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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六卷目录
都察院部汇考四
明二〈英宗正统三则 天顺三则 宪宗成化六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五则 世宗嘉靖十一则 穆宗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五则〉
明二〈英宗正统三则 天顺三则 宪宗成化六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五则 世宗嘉靖十一则 穆宗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五则〉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六卷
都察院部汇考四
明二
英宗正统元年,选差御史提调南北直学校。按《明会典》:正统元年,令吏部会同礼部都察院,选差监察御史才行兼备者二员,请敕提调南北直隶学校。近年辽东、宣大、甘肃巡按,俱兼提调学校。凡提学御史,进退人材,奉有专敕,抚按官毋得干预。其师生廪馔及修理学校等项,提学御史止是督行,有司转申抚按施行,不得擅支及那移仓库钱粮。
正统二年,令凤阳监粮御史兼理词讼。
按《明会典》:凡监收凤阳粮斛,差御史一员。二年,令兼理凤阳中等九卫所,并凤阳府等军民词讼。
正统四年,更定都察院宪纲。
按《明会典》:四年,定凡都察院并监察御史、按察司,纲纪所系,其任非轻。行事之际,一应诸衙门官员人等,不许挟私沮坏。违者杖八十。若有干碍合间人数,敢无故占吝不发者,与犯人同罪。凡都察院官及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许于各衙门,嘱托公事,违者比常人加二等。有赃者,从重论。凡监察御史行过文卷,从都察院磨勘、按察分司行过文卷,听总司磨勘,如有迟错,即便举正。中间果有枉问事理,应请旨者,具实奏闻。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问公事,有拟断不当者,都察院、按察总司随即改正,当该吏典罪之如律。仍将原问御史及分司官拟断。不当事理,具奏得旨,方许取问。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受或出首赃私等事,直隶赴巡按,监察御史在外赴按察司,并分司,及巡按监察御史处,陈告追问明白,依律施行。其应请旨者,奏闻拿问。若军官有犯,在京从都察院,在外从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密切奏请施行。其各都司及卫所首领官有犯,即便拿问。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闻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随即举闻。若奸贪废事,蠹政害民者,即便拿问。其应请旨者,具实奏闻。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从重论。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等事,并听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若建言创行事理,必须公同评议,互相可否,务在得宜,方许实封陈奏。凡按察司官,断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者,许赴巡按监察御史处声冤。监察御史枉问,许赴通政司递状,送都察院伸理。都察院不与理断,或枉问者,许击登闻鼓陈诉。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须于考退生员,与应取吏员相参补用,不许用曾犯奸贪罪名之人。