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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三卷目录

 官常总部汇考三
皇清一〈崇德二则 顺治十一则〉

官常典第三卷

官常总部汇考三

皇清一

太宗文皇帝崇德元年
《大清会典·回避仪》
王公官员相遇,或让道,或迥避,礼各不同。凡以明等威,崇敬让也。崇德元年,定亲王出行,郡王遇,让道行,贝勒遇,执事回避,让道旁行,贝子、镇国公、固伦、额驸、和硕公主、额驸遇,勒马鞠躬,侧立道旁候过。辅国公、镇国将军、民公都统、尚书以下遇,俱下马立道旁候过。固伦公主、和硕公主遇,相让,尊长在先,分路行,郡主以下,县君以上遇,停车候过。
郡王出行,贝勒、公主以下遇,与遇亲王回避仪同。
贝勒出行,贝子、镇国公、固伦、额驸、和硕公主、额驸遇,让道旁行。辅国公、镇国将军、民公都统、尚书遇,勒马侧立道旁候过。辅国将军,副都统、侍郎等官以下遇,下马立道旁候过。固伦公主、和硕公主遇贝勒,让道行。郡主、县主、郡君遇,相让分路行,县君遇,停车候过。
贝子出行,镇国公、和硕公主、额驸遇,各分路行。辅国公、镇国将军、民公都统、尚书遇,让道旁行。辅国将军、副都统、侍郎及参领等官遇,勒马侧立道旁候过,佐领等官以下遇,俱下马候过。固伦公主、和硕公主遇贝子,勒马候过。郡主、县主遇贝子,让道行。郡君、县君遇,相让分路行。镇国公出行,辅国公、镇国将军、民公都统、尚书遇,分路行。辅国将军、副都统、侍郎及参领等官遇,勒马侧立道旁候过;佐领以下等官遇,俱下马候过。
辅国公出行,镇国将军、都统尚书等官遇,分路行。辅国将军、副都统侍郎等官遇,让道旁行。奉国将军、参领佐领等官遇,勒马立于道旁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遇,俱下马候过。
镇国将军出行,辅国将军、副都统侍郎等官遇,分路行。奉国将军、参领佐领等官遇,勒马立于道旁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遇,俱下马候过。
辅国将军出行,奉国将军、参领等官遇,让道旁行。佐领等官遇,勒马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遇,俱下马候过。
奉国将军出行,佐领等官遇,让道行。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遇,勒马候过。
凡閒散宗室遇亲王以下,辅国将军以上,俱下马;遇民公以下,大臣俱不下马,分路行。
凡觉罗有职者,各照品级回避;无职者遇亲王以下,辅国将军以上,俱下马。遇民公、都统、尚书等官,俱引马回避。其馀各官,俱不回避让道行。凡奉

钦差及赍捧
敕旨或
钦赐恩赏者,遇王等于道,及过王府门,不下马。
凡过诸王府门,是年定亲王府门郡王过,并随从人员俱不下马;贝勒过鞠躬,趋马过,随从人员俱下马;亲王妃、郡王妃过,序长幼应下舆者步行过,不应下舆者径过,随从妇女各照其主。固伦公主、和硕公主、郡主、县主过,并随从妇女俱不下车马,随从人员俱下马。郡君、县君过,不下舆,随从男妇俱下车马。贝子、和硕公主、额驸、民公以下官员,及军民人等过,俱下马。贝勒夫人以下官员命妇,及军民人等妇女过,俱下车马。
郡王府门与亲王同。
贝勒府门,贝子、镇国公过不下马,随从人员俱下马。辅国公、和硕公主、额驸、民公以下官员,及军民人等过,俱下马。贝勒夫人过,序长幼应下舆者步行过,不应下舆者径过,随从妇女各照其主。郡君、县君过,并随从妇女俱不下车马,随从人员俱下马,贝子夫人以下官员命妇,及军民人等妇女过,俱下车马。
官员礼
凡大小官员行礼,类依品级等次,故相遇有让道回避之分,相见有序坐庭参之别。
京官回避仪
崇德元年定。固伦、额驸出行,镇国公、和硕公主、额驸遇,分路行。辅国公、镇国将军、民公、都统、尚书等官遇,让道旁行。辅国将军、副都统、侍郎参领等官遇,勒马立于道旁候过。佐领等官以下遇,俱下马候过。若额驸系亲王、郡王、贝勒,各照本爵。
超品公、和硕公主、额驸出行,都统、精奇尼哈番尚书等官遇,让道旁行。副都统、侍郎参领等官遇,勒马立于道旁候过。佐领等官以下遇,俱下马候过。若额驸系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则各照本爵。
民公、郡主、额驸出行,都统精奇尼哈番尚书等官遇,分路行。副都统、侍郎等官遇,让道旁行。参领佐领等官遇,勒马立道旁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俱下马候过。
都统精奇尼哈番、尚书、县主、额驸出行,副都统侍郎等官遇,让道旁行;参领佐领等官遇,勒马立于道旁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俱下马候过。
内大臣,副都统、护军统领、前锋统领、郡君、额驸、大学士、侍郎等官出行,参领等官遇,让道旁行;佐领等官遇,勒马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俱下马候过。
一等侍卫、护卫参领、前锋参领、县君、额驸、学士、满启心郎郎中等官出行,佐领等官遇,让道旁行;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俱勒马候过。
二等侍卫、护卫乡君、额驸、佐领、汉启心郎员外郎等官出行,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遇,让道行。
凡超品公以下文武各官命妇,俱照本夫回避例。
凡奉

