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州县长吏不得出家讳诏 北宋 · 宋太宗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
古人云:父母之名,耳可闻而口不可道。则知卒哭而讳,止可施于私家;闺门之事,岂宜责于公府?如闻州县长吏,颇以私讳责人,甚无谓也。自今内外臣僚三代名讳,只可行之于己;州军长吏,不得出家讳;新授职官内有家讳者,除三省、御史台五品、文班四品、武班三品已上许准式,其馀不在改避之限。
按:《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又见《宋会要辑稿》仪制一三之一九。第二册第二○五八页《燕翼诒谋录》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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