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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长统东汉 180 — 220
见志诗二首(广《文选》作述志诗。《诗纪》同。) 其一 东汉 · 仲长统
四言诗
飞鸟遗迹,蝉蜕亡壳。
腾蛇弃鳞,神龙丧角。
至人能变,达士拔俗
乘云无辔,骋风无足。
垂露成帏,张霄成幄。
沆瀣当餐,九阳代烛。
恒星艳珠,朝霞润玉。
六合之内,恣心所欲。
人事可遗,何为局促(○《后汉书》仲长统传。广《文选》八。《诗纪》三。又吴棫韵补五引壳、角、俗三韵作见志诗。)
其二
四言诗
大道虽夷,见几者寡。
任意无非,适物无可
古来绕绕,委曲如琐。
百虑何为,至要在我。
寄愁天上,埋忧地下
叛散五经,灭弃风雅。
百家杂碎,请用从火。
抗志山西,游心海左。
元气为舟,微风为柁。
敖翔太清,纵意容冶(○《后汉书》仲长统传。广《文选》八。《诗纪》三。又《文选》二十六酬王晋安诗注。《文选》三十一杂体诗注。各引在一韵。吴棫韵补三。引大、左二韵。○逯案。选注三十一引作虑何为至安在我延伫。衍延伫二字。遂若五言诗者。杨目为另列一题。非是。又至要在我句。选注两引。要皆作安。安字较胜。又吴棫引请用从火句。误火为大。以论汉韵。失之。)
东汉 · 仲长统
四言诗
春云为马,秋风为驷。
按之不迟,劳之不疾(○《初学记》一。)
答邓义社主难 东汉 · 仲长统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七
荀彧仲长统以社所祭者何神也?
统答所祭者土神也。
侍中邓义以为不然而难之,统答焉。
统答义曰:「前见逮及,敢不敬对。
退熟惟省,郊社之祭,国之大事,诚非学浅思薄者所宜兴论重复,亦以邓君难,事有先渐,议则既行,可谓辞而不可得,因而不可已者也。
《屯》有经纶之义,《睽》有异同之辞,归于建国立家,通志断类也。
意则欲广其微以宗实,备其论以求真,先难而后易,出异而归同乎?
难曰:社祭土,主阴气,正所谓句龙土行之官,为社则主阴明矣,不与《记》说有违错也?
答曰:今《记》之言社,辄与郊连,体有本末,辞有上下,谓之不错不可得。
《礼运》曰:『政必本于天,肴殳以降命,命降于社之谓殽地,参于天地,并于鬼神』。
又曰:『祭帝于郊,所以定在位也。
祀社于国,所以列地利也』。
《郊特牲》曰:『社所以神,地之道也。
地载万物,天垂象。
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
家主中霤,国主社,示本也!
相此之类,元尚不道配食者也。
主以为句龙,无乃失欤?
难曰:信如此,所言土尊,故以为首,在于上宗伯之体,所当列上下之叙。
上句当言天神、地祗、人鬼,何反先人而后地?
上文如此,至下何以独不可,而云社非句龙,当为地哉?
答曰:此形成著体,数自上来之次言之耳,岂足据使从人鬼之例邪?
三科之祭,各指其体。
今独摘出社稷,以为但句龙烈山氏之子,恐非其本意也。
案《记》言社土,而云何得之为然龙,则传虽言祀句龙为社,亦何嫌,反独不可谓之配食乎?
《祭法》曰:『周人禘喾,郊稷,祖文王宗武王』。
皆以为配食者,若复可须,谓之不祭天乎?
备读传者则真土,独据《记》者则疑句龙,未若交错参伍,致其义以相成之为善也。
难曰:再特于郊牛者,后稷配故也。
『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所以用二牲者,立社位祀句龙,缘人事之也。
如此,非祀地明矣。
以宫室新成,故立社耳。
又曰『军行载社』者,当行赏罚,明不自专,故告祖而行赏,造社而行戮。
二主明皆人鬼,人鬼故以告之。
必若所云,当言载地主于齐斋车,又当言用命赏于天,不用命戮于地,非其谓也。
所以有死社稷之义者,凡赐命受国,造建宫室,无不立社。
是奉言所受立,不可弃捐苟免而去,当死之也。
《易》句龙为其社,传有见文;
今欲易神之相,记附食,宜明其徵。
祀国大事,不可不重。
据经依传,庶无咎悔。
答曰:郊特牲者,天至尊,无物以称专诚,而社稷太牢者,土于天为卑,缘人事以牢祭也。
社礼今亡,井特之义未可得明也。
昭告之文,皆于天地,何独人鬼?
