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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七十三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三十七
礼记〈王制 月令 曾子问 文王世子 礼器 内则 玉藻 明堂位 丧服小记 大传〉
礼记〈王制 月令 曾子问 文王世子 礼器 内则 玉藻 明堂位 丧服小记 大传〉
礼仪典第七十三卷
丧葬部汇考三十七
《礼记》《王制》
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丧用三年之仂。〈陈注〉丧,凶事。祭,吉礼。吉凶异道,不得相干,故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者,不敢以卑废尊也。未葬以前,常属绋于輴车,以备火灾。丧在内而行祭于外,是踰越丧绋而往也。丧三年而除中间,礼事繁难,故总计三岁经用之数,而用其十之一也。
丧祭,用不足曰暴,有馀曰浩,祭,丰年不奢,凶年不俭。
〈陈注〉暴者,残败之义,言不齐整也。浩者,汎滥之义,所谓以美没礼也。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三年之丧,自天子达。
〈陈注〉诸侯降于天子而五月,大夫降于诸侯而三月,士庶人又降于大夫,故踰月也。今总云: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此固所同。然皆三月而葬,则非也。其以上文降杀,俱两月,在下可知,故略言之欤。
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丧不贰事。
〈郑注〉县封当为县窆。县窆者,至卑,不得引绋下棺。虽雨犹葬,以其礼仪少,不封不树,至卑无饰也。《周礼》曰:以其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则士以上,乃皆封树。贰之言二也,庶人终丧,无贰事,不使从政也。《丧大记》曰: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
自天子达于庶人,丧从死者,祭从生者。
〈陈注〉葬用死者之爵,祭用生者之禄。
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礼葬之。
〈陈注〉废其事,如战陈无勇而败国殄民,或荒淫失行而悖常乱俗。生则摈弃,死则贬降。
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唯绞,紟,衾,冒,死而后制。
〈陈注〉此言渐老则渐近死期,当豫为送终之备也。岁制谓棺也,不易可成,故岁制。衣物之难得者,须三月可办,故云时制。衣物之易得者,则一月可就,故云月制。至九十,则棺衣皆具,无事于制作,但每日修理之,恐或有不完整也。绞、紟、衾、冒,须死乃制,以其易成故也。
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
《月令》
孟冬之月,饬丧纪,辨衣裳,审棺椁之厚薄,茔丘垄之大小,高卑厚薄之度,贵贱之等级。〈陈注〉饬丧纪者,饬正丧事之纪律也。上衰下裳,以布之精粗为亲疏,故曰辨,亦谓袭敛之衣数多寡也。棺椁厚薄,有贵贱之等,茔有大小,丘垄有高卑,皆不可踰越。厚薄之度,主礼而言。贵贱之等级,主人而言。朱氏曰:丧者,人之终。冬者,岁之终。故于此时而饬丧纪焉。
《曾子问》
曾子问曰:君薨而世子生,如之何,孔子曰:卿大夫士,从摄主,北面于西阶南,大祝裨冕,执束帛,升自西阶,尽等,不升堂,命毋哭。〈陈注〉摄主,上卿之代主国事者也。裨冕者,天子、诸侯六服,大裘为上,其馀为裨。服裨衣而著冕,故云裨冕也。等即阶也。
祝声三,告曰:某之子生,敢告,升,奠币于殡东几上,哭降,众主人,卿,大夫,士,房中,皆哭,不踊,尽一哀,反位,遂朝奠,小宰升,举币。
〈陈注〉祝为噫歆之声者三,以警动神听,乃告之也。噫是叹恨之声,歆者,欲其歆飨之义也。某,夫人之氏也。房中,妇人也。升,举币,举而埋之两阶之间也。
三日,众主人,卿,大夫,士,如初位,北面,大宰,大宗,大祝,皆裨冕,少师奉子以衰,祝先,子从,宰宗人从,入门,哭者止,子升自西阶,殡前北面,祝立于殡东南隅,祝声三,曰:某之子某,从执事敢见,子拜稽颡哭,祝,宰,宗人,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降东反位,皆袒,子踊,房中亦踊,三者三,袭衰杖,奠出,大宰命祝史,以名遍告于五祀山川。
〈陈注〉如初位者,如初告子生之位次也。少师,主养子
之官。奉子以衰,以衰服承藉而捧之也。告曰夫人某氏之子某,从执事宰宗人等,敢见子名,则大宰所立也。告讫,捧子之人拜而稽颡,且哭凡踊,三度为一节,如此者三,故云三者三降。东,反位者,堂上人皆从西阶降而反东。在下者,亦皆东而反其朝夕之哭位也。踊而袭衰杖,成其为子之礼也。奠出,朝奠毕而出也。〈大全〉严陵方氏曰:君薨,凶事也。凶事,人之所哀。世子生,吉事也。吉事,人之所乐。君子行礼于此,可不慎哉。是以裨冕,吉服也。衰杖,则凶服也。毋哭,吉礼也。稽颡,则凶礼也。于是则或裨冕,或衰杖,或命毋哭,或拜稽颡,岂非处之以吉凶之间也。 山阴陆氏曰:如初位则北面可知,又言北面者,子虽幼,莫不臣也。少师奉子言师者,一日不敢无师傅也。不言大师奉之以衰嫌亵。
曾子问曰:如已葬而世子生,则如之何,孔子曰:大宰,大宗,从大祝而告于祢,三月,乃名于祢,以名遍告,及社稷,宗庙,山川。
〈陈注〉告于祢,告其主也。此时神主在殡宫,因见祢而立其名,故云乃名于祢也。
曾子问曰:并有丧,如之何,何先何后,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礼也。自启及葬不奠,行葬不哀次,反葬奠,而后辞于殡,遂修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
〈陈注〉曾子问:同时有父母,或祖父母之丧,先后之次如何。孔子言:葬则先母而后父,奠则先父而后母。自,从也,从启母殡之后。及至葬柩欲出之前,惟设母启殡之奠,朝庙之奠,及祖奠、遣奠而已。不于殡宫为父设奠,故云自启及葬不奠,谓不奠父也。次者,大门外之右,平生待宾客之处。柩至此,则孝子悲哀,柩车暂停。今为父丧在殡,故行。葬母之时,孝子不得为母伸哀于所次之处,故柩车不暂停也。及葬母而反,即于父殡设奠告语于宾,以明日启父殡之期。宾出之后,孝子遂修营葬父之事也。葬是夺情之事,故先轻。奠是奉养之事,故先重也。虞祭亦奠之类,故亦先重。〈大全〉马氏曰:葬者,送终之道也。人子之心所弗忍也。所以先轻而后重。
孔子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非宗子,虽无主妇可也。
〈陈注〉宗子,领宗男于外。宗妇,领宗女于内。礼不可缺,故虽七十之年,犹必再娶。
曾子问曰:将冠子,冠者至,揖让而入,闻齐衰大功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内丧则废,外丧则冠而不醴,彻馔而埽,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则废。
〈陈注〉冠者,宾与赞礼之人也。此人已及门,而与主人揖让以入矣。主人忽闻齐衰大功之丧,何以处之。夫子言:若是大门内之丧,则废而不行,以冠礼行之于庙。庙在大门之内,吉凶不可同处也。若是大门外之丧,丧在他处,可以加冠。但冠礼三加之后,设醴以礼新冠之人。今值凶事,止三加而止,不醴之也。初欲迎宾之时,醴及馔具皆陈设,今悉彻去,又埽除冠之旧位,使洁净更新,乃即位而哭。如宾与赞者未至,则废也。
