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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三十六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三十六卷目录

 平准部汇考四
  金〈熙宗皇统一则 世宗大定九则 章宗明昌四则 宣宗贞祐二则 兴定二则〉
  元〈世祖中统二则 至元七则 武宗至大一则 仁宗延祐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顺帝至正一则〉
  明〈太祖洪武三则 英宗正统二则 宪宗成化二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三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总一则 顺治八则 康熙十八则〉

食货典第二百三十六卷

平准部汇考四

熙宗皇统二年,命有司增价和籴。
《金史·熙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皇统二年十月,燕、西、东京、河东、河北、山东,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价和籴。
世宗大定二年,括籴山东等路。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大定二年,以正隆之后仓廪久匮,遣太子少师完颜守道等,山东东、西路收籴军粮,除户口岁食外,尽令纳官,给其直。大定三年,敕户部措置广籴事宜。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谓宰臣曰:国家经费甚大,向令山东和籴,止得四十五万馀石,未足为备。自古有水旱,所以无患者,由蓄积多也。山东军屯处须急为三年之储,若遇水旱则用赈济。自馀宿兵之郡,亦须籴以足之。京师之用甚大,所须之储,其敕户部宜急为计。
大定五年,谕宰臣广行和籴。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责宰臣曰:朕谓积贮为国本,当修仓廪以广和籴。今闻外路官文具而已。卿等不留心,甚不称委任之意。
大定六年,敕有司广籴。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八月,敕有司,秋成之后,可于诸路广籴,以备水旱。
大定九年,诏和籴,毋得抑配百姓。
《金史·世宗本纪》:九年正月庚午,诏诸州县和籴,毋得抑配百姓。按《食货志》:九年正月,谕宰臣曰:朕观宋人虚诞,恐不能久遵誓约。其令将臣谨饬边备,以戒不虞。去岁河南丰,宜令所在广籴,以实仓廪。诏州县和籴,毋得抑配百姓。
大定十二年,诏在都和籴及丰熟之郡广籴。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二年十二月,诏在都和籴以实仓廪,且使钱币通流。又诏凡秋熟之郡,广籴以备水旱。
大定十六年,诏西边和籴。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六年五月,谕左丞相纥石烈良弼曰:西边自来不备储蓄,其令所在和籴,以备缓急。
大定十七年,诏于邻道取粮及诣复州增价以籴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七年三月乙丑,尚书省奏:三路之粟不能周给。上曰:朕尝语卿等,遇丰年即广籴以备凶歉。卿等皆言天下仓廪盈溢,今欲赈济,乃云不给。自古帝王皆以蓄积为国家长计,朕之积粟岂欲独用之邪。今既不给,可于邻道取之以济。自今预备,当以为常。按《食货志》:十七年四月,尚书省奏:东京三路十二猛安尤阙食者,已赈之矣。尚有未赈者。诏遣官诣复州、曷苏馆路,检视富家,蓄积有馀增直以籴。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粮。
大定十八年,命泰州等处,多和籴。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诸猛安、西北路招讨司所管奚猛安,咸平府庆云县霿松河等处遇丰年,多和籴。
章宗明昌元年,复设常平仓。省臣详议平物价法,诏从之。
《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八月乙酉,诏设常平仓。
《食货志》:常平仓:世宗大定十四年,尝定制,诏中

