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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之官息争竞判 南宋 · 吴革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六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张清死,无子,有咸塘陆地二亩,朱安礼、张七四互争,自县至府,展转二年
朱安陈词不已,张七四自刑至再。
安礼之说曰:嘉熙四年二月内,用会八十贯,典到上件陆地当年十一月投税讫。
张七四之说曰:张清过房为其子,张清死于嘉熙四年十月安礼印契嘉熙四年十一月,张清当三月内,委将上件抵当安礼处,续于五月内已算还本利,但未取得契书所有典契,系安礼逼其已死男张百三伪书
今将县府案卷反覆看详照得张清陆地,张七四、朱安不当得之只合绝户归官
何以言之?
张清将地抵当所在乡例有之。
只缘本利已还足,契簿未曾取回安礼因张清身死,遂启吞谋之心,乃作正行典契投印。
殊不知作伪心劳,如见肺肝
今详二契皆是旋填年月,又非出于一手,其为伪一也。
既是二月立契,乃越十月投印于张清死后,其为伪二也。
安礼交易不明,虽得此地固无此说。
张七四乃欲垂涎,亦为不可
盖张七四乃张六一嫡子,张清乃其叔也。
张清未死,张七四自异居而各都,张清死,张七四始窜身入室,此其非张清之子,一也。
若曰过房何为尊长邻里不敢指證,经官除附,并无明文,而安礼执出本县嘉熙二年别事断由,明指张清为张七四之叔,此其非张清之子,二也。
纵曰果曾过房,在法,为人后不以嫡。
张七四画列宗派图,其本生父只生七四一人,实为嫡子
为人嫡子,乃自绝本生父母之嗣,而过房于其叔,于理可乎?
此是张七四因张清死而无子,又知安礼交易不明,亦起吞并之心,故创过房之说,以为占据产业之计明矣。
利之所在,虽微必争,遂使安礼伪为契书不顾,张七四冒为人子而不恤,倘非尽伐其奸,何以转移薄俗
欲将朱安缴到伪契毁抹行下本县,并契勘张清但于物业,尽照绝户条法拘籍入官,或为县学养士之助,仍将张七四押归本生父张六一家,承续香火
其所陆地至微官司非有所利也,但欲使嗜利小人稍知忌惮不至冒法悖理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