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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四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四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十四
  宋四〈绍圣四则 元符三则 徽宗建中靖国一则 崇宁五则 大观三则 政和五则 重和一则 宣和七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四则 绍兴二十则〉

食货典第一百二十四卷

赋役部汇考十四

宋四

绍圣元年,复免役法,用元丰八年条制。
《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元年夏四月丁卯,诏诸路复元丰免役法。 按《食货志》:哲宗始亲政,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绪,帝曰:第行元丰旧法,而减去宽剩钱,百姓何有不便。范纯仁曰:四方异宜,须因民立法,乃可久也。遂令户部议之。右司谏朱绂言:输钱免役,有过数多敷者;用钱雇役,有立直太重者;役色之内,又有优便而愿自役募,不必给雇者。请详为裁省。中书言:自行差法十年,民间苦于差扰,前后议者纷纭,更变不一,未有底止。于是诏:复免役法,凡条约悉用元丰八年见制。乡差役人,有应募者可以更代,即罢遣之。许借坊场、河渡及封桩钱以为雇直,须有役钱日补足其数。所输免役钱,自今年七月始。耆户长、壮丁召雇,不得已保正、保长、保丁充代,其他役色应雇者放此。所敷宽剩钱,不得过一分,昔常过数、今应减下者,先自下五等人户始。路置提举官一员,视提刑置司之州为治。如方俗利害不同,事有未尽未便而应更改增损旧法者,画一条疏,与转运、提刑司连奏。又诏:用旧法取量添酒钱赢数,给惟法司吏餐钱;不足,则抵当息钱亦许贴用。先尝以七月起输,其后又自来年始。土俗差雇不一,姑仍其旧,俟起输,至五月尽行雇法,凡因差在役者悉罢遣之。旧免役法行,壮丁间有差而不募者,其毋敷役钱如故。凡钱额所敷,取三年雇直实支,而酌一年中数,立为岁额,以均敷取。此外所取宽馀,不得过通额十分之一。免役钱方复未输,且以助役钱给雇直,不足,虽免役宽剩钱亦许给用。七月,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幕职监当官之官、罢官,依元丰制,悉用雇役人迓送而差定其数,凡元祐溢额所添厢军皆罢减。其有抑乡差之人仍旧在役,或改易名字就便应募,悉计其在役月日应得更代者,以次蠲遣之。诸路旧立出等高强户,力转高,敷取难胜,应出免役钱百千以上,每累及百千,悉与减免三分。凡人户匿寄财产、假借户贯、冒名官户苟可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违制论;许人陈告,以其半给之。元丰令:在籍宗子及太皇太后、皇后缌麻亲得免役。皇太妃宜亦如之。诏皆如请。旧户等簿,如可略凭即用之,若漫灭等第,即虽未及应造之年,亦令改造。户部举行元丰条制,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
绍圣二年诏役人雇直并依元丰旧制宽剩钱不得过一分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申诏诸路:役人额数、雇直,并依元丰旧制,仍依已命,宽剩钱不得过一分。常平免役,元丰止用提举官专领,转运、提刑司自今毋预其事。旧置重修编敕所看详中外文字本,以去年所差乡役未尽善,遂入议曰:都、副保正比耆长事责已轻,又有承帖人受行文书,即大保长苦无公事。元丰本制,一都之内,役者十人,副正之外,人保各差一大长。今若常轮二大长分催十保税租、常平钱物,一税一替,则自不必更轮保丁充甲头矣。凡都保所雇承帖人,必选家于本保者,而雇直皆从官给,一年一替,则自无浮浪稽留符移之弊。承帖雇直固有旧数,其今所雇保正之直视耆长,保长之直则视户长;若应此三役不愿替代者,自从其愿。壮丁元不敷雇直处,听如其旧。承帖雇钱许以旧宽剩钱通融支募,如土俗有不愿就保正长雇役者,许募本土有产税户,使为耆长、壮丁以代之。其所雇耆、户长,已立法不得抑勒矣,若保正、长不愿就雇而辄差雇者,从徒二年坐罪。诏皆从之。
绍圣三年,以常平免役敕令颁天下。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左正言孙谔言:役法之行,在官之数,元丰多,元祐省,虽省未尝废事,则多不若省;雇役之直,元丰重,元祐轻,虽轻未尝不应募,则重不若轻。今役法优下户使弗输,而尽取诸上户,意则美矣,而法未善也。夫先帝建免役之法,而熙宁、元丰有异论,元祐有更变,正惟不能无弊尔。愿无以元丰、元祐为间,期至于均平便民而止。则善矣。翰林学士蔡京言:谔之论多省、轻重,明有抑扬,谓元丰不若元祐明矣。谔于陛下追绍之日,敢为此言,臣窃骇之。免役法复行将及一年,天下吏习而民安之,而谔指以为弊,则所诋者熙宁、元丰也。且元丰,雇法也;元祐,差法也,雇与差不可并行。元祐固尝兼雇,已纷然无纪矣,而谔欲不间熙、祐,是欲伸元祐之奸,惑天下之听。诏罢谔正言,黜知广德军。后又诏:诸县无得以催税比磨追甲头、保长,无得以杂事追保正、副。在任官以承帖为名、占破当直者,坐赃论。所管催督租赋,州县官辄令陪备输物者,以违制论。是岁,以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类著其法,总为一书,名《常平免役敕令》,颁之天下。诏翰林学士承旨兼详定役法蔡京依旧详定重修敕令。侍御史董敦逸言:京在元祐初,知开封府,附司马光行差法,祥符一县,数日间差至一千一百人。乞以役法专委户部。诏令疏析。京奏上,复令敦逸自辨,京无责焉。
