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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三十六卷目录
平准部汇考四
金〈熙宗皇统一则 世宗大定九则 章宗明昌四则 宣宗贞祐二则 兴定二则〉
元〈世祖中统二则 至元七则 武宗至大一则 仁宗延祐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顺帝至正一则〉
明〈太祖洪武三则 英宗正统二则 宪宗成化二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三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总一则 顺治八则 康熙十八则〉
金〈熙宗皇统一则 世宗大定九则 章宗明昌四则 宣宗贞祐二则 兴定二则〉
元〈世祖中统二则 至元七则 武宗至大一则 仁宗延祐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顺帝至正一则〉
明〈太祖洪武三则 英宗正统二则 宪宗成化二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三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总一则 顺治八则 康熙十八则〉
食货典第二百三十六卷
平准部汇考四
金
熙宗皇统二年,命有司增价和籴。按《金史·熙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皇统二年十月,燕、西、东京、河东、河北、山东,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价和籴。
世宗大定二年,括籴山东等路。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大定二年,以正隆之后仓廪久匮,遣太子少师完颜守道等,山东东、西路收籴军粮,除户口岁食外,尽令纳官,给其直。大定三年,敕户部措置广籴事宜。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谓宰臣曰:国家经费甚大,向令山东和籴,止得四十五万馀石,未足为备。自古有水旱,所以无患者,由蓄积多也。山东军屯处须急为三年之储,若遇水旱则用赈济。自馀宿兵之郡,亦须籴以足之。京师之用甚大,所须之储,其敕户部宜急为计。
大定五年,谕宰臣广行和籴。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责宰臣曰:朕谓积贮为国本,当修仓廪以广和籴。今闻外路官文具而已。卿等不留心,甚不称委任之意。
大定六年,敕有司广籴。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八月,敕有司,秋成之后,可于诸路广籴,以备水旱。
大定九年,诏和籴,毋得抑配百姓。
按《金史·世宗本纪》:九年正月庚午,诏诸州县和籴,毋得抑配百姓。按《食货志》:九年正月,谕宰臣曰:朕观宋人虚诞,恐不能久遵誓约。其令将臣谨饬边备,以戒不虞。去岁河南丰,宜令所在广籴,以实仓廪。诏州县和籴,毋得抑配百姓。
大定十二年,诏在都和籴及丰熟之郡广籴。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二年十二月,诏在都和籴以实仓廪,且使钱币通流。又诏凡秋熟之郡,广籴以备水旱。
大定十六年,诏西边和籴。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六年五月,谕左丞相纥石烈良弼曰:西边自来不备储蓄,其令所在和籴,以备缓急。
大定十七年,诏于邻道取粮及诣复州增价以籴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七年三月乙丑,尚书省奏:三路之粟不能周给。上曰:朕尝语卿等,遇丰年即广籴以备凶歉。卿等皆言天下仓廪盈溢,今欲赈济,乃云不给。自古帝王皆以蓄积为国家长计,朕之积粟岂欲独用之邪。今既不给,可于邻道取之以济。自今预备,当以为常。按《食货志》:十七年四月,尚书省奏:东京三路十二猛安尤阙食者,已赈之矣。尚有未赈者。诏遣官诣复州、曷苏馆路,检视富家,蓄积有馀增直以籴。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粮。
大定十八年,命泰州等处,多和籴。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诸猛安、西北路招讨司所管奚猛安,咸平府庆云县霿松河等处遇丰年,多和籴。
