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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十八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四十四
皇清〈康熙三则〉
皇清〈康熙三则〉
祥刑典第五十八卷
律令部汇考四十四
皇清
康熙十六年《大清会典》:康熙十六年,题准侵盗钱粮,应发解人犯,
未经部题入官之先,全完,或已题未发解之先全完者,并免入官。
又题准用兵紧要地方,果有才能官员,如遇丁忧,督、抚题请保留者,准其在任守制。若不称职,将督、抚一并议处。
又议准用兵地方紧急员缺,听督、抚选择贤能官员题补。若不称职,将督、抚,照以劣员保举贤能例处分。
又议准在内部属,曾任河职,及在外方面以下各官,有才品优长者,听河道总河题补。若无裨河务,将总河照例处分。
又题准驿员应付稽迟,同城府州县官,不行稽查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凡捏造俚歌,刊刻传颂,沿街唱和者,内外地方官,即时查挐,照不应重律治罪。若系妖言惑众等词,照律拟罪。
又题准凡监禁待质人犯,除叛逆案内牵连者,仍行监禁外,其人命强盗等案待质人犯,如过三年,将情真矜疑情由,逐一开明案卷,即于秋审时,一并入审,具题完结。
又议准枉道扰驿者,系官,降二级调用。系差役,杖一百。
又题准凡有捏造俚歌,刊刻货卖,伤坏风俗者,内外地方官查挐,照不应重律治罪。
又题准凡各商木植进口,该差官员,亲身查验,照数选抽,以备各工取用。如有隐漏长大木植,止抽短小者,题参重处。
又议准专管驿站官员,若不督率马夫,用心喂养马匹,以致驿务废弛,或缺马不即买补者,该布政使、道府等官,指名揭报,督抚题参,照例革职。如布政使、道府不行揭报,照驿传道例议处。督抚不行查参,罚俸一年。
又题准凡赍奏之人,不骑驿马,违限十日以内者,免罪。十日以外,系平常事,笞三十。系紧急事,笞四十。
又议准奸人图利,将马匹在贼境接壤处贩卖与贼者,不论官兵民人,俱照通贼例处斩,妻子家口入官。该管官及兵役,知情故纵者,以同谋论。其不知情者,文职州县官、武职专汛官,俱革职提问。道府官及兼辖官,俱降五级调用。该管总兵官降三级调用,督、抚、提督降三级留任。其贩马之人,由本汛挐获,文武各官俱免罪。又题准在边界禁地偷窃劫夺者,被获,管旗王、贝勒等以下,并该管主,严行治罪。若不获,治所入汛地该管旗王、贝勒等罪,兼令赔偿窃夺之物。
又议准凡旗下人犯入官之罪者,俱入各旗辛者库。其辛者库人犯入官之罪者,枷责完结。又题准凡旗下人在出征之处杀人,奉
旨免死者,鞭一百,照律追埋葬银二十两,给付死者
之家。其枷号两个月,存案,令军前效力赎罪。〈详见五刑赎罪中〉
又议准驰驿官员,将同行拨什库、差官并从役人等,不行约束,以致殴毁驿递员役,或不系紧差,故将驿马驰毙,或故意越站索取财物者,令州县驰驿官员,一面申报上司,一面申报本部,核查情真,将本官革职,拨什库、差官等交刑部,从重治罪。其申报之官,照出首私牌例议叙。若应付迟延,反行捏款谎报者,反坐。
又覆准奉天、宁古塔、江宁、西安、杭州、京口等驻防官兵及家人为盗者,俱照此例处分。其将军、副都统免议。佐领、防禦骁骑校,照各城防禦处分。协领、参领照防守尉处分。至将军、副都统等本管兵丁,一二三人为盗者,罚俸三个月。四五六人为盗者,罚俸六个月。七人至十人为盗者,罚俸九个月。十一人至十五人为盗者,罚俸一年。十六人至二十人为盗者,降一级留任。二十
一人至三十人为盗者,降二级留任。三十一人以上为盗者,降三级调用。该管官自行挐获,免议。
又覆准各督、抚、提、镇标兵,如有倒毙马匹,不行申报,冒领钱粮者,该管官参处。
又议准有出征之处杀人,奉
旨免死者,鞭一百,照律追埋葬银二十两,给付死者
之家。将枷号两个月存案,令军前效力赎罪。如效力有据,及身受重伤者,免其枷号。若不行效力者,出兵回日,仍行枷号。将妻子、家产、人口一并发与辛者库。其口外蒙古等有犯,亦鞭一百,以追银二十两,折牲口一九,给付死者之家,令军前效力赎罪。如效力有据,及身受重伤者,免其折枷号牲口三九。若不行效力者,仍追牲口三九,给付死者之家,妻子、家产、人口,一并给与该管之主为奴。至赎罪人犯之效力与否,该将军并该管官登记明白,俟出兵回日,送部查议。又覆准凡遇
恩诏到日,款内应免罪囚,已经部覆明白者,即时详
察释放。该管官滥行监禁,迟至十日不放者,革职。其应候法司核覆人犯,文到之后,不即遵照释放者,亦革职。该上司不行查参,俱降二级调用,该督、抚降一级留任。若人犯情罪可疑者,限
赦到一月内,即详明奏
请。迟至一月以上者,降一级调用,上司官罚俸一
年,该督、抚罚俸六个月。违限二月以上者,该管官降二级调用,该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一年。违限三月以上者,该管官革职,该上司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如系该上司及督抚有迟延者,亦照此例处分。该管官免议。又题准凡
皇上行幸应用车马,及校尉所骑马匹,俱交与该执
事及领去官员,严饬校尉步兵及当差人役,令其按时喂养,毋致滥行骑骋。如有倒失一二匹者,将该执事领去官员,罚俸六个月。五匹以下者,罚俸一年。八匹以下者,降一级留任。十一匹以下者,降二级调用。十四匹以下者,降三级调用。十七匹以下者,降四级调用。十八匹以上者,革职。校尉步兵当差人役鞭一百。其马匹病损伤者,五匹以下,将该执事领去官员,罚俸六个月。十匹以下者,罚俸一年。十五匹以下者,降一级留任。二十匹以下者,降二级调用。二十五匹以下者,降三级调用。三十匹以下者,降四级调用。三十一匹以上者,革职。校尉步兵当差人等鞭八十。至随