凡都察院合用笔墨心红,具奏劄付,京府按察司合用笔墨心红纸劄,行移附郭府。分监察御史、按察分司巡历去处,合用纸笔朱墨灯油柴炭,行移所在有司并支给,官钞收买,应用具实销算。令凡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并首领官、按察司官并首领官,自今务得公明廉重,老成历练之人,奏请除授,不许以新进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员充用。又令御史缺,从吏部于进士、监生、教官、儒士出身,曾历一任者选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试除授。凡差御史分巡,并追问审理等事,正统四年,定都察院具事目请旨点差,回京之日,不须经由本院,径赴御前复奏。
凡御史,除宪纲并诏敕内该载应合御史理办,及军机等项重务,如果都布按三司不能完结,或完报未明者,明白具奏,取自上裁。其馀常事,各衙门自行分管理办者,不许辄拟奏差委。
凡巡按御史,一年已满,差官更代,本院引御史二员,御前点差一员。
凡两直隶提调学校御,史本院会吏礼二部,推举学行政事俱优者奏差。
南京都察院,凡本院问拟刑名审录,取决重囚,及提问职官等项,俱与南京刑部同。
凡南京各衙门考满,郎中等官,本院发河南道考覈,牒送南京吏部,该司覆考停俸赴京给由。
凡兵马司兵马考满,先赴兵部考覈,咨送本院,行河南道考。
凡六年一次会同,南京吏部考察南京五品以下官,与都察院同。
凡风宪任纪纲之重,为耳目之司,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纠举。其纠举之事,须要明著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泛言。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
凡纠举官员,生杀予夺,悉听上命。若已有旨发落,不许再劾。
凡都察院按察司堂上官,及首领官,各道监察御史,吏典,但有不公不法,及旷职废事,贪淫横暴者,许互相纠举,毋得徇私容蔽。其所纠举,并要明具实迹,奏请按问明白,覈奏区处。其有挟私妄奏者,抵罪。凡监察御史,巡按许带吏书一名。照刷文卷,许带二名。若应用监生,临期奏请。按察司官分巡,许带吏典二名,承差一名,皆须官吏监生承差同行,不许相离。御史及按察司官,陆路给驿马,水路应付站船,监生吏典承差,陆路骑驿驴,水路应付递运船,俱支廪给。经过去处,量拨弓兵防送,不许别带吏典皂隶人等。凡监察御史、各道按察司官,每出巡审囚刷卷,必须遍历,不拘限期。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分巡去处,如有陈告官吏,取受不公等事,须要亲行追问,不许转委。违者杖一百。凡有军民相干词讼等事,移文到日,应该会问官员,随即前去。若无故不即会问,及偏徇占吝者,从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按问,应请旨者具奏。
凡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并先曾历仕寓居处所,并须回避。
凡在京及各布政司并巡历地面,仓库局务等衙门,但系钱粮出纳去处,从监察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官不时巡视。若有作弊,就便究治。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若有官吏犯罪,畏避追问,故将财物妇女潜入公廨,设计装诬,沮坏风宪者,并许取问实封奏闻。犯人重处,财物没官,妇女发有司收问。其出巡官吏,仍不得自生嫌疑回避,致妨巡历。
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忠臣烈女,志行卓异,可励民风者,所在有司举申,监察御史、按察司覈实,移文所司,以凭奏闻旌表。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各衙门官吏,不许出郭迎送,违者举问如律。若容令迎送,不行举问者,罪同。如有规避者,从重论。都司、布政司、府州官所至亦同。
