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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四十五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五
宋二〈神宗熙宁九则 元丰六则 哲宗元祐七则 绍圣一则 元符一则 徽宗建中靖国一则 崇宁四则 大观三则 政和七则 宣和四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二则 绍兴十八则〉
宋二〈神宗熙宁九则 元丰六则 哲宗元祐七则 绍圣一则 元符一则 徽宗建中靖国一则 崇宁四则 大观三则 政和七则 宣和四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二则 绍兴十八则〉
食货典第四十五卷
田制部汇考五
宋二
神宗熙宁元年,襄州宜城令朱弦复修水渠,溉田。权京西转运使谢景温。乞置垦田务,不许其请,差官专领,籍汝州四县荒田,召佃等俱从之,又遣使察农田水利,以内侍李若愚提点河北屯田事。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熙宁元年,襄州宜城令朱弦复修水渠,溉田六千顷,诏迁一官。权京西转运使谢景温言:在法,请田户五年内科役皆免。贩汝州四县客户,不一二年便为旧户纠抉,与之同役,因此即又逃窜,田土荒莱。欲乞置垦田务,差官专领,籍四县荒田,召人请射。更不以其人隶属诸县版籍,须五年乃拨附,则五年内自无差科。如招及千户以上者,优奖。诏不置务,馀从所请。 又按《志》:熙宁初,以内侍押班李若愚同提点制置河北屯田事。按《文献通考》:熙宁元年,遣使察农田水利,程颢等八人充使。王临言:保州塘泺以西,可筑堤植木,凡十九里,堤内可引水处,即种稻。水不及处,并为方田。又因出土作沟,以限戎马。从之。中书言:诸州县古迹,陂塘异时,皆畜水溉田,民利数倍。近岁多所湮废。诏诸路监司,访寻州县可兴复水利,如能设法劝诱,兴修塘堰圩堤,功利有实,当议旌宠。 苏轼上书论之,略曰: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遗利,皆略尽矣。今欲凿空寻访水利,所谓即鹿无虞,岂惟徒劳,必大烦扰。所在追集老少,相视可否。吏卒所过,鸡犬一空。若非灼然难行,必须且为兴役。何则沮格之罪重,而误兴之过轻。人多爱身,势必如此。且古陂废堰,多为侧近冒耕。岁月既深,已同永业。苟欲兴复,必尽追收,人心或摇,甚非善政。又有好讼之党,多怨之人,妄言某处可作陂渠,规坏所怨田产,或指人旧物以为官陂,昏田之讼,必倍今日。臣不知朝廷本无一事,何苦而行此哉。熙宁二年,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又以三司言:不许卖屯田、省庄。
按《宋史·神宗本纪》:二年十一月丙子,颁《农田水利约束》。 按《食货志》:二年,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沟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民占荒逃田若归业者,责相保任,逃税者保任为输之。已行新法县分,田土顷亩、川港陂塘之类,令、佐受代,具垦辟开修之数授诸代者,令照籍有实乃代。
按《文献通考》:二年,三司言:天下屯田省庄,皆子孙相承,租佃岁久。乞不许卖。其馀没官纳庄,愿卖者,听。从之。
熙宁三年,王韶奏治渭原至秦州,旁河,良田。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王韶言:渭原城而下至秦州成纪,旁河五六百里,良田不耕者无虑万顷,治千顷,岁可得三十万斛。知秦州李师中论:韶指极边见招弓箭手地,恐秦州益多事。诏遣王克臣等按视,复奏与师中同。再下沈起,起奏:不见韶所指何地,虽实有之,恐召人耕种,西蕃惊疑。侍御史谢景温言:闻沈起妄指甘谷城弓箭手地以塞韶妄。而窦舜卿奏:实止有閒田一顷四十三亩。中书言:起未尝指甘谷城地以实韶奏,而师中前在秦州与韶更相论奏,互有曲直。韶遂以妄指閒田自著作佐郎责保平军节度推官,师中亦落待制。其后韩缜知秦州,乃言:实有古渭砦弓箭手未请空地四千馀顷。遂复韶故官,从其所请行之。
熙宁四年,鬻广惠仓田,治保州水田,罢缘边水陆屯田务,悉以赋民,给唐、邓流民田,知延州赵卨,括地得万五千馀顷,募汉蕃兵耕屯,又王韶请以河北蕃部近城川地及山坡地给蕃官弓箭手,顷亩各有差。按《宋史·神宗本纪》:四年春正月壬辰,王安石请鬻天下广惠仓田为三路及京东常平仓本,从之。秋七月丁未,诏唐、邓给流民田。 按《食货志》:时陕西旷土多未耕,屯戍不可撤,远方有输送之勤,知延州赵卨请募民耕以纾朝廷忧,诏下其事。经略安抚使郭逵言:怀宁砦所得地百里,以募弓箭手,无閒田。卨又言之,遂括地得万五千馀顷,募汉蕃兵几五千人,为八指挥,诏迁卨官,赐金帛。而熙州王韶又请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挥,以二百五十人为额,人给地一顷,蕃官二顷,大蕃官三顷。 又按《志》:明年,河北屯田司奏:丰岁屯田,入不偿费。于是诏罢缘边水陆屯田务,募民租佃,收其兵为州厢军。
按《玉海》:四年二月十三日,兴治保州水田。二十三日,诏河北缘边屯田务田,悉以赋民,官兵皆罢。
熙宁五年夏四月己未,括閒田置弓箭手。八月甲辰,颁方田《均税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神宗患田赋不均,熙宁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沟路、坟墓,皆不立税。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
按《玉海》:五年四月十日,延州守赵卨请括閒田置弓箭手。初,卨上营田议,曰:昔赵充国兴屯田,以破先零。唐娄师德为检校营田使,而河西陇右三百六十屯,岁入六十馀万石。今陕西旷土未耕,愿募民垦辟。至是复有是奏。
熙宁六年,诏以田地五色未尽,下郡县物,其土宜多为之等。严水硙碾碓,有妨灌溉民田之禁。赐侯叔献等淤田各十顷。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诏土色分五等,疑未尽,下郡县物其土宜,多为等以期均当,勿拘以五。
