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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六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七十六卷目录

 田猎部汇考二
  汉〈武帝建元一则 元鼎一则 后元一则 元帝永光一则 成帝元延一则〉
  后汉〈总一则 明帝永平一则 安帝延光一则 顺帝永和一则 桓帝永兴一则 延熹二则 灵帝光和一则〉
  魏〈文帝黄初一则〉
  宋〈文帝元嘉一则 孝武帝大明一则〉
  梁〈总一则〉
  陈〈后主祯明一则〉
  北魏〈道武帝登国一则 皇始一则 天兴一则 天赐一则 明元帝永兴二则 神瑞一则 泰常六则 太武帝神麚三则 太延二则 太平真君一则 文成帝太安三则 和平三则 献文帝皇兴三则 出帝永熙二则 文帝大统一则 孝静帝武定二则〉
  北齐〈总一则 文宣帝天保一则 后主武平二则〉
  北周〈总一则 武帝建德一则〉
  隋〈炀帝大业二则〉
  唐〈总一则 高祖武德六则 太宗贞观十二则 高宗显庆二则 龙朔一则 总章一则 咸亨二则 上元一则 中宗神龙一则 睿宗先天一则 元宗开元六则 代宗大历二则 德宗贞元四则 宪宗元和二则 穆宗长庆一则 文宗太和一则 开成一则 武宗会昌三则〉
  后唐〈庄宗同光三则 明帝天成一则〉
  后晋〈出帝天福一则 开运一则〉
  辽〈总一则 太祖二则 太宗天显六则 会同五则 穆宗应历十三则 景宗保宁二则 乾亨一则 圣宗统和十四则 开泰六则 太平八则 兴宗重熙十七则 道宗清宁五则 咸雍五则 太康六则 大安八则 寿隆四则 天祚帝乾统八则 天庆九则 保大一则〉

戎政典第七十六卷

田猎部汇考二

武帝建元三年,南猎长杨。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建元三年,南猎长杨,帝召见司马相如。相如:请为天子游猎之赋。上令尚书给笔札,相如以为子虚,虚言也,为楚称;乌有先生者,乌有此事也,为齐难;亡是公者,亡是人也,欲明天子之义。藉此三人为辞。其卒章归之于节俭。
元鼎 年,行猎新泰。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元鼎中,天子行猎新泰中,勒边兵而归。新泰中或千里无亭徼,于是诛北地太守以下。
武帝后元元年,以春,不设猎具。
《汉书·武帝本纪》:后元元年二月,巡于北边,见群鹤留止,以不罗罔,靡所获献。
〈注〉如淳曰:时春也,非用罗罔时,故无所获也。
元帝永光五年,幸长杨,大猎。
《汉书·元帝本纪》:永光五年冬,上幸长杨射熊馆,布车骑,大猎。
成帝元延二年,幸长杨宫,大校猎。
《汉书·成帝本纪》:元延二年冬,行幸长杨宫,从胡客大校猎。宿萯阳宫,赐从官。
〈注〉师古曰:此校谓以木自相贯穿为阑校耳。校人职云六厩成校,是则以遮阑为义也。校猎者,大为阑校以遮禽兽而猎取也。军之幡旗虽有校名,本因部校,此无豫也。

后汉

汉制,立秋斩牲,名曰貙刘。
《后汉书·礼仪志》:立秋之日,自郊礼毕,始扬威武,斩牲于郊东门,荐陵庙。其仪:乘舆御戎路,白马朱鬣,躬执弩射牲。牲以鹿麛。太宰令、谒者各一人,载获车,驰驷送陵庙。还宫,遣使者赍束帛以赐武官。武官肄兵,习战阵之仪、斩牲之礼,名曰貙刘。兵、官皆肄孙、吴兵法六十四阵,名曰乘之。立春,遣使者赍束帛以赐文官。貙刘之礼:祠先虞,执事告先虞已,烹鲜时,有司告,乃逡巡射牲。获车毕,有司告事毕。
明帝永平十五年冬,车骑校猎上林苑。
《后汉书·明帝本纪》:永平十五年冬,车骑校猎上林苑。
〈注〉《周礼》:校人掌王田猎之马,故曰校猎。谓以木相贯穿为栏校,以遮禽兽。
安帝延光二年,校猎上林苑。
《后汉书·安帝本纪》:延光二年十一月甲辰,校猎上林苑。
顺帝永和四年冬十月戊午,校猎上林苑。
《后汉书·顺帝本纪》云云。
桓帝永兴二年十一月甲辰,校猎上林苑。
《后汉书·桓帝本纪》云云。
延熹元年,校猎广成。
《后汉书·桓帝本纪》:延熹元年冬十月,校猎广成,遂幸上林苑。
延熹六年,校猎广成。
《后汉书·桓帝本纪》:延熹六年冬十月丙辰,校猎广成,遂幸函谷关、上林苑。
灵帝光和五年,校猎上林苑。
《后汉书·灵帝本纪》:光和五年冬十月,校猎上林苑,历函谷关,遂巡狩于广成苑。