钦差及捧赍
敕旨或
钦赐恩赏者遇,应回避官不下马,分路行。
太宗文皇帝崇德 年。
《大清会典·内外王公相见仪》
崇德间定。外藩亲王见内亲王,内亲王出殿降阶迎,内亲王居左,外亲王居右,俱由中门入内,亲王在东向西立,外亲王在西向东立,外亲王行二跪六叩头礼,内亲王答礼毕,内亲王坐于东,外亲王坐于西,其随从官员于殿外行二跪六叩头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亲王离位行一跪一叩头礼,内亲王答礼,外亲王起行,内亲王送至阶下回府。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郡王见内亲王,内亲王出殿迎,不降阶,内亲王由中门先入,外郡王随后入。内亲王在东向西立,外郡王在西向东立,外郡王行二跪六叩头礼,内亲王跪受半礼,答半礼毕,内亲王坐于东,外郡王坐于西,其随从官员于殿外行二跪六叩头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郡王离位行一跪一叩头礼,内亲王答跪,拱手不叩。外郡王起行,内亲王送出殿,不降阶。惟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贝勒见内亲王,内亲王离坐,迎不出殿外,贝勒由西旁门入,行二跪六叩头礼,内亲王躬身拱手礼毕,内亲王坐于中,外贝勒坐于西旁,其随从官员于殿外行二跪六叩头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贝勒离位行一跪一叩头礼,内亲王躬身拱手。外贝勒起行,内亲王不送。本府官送出府门外。外藩贝子见内亲王,部堂官引进殿外,贝子行二跪六叩头礼,内亲王躬身拱手,坐受礼毕,外贝子在西侧坐,其随从官员于殿外行二跪六叩头礼,随伊主后坐。宴毕,贝子离位行一跪一叩头礼,内亲王躬身拱手坐受,随从官员在殿外行一跪一叩头礼。外贝子起行,内亲王不送。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公见内亲王礼,与外藩贝子见内亲王礼同。
外藩亲王见内郡王,内郡王迎至大门,内郡王居东,外亲王居西,俱由中门入。内郡王在东向西立,外亲王在西向东立,对行二跪六叩头礼毕,内郡王坐于东,外亲王坐于西,其随从官员行二跪六叩头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
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亲王、内郡王各就坐行一叩头礼,外亲王起行,内郡王送至大门内回。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郡王见内郡王礼,与外藩亲王见内亲王礼同。
外藩贝勒见内郡王礼,与外藩郡王见内亲王礼同。
外藩贝子见内郡王礼,与外藩贝勒见内亲王礼同。
外藩公见内郡王礼,与外藩贝子见内亲王礼同。
外藩亲王见内贝勒,内贝勒出府门外迎,内贝勒居东,外亲王居西,俱由中门入,外亲王先行,内贝勒稍后,外亲王在西向东立,内贝勒在东向西立,对行一跪三叩头礼毕,外亲王坐于西,内贝勒坐于东,其随从官员行一跪三叩头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亲王、内贝勒各就坐,行一叩头礼。起行时,让外亲王先行,内贝勒稍后,送出府门外。外藩郡王见内贝勒,内贝勒迎至大门,内贝勒居东,外郡王居西,俱由中门入,外郡王在西向东立,内贝勒在东向西立,对行一跪三叩头礼毕,外郡王坐于西,内贝勒坐于东,其随从官员行一跪三叩头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郡王、内贝勒各就坐行一叩头礼,外郡王起行,内贝勒送至大门回。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贝勒见内贝勒礼,与外藩郡王见内郡王礼同。惟初见时,内、外贝勒各行一跪三叩头礼,随从官员亦行一跪三叩头礼。
外藩贝子见内贝勒礼,与外藩贝勒见内郡王礼同。惟初见时外,贝子行一跪三叩头礼,内贝勒跪而拱手,随从官员亦行一跪三叩头礼。外藩公见内贝勒礼,与外藩贝子见内郡王礼同。惟初见时,外藩公及随从官员俱行一跪三叩头礼。
外藩亲王、郡王、贝勒见内贝子公,内贝子公出大门外迎,外亲王等居西先入,内贝子公居东后入,外亲王等在西向东立,内贝子公在东向西立,对行一跪一叩头礼毕,外亲王等坐于西,内贝子公坐于东,其随从官员行一跪一叩头礼,内贝子公于座拱手,随从官员各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内贝子公仍于座拱手,外亲王等内贝子公各就坐,行一叩头礼。外亲王等起行,内贝子公送出大门外,候乘马方回。
外藩贝子见内贝子,内贝子出堂迎,内贝子居东,外贝子居西,俱由中门入,内贝子在东向西立,外贝子在西向东立,外贝子行一跪一叩头礼,内贝子答礼毕。内贝子坐于东,外贝子坐于西,其随从官员行一跪一叩头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贝子离位行一跪一叩头礼,内贝子答礼。外贝子起行,内贝子送出堂。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公见内贝子礼,与外藩贝子见内贝勒礼同。惟初见时,外藩公及随从官员俱行一跪一叩头礼。
外藩贝子见内公,内公出大门迎,外贝子居西,内公居东,俱由中门入,内公在东向西立,外贝子在西向东立,对行一跪一叩头礼毕,外贝子坐于西,内公坐于东,随从官员行一跪一叩头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贝子与内公各就坐对行一叩头礼。外贝子起行,内公送至大门。本府官送出府门外。外藩公见内公礼,与外藩贝子见内贝子礼同。
世祖章皇帝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顺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赃审实者,立行处
斩,违禁多收钱粮、火耗者,即以犯赃论。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凡官员赴任文凭,顺治三年定,在京官以
除授日为始,在外官以领到吏部照会日为始,各依定限赴任,其外官升转京职,亦行给凭。