按《文献通考》:六年,诏:创水硙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违制论。不以赦原。 又按《通考》:六年,赐屯田员外郎侯叔献等淤田各十顷。叔献等引河水淤田,决清水于畿县澶州间,坏民田庐冢墓,岁被其患。他州县淤田类如此。朝廷不知也。
熙宁七年,行方田法,寻罢。诏熙河兴营田,以户绝庄产,召佃及入实封状承买。又章惇筑沅州为屯田务,韩宗师劾程昉导滹沱河水淤田十六罪。
按《宋史·神宗本纪》:七年三月己未,行方田法。四月癸酉,以旱,罢方田。 按《食货志》:七年,京东十七州选官四员,各主其方,分行郡县,以三年为任。每方差大甲头二人、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验地色,更勒甲头、方户同定。诸路及开封府界秋田灾伤三分以上县权罢,馀候农隙。河北西路提举司乞通一县灾伤不及一分勿罢。 又按《志》:熙河多良田,七年,诏委提点秦凤路刑狱郑民宪兴营田,许奏辟官属以集事。枢密使吴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诚未易行。古者一夫百亩,又受田十亩为公田,莫若因弓箭手仿古助田法行之。熙河四州田无虑万五千顷,十分取一以为公田,大约岁亩一石,则公田所得十五万石。官无屯营牛具廪给之费,借用众力而民不劳,大荒不收而官无所损,省转输,平籴价,如是者其便有六。而提点刑狱郑民宪言:祖宗时屯、营田皆置务,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固有异制。然襄州营田既调夫矣,又取邻州之兵,是营田不独以民也;边州营屯,不限兵民,皆取给用,是屯田不独以兵也;至于招弓箭手不尽之地,复以募民,则兵民参错,固无异也。而前后施行,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诸郡括牛,或兵民杂耕,或诸州厢军不习耕种、不能水土,颇致烦扰。至于岁之所入,不偿其费,遂又报罢。惟因弓箭手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亩,别以十亩为公田,俾之自备种粮功力,岁亩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无廪给之费,民有耕凿之利,若可以为便。然弓箭手之招至,未安其业,而种粮无所仰给,又责其借力于公田,虑人心易摇,乞候稍稔推行。
按《文献通考》:七年,提举河北常平等事韩宗师,劾程昉导滹沱河水淤田,而堤坏水溢,广害民稼,欺罔十六罪。诏昉分析,王安石复为之辩明云。 原武等县民因淤田侵坏庐舍坟墓,又妨秋种,相率诣阙诉。使者闻之,急责其令追呼,将杖之。民即缪曰:诣阙谢耳。使者因代为百姓谢淤田表,遣吏诣鼓院投之,状有二百馀名,但二吏来投,安石喜。上亦不知其妄也。又按《通考》:七年,诏户绝庄产召人充佃,及入实封状承买,以其直增助诸路常平钱。 又按《通考》:七年,章惇初筑沅州亦为屯田务。
按《玉海》:七年十一月七日,秦凤提刑郑民宪,以熙河营田图籍入对,诏兼提举熙河营田弓箭手。
〈注〉令辟官属以集事,其法给田募民。
熙宁八年,候官李宏创木兰陂,疏渠导水,障东流南注,溉民田凡万馀顷。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候官李宏创木兰陂,陂三十二间,间各树石柱二,而置闸其中,以时纵闭。陂深二丈五尺,阔三十五丈,即陂之右疏渠导水障东流,而南注者,三十馀里,为大沟七,小沟无数,溉南洋上中下三段民田,凡万馀顷。岁输军储二万七千斛。遂以旧潴水五塘,给为民田,而截其三及旁田,为置人守陂之费。
熙宁九年,诏熙河弓箭手耕种不及之田,点厢军田之,以薛向奏令相视安肃军东,旧屯田务稻田总计,兴脩水利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诏:熙河弓箭手耕种不及之田,经略安抚司点厢军田之,官置牛具农器,人一顷,岁终参较弓箭手、厢军所种优劣为赏罚。弓箭手逃地并营田召佃租课,许就近于本城砦输纳,仍免折变、支移。 又按《志》:兴脩水利田,起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
按《玉海》: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薛向奏,安肃军之东,旧屯田务稻田,南有二淀。诏令相视。
元丰元年,诏开废田,水利,又以京东民诉方田,未实诏据各等第,酌中立税。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丰元年,诏开废田,水利,民力不能给役者,贷以常平钱谷。
按《文献通考》:元丰元年,诏京东东路民诉方田未实。其先择词讼最多,一县据各等第,酌中立税,候事毕无讼,即案以次县施行。
元丰二年,改定州屯田为水利司,知定州韩绛市地为屯田。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改定州屯田司为水利司。及章惇筑沅州,亦为屯田务,其后遂罢之,募民租佃,役兵各还所隶。
按《玉海》:二年十二月,知定州韩绛,以封桩钱市地为屯田。
元丰 年,天下垦田总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六顷。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天下总四京一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六顷。内民田四百五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三顷六十一亩,官田六万三千三百九十三顷。此元丰间,天下垦田之数。比治平时,所增者二十馀万顷。考前代混一之时,汉元始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千馀顷。隋开皇时,垦田一千九百四十万四千馀顷。唐天宝时,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八千馀顷。其数比之宋朝,或一倍,或三倍,或四倍有馀。虽曰宋之土宇,北不得幽蓟,西不得灵夏,南不得交阯。然三方之在版图,亦半为边障屯戍之地,垦田未必多未应倍蓰于中州之地。然则其故何也。按治平会计录,谓田数,特计其赋租,以知其顷亩,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馀万顷。盖祖宗重扰民,未尝穷按,故莫得其实。又按《食货志》言:天下荒田未垦者,多京、襄,唐、邓尤甚。至治平、熙宁间,相继开垦。然凡百亩之内,起税止四亩,欲增至二十亩,则言者以为民间苦赋重,再至转徙,遂不增。以是观之,则田之无赋税者,又不止于十之七而已。盖田数之在官者,虽劣于前代,而遗利之在民多矣。