此言则未敢取者也。
郊社之次,天地之序也。
今使顺龙载冒其名,耦文于天,以度言之,不可谓义也。
何为当平于社,不言用命赏于天乎?
帝王两仪之参,宇中之莫尊者也。
而盛一官之臣,以为土之贵神,置之宗庙之上,接之郊禘之次,俾守之者有死无失,何圣人制法之参差,用礼之偏颇?
其列在先生人臣之位,其于四官,爵侔班同,比之司徒,于数居二。
纵复王者不同,礼仪相变,或有尊之,则不过当。
若五卿之与冢宰,此坐之上下,行之先耳。
不得同祖与社,言俱坐处尊位也。
《周礼》为礼之经,而《礼记》为礼之传,案经傅求索见文,在于此矣。
钧之两者未知孰是。
去本神而不祭,与贬句龙为土配,比其轻重,何谓为甚?
经有条例,《记》有明义,先儒未能正,不可称是。
钩校典籍,论本考始,矫前易故,不从常说,不可谓非。
孟轲曰:『予岂好辩哉,乃不得已也』。
郑司农之正,此之谓也(《续汉·祭祀志下》注补。)」。
文子 东汉 · 仲长统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七
文子者,盖出于周之尹氏。
齐宣王时,居稷下,与宋金开、彭蒙、田骈同学于公孙龙公孙龙称之。
著书一篇,多所弥纶。
《庄子》曰:「不累于物,不苟于人,不忮于众,愿天下之安宁,以活于民命,人我之养,皆足而止。
以此白心,见侮不辱」。
此其道也。
刘向亦以其学本于黄、老,大较刑名家也,近为诬矣。
黄初末始到京师,缪熙伯以此书见示,意甚玩之,而多脱误,聊试条次,撰定为上下篇,亦未能究其详也(《尹文子》,《道藏》本。按统卒于献帝逊位之岁,而此序言黄初末始到京师」当是后人妄改,或此序非统作也,疑莫能明。)
昌言上(篇名缺) 东汉 · 仲长统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八
谨案:《隋志》杂家,「《仲长子昌言》十卷,录一卷。汉尚书郎仲长统撰。」《旧唐志》作十卷,「新唐志」移人儒家,亦十卷。《崇文总目》称,「今所存十五篇,分为二卷,馀皆亡。」《郡斋读书志》、《直齐书录解题》不著录。明陈第《世善堂书目》有二卷。其刻本仅见明胡维新《两京遗编》,有《理乱》、《损益》、《法诫》三篇;归有光《诸子汇函》有《理乱》《损益》二篇,皆出本传,无所增多,则北宋十五篇本又复佚失。今从《群书治要》写出九片益以本传三篇,以《意林》次第之,刺取各书引见,补脱讹,定著二卷。其遗文坠句,于原次无考,依各书先后附于末。本传「统,山阳高平人,著论三十四篇十馀万言,」今此搜辑,才万馀言,亡者盖十八九。而《治要》所载,又颇删节,断续𠇗离,殆所不免。然其闿陈善道,指抲时弊,剀切之忱,踔厉震荡之气,有不容摩灭者。缪熙伯方之董、贾、刘、扬,非过誉嘉也。嘉庆二十年太岁在乙亥三月十五日
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助焉。
古之圣帝明王,所以能亲百姓,训五品,和万邦,蕃黎民,召天地之嘉应,降鬼神之吉灵者,实德是为,而非刑之攸致也。
至于革命之期运,非征伐用兵,则不能《定其》业;
奸宄之成群,非严刑峻法,则不能破其党。
时势不同,所用之数亦宜异也。
教化以礼义为宗,礼义以典籍为本。
常道行于百世,权宜用于一时。
高辛已往,则闻其人。
不见其书;
唐、虞、夏、殷,则见其书不详其事;
周氏已来,载籍具矣(「高辛」已下三十二字,从《意林》补。),所不可得而易者也。
故制不足则引之无所至,礼无等则用之不可依,法无常则网罗当道路,教不明则士民无所信。
引之无所至则难以致治,用之不可,依则无所取正,罗当道路则不可得而避,士民无所信则其志不知所定,非治理之道也。
诚令方来之作,礼简而易用,仪省而易行,法明而易脂教约而易从,篇章既著,勿复刊剟,仪故既定,勿复变易,而人主临之以至公,行之以至仁(本作「忠仁」,依《文选·庾元规中书令表》注改。),壹德于恒久,先之用己身。
又使通治乱成之大体者总纲纪而为辅佐,右稼穑之艰难者亲民事而布惠利,政不分于外戚之家,权不入于宦圣之门,下无侵民之吏,京师无佞邪之臣,则天神可降,地祇可出。