外行之,其法寻废。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请复设,敕省臣详议以闻。省臣言:大定旧制,丰年则增市价十之二以籴,俭岁则减市价十之一以出,平岁则已。夫所以丰则增价以收者,恐物贱伤农。俭则减价以出者,恐物贵伤民。增之损之以平粟价,故谓常平,非谓使天下之民专仰给于此也。今天下生齿至众,如欲计口使馀一年之储,则不惟数多难办,又虑出不以时而致腐败也。况复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经久之计。如计诸郡县验户口例以月支三斗为率,每口但储三月,已及千万数,亦足以平物价救荒凶矣。若令诸处,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籴,其不及者俟丰年籴之,庶可久行也。然立法之始贵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计司兼领之,郡县吏沮格者纠,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谷不熟之所,则依常平法,减其价三之一以粜。诏从之。明昌四年,谕户部平价官籴。有司奏请俟秋成收籴,从之。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七月,谕旨户部官:闻通州米粟甚贱,若以平价官籴之,何如。于是,有司奏:中都路去岁不熟,今其价稍减者,以商旅运贩继至故也。若即差官争籴,切恐市价腾踊,贫民愈病,请俟秋收日,依常平仓条理收籴。诏从之。明昌五年,诏减直官粜权罢和籴。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五月,上曰:闻米价腾踊,今官运至者有馀,可减直以粜之。其明告民,不须贵价私籴也。又按《志》:五年九月,尚书省奏:明昌三年始设常平仓,定其永制。天下常平仓总五百一十九处,见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馀石,可备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馀万石,可备四年之用,而见在钱总三千三百四十三万贯有奇,仅支二年以上,见钱既少,且比年稍丰而米价犹贵,若复预籴,恐价腾踊,于民未便。遂诏权罢中外常平仓和籴,俟官钱羡馀日举行。
明昌六年,诏减价粜米,贫乏者赈之。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七月,敕宰臣曰:诏制内饥馑之地令减价粜之,而贫民无钱者何以得食,其议赈济。省臣以为:阙食州县,一年则当赈贷,二年然后赈济,如其民实无恒产者,虽应赈贷,亦请赈济。上遂命简隔饥荒之地,可以办钱收籴者减价粜之,贫乏无依者赈济。
宣宗贞祐三年,停京仓籴输挽馀粟禁米出京。
《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贞祐三年十月,命高汝砺籴于河南诸郡,令民输挽入京,复命在京诸仓籴民输之馀粟。侍御史黄掴奴申言:汝砺所籴足给岁支,民既于租赋之外转挽而来,亦已劳矣。止将其馀以为归资,而又强取之,可乎。且籴此有日矣,而止得三百馀石,此何济也。诏罢之。十二月,附近郡县多籴于京师,谷价腾踊,遂禁其出境。
《续文献通考》:三年十二月,上闻近京郡县多籴于京师,谷价翔踊,令尚书省集户部、讲议所、开封府、转运司,议所以制之者。户部及讲议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阑籴其半,转运司谓宜悉禁其出,上从开封府议,谓:宝券初行时,民甚重之。但以河北、陕西诸路所支既多,人遂轻之。商贾争收入京,以市金银,银价昂,谷亦随之。若令宝券路各殊制,则不可复入河南,河南金银贱而谷自轻。若直闭京城粟不出,则外亦自守,不复入京,谷当益贵。宜谕郡县小民,无妄增价,官为定制,务从其便。
贞祐四年,停河北官籴,以金银丝绢于诸渡博易遮籴。诏宰臣增价和籴。
