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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十七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四十三
皇清〈康熙三则〉
皇清〈康熙三则〉
祥刑典第五十七卷
律令部汇考四十三
皇清
康熙十三年《大清会典》:康熙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钦奉
谕旨:刑罚关系人命,凡审谳用刑,理应恪遵定制,精
详慎重。不得恣行酷虐,致滋冤滥。内外问刑衙门,有不肖官员,法外妄用重刑者,即行指参,从重治罪。钦此。
又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遇敌交锋,他旗败遁,一旗王、贝、勒等攻战,有裨于他旗者,将败遁之旗下佐领人等,给与攻战之人。他旗俱战,一旗败遁者,革去爵级,为庶人,将人丁尽给攻战王等。若一旗内一半攻战,一半败遁,将败遁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革去爵级,为庶人,人丁尽给本旗攻战之人。如一旗内,半旗无计前进,半旗攻战败遁,将败遁王、贝勒等,革去爵级,为庶人,人丁尽给本旗无罪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其攻战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给赏。若各旗未及准备,一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已得准备攻战,视其功之大小、获之多寡给赏。凡旷野攻战,王、贝勒、贝子、公、大臣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不行问明,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本次所获人口入官。凡列阵攻战时,须从容纵马,各照对敌前进。若不照对敌前进,尾附他队,或离本伍入他伍,或他队俱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行兵之际,有一二人离伍抢掠被害者,将妻子入官,该管官治罪。失火者,斩。不许毁拆庙宇,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拆散夫妇。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剥取衣服。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凡出征王、贝勒等,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官兵,不许抢掠,不许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定行升赏。若纵兵抢掠,指良民为贼,妄行杀戮者,从重治罪。与敌人相敌,正混战时,有将落马之人救出,与马骑者,系公以下、副都统以上,给马十匹。参领、阿达哈哈番以下,给马六匹。庶人给马二匹。俱于落马人名下追给。又题准凡明行抢劫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行劫杀人者,罚马外,顶替赔人。以兵器伤人致成残疾者,罚马外,仍以身价之半给二九。官民人行劫、杀人、伤人者,不分首从,俱斩。妻子、家产籍没。不曾杀人、伤人者,为首之人绞,妻子、家产籍没。为从者,各鞭一百,罚三九。若止一人,鞭一百,籍没家产,免其妻子。二三人者,以一人为首,馀为从,所罚没俱给失主。
又题准台吉等亲身为盗者,革去爵级,追取。所属人免没家产。
又题准发掘王、贝勒、贝子、公等墓者,为首一人斩,妻子、家产籍没。馀各鞭一百,罚三九。发台吉、塔布囊墓者,为首一人绞,馀各鞭一百,罚二九。发官员墓者,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三九。馀各鞭一百,罚一九。发庶人墓者,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一九。馀各鞭八十,罚一九。罚没家产、牲畜,俱给墓主。
又题准劫夺死罪犯人者,不分首从,俱斩。劫夺罪不至死犯人者,为首人罚三九,馀各罚一九。又题准庶人在北扎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前,明出恶言者,照扎萨克例,罚给牲畜。又题准喀尔喀、厄鲁忒、汤古忒、巴尔虎等处,私遣人往贸易,遣人探亲,出斥堠迎往贸易,招揽贸易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都统、副都统革职,罚五九。参领、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十家长鞭一百,罚一九,赀财入官。为首贸易之人,绞,籍其家。馀各鞭一百,罚三九,赀财入官。如斥堠人不行缉获,被人首发者,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半入官,半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又题准北扎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
有罪,照扎萨克贝勒等一例议处。
又题准出斥堠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被获,将为首一人斩,馀绞。如持兵抗拒,俱斩。逃往外国被执送者,本曾伤人,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未伤人逃走而自归者,免罪,交原主。
又题准旗下民人,结夥三人以上,指称隐匿逃人,索诈财物者,不分得财与不得财,俱照光棍例,分别首从治罪。
又题准凡不肖官员,贿买旗下奴仆,谎充逃人,申解邀功者,革职,交刑部挐问。贿卖、贿买之人,系旗下,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并妻发宁古塔,给与穷兵为奴。其卖身之人,仍作逃人,刺字,枷号两个月,鞭一百。若外省捏造空名册报邀功者,亦照此例,从重治罪。
又题准官民人等,失误伤人致死,有人见證承认者,罚给三九。若无见證,可疑者,择令旗内人立誓。若立誓,罚给三九。不立誓,抵绞。
又题准官民人等,与妻斗殴,误伤致妻死者,罚三九,给妻家。妻有过犯,不行首告,擅杀死者,罚三九,入官。
又题准蒙古王、贝勒等故杀、仇杀、谋杀他旗人者,除偿人外,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给死者妻子。系庶人,抵斩。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亦给死者妻子。
又题准塔布囊等,杀死属下人及家奴者,照台吉例罚。系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骁骑校罚二九。庶人罚一九。俱给死者妻子,并其兄弟,俱令出旗。误伤致死者,向扎萨克说明。若无仇隙,不准出旗,所罚入官。
又题准官民人等,挟仇放火,致人死者,系官,绞。庶人,斩。致死牲畜者,系官,革职。庶人,鞭一百。除妻子外,家产、牲畜悉给被害之人妻子。
又题准官员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者,罚二九。致死者,以故杀论。
