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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元北宋 975 — 1037
送僧归护国寺 北宋 · 冯元
七言律诗 押先韵
南宗开士共推贤,语默忘机合自然。
上国经游云出岫,故山归去鹤冲天。
舣舟却指灵溪岸,烹茗还资瀑布泉
宴坐草堂诸念息,只应馀习在诗篇宋李庚天台续集》卷上)
庄惠皇太后谥册景祐四年二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宋会要辑稿》礼三二之二四(第二册第一二一一页)
孝子嗣皇帝臣祯言:伏以敦仁厚爱,抚育之恩深;
尊位大名,推崇之礼备。
缅思自己之重,追述累行之节,垂之徽册,表乎公议。
恭惟保庆皇太后河汾遗胄,岷蜀遥源。
早翼赞于先帝,常参听于内治。
时修藻之事,动监箴图之戒。
简狄佐喾,象应四星;
女英嫔虞,道存二典。
文考之末命,增皇太之尊称。
拥卫眇躬,绍承丕祚,阴教既洽,孝飨是承。
协恭母仪,谒款世室。
副祎重翟,服御以光,璋瓒玉齍,祼荐有序。
克成从献之义,用达追养之心。
逮夫专侍瑶斋,遂受琮镇,避臣名之尊奉,辞岁计之供须。
誉蔼紫闱,音播彤史
当锡神祉,以均邦祚,而旻穹不吊,凶咎奄钟。
顾复之私,每怀欲报;
致踊哀之痛,永感不忘。
亟下诏书,咸告中外:禁声乐,加服纪,所以申哀素也,陈龙輁,饰凤辒,所以严备物也;
山兆,升閟宫,所以建陵庙也;
订宝谥,勒金策,所以昭德号也。
有司定论,庶尹同辞,皆谓严正斋恭之诚,慈哲宽裕之范,积实于既往,流芳于将来,谁曰不然,斯为允矣。
谨遣摄太尉右仆射、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吕夷简奉册宝,上尊谥曰庄惠皇太后
伏帷庆灵垂鉴,蕃数是膺。
归安仙园,敷佑皇极。
歆岁时之常祀,媲宗社而长存。
武举事奏天圣七年十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七之六(第五册第四五三三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二七三页
应赋举人除策论外,当部无弓马试射之处。
欲俟考定词理稍堪人材有行止者,牌送马军司引试。
如弓马精熟,堪与召试,即具闻奏;
如词理平常,人材小弱,曾有赃犯,弓马不精,先次落下。
请如薛绅议令知礼院官轮直奏明道元年四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一
咸平元年正月,敕太常礼院同判院官轮一员在院点检典礼公事。
大中祥符七年四月,敕同判院官四员张复、杨嵎专领祠祭,而宋绶、晏殊常在礼仪院祗应文字。
后移三馆于右掖门西,与礼仪院相接,而同判院官皆带馆职,因而更不赴。
今既废礼仪院,又三馆移入禁中,请如所奏施行。
庄懿皇太后谥议明道二年四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一、《宋会要辑稿》礼三二之一六(第二册第一二○七页)
奉敕差定宸妃追尊为皇太后谥号者
臣闻追册之仪,俱存于在昔;
增名之典,昭示于方来。
仰浚哲之挺生,由厚坤之载震。
诞保隆熙之运,永怀顾复之恩。
爰极尊称,式彰恭事,乃崇谥号,用播德音。
伏惟皇太后奉先朝,久参内职,柔嘉有裕,温顺无违。
孝爱之心,谅从天赋,勤俭之德,本自性成,懿范聿修,令闻斯著。
事上憙循于礼法,逮下常敦于惠和
由是帝泽优隆,群情悦服。
发殊祥于吉梦,育嗣圣于昌辰。
及乎仙驭登遐,龙輴送往,侍山园而终妃丧,还掖殿而佐母仪。
动必肃雍,静惟淑慎,屡升班级,愈峻徽章。
宸衷潜于劬劳,慈诲每称于谦退。
方列四妃之位,未正三宫之名。
俄遘沉疴,忽归厚夜。
帷帨尽饰,既安殡于郊原;
陵寝载营,将祔迁于兆域。
皇帝痛睟容之永隔,思荣养以无因,欲申罔极之情,爰举追崇之礼。
特颁诏旨,以示宰衡,仍谕官司,当遵故事。
于是大陈器备,盛列威容。
重翟祎衣,始隆于异数;
閟宫繐幄,期奉于明灵。
先命近臣,俾论节惠
茍非实录,曷著芳猷!