绍圣 年,令折变者用中等未几仍旧。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绍圣中,尝诏郡县货物用足钱、省陌不等,折变宜用中等。俄以所在时估实值多寡不齐,难概立法,命仍旧焉。
元符元年六月甲午,蔡京等上《常平免役敕令》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符二年,诏河北淮南诸路人户,已差充正夫者,其免夫钱皆罢催。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符二年,以萧世京、张行为郎。二人在元祐中,皆常言免役法为是,帝出其疏擢之。既而诏河北东西、淮南运司,府界提点司,如人户已尝差充正夫,其免夫钱皆罢催。后又诏:虽因边事起差夫丁,须以应差雇实数上之朝廷,未得辄差。其河防并沟河岁合用一十六万八千馀夫,听人户纳钱以免。
元符三年春正月戊寅,大赦天下,蠲民租。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户部奏,京西北路书手杂职、斗子土人,愿就募者,不给雇直。从之。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建中靖国元年,户部奏:京西北路乡书手、杂职、斗子、所由、库秤、拣、掐之类,土人愿就募,不须给之雇直,他路亦须详度施行。诏从之。知延安府范纯粹言:比年衙前公盗官钱,事发即逃。乞许轮差上等乡户使供衙役。殿中侍御史彭汝霖劾纯粹所言有害良法,宜加黜责。诏纯粹所乞不行。其后,知襄州俞栗以襄州总受他州布纲而转致他州,是衙前重役并在一州,事理不均。臣僚谓栗辄毁绍圣成法,请重黜。栗坐责授散官,安置太平州。
崇宁元年,诏元输雇直仍如旧法均给。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崇宁元年,尚书省言:前令太保长催税而不给雇直,是为差役,非免役也。诏提举司以元输雇钱如旧法均给。永兴军路州县官乞复行差役;湖南、江西提举司以物贱乞减吏胥雇直,罢给役人雇钱,皆害法意,应改从其旧。诏户部并遵奉《绍圣常平免役敕令格式》及先降《绍圣签贴役法》,行之天下。
崇宁二年,行增价折纳之法。又诏免役宽剩钱,候丰衍日,奏蠲之。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言者谓:欲民不流,不若多积谷;欲多积谷,不若推行折纳粜籴之法。今常平虽有折纳之法,止用中价,故民不乐输。若依和籴以实价折之,则无损于民。崇宁二年,诸路岁稔,遂行增价折纳之法,支移、折变、科率、配买,皆以熙宁法从事,民以谷菽、物帛输积负零税者听之。 又按《志》:二年,臣僚言:常平之息,岁取二分,则五年有一倍之数;免役剩钱,岁收一分,则十年有一年之备。故绍圣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宽剩及三科,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于民者,非以为利也。而集贤殿修撰、知邓州吕仲甫前为户部侍郎,辄以状申都省,乞删去上条。诏黜仲甫,落职知海州。后又诏:常平司候丰衍有馀日,具此制奏蠲之。
崇宁三年二月丙午,以刊定元丰役法不当,黜钱遹以下九人。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四年六月辛巳,罢陕西、河东力役。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文献通考》:四年七月,诏方田路分令提举司,视税最不均县,每州岁方一县,或两县,遇灾伤,权罢。 又按《通考》:四年,臣僚言:州县户簿等,累经改造,故增减失实。乞委常平官,分行所部,不以等第,而以田税多寡,均敷役钱。户部尚书许几言:州县户众而役少,则敷钱止于第三等。或户少而役多,则均及四、五等。今若不计家业税钱,不用等第,概以田亩均敷役钱,则失输钱代役之意。其议遂格。
崇宁五年夏四月丁丑,停免两浙水灾州郡夏税。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元年,诏州县募役,依元丰旧法。
《宋史·徽宗本纪》:大观元年秋七月戊子,诏括天下漏丁。 按《食货志》:元年,诏:诸州县召募吏人,如有非四等以上户及在州县五犯杖罪,悉从罢遣,不得再占诸处名役,别募三等以上人充。于是旧胥既尽罢,而弊根未革,老奸巨猾,匿身州县,舞法扰民,盖甚前日。其后,又不许上三等人户投充弓手,所募皆浮浪,无所顾籍,盗贼公行,为害四方。至是,复诏州县募役依元丰旧法。
大观二年,诏天下科拨支折,当先富后贫,自近及远。又诏前期督输者,加等坐罪。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诏:天下租赋科拨支折,当先富后贫,自近及远。乃者漕臣失职,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为令。支移本以便边饷,内郡罕用焉。间有移用,则赁民以所费多寡自择,故或输本色于支移之地,或输脚费于所居之邑。而折变之法,以纳月初旬估中价准折,仍视岁之丰歉,以定物之低昂,俾官吏毋得私具轻重。七月,诏曰:比闻慢吏废期,凡输官之物,违期促限,蚕者未丝,农者未获,追胥旁午,民无所措。自今前期督输者,加一等坐之;致民逃徙者,论更加等。