世祖章皇帝参定律例,于顺治三年刊布。
《大清律》集解附例
职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

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
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
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回奏,候委官审实方许判决。
其犯应该笞决罚俸,收赎纪录者,不在奏请之限。
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开具实迹实封,径自奏陈,
以理去官。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
〈注〉虽为事解任降等,不追诰命者,并与见任同。
封赠官与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与其子之官品同犯罪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
〈注〉惟致仕、封赠官犯赃,并与无禄人同科,
无官犯罪。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亦得收赎纪录。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犯公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纪录。通考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
〈注〉迁官者,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谓考满、丁忧、致仕之类。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
〈注〉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
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注〉四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官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无四等官者,止准见设员数递减。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馀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
〈注〉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馀四人虽连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等递减科罪。
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
〈注〉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
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
〈注〉谓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县之类。
亦各以吏典为首。
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皆免罪。
〈注〉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彼此俱无罪责。
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此律。
〈注〉谓死罪及笞、杖已决讫,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讫,此等并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吏等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皆得免其失错之罪。
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亦免罪,主典不免。
〈注〉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
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称主守者,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为主守。
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大臣专擅选官
一、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须从卑回避。
滥设官吏
其罢閒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
其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四十。
一、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不许请人代替,违者俱问罪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为民,其代替者别有职役,一体问革。
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照会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
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所在官司给凭,以备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重论。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一、凡官员赴任,两司方面行太仆苑马寺卿少卿,及盐运司,府、州、县正官,除原定朱限外,有违至一月以上问罪,三月以上送部别用,半年以上罢职。内外凡领劄,凭官员及佐贰首领杂职等官,违限一月以上问罪,半年以上降级别用,八个月以上罢职,虽有中途患帖,并不准理其进表朝