《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河北行省侯挚言:河北人相食,观、沧等州斗米银十馀两。伏见沿河诸津许贩粟北渡,然每石官籴其八,商人无利,谁肯为之。且河朔之民皆陛下赤子,既罹兵革,又坐视其死,臣恐弄兵之徒得以藉口而起也。愿止其籴,纵民输贩为便。诏从之。又制凡军民客旅粟不于官籴处粜,而私贩渡河者,杖百。沿河军及讥察权豪家犯者,徒年、杖数并的决从重,以物没官。上以河北州府钱多,其散失民间颇广,命尚书省措画之。省臣奏:已命山东、河北榷酤及滨、沧盐司,以分数带纳矣。今河北艰食,贩粟北渡者众,宜权立法以遮籴之。拟于诸渡口南岸,选通练财货官,先以金银丝绢等博易商贩之粮,转之北岸,以回易籴本,兼收见钱。不惟杜奸弊,亦使钱入京师。从之。又上封事者言:比年以来屡艰食,虽由调度征敛之繁,亦兼并之家有以夺之也。收则乘贱多籴,困急则以贷人,私立券质,名为无利而实数倍。饥民惟恐不得,莫敢较者,故场功甫毕,官租未了,而囤已空矣。此富者益富,而贫者益贫者也。国朝立法,举财物者月利不过三分,积久至倍则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愿明敕有司,举行旧法,丰熟之日增价和籴,则在公有益,而私无损矣。诏宰臣行之。是年,权河东南路宣抚副使乌古论庆寿言邀籴事。
兴定元年,以和籴太重,诏立常格。
《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兴定元年,上颇闻百姓以和籴太重,弃业者多,命宰臣加意焉。八月,以户部郎中杨贞权陕西行六部尚书,收给潼、陕军马之用,奏籴贩粮济河者之半,以宽民。从之。六月,立和籴常格。
兴定三年春正月丙子,议行均输。戊寅,敕和市边城军需,无至配民。
《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世祖中统二年九月辛未,置和籴所于开平。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中统四年,立燕京平准库。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五月辛卯,诏立燕京平准库,以均平物价,通利钞法。
至元元年春正月己亥,立诸路平准库。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六年,始立常平法。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立义仓于乡社,又置常平于路府,使饥不损民,丰不伤农,粟直不低昂,而民无菜色,可谓善法汉、唐者矣。今考其制,常平仓世祖至元六年始立。其法:丰年米贱,官为增价籴之;歉年米贵,官为减价粜之。
至元八年,增价和籴。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八年,验各路粮粟价直,增十分之一,和籴三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石。
至元十三年,立诸路回易库。
《元史·世祖本纪》:十三年春正月壬申,立回易库于诸路,凡十有一,掌市易币帛诸物。敕大都路总管府和顾和买,权豪与民均输。
至元十九年夏四月乙巳,覈诸路平准库。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年冬十月戊申,立和林平准库。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发钞、银,付江南各省与民互市。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四年夏四月甲申,忻都奏发新钞十一万六百锭、银千五百九十三锭、金百两,付江南各省与民互市。
武宗至大二年,诏随路立平准行用库及常平仓。
《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九月庚辰,颁行至大银钞,诏:随路立平准行用库,买卖金银,倒换昏钞。或民间丝绵布帛,赴库回易,依验时估给价。随处路府州县,设立常平仓以权物价,丰年收籴粟麦米谷,值青黄不接之时,比附时估,减价出粜,以遏沸涌。金银私相买卖及海舶兴贩金、银、铜钱、丝绵、布帛下海者,并禁之。平准行用库、常平仓设官,皆于流官内铨注。
仁宗延祐七年,铁木迭儿请免董和市不谨官,仍徵其元直。不许。
《元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延祐七年,铁木迭儿言:和市织币薄恶,由董事者不谨,请免右丞高昉等官,仍令郡县更造,徵其元直。不许。
文宗至顺二年,中书省臣请遣官赍钞锭盐引,优价和籴。从之。
《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冬十月丁巳,中书省臣言:宜遣官赍钞十万锭、盐引三万五千道,于通、漷、陵、沧四州,优价和籴米三十万石。又,以钞二万五千锭、盐引万五千道,于通、漷二州,和籴粟豆十五万石;以钞三十万锭,往辽阳懿、绵二州,和籴粟豆十万石。并从之。
顺帝至正十四年,诏和买马于北边。
《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十四年三月,诏和买马于北边以供军用,凡有马之家,十匹内和买二匹。

