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度配隶罪名诏 北宋 · 宋真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三、《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六(第七册第六六二四页)
法寺取开封府、殿前侍卫、军头司等处见用宣敕,凡干配隶罪名,悉送枢密院,详所犯,量行宽恤,改易配牢城罪名。内军人须合配者,并降填以次。禁军及本城诸色人情重须配者,量所犯轻重,更不刺面配。定官役年限,令本处使役,如遇赦,不以役满未满,咸释之。俟详定讫,进纳入内,朕自省审讫,付中书门下与法寺再加详度,如皆允当,即降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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