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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循东晋 260 — 319
赋得夹池修竹诗 东晋 · 贺循
 押支韵
绿竹影参差,葳蕤带曲池。
逢秋叶不落,经寒色讵移。
来风韵晚径,集凤春枝
所欣高蹈客,未待伶伦(○《类聚》八十九。《初学记》二十八及文苑英华三百二十五作贺修赋得夹池竹。《诗纪》百六。)
赋得庭中有奇树诗 东晋 · 贺循
《诗纪》云。古诗。庭中有奇树。绿叶发华滋。
三春节物始芳菲,游丝细草动春晖。
香风飘舞花间度,好鸟和鸣枝上飞。
临池间竹偏增绿,依阶映雪纷如玉。
温室庭前竟不言,鼓吹楼中能作曲。
曾闻远别旧难思,攀折会取赠佳期。
长条本自堪为带,密叶由来好作帷。
星稀汉转月轮明,徘徊夜鹊屡相惊。
欲识幽人杜径,山窗芳桂复丛生(○《类聚》八十八。《诗纪》百六。)
上表言车骑大将军未葬不应作鼓吹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鼓吹之兴,虽本为军之凯乐,有金革之音,于宫庭发明大节,以此为盛,与乐实同。
案礼于贵臣,比卒哭不举乐,今车骑未葬,不宜作也(《通典》一百四十七)
上言诸经宜分置博士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尚书被符,经置博士一人。
又多故历纪,儒道荒废,学者能兼明经义者少且《春秋》三传,俱出圣人,而义归不同,自前代通儒,未有能通得失兼而学之者也。
况今学义甚颓,不可令一人总之。
今宜《周礼》、《仪礼》二经置博士二人,《春秋》三传置博士三人,其馀则经置一人,合八人(《通典》五十三)
尚书定父子生离服制 其一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盖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
右丞蔡谟则《奔丧礼》,有除丧而后归,则未有奔除服之文也。
宜申明告下。
若直据东关之事,非圣人所行,恐不足以释疑也(《通典》九十八)
其二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礼奔丧除而后归者,自谓丧葬如礼,限于君命者耳,若尸灵不收,葬礼不成,则在家与在远俱不得除也。
况或必须求觅,以其丧礼待己而成者邪?
若引以为义,未足以服人心也。
直以祸难未销,不可终身居服,故随时立制,为之义断,使依东阙故事。
大将军上事,谓可从也(《通典》九十八,循重议。)
尚书太常祭祀所用乐名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魏氏增损汉乐以为一代之礼,未审大晋乐名所以为异。
遭离丧乱,旧典不存,然此诸乐,皆和之以钟律,文之以五声,咏之于歌词,陈之于舞列;
宫县在下,琴瑟在堂;
八音迭奏,雅乐并作;
登歌下管,各有常咏:周人之旧也。
自汉氏以来,依放此礼,自造新诗而己。
旧京荒废,今既散亡,音韵曲折,又无识者,则于今难以意言(《宋书·乐志》一,江左初立宗庙,尚书太常祭祀所用乐名,太常贺循答。)
尚书符问藉田应躬祠先农下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汉仪无,正有至尊应自祭之文。
然则《周礼》王者祭四望则毳冕,祭社稷、五祀则絺冕,以此不为无亲祭之义也。
宜立两仪注(《晋书·礼志》上)
颍川豫章庙主不毁议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礼,兄弟不相为后,不得以承代为世。
殷之盘庚不序阳甲,汉之光武不继成帝,别立庙寝,使臣下祭之,此前代之明典,而承继之著义也。
惠帝无后,怀帝承统,弟不后兄,则怀帝自上继世祖,不继惠帝,当同殷之阳甲,汉之成帝
议者以圣德冲远,未便改旧。
兹如此礼,通所未论。
是以惠帝尚在太庙,而怀帝复入,数则八。
八之礼,由惠帝不出,非上祖宜迁也。
下世既升,上世乃迁,迁毁对代,不得相通,未有下升一世而上毁二世者也。
惠怀二帝俱继世祖,兄弟旁亲,同为一世,而上毁二为一世。
今以惠帝之崩已毁豫章怀帝之入复毁颍川,如此则一世再迁,祖位横折,求之古义,未见此例。
惠帝宜出,尚未轻论,况可轻毁一祖而无义例乎?