章宗明昌元年,复设常平仓。省臣详议平物价法,诏从之。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八月乙酉,诏设常平仓。
按《食货志》:常平仓:世宗大定十四年,尝定制,诏中
外行之,其法寻废。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请复设,敕省臣详议以闻。省臣言:大定旧制,丰年则增市价十之二以籴,俭岁则减市价十之一以出,平岁则已。夫所以丰则增价以收者,恐物贱伤农。俭则减价以出者,恐物贵伤民。增之损之以平粟价,故谓常平,非谓使天下之民专仰给于此也。今天下生齿至众,如欲计口使馀一年之储,则不惟数多难办,又虑出不以时而致腐败也。况复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经久之计。如计诸郡县验户口例以月支三斗为率,每口但储三月,已及千万数,亦足以平物价救荒凶矣。若令诸处,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籴,其不及者俟丰年籴之,庶可久行也。然立法之始贵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计司兼领之,郡县吏沮格者纠,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谷不熟之所,则依常平法,减其价三之一以粜。诏从之。明昌四年,谕户部平价官籴。有司奏请俟秋成收籴,从之。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七月,谕旨户部官:闻通州米粟甚贱,若以平价官籴之,何如。于是,有司奏:中都路去岁不熟,今其价稍减者,以商旅运贩继至故也。若即差官争籴,切恐市价腾踊,贫民愈病,请俟秋收日,依常平仓条理收籴。诏从之。明昌五年,诏减直官粜权罢和籴。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五月,上曰:闻米价腾踊,今官运至者有馀,可减直以粜之。其明告民,不须贵价私籴也。又按《志》:五年九月,尚书省奏:明昌三年始设常平仓,定其永制。天下常平仓总五百一十九处,见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馀石,可备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馀万石,可备四年之用,而见在钱总三千三百四十三万贯有奇,仅支二年以上,见钱既少,且比年稍丰而米价犹贵,若复预籴,恐价腾踊,于民未便。遂诏权罢中外常平仓和籴,俟官钱羡馀日举行。
明昌六年,诏减价粜米,贫乏者赈之。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七月,敕宰臣曰:诏制内饥馑之地令减价粜之,而贫民无钱者何以得食,其议赈济。省臣以为:阙食州县,一年则当赈贷,二年然后赈济,如其民实无恒产者,虽应赈贷,亦请赈济。上遂命简隔饥荒之地,可以办钱收籴者减价粜之,贫乏无依者赈济。
宣宗贞祐三年,停京仓籴输挽馀粟禁米出京。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贞祐三年十月,命高汝砺籴于河南诸郡,令民输挽入京,复命在京诸仓籴民输之馀粟。侍御史黄掴奴申言:汝砺所籴足给岁支,民既于租赋之外转挽而来,亦已劳矣。止将其馀以为归资,而又强取之,可乎。且籴此有日矣,而止得三百馀石,此何济也。诏罢之。十二月,附近郡县多籴于京师,谷价腾踊,遂禁其出境。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十二月,上闻近京郡县多籴于京师,谷价翔踊,令尚书省集户部、讲议所、开封府、转运司,议所以制之者。户部及讲议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阑籴其半,转运司谓宜悉禁其出,上从开封府议,谓:宝券初行时,民甚重之。但以河北、陕西诸路所支既多,人遂轻之。商贾争收入京,以市金银,银价昂,谷亦随之。若令宝券路各殊制,则不可复入河南,河南金银贱而谷自轻。若直闭京城粟不出,则外亦自守,不复入京,谷当益贵。宜谕郡县小民,无妄增价,官为定制,务从其便。
