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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卖避役增置酒场乾兴元年十二月乙卯 北宋 · 宋仁宗
 出处:全宋文卷九四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九
应典田产影占徭役者,听人告,以所隐田三之一予之。
乡村不得增置酒场,其已募民之者,期三年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勿听;
主者欲自增课,委官吏异时不至亏负然后上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