大观三年,诏民缘园陵役者,蠲其赋。又蠲旱灾诸路赋。
《宋史·徽宗本纪》:三年春正月己未,诏民缘园陵役者蠲其赋。是岁,江、淮、荆、浙、福建旱,秦、凤、阶、成饥,发粟赈之,蠲其赋。
政和元年,饬提举常平官,检察巩州取赢之因,以闻。又置务使民输公田钱。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政和元年,臣僚言:元丰中,巩州岁敷役钱止四百千,今累敷至缗钱近三万。又元丰八年,命存留宽剩钱毋得过二分,绍圣再加裁定,止许存留一分。此时考详法意,非取宽剩,遂改名准备钱,而严立禁约,若擅增敷岁额及桩留准备过数者,并以违制论。今乞饬提举常平官检察,及覈究巩州取赢之因以闻。从之。 又按《志》:京西旧不支移,崇宁中,将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今特免;若地里脚费,则宜输。自是岁以为常。脚费,斗为钱五六十,比元丰既当正税之数,而反覆纽折,数倍于昔。民至鬻牛易产犹不能继,转运司乃用是以取办理之誉,言者极论其害。政和元年,遂诏应支移而所输地里脚钱不及斗者,免之。寻诏五等户税不及斗者,支移皆免。是时,内外之费浸以不给,中官杨戬主后苑作,有言汝州地可为稻田者,因用其言,置务掌之,号稻田务。复行于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唐,西及渑池,北踰大河,民田有溢于初券步亩者,辄使输公田钱。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均税法。诏诸路概行其法。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不过十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沃,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等,则积多而至一顷,止以柴蒿之直,为钱自一百而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税;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间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欲乞土色十等如故外,即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折十等之上,受税十一,不改元则;十等之中,数及十五亩,一等之下,数及二十亩,方比上等受一亩之税,庶几上下轻重皆均。诏诸路概行其法。
《文献通考》:三年五月,臣僚上言:朝廷推行方田之初,外路官吏,不遵诏令,辄于旧管税额之外,增出税数,号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间,及数万者。欲望下逐路提举司,将应有增税县分,并依近降指挥,重行方量,依条均定税数,不得于元额外,别有增损。止令提刑司体量指实闻奏。
政和 年,品官皆限田,限外田编户差科。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初,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顷,以差降杀,至九品为十亩;限外之数,并同编户差科。
政和七年,诏内外宫观舍置田庄,过五十顷,不免科差徭役。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七年,又诏:内外宫观舍置田,在京不得过五十顷,在外不得过三十顷,不免科差、徭役、支移。虽奉御笔,许执奏不行。政和 年,又置营缮所以括民田。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政和末,又置营缮所,亦为公田。久之,后苑、营缮所公田皆并于西城所,尽山东、河朔天荒逃田与河堤退滩租税举入焉,皆内侍主其事。所括为田三万四千三百馀顷,民输公田钱外,正税不复能输。
重和元年,诏戒官吏支移徙歉就丰者。
《宋史·徽宗本纪》:重和元年九月壬午,诏增方田税、河北加折耗米。 按《食货志》:元年,献言者曰:物有丰匮,价有低昂,估丰贱之物,俾民输送,折价既贱,输官必多,则公私之利也。而州县之吏,但计一方所乏,不计物之有无,责民所无,其费无量。至于支移,徙丰就歉,理则宜然。豪民赇吏,故徙歉以就丰,赍挟轻货,以贱价输官,其利自倍;而贫下户名免支移,估直既高,更益脚费,视富户反重。因之逋负,困于追胥。诏申戒焉。
宣和元年,诏二等以上户,不得视官户减免。