凡国家律令,并续降条例事理,有司官吏须要熟读详玩,明晓其义。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处,令其讲读。或有不能通晓者,依律究治。 以上宪纲。一、风宪为朝廷耳目,宣上德,达下情,乃其职任。所至之处,须访问军民休戚,及利所当兴,害所当革者,随即举行。或有水旱灾伤,当奏者,即具奏,不可因循苟且,旷废其职。
一、风宪存心,须要明白正大,不可任一己之私,昧众人之公。凡考察官吏廉贪贤否,必于民间广询密访,务循公议,以协众情。毋得偏听,及辄凭里老吏胥人等之言,颠倒是非。亦毋得搜求细事,罗织人过,使奸人得志,善人遭屈。
一、风宪官当存心忠厚,其于刑狱,尤须详慎。若刻薄不仁,专行酷虐,不思罪有大小,罚有重轻,一概毒刑以逞,动辄箠人致死,不惟有失朝廷钦恤之意,抑且祸及身家,虽悔无及。
一、风宪须持身端肃,公勤谨慎,毋得亵慢怠惰。凡饮食供帐,只宜从俭,不得踰分。
一、风宪之任至重,行止语默,须循理守法。若纤毫有违,则人人得而非议之。故所至州县,取假分毫之物,即自玷溷。在我无瑕,方可律人。
一、所至之处,博采诸司官廉勤公谨者,荐举之。污滥奸佞者,戒饬之,纠劾之。劝惩得体,人自敬服。大抵心正无私,则事公当。
一、所至之处,须用防闲。未行事之先,不得接见闲杂人。凡官吏禀事,除公务外,不得问此地出产何物,以防下人窥伺作弊。
一、分巡所至,不许令有司和买物货,及盛张筵宴,邀请亲识,并私役夫匠,多用导从,以张声势,自招罪愆。一、巡按之处,不得令亲戚人等,于各所属衙门嘱托公事,及营充勾当。
一、出巡同事之人,须相协和,若有所见不同,而行事乖舛者,可于无人之处,从容陈说利害,以开导之。彼心既悟,必能从正。凡人有言,须虚心以听,不可偏执己见。若听者能从,则言者亦不可矜为己功。大抵同僚同事,当如兄弟,相亲相爱,积诚相与,未有不相契者。凡有善相让,有过相规,相规之言,只两人自知,切不可对众发之,庶其能从。凡处同僚,不可推恶避劳,不可妨彼利己,不可扬己抑人,必务协和,以相助益。不但宪司如此,诸司处同僚者,亦皆当然。
一、学校者,礼让之地,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下学,先诣大成殿,拜谒,礼毕,退诣明伦堂生员,讲说经史。监察御史、按察司官中,坐本处提调七品以上,正佐官序,坐于左教授、学正、教谕、训导序坐于右听讲,馀皆立听。布政司官下学亦同。若布政司、按察司官与御史一同下学,御史左边,正面坐布政司、按察司官,依品级,右边正面坐。问答之际,教官生员,不许行跪礼。
一、总兵镇守官,受朝廷委任,以防奸禦侮。凡调度军马,区画边务,风宪官皆无得干预。其相见相待之礼,尤须谦敬。如总兵镇守官有犯违法重事,须用体覆明白,指陈实迹,具奏请旨。不许擅自辱慢。其军职有犯,具奏请旨,已有定例。风宪官巡历去处,亦须以礼待之,并不得轻易凌辱。
一、在外乡试,自有布政司官提调,按察司官监试。其巡按及公差问理等项,监察御史毋得干预。及列名于乡试小录,甚失大体,其所试生徒,若有情弊,听行纠举,亦不得生事诬执。
一、初到按临之处,其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卫所府州县官,相见之后,各回衙门办事。每日不许伺候作揖,及早晚听事。遇有事务,许唤首领官吏抄案,或佐贰官一员,前来发落,不许辄唤正官。或有合令正佐官计议事务,及正佐官自来禀白者,不在此例。按察司官分巡,同都司、布政司官所至亦同。违者,从风宪官举劾。
一、各衙门问过罪囚,或有合断事理,干碍计禀者,先令有司定拟罪名,然后参考事例明白,方可发落。不可辄自与决,恐有别例议论不同,宜从所长。 以上宪体。
一、方面官与御史初相见,左右对拜,方面官来见御史,前门外下马,由正道入,御史延至后堂,方面官坐左,御史坐右。及御史回望,司前下马,由正道入,方面官延至后堂,御史坐左,方面官坐右。首领官初见,行拜礼,御史中立答拜。
