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
时段
朝代
人物
时段
朝代
诗文库
已卖而不离业判 南宋 · 吴革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六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阿章绍定年内,将住房两间并地基作三契,卖与徐麟,计钱一百五贯。
当是时,阿章,寡妇也,徐鼎孙,卑幼也,律之条令,阿章固不当卖,徐麟亦不当买。
阿章一贫彻骨,他无产业,夫男俱亡,两孙年幼,有可鬻以糊其口者,急于求售,要亦出于大不得已也。
越两年,徐十二援亲邻条法,吝赎为业,亦既九年,阿章并无一词。
今年正月,忽同鼎孙陈词,当来只典与徐麟,不曾断卖,仍欲取赎。
本县已令徐十二交钱还业。
今徐十二又有词于府,称是徐麟见其修整圆备,挟曩年吝赎之恨,扶合阿章孙,妄以断卖为典,且缴到赎回徐麟原买赤契三道。
切详此讼,阿章既有卖与徐麟赤契,分明该载出卖二字,谓之不曾卖,不可也。
经隔十有馀年,若以寡妇、卑幼论之,出违条限,亦在不应受之域。
向使外姓展转得之,在阿章已断无可赎之理。
但参酌人情,阿章与徐十二为从嫂叔,其可赎不可赎,尚有二说。
阿章供称,见与其孙居于此屋,初不曾离业。
倘果如此,则徐十二合念其嫂当来不得已而出卖之意,复幸其孙克自植立,可复旧物,以为盖头之地。
楚人亡弓楚人得之,何忍迫之出外,而使一老二孤无所归乎!
阿章所以为尚可赎也。
但又据徐十二供,阿章离业已久,只因徐麟挟雠,教唆兴词。
若果如是,则又难堕小人奸计,以滋无根之讼。
大率官司予决,只有一可一否,不应两开其说。
但本府未审阿章果曾离业与否,难以遽为一定之论。
今两词并不到府,暑天又不欲牵连追对,宗族有争,所合审处。
欲牒昌化佐官,更与从公契勘,限五日结绝,申。
王著作文集跋景定二年 南宋 · 徐鼎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七六、《赵氏铁网珊瑚》卷二、《式古堂书画汇考》卷一五
鼎幼从父师之训,已知和靖先生以程门之学,高宗皇帝由布衣擢置经筵
鼎今幸备洒扫书堂之役,流风遗教,鼎与诸生拜赐无斁。
已而复知此邦有王公,是时亦以程门之学召入著作庭,犹恨未知公学问言论之详。
居数月,公之孙思文携文集见过。
伏读数四,继以忾叹,不能自已。
噫嘻!
炎精宝祚,程氏之学废而几熄,程氏之学兴而复然,不特叹二先生能守其师之学,抑以叹高宗之所以再造国家,与吾儒所以关涉于国家者,其学如此之大云。
景定二年岁舍辛酉至节后十日,柯山后学徐鼎谨书。
按:《王著作集》卷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