如将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则因丧服而冠,除丧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赐诸侯大夫冕弁,服于太庙,归设奠,服赐服,于斯乎有冠醮,无冠醴,父没而冠,则已冠,埽地而祭于祢,已祭而见伯父叔父,而后飨冠者。
〈陈注〉未及期日,在期日之前也。因丧服而冠者,因著丧之成服,而加丧冠也。此是孔子之言。曾子又问:他日除丧之后,不更改易,而行吉冠之礼乎。孔子答云:诸侯及大夫,有幼弱,未冠,总角,从事,至当冠之年,因朝天子,天子于太庙中赐冕,服弁服,其受赐者,荣君之命,归即设奠告庙,服所赐之服矣。于此之时,惟有冠之醮,无冠之醴。醮是以酒为燕饮,醴则独礼受服之人也。其礼如此,安得有除丧改冠之礼乎。父没而冠,谓除丧之后,以吉礼礼冠者。盖齐衰以下,可因丧服而冠,斩衰不可。
曾子问曰:祭,如之何则不行旅酬之事矣。孔子曰:闻之小祥者,主人练祭而不旅,奠酬于宾,宾弗举,礼也。昔者鲁昭公练而举酬行旅,非礼也。孝公大祥,奠酬弗举,亦非礼也。
〈陈注〉曾子问:祭而不行旅酬之礼,何祭为然。孔子言:惟小祥、练祭为然。不旅者,不旅酬也。奠酬于宾,奠其酬爵于宾前也。宾弗举者,宾不举以旅也。言此祭主人得致爵于宾,宾不可举此爵而行旅酬此礼也。大祥则可旅酬矣。
曾子问曰:大功之丧,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孔子曰:岂大功耳,自斩衰以下,皆可礼也。曾子曰:不以轻服而重相为乎,孔子曰:非此之谓也。天子诸侯之丧斩衰者奠,大夫齐衰者奠士则朋友奠,不足则取于大功以下者,不足则反之。
〈陈注〉馈奠,奠于殡也。大夫朔望皆有,殷奠士惟月朔,其礼盛,故执事者众。曾子问:己有大功之丧,可与他人馈奠之事乎。孔子将谓,曾子问:己有大功之丧,得为大功者馈奠否。故答云:岂但大功,自斩衰以下,皆可礼也。言身有斩衰,所为者斩衰,身有齐衰,所为者齐衰,皆可与其馈奠。孔子是据所服者言之,曾子不悟此旨,将谓言他人,乃曰:不太轻己之服,而重于相为乎。孔子乃答云:非此为他人之谓也。谓于所为服者也。凡丧奠,主人以悲哀,不暇执事,故不亲奠。天子、诸侯之丧,诸臣皆斩衰,故云斩衰者,奠大夫,则兄弟之服齐衰者。奠士不以齐衰者,奠避大夫也。故朋友奠人不充数,则取大功以下。又不足,则反取大功以上也。疏曰:反之者,反取前人执事者充之。
曾子问曰:小功可以与于祭乎,孔子曰:何必小功耳,自斩衰以下,与祭礼也。曾子曰:不以轻丧而重祭乎,孔子曰:天子诸侯之丧祭也。不斩衰者不与祭,大夫齐衰者与祭,士祭不足,则取于兄弟大功以下者。
〈陈注〉大旨与上章同,但此问与于祭,则是虞与卒哭之祭。〈大全〉方氏曰:此与祭,盖丧祭尔,非吉祭也。故自斩衰以下,皆与。以服重者与祭,乃所以重其祭也。曾子反以为轻丧,盖失之矣。
曾子问曰:相识有丧服,可以与于祭乎,孔子曰:缌不祭,又何助于人。
〈陈注〉所知识之人,有祭事,而己有丧服,可以助为之执事否。夫子言:己有缌麻之服,服之轻者也。尚不得自祭己之宗庙,何得助他人之祭乎。〈大全〉方氏曰:此所谓祭,盖吉祭也。故虽缌麻之轻,亦不与。 张子曰:丧不贰事,则祭虽至重,而有所不可行。盖祭而诚至,则哀亡矣。祭而诚不至,不如不祭之为愈。
曾子问曰:废丧服,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孔子曰:说衰与奠,非礼也。以摈相可也。
〈陈注〉废,犹除也。馈奠,在殡之奠也。不问吉祭,而问丧奠,曾子之意,谓方除丧服,决不可与吉礼,疑可与馈奠也。夫子言:方说衰,即与奠是忘哀太速,故言非礼也。摈相,事轻,亦或可耳。〈大全〉临川吴氏曰:曾子初问:自大功之丧始者,盖以斩衰服重,决不可为人执事。疑大功之服稍轻,或可与他人馈奠。而孔子答以有服之人,但可为所为服者奠,则知不可为他人矣。曾子乃疑小功之服,又轻于大功,或可与他人丧祭。孔子又答以有服之人,止可为所为服者祭,则知小功亦不可为他人执事矣。曾子又疑缌服尤轻于小功,或可与所识者之吉祭。而孔子又答以不可以。上曾子三问于丧服,则先大功,次小功,次缌麻,由重以渐而轻也。于为人,则先殡奠,次丧祭,次吉祭,由凶以渐而吉也。曾子既知此,遂疑新除丧服之后,或可与人馈奠。孔子亦以为不可,而但许其可以摈相可也者,略许之而不深许之,则不若并摈相,亦不为之为得。
曾子问曰: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父丧称父,母丧称母。父母不在,则称伯父伯母。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
〈陈注〉有吉日者,期日已定也。彼是父丧,则此称父之名吊之。彼是母丧,则此称母之名吊之。父母或在他所,则称伯父、伯母名。如无伯父母,则用叔父母名,可知婿虽已葬其亲,而丧期尚远,不欲使彼女失嘉礼之时,故使人致命,使之别嫁他人。某之子,此某字,是伯父之名,不得嗣为兄弟者。言继此不得为夫妇也。夫妇同等,有兄弟之义,亦亲之之辞。不曰夫妇者,未成昏嫌也。使某致命此某字,是使者之名,致如致仕之致,谓致还其许昏之命也。女氏虽许诺,而不敢以女嫁于他人,礼也。及婿祥禫之后,女之父母使人请婿成昏,婿终守前说,而不取,而后此女嫁于他族,礼也。
曾子问曰:亲迎女在途,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
〈陈注〉嫁服,士妻褖衣,大夫妻展衣,卿妻鞠衣。改服,更其嫁服也。衣与裳相连,而前后深邃,故曰深衣。缟,生白绢也。总,束发也。长八寸,布为深衣,缟为总,妇人始丧,未成服之服也。故服此以奔舅姑之丧。女子在室,为父三年。父卒,亦为母三年。已嫁,则期。今既在途,非在室矣。则止用奔丧之礼,而服期。改服,亦布深衣缟总也。
如婿亲迎,女未至,而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男不入,改服于外次,女入,改服于内次,然后即位而哭,曾子问曰:除丧则不复昏礼乎,孔子曰:祭,过时不祭,礼也。又何反于初。
〈陈注〉此齐衰大功之丧,谓婿家也。改服,改其亲迎之服,而服深衣,于门外之次也。女谓妇也,入门内之,次而以深衣更其嫁服也。此特问齐衰大功之丧者,以小功及缌轻不废昏礼。礼毕,乃哭耳。若女家有齐衰大功之丧,女亦不反归也。曾子又问除丧之后,岂不复更为昏礼乎。孔子言祭重而昏轻,重者过时尚废,轻者岂可复行乎。然此亦止谓四时常祭耳。禘祫,大祭,过时犹追也。
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
〈陈注〉不迁于祖,不迁柩而朝于婿之祖庙也。不祔于皇姑,以未庙见故主,不得祔姑之庙也。婿齐衰期,但不杖,不草屦,不别处哀次耳。女之父母,自降服大功。
曾子问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
〈陈注〉若夫死女,以斩衰往吊,既葬而除也。
曾子问曰:丧有二孤,庙有二主,礼与,孔子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未知其为礼也。
〈陈注〉尝禘郊社,祭之重者,各有所尊,不可混拜而祭之。丧可得有二,孤庙可得有二主乎。非礼明矣。
昔者齐桓公亟举兵,作伪主以行,及反,藏诸祖庙,庙有二主,自桓公始也。
〈陈注〉师行而载迁庙之主于齐车,示有所尊奉也。既作伪主,又藏于庙,是二失矣。
丧之二孤,则昔者卫灵公适鲁,遭季桓子之丧,卫君请吊,哀公辞不得命,公为主,客入吊,康子立于门右,北面,公揖让,升自东阶,西乡,客升自西阶吊,公拜兴哭,康子拜稽颡于位,有司弗辩也。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过也。
