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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三卷目录
盐法部汇考五
宋三〈绍圣三则 元符三则 徽宗崇宁五则 大观二则 政和八则 重和一则 宣和四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五则 绍兴十六则 孝宗乾道四则 淳熙五则〉
宋三〈绍圣三则 元符三则 徽宗崇宁五则 大观二则 政和八则 重和一则 宣和四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五则 绍兴十六则 孝宗乾道四则 淳熙五则〉
食货典第二百三卷
盐法部汇考五
宋三
绍圣元年,河东复行官卖法。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绍圣三年,禁陕西民炼朴硝乱解盐者。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时,陕西民多以朴硝私炼成颗,谓之倒硝,颇与解盐相乱。绍圣三年,制置使孙路以闻,诏犯者减私盐法一等坐之。绍圣 年,河北官复卖盐,继诏如京东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元符元年,解盐始复官卖,察访使以浙西亭户逋负上闻。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初,神宗时,官卖解盐,京西则通商。有沈希颜者为转运使,更为榷法,请假常平钱二十万缗,自买解盐,卖之本路,民已买解盐尽买入官,掊克牟利,商旅苦之。哲宗即位,殿中侍御史黄降劾希颜罪。元祐元年,京西始复旧制通商,然犹官卖,元符元年乃罢之。永兴军渭州河北高阳、栎阳、泾等县,如同、华等六州军,官仍自卖盐,而禁官司于折博务买解盐贩易规利。俄以水坏解池,听河中府解州小池盐、同华等州私土盐、阶州石盐、通远军岷州官井盐鬻于本路,而京东、河北盐亦通行焉。 又按《志》:元祐初,言者论卢秉推行浙西盐法,务诛剥以增课,所配流者至一万二千馀人,秉坐降职。两浙盐亭户计丁输盐,逋负滋广,二年,诏蠲之。后更积负无以偿,元符初,察访使以状闻,有司乃以朝旨不行,右正言邹浩尝极疏其害。
元符二年夏四月庚辰,令广西提点刑狱司兼领盐事。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罢管勾措置盐事官,命马城等提举开修解州盐池,崇仪使林豫言:河北榷盐,虑启边隙。不报。重定蚕盐给纳之限。
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正月己卯,即皇帝位。秋七月癸未,罢江西、广东、湖北、夔、梓、成都路管勾措置盐事官。 按《食货志》:三年,诏陕西转运副使兼制置解盐使马城,提举措置催促陕西、河东木筏薛嗣昌,提举开修解州盐池。 又按《志》:三年,崇仪使林豫言:河北榷盐,未必敷前日税额,且契丹盐益售,虑启边隙。明年,给事中上官均亦以为言,皆不果行。
按《文献通考》:三年,重定散蚕盐给纳之限,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澶州皆罢。初东南岁支蚕盐,即不欲盐,计其数输,价钱六分,如京东西之制。
徽宗崇宁 年,诏解盐新钞止行陕西。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崇宁初,言事者以钞法屡变,民听疑惑,公家失轻重之权,商旅困往来之费,乞复范祥旧法,谨守而力行之,无庸轻改。虽可其请,未几,蔡京建言:河北、京东末盐,客运至京及京西,袋输官钱六千,而盐本不及一千,施行未久,收息及二百万缗。如通至陕西,其利必倍。议遣韩敦立等分路提举。及盐池已复,京仍欲旧解盐地客算东北末盐,令榷货务人纳见缗无穷,以收己功,乃令解盐新钞止行陕西。
崇宁二年,诏定盐法及钞法,又川峡等州许通行东北盐。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绍圣三年,发运司言淮南亭户贫瘠,官赋本钱六十四万缗,皆倚办诸路,以故不时至,民无所得钱,必举倍称之息。欲以籴本钱十万缗给之,不足,畀以凭由,即欲质于官,与凭之七,而蠲其息,盐本集,复给其三分,凭由毁弃。崇宁元年,蔡京议更盐法,乃言东南盐本或阙,滞于客贩,请增给度牒及给封桩坊场钱通三十万缗。并列七条:一、许客用私船运致,仍严立辄踰疆至夹带私盐之禁;二、盐场官吏概量不平或支盐失伦次者,论以徒;三、盐商所繇官司、场务、堰闸、津渡等辄加苛留者,如上法;四、禁命吏、荫家、贡士、胥史为贾区请盐;五、议贷亭户;六、盐价太低者议增之;七、令措置官博尽利害以闻。明年,诏盐舟力胜钱勿输,用绝阻遏,且许舟行越次取疾,官纲等舟辄拦阻者坐之。遂变钞法,置买钞所于榷货务。凡以钞至者,并以末盐、乳香、茶钞并东北一分及官告、度牒、杂物等换给。末盐钞换易五分,馀以杂物,而旧钞止许易末盐、官告。仍以十分率之,止听算三分,其七分兼新钞。定民间买钞之价,以抑豪强,以平边籴。在河北买者,率百缗毋得下五千,东南末盐钞毋得下十千,陕西盐钞毋得下五千五百,私减者坐徒徙之罪,官吏留难、文钞展限等条皆备。 又按《志》:崇宁二年,川峡利、洋、兴、剑、蓬、阆、巴、绵、汉、兴元府等州,并通行东北盐。