《宋史·徽宗本纪》:宣和元年八月戊寅,诏诸路未方田处并令方量,均定租课。 按《食货志》:元年,言者谓:役钱一事,神宗首防官户免多,特责半输。今比户称官,州县募役之类既不可减,雇令官户所减之数均入下户,下户于常赋之外,又代官户减半之输,岂不重困。诏:自今二等以上户,因直降指挥非泛补官者,输赋、差科、免役并不得视官户法减免,已免者改之。进纳人自如本法。保长月给雇钱,督催税赋。比年诸县或每税户一二十家,又差一人充甲头及催税人,十日一进,赴官比磨,求取决责,有害良民,诏禁之。按《文献通考》:元年,臣僚言:方田以均天下之税,神考良法。陛下推行,今十年,告成者六路,可谓缓而不迫矣。御史台受诉,乃有二百馀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顷九十六亩,方为七十亩者。虔州之瑞金是也。有租税一十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有租税二十七钱,则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之会昌是也。盖方量官,惮于跋履,并不躬亲,而行繵拍峰验定土色,一任之胥吏,望诏常平使者,密行检察。若未按举,他时有诉不平,则明加贬黜改正。诏令诸路提刑司体问。宣和 年,令转运司察守贰勤惰,专达内侍省。设措置水利农田官。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宣和初,州县主吏催科失职,逋租数广,令转运司察守贰勤惰,听专达于内侍省。浙西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荡、湖泺退滩等地,皆计籍召佃立租,以供应奉。置局命官,有措置水利农田之名,部使者且自督御前租课。
宣和二年,诏方田悉依旧额输税。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二年,诏罢诸路方田。又诏:自今诸司,毋得起请方田。诸路未方田县分,已方量赋役,不以有无论诉,悉如旧额输税。民因方田而逃移归业者,逋欠并放。
宣和三年,言官陈西蜀折科之弊。不报。
《宋史·徽宗本纪》:三年夏四月庚寅,忠州防禦使辛兴宗擒方腊于清溪。诏两浙、江东被贼州县给复三年。 按《食货志》:三年,言者论西蜀折科之弊,其略谓:西蜀初税钱三百折绢一疋,草十围计钱二十。今本路绢不用本色,疋折草百五十围,围估钱百五十,税钱三百输至二十三千。东蜀如之。仍支移新边,谓之远仓,民破产者众。七年,言者又论:非法折变,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辗转增加,民无所诉。
宣和五年,诏江东括到逃田召人出租。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诏:江东转运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顷一十六亩,两浙根括到四百五十六顷,召人出租,专充今年增屯戍兵衣粮。
宣和六年,始令诸路出免夫钱。
《宋史·徽宗本纪》:六年六月壬子,诏以收复燕、云以来,京东、两河之民困于调度,令京西、淮、浙、江、湖、四川、闽、广并纳免夫钱,期以两月纳足,违者从军法。秋七月壬寅,诏宗室、后妃戚里、宰执之家概敷免夫钱。按《食货志》:自夏人叛命,诸路皆谋进筑,陜以西保甲皆运粮。后童贯又自将兵筑靖夏、制戎、伏羌等城,穷讨深入,凡六七年。至宣和末,馈饷空乏,鄜延至不能支旬月。时边臣争务开边,夔、峡、岭南不毛之地,草刱郡邑,调取于民,费出于县官,不可胜计。最后有燕山之役,雄、霸等州仓廪皆竭,兵士饥忿,有掷瓦石击守贰、刃将官者。燕山郭药师所将常胜一军,计口给钱廪,月费米三十万石、钱一百万缗。河北之民力不能给,于是免夫之议兴。初,黄河岁调夫修筑埽岸,其不即役者输免夫钱。熙、丰间,淮南科黄河夫,夫钱十千,富户有及六十夫者,刘谊盖尝论之。及元祐中,吕大防等主回河之议,力役既大,因配夫出钱。大观中,修滑州鱼池埽,始尽令输钱。帝谓事易集而民不烦,乃诏凡河堤合调春夫,尽输免夫之直,定为永法。及是,王黼建议,乃下诏曰:大兵之后,非假诸路民力,其克有济。谕民国事所当竭力,天下并输免夫钱,夫二十千,淮、浙、江、湖、岭、蜀,夫三十千。凡得一千七百馀万缗,河北群盗,因是大起。按《文献通考》:六年,臣僚言:京西等处二税及坊场酒税,拖欠贯万不少,悉非良民不纳,多是形势顽猾人户欺隐。又高邮县共欠一十馀万贯石,作逃移者,四万七千馀户。每岁辄除额税五万二千馀贯石,盖州县之官不能治豪右,抑兼并贫下之户,为豪右兼并其籍,必妄申逃移,失陷省税。乞诏有司驱磨按治,庶使贫下之民,均被圣泽。从之。
宣和七年,罢坊正副。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七年,诏:州县昨因儆察私铸,令五家为保。城郭亦差坊正、副领受文书,由此追呼陪费,或析居、逃移以避差使。其所置坊正、副可罢。
钦宗靖康元年,诏唐、邓、襄、汝等州,五等输税及加耗,皆蠲之。
《宋史·钦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唐、邓、襄,汝等州,自治平后,开垦岁增,然未定税额。元丰中,以所垦新田差为五等输税,元祐元年罢之。大观三年,用转运副使张徽言之请,复元丰旧制,俄又以诉者而罢。政和三年,转运使王璹复言官失租赋,诏依元丰法,第折以见钱,凡得三十万缗。钦宗立,诏蠲焉。旧税租加耗,转运司有抛桩明耗,州县有暗桩暗耗之名,诸仓场受纳,又令民输头子钱。熙宁以后,给纳并收,其数益增焉,至是悉罢。
高宗建炎元年,诏二税并依旧法。
《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五月庚寅,住散青苗钱,蠲南京及元帅府常驻军一月以上州县夏税。 按《食货志》:元年五月庚寅,诏二税并依旧法,凡百姓欠租、阁赋及应天府夏税,悉蠲之。庚子,诏被虏之家蠲夏秋租税及科配。
