皆置吏主之。是岁,视皇祐银增九万五千三百八十四。
神宗元丰元年,诸坑冶总收银二十一万两有奇。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熙宁八年,令近坑冶坊郭乡村并淘采烹鍊,人并相为保;保内及于坑冶有犯,知而不纠或停盗不觉者,论如保甲法。元丰元年,诸坑冶总收银二十一万五千三百八十五两。
徽宗崇宁三年二月庚申,令天下坑冶金银复尽输内藏。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二年,诏坑冶方检视,而私淘取者以盗论。陕西坑冶改并入转运司。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大观二年,诏:金银坑发,虽告言而方检视,私开淘取者以盗论。坑冶旧不隶知县、县丞者,并令兼监,赏罚减正官一等。有冶地,知县月一行点阅。言者论其职在宣导德泽,平征赋狱讼,不宜为课利走山谷间,遂已之。八月,提举陕西坑冶司改并入转运司。
政和三年,诏陕西措置官兼川路,金、银坑冶事。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政和三年,尚书省言:陕西路坑冶已遣官吏提辖措置,川路金银坑冶兴废,虑失利源。诏:令陕西措置官兼行川路事。坑冶所收金、银、铜、铅、锡、水银、朱朱物数,令工部置籍签注,岁半消补,上之尚书省。自是,户工部、尚书省皆有钩考,然所凭惟帐状,至有有额而无收,有收而无额,乃责之县丞、监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递年违负之数。
钦宗靖康元年春正月丙子,括借金银。
《宋史·钦宗本纪》云云。
高宗建炎三年八月己亥,减福建、广南岁上供银三之一。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隆兴二年,立坑冶官岁收买银,转官推赏之例。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隆兴二年,坑冶
监官岁收买银及十万两者,转一官;守倅部内岁比祖额增银十万两,亦转一官;令丞岁收买及监官格内之数,减半推赏。
乾道二年,比较金、银、铜冶岁入之数。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南渡,坑冶废兴不常,岁入多寡不同。今以绍兴三十二年金、银、铜、铁、铅、锡之冶废兴之数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铸钱司比较所入之数附之:湖南、广东、江东西金冶二百六十七,废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广东、福建、浙东、广西、江东西银冶一百七十四,废者八十四;潼川、湖南、利州、广东、浙东、广西、江东西、福建铜治一百九,废者四十五。旧额岁七百五万七千二百六十斤有奇,乾道岁入二十六万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淳熙元年冬十月辛酉,立金银出界罪赏。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六年春正月壬申,蠲夔州路上供金银。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九年九月乙未,禁蕃舶贩易金银,著为令。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光宗绍熙三年二月丁酉,申严钱银过淮之禁。
《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宁宗庆元二年,以岁入亏额,三宫诸费,皆一分支银,二分支会子。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庆元二年,宰执言:封桩银数比淳熙末年,亏额几百五十万。今务场所入岁不满三十万,而岁奉三宫及册宝费,约四十万,恐愈侵银额。欲权以三分为率,一分支银,二分支会子。上曰:善。

海陵正隆三年二月甲午,遣使检视随路金银冶。
《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世宗大定五年,听人射买宝山县银冶。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大定十二年十二月辛亥,诏金、银坑冶听民开采,毋得收税。
《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章宗明昌五年九月戊辰,初令民买扑随处金、银冶。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元世祖中统元年六月庚申,罢金、银坑冶所役民夫。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中统三年,以宣德州、德兴府等处银冶付匠户,输课。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三年八月甲午,博都欢等奏请以宣德州、德兴府等处银冶付其匠户,岁取银及石绿、丹粉输官,从之。