崇宁三年,诏解盐新钞带行旧钞,罢给河东三路钞,止给见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诏:钞法用之,民信已久,飞钱裕国,其利甚大,比考前后法度,颇究利害,其别为号验,给解盐换请新钞。先以五百万缗赴陕西。河东,止给籴买,听商旅赴榷货务换请东南盐钞。贴输见缗四分者在旧三分之上,五分者在旧四分之上。且带行旧钞,输四分者带五分,输五分者带六分;若不愿贴输钱者,依旧钞价减二分。先是,患豪商擅利源轻重之柄,率减钞直,使并边籴价增高,乃裁限之。 又按《志》:三年,以河东三路钞无定估,本路尤贱,害于籴买,罢给三路钞,止给见钱钞,他如河北新降钞法。
崇宁四年,诏以陕西旧钞易东南末盐,定河东永利及梓遂诸路鬻盐价,又解州盐池成,百官皆贺。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六月丙子,复解池盐。 按《食货志》:四年,以钞价虽裁,其入中州郡,复增籴价,客持钞算请,坐牟大利。乃诏陕西旧钞易东南末盐,每百缗用见钱三分,旧钞七分。后又诏减落旧钞价踰五十者,论以法。 又按《志》:四年,又以算请盐价轻重不等,载定六路盐价,旧价二十钱以上皆递增以十钱,四十五者如旧;算请东南末盐,愿折以金银、物帛者听其便。而亭户贷钱,旧输息二分者蠲之。 又按《志》:四年,诏河东永利两监土盐仍官收,见缗鬻之,听商人入纳算请,定往河东州军,罢客贩东北盐入河东者。 又按《志》:四年,梓、遂、夔、路绵、汉州、大宁监等盐仍鬻于蜀,惟禁侵解盐地。 又按《志》:崇宁元年,解州贾瓦南北圆池修沼畦眼,拍摩布种,通得盐百七十八万二千七百馀斤。初,解梁东有大盐泽,绵亘百馀里,岁得亿万计。自元符初,霖潦池坏。至是,乃议修复;四年,池成。凡开二千四百馀畦,百官皆贺。内侍王仲千董其役,以课额敷溢为功。然议者谓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风,须臾成盐,其利固博;苟欲溢额,不俟风日之便,厚灌以水,积水而成,味苦不适口。按《梦溪笔谈》:解州盐泽,方百二十里。久雨,四山之水悉注其中,未尝溢;大旱未尝涸。卤色正赤,在版泉之下,俚俗谓之蚩尤血。唯中间有一泉,乃是甘泉,得此水然后可以聚人。其北有尧梢水,一谓之巫咸河。大卤之水,不得甘泉和之,不能成盐。唯巫咸水入,则盐不复结,故人谓之无咸河,为盐泽之患,筑大堤以防之,甚于备寇盗。原其理,盖无咸乃浊水,入卤中,则淤淀卤脉,盐遂不成,非有他异也。 盐之品至多,前史所载,外国自有十馀种;中国所出,亦不减数十种。今公私通行者四种:末盐、颗盐、井盐、崖盐,是也。唯陕西路颗盐有定课,岁为钱二百三十万缗;自馀盈虚不常,大约岁入二千馀万缗。唯末盐岁自抄三百万缗,供河北边籴;其他皆给本处给费而已。缘边籴买仰给于度支者,河北则海、末盐,河东、陕西则颗盐及蜀茶为多。运盐之法,凡行百里,陆运斤四钱,船运斤一钱,以此为率。
崇宁五年,诏淮南盐算请不贴纳见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诏算请不贴纳见钱,以十分率之,毋过二分。
大观元年,算请东南末盐贴输及带旧钞。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观元年,乃令算请东南末盐贴输及带旧钞如见条外,更许带日前贴输三分盐钞,输四分者带二分,五分者带三分。后又贴输四分者带三分,五分者带四分,而东南盐并收见缗换请新钞者,如四分五分法贴输。其换请新钞及见钱算东南末盐,如不带六等旧钞者,听先给;如止带五等旧钞,其给盐之叙,在崇宁四年十月前所带不贴输旧钞之上。六等者,谓贴三、贴四、贴五、当十钞、并河北公据、免贴纳钱是也。
大观四年,议通行解盐如旧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张商英为相,议复通行解盐如旧法,而东北盐毋得与解盐地相乱。继而有司议解池已复,依旧法印钞请。商旅已买东北盐,随处官司期三日尽籍,输官偿其价,隐匿者如私盐法。解盐未到,官鬻所得东北盐,解盐到即止。已请钞已支者悉毁,已支未请者听别议。在京仍通行,其经由州县郑州、中牟、开封祥符、阳武县境内,亦许通放。而王仲千所请通入京西北路陈、颍、蔡州、信阳军,权止之。商旅已算请东北盐,元指定东京,未至者,止令所至州军批引;其已入京未货者,都盐院全袋拘贾鬻之,许坐贾请买碎卖。
政和 年,福建盐仍用熙宁法听商人转廊。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崇宁以后,蔡京用事,盐法屡变。独福建盐于政和初斤增钱七,用熙宁法听商人转廊算请,依六路所算末盐钱每百千留十之一,输请盐处为盐本钱。
政和元年,解池生红盐。议复熙丰旧法六路,置提举盐事官,又诏陕西盐钞增减者,以违制论,未几,均罢之。
按《宋史·徽宗本纪》:政和元年五月丁亥,解池生红盐。
按《食货志》:时钞法纷易,公私交弊。四年,侍御史毛