文帝黄初二年春正月甲戌,校猎。
《魏志·文帝本纪》云云。

文帝元嘉二十五年二月,大蒐。
《宋书·文帝本纪》:元嘉二十五年闰月己酉,大蒐于宣武场。三月庚辰,车驾校猎。按《礼志》:元嘉二十五年闰二月,大蒐于宣武场,主冑奉诏列奏申摄,克日校猎,百官备办。设行宫殿便坐武帐于幕府山南冈,设王公百官便坐幔省如常仪,设南北左右四行旌门;建获旗以表获车。殿中郎一人典获车,主者二人收禽,吏二十四人配获车。备获车十二两。校猎之官著裤褶。有带武冠者,脱冠者上缨。二品以上拥刀,备槊、麾幡,三品以下带刀。皆骑乘。将领部曲先猎一日,遣屯布围。领军将军一人督右甄;护军一人督左甄;大司马一人居中,董正诸军,悉受节度。殿中郎率护车部曲,在司马之后。尚书仆射、都官尚书、五兵尚书、左右丞、都官诸曹郎、都令史、都官诸曹令史干、兰台治书侍御史令史、诸曹令史干,督摄纠司,校猎非违。至日,会于宣武场,列为重围。设留守填街位于云龙门外内官道南,以西为上。设从官位于云龙门内大官阶北,小官阶南,以西为上。设先置官位于行止车门外内官道西,外官道东,以北为上。设先置官还位于广莫门外道之东西,以南为上。校猎日平旦,正直侍中严。上水一刻,奏:搥一鼓。为一严。上水二刻,奏:搥二鼓。为再严。殿中侍御史奏开东中华云龙门,引仗为小驾卤簿。百官非校猎之官,著朱服,集列广莫门外。应还省者还省。留守填街后部从官就位;前部从官依卤簿;先置官先行。上水三刻,奏:搥三鼓。为三严。上水四刻,奏:外办。正次直侍中、散骑常侍、给事黄门侍郎、军校剑履进夹上阁。正直侍郎负玺,通事令史带龟印中书之印。上水五刻,皇帝出,著黑介帻单衣,乘辇。正直侍中负玺陪乘,不带剑。殿中侍御史督摄黄麾以内。次直侍中、次直黄门侍郎护驾在前。又次直侍中佩信玺、行玺,与正直黄门侍郎从护驾在后。不鸣鼓角,不得喧哗,以次引出,警跸如常仪。车驾出,驺赞,陛者再拜。皇太子入守。车驾将至,威仪倡:引先置前部从官就位。再拜。车驾至行殿前回辇,正直侍中跪奏:降辇。次直侍中称制曰:可。正直侍中俛伏起。皇帝降辇登御座,侍臣升殿。直卫钑戟虎贲,毛头文衣,鹖尾,以次列阶。正直侍中奏:解严。先置从驾百官还便坐幔省。帝若躬亲射禽,变御戎服,内外从官以及虎贲悉变服,如校猎仪。钑戟抽鞘,以备武卫。黄麾内外,从入围里。列置部曲,广张甄围,旗鼓相望,衔枚而进。甄周围会,督甄令史奔骑号法施令:春禽怀孕,蒐而不射;鸟兽之肉不登于俎,不射;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不登于器,不射。甄会。大司马鸣鼓蹙围,众军鼓噪警角,至武场止。大司马屯北旌门;二甄帅屯左右旌门;殿中中郎率护车部曲入次北旌门内之右。皇帝从南旌门入射禽。谒者以获车收载,还陈于获旗北。王公以下以次射禽,各送诣获旗下,付收禽主者。事毕,大司马鸣鼓解围复屯,殿中郎率其属收禽,以实获车,充庖厨。列言统曹正厨,置尊酒俎肉于中逵,以犒飨校猎众军。至晡,正直侍中量宜奏严,从官还著朱服,钑戟复鞘。再严,先置官先还。三严后二刻,正直侍中奏:外办。皇帝著黑介帻单衣。正次直侍中、散骑常侍、给事黄门侍郎、军校进夹御坐。正直侍中跪奏:还宫。次直侍郎称制曰:可。正直侍中俛伏起。乘舆登辇还,卫从如常仪。大司马鸣鼓散屯,以次就舍。车驾将至,威仪唱:引留守填街先置前部从官就位。再拜。车驾至殿前回辇,正直侍中跪奏:降辇。次直侍中称制曰:可。正直侍中俯伏起。乘舆降入。正直次直侍中、散骑常侍、给事黄门侍郎、散骑侍郎、军校从至閤,亦如常仪。正直侍中奏:解严。内外百官拜表问讯如常仪,讫,罢。
孝武帝大明七年春正月,于元武湖大阅水师,并巡江右,讲武校猎。二月,校猎于历阳之乌江。十月,校猎于姑孰。
《宋书·孝武帝本纪》:大明七年春正月癸酉,诏曰:春蒐之礼,著自周令;讲事之语,书于鲁史。所以昭宣德度,示民轨则。今岁稔气荣,中外宁晏。当因农隙,葺是旧章。可克日于元武湖大阅水师,并巡江右,讲武校猎。二月丁巳,车驾校猎于历阳之乌江。己未,车驾登乌江县六合山。十月己巳,车驾校猎于姑孰。按《礼志》: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銮舆巡蒐江左,讲武校猎,获肉先荐太庙、章太后庙,并设醢酒,公卿行事,及献妃阴室,室长行事。太学博士虞和议:检《周礼》,四时讲武献牲,各有所施。振旅春蒐,则以祭社;茇舍夏苗,则以享礿;治兵秋狝,则以祀方;大阅冬狩,则以享烝。按《汉祭祀志》:唯立秋之日,白郊事毕,始扬威武,曰:貙刘。乘舆入囿,躬执弩以射,牲以鹿麑。太宰令谒者各一人,载获车驰送陵庙。然则春田荐庙,未有先准。兼太常丞庾蔚之议:和所言是蒐狩不失其时,此礼久废。今时和表晏,讲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荐二庙,礼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庙宜使上公。参议蒐狩之礼,四时异议,礼有损益,时代不同。今既无复四方之祭,三杀之仪,旷废来久,禽获牲物,面伤剪毛,未成禽不献。太宰令谒者择上杀奉送,先荐庙社二庙,依旧以太尉行事。诏可。

梁制,依宋代蒐田之法。
《隋书·礼仪志》:古者三年练兵,入而振旅,至于春秋蒐狝,亦以讲其事焉。梁、陈时,依宋元嘉二十五年蒐宣武场。其法,置行军殿于幕府山南冈,并设王公百官幕。先猎一日,遣马骑布围。右领军将军督右,左领军将军督左,大司马董正诸军。猎日,侍中三奏,一奏搥一鼓为严,三严讫,引仗为小驾卤簿。皇帝乘马戎服,从者悉绛衫帻,黄麾警跸,鼓吹如常仪。猎讫,宴会享劳,比校多少。戮一人以惩乱法。会毕,还宫。