驾内阁中书、钦天监、太医院等官,将所骑马匹病,
损伤一二匹者,罚俸六个月。三四匹者,罚俸一年。倒失一二匹者,亦罚俸一年。三四匹者,降一级留任。以上马匹倒伤等项,如该管官员情愿赔补者,免其处分。
又令京城内寺庙庵院,不许设教聚会,男女混杂。并不许搭盖高台,演戏敛钱,酬神赛会,僧道录司并该管僧道官,不时亲查。有违禁者,执送本部,将本人及寺庙住持,一并治罪。该管僧道官不行查挐,本部参处。
又覆准凡有自缢、投水身死之人,当日总甲等带同尸亲,据实呈报地方官,查自尽是真别无他故者,免检,即令殓葬。若并无他故,该地方官不即完结,及总甲与尸亲,当日不即据实呈报,妄行勒掯,并衙役验尸之人,有吓诈情弊者,事发之日,将地方官议处,总甲人等,俱枷号四十日,责四十板。若受财者,计所受之财,从重治罪。如有他故,听尸亲即日呈告该地方官,当时检验,将尸收殓审理。若实系自缢赴水身死,捏词控告者,亦枷号四十日,责四十板。至旗下有此等自尽者,皆令各该佐领下拨什库具报,差部内拨什库相验,别无他故,即令完结。或将家仆教令责打,虽有伤而自尽是真者,家主免罪。若往验拨什库等,因验有伤痕,妄称打死,恐吓索诈,及尸亲有勒掯等弊,事发之日,俱枷号四十日,鞭一百。本佐领下拨什库不即行具报,照不应重律,鞭八十。受财者,计所受之财,从重治罪。又题准凡诱取他人子女,典卖或为妻妾等事者,不分良人、奴仆,已卖、未卖,为首者,立绞。为从者,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止一人者,照为首例,立绞。被诱之人,系和同者,照为从例治罪。不系和同者,不坐。典买之人不知情,免罪,追价给还。其以药饼扑顶邪术,迷拐男妇子女者,亦照此例。
又题准每月常朝期及大节齐集,公、侯、伯、都统、尚书、左都御史、精奇尼哈番及凡品官,倘有不
遵所定序次者,听吏部、礼部、科道题参议处。旗下官员,听该都统、副都统查出,指名送部参处。如该管官徇情,不查送者,一并议处。
又覆准随猎回日,若部院衙门取用过马匹内,如有倒失一二匹者,领马官员罚俸六个月。五匹以下,罚俸一年。八匹以下,降一级留任。十一匹以下,降二级调用。十四匹以下,降三级调用。十七匹以下,降四级调用。十八匹以上,革职。骑马校尉、当差人役、赶车步兵,交刑部,鞭一百。若病损伤,五匹以下者,领马官员罚俸六个月。十匹以下,罚俸一年。十五匹以下,降一级留任。二十匹以下,降二级调用。二十五匹以下,降三级调用。三十匹以下,降四级调用。三十一匹以上,革职。骑马校尉、当差人役、赶车步兵,交刑部,鞭八十。至内阁中书、钦天监、太医院等官所骑马匹,病损伤一二匹者,罚俸六个月。三四匹者,罚俸一年。倒失一二匹者,罚俸一年。三四匹者,降一级留任。愿赔者,免议。
又题准昌平州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兵丁,有一二名为盗者,将该管防禦罚俸一年,防守尉罚俸九个月。三四名者,该管防禦降一级调用,防守尉罚俸一年。五六名者,该管防禦降二级调用,防守尉降一级调用。十名以上者,该管防禦革职,防守尉降二级调用。若甲兵之家仆为盗,一二名者,本主鞭一百。三四名以上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管防禦罚俸六个月,防守尉罚俸三个月。若官员之家仆为盗,一二名者,将官员罚俸一年。三四名者,降一级调用。五六名以上者,降二级调用。十名以上者,革职。其奉天、宁古塔、江宁、西安、杭州、京口等外省兵丁,及各官之家人为盗者,俱照此例处分。兵丁之家人为盗者,将本主严行治罪,该管官协领俱照此例行。其将军、副都统系总管兵马之官,应免议。若将军、副都统驻防协领等家人为盗,俱照各官家人为盗例处分。佐领、防禦骁骑校各照城守防尉处分。驻防协领、管旗参领,照防守禦处分。至通辖将军、副都统等本管兵丁,有一二三人为盗者,罚俸三个月。四五六人者,罚俸六个月。七人以上者,罚俸九个月。十一人以上者,罚俸一年。十六人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二十一人以上者,降二级留任。三十一人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如该管官员,将盗犯自行查获者,俱免议。又议准强盗自行投首者,止免本人之罪。其本主未经查出,仍照例治罪。
又议准各省营马倒毙,即动用朋银买补。若有馀剩,交户部充饷。令藩司照数扣贮,报明该督,按季咨报兵部查核。如有捏报等弊,该督即行题参。其营兵倒马,不行申报,照常支领乾粮者,即将该管官题参。
又外省官员差人置买盔甲等物者,必用印文投部,方准购买。兵部仍给印票,令守门官验实放行。如无印票,即系私买,挐送兵部究拟。如守门官徇纵,一体治罪。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七年,又议定口外骟马群内,驯练
不熟,不堪骑用,一分以上者,该管员外郎罚俸三个月。二分以上者,罚俸六个月。三分以上者,罚俸九个月。四分以上者,罚俸一年。五分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六分以上者,降二级留任。七分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其原整顿时分给马匹内,驯练不熟,不堪骑用,五匹以上至二十匹者,阿敦大鞭一百,阿敦人鞭八十。二十匹以上者,阿敦大鞭一百,革去阿敦大,降为阿敦人。其阿敦人亦鞭一百。若驯练纯熟,皆堪骑用者,阿敦大各赏貉皮一件,油青布十匹。阿敦人各赏油青布十匹。其骒马群内,照原整顿时,缺额一分以上者,该管员外郎罚俸一年。二分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三分以上者,降二级留任。四分以上者,降三级调用。五分以上者,降四级调用。阿敦大、阿敦人亦分为五等,一等者,阿敦大各赏貉皮一件,油青布十匹。阿敦人各赏油青布十匹。二等者,阿敦大各赏貉皮一件,油青布八匹。阿敦人各赏油青布八匹。三等者,免议。四等者,阿敦大鞭七十,阿敦人鞭五十。五等者,阿敦大鞭一百,阿敦人鞭八十。