太祖洪武元年,命较勘街市斛斗秤尺,并依时估定其物价。
《续文献通考》:洪武元年,令兵马司并管市司,二日一次较勘街市斛斗秤尺,并依时估定其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一体兼领市司。
洪武二年,禁官司不得指和顾和买,扰害于民。又定时估及较勘斛斗秤尺之法。
《续文献通考》:二年,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顾和买,扰害于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时值,对物两平收买。或客商到来中买物货,并仰随即给价。如或减駮价直,及不即给价者,从监察御史、按察司体察,或赴上司陈告,犯人以不应治罪。 又定时估仰,府州县行属,务要每月初旬,取勘诸物时估,逐一覆实,依期开报,毋致高抬少估,亏官损民。上司收买一应物料,仰本府州县,照依按月时估,两平收买,随即给价,毋致亏损于民,及纵令吏胥里甲铺户人等,因而剋落作弊。 又按《续通考》:二年,令凡斛斗秤尺,司农司照依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升,较定则样,制造,发直隶府州,及呈中书省依样制造较勘相同,发下所属府州。各府正官提调依法制造较勘,付与各州县仓库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铺之家,须要赴官印烙。乡村人民所用斛斗秤尺,与官降相同,许令行使。
洪武二十六年,令较勘在京仓库合用斛斗秤尺。又定州县,按月申报民间市肆买卖价值。
《续文献通考》: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官民人等,行使斛斗秤尺,已有一定法则,颁行各司府州县收掌,务要如式成造,较勘相同,印烙降民间行使。其在京仓库等处合用斛斗秤尺等项,本部较勘印烙发行。又按《续通考》:二十六年,定凡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价值,须从州县亲临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干上司。遇有买办军需等项,以凭照价收买。
英宗正统二年,令买办物料,委官估计时价收买。
《续文献通考》:正统二年,令买办物料,该部委官一员,会同府县委官,拘集该行铺户,估计时价,关出官钱。仍委御史一员,会同给与铺户,收买送纳。
正统三年,令遇买办,皆估计价钞数目,具奏赴库领散。
《续文献通考》:三年,令买办赏赐达官器皿,及乡试、会试合用纸劄等物,并遇有买办之类,皆估计价钞数目,照旧具奏。限一月内赴库领散,不许过违。
宪宗成化五年,令依式置造斛斗秤尺天平等件,赴官较勘印烙,方许行使。违者治罪。
《续文献通考》:成化五年,令京城内外并顺天府所属地方,诸色货物行人,依式置造斛斗秤尺天平等件,赴官较勘印烙,方许行使。违者,如律治罪。两邻知情扶同隐匿,互相借用者,事发,一体究治。
成化十八年,南京户部议减价粜常平仓粮。
《续文献通考》:十八年正月,命南京粜常平仓粮。时岁饥米贵,南京户部议,减价粜以济民,候秋成平籴还仓。
武宗正德元年,议准制造好铜法子颁降用使。
《续文献通考》:正德元年,议准工部行宝源局,如法制造好铜法子一样三十二副,每副大小二十个,俱錾正德元年宝源局造字号,送部印封,发浙江等布政司,及各运司,并南直隶府州,各依式样支给官钱,一体改造,颁降用使。
世宗嘉靖二年,议准评估物价不和平,制造斛斗秤尺不如法,及造器用绢布不堪者,各定罪有差。
《续文献通考》:嘉靖二年,议准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免刺。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提调官失于勘者,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校勘印烙者,笞。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以所增减物计赃,重者坐赃论。因而得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论杖,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嘉靖三十一年,议准今后,每半年一次,将供用等库,并各仓场一应合用粮草等项,令宛、大二县造册,送各衙门委官会估时价。
《续文献通考》:三十一年,议准自本年为始,每半年一次,将供用等库,并各仓场一应合用粮草等项,山东、河南二道管粮官员查访,行令宛、大二县造册,六本空立前件,一本送巡青科道,二本送巡视库藏科道,一本送巡视中城御史,一本送该司与九门,委官公同参酌,如先估与市价相合,不必更易,其间物料时有贵贱,价有低昂,应增应减,务要酌量时宜。上半年不过正月,下半年不过七月,务依期照例会估。嘉靖三十二年,议准各属,凡遇会派年例钱粮,务要以京估为准。
《续文献通考》:三十二年,议准行十三布政司、南北直隶所属,凡遇会派年例钱粮,务要以京估为准。有馀者减,不足者增。
穆宗隆庆四年,户部条议恤商事宜。从之。
《续文献通考》:隆庆四年六月,户部条议恤商事宜:一、定时估。言物价与时低昂,而钱粮因时办纳,若先期估计,则贵贱无凭,或仓场远近,僦费多寡,遥度悬断,岂尽合宜。此后九门盐法,委官与十三司掌印官及巡青科道估价,上半年定于五月,下半年定于八月,俱以十六日为期,务在随时估价,不得执一。其内库监局召卖物料价,亦仿此。一、议给价。将御马三仓坝上等马房钱粮,原属山东河南督理京道者,俱改于太仓关各草场料草原派,数少者给以全价,数多者给以三分之一,完日补给,皆以时估为率。其两省督粮官,既无关领之扰,则催督宜严,如有怠玩者,劾治。一、严禁革。各库监局及牛羊象马房等仓,西安等门典守官吏,有索求抑勒者,悉治其罪。一、裁冗费。量减各仓场草束斤数,及脚夫库秤之冗食者。一、酌坐买。凡料草数,多一时难以猝办者,量于秋冬二孟之月坐买,不得仍前全坐,致费高价。陈草悉令发卖,或如数补放。未给价者,速给之。一、公佥报。各商果贫困不能供役者,具通状告补转,行巡青衙门验实,方许举报。富户更代疏入。上悉从之。
神宗万历九年,令将各仓场料草及各库物料价银,酌量旧册增减,著为定规。
《续文献通考》:万历九年,令九门盐法,委官会同科道,将各仓场料草及各库物料价银,参酌往年近日旧册,量加增减,著为定规。以后非物价大相悬绝,不得再行会估。