觐。给由公差等项复任官员,有违限者,各照前例拟
断。
一、升除出外文职已经领

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过半月之上不辞
朝出城者,参提问罪;若已辞出城,复入城潜住者,
改降别用。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
一、在京现任官员,并办事进士,乞恩养病者,行原衙门勘实具奏,请

旨放回。病痊之日,赴部听用,仍行巡按御史并按察
司查勘。其在外方面有司官员不许养病。一、凡京官养病,到家调理,痊可即便依期听用。若有托故延住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照例革职;若到部虽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内,照例具由奏请定夺。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并,如有迟错,依律论罪;若擅勾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推官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笞四十;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奸党
若在
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
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

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
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扶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一、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各门仔细盘诘,即拿送该法司著实究问,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
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
〈注〉连名上言,止坐为首者。
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注〉亦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
里,不追及妻子财产。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因遗失文案,而代为者加一等;若有增减出入
罪重者,从重论。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于印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差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俱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违禁取利
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杖八十,违禁取利以馀利计,赃重者依不枉法论,并追馀利给主。
〈注〉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禄人三十两,无禄人四十两并杖九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罢职,追夺除名。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
见任官辄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迹,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碑祠拆毁。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一、文武官员出入,应令开道而自不开道,致令应避官员不曾回避者,俱置不问,若因而生事者,止问上官。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
一、官员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无以次人丁,自愿离职侍养者,听亲终服满,方许求叙。
激变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于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而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殴伤二等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并亲闻乃坐。
听讼回避
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及素有仇隙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用。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而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
〈注〉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赔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徵,虽不入己,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坐赃致罪。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官吏听许财物
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