又覆准凡内外监禁人犯,有亲戚家人送饭者,不给口粮外,如无亲戚家人者,每囚月给米三斗,在内于户部支取,在外直省各该抚,于年终开明事案,罪囚名数,与给过口粮数目,造册,报部销算。
又
诏直省有隐漏田粮,以熟作荒者,许自首,免罪,并不
追理以前所隐钱粮。其首出地亩,当年起科。如待他人发觉,仍治罪、追粮。
又题准州县官,原欠不及一分,初限内不完,降一级留任。再限一年催徵,如又不完,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弊坏者,本旗扎萨克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等罚一九,其兵丁亦罚五头。若盔甲袍褂无名,及军器马绊上无字者,罚三头。马匹不用印记,不系牌者,罚犙牛一头,俱给拿获之人。又题准失误斥堠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若离汛地者,佐领、骁骑校俱革职,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身器械缺少者,各罚二九。系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于觉察,各罚一九。又题准外藩蒙古编审壮丁时,隐丁之旗,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给出首人。拨什库、十家长各鞭一百。归化城二旗无王、贝勒等,如有隐丁,都统、副都统罚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给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隐之丁,各留旧佐领家奴。若系蒙古,入官。
又题准督、提、镇家下,如有熟谙弓马、精健人丁,准其入营顶补兵数。至副、参、游、都、守等官家下,果有熟谙弓马、精健人丁,许该督、抚、提、镇保结,准其入营。如将懦弱不谙弓马之人充数者,各弁及该督、抚、提、镇,一并从重议处。
又题准地方民人,聚众千馀,执持器械,两相对敌,焚烧房屋,杀伤多人,州县官虽报司道,未报督抚者,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学道报满,呈送吏部,照常改补。别项道缺,督抚荐举,称职者,以参议道用。公明尤著者,内升京堂。徇私溺职者,参处。
又题准检验尸伤,再检已无疑窦,违例三检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各案于原具题时,遇热审,因情罪不符,驳查后,逾热审之期题覆者,仍减等完结。又题准凡三营参将、游击、守备等官,五年军政,
甄别贤否。如地方有强贼杀人等事,即行题参,交与兵部治罪。如阘茸年老,有疾,不称职者,不时查出题参。
又题准官员接杀来投人者,为首一人绞,馀革职,罚三九牲畜。
又覆准王以下,不得因行猎,蹂躏人田禾。违者,官员以上交部议处,白身人鞭八十,每地一晌,追银三两,给赏地主。
康熙十四年
《刑部现行则例》:康熙十四年十月初九日,奉
上谕,投贴匿名揭帖,前经严禁,甚明。近见凶恶之徒,
投贴匿名揭帖者,愈加猖炽。如果系有裨国家之事,不妨明白启奏。况且设有通政司衙门,令其上达。此等凶恶之徒,并不知国家事务,捏造悖谬言词,妄行投贴,大干法纪。理应从重治罪,以惩凶恶之辈。嗣后如有投贴匿名揭帖事犯者,将投贴之人及知而不首者,俱著即行处死。若傍人出首者,授以官职。奴婢出首者,令其开户,俾得其所。著即通行晓谕在京官员,并八旗包衣、佐领、辛者库军民人等知悉。
《大清会典》:康熙十四年十月初九日,钦奉
谕旨:凡有投匿名揭帖者,将投帖之人,及知而不首
者,俱著即行处死。若傍人出首者,授以官职。奴仆出首者,准其开户。钦此。
又议准官员,将抗粮人犯,捏报逃亡,及并不起解者,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罚俸一年。如起解迟延者,罚俸一年,该管官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年限钱粮未完道府、直隶州官,同系督催,应与布政司一体处分。至接徵接催官,半年期限太迫,将接徵州县卫所官,亦限一年接催。司道府、直隶州都司限一年半接催,巡抚限二年。如限满不完,仍照初参例处分。
又覆准漕粮改折银两,与随漕项下钱粮,各作分数题参。
又题准随漕钱粮原参各官,既限一年,接徵接催之官,止限半年,限期太迫。今定接徵州县等官,亦限一年接催。粮道、知府、直隶知州限一年半接催,巡抚限二年。如仍不完,照初参例处分。又议准随漕钱粮,州县卫所官,原欠不及一分,年限内不完者,降一级留任。再限一年,戴罪催完。如又不完,照所降一级调用。若年限内不完,原欠一分者,降三级调用。原欠二分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三分者,降五级调用。原欠四分以上者,革职。巡抚、粮道、知府等官,年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级,戴罪督催。其馀俱照州县等官例处分。
又议准额买颜料等项钱粮,各州县三月内解银,知府即行采办,委官于本年十月内,押运进京交纳。如州县徵银不足,解府迟误,及知府采办稽延,起运违限者,俱降职一级,完日开复。该抚限本年二月内,估价题报。如该抚估报逾期,布政使督催不力,完欠罔稽,俱罚俸六个月。如本年本色物料,年终不能全完者,督催巡抚、布政使俱降俸一级,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如知府采办稽迟,先给空批卸罪解官者,降一级调用。或采买物料不堪用者,罚俸一年。承估布政使,不照时价确估,妄行多开者,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如颜料等项不送上司验看,径行解部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追比拖欠漕粮,原参各官,既限一年,接徵接催之官,止限半年,为期太迫。今定接徵州县等官,亦限一年接催。司道府直隶州官,限一年半接催。总漕、巡抚限二年。如仍不完,照初参例议处。
又议准凡起解本色颜料、正项钱粮,如解官人役,违该抚批限到京日期一月以外,及逾崇文门挂号日期交纳者,题参治罪。若官役解到钱粮,不即交纳迟延者,或恶棍包揽交纳,吓诈并崇文门人役勒掯等弊,事发,俱照侵欺例议处。又议准官员,将入官田地隐匿不举者,革职。未经查出者,知府降一级调用,司道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其令人耕种,不纳租银者,州县官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罚俸一年。如估价短少,或不候部文即卖者,俱罚俸一年,该管官罚俸六个月。如州县官不速行变价者,降俸二级,带罪督催,完日开复。该管官不行查催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署印官,欠不及一分者,不必停升。接徵接催官,概限半年,为期太迫。改定州县官限一年,司道府直隶州官限年半,巡抚限二年。如不全完,仍照初参例处分。
又题准凡留住逃人之店家,过十五日者,断为窝家,治罪。
又题准凡遗漏逃牌未递者,虽供有窝家,不准提审。
又议准凡雇觅逃人做工,赁房与住,及保人之罪,过十五日者,断为窝家处治。
又题准凡逃人被获后,窝家将其妻子出首者,窝家、地方官一并免罪。若窝家不首,地方官不行察解者,仍照定例治罪。
又题准凡旗下人聘娶民妇,逃至三次者,免死。窝家、地方官俱免议。
又题准调来兵丁逃回者,鞭一百,给旗内为奴。如系家奴,鞭一百,交还其主。