又议准遗失红本者,降一级留任。已奉
旨到科,未经到部,即行抄传报知者,该科官罚俸六
个月。传报之人,交刑部治罪。
又覆准禁革小民纳粮时修仓补垫,及屯丁领运行月扣除陋规。违者,参究。督、抚失察、徇庇,一并治罪。
又题准署印官一年外徵收钱粮未完,亦照州县官例处分。
凡离任处分,又题准催徵未完,各官除革职、已故免议外,其升迁者于新任内,丁忧者于起复日,降调者于补官日,应降调者,照例起送降调。应住俸、降俸、降级戴罪督催者,俱罚俸一年。又题准各省进剿时,有军需刻不容缓,动用钱粮,督抚司道等官,一面咨题,一面动用。若不候咨题,擅自动用者,各降五级调用,不准开销,令其赔还。若司道并未申详,督、抚亦未咨题,擅自动用,径行请销者,督、抚降二级留任,司道降五级调用。若司道申详,督、抚不行咨题,擅令动用者,司道免议,督、抚降五级调用,责令赔还。又议准州县官,借造册为名,收取费用,科敛累民,任意洒派补库,变卖仓粮,及借称钱粮,准算部民子女转送与人者,革职提问。司道府官隐匿不报,或已经申报,督、抚不行题参,俱照不参私派例处分。
又覆准各省报销过米豆草束价值刊单,粘次年由单后,送部查考。如派给民间,不照部价者,督抚参处。
又议准凡兵民兴贩私盐,不及十人,或十人以上,不带军器者,仍照律治罪。若十人以上,带有军器者,无论拒捕伤人,俱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立斩。
又题准兴贩私盐,地方文武官失于缉捕者,如不及十人,或十人以上,不带军器,仍照例议处。十人以上,带有军器,专管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俱留任,限一年内缉获一半以上,还职。不能缉获者,照例降革。该督、抚、巡盐御史、提督、总兵,不行题参者,照徇庇例议处。
又题准令鼓厅刊刻木榜于鼓前:
一、状内事情,必关系军国重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方许击鼓。其户婚、田土、斗殴相争等事,及在内未经该衙门告理,在外未经督抚按处告理,有已经告理尚未结案者,并不准封进,仍重责三十板。如系职官,送刑部折赎,举人送礼部,监生送国子监,生员发顺天府责治。
一、豋闻鼓之设,原以伸冤辨枉。如有棍徒,本无冤枉,希图报复,或受人主使,劈鼓抹项,以图倖准者,除原状不准外,将本犯送刑部,责四十板,照例于长安门外,枷示一个月。
一、登闻鼓之设,恐民间受屈于贪官污吏,及官民被陷重罪,冤枉无伸,俾得直达
天听。其被革被降之员,欲辩复官职者,俱赴通政司
具奏。
一、民间冤抑,必亲身赴告,果本身羁禁,令其亲属确写籍贯年貌,保结,方准抱告。违者,不准。其有棍徒代人击鼓挟骗者,令值鼓官,即时挐送五城,严讯的实,照光棍例治罪。
又题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称台吉进
贡者,鞭一百,罚三九牲畜。骁骑校冒称佐领进
贡者,革职,罚三九。同来台吉知情冒赏者,革去台
吉,罚五九。
又议准满洲、蒙古家人,其主愿令赎身在本佐领及本旗下者,听。若违禁放出为汉军民人者,照买卖例治罪。
又覆准满洲、蒙古人口,不许卖与汉军民人,亦不许给送。违者,将所卖人并价入官,买主、卖主系官,革职。系护军、拨什库、披甲、当差、閒散旗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该管佐领、骁骑校,知情者,革职。拨什库鞭一百。收税官亦革职。其喀尔喀、厄鲁忒亦不许卖与汉军民人。违者,亦照此例治罪。
又议准凡移来
盛京新满洲等犯法,准该将军照例审理。过五年
后有犯,照旧人一体治罪。
又题准直省经制兵丁,不许充伴当、军牢、夜不收、刽子手、旗手及马夫、水夫等役。违者,该督、抚题参,从重治罪。若不行题参,事发,营员从重治罪,督、抚照徇庇例议处。
又议准凡督、抚将不应入官流徙者,违例题
请,解部咨请,部示耽延时日,或将本犯及妻子徇
纵,及将不应追赔之人,滥追拖欠之银,株连无辜者,从重议处。
又题准凡迟延监毙人犯,于一案内,或监毙,或中途病死,但至三名,即将承审各官,一并议处。督、抚不据实题参者,亦议处。
又议准凡督、抚有私差内司人等,借名访察事件,遍历州县,并督、抚两司另开便门,容令所属人员交通出入者,俱革职。其将游客优伶人等,
贻书荐送所属,亦照此议处。
又覆准隐匿籍没入官人口、财物,在
赦后发觉者,不准援
赦。
又覆准凡隐匿入官人口至五名,财物至五百两者,流徙宁古塔。
又议准凡打死人命罪犯,虽于出征时,负有重伤,军前效力有据,仍照律拟定死罪。若有在出征之处犯此等罪者,令取供拘禁,俟同师旋之日,送部审结。
又覆准直省秋审事件,止照原案定拟,勿得将案内牵连,并被害之人重提质审,以滋扰累。又议准坟园住居另户之人为盗、窝盗者,将该管官,俱照定例处分。其家奴为盗、窝盗者,本主系官,照骁骑校例处分。系平人,照拨什库例处分。该管官员免议。
又议准在屯强盗事犯,该管屯拨什库虽系另庄居住,不行严查,仍照例鞭五十。
又题准傍人捉获盗马贼者,所籍没家产、牲畜,以二分给之一,分给失主。
