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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节以制度 南宋 · 李椿
 出处:全宋文卷四五九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九二
臣伏比年以来庾廪不丰,库藏窘阙,军须国用,日觉难支,州县之间,财赋尤匮,农民士卒罕获温饱至于桩管经常,拨还借兑,每烦圣躬上劳处分
有司但知忧惧,莫究本原日复一日坐视不讲,于国家久长之计岂所宜然?
臣尝读《易》之《节》曰:「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六三曰:「不节若则嗟若,无咎」。
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
岂非今日大小之臣但知忧惧不能自责,而归咎于时而已哉?
盖伤其财则害于民,皆出于不知节以制度,违圣人明戒也。
然则制度谓何
居处饮食衣服受用是也
仰惟陛下躬行节俭凡百受用,悉从省减,而柰何臣民奢侈纵恣不知限极
居室危楼大厦华丽相高;
衣服绮绣鲜洁,巧异争先
饮食水陆毕陈厌饫奴婢
营利攘夺占争,以强淩弱。
以至下民贫困者,多无力以供其上。
其所以财益伤而民益害也。
臣愚陛下有司,凡居室高下雅饰、衣服颜色等降奴婢多少器用品式,皆立制度,务从朴质违犯者必加之罪。
贵近始,使上下皆知节俭之为德,侈丽之可戒。
赐予之际,亦望陛下制度节之,财不伤而民无害矣。
天下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