又议准监放官兵饷,官不亲临查阅者,罚俸一年。亲临查时,不抽封秤兑,失察短少者,降一级调用。奸弁剋扣,知情不即申报者,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通同扣剋者,革职提问。
又议准凡起解兵饷、协饷,该管司道府官,不委现任佐贰,滥委废官匪人解送,原委官罚俸一年。致中途失误者,降一级调用。如委现任官解送,中途失误者,原委官罚俸六个月。如解官侵欺潜逃者,原委官降一级留任。如并未差官,批回内填写差官,及差不系职官者,均罚俸一年。又议准部拨饷银,不能依限起解者,预题
请展。若擅改部限,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凡三营挐获贼盗、光棍赌博、斗殴等事,停其呈解,督捕转送,竟解刑部、五城。
又议准官员将
诰敕质当者,革职。如收贮不慎,致虫蛀损伤,或潮湿
破坏染污等项,俱罚俸六个月。如水火、盗贼燬失者,免议。
又凡抚绥无术,议准该管司道府官亦革职。又覆准凡官员侵盗钱粮,照军官例,免其刺字。又议准闻讣不报,擅离职守者,降二级调用。又题准凡已经具题案内,干连军流徒罪犯人,若有准其存留养亲者,不必具题,照例发落。又议准内外无言责官员,本无密事,妄行密奏者,降二级调用。
又题准凡傍人出首邪教者,不论犯人男妇多寡,共追银二十两给赏。如系专挐之人,挐获者,追给赏银十两。
又议准官员将良民断为逃人者,罚俸一年。奴仆错断为主,并另户之主断作奴仆者,或将应革职降级之人不议降革者,俱罚俸一年。若将承受家产之人不与承受,不应承受家产之人误准承受者,或将不应革职降级之人错议降革者,俱罚俸半年。若将未经革职之官,即拟杖罪折赎等事,并未叙其有功与抵销纪录者,俱罚俸两个月。
又题准凡审定死罪犯人,扎萨克王、贝勒等在附管扎萨克王、贝勒等处,说明审过,处决。不与附管扎萨克王等说明审过,处决,以私杀论。会集所审死罪人,即于会集处处决。
又题准各官赴吏科画凭,迟至一月以上者,罚俸一年。迟至两月以上者,革职。
又议准官员采买铜觔,并未起解,捏报起解者,降二级调用。如解送,迟延者,照违限例议处。又议准驿马倒毙,州县不行详请买补者,许该管驿传道揭参。如有容隐,将驿传道降二级调用。
又题准凡地方官,不候部文行提,将窝家挐审,或监禁听候及挐解者,题参议处。如通同衙役借端诈害等情,事发,从重治罪。
又议准官员将应给移驻官兵口粮、船只迟延者,罚俸一年。
又议准官员将应给纤夫,抗拒不给,致纤夫越站者,革职提问。将应解船只及纤夫,不行解到者,革职。如不照数应付,纤夫缺少者,降二级调用。船只缺少者,降一级调用。该管官不行力催,罚俸一年。
又议准上司将应付驿站钱粮,不照额数给发者,照贪官例议处。
又议准藉口应付不足,私令民间帮贴者,降三级调用。
又覆准蒙古如有带去人口及军器、铜铁等物出边者,务照部内所给印票,详对数目相符,方准放出。溢数者,挐送。纵令私带者,守关官员议处。直隶、山西地方军民人等,有偷卖人口及军器、铜铁等物于蒙古者,该管官及私卖之人,一并治罪。
又议准直省衙役,俱有定数,该管官额外多留,
及令经制内无名人书写者,俱罚俸一年。又议准总督统辖全省,如遇城池失事、道路被劫、鞘饷被劫者,罚俸六个月。若贼众聚至二三百人,掳掠乡村者,降二级留任,带罪图功。又议准总督将大盗讳称小盗具题者,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言官借端条陈、陷异护党、挟诈报复、并阴受嘱托、及行贿作弊具奏者,发觉之日,本官革职,交刑部治罪。若不系言官,有犯者,处分同。又覆准苏松等府,于定例加增五米十银外,永禁私派贴运名色。
又议准产铜及白黑铅处,所有民具呈愿采,该督抚选委能员,监管采取。若地方官不准,愿采之人赴部控告,查果采得铅铜者,将不准采取之官革职。
又议准管库官员,库内物件,不行固贮,以致乌林人等偷盗者,降一级调用,罚俸一年。
又议准解送颜料等项,解官中途乾没,交纳短少者,照侵欺例治罪。若解部稽迟一月以内,免议。一月以外,罚俸一年,解役惩治。如久追无完,令该知府赔足,不得派累于民。
又议准土官不给俸禄。如有罚俸降俸等罪,俱免处分。如系地方失事,止限年缉拿。限满不获,降一级留任。系斩绞重犯脱逃,亦立限缉获。限满不获,应降二级、三级调用者,止降一级留任。应降四级、五级调用者,止降二级留任。应革职者,止降四级留任。如犯贪酷不法等罪,仍行革职。系讳盗因公诖误,例应革职者,免革职,亦降四级留任。恣意侵欺者,仍革职。
又议准凡奸细放火凶徒,专责步兵五城、三营、宛、大二县严挐。有能挐获一名者,将挐送之官纪录一次。至五名者,加一级。十名者,不论俸满,即升。挐获之人,照所获犯人,每名赏银二十两。除专责缉挐官员人等外,其馀官员人等,有能挐送一名者,官加一级。至五名者,不论俸满,即升。平人照所获犯人,每名赏银五十两。此给赏之银,户部给发。其该汛地各官,不能查获,被别汛官员挐获者,降四级调用。该上司降二级调用。若将平人挟仇挐送者,照诬告律拟罪。又覆准贩卖硝黄者,俱令呈明出产地方,取领府州县官印票,于经过府州县关津隘口,将印票呈明,各官填注验讫字样,用关防印记,放行。若无印票,出境卖与贼寇者,照卖与外国边海寇贼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俱责四十板,发边卫充军。其在内地私行贩卖者,照合成火药卖与盐徒律,发边卫充军。若府州县及关津各官,不行查获,被别处盘诘者,该督、抚将疏纵各官,题参治罪。督、抚不行查参,一并议罪。
又议准官员奉委造修漕船,或谎报朽烂,或修造未竣,捏报已完,或朽烂船只,册报掩饰者,俱降二级调用。如承造漕船,推诿不行监造,或檄催日久不完者,俱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督催不力者,罚俸一年。如朽烂船只,不估价申报者,亦罚俸一年。
又覆准凡应追赃银,在直省者,该督、抚责令府、州县官严追。在旗下者,该都统、副都统责令佐领、骁骑校等严追。如承追官迟延,以致逾限不完者,督、抚、都统、副都统题参,送部议处。不行题参送部者,一并议处。
又议准经徵经催赃赎钱粮,初参州县官,欠不及一分者,停升,督催。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二分者,罚俸一年。欠三分者,降俸一级。欠四分者,降俸二级。欠五分者,降职一级。欠六分者,降职二级。欠七分者,降职三级。八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欠九分、十分者,革职。司道府直隶州官,欠不及一分者,停升,督催。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二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三分者,罚俸一年。欠四分者,降俸一级。欠五分者,降俸二级。欠六分者,降职一级。欠七分者,降职二级。欠八分者,降职三级。欠九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欠十分者,革职。巡抚欠不及一分者,停升,督催。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分者,罚俸六个月。欠四分者,罚俸一年。欠五分者,降俸一级。欠六分者,降俸二级。欠七分者,降职一级。欠八分以上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署印官欠不及一分者,免议。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四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五六分者,罚俸九个月。欠七分、八分者,罚俸一年。欠九分、十分者,降一级调用。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议。参后,州县官限一年内全完,司道府直隶州官限一年半。如不完,原欠不及一