〈陈注〉国君吊邻国之臣,尊卑不等。卫君吊而哀公为主礼也。礼:大夫既殡,而君来吊,主人门右北面哭拜、稽颡。今既哀公为主,主则拜宾。康子但当哭踊而已,乃拜而稽颡于位,是二孤矣。当时有司不能论而正之,遂至循袭为常变。礼之失,由于康子。上章言自桓公始,此不言始而言过者,孔子、康子同时也。灵公先桓子卒,经讹为灵公,实出公也。〈大全〉严陵方氏曰:丧有孤,则哀之所主。庙有主,则神之所依。丧有二孤,则莫适为主。庙有二主,则莫适为依。是岂礼之意哉。然后世行之者,盖自桓公始之,季康子之过也。
曾子问曰:古者师行,必以迁庙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守,以迁庙主行,载于齐车,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庙之主以行,则失之矣。当七庙五庙无虚主,虚主者,惟天子崩,诸侯薨,与去其国,与祫祭于祖,为无主耳,吾闻诸老聃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
〈陈注〉崩薨而群主皆聚祖庙,以丧三年不祭,且象生者为凶事而聚焦也。冯氏曰:郑注:老聃,古寿考者之称。
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
〈陈注〉妾之无子者,养妾子之无母者,谓之慈母。然天子、诸侯不为庶母服,大夫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期,是与己母同也。何服之有,谓天子、诸侯也。故下文举国君之事證之。〈大全〉临川吴氏曰:按礼经传记所言,慈母有二:其一,大夫士之子,有服之慈母者。《仪礼·丧服篇·齐衰三年章》云:慈母如母者是也。其一,国君子生择诸母,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者是也。子游所问,盖指礼经如母之慈母言。夫子所答,则以《内则》如傅之慈母言也。
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
〈陈注〉良,善也。古者,周以前也。天子、诸侯之庶子,为天子、诸侯者,为其母缌。春秋有以小君之礼服之者,以子贵而伸也。然必适小君没。若适小君在,则其母厌屈,故练冠也。此言练冠以燕居,谓庶子之为王者,为其母耳。
曾子问曰:诸侯旅见天子,入门,不得终礼,废者几,孔子曰:四,请问之,曰:大庙火,日食,后之丧,雨沾服失容,则废,如诸侯皆在而日食,则从天子救日,各以其方色与其兵,大庙火,则从天子救火,不以方色与兵。曾子问曰:诸侯相见,揖让入门,不得终礼,废者几,孔子曰:六,请问之,曰:天子崩,大庙火,日食,后夫人之丧,雨沾服失容,则废。曾子问曰:天子尝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陈,天子崩,后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曾子问曰:当祭而日食,大庙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接祭而已矣。如牲至未杀,则废,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其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已矣。自启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祝毕献而已。
〈陈注〉天子、诸侯之祭,礼亡,不可闻其详矣。先儒以大夫士祭礼推之,士祭尸九饭,大夫祭尸十一饭,则知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也。五祀外神,不可以己私丧久废其祭。若当祭之时,而天子崩,则止而不行,俟殡讫,乃祭。然其礼则杀矣。侑,劝也。尸入,迎尸而入坐也。三饭不侑者,尸三饭告饱则止,祝更不劝。侑其食,使满足当饭之数也。酳,食毕,而以酒漱口也。按《特牲礼》:尸九饭毕,主人酌酒酳尸,尸饮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饮毕,酌献祝。祝饮毕,主人又酌献佐食。今云酳不酢者,无酢主人以下等事也。此是言殡后,祭五祀之礼。又言自启殡往葬,及葬毕反哭其间,亦不祭五祀。直待葬后,乃祭。其礼又不同。盖葬后哀稍杀,渐向吉,故祝侑尸食至十五饭,摄主酳尸,尸饮卒,爵而酢摄主,摄主饮毕,酌而献祝,祝受而饮毕,则止。无献佐食以下之事。故云祝毕献而已,已,止也。
曾子问曰: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陈,闻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自薨比至于殡,自启至于反哭,奉帅天子。
〈陈注〉曾子所问如此,孔子曰废,又言自薨至殡,自启至反,哭皆帅循天子之礼者,谓诸侯既殡,而祭社稷,或五祀者,亦如天子殡后,祭五祀之礼也。其葬后而祭社稷五祀者,亦如天子葬后祭五祀之礼也。
曾子问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不得成礼,废者几,孔子曰:九,请问之,曰: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君之大庙火,日食,三年之丧,齐衰,大功,皆废,外丧自齐衰以下,行也。其齐衰之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已矣。大功,酢而已矣。小功,缌,室中之事而已矣。士之所以异者,缌不祭,所祭,于死者无服,则祭。
〈陈注〉此言大夫宗庙之祭。外丧,在大门之外也。三饭不侑,酳不酢,说见上章。大功酢而已者,大功服轻祭礼,稍备十一饭之后,主人酌酒酳尸,尸酢主人即止也。室中之事者,凡尸在室之奥,祝在室中北厢南面,佐食在室中户西北面,但主人、主妇及宾献尸,及祝佐食等三人,毕则止也。若平常之祭,十一饭毕,主人酳尸,尸卒爵酢主人,主人献祝及佐食毕,次主妇献尸,尸酢主妇,主妇又献祝及佐食毕,次宾长献尸,尸得宾长献爵则止,不举,盖奠其爵于荐之左也。待致爵之后,尸乃举爵。今以丧服杀礼,故止于宾之献也。士卑于大夫,虽缌服,亦不祭所祭于死者。无服,谓如妻之父母,母之兄弟姊妹,己虽有服,而己所祭者,与之无服,则可祭也。
曾子问曰:三年之丧,吊乎,孔子曰: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君子礼以饰情,三年之丧,而吊哭,不亦虚乎。
〈陈注〉练,小祥也。旅,众也。群立旅行,言及他事,则为忘哀,况于吊乎。
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于是乎有过时而弗除也。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
〈陈注〉君重亲轻,以义断恩也。若君服在身,以遭亲丧,则不敢为亲制服。初死,尚不得成服,终,可行除服之礼乎。此所以虽过时而不除也。殷祭,盛祭也。君服除,乃得为亲行二祥之祭,以伸孝心。以其礼大,故曰殷也。假如此月除君服,即次月行小祥之祭,又次月行大祥之祭。若亲丧小祥后,方遭君丧,则他时君服除后,惟行大祥祭也。然此皆谓适子主祭。而居官者,若庶子居官而行君服,适子在家,自依时行亲丧之礼。他日庶子虽除君服,无追祭矣。
曾子问曰:父母之丧,弗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礼,过时弗举,礼也。非弗能勿除也。患其过于制也。故君子过时不祭,礼也。