贞祐四年,停河北官籴,以金银丝绢于诸渡博易遮籴。诏宰臣增价和籴。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河北行省侯挚言:河北人相食,观、沧等州斗米银十馀两。伏见沿河诸津许贩粟北渡,然每石官籴其八,商人无利,谁肯为之。且河朔之民皆陛下赤子,既罹兵革,又坐视其死,臣恐弄兵之徒得以藉口而起也。愿止其籴,纵民输贩为便。诏从之。又制凡军民客旅粟不于官籴处粜,而私贩渡河者,杖百。沿河军及讥察权豪家犯者,徒年、杖数并的决从重,以物没官。上以河北州府钱多,其散失民间颇广,命尚书省措画之。省臣奏:已命山东、河北榷酤及滨、沧盐司,以分数带纳矣。今河北艰食,贩粟北渡者众,宜权立法以遮籴之。拟于诸渡口南岸,选通练财货官,先以金银丝绢等博易商贩之粮,转之北岸,以回易籴本,兼收见钱。不惟杜奸弊,亦使钱入京师。从之。又上封事者言:比年以来屡艰食,虽由调度征敛之繁,亦兼并之家有以夺之也。收则乘贱多籴,困急则以贷人,私立券质,名为无利而实数倍。饥民惟恐不得,莫敢较者,故场功甫毕,官租未了,而囤已空矣。此富者益富,而贫者益贫者也。国朝立法,举财物者月利不过三分,积久至倍则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愿明敕有司,举行旧法,丰熟之日增价和籴,则在公有益,而私无损矣。诏宰臣行之。是年,权河东南路宣抚副使乌古论庆寿言邀籴事。
兴定元年,以和籴太重,诏立常格。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兴定元年,上颇闻百姓以和籴太重,弃业者多,命宰臣加意焉。八月,以户部郎中杨贞权陕西行六部尚书,收给潼、陕军马之用,奏籴贩粮济河者之半,以宽民。从之。六月,立和籴常格。
兴定三年春正月丙子,议行均输。戊寅,敕和市边城军需,无至配民。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元
世祖中统二年九月辛未,置和籴所于开平。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中统四年,立燕京平准库。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五月辛卯,诏立燕京平准库,以均平物价,通利钞法。
至元元年春正月己亥,立诸路平准库。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六年,始立常平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立义仓于乡社,又置常平于路府,使饥不损民,丰不伤农,粟直不低昂,而民无菜色,可谓善法汉、唐者矣。今考其制,常平仓世祖至元六年始立。其法:丰年米贱,官为增价籴之;歉年米贵,官为减价粜之。
至元八年,增价和籴。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八年,验各路粮粟价直,增十分之一,和籴三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石。
至元十三年,立诸路回易库。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三年春正月壬申,立回易库于诸路,凡十有一,掌市易币帛诸物。敕大都路总管府和顾和买,权豪与民均输。
至元十九年夏四月乙巳,覈诸路平准库。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年冬十月戊申,立和林平准库。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发钞、银,付江南各省与民互市。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四年夏四月甲申,忻都奏发新钞十一万六百锭、银千五百九十三锭、金百两,付江南各省与民互市。
武宗至大二年,诏随路立平准行用库及常平仓。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九月庚辰,颁行至大银钞,诏:随路立平准行用库,买卖金银,倒换昏钞。或民间丝绵布帛,赴库回易,依验时估给价。随处路府州县,设立常平仓以权物价,丰年收籴粟麦米谷,值青黄不接之时,比附时估,减价出粜,以遏沸涌。金银私相买卖及海舶兴贩金、银、铜钱、丝绵、布帛下海者,并禁之。平准行用库、常平仓设官,皆于流官内铨注。
仁宗延祐七年,铁木迭儿请免董和市不谨官,仍徵其元直。不许。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延祐七年,铁木迭儿言:和市织币薄恶,由董事者不谨,请免右丞高昉等官,仍令郡县更造,徵其元直。不许。
文宗至顺二年,中书省臣请遣官赍钞锭盐引,优价和籴。从之。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冬十月丁巳,中书省臣言:宜遣官赍钞十万锭、盐引三万五千道,于通、漷、陵、沧四州,优价和籴米三十万石。又,以钞二万五千锭、盐引万五千道,于通、漷二州,和籴粟豆十五万石;以钞三十万锭,往辽阳懿、绵二州,和籴粟豆十万石。并从之。
