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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伟
宋 · 俞伟
 押筱韵
笠泽渔帆翠叶轻,洞庭山色青螺小(虹桥)
按:《舆地纪胜》卷五《两浙西路·平江府
人与物同 宋 · 俞伟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三七
贪生畏死,人与物同也;
爱恋亲属,人与物同也;
当杀戮而痛苦,人与物同也。
所以不同者,人有智,物则无智;
人能言,物则不能言;
人之力强,物之力则微弱。
人以其无智,不能自蔽其身,以其不能言,而不能告诉,以其力之微弱,不能胜我,因谓物之受生,与我轻重不等,遂杀而食之。
凡一饮一食,不得肉则不美,至于办一食,又不止杀一物也。
食鸠鸽鹌雀者,杀十馀命方得一羹;
食蚌蛤虾蚬者,杀百馀命方得一羹。
又有好美味求适意者,则不止据现在之物,顺平常之理,杀而食之。
或驱役奴隶,远致异品;
或畜养鸡鱼犬彘,择肥而旋杀。
生蟹投糟,欲其味入;
鞭鱼造脍,欲有经纹。
聚炭烧蚌,环火逼羊,开腹取胎,刺喉沥血,作计烹煎,巧意斗饤。
食之既饱,则扬扬自得,少不如意,则怒骂庖者。
嗟乎!
染习成俗,见闻久惯,以为饮食合当如此,而不以为怪。
深思痛念,良可惊惧。
县令俞伟撰。
按:《善诱文》卷一,丛书集成初编本。
众生爱恋性命 宋 · 俞伟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三七、《善诱文》卷一
《经》云:「一切畏刀杖,无不爱寿命」。
故王克杀羊,羊奔客而拜诉;
文立杀鹿,鹿跪而流泪。
惊禽投案,请命于魏君;
穷兽入庐,求生于区氏。
近者,沈遇内翰通判江宁府时,厨中杀羊,屡失其刀,窥之,乃见羊衔刀而藏之墙下。
周豫学士尝煮鳝,见有鞠身向上,而以首尾就汤者,剖之,见腹中有子,乃知鞠身避汤者,以爱子之故。
杨杰提刑明州育王山,因昼卧,梦有妇女十数人,执纸若有所诉,密遣人往视行厨,果得蛤蜊十数枚,诉者,乃蛤蜊求生也。
有生爱恋,其情如此,当其被擒执时,前见刀杖,乞生无由,旁见亲聚,欲恋不得,抱苦就终,衔悲向尽。
既受屠割,复入鼎镬,种种痛苦,彻入骨髓。
当此之时,彼心如何?
今人或为汤火所伤,或为针刀误伤手足,痛已难忍,必号叫求救;
至暂时头昏腹痛,或小可疾病,便须呼医买药,百端救疗。
于我自身爱惜如此,至于杀物,则恣意屠宰,不生怜悯。
未论佛法明有戒劝,未论天理明有报应,若不仁不恕,惟知爱身,不知爱物,亦非君子长者之所当为也。
谛观物情,当念众生,不可不戒,不可不戒。
知县俞伟撰。
五戒之首 宋 · 俞伟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三七、《善诱文》卷一
佛言五戒,以杀戒为首;
佛言十业,以杀业为首。
《楞伽经》云:「若一切人不食肉者,亦无有人杀害众生」。
由人食肉,故屠者杀以贩卖。
若能悉舍不食,是真修行,堪受一切人天供养。
若于食肉未能尽断,愿且以渐次方便,除去杀心。
或者不食四等肉:一者,曾见杀则不食;
二者,曾闻杀则不食;
三者,人专为我杀则不食;
四者,家所自杀则不食。
如是而戒,既不废常食,且于众生无杀害矣。
至于蚤虱蚊蚋,形虽微小,其遭杀受痛,亦与牛羊一等,勿谓微小,便轻杀之。
至于蛇蝮蜂蝎,偶然现前,未曾伤人,勿谓螫毒便轻杀之。
至于笼养飞鸟,系闭走兽,为其音声形状,可以悦吾耳目,为我玩乐,令彼忧愁,又何不仁也!
若放之山林,使得自在,何异罪囚得脱牢狱。
今日自戒矣,遂生慈心,慈心既坚,当世世无杀物之意。
一身自戒,则一家必不杀;
一家不杀,则一乡必渐效之。
其为功利,不可称量。
佛语无虚,理又明白,仁人君子,幸垂听而无忽也。
县令俞伟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