大治之后,有易乱之民者,安宁无故,邪心起也。
大乱之后,有易治之势者,创艾祸灾,乐生全也。
刑繁而乱益甚者,法难胜避,苟免而无耻也。
教兴而罚后用者,仁义相厉,廉耻成也。
任循吏于大乱之会,必有恃仁恩之败;
用酷吏于清治之世,必有杀良民之残,此其大数也。
我有公心焉,则士民不敢念其私矣;
我有平心焉,则士民不敢行其险矣;
我有俭心焉,则士民不敢放其奢矣,此躬行之所徵者也。
开道涂焉,起堤防焉,舍我涂而不由,逾堤防而横行,逆我政者也。
诰之而知罪,可使悔过于后矣。
诰之而不知罪,明刑之所取者也。
教有道,禁不义,而身以先之,令德者也。
身不能先,而总略能行之,严明者也。
忠仁为上,勤以守之,其成虽迟,君子之德也。
谲诈以御其下,欺其民而取其心,虽有《立成》之功,至德之所不贵也(《群书治要》。)
理乱篇 东汉 · 仲长统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八
豪杰之当天命者,未始有天下之分者也。
无天下之分,故战争者竞起焉。
于斯之时,并伪假天威,矫据方图,拥甲兵与我角才智,程勇力与我竞雌雄,不知去就,疑误天下,盖不可数也。
角知者皆穷,角力者皆负,形不堪复伉,势不足复校,乃始羁首系颈,就我之衔绁耳。
夫或曾为我之尊长矣,或曾与我为等侪矣,或曾臣虏我矣。
或曾执囚我矣。
彼之蔚蔚,皆匈詈腹诅,幸我之不成,而以奋其前志,讵肯用此为终死之分邪?
及继体之时,民心定矣。
普天之下,赖我而得生育,由我而得富贵,安居乐业,长养子孙,天下宴然,皆归心于我矣。
豪杰之心既绝,士民之志已定,贵有常家,尊在一人。
当此之时,虽下愚之才居之,犹能使恩同天地,威侔鬼神。
暴风疾霆,不足以方其怒;
阳春时雨,不足以喻其泽;
周、孔数千,无所复角其圣;
贲、育百万,无所复奋其勇矣。
彼后嗣之愚主,见天下莫敢与之违,自谓若天地之不可亡也,乃奔其私嗜(《意林》《作情》),骋其邪欲,君臣宣淫,上下同恶。
目极角抵之观,耳穷郑、卫之声。
入则耽于妇人而不反,出则驰于田猎而不还(「而不反」、「而不还」六字,依《意林》补。《意林》耽「作骋」,「猎」作「弋」。)
荒废庶政,弃亡人物,澶漫弥流,无所底极。
信任亲爱者,尽佞谄容说之人也;
宠贵隆丰者,尽后妃姬妾之家也。
使饿狼守庖厨,饥虎牧牢豚,遂至熬天之下脂膏,斫生人之骨髓,怨毒无聊,祸乱并起,中国扰攘,四夷侵叛,土崩瓦解,一朝而去。
昔之为我哺乳之子孙者,今尽是我饮血之寇雠也。
至于运徙势去(《意林》作「命移运去」),犹不觉悟者,岂非富贵生不仁,沈溺致愚疾邪?
存亡以之迭代,政乱从此周复,天道常然之大数也。
又政之为理者,取一切而已,非能斟酌贤愚之分,以开盛衰之数也。
日不如古,弥以远甚,岂不然邪?
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
而清洁之士,徒自苦于茨棘之间,无所益损于风俗也。
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
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
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
妖童美妾,填乎绮室;
倡讴妓乐,列乎深堂。
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
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
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
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随其心之所虑。
此皆公侯之广乐,君长之厚实。
苟能运智诈者,则得之焉;
苟能得之者,人不以为罪焉。
源发而横流,路开而四通矣。
求士之舍荣乐而居穷苦,弃放逸而赴束缚,夫谁肯为之者邪?