颍川既无可毁之理,则见神之数居然自八,此尽有由而然,非谓数之常也。
既有八神,则不得不于七室之外权安一位也。
至尊于惠怀俱是兄弟,自上后世祖,不继二帝,则二帝之神行应别出,不为庙中恒有八室也。
武帝初成太庙时,正神止七,而杨元后之神亦权立一室。
永熙元年,告世祖谥于太庙八室,此是苟有八神,不拘于七之旧例也。
又议者以景帝俱已在庙,则惠怀一例。
景帝盛德元功,王基之本,义著祖宗,百世不毁,故所以特在本庙,且亦世代尚近,数得相容,安神而已,无逼上祖,如王氏昭穆既满,终应别庙也。
以今方之,既轻重义异,又七庙七世之亲;
昭穆,父子位也。
若当兄弟旁满,辄毁上祖,则祖位空悬,世数不足,何足于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然后成七哉!
今七庙之义,出于王氏。
从祢以上至于高祖,亲庙四世,高祖以上复有五世六世无服之祖,故为三昭三穆并太祖而七也。
世祖郊定庙礼,京兆颍川曾、高之亲,豫章五世,征西六世,以应此义。
今至尊继统,亦宜有五六世之祖,豫章六世,颍川五世,俱不应毁。
今既云豫章先毁,又当重毁颍川,此为庙中之亲惟从高祖已下,无复高祖以上二世之祖,于王氏之义,三昭三穆废阙其二,甚非宗庙之本所据承,又违世祖祭征西、豫章之意,于一王定礼所阙不少(《晋书·贺循传》)
追尊琅邪恭王为皇考议 其一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案礼,子不敢以己爵加父(《晋书·贺循传》)
其二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宋书·礼志》四)
追谥周处议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处履德清方,才量高出,历守四郡,安人立政,入司百寮,贞节不挠,在戎致身,见危授命:此皆忠贤之茂实,烈士之远节。
案《谥法》,执德不回曰孝(《晋书·周处传》)
广昌乡君丧停冬至小会议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案古者臣义重,虽以至尊之义,降而无服,三月之内,犹锡缞以居,不接吉事。
故《春秋》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乐,杜蒉讥之。
咸宁诏书,宜为定制。
丁潭琅邪王裒终丧议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礼,天子诸侯俱以至尊临人,上下之义,君臣之礼,自古以来,其例一也。
故礼盛则并全其重,礼杀则从其降。
春秋之事,天子诸侯不行三年。
至于臣为君服,亦宜以君为节,未有君除而臣服,君服而臣除者。
今法令,诸侯卿相官属为君斩衰,既葬而除。
以令文言之,明诸侯不以三年之丧与天子同可知也。
君若遂服,则臣子轻重无应除者也。
若当皆除,无一人独重之文。
礼有摄主而无摄重,故大功之亲主人丧者,必为之再祭练祥,以大功之服,主人三年丧者也。
苟谓诸侯与天子同制,国有嗣王,自不全服,而人主居丧,素服主祭,三年不摄吉事,以尊令制。
若当远迹三代,令复旧典,不依法令者,则侯之服贵贱一例,亦不得唯一人论(《晋书·丁潭传》。琅邪王裒郎中令,会死,上书请终丧,贺循议。)
新蔡王滔不得还嗣章武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章武新蔡俱承一国不绝之统,义不得替其本宗而先后傍亲。
既已被命为人后矣,必须无复兄弟,本国永绝,然后得还所生。
今兄弟在远,不得言无,道里虽阻,复非绝域。
鲜卑恭命,信使不绝。
自宜诏下辽东,依刘群、卢谌等例,发遣令还,继嗣本封。
今未得便委离所后也(《晋书·河间王洪传》。洛阳陷,章武王混诸子皆没于胡,而小子初嗣新蔡王确,亦与其兄俱没后得南还,与新蔡太妃不协。太兴二年,上疏以兄弟并没在辽东章武国绝,宜还所生。太妃讼之,事下太常太常贺循议。)
弟兄不合继位昭穆议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建武中尚书符云:武皇帝崩,迁征西府君
惠皇帝崩,迁章郡府君
怀帝入庙,当迁颍川府君
贺循议:古者各异庙,庙之有室,以象常居,未有二帝共处之义也。
惠、怀二主,兄弟同位,于禘祫之礼,会于太祖,自应同列异坐而正昭穆。
至于常居之室,不可以尊卑之分,义不可黩故也。
鲁夏父弗忌僖公于闵上,《春秋》谓之逆祀。
僖公,闵之庶兄,闵公先立,尝为君臣故也。
《左氏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
怀帝之在惠帝代,居藩积年,君臣之分也;
正位东宫,父子之义也。
虽同归昭穆,尊卑之分与闵僖不异,共室亵黩,非殊尊卑之礼。
以古义论之,愚谓未必如有司所列,惠帝之崩,当已迁章郡府君,又以怀帝入庙,当迁颍川府君:此是两帝兄弟各迁一祖也。
又,主之迭毁,以代为正,下代既升,则上代稍迁,代序之义也。
若兄弟相代,则共是一代,昭穆位同,不得兼毁二庙,礼之常例也。
又殷之盘庚,不序阳甲之庙,而上继先君,以弟不继兄故也。
既非所继,则庙应别立。
由此言之,是惠帝应别立,上祖宜兼迁也。
故汉之光武,不入成帝之庙,而上继元帝,义取于此。
惠、怀二帝,不得不上居太庙。
颍川未迁,见位馀八。
非祀之常,不得于七室之外假立一神位(《通典》五十一)
又议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人六庙,比有兄弟四人袭为君者,便当上毁四庙乎?
