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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庆寺始末记 南宋 · 曾丰
 出处:全宋文卷六二八七、《缘督集》卷一九
绍兴十有九年,诏抚州创县,是为乐安
治在詹氏之墟,释老宫与墟故相左。
县成,帝诞之月,国讳之日,令丞尉迂驾蒇事。
三十有一年,令王植曰非便,闻于朝,迁廖源之延福寺于郭。
乾道元年,筑堵未就,灾,嗣令陈荐弼改卜今址,背庚而面甲。
主寺了初奉令意鼎为堂,于以措座。
六年,从仕郎彭光邦之父大全袭为殿,于以措佛。
八年,承仕郎黄藏器又袭为殿,于以措藏。
了初之嗣广倚乞于众,袭为藏,于以措经。
淳熙五年,广倚之嗣良干袭为堂,于以措翻经者。
他须缺外,复策穷矣,莫出也。
六年,提举常平显谟阁学士郑侨见祖道,才之,风知州事王公晓畀以主座,责其卒工。
至,则事以勤理,行以勤孚。
十年,鼓吾宗进士泳与其嫂廖觉真、侄澥、汇,倡于众,袭为堂,于以措僧。
又鼓詹道倡于众,袭为扈,于以措釜。
又鼓朱安、黄廷振倡于众,袭为门,于以措彩,揭其上。
十有二年,设会曰大乘,乘机乞于众,袭为楼,于以措钟。
十有六年觉真倡于众,又袭阁曰华严,于以措毗卢像。
此其凡也。
缋九大庐,竹木土石以为质,丹漆垩黝以为文。
犹曰未也,其间百尔器须,一随所主办之,于寺足之。
座措于堂,隆者一,其馀刹;
佛措于堂,尊者三,其馀库;
又其馀则罗汉像十八、观音像一,分措傍。
若后藏之建,为殿柱四,觉真、泳如其数,为神龙像蟠之。
为轮面八,市稠人如其数,为力士像推之。
邹邦倚为岳主像措其前,黄师旦又为弥陀像措其后。
藏藏藏器,所施经为大部四,为小函百而觭,计藏费增于殿堂十五。
楼为钟设者,其隙复措驺山所施弥陀像;
阁为华严设者,其隙复措黄梦弼所施地藏王像、十大善像。
五十有三门,左措金刚像,右如之。
寝有堂,医有寮,溲沐有舍,汲有井,储有帑廪,示不紊也。
漏者补之,倾者正之,污者洁之,朽者圮之,窳者泐更之,示不忽也。
开址詹氏子、曾氏子,施赀彭氏子、黄氏子,俱为祠享之,示不忘也。
绍熙二年,又埏土布道,南与官衢接,而寺役毕矣。
此其悉也。
寺故律,至道二年录为禅刹。
创寺僧义祥虽无图记,有钟题未剥,可覈也。
粤从岁辛巳迁于郭,逮淳熙戊戌十有八年,主寺不一而足,堂殿藏质粗具,而文未称。
己亥,祖道主寺,迄绍熙辛亥才十有三年,不宁一新楼阁门之质,又并堂殿藏而加文之,馀屋地界等是,所须者备,所备者美。
信祖道之成终,视了初之经始,广倚之营中,劳相倍也,费蓰也。
祖道白予:「费出于人,劳出于我,何当人我记之」?
静循施者如大全、觉真,其身寿,其家益,其子孙昌,于报云然,可书也;
而有不然者,槩书之,人未必信,奚不爱数百言而记焉?
复循寺之役,实固为佛,名亦为国。
止于实而已,虽劳费之必,然揆之吾教,未免为利而行之者,况有不然乎?
夫惟有名,曰吾亦为国,则劳斯义劳,费斯义费,奚严数百言而不记焉?
新编晦庵先生语录类要序嘉熙二年八月 南宋 · 朱安
 出处:全宋文卷七八七二
昔我文公讲道于沧州之上,四方朋友辐辏焉,所学者非一人,所讲者非一事,见有浅深之不同,故答之之语皆因其材而开晓之,无非发明斯道之旨趣而启其求之于身也。
读是书者,能以昔人之所疑便为今日之所问,能以先生之所答便为今日之所教,存之于心,体之于身,验之于事,则不待面命耳提而能自得之矣。
吾友叶君云叟读文公之语录而取其会于心者编为一书,名曰《格言》,是为有以□得之矣。
既又虑其法博而览者之未易能也,又为之目,各以类相从,故不待心思智虑而瞭然目睫之间。
今又将录收以广其传,其为人谋者至矣。
惟读者毋以为易览易知而能实用其力焉,则是书其庶几矣。
嘉熙戊戌仲秋新安朱安谨识。
按:《新编晦庵先生语录类要》卷首,明刊本。
陆地归之官以息争竞判 南宋 · 吴革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六八、《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张清死,无子,有咸塘陆地二亩,朱安礼、张七四互争,自县至府,展转二年。
朱安陈词不已,张七四自刑至再。
安礼之说曰:嘉熙四年二月内,用会八十贯,典到上件陆地,当年十一月投税讫。
张七四之说曰:张清过房为其子,张清死于嘉熙四年十月安礼印契于嘉熙四年十一月,张清当年三月内,委将上件地抵当在安礼处,续于五月内已算还本利,但未取得契书,所有典契,系安礼逼其已死男张百三伪书。
今将县府案卷反覆看详,照得张清陆地,张七四、朱安皆不当得之,只合作绝户产归官。
何以言之?
张清将地抵当,所在乡例有之。
只缘本利虽已还足,契簿未曾取回,安礼因张清身死,遂启吞谋之心,乃作正行典契投印。
殊不知作伪心劳,如见肺肝。
今详二契皆是旋填年月,又非出于一手,其为伪一也。
既是二月立契,乃越十月投印于张清死后,其为伪二也。
安礼交易不明,虽得此地,固无此说。
张七四乃欲垂涎,亦为不可。
盖张七四乃张六一嫡子,张清乃其叔也。
张清未死,张七四自异居而各都,张清死,张七四始窜身而入室,此其非张清之子,一也。
若曰过房,何为尊长、邻里不敢指證,经官除附,并无明文,而安礼执出本县嘉熙二年别事断由,明指张清为张七四之叔,此其非张清之子,二也。
纵曰果曾过房,在法,为人后者不以嫡。
张七四画列宗派图,其本生父只生七四一人,实为嫡子。
为人嫡子,乃自绝其本生父母之嗣,而过房于其叔,于理可乎?
此是张七四因张清死而无子,又知安礼交易不明,亦起吞并之心,故创过房之说,以为占据产业之计明矣。
利之所在,虽微必争,遂使安礼伪为契书而不顾,张七四冒为人子而不恤,倘非尽伐其奸,何以转移薄俗。
欲将朱安缴到伪契毁抹,行下本县,并契勘张清但于物业,尽照绝户条法拘籍入官,或为县学养士之助,仍将张七四押归本生父张六一家,承续香火。
其所争陆地至微,官司非有所利也,但欲使嗜利小人稍知忌惮,不至冒法而悖理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