又题准外藩蒙古王、公主、郡主等家人、旗人,偷向禁地采参者,为首人斩,妻子、家产、牲畜并所获俱入官。为从者,鞭一百,家产、牲畜并所获入官,免其妻子籍没。公主、郡主、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遣家奴往者,各罚九九。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遣家奴往者,俱革职。拨什库、十家长、另户之主遣家奴往者,鞭一百,革去拨什库、十家长,各罚一九。所遣家奴本身,及妻子、家产并牲畜、所获俱入官。遣另户人往者,管旗王以下、十家长以上,俱照遣家奴例治罪。另户人及家奴偷采,该管人并各主不知者,俱鞭一百,罚三九。偷采参,旁人首发者,其参入官,交户部折半价,给出首人。私买卖者,系蒙古鞭一百,罚一九。内地人交刑部。
又议准官员将游客、星卜及优伶人等,转送府州县,并贻书荐引者,俱照前例处分。〈前例本官革职〉又覆准凡犯隐匿籍没人口财物者,因律内罪轻,奸诡遂多隐匿,嗣后仍照前定例治罪。〈隐匿籍没财物,见康熙二年。隐匿籍没人口,见康熙九年〉其在
赦后发觉者,不准援免。
又覆准府州县各官,若无公事,私谒上司,并赴省庆寿,夤缘通贿,馈送银两等物行贺者,俱照前例处分〈前例革职〉。
又议准督抚差内使人役,以访事为名,遍历州县,及上司自开便门,令所属官役人等,出入传事者,亦俱革职。
又议准在外汉军文武官员,有降调革职,缘事解任,裁缺候补者。任内事务交明,即带家口回旗。如有恋旧任地方,或在别处居住者,查系革职之员,从重治罪。有官者,革职治罪。本旗佐领、骁骑校不行查报,一人者,降一级。二人者,降二级,俱留任。三人以上者,革职。拨什库从重治罪。参领不行查报,一二人者,罚俸一年。三四人者,降一级。五六人以上者,降二级,俱留任。都统、副都统不行查报,一二人者,罚俸三个月。三四人者,罚俸六个月。五六人者,罚俸九个月。七八人以上者,罚俸一年。十五人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又议准凡在外汉军降级、革职,缘事解任,裁缺候补文武官员,公务已完,妄借事故,不速回旗,或仍居原任地方,或寄居他处,或中途逗遛,或本身进
京,而家口仍留在外者,俱革职,送刑部议处。若已
经革职者,送刑部从重治罪。其该管州县官,不严查速催,借端迟延,容留一人居住者,降二级调用。二人者,降四级调用。三人以上者,革职。其道官所属地方,容留一人者,降一级调用。二人以上者,按数递降。五人以上者,革职。督、抚所管地方,容留一二人者,罚俸六个月。三四人者,罚俸一年。五人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十人以上者,降二级留任。同城知府,照州县例议处。不同城知府,照道官例议处。其该管地方官员,不将废官起程日期报部者,罚俸一年。
又议定承修两河堤岸一应工程,俱限半年完工。半年不完,承修官罚俸一年,督修道府罚俸半年。再限三个月完工。如再不完,承修官降一级调用,督修道府罚俸一年。如承修官系革职戴罪之员,半年限内不完,降一级调用,不准再限。工程另委别官,限三月完工。不完,罚俸一年。督修道府所属官员工程,一年内不完,降一级调用。限内不完,总河不行题参,罚俸三个月。若系限内难完大工,总河预先题明,其监理厅印、
分管佐杂等官,所筑堤工,合式坚固,该管厅印河官,出具甘结,道府验实加结,申送总河,勘实具题,准照应升之缺,加二级即升。原非正途者,俱作正途,一体升迁。至于分管官所筑堤工,有一处不坚固,或一二处不丰满合式者,降一级调用。两处不坚固,或三四丈不丰满合式者,降二级调用。三处不坚固,并五丈以上不丰满合式者,革职。监理官所辖分管官,有一员议处者,监理官罚俸一年。二员议处者,降一级调用。三员议处者,降二级调用。四员以上议处者,革职。系监理官揭参者,免坐。如议处议叙相同者,准与抵销。如兴举大工,附近地方官不协同设法募夫,不将急需柳草等项,速买解运,致误河工者,题参,将州县官降三级调用,道府官降一级调用。至于举劾大计,将河工一并考成,无河道冲决,或旋决旋修,不致殃民损课者,方准荐举。又议准监放官抽兑发领后,另案内有奸弁扣剋情弊,发觉者,与监放官无涉。
又议准各督、抚,于每季,取各属监放兵饷官,并无通同扣饷印结,年终缴部查核。如有监放扣剋,督、抚不行题参者,照徇庇例处分。
又议准凡府州县等官,借名拜寿行贺,私谒上司,夤缘通贿,事发,将与受之官,俱革职提问。其上司虽未接受,不行举发者,罚俸一年。
又议准上司官,于所属借贷财物,事发,照贪官例处分。
又议准凡偷采人参,为从者,不分旗下民人,俱枷号两个月。
又议准偷采人参,已得者,出财之主率领头目拟斩监候。为从之人,系旗下,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牲畜等物入官。系民,不论奉天、内地,俱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妻子、牲畜等物俱入官。奴仆偷采人参,本主知情者,系官,革职。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不知情,不坐。本犯枷号三个月。系旗下,鞭一百。民责四十板。未得参者,出财之主并率领头目,系旗下,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不分奉天、内地,俱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妻子一并入官。为从之人,枷号两个月。系旗下,鞭一百,民责四十板。其借称采取官参,多带人数,在界外偷采者,率领拨什库、头目,俱照例处死。其馀俱照为从例治罪。若采蜂蜜、松子之人,在伊界内山上偷采人参者,领去拨什库、头目,各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牲畜等物入官。系民,不论奉天、内地,俱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妻子、牲畜等物俱入官。奴仆偷采人参,本主知情者,系官,革职。