〈陈注〉曾子之意以为,适子仕者,除君服后,犹得追祭二祥。庶子仕者,虽除君服,不复追祭,是终身不除父母之丧矣。可乎。孔子言:先王制礼,各有时节。过时不复追举,礼也。今不追除服者,不是不能除也,患其踰越圣人之礼制也。且如四时之祭,当春祭时,或以事故阻废。至夏,则惟行夏时之祭,不复追补春祭矣。故过时不祭,礼之常也。惟禘祫,大事,则不然。
曾子问曰:君薨既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居于家,有殷事,则之君所,朝夕否。
〈陈注〉殷盛之事,谓朔望及荐新之奠也。君有此事,则往适君所,朝夕则不往哭。
曰:君既启,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哭而反送君。
〈陈注〉此二节,皆对言君亲之丧。若臣有父母之丧,既殡而后有君丧,则归君所。父母丧,有殷事,则来归家。朝夕亦恒在君所也。若父母之丧既启,而有君之丧,则亦往哭于君所,而反送父母之丧也。下文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亦与父母之丧未殡,而有君丧互推之。
曰: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殡,反于君所,有殷事则归,朝夕否,大夫室老行事,士则子孙行事,大夫内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
〈陈注〉室老,家相之长也。室老子孙行事者,以大夫士在君所殷事之时,或朝夕恒在君所,则亲丧朝夕之奠有缺,然奠不可废也。大夫尊,故使室老摄行其事。士卑,则子孙摄也。内子,卿大夫之适妻也。为夫之君如为舅姑服齐衰,故殷事亦之君所。〈大全〉卢氏曰:人君五日而殡,故可归殡父母,而往殡君也。若临君殡,则归哭父母而来殡君。殡君讫,乃归殡父母也。
曾子问曰:君出疆,以三年之戒,以椑从,君薨其入如之何,孔子曰:共殡服,则子麻弁绖,疏衰,菲,杖,入自阙,升自西阶,如小敛,则子免而从柩,入自门,升自阼阶,君大夫士一节也。
〈陈注〉曾子问:国君以事出疆,必为三年之戒备,恐未得即返也。于是以亲身之棺随行,虑或死于外也。若死于外,则入之礼如何。孔子言:于时大敛之后,主人从柩而归,则其国有司,供主人殡时所著之服,谓布深衣苴绖散带垂也。此时主人从柩在路,未成服,惟著麻弁绖疏衰,而藨屦菲杖也。麻弁,布弁也。布弁之上加环绖也。柩入之时,毁殡宫门西边墙而入,其处空缺,故谓之阙,非门阙之阙也。升自西阶者,以柩从外来,有似宾客,故就客阶而升也。如小敛而归,则子首不麻弁,身不疏衰,惟首著免布,身著布深衣也。入自门,升自阼阶者,以亲未在棺,犹以事生之礼事之也。凡君与大夫及士之卒于外者,其礼皆一,等无异制,故云一节也。
曾子问曰:君之丧既引,闻父母之丧,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而,归,不俟子。
〈陈注〉遂,遂送君柩也。既窆而归下棺,即归也。不俟子,不待孝子返,而己先返也。
曾子问曰:父母之丧既引,及涂,闻君薨,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改服而往。
〈陈注〉遂,遂送亲柩也。既窆之后,改服而往者。《杂记》云:非从柩与反哭,无免于堩。此时孝子首著免,乃去免而括发徒跣,布深衣而往,不敢以私丧之服丧君也。
曾子问曰:葬引至于堩,日有食之,则有变乎,且不乎,孔子曰:昔者吾从老聃,助葬于巷党,及堩,日有食之,老聃曰:丘,止柩就道右,止哭以听变,既明反,而后行,曰:礼也。反葬而丘问之,曰:夫柩不可以反者也。日有食之,不知其已之迟数,则岂如行哉,老聃曰:诸侯朝天子,见日而行,逮日而舍奠,大夫使,见日而行,逮日而舍。夫柩不蚤出,不莫宿,见星而行者,唯罪人与奔父母之丧者乎,日有食之,安知其不见星也。且君子行礼,不以人之亲痁患,吾闻诸老聃云。
〈陈注〉堩,道也。有变,变常礼乎,且不乎不变常礼乎。柩北向而出道右,则道之东也。听变,听日食之变动也。明反,日光复常也。舍奠,晚止舍而设奠于行主也。日食既,而星见昏暗中,恐有奸慝也。痁,病也,不可使人之亲,病于危亡之患也。
曾子问曰:为君使而卒于舍,礼曰:公馆复,私馆不复,凡所使之国,有司所授舍,则公馆已,何谓私馆不复也。孔子曰:善乎问之也。自卿大夫士之家曰私馆公馆与公所为曰公馆,公馆复,此之谓也。
〈陈注〉复,死而招魂复魄也。公馆,公家所造之馆也。与,及也。公所为谓公所命停客之处,即是卿大夫之馆。但有公命,故谓之公馆也。一说公所为谓君所作离宫别馆也。〈大全〉严陵方氏曰:公馆之礼宜隆,故复。私馆之礼宜杀,故不复也。
曾子问曰:下殇土周葬于园,遂舆机而往,涂迩故也。今墓远,则其葬也。如之何。
〈陈注〉八岁至十一为下殇。土周,堲周也。成人则葬于墓,此葬于园圃之中。舆犹抗也。机者,舆尸之具,木为之,状如床而无脚,以绳横直维系之,抗举而往堲周之所,棺敛而葬之涂,近故也。曾子言:今世礼变皆棺敛,下殇于家而葬之于墓,则涂远矣。其葬也,如之何。问:既不用舆机,则当用人举棺以往乎,为当用车载棺而往乎。然此谓大夫之下殇,及士
庶人之中下殇耳。若大夫之适长殇、中殇,有遣车者,亦不舆机而葬也。
孔子曰:吾闻诸老聃曰:昔者史佚有子而死,下殇也。墓远,召公谓之曰:何以不棺敛于宫中,史佚曰:吾敢乎哉,召公言于周公,周公曰:岂,不可,史佚行之,下殇用棺衣棺,自史佚始也。
〈陈注〉史佚,周初良史也。墓远,不葬于园也。言于周公,言犹问也。周公曰岂不可者,谓何为不可也。召公述周公之言告佚,佚于是用棺衣,而棺敛于宫中,是此礼之变,始于史佚也。〈大全〉陆氏曰:下殇虽不棺敛于宫中,即涂远而欲拘墓近之制,是胶也。故召公权之周公与之。
曾子问曰:卿大夫将为尸于公,受宿矣。而有齐衰内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于公馆以待事,礼也。
〈陈注〉受宿,受君命而宿齐戒也。齐衰内丧,大门内齐衰服之丧也。待事,待祭事毕,然后归哭也。
《文王世子》
其公大事,则以其丧服之精粗为序,虽于公族之丧亦如之,以次主人。〈陈注〉此谓君丧而庶子治其礼事。大事,丧事也。臣为君皆斩衰,然衰制虽同,而升数之多寡,则各依本亲庶子序列位次,则辨其本服之精粗,使衰粗者在前,衰精者在后,非但公丧如此,公族之内有相为服者亦然,盖亦是庶子序其精粗先后之次也。以次主人者,谓虽有庶长父兄尊于主人,亦必次于主人之下,使主人在上为丧主也。
族之相为也。宜吊不吊,宜免不免,有司罚之,至于赗赙承含,皆有正焉。
〈陈注〉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亲尽,袒免而已。六世以往,吊而已矣。赗赙含襚,随其亲疏,各有正礼。庶子官,治之有司,即庶子也。
《礼器》
天子崩,七月而葬,五重八翣,诸侯五月而葬,三重六翣,大夫三月而葬,再重四翣,此以多为贵也。〈陈注〉五重,谓抗木与茵也。茵以藉棺,用浅色缁布夹为之,以茅秀及香草著其中,如今褥子中用絮然。缩者二,横者三,为一重。抗木所以抗载于土下棺之后,置抗木于椁之上,亦横者三,缩者二,上加抗席三,此为一重。如是者五,则为五重也。
《内则》
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陈注〉故谓父母丧。
《玉藻》
缟冠元武,子姓之冠也。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陈注〉缟,生绢也。武,冠卷也。以缟为冠,凶服也。武则元色吉也。所以吉凶相半者,盖父有丧服,子不可用纯吉,故曰子姓之冠,姓生也。孙是子之所生,故谓之子姓。素,熟绢也。纰,冠两边及卷下畔之缘也。缟冠素纰,谓冠与卷身皆用缟,但以素缘之耳。既祥之冠者,祥祭后所服也。
丧容累累,色容颠颠,视容瞿瞿梅梅,言容茧茧。
〈陈注〉此皆居丧之容,累累,羸惫失意之貌。颠颠,忧思不舒之貌。瞿瞿,惊遽之貌。梅梅,犹昧昧,瞻视不审,故瞿瞿梅梅然也。茧茧犹绵绵,声气低微之貌也。
《明堂位》