顺帝至正十四年,诏和买马于北边。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十四年三月,诏和买马于北边以供军用,凡有马之家,十匹内和买二匹。
明
太祖洪武元年,命较勘街市斛斗秤尺,并依时估定其物价。按《续文献通考》:洪武元年,令兵马司并管市司,二日一次较勘街市斛斗秤尺,并依时估定其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一体兼领市司。
洪武二年,禁官司不得指和顾和买,扰害于民。又定时估及较勘斛斗秤尺之法。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顾和买,扰害于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时值,对物两平收买。或客商到来中买物货,并仰随即给价。如或减駮价直,及不即给价者,从监察御史、按察司体察,或赴上司陈告,犯人以不应治罪。 又定时估仰,府州县行属,务要每月初旬,取勘诸物时估,逐一覆实,依期开报,毋致高抬少估,亏官损民。上司收买一应物料,仰本府州县,照依按月时估,两平收买,随即给价,毋致亏损于民,及纵令吏胥里甲铺户人等,因而剋落作弊。 又按《续通考》:二年,令凡斛斗秤尺,司农司照依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升,较定则样,制造,发直隶府州,及呈中书省依样制造较勘相同,发下所属府州。各府正官提调依法制造较勘,付与各州县仓库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铺之家,须要赴官印烙。乡村人民所用斛斗秤尺,与官降相同,许令行使。
洪武二十六年,令较勘在京仓库合用斛斗秤尺。又定州县,按月申报民间市肆买卖价值。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官民人等,行使斛斗秤尺,已有一定法则,颁行各司府州县收掌,务要如式成造,较勘相同,印烙降民间行使。其在京仓库等处合用斛斗秤尺等项,本部较勘印烙发行。又按《续通考》:二十六年,定凡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价值,须从州县亲临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干上司。遇有买办军需等项,以凭照价收买。
英宗正统二年,令买办物料,委官估计时价收买。
按《续文献通考》:正统二年,令买办物料,该部委官一员,会同府县委官,拘集该行铺户,估计时价,关出官钱。仍委御史一员,会同给与铺户,收买送纳。
正统三年,令遇买办,皆估计价钞数目,具奏赴库领散。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令买办赏赐达官器皿,及乡试、会试合用纸劄等物,并遇有买办之类,皆估计价钞数目,照旧具奏。限一月内赴库领散,不许过违。
宪宗成化五年,令依式置造斛斗秤尺天平等件,赴官较勘印烙,方许行使。违者治罪。
按《续文献通考》:成化五年,令京城内外并顺天府所属地方,诸色货物行人,依式置造斛斗秤尺天平等件,赴官较勘印烙,方许行使。违者,如律治罪。两邻知情扶同隐匿,互相借用者,事发,一体究治。
成化十八年,南京户部议减价粜常平仓粮。
按《续文献通考》:十八年正月,命南京粜常平仓粮。时岁饥米贵,南京户部议,减价粜以济民,候秋成平籴还仓。
武宗正德元年,议准制造好铜法子颁降用使。
按《续文献通考》:正德元年,议准工部行宝源局,如法制造好铜法子一样三十二副,每副大小二十个,俱錾正德元年宝源局造字号,送部印封,发浙江等布政司,及各运司,并南直隶府州,各依式样支给官钱,一体改造,颁降用使。
世宗嘉靖二年,议准评估物价不和平,制造斛斗秤尺不如法,及造器用绢布不堪者,各定罪有差。
按《续文献通考》:嘉靖二年,议准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免刺。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提调官失于勘者,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校勘印烙者,笞。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以所增减物计赃,重者坐赃论。因而得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论杖,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嘉靖三十一年,议准今后,每半年一次,将供用等库,并各仓场一应合用粮草等项,令宛、大二县造册,送各衙门委官会估时价。