《文献通考》:元年,臣僚言:官户役钱,旧法比民户减半。今来诏置弓手以禦暴防患,官户所赖犹重。欲令官户役钱更不减,而民户比旧役钱量增三分,专桩管以助养给。从之。 官旧给庸钱,以募户长,及立保甲,则桩庸钱以助给费。未几,废保甲,复户长,而庸钱不复给。遂拘入总制窠名焉。 臣僚言:州县保正副,未尝肯请雇钱,并典吏雇钱,亦不曾给。乞行拘收户部,看详州县典吏雇钱。若不支给,切恐无以责其廉谨,难以施行。其乡村耆户长,依法系保正长轮差,所请雇钱,往往不行支给。委是合行拘收。乞下诸路常平司,将绍兴五年分州县所支雇钱,依经制钱例,分季发付行在。敢隐匿侵用,并依擅支上供钱法。从之。建炎二年,禁州县责邻保代输逃户税役,蠲被灾田赋。
《宋史·高宗本纪》:二年夏四月戊午,禁州县责邻保代输逃户税役。秋七月辛丑,以春霖、夏旱蝗,诏州郡灾甚者蠲田赋。
《文献通考》:二年,诏元年夏秋税租,及应欠负官物,并除放。
建炎三年,量行役法,蠲减上供物,及青苗积欠钱。又令民依乡例输官田租。
《宋史·高宗本纪》:三年夏四月乙卯,大赦。举行仁宗法度,应嘉祐条制与今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赏格从重,条约从宽。罢上供不急之物。闰八月己亥,减福建、广南岁上供银三之一。九月丁巳,蠲诸路青苗积欠钱。 按《食货志》:三年,凡天下官田,令民依乡例自陈输租。
建炎四年,蠲税括租。诏夏税物帛,官吏过抑,许越诉。又罢甲头差。
《宋史·高宗本纪》:四年夏四月癸酉,蠲江西州县兵盗残破民家夏税。六月辛未朔,蠲绍兴府三县湖田米。八月戊子,以饶、信妖贼平,蠲民今年役钱。十一月,括借寺观田租芦场三年。十二月辛未,遣度支员外郎韩球括饶、信诸州钱粮,凡江、湖、川、广上供皆拘之。是岁,宣抚处置司始令四川民岁输激赏绢三十三万匹有奇。
《文献通考》:四年,右谏议大夫黎确言:近岁贪吏至与专库分利,凡民户自诣输纳夏税,和买缣帛等,往往多端沮抑,不堪留滞之苦。则委之揽纳之家而去。民有倍称之出官,受滥恶之物。诏物帛非纰疏滥恶,官吏过有抑退者,许越诉。 又按《通考》:四年,上初自海道回跸。夏五月壬寅,用江浙制置司随军转运刘濛议,于民间预借秋科苗米。壬子,御史沈与求奏罢之。 又按《通考》:四年,罢催税户长,依熙丰法,以村疃三十户,每料论差甲头一名,催纳租税、免役等分物。既而言者谓,甲头不便者有五:一,小户丁小催科不办。二,旧每都保正长才四人,今甲头凡三十一人,破产者必众。三,夏耕秋收,一都之内,废农业者,凡六十人,则通一路有万万人,不容力穑。四,甲头皆耕夫,既不识官府,且不能与形势豪户争立,所差既多,争诉必倍。于是甲头不复差,而耆户长役钱,因不复给。保正副十大保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内通选才勇物力最高二人充应,主一都盗贼烟火之事。大保长一年替,保正、小保长二年替。户长催一都人户夏秋二税,大保长愿兼户长者,轮催纳税租,一税一替,欠数者,后料人催。此系中兴以后差役之法。已充役者,谓之批朱。未曾充役者,谓之白脚。
绍兴元年,蠲减诸路赋税。诏漕司究实科敛者。
《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春正月己亥朔,下诏改元,蠲两浙夏税、和买䌷绢丝绵,减闽中上供银三分之一。戊申,江南东、西路各置转运司,荆湖东、西路转运司通掌两路财赋。五月丙辰朔,蠲江西路被贼州县赋税。甲寅,诏收耆户长役钱。己未,诏州县因军期徵取民财物者,立式榜示,禁过数催扰。六月甲午,蠲建、剑、汀州、邵武军租。八月辛卯,蠲徽州被贼民家夏税。十二月丁丑,蠲诸路在官积欠。诏官户名田过制者与民均科。 按《食货志》:元年五月诏:民力久困,州县因缘为奸,今颁式诸路,凡因军期不得已而贷于民者,并许计所用之多寡,度物力之轻重,依式开具,使民通知,毋得过数科率。八月,减大观税额三分之一。十有一月,言者论:浙西科敛之害,农末殆不聊生。鬻田而偿,则无受者;弃之而遁,则质其妻孥。上下相蒙,民无所措手足。利归贪吏,而怨归陛下。愿重科敛之罪,严贪墨之刑。诏漕司究实以闻。 又按《志》:建炎五年,〈即绍兴元年〉广州州学教授林勋献《本政书》十三篇,大略谓:国朝兵农之政,大抵因唐末之故。今农贫而多失职,兵骄而不可用,是以饥民窜卒,类为盗贼。宜仿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亩,其羡田之家毋得市田;其无田与游惰末作者,皆使为农,以耕田之羡。杂纽钱谷,以为什一之税。本朝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为一井,提封百里,为三千四百井,率税米五万一千斛,钱万二千缗。每井赋二兵一马,率为兵六千八百人,马三千四百匹。此方百里之县所出赋税之数。岁取五之一以为上番之额,以给征役;无事则又分为四番,以直官府,以给守卫。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始一遍也。悉上则岁食米万九千馀斛,钱三千六百馀缗,无事则减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税供之。匹妇之贡,绢三尺,绵一两,百里之县,岁收绢四千馀匹,绵二千四百斤;非蚕乡则布六尺,麻二两,所收视绵绢倍之。行之十年,则民之口算,官之酒酤,与凡茶、盐、香、矾之榷,皆可弛以予民。其说甚备。寻以勋为桂州节度掌书记。
《文献通考》:元年,江西、湖南宣抚大使朱胜非言:民间之病,正税外科敷烦重。税米一斛有输至五六斛,税钱一缗,有输及十八缗者。和籴与正税等,而未尝支钱,他皆类此。又言输苗,请以限前听民从便,纳早占米充支用。从之。江东帅臣李光言:广德县秋苗,旧纳水阳镇,乡民惮远,乞每一石贴三斗七升,充脚剩,就本军送纳。自是立为年额,诏蠲其半。