元丰五年,开封府言:方田法,请岁方五县。都水使者范三渊,乞募人耕种,河徙地七千顷。提举熙河营田康识,乞经界,新复土地给厢军及弓箭手。俱从之。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开封府言:方田法,取税之最不均县先行,即一州而定五县,岁不过两县,今府界十九县,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请岁方五县。从之。其后岁稔农隙乃行,而县多山林者或行或否。 又按《志》:五年,都水使者范三渊奏:自大名抵乾宁,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顷,乞募人耕种。从之。 又按《志》:五年,诏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共为一司,隶泾原路制置司。提举熙河营田康识言:新复土地,乞命官分画经界,选知田厢军,人给一顷耕之,馀悉给弓箭手,人加一顷,有马者又加五十亩,每五十顷为一营。四砦堡见缺农作厢军,许于秦凤、泾原、熙河三路选募厢军及马递铺卒,愿行者人给装钱二千。诏皆从之。
元丰七年,诏京东路方田候丰岁推行。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七年,京东东路提举常平等事燕若古言:沂、登、密、青州田讼最多,乞择三五县先方田。诏候丰岁推行。
元丰八年,哲宗即位,诏罗方田,枢密院奏:去年吕惠卿耕垦木瓜原,荒闲地收不偿费,乞早约束。毋蹈前失,又兴平县抑民田为牧地,诏悉还之。按《宋史·哲宗本纪》:八年三月戊戌,太子即皇帝位。冬十月丙戌,罢方田。 按《食货志》:八年,帝知官吏扰民,诏罢之。天下之田已方而见于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顷云。 又按《志》:知太原府吕惠卿尝上《营田疏》曰:今葭芦、米脂里外良田,不啻一二万顷,夏人名为真珠山、七宝山,言其多出禾粟也。若耕其半,则两路新砦兵费,已不尽资内地,况能尽辟之乎。前此所不敢进耕者,外无捍卫也。今于葭芦、米脂相去一百二十里间,各建一砦,又其间置小堡铺相望,则延州之义合、白草与石州之吴堡、剋明以南诸城砦,千里边面皆为内地,而河外三州荒闲之地,皆可垦辟以赡军用。凡昔为夏人所侵及苏安靖弃之以为两不耕者,皆可为法耕之。于是就籴河外,而使河内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脚乘之直,革百年远输贵籴,以免困公之弊。财力稍丰,又通葭芦之道于麟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芦、米脂之法,而横山膏腴之地,皆为我有矣。七年,惠卿雇五县耕牛,发将兵外护,而耕新疆葭芦、吴堡间膏腴地号木瓜原者,凡得地五百馀顷,麟、府、丰州地七百三十顷,弓箭手与民之无力及异时两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顷。惠卿自谓所得极厚,可助边计,乞推之陕西。八年,枢密院奏:去年耕种木瓜原,凡用将兵万八千馀人,马二千馀匹,费钱七千馀缗,谷近九千石,糗糒近五万斤,草万四千馀束;又保甲守禦费缗钱千三百,米石三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疆民为之;所收禾粟、荞麦万八千石,草十万二千,不偿所费。又借转运司钱谷以为子种,至今未偿,增入人马防拓之费,仍在年计之外。虑经略司来年再欲耕种,乞早约束。诏谕惠卿毋蹈前失。河东进筑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里,及泾原、环庆、熙河兰会新复城砦地土,悉募厢军配卒耕种免役。已而营田司言诸路募发厢军皆不闲田作,遂各遣还其州。 又按《志》:哲宗即位,兴平县抑民田为牧地,民亦自言,诏悉还之。
哲宗元祐元年,诏鬻卖绝户田宅,罢实封投状。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元祐元年,户部言:鬻卖绝户田宅,既有估覆定价。乞如买扑坊场例,罢实封投状。从之。
元祐三年九月乙丑,诏观察使以上给永业田。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四年,诏:濒河州县,积水冒田,官能经画,退出良田计顷,第赏。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诏:濒河州县,积水冒田,在任官能为民经画疏导沟畎,退出良田自百顷至千顷,第赏。
元祐五年,定违制典买蕃部田土之责。
按《宋史·哲宗本纪》:五年秋七月壬申,泾原路经略司言:诸人违制典买蕃部田土,许以免罪,自二顷五十亩以下,责其出刺弓箭手及买马备边用各有差。元祐七年十一月甲申,诏大中大夫以上许占永业田。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八年诏定官田不别召佃之例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八年,诏凡官田及已佃而逃,或佃租违期,应划佃者,不别召佃,悉籍之官。为招募衙前之用。如未有投募,且令租佃,以应募者而给之。
元祐 年,长乐县令袁正规以十七都田洼下,开凿元祐港,以泄水。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元祐中,长乐县令袁正规,以十七都之田洼下,岁被渰没,遂开卓道后山为港,以泄其水,注之海。又凿林岊庄前之山为渠,注之江。民德之。因请名曰袁公港。正规辞曰:此天子之功也。遂名之曰元祐港。
绍圣元年,臣僚言:元祐敕典卖田宅,遍问四邻,不便于民。乞用熙宁元丰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绍圣元年,臣僚言:元祐敕典卖田宅,遍问四邻,乃于贫而急,售者有害。乞用熙宁元丰法,不问邻以便之,应问邻者,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户内,与所断田宅接者,仍限日以节其迟。 宋初,亦有问亲邻之法。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复均给职田。