按《续文献通考》:三十一年,议准自本年为始,每半年一次,将供用等库,并各仓场一应合用粮草等项,山东、河南二道管粮官员查访,行令宛、大二县造册,六本空立前件,一本送巡青科道,二本送巡视库藏科道,一本送巡视中城御史,一本送该司与九门,委官公同参酌,如先估与市价相合,不必更易,其间物料时有贵贱,价有低昂,应增应减,务要酌量时宜。上半年不过正月,下半年不过七月,务依期照例会估。嘉靖三十二年,议准各属,凡遇会派年例钱粮,务要以京估为准。
按《续文献通考》:三十二年,议准行十三布政司、南北直隶所属,凡遇会派年例钱粮,务要以京估为准。有馀者减,不足者增。
穆宗隆庆四年,户部条议恤商事宜。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隆庆四年六月,户部条议恤商事宜:一、定时估。言物价与时低昂,而钱粮因时办纳,若先期估计,则贵贱无凭,或仓场远近,僦费多寡,遥度悬断,岂尽合宜。此后九门盐法,委官与十三司掌印官及巡青科道估价,上半年定于五月,下半年定于八月,俱以十六日为期,务在随时估价,不得执一。其内库监局召卖物料价,亦仿此。一、议给价。将御马三仓坝上等马房钱粮,原属山东河南督理京道者,俱改于太仓关各草场料草原派,数少者给以全价,数多者给以三分之一,完日补给,皆以时估为率。其两省督粮官,既无关领之扰,则催督宜严,如有怠玩者,劾治。一、严禁革。各库监局及牛羊象马房等仓,西安等门典守官吏,有索求抑勒者,悉治其罪。一、裁冗费。量减各仓场草束斤数,及脚夫库秤之冗食者。一、酌坐买。凡料草数,多一时难以猝办者,量于秋冬二孟之月坐买,不得仍前全坐,致费高价。陈草悉令发卖,或如数补放。未给价者,速给之。一、公佥报。各商果贫困不能供役者,具通状告补转,行巡青衙门验实,方许举报。富户更代疏入。上悉从之。
神宗万历九年,令将各仓场料草及各库物料价银,酌量旧册增减,著为定规。
按《续文献通考》:万历九年,令九门盐法,委官会同科道,将各仓场料草及各库物料价银,参酌往年近日旧册,量加增减,著为定规。以后非物价大相悬绝,不得再行会估。
皇清
行市两平交易定例:《大清会典》:刑部户律市廛市司评物价 凡诸物行
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免刺。其为罪人估赃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把持行市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旁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若己得利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一,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替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一,凡外国人朝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系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远人,久候不得起程者,问罪,仍于馆门首枷号一个月。若不依期日,及诱引远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人等照前枷号一凡。外国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员与军民人等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私易。违者,处以极刑。一,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本都司委官关防提督,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头目人等,将远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粗重货物,并瘦损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听主使之人问发。附近卫分充军干碍势豪,及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利者,参问治罪。