一、中都留守司官,各处按察司官相见,并如前仪。一、各卫指挥盐运司运使、同知、各府知府,初见御史、按察司官,上手立对拜。盐运司副使、判官、各府同知、通判、推官、各州知州、同知、判官、各县知县及守禦千户,初见御史、按察司官,中立答拜,各卫并盐运司、各府州首领官,各县县丞、主簿,初见,行拜礼,御史、按察司官起身举手。各县典史及仓场库务、阴阳医学、僧道等官,初见,行拜礼,御史、按察司官坐受,举手。其指挥运使运同知府、知州,问答之际,不许行跪礼。一、府州县儒学教官生员,初见,行拜礼,御史、按察司官出位中立,答拜。教官生员相见之后,不许每日伺候作揖,有妨肄业。 以上出巡相见礼仪。
凡在京大小有印信衙门,并直隶卫所府州县等衙门,在外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文卷,除干碍军机重事不刷外,其馀卷宗,从监察御史,每岁一次,或二岁三岁一次,照刷。五军都督府、六部、大理寺,令该吏具报事目,太常寺、通政司、太仆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各卫,令首领官吏具报,其馀衙门正官、首领官通署呈报,以凭查刷。都察院堂上及各道文卷,俱照例送刷。中间干碍追究改正事理,照依已定行移体式施行。如有迟错,其经该官员应请旨者,奏请取问。其馀官吏,就便依照刷文卷律治罪。其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所属卫所府州县等衙门文卷,从本处按察分司照刷。若有迟错,一体依例施行。其照刷之际,务要尽心,若有狱讼淹滞,刑名违错,钱粮埋没,赋役不均等项,依律究问。迟者举行,错者改正,合追理者,即与追理,务要明白立案,催督结绝。不能尽职者,监察御史从都察院,按察分司从总司,体察奏闻,究治。
在京十三道照刷卷宗衙门,见各道分隶。
凡光禄寺一应文卷,每三年照常,京畿道通刷,其供应物料文卷,各道御史按月轮流照刷。刷毕,面奏。凡南京各衙门文卷,照在京例,三年一次,差御史一员往刷。其印文俱曰京畿道监察御史之印。
天顺元年,奏准巡按从公诘察有司。
按《明会典》:天顺元年,奏准每年巡按御史,将司府州县见任官员,从公诘察,除贪污不法者,就便拿问,其老疾罢软等项,起送吏部,查例定夺。如有奉公守法,廉能超卓者,更替回京之日,指实具奏。吏部记其姓名,候考满,到部查考升用。若御史考察不公,颠倒是非者,参奏如律。
天顺八年,差给事中御史各一员,巡察各营上操军士。
按《明会典》云云。
天顺九年,令南都察院差御史一员,巡视屯田。按《春明梦馀录》云云。
宪宗成化元年,令台垣巡察各营。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令给事中、御史巡察各营奸弊。凡有私役卖放,及不行如法操练等项,指实劾奏。成化六年,奏准巡按须亲理词讼,仍令本院查覈勘合。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各处巡按御史,俱要亲理词讼,仍将本院递年发去勘合,逐一问结,缴报,御史回还,备开接管,已未完勘合件数,具呈本院查考。
成化七年,奏准巡按回京堂官,依例考察。
按《明会典》:七年,奏准巡按公差御史回京,本院堂上官依旧例查勘考察,保结,称职者具奏,照旧管事。若有不称,奏请罢斥。
成化八年,奏准清查卫军,三年一差。
按《明会典》:凡南京各卫所军士,差御史一员,同兵科给事中一员,兵部武库司主事一员,清查奸弊。成化八年,奏准三年一差。
成化十七年,题准北京对道御史,领给南京奏差印信。
按《明会典》:南京都察院,凡奏差各道御史,清军刷卷,巡江管屯巡仓等项,成化十七年,题准各给印信。在京对道御史关领,差人给付,事完,复命,进缴。
成化二十年,奏准试监察御史,一年已满,刑名未熟,再试半年,仍前考试实授。
按《明会典》云云。
孝宗弘治五年,奏准巡城兼巡街道,差御史二员。
按《明会典》:凡巡城兼巡街道,正统间,差御史一员。弘治五年,奏准差二员。一员管中南东三兵马司,一员管西北二兵马司地方。
弘治十年,奏准严加考察清军及巡按等御史。按《明会典》:十年,奏准清军御史,三年满日,敢有枉道回家,及年限未满,捏造册籍,回京,本院严加考察,奏请斥退。又奏准各处清军,并巡按等项,御史回京,本院考察,果有不职事迹,及过违限期者,参奏罢黜。弘治十一年,令奏差御史各具二员。