后主祯明二年,校猎,幕府山。
《陈书·后主本纪》:祯明二年冬十月己酉,舆驾幸幕府山,大校猎。

北魏

道武帝登国九年,田于河东。
《魏书·道武帝本纪》:登国九年春三月,帝北巡。夏五月,田于河东。
皇始元年,大蒐于虎山。
《魏书·道武帝本纪》:皇始元年春正月,大蒐于定襄之虎山,因东幸善无北陂。
天兴六年,校猎,豺山。按《魏书·道武帝本纪》:天兴六年七月戊子,车驾北巡,筑离宫于豺山,纵士校猎,东北踰罽岭,出参合、代谷。天赐三年,校猎,屋孤山。
《魏书·道武帝本纪》:天赐三年春正月甲申,车驾北巡,幸豺山宫。校猎,至屋孤山。
明元帝永兴四年春,登虎圈射虎。秋,狝于石会山。
《魏书·明元帝本纪》:永兴四年春正月癸未,登虎圈射虎;赐南平公长孙嵩等布帛各有差。秋七月己卯,大狝于石会山。戊子,临去畿陂观渔。庚寅,至于濡源。西巡,幸北部诸落,赐以缯帛。八月庚戌,车驾还宫。壬子,幸西宫,临板殿,大飨群臣将吏,以田猎所获赐之,命民大酺三日。
永兴五年,校猎骨罗山。
《魏书·明元帝本纪》:永兴五年六月,西幸五原,校猎于骨罗山,获兽十万。
神瑞二年,田于四岬山,及射熊于颓牛山。
《魏书·明元帝本纪》:神瑞二年五月丁亥,次于参合,东幸大宁。丁未,田于四岬山。六月戊午,幸去畿陂,观鱼。辛酉,次于濡源,筑立蚌台。射白熊于颓牛山,获之。
泰常元年,大狝于牛川。
《魏书·明元帝本纪》:泰常元年六月丁巳,车驾北巡。秋七月甲申,帝自白鹿陂西行,大狝于牛川。登釜山,临殷繁水而南,观于九十九泉。戊戌,车驾还宫。泰常二年,田于大漠。
《魏书·明元帝本纪》:泰常二年五月乙未,车驾西巡,至于云中,遂济河,田于大漠。
泰常四年春,大蒐于犊渚。冬,猎辱孤及薛林山。按《魏书·明元帝本纪》:泰常四年正月壬辰朔,车驾临河,大蒐于犊渚。冬十有二月癸亥,西巡,至云中,踰白道,北猎于辱孤山。至于黄河,从君子津西渡,大狩于薛林山。
泰常六年,猎于祚山及犊渚。
《魏书·明元帝本纪》:泰常六年夏六月乙酉,北巡,至蟠羊山。秋七月,西巡,猎于祚山,亲射虎,获之,遂至于河。八月庚子,大狝于犊渚。九月庚戌,车驾还宫。泰常七年,诏泰平王田于东苑。
《魏书·明元帝本纪》:泰常七年九月己酉,诏泰平王率百国以法驾田于东苑,车乘服物皆以乘舆之副。泰常八年,田于韩陵山。
《魏书·明元帝本纪》:泰常八年三月乙巳,帝田于邺南韩陵山,幸汲郡,至于枋头。
太武帝神麚元年,田于河西及牛川。
《魏书·太武帝本纪》:神麚元年夏四月壬子,西巡。戊午,田于河西。冬十月甲辰,北巡。壬子,田于牛川。十有一月,行幸河西,大校猎。
神麚二年,田河西。
《魏书·太武帝本纪》:神麚二年十有一月,西巡狩,田于河西,至祚山而还。
神麚三年,猎于南山。
《魏书·太武帝本纪》:神麚三年八月甲戌,行幸南宫,猎于南山。
太延元年春,田于棝杨。冬,猎广川。
《魏书·太武帝本纪》:太延元年秋七月,田于棝杨。十有一月乙丑,行幸冀州。己巳,校猎于广川。
太延二年,猎河西。
《魏书·太武帝本纪》:太延二年八月丁亥,帝校猎于河西。
太平真君七年,田于岐山。
《魏书·太武帝本纪》:太平真君七年二月,幸雍城,田于岐山之阳。
文成帝太安二年,畋河西。
《魏书·文成帝本纪》:太安二年秋八月甲申,畋于河西。
太安三年,畋松山,又猎于阴山之北。
《魏书·文成帝本纪》:太安三年夏五月庚申,畋于松山。己巳,还宫。秋八月,畋于阴山之北。己亥,还宫。太安四年,畋广川及松山。
《魏书·文成帝本纪》:太安四年二月戊寅,南幸信都,畋游于广川。六月,畋于松山。
和平二年,治河西猎道。
《魏书·文成帝本纪》:和平二年三月,发并、肆州五千人治河西猎道。
和平三年,畋崞山。
《魏书·文成帝本纪》:和平三年二月癸酉,畋于崞山,遂观鱼于旋鸿池。
和平四年四月,幸西苑,射虎。八月,畋河西禁典围将校滥杀
《魏书·文成帝本纪》:和平四年夏四月癸亥,上幸西苑,亲射虎三头。壬寅,行幸阴山。秋七月壬午,诏曰:朕每岁以秋日閒月,命群官讲武平壤。所幸之处,必立宫坛,糜费之功,劳损非一。宜仍旧贯,何必改作也。八月丙寅,遂畋于河西。诏曰:朕顺时畋猎,而从官杀获过度,既殚禽兽,乖不合围之义。其敕从官及典围将校,自今已后,不听滥杀。其畋获皮肉,别自颁赉。
献文帝皇兴元年,畋于那男池。
《魏书·献文帝本纪》:皇兴元年十月癸卯,畋于那男池。
皇兴二年,畋崞山及冷泉。
《魏书·献文帝本纪》:皇兴二年五月乙卯,畋于崞山,遂幸繁畤。冬十月,畋于冷泉。
皇兴三年,畋于崞山。
《魏书·献文帝本纪》:皇兴三年夏四月丁酉,畋于崞山。
出帝永熙二年,狩于嵩阳。
《魏书·出帝本纪》:永熙二年十有二月丁巳,车驾狩于嵩阳。己巳,遂幸温汤。丁丑,车驾还宫。
永熙三年,畋于洪池。
《魏书·出帝本纪》:永熙三年二月辛巳,幸洪池陂,遂游畋。
文帝大统八年,狩于华阴。
《北史·文帝本纪》不载。按《周书·文帝本纪》:魏大统八年冬十二月,魏帝狩于华阴,大飨将士。太祖率诸将朝于行在所。
孝静帝武定元年春,蒐邯郸。冬,狩西山。
《魏书·孝静帝本纪》:武定元年春正月己巳,车驾蒐于邯郸之西山;癸酉,还宫。冬十有一月甲午,车驾狩于西山。乙巳,还宫。
武定四年,猎于邺东。
《魏书·孝静帝本纪》不载。按《北齐书·文襄帝本纪》:魏武定四年七月壬申,东魏主与王猎于邺东,驰逐如飞。

北齐

齐制,四时田猎之仪。
《隋书·礼仪志》:后齐春蒐礼,有司规大防,建获旗,以表获车。蒐前一日,命布围。领军将军一人,督左甄,护军将军一人,督右甄。大司马一人,居中,节制诸军。天子陈小驾,服通天冠,乘木辂,诣行宫。将亲禽,服戎服,钑戟者皆严。武卫张甄围,旗鼓相望,衔枚而进。甄常开一方,以令三驱。围合,吏奔骑令曰:鸟兽之肉,不登于俎者不射。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不登于器者不射。甄合,大司马鸣鼓促围,众军鼓噪鸣角,至期处而止。大司马屯北旌门,二甄帅屯左右旌门。天子乘马,从南旌门入,亲射禽。谒者以获车收禽,载还,陈于获旗之北。王公已下以次射禽,皆送旗下。事毕,大司马鸣鼓解围,复屯。殿中郎中率其属收禽,以实获车。天子还行宫。命有司每禽择取三十,一曰乾豆,二曰宾客,三曰充君之庖。其馀即于围下量犒将士。礼毕,改服,钑者韬刀而还。夏苗、秋狝、冬狩,礼皆同。河清中定令,每岁十二月半后讲武,至晦遂除。二军兵马,右入千秋门,左入万岁门,并至永巷南下,至昭阳殿北,二军交。一军从西上閤,一军从东上閤,并从端门南,出阊阖门前桥南,戏射并讫,送至城南郭外罢。
文宣帝天保四年,大狩三堆戍,又校猎林虑山。
《北齐书·文宣帝本纪》:天保四年春正月,巡三堆戍,大狩而归。五月庚寅,帝校猎于林虑山。戊子,还宫。
后主武平四年,校猎邺东。
《北齐书·后主本纪》:武平四年九月,校猎于邺东。武平七年,狩于祁连池。
《北齐书·后主本纪》:武平七年冬十月丙辰,帝大狩于祁连池。

北周

周制,四时田猎之仪。
《隋书·礼仪志》:后周仲春教振旅,大司马建大麾于莱田之所。乡稍之官,以旗物鼓铎钲铙,各帅其人而致。诛其后至者。建麾于后表之中,以集众庶。质明,偃麾,诛其不及者。乃陈徒骑,如战之阵。大司马北面誓之。军中皆听鼓角,以为进止之节。田之日,于其所莱之北,建旗为和门。诸将帅徒骑序入其门。有司居门,以平其人。既入而分其地,险野则徒前而骑后,易野则骑前而徒后。既阵,皆坐,乃设驱逆骑,有司表貉于阵前。以太牢祭黄帝轩辕氏,狩地为墠,建二旗,列五兵于坐侧,行三献礼。遂蒐田致禽以祭社。仲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阵,遂以苗田如蒐法,致禽以享礿。仲秋教练兵,如振旅之阵,遂以狝田如蒐法,致禽以祀方。仲冬教大阅,如振旅之阵,以狩田如蒐法,致禽以享烝。
武帝建德五年,校猎河东。
《周书·武帝本纪》:建德五年春正月辛卯,行幸河东涑川,集关中、河东诸军校猎。

