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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赃官淳熙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南宋 · 宋孝宗
 出处:全宋文卷五二六八、《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九之四(第五册第四二一一页)、《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六○、《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二七
朕履四海之籍,托公王之上,深惟民之未赡恻怛在心,躬节俭之化,薄征赋之科,冀与宇内共臻富庶之域。
惟吏或不良无以宣德明恩
若乃贪饕无餍,与货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下民,有一于斯,足秕邦政
天下之大,郡邑之众,假势放利,实繁有徒
若此,朕虽有爱民勤政之诚,焦劳于上,仁恩利泽何由而下究哉!
嗣服之初,盖尝考法祖宗,严赃吏之禁,其持心不移、覆出为恶者,既已逮治一二,属在位矣。
岁月既久,法以挻缓,赃过之狃习宽政日甚岁剧。
听朝不怡,惟斯民未有㥦忘,今纵未能建化致理,厝之至宁,重以贪吏肆为螟螣,朕甚自愧。
饰法设刑至于刻其肌肤,鞭逐而分窜之,所以小民之无良;
今列官处职,奸法不忌,是与盗无异也。
国有宪法,朕不敢废。
古今用法之弊,率为贵者顺意,好者生情,故晋世刘友伏诛,而山涛不问
避贵施贱,朕无取焉。
今将澄革弊风,闲明邦典,特申播告,期之自新
或罔革心,刑兹无赦不以秩位高下形势重轻,朕将一施之。
咨示中外,朕言维服。
自今后命官犯自盗枉法赃罪死者籍没家财,取旨决配,并依隆兴二年九月已降诏书施行,必无容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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