按《明会典》:凡刷卷清军巡盐巡河,巡关巡茶,印马盘粮勘事,旧俱奏差一员。十一年,定各具二员,点差其清军刷卷等项。如各道御史员少,奏差南京御史。弘治十五年,奏准清军御史,以三年为期。
按《明会典》:十五年,奏准清军御史,自到地方日为始,扣至三年,满日,赴京复命。
武宗正德元年,令科道官,纠举不公不法之事。
按《明会典》:正德元年,令凡不公不法之事,奉有明旨,令科道官记著者,务要即时纠举,不许隐匿遗漏。正德二年,令凤阳粮斛及屯田御史兼捕盗。
按《明会典》:监收凤阳粮斛御史一员,正德二年,令兼捕盗。是年,奏准屯田御史兼捕盗贼。
正德三年,差御史督理北直屯田。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十二年,凡南京十三门官军,差御史二员,点闸,不妨道事。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十四年,令抚按官,不许互相荐举。如有不公不法,仍照宪纲互相纠劾。
按《明会典》云云。
世宗嘉靖八年,令巡按御史,不许折挫凌辱守令,知府相见,不许行跪礼。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十一年,定抚按官各应行事宜。
按《明会典》:嘉靖十一年,题准凡各衙门,奏到抚按及公差,都御史一应批词牌,案内有充军徒罪,及口外为民者,如一事而彼此相干,其定发以原行衙门在先为主。若事起于所司通行申呈,合干上司者,俱候巡抚定发。无巡抚处,巡按御史定发。所司须将各奏到先后缘由,及通行申呈字语,开具明白,以便批答。中间有应该駮行,仍各据理而行。若奉奏行,及奉钦依者,其允详定发,俱归于钦奉衙门。
凡徭役,里甲钱粮,驿传仓廪,城池堡隘,兵马军饷,及审编大户粮长,民壮快手等项,地方之事,俱听巡抚处置,都布按三司将处置缘由,备呈巡按知会,巡按御史出巡,据其已行之事,查考得失,纠止奸弊,不必另出己见,多立法例。其文科武举,处决重辟,审录冤刑,参拨吏农,纪验功赏,系御史独专者,巡抚亦不得干预。
凡抚按,遇有地方大事,皆会同而行,如常行事务,与委署印信,止以文书先到者为主,奉行官吏不必观望两请。
凡考选,军政中间有系边关班操者,中差御史不得指以职业,干预抚按职掌军政,所定官员,中差御史有行止,可暂委,或行带管,不许更改取用空闲。在卫者,不拘其公差,都御史,御史职务,各奉有专敕,一应兴革区处事宜,抚按官亦毋得干预。
凡巡按御史,不许同巡抚报捷,如无巡抚,听总兵领兵官奏报,巡按止是纪验功次,以明赏罚。其浙江福建,旧无巡抚,与有巡抚而偶缺者,一应事务,与巡按处置。如抚按官一时俱缺,听中差御史综理。
凡在外抚按官相接巡抚,望巡按,到仪门下轿马,巡按迎至后堂,巡抚坐上席,巡按前席隅坐。巡按望巡抚,前门下马,由偏门而入,巡按隅坐,巡抚坐前席。如遇会勘公事,巡抚正面居中坐,巡按正面隅坐,习仪拜牌祭丁及迎接诏敕等项,巡抚居左,巡按居右,巡按仍让巡抚于前。其巡按与提学中差御史,相接如常,处照依进道先后次序,公会须让巡按。
凡死刑,各府州县等衙门,自问及奉抚按批行者,俱申呈抚按,照详,仍监候会审。如各道自行批行者,不必呈详,抚按止候会审。其奉抚按批行者,照旧呈详,都司卫所与府州县事体同。
凡遇灾伤之年,抚按官先督行各府州县及早申报,巡按即行委官,分投覈定分数,行所司造报,巡抚具奏议免。如无巡抚,巡按奏报。
凡赈济,专责巡抚,会同司府州县等官,备查仓廪盈缩,酌量灾伤重轻,应时撙节给散。巡按毋得准行。如赈济失策,听巡按纠举。
是年,奏准巡视上江御史驻劄安庆,下江御史驻劄镇江,奉敕接管行事。
是年,题准凡巡视屯田,御史兼督锦衣卫,及直隶庐凤,淮扬,安庆,滁徐等卫屯田,照北直隶事例,督同徐颍兵备二道,严令所属官,耕种徵纳。如有侵占违限拖欠,及误事不职者,各照律例究治。年终具徵解数目,奏缴清册送部查考。
嘉靖十二年,定巡按御史应行事宜。
按《明会典》:十二年,奏准御史巡历郡邑,本等导从皂隶之外,并不许多用一人。府州县驿丞等官,亦不许隔境随从迎候。
凡南北直隶及各布政司文卷,命巡按御史兼理。凡巡按御史在外接待巡抚,不论副都佥都,其坐旁坐,其班后列。不逊者,回道之日,考以不谙宪体,奏请降调。