绍兴二年,蠲诸路税赋焚其籍。
《宋史·高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丁酉,蠲诸路元年逋税。二月丁丑,减淮南营田岁租三之二,俟三年复旧。五月戊子,蠲太平州被贼之家夏税。秋七月辛酉,悉蠲福建诸州被兵之家田税。十一月庚辰,诏宣谕五使,焚所至州县建炎以前已蠲税籍。 按《食货志》:二年正月,知绍兴府陈汝锡违诏科率,谪漳州。四月,建盗范汝为平,诏蠲本路今年二税及夏料役钱。既而手诏:访闻州县以为著令不过三分,甚非所以称朕惠恤之意,可以赦并免。十有一月,焚州县已蠲税簿,示民以不疑也。
《文献通考》:二年,左司谏吴表臣言:诸州折变,有至数倍者。请今后,并以中价细估。诏违法漕宪,各罚铜十斤。
绍兴三年,定州县圩田租额。
《宋史·高宗本纪》:三年春正月癸未,诏民复业者,视垦田多寡定租额赋役。二月辛丑,蠲广东诸州被贼民家税。夏四月己丑,诏江东西、湖北、浙西募民佃荒田,蠲三年租。五月庚午,以岳州数被兵,免今年税役。秋七月辛未,蠲绍兴二年和市絁帛。八月癸卯,罢诸路输禁军阙额钱。己酉,诏湖南丁米三分之二均取于民田,其一取之丁口。十一月己卯,蠲南剑州所负民间献纳钱十六万缗。 按《食货志》:三年,定州县圩田租额充军储。建康府永丰圩租米,岁以三万石为额。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里,有田九百五十馀顷,近岁垦田不及三之一。至是,始立额。 又按《志》:三年十月,募佃江东、西閒田,三等定租:上田亩输米一斗五升,中田一斗,下田七升。
《文献通考》:三年,诏:江浙诸州县帛及折帛钱,并以七月中旬到行在。不足者,守贰窜黜。用户部请也。又按《通考》:三年,诏:婺州额上供罗,并权折价钱。以州人言,每岁输纳两数太重故也。令二广人户税租合支移者,量地里远近递趱,无得过三百里。 又按《通考》:三年,诏诸州军所欠绍兴元年夏秋二税,并和买上三等人户,与倚阁一半。第四等以下,并倚阁,分限三年带纳。又诏潭、郴、鼎、澧、岳、复、循、梅、惠、英、虔、吉、抚、汀、南雄、荆南、南安、临江,皆盗贼所蹂践,及军行经历处。与免科差及催欠各二年。
绍兴四年,蠲诸路赋役。诏税期展限一月。
《宋史·高宗本纪》:四年春正月乙亥,蠲循、梅、潮、惠四州被兵家租赋。三月己巳,蠲淮南州县民租一年。癸酉,蠲兴元府、洋州被兵家税役二年。夏四月丙戌,蠲淮南州军上供钱一年。六月庚子,以霖雨,罢不急之役。九月辛酉,蠲襄阳等六郡三年租税。冬十月,借江、浙坊场钱一界,以备军费。十一月庚戌,赏承州水砦首领徐康等要击金兵之功,转官有差,仍蠲承、楚、泰州水砦民兵赋役十年,放浙东诸郡防城丁夫。按《文献通考》:四年,右司谏刘大中言:契勘租税条限,系五月半起催,八月半纳毕。灾伤放免。不尽者,限一月。祖宗以来,未之有改。今户部令七月终以前数足,迫促太甚。纳毕者,人户送纳到官之期也。起发数足者,诸州团并起发到行在之期也。且以道里远近,酌中言之,吉州陆路到临安二十八程,水程倍之。若依此,则须五六月纳足,岂不大段迫促。今户部不过以大礼赏格未足,上动朝廷。不知本部平时所管何事,平时蠹耗,未尝讲究。平时失陷,未尝稽考。乃临时画旨促限,变乱祖宗旧制,全不恤民夫,祀所以为民祈福也。迫取物帛,反为民害,有伤和气,有累圣德。诏展限一月。 又按《通考》:四年,起四川布估钱。初,成都崇庆府彭、汉、邛州、永康军六郡,自天圣间,官以三百钱市布一疋,民甚便之。后不复予钱。至是宣抚司又令民间每疋输估钱三引,岁七十万疋,估钱二百馀万引。庆元初,累减至一百三十馀万引。
绍兴五年,更免役保正长法。禁诸路科率,又罢增收头子等钱及催税户长。
《宋史·高宗本纪》:五年二月甲辰,蠲湖南路上供三年。闰月己酉,留四川上供银帛就充军费。戊辰,再蠲荆南府、归、峡二州、荆门、公安二军岁贡上供二年。夏四月己未,更免役保正长法。辛未,以诸路税赋畸零增收钱专充上供。六月癸丑,以久旱。禁诸路科率,自租税、和市、军须外皆罢。丁卯,以贼平,免沿湖民前二年逋租。秋七月甲戌,免蕲州上供及租税三年。丙申,蠲湖南路上供米三年及秋租之半。九月辛未朔,罢总制司所增收头子等诸色钱。十一月丁酉,罢催税户长。 按《食货志》:五年二月,诏诸路转运司以增收租数上户部,课赏罚。
《文献通考》:五年,诏预借民户和买䌷绢二分,止输见缗,毋得抑纳金银。每千除头子钱外,靡费毋过十文。
绍兴六年,减江东诸路逃田税额,又裁定淮南路租额。
《宋史·高宗本纪》:六年春正月辛未,蠲贫民户帖钱之半,无物产者悉除之。三月辛未,蠲旱伤州县民积欠钱帛租税。壬辰,宽四川灾伤州县户帖钱之半。五月癸未,禁淮南州县收额外杂色租。八月庚戌,蠲虔州残破诸县逋负、梅州夏秋两税。己未,预借江、浙民来年夏税絁帛,折米输官。冬十月丁酉,裁定淮南路租额。 按《食货志》:六年,减江东诸路逃田税额。知平江府章谊言:民所甚苦者,催科无法,税役不均。彊宗巨室阡陌相望,而多无税之田,使下户为之破产。乞委通判一员均平赋役。 又按《志》:六年八月,预借江、浙来年夏税䌷绢之半,尽令折米:两浙䌷绢各折七千,江南六千有半,每疋折米二石。九月,右司谏王搢言:诸寺院之多产者,类请求贵臣改为坟院,冀免科敛,则所科归之下户。诏户部申严禁之。十有二月,诏淮西残破州县更免租税二年。是月戊申,诏曰:朕惟养兵之费,皆取于民,吾民甚苦;而吏莫之恤,夤缘军须,掊敛无艺,朕甚悼之。监司郡守,朕所委寄以惠养元元者也,今漫不加省,复何赖焉。其各勤乃职,察民之侵渔纳贿者,按劾以闻。苟庇覆弗治,朕不汝贷。是岁,两浙转运李迨取婺秀湖州、平江府岁计宽剩钱二十二万八千缗有奇,依折帛钱限起发。自是以为例。