而况告于庙祧,纪于图牒,幸参史馆,敢尽公言。
谨案《谥法》:「履正志和曰庄,温柔圣善曰懿」。
皇太后庆承仙系,秩序壸闱,持身常守于静专,接众每彰于辑睦,不可谓「履正志和」乎?
诞生真主,祗守皇图,克成《下武》之功,允赖《思齐》之德,可不谓「温柔圣善」乎?
伏请上尊谥曰庄懿皇太后
庄献明肃皇太后谥议明道二年四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太常因革礼》卷九七、《宋会要辑稿》礼三二之六(第二册第一二○二页)
臣奉敕定大行皇太后谥号四字者
臣闻谥者行之迹,名者实之宾,谥行相符,名实无爽,传之不朽,在乎至公。
若乃帝母之尊,节惠斯异,议之于官府,考之于朝廷,书之于册宝,读之于寝庙,上之于梓宫,藏之于金匮,实古今之攸重,非臣子之敢专。
恭惟大行皇太后毓粹柔嘉,含章敏惠,奉事先帝,登建中宫,率四教以有伦,阅群言而罔倦。
存躬俭之志,美播《蕈》;
推逮下之恩,仁均《樛木》。
岂唯表正于阃则,抑亦内助于朝经,颇历岁时,允臻安靖。
及乎膺道扬之终命,申燕翼之远谋,协佐嗣皇,述宣至化。
交修一德,并鉴万机,探政治之本源,识宪章之体要。
亲临秘殿,共对迩臣,咨访贤能,讲求机务。
辞气温裕,智虑宏深,有善必从,无言不听。
朝饥废食,日昃忘劳,夙夜忧勤,始终斋肃。
偃武之昌运,保持盈之令图。
然后严奉祼将,恭升太室,于以申追养,于以谢成功。
皇帝仰绍先猷,俯遵慈诲,敦孝恭而不匮,承志意以无违,克谐存虞舜之心,善继达武王之志。
其或会朝嘉序,拜庆诞辰,国郊四展于鸿仪,轩陛再加于徽号,未尝不躬趋帷帟,盛集臣僚,祝万寿以称觞,奏九韶而尽礼。
爱亲化于民俗,荣养光于简编。
九域风从,须时而述职;
百夷景慕,纳贡而来庭。
逮夫侍疾宫闱,遍尝药石,夜不遑寐,昼不解衣。
覃恩宥于万方,设祈禳于百祀。
方循陔而竭力,遽陟屺以缠哀,乃眷官司,特颁诏令,致丧之具,加于旧仪,彰善之名,倍于常数,所以极优崇之典,导感慕之怀耳。
谨案《谥法》:「屦正志和曰庄,聪明睿智曰献,无幽不烛曰明,威德克就曰肃」。
总夫众美,奉于尊名,昭示后昆,永隆徽称。
伏请上尊谥曰庄献明肃皇太后
诸王追赠事议明道二年九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宋会要辑稿》帝系二之一一(第一册第五○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
周王元祐,陛下长兄,宜追册为皇太子
太祖二王、太宗五王,追恤之典,理难均及,止可徙封、加镇、兼官而已。
周王追册皇太子典礼议明道二年十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宋会要辑稿》帝系二之一一(第一册第五○页)
王旧无宫府,其告策请藏宗正寺属籍堂,而遣使焚黄于永安县坟次。
李照钟磬数议兼上十二律图奏景祐二年六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
窃惟大乐之本,金石为先,曩制相沿,典策具在。
盖前圣善制,取法非一,故有十二管之和,十九管之巢,三十六簧之竽,二十五弦之瑟,十三弦之筝,九弦、七弦之琴,十六枚之钟磬,各自取义,宁有一之于律吕,专为十二之数也?