炀帝大业三年六月,猎于连谷。
《隋书·炀帝本纪》:大业三年六月辛巳,猎于连谷。按《礼仪志》:隋制,大射祭射侯于射所,用少牢。军人每年孟秋阅戎具,仲冬教战法。及大业三年,炀帝在榆林,突厥启民及西域、东陲君长,并来朝贡。帝欲誇以甲兵之盛,乃命有司陈冬狩之礼。诏虞部量拔延山南北周二百里,并立表记。前狩二日,兵部建旗于表所。五里一旗,分为四十军,军万人,骑五千匹。前一日,诸将各帅其军,集于旗下。鸣鼓,后至者斩。诏四十道使,并扬旗建节,分申佃令,即留军所监猎。布围,围阙南面,方帻而前。帝服紫裤褶、黑介帻,乘闟猪车,其饰如木辂,重辋漫轮,虬龙绕毂,汉东京卤簿所谓猎车者也。驾六黑骝。太常陈鼓笳铙箫角于帝左右,各百二十。百官戎服骑从,鼓行入围。诸将并鼓行赴围。乃设驱逆骑千有二百。闟猪停轫,有司敛大绥,王公以下,皆整弓矢,陈于驾前。有司又敛小绥,乃驱兽出,过于帝前。初驱过,有司整御弓矢以前,待诏。再驱过,备身将军奉进弓矢。三驱过,帝乃从禽,鼓吹皆振,坐而射之。每驱必三兽以上。帝发,抗大绥。次王公发,则抗小绥。次诸将发射之,无鼓,驱逆之骑乃止。然后三军四裔百姓皆猎。凡射兽,自左膘而射之,达于右腢,为上等。达右耳本,为次等。自左髀达于右为下等。群兽相从,不得尽杀。已伤之兽,不得重射。又逆向人者,不射其面。出表者不逐之。佃将止,虞部建旗于围内。从驾之鼓及诸军鼓俱振,卒徒皆噪。诸获禽者,献于旗所,致其左耳。大兽公之,以供宗庙,使归,荐腊于京师。小兽私之。
大业五年四月,猎于陇西。五月,猎于拔延山。
《隋书·炀帝本纪》:大业五年夏四月己亥,大猎于陇西。癸亥,出临津关,渡黄河,至西平,陈兵讲武。五月乙亥,上大猎于拔延山,长围周亘二千里。