皇清

行市两平交易定例:

《大清会典》:刑部户律市廛市司评物价 凡诸物行
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免刺。其为罪人估赃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把持行市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旁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若己得利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一,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替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一,凡外国人朝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系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远人,久候不得起程者,问罪,仍于馆门首枷号一个月。若不依期日,及诱引远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人等照前枷号一凡。外国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员与军民人等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私易。违者,处以极刑。一,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本都司委官关防提督,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头目人等,将远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粗重货物,并瘦损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听主使之人问发。附近卫分充军干碍势豪,及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利者,参问治罪。一,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藉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若监追年久无从赔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一,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处,如有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在家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问追给主,仍发边卫充军。一,凡捏称皇店,在于京城内外等处,邀截客商,掯勒财物者,俱拿送法司问罪。就于害人处所,枷号三个月,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笞四十。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者坐赃论。因而得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器用布绢不如法 凡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时估》:货物价值低昂无定,官司
采买,随时估计,复立科条,不致浮冒亏课,剋减病民云。顺治元年,题准柴炭钱粮,向派直隶卫所官于军饷内扣解,兵部给发商人承办。今卫军额饷久停,户部发银招商办买,以供

内廷炊爨,各卫所官不得混派。
《刑部户律·市廛》:顺治元年,定凡佔踞市行,与民争利,亏损国税者,定置重典。
顺治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权量》
国家谨修权量,制式颁示天下,所以同制度也。顺
治五年,令户部较准斛样,照式造发,坐粮厅收粮。 又令工部铸造铁斛二张,一存户部,一存总督仓场。再造木斛二十张,颁发各省。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时估》:顺治九年,议准各省应解
诸项本色,每年布政司先期确估时价,申报该