且钟磬八音之首,丝竹以下,受而为均,故圣人尤所用心焉。
《春秋》号乐,总言金奏,《诗·颂》称美,实依磬声,谅兹二器,非可轻改。
欲损为十二,不得其法于古。
臣等以为有不可者四,甚不可者一。
《传》曰天子用八者,诚羽舞之列也。
然钟磬亦取用八之义,故先儒引以为言。
夫八音生于八风,是制乐之本。
钟磬得倍其数者,由统率众器,使无遗声,十六之兴,其义在此。
若止于十二,是亏天子用八之义,且不得尽气之声,一不可也。
后王相尚,亦时改作,诸儒偏见,或存异说。
盖尝有十九钟、二十一钟者矣,十四钟、二十四钟者矣,虽暂施乐府,概见篇籍,及钜儒名臣,讨论至当,俾克行远,终归十六,今欲隳至当行远之法,二不可也。
汉成帝时犍为郡水滨得古磬十六枚,汉家因是议明堂辟雍,以立制度。
验此一事,盖非近物,故班固之作《汉志》,康成之注《周官》,杜预之释《传》文,阮氏之图三《礼》,而十六之数,初无异论。
且前儒名学,各有师承,脱无全文,当慎疑阙,非如今世之儒,师心独得,便为可行也。
唐家稽古,礼乐最为详备,今其所存者,止《通礼》、《会要》、《令式》《、六典》、《义纂》、《义罗》之类,究寻钟磬之数,咸云十六。
惟有《乐府杂录》,乃唐人段安节所著,于雅乐部有编磬十二之说。
臣详览其书,舛驳特甚,且其文曰:「雅乐十二律钟,依月律排之,每面石磬及编磬各一架,每架各编钟十二,亦依律吕」。
叙事之体,诚有工拙,至于铺陈名物,要须有次。
今于编磬各一架之下,便云每架各编钟十二,且钟架尚未有说,钟数何缘先见?
漏落颠倒,判其非真。
安节当僖昭丧乱之馀,唐家备乐,既以残缺,而安节但率所见,笔之于书,所传之事,故多失实。
今舍《周官》汉瑞之明据,背班固、康成之名学,斥唐家正典之法,遵后人失传之议,此三不可也。
引正经四义,为编钟十二之据。
其一引《周礼》凡为乐器,「以十有二律为之数度,以十有二声为之齐量」。
臣等谓「为之数度」者,若黄钟之钟九寸,倍而更半之,其长二尺二寸五分之类也。
「为之齐量」者,乃是十有二声之钟,取其所容,以为声之齐量,非论钟之数也。
其二引春秋晏子之言,「七音六律,以奉五声」。
臣等谓七音,七均也;
六律,兼六吕而言之也。
以奉五声者,是用十二律行于七均,奉五声而为之十二也。
此盖普说乐意,非如指定钟体,强配十二也。
其三引季子观乐,美《韶》乐曰:「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盛德之所同也」。
解之曰:「五声和者,则舜琴五弦,七音六律十二管之义也。
夫五弦之中,自具七音,数用十二管,五声各一,盖无偏重,则五声和矣。
若武琴七弦,则九音八律十六管之义,宫商变宫三位重复,则五声不和矣。
八风平者,亦是五弦之中既具十二管,则与八风自相均,此乃八风平也。
若武琴七弦,当具十六管,则有十一风,正北、东北、正东之风偏重,则八风不平也」。
臣等据《春秋》鲁襄公二十九年吴公子札聘于鲁,请观周乐,为之歌《颂》。
《颂》者,今《诗》之周、鲁、商《颂》也。
季子曰:「至矣哉!