嘉靖十三年,定巡按御史造报册式。
按《明会典》:巡按御史满日,造报册式,十三年,定一荐举过文武职官若干员,如各官廉勤公谨,俱要指摘所行实事,若干件开报,不得用笼通考语塞责。一、礼待过文武职官若干员,凡各官贤能,以何政事,奖励明白,开报。
一、纠劾过文武职官若干员,如各官污滥奸佞,罢软等项,俱要指摘所行实事,若干件,开报。
一、戒饬过文武职官若干员,将各官误事等项,件数明白开报。
一、举明过孝义节妇若干起,俱要开具查勘过实事缘由。
一、问革过文武职官若干员,凡各官所犯情罪,俱要开具略节招由。
一、查理过仓库钱粮若干数,旧管新收,开除实在,逐项明白开报。
一、提督过学校生员,要将作养过人材,后日堪为世用者若干名,开报。
一、兴革过军民利病共若干事,如某处兴某利,某处除某害,逐一开报。
一、存恤过孤老若干名口,要将各府州县收入养济院,见在人数,各废疾,并无依缘由,开报。
一、会审过罪囚若干起,如审允转详,处决,及辩理过原拟罪名,俱将各犯略节招由开报。
一、问理过轻重罪犯若干起,凡凌迟斩绞,徒流杖笞等罪,各计若干名口,具实开报。
一、追过赃罚若干数,如还官入官,赎罪给主等项,逐一明白开报。
一、督捕过境内盗贼若干名,凡各府州县官,于某年月日,获过强窃盗名数,具实开报。
一、督修过城濠圩岸塘坝共若干所,要将某官,于何年月日,修过某处塘圩等项,明白开报。
一、禁约过嘱托公事若干起,凡按属地方,有无拿获权豪势要,本土刁民,挟制嘱托者,具实开报。
一、禁约过非法用刑官若干员,凡所属军民职官,有用非法刑具,残害人命者,除参问外,仍须指实造报。一、禁约过剋害军士若干起,凡拿问过所属管军官旗人等,剋减月粮,索纳月钱等项情弊,逐项开报。一、禁约过仓粮奸弊若干起,凡各府州县仓廒处所,曾经拿获包揽侵盗之徒,具实开报。
一、禁约过军民刁讼若干起,所属地方,曾经拿获教唆健讼刁徒,各诬害过良善事迹,逐件开报。
一、禁约过科害里甲若干起,凡所属州县衙门官员,不体小民贫苦,专务奢侈,行事浪费民财,不知节省,甚至科取侵用,除拿问外,仍指实开报。
一、禁约过罚害军民若干起,凡所属官员,若有指称修理,恣意罚害军民者,除参问外,仍指实开报。一、禁约过淹禁罪囚若干起,凡司府州县卫所,如有不才官吏,受贿听嘱,及庸闇不能讯决,将轻重囚犯,淹禁日久不理者,除参问外,仍指实开报。
一、禁约过科差奸弊若干起,凡各府州县掌印官,泒科点差,或有任用奸邪,听受贿嘱,偏私不均者,除参问外,仍指实开报。
一、禁约过土豪凶徒害人若干起,凡所属地方,曾经拿获凶恶土豪,倚恃族大,或假仕宦势力,聚众执持凶器,围绕房屋,欺打良善,或至抢检家财,奸淫妇女者,逐事逐名开报。
一、禁约过赌博为非若干起,凡所属地方,曾经拿获有等好闲之徒,聚集赌博,因而为非者,逐起开报。一、禁约过民间奢侈若干事,凡所属地方,曾经拿问过婚丧踰礼,服舍违式,及群聚宴会,盛张糖桌,繁供肴馔,以奢僭坏民俗者,各逐起开报。
一、完销过勘合共若干起,要将接管并自奉各项,勘合已未完数目,缘由明白,开报。
嘉靖十七年,禁巡按御史擅作威福。
按《明会典》:十七年,诏巡按御史及两司守巡官,在外擅作威福,故违节年,诏旨访察害人者,二司官听巡按御史劾奏,御史听都察院考察。
嘉靖二十一年,定巡按御史参奏事例。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令御史出巡,务要痛革淫刑,严惩酷吏。如用酷刑及打死无辜者,密拘尸属审实,六品以下径拿,五品以上参题,俱照律例重治。
巡按满日,将问过酷吏名数开报。若御史自行酷虐,及纵庇不究者,回道考以不职。
是年,奏准御史论劾三司方面,及有司五品以上,指实参纠。六品以下,贪酷显著者,即便拿问。其才宜烦𥳑者,疏请调用。老疾等项,俱于考语内,明白开报。又奏准各该御史,除宪纲考语,要紧文册,照旧造缴外。其馀一应繁冗文册,通行查革,各该抚按并中差御史参官,题奏到院。凡该奏请定夺者,照旧逐一题覆。遇有初参提问者,本院查照,各道酌量类题,止具参语,不必具招。其窃盗三犯及辜限外人命例,应奏请者,亦照审录事例类题。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御史点差委劄带衔定制。按《明会典》:凡辽东、宣大、甘肃三处巡按御史,二十四年,奏准于中差回道御史,议取二员,具名上请。凡巡城巡视光禄寺,巡库等项,俱本院给劄差委。凡在京刷卷属京畿道,以御史资深者差用,为大差之首。