按《宋史·徽宗本纪》:徽宗皇帝,神宗第十一子也。哲宗绍圣三年,封端王,出就傅。元符三年正月己卯,哲宗崩,皇太后召端王入,即皇帝位。九月己丑,复均给职田。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诏市易折纳田产,并依户绝田产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云云。
崇宁三年,以蔡京言复行方田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崇宁三年七月辛卯,行方田法。按《食货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等言:自开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贸易,富者恃其有馀,厚立价以规利,贫者迫于不足,薄移税以速售,而天下之赋调不平久矣。神宗讲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为之帐,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合尺寸无所遗;以卖买,则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则吏不能措其奸。今文籍具在,可举而行。诏诸路提举常平官选官习熟其法,谕州县官吏各以丰稔日推行,自京西、北两路始。
崇宁四年,诏遣官按视诸路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二月乙卯,班方田法。 按《食货志》:四年,指教官每三县加一员,点检官每路二员。未几,诏诸路添置指教官不得过三员,又不专差点检官,从提举司于本路见任人内选差。
按《文献通考》:四年,尚书省言,诸妄说方田条法,扇惑愚民,致贱价卖断田业,或毁伐桑柘者,杖以晓众。从之。 监察御史宋圣宠言:元丰方田之法,废且二十年。猾吏毁去案籍,豪民毁坏埄界。乞按视补葺。诏行下。 七月,诏方田路分令提举司视税,最不均,县每州岁方一县,或两县遇灾伤。权罢。
按《玉海》:四年二月十六日,尚书省言:神宗诏讲方田,以土色肥硗别田美恶,定赋调多寡。今以熙宁方田敕可行者,为方田法。
崇宁五年,诏罢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丁未,权罢方田。按《文献通考》:五年诏诸路见行方田切虑民间被方不均公吏骚扰乞取难禁除已方外权罢
崇宁 年,广南东路转运判官王觉,以开辟荒田几及万顷,诏迁一官。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大观元年二月己卯,复行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二年,复诏行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大观四年,诏罢方田税依旧则输纳。
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秋七月辛丑,复罢方田。 按《食货志》:四年罢方田税赋依未方旧则输纳。十一月,诏: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税,又兼不食之山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时废业失所。监司其悉改正,毋失其旧。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去岁诸路灾伤,应已经方量而高下失当。见有陈诉,未为毕事。合依已命,权其赋税,依未方时旧则输纳。
政和元年,命官鬻卖官田,寻止。提举泾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汉蕃田土分荒熟拨给。从之。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政和元年,时朝廷以用度艰窘,命官鬻卖官田。江西路一岁失折上供,无虑二十馀万斛。运副张根建言:田既不存,当减上供,朝廷深察所以然,遂止不卖。 总领措置官田所言:元奏存留屯田,为系河北、河东、陕西边防利害,乞存之不鬻。自三路外,名屯田者,其实悉以民耕。与凡官田无异,无系边防,自应鬻卖。从之。 臣僚言:天下系官田产,如折纳抵当户绝之类,隶属常平,则法许鬻卖。如天荒逃田省庄之类,在运司,有请佃法,自馀闲田,名类非一。乞命官总领条画以闻。户部奏:凡田当防河,召募弓箭手,或屯田之类,悉应存留。凡市易抵当折纳籍没,常平户绝,天荒省庄沙田退滩荻场圩田之类,并应出卖。又奏仿熙宁制,所委官一年内,卖及七分,与转一官,馀以次减磨勘,不登五分,加奏劾。诏从之。 八月,诏:乃者有司建明,尽鬻系官田宅,苟目前之利,废久长之策。其总领措置官,并罢已卖田宅,给还元直,仍拘入官。如舍屋已经改更,但课亏租额者,与免,仍旧修盖。官田已尝为墓,据合用亩步约价者,与免迁移。 又按《通考》:大观五年,提举泾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汉蕃田土,其已开熟地,仍许著业外,若非朝命所给,而州军帅司一时私自拨予,或川原漫坡地土,今仍荒闲者,并以给招阙额人马,惟其不堪耕种者,方许拨充牧地,庶可究极地利,增广人兵。从之。〈按《本纪》:大观四年十一月,改明年元,疑此当是政和元年〉政和二年夏四月辛卯,复行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三年,诏田地十等之中,再分上、中、下收税。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不过十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沃,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等,则积多而至一顷,止以柴蒿之直,为钱自一百而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税;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间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欲乞土色十等如故外,即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折十等之上,受税十一,不改元则;十等之中,数及十五亩,一等之下,数及二十亩,方比上等受一亩之税,庶几上下轻重皆均。诏诸路概行其法。