夫乱世长而化世短。
乱世则小人贵宠,君子困贱。
当君子困贱之时,跼高天,蹐厚地,犹恐有镇厌之祸也。
逮至清世,则复人于矫枉过正之检。
老者耄矣,不能及宽饶之俗,少者方壮,将复困于衰乱之时。
是使奸人擅无穷之福利,而善士挂不赦之罪辜。
苟目能辩色,耳能辩声,口能辩味,体能辩寒温者,将皆以修洁为讳恶,设智巧以避之焉,况肯有安而乐之者邪?
斯下世人主一世之愆也。
昔春秋之时,周氏之乱世也。
逮乎战国,则又甚矣。
秦政乘并兼之势,放虎狼之心,屠裂天下,吞食生人,暴虐不已,以招楚汉用兵之苦,甚于战国之时也。
汉二百年而遭王莽之乱,计其残夷灭亡之数,又复倍乎秦、项矣。
以及今日,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
此则又甚于亡新之时也。
悲夫!
不及五百年,大难三起,中间之乱,尚不数焉。
变而弥猜,下而加酷,推此以往,可及于尽矣。
嗟乎!
不知来世圣人救此之道,将何用也?
又不知天若穷此之数,欲何至邪(本传)
损益篇 东汉 · 仲长统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八
作有利于时,制有便于物者,可为也。
事有乖千数,法有玩于时者,可改也。
故行于古有其迹,用于今无其功者,不可不变。
变而不如前,易而多所败者,亦不可不复也。
汉之初兴,分王子弟,委之以士民之命,假之以杀生之权。
于是骄逸自恣,志意无厌。
鱼肉百姓,以盈其欲;
报蒸骨血,以快其情。
上有篡叛不轨之奸,下有暴乱残贼之害。
虽藉新属之恩,盖源流形势使之然也。
降爵削土,稍稍割夺,卒至于坐食奉禄而已。
然其洿秽之行,淫昏之罪,犹尚多焉。
故浅其根本,轻其恩义,犹尚假一日之尊,收士民之用。
况专之于国,擅之于嗣,岂可鞭笞叱诧,而使唯我所为者乎?
时政凋敝,风欲移易,纯朴已去,智慧已来。
出于礼制之防,放于嗜欲之域久矣,固不可授之以柄,假之以资者也。
是故收其弈世之权,校其从横之势,善者早登,否者早去,故下土无壅滞之士,国朝无专贵之人。
此变之善,可遂行者也。
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而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
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
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
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
刺客死士,为之投命。
致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
虽亦由纲禁疏阔,盖分田无限使之然也。
今欲张太平之纪纲,立至化之基趾,齐民财之峰寡,正风欲之奢俭,非井田实莫由也。
此变有所败,而宜复者也。
肉刑之废,轻重无品,下死则得髡钳,下髡钳则得缔笞。
死者不可复生,而髡者无伤于人。
髡不足以惩中罪,安得不至于死哉!
夫鸡狗之攘窃,男女之淫奔,酒醴之赂遗,谬误之伤害,皆非值于死者也。
杀之则甚重,髡之则甚轻。
不制中刑以称其罪,则法令安得不参差,杀生安得不过谬乎?
今患刑轻之不足以惩恶,则假臧货以成罪,托疾病以讳杀。
科条无所准,名实不相应,恐非帝王之通法,圣人之良制也。
或曰:过刑恶人,可也;
过刑善人,岂可复哉?
曰:若前政以来,未曾枉害善人者,则有罪不死也,是为忍于杀人也,而不忍于刑人也。
今令五刑有品,轻重有数,科条有序,名实有正,非杀人逆乱鸟兽之行甚重者,皆勿杀。
嗣周氏之秘典,续吕侯之祥刑,此又宜复之善者也。
《易》曰:「阳一君二臣,君子之道也;
阴二君一臣,小人之道也」。
然则寡者,为人上者也;
众者,为人下者也。
一伍之长,才足以长一伍者也;
一国之君,才足以君一国者也;
天下之王,才足以王天下者也。
愚役于智,犹枝之附干,此理天下之常法也。
制国以分人,立政以分事,人远则难绥,事总则难了。
远州之县界(「界」从《通典》一补。),或相去数百千里,虽多山陵洿泽,犹有可居人种谷者焉。
而诸夏有十亩共之迫,远州有旷野不发之田,代俗安土,有死无去。
君长不使,谁能自往缘边之地?