一,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藉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若监追年久无从赔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一,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处,如有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在家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问追给主,仍发边卫充军。一,凡捏称皇店,在于京城内外等处,邀截客商,掯勒财物者,俱拿送法司问罪。就于害人处所,枷号三个月,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笞四十。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者坐赃论。因而得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器用布绢不如法 凡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时估》:货物价值低昂无定,官司
采买,随时估计,复立科条,不致浮冒亏课,剋减病民云。顺治元年,题准柴炭钱粮,向派直隶卫所官于军饷内扣解,兵部给发商人承办。今卫军额饷久停,户部发银招商办买,以供
内廷炊爨,各卫所官不得混派。
《刑部户律·市廛》:顺治元年,定凡佔踞市行,与民争利,亏损国税者,定置重典。
顺治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权量》:
国家谨修权量,制式颁示天下,所以同制度也。顺
治五年,令户部较准斛样,照式造发,坐粮厅收粮。 又令工部铸造铁斛二张,一存户部,一存总督仓场。再造木斛二十张,颁发各省。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时估》:顺治九年,议准各省应解
诸项本色,每年布政司先期确估时价,申报该
抚,咨部查核。一面径行各属,照价徵银解司,委官采买解部,不得佥报累民。 又议准各省兵马需用豆草,在省城责成布政司,在各府责成府佐,动支正项钱粮,照依时价,官买官解,堆贮仓场,经收经放。年终,报部核销。 又议准山西潞䌷机户,每十年一派,三年一解。以九年为始,随时估价。永著为令。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权量》:顺治十一年,
谕徵收钱粮,各督抚严饬有司,务遵部颁较定法马。
有私自增加者,不时察参。
时估:顺治十一年,题准直省应徵本色价值,各载入易知由单。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权量》:顺治十二年,题准较制铁
斛,颁发直省各一张,布政司照式转发粮道各仓官,较制收粮,永远遵行。
时估:顺治十二年,题准京师需用豆草,令崇文门、大兴、宛平等官,责成商人承买备用。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权量》:顺治十五年,覆准各关量
船秤货,务使秤尺准足,不得任意轻重长短。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时估》:顺治十六年,题准通州草
厂,岁派解草八十万束,供应会同馆及通镇各营,分派天津道买解一万束,河西务关买解十万束,拨务关税银给天津道,转发河间各州县,买解六十万束。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权量》:顺治十七年,覆准起解钱
粮,令管解官面验部颁法马,左右分兑,以杜私弊。
《刑部户律·市廛》:顺治十七年,议准凡豪强满洲霸佔市井贸易,及满洲家人强买市物者,该城御史查参重处。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权量》:康熙元年,题准直省尺斗
等秤,俱照部颁前式,画一遵行。违制者,究处。又较准新造法马,通行内外衙门遵用。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刑部户律·市廛》:康熙六年,议准凡在外王
