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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七十九卷目录
荒政部汇考十二
宋五〈理宗宝庆二则 绍定六则 端平二则 嘉熙四则 淳祐十则 宝祐三则 开庆一则 景定四则 度宗咸淳七则〉
金一〈康宗一则 太祖收国一则 天辅一则 太宗天会六则 熙宗皇统三则 世宗大定二十二则 章宗明昌六则〉
宋五〈理宗宝庆二则 绍定六则 端平二则 嘉熙四则 淳祐十则 宝祐三则 开庆一则 景定四则 度宗咸淳七则〉
金一〈康宗一则 太祖收国一则 天辅一则 太宗天会六则 熙宗皇统三则 世宗大定二十二则 章宗明昌六则〉
食货典第七十九卷
荒政部汇考十二
宋五
理宗宝庆元年秋七月丁丑,滁州大水,诏振恤之。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宝庆元年,滁州大水,诏拨会子三千缗米千六百石赈恤被灾之家
宝庆三年,诏振赡蠲复水灾处。又诸臣各议收籴利弊,俱从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三年秋七月丁酉,诏振赡被水郡县,其竹木等税勿复。按《食货志》:三年,侍御史李知孝言:郡县素无蓄积,缓急止仰朝廷,非立法本意。曩淮东总领岳珂任江东转运判官,以所积经常钱籴米五万石,桩留江东九郡,以时济、籴,诸郡皆蒙其利。其后史弥忠知饶州,赵彦悈知广德军,皆自积钱籴米五千石。以是推之,监司、州郡苟能节用爱民,即有赢羡。若立之规绳,加以黜陟,所籴至万石者旌擢,其不收籴与扰民及不实者镌罚,庶几郡县趋事,蓄积岁增,实为经久之利。有旨从之。又按《志》:三年,监察御史汪刚中言:和籴之弊,其来非一日矣,欲得其要而革之,非禁科抑不可。夫禁科抑,莫如增米价,此已试而有验者,望饬所司奉行。有旨从之。又按《志》:三年,监察御史汪刚中言:丰穰之地,谷贱伤农;凶歉之地,济籴无策。惟以其所有馀济其所不足,则饥者不至于贵籴,而农民亦可以得利。乞申严遏籴之禁,几两浙、东江西、湖南北州县有米处,并听贩鬻流通;违,许被害者越诉,官按劾,吏决配,庶几令出惟行,不致文具。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浙东大水。汪纲发粟三万八千馀缗,钱五万,赈给之。又蠲租六万馀石,疲瘠顿苏。越有经总制税名四十一万,其中二十五,则绍兴以来虚额也。前后帅惧负殿,以修奉攒宫之资,伪增纲摭其实以闻。诏免九万五千缗,而宿弊因是著明。 又按《续通考》:三年,蠲绍兴府馀杭、上虞二县民户折麦一年,以水灾故也。
绍定元年,锡银、会、度牒于湖广总所,令和籴米七十万石饷军。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绍定元年,资政殿学士知潭州,曾从龙奏州县赈民之法有三,曰济,曰贷,曰粜。济不可常,惟贷与粜为利可久。今拨缗钱一千万有奇,分下潭州十县,委令佐籴米,置惠民仓,乞比附常平法。从之。十月,赵至道奏乞行下诸路漕司,严饬和籴官吏,毋得多取增量,庶民不惮与官为市。从之。
绍定二年,成都、潼川路旱。诏振恤之台州水,除民租税。
按《宋史·理宗本纪》:二年五月,诏成都、潼川路岁旱民歉,制司、监司其亟振恤,仍察郡县奉令勤惰以闻。冬十月壬戌,诏台州水灾,除民田租及茶、盐、酒酤诸杂税,郡县抑纳者监司察之。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进知临安府官一等,以和籴有劳也。
绍定三年二月,蠲福建被灾,州县税租一半。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绍定四年,从臣寮奏,般运广米,应济建剑市籴,并严饬科籴投籴之弊。其州县折苗,以下户畸零减直折钱。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四年七月,臣寮奏建剑之间,秋霜害稼,乞下诸司措置般运广米,应济市籴。从之。臣寮奏,乞严饬州县科籴,及人户投籴,不即给钱,多取斛面之弊。其州县折苗,并依祖宗成法,止以下户畸零减直折钱。违者,劾寘典宪。从之。
绍定五年,从臣寮奏,行广籴之法,饬诸道常平使者,覈州县灾伤重处,即与赈恤。并将见桩管米,沿边和籴。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臣寮言:若将民间合输缗钱使输斛斗,免令贱粜输钱,在农人亦甚有利,此广籴之良法也。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三月,以阴雨,诏出丰储仓米五万石,以纾民食。是年,臣寮奏戒饬诸道常平使者,遵用淳熙诏令,每岁覈州县丰歉分数,或灾伤重处,即与赈恤,不许隐蔽不实。违者,罪之。 又按《续通考》:五年八月,臣寮奏乞行下两淮荆襄诸郡,将见桩管米,各具实数。或有侵移,责令补足。沿边和籴,高价招诱,不可均敷民户。严立赏格,仍与定限,庶几及时办集,内外皆有预备。诏令户部详度,上于尚书省。