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不知情,不坐。本犯枷号三个月,系旗下,鞭一百,民责四十板。未得参者,出财之主并率领头目,系旗下,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不论奉天、内地,俱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妻子一并入官。为从之人,枷号两个月,系旗下,鞭一百,民责四十板。其借称采取官参,多带人数,在界外偷采者,率领拨什库、头目俱照例处死,其馀俱照为从例治罪。若采取蜂蜜、松子之人,在伊界内山上偷采人参者,领去拨什库、头目,各枷号两个月,鞭一百,馀各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人参入官。至
盛京所属看坟及居住之人,有偷采人参者,将纵
放之屯拨什库,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失察者,鞭一百。各旗佐领下人有偷采人参者,将纵放之佐领、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革去,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失察者,佐领、骁骑校罚俸一年,拨什库鞭一百。府佐领下人有偷采人参者,将纵放之府佐领、骁骑校、拨什库俱照旗下例处分。无品包衣大、拨什库各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失察者,拨什库鞭一百,包衣大鞭八十。民人有偷采人参者,将纵放之百家长责四十板,十家长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失察者,十家长责四十板,百家长责三十板。外藩王、公主等所属之人,有偷采人参者,交理藩院议处。凡挐获偷采人参,俱交户部变价,一半入官,一半给赏挐获之人。其巡察官兵,见踪不追,徇情纵放者,官员革职,拨什库革去,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甲兵鞭一百,马法、笔帖式俱革去,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其山海关等门,不行盘查,纵放偷带人参入关者,值日守尉、都司、骁骑校等俱革职,拨什库革去,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甲兵鞭一百。其私自买参、卖参者,各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又题准各省备造需用盔甲、器械、船只等项钱粮,务须申详题明动用。如不申详题明,擅自动用,或藉口军机紧急,竟造册请销者,司道等官
革职,不准开销,令其赔还。代为奏销督、抚,降四级调用。督、抚不行具题,擅令动用者,督、抚革职,赔还,司道等官免议。至供应大兵钱粮承管官员,重叠支放,不行扣抵者,降三级调用。失察司道等官,降三级留任,督抚降一级留任。重领官员匿不举首者,革职,照数赔还。该管将领失察者,一并重处。
又议准修造兵械、火药、船只等项,捏报价值开销者,照米豆草束浮冒开销例处分。
康熙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上谕刑部:国家设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
故律例繁简,因时制宜,总期合于古帝王钦恤民命之意。向因人心滋伪,轻视法网,及强暴之徒,凌虐小民。故于定律之外,复严设条例,俾其畏而知警,免罹刑辟。乃近来犯法者多,而奸宄未见衰止,人命关系重大,朕心深用恻然。其定律之外,所有条例,如罪不至死,而新例议死,或情罪原轻,而新例故严者,应去应存,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加酌定,确议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十八年,议准
内府人及诸王、贝勒、贝子、大臣家人,在外指称网
利,干预词讼,肆行非法,有司不敢犯其锋,反行财贿。此等事犯,将行贿之官革职。其主知情,使去者,系官,亦革职。
内府王、贝勒等家下该管官,知而使去者,革职。王
以下宗室以上,知情使去者,交宗人府,从重议处。使去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若伊主不知,私自去者,照光棍例处决。
又议准:一、顺天乡试内帘,添设满汉御史各一员,不与文事,专行纠察弊窦。凡遇作弊等项,不时据实纠参。
一、正、副主考、同考入闱,各归本房,不许私访聚谈。至阅卷时,同考官各以荐卷置中间案上,御史验明内无私通小帖,方送主考收阅。如有情弊,即行纠参。
一、正、副主考、同考分阅之时,御史同坐一堂,向上对坐,每日晚停阅之时,查明所阅朱卷数目,入箱。正、副主考与御史,共加封锁。次日,公同开阅。不许私带入房。如违,纠参。
一、同考如有私人暗通,正、副主考姑容取中,御史即刻题参。若同考不将佳卷尽数呈荐,将荒谬之卷妄荐者,正、副主考会同御史,查明题参。一、主考各带三人,同考各带二人,御史各带二人,笔帖式带一人。进场之时,御史照定数搜检放入。如正、副主考、同考暗带主文,假妆仆从,随入内帘者,御史察参议处。
一、三场朱卷,如有埋藏偷换等弊,御史严行根究,题参重处。