公将军文武官员家人,有霸佔要地关津,用强贸易,欺压诈害商民者,事发,在原犯之处枷号三个月。系民,责四十板。系旗下,鞭一百。其主系王,罚银一万两。系公,罚银五千两。管理家务官,俱革职。系将军、都统、护军统领、副都统及督抚提镇文武官员,俱革职。其该汛文武各官,不行查获者,各降一级调用。如兵民商人,指称王公文武官员之名,强行欺压者,为首之人,照光棍例治罪,货物入官。此等事发,委官稽察。徇庇不据实回报者,俱革职。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时估》:康熙九年,题准采买物料,
多开价值,布政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若有司不送上司验视,竟行解部者,罚俸六个月。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时估》:康熙十四年,议准各省采
买米豆草束,估价,俱照督抚所定,停止户部駮查。如估价多开者,原估官革职提问,转申官降四级调用,奏销督抚降二级调用。督抚司道府官通同多估者,俱革职提问。司道府官查出,督抚查参者,免处。其馀估计零星杂项,经部駮重佑,仍不确照时价,妄行浮开者,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采买刍粟物件,不发现银,及给价短少者,州县官革职拿问,司道府官明知不报,亦革职拿问。已经详报,督抚不行题参者,革职。
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刑部户律·市廛》:康熙十八年,议准凡内府
佐领,以及内外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家人,有领本霸佔要地关津,不令商民贸易,依势欺陵者,事发,在原犯处所立斩。若系内府佐领下人,将该管官革职。系宗室王以下,公以上家人,将亲王罚银一万两,郡王罚银五千两,贝勒罚银二千五百两,贝子罚银一千三百两,公罚银七百两,仍交与宗人府从重议处。其管理家务官,俱革职。若系在外王等家人,将亲王罚银一万两,降为郡王等王。系郡王等王,罚银五千两,降为公,管理家务官俱革职。若系大臣官员家人,伊主俱革职。其霸佔欺民之人,汛地文武各
官不查拿者,俱革职。至于王以下大臣各官,将资本借贷民人,指称贸易,霸佔要地关津,倚势贻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时估》:康熙二十四年
谕:办买物料年久,始行估值,易滋弊端。令于办买时,
即行确估。
康熙二十五年
十二月初六日
上谕大学士勒德洪、明珠、学士禅布、噶思泰、吴喇岱、
齐穑、额尔赫图:闻有运盛京粮米于山海关内者,又泛海贩粜于山东者,多有之。粮米所系,最为紧要。况今防戍官军人口众多,粮糈可适足,不致缺乏耶,未可必也。宜止其贩粜粮米,其下所司密咨,移盛京将军副都统、户部侍郎,以己意禁之。
康熙二十六年
五月初二日
上谕大学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宋德宜、余国柱、学士
禅布、额尔赫图、色棱格、舜拜、吴兴祖、徐廷玺、卢琦:各项采买估计价值,前浮冒欺饰者甚多,是以数日令其核减。今所减者太过,恐致苦累。可令察访时价,量度估计。
康熙三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学士席喇、傅继祖、德珠、温保、戴
通、安布禄:闻西安米价尚复翔贵,流民还籍者少。朕为陕西地方民生,时存诸怀,必如何措施,然后于民有济,盖孳孳不置也。先是闻自湖广之襄阳,抵陕西商州水路可达,已遣郎中苏赫纳阅视。今问之内大臣索额图,乃亦乘船自商州行至襄阳。夫西安米价如尚翔贵,则流民不能复归本籍。自商州至襄阳既有水路,可将现运至襄阳之米二十万石,即自襄阳水路转输至商州,更自商州转输至西安,俾相贩粜,则陕民之饥者流者,均得苏息矣。可特遣京师贤能大臣一员,会同总督丁思孔、总兵官王化行等,率道员刘暟,将转运米石,及招还流民之事,委之专理。其自襄阳运至西安之米,以湖广价值,止加算所运脚费,与之贸易,则米价必贱,于民生大有裨益,而流移之众,亦获速还故土,所得米直赍至湖广复买米粮,亦依此法转输平粜,当俟陕西流民悉还本籍,米价既贱之后,方行停止。尔等会同速议以闻。
康熙三十二年
二月初一日
上谕内阁:西安米价尚尔翔贵,户部可招募身家殷
实各省富商,给以正项钱粮,并照验文,据听其于各省地方购买粮米,运至西安发粜,所得利息,听商人自取之。如此往来运贩,待西安米价得平之时,但收所给原银,大有裨益也。其具议以闻。
康熙三十三年
二月初一日
上谕内阁:据户部所察,霸州等十州县,存贮米五万
七千五百馀石,谷八百石,天津卫存贮米一万石,谷四万四千一百馀石。此米谷现在仓与否,足以赈给与否。若足用,则以馀米平价粜与百姓,可行与否。山东漕粮截留数万石,平价粜卖,则谷价不腾,于民大有裨益。今挽至何州县平价以粜应截留米若干万石,即遣户部司官一员,至巡抚郭世隆处令,其逐一迅速详议,付彼赍奏。