绍定六年,饬诸道不许遏籴,并禁义仓和籴之弊。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六年正月,监察御史何处久奏,乞申饬诸道转运司,严饬所部州县,不许遏籴。如歉郡招诱客贩,委官告籴,仍具数上之朝廷。其阻籴苛税者,今御史台劾奏。从之。二月,郎官王定奏义仓为官吏蠹耗。上曰:此自是民户寄留于官,专为水旱之备。务令觉察。是年,赵立夫进对毕。上曰:目今和籴,不可缓。立夫奏:臣昨尹京邑,蒙朝廷委以籴事,痛革吏奸,遂得不扰而办。上曰:奸弊多端,严与关防,庶几百姓乐与官为市。
端平元年,发米麦百万石,济河南新复州军。以建阳、邵武盗起,臣寮请发粟赈饥。
按《宋史·理宗本纪》:端平元年八月癸酉,诏:河南新复郡县,久废播种,民甚艰食,江、淮制司其发米麦百万石往济归附军民,仍榜谕开封、应天、河南三京。按《食货志》:元年六月,臣僚奏:建阳、邵武群盗啸聚,变起于上户闭籴。若专倚兵威以图殄灭,固无不可;然振救之政一切不讲,饥馑所迫,恐人怀等死之心。附之者日众。欲望朝廷厉兵选士,荡定已窃发之寇;发粟振饥,怀来未从贼者之心,庶人知避害,贼势自孤,可一举而灭矣。此成周荒政散利除害之说也。八月,以河南州军新复,令江、淮制置大使司科降米麦一百万石振济。
端平三年,诏赈恤流民,并赈绍州、英德府水灾。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三年,诏有司赈恤流民。是年,绍州英德府大水,诏令本司多方措置赈恤。
嘉熙元年,诏:两淮、荆襄流民,计口给米,期十日竣事以闻。又诏出缗钱,给被灾家。
按《宋史·理宗本纪》:嘉熙元年春正月甲子,诏:两淮、荆襄之民,避地江南,沿江州县,间有招集振恤,尚虑恩惠不周,流离失所。江阴、镇江、建宁、太平、池、江、兴国、、岳、江陵境内流民,其计口给米,期十日竣事以闻。按《续文献通考》:元年五月诏出内库缗钱二十万给被灾之家
嘉熙二年,诏招集四川流民。其真、滁、丰、濠四郡,籍强壮者为兵,复卖田赡之。又诏诸路和籴,并严收租苛取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纪》:二年二月戊戌,诏:近览李𡌴奏,知蜀渐次收复,然创残之馀,绥抚为急,宜施荡宥之泽。淮西被兵,恩泽亦如之。其降德音,谕朕轸恤之意。三月乙亥,诏四川帅臣招集流民复业,给种与牛,优与振赡。冬十月丁卯,吴潜言:宗子赵时𣆳集真、滁、丰、濠四郡流民十馀万,团结十七砦。其强壮二万可籍为兵,近调五百授合肥,宜补时𣆳官。又沙上芦场田可得二十馀万亩,卖之以赡流民,以佐砦兵。从之。十二月戊辰,诏诸路和籴给时直,平概量,毋科抑,申严收租苛取之禁。
嘉熙三年,饶、信、南康旱,出祠牒三百道赈之。又诏旱伤诸路,覈仓储,以备赈济。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三年,诏出封桩库祠牒三百道,下江东宪司,赈饶、信、南康三郡旱伤之民。 又按《续通考》:三年九月,以江湖、浙东、建剑、汀、邵旱伤,诏诸路提举常平司,覈所部州县常平义仓之储,以备赈济。仍饬制总司,今后毋辄移用。违者,坐之。从左司谏徐荣叟请也。
嘉熙四年,以旱,蝗。诏有司振灾恤刑,临安绍兴并行蠲赈。
按《宋史·理宗本纪》:四年六月甲午朔,江、浙、福建大旱,蝗。秋七月乙丑,诏:今夏六月恒阳,飞蝗为孽,朕德未修,民瘼尤甚,中外臣僚其直言阙失毋隐。又诏有司振灾恤刑。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诏出封桩库缗钱三十万,赈临安府贫民。 又按《续通考》:四年,以绍兴府荐饥,诏蠲今年夏税。
淳祐元年,诏提举司,毋得以常平侵移其义仓。另项桩收,仍措上于尚书省。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二年,诏出封桩库十七界,楮币十万,赈赡绍兴、处、婺水涝之民。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三年八月,诏申严郡国社仓科配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五年秋七月辛丑,镇江、常州亢旱,诏监司、守臣及沿江诸郡安集流民。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淳祐六年,泉州民谢应瑞,出私钞振饥。诏补校尉。按《宋史·理宗本纪》:六年秋七月壬戌,泉州岁饥,其民谢应瑞非因有司劝分,自出私钞四十馀万,籴米以振乡井,所全活甚众。诏补进义校尉。
淳祐七年八月壬寅,诏监司、守臣议荒政以振乏绝,租税合蠲减者具实来上。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初,闽人生子,贫者多不举。绍兴中,朱文公请立举子仓。淳祐中,赵汝愚帅闽,推广其意,括绝没之田产,召佃输租,仍发籴本建仓收储。遇受孕五月以上者,则书于籍,逮免乳日,人给米一石三斗。至是,诏赐常平钱米赈给之。是年,诏赏福建路监司州郡所上官民之家,济籴者,凡九人,补转官资有差。
又按《续通考》:七年,镇江府旱,诏两浙转运司检覆
蠲七万四千石有奇。
淳祐九年,以陈奏,发帑代灾伤县输折丝绵钱。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九年,陈奏蠲江东诸郡灾伤。发帑代三县输折丝绵钱五十万九千三百六十馀贯。又按《续通考》:九年九月,提领户部财用,赵与创制新仓三百馀间,贮米一百二十万石。欲以淳祐为名,及照丰储仓例,辟官四员。从之。