中统四年三月己亥,诸路包银以钞输纳。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四年五月壬子,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四两增纳一两以给之。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九年五月庚午,罢西蕃秃鲁干等处金银矿户为民。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一年,令王庭璧于檀州奉先等洞采银。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银在大都者,至元十一年,听王庭璧于檀州奉先等洞采之。
至元十五年,令关世显等于蓟州丰山采银。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银在大都者,至元十五年,令关世显等于蓟州丰山采之。
至元十九年十二月癸卯,罢湖广行省金银冶提举司,以其事隶各路总管府。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年六月丙戌,申严私易金银之禁。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一年,定金银价,立建宁南剑等处银场提举司。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一年十一月辛丑,定金银价。按《食货志》:银在江浙者,至元二十一年,建宁南剑等处立银场提举司煽炼。
至元二十三年,令韶州路曲江县银场听民煽炼,输银。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银在湖广者,至元二十三年,韶州路曲江县银场听民煽炼,每年输银三千两。
至元二十六年,遣工即高丽地,发民冶银,禁沮扰魏天祐银课。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六年夏四月癸酉,以高丽国多产银,遣工即其地,发旁近民冶以输官。九月乙巳,诏福建省及诸司,毋沮扰魏天祐银课。
至元二十七年,拨民户凿云州银洞,设银场官掌之。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七年三月己未,发云州民夫凿银洞。五月戊午,尚书省遣人行视云南银洞,获银四千四十八两。奏立银场官,秩从七品。按《食货志》:银在云州者,至元二十七年,拨民户于望云煽炼,设从七品官掌之。
至元二十八年,罢买银提举司,又开银场置银冶。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八年秋七月戊申,罢江南诸省买银提举司。十一月辛酉,置望云银冶。按《食货志》:二十八年,又开聚阳山银场。
至元二十九年,罢福建银铁提举司,及福建与宁国路凿山鍊银事,禁商贾私以金银航海,酌免蒙山鍊银役夫田租,又立云州等处银场提举司。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行省左丞高兴言:福建银铁又各立提举司,亦为冗滥,请罢去。诏从之。禁商贾私以金银航海。癸丑,江西行省伯颜、阿老瓦丁言:蒙山岁课银二万五千两。初制,鍊银一两,免役夫田租五斗,今民力日困,每两拟免一石。帝曰:重困吾民,民何以生。从之。八月戊午,福建行省参政魏天祐献计,发民一万凿山鍊银,岁得万五千两。天祐赋民钞市银输官,而私其一百七十锭,台臣请追其赃而罢鍊银事,从之。冬十月癸丑,命赵德泽、吴荣领逃奴无主者二百四十户,淘银耕田于广宁、沈州。十二月癸巳,中书省臣言:宁国路民六百户凿山冶银,岁额二千四百两,皆市银以输官,未尝采之山,乞罢之。制曰:可。按《食货志》:二十九年,遂立云州等处银场提举司。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令江西银场自今从实办课,不为额。
《元史·成宗本纪》: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冬十月辛巳,江西行省臣言:银场岁办万一千两,而未尝及数,民不能堪。命自今从实办之,不为额。
成宗元贞元年,罢福建银场提举司,立江浙洞冶转运司。
《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三月戊午,罢福建银场提举司,其岁额银以有司领之。十一月辛巳,立江浙金银铜冶转运使司。
元贞六年八月朔,禁舶商毋以金银过海。
《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二年二月乙酉,罢建康金银冶转运司。