监收凤阳粮斛御史,二十四年,奏准带管湖广黄州府额,解安庆府仓粮。
嘉靖二十七年,定御史弹劾巡察事宜。
按《明会典》:二十七年,题准凡巡按御史弹劾三司不职,按察司官亦得纠巡按失职,不许科道官挟私报复。巡按清军巡盐刷卷御史,同事地方,固宜同寅协恭,亦要互相纠察,以清宪体。
凡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并盐运司、苑马寺行、太仆寺,在内顺天府五品以下堂上官,考满赴部,俱从本院考覈。
凡在京各衙门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及直隶府州等官,各卫所首领官,在外按察司首领官,考满,本院俱发河南道考覈,各出考语,牒送吏部。该司候考,凡在外司府州县等衙门官,每三年朝觐吏部,会同本院考察。在京五品以下官,六年一次,吏部会本院并各该衙门掌印官,及堂上官考察。
凡天下诸司官,三年朝觐,除考察斥退外,其存留官员,公事未完等项,大班露章面劾。
凡京官五品以下,六年一次考察,及四品以上自陈,有遗漏者,科道纠举。
是年,奏准偏僻州县,俱要一体遍历,纠察官吏访求民隐,如果地方广远,不能遍及,亦须严督守巡,依期巡历。如直隶无守巡官去处,仍要首先巡历。
是年,题准御史巡历地方,务要访求按属贤否,勉励戒饬,其有戒饬不悛者,即时随事参奏提问,不必以无人诉告例,难访察使。久为地方之害,仍行各抚按官一体悉心究访。
是年,令御史差满之日,严覈司道,原奉勘合,务完至七分之上。如不及数,指名参劾。又令各边巡按御史,查勘将官失事,并究问未结事情务,要从公据实作速奏结。使有功者早蒙录用,有罪者不至漏网。又题准巡按御史接管承行,先次御史勘合,俱要作急勘报,其自己任内劄付者,除满前两个月,待续,差御史勘完。其馀十个月内,务要一一勘明销缴。回道之日,备开已未完数目,造册呈院,以凭考察。其边夷等项事体,难于提人行勘者,亦要明白开造。
又题准抚按官巡历一处,事完,更历一处,即令官员俱回任办事,不许任意随带。如有承委未结者,著令速结具文回报。其或越境迎送,即行举问有司官。恃才妄作害政者,尤要悉心查访,逐一究正。
又题准抚按官,于各所属,务在平时加意咨访,务求其实。如有诱迫生员里老人等,妄称贤能,投递保状者,严行禁革。计令奸民鼓众建祠者,即将祠像拆毁。干预人员,如法究问。
凡巡江巡仓等御史,是年,题准受理词讼,盘查仓库,审问囚犯,禁革奸弊等项,于本差事有干涉者,悉遵照敕谕内事例施行。如不系本差事务,悉听巡按御史,遵照宪纲处分,不得干预。其遇有地方重大事情,巡按御史,与各专差御史,俱有干涉者,仍要协和行事,不许自分彼此,致误事机。仍行所属,如事应会处者,通行申呈。其各有专差者,不必概行呈请。
嘉靖二十八年,令京省文卷六年总刷。
按《明会典》:凡南北直隶,及布政司文卷,二十八年,复差御史照刷,以后或遇地方灾伤,奏请停刷,通候六年总刷。
嘉靖二十九年,题定十四道清军刷卷御史,五年一次差遣。
按《明会典》:二十九年,题差南北道御史一十四员,往直隶各省清理军伍,兼照刷文卷。定以五年一次差遣。
嘉靖三十九年,令清军御史兼管照刷文卷,近年俱巡按御史兼理。
按《明会典》云云。
穆宗隆庆元年,定抚按及御史事例。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题准抚按等官,严禁所属,不许擅发长夫长马,及差遣官吏越境迎送。其修置衙宇家伙等项,各照衙门酌立规则,于应动官银内取办,不得科敛里甲。凡所属佐贰,不许擅受一词,及私出牌票,以滋骚扰掌印官,置簿查考。
又题准,抚按并公差大小官员,保奖属官,不许行谢礼。与者受者,俱坐赃论。
凡风宪官行事,务要慎重,不得轻变旧制,为地方之扰。其有法久弊生,利少害多,果不便于民者,必须抚按斟酌会议,务求上下相安,远迩称便,方许施行。凡抚按官动用钱粮,互相觉察。如用银一百两以上,及派用军需例,应查覈,如事在从容,则先期商订,会案施行。若事机不便,则完日具数通呈知会。其馀一应公费出入,一体互报。至于存问私礼,通行禁革。凡顺天府乡试,差御史二员监试。是年,添委御史二员搜检。