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
一、官吏听许财物,依律议罪不问为民,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
若将自己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馀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
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属,若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
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不在此限。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外国猺獞财物犯,该徒三年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各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但有科敛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计入己赃至三十两以上,降一级带俸差操;百两以上降一级,改调烟瘴地面;带俸差操二百两以上,照前调发充军;三百两以上亦照前调,发永远充军。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断,应改调及充军者,俱发边远卫分。
一、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官财物,佥取兵夫徵价入己,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各赃至满数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满者,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其科敛财物,明白公用佥取,兵夫不曾徵价者,照常发落。
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家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物,及役使部民,若买卖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吏罪二等;若本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风宪官吏犯赃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馀官吏罪二等。
因公科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敛军人钱粮赏赐者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己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其非因公务科敛人财物,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己,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门,不许分外罚取,纸劄、笔墨、银朱器皿、钱谷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谷至五十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问罪,起送吏部降一级用。一、科罚修理果曾经手,不准花销,照例起送若自不经手,支销明白,只依科敛律发落。
剋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剋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赃并论盗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与金银缎匹、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俱不在此限。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亦如之。附过,候袭荫之日降一等,边远叙用。
嘱托公事
凡官吏及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托己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
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赃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司首告者升一等。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辄便推问,皆须申覆上司区处。若犯死罪,收管听候回报,所掌印信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县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住街韨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没公用器物者,以毁失官物论。
在朝监候律
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诸衙门官吏与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扶同奏启者。
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
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