淳祐十年,振恤被水州郡。诏官司奉行和籴,无得扰民。
按《宋史·理宗本纪》:十年九月戊寅,以严州水,复民田租。冬十月丁酉,诏郡邑间有水患,其被灾细民,随处发义仓振之。
按《续文献通考》:十年七月,上谕辅臣曰:和籴本非朝廷之得。已若官司,奉行无扰,则人户自乐与官为市。访闻近年所在和籴,未得朝廷抛降,预行多敷,富室大家,临期卒以赂免,而中产下户,反被均敷之害。以至散钱,则吏胥减剋。纳米,则斛面取赢。专计诛求,费用尤夥。民间所得籴本,每石几耗其半。其何以堪。可申严约束。 又按《续通考》:十年十二月,诏江浙沿江郡县,刷其流民口数,于朝廷桩管钱米内,赈济。仍许于寺观及空閒官舍居住。
淳祐十一年,诏诸路灾伤,处监司守臣多方救拯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十一月,诏江东西、湖南北、福建、二广,有灾伤瘴疠去处,虽已赈恤,犹恐州县奉行不虔。可令监司守臣,体认德意,多方救拯。
淳祐十二年,发米振被水诸郡,并遣使分行振恤。按《宋史·理宗本纪》:十二年六月癸亥,发米三万石振衢、信饥。丙寅,严、衢、婺、台、处、上饶、建宁、南剑、邵武大水,遣使分行振恤存问,除今年田租。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七月,上谕辅臣:严州水势可骇,移拨之米,当赈济,不当赈粜。谢方叔奏:衢、婺、台亦多漂荡,宜一体救恤。是月,以诸路水灾,遣使分郡赈恤。 又按《续通考》:十二年,徐清叟奏:水退之后,贫民无以为生,亦有自经沟渎者。闻帅臣陈昉发楮三十万,漕臣饶虎臣发楮五十万,米五千石以赈之。乞与除豁,使知圣旨。上欣然从之。
宝祐元年,发仓廪振,温、台、处水灾。
按《宋史·理宗本纪》:宝祐元年秋七月庚寅,温、台、处三郡大水,诏发丰储仓米并各州义廪振之。
宝祐二年九月丙寅,诏:山阴、萧山、诸暨、会稽四县水,其除今年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宝祐五年,诏各路监司及宣制安抚,严督守臣主兵官,轸恤军民,务使得蒙实惠。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五年,诏:朕轸念军民,无异一体。常令天下诸州,建慈幼局,平籴仓,官药局矣。又给官钱,付诸营置库,收息济贫乏。奈何郡守奉行不谨,所惠失实。朕甚悯焉。更有毙于疫疠水灾,与夫殁于阵者,遗体暴露,又不忍闻也。可行下各路,清强监司,严督诸守臣,宣制安抚,严督主兵官,并要遵照元降指挥,如慈幼,则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平籴,则必使小民无艰食之患。官药,则剂料必真,修合必精。军库收息,则以时支给,不许稽违。务要公平,不许偏徇。庶若民若军,皆蒙实惠。
开庆元年,发义仓米振,河北诸郡及婺州水灾,并诏被兵百姓,无以自存者,以财粟振之。又令诸路收籴供军。
按《宋史·理宗本纪》:开庆元年五月丁巳,诏湖北诸郡去年旱潦饥疫,令江陵、常、沣、岳、寿诸州发义米振粜,仍严戢吏弊,务令惠及细民。辛未,婺州大水,发义仓米振之。冬十月庚辰,诏:比者蜀道稍宁,然干戈之馀,疮痍未复,流离荡析,生聚何资。咨尔旬宣之寄,牧守之臣,轻徭薄赋,一意抚摩,恤军劳民,庶底兴复。其被兵百姓,迁入城郭,无以自存者,三省下各郡以财粟振之。按《食货志》:元年,沿江制置司招籴米五十万石,湖南安抚司籴米五十万石,两浙转运司五十万石,淮、浙发运司二百万石,江东提举司三十万石,江西转运司五十万石,湖南转运司二十万石,太平州一十万石,淮安州三十万石,高邮军五十万石,涟水军一十万石,庐州一十万石,并视时以一色会子发下收籴,以供军饷。
景定元年,诏收籴免陪纳钱。以封桩库会子,充临安平籴仓本。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景定元年九月,赦曰:诸路已粜义米价钱,州郡以低价抑令上户补籴,正税逃阁,义米用亏,常平司责县道陪纳,县道遂敷吏贴、保正长、揽户等人均纳。自今视时收籴,见系吏贴等人陪纳之钱并与除放。又按《志》:元年,临安府平籴仓旧贮米数十万石,粜补循环,其后用而不补,所存无几。有旨令临安府收籴米四十万石,用平籴仓钱三百四万七千八百五十九贯,封桩库十七界会子一千九十五万二千一百馀贯,共辏十七界一千四百万贯,充籴本钱。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上问:近日京城米价。贾似道奏:见行赈济,以平市价。此去秋成,籴价必减。
景定二年,以州郡水灾,诏行荒政。并诏立赏格,诱人入京贩粜,出楮币仓米,以赈军民。
按《宋史·理宗本纪》:二年六月乙巳,诏近畿水灾,安吉为甚,亟讲行荒政。九月辛酉,诏湖、秀二郡水灾,守令其亟劝分,监司申严荒政。按《食货志》:二年,以都城全仰浙西米斛,诱人入京贩粜,赏格比乾道七年加优。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十月,诏物价未平,出封桩库楮币二十万,赈二卫诸军。出丰储仓米五万石,赈都民。
又按《续通考》:二年,上曰:递年和籴,止及民户。今岁