有虞氏之绥,夏后氏之绸练,殷之崇牙,周之璧翣。〈陈注〉此皆丧葬之饰。
《丧服小记》
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陈注〉斩衰,主人为父之服也。亲始死,子服布深衣,去吉冠,而犹有笄。徒跣,扱深衣前衽于带,将小敛,乃去笄,著素冠。敛讫,去素冠,而以麻自项而前,交于额上,却而绕于紒,如著幓头然,幓头,今人名掠发此谓括发以麻也。母死亦然,故云为母括发以麻。言此礼与丧父同也。免而以布,专言为母也。盖父丧小敛后,拜宾竟,子即堂下之位,犹括发而踊。母丧,则此时不复括发,而著布免以踊,故云免而以布也。
齐衰恶笄以终丧。
〈陈注〉妇人居齐衰之丧,以榛木为笄,以卷发,谓之恶笄。中间更无变易,服竟,一并除之。
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
〈陈注〉吉时,男子首有吉冠,妇人首有吉笄。若亲始死,男去冠,女则去笄。父丧,成服也,男以六升布为冠,女则箭筱为笄。若丧母,男则七升布为冠,女则榛木为笄。故云男子冠而妇人笄也。男子免而妇人髽者,言今遭齐衰之丧,当男子著免之时,妇人则髽其首也。髽有二,斩衰则麻髽,齐衰则布髽,皆名露紒。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者,言其义不过以此分别男女而已。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陈注〉竹杖圆以象天,削杖方以象地,父母之别也。苴者,黯也。必用竹者,以其体圆性贞,四时不改,明子为父礼伸痛极,自然圆足,有终身之痛也。削者,杀也。桐,随时凋落,谓母丧,外虽削杀服从时除,而终身之心,与父同也。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陈注〉适孙无父,既为祖三年矣。今祖母又死,亦终三年之制。盖祖在而丧祖母,则如父在而为母期也。子死则孙为后,故以为后者言之。
为父母长子稽颡,大夫吊之,虽缌必稽颡。
〈陈注〉服重者,先稽颡而后拜宾。服轻者,先拜宾而后稽颡。父母,尊也。长子,正体也。故从重。大夫吊于士,是以尊临卑,虽是缌服之丧,亦必稽颡而后拜。盖尊大夫,不敢以轻待之也。
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馀则否。
〈陈注〉妇人受重于他族,其馀谓父母也。降服移天,其礼杀矣。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
〈陈注〉丧必有男主以接男宾,必有女主以接女宾。若父母之丧,则适子为男主,适妇为女主。今无男主,而使人摄主,则必使丧家同姓之男。无女主,而使人摄主,则必使丧家异姓之女。谓同宗之妇也。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
〈陈注〉出母,母为父所遣者也。适子为父后者,不服之,盖尊祖敬宗,家无二主之义也。非为后者服期。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陈注〉由己身言之,上有父,下有子,宜言以一为三,而不言者,父子一体,无可分之义。故惟言以三为五,谓因此三者而由父以亲祖,由子以亲孙,是以三为五也。又不言以五为七者,盖由祖以亲曾高二祖,由孙而亲曾孙,元孙,其恩皆已疏略,故惟言以五为九也。由父而上杀之,至高祖,由子而下杀之,至元孙。是上杀下杀也。同父则期,同祖则大功,同曾祖则小功,同高祖则缌麻,是旁杀也。高祖外无服,故曰毕矣。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
〈陈注〉以己非继祖之宗,又非继祢之宗。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陈注〉疏曰:此论服之降杀。亲亲,谓父母也。尊尊,谓祖及曾祖、高祖也。长长,谓兄及旁亲也。不言卑幼,举尊长则卑幼可知也。男女之有别者,若为父斩为母齐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为夫斩为妻期之属是也。此四者,于人之道为最大。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
〈陈注〉疏曰:服术有六,其一是徒从徒空也。与彼非亲属空从,此而服彼有四者,一是妾为女君之党,二是子从母服于母之君母,三是妾子为君母之党,四是臣从君而服君之党。此四徒之中,惟女君虽没,妾犹服女君之党。馀三徒所从,既亡则止,而不服。已,止也。属者,骨血连续以为亲也。亦有三,一是子从母,服母之党。二是妾从夫,服夫之党。三是夫从妻,服妻之党。此三从虽没,犹从之服,其亲也。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陈注〉妾谓女君之侄娣也。其来也,与女君同入,故服。女君之子与女君同。若女君犯七出而出,则此侄娣亦从之出。子死,则母自服其子,侄娣不服,义绝故也。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
〈陈注〉世子,天子、诸侯之适子,传世者也。不降杀其妻父母之服者,以妻故亲之也。大夫适子死,服齐衰不杖。今世子既不降其妻之父母,则其为妻服,与大夫服适子之服同也。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陈注〉礼有曲而杀者,此类是也。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
〈陈注〉妇当舅姑之丧,而为夫所出,则即除其服,恩义绝故也。
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
〈陈注〉若当父母之丧未期,而为夫所出,则终父母三年之制为已。与夫族绝,故其情复隆于父母也。若在父母小祥后被出,则是己之期服已除,不可更同兄弟为三年服矣。故已也。
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
〈陈注〉若被出后,遇父母之丧未及期,而夫命之反。则但终期服反在期后,则遂终三年。盖缘已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丧,不可中废也。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
〈陈注〉《仪礼·大功章》有中殇七月之文,即此七月之丧也。期而祭,谓再期之丧,致小祥之祭也。期而除丧,谓除衰绖,易练服也。小祥之祭,乃孝子因时以伸其思亲之礼也。练时,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腰带,乃生者随时降杀之道也。祭与练虽同时并举,然祭非为练而设也。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
〈陈注〉孝子以事故不得及时治葬,中间练祥时月,以尸柩尚存,不可除服。今葬毕,必举练祥两祭。故云必再祭也。但此二祭仍作两次举行,不可同在一时。如此月练祭则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腰带。次月祥祭,乃除衰服。故云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也。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陈注〉大功者,主人之丧。谓从父兄弟来主此死者之丧也。三年者,谓死者之妻与子也。妻既不可为主,而子又幼小,别无近亲,故从父兄弟主之,必为之主行练祥二祭。朋友但可为之虞祭、祔祭而已。〈大全〉金华应氏曰:死生之相收,恤人道之当然。今其身死,而又妻子茕弱,适无父母兄弟之至亲者,则大功当任其责,而至于终丧。或其适无小功之亲也,则朋友当任其责,而至于适葬。使其不幸而无大功以为之依,则小功以下,其可以坐视乎。又不幸而无朋友以为之助,则为邻者,倘与之,旧者其可以恝然乎。是以体朋友死无所归,于我殡之义,则练祥不必大功,而亲党皆不可得而辞推。行有死人尚或墐之之心,则虞练不必朋友,而凡相识者,皆不得而拒。特其情有厚薄,则处之各不同。自其笃于义者言之,则各有加焉,无害也。凡遇夫人之急难,而处事之变者,不可以不知。