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至死者,
永远充军例。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边外独石等处。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凡领凭赴任违限。顺治四年,覆准各官文
凭巡抚布政使,按季汇缴,并将到任日期开报。若到任违限,听吏科题参议处。违限一月以上者,罚俸三个月;两月以上者,罚俸六个月;三月以上者,降一级调用;四月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五月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半年以上者,革职。不及一月者免议。其违限各官,如有患病及中途阻滞情由果真,即取该府、州、县印结申报,部科免议,如实无事故,借端观望,赴任迟延,并绕道归里,诈称中途患病者,该督抚查明,题参照规避例革职。
又覆准升任官员领凭后,如任内钱粮盗案未完,或留任候新官交代,及患病不能赴任违限者,该督抚布政使将所误情由查明,咨部准其改限,仍知会吏科。
又题准官员赴吏科,画凭迟至半年以上,吏员赴吏科,画凭迟至三月者革职。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八年闰二月三十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治国安民,首在惩贪。大贪罪至死者,
遇赦不宥,钦此。
是年,礼部题准一应回避等仪令,俱照崇德元年定例行。其新设官员、侯、伯与民公同。内大臣与都统同。阿思哈尼哈番与副都统同。阿达哈哈番与参领同。拜他喇布勒哈番、拖沙喇哈番与佐领同。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回避仪》
顺治九年,题准民公、和硕公主、额驸、郡主、额驸、侯伯出行,都统、精奇尼哈番、尚书等官遇,分路行;副都统侍郎等官遇,让道旁行;参领郎中、佐领员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马立于道旁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俱下马候过。
都统、内大臣、精奇尼哈番、尚书、县主、额驸出行,副都统侍郎等官遇,让道旁行;参领郎中、佐领员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马立于道旁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俱下马候过。
护军统领、步军统领、副都统、侍郎、阿思哈尼哈番、前锋统领、郡君额驸等官出行,参领郎中等官遇,让道旁行;佐领员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马候过;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俱下马候过。
一等侍卫、护卫参领、阿达哈哈番、郎中、县君额驸等官出行,佐领员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让道旁行;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遇,俱勒马候过。
二等侍卫、护卫、拜他喇布勒哈番、佐领员外郎、乡君额驸、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出行,护军校、骁骑校等官及军民人等遇,让道行。
凡民公以下文武各官命妇,俱照本夫回避例。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年令。凡官员有犯贪恶重大事情,
应发刑部审问者,在部守候,不必锁拿送门,审有实据,奏请处分。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二年十一月初七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贪官虽经革职,犹得享用赃资,故贪
风不息。今后内外大小贪官,受赃至十两以上者,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没家产入官,仍依律定罪。钦此。
是年议准吏员选除,令默写原日试卷,笔迹相符,然后给凭。随开具年貌、籍贯,咨行该抚查验。
外官相见仪
是年题准。一、提督见总督,由中门入至仪门外下马,总督至提督堂前下轿。坐次,总督正坐,提督侍坐。如提督有精奇尼哈番者,总督居左,提督居右。文移,总督用劄付,提督用咨呈。与巡抚相见,坐次及文移俱平行。如巡抚加兵部衔者,提督于仪门外下马,与巡按司道府厅相见。坐次、文移俱平行。惟府厅于提督仪门外下轿马。州县见提督,俱由角门出入,提督迎送至堂檐下,后堂待坐。州、县官旁坐。文移用呈禀。
一、总兵官见总督,用履历手本,由仪门进堂上三揖,总督答礼,后堂待坐。总督正坐,总兵官旁坐。出,送至堂檐下。见巡抚,川堂待坐,巡抚拜总兵官,大堂列坐,俱至仪门下轿马,迎送至下轿马处。文移俱用手本。巡抚加兵部衔者,总兵官由角门进堂上三揖,巡抚答礼,后堂待坐。出,送至二门。与巡按相见,行宾主礼,与分司司道运司相见,俱平行。文移俱用手本。与府厅相见俱平行。总兵官文移行府,仰经历司抄文呈堂,府亦行经历司令转呈。总兵官与州县相见行宾主礼,文移用关牒。
一、副将见总督,用履历手本,行一跪禀拜免,仍行一跪一揖礼,檐下侍立,待茶旁立,三躬出。如无府衔者,不待茶。初次披执进见,行一跪一揖礼。出,更衣,再见行礼同上。见巡抚,行庭参礼,待茶。加府衔者,照司道例进见。川堂待茶,出,送至月台口,候入煖阁,三揖出。随看拜无府衔者,不迎送。看拜初次披执见庭参,出,更衣,再见行礼同上。加府衔者,先禀披执免见,巡按、巡漕、巡盐、学院,用官衔手本于大门外下马,由仪门进,走西甬道,各院迎至月台下甬道中,同上堂,三揖,递履历,递公文,各一揖。掩门,川堂待茶,对坐。出入,让各院先行,同下堂,三揖,送至二门外。副将候各院到公座边三揖出。副将自称官衔,回看不用帖。如副将、管参将事见巡按,行庭参礼,用脚色手本与布、按二司相见俱平行。文移用手本,走夹道门,与各道相见俱平行。文移用手本。移会如协守副将,于二门外下马,由中门进,本道迎至月台下,堂上待茶。出,送至二门外,看乘马与各部分司运司府、厅、州、县俱平行。