水潦若此,凡御前庄米,亦照民间所科之数,输之有司,以示上下一体之意。
景定四年,诏荆湖、江西诸道,仍旧和籴。
按《宋史·理宗本纪》:四年六月庚申,诏:平江、江阴、安吉、嘉兴、常州、镇江六郡已买公田三百五十馀万亩,今秋成在迩,其荆湖、江西诸道,仍旧和籴。
景定五年,罢一切带义之征。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监察御史程元岳奏:随粳带义,法也。今粳糯带义之外,又有所谓外义焉者,绢、䌷、豆也,岂有绢、䌷、豆而可加之义乎。纵使违法加义,则绢加绢,䌷加䌷,豆加豆,犹可言也;州县一意椎剥,一切理苗而加一分之义,甚者赦恩已蠲二税,义米依旧追索。贫民下户所欠不过升合,星火追呼,费用不知几百倍。破家荡产,鬻妻子,怨嗟之声,有不忍闻。望严督监司,止许以粳带义,其馀尽罢。其有循习病民者重其罚。从之。
度宗咸淳元年,以米贵,发廪平粜。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元年闰五月乙巳,久雨,京城减直粜米三万石。自是米价高即发廪平粜,以为常。丁未,发钱二十万赡在京小民,钱二十万赐殿、步、马司军人,钱二万三千赐宿卫。自是行庆、恤灾,或遇霪雨雪寒,咸赐如上数。按《食货志》:元年,有旨丰储仓拨公田米五十万石付平籴仓,遇米贵平价出粜。咸淳二年,命分助衢州饥,御史赵顺孙请平籴价。按《宋史·度宗本纪》:二年六月壬午,以衢州饥,命守、令劝分诸藩邸发廪助之。按《食货志》:二年,监察御史赵顺孙言:今日急务,莫过于平籴。乾道间,郡有米斗直五六百钱者,孝宗闻之,即罢其守,更用贤守,此今日所当法者。今粒食翔踊,未知所由,市井之间见楮而不见米。推原其由,实富家大姓所至闭廪,所以籴价愈高而楮价阴减。陛下念小民之艰食,为之发常平义仓,然为数有限,安得人人而济之。愿陛下课官吏,使之任牛羊刍牧之责;劝富民,使之无秦、越肥瘠之视。籴价一平,则楮价不因之而轻,物价不因之而重矣。又按《志》:二年,以诸路景定三年以前常平义仓米二百馀万石,减时直粜之。
咸淳六年,诏发米振水灾,州县并免田租议和籴。按《宋史·度宗本纪》:六年九月壬子,台州大水。冬十月己卯,诏台州发义仓米四千石并发丰储仓米三万石,振遭水家。闰十月己酉,安吉州水,免公田租四万四千八十石。十一月丁丑,嘉兴、华亭两县水,免公田租五万一千石,民田租四千八百一十石。按《食货志》:六年,都省言:咸淳五年和籴米,除浙西永远住籴及四川制司就籴二十万石桩充军饷外,京湖制司、湖南、江西、广西共籴一百四十八万石,凡遇和籴年分皆然。
按《江南通志》:六年十一月,以苏、松大水,诏免公田民田租有差。
咸淳七年,发米振诸路饥,谷城县尉,靳不发廪,诏削秩,正遏籴之罪。
按《宋史·度宗本纪》:七年春正月辛未,绍兴府诸暨县湖田水,免租二千八百石有奇。三月戊寅,发屯田租谷十万石,振和州、无为、镇巢、安庆诸州饥。乙酉,平江府饥,发官仓米六万石。吉州饥,发和籴米十万石,皆减直振粜。戊子,发米一万石,往建德府济粜。五月壬辰,发米二万石,诣衢州振粜。六月丙申,诸暨县大雨、暴风、雷电,发米振遭水家。瑞州民及流徙者饥,乏食,发义仓米一万八千石,减直振粜。己酉,镇江府转输米十万石于五河新城积贮。丙辰,抚州黄震言:本州振荒劝分,前谷城县尉饶立积米二百万,靳不发廪,虽尝监贷,宜正遏籴之罪。诏饶立削两秩、武冈军居住。戊午,绍兴府饥,振粮万石。按《食货志》:七年,以咸淳三年以前诸路义米一百一十二万九千馀石减价发粜,薄收郡县听民不拘关、会、见钱收粜。
咸淳八年,发米振遭水,府县并减田租有差。
按《宋史·度宗本纪》:八年六月丁酉,以钱千万命京湖制司籴米百万石,转输襄阳府积贮。八月丁未,绍兴府六邑水,发米振遭水家。冬十月己亥,绍兴府言八月一日 会稽、馀姚、上虞、诸暨、萧山五县大水,诏减田租有差。庚戌,以秋雨水溢,诏减钱塘、仁和两县民田租什二,会稽湖田租什三,诸暨湖田租尽除之。咸淳九年,免旱涝处屯田租。又选官互往邻郡交纳和籴
按《宋史·度宗本纪》:九年十二月丁丑,沿江制置使所辖四郡夏秋旱涝,免屯田租二十五万石。
按《续文献通考》:九年,臣寮言州县交量科籴之弊,乞行下江西、湖南运司,各仰遵守。已降指挥遴选诸郡清强正佐幕职等官,互往邻郡交纳和籴,不许差右选及权豪等贪谬之人充应。仍各遍牒本路州军守倅,毋使奸吏生事淹滞。所委之官,如有违戾,从御史台觉察闻奏。
咸淳十年,免郡县侵负义仓米。瀛国公即位,发米振灾,伤处并蠲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纪》:十年春正月丙申,江东沙圩租米,以咸淳九年水灾,诏减什四。三月己卯,免郡县侵负义仓米七十四万八千馀石。按《瀛国公本纪》:十年七月癸未,即皇帝位。九月戊寅,发米振馀杭、临安两县水灾。馀杭灾甚,再给米二千石。戊子,免被水州县今年田租。十二月甲辰,诏淮西四郡水旱,去年屯田未输之租,其勿徵。
金一
康宗七年己丑,岁不登,减盗贼徵偿振贫乏者。按《金史·世纪》云云。按《太祖本纪》:康宗七年,岁不登,民多流莩,强者转而为盗。欢都等欲重其法,为盗者皆杀之。太祖曰:以财杀人,不可。财者,人所致也。遂减盗贼徵偿法为徵三倍。民间多逋负,卖妻子不能偿,康宗与官属会议,太祖在外庭以帛系杖端,麾其众,令曰:今贫者不能自活,卖妻子以偿债。骨肉之爱,人心所同。自今三年勿徵,过三年徐图之。众皆听令,闻者感泣,自是远近归心焉。