政和五年,福建、利路茶户山园,如盐田例免方量均税。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政和六年,立管干圩岸、围岸官法,及开垦天荒瘠卤地赏格,又作公田于汝州。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立管干圩岸、围岸官法,在官三年,无隳损堙塞者赏之。京畿提点刑狱王本言:前任提举常平,根括诸县天荒瘠卤地一万二千馀顷入稻田务,已佃者五千三百馀顷,尚虑令、佐不肯究心。诏比开垦碱地格推赏。平江府兴修围田二千馀顷,令、佐而下以差减磨勘年。按《文献通考》:六年,始作公田,于汝州公田之法,县取民间田契根磨。如田今属甲,则从甲而索乙契。乙契既在,又索丙契。展转推求,至无契可證,则量地所在,增立官租。 一说谓按民契券,而以乐尺打量其赢,则拘入官,而创立租课。 初,因中官杨戬主后苑作,有言汝州地可为稻田者,置务掌之,号稻田务。复行于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城,西至沔池,北踰大河,民田有踰初券亩步者,辄使输公田钱。政和来,又置营缮所,亦为公田。久之,后苑、营缮所公田皆并于城西所,尽山东、河朔天荒逃田与河堤退滩输租举入焉,皆内侍主其事。所括凡得田三万四千三百馀顷,农亩困败,但能输公田钱,而正税不复有输。后李彦又立城西,括田所而公田,皆彦主之。靖康初,诛彦。政和 年,品官限田。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顷,以差降杀,至九品为十亩;限外之数,并同编户差科。
政和八年,以发运使任谅奏:诸路逃田选官按籍根括。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权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使任谅奏:高邮军有逃田四百四十六顷,楚州九百七十四顷,泰州五百七十二顷,平江府四百九十七顷,以六路计之,何可胜数。欲诸县专选官按籍根括。诏无丞处委他官,馀并从之。
宣和元年,诏未方田处方量,租课。以官不亲验土色,令常平使者检察。
按《宋史·徽宗本纪》:宣和元年八月戊寅,诏诸路未方田处并令方量,均定租课。 按《食货志》:宣和元年,臣僚言:方量官惮于跋履,并不躬亲,行繵拍埄、验定土色,一付之胥吏。致御史台受诉,有二百馀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顷九十六亩方为一十七亩者,虔之瑞金县是也。有租税十有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有租税二十七钱则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之会昌县者是也。诏望常平使者检察。
宣和二年,尽罢方田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遂诏罢之。民因方量流徙者,守令招诱归业;荒闲田土,召人请佃。自今诸司毋得起请方田。诸路已方量者,赋税不以有无诉论,悉如旧额输纳;民逃移归业,已前逋欠税租,并与除放。
宣和五年,诏:江东、两浙根括到逃田顷亩,俱召人出租。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诏:江东转运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顷一十六亩,两浙根括到四百五十六顷,召人出租,专充今年增屯戍兵衣粮。
宣和七年,诏限内外宫观舍置田,顷亩之数。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七年,诏:内外宫观舍置田,在京不得过五十顷,在外不得过三十顷,不免科差、徭役、支移。虽奉御笔,许执奏不行。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己卯,借外任官职田一年。秋七月己卯,免借河北、河东、陕西路职田。
按《宋史·钦宗本纪》云云。
高宗建炎元年,罢天下职田,籍蔡京等庄为官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六月乙酉,罢监司州郡职田。 按《食货志》: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庄以为官田,诏见佃者就耕,岁减租二分。
按《玉海》:建炎元年六月乙酉,以国用不足,遂均天下职田,隶宪司后复给之。
建炎二年五月癸丑,罢借诸路职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元年,措置诸镇屯田,鬻诸路官田,又以臣僚言:诏诸路逃田,令见耕种人请佃。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九月己未,初措置河南诸镇屯田。 按《食货志》:绍兴元年,以军兴用度不足,诏尽鬻诸路官田。 又按《志》:绍兴元年,知荆南府解潜奏辟宗纲、樊宾措置屯田,诏除宗纲充荆南府、归峡州、荆门公安军镇抚使司措置五州营田官,樊宾副之。渡江后营田盖始于此。其后荆州军食仰给,省县官之半焉。 按《刘光世传》:绍兴元年,命光世兼淮南、京东路宣抚使,置司扬州,措置屯田。 按《沈与求传》:与求,再除侍御史。时军储窘乏,措置诸镇屯田,与求取古今屯田利害,为《集议》二卷上之,诏付户部看详。
按《文献通考》:绍兴元年,臣僚言:诸路逃绝田产,自经界以来,今四十年,未闻一丁一户复业。夏秋官课,州责之县,县责之保正长,其为扰甚。大乡村父老谓:当春时,布种无一亩一角不耕之地,望下诸路县道勒令乡胥,指定逃田,坐落,就令见耕种人,请佃输官。从之。 又按《通考》:绍兴元年,诏尽鬻诸路官田,命各路宪臣总领措置。时以军兴用度不足,又先时知永嘉县霍蠡言:温州四县没官田势家,诡名请佃,岁责保正长代输,公私病之。乃诏并召人鬻。