注言:崇宁以来,盐法顿易元丰旧制,不许诸路以官船回载为转运司之利,许人任便用钞请盐,般载于所指州县贩易,而出卖州县用为课额。提举盐事司苛责郡县,以卖盐多寡为官吏殿最,一有循职养民不忍侵克,则指为沮法,必重奏劾谴黜,州县孰不望风畏威,竞为刻虐。由是东南诸州每县三等已上户,俱以物产高下,勒认盐数之多寡。上户岁限有至千缗,第三等末户不下三五十贯,籍为定数,使依数贩易,以足岁额;稍或愆期,鞭挞随之。一县岁额有三五万缗,今用为常额,实为害之大者。又言:朝廷自昔谨三路之备,粮储丰溢,其术非他,惟钞法流通,上下交信。东南末盐钱为河北之备,东北盐为河东之备,解池盐为陕西之备,其钱并积于京师,随所积多寡给钞于三路。如河北粮草钞至京,并支见钱,号飞钞法;河东三路至京,半支见钱,半支银、䌷、绢;陕西解盐钞则支请解盐,或有泛给钞,亦以京师钱支给。为钱积于京师,钞行于三路,至则给钱,不复滞留。当时商旅皆悦,争运粮草,入于边郡。商贾既通,物价亦平;官司上下,无有二价,斗米止百馀钱,束草不过三十;边境仓廪,所在盈满。自崇宁来钞法屡更,人不敢信,京师无见钱之积,而给钞数倍于昔年。钞至京师,无钱可给,遂至钞直十不得一。边郡无人入中,籴买不敷,乃以银绢、见钱品搭文钞,为籴买之直。民间中籴,不复会算钞直,惟计银绢、见钱,须至高抬粮草之价,以就虚数。致使官价几倍于民间,斗米有至四百,束草不下百三十馀钱,军储不得不阙,财用不得不匮。如解盐钞每纸六千,今可直三千,商旅凡入东南末盐钞,乃以见钱四分、盐引六分,榷货务惟得七十千之入,而东南支盐,官直百千,则盐本已暗有所损矣。臣谓钞法不循复熙、丰,则物价无由可平,边储无由可积,方今大计,无急于此。薛向昔讲究于嘉祐中,行之未几,谷价遽损,边备有馀,逮及熙、丰,其法始备。比年榷货务不顾钞法屡变,有误边计,惟冀贴纳见钱,专买东南盐钞,图增钱数,以侥冒荣赏。前钞方行,而后钞又复变易,特令先次支盐,则前钞遂为废纸,罔人攘利,商旅怨嗟。臣愿明诏执政大臣,精择能吏,推明钞法,无以见行为有妨,无以既往为不可复,如薛向之法已效于昔者,可举而行之。今之练政事、通钞法,不患无人;在京三库之积,皆四方郡县所入,不患无备。如以三四百万缗桩留京师,随数以给钞引,使钞至给钱,不复邀阻,上下交信,则人以钞引为轻赍,转相贸易。或支请多,惟转廊就给东南末盐钞或度牒之类,如东南末盐钞或度牒敕牒惟许以钞引就给外,馀并令在京以见钱入易,桩留以为钞引之资,亦计之得者。若旧出文钞,亦当体究立法,量为分数,支盐偿之。自昔立法之难,非特造始,修复既废,亦为非易。欲兴经久之利,则目前微害,宜亦可略,惟详酌可否施行之。未几,张商英为相,乃议变通损益,复熙、丰之旧,令内府钱别桩一千五百万缗,馀悉移用,以革钱、钞、物三等偏重之弊。陕西给钞五百万缗,江、淮发运司给见钱文据或截兑上供钱三百万缗。以左司员外郎张察措置东南盐事,提举江西常平张根管干运淮盐于江西,罢提举盐香,诸路盐事各归提刑司。议定五等旧钞,商旅已换请新钞及见钱钞不对带,听先给东南末盐诸路货易。仍下淮、浙盐场,以盐十分率之,桩留五分,以待支发官纲,备三路商旅转廊算请,馀五分以待算请新钞及见钱钞与不带旧钞当先给者。于是推行旧法,以商旅五色旧钞,若用换请新钞对带,方许支盐,虑伺候岁月,欲给无由,乃立增纳之法。贴三钞许于榷货务更贴见缗七分,贴四钞更贴六分,贴五、当十钞贴七分,河北见钱文据贴五分算请。有司议,三路钞法如熙、丰旧法,全仰东南末盐为本,若许将旧钞贴纳算请,正与推行三路熙、丰钞法相戾;即不令贴纳算还,又钞无所归。议将河北见钱文据减增纳二分,馀各减二分,以告敕、减度牒、香药、杂物、东南盐算请给偿。帝诏:东南六路元丰年额卖盐钱,以缗计之,诸路各不下数十万。自行钞盐,漕计窘匮,以江西言之,和、豫买欠民价不少,何以副仁民爱物之意。令东南诸路转运司协力措置般运。政和元年,诏商旅愿依熙、丰法转廊者,许先次用三路新钞算请,往他所定价给卖。优存两浙亭户额外中盐,斤增价三分。已而张察均定盐价,视绍圣斤增二钱,诏从其说,仍斤增一钱。议者谓:异时盐商于榷货务入纳转廊,惟视东南诸郡积盐多寡,盐多则请钞者众,所入亦倍,其阙盐地,客不肯住。在元丰时远地须豫备二年或三年,次远一年至二年,最近亦半年及一年,谓之准备盐,而后钞法乃通。绍圣间遵用旧制,广有准备,故均价之后,课利增倍。谓宜严责转运司般运准备盐外,更及元丰准备之数,则钞法始通,课利且羡。亭户煎盐官为买纳,比旧既增矣,止用元丰旧价自可,况用新价,而有本钱,复加借贷,何虑不增。若斤更增一钱,虚费亦大。诏施行之。六路通置提举盐事官,置司于扬州,未几罢。议者复谓:客人在京榷货务买东南末盐者,其法有二:一曰见钱入纳,二曰钞面转廊。今既许三路文钞得以转廊,若更循旧制,许以见钱入纳,则客旅之钱,当入于榷货,而不入于兼并,见钱留于京师,客旅走于东南。诏采用焉。又有谓:旧法听以物货及官钱钞引抵当,所以扶持钞价,不大减损,昨禁之非是。其旧转廊盐钞,贩至东南,转运司乃专以见钱为务,致多壅阏。于是复钞引抵当,一如其旧。末盐以十分率之,限以八分给末钞,二分许鬻见缗,后又增见缗为三分。 又按《志》:政和元年,诏陕西钞依钞面实价,辄增减者,以违制论。未几,复以陕西通行盐钞,旧虽约以铜钱六千为钞面,然钞贵则入粟增多,钞平则入谷减少。若限以六千,陕西唯行钞钱,是盐钞一席得六千铁钱斛斗矣,深损公家,其随时增减听之。二年,蔡京复用事,法仍变改,钞不可用者悉同败楮。