抚,咨部查核。一面径行各属,照价徵银解司,委官采买解部,不得佥报累民。 又议准各省兵马需用豆草,在省城责成布政司,在各府责成府佐,动支正项钱粮,照依时价,官买官解,堆贮仓场,经收经放。年终,报部核销。 又议准山西潞䌷机户,每十年一派,三年一解。以九年为始,随时估价。永著为令。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权量》:顺治十一年,
谕徵收钱粮,各督抚严饬有司,务遵部颁较定法马。
有私自增加者,不时察参。
时估:顺治十一年,题准直省应徵本色价值,各载入易知由单。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权量》:顺治十二年,题准较制铁
斛,颁发直省各一张,布政司照式转发粮道各仓官,较制收粮,永远遵行。
时估:顺治十二年,题准京师需用豆草,令崇文门、大兴、宛平等官,责成商人承买备用。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权量》:顺治十五年,覆准各关量
船秤货,务使秤尺准足,不得任意轻重长短。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时估》:顺治十六年,题准通州草
厂,岁派解草八十万束,供应会同馆及通镇各营,分派天津道买解一万束,河西务关买解十万束,拨务关税银给天津道,转发河间各州县,买解六十万束。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权量》:顺治十七年,覆准起解钱
粮,令管解官面验部颁法马,左右分兑,以杜私弊。
《刑部户律·市廛》:顺治十七年,议准凡豪强满洲霸佔市井贸易,及满洲家人强买市物者,该城御史查参重处。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权量》:康熙元年,题准直省尺斗
等秤,俱照部颁前式,画一遵行。违制者,究处。又较准新造法马,通行内外衙门遵用。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刑部户律·市廛》:康熙六年,议准凡在外王
公将军文武官员家人,有霸佔要地关津,用强贸易,欺压诈害商民者,事发,在原犯之处枷号三个月。系民,责四十板。系旗下,鞭一百。其主系王,罚银一万两。系公,罚银五千两。管理家务官,俱革职。系将军、都统、护军统领、副都统及督抚提镇文武官员,俱革职。其该汛文武各官,不行查获者,各降一级调用。如兵民商人,指称王公文武官员之名,强行欺压者,为首之人,照光棍例治罪,货物入官。此等事发,委官稽察。徇庇不据实回报者,俱革职。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时估》:康熙九年,题准采买物料,
多开价值,布政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若有司不送上司验视,竟行解部者,罚俸六个月。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时估》:康熙十四年,议准各省采
买米豆草束,估价,俱照督抚所定,停止户部駮查。如估价多开者,原估官革职提问,转申官降四级调用,奏销督抚降二级调用。督抚司道府官通同多估者,俱革职提问。司道府官查出,督抚查参者,免处。其馀估计零星杂项,经部駮重佑,仍不确照时价,妄行浮开者,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采买刍粟物件,不发现银,及给价短少者,州县官革职拿问,司道府官明知不报,亦革职拿问。已经详报,督抚不行题参者,革职。
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刑部户律·市廛》:康熙十八年,议准凡内府
佐领,以及内外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家人,有领本霸佔要地关津,不令商民贸易,依势欺陵者,事发,在原犯处所立斩。若系内府佐领下人,将该管官革职。系宗室王以下,公以上家人,将亲王罚银一万两,郡王罚银五千两,贝勒罚银二千五百两,贝子罚银一千三百两,公罚银七百两,仍交与宗人府从重议处。其管理家务官,俱革职。若系在外王等家人,将亲王罚银一万两,降为郡王等王。系郡王等王,罚银五千两,降为公,管理家务官俱革职。若系大臣官员家人,伊主俱革职。其霸佔欺民之人,汛地文武各
官不查拿者,俱革职。至于王以下大臣各官,将资本借贷民人,指称贸易,霸佔要地关津,倚势贻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时估》:康熙二十四年
谕:办买物料年久,始行估值,易滋弊端。令于办买时,
即行确估。
康熙二十五年
十二月初六日

上谕大学士勒德洪、明珠、学士禅布、噶思泰、吴喇岱、
齐穑、额尔赫图:闻有运盛京粮米于山海关内者,又泛海贩粜于山东者,多有之。粮米所系,最为紧要。况今防戍官军人口众多,粮糈可适足,不致缺乏耶,未可必也。宜止其贩粜粮米,其下所司密咨,移盛京将军副都统、户部侍郎,以己意禁之。
康熙二十六年
五月初二日