《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武宗至大三年,立上都、中都及云州朝河等处银冶提举司,又以尚书省臣言,增办新矿银课。
《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三年六月己酉,立上都、中都等处银冶提举司,秩正四品。尚书省臣言:别都鲁思云云州朝河等处产银,令往试之,得银六百五十两。诏立提举司。十一月辛巳,尚书省臣言:上都、中都银冶提举司达鲁花赤别都鲁思,去岁输银四千二百五十两,今秋复输三千五百两,且言复得新矿,银当增办,乞加授嘉议大夫。从之。
仁宗延祐三年,李允直包河南银场,课银。
《元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银在河南者,延祐三年,李允直包罗山县银场,课银三锭。
延祐四年,立辽阳银冶提举司。又听李圭等包河南银洞课银。
《元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银在辽阳者,延祐四年,惠州银洞三十六眼,立提举司办课。在河南者,延祐四年,李圭等包霍丘县豹子崖银洞,课银三十锭,其所得矿,大抵以十分之三输官。此银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延祐七年三月庚寅,英宗即位。秋七月辛丑,以辽阳金银冶归中政院。
《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罢上都等处金银冶,听民采鍊。
《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三年春正月壬寅,罢上都、云州、兴和、宣德、蔚州、奉圣州及鸡鸣山、房山、黄芦、三汊诸金银冶,听民采鍊。
泰定帝泰定二年,除江淮刱科包银,听民采鍊,永兴银场。
《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二年闰月壬子朔,诏除江淮创科包银。壬申,罢永兴银场,听民采鍊,以十分之二输官。
泰定四年春正月壬子,以中政院金银冶归中书。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致和元年夏四月戊午,禁伪造金银器皿。
《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文宗至顺二年夏四月丙午朔,全宁民王脱欢献银矿。诏设银场提举司,隶中政院。
《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顺帝至正十二年五月己卯,罢菰儿棚等处金银场课。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太祖洪武三十年,卫校丁成献策采取河南陕州银矿。不许。
《实录》:洪武二十年正月丙子,府军前卫老校丁成言:河南陕州地有上绞、下绞、上黄塘、下黄塘者,旧产银矿。前代皆尝采取,岁收其课。今锢闭已久,采之可资国用。上谓侍臣曰:凡言利之人,皆戕民之贼也。朕闻,元时江西丰城民告官采金,其初岁额犹足取办。经久,民力消耗,一州之人卒受其害。盖物产有时而穷,岁额则终不可减。有司贪为己功,而不以言。朝廷纵有恤民之心,而不能知。此可以为戒,岂宜效之。
成祖永乐十九年,差御史监生人等,闸办福建、浙江银课。
《明会典》云云。
宣宗宣德七年,奏准福建、浙江等处解纳岁办银课之例。
《明会典》:宣德七年,奏准福建、浙江等处解纳岁办银课,每年各处会合止解二次,各轮委官一员护送。
英宗正统三年,罢闸办银课,封闭各处坑穴,仍定军民私煎银矿问罪之例。
《明会典》:正统三年,令罢闸办银课,封闭各处坑穴。其福建、浙江等处军民私煎银矿者,正犯处以极刑,家口迁化外。如有逃遁不服追问者,量调附近官军剿捕。
正统五年,定浙江、福建偷挖银坑之罪,首从各有差。按《明会典》:五年,令浙江福建按察司,各委堂上官一员,提督银坑。若有聚众偷挖者,调军捕获,首贼枭首示众,为从及诱引通同有实迹者,连当房家小,发云南边卫充军。
正统九年,添设浙江、福建巡矿官。又开银场办课。按《明会典》:九年,奏准浙江、福建二布政司,各添设参议一员,专理巡矿,禁约偷采。 又令开福建、浙江有矿银场,采办银课。
正统十年,添官专管银场。又定银场官吏匠作督办银课解京,及掊敛侵盗治罪之例。
《明会典》:十年,令浙江都司添设都指挥佥事一员,专管银场。 又令差御史等官,于福建、浙江新旧坑场,提督煎办银课。岁终,差官解京。如各场额数不敷,许于别坑有矿处煎补。或又不敷,具奏处置,不许派民包纳。 又令浙江、福建提督银场官吏,及诸坑首匠作,有称课不及额,掊敛民财,及侵盗官银者,皆治罪如律。该徒流者,浙江发福建,福建发浙江,摆站杂犯死罪者,浙江发福建,福建发浙江沿海边卫充军。
代宗景泰元年,罢采办各处银课。
《明会典》:景泰元年,令罢采办浙江、福建等处银课,取回闸办官,令都布按三司巡矿提调各该府县,护守坑场。
英宗天顺二年,令开云南等处银矿,照旧煎办。
《明会典》:天顺二年,仍令开云南、福建、浙江银矿,各差内使一员,办事官一员,照旧煎办。令各镇守太监提督。