政和二年,蔡京大变盐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江宁府、广德军、太平州斤更增钱二,宣、歙、饶、信州斤增钱三,池江州、南康军斤增钱四,各以去产盐地远近为差。是岁,蔡京复用事,大变盐法。五月,罢官般卖,令商旅赴场请贩,已般盐并封桩。商旅赴榷货务算请,先至者增支盐以示劝。前转廊已算钞未支者,率百缗别输见缗三分,仍用新钞带给旧钞三分;已算支者,所在抄数别输带卖如上法。其算请悉用见缗,而给盐伦次,以全用见缗不带旧盐者为上,带旧盐者次之,带旧钞者又次之。三路籴买文钞,算给七分东南末盐者,听对见缗支算二分,东北盐亦如之。自馀文钞,毋得一例对算。复置诸路提举官。于是诏书褒美京功,然商旅终以法令不信为疑,算请者少,乃申扇摇之令,增赏钱五百缗。
政和三年,议措置十六条,严避免之,禁申沮坏之制重扇摇之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以商人承前先即诸州投勾,乃请盐于场,留滞,罢之。若请盐大带斤重者,官为秤验,乃输钱给钞。时法既屡变,蔡京更欲巧笼商贾之利,乃议措置十六条,裁定买官盐价,囊以三百斤,价以十千,其鬻者听增损随时,旧加饶脚耗并罢。客盐旧止船贮,改依东北盐用囊,官袋鬻之,书印及私造贴补,并如茶笼篰法,仍禁再用。受盐、支盐官司,析而二之,受于场者管秤盘囊封,纳于仓者管察视引据、合同号簿。囊二十,则以一折验合同递牒给商人外,东南末盐诸场,仍给钞引号簿;有欲改指别场者,并批销号簿及钞引,仍用合同递牒报所指处给随盐引;即已支盐,关所指处籍记。中路改指者仿此。其引缴纳,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踰半年;限竟,盐未全售者毁引,以见盐籍于官,止听鬻其处,毋得翻改。大抵皆视茶法而多为节目,欺夺民利,故以免究盗贩、私煎、大带斤重为名,而专用对带之法。客负钞请盐,往往阨不即畀,必对元数再买新钞,方听带给旧钞之半。虑令之不行也,严避免之禁,申沮坏之制,重扇摇之法,季辄比较,务峻督责以取办。按《文献通考》:三年,虑州县抑民,诏罢两浙淮南支俵,其江湖四路下盐事常平司,共相度闻奏。后遂诏淮浙支俵蚕盐去处,依市卖客盐价例,支给价钱。俵散依旧来数输纳物帛,其丁口盐钱,亦依上件指挥散纳。
政和四年,以远地商贩者盐仓,先给远者。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以远地商贩者稀,盐仓以地远近为叙,先给远者。继令搭带正盐,期一月不买新钞,没官,而剩盐即没纳。
政和五年,伪造引者并依川钱引定罪。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政和六年,产盐州军大商,听输钱二十给钞,以两池漫生盐,募人采取,又以盐课增羡榷货务魏伯刍等迁官。
按《宋史·徽宗本纪》:六年秋七月己未,解池生红盐。按《食货志》:六年,以产盐州军大商弗肯止留,其用小袋住卖者听输钱二十给钞,毋得辄出州界。 又按《志》:六年,两池漫生盐,募人倍力采取,且议加赏;继生红盐,百官皆贺,制置解盐使李百禄等第赏有差。又按《志》:初,盐钞法之行,积盐于解池,积钱于京师榷货务,积钞于陕西沿边诸郡。商贾以物斛至边入中,请钞以归。物斛至边有数倍之息,惟患无回货,故极利于得钞,径请盐于解池,而解盐通行地甚宽;或请钱于京师,每钞六千二百,登时给与,但输头子等钱数十而已。以此所由州县,贸易者甚众。崇宁间,蔡京始变法,俾商人先输钱请钞,赴产盐郡授盐,欲囊括四方之钱,尽入中都,以进羡要宠,钞法遂废,商贾不通,边储失备;东南盐禁加密,犯法被罪者多。民间食盐,杂以灰土。解池天产美利,乃与粪壤俱积矣。大概常使见行之法售给才通,辄复变易,名对带法。季年又变对带为循环。循环者,已卖钞,未授盐,复更钞;已更钞,盐未给,复贴输钱,凡三输钱,始获一直之货。民无赀更钞,已输钱悉乾没,数十万券一夕废弃,朝为豪商,夕侪流丐,有赴水投缳而死者。时有魏伯刍者,本省大胥,蔡京委信之,专主榷货务。政和六年,盐课通及四千万缗,官吏皆进秩。七年,又以课羡第赏。伯刍年除岁迁,积官通议大夫、徽猷阁待制,既而党附王黼,京恶而黜之。伯刍非有心计,但与交引户关通,凡商旅算请,率剋留十分之四以充入纳之数,务入纳数多,以昧人主而张虚最。初,政和再更盐法,伯刍方为蔡京所倚信,建言:朝廷所以开阖利柄,驰走商贾,不烦号令,亿万之钱辐凑而至。御府颁索,百司支费,岁用之外沛然有馀,则榷盐之入可谓厚矣。顷年,盐法未有一定之制,随时变革以便公私,防闲未定,奸弊百出。自政和立法之后,顿绝弊源,公私兼利。异时一日所收不过二万缗,则已诧其太多,今日之纳乃常及四五万贯。以岁计之,有一郡而客钞钱及五十馀万贯者,处州是也;有一州仓而客人请盐及四十万袋者,泰州是也。新法于今才二年,而所收已及四千万贯,虽传记所载贯朽钱流者,实未足为今日道也。伏乞以通收四千万贯之数,宣付史馆,以示富国裕民之政。小人得时骋志,无所顾忌,遂至于此。于时御府用度日广,课入欲丰,再申岁较季比之令,在职而暂取告,其月日皆毋得计折,害法者不以官荫并处极坐,微至于盐袋鲞盐,莫不有禁,州县惟务岁增课以避罪法,上下程督加厉。 按《蔡京传》:京尽更盐钞法,凡旧钞皆弗用,富商巨贾尝赍持数十万缗,一旦化为流丐,甚者至赴水及缢死。提点淮东刑狱章縡见而哀之,奏改法误民,京怒,夺其官。