太祖收国二年,诏民间没为奴者并听以人对赎
按《金史·太祖本纪》:收国二年二月己巳,诏曰:比以岁凶,庶民艰食,多依附豪族,因为奴隶,及有犯法,徵偿莫办,折身为奴者,或私约立限,以人对赎,过期则为奴者,并听以两人赎一为良。若元约以一人赎者,即从元约。
天辅二年,以诸谋克贫乏之民,不知登耗,诏具数以闻。
按《金史·太祖本纪》:天辅二年七月癸未,诏曰:匹里水路完颜朮里古、渤海大家奴等六谋克贫乏之民,昔尝给以官粮,置之渔猎之地。今历日已久,不知登耗,可具其数以闻。
太宗天会元年,诏荒歉处免输军粮,并听以丁力等者赎鬻子。
按《金史·太宗本纪》:天会元年十二月辛巳,诏以咸州以南,苏、复州以北,年谷不登,其应输南京军粮免之。甲午,诏曰:比闻民间乏食,至有鬻其子者,其听以丁力等者赎之。
天会二年,诏减东京田租、市租,民新附者赈之,并发粟,赈泰州民。
按《金史·太宗本纪》:二年春正月癸亥,以东京比岁不登,诏减田租、市租之半。二月庚寅,诏命给宗翰马七百疋、田种千石、米七千石,以赈新附之民。十月甲子,诏发宁江州粟,赈泰州民被秋潦者。
天会三年,诏广储蓄以备饥馑。
按《金史·太宗本纪》:三年十月壬戌,诏曰:今大有年,无储蓄则何以备饥馑,其令牛一具赋粟一石,每谋克为一廪贮之。
天会五年,诏内地诸路,赋粟备荒。
按《金史·太宗本纪》:五年九月丁未,诏曰:内地诸路,每耕牛一具赋粟五斗,以备歉岁。
天会十年,赈上京及泰州路戍边民。按《金史·太宗本纪》:十年二月庚午,赈上京路戍边猛安民。七月甲午,赈泰州路戍边户。
天会十一年十一月丙寅,赈移懒路。十二月癸未,赈曷懒路。
按《金史·太宗本纪》云云。
熙宗皇统二年,诏赈熙河、陕西。以诸路秋熟,命增价和籴。
按《金史·熙宗本纪》:皇统二年二月甲戌,赈熙河路。八月辛未,赈陕西。按《食货志》:二年十月,燕、西、东京、河东、河北、山东,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价和籴。皇统三年三月,陕西旱饥,诏许富民入粟补官。按《金史·熙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皇统四年,立借贷,饥民酬赏格。流民为奴婢者,官赎还乡。
按《金史·熙宗本纪》:四年十一月壬辰,立借贷,饥民酬赏格。甲辰,陕西、蒲、解、汝、蔡等处因岁饥,流民典顾为奴婢者,官给绢赎为良,放还其乡。
世宗大定元年,以兵兴岁歉,下令听民进纳补官。又募能济饥民者,视其人数为补官格。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大定二年,以仓廪久匮,遣官,收籴军粮。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以正隆之后仓廪久匮,遣太子少师完颜守道等,山东、东西路收籴军粮,除户口岁食外,尽令纳官,给其直。
大定三年,诏移饥民逐食,他所饥荒地,质卖妻子,官收赎之,并诏广蓄积以备水旱。
按《金史·世宗本纪》:三年二月庚午,上谓宰相曰:滦州饥民,流散逐食,甚可矜恤。移于山西,富民赡济,仍于道路计口给食。三月丙申,中都以南八路蝗,诏尚书省遣官捕之。壬寅,诏临潢汉民逐食于会宁府济、信等州。四月乙酉,赈山西路猛安谋克贫民,给六十日粮。五月乙卯,中都蝗。诏参知政事完颜守道按问大兴府捕蝗官。十一月庚戌,诏:中都、平州及饥荒地并经契丹剽掠,有质卖妻子者,官为收赎。十二月丁丑,诏流民未复业,增限招诱。按《食货志》:三年,谓宰臣曰:国家经费甚大,向令山东和籴,止得四十五万馀石,未足为备。自古有水旱,所以无患者,由蓄积多也。山东军屯处须急为二年之储,若遇水旱则用赈济。自馀宿兵之郡,亦须籴以足之。京师之用甚大,所须之储,其敕户部宜急为计。又按《志》:三年,以岁歉,诏免二年租税。
大定四年,以北京粟贵,诏免课甲,饥民鬻为奴者,官赎之。
按《金史·世宗本纪》:四年二月庚辰,以北京粟价踊贵,诏免今年课甲。九月己丑,上谓宰臣曰:北京、懿州、临潢等路尝经契丹寇掠,平、蓟二州近复蝗旱,百姓艰食,父母兄弟不能相保,多冒鬻为奴,朕甚悯之。可速遣使阅实其数,出内库物赎之。
大定五年,免旱、蝗、水溢处租赋。诏宰臣修仓廪以广和籴。
按《金史·世宗本纪》:五年正月辛未,诏中外。复命有司,旱、蝗、水溢之处,与免租赋。按《食货志》:五年,责宰臣曰:朕谓积贮为国本,当修仓廪以广和籴。今闻外路官文具而已。卿等不留心,甚不称委任之意。
大定六年,敕有司广籴,以备水旱。又以河北、山东水,免其租。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八月,敕有司,秋成之后,可于诸路广籴,以备水旱。又按《志》:六年,以河北、山东水,免其租。
大定九年,诏和籴,毋得抑配,灾伤艰食处,免税,给复发廪振之,并诏河南广籴实仓廪。
按《金史·世宗本纪》:九年正月庚午,诏诸州县和籴,毋得抑配百姓。二月庚子,以中都等路水,免税,诏中外。又以曹、单二州被水尤甚,给复一年。三月辛巳,以大名路诸猛安民户艰食,遣使发仓廪减价出之。十二月丙戌,诏赈临潢、泰州、山东东路,河北东路诸猛安民。按《食货志》:九年正月,谕宰臣曰:朕观宋人虚诞,恐不能久遵誓约。其令将臣谨饬边备,以戒不虞。去岁河南丰,宜令所在广籴,以实仓廪。
