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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知津湖州旨挥状(奉圣旨依) 南宋 · 蔡幼学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七七、《育德堂奏议》卷三
臣恭睹三月十九日诏书,以监司郡守更相仿效,贪婪无厌,狼籍已甚,特加训饬,以励将来。
圣谟洋洋,中外耸动。
臣窃窥陛下之意,切于为民,欲惩贪人,以兴善治。
监司郡守之除授,固不可不审也。
吴兴今股肱郡,非他州比。
近者台臣劾奏前守臣周梦祥及待阙人丁大同徐煇,皆以其人奸贪,不可任近辅承流之寄,陛下垂听,悉从罢斥,公论皆以为当。
地望既重,正宜谨择其人。
陈知津者,趋向庸凡,素行猥鄙,历官既久,初无能声。
其守筠州,肆为贪黩,售鬻举状,皆有定价,招刺兵卒,非贿不行,刻剥侵渔,无所顾忌。
监司有闻其事者,欲按治之,而知津已及终更,侥幸脱去。
议者籍籍,怀不自安,得替踰年,不敢即求差遣
今若遽以近辅民社之重付之,他日为吴兴之害,何以异于周梦祥之徒乎?
方陛下兴治革弊之初,臣既有所闻,不容隐默。
欲望圣明将陈知津除命特赐寝罢。
湖州守臣,必选朝士之公正廉洁、有材望风力者,然后命之。
庶几清白之风,兴于辅郡,可以仰称明诏,风厉四方,于厉精更化之意,不为无补。
所有录黄,臣未敢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