政和七年,议复行解盐,又诏盐法,悉从初令,以利百姓。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七年,议复行解盐,时童贯宣抚关、河,实主之。诏解盐地见行东北盐,复尽收入官,官给其直,在京于平货、在外于市易务桩管,如解盐法鬻之;不自陈,如私盐法。 又按《志》:七年,乃诏:昨改盐法,立赏至重,抑配者多,计口数及婴孩,广数下逮驼畜,使良民受弊,比屋愁叹。悉从初令,以利百姓。三省其申严近制,改奉新钞。然有司不能承守,故比较已罢而复用,抄劄既免而复行,盐囊既增而复止,一囊之价裁为十一千,既又复为十三千,民力因以扰匮,而盗贼滋焉。
重和元年,复行解盐旧法,童贯请罢领解盐,以三省条卷,复置官提举。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重和元年,诏复行解盐旧法。踰年,榷货岁亏数百万贯,又钞价减落,籴买不行,三省趣讲画以闻,贯遂请罢领解盐。俄而三省条奏:旧东北盐地客贩解盐,立限尽鬻,限竟鬻未尽者,运往解盐地,踰者论如私盐法。京畿、京西复置官提举。初,崇宁中,以盐各利一方,故解盐止行本路,东南鬻海利博,行于数路。既复行解盐,商旅苦于折阅;即改如旧,虑商旅疑惑。遂诏输诸路,钞法更不改易,扇摇者论如法,仍倍之。
宣和元年,京畿、四辅及滑州、河产碱地,悉垦为田。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宣和元年,京畿、四辅及滑州、河阳所产碱地,悉垦为田,革盗刮煎盐之弊,知河阳王序以劝诱推赏。 又按《志》:明州鸣鹤场盐课弗登,拨隶越州。宣和元年,楼异为明州,请仍旧,且于接近台州给旧盐五七万囊。诏曰:明州盐场三,昨以施置不善,以鸣鹤一场隶越,客始辐凑。犹有二场积盐以百万计,未见功绪,此而不图,东欲取于越,西欲取于台,改令害法,动摇众情。令状析以闻。宣和二年,诏六路旧盐听商旅般贩。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诏六路封桩旧盐数踰亿万,其听商旅般贩,与淮、浙盐仓即今盐钞对算。
宣和三年,大改盐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大改盐法,旧税盐并易为钞盐。凡未卖税盐钞引及已请算或到仓已投暨未投者,并赴榷货务改给新法钞引,许通贩;已请旧法税盐货卖者,自陈,更买新钞带卖,已请钞引,毋得带支。初,茶盐用换钞对带之法,民旅皆病,然河北犹未及也;至是,并河北、京东行之。
宣和四年,旧盐禁住卖,复用籍记、贴输、带买之令。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榷货务建议:古有斗米斤盐之说,熙、丰以前,米石不过六七百,时盐价斤为钱六七十;今米价石两千五百至三千,而盐仍旧六十。崇宁会定盐价,买盐折算,酌以中价,斤为钱四十,今一斤三十七钱,亏公稍多。欲囊增为十三千入纳,而亭户所输并增价,庶克自赡,盗贩衰止。于是旧盐尽禁住卖,而籍记、贴输、带卖之令复用焉。
钦宗靖康元年,解盐钞入纳算,照熙、丰以前旧法,又诏未降新钞前已给见钱公据文钞,并还商贾。
按《宋史·钦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靖康元年,解盐钞入纳算请,并参照熙宁、元丰以前旧法,又增改解盐及东北盐地,即商旅不愿盐,则用钞面请钱如旧法。继定每席钞为八贯者,尽收入钞面;其入纳粮草者,许直赴池请盐,省复入京批钞之扰。 又按《志》:元年,诏未降新钞前已给见钱公据文钞,并给还商贾,以示大信。时盐尽给新钞,亦用带卖旧盐立限之法。言者论:王黼当国,循用蔡京弊法,改行新钞,旧盐贴钱对带,方许出卖,初限两月,再限一月。是时黼方用事,专务害民,剥下益上,改易钞法,甚于盗贼。然今不改覆车之辙,又促限止半月,反不及王黼之时,商贾岂得不怨。诏申限焉。
高宗建炎元年,以梁杨祖提领茶盐事,令商人输盐钞钱,诏运司勿将盐本钱支给他用。
按《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五月壬寅,以江、淮发运使梁杨祖提领东南茶盐事。
按《文献通考》:建炎初淮浙亭户官给本钱诸州置仓令商人买钞算请五十斤为一石六石为一袋输钞钱十八千又诏运司勿得将盐本钱支给他用建炎二年,令遂路漕臣按视盐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蜀盐有隆之仙井、邛州之蒲江、荣州之公井、大宁富顺之井盐、西和州之盐官长、宁州之淯井,皆大井也。若隆荣等十七州,则皆卓筒小井而已。自祖宗以来,皆民间自煮之。成都潼川利路,自元丰间,岁输课利钱银绢,总为八十万缗。比军兴所输,已增数倍矣。然井有耗淡,而盐不成者。官司虑减课额,不肯相验封闭。高宗建炎二年十一月,德音,令逐路漕臣躬亲按视。
建炎 年,二广盐皆属漕司,量诸州岁用给之。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南渡,二广之盐皆属于漕司,量诸州岁用而给之盐。然广东俗富,犹可通商;广西地广莫而彫瘁,食盐有限,商贾难行。自东广而出,乘大水无滩碛,其势甚易;自西广而出,水小多滩碛,其势甚难。建炎末鬻钞,未几复止,然官般、客钞,亦屡有更革;东、西两漕,屡有分合。