按《玉海》:绍兴元年九月二十九日庚申,措置河南诸镇屯田。侍御史沈与求言:承诏条画屯田利害,退而考阅汉昭帝始元二年,屯田张掖,始有屯田之令。赵充国留屯,以困羌。曹操屯许下,诸葛亮屯渭滨,邓艾屯于淮南,羊祜、杜预屯于荆襄,应詹屯于江西,荀羡屯于石鳖,皆有遗迹可考。隋唐以来,颇采旧闻行之。至今,沿江诸郡,尚有屯田税租之名,则江浙亦尝屯田矣。淳化以来,始用何承矩措置北边屯田,开塘泺之利,以限北虏。西北二边,相继益广屯田。淮南京西夔路率常行之。天圣二年,封事请鬻福建屯田,朱谏奏罢估卖,则屯田尝行之福建矣。今以古今屯田利便,可施于江浙者,纂其大略,号曰《屯田集议》。诏付户部。 先是,五月辛酉,荆南镇抚使解潜辟宗纲为屯田使,诏以纲为营田官。其秋,命河南淮南措置屯田。十月十五日,河南翟兴兼营田使。
绍兴二年,减淮南营田租入。副使王寔括閒田,给军。废绍兴府湖田,诏奖谕德安守陈规措置屯田有条理,工部侍郎李擢乞耕垦逃田,及损圭田租课。又以福建八郡田,悉令民请买。命诸路措置荒田,经画屯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二月丁丑,减淮南营田岁租三之二,俟三年复旧。三月辛丑,淮南营田副使王寔括閒田三万顷给六军耕种。五月己巳,废绍兴府馀姚、上虞县湖田为湖,溉民田。十二月甲寅,诏都督府总治江东西、湖北、浙西帅臣经画屯田。 按《食货志》:初,闽以福建八郡之田分三等:膏腴者给僧寺、道院,中下者给土著流寓。自刘夔为福州,始贸易取资。迨张守帅闽,绍兴二年秋。上倚以拊循凋瘵,存上等四十馀刹以待高僧,馀悉令民请买,岁入七、八万缗以助军衣,馀宽百姓杂科,民皆便之。
按《文献通考》:二年,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府东南有逃田,湖浸相连,塍岸久废,岁失四万三千馀斛。乞招诱流民疏导耕垦,其不可即工者,蠲其额。又郡民之陷虏者,弃田三万六千馀顷,皆掌以旧佃户。诸县已立定租课,许以二年归业。圭田瘠薄,民以旧籍为病。愿除其不可耕之田,损其已定过多之额。后皆次第行之。
按《玉海》:二年二月七日,减淮南营田租入。四月二十四日,诏刘光世措置。七月二十四日,司谏吴表臣言:安复汉阳镇抚使陈规,措置屯田有条理。诏奖谕,曰:得鲁侯之重谷,同汉将之留田。十一月十八日,命孟庾、韩世忠措置建康江南北岸荒田,将兵马屯田,仿陕西弓箭手法,以省国用。十二月二十八日甲寅,言者谓陈规屯田,深得寓兵于农之意。令淮南仿行之。诏条画以闻。
绍兴三年,募民佃荒田,以户部言。诏许给还百姓弃产。州县奉行不虔,令监司按劾诏,下陈规屯田营田法,于诸镇推行之。又江东西宣抚使韩世忠,乞募民承佃建康营田。诏如其议。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年夏四月己丑,诏江东西、湖北、浙西募民佃荒田,蠲三年租。 按《食货志》:三年九月,户部言:百姓弃产,已诏二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充职田者,并听归业。孤幼及亲属应得财产者,守令验实给还,冒占者论如律。州县奉行不虔,监司按劾。从之。 又按《志》:三年,德安府、复州、汉阳军镇抚使陈规放古屯田,凡军士:相险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给费,敛复给粮,依锄田法,馀并入官。凡民:水田亩赋粳米一斗,陆田豆麦夏秋各五升,满二年无欠,给为永业。兵民各处一方,流民归业寖众,亦置堡砦屯聚之。凡屯田事,营田司兼之;营田事,府、县兼之。廷臣因规奏推广,谓一夫授田百亩,古制也,今荒田甚多,当听百姓请射。其有阙耕牛者,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曳一犁。凡授田,五人为甲,别给蔬地五亩为庐舍场圃。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县令主之,以岁课多少为殿最。下诸镇推行之。诏江东、西宣抚使韩世忠措置建康营田,如陕西弓箭手法。世忠言:沿江荒田虽多,大半有主,难如陕西例,乞募民承佃。都督府奏如世忠议,仍蠲三年租,满五年,田主无自陈者,给佃者为永业。诏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其徭役科配并免。 按《陈规传》:规守德安时,尝条上营屯田事宜,欲仿古屯田之制,合射士民兵,分地耕垦。军士所屯之田,皆相险隘立堡砦,寇至则堡聚捍禦,无事则乘时田作,射士皆分半以耕屯田。民户所营之田,水田亩赋粳米一斗,陆田赋麦豆各五升。满三年无逋输,给为永业。流民自归者以田还之。凡屯田事,营田司兼行,营田事,府县官兼行,皆不更置官吏,条列以闻,诏嘉奖之,仍下其法于诸镇。
按《玉海》:三年二月七日,左司张纲等言:陈规所陈屯田营田,分为二事,未合古制。欲命安抚镇抚使,各兼营田使。从之。癸巳,下其法于诸镇使行之,兵屯以使臣主之,民屯以县令主之。以岁课多寡为殿最。绍兴四年,魏矼、胡松年等论奏屯田,诏听避兵民耕种閒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四年十二月丁亥,听两淮避兵民耕种所在閒田。
按《玉海》:四年八月,侍御史魏矼论淮东屯田利害。上曰:招集流离,使各安田亩,今日急务也。胡松年对:屯田唯荆南解潜略措置,馀皆虚文无实效。
绍兴五年,立守令垦田殿最格,给归业民閒田。诏废湖田条议,圩田、围田措置屯田。又诸官田佃人愿买者,听。
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十二月癸丑,命两淮、川陕、荆襄、荆南诸帅府参谋官各一员提点屯田。 按《食货志》:五年五月,立《守令垦田殿最格》,
残破州县垦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次,增及九分,迁一官;亏及一分,降三季名次,亏及九分,镌一官。县令差减之。增亏各及十分者,取旨赏罚。其后以两淮、荆湖等路民稍复业,而旷土尚多,户部复立格上之:每州增垦田千顷,县半之,守宰各进一秩;州亏五百顷,县亏五之一,皆展磨勘年。诏颁之诸路。增,谓荒田开垦者;亏,谓熟田不因灾伤而致荒者。