亦可因罪徙人,便于守御(「而诸夏」下四十九字,从《通典》一补。)
当更制其境界,使远者不过二百里。
明版籍以相数阅,审什伍以相连持,限夫田以断并兼,定五刑以救死亡,益君长以兴政理,急农以丰委积,去末作以一本业,敦教学以移情性,表德行以厉风俗,核才艺以叙官宜,简精悍以习师田,修武器以存守战,严禁令以防僭差,信赏罚以验惩劝,纠游戏以杜奸邪,察奇刻以绝烦暴,审此十六者,以为政务,操之有常,课课之限,安宁忽懈堕,有事不迫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
向者天下户过千万,除其老弱,但户一丁妆,则千万人也。
遗漏既多,又蛮夷戎狄居汉地者尚不在焉。
丁壮十人之中,必有堪为其什伍之长,推什长以上,则百万人也。
又什取之,则佐史之才已上十万人也。
又十取之,则可使在政理之位者万人也。
以筋力用者谓之人,人求丁壮;
以才智用者谓之士,士贵耆老。
充此制以用天下之人,犹将有储,何嫌乎不足也?
故物有不求,未有无物之岁也;
士有不用,未有少士之世也。
夫如此,而后可以用天性,究人理,兴顿废,属断绝,网罗遗漏,拱押天人矣。
或曰:善为政者,欲除烦去苛,并官省职,为之以无为,事之以无事,何子之言云云也。
曰:若是,三代不足摹,圣人未可师也。
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小人用法制而至于乱。
均是一法制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乱,行之不同也。
苟使豺狼牧羊豚,盗蹠主征税,国家昏乱,吏人放肆,则恶复论损益之间哉!
夫人待君子然后化理,国待蓄积乃无忧患。
君子非自农以求衣食者也,蓄积非横赋敛以取优饶者也。
奉禄诚厚,则割剥贸易之罪乃可绝也。
蓄积诚多,则兵寇水旱之灾不足苦也。
故由其道而得之,民不以为奢;
由其道而取之,民不以为劳。
天灾流行,开仓库以禀贷,不亦仁乎?
衣食有馀,损靡丽以散施,不亦义乎?
彼君子居位,为士民之长,固宜重肉累帛,朱轮四马。
今反谓薄屋者为高,藿食者为清,既失天地之性,又开虚伪之名,使小智居大位,庶绩不咸熙,未必不由此也。
得拘洁而失才能,非立功之实也。
以廉举而以贪去,非士君子之志也。
夫选用必取善士。
善士富者少而贫者多,禄不足以供养,安能不少营私门乎?
从而罪之,是设机置阱以待天下之君子也。
盗贼凶荒,九州代作,饥馑暴至,军旅卒发,横税弱人,割夺吏禄,所恃者寡,所取者猥,万里悬乏,首尾不救,徭役并起,农桑失业,兆民呼嗟于昊天,贫穷转死于沟壑矣。
今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
一岁之间,则有数年之储,虽兴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犹未能尽也。
不循古法,规为轻税,及至一方有警,一面被灾,未逮三年,校计骞矩,坐视战士之蔬食,立望饿殍之满道,如之何为君行此政也?
二十税一,名之曰貊,况三十税一乎?
夫薄吏禄以丰军用,缘于秦征诸侯,续以四夷,汉承其业,遂不改更,危国乱家,此之由也。
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吏食日禀,禄班未定。
可为法制,画一定科,租税十一,更赋如旧。
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
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
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
若听其自取,后必为奸也(本传。)
法诫篇 东汉 · 仲长统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八
《周礼》六典,冢宰贰王而理天下。
春秋之时,诸侯明德者,皆一卿为政。
爰及战国,亦皆然也。
秦兼天下,则置丞相,而贰之以御史大夫
自高帝逮于孝成,因而不改,多终其身。
汉之隆盛,是惟在焉。
夫任一人则政专,任数人则相倚。
政专则和谐,相倚则违戾。
和谐则太平之所兴也,违戾则荒乱之所起也。
光武皇帝愠数世之失权,忿强臣之窃命,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
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
然政有不理,犹加谴责。
而权移外戚之家,宠被近习之竖,亲其党类,用其私人,内充京师,外布列郡,颠倒贤愚,贸易选举,疲驽守境,贪残牧民,挠扰百姓,忿怒四夷,招致乖叛,乱离斯瘼。
怨气并作,阴阳失和,三光亏缺,怪异数至,虫螟食稼,水旱为灾,此皆戚宦之臣所致然也。
反以策让三公,至于死免,乃足为叫呼苍天,号咷泣血者也
又中世之选三公也,务于清应谨慎,循常习故者。
是妇女之检柙,乡曲之常人耳,恶足以居斯位邪?