五声和,八风平,盛德之所同也」。
则季子之言,美三《颂》之盛德,非为《韶》乐而发也。
夫周家之乐,自用七弦之琴,既用七弦,亦得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
之前言,不惟误引经传,兼亦自相矛盾。
其四引《国语》:「王将铸无射,问律于伶州鸠,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
谓月令十二,而均度之法不可增减。
又曰「考其中声,量之以制」,谓除去减倍之声,唯存正中之声也。
又曰「度律均钟」,谓以十二律声均调十二钟也。
「纪之以三」,谓度量衡法以成钟也。
「平之以六」,谓造钟之法不可过六律。
「成于十二」,谓六律之变极十二之数,此天然造化之法,必十二为体也。
按:《太常因革礼》卷一八。又见《宋会要辑稿》乐一之一○(第一册第二八四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二一七页,《宋史》卷一二六《乐志》一,《文献通考》卷一三四,《续通典》卷八八等。
鼓议景祐二年七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太常因革礼》卷一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七、《宋会要辑稿》乐二之三(第一册第二九二页)、《宋史》卷一二六《乐志》一
建鼓四,今乐局皆具而不击,别设四散鼓于县间击之,以代建鼓。
乾德四年秘书监尹拙上言:「散鼓不详所置之由,且于古无文,去之便」。
时虽奏可,而散鼓于今仍在。
又雷鼓、灵鼓、路鼓虽击之,皆不成声。
故常赖散鼓以为乐节,而雷鼗、灵鼗、路鼗阙而未制。
今既修正雅乐,谓宜申敕大匠,改作诸鼓,使考击有声。
及创为三鼗,如古之制,使先播之,以通三鼗鼓,罢四散鼓,如乾德诏书。
奉诏详定太乐局丞贾文显状奏景祐二年七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
准敕送下太乐局丞贾文显等状称,大乐宫县镈钟,每遇皇帝行礼,即依众乐随月用律,令臣等与李照详定,合如何考击,可以合于月律之制。
臣等参详典故,推究古今所述镈钟之因,谨具条上者。
案李宗谔《太常乐纂》云:「太乐十二镈钟,各依月律考击,自来传习三调六曲,所谓三调者,黄镈宫、太簇宫、蕤宾宫是也;
六曲者,三调中各有《隆安》、《正安》两曲是也。
近因拣阅乐工,遍令考击,别以编钟一架应之,旋相为宫,备谐律吕。
然金奏之中,镈钟为难,如一声稍缓,则宫商失序。
茍十二钟工人皆能精习所业,考击之际,疾舒有伦,变宫变徵,随月用律,雅乐诸曲,无所不通矣」。
又据司封员外郎、集贤校理聂冠卿检详典故云:「镈钟,《周礼》钟师掌金奏(击金以为奏乐之节。金,谓钟及镈。)镈师掌金奏之鼓(主击晋鼓,掌其镈钟。)
贾公彦曰:『镈师不自击镈,使视瞭击金奏之鼓耳』。
又曰:『金即镈钟。
视瞭职直云乐作击编钟,不言镈,镈与钟同类,大小异耳,既击钟,明亦击镈』。
又《仪礼·大射》:『乐人宿县于阼阶东,笙磬西面,其南笙钟,其南镈,皆南陈(东方钟磬谓之笙。镈如钟而大,奏乐以鼓镈为节。)』。
《尚书大传》:『天子将出,撞黄钟,右五钟皆应(黄钟在阳,阳气动,以动告静,静者皆和之。)
入则撞蕤宾,左五钟皆应(蕤宾在阴,东五钟在阳,君将入,故以静告动,动者皆和之。)』。
《北史》:『魏永安未,元孚表依十二月为十二律吕,各准辰次,当位设县。
月声既备,随月击奏,则会还相为宫之义,又得律吕相生之体』。
《隋书·乐志》:『古者镈钟,据《仪礼》,击为节检,而无合曲之义。
又大射有二镈,皆乱击焉,乃无成曲之理。
后周以十二镈相生之法击之,声韵克谐』。
《大乐曲制》:『天子宫县之乐,镈钟十二,编钟十二,编磬十二,凡三十六虡。
宗庙与殿廷同。
郊丘社则二十虡,面去别编钟磬各二虡』。
周显德五年枢密使王朴表曰:『唐末及晋、汉,未暇及于礼乐,虽有乐器,殊无相应之和。
以至十二镈钟,不问声律宫商,但循环而击』」。
臣等推究制度在前,案今镈钟虽有为节之文,而无击奏之法,伏乞依辰列位,随均为节,庶几与众乐谐合。
况今已施殿廷,但未及郊庙之用,欲望自今并施郊庙,以备祀享之荐。
若轩县所施之处,即乞不用,亦所以重备乐而尊王制也。
