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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州县长吏不得出家讳诏雍熙二年六月辛丑 北宋 · 宋太宗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
古人云:父母之名,耳可闻而口不可道
则知卒哭而讳,止可施于私家
闺门之事,岂宜责于公府
如闻州县长吏,颇以私讳责人,甚无谓也。
自今内外臣僚三代名讳只可行之于己;
州军长吏不得出家讳;
授职官内有家讳者,除三省御史台五品、文班四品、武班三品已上许准式,其馀不在改避之限。
按:《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又见《宋会要辑稿》仪制一三之一九。第二第二○五八页《燕翼诒谋录》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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