一、同考各官,将落卷俱批出不中缘由,开榜之后,顺天府出示,于十日内,令本生领取原卷阅看,不许藏匿勒掯。如同考妄抹佳文,本生即赴部具呈,查明纠参。若本生文原不佳,妄行控告,除革去生监外,仍交刑部,照诬告例从重治罪。又议准一闱中阅卷,停其公阅公荐,每官阄分朱卷若干,即于卷面上,用某经某房木印,如某房有弊,即将本房官处分。
一、举子黜革一名者,同考官革职。黜革二名以上者,同考官革职提问。正、副主考官举子黜革一名者,各降二级调用。黜革二名者,降三级调用。黜革三名以上者,革职。举子罚停会试三科者,每一名,同考官降一级调用。正、副主考官各罚俸一年。罚停会试二科者,每一名,同考官降一级留任,正、副主考官各罚俸九个月。罚停会试一科者,每一名,同考官罚俸一年,正、副主考官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考官私访聚谈荐卷,私通小帖,所阅朱卷私带入房,凡系场内目击等项情弊,御史容隐不行指名题参,别经发觉,御史降二级调用。又议准提学有积习十弊,嗣后学道考核时,俱注剔除十弊。若不能剔除十弊,该督抚指参。内有贪赃之弊,照例革职提问。如无贪赃等事,照才力不及例,降二级调用。其考核册内不注剔除十弊字样,及未曾剔除,而注剔除者,或吏部查出,或科道纠参,督、抚照不报劣员例,降三级调用。督、抚有需索陋规者,亦照贪例处分。至上司同僚、京官乡宦私书,及亲戚朋友,随往地方讨情抽丰,及州县官传递私书,乡绅投刺请席者,系官,革职。系常人,交刑部从重治罪。至顺天学院任满时,亦开明剔除十弊,具题考核,方准回院。若不能剔除,或有贪赃等弊,亦照学道例处分。
又议准凡迎神进香、鸣锣击鼓、肆行无忌者,为首之人,照邪教惑众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之人,枷号三个月。系旗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俱不准折赎。该管官不行查拿,事发,系旗下人,将佐领、骁骑校、步军校,系民,将司坊官府、州县,系兵,将守备、把总,每案罚俸半年,拨什库鞭八十,总甲责三十板。其参领、副尉、五城御史、布按司道、副将、参将、游击,每案罚俸三个月。步军统领、总尉、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每案罚俸两个月。若系府佐领下人,该管官照参领、佐领、骁骑校、拨什库例治罪。若系僧道,将该管僧道官革职,责二十板。僧录、道录、司官革职。
又议定凡拟定安插乌喇奉天人犯,遇热审,免责,仍行发遣。
又议定凡军罪及免死拟流人犯,皆佥妻及未分家之子,交户部安插。如分家之子,有情愿随去者,听。
又议定凡军罪及免死拟流人犯,俱安插于乌喇地方。其照常流犯,安插于奉天地方。
又题准凡内外问拟军流,及免死减等人犯,有乡约地方,十家长、两邻假捏出结存留养亲者,乡约地方各责四十板,十家长并两邻徒三年,到配所责四十板。
又覆准地方官,将存留养亲人犯,假捏出结者,降二级调用。转详上司罚俸一年,具题督、抚罚俸六个月。如系受贿出结者,革职提问。转详上司降三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凡该管上司,逼勒下属那移库银,本官自首,审实,免议。上司照贪官例治罪。如逼勒致死者,许家属赴上司具告。上司不行准理,许赴通政司鼓厅具告,审实,将逼勒者抵罪,不行准理者革职。
又议准州县官,将已徵钱粮,作为民欠,或那用,谎称民欠者,革职提问。司道府官朦隐不报者,亦革职提问。督、抚徇纵不参者,革职。
又覆准州县官,隔年预徵钱粮,照私派例,革职提问。司道府官明知不报者,革职。若已经详报,督、抚不题参者,降五级调用。
又覆准小民完粮,州县官不给印票,照私徵例,革职提问。司道府徇隐者,革职。督、抚庇纵者,降五级调用。若文武生员及上司衙役,包揽钱粮者,生员褫革,责四十板。衙役责四十板,枷号两个月。该管官不行查出,罚俸一年。
又覆准州县官,剋取火耗,加派私徵者,俱革职提问。其朦隐不报之司道府官,亦革职提问。徇纵不参之督、抚,革职。
又覆准蠲免钱粮,州县官侵蚀肥己者,照贪官例,革职提问。督、抚、司道府官不行稽察,令州县官任意侵蚀者,俱革职。
又议准赈济灾民钱粮,州县官侵蚀肥己,督、抚、司道府官不行稽察,俱照蠲免例处分。
又议准凡赈济灾民,以及蠲免钱粮,有侵蚀肥己,使民不沾实惠者,事发,将州县官照贪官例,革职拿问。督、抚、司道等官,不行纠察者,俱革职。又题准地方官,整理常平仓,每岁秋收,劝谕官绅士民捐输米谷,照例议叙。乡村立社仓,镇店立义仓,捐输积贮,公举本乡敦重善良之人管理。出陈入新,春月借贷,秋收偿还,每石取息一斗,年终州县将数目呈详上司,报部。管仓人储谷繁多,题明给顶带荣身。有官吏掊剋者,照侵欺正粮例处分。有强派抑勒,借端扰民者,该督、抚题参治罪。
又议准凡有司官,供应刍粟物料,不发现银采买,借取于民,或亏短价值者,督、抚题参拿问。若督、抚徇隐不参,别经发觉,将该管上司各官,俱革职拿问,该督、抚革职。
又议准凡大小衙门问刑各官,有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职。拟以死罪,已决者,抵死。草率结案,枉坐人罪,革职。
又议准凡大小衙门问刑各官,将刑狱供招,不行速结,无故将平人久禁者,将承审官革职。因而致死者,拟绞。故勘致死者,拟斩监候。
又议准凡州县等官,因听理案件,勒诈人财物者,革职拿问。司道府等官知而不行揭报,听督、抚题参,革职。若已经揭报,督、抚不行参奏,降五级调用。
又议准衙门蠹役,恐吓索诈十两以上者,并妻子安插奉天。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
又议准凡领兵将军等,借通贼为名,烧燬良民庐舍,掳掠子女,抢夺财物者,诸王、贝勒,听宗人府治罪,将军、参领、大臣、夸兰大等,俱革职。其有