分者,罚俸一年。欠一二分者,降三级调用。欠三四分者,降四级调用。欠五六分者,降五级调用。欠七八分者,革职。巡抚限二年全完。如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欠一二分者,降二级调用。欠三四分者,降三级调用。欠五六分者,降四级调用。欠七八分者,降五级调用。欠九分、十分者,革职。接徵接催官,以到任日为始,州县官限一年催完,司道府直隶州官限一年半,巡抚限二年。如不能完,各照初参例处分。
又议准侵盗钱粮官役,仍以
命下之日为始,限一年追完。如不完,将本犯及妻、未
分家之子并家口财产入官,流徙。其旗下人亦照此例,流罪准折枷号鞭责。至官役贪赃银两,应追入官者,亦照侵欺钱粮例遵行。承追官将犯人可变之家产,不行折变,或值多变少,或有需索掯勒等情,在外该督、抚,旗下该都统、副都统,指名题参,从重议处。
凡误揭属官处分,旧例,该上司将所属官员,经管事件并月日,不行查明,舛错揭参,以致本官革职者,申报之上司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又议准揭参有误,致本官革职者,申报之上司降一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致本官降级者,申报之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个月。致本官罚俸者,申报之上司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如将不应参之官揭报题参,未经处分,经部查出者,若系革职降级事件,误报之上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若系虚革、虚降及住俸、罚俸事件,误报之上司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
又凡进士领文赴考中书,乃不赴部,私回原籍,不呈详该地方官者,题准俟补官日,罚俸一年。又凡刷卷舛错,议准堂官罚俸一个月,司官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御史欠二三分者,照旧议降级,仍行留任。兼管盐法巡抚,参后不完,应降级者,俱留任,督催完日开复。至接管官半年期限太迫,州县大使改限一年,司道府直隶知州运使等官,限年半,巡抚限二年。如不完,照初参例处分。署司道府州县等官,不及一月者,免议。分司大使、州县等官,原欠不及一分,年限内不完者,降一级留任。再限一年督催。如再不完,照所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官员看守战船,不行谨慎,损坏一二只者,降二级留任。三四只者,降二级调用。五六只者,降四级调用。七只以上者,革职。
又议准私铸,为首及匠人俱处斩,为从及知情买使者,拟绞监候。经纪铺户兴贩搀和私钱者,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在京总甲,在外十家长,知私铸而不首者,照为首例治罪。不知者,责四十板,徒一年。有告捕者,赏银五十两。该管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铸者,照为首例治罪。不知情及听其贩卖搀和者,照失察例处分。五城坊官、州县卫所官失察,每起降一级。掌印兵马司、知府、直隶知州失察至二起,降一级。司道失察至三起,降一级。同知、通判、吏目、典史有捕盗之责者,各照印官例,运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大使照典史例,副、参、游击照司道例,都司、守备、千总照州县例。如五城御史、各抚按不行察参者,一并议处。
又议准搀和废钱、旧钱者,系民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系旗下人,鞭一百,枷号一个月。
又题准外官不辞朝赴任者,罚俸一年。
又议准各省采买米豆草束,估值俱照督抚所定,停止户部驳查。如估值多开者,原估官革职提问,转申官降四级调用,奏销督抚降二级调用。督抚司道府官通同多估者,俱革职提问。司道府官查出,督抚查参者,免议。其馀估计零星杂项,经部驳重估,仍不确照时价,妄行浮开者,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采买刍粟物件,不发现银,及给价短少者,州县官革职挐问。司道府明知不报,亦革职挐问。已经详报,督抚不行题参者,革职。
《礼部则例》:康熙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皇太子册立诏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
反、叛逆、子孙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杀人、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
宫殿、
陵寝破冒、钱粮工程不固、制造战船军器等项不堪应
用、糜费钱粮、失陷城池军机获罪、贪官衙役犯
赃、监守自盗、拖欠钱粮漕粮、侵盗漕粮、骚扰驿递、奸细、光棍诬告、叛逆、放火、因奸杀死人命罪犯,亦在不赦。其馀自康熙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昧爽已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一、督抚题补各官,原从地方需才起见,或授任之后,有行事乖张、贪纵虐民者,该督抚不时体访,据实参奏,勿得以曾经保举,瞻顾偏徇。如故为隐庇,别经发觉,将该督抚一并从重治罪。一、河工修筑,糜费不赀。兹当兵饷浩繁,著该管大小各官,洁己奉公,加意节省,以济军需。勿得因仍积弊,与浮冒开销,致滋民苦。如有发觉,定行从重治罪,决不饶恕。
一、地方有豪绅、劣衿、衙胥、积蠹,或免本身田地差徭,或包揽他人田地徭丁,代为规避,偏累穷民,莫此为甚。该督抚行文该地方官,秉公严察。如有此等情弊,重加惩处。
一、自用兵以来,军需浩繁,直省地方百姓,供应烦苦,深可悯恻。各该督抚,务须洁己率属,加意抚绥,严禁有司,勿得横徵私派,及借端供应兵马,需索科敛,官吏分肥。如有此等弊端,该督抚即行据实题参。如或徇庇,别经发觉,并该督抚一并从重治罪。
一、天下驿递苦累,凡乘传员役,骚扰驿递者,该督抚立行参奏。如有容隐,一并治罪。
康熙十五年正月十四日,
上谕兵部:督捕衙门逃人事情,关系旗下重大。前因
恐致百姓,株连困苦,故将条例屡行更改减定,期于兵民两益。近见各该地方官,奉行疏玩,缉获日少,旗下民生深为未便。兹应遣部院大臣,会同尔衙门,将新旧条例,逐一详定,务俾永远可行。其应差官员职名,著即开列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十五年,题准凡民人假称逃人行诈
者,责四十板,仍将妻子、家产、人口,一并发与宁古塔穷兵为奴,房地入官。
又题准凡窝逃之人,及疏脱逃人之解役,犯流徙者,照常流徙。其责治者,每遇热审,照例减等。又议准凡逃人未经挐解之先,窝家将其妻子出首者,窝家免罪,地方官仍记功。若被获逃人后出首者,仍断为窝家,地方官照例议处。又题准凡旗下民人,保隐逃人者,将保人不论日期,断为窝家。雇觅之人免罪。其无保人而留住,及雇觅之人过十日者,仍治罪。或将房地已卖,移往他处居住,事发,将房地之主断作窝家,其原处两邻、十家长地方及该管官,照例治罪。又议准凡窝逃之正犯,责四十板,将妻及未分居子、财产一并流徙尚阳堡,房地入官。两邻枷号三个月,各责四十板。十家长地方各责四十板,徒三年。