建炎四年秋七月戊辰,罢提领措置茶盐司。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建炎 年,转运提举司申乞上四州下四州行盐法。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闽广之盐,自祖宗以来,漕司官般官卖,以给司存。建炎间,淮浙之商不通,而闽广之钞法行。未几,淮浙之商既通,而闽广之钞法遂罢。然旧法,闽之上四州,曰建、剑、汀、邵。行官卖盐法。闽之下四州,曰福、泉、漳、化。行产盐法。官卖之法既革,产盐之法亦弊,钞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故当时转运提举司申乞,上四州依上项指挥,下四州且令从旧。及钞法既罢,岁令漕司认钞钱二十万缗,纳行在,所榷茶务,自后或减或增,卒为二十二万缗。上四州用钞法,以私贩多钞额,随即停钞法,仍系官卖。下四州随产纳盐,而州县苛取,每产一文以上至二十文,皆纳盐五斤。而胥吏交纳钱数又倍之。嘉定间,臣僚奏乞行下,将产二十文以下,合纳盐五斤者,并行蠲免。从之。
绍兴元年,诏临安,秀州亭户,依皇祐法输盐,又南恩州阳江县土生盐,置广西茶盐司。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十二月辛巳,复置广西提举茶盐司。 按《食货志》:南渡,淮、浙亭户,官给本钱。诸州置仓,令商人买钞,五十斤为石,六石为袋,输钞钱十八千。绍兴元年,诏临安府,秀州亭户二税,依皇祐法输盐,丘监官不察亭户私煎及巡捕漏泄之法。
又按《志》:元年三月,南恩州阳江县土生咸,募民垦
之,置灶六十七,产盐七十万八千四百斤,收息钱三万馀缗。十有二月,复置广西茶盐司。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临安府秀州亭户,合给二税,依皇祐专法计纳盐货。以亭户皆煎盐为生,未尝垦田故也。
绍兴二年,诏赏盐场官,置湖北提举茶盐司,张纯浚立淮、浙盐法,赵开变四川盐法,又榷明州卤田盐。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秋七月壬戌,复置湖北提举茶盐司。九月甲申,提辖榷货务张纯浚立淮、浙盐法,增其算。总领四川财赋赵开初变四川盐法,尽榷之。十一月乙丑,初榷明州卤田盐。 按《食货志》:二年九月,诏淮、浙盐令商人袋贴输通货钱三千,已算请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陈,如私盐律。时吕颐浩用提辖张纯仪,峻更盐法。十有一月,诏淮、浙盐以十分为率,四分支今降旨符以后文钞,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后文钞。先是吕颐浩以对带法不可用,令商人贴输钱,至是复以分数如对带法,于是始加严酷矣。〈按本
纪张纯浚而志载张纯仪疑有讹
〉
又按《志》:二年,四川总领赵开初变盐法,仿大观法置合同场,收引税钱,大抵与茶法相类,而严密过之。斤输引钱二十有五,土产税及增添约九钱四分,所过税钱七分。住税一钱有半,引别输提勘钱六十六,其后又增贴输等钱。凡四川四千九百馀井,岁产盐约千馀万斤,引法初行,百斤为一担,又许增十斤勿算以优之,其后递增至四百馀万缗。 按《赵开传》:张浚知枢密院宣抚川蜀,素知开善理财,即承制以开兼宣抚处置使司随军转运使,专一总领四川财赋。开见浚曰:蜀之民力尽矣,锱铢不可加,独榷货稍存赢馀,而贪猾认为己有,互相隐匿。惟不恤怨詈,断而敢行,庶可救一时之急。浚锐意兴复,委任不疑,于是大变酒法。最后又变盐法,其法实视大观东南、东北盐钞条约,置合同场盐市,与茶法大抵相类。盐引每一斤纳钱二十五,土产税及增添等共纳九钱四分,所过每斤征钱七分,住征一钱五分,若以钱引折纳,别输称提勘合钱共六十。初变榷法,怨詈四起,至是开复议更盐法,言者遂奏其不便,乞罢之。
按《文献通考》:二年三月,诏盐场官煎卖盐,比祖额增者推赏。
绍兴三年春正月乙酉,减淮、浙蚕盐钱。冬十月壬辰,诏宽私盐重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三年,减民间蚕盐钱。
绍兴四年春正月乙卯,增淮、浙路盐钞贴纳钱。夏四月甲午,罢广西提举茶盐司。九月戊申,减淮、浙路盐钞所增贴纳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四年正月,诏淮、浙盐钞钱每袋增贴输钱三贯,并计纲输行在,寻命广盐亦如之。九月,以入输迟细,减所添钱。然自建炎三年改钞法,及今所改,凡五变,而建炎旧钞支尚未绝,乃命以先后并支焉。