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陈注〉《丧服》云:大夫为贵妾缌。士卑,故妾之有子者为之缌,无子则不服也。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
〈陈注〉税者,日月已过,始闻其死,追而为之服也。此言生于他国,而祖父母诸父昆弟皆在本国,己皆不及识之。今闻其死,而日月已过。父则追而服之,己则不服也。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
〈陈注〉卿大夫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皆有服。今以出使他国,或以事久留。君除丧之后,己始闻丧,不追服也。
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
〈陈注〉此句承父税丧,己则否之下,误。在此降者,杀其正服也。如叔父及适孙正服,皆不杖期。死在下殇,则皆降服小功。如庶孙之中殇,以大功降,而为缌也。从祖昆弟之长殇,以小功降而为缌也。如此者,皆追服之。《檀弓》:曾子所言小功不税,是正服小功,非谓降也。凡降服,重于正服。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从而服,不从而税。
〈陈注〉近臣,卑贱之臣也。此言小臣。有从君往他国,既返而君之亲丧已过服之日月,君税之,此臣亦从君而服其馀,谓卿大夫之从君出,为介、为行人宰史者,返而君服限未满,亦从君而服。若在限外,而君税,则不从君而税也。
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陈注〉此言君在他国,而本国有丧。君虽未知,而诸臣之留国者,自依礼成服,不待君返也。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
〈陈注〉虞祭在寝祭后,不以杖入室。祔祭在祖庙祭后,不以杖升堂。皆杀哀之节也。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
〈陈注〉此言无适子,而庶子为后者,即上章从服者所从亡则已之义也。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
〈陈注〉《丧服传》曰:苴绖大扼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绖大扼者,谓首绖也。五分减一分,则腰绖之大也。递减之,则齐衰之绖,大如斩衰之带。去五分一,以为齐衰之带。大功之绖,大如齐衰之带,去五分一,以为大功之带。小功之绖,大如大功之带,去五分一,以为小功之带。缌麻之绖,大如小功之带,去五分一,以为缌麻之带。麻在首,在腰,皆曰绖。分言之,则首曰绖,腰曰带。所以五分者,象五服之数也。杖大如绖,如腰绖也。扼者,扼也。朱子曰:首绖大一扼,只是拇指与第二指一围。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陈注〉女君为长子三年,妾亦同服三年。以正统故重也。
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
〈陈注〉男子重在首,妇人重在腰。凡所重者,有除无变。故虽卒哭,不受轻服。直至小祥,而男子除首绖,妇
人除腰绖。此之谓除丧者,先重者也。易服者,谓先遭重丧,后遭轻丧,而变易其服也。轻谓男子腰,妇人首也。此言先是斩衰虞,而卒哭已变葛绖。葛绖之大小如齐衰之麻绖,今忽又遭齐衰之丧,齐衰腰首绖皆牡麻,牡麻重于葛也。服宜从重,故男不变首,女不变腰,以其所重也。但以麻易男腰女首而已。故云易服者,易轻者也。若未虞卒哭,则后丧不能变。
无事不辟庙门,哭皆于其次。
〈陈注〉辟,开也。庙门,殡宫之门也。鬼神尚幽闇,故有事则辟,无事不辟也。次,倚庐也。朝夕之哭,与受吊之哭,皆即门内之位。若或昼或夜无时之哭,则皆于倚庐也。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陈注〉复,招魂以复魄也。书铭,书死者名字于明旌也。为铭,各以其物,士长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若不命之士,以缁,长半幅,长一尺,赪末长终幅,长二尺,总长三尺。《周礼》:天子之复曰:皋天子复。诸侯则曰皋某甫复。此言天子达于士,其辞一者,殷以上质不讳名,故臣可以名君欤。男子称名谓复,与铭皆名之也。妇人铭则书姓及伯仲,此或亦是殷以上之制。如周,则必称夫人也。姓如鲁是姬姓,后三家各自称氏。所谓氏也,殷以前六世之外,则相与为昏。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不然矣。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
〈陈注〉上章言绖杀,皆是五分去一。此言斩衰卒哭后所受葛绖,与齐衰初死之麻绖,大小同齐衰变服之葛绖,与大功初死之麻绖大小同。麻同皆兼服之者,谓居重丧而遭轻丧。服麻又服葛也。上章言男子易腰绖,不易首绖,故首仍重丧之葛,腰乃轻服之麻也。妇人卒哭后,无变,上下皆麻,此言麻葛兼服者,止谓男子耳。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
〈陈注〉报读为赴,急疾之义,谓家贫或以他故,不得待三月死而即葬者。既疾葬,亦疾虞,虞以安神,不可后也。惟卒哭,则必俟三月耳。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
〈陈注〉父母之丧偕,即曾子问:并有丧,言父母同时死也。葬先轻而后重,先葬,葬母也。不虞祔,不为母设虞祭祔祭也。盖葬母之明日,即治父葬。葬父毕,虞祔,然后为母虞祔。故云待后事祭,则先重而后轻也。其葬母,亦服斩衰者,从重也。以父未葬,不敢变服也。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服。
〈陈注〉大夫为庶子服大功,而庶子之子则为父三年也。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为其母大功。
大夫不主士之丧。
〈陈注〉谓士死,无主后,其亲属有为大夫者,不得主其丧,尊故也。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陈注〉恩所不及故也。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陈注〉此舅姑,谓夫之所生父母。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陈注〉祖为大夫,孙为士。孙死,祔祖,则用大夫牲。士牲卑,不可祭于尊者也。此与葬以大夫,祭以士者不同。如妾无妾,祖姑可祔,则易牲而祔于女君。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陈注〉母再嫁,而子不随往,则此子与母之继夫,犹路人也。故自无服矣。今此子无大功之亲,随母以往,其人亦无大功之亲,故云同居皆无主后也。于是以其货财为此子同筑宫庙,使之祭祀其先。如此则是继父同居其服期也。异居有三,一是昔同今异,二是今虽同居,却不同财。三是继父自有子,即为异居。异居者,服齐衰三月而已。此云有主后者,为异居,则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