一、参将游击见总督,用履历手本披执进见,行一跪一揖礼。出,更衣,再见行一跪一揖禀拜四叩头出。见巡抚,由角门进至堂檐下,行全属礼,耳房待茶。出,仍行全属礼,旁立,三躬出。见操抚,用履历手本行礼,与见总督同。见巡按,由角门进至捲棚中,行全属礼,侍立待茶毕,仍行全属礼,旁立,三躬出。初见,仍禀披执。见布、按二司,俱平行。文移用咨文,走按察司夹道门,于二门外下马,掩门,川堂待茶。劄委者不在此例。见分司运司各道,俱平行。于二门外下马,由中门进,本道迎至堂口,川堂待茶。送至二门外,看乘马。文移用手本,劄委者不在此例。与府、厅、州、县相见俱平行。
一、都司见总督,与参将见总督礼同。掌印都司随二司见巡抚,禀拜,免行三揖礼,掩门,后堂待茶,仍至前堂,三司打躬出。如单见,仍行庭参礼。佥书操捕都司行都司,与掌印都司同。凡各都司初见,及霜降扬威日,俱披执进。参出,更衣。再进照司道例,待茶。掌印都司见巡按,由中门进,至堂台作揖,二堂待茶。初见禀披执,常见随二司不跪,单见行一跪一揖礼。佥书操捕都司同行。都司见巡按,由中门进,于西滴水檐前行一跪一揖礼毕,向东一躬,至衙仗向上三躬,由西旁行至中门出。掌印佥书操捕各都司,与布按二司相见俱平行。文移用咨文,走按察司夹道门,于二门外下马,掩门,川堂待茶。劄委者不在此例。见各道俱平行。劄委者不在此例。营都司屯田都司于本道,行庭参礼见。见各部分司俱平行。行都司见户部分司,二门外下轿,后堂待茶,分司回拜,方台下轿,大堂待茶。营都司见分司,用官衔手本,堂前行礼毕,一躬即出。与运、司、
府、厅、州、县、官相见俱平行。
一、专城并道标,及各营中军守备见总督、巡抚、巡按,俱由角门进,至堂檐前行庭参礼。初见披执行礼,各卫掌印守备,并城守守备、中军守备,俱行全叩礼。见布、按二司各道,用脚色手本,行庭参礼,文移用申呈。初见禀披执,加都司衔者,仍行守备礼,见分司堂前行礼,分司答躬。文移用呈,分司用仰牌。见知府用手本行属礼,文移用呈,府用照会。见厅、官、州、县官俱平行。
凡提督总兵以下,守备以上,遇督抚、巡按出城阅兵操演,俱披执。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凡属吏借节礼、生辰名色,馈送上司,
公行贿赂者重治。钦此。
是年题准:州县见提督及总兵官,大门外下马,由东角门进,至堂檐下向上三躬,茶房待茶。提督总兵官正坐,州县侍坐。茶毕禀辞,由西角门出,不看拜文,移州县用申文,提督总兵官用照会。见副将用官衔手本,大门外下马,进中门,由甬道东边至堂檐下,向上三躬,副将还礼,后堂待茶,送至堂前。出,至大门外上马。文移州县俱用牒呈,副将用照会。其馀文武各官相见,仪注俱与十二年例同。
又题准:凡官员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伯叔兄弟者,准其终养。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六年闰三月初七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贪官赃至十两者,免其籍没,责四十
板,流徙席北地方。其应杖责者,不准折赎。钦此。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题准贪官流徙席北者改流
宁古塔。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题准:一、提督往总督衙门,总
督迎至仪门,提督仪门外下轿马,总督住提督衙门,提督迎出仪门,总督仪门外下轿,送至各迎处。坐次,总督正坐,提督佥坐。其文移俱用咨文。
与巡抚相见俱平行,文移俱用咨文。
司道分司运司见提督,于二门下轿马,提督迎出檐下至阶。提督见司道等官,司道等官迎出仪门,提督仪门下轿马,送至各迎处。坐次,提督正坐,司道等官侍坐。文移,提督用照会,司道等官用咨呈。府、厅往见提督,于大门外下轿马,由中门进。坐次,提督正坐,府厅侍坐。提督迎送至檐下。文移,提督用劄付,府厅用牒呈。州县见提督,于大门外下轿马,由东角门进,提督不迎送。文移,提督用劄付,州县用申文。
一、总兵官往总督衙门,至二门外下马,总督出檐迎至阶上。总督往总兵官衙门,仪门内下轿,总兵官迎出仪门,送至各迎处。坐次,总督正坐,总兵官侍坐。文移,总督用照会,总兵官用咨呈。与巡抚相见,行宾主礼,文移俱用咨文。与分司司道运司相见俱平行,文移俱用咨文。府厅见总兵官,于二门外下轿马,总兵官迎至檐阶。总兵官见府厅,仪门外下轿马,府厅迎出仪门外,送至各迎处。坐次,总兵官正坐,府厅侍坐。文移,总兵官用照会,府厅用咨呈。州县见总兵官,于大门外下轿马,由中门进,总兵官迎送至檐下。坐次,总兵官正坐,州县侍坐。文移,总兵官用照会,州县用咨呈。
一、副将掌印都司见总督,用履历手本,于大门外下马,由角门进,总督迎送至檐下,免披报跪礼。见巡抚,由中门进至仪门外下马,巡抚迎至檐下。巡抚往副将衙门,至堂前下轿,副将迎出仪门外,送至各迎处。坐次,巡抚上坐,副将侍坐。文移,巡抚用照会,副将用咨呈。免披执庭参。与分司司道运司府厅相见,俱行宾主礼。文移俱用手本。州县见副将,用官衔手本,于大门外下马,由中门进,走甬道边,副将迎送至檐下。文移,副将用照会,州县用牒呈。免向上三躬。
一、参将游击以下武官见总督,用履历手本,行一跪三叩头礼,免披执。见巡抚,于大门外下马,由中门进。坐次,巡抚正坐,参将游击侍坐。巡抚迎送至檐下。文移,巡抚用劄付,参将游击用牒呈。与布按二司相见俱平行,文移俱用咨。劄委者不在此例。与各道分司运司俱行宾主礼,文移俱用手本,劄委者不在此例。与府厅俱行宾主礼,文移俱用平关。与州县俱平行,文移俱用手本。
一、掌印都司、营都司、行都司、屯田都司、操捕都司、卫守备、守禦、所千总、卫千总等官见巡抚,于大门外下马,由角门进,巡抚不迎送。守禦、所千总、卫千总行一跪三叩头礼,巡抚与各都司文移用劄付,各都司用申文。巡抚与守备、千总文移用牌票,守备、千总用申文,免披执全属礼。各都司见布、按二司,俱行宾主礼,文移俱用手本。劄委者不在此例。各都司与各道分司、运司俱平行,文移俱用手本。各都司与府、厅、州、县俱平行,文移俱用平关。
一、分防、标下、中军守备、掌印专城并道标中军,及各营中军守备见巡抚,于大门外下马,由角门进,巡抚不迎送。文移,巡抚用劄付,各守备用申文,免披执行属礼。见司道,用官衔手本,于大门外下马,由中门进,走甬道边,司道迎送至檐下。文移,司道用照会,各守备用牒呈见。分司、府、厅、州、县俱行宾主礼,文移俱用手本。
凡镇守各省将军与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相见,各不相辖,俱行宾主礼。文移俱用咨。其馀文武各官见本省将军,俱如见总督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