绍兴五年春正月乙丑,罢淮南茶盐提刑司,置提点两路公事官一员,兼领刑狱、茶盐、漕运、市易事。闰二月丙辰,并诸路提举常平入茶盐司。十一月辛巳,复置淮南提举盐事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七年夏四月庚申,罢淮南提点司,东西两路各置转运兼提点刑狱、提举茶盐常平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八年,诏广西盐,二分官卖,八分行钞法,广东盐九分行钞法,一分产盐州县出卖。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诏广西盐岁以十分为率,二分令钦、廉、雷、化、高五州官卖,馀八分行钞法。寻又诏广东盐九分行钞法,一分产盐州县出卖。广南去中州绝远,土旷民贫,赋入不给,故漕司鬻盐,以其息什四为州用,可以粗给,而民无加赋。昭州岁收买盐钱三万六千缗,以七千缗代浔、贵州上供赴经略司买马,馀为州用。及罢官卖,遂科七千缗于民户,谓之糜费钱焉。
绍兴九年,置淮东茶盐司,罢广东官卖行客钞法。按《宋史·高宗本纪》:九年五月乙未,复置淮东提举茶盐司。 按《食货志》:九年,罢广东官卖,行客钞法,以其钱助鄂兵之费。
绍兴十三年秋七月壬申,蠲浙西贫民逋负丁盐钱。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五年八月己亥,改诸路提举茶盐官为提举常平茶盐公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一年八月辛未,秦桧上《重修诸路茶盐法》。九月乙巳,均科处州丁盐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二年十二月辛酉朔,减夔州路及蒲江、淯井两监盐钱岁八万二千缗有奇。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七年,定福建盐钞法,增捕获私盐赏典。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七年二月庚申,更定福建路盐法。六月己未,进钱忱少傅。增命官捕获私茶盐赏典。十一月癸亥朔,减福建盐钞钱岁八万缗。 按《食货志》:建炎间,淮、浙之商不通,而闽、广之钞法行;未几,淮、浙之商既通,而闽、广之钞法遂罢。旧法,闽之上四州建、剑、汀、邵行官卖盐法,闽之下四州福、泉、漳、化行产盐法。〈随税输盐也。〉官卖之法既革,产盐之法亦弊,钞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故当时转运、提举司请上四州依上法,下四州且令依旧。及钞法既罢,岁令漕司认钞钱二十万缗输行在所榷货务,自后或减或增,卒为二十二万缗。二十七年,常平提举张汝楫复申明钞法,上以问宰执。陈诚之奏曰:建、剑山溪之险,细民冒法私贩,虽官卖盐犹不能革;若使民自卖,其能免私贩乎。私贩既多,钞额必亏。上曰:中间曾用钞法,未几复罢。若可行,祖宗已行之矣。大抵法贵从容,不然不可经久。
绍兴二十九年春正月庚辰,禁诸州科卖仓盐。闰六月甲子,罢福建安抚司官卖盐。十二月壬申,减西和州官卖盐直之半。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二十九年十二月,诏减西和州卖盐直之半。先是,州之盐官井,岁产盐七十馀万斤。半为官吏柴茆之费,半鬻于西和成凤州,岁得钱七万缗,为西和州铸钱本。盐多地狭,每斤为直四百,民甚苦之。故有是命。
绍兴三十年三月癸未,以淮东茶盐司钱十万缗充募民垦田费。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 年,泰州海宁一监,支盐三十馀万席,为钱六七百万缗。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唐乾元初,第五琦为盐铁使,变盐法,刘晏代之;当时举天下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增至六百馀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元祐间,淮盐与解池等岁四百万缗。比唐举天下之赋已三分之二。绍兴末年以来,泰州海宁一监,支盐三十馀万席,为钱六七百万缗,则是一州之数,过唐举天下之数矣。
孝宗乾道四年,罢盐钞,复官卖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四年二月甲午朔,罢福建路卖钞盐,蠲转运司岁发钞盐钱十五万缗。六月甲午,诏罢广西钞盐,复官般官卖法。
按《文献通考》:四年,罢盐钞,令广西漕司自认钞钱二十万。其后再行钞法,而州县间率以钞抑售于民,其害甚于官般。乃诏官卖如故。
乾道六年,广西路复行钞盐法,有司请遣官分路措置诸路盐务,又以河浅开浚以通盐船。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二月丙申,广西路复行钞盐法,仍增收通货钱四十万缗,以备漕计。 按《食货志》:六年,户部侍郎叶衡奏:今日财赋,鬻海之利居其半,年来课入不增,商贾不行,皆私贩害之也。且以淮东、二浙盐出入之数言之,淮东盐灶四百一十二所,岁额盐二百六十八万三千馀石,去年两务场卖淮盐六十七万二千三百馀袋,收钱二千一百九十六万三千馀贯;二浙课额一百九十七万馀石,去年两务场卖浙盐二十万二千馀袋,收钱五百一万二千馀贯,而盐灶乃计二千四百馀所。以盐额论之,淮东之数多于二浙五之一,以去岁卖盐钱数论之,淮东多于二浙三之二,及以灶之多寡论之,两浙反多淮东四之三,盖二浙无非私贩故也。欲望遣官分路措置。