唐制,仲冬田猎之礼。
《唐书·礼乐志》:皇帝狩田之礼,亦以仲冬。前期,兵部集众庶修田法,虞部表所田之野,建旗于其后。前一日,诸将帅士集于旗下。质明,币旗,后至者罚。兵部申田令,遂围田。其两翼之将皆建旗。及夜,布围,阙其南面。驾至田所,皇帝鼓行人围,鼓吹令以鼓六十陈于皇帝东南,西向;六十陈于西南,东向。皆乘马,各备箫角。诸将皆鼓行围。乃设驱逆之骑。皇帝乘马南向,有司敛大绥以从。诸公、王以下皆乘马,带弓矢,陈于前后。所司之属又敛小绥以从。又驱兽出前。初,一驱过,有司整饬弓矢以前。再驱过,有司奉进弓矢。三驱过,皇帝乃从禽左而射之。每驱必三兽以上。皇帝发,抗大绥,然后公、王发,抗小绥。驱逆之骑止,然后百姓猎。凡射兽,自左而射之,达于右腢为上射,达右耳本为次射,左脾达于右为下射。群兽相从不尽杀,已被射者不重射。不射其面,不剪其毛。凡出表者不逐之。田将毕,虞部建旗于田内,乃雷击驾鼓及诸将之鼓,士从噪呼。诸得禽兽旗下,致其左耳。大兽公之,小兽私之。其上者供宗庙,次者供宾客,下者充庖厨。乃命有司馌兽于四郊,以兽告至于庙。
《杜佑通典》:李靖曰:校猎:一人守围地三尺,量人多少,以左右两将为交头,其次左右将各主士伍为行列,皆以金、鼓、旗为节制。其初起围张翼,随山林地势,无远近部分。其合围地,虞候先择定讫。以善弧矢者为围中骑,其步卒枪幡守围,有漏兽,坐守围吏。大兽公之,小兽私之,以观进止。斯亦教战一端也。
高祖武德三年,猎渭滨。
《唐书·高祖本纪》:武德三年正月己巳,猎于渭滨。武德四年,猎好畤及九崚、仲山、清水谷。按《唐书·高祖本纪》:武德四年闰月己未,幸旧墅。壬戌,猎于好畤。乙丑,猎于九崚。丁卯,猎于仲山。戊辰,猎于清水谷。
武德五年,猎于富平及万寿原。
《唐书·高祖本纪》:武德五年十一月癸卯,猎于富平北原。十二月丙辰,猎于万寿原。
武德六年春,猎骊山。冬,猎白鹿原及沙苑、伏龙原。按《唐书·高祖本纪》:武德六年二月壬子,猎于骊山。十月庚申,猎于白鹿原。十一月辛卯,猎于沙苑。丁酉,猎于伏龙原。
武德七年,猎于鄠南及围川、高陵。
《唐书·高祖本纪》:武德七年十月辛未,猎于鄠南。庚寅,猎于围川。十二月戊辰,猎于高陵。
武德八年,猎周氏陂及宜州、华池、鸣犊泉。
《唐书·高祖本纪》:武德八年十月辛巳,如周氏陂,猎于北原。十一月辛卯,如宜州,猎于西原。庚子,讲武于同官。癸丑,猎于华池北原。十二月,猎于鸣犊泉。
太宗贞观四年,猎于贵泉谷及鱼龙川、鹿苑。
《唐书·太宗本纪》:贞观四年十月辛卯,猎于贵泉谷。甲辰,猎于鱼龙川,献获于大安宫。十二月甲辰,猎于鹿苑。乙巳,至自鹿苑。
贞观五年春,猎昆明。冬,猎骊山。
《唐书·太宗本纪》:贞观五年正月癸丑,猎于昆明池。丙子,至自昆明池,献获于大安宫。十二月癸卯,猎于骊山,赐新丰高年帛。
贞观七年,猎于少陵原。
《唐书·太宗本纪》:贞观七年十二月甲寅,幸芙蓉园。丙辰,猎于少陵原。
贞观十一年春,猎鹿台岭及广成泽。冬,猎麦山。按《唐书·太宗本纪》:贞观十一年二月壬午,猎于鹿台岭。辛卯,猎于广成泽。十一月辛卯,如怀州。乙未,猎于济源麦山。
贞观十二年,猎河滨。
《唐书·太宗本纪》:贞观十二年二月乙亥,猎于河滨。贞观十三年,猎咸阳。
《唐书·太宗本纪》:贞观十三年十二月壬辰,猎于咸阳。癸巳,至自咸阳。
贞观十四年,猎尧山及樊川。
《唐书·太宗本纪》:贞观十四年十月乙未,如同州。甲辰,猎于尧山。庚戌,至自同州。十二月癸卯,猎于樊川。乙巳,至自樊川。按《刘仁轨传》:贞观十四年,校猎同州。时秋敛未讫,仁轨谏曰:今兹澍泽沾足,百榖炽茂,收才十二。常日赘调,已有所妨。又供猎事,缮桥治道,役虽简省,犹不损数万。少延一旬,使场圃毕劳,陛下六飞徐驱,公私交泰。玺书褒纳。拜新安令。累迁给事中。
贞观十五年,猎伊阙。
《唐书·太宗本纪》:贞观十五年十月辛卯,猎于伊阙。贞观十六年,猎于骊山。
《唐书·太宗本纪》:贞观十六年十二月癸卯,幸温汤。甲辰,猎于骊山。乙巳,至自温汤。按《旧唐书本纪》:十六年冬十一月丙辰,狩于岐山。十二月癸卯,幸温汤。甲辰,狩于骊山,时阴寒晦冥,围兵断绝。上乘高望见之,欲舍其罚,恐亏军令,乃回辔入谷以避之。
贞观十八年,猎天池。
《唐书·太宗本纪》:贞观十八年十月己巳,猎于天池。贞观十九年,射虎北山。
《唐书·太宗本纪》:贞观十九年二月癸丑,射虎于武德北山。
贞观二十二年,猎华原。
《唐书·太宗本纪》:贞观二十二年二月己卯,猎于华原。
高宗显庆二年,猎于滍南。
《唐书·高宗本纪》:显庆二年十一月乙巳,猎于滍南。壬子,讲武于新郑。
显庆五年,猎安乐川。
《唐书·高宗本纪》:显庆五年十二月辛未,猎于安乐川。
龙朔元年,猎于陆浑及非山。
《唐书·高宗本纪》:龙朔元年十月丁卯,猎于陆浑。戊辰,猎于非山。
总章二年,大蒐于岐。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总章》:二年九月己亥,发自九成宫。壬寅,停华林顿,大蒐于岐。
咸亨二年,猎昆阳。
《唐书·高宗本纪》:咸亨二年十二月癸酉,猎于昆阳。咸亨四年闰五月丁卯,禁作簺捕鱼、营圈取兽者。按《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上元元年,猎华山。
《唐书·高宗本纪》:上元元年十一月乙酉,猎于华山曲武原。
中宗神龙元年,猎于新安。
《唐书·中宗本纪》:神龙元年十月癸亥,幸龙门。乙丑,猎于新安。
睿宗先天元年,猎骊山。
《唐书·睿宗本纪》:先天元年十月辛卯,猎于骊山。按《魏知古传》:先天元年,知古为侍中。从猎渭川,献诗以讽,手制褒答,并赐物五十段。
元宗开元元年,猎于渭川。〈按先天二年改元开元〉
《唐书·元宗本纪》:开元元年十月甲辰,猎于渭川。按《姚崇传》:先天二年,元宗讲武新丰。故事,天子行幸,牧守在三百里者,得诣行在。时帝亦密召崇,崇至,帝方猎渭滨,即召见,帝曰:公知猎乎。对曰:少所习也。臣年二十,居广成泽,以呼鹰逐兽为乐。张憬藏谓臣当位王佐,无自弃,故折节读书,遂待罪将相。然少为猎师,老而犹能。帝悦,与俱驰逐,缓速如旨,帝欢甚。既罢,乃咨天下事,衮衮不知倦。
开元八年,猎下邽。
《唐书·元宗本纪》:开元八年十月壬午,猎于下邽。开元十年,猎上宜川。
《唐书·元宗本纪》:开元十年十月甲寅,如兴泰宫,猎于上宜川。
开元十四年,猎方秀川。
《唐书·元宗本纪》:开元十四年十二月丁巳,猎于方秀川。
开元十五年,猎于城南。
《唐书·元宗本纪》:开元十五年十一月丁卯,猎于城南。
开元十七年,猎渭滨。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开元十七年十二月乙丑,校猎渭滨。
代宗大历四年十一月辛未,禁畿内弋猎。
《唐书·代宗本纪》云云。
大历十三年十月己丑,禁京畿持兵器捕猎。
《唐书·代宗本纪》云云。
德宗贞元三年,猎于新店。
《唐书·德宗本纪》:贞元三年十二月庚辰,猎于新店。贞元八年,猎于城东。
《唐书·德宗本纪》:贞元八年十二月甲辰,猎于城东。贞元十年,猎城南。
《唐书·德宗本纪》:贞元十年十二月丙辰,猎于城南。贞元十一年,猎于苑中。
《唐书·德宗本纪》:贞元十一年十二月戊辰,猎于苑中。按《旧唐书本纪》:贞元十一年十二月戊辰,上猎苑中,戒多杀,止行三驱之礼,劳士而还。
宪宗元和九年十一月戊子,罢京兆府猎献狐兔。
《唐书·宪宗本纪》云云。
元和十五年,猎于城南,又猎城西及苑北。
《唐书·穆宗本纪》:元和十五年正月,即皇帝位。十二月庚辰,猎于城南。壬午,击鞠于右神策军,遂猎于城西。甲申,猎于苑北。
穆宗长庆二年,猎咸阳,又猎骊山。
《唐书·穆宗本纪》:长庆二年十月己卯,猎于咸阳。十一月庚午,皇太后幸华清宫。癸酉,迎皇太后,遂猎于骊山。
文宗太和四年三月癸卯,禁京畿弋猎。
《唐书·文宗本纪》云云。
开成元年二月乙亥,停献鸷鸟、畋犬。
《唐书·文宗本纪》云云。
武宗会昌元年,校猎咸阳。
《唐书·武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会昌元年十月,车驾校猎咸阳。
会昌二年,校猎白鹿。
《唐书·武宗本纪》:会昌二年十一月,猎于白鹿。按《旧唐书本纪》:会昌二年十月,帝幸泾阳,校猎白鹿原。谏议大夫高少逸、郑朗等于阁内论:陛下校猎太频,出城稍远,万几废弛,星出夜归,方今用兵,且宜停止。上优劳之。谏官出,谓宰相曰:谏官甚要,朕时闻其言,庶几减过。
会昌四年,猎于鄠县及云阳。按《唐书·武宗本纪》:会昌四年十月,猎于鄠县。十二月,猎于云阳。

后唐

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壬辰,畋于伊阙。
《五代史·唐庄宗本纪》云云。
同光二年十一月癸卯,畋于伊阙。丙午,至自伊阙。按《五代史·唐庄宗本纪》云云。
同光三年,畋于白沙。
《五代史·唐庄宗本纪》:同光三年十二月己卯,畋于白沙。按《家人传》:庄宗方与后荒于畋游。十二月己卯腊,畋于白沙,后率皇子、后宫毕从,历伊阙,宿龛涧,癸未乃还。
明宗天成二年十二月甲辰,畋于东郊
《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云云。

后晋

后晋出帝天福八年十月壬子,畋于近郊。
《五代史·晋出帝本纪》云云。
开运二年春,畋戚城。冬,畋近郊。
《五代史·晋出帝本纪》:开运二年三月丁未,畋于戚城。十二月丁丑,畋于近郊。