势既如彼,选又如此,而欲望三公勋立于国家,绩加于生民,不亦远乎?
文帝之于邓通,可谓至爱,而犹展申屠嘉之志。
夫见任如此,则何患于左右小臣哉!
至如近世,外戚宦竖,请托不行,意气不满,立能陷人于不测之祸,恶可得弹正之哉!
曩者任之重而责之轻,今者任之轻而责之重。
贾谊绛侯之困辱,因陈大臣廉耻之分,开引自裁之端。
自此以来,遂以成俗。
继世之主,而见之,习其所常,曾莫之悟。
呜呼,可悲夫!
左手据天下之图,右手刎其喉,愚者犹知难之,况明哲君子哉!
光武三公之重,至今而加甚,不假后党以权,数世而不行,盖亲疏之势异也。
母后之党,左右之人,有此至亲之势,故其贵任万世。
常尝然之败,无世而无之,莫之斯鉴,亦可痛矣。
未若置丞相自总之。
若委三公,则宜分任责成。
夫使为政者,不当与之婚姻;
婚姻者,不当使之为政也。
如此,在位病人,举用失贤,百姓不安,争讼不息,天地多变,人物多妖,然后可以分此罪矣。
或曰:政在一人,权甚重也。
曰:人实难得,何重之嫌?
昔者霍禹、窦宪、邓骘、梁冀之徒,藉外戚之权,管国家之柄;
及其伏诛,以一言之诏,诘朝而决,何重之畏乎?
今夫国家漏神明于媟近,输权重于妇党,算十世而为之者八九焉。
不此之罪而彼之疑,何其诡邪(本传)
昌言下(此下篇名并缺) 其一 东汉 · 仲长统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九
建旗伐鼓,高烽明候,字边之猛将,非中国之良吏。
和銮法驾,清道而行,便辟揖让,诸夏之威仪,非夷狄之有也(《意林》)
其二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九
廉隅贞洁者,德之令也,流逸奔随者,行之污也。
风有所从来,俗有所由起。
病其末者刈其本,恶其流者塞其源。
夫男女之际,明别其外内,远绝其声音,激厉其廉耻,涂塞其亏隙,由尚有匈心之逸念,睇盼之过视,而况开其门、导其径者乎!
今嫁娶之会,捶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趣之情欲,宣淫佚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族亲之间,污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者也(《群书治要》。)
其三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九
董贤之于哀帝,无骨肉丝发之亲,又不能传其气类,定其继嗣,以丈夫宴接之欢,自成胶漆也(《意林》)
其四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九
汉兴以来,皆引母妻之党为上将,谓之辅政,而所赖以治理者甚少,而所坐以危亡者甚众。
妙采于万夫之望,其良犹未可得而遇也,况欲求之妃妾之党,取之于骄盈之家,徼天幸以自获其人者哉?
夫以丈夫之智,犹不能久处公正,长思利害,耽荣乐宠,殆而后已,又况妇人之愚,而望其遵巡正路,谦虚节俭,深图远虑,为国家校计者乎?
故其欲关豫朝政,惬快私愿,是乃理之自然也。
赵绾(旧有「白」字,今删。赵绾事而见申公传。其获罪因不奏事太后,可补《班书》之阙。)不奏事于太后,而受不测之罪;
王章陈日蚀之变,而取背叛之诛。
夫二后不甚名为无道之妇人,犹尚如此,又吕后、飞燕、传昭仪之等乎?
夫母子于我尊且亲,于其私亲,亦若我父之欲厚其父兄子弟也。
妻之于我爱且媟,于其私亲,亦若我之欲厚我父兄子弟也。
我之欲尽孝顺于慈母,无所择事矣。
我之欲效恩情于爱妻妾,亦无所择力矣。
而所求于我者,使非我有四体之劳苦,肌肤(旧有「用」字,今删。)之疾病也。
夫以此亥欠唾盼睇之间至易也,谁能违此者乎?