兵主纵令掳掠者,参领以下官员免议。其分往兵丁,私自抢掠者,统领官员俱革职。至于官兵私自烧燬良民庐舍,带回子女,抢掠财物者,系官,革职。系护军、拨什库、甲兵,鞭一百。系从役,正法。其主系官,降二级。知情者,革职。系平人,鞭一百。所管参领、閒散官、护军校、骁骑校,各降四级。夸兰大等,各降二级。所掳男妇人口,追给本家完聚。该督、抚隐匿不行题参,事发,俱革职。又议准凡
内府佐领以及内外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家
人,有领本霸佔要地关津,不令商民贸易,倚势欺凌者,事发,在原犯处所,立斩。若系
内府佐领下人,将该管官革职。系宗室王以下、公
以上家人,将亲王罚银一万两,郡王罚银五千两,贝勒罚银二千五百两,贝子罚银一千三百两,公罚银七百两,仍交与宗人府,从重议处。其管理家务官,俱革职。若系在外王等家人,将亲王罚银一万两,降为郡王等王。系郡王等王,罚银五千两,降为公。管理家务官,俱革职。若系大臣官员家人,伊主俱革职。其霸佔欺民之人,汛地文武各官,不查拿者,俱革职。至于王以下大臣各官,将资本借贷民人,指称贸易,霸佔要地关津,倚势贻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又覆准凡督、抚、司道衙门,各照定额供役,不许多设人员,互相揭报。督、抚亦互相剪除,徇庇者,科道据实纠参,治以纵蠹殃民之罪。
又议准凡蠹役害民,司道府州县不行举报,督、抚不行访拿,别经发觉者,徇庇之司道府州县等官,降二级调用。不题参之督、抚,罚俸一年。至访拿衙蠹,并赃私数目,年终造册题报。
又议准凡州县官,将民之苦情,不详报上司,使民无处可诉,事发,将州县官革职,永不叙用。若已经详报,而该管上司不准题报者,亦革职。又议准内外官员,除至亲平常往来外,凡补授督、抚、司道官,于赴任之时,谒见在
京大臣各官,及自任所差人问候,或令在
京子弟提塘往来行走者,将督、抚、司道并不行出
首之大臣各官,俱革职。至督、抚、司道家人子弟,提塘往大臣各官家人处行走,其主知情者,革职,家人免坐。其主不知情者,降二级,将两家之家人俱正法。提塘有职者,革职。无职者,照家人例正法。其在
京大臣各官,拜见督、抚、司道,荐引幕宾,赠送仆从,
馈遗礼物,或差人到督、抚、司道任所者,将大臣各官,及不行举出之督、抚、司道,俱革职。如督、抚、司道向在
京大臣各官,因事营求,有所馈送者,与受之人俱
革职拿问。至地方官吏,有滥徵苛派,馈送大臣官员者,与受之人,亦革职提问。
又议准科道各官条奏,如隐附私情,希图作弊,互相嘱托,肆行妄为,外播威势,挟制恐吓督、抚等官者,发觉之日,俱革职提问。至大臣科道各官子弟,挟制地方官员,经督、抚题参有据者,照律处分。在
京父兄,不行约束,俱革职。若果挟制有据,而督、抚
不行题参者,亦革职。
又议准督、抚、司道官员赴任时,谒见在
京大臣各官,或自任所遣人馈问者,俱革职。其大
臣各官不行首告者,一体处分。至督、抚、司道官员家人子弟,提塘人役等,往来大臣各官家,其主知者,革职,将家人宽免。其主不知者,降二级,将两家家人俱行正法。提塘有职者,革职。无职者,照家人例治罪。其在
京大臣各官,往拜督、抚、司道等官,馈送裘马等物,
幕宾、仆从人等,应酬饯送等物者,俱革职。其督、抚、司道等官,不行首告者,亦一体处分。至亲往来,免议。其在外各官滥徵苛派,馈送大臣官员,不分与者受者,俱革职提问。
又议准大小官员,在衙门不待事毕,推诿满官,早归迟进,宴会嬉游者。或料理公务,瞻徇迟延,不行即结者。司属听堂官题参,堂官听科道题参,俱革职。
凡官员将应结之事驳查者,又议准司官罚俸六个月,堂官罚俸三个月。
又议准滥将匪人徇情荐举者,督、抚、司道照定例处分,俱降实级。虽有加级荐纪卓异即升,俱不准抵销。
凡外官举劾,又议准滥将匪人徇情荐举者,照滥举卓异例议处。
凡奉
旨会推选用,又议准若所选之人贪污者,原举出之
官,从重治罪。
又覆准扣剋脚价者,官照贪官例议处,夫头照衙役侵蚀例治罪。督、抚不行查参者,照徇庇例议处。
又议准供应大兵刍粟物料,不发现钱采买,或给价短少者,督、抚查参,州县官革职拿问。司道府官明知不报者,亦革职拿问。已经详报,督、抚不行题参者,革职。
又覆准产铜铅处,任民采取,徵税二分,按季造报,八分听民发卖。得税多者,道厅州县官议叙。上司诛求逼勒者,查出,议处。先尽地主报名开采,地主无力,许本州县民采取,雇募邻近州县匠役,如别州县越境采取,及衙役搅扰,俱照光棍例,分别首从治罪。有坟墓处,不许采取。倘有不便,督、抚题明停止。
又题准各关铜觔,到任后,限八个月解一半。不完者,降一级留任。其半在差满后,限四个月完解。不完,降二级留任。限一年全完,开复。仍不完,革职,变产追完。商役照前例治罪。
又题准宝泉、宝源二局炉头、局役,将各官应解铜觔,包揽买交者,责四十板,枷号三个月,并妻及未分家子,流徙尚阳堡。出差各官知情者,革职。
又覆准各省采铜铅处,令道员总理府佐分管,州县官专司,任民采取,八分听民发卖,二分纳官,造册季报。近坟墓处,不许采取。事有未便,该督、抚题明停止。道厅官如得税,铜铅每十万觔纪录一次,四十万觔加一级。州县得税每五万觔纪录一次,二十万觔加一级。所得多者,照数议叙。上司诛求逼勒者,从重议处。其采取铜铅,先听地主报明采取。如地主无力,听本州县人报采,许雇邻近州县匠役。如有越境采取,并衙役扰民,照光棍例治罪。
又议准凡恶棍夥众,将良家子弟抢去,强行鸡奸,为首者,立斩。为从者,俱拟绞监候。若系和同者,照律治罪。
又覆准凡农忙之时,有将不应收准之事,违禁滥准者,该督、抚纠参议处。
又议准凡妄说讹言,书写张贴,煽动人心,为首者,立斩。为从者,俱拟斩监候,秋后处决。
又题准凡旗人买民,用印衙门,呈送户部,转行该抚,令地方官晓谕里甲。如用印官十日内,不将买人缘由报部者,罚俸一年。竟不报者,降一级。
又议准官员殴死他人奴仆者,革职,追人一口给主。故杀者,照律拟绞监候。