辽制,四时捕猎之法。
《辽史·营卫志》:辽国尽有大漠,浸包长城之境,因宜为治。秋冬违寒,春夏避暑,随水草就畋渔,以为常。四时各有行在之所,谓之捺钵。曰鸭子河泺。皇帝正月上旬起牙帐,约六十日方至。天鹅未至,卓帐冰上,凿冰取鱼,冰泮,乃纵鹰鹘捕鹅雁。晨出暮归,从事弋猎。鸭子河泺东西二十里,南北三十里,在长春州东北三十五里,四面皆沙埚,多榆柳杏林。皇帝每至,侍御皆服墨绿色衣,各备连锤一柄,鹰食一器,刺鹅锥一枚,于泺周围相去各五七步排立。皇帝冠巾,衣时服,系玉束带,于上风望之。有鹅之处举旗,探骑驰报,远泊鸣鼓。鹅惊腾起,左右围骑皆举帜麾之。五坊擎进海东青鹘,拜授皇帝放之。鹘擒鹅坠,势力不加,排立近者,举锥刺鹅,取脑以饲鹘。救鹘人例赏银绢。皇帝得头鹅,荐庙,群臣各献酒果,举乐。更相酬酢,致贺语,皆插鹅毛于首以为乐。赐从人酒,遍散其毛。弋猎网钓,春尽乃还。夏捺钵:无常所,多在吐儿山。道宗每岁先幸黑山,拜圣宗、兴宗陵,赏金莲,乃幸子河避暑。吐儿山在黑山东北三百里,近馒头山。黑山在庆州北十三里,上有池,池中有金莲。子河在吐儿山东北三百里。怀州西山有清凉殿,亦为行幸避暑之所。四月中旬起牙帐,卜吉地为纳凉所,五月末旬、六月上旬至。居五旬。与北、南臣僚议国事,暇日游猎。七月中旬乃去。秋捺钵:曰伏虎林。七月中旬,自纳凉处起牙帐,入山射鹿及虎。林在永州西北五十里、尝有虎据林,伤害居民畜牧。景宗领数骑猎焉,虎伏草际,战慄不敢仰视,上舍之,因号伏虎林。每岁车驾至,皇族而下分布泺水侧。伺夜将半,鹿饮盐水,令猎人吹角效鹿鸣,既集而射之。谓之舐碱鹿,又名呼鹿。冬捺钵:曰广平淀。在永州东南三十里,本名白马淀。东西二十馀里,南北十馀里。地甚坦夷,四望皆沙碛,木多榆柳。其地饶沙,冬月稍煖,牙帐多于此坐冬,与北、南大臣会议国事,时出校猎讲武,兼受南宋及诸国礼贡。皇帝牙帐以枪为硬寨,用毛绳连系。每枪下黑毡伞一,以芘卫士风雪。枪外小毡帐一层,每帐五人,各执兵仗为禁围。南有省方殿,殿北约二里曰寿宁殿,皆木柱竹榱,以毡为盖,彩绘韬柱,锦为壁衣,加绯绣额。又以黄布绣龙为地障、窗、槅皆以毡为之,傅以黄油绢。基高尺馀,两厢廊庑亦以毡盖,无门户。省方殿北有鹿皮帐,帐次北有八方公用殿。寿宁殿北有长春帐,卫以梗寨。宫用契丹兵四千人,每日轮番千人祇直。禁围外卓枪为寨,夜则拔枪移卓御寝帐。周围拒马,外设铺,传铃宿卫。每岁四时,周而复始。按《礼志》:腊仪:十二月辰日。前期一日,诏司猎官选猎地。其日,皇帝、皇后焚香拜日毕,设围,命猎夫张左右翼。司猎官奏成列,皇帝、皇后升舆,敌烈麻都以酒二尊盘飧奉进,北南院大王以下进马及衣。皇帝降舆,祭东毕,乘马入围中。皇太子、亲王率群官进酒,分两翼而行。皇帝始获兔,群臣进酒上寿,各赐以酒。至中食之次,亲王、大臣各进所获。及酒讫,赐群臣饮,还宫。应历元年冬,汉遣使来贺,自是遂以为常仪。统和中,罢之。
太祖九年冬十月戊申,钓鱼于鸭绿江。
《辽史·太祖本纪》云云。
天赞三年,猎寓乐山,抵霸室山。
《辽史·太祖本纪》:三年冬十月丙寅朔,猎寓乐山,获野兽数千,以充军食。十一月乙未朔,获甘州回鹘都督毕离遏,因遣使谕其主乌母主可汗。射虎于乌剌邪里山,抵霸室山。六百馀里且行且猎,日有鲜食,军士皆给。
太宗天显三年,东蒐及羖䍽等山。
《辽史·太宗本纪》:三年三月乙卯,东蒐。癸亥,猎羖䍽山。乙丑,猎松山。四月丙申,猎三山。五月丙午,猎索剌山。戊申,至自猎。
天显四年,西巡,猎近山及观鱼三叉口。
《辽史·太宗本纪》:四年六月己酉,西巡。己未,选轻骑数千猎近山。十一月甲申,观渔三叉口。
天显七年,捕鹅于沿柳湖。
《辽史·太宗本纪》:七年八月,捕鹅于沿柳湖,风雨暴至,舟覆,溺死者六十馀人,命存恤其家,识以为戒。天显八年,猎骝山。
《辽史·太宗本纪》:八年五月己丑,猎独牛山,惕隐迪辇所乘内厩骝马毙,因赐名其山曰骝山。天显十年秋七月乙卯,猎南赤山。
《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天显十一年春正月,钓鱼于土河。
《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会同元年二月丁酉,猎松山。
《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会同二年三月,畋于袅潭之侧。十二月庚子,钓鱼于土河。
《𨖚史·太宗本纪》云云。会同三年春,猎水门。秋,猎猾底烈山。
《辽史·太宗本纪》:三年三月癸未,猎水门,获白鹿。秋七月己巳,猎猾底烈山。九月庚午,侍中崔穷古言:晋主闻陛下数游猎,意请节之。上曰:朕之畋猎,非徒从乐,所以练习武事也。乃诏谕之。
会同八年秋七月乙卯,猎平地松林。
《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会同九年,伐晋,至河而猎。
《辽史·太宗本纪》:会同九年八月,自将南伐。按《耶律沤里思传》:会同间,伐晋,上至河而猎,适海东青鹘搏雉,晋人隔水以鸽引去。上顾左右曰:谁为我得此人。沤里思请内厩马,济河擒之,并杀救者数人。
穆宗应历二年,猎炭山,又猎近郊。
《辽史·穆宗本纪》:应历二年九月壬戌,猎炭山。十二月甲戌,猎于近郊。
应历三年三月,观渔于神德湖。
《辽史·穆宗本纪》云云。
应历七年冬十月庚申,猎于七鹰山。
《辽史·穆宗本纪》云云。
应历八年,猎拽剌山。
《辽史·穆宗本纪》:应历八年秋七月,猎于拽剌山。迄于九月,射鹿诸山,不视朝。
应历十一年夏四月,射鹿,不视朝。
《辽史·穆宗本纪》云云。
应历十二年秋,如黑山、赤山射鹿。
《辽史·穆宗本纪》云云。
应历十三年,猎于潢河。
《辽史·穆宗本纪》:十三年三月癸丑朔,杀鹿人弥里吉,枭其首以示掌鹿者。夏四月壬寅,猎于潢河。五月壬戌,斡朗改国所进花鹿生麛。六月癸未,近侍伤獐,杖杀之。甲申,杀獐人霞马。八月甲申,以生日,纵五坊鹰鹘。戊戌,幸近山,呼鹿射之,旬有七日而后返。十一月庚午,猎,饮于虞人之家,凡四日。十二月戊子,射野鹿,赐虞人物有差。庚寅,杀彘人曷主。
应历十四年,射鹿白鹰山,又猎玉山。
《辽史·穆宗本纪》:十四年二月癸亥,如潢河。戊辰,支解鹿人没荅、海里等七人于野,封土识其地。五月,射舐碱鹿于白鹰山,至于浃旬。六月丙午朔,猎于玉山,竟月忘返。八月乙巳,如硙子岭,呼鹿射之,获鹿四,赐虞人女环等物有差。
应历十五年,东幸,捕猎。
《辽史·穆宗本纪》:十五年二月壬寅,上东幸。甲寅,以获鸭,除鹰坊刺面、腰斩之刑,复其徭役。三月癸巳,虞人沙剌迭侦鹅失期,加炮烙、铁梳之刑而死。
应历十六年,东幸,捕猎。
《辽史·穆宗本纪》:十六年三月己巳,东幸。庚午获鸭,甲申获鹅,皆饮达旦。闰八月乙丑,观野鹿入驯鹿群,立马饮至晡。九月己未,杀狼人袅里。
应历十七年,猎黑山、赤山。
《辽史·穆宗本纪》:十七年夏四月戊辰,杀鹰人敌鲁。五月辛卯,杀鹿人札葛。九月自丙戌朔,猎于黑山、赤山,至于月终。
应历十八年春,如潢河,获驾鹅,祭天地。秋,猎西京诸山。
《辽史·穆宗本纪》:十八年三月甲申,如潢河。乙酉,获驾鹅,祭天地。庚戌,杀鹘人胡特鲁。夏四月癸丑,杀彘人抄里只。五月壬辰,获鹅于述古水,野饮终夜。己亥,杀鹿人颇德、腊哥、陶瑰、札不哥、苏古湟、雏保、弥古特、敌答等。六月丙辰,杀彘人屯奴。九月己亥,猎熊,以唤鹿人铺姑并掖庭户赐夷腊葛。是秋,猎于西京诸山。应历十九年,如怀州,猎。
《辽史·穆宗本纪》:十九年三月己巳,如怀州,猎获熊,欢饮方醉,驰还行宫。按《萧思温传》:十九年,春蒐,上射熊而中,思温与夷离毕牙里斯等进酒上寿,帝醉还宫。是夜,为庖人斯奴古等所弑。