唯不世之主,抱独断绝异之明,有坚刚不移之气,然后可庶几其不陷没流沦耳(《群书治要》。)
其五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九
景帝显位刺史者,皆是宦臣子弟,犹如豺狼守肉,鬼魅侍疾(《意林》)
其六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九
日在天之内,在人之外(《意林》。案:《刘子·心隐》作「日在天之外,而心在人之内」。)
其七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九
宦鉴者,传言给使之臣也。
拼埽是为,超走是供,传近(本作「传延」,从《文选·宦者传论》注改。)房卧之间,交错妇人之闲,又亦实刑者之所宜也。
天文,宦者四星,在帝坐傍,而《周礼》有其官职。
至于武皇游宴后庭,置中书之官,领受军事(「天文」下三十四字,从《文选宦者传论》注补。)
孝宣之世,则以弘恭中书令石显仆射
中宗严明,二鉴不敢容错其奸心也。
后暨君元,常抱病而留好于音乐,悉以枢机委之石显,则昏迷雾乱之政起,而仇忠害正之祸成矣。
呜呼,父子之间,相监至近,而明暗之分若此,岂不良足悲邪?
孝桓皇帝起自蠡吾,而登至尊,侯览、张让之等,以乱承乱,政令多门,权利并作,迷荒主,浊乱海内。
高命(「命」借为「明」,《易·系辞》而命之」,《释文》孟本作「明」。)士恶其如此,直言正论,与相摩切。
被诬见陷,谓之党人。
灵皇帝登自解犊,以继孝桓
中常侍曹节侯览等,造为维纲,终不寤,宠之日隆,唯其所言,无求不得。
凡贪淫放纵,僭凌横恣,挠乱内外,螫噬民化,隆自顺、桓之时,盛极孝灵之世,前后五十馀年,天下亦何缘得不破坏邪?
古之圣人,立礼垂典,使子孙少在师保,不令处于妇女小人之间,盖犹见此之良审也(《群书治要》。)
其八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九
和神气,惩思虑,避风湿,节饮食,适嗜欲,此寿考之方也。
不幸而有疾,则针石汤药之所去也。
肃礼容,居中正,康道德,履仁义,敬天地,恪宗庙,此吉祥之术也。
不幸而有灾,则克己责躬之所复也。
然而有祷祚之礼、史巫之事者,尽中正,竭精诚也。
下世(有脱字。)其本而为奸邪之陷阶,于是淫厉乱神之礼兴焉,侜张变怪之言起焉。
丹书厌胜之物作焉,故常俗忌讳可笑事,时世之所遂往,而通人所深疾也。
且夫堀地九仞以取水,凿山百步以攻金,入林伐木不卜日,适野刈草不择时,乃其构而居之,制而用之,则疑其吉凶,不亦迷乎?
简郊社,慢祖祢,逆时令,背大顺,而反求福祐于不祥之物,取信诚于愚惑之人,不亦误乎?
彼图家画舍转局指天者,不能自使室家滑利,子孙贵富,而望其能致之于我,不亦惑乎?
今有严禁于下,而上不去,非教化之法也。
诸厌胜之物,非礼之祭,皆所宜急除者也。
情无所止,礼为之俭;
欲无所齐,法为之防,越礼宜贬,逾法宜刑,先王之所以纪纲人物也。
若不制此二者,人情之纵横驰骋,谁能度其所极者哉!
表正则影直,范端则器良。
行之于上,禁之于下,非元首之教也。
君臣士民,并顺私心,又大乱之道也。
皇子皇女有夭折,年未及殇,爵加王主之号,葬从成人之礼,非也。
及下殇以上,已有国邑之名,虽不合古制,行之可也。
王侯者,所与共受气于祖考,干合而枝分者也。
性类纯美,臭味芬香,孰有加此乎!
然而生长于骄溢之处,自恣于色乐之中,不闻典籍之法言,不因师传之良教,故使其心同于夷狄,其行比于禽兽也。
长幼相效,子孙相袭,家以为风,世以为俗,故姓族之殷,不与王侯婚者,不以其五品不和睦,闺门不洁盛邪?
所贵于善者,以其有礼义也。
所贱于恶者,以其有罪过也。
今以所贵者教民,以所贱者教亲,不亦悖乎!
可令王侯子弟,悉入大学,广之以他山,肃之以二物,则腥臊之污可除,而芬芳之风可发矣(《群书治要》)
其九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九
有天下者,莫不君之以王,而治之以道。
道有大中,所以为贵也,又何慕于空言高论难行之术哉!