大定十年,以山东岁饥,罢开河工役。又诏随处起仓,多籴以备赈赡。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河渠志》:十年,议决卢沟以通京师漕运。上命计之,当役千里内民夫,上命免被灾之地,以百官从人助役。已而,敕宰臣曰:山东岁饥。工役兴则妨农作,能无怨乎。开河本欲利民,而反取怨,不可。其姑罢之。按《食货志》:十年十月,上责户部官曰:随处时有赈济,往往近地无粮,取于他处,往返既远,人愈难之。何为不随处起仓。年丰则多籴以备赈赡,设有缓急,亦岂不易办乎。而徒使钱充府库,将安用之。
大定十一年正月丙申,命赈南京屯田猛安被水灾者。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十一年四月,以乌古里石垒民饥,罢其盐池税。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九月,命赈山东路湖察温猛安饥。
大定十二年,以诸路水旱,免去年租税,赈山东等路民饥。又诏在都和籴。凡秋熟之郡,所在广籴。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二年正月丙申,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东、山西、陕西去年租税。五月甲戌,命赈山东东路胡刺温猛安民饥。按《食货志》:十二年十二月,诏在都和籴以实仓廪,且使钱币通流。又诏凡秋熟之郡,广籴以备水旱。
大定十四年,免水旱租税,定常平仓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四年二月戊寅,诏免去年被水旱百姓租税。
按《续文献通考》:十四年,诏定常平仓制,中外行之,其法寻废。
大定十六年,免水、旱路去年租税。诏西边和籴以备储蓄。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六年正月甲寅,诏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税。九月己酉,谕左丞相纥石烈良弼曰:西边自来不备储蓄,其令所在和籴,以为缓急之备。大定十七年,免旱,蝗诸路租税。以三路赈粟,不给诏广积储。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七年三月辛亥,诏免河北、山东、陕西、河东、西京、辽东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税。赈东京、婆速、曷速馆三路。乙丑,尚书省奏,三路之粟,不能周给。上曰:朕尝语卿等,遇丰年即广籴以备凶歉。卿等皆言天下仓廪盈溢。今欲赈济,乃云不给。自古帝王皆以蓄积为国家长计,朕之积粟,岂欲独用之耶。今既不给,可于邻道取之以济。自今预备,当以为常。
按《食货志》:十七年四月,尚书省奏:东京三路十二
猛安尤阙食者,已赈之矣。尚有未赈者。诏遣官诣复州、曷苏馆路,检视富家,蓄积有馀增直以籴。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粮。
大定十八年,免诸路前年被灾租税。饥者赈之,并命诸处和籴。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八年正月庚申,免中都、河北、河东、山东、河南、陕西等路前年被灾租税。闰六月辛丑,命赈西南、西北两招讨司民,及乌古里石垒部转户饥。按《食货志》: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诸猛安、西北路招讨司所管奚猛安,咸平府庆云县霿松河等处遇丰年,多和籴。
大定十九年二月乙卯,免去年被水旱民田租税。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以水旱伤民田十三万七千七百馀顷,诏蠲其租。
按《续文献通考》:十九年四月,赈西南路招讨司所部民。
大定二十年,以诸路前岁被灾,诏免租税。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年三月,诏免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路租税,以前岁被灾故也。
大定二十一年,以有司赈贷不实,论罪有差。灾伤等处,并命免租停税,减价粜籴。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一年三月丁未朔,上初闻蓟、平、滦等州民乏食,命有司发粟粜之,贫不能籴者贷之。有司以贷贫民恐不能偿,止贷有户籍者。上至长春宫,闻之,更遣人阅实,赈贷。以监察御史石抹元礼、郑大卿不紏举,各笞四十,前所遣官皆论罪。闰月辛卯,渔阳令夹谷移里罕、司候判官刘居渐以被命赈贷,止给富户,各削三官,通州刺史郭邦杰总其事,夺俸三月。按《食货志》:二十一年六月,上谓省臣曰:近者大兴府平、滦、蓟、通、顺等州,经水灾之地,免今年租税。不罹水灾者姑停夏税,俟稔岁徵之。时中都大水,而滨,棣等州及山后大熟,命修治怀来以南道路,以来籴者。又命都城减价以粜。又按《志》:二十一年九月,以中都水灾,免租。