上谕大学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宋德宜、余国柱、学士
禅布、额尔赫图、色棱格、舜拜、吴兴祖、徐廷玺、卢琦:各项采买估计价值,前浮冒欺饰者甚多,是以数日令其核减。今所减者太过,恐致苦累。可令察访时价,量度估计。
康熙三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学士席喇、傅继祖、德珠、温保、戴
通、安布禄:闻西安米价尚复翔贵,流民还籍者少。朕为陕西地方民生,时存诸怀,必如何措施,然后于民有济,盖孳孳不置也。先是闻自湖广之襄阳,抵陕西商州水路可达,已遣郎中苏赫纳阅视。今问之内大臣索额图,乃亦乘船自商州行至襄阳。夫西安米价如尚翔贵,则流民不能复归本籍。自商州至襄阳既有水路,可将现运至襄阳之米二十万石,即自襄阳水路转输至商州,更自商州转输至西安,俾相贩粜,则陕民之饥者流者,均得苏息矣。可特遣京师贤能大臣一员,会同总督丁思孔、总兵官王化行等,率道员刘暟,将转运米石,及招还流民之事,委之专理。其自襄阳运至西安之米,以湖广价值,止加算所运脚费,与之贸易,则米价必贱,于民生大有裨益,而流移之众,亦获速还故土,所得米直赍至湖广复买米粮,亦依此法转输平粜,当俟陕西流民悉还本籍,米价既贱之后,方行停止。尔等会同速议以闻。
康熙三十二年
二月初一日

上谕内阁:西安米价尚尔翔贵,户部可招募身家殷
实各省富商,给以正项钱粮,并照验文,据听其于各省地方购买粮米,运至西安发粜,所得利息,听商人自取之。如此往来运贩,待西安米价得平之时,但收所给原银,大有裨益也。其具议以闻。
康熙三十三年
二月初一日

上谕内阁:据户部所察,霸州等十州县,存贮米五万
七千五百馀石,谷八百石,天津卫存贮米一万石,谷四万四千一百馀石。此米谷现在仓与否,足以赈给与否。若足用,则以馀米平价粜与百姓,可行与否。山东漕粮截留数万石,平价粜卖,则谷价不腾,于民大有裨益。今挽至何州县平价以粜应截留米若干万石,即遣户部司官一员,至巡抚郭世隆处令,其逐一迅速详议,付彼赍奏。
十一月初九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去岁发通州仓米,每月
以万石平价粜卖,大有济于百姓。今岁通州附近之地,谷米稔收,仍照去年每月以万石,令仓场侍郎亲自阅视,平价粜卖。
十一月初九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密云、顺义附近地方,今
年米谷未收,出常平仓所贮米谷,平价照常粜卖外,朕所命转运积贮之米,每月发千石平价粜之。此事遣户部贤能殷实司官各一员,监视粜卖。
康熙三十四年
五月二十九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侍郎朱都纳、学士宋柱、户部郎
中鄂奇、副都统齐兰布等:自盛京还奏,言今岁盛京亢旱,麦禾不成,米价翔贵。虽市有鬻粟,而穷兵力不能籴,遂致重困。夫盛京者,根本之地。令朱都纳、宋柱、鄂奇等,驰驿迅往,会同盛京将
军、副都统诸臣详察,果穷乏者,于去岁海运米二万石中,动支一万石,计会散给,令可食至秋成。此一万石散给,而有馀者平价粜之。若此则兵民均有利益。又诸地有告粮乏者,遣城守尉部员之贤能者,并散给以赈之。如一万石不足散给发粜,速具闻请旨。
康熙三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学士三宝、罗察、席尔登:
去岁霸州等处州县,曾运通州之米,与被灾百姓减价平粜,闾阎甚为得济。今年水灾更甚,应如去岁运米,于各州县平粜。可敕直隶巡抚沈朝聘何州何县,当运米若干,与民懋迁之。其作速详察,即缮满字摺子具奏,毋缓,俟开印时也。康熙三十六年
四月十六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据山西巡抚倭伦,以去岁山西
数州县歉收,今米价甚贵奏闻。顷噶尔丹歼灭,天下悉已无事,惟爱养兵民,是为要务。山西米价腾贵,民生困苦。朕闻之,中怀轸恻。扈从前来大臣侍卫官员执事人,自船站坐来船只,现有水手至湖滩河朔,时此船只若逆流牵挽,回至宁夏,甚难。曾谕总督吴赫,就此船只,将湖滩河朔积贮米,或三千石,或再加多,量行装载,遣贤能官,顺流而下,运至保德州。比时价减少粜卖,于民大有裨益。此事尔等议之,待至湖滩河朔奏闻。
康熙三十七年
正月二十六日