按:《太常因革礼》卷一九。又见《宋会要辑稿》乐三之九。第一册第三一一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二二○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七,《宋史》卷一二六《乐志》一。
郭稹为嫁母服丧议景祐二年八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宋史》卷一二五《礼志》二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七、《续通典》卷八○
《仪礼》、《礼记正义》,古之正礼
《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国朝见行典制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
惟《通礼义纂》引唐天宝六年制:「出母、嫁母并终服三年」。
又引刘智《释议》:「虽为父后,犹为出母、嫁母齐衰,卒哭乃除」。
盖天宝之制,言诸子为出母、嫁母,故云「并终服三年」;
刘智言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故云「犹为齐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谓,固无疑也。
况《天圣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降杖期」。
则天宝之制已不可行。
又但言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即不言解官。
若专用礼经,则是全无服式;
若俯同诸子杖期,又于条制相戾。
请凡子为父后,无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礼义纂》、刘《释议》,服齐衰,卒哭乃除,踰月乃祭,仍申心丧,则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敕》「为父后,为出母、嫁母无服」之言不远。
如诸子非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齐衰杖期,亦解官申心丧,则与《通礼》、《五服制度》言「虽周除,仍心丧三年」,及《刑统》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其义一也。
郭稹应得子为父后之条,缘其解官行服已过期年,难于追改,后当依此施行。
答诏问特磬之制奏景祐二年九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宋史》卷一二六《乐志》一、《宋会要辑稿》乐二之四(第一册第二九三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七、《太平治迹统类》卷六
古者,特磬以代镈钟,本施内宫,遂及柔祀,隋、唐之代,继有因改。
先皇帝东禅梁甫,西瘗汾阴,并仍旧章,于县奏。
若其所用,吉礼则中宫之县,祀礼则皇地祇、神州地祇、先蚕、今之奉慈庙、后庙,皆应陈设。
宫县则三十六虡,去四隅建鼓,如古便。
若考击之法,谓宜同于镈钟。
比缘诏旨,不俾循环互击,而立依均合曲之制,则特磬固应不出本均,与编磬相应,为乐之节也。
段少连议事不集以违制论奏景祐四年三月 北宋 · 冯元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宋史》卷一二○《礼志》二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
会议之文,由来非一,或出朝廷别旨,或循官司旧规。
故集本省者,即南省官
学士两省台官者,容有两制给舍中丞
学士台省诸司四品以上者,容有卿、监
集文武百官者,容有诸卫
盖谋事有小大,集官有等差,率系诏文,乃该馀职。
少连太常易名之细,考功覆议之常,误谓群司普当会席,列为具奏,婴以严科,遂使绝曹清列,还入本行,分局常员,略无异等。
请臣僚拟谥,止集南省官属,或事缘体大,临时敕判,兼召三省、台、寺,即依旧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