今为宫室者,崇台数千层,长阶十百仞,延袤临浮云,上树九丈旗,珠玉翡翠以为饰,连帏为城,构帐为宫。
(「今为」下四十一字从《艺文类聚》六十一补。)台树则高数十百尺,璧(《艺文类聚》作鞶)
带加珠玉之物,木土被绨锦之饰。
不见夫之女子,成市于宫中;
未曾御之妇人,生幽于山陵。
继体之君,诚欲行道,虽父之所兴,可有所坏者也;
虽父之美人,可有所嫁者也。
至若门庭足以容朝贺之会同,公堂足以陈千人之坐席,台树足以览都民之有无,防闼足以殊五等之尊卑,宇殿高显敞,而不加以雕采之巧,错涂之饰,是自(有脱文。)其中也。
苑囿池沼,百里而还,使雉菟者得时往焉。
随农郤而讲事,因田狩以教战,上虔郊庙,下虞宾客,是又自(有脱文。)其中也。
嫡庶之数,使从周制。
妾之无子与希幸者,以时出之。
均齐恩施,以广子姓。
使令之人,取足相供,时其上下,通其隔旷,是又自然其中也。
在位之人,有乘柴马弊车者矣,有食菽藿者矣,有亲饮食之蒸烹者矣,有过客不敢沽酒市脯者矣,有妻子不到官舍者矣,有还奉禄者矣,有辞爵赏者矣,莫不称述以为清邵。
非不清邵,而不可以言中也。
好节之士,有遇君子而不食其食者矣,有妻子冻馁而不纳善人之施者矣,有茅茨蒿屏而上漏下湿者矣,有穷居僻处求而不可得见者矣,莫不叹美以为高洁。
此非不高洁,而不可以言中也。
夫世之所以高此者,亦有由然。
先古之制休废,时王之政不平,直正不行,诈伪独售,于是世俗同共知节义之难复持也,乃舍正从邪,背道而驰奸,彼独能介然不为,故见贵也。
如使王度昭明,禄除从古,服章不中法,则诘之以典制
货财不及礼,则间之以志故,向所称以清邵者,将欲何矫哉!
向所叹云高洁者,将以何厉哉!
故人主能使违时诡俗之行,无所复剀摩,困苦难为之约,无所复激切,步骤乎平夷之涂,偃息乎大中之居,人享其宜,物安其所,然后足以称贤圣之王公,中和人(当作「之」。)君子矣(《群书治要》)
其十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九
古者君之于臣,无不答拜也。
虽王者有变,不必相因,犹宜存其大者。
御史大夫三公之列也,今不为起,非也。
为太子时太传,即位之后,宜常答其拜。
少传可比三公,为之起。
《周礼》:「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
大夫士疑衰,及于其病时,皆自问焉。
古礼虽难悉奉行,师传三公所不宜阙者也。
凡在京师,大夫以上疾者,可遣使修赐问之恩,州牧郡守远者,其死然后有吊赠之礼也。
坐而论道,谓之三公
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
论道必求高明之士,干事必使良能之人,非独三太三少可与言也。
凡在列位者,皆宜及焉,故士不与其言,何以知其术之浅深?
不试之事,何以知其能之高下?
与群臣言议者,又非但用观彼之志行,察彼之才能也。
乃所以自弘天德,益圣性也(有脱文),犹十五志学,朋友讲习,自强不息,德与年进,至于七十,然后从心而不逾矩。
况于不及中规者乎,则不自勉也?
公卿列校侍中尚书,皆九州之选也,而不与之从容言议,咨论古事,访国家正事,问四海豪英,琢磨圭璧,染练金锡,何以昭仁心于民物,广令闻于天下哉!
人主有常不可谏者五焉:一曰废后黜正,二曰不节情欲,三曰专爱一人,四曰宠幸佞谄,五曰骄贵外戚。
废后黜正,覆其国家者也。
不节情欲,伐其性命者也。
专爱一人,绝其继嗣者也。
宠幸佞谄,壅蔽忠正者也。
骄贵外戚,淆乱政治者也。
此为疾痛在于膏肓,此为倾危比于累卵者也。
然而人臣破首分形,所不能救止也。
不忌(当作「忘」)初故,仁也。
以计御情,智也。
以严专制,礼也。
丰之以财,而勿与之位,亦足以为恩也。
封之以士,而忽与之权,亦足以为厚也。
何必友」(疑「有」误。旧校云,巩当作久)
年弥世,惑贤乱国,然后于我心乃快哉(《群书治要》)
其十一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九
人爱我,我爱之;
人憎我,我憎之(《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