按《河渠志》:六年,淮东提举徐子寅言:淮东盐课,全
仰河流通快。近运河浅涩,自扬州湾头港口至镇西山光寺前桥垛头,计四百八十五丈,乞发五千馀卒开浚。从之。 又按《志》:六年三月,又命两浙运副刘敏士、浙西提举芮辉于新泾塘置闸堰、以捍海潮;杨家港东开河置闸,通行盐船。仍差闸官一人。兵级十五人,以时启闭挑撩。
乾道八年五月戊子,福建盐行钞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九年春正月乙酉,福建盐复官卖法。十二月癸酉,罢广西客钞盐,复官般官卖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四年,罢盐钞,令广西漕司自认漕钱二十万。且广西之盐乃漕司出卖,自乾道元年因曾连请并归广东,于是度支唐琢言:广西盐引钱欠几八千万缗,缘向来二广盐事分东西两司,而西路盐常为东路所侵,昔广西自作一司,故盐不至于亏减;今既罢西司并入东路,则广东之盐无复禁止,广西坐失一路所入。故有是命。既而宰执进蒋芾之奏:盐利旧属漕司,给诸州岁;自卖钞盐之后,漕司遂以苗米高价折钱。今朝廷更不降盐钞,只令漕司认发岁额,则漕司自获盐息,折米招籴之弊皆去矣。九年,诏广州复行官般官卖法。
淳熙三年,诏广西官盐息钱三分拨诸州,七分充漕计。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淳熙三年,诏广西转运司岁收官盐息钱三分拨诸州,七分充漕计,从经略张栻请也。
淳熙四年,令胡元质与李繁同往蜀郡相度盐法。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诏令胡元质与李繁同往蜀郡,相度盐法。初,胡元质奏:蜀盐之为害,尤甚于酒。蜀盐取之于井,山谷之民,相地凿井,深五六七十丈,幸而果得盐泉,然后募工以石甃砌,以牛革为囊,数十人牵大绳以汲取之。至午则泉脉渐竭,乃缒人于绳,令下,以手汲取,投之于囊,然后引绳而上,得水入灶,以柴茅煎煮,乃得成盐。又有小井,谓之卓筒,大不过数寸,深亦数十丈。以竹筒设机抽泉,尽日之力,所得无几。又有凿地不得盐泉,或得泉而水味淡薄,煎数斛之泉,不能得斤两之盐。其间或有开凿既久,井老泉枯,旧额犹在,无由蠲减。或有大井损坏,无力修葺,数十年间,空抱重课。或井筒剥落,土石堙塞,弥旬累月,计不得取。或夏冬涨潦,淡水入井,不可烧煎。或贫乏无力,柴茅不继,虚失泉利。或假贷资财,以为盐本,费多利少,官课未偿,私债已重。如此之类,不可胜计。臣欲择能吏前往,逐州考覆盐井的实,盈亏之数。先与推排等第,随其盈亏多寡,而增损之,必使上不重亏国计,下可以纾民力。诏令元质与李繁同往相度措置,条具闻奏。元质又言:简州最为盐额重大,近蒙蠲减,折估钱五万四千馀缗。但官司一时逐井除减,使实惠未及下户。富厚之家,动煎数十井,有每岁减七十缗者。下等之家,不过一二十井,货则无人承当,额徒虚欠官司,督责不免。望委制置司再将向来已减之数,重行均减,其上户至多者,每岁不得减过二千贯。其馀类推,均及下户。淳熙五年二月丁丑,禁解盐入京西界。九月甲子,定广西卖盐赏罚。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李茆奏:广西盐法见于已行者,曰钞商兴贩也。曰官自搬卖也。然二者利害,不可不究。且官自搬卖,旧系本路转运司主其事,行之既便,岁课自足,诸州亦无缺乏之患。爰自绍兴八年,改行钞法,转运司所得仅二分,不能给诸州岁计。至于高折秋苗,民被其害,逐年卖钞,所亏之数甚多。陛下灼见其弊,仍旧拨还转运司,均与诸州官搬官卖,尽罢折米招籴之为民害者。止令转运司岁认息钱三十一万贯,其为计甚善。自当确守此法,必为永久之利。诏令户部,将广西官搬官卖盐法申严行下,常切遵守。
淳熙六年,蠲四川盐课,诏诸路卖盐毋擅增旧额。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五月庚午,蠲四川盐课十万缗。九月癸未,诏福建、二广卖盐毋擅增旧额。冬十月庚午,再蠲四川盐课十七万馀缗。 按《食货志》:经略张栻去而漕臣赵公浣增盐直斤百钱为百六十,钦州岁卖盐千斛而五增之。六年,侍御史江溥以为言,上黜公浣,诏闽、广卖盐自有旧额定直,自今毋得擅增。 又按《志》:六年,四川制置胡元质、总领程价言:推排四路盐井二千三百七十五、场四百五,除井一千一百七十四、场一百五十依旧额煎输;其自陈或纠决增额者井一百二十五、场二十四,并今渲淘旧井亦愿入籍者四百七十九;其无盐之井,即与划除,不敷而抱输者,即与量减;共减钱引四十万九千八百八十八道,而增收钱引十三万七千三百四十九道,庶井户免困重额。
淳熙七年,减卖盐数禁官卖盐。
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春正月甲子,减广西诸州岁卖盐数。十二月戊戌,禁潭、道等州官卖盐。 按《食货志》:七年,元质又言:盐井推排,所以增有馀补不足,有司务求赢馀,盈者过取,涸者略减,尽出私心。今后凡遇推排,以增补亏,不得踰已减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