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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翊
刘炫继母不解官议 隋 · 刘子翊
 出处:全隋文卷二十二
《传》云:「继母如母,与母同也」。
当以配父之尊,居母之位,齐杖之制,皆如亲母。
又「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
服期者,自以本生,非殊亲之与继也。
父虽自处傍尊之地,于子之情,犹须隆其本重。
是以令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并解官,申其心丧。
父卒母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
其继母嫁不解官」。
此专据嫁生文耳。
将知继母在父之室,则制同亲母。
若谓非有抚育之恩,同之行路,何服之有乎?
服既有之,心丧焉可独异?
三省令旨,其义甚明。
今言令许不解,何其甚谬!
且后人者为其父母期,未有变隔以亲继,亲继既等,故知心丧不殊。
《服问》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
岂不以出母族绝,推而远之,继母配父,引而亲之乎?
子思曰:「为也妻,是为白也母。
不为也妻,是不为白也母」。
定知服以名重,情因父亲,所以圣人敦之以孝慈,弘之以名义。
是使子以名服,同之亲母,继以义报,等之己生。
如谓继母之来,在子出之后,制有浅深者,考之经传,未见其文。
譬出后之人,所后者初亡,后之者始至,此复可以无抚育之恩而不服重乎?
长沙人王毖,汉末为上计京师,既而吴、魏隔绝,毖于内国更娶,生子昌
毖死后为东平相,始知吴之母亡,便情系居重,不摄职事。
于时议者,不以为非。
然则继母之与前母,于情无别。
若要以抚育始生服制,王昌复何足云乎?
晋镇南将军羊祜无子,取弟子伊为子。
薨,伊不服重,妻表闻。
伊辞曰:「伯生存养已,伊不敢违。
然无父命,故还本生」。
尚书彭权议:「子之出养,必由父命,无命而出,是为叛子」。
于是下诏从之。
然则心服之制,不得缘恩而生也。
论云:礼者称情而立文,仗义而设教。
「还以此义,谕彼之情」。
称情者,称如母之情,仗义者,仗为子之义。
名义分定,然后能尊父名,崇礼笃敬。
苟以母养之恩始成母子,则恩由彼至,服自己来,则慈母如母,何得待父命?
又云:「继母慈母,本实路人,临己养己,同之骨血」。
若如斯言,子不由父,纵有恩育,得如母乎?
其慈继虽在三年之下,而居齐期之上,礼有伦例,服以称情。
继母本以名服,岂藉恩之厚薄也。
至于兄弟之子犹子也,私昵之心实殊,礼服之制无二。
彼言「以」轻「如」重,自以不同。
此谓如重之辞,即同重法,若使轻重不等,何得为「如」?
律云「准枉法」者,但准其罪,「以枉法论」者,即同真法。
律以弊刑,礼以设教,准者准拟之名,以者即真之称。
「如」「以」二字,义用不殊,礼律两文,所防是一。
将此明彼,足见其义,取譬伐柯,何远之有。
又论云:「取子为后者,将以供承祧庙,奉养己身,不得使宗子归其故宅,以子道事本父之后妻也」。
然本父后妻,因父而得母称,若如来旨,本父亦可无心丧乎?
何直父之后妻。
论又云:「礼言旧君,其尊岂复君乎?
已去其位,非复纯臣,须言「旧」以殊之。
别有所重,非复纯孝,故言「其」已见之。
目以其父之文,是名异也」。
此又非通论。
何以言之?
「其」「旧」训殊,所用亦别,旧者易新之称,其者因彼之辞,安得以相类哉?
至如《礼》云:「其父析薪,其子不克负荷」。
《传》云:「卫虽小,其君在焉」。
若其父而有异,其君复有异乎?
斯不然矣,斯不然矣。
今炫敢违礼乖令,侮圣干法,使出后之子,无情于本生,名义之分,有亏于风俗。
徇饰非于明世,强媒孽于礼经,虽欲扬己露才,不觉言之伤理(《隋书·刘子翊传》,时永宁公孝四岁丧母,九岁外继,其后父更别娶后妻,至是而亡。河间刘炫以无抚育之恩,议不解任。子翊驳之云云。事奏,竟从子翊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