如此四代之亲尽,无复祖祢之神矣。
又案《殷纪》,成汤以下至于帝乙,父子兄弟相继为君,合十二代,而正代唯六。
《易·乾凿度》曰:「殷帝乙,六代王也」。
以此言之,明不数兄弟为正代(《通典》五十一)
遭难未葬入庙议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怀帝梓宫未反,遭时之故,事难非常,不得以常礼自拘。
宜以时入太庙,修祭祀之礼(《通典》五十一。怀帝蒙尘,崩于平阳,梓宫未反京师。元帝立庙之时,欲迁入庙,丧巳过三年太常贺循议。)
在丧者不祭议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礼》,在丧者不祭。
祭吉事故也。
其义不但施于生人,亦祖祢之情,同其哀戚,故云于死者无服则祭也。
今人者有服祭祀如故,吉凶相干,非礼意也(《通典》五十二)
出后子为本亲服议 东晋 · 贺循
 出处:全晋文 卷八十八
案《丧服制》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
于所为后之子兄弟若子。
时人论者,多以为后者子孙,皆计本亲而降。
意所不安。
或曰:「嫡子不为人后者,直谓己嫡不以出后,当以支子耳。
无明于后者之子见舍本亲,何以言不得为人后邪」?
答曰:「五服之术,其属有六:一去本系,以名为正。
名正则男女有别,上下不悖。
若假之以号者则轻其权,定之以名者则尊其统。
故曰有嫡子者无嫡孙。
何为言无?
正以不得名之。
不得名之则卑其服,若得名之则重其制。
此之有无尊卑之宜,则是彼之后者,嫡庶之例也。
至于庶子为后,称名不言孝,为墠而祭,以其尚有贰志,不专故也。
其子则定名而处庙,以为彼情可制,此义宜惇故也。
岂非顾本有已,复统有节哉」?
或曰:「所后在五服之外,父制周年,而己无服,疏亲戚之恩,非先圣之意也」。
答曰:「何为其然?
礼有节权,恩义相顾,为所生无绝道,其馀皆宜权制也。
夫初出后者,离至亲之侧,为别宗之胄,阙晨昏之欢,废终养之道,顾复之恩靡报,罔极之情莫伸,义虽从于为后,恩实降于本亲,故有一降之差。
若能专心所继,后者之子,上有所承,于今为同室之密,顾本有异门之疏。
若以父服辄当后者,至于生不及祖父母诸昆弟,父有重制,而己无服。
又出母齐衰而杖,其子又不从服。
今出后者于父母乃为不杖之周,恐其子不得反重也。
礼失于烦,故约以取通。
是以后者之子,出母之孙,其礼阙而不载。
生在他邦,父税己不,其义幽而必彰;
既以不疑父之出母,何独迟迟别宗之祖邪?
服之所降,其品有四: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四降之名,同止一身。
出者之子,岂当独以为传代称乎?
生长于外,不得言出。
犹继父未尝同居,不为异也。
又父报出子
诚是疏已稠役。
子以父为旁尊,则知所天在此。
初出情亲,故不夺其亲而与其降;
承出之后,义渐轻疏而绝其恩。
绝其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则所后亲,所后亲则祭祀敬,祭祀敬则宗庙严,宗庙严则社稷重,重社稷以尊百姓,齐一身以肃家道:此殆圣人之意也(《通典》九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