《文献通考》:六年,殿中侍御史周秘言:昨朝廷展放淮南税限,闻州县有收撮课子之例,夏则撮麦,秋则撮谷。又有助军米借牛租,名色不一,往往取至四五分。重敛如此,乃以爱惜民力,欺朝廷,使百姓虚被放免之惠。盖税赋则所取少而有限,收撮则所取多而无时。今欲信朝廷宽恤之令,宽百姓输纳之力,除已立定课子,合官私中分外,馀宜一切禁止。权发遣淮南两路张成宪言,还业之人,税额未定,乞据实种顷亩,权纳课子五年。并从之。 又按《通考》;六年,右谏议大夫赵霈言:岳州自版籍不存,不以田亩收税,惟种一石作七亩科敷,而反覆纽折,有至数十倍者。诏本路宪臣体究改正。 又按《通考》:六年,诏去年旱伤及四分以上州县,绍兴四年已前积欠租税,皆除之。执政初议倚阁,上曰:若倚阁州县因缘为奸,又复催理扰人。乃尽蠲之。
绍兴七年,蠲诸路财赋。诏两淮荒田更不增赋。按《宋史·高宗本纪》:七年春正月癸亥朔,帝在平江,下诏移跸建康。蠲无为军税役一年。三月己丑,蠲驻跸及经从州县积年逋赋。癸酉,蠲建康府、太平、宣州逋赋及下户今年身丁钱。秋七月甲申,蠲诸路民积年逋租。戊子,诏户部长贰迭出巡按诸路,考究财赋利病,违者劾之。己丑,诏诸路归业民垦田,及八年始输全税。九月戊寅,以庐州、寿春府民遭郦琼虏掠,蠲租税一年。闰十月乙丑,蠲江东路月桩钱万缗。 按《食货志》:七年二月,诏:驻跸及所过州县欠绍兴五年以前税赋,并蠲之。七月,诏:新复州军请佃官田,输租外免输正税。己田谓之税,佃田谓之租,旧不并纳,刘豫尝并取之,至是,乃从旧法。
《文献通考》:七年,知扬州晁公武言:朝廷以沿淮荒残,未行租税,民复业与创户者,虽阡陌相望,惧后来税重。闻之官者十才见一二,昔晚唐民务稼穑则增其租,故播种少;吴越民垦荒田而不加税,故无旷土。望诏两淮更不增赋,庶民知劝。诏可。
绍兴八年,蠲减租税。
《宋史·高宗本纪》:八年春正月丙申,减临安府夏税折输钱。二月戊午,减建康府夏税折输钱,蠲民户逋租、和市科调。三月丁未,蠲所过州县民积欠税赋。戊申,蠲江西、湖南诸州月桩钱各万缗。八月甲子,蠲江东路月桩钱万三千缗有奇。
绍兴九年,蠲河南新复州军租税徭役。复召募耆长法。
《宋史·高宗本纪》:九年春正月丙戌,以金国通和,大赦。河南新复州军官吏并不易置,蠲其民租税三年。二月甲子,均定诸州县月桩钱。五月癸卯,复召募耆长法。冬十月己未,蠲阶、成、岷、凤四州民税之半。 按《食货志》:九年,蠲新复州军税租及土贡、大礼银绢三年,差徭五年。初,刘豫之僭,凡民间蔬圃皆令三季输税。宣谕官方庭实言其不便,起居舍人程克俊言:河南父老苦豫烦苛久矣,赋敛及于絮缕,割剥至于果蔬。于是诏新复州县,取刘豫重敛之法焚之通衢。绍兴十年,起诸路耆长役钱隶总制司,给军用赦诸路田税。
《宋史·高宗本纪》:十年闰六月丁亥,诏释顺昌府流以下囚,再复租税二年。十二月辛卯,起诸路耆长役钱隶总制司,专给军用。
《文献通考》:十年,明堂赦诸路州县人户合纳田税,免收头子市利船脚等钱。
绍兴十一年,命州县置产业籍以定赋役。
《宋史·高宗本纪》:十一年十二月壬午,命州县三岁一置产业部,籍民赀财田宅以定赋役,禁受赇亏隐旧额。
《文献通考》:十一年,臣僚言:昨诏折帛钱以十分为率,䌷折二分,绢折三分,绵折五分,所以宽民力也。今州县乃尽令折钱,却低价收买,以取出剩民户积欠,许逐年随税带纳。今州县乃一并督输。乞诏有司禁约。
绍兴十二年,用李椿年行经界法。又诏州县诸税簿籍,限一日改正。
《宋史·高宗本纪》:十二年二月辛卯,蠲广南东、西路骆科残扰州县今年租。
《文献通考》: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一、侵耕失税。二、推割不行。三、衙门及坊场户虚供抵当。四、乡司走弄税名。五、诡名寄产。六、兵火后税籍不失,争讼日起。七、倚阁不实。八、州县隐赋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户自陈,诡籍不实。十、逃田税偏重,人无肯售。经界正则害可转为利。且言:平江岁入,昔七十万斛有奇,今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入才二十万斛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覈实,自平江始,然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上谓宰执曰:桩年之论,颇有条理。秦桧曰:其说简易可行。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止缘经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翌日甲午,以椿年为两浙运副专委,措置经界。椿年条画来上请先往平江诸县,俟其就绪即往诸州,要在均平,为民除害,更不增税额。如水乡秋收后,妄称废田者,许人告。陂塘塍埂之坏于水者,官借钱以修之。县令丞之才短者,听易。置图写墟亩,选官按覆。令各户各乡造砧基簿,仍示民以赏罚,开谕禁防,靡不周尽。吏取财者,论如法。 诏:人户田产,多有契书。而今来,不上砧基簿者,皆没官。又诏:州县租税簿籍,令转运司降样行下,真谨书写。如细小草书,官吏各科罪。其簿限一日改正。有欺弊者,依本法。并用椿年请也。
初,椿年置经界局于平江府,守臣周葵问之曰:公

