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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王济成粲等议谥郭奕诏(十月) 晋 · 晋武帝
出处:全晋文卷六
非言君臣不可同,正以奕谥景不相当耳。谥所以旌德表行。案谥法:一德不懈为简。奕忠毅清直,立德不渝,宜谥曰简(《晋书·郭奕传》、《通典》一百四。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上议故太常平陵男郭奕为景侯。有司议奏,以为大晋受命,祖宗谥号,群下未有同者,盖因近代浅情,习于所见也。奕谥与景皇帝同,可改谥曰穆。侍中王济等议,君臣不嫌同谥,武帝诏云云。)。
重表驳成粲议太社 西晋 · 傅咸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二
如粲之论,景侯之解,交以此坏。《大雅》云:「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大社也」。景侯解《诗》,即用此说。《禹贡》:「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割其方色,王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复为立京都也。不知此论何从而出,而与解乖,上违《经》记明文,下坏景侯之解。臣虽顽蔽,少长学门,不能默已,谨复续上(《晋书·礼志上》,《宋书·志四》,《通典》四十五。时成粲议,称景侯论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郑氏学。咸重表以为。)。
驳刘表成粲论父母亡在祖后不为祖母三年 其一 西晋 · 吴商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尝见表所作《丧服后定》,变除为妇人之服,不逾男子;孙为祖父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服,而云不得逾祖也。又见成侍中云,以为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祖母服不应三年。
商案:假使子为人后,为本父服周,而所后共,更自有子,己则还家,而母后亡,当可以不得逾父,不三年乎?又从祖祖父先亡;己为小功五月而已,后为从父后,从父又先亡,祖母后卒,可复以己先为祖父小功,今为祖母,不逾祖父,复服五月乎?诸如此此,妇服重于夫甚众,不可具记。不得逾夫之说,经传无据,嫡行庶服。义又不通,粲又云:「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今服祖母亦当周。。又《齐缞章》,臣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凡臣从君所服而降一等,臣从服周,则君为三年也。据为国君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君也。其继体则父与祖,并有废疾不立者也。有废疾不立,则君受国于曾祖,不受国于祖也。不受国于祖,犹服三年。此则经之明例,非从传记之说也。其义如此,则凡为后者皆应三年,何必受重然后服斩。(《通典》九十七)
驳刘表成粲论父母亡在祖后不为祖母三年 其二 西晋 · 吴商
出处:全晋文卷四十四
禋之言烟也。二祭皆积柴而实牲体焉,以升烟而报阳,非祭宗庙之名也。郑所以不从诸儒之说者,将欲据《周礼》,禋祀皆天神也。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风师、雨师凡八,而日月并从郊,故其余为六宗也。以书禋于六宗,与《周礼》事相符,故据以为说也。且文昌虽有大体,而星名异,其日不同,故随事祭之,而言文昌七星,不得偏祭其弟四弟五,此为《周礼》,复不知文昌之体,而又妄引为司中司命。箕毕二星,既不系于辰,且同是随事而祭之例,又无嫌于所系者(《续汉·祭祀志中》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