天顺四年,奏准云南发罪囚充矿夫,采办银课。又立银场办事官更代之期。
《明会典》:四年,奏准云南都、布、按三司及卫所府州县,凡杂犯死罪并徒流罪囚,审无力者,俱发新兴等场充矿夫,采办银课。 又令差办事官,于四川会川卫密勒山银场,闸办银课,二年更代。
天顺五年,令云南等处采矿煎办银课,不及额数者,不许科补。
《明会典》:五年,令云南、福建、浙江闸办银课,止于本坑采矿煎办。若矿脉微细,煎办不及额数者,具实奏闻区处,不许科补。
天顺七年,诏封闭各处坑场,停止煎办银课,取回内外官员。
《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元年,奏准偷掘银矿依律问罪之例。
《明会典》:成化元年,奏准凡偷掘银矿,不问军民舍馀旂校人等,依律问罪,仍枷号三个月发落。
成化三年,令内官督办浙江、福建、四川、云南银课。又封闭四川银场。
《明会典》:三年,令浙江、福建二处,仍各差内官一员,提督采办银课。四川、云南二处,令镇守内官提督采办。 又令封闭四川密勒山银场。
成化四年,复开密勒山银场。
《明会典》云云。
成化六年,定偷掘银矿治罪事例。
《明会典》:六年,令偷掘银矿,初犯照旧例枷号发落,仍发辽东卫分充军。其有资给衣粮器具,及走报事情者,照初犯例。
成化八年,令福建、浙江犯偷矿者,互发二处充军。按《明会典》:八年,令福建、浙江有犯偷矿者,浙江发福建,福建发浙江沿海边卫充军。
成化九年,奏准开采各处新生矿脉山场。
《明会典》:九年,奏准各处山场,有新生矿脉者,从各镇巡三司等官,勘实开采,以补附近坑场陪纳之数。成化十七年,令各处银场矿脉微细,采办不及者,量减银课。
《明会典》云云。
成化十九年,添设云南布政司参议一员,同按察司佥事管理银课。
《明会典》云云。
成化二十年,诏各处闸办银课地方,民力不堪者,量为减免。
《明会典》云云。
孝宗弘治二年,复令封闭四川密勒山银场。
《明会典》云云。
弘治五年,以浙江、福建等处岁办银课累民,诏所司量为豁免。又取回添设巡矿官。
《明会典》:五年,诏浙江、福建等处岁办银课累民,陪纳所司踏勘明白,量为除豁减免。仍将矿穴填塞,以弭弊端。 又令取回浙江、福建添设巡矿官员。弘治十三年,定盗掘银矿等项问罪之例各有差。按《明会典》:十三年,奏准盗掘银矿等项矿沙,但系山洞捉获,曾经持杖拒捕者,不论人之多寡,矿之轻重,及聚众至三十人以上,分矿至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问发边卫充军。若不及数,又不拒捕,初犯枷号三个月发落,再犯免其枷号,亦发边卫充军。其私家收藏,道路背负者,止理见获,照常发落。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严究治罪。
弘治十五年,定云南每年该徵差发银,折买金两,并馀剩银两解纳之例。
《明会典》:十五年,令云南每年该徵差发银八千八百九两五分,定为常例。自弘治十六年为始,每年折买金一千两,足色二分,九成色三分,八成色五分,与每年额办金六十六两六钱七分,并馀剩银两,一同解部转送承运库交纳。
武宗正德三年,令宜阳等县各洞口,俱照旧封闭。
《明会典》:正德三年,令宜阳县赵保山唤乡洼洞口、永宁县秋树坡等洞口、卢氏县高觜儿等洞口、嵩县马槽山等洞口,俱照旧封闭。
正德六年,议准封闭云南银场。
《明会典》:六年,议准云南银场九处,自正德七年以后,俱各封闭,银课免办。
正德十年,定云南银场矿头及职官犯罪事例。按《明会典》:十年,奏准云南银场积年矿头,作弊搅乱矿场者,照打搅仓场事例,杖罪以下,于本场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永远充军。职官有犯,奏请处治。
正德十五年,令云南银矿新兴场并新开处所,一体封闭,以后不许妄开。
《明会典》云云。
世宗嘉靖九年,严立兰州等隘口赍有矿沙,及烧成银两,并挖矿器具者治罪之例。又立云南每年动支该徵差发银买解金两定规。
《明会典》:嘉靖九年,议准兰州等隘口,凡有渡黄河出境入境之人,或赍有矿沙,及烧成银两,并挖矿器具者,不分人之多寡,矿之轻重,及初犯再犯,或持杖拒捕者,俱照腹里盗矿事例,问发边卫充军。若把隘官兵纵放者,官问调边卫,军问罪枷号发落。受财者,仍计赃坐罪。各守备官,不行严谨堤备,听抚按官参究治罪。 又题准云南年例金一千两,并耗金十两,自嘉靖九年为始,每年于该徵差发银内,动支六千六十两,收买解进。以后年分,永为定规。
嘉靖十九年,封闭四川及陕西各银矿。
《明会典》:十九年,令四川建昌卫麻合村落娶迭迭二厂,并会川卫密勒山矿场,俱照旧封闭。 又令陕西甘州等处、大黄山等矿洞,俱照旧封闭。
嘉靖四十五年,令浙江云雾山场等处,严加封闭,不许势豪规利启衅。
《明会典》云云。
穆宗隆庆二年,令查浙、直、江西各处矿山,严立矿防,仍刊刻图说,分发遵守。
《明会典》:隆庆二年,令浙、直、江西各处矿山,通行查出,立石刻谕严禁。仍将各关隘,各经过处所,设立防守,及三省矿防图说,刊刻成书,分发各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