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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直之朱氏争地 南宋 · 吴革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六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交争田地,官凭契书
监狱媳妇朱氏执出绍熙庆元间典买施文霸七契,计二亩一角十九步,该载亩步四至坦然明白末后两契,且声说除将住屋屋基滴水为界,典卖与施王德外,馀并系卖与徐宅之数,此朱氏契书也。
王直之执出嘉熙三年四年典买施王德地四契,且缴到施王德元置施文霸屋地未印老契该载屋宇间架及随屋地基,明即不曾声说有屋外地亩角,此王直契书也。
两家契书考之,朱氏当尽有地,直之买得屋基彼此干照,极是分晓
直之王德死后,乃欲于屋基外,冒占朱氏地一角,不知何所凭据
若曰缴到施王德原置文霸老契可照,四十馀年一幅竹纸,竟不投税,已是难凭,今纵以为可凭,则契内只言住房基,即无地一两字
但是王德典契内平白撰二字,又无亩角四至
续于嘉熙四年闰月,施百二娘断卖于施王德既死之后,又旋添一角之语。
不知王德、施百二娘何所据而卖地一角,王直之又何所据而买地一角乎?
盖朱氏地,原系施王德承租,及据施百二娘供證,当来止是出卖住屋基地,即不曾滚同地卖与直之,此非王直有意贪图则是王德盗卖主产,无可言者
直之自反契书不正,乃推求朱氏契书,谓其不合投税于嘉熙年间,必是假伪
照得朱氏七契一契印于绍定三年,六契印嘉熙四年,其印于嘉熙四年者固若可疑,但所置施文霸地,其一亩已于绍熙四年经官,批上砧基簿,其二亩一角十九步又于庆元五年经官,批上砧基簿,又该载嘉定六年分书,并有官印官押分明直之尚欲将庆元元年至今未印之片纸可据,而朱氏绍熙庆元嘉定已印之砧基分书不可凭乎?
无缘朱氏预于绍熙嘉定年间伪造砧基分书以为昏赖嘉熙四年产业之理。
切详两人之词,仅争一角之地,展转逾年道路经营之费,不知几角矣。
昧于逊畔至于此极,深可念也。
今将两家契书反覆究问,期于息争
朱氏当全有地,王直只合屋基彼此不容昏赖
本县虽曾委主簿摽迁,以还朱氏,以屋基王直之,但剖析两家情伪全不分明,故直之尚欲徼觊于万一。
欲当厅责状,将各人干照逐一给还庶可绝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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