隆庆二年,定御史差选举劾巡历等例。
按《明会典》:凡掌道管事,旧俱用年深御史。二年,奏准不拘中差大差,回道御史,于内选委掌官,以一年为满,俱准作差。不得以巡按缺人,又行差出。
又奏准四川、云贵、两广地方,行取推官知县,于考选后续到者,另行题请选用。
是年,题准御史出巡,果系卓异官员,方许举荐方面。多不过六七员,或三四员。有司多不过七八员,或五六员。其荐词以四五句为止,参语举一二事为证,不许烦冗鄙亵,失章奏之体。其应劾官员,须先及大奸,不许止以州县府佐等官充数。所劾之人,仍明开或贪或酷,以凭议覆。如有荐举方行,即以事败,官箴已坏,故为容隐者。回道之日,考察降黜。
又题准,巡按出巡查盘,不必会同巡抚,其事关抚按两院者,仍照例委官会案发落。南北直隶,各差御史,凡事体干系本衙门者,委官一体申呈,从一归结。不得另行分委,以滋烦扰。
又题准,凡奉有钦依勘合,如查勘功罪,提问官员等项,务要上紧完报。若查系司道等官,有所规避,或纳贿不行速理者,抚按等官,指名参究。如应勘应问官员,或屡提不出,及势要嘱托,故意抗违者,许参奏拿问。如事干重大,巡抚不依期完报,许科道官查参。巡按不依期完报,回道之日,本院查参。
凡抚按及公差内外官员,各遵照宣德四年敕谕,遇有事务,不许辄差都布按三司,及军卫府州县正官掌印官干办。
又题准抚按官举劾,不得任意轻重,自相矛盾。已提问者,不许止论罢官。已降调者,不得再论不及。据实分别,有不合格例,轻重失伦者,治罪。
隆庆三年,定屯田印马巡江御史事例。
按《明会典》:三年,题准北直隶屯田,归并印马御史兼领二敕。三年,更代准作大差。
是年,令巡江御史,清理沿江一带芦洲屯田,御史令兼管南直隶印马事务。
隆庆四年,裁革南京粮储都御史衙门,归并户部,仍差御史巡视。
按《明会典》:凡南京锦衣等卫,乌龙潭等仓场,旧有提督南京粮储都御史一员,及御史二员,分差监收草场粮草,及巡视各仓。隆庆四年,裁革都御史,令南京户部侍郎带管提督,仍差御史一员巡视。
神宗万历二年,令考覈御史差满,交代复命限期。
按《明会典》:凡御史出差期限,万历二年,令题差本内,明开各地方原定限期,责令依期交代,不许枉道回家,迁延误事。满日,仍查有无违限,一并考覈。堂上官如徇情畏庇,亦以不职论。
万历三年,奏定出差御史往回期限,及差期实授归并兼理诸例。
按《明会典》:三年,奏定期限往回,一体遵守,以辞朝交代之日为始,如违限十日以上,量行参罚。一月以上,重加参罚。两月以上,参调别用。真定、宣大三十五日。应天、苏松七十日。淮扬六十五日。浙江、江西九十日。湖广九十日。福建九十七日。河南、河东五十八日。陕西七十五日。甘肃八十五日。山东、山西五十三日。四川一百四十五日。广东、广西一百二十八日。云南一百二十五日。贵州一百三十五日。辽东六十六日。凡题差巡按御史,先尽中差回者,如中差无人,方择巡按回道资俸浅者定拟。
凡差巡按御史,若同时进道,以中差回道先后为序。若非同时进道,及同日回道者,以进道先后为序。再差巡按者,俱以先差回道日期为序。
凡中差已完,大差未满,事故复除者,或原未中差,即差大差,已满回道者,及原未中差,即差大差,未满,事故复除者,并已考实授未差事故,复除果系同资中差,差尽者,俱序在应候大差之列。若试职未考实授事故复除者,与同考实授序论。仍差中差,俱以回道复除命下之日为序。
凡北人,如北直隶、山东、山西、陕西、河南,不差两广云贵。
凡南人,如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不差三边。是年,令试御史,务照旧例,一年满日,方考实授。监收凤阳粮斛御史,是年,归并屯田御史兼管。凡苏松常镇等处水利,及高宝湖堤,三年,奏准专差御史一员管理。三年满日,更替,仍兼管巡视下江。万历四年,令巡视上江御史,督理应天、太平、安庆、池州、宁国五府、广德州漕粮并京库钱粮。
按《明会典》云云。
万历十二年,奏准巡按官,虽及半年以上,若丁忧降调者,不许举劾所属官员。
按《明会典》云云。
万历十三年,令以尚书改都察院者,仍带尚书职衔,朝班以官为序。
按《明会典》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