又题准挐获逃人,过十日者,准给赏银。
又题准凡一家数人同逃,共谋归主,先令一二人投回,实称其馀在某处,行提解来者,俱免鞭刺,窝家亦免究。若不共谋归主者,照常例鞭刺,窝家治罪。
又题准各省逃人称有窝家者,地方官拘审羁候,俟督捕审实逃人,行文地方官提取审理。若不系逃人,行文地方官释放。
又议定凡留住逃人,收取房租之人,过十日者,仍断为窝家,治罪。
又议准凡隐匿未到家之逃人者,窝家仍责四十板,释放。
又议定奉天等处窝逃,仍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
又题准凡有面上刺字,无主认识之逃人,其窝家及地方官功过,俱照例议。
又议准凡逃人免刺,仍以十日为率。过十日者,鞭刺。若盗器械、财帛、牲畜等物逃走者,不论十日,即行鞭刺。其窝家、地方官功过,过十日者,照例究议。
又题准凡解役歇宿店房,并不投文,挨过三日,及留过十日之店主,仍照顺治十五年定例治罪。
又题准凡疏脱逃人之解役,若两名内有一名真病,在经过地方官处,递有病呈者,免罪,止将一名流徙。其有事落后者,亦行流徙。
又题准凡逃人,诬认别人妻子,行提审虚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又题准凡逃人亡故,其外娶之妻及所生子女,审实者,断与逃人之主。若虚,释放为民。
又议准凡旗下人聘娶民妇,逃至三次者,仍处死。窝家、地方官照例议处。
又议准凡护军、兵丁、奴仆、兵丁逃走,被人挐获者,不论官员子弟,拿送墩门,俟同出征之兵到日,鞭刺。又宗室公以上各府庄头,及户部官庄头、光禄寺园头逃走者,照另户人例,免刺字。其庄头下壮丁逃走者,照例鞭刺。
又题准凡逃人逃在空地,盖房居住者,将地主作为窝家。如系无主之地,将乡长作窝家,地方十家长作为邻佑。如无乡长,将该地方作窝家,十家长作为邻佑。地方官功过,俱照例议。又覆准蠲免银两,增减造册者,州县卫所官降二级调用,该管司道府都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如被灾,未经题免之先,报册内填入蠲免者,州县卫所官罚俸一年,该管上司俱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被灾地方,抚司道府州县官,迟报情形,及迟报分数,逾限半月以内者,罚俸六个月。一月以内者,罚俸一年。一月以外者,仍照前定例议处。又官员勘灾,不委厅员印官,乃委教官杂职查勘,或妄报饥荒,或地方有异灾不申报者,原委官罚俸一年。若止报巡抚,不报总督,及报灾时未缴印结,册内不分晰明白者,罚俸六个月。督、抚亦照此例处分。
又议准凡侵盗钱粮人犯,家产未尽,地方官徇庇捏结者,降四级调用。转详官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淮安、济宁地方官,失查粮船夹带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有司参后续完钱粮,该管官不为详报,或不应开复之官,申请开复者,俱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或重报开复,及遗漏续完各官职名者,俱罚俸六个月。
凡不作分数杂项钱粮,又议准如核明未完者,降俸二级,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如年限内不完者,罚俸一年,仍令督催。
又议准开垦田亩徵粮未完,取结题报者,应随奏销钱粮,一同具题。若迟误,照违限例议处。又题准官员承追侵那钱粮,如家产果尽,不据实详请豁免,以致各犯父子、夫妻分离者,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
赦前侵欺钱粮各官,不交吏部议处者,司官罚俸
三个月,堂官罚俸两个月。
又题准凡侵欺钱粮人犯,州县官捏报逃亡,及并不起解者,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起解迟误者,州县官罚俸一年,该管上司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州县官,将衙役侵歁,捏报民欠,知府遽为转报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文武各官,因公私借用库银后,仍抵还未入己者,均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官员正项钱粮,未经解送,先给官役俸工,或不按季给发,全给重支,或违例给发,钱多银少者,俱降一级调用。转详官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官员,将不应起解之钱粮,违例起解者,罚俸一年。或应解本色,解送折色者,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官员起解钱粮,不行详查,致银匠于银内搀和铅沙者,降三级调用,巡抚罚俸一年。如解送潮银者,降一级调用,巡抚罚俸六个月。又议准由单报部后,或增减改写应徵钱粮,及新垦地粮款项不行填入,及不应徵之钱粮,错入由单,并刮补由单者,该管官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如刊刻由单模糊,字样舛错,遗漏用印者,该管官罚俸六个月,巡抚罚俸三个月。又题准河道钱粮,照徐淮等仓钱粮定例处分。经徵州县各官,未完不及一分者,停升,督催。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二分者,罚俸一年。欠三分者,降俸一级。欠四分者,降俸二级。欠五分者,降职一级。欠六分者,降职二级。欠七分者,降职三级。欠八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停其升转,完日开复。欠九分、十分者,革职,督催。布政使、知府、直隶知州未完不及一分者,停升,督催。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二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三分者,罚俸一年。欠四分者,降俸一级。欠五分者,降俸二级。欠六分者,降职一级。欠七分者,降职二级。欠八分者,降俸三级。欠九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停其升转,完日开复。欠十分者,革职。巡抚欠不及一分者,停升,督催。欠一分、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分者,罚俸六个月。欠四分者,罚俸一年。欠五分者,降俸一级。欠六分者,