大定二十三年,免水灾民租税,仍给佣值。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三年正月春,大水。诏夹道三十里内,被灾之民,与免今年租税,仍给佣值。
大定二十六年,免军民地水旱灾税,被河灾民户,诏禁推排。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六年四月壬戌,尚书省奏:年前以诸路水旱,于军民地土二十一万馀顷内,拟免税四十九万馀石。从之。诏曰:今之税,考古行之,但遇灾伤,常加蠲免。十二月丙申,上谓宰臣曰:比闻河水泛溢,民罹其害者赀产皆空。今复遣官于彼推排,何耶。右丞张汝霖曰:今推排皆非被灾之处。上曰:必邻道也。既邻水而居,岂无惊扰迁避者乎。计其赀产,岂有馀哉。尚何推排为。按《食货志》:二十六年,军民地罹水旱灾者,二十一万顷免税凡四十九万馀石。大定二十七年,诏免水灾军民租税,农夫差税一年。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七年六月戊寅,免中都、河北等路尝被河决水灾军民租税。十一月甲寅,诏河水泛溢,农夫被灾者,与免差税一年。
大定二十八年,诏避水民不能复业者,与津济钱,仍量地给耕牛。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八年十一月庚子,诏南京、大名府等处避水逃移不能复业者,官与津济钱,仍量地顷亩给以耕牛。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诏饥民卖身者,并听为良。饥馑处有司,先赈后闻从。尚书省奏,令河南招集他路流民。
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闰五月辛酉,制诸饥民卖身已赎放为良,复与奴主男女,并听为良。十一月辛巳,诏有司,今后诸处或有饥馑,令总管、节度使或提刑司先行赈贷或赈济,然后言上。十二月戊戌,以河东南、北路提刑司言,赈宁化、保德、岚州饥,其流移复业,给复一年。按《食货志》:二十九年八月,尚书省奏:河东地狭,稍凶荒则流亡相继。窃谓河南地广人稀,若令招集他路流民,量给閒田,则河东饥民减少,河南且无旷地矣。上从所请。又按《志》:二十九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税,恐廪粟积久腐败。省臣奏曰:臣等议,大定十八年户部尚书曹望之奏,河东及鄜延两路税颇重,遂减五十二万馀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东瘠地又减之。今以岁入度支所馀无几,万一有水旱之灾,既蠲免其所入,复出粟以赈之,非有备不可。若复欲减,将何以待之。如虑腐败,令诸路以时曝晾,毋令致坏,违者问如律。制可。
章宗明昌元年,议行常平法,委官推排,被水诸路。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八月乙酉,诏设常平仓。按《食货志》:常平仓:世宗大定十四年,尝定制,诏中外行之,其法寻废。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请复设,敕省臣详议以闻。省臣言:大定旧制,丰年则增市价十之二以籴,俭岁则减市价十之一以出,平岁则已。夫所以丰则增价以收者,恐物贱伤农。俭则减价以出者,恐物贵伤民。增之损之以平粟价,故谓常平,非谓使天下之民专仰给于此也。今天下生齿至众,如欲计口使馀一年之储,则不惟数多难办,又虑出不以时而致腐败也。况复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经久之计。如计诸郡县验户口例以月支三斗为率,每口但储三月,已及千万数,亦足以平物价救荒凶矣。若令诸处,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籴,其不及者俟丰年籴之,庶可久行也。然立法之始贵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计司兼领之,郡县吏沮格者纠,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谷不熟之所,则依常平法,减其价三之一以粜。诏从之。又按《志》:元年,尚书户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诏委官推排,比旧减钱五千六百馀贯。
明昌二年,制灾伤报不以实者,主司户长论罪,有差阙食等处,许纳粟补官。
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年四月戍子,制诸部内灾伤,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检视不以实者罪如之,因而有伤人命者以违制论,致枉有徵免者坐赃论,妄告者户长坐诈不以实罪,计赃重从诈匿不输法。八月己亥,敕山东、河北阙食等处,许纳粟补官。按《食货志》:二年二月,敕自今民有诉水旱灾伤者,即委官按视其实,申所属州府,移报提刑司,同所属检毕,始令翻耕。
明昌三年,赈诸路灾伤饥民,敕州县各置常平仓有司官,以所籴多寡为升降。