景宗保宁六年七月庚申,猎于平地松林。
《辽史·景宗本纪》云云。
保宁九年,猎于近郊。
《辽史·景宗本纪》:保宁九年十二月戊辰,猎于近郊,以所获祭天。
乾亨四年九月甲辰,猎于祥古山。
《辽史·景宗本纪》云云。
圣宗统和元年,猎荐乾陵。
《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元年八月己亥,猎赤山,遣使荐熊肪、鹿脯于乾陵之凝神殿。十一月壬子朔,观渔挞马泺。十二月己亥,皇太后观渔于玉盆湾。辛丑,观渔于浚渊。
统和二年,猎饶乐川。
《辽史·圣宗本纪》:统和二年二月庚子,朝皇太后,太后因从观猎于饶乐川。
统和四年春正月甲戌,观渔土河。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五年秋七月,猎平地松林。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六年十二月丙辰,畋于沙河。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七年,猎桑乾河,又腊好草岭。
《辽史·圣宗本纪》:统和七年五月辛卯,猎桑乾河。冬十月,禁置网捕兔。十二月甲寅,钓鱼于沈子泺。癸亥,腊于好草岭。
统和十年十二月庚辰,猎儒州东川。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十二年冬十月乙酉,猎可汗州之西山。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十四年,诏军官毋以猎妨农。
《辽史·圣宗本纪》:十四年春正月己酉,渔于潞河。十一月甲戌,诏诸军官毋非时畋猎妨农。
统和十五年,猎于平地松林。
《辽史·圣宗本纪》:十五年八月丁酉,猎于平地松林,皇太后诫曰:前圣有言:欲不可纵。吾儿为天下主,驰骋田猎,万一有御橛之变,适遗予忧。其深戒之。冬十月戊戌,弛东京道鱼泺之禁。十二月乙巳,钓鱼土河。统和十九年十一月己卯,观鱼儒门泺。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二十三年十一月辛亥,观渔桑乾河。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二十七年春正月,钓鱼土河。猎于瑞鹿原。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二十九年秋,猎于平地松林。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开泰元年春正月戊子,猎于买曷鲁林。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开泰二年冬十月己未朔,畋麃井之北。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开泰三年,畋潢河滨及瑞鹿原。
《辽史·圣宗本纪》:开泰三年春正月丙午,畋潢河滨。壬子,帝及皇后猎瑞鹿原。
开泰四年,连猎诸山。
《辽史·圣宗本纪》:开泰四年春正月戊子,命详稳拔姑溺水瑞鹿原,以备春蒐。丁酉,猎马兰淀。秋七月,幸秋山。自八月射鹿至于九月,复自癸丑至于辛酉,连猎于有柏、碎石、太保、响应、松山诸山。
开泰五年,猎于赤山。
《辽史·圣宗本纪》:开泰五年七月甲辰,猎于赤山。九月癸卯,皇弟南京留守秦晋国王隆庆来朝,上亲出迎劳至实德山,因猎于松山。按《陈昭衮传》:开泰五年秋,大猎,帝射虎,以马驰太速,矢不及发。虎怒,奋势将犯跸。左右辟易,昭衮舍马,捉虎两耳骑之,虎骇,且逸。上命卫士追射,昭衮大呼止之。虎虽轶山,昭衮终不堕地。伺便,拔佩刀杀之。辇至上前,慰劳良久。开泰六年十月辛未,猎铧子河。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太平元年春,猎高祁林。秋,猎潢河。
《辽史·圣宗本纪》:太平元年春正月壬戌,猎高祁林。秋七月甲戌朔,赐从猎女直人秋衣。是月,猎潢河。太平二年春正月,如纳水钓鱼。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太平三年春正月,如纳水钓鱼。秋七月,猎赤山。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太平四年,猎挞鲁河。
《辽史·圣宗本纪》:四年二月己未,猎挞鲁河。诏改鸭子河曰混同江,挞鲁河曰长春河。
太平五年秋七月猎平地松林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太平六年秋七月戊申,猎黑岭。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太平七年夏四月乙未,猎黑岭。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太平八年秋七月戊戌,猎平地松林。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兴宗重熙元年二月,大蒐。秋七月,猎平地松林。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四年秋七月壬午朔,猎于黑岭。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五年,猎黄花山。
《辽史·兴宗本纪》:五年九月癸巳,猎黄花山,获熊三十六,赏猎人有差。十月壬子,御元和殿,以《日射三十六熊赋》《幸燕诗》试进士于廷;赐冯立、赵徽四十九人进士第。
重熙六年夏四月,猎野狐岭。闰月,猎龙门县西山。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七年,猎白马埚及新淀井、金山。
《辽史·兴宗本纪》:七年四月己卯,猎白马埚。甲申,射兔新淀井。乙未,猎金山,遣杨家进鹿尾茸于大安宫。重熙八年春正月丙申,如混同江观鱼。庚戌,叉鱼于率没里河。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年,奉皇太后射猎。
《辽史·兴宗本纪》:十年九月庚申,皇太后射获熊,上进酒为寿。癸亥,上猎马盂山,草木蒙密,恐猎者误射伤人,命耶律迪姑各书姓名于矢以志之。
重熙十三年,猎兀鲁馆冈。
《辽史·兴宗本纪》:重熙十三年春正月戊辰,如混同江。辛未,猎兀鲁馆冈。
重熙十五年九月甲辰,禁以罝网捕狐兔。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六年,幸庆州,射猎诸山。
《辽史·兴宗本纪》:十六年秋七月辛卯,幸庆州。自是月至于九月,日射猎于楚不沟霞列、系轮、石塔诸山。重熙十七年闰月癸丑,射虎于候里吉。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八年春正月丙辰,猎霸特山。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九年秋七月壬子,猎候里吉。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二十一年冬十月戊戌,射虎于南撤葛柏。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二十二年夏四月戊子,猎鹤淀。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二十三年春,猎双子淀及盘直坡夏猎合只忽里秋猎获三虎