又令县具归业民数及垦田多募,月上之州,州季上转运,转运岁上户部,户部置籍以考之。七月,都督行府言:潭、鼎、岳、澧、荆南归业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闲田与之,免三年租税;无产愿受闲田者,亦与之。上谕辅臣曰:淮北之民襁负而至,亦可给田,以广招徕之意。 又按《志》:五年,江东帅臣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阪湖,大抵湖高于田,田又高于江、海。旱则放湖水溉田,涝则决田水入海,故无水旱之灾。本朝庆历、嘉祐间,始有盗湖为田者,其禁甚严。政和以来,刱为应奉,始废湖为田。自是两州之民,岁被水旱之患。馀姚、上虞每县收租不过数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赋,动以万计。莫若先罢两邑湖田。其会稽之鉴湖、鄞之广德湖、萧山之湘湖等处尚多,望诏漕臣尽废之。其江东、西圩田,苏、秀围田,令监司守令条上。于是诏诸路漕臣议之。其后议者虽称合废,竟仍其旧。 又按《志》:五年,诏诸官田比邻田租,召人请买,佃人愿买者听,佃及三十年以上者减价十之二。 又按《志》:五年,诏淮南、川陕、荆襄屯田。
按《文献通考》:五年,屯田郎中樊宾言:荆湖江南与两浙膏腴之田,弥亘数千里,无人可耕,则地有遗利。中原士民,扶携南渡,几千万人,则人有馀力。今若使流寓失业之人,尽田荒闲不耕之田,则地无遗利,人无遗力,可以资中兴。
按《玉海》:五年十二月,诏谕诸帅曰:朕考观古昔,斟酌时宜,欲丰军食之储,必讲屯田之制。充国经画于金城,而兼得十二便之利。曹操始用于许下,而遂收百万斛之饶。先积粟以为资,乃厉兵而必战。八日,诏吴玠于梁洋、成凤、岷州措置官庄屯田。已就,绪敕奖之。二十六日,遣屯田郎樊宾,随都督往江淮等路,措置屯田。
绍兴六年,以诸使兼营田使,改江、淮屯田为营田,置营田司,诏诸路听民买户,绝没官田及沙田、泥田。按《宋史·高宗本纪》:六年二月庚子,以诸路宣抚制置大使并兼营田大使,宣抚副使、招讨安抚使并兼营田使。壬寅,雨雪。改江、淮屯田为营田。秋七月壬申,以司农少卿樊宾提领营田公事。 按《食货志》:六年,诏诸路总领谕民投买户绝、没官、及江涨沙田、海退泥田。 又按《志》:六年,都督张浚奏改江、淮屯田为营田,凡官田逃田并拘籍,以五顷为一庄,募民承佃。其法:五家为保,共佃一庄,以一人为长,每庄给牛五具,耒耜及种副之,别给十亩为蔬圃,贷钱七十千,分五年偿。命樊宾、王弗行之。寻命五大将刘光世、韩世忠、张浚、岳飞、吴玠及江淮、荆、襄、利路帅悉领营田使。迁宾司农少卿,提举江、淮营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员外郎副之。官给牛、种,抚存流移,一岁中收谷三十万石有奇。殿中侍御史石公揆、监中岳李寀及王弗皆言营田之害,张浚亦觉其扰,请罢司,以监司领之,于是诏帅臣兼领营田。九月,以川陕宣抚吴玠治废堰营田六十庄,计田八百五十四顷,岁收二十五万石以助军储,赐诏奖谕焉。
按《玉海》:六年二月庚子,诸路宣抚使制置大使,兼营田大使。壬寅,安抚兼营田使。六月二十一日丁巳,营田官王弗候对,上谓辅臣曰:一二年就绪,庶宽民力。昨在会稽,尝书《赵充国传》赐诸将,但上下不能奉承。七月六日壬申,诏提领江淮营田公事,置司建康樊宾为之,王弗副之。 又按《玉海》:六年七月壬申,置营田司。
绍兴七年,罢营田司,以监司领其事,以帅臣兼提领营田,以归业人耕閒田,以贼徒田及逃田充官庄,以没官田听民买种。以吴玠营田,有收,诏奖之。又吕颐浩募民修复龟塘以溉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七年六月乙未,罢江、淮营田司,令诸路安抚、转运司兼领其事。八月乙卯,招归正复业人耕湖北、京西閒田。 按《食货志》:七年,以贼徒田舍及逃田充官庄,其没官田依旧出卖。 又按《志》:初,五代马氏于潭州东二十里,因诸山之泉,筑堤潴水,号曰龟塘,溉田万顷。其后堤坏,岁旱,民皆阻饥。七年,守臣吕颐浩始募民修复,以广耕稼。
按《文献通考》:七年,监中岳李寀言:营田之官,或抑配豪户,或强科保正,田瘠难耕,多收子利。张浚亦觉其扰,请罢司,以监司兼领。于是诏帅臣,兼领营田,内见带营田使名者,即仍旧。
按《玉海》:七年六月乙丑,诏帅臣兼提领营田。九月,吴玠于兴元洋州营田收二十万石。诏奖之。
绍兴八年三月,以吴玠营田法,颁示诸军。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绍兴九年,以方庭实言:中原士民奔迸南州,及流徙未归者,听见佃人依旧承佃。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宗正少卿方庭实言:中原士民奔迸南州,十有四年,出违十年之限及流徙僻远卒未能归者,望诏有司别立限年。户部议:自复降赦日为始,再期五年,如期满无理认者,见佃人依旧承佃。中原士民流寓东南,往往有坟墓,或官拘籍,或民冒占,便行给还。从之。
绍兴十二年,以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十害,乃以椿年为两浙转运副使,措置经界。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二年十一月癸巳,以左司郎中李椿年为两淮转运副使,专治经界。 按《食货志》: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岁入昔十七万有奇,今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入才二十万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覈实,自平江始,然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上谓宰执曰:椿年之论,颇有条理。秦桧亦言其说简易可行。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正缘经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以椿年为两浙路转运副使,措置经界。椿年请先往平江诸县,俟就绪即往诸州,要在均平,为民除害,不增税额。