今欲均赋耶,或遂增税也。椿年曰:何敢增税。葵曰:苟不欲增,胡为言本州七十万斛。椿年曰:当用图经三十万斛为准。椿年尝知宁国县,宣谕使刘大中荐其练习民事,稽考税额,各有条理。五年秋九月,召对,椿年奏州县不治,在不得人。若于二税稍加措置,不至失陷,用度自足。寻通判洪州,屡迁浙东提举。八年春三月三,省奏台州有匿名书,称椿年刻薄等事,欲率众作过。上曰:兵火以来,官物多失陷。既差官检察,若稍留心,便生诬毁。此必州县吏所为。万一作过,当遣兵剿杀。后卒无事。至是乃建此议。仓部员外郎王循友言:国家平昔漕江淮荆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馀万,加以和籴,而近岁上供才二百八十馀万,两浙膏腴沃衍,无不耕之土,较之旧额,亦亏五十万石。此盖税籍欺隐,豪强诡挟所致。比漕臣建议正经界,朝廷从之。望敕诸路漕臣,各根检税籍。
绍兴十三年,韩世忠请以赐田及私产未输之税,归之官。诏奖谕之。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淮东宣抚使韩世忠,请以赐田及私产,自昔未输之税,并归之官,诏奖谕而可之。初,神武右军统制张俊乞蠲所置产凡和买、科敷,诏特从之。后,三省言:国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广,陛下哀悯元元,俾士大夫及勋戚之家与编户等敷,盖欲宽民力,均有无。今俊独得免,则当均在馀户,是使民为俊代输也。方今大将不止俊一人,使各援例求免,何以拒之。望收还前诏。诏从之。越数年间,俊复乞免岁输和买绢,三省拟岁赐俊绢五千疋,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谕之曰:朕固不惜,但恐公议不可。俊惶悚,力辞赐绢。
《文献通考》:十三年,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谷以升,帛以尺,钱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毁失也。今所在监住二钞,废不复用,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以要赂。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存留,以备互照。从之。
绍兴十四年,蠲诸路赋役。
《宋史·高宗本纪》:十四年二月癸巳,蠲江、浙诸路逋欠钱帛。三月乙卯,蠲江、浙、京、湖积欠上供钱米。己巳,蠲汀、漳、泉、建四州经贼蹂残民户赋役一年。冬十月己亥,以永、道、郴三州、桂阳监及茶陵县民多不举子,永蠲其身丁钱绢米麦。是岁,四川宣抚司始取民户称提钱岁四十万缗,以备军费。
绍兴十五年,命僧道纳免丁钱,禁科折均配,及收折帛。蠲诸路钱米䌷绢。又户部议输官物用四钞。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五年春正月辛未,初命僧道纳免丁钱。二月乙未,诏州县科折之数,第五等户毋或均配。秋七月戊午,蠲庐、光二州上供钱米一年。丁卯,免汀、漳二州秋税及处州三县被水民家䌷绢,鄂州旧额绢各一年。八月甲戌朔,禁收折帛令零钱,止输实数。乙亥,蠲京西路请佃田租及州县场务税钱二年。冬十月癸巳,蠲安丰军上供钱米。 按《食货志》:十五年,户部议:准法,输官物用四钞,曰户钞,付民执凭;曰县钞,关县司销簿;曰监钞,纳官掌之;曰住钞,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毁失也。毁失县钞者,以监、住钞销凿;若辄取户钞,或追验于人户者,科杖。
绍兴十六年夏四月壬子,禁州县预借民税。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七年,减四川重敛。秦桧上重修免役敕令格式。
《宋史·高宗本纪》:十七年秋七月癸未,命李璆同总领四川财赋符行中参酌减放四川重敛。九月己巳,减四川科率虚额钱岁二百八十五万缗。十一月丙寅,秦桧上《重修免役敕令格式》
绍兴十八年,蠲被灾户租税,免沿纳钱米支移折变。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八年十二月戊辰,蠲被灾下户积欠租税。
《文献通考》:十八年,知蕲州吕延年代还,言五季时,江南李氏暴敛害民,江西一路税苗数外,倍借三分,以应军须。本朝官司名为沿纳,盖谓事非创立,特循沿李氏旧法也。积岁既久,又以此项钱米支移折变,里巷之民,怨声犹在。乞量与裁定,仍将沿纳钱米,免支移折变。
绍兴十九年,免汀、漳、泉二税。又免无子女户及举人太学生之独居者役。
《宋史·高宗本纪》:十九年五月壬午朔,汀、漳、泉三州民田被贼蹂践,蠲其二税。十二月己未,诏无子女户、得解举人、太学生之独居者并免役。
《文献通考》:十九年,诏汀、漳、泉三州,据见今耕种田亩,收纳二税。未耕种者,权行倚阁昉行经界法于诸路。而剧盗何白旗扰汀、漳诸郡,故有是旨。然汀在深山穷谷中,兵火之馀,旧籍无有存者。豪民漏税,常赋十失五六,郡邑无以支吾。于是计口科盐,大为民害。是年冬十一月,经界之事始毕。 初,朝廷以淮东西、京西、湖北四路被边,姑仍其旧。又漳、汀、泉三州未毕行。
绍兴二十年,蠲静江府昭州折布钱。免海外四州经界,其税额悉如旧。又以冯抗疏,诸州军并免。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年二月庚戌,蠲静江府、昭州上供折布钱三之一。庚申,免海外四州及泸、叙二州、长宁军经界。
《文献通考》:二十年,诏:琼州万安、昌化、吉阳军海外土产瘠薄,已免经界,其税额悉如旧。又泸南帅臣冯抗疏论不便,于是泸、叙州、长宁军并免。渠果州、广安军既行,亦复罢。自馀诸路州县,皆次第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