〈陈注〉《檀弓》曰: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南面者为主,以待吊宾也。
祔葬者不筮宅。
〈陈注〉宅谓茔圹也。前人之葬,已筮而吉,故祔葬则不必再筮也。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
〈陈注〉公子、公孙之为士,为大夫者,不得祔于先君之庙也。诸祖父,其祖为国君者之兄弟也。诸祖姑,诸祖父之妻也。若祖为国君,而无兄弟可祔,亦祔宗
族之疏者。上言士易牲而祔于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而祔诸侯者,诸侯之贵绝宗,故大夫士不得亲之也。妾祔于妾祖姑,言妾死则祔于祖之妾也。亡,无也。中,间也。若祖无妾,则又间曾祖一位而祔高祖之妾,故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也。所以间曾祖者,以昭穆之次不同,列祔必以昭穆也。〈大全〉方氏曰:祔葬与祔庙,皆谓之祔。凡祔以庙为正,故言祔庙则不言庙,祔葬则必言葬。
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陈注〉卑孙不可祔于尊祖,孙贵而不祔其祖之为士者。是自尊而卑其祖不可也。故可以祔于士。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陈注〉母之君母者,母之适母也。非母所生之母,故母在而为之服,则己亦从而服,是徒从也。徒从者,所从亡则已。故母卒不服。
宗子,母在为妻禫。
〈陈注〉父在则适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父没,母存,则杖且禫矣。此宗子百世不迁者也。恐疑于宗子之尊,厌其妻,故明言虽母在,亦当为妻禫也。然则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矣。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陈注〉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之为子母,此谓为慈母后者也。若庶母尝有子,而子已死,命他妾之子为其后,故云为庶母可也。若父之妾有子,而子死,命己之妾子后之,亦可。故云为祖庶母可也。石梁王氏曰:为慈母后者,为庶母。为祖庶母后,皆可谓。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为后。
为父母妻长子禫。
〈陈注〉此言当禫之丧,有此四者。然妻为夫亦禫,又慈母之丧,无父在,亦禫。记者略耳。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陈注〉不世祭者,谓子祭之而孙不祭也。上章言妾祔于妾祖姑者,疏云妾无庙,今乃云祔及高祖,当是为坛以祔之耳。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
〈陈注〉男子死在殇年,则无为父之道。然亦有不俟二十而冠者,冠则成人也。此章举不为殇者言之,则此当立后者,乃是已冠之子,不可以殇礼处之。其族人为之后者,即为之子也。以其服服之者,子为父之服也。旧说为殇者父之子,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殇,非也。其女子已笄而死,则亦依在室之服服之,不降而从殇服也。
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
〈陈注〉主丧者不除,谓子于父,妻于夫,孤孙于祖父母,臣于君,未葬,不得除衰绖也。麻终月数者,期以下至缌之亲,以主人未葬,不得变葛服,故服麻以至月数足而除,不待主人葬后之除也。然其服犹必收藏,以俟送葬也。
箭笄终丧三年,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陈注〉前章言齐衰恶笄,以终丧为母也。此言箭笄三年,女子在室为父也。箭,筱也。齐衰为尊,大功为卑。然三月者,恩之轻。九月者,恩稍重。故可以同用绳屦。此制礼者浅深之宜也。绳屦,麻绳为屦也。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大祥吉服而筮尸。
〈陈注〉练,小祥也。筮日,筮祥祭之日也。筮尸,筮为尸之人也。视濯,视祭器之涤濯也。小祥,除首绖而腰之葛绖未除,将欲小祥,则预著此小祥之服,以临此三事。不言衰与冠者,则亦必同小祥之制矣。有司谓执事者,向者变服犹杖,今执事者告三事办具,将欲临事。故孝子即去杖而致敬此三事者,惟筮日,筮尸有宾来。今执事者告筮占之事毕,则孝子复执杖以拜送于宾。视濯无宾,故不言。至大祥时,则吉服行事矣。吉服,朝服也。不言筮日,视濯与小祥同可知也。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
〈陈注〉此言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
庶子不以杖即位。
〈陈注〉此言适庶俱有父母之丧者,适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庶子至中门外,则去之矣。
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
〈陈注〉父主适子丧而有杖,故适子之子不得以杖即位,避祖之尊故,然非厌之也。今父既不主庶子之丧,故庶子之子得以杖即位,祖不厌孙,孙得伸也。父皆厌子,故舅主适妇丧,而适子不杖。大夫不服贱妾,故妾子亦以厌而降服,以服其母。祖虽尊贵,不厌其孙,故大夫降庶子,而孙不降其父也。
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陈注〉舅主适妇,故适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妇,故庶子为妻可以杖即位。此以即位言者,盖庶子厌于父母,虽有杖,不得持以即位。故明言之也。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
〈陈注〉君无吊外臣之礼。若来在此国,而适遇其卿大夫之丧,则吊之以主君之故耳。故主君代其臣之子为主。
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己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亦不锡衰。
〈陈注〉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国君自吊其臣,则素弁、环绖、锡衰。吊异国臣,则皮弁锡衰也。凡免之节,大功以上为重服,自始死至葬卒哭后,乃不复免。小功以下为轻服,自始死至殡殡后,不复免。至葬启殡之后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今人君来吊,虽非服免之时,必为之免,以尊重人君故也。礼既殡而成服,此言未丧服,谓未成服也。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