按《金史·章宗本纪》:三年五月戊寅,尚书省奏:近以山东、河北之饥,已委宣差所至安抚赈济。复遣右三部司正范文渊往视之。六月乙丑,有司言:河州灾伤,民乏食,而租税有未输。诏免之。谕户部:可预给百官冬季俸,令就仓以时直粜与贫民,秋成各以其赀籴之,其所得必多矣,而上下便之。其承应人不愿者,听。秋七月戊寅,敕尚书省曰:饥民如至辽东,恐难遽得食,必有饥死者。其令散粮官问其所欲居止,给以文书,命随处官长计口分散,令富者出粟养之,限以两月,其粟充秋税之数。己卯,祁州刺史顿长寿、安武军节度副使胡刺坐赈济不及四县,各杖五十。九月庚午,谕尚书省:去岁山东、河北被灾伤处所阁租税及借贷钱粟,若便徵之,恐贫民未苏,俟丰收日以分数察徵可也。冬十月甲寅,敕置常平仓处,并令州、府官以本职提刑,县官兼管勾其事,以所籴多寡约量升降,以为永制。十一月丙申,以有司言:河州定羌民张显孝友力田,焚券已责,又献粟千石以赈饥。棣州民荣楫赈米七百石、钱三百贯,冬月散柴薪三千束。皆别无希觊。特各补两官,仍正班叙。十二月丁巳,敕华州下邽县置武定镇仓,京兆栎阳县置粟邑镇仓,许州舞阳县置北舞渡仓,各设仓草都监一人,县官兼领之。按《食货志》:三年八月,敕尚书省:百姓当丰稔之时不务积贮,一遇凶俭辄有阻饥,何法可使民重谷而多积也。宰臣对曰:二十九年,已诏农民能积粟免充物力。明昌初,命民之物力与地土通推者,亦减十分之二,此固其术也。又按《志》:三年,西京饥,诏卖度牒以济之。又按《志》:三年八月,敕:常平仓丰籴俭粜,有司奉行勤惰褒罚之制,其遍谕诸路,其奉行灭裂者,提刑司纠察以闻。又谓宰臣曰:随处常平仓,往往有名无实。况远县人户岂肯跋涉,直就州府粜籴。可各县置仓,命州府县官兼提控管勾。遂定制,县距州六十里内就州仓,六十里外则特置。旧拟备户口三月之粮,恐数多致损,改令户二万以上备三万石,一万以上备二万石,一万以下、五千以上备万五千石,五千户以下备五千石。河南、陕西屯军贮粮之县,不在是数。州县有仓仍旧,否则刱置。郡县吏受代,所籴粟无坏,一月内交割给由。如无同管勾,亦准上交割。违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监交。本处岁丰,而收籴不及一分者,本等内降,提刑司体察,直申尚书省,至日斟酌黜陟。九月,敕置常平仓之地,令州府官提举之,县官兼董其事,以所籴多寡约量升降,为永制。按《河渠志》:三年四月,尚书省奏:辽东、北京路米粟素饶,宜航海以达山东。昨以按视东京近海之地,自大务清口并咸平铜善馆皆可置仓贮粟以通漕运,若山东、河北荒歉,即可运以相济。制可。
明昌四年,以五谷不登,却上尊号。从有司奏,赈河北河州饥。停中都路官籴。又议止置上京路常平仓。按《金史·章宗本纪》:四年春正月辛卯,赈河北诸路被水灾者。三月戊辰朔,诸路提刑司入见,各问以职事,仍诫谕曰:朕特设提刑司,本欲安民,于今五年,效犹未著。盖多不识本职之体,而徒事细碎,以致州县例皆畏缩而不敢行事。乃者山东民艰于食,尝遣使赈济,盖卿等不职,故至于此。既往之失,其思悛改。夏四月癸卯,百官三表请上尊号,上曰:祖宗古先有受尊号者,盖有其德,故有其名。比年五谷不登,百姓流离,正当戒惧修省之日,岂得虚受荣名耶。不许,仍断来章。丁巳,赈河州饥。十二月甲午,谕大兴府于暖汤院日给米五石,以赡贫者。按《食货志》:四年七月,谕旨户部官:闻通州米粟甚贱,若以平价官籴之,何如。于是,有司奏:中都路去岁不熟,今其价稍减者,以商旅运贩继至故也。若即差官争籴,切恐市价腾踊,贫民愈病,请俟秋收日,依常平仓条理收籴。诏从之。又按《志》:三年九月,谕尚书省曰:上京路诸县未有常平仓,如亦可置,定其当备粟数以闻。四年十月,尚书省奏:今上京、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猛安谋克民户计一十七万六千有馀,每岁收税粟二十万五千馀石,所支者六万六千馀石,总其见数二百四十七万六千馀石。臣等以为此地收多支少,遇灾足以赈济,似不必置。遂止。
明昌五年,诏权罢中外常平仓和籴,赈被水灾户,并免秋税。
按《金史·章宗本纪》:五年冬十月壬寅,遣户部员外郎何格赈河决被灾人户。十二月丁卯,免被黄河水灾今年秋税。按《食货志》:五年五月,上曰:闻米价腾踊,今官运至者有馀,可减直以粜之。其明告民,不须贵价私籴也。又按《志》:五年九月,尚书省奏:明昌三年始设常平仓,定其永制。天下常平仓总五百一十九处,见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馀石,可备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馀万石,可备四年之用,而见在钱总三千三百四十三万贯有奇,仅支二年以上,见钱既少,且比年稍丰而米价犹贵,若复预籴,恐价腾踊,于民未便。遂诏权罢中外常平仓和籴,俟官钱羡馀日举行。
明昌六年,从省臣议命阙食州县量行赈贷赈济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七月,敕宰臣曰:诏制内饥馑之地令减价粜之,而贫民无钱者何以得食,其议赈济。省臣以为:阙食州县,一年则当赈贷,二年然后赈济,如其民实无恒产者,虽应赈贷,亦请赈济。上遂命间隔饥荒之地,可以办钱收籴者减价粜之,贫乏无依者,赈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