降俸二级。欠七分者,降俸一级。欠八分以上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停其升转,完日开复。署印官员未完不及一分者,免其停升,督催。欠一分、二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三分、四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五分、六分者,罚俸九个月。欠七分、八分者,罚俸一年。欠九分、十分者,降一级调用。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议。所欠钱粮,州县官勒限一年全完。如原欠不及一分,限内不全完者,罚俸一年。欠一分、二分,限内不全完者,降三级调用。欠三分、四分,限内不全完者,降四级调用。欠五分、六分,限内不全完者,降五级调用。欠七分、八分,限内不全完者,革职。布政使并管钱粮道官、知府、直隶知州,限年半全完。如原欠不及一分,限内不全完者,罚俸一年。欠一分、二分,限内不全完者,降三级调用。欠三分、四分,限内不全完者,降四级调用。欠五分、六分,限内不全完者,降五级调用。欠七分、八分已上,限内不全完者,革职。巡抚限二年内全完。如原欠不及一分,二年内不全完者,罚俸一年。欠一分、二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降二级调用。欠三分、四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降三级调用。欠五分、六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降四级调用。欠七分、八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降五级调用。欠九、分十分,二年内不全完者,革职。其接徵接催官员,俱以到任之日为始,限一年催完。布政使、道府、直隶知州,限年半,巡抚限二年。如不能完,题参之日,照初参分数例处分。至带徵节年拖欠钱粮大小各官,不便与经徵官一体,应限二年内全完。如二年内不完,俱照定例,分别各职任处分。
又题准总河题补之官,所管堤岸冲决者,将总河照例议处外,仍照劣员保举贤能例,再加议处。
又议准河道关系重大,堤岸往往冲决,皆由修筑不坚,防守怠玩所致。宜严定处分之例。嗣后不得以异常水灾具题。黄河堤岸,仍定限一年。运河堤岸,仍定限三年。黄河堤岸半年内,运河堤岸一年内冲决者,经修防守等官,俱革职。分司道官,降四级调用。总河降三级留任。黄河堤岸过半年,运河堤岸过一年冲决者,经修防守等官降三级调用,分司道官降二级调用,总河降一级留任。如已过限年冲决者,管河各官俱革职,戴罪修筑。分司道官住俸,督修工完开复。总河罚俸一年。若限年内冲决,经修之官已去,仍将原修官与防守官一体处分。其限年内本汛堤岸冲决,另指别处申报者,经修防守官俱革职。分司道官降五级调用。总河不确查具题,降三级调用。其馀仍照旧例遵行。
又覆准河官缺员,听总河选择,坐名题补。如题补之官,所管堤岸冲决,将该督照例议处外,仍照将不肖之官保举贤能例,再加议处。
又议准各省采买米豆等项,如地方官不给价银,或比部定价值剋减短少者,照浮冒开销例议处。举首者,亦照例优叙。
又题准凡官员应给民间价值,迟延者,罚俸一年。止给半价者,降二级调用。全不给者,革职。督抚徇庇者,照不查参劣员例议处。
又议准军前供应米豆草束等项,如地方官浮冒开销者,照贪官例,革职拿问。如奏销后事发者,督抚同罪。其举首人,系官,加一等优升。系旗下人及民,授为七品官。至民间运到米豆草束,州县官勒掯需索,及州县解到米豆草束,司道府勒掯需索者,俱革职拿问。如被害人控告,督抚不行纠参者,同罪。失察者,督抚降四级调用。该管司道府官革职。又运到军前米豆草束,所委经收旗员并地方武官延挨勒掯者,将军及兵主查参,照贪官例,革职拿问。经放官申明而不行纠参者,将军、兵主、参赞大臣俱革职拿问。失察者,将军等降四级调用,该管官革职。其举首人,照前例优叙。至出征将军、兵主、大小官员及督、抚、提、镇以下官员、笔帖式、
钦差、部差官员、笔帖式等,贩买米豆草束,嘱托地方
官多取价值,或将民间所买米豆草束,作为己物,嘱令收买,并地方官徇庇收买,俱革职拿问。又已备本色不肯收纳,勒令折价者,将军、兵主及督、抚查参,俱革职拿问。如不行查出,将军等俱降四级调用,该管文武官俱革职。出首人系官,照依应升缺先用。系旗下人及民,授为七品官。
又议准凡造册奏销数目,舛错遗漏,经部查出者,府州县卫所官罚俸一年,督抚及转报司道都司各罚俸六个月。造报文册迟延,该督抚题
参。违限一月者,罚俸六个月。两月者,罚俸九个月。三月者,罚俸一年。四五月者,降一级留任。六月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一年以上者,革职。如已经申送,督抚迟延不报,经部查参。违限五月以下者,照司道等官例处分。六月以上者,降二级留任。一年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其供应大兵钱粮草束,各将军等领过,即将清字印领册籍,交该督抚,同奏销册,一并送部查核。
又题准本汛失盗,彼此推诿不报者,亦照讳盗例处分。如已经申报,彼此推诿者,推诿官降一级调用,转详官罚俸一年。如上司将州县官申报盗数删减者,照州县例处分。如州县官不确查盗数申报,或不开失事地方官职名申报者,俱罚俸一年。拿获盗贼,供出先次行劫之处,审明,仍行查该督抚。若失主已报地方官,照讳盗例处分。如失主未报及无实据者,该督抚取具地方官并无讳盗印结缴报。若失主具报,地方官不行准理,及借端起衅,纵役需索,更换衙门,往来提审,苦累致死者,该督抚查访题参。如督抚不行题参,事发之日,该管官革职。不行申报之上司,各降二级调用,督抚各降一级留任。若未致死者,该管官降三级调用,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一年。
又题准前三门关厢内盗贼,集至二三十人,执械伤人劫财者,照大夥盗贼例,耑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俱戴罪缉贼。文职该兵马司指挥革职,令接任官缉贼。
又题准凡聚众抢夺行路妇女,或卖或自为奴婢者,照光棍例,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俱立斩。
又题准贼入斥堠,窃盗牲畜,追斗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又题准投诚之贼,借追赃之名行诈者,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俱拟斩立决。
又议准官员殴死族人奴仆者,降一级留任。故杀者,降一级调用。追人一口给主。持刃杀死者,革职,鞭一百,折赎。平人殴死族人奴仆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故杀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追人一口给主。持刃杀死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又议准官员殴死奴仆者,罚俸一年。平人持刃杀死奴仆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馀如旧。又题准嗣后有以投充满洲之人,称为纳粮之民者,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转申上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先称不系投充,后报投充者,地方官罚俸一年,该管上司罚俸六个月,巡抚罚俸三个月。
又覆准凡造报各项文册迟延者,照
钦部事件违限例,分别月日议处。
又题准州县官火耗加派,被旁人首告,经司道府官审出,其失察之罪,免议。
又题准凡遵例,差委见任官解送,而解官侵欺潜逃者,原委官改为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官员不对阅部册,支给口粮、地亩者,罚俸两个月,笔帖式等罚俸一个月。其察对册籍,系司官职掌,堂官不必议处。
又题准泒出从征官员,规避不去者,革职,罚三九,交与该管王等,仍令披甲押赴军前。
又题准各官,该管界内有私煎贩卖者,系伊衙役,革职。系军民人等,降一级调用。如旗下人私煎贩卖,本主自行拿获者,免议。
又题准凡死罪,不令王、贝勒、贝子、公、额驸立誓,于本旗内,择令台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准死罪人以九九马匹赎。
又议准城外戏馆,如有恶棍,借端生事者,令五城各司,不时察拿。