〈陈注〉亲属无近亲,而遇疾者,己往养之。而身有丧服,则释去其服,恶其凶也。故云养有疾者,不丧服。若此疾者遂死,既无主后,己既养之,当遂主其丧。盖养者于死者有亲也。然亦不著己之丧服,故云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谓疾时不曾释服,来致其养。今死,乃入来主其丧,则亦不易去己之丧服也。尊谓父兄,卑谓子弟。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陈注〉妾当祔于妾祖姑,上章言亡,则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无高祖妾,则当易妾之牲而祔于适祖姑女君,谓适祖姑也。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
〈陈注〉虞,卒哭在寝,祭妇也。祔于庙,祭舅之母也。尊卑异,故所主不同。
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
〈陈注〉士丧无主,不敢使大夫兼摄为主。若士是宗子,则主丧之任,可使大夫摄之。以宗子尊故也。一说大夫之丧无主,士不敢摄而主之。若士是宗子,则可。
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
〈陈注〉葬后而君吊之,则非时亦免,以敬君,故新其事也。兄弟,亲属也。亲则尚质,故不免而为主也。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
〈陈注〉陈器,陈列从葬之明器也。凡朋友宾客所赠遗之明器,皆当陈列,所谓多陈之也。而所纳于圹者,有定数,故云省纳之可也。省减杀也。若主人所作者,依礼有限,故云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
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于宫而后之墓。
〈陈注〉兄弟,天伦也,所知人情也。系于天者,情急于礼,由于人者,礼胜于情。宫,故殡宫也。
父不为众子次于外。
〈陈注〉适长子死,父为之居丧,次于中门外,庶子否。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陈注〉卿大夫于君,自应服斩。若不为卿大夫,而有五属之亲者,亦皆服斩衰。此记者恐疑服本亲兄弟之服,故特明之。盖谓国君之兄弟,先为本国卿大夫。今居他国未仕,而本国君卒,以有兄弟之亲,又是旧君,必当反而服斩也。不言与君为兄弟,而言与诸侯为兄弟,明在异国也。〈大全〉严陵方氏曰:兄弟期丧尔,而与之服斩衰者,以其为君,而有父道故也。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反以报之。
〈陈注〉本是期服之亲,以死在下殇,降为小功,故云下殇小功也。其带以澡麻为之,谓戛。治其麻,使之洁白也。不绝本,不断去其根也。报犹合也。垂麻向下,又屈之而反向上,以合而纠之,故云诎而反以报之也。凡殇服之麻,皆散垂,此则不散。首绖麻无根,而腰带犹有根,皆示其重也。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
〈陈注〉出母,父所弃绝为他姓之母,以死,则有他姓之子服之。盖居丧者不祭,若丧他姓之母,而废已宗庙之祭,岂礼也哉。故为父后者,不丧出母,重宗祀也。然虽不服,犹以心丧自居,为恩也。非为后者,期而不禫。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
〈陈注〉此明妇与女当杖之礼。女子在室而为父母杖者,以无男昆弟,而使同姓为摄主也。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
〈陈注〉缌与小功,服之轻者也。殡之后,启之前,虽有事,
不免。及虞与卒哭,则必免。不以恩轻而略于后也。
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
〈陈注〉前章言赴葬者赴虞,今言不赴虞,谓以事故阻之也。既未得虞,故且冠以饰首。及虞,则主人至缌小功者,皆免也。
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
〈陈注〉此言为兄弟除服,及当免之节。
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
〈陈注〉远葬,谓葬地在四郊之外也。葬讫而反,主人以下皆冠,道路不可无饰也。及至郊,乃去冠,著免,而反哭于庙焉。
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
〈陈注〉君吊,本国之君来吊也。不散麻,谓纠其要绖,不使散垂也。亲者皆免,谓大功以上之亲,皆从主人而免,所以敬异国之君也。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元。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
〈陈注〉元谓元冠、元端也。殇无虞卒哭及练之变服,其除服之祭,用元冠、元端、黄裳。此于成人为释禫之服,所以异于成人之丧也。若除成人之丧,则祥祭用朝服,缟冠。朝服,元冠,缁衣,素裳。今不用元冠而用缟冠,是未纯吉之祭服也。又按元端黄裳者,若素裳,则与朝服纯吉同。若元裳,又与上士吉服元端同。故知此为黄裳也。
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奔母之丧,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陈注〉不言笄纚者,异于始死时也。至即以麻括发于殡宫之堂上,袒去上衣,降阼阶之东而踊,踊而升堂,袭掩所袒之衣,而著腰绖于东方。东方者,东序之东也。此奔父丧之礼如此。若奔母丧,初时括发,至又哭,以后至于成服,皆不括发。其袒于堂上降踊者,与父同。父则括发而加绖,母则不括发而加免。此所异也。著免加腰绖,而即位于阼阶之东,而更踊,故云绖即位成踊也。其即位成踊,父母皆然。出门,出殡宫之门,而就庐次也。故哭者止,初至一哭,明日朝夕哭,又明日朝夕哭,所谓三日而五哭也。三袒者,初至袒,明日朝袒,又明日朝袒也。
适妇不为舅姑后者,则姑为之小功。
〈陈注〉礼:舅姑为适妇大功,为庶妇小功。今此言不为后者,以其夫有废疾,或他故,不可传重,或死而无子,不受重者。故舅姑以庶妇之服服之也。
《大传》
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陈注〉疏曰:亲亲者,父母为首,次妻子伯叔。尊尊者,君为首,次公卿大夫。名者,若伯叔母及子妇弟妇兄嫂之属。出入者,女在室为入,适人为出。及为人后者,长幼者,长谓成人,幼谓诸殇。从服者,下文六等是也。
从服有六,有属从,有徒从,有从有服而无服,有从无服而有服,有从重而轻,有从轻而重。
〈陈注〉属,新属也。子从母而服母党,妻从夫而服夫党,夫从妻而服妻党,是属从也。徒,空也,非亲属而空从之服其党。如臣从君,而服君之党。妻从夫,而服夫之君。妾服女君之党。庶子服君母之父母。子服母之君母。是徒从也。如公子之妻为父母期,而公子为君所厌,不得服外舅外姑,是妻有服而公子无服。如兄有服,而嫂无服,是从有服而无服也。公子为君所厌,不得为外兄弟服,而公子之妻则服之,妻为夫之昆弟无服,而服娣姒,是从无服而有服也。妻为其父母期,重也。夫从妻而服之三月,则为轻。母为其兄弟之子大功,重也。子从母而服之三月,则为轻。此从重而轻也。公子为君所厌,自为其母练冠,轻矣。而公子之妻为之服期,此从轻而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