十一月初九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去岁发通州仓米,每月
以万石平价粜卖,大有济于百姓。今岁通州附近之地,谷米稔收,仍照去年每月以万石,令仓场侍郎亲自阅视,平价粜卖。
十一月初九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密云、顺义附近地方,今
年米谷未收,出常平仓所贮米谷,平价照常粜卖外,朕所命转运积贮之米,每月发千石平价粜之。此事遣户部贤能殷实司官各一员,监视粜卖。
康熙三十四年
五月二十九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侍郎朱都纳、学士宋柱、户部郎
中鄂奇、副都统齐兰布等:自盛京还奏,言今岁盛京亢旱,麦禾不成,米价翔贵。虽市有鬻粟,而穷兵力不能籴,遂致重困。夫盛京者,根本之地。令朱都纳、宋柱、鄂奇等,驰驿迅往,会同盛京将
军、副都统诸臣详察,果穷乏者,于去岁海运米二万石中,动支一万石,计会散给,令可食至秋成。此一万石散给,而有馀者平价粜之。若此则兵民均有利益。又诸地有告粮乏者,遣城守尉部员之贤能者,并散给以赈之。如一万石不足散给发粜,速具闻请旨。
康熙三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学士三宝、罗察、席尔登:
去岁霸州等处州县,曾运通州之米,与被灾百姓减价平粜,闾阎甚为得济。今年水灾更甚,应如去岁运米,于各州县平粜。可敕直隶巡抚沈朝聘何州何县,当运米若干,与民懋迁之。其作速详察,即缮满字摺子具奏,毋缓,俟开印时也。康熙三十六年
四月十六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据山西巡抚倭伦,以去岁山西
数州县歉收,今米价甚贵奏闻。顷噶尔丹歼灭,天下悉已无事,惟爱养兵民,是为要务。山西米价腾贵,民生困苦。朕闻之,中怀轸恻。扈从前来大臣侍卫官员执事人,自船站坐来船只,现有水手至湖滩河朔,时此船只若逆流牵挽,回至宁夏,甚难。曾谕总督吴赫,就此船只,将湖滩河朔积贮米,或三千石,或再加多,量行装载,遣贤能官,顺流而下,运至保德州。比时价减少粜卖,于民大有裨益。此事尔等议之,待至湖滩河朔奏闻。
康熙三十七年
正月二十六日
上谕内阁:运往朝鲜国米石,敕侍郎陶岱共运致三
万石,以一万石赏赉朝鲜国,以二万石平粜。特谕。
二月二十五日
上谕内阁:遣户部曾经保举司官二员,于被水灾沿
河之保定、霸州、固安、文安、大城、永清、开州、新安等州县,截留山东、河南漕粮,每处运致一万石,以备积贮,米价腾贵时,平值粜卖。敕户部速议具奏。
康熙三十八年
三月初七日
上谕户部:朕君临天下,期于黎民乐业,各获其所。凡
兴利除害之事,靡不举行,蠲免赈济之恩,靡不下逮。比年以来,因淮扬所属地方,叠罹水患,业已岁蠲额赋,赈恤频施,又动支数百万帑金,责令在河诸臣,于应挑应筑之处,酌量修理,务使泛滥之水,汇归入海,被淹之庐舍田亩,尽皆涸出,用底干宁,乃钱粮竟尔虚费,卒不能使积淹有归,田庐未涸,民生未遂。朕闻之,恻然轸怀。值兹四方无事之时,欲将一切修举事宜,详阅指示,用是躬亲临幸,沿途审视黄河水势,咨访地方父老,比至归仁堤、高家堰,量度地形高下,应挑应筑,一一明示河臣。惟是被淹地方,米价腾涌,生计维艰。朕目击民依,深用廑念。著将漕粮截留十万石,于高邮、宝应、兴化、泰州、盐城、山阳、江都受灾七州县,各留一万石,悉较时价,减值发粜。馀米三万石,著于邳州留八千石,宿迁、桃源、清河、安东四县各留五千五百石,亦较时价减粜。此各州县发粜之米,著就道交与漕运总督、河道总督,邳州著遣司官一员,前往监视,再截留米十万石,于扬州、淮安各收贮五万石。这应留漕粮,不论何处米石,著就近截留。尔部即遵谕行。
康熙四十八年
七月初七日
上谕内阁九卿等:偏沅巡抚赵申乔、湖北巡抚陈诜
顷有奏摺至,详问来人,称湖广通省早稻丰收,又江西巡抚郎廷极奏摺至,亦称江西稻田甚茂。及问米价,却不甚贱。从上江运下之米极多,而江浙米价反愈贵。朕为小民生计,无时不轸念筹画,所以不禁上江贩米,令其发下者,正欲江南、浙江米价稍减耳。今富豪人等,将湖广、江西粮米大加收买,各于有名马头房屋堆贮,江楚粮米虽有发下之名,而粜卖之米益少。此于贫民所关甚大。尔大学士九卿大臣等,皆系国家倚托之人,其念切民生者,必与朕同。今应作何措处,方于民有益,可一体同心,详加讲求,速议具奏。此处所有大臣亦著议奏。
康熙四十九年
七月二十日
上谕户部:各省事务,果有济于兵民,地方官筹画至
当,即应举行。王度昭请于镇发库银三千两,
买谷万石,建仓积贮,谷贵减价平粜,谷贱买补还仓,地方既大有裨益,而钱粮亦不至滥费,具见实心任事,可嘉。著即照所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