又议准交代明白,方准离任。若不候交代,及该管上司任其离任者,俱照升员例处分。
又议准老病官员,有未完事件者,既经休致,免议。如有侵歁那用等弊,仍照例治罪。
又题准寺庙庵观内,有妇女违禁烧香行走者,责令查拿。
又题准凡僧、尼、道士,不领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为民。有将逃亡事故,度牒,顶名冒替者,责四十板,入官。该管僧道官,俱革职还俗。
又议准条陈讥刺及回奏不实,奉
旨议处者,或凡事不据实陈奏,或并无可据,称风闻
具题者,俱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投诚官员,弃劄脱逃,地方官不行申报,或申报迟延者,州县官罚俸六个月,知府、通判等官罚俸三个月。
又议准缺裁恋职者,本官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府州县官留住废官一人者,罚俸六个月。二人者,罚俸九个月。三人者,罚俸一年。四人者,降一级留任。五人者,降二级调用。六人以上者,降三级调用。该管道官留住一二人者,罚俸三个月。三四人者,罚俸六个月。五六人者,罚俸九个月。七人以上者,罚俸一年。十人以上者,降一级留任。该督抚留住一二人者,免议。三人以上者,罚俸三个月。六人以上者,罚俸六个月。十人以上者,罚俸九个月。十五人以上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叛案牵连流犯,不准援
赦。
又议准委署官员,有玷官箴,司道府官不揭报,督抚不题参者,俱照不揭报劣员例处分。如将异途出身首领等官,委署正印者,申详之知府罚俸一年,转详之布政使罚俸九个月,批允之督抚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巡抚委官署理学道事务,即令考试者,罚俸一年。
又议准官员将上司衙役索诈情弊,徇隐不报者,革职。
又议准总督合词具题之事,未经详查,即行列名具题,巡抚亦罚俸六个月。
凡预给用印白纸,又议准罚俸一年。
又议准佐贰官员,奉正印官批行事件,方许审理。若擅准词状者,降一级调用。如正印官不行查报,事发,正印官罚俸一年。
又议定光棍事犯,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俱拟斩立决。旗下民人指称隐匿逃人,索诈财物者,亦照此定例治罪。
又议准失察赌博之司坊官与把总,照旗下佐领例,每起罚俸一个月。二起者,将游击、参将照巡城御史、参领一体罚俸一个月。赌博中人出首者,免罪,仍将财物给赏一半。
又议准凡文武官员,有违禁在
紫禁城内及仓库、
坛庙等处吃烟者,革职。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民
人责四十板,流三千里。该管官不行捕首者,罚俸六个月。宗室觉罗有犯,交与宗人府议。又题准凡地方有杀死人命重情,该管官知情,隐讳不报者,革职。将不行查出之司道,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不知情,不行查出者,降一级留任。上司官免议。
又题准叛案牵连流犯,遇热审,不准减等。又题准城池不预先修理,以致倾圯者,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官员修造炮台烽墩等项,不速行修造完结者,降一级留任,完日开复。不行催上司罚俸一年。
又题准匠役弓箭不如式制造,或被人首告,或兵部查出,所造之物入官,匠役从重议处。凡勘合、火牌、钤盖印信。又议准差遣员役,兵部于所给勘合、火牌尾后,将多索驿马,不用印钤,盖并处分缘由,兼写满汉字一纸,粘贴交接处所,用印钤盖,给发。若差遣人员,照数支取,并无多索,该驿递官即于粘贴纸内,填明应付过马匹人数,用该驿印信钤盖。若有多骑驿马,骚扰驿递者,一面申报该督抚,指名题参。若所差员役,无经过州县驿递印信钤盖者,仍以多索驿马处分。如州县驿递官员,不即钤盖印信者,亦从重处分。
又题准凡三营拿获人犯,俱解督捕审理。其光棍赌博斗殴等事,转送刑部、五城。
又议准直省火牌,止许赍送题参贪官、巨憝、
大计、军政、荐举、奏销钱粮等事。其馀平常事务,三
件以上,封固转发递送。违者,部科查议,照违例处分。
凡私拨营马,又题准在外将军以下各官,及
钦差部差各官,将自畜马匹送入营伍,多取价值者,
照贪官例,革职提问。该管官不行查参,或徇情隐讳,事发之日,亦照贪官例治罪。有能出首者,系官,照应升之缺,加一等优升。系平人,授为七品官职衔。
又题准在外将军并督、抚、提、镇以下大小官员、笔帖式、
钦差、部差官员、笔帖式,将自畜马匹送入驿站,多取
价值者,照贪官例,革职提问。若驿站官员人等,已经申报,督抚不行题参,督抚亦照贪官例治罪。出首之人,系官,照应升之缺,加一等优升。系
平人,授为七品官职御。
又题准督、抚、提、镇差遣官役买马者,若于部发号票外多买,及挟带马贩私买者,许经过地方官,严行查拿。若被旁人拿首,或别处查获者,经过地方官,俱降一级留任。官役从重治罪。差遣之督、抚、提、镇,俱罚俸一年。
又题准购买驿马,各宜开报实价。若以少为多,滥行开销,照贪官例,革职提问。
又议准各直省事件,督、抚违限半年以上者,降一级留任。违限一年以上者,降二级留任。违限二年以上者,降三级调用。违限不及半年以下者,处分仍照前例。如承问官,将易结之事迟延不结,或将难结之事,不预行申详,经督、抚题参。虽限期未满,及逾限不及一月者,承问官亦罚俸三个月。如事已完结,免议处。至逾限一年以上者,不分事件已结未结,承问官罚俸一年,督、抚计月处分。
又题准凡有反叛人犯越狱,不论名数多寡,将狱官革职拿问。该管各官革职,戴罪,勒限一年督缉。全获者,开复。逾限不全获者,即行革职。若系斩绞人犯越狱,不论名数,狱官革职拿问。自一名至五名者,将该管各官革职,戴罪,照限一年督缉。全获者,开复。限外一名不获者,降一级。二名者,降二级。三名者,降三级。四名者,降四级。俱调用。五名全不获者,革职。六名以上越狱者,亦照例督缉。如限满不获,仍按名数多寡,分别议处。如原参戴罪督缉官员,限满降调,有抵销留任者,再限一年缉拿。如仍不获,照接缉官例,分别议处。全获者,不议叙。至接缉官,亦勒限一年缉挐。能全获者,不论俸满,即升。一名不获者,罚俸三个月。二三名者,罚俸六个月。四五名者,罚俸九个月。六名以上者,罚俸一年。人犯照案缉挐。若军流徒杖笞等犯越狱者,不论名数,狱官革职。该管各官自一名至十名者,俱住俸,戴罪,照限一年督缉。全获者,开复。逾限不获一二名者,照原品调闲散用。三四名者,降一级。五六名者,降二级。七八名者,降三级。九名、十名者,降四级,俱调用。十一名以上者,革职,戴罪,照限督缉。如限满不获,照例计名数多寡,分别议处。其原参戴罪督缉官员,限满降调,有抵销留任者,再限一年缉挐。不获者,照接缉官例议处。全获者,亦不议叙。接缉各官,亦勒限一年督缉。全获者,不论俸满,即升。一名至四名不获者,罚俸三个月。五六名者,罚俸六个月。七八名者,罚俸九个月。九名、十名以上者,罚俸一年。未获人犯,照案缉拿。凡署印官有越狱之事者,照见任官例处分。其虚革虚降官员,限内有事故离任者,即照离任官例,罚俸一年。逃犯责令接管官,再限一年缉拿。如能全获者,不论俸次,即升。若前官已获一二名,接管官将所馀逃犯全获者,不论名数多寡,纪录一次。逾限不获者,仍按罪犯轻重、名数多寡,照接缉官例议处。至于监犯越狱,该管官当时拿获,或穷追自尽者,俱免处分。若将别案缉获贼犯,诈作越狱案内之犯,谎报已获、已死者,俱革职。将转详官罚俸一年,具题之该督抚罚俸六个月。如该管官,将斩绞重犯越狱隐讳不报者,即行革职。该管官因公出境,有反叛人犯越狱者,照承缉官例处分。若系斩绞人犯越狱,初参,免其处分,限一年督缉。逾限,一二名不获者,罚俸六个月。三四名者,罚俸一年。五六名者,降一级调用。七八名已上者,降二级调用。如系军流徒杖笞等犯越狱,初参,免处分,亦限一年督缉。逾限,一二名不获者,罚俸三个月。三四名者,罚俸六个月。五六名者,罚俸一年。七八名以上者,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凡奸商,自逆贼接壤处所,将硫黄、焰硝、盐斤、布匹等物,贩卖与贼者,不论官兵民人,俱照通贼例,立斩,妻子家口入官。该管官员及兵丁衙役,知情故纵者,以同谋论,俱处斩。其不知情者,文职州县官、武职专汛官,俱革职。将守汛兵丁治罪。文职府道官、武职兼辖官,俱降三级调用。该管总兵官降二级留任。总督、巡抚、提督各降一级留任。若该汛文职各官,将由本汛贩卖之人盘获者,免罪,议叙。十名以上者,纪录一次。二十名以上者,纪录二次。三十名以上者,纪录三次。四十名以上者,纪录四次。五十名以上者,加一级。百名以上者,加二级。其不系本汛,于别汛盘获十名以下者,纪录一次。十名以上者,加一级。二十名以上者,加二级。三十名以上者,加三级。四十名以上者,加四级。五十名以上者,不论俸满,即升。一百名以上者,越升。即用拿获
