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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修改官法奏绍兴九年七月 宋 · 周葵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五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
荐举之法,自古岂能无弊,而今为特甚。
选人用举者升改,立法之意,本欲使监司郡守收择人物,激扬士行,亦使晚进下寮知所以修身临政,以赴上之公举也。
今奔竞之风大炽,请托之弊公行,监司郡守以权势高下为论荐之先后。
孤寒之士,无所求知,或货赂以干其私,或谄曲以阿其意,仅而得举。
臣谓宜增修改官法,考任稍增,即听减举主二员,或增至若干考任,虽无举主,并许改官。
如此则恬退之士自有平进之路,不复枉道以干人矣。
所有前宰执监司郡守举员,却乞裁减,仍须具述所举官实有谋事可应举,而不可泛用八字举词。
庶几人人安分自修,以副陛下官人求治之意。
所有今来降旨以前已有考第之人,若尽改官,却恐太滥,亦乞下有司照应详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