《辽史·兴宗本纪》:重熙二十三年春正月癸酉,猎双子淀。壬辰,如春水。甲午,猎盘直坡。夏四月癸丑,猎合只忽里。九月庚寅,猎,遇三虎,纵犬获之。
重熙二十四年八月戊子,纵五坊鹰鹘,焚钓鱼之具。按《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道宗清宁二年禁夏纵火于郊
《辽史·道宗本纪》:清宁二年四月甲子,诏曰:方夏,长养鸟兽孳育之时,不得纵火于郊。
清宁四年春正月壬申,如鸭子河钓鱼。秋七月壬午,猎于黑岭。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清宁五年冬十一月,禁猎。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清宁八年秋七月甲子,射熊于外室剌。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清宁九年,猎太子山。
《辽史·道宗本纪》:清宁九年七月丙辰,如太子山。按《萧韩家奴传》:九年,上猎太子山,闻重元乱,驰诣行在。帝仓卒欲避于北、南大王院,与耶律仁先执辔固谏,乃止。明旦,重元复诱奚猎夫来。韩家奴独出谕之曰:汝曹去顺效逆,徒取族灭。何若悔过,转祸为福。猎夫投仗首服。以功迁殿前都点检,封荆王,赐资忠保义奉国竭贞平乱功臣。
咸雍元年,皇太后猎。
《辽史·道宗本纪》:咸雍元年秋七月丙子,以皇太后射获熊,赏赉百官有差。冬十月己亥,皇太后射获虎,大宴群臣,令各赋诗。
咸雍三年春正月甲子,御安流殿钓鱼。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咸雍四年春,猎炭山。秋,猎黑岭。
《辽史·道宗本纪》:咸雍四年春正月丁亥,猎炭山。七月丙子,猎黑岭。
咸雍六年,猎合鲁聂特。
《辽史·道宗本纪》:咸雍六年秋七月辛亥,猎于合鲁聂特。十二月辛酉,禁汉人捕猎。
咸雍八年闰七月辛未,射熊于羖羊山。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太康元年,猎平地松林。
《辽史·道宗本纪》:太康元年二月丁亥,以获鹅,加鹰坊使耶律杨六为工部尚书。秋七月辛酉,猎平地松林。
太康二年八月庚寅,猎,遇麛失其母悯之,不射。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太康五年,猎夹山。
《辽史·道宗本纪》:五年三月辛未,以宰相仁杰获头鹅,加侍中。秋七月己卯,猎夹山。
太康六年夏四月乙卯,猎炭山。七月甲申,猎沙岭。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太康七年,射鹿赤山。
《辽史·道宗本纪》:太康七年八月丁卯,射鹿赤山,加围场使涅葛为静江军节度使。
太康九年,猎马尾山,又射熊白石山。
《辽史·道宗本纪》:太康九年秋七月乙巳,猎马尾山。九月己酉,射熊于白石山,加围场使涅葛左金吾卫大将军。
大安元年七月戊午,猎于赤山。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大安二年,猎沙岭。
《辽史·道宗本纪》:大安二年七月戊午,猎沙岭。八月戊子,以雪罢猎。
大安三年猎黑岭
《辽史·道宗本纪》:大安三年七月丙辰,猎黑岭。庚午,大雨,罢猎。
大安四年十月丁丑,猎辽水之滨。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大安五年夏,猎北山。秋,猎沙岭。
《辽史·道宗本纪》:大安五年夏四月壬子,猎北山。甲子,霖雨,罢猎。秋七月庚午,猎沙岭。
大安八年夏四月丁丑,猎西山。秋七月丁亥,猎沙岭。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大安九年夏四月癸酉,猎西山。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大安十年秋七月庚子,猎赤山。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寿隆元年秋七月癸卯,猎沙岭。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寿隆二年七月丙午,猎赤山。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寿隆三年秋七月壬子朔,猎黑岭。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寿隆四年夏四月辛丑,以雨,罢猎。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天祚帝乾统二年,猎黑岭。
《辽史·天祚帝本纪》:乾统二年六月壬辰,以雨罢猎。秋七月,猎黑岭,以霖雨,给猎人马。
乾统四年正月壬寅,猎木岭。七月庚辰,猎南山。按《辽史·天祚帝本纪》云云。
乾统五年夏四月甲申,射虎炭山。
《辽史·天祚帝本纪》云云。
乾统六年秋七月庚子,猎鹿角山。
《辽史·天祚帝本纪》云云。
乾统七年春正月,钓鱼于鸭子河。十月,猎医巫闾山。按《辽史·天祚帝本纪》云云。
乾统八年六月丁未,如黑岭。秋七月戊辰,以雨罢猎。按《辽史·天祚帝本纪》云云。
乾统九年,猎候里吉。
《辽史·天祚帝本纪》:乾统九年秋七月甲寅,猎于候里吉。八月丁酉,雪,罢猎。
乾统十年夏四月癸巳,猎于北山。
《辽史·天祚帝本纪》云云。
天庆元年春正月,钓鱼于鸭子河。秋七月,猎。
《辽史·天祚帝本纪》云云。
天庆二年,如春州,混同江钓鱼。
《辽史·天祚帝本纪》:天庆二年二月丁酉,如春州,幸混同江钓鱼,界外生女直酋长在千里内者,以故事皆来朝。适遇头鱼宴,酒半酣,上临轩,命诸酋次第起舞;独阿骨打辞以不能。谕之再三,终不从。他日上密谓枢密使萧奉先曰:前日之燕,阿骨打意气雄豪,顾视不常,可托以边事诛之。否则,必贻后患。奉先曰:粗人不知礼义,无大过而杀之,恐伤向化之心。假有异志,又何能为。其弟吴乞买、粘罕、胡舍等常从猎,能呼鹿、刺虎、搏熊。上喜,辄加官爵。秋七月乙丑,猎南山。九月己未,射获熊,燕群臣,上亲御琵琶。
天庆三年,猎狗牙山。
《辽史·天祚帝本纪》:天庆三年正月丙子,猎狗牙山,大寒,猎人多死。
天庆五年,猎岭东。
《辽史·天祚帝本纪》:天庆五年秋七月丙子,猎于岭东。八月甲子,罢猎。
天庆六年秋七月,猎秋山。
《𨖚史·天祚帝本纪》云云。天庆七年,猎秋山及狘斯那里、辋子山。
《辽史·天祚帝本纪》:天庆七年秋七月癸卯,猎秋山。八月丙寅,猎狘斯那里山。九月丁酉,猎辋子山。天庆八年秋七月,猎秋山。
《辽史·天祚帝本纪》云云。
天庆九年秋七月,猎南山。
《辽史·天祚帝本纪》云云。
天庆十年夏四月,猎胡土白山。秋,猎沙岭。
《辽史·天祚帝本纪》云云。
保大元年秋七月,猎炭山。
《辽史·天祚帝本纪》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