贩卖之兵民,将所获货物,尽行给赏。至于盘获一人,供出夥党者,该管官即应免议。若诬拿良民者,照例反坐。
凡行取官员交代,旧例,与升任官员同。又议准部咨到日,限两月内,该督抚即委官交代清楚,离任。如有未完钱粮、盗案,该督抚于限内题参,不准考选。其馀各项事件,不交代明白,即行离任者,降二级调用。至到部限期,照地方远近定限。违限三月以上者,不准考选。违限五月以上者,照赴任违限例处分。
又议准旗下民人越境采参,已得者,将出财之主并率领头目,俱拟绞监候。闻拿投部,不准自首。为从之人,系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系奉天等处民人,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牲畜等物俱入官。系内地民人,并妻入官。奴仆偷采人参,其主知情者,系官,交该部议处。旗下人,鞭八十,民责三十板。偷采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人与牲畜并入官。若本主知情,谎称不知者,系旗下,鞭一百,民责四十板。不知情,不坐。本犯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牲畜等物入官。若未得参者,出财之主并率领头目,系旗下,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不分奉天、内地,俱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同妻一并入官。馀俱照前定例。
又议准军民隐匿熟地或新垦田,一亩至九亩,责四十板。十亩以上,责四十板,枷号三个月。一顷以上,责四十板,徒三年。里老失察,责四十板,枷号三个月。凡文武官绅隐匿熟地或新垦地,一亩至九亩,降四级调用。十亩以上,革职。一顷以上,革职,杖一百,折赎,永不叙用。进士、举人、贡、监、生员,隐地一亩至九亩,黜革。十亩以上,黜革,杖一百,折赎。一顷以上,黜革,杖一百,折赎,永不叙用。已上所隐地,俱入官,钱粮按年追徵。州县卫所官失察,隐地不及二顷者,降四级调用。二顷已上,革职。道府都司、直隶知州失察,隐地不及五顷者,降二级调用。五顷以上者,降四级调用。督抚司失察,隐地不及十顷者,降一级留任。十顷以上者,降二级留任,罚俸一年。凡各官先因清查欺隐并垦荒,有加级纪录者,准其抵销。其各官离任后,被接任官查出隐地,无论升迁、降调、休致、告病,俱照现任官处分。其革职州县卫所官,被接任官察出原任内,隐地不及二顷者,杖一百。二顷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俱准赎。革职道府都司、直隶知州,被接任官察出原任内,隐地不及五顷者,杖八十。五顷以上者,杖八十,徒二年,俱准赎。革职督抚司,被接任官察出原任内,隐地不及十顷者,杖六十。十顷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俱准赎。凡隐漏田地,限部文到八个月内,或自首,或查出,俱免罪,钱粮并免追徵。如逾限不行首报,事发,照新定例治罪。又覆准州县卫所官,查出隐地二十顷以上,纪录一次。五十顷以上,加一级。一百顷以上,不论俸满,即升。道府都司、直隶知州,查出隐地五十顷已上,纪录一次。一百顷以上,加一级。二百顷以上,加二级。督抚司查出隐地五百顷以上,纪录一次。一千顷以上,加一级。查出亩数更多者,按数纪录加级。各官有先因查出隐地并垦地,纪录加级,后因失察隐地议处者,准其抵销。若地主呈报州县卫所官,而州县卫所官不申报司道府,或申报司道府,而司道府不详明督抚者,俱照隐地官员例处分。地主免议。凡举首他人隐地十顷以上,即以其地给举首之人。妄告者,照隐地人治罪。
又议准升任官员,文凭到日,该督抚即行委署,限二月内,将任内各项事件交代明白,准其离任。如本官任内,有经管未完事件,不于二月内查明呈报上司,或不即与署印官交代,或署官、新官推诿不受者,俱各罚俸一年。上司督催不力者,罚俸六个月。如已经申报上司,而上司不即转报,或不即委官署理者,俱各罚俸六个月。如该管上司已经申报,督抚具题迟延者,亦罚俸六个月。如无未完钱粮、盗案,上司借端勒掯者,司道府等官,各降二级调用,督抚各降一级留任。其署官、新官,如有勒掯迟留者,亦照此例议处。如升任后,有续起盗案,及未完钱粮者,署官于两月内揭报,该抚题参,时本官每案罚俸一年。如任内有侵欺那移等情弊,署官新官揭报,该抚题参,时本官照例议处。至署官、新官不查明呈报,或司道府官不行转报,或督抚不行题参者,俱照例议处。其升任官不候文凭,或不与署官、新官交代明白,即行离任者,本官降二级调用。至钱粮盗案等项事件,未经清结,该管
各官听其离任者,各降一级调用,督抚各罚俸一年。其升任之官,有各项钱粮册籍等项未完,诈称已结,或假捏印结申详上司,或增改投递者,革职。如本官将册籍等件,未交代以前,被衙役烧燬,掷水藏匿等情者,降一级调用。至衙役乘机作弊,侵欺银两者,俱照衙役犯赃失察例处分。其盐课钱粮未完之官,及巡盐御史、运使,俱照此例处分。
又题准旗下买民,令正印官用印,准买。若在地方犯罪,逃出卖身者,保人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系旗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原价追还给主,卖身人递解本地方官,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若系逃人,照常鞭刺。又卖身人谎写他人姓名者,照光棍为首例,保人照光棍为从例治罪。又卖身人假捏籍贯姓名,不从实开写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仍断与买主。保人系民,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系旗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礼部则例》:康熙十五年正月十二日,
皇太后上徽号
诏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叛逆、子孙杀
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及康熙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诏内所开不赦,各款仍照前诏遵行外,其馀自康熙十五年正月十二日昧爽以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
一、内外文武官员,除大计、军政处分外,现在议革、议降、议罚、戴罪、住俸等项,各该衙门,悉与奏明宽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