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恤冀州宗齐镇灾民诏(大观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七二
冀州宗齐镇被水身死人户,并官为埋藏,人支钱五千,择高阜安葬,不得致有遗骸;其见在人户却依放税七分法赈济,孤遗及小儿并送侧近居养院收养,候有人识认及长立十五岁,听逐便。内人户尽被漂失屋宇或财物,仍许依七分法借贷。仍具已埋葬、赈济、居养、存恤次第以闻,仍仰本路提刑司各那官前去点检赈恤,务要均济。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九之八(第六册第五八四二页)。又见同书食货六八之一一六(第七册第六三一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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