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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伯丰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五五一、《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五二、《古今图书集成》学行典卷九三、《朱子论学切要语》卷二
又闻摄事郡幕,想亦随事有以及人。
但趋舍之决,是乃舜、蹠之分,不幸至此,只有一刀两段。
然须是自家著力,非他人所能预也。
录示子约往还书,如所谓血气之盛衰犹足为理义之消长,亦是前辈自有此说。
今所援引,乃是举轻以明重,无不可者。
不知子约何所疑也?
恐是不曾子细看上下文,便只就此两句上论得失。
讲论最怕如此,不尽彼此之情而虚为是譊譊也。
又如说浩气之体段即道义之流行,此等语殊不可晓。
自此以下,一向劳攘。
此无他病,只是心地不虚,恋著旧时窠窟,故为此所障而正理不得见前耳。
近日看得读书别无他法,只是除却自家私意,而逐字逐句只依圣贤所说白直晓会,不敢妄乱添一句闲杂言语,则久久自然有得。
凡所悟解,一一皆是圣贤真实意思。
如其不然,纵使说得宝花乱坠,亦只是自家杜撰见识也(且道《孟子》里还曾有一字说浩气之体段即是道义之流行否?)
编礼直卿必已详道曲折,《祭礼》向来亦已略定篇目,今具别纸。
幸与宝之商量,依此下手编定,寻的便旋寄来,容略看过(须得旋寄旋看乃佳,盖看多恐不子细,又免已成复改,费工夫也。),却送去附入音疏,便成全书也。
直卿所寄来《丧礼》用工甚勤,但不合以王侯之礼杂于士礼之中,全然不成片段。
又久不送来,至十分都了方寄到,故不免从头再整顿过一番,方略成文字。
此可以为戒也。
《祭礼》/《庙制》一/《(以《王制》、《祭法》等篇为首,说庙制处凡若此类者皆附之,自为一篇,以补经文之阙。)特牲》二(依《冠》、《昏》礼附《记》及它书亲切可證者。)《/少牢》三(同上。)《/有司》四(同上。)《/祭义》五(以本篇言士大夫之祭者为主,诸篇似此者皆附之。本篇中间有言天子诸侯礼处,却移入《祭统》。)《/九献》六(以《大宗伯》篇首掌先王之目为主,而以《礼运》「礼之大成」一章附之。《周礼》及《礼记》中如此类者皆附其后,如《周礼》《笾人》、《醢人》、《司尊彝》之属,正与《礼运》相表里。《礼运》篇已写去,在直卿处,可更考之,依此编定。)如禘祫之义,则《春秋纂例》中赵伯循说亦当收载。
《郊社》七(以《大宗伯》祀天神、祭地祇之目为主,而诸篇中言此类者皆附之。)如《皇王大纪》中论郊社处亦当收入注疏后。
《祭统》八/(以本篇言诸侯天子之禘者为主,凡诸篇言郊庙祀飨之义者皆附其后。篇内言士大夫之礼处却移在《祭义》篇内。)或别立《祭祀》一篇,凡统言祭礼,如《王制》篇内一段,《周礼》《大宗伯》祀天神、祭地只、享人鬼之目,及今《礼记》《祭法》篇(但除去篇目数句入《祭统》。),凡似此类者,冠于《庙制》之前,不注,而逐篇本文再出者乃附注疏。
如何?
《王制》乃通有夏、商之法,当为首。
《周礼》次之,《礼记》燔柴以下又次之。
此为总括祭祀之礼,而《庙制》以下各随事为篇,由贱以及贵,前数类皆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