按《文献通考》: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一、侵耕失税。二、推割不行。三、衙门及坊场户,虚供抵当。四、乡司走弄税名。五、诡名寄产。六、兵火后,税籍不失,争讼日起。七、倚阁不实。八、州县隐赋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户目陈诡,籍不实。十、逃田税偏重,人无肯售。经界正,则害可转为利。
按《玉海》: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癸巳,浙漕李椿年言:仁政必自经界始。兵火之后,文籍散亡,户口租税,虽版曹尚无所稽考,况州县乎。富者兼并,贫者困弱,皆由经界之不正。臣尝有按图覈实之请,其事之行,始于吴江知县石公辙,欲望断而行之,将吴江已行之验,施于一郡,一郡理然后施之一路,一路理然后施之天下。行之以渐,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诏委椿年措置,遂置局于平江。
绍兴十三年六月,诏颁《经界法》于天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绍兴十四年八月庚寅,以李椿年权户部侍郎,仍治经界。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十三年,以提举洪州玉隆观胡思、直显谟阁徐林议沮经界,停官远徙。以民田不上税簿者没官,税簿不谨书者罪官吏。时量田不实者,罪至徒、流,江山尉汪大猷白椿年曰:法峻,民未喻,固有田少而供多者,愿许陈首追正。椿年为之轻刑、省费甚众。十四年,以椿年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寻以母忧去。
绍兴十五年,以王鈇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并诏户部及所遣官委曲措置,以官田可耕者给还违期归业人,又四川宣抚副使开营田三千馀顷。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五年春正月戊辰,命户部侍郎王鈇措置两浙经界。 按《食货志》:以两浙转运副使王鈇权户部侍郎措置。十五年,诏户部及所遣官委曲措置,务使赋税均而无扰。又因兴国军守臣宋时言,诏诸州县违期归业者,其田已佃及官卖者,即以官田之可耕者给还。 按《郑刚中传》:刚中,为四川宣抚副使。于阶、成二州营田,抵秦州界,凡三千馀顷,岁收十八万斛。
绍兴十六年,立营田赏罚格,委守令浚治陂塘以溉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六年三月己亥,立淮东、江东、两浙、湖北州县岁较营田赏罚格。 按《食货志》:十六年,知袁州张成己言:江西良田,多占山冈,望委守令讲陂塘灌溉之利。其后比部员外郎李咏言,淮西高原处旧有陂塘,请给钱米,以时修浚。知江阴军蒋及祖亦请浚治本军五卸沟以泄水,修复横河支渠以溉旱。乃并诏诸路常平司行之,每季以施行闻。
按《文献通考》:十六年,定江淮湖北营田。以绍兴七年至十三年所收数内,取三年最多数内,取一年酌中,为额,县官奉行有方,无词诉抑勒,处分三等,定赏罚。按《玉海》:十六年三月,工部奏立营田赏罚法。
绍兴十七年,复以李椿年,措置经界。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六年,王鈇以疾罢。十七年,复以李椿年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按《文献通考》:十七年,李椿年再权户部侍郎,专一措置经界。自椿年去位,有司稍罢其所施行者。及是免丧还朝,复言两浙经界已毕者四十县,其未行处,若止令人户结甲,虑形势之家,尚有欺隐。乞依旧图画,造簿,本所差官覆实。先了,而民无争讼者,推赏。弛慢不职者,劾奏。皆从之。椿年又言:已打量及用砧基簿,计田十县,乞结绝。其馀未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结甲县分,欲展期一月,许人户首实。昨已起新税,依额理纳,俟打量宽剩亩角,即行均减,更不增添税额。仍令都内人各书诣实状,遇有两争,即对换产税。并诏可。
绍兴十八年,洪兴祖守,真州垦荒田七万馀亩。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先是,真州兵烬之馀,疮痍未复,洪兴祖为守,请复租二年,明年又复请之,自是流民寖归。十八年,垦荒田至七万馀亩。绍兴十九年,行经界法有成。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九年十一月辛丑,李椿年以经界不均罢。 按《食货志》:十九年,诏敕令所删定官郑充行四川经界法。充颇峻责州县,所谓省庄田者,虽蔬果、桑柘莫不有征,而邛、蜀民田至什税其伍。通判嘉州杨承曰:仁政而虐行之,非法意也。上不违令,下不扰民,则仁政得矣。召诸邑令谓曰:平易近民,美成在久,其谨行之。无愧于心,何畏焉。事迄成,为列郡最。其后,民有诉不均者,殿中侍御史曹筠劾椿年,罢之。上谓秦桧曰:若下田受重税,将无以输。桧曰:臣已谕户部侍郎宋贶,有未均处亟与改正。
按《文献通考》:十九年,诏汀、漳、泉三州,据见今耕种田亩,收纳二税。未耕种者,权行停。阁昉行经界法于诸路,而据盗何白旗扰汀漳诸郡,故有是旨。然汀在深山穷谷中,兵火之馀,旧籍无有存者。豪民漏税,常赋十失五六。郡邑无以支吾。于是计口科盐,大为民害。是年冬十一月,经界之事始毕。 初,朝廷以淮东、西京、西湖北四路被边,姑仍其旧。又漳、汀、泉三州未毕行。明年,诏琼州、万安、昌化、吉阳军,海外土产瘠薄,已免经界,其税额悉如旧。又泸南帅臣冯抗疏论不便,于是泸叙州长宁军并免。渠果州广安军既行,亦复罢自馀。诸路州县,皆次第有成。
绍兴二十年,诏改正经界法之害民者,以没官田拨隶常平司,又两淮,置力田科,募民就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年三月戊戌,诏改正经界法之厉民者。夏四月壬子,以没入官田悉归常平司,禁募民佃种。癸酉,置力田科,募江、浙、福建民耕两淮閒田。 按《食货志》:二十年,诏:两淮沃壤宜谷,置力田科,募民就耕,以广官庄。知资州杨师锡言:有司奉行失当,田亩不分腴瘠,市居丈尺隙田,亦充税产。于是降诏曰:椿年乞行经界,去民十害,今闻寖失本意。凡便民者依己行,害民者与追正。 又按《志》:二十年,凡没官田、城空田、户绝房廊及田,并拨隶常平司;转运、提刑、茶盐司没入田亦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