上谕内阁:运往朝鲜国米石,敕侍郎陶岱共运致三
万石,以一万石赏赉朝鲜国,以二万石平粜。特谕。
二月二十五日

上谕内阁:遣户部曾经保举司官二员,于被水灾沿
河之保定、霸州、固安、文安、大城、永清、开州、新安等州县,截留山东、河南漕粮,每处运致一万石,以备积贮,米价腾贵时,平值粜卖。敕户部速议具奏。
康熙三十八年
三月初七日

上谕户部:朕君临天下,期于黎民乐业,各获其所。凡
兴利除害之事,靡不举行,蠲免赈济之恩,靡不下逮。比年以来,因淮扬所属地方,叠罹水患,业已岁蠲额赋,赈恤频施,又动支数百万帑金,责令在河诸臣,于应挑应筑之处,酌量修理,务使泛滥之水,汇归入海,被淹之庐舍田亩,尽皆涸出,用底干宁,乃钱粮竟尔虚费,卒不能使积淹有归,田庐未涸,民生未遂。朕闻之,恻然轸怀。值兹四方无事之时,欲将一切修举事宜,详阅指示,用是躬亲临幸,沿途审视黄河水势,咨访地方父老,比至归仁堤、高家堰,量度地形高下,应挑应筑,一一明示河臣。惟是被淹地方,米价腾涌,生计维艰。朕目击民依,深用廑念。著将漕粮截留十万石,于高邮、宝应、兴化、泰州、盐城、山阳、江都受灾七州县,各留一万石,悉较时价,减值发粜。馀米三万石,著于邳州留八千石,宿迁、桃源、清河、安东四县各留五千五百石,亦较时价减粜。此各州县发粜之米,著就道交与漕运总督、河道总督,邳州著遣司官一员,前往监视,再截留米十万石,于扬州、淮安各收贮五万石。这应留漕粮,不论何处米石,著就近截留。尔部即遵谕行。
康熙四十八年
七月初七日

上谕内阁九卿等:偏沅巡抚赵申乔、湖北巡抚陈诜
顷有奏摺至,详问来人,称湖广通省早稻丰收,又江西巡抚郎廷极奏摺至,亦称江西稻田甚茂。及问米价,却不甚贱。从上江运下之米极多,而江浙米价反愈贵。朕为小民生计,无时不轸念筹画,所以不禁上江贩米,令其发下者,正欲江南、浙江米价稍减耳。今富豪人等,将湖广、江西粮米大加收买,各于有名马头房屋堆贮,江楚粮米虽有发下之名,而粜卖之米益少。此于贫民所关甚大。尔大学士九卿大臣等,皆系国家倚托之人,其念切民生者,必与朕同。今应作何措处,方于民有益,可一体同心,详加讲求,速议具奏。此处所有大臣亦著议奏。
康熙四十九年
七月二十日

上谕户部:各省事务,果有济于兵民,地方官筹画至
当,即应举行。王度昭请于镇发库银三千两,
买谷万石,建仓积贮,谷贵减价平粜,谷贱买补还仓,地方既大有裨益,而钱粮亦不至滥费,具见实心任事,可嘉。著即照所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