又题准奴仆叛主投营,专管官知而不举者,降二级调用,兼辖统辖官各降一级留任。不知者,专管官罚俸一年,兼辖统辖官罚俸六个月。又覆准家奴,有投充营伍,挟制主人,勒索原契、妻子、财物者,照光棍例,立斩。若审无挟制勒索等情,止系背主投营者,枷号四十日,责四十板,仍还原主。该管官知情不发者,议处。
又议准凡家仆,止许用绫绢、纺丝、绵䌷、茧䌷、褐葛布、夏布、狐皮、沙狐皮、貉皮、羊皮等物,帽及围领许用染黄鼠皮、狐皮、沙狐皮,其腰刀靴不许镶绿皮,腰刀、腰带、撒袋、鞦辔等物不许用金,其妻亦照其夫服用。若越分服用者,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违禁之物入官。其主系官,罚俸一年。系平人,鞭八十。系民,责三十板。该管官不行查拿,傍人有能拿送者,现获之物,即给拿获人充赏。将失察之佐领、骁骑校,每事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五十。地方官失察者,亦照例,每事罚俸三个月,总甲责二十板。
又题准失主报明失盗,地方官不严行追缉,反勒索失主受害者,革职。巡抚不行查参,降三级调用。
又
谕各关额外横徵差役,四出扰害商民者,该部严禁
察参。
又题准台吉等擅与喀尔喀、厄鲁忒人婚姻往来者,革去爵级,不准承袭。所属人全给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俱入官。所属人随往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将所属人女,遣令随嫁。女父不向扎萨克王、贝勒处说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属人,不自说明者,亦鞭一百。失于觉察,斥堠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若将所遣送嫁人,误以为逃人解院者,扎萨克王等罚五九。
又议准凡马贩子进喀尔喀、厄鲁忒馆内买马
者,系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徒二年。
又议准凡往各省贩马者,令于该旗呈明贩卖地方,并马数,印文咨送兵部,给发印票。经过地方官,照票查验放行。若扰害百姓者,将伊主一并严加治罪。
凡缉盗旧例,顺义等十二城遇有盗案,令同城文武汉官,并被盗失主,即报防守尉等,速拨防禦及兵丁追缉。如防守尉不速拨官兵追缉者,罚俸六个月。如防禦及兵丁不行力追,或追及脱逃者,防禦罚俸一年。防禦一年内缉获盗贼十五名以上,纪录一次。三十名以上,加一级。六十名以上,加二级。计支实俸。防禦等一年内获盗三十名者,防守尉纪录一次。六十名者,加一级。如防守尉亲身拿获者,照防禦例议叙。兵丁获盗一名,赏银五两。如一年内汛地盗案既多,不获一名者,兵部年终题参,防守尉、防禦各罚俸一年。如借端缉贼抢夺良民财物者,防禦革职,兵丁按律治罪。
又题准顺义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汛地,一年内如有三次以上盗案,不曾缉获一名者,该管官有盗案加级,销去一次,纪录销去二次。无加级纪录,罚俸一年。
《礼部则例》: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太和殿灾。
诏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叛逆、子孙杀
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
宫殿、
陵寝,冒破钱粮,工程不固,修筑河工不行坚固,制造战
船军器等项不堪应用,糜费钱粮,失陷城池,军机获罪,贪官衙役犯赃,监守自盗,拖欠钱粮、漕粮,侵盗漕粮,骚扰驿递,奸细,光棍诬告叛逆、放火,因奸杀死人命、出征人妻犯奸并奸夫罪犯各项死罪,亦在不赦。其馀军流以下罪犯,自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昧爽以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
一、地方灾伤,已经查勘,蠲免赋役者,有司不遵,仍行滥派,及但免有力之家,穷民不沾实惠者,事发,决不饶恕。
一、自用兵以来,军需浩繁,直省地方百姓,供应烦苦,深可悯恤。各该督、抚,务须洁己率属,加意抚绥,严禁有司,不得私派横徵,及借端供应兵马,需索科敛,官吏分肥。如有此等弊端,该督、抚即行据实指参。如或徇庇,别经发觉,将该督、抚一并从重治罪。
一、督、抚题补各官,原从地方需才起见。或授任之后,有行事乖张,贪纵虐民者,该督、抚不时体访,据实参奏。勿得以曾经保举,瞻顾偏徇。如故为隐庇,别经发觉,将该督、抚一并从重治罪。一、河工连年修筑,糜费不赀。兹当兵饷浩繁,著该管大小各官,洁己奉公,加意节省,以济军需。勿得因仍积弊,浮冒开销,致滋民困。如有发觉,定行从重治罪,决不饶恕。
一、各地方有豪绅劣衿、衙胥积蠹,或免本身田地差徭,或包揽他人田地徭丁,代为规避,偏累穷民,莫此为甚。该督、抚行文各该地方官,秉公严察。如有此等情弊,重加惩处。
一、各处关差,如有将不应纳税之物,额外横徵,差役四出分踞津隘,扰害商民者,该部严行察禁。若经发觉,从重治罪。
《刑部则例》:康熙十八年,大狱一:三法司为遵
旨会议事,议覆喜峰路革职千总曹英,合依管军官
冒支军粮入己者,以常人盗论,八十两绞。系杂犯,准徒五年。遇热审,减等,改为徒三年。该抚等将曹英遇热审减等徒三年,错减四年之处,应查议。但定例内引律,稍有未协,即行改正,免其纠参等语。据此,该抚等免其查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