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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继子卖本生位业判 南宋 · 蔡杭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一四、《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所拟已为详尽。
余自强出继余端礼,系是绍定五年经县、经提刑司除附,张皇如此,谁不知之?
李宅买自强田业,印契乃在绍定六年正月,则是自强于出继一年之后,盗卖本生家田,李宅明知违法,而明与交易也。
设使余自强不曾出继别位,而瞒昧母亲出卖,犹合钱归官,业还主,而况为他位之子,乃盗卖本生位之业,违法悖理,莫此为甚。
李安抚宅抵拒监司、州郡及御史台已判断毁抹之契,十五年不肯出官,强行收苗,横已甚矣!
纵不监李宅苗还许氏,岂有监钱还李宅之理?
余自强、潭各从杖八十,并监纳苗钱入官。
伪契非特假作许氏花押,兼所写字画皆在朱印之上,又无年月,全不成契照,可见作伪之拙,毁抹附案。
业还许氏管佃。
馀照拟行,仍申御史台照会。
奏论计亩官会一贯有九害1235年 南宋 · 吴潜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六七、《许国公奏议》卷二 创作地点:江西省南昌市
隆兴府都厅申,准九月十一日省劄,行下两浙江东西、福建、湖南等路,应有官之家并寺观,每田一亩出官会一贯,以助收减。
窃详上件指挥,关系不小,臣叨缀班行,职奉使指,万民利害,所当讲明,一郡施行,又当任责,须至奏闻者。
臣闻利不十者不变法令。
略计一件指挥,其害有九,其利有一。
且利不十则不为,况一利而九害乎?
官会之多,三十年矣,端平以来,适当其极。
始者求快一时,尽收两界,已事遄往,无以议为。
今欲使官户寺观计亩纳会,以目前论之,会价必踊,且可收会,此一利也。
然朝廷不过欲秤提官会耳,立国在民,民心一失,民力又穷,虽尽收会子,纯用铜钱,能保祸乱之不作乎?
请言其害。
且有官之家,除富人外,其它初筮贫儒,觕守先业,偶以入仕,便令出会。
出会必用钱,用钱必鬻产。
唐德宗间架收税,犹给军须,今朝廷计亩出钱,但收故纸,是计出唐下,而人怨则同也。
其害一也。
簪缨之后,既少见禄,又拙经营,仅有薄田,以给衣食。
百亩以上,或未开析,及此身者多,是凡称官户,皆不免也。
虽云百亩以下,本户无人入仕者免,此非计属不可。
将有实满百亩而得免,亦有不及百亩而勒出者矣。
既出官会,又赂乡胥,何以当此?
其害二也。
比年以来,朝廷以和籴抛降,以秤提官会,以庆典郊恩,计今江浙、福建之民,盖校尉连车,而迪功平斗矣。
未沾铢金之俸,遽同入仕之科。
且既令出会以买此官,又因得官而再出会,臣恐自今以后,人人不特以官会为戒,尤以有官为戒矣。
未必收秤提之功,已先失鬻爵之利。
又况贫乏士人,偶得一解,遭际庆典,本为亲荣,岂料反为家祸!
其害三也。
两浙形势之家,虽计亩多而出会易,然陛下仁慈,估籍之典,犹不欲行于贪吏。
况其父祖非勋旧则宗戚,亦何忍使比闾小吏数其籍而索其赀,为大不美,若泥中之斗兽乎!
且有官之家既不得免,簪缨之后又不得免,而权贵之家尤不得免,然则天下皆不得免也。
以为不忍有扰于民而施于有官,岂官户非民耶?
抑但以商贾佃户为民耶?
且彼无所从出,不过均诸佃户耳。
今又为之法,许其越诉,是教佃户以诉主家也。
其害四也。
寺观所在不同,湖南不如江西江西不如两浙两浙不如闽中
然比年贿赂盈门,主首类皆席卷,以偿所费。
闽中僧寺,犹狼狈不如旧,它可知矣。
若道观则所设无几。
且田莫多于寺观,然欲于田之外责以一钱,实无从出。
为国取民,一至于此,亦太无具甚矣。
有万亩者当出万缗,非起债则逃窜,此事未行而其兆已见,不待知者而后知也。
行香祝寿,汉官旧仪,一顿萧条,恐非美事。
且为僧者必少,祠牒愈不可鬻矣。
其害五也。
一路之田,岂无三数百万亩,是一路白出三数百万缗也。
一州之田,岂无四五十万亩,是一州白出四五十万缗也。
向者朝廷已竭帑藏,出数千百万以收此楮,而此事已无成矣。
今州郡又竭闾阎,出数千百万以收此楮,而此事必有甚焉。
安有古今天下,内捐数千百万,外捐数千百万,不为用兵,不为振民,不为土木,乃为区区故纸而费之若此?
可谓拙矣。
其害六也。
今立法而约之曰,折阅吾楮,官吏按劾,百姓徒配。
然且不信而日轻,顾乃明示之以截凿不用,是教之也。
臣恐法行之后,民间愈不用会,而会子皆无用矣。
其害七也。
且陛下亲政以来,尝兴十万之师矣,尝阅殿步二司之兵矣,而中外骚动,祸变随之。
幸而圣德彰闻,天命巩固,人心自定,事变自消。
今又不戒,轻听议者之言,遽为率尔不审思之举,谤讟由此而兴,盗贼由此而起。
昔之谤讟,官吏受之,今之谤讟,朝廷受之。
昔之盗贼,有罪无辞,今之盗贼,有辞无罪。
且姑舍是,其目前必可知者,有四患焉。
有田亩不整之患,有土产不齐之患,有势必用刑法之患,有每事行赂之患。
何谓有田亩不整之患?
盖官户寺观,若一一要见实数,必用追索干照。
而江浙之间,以诡户走苗税,又多白契,不登簿书,仓猝整会,必落吏手。
如此则下户独受其害,而上户可免,中户亦以计会免矣。
独寺观可以簿书考,将恐寺观亦巧计飞走,寄附形势,而因之以失常住矣。
何谓有土产不齐之患?
闽中田贵而税轻,然人户田少,五七十亩已充里正,而钱尤难得。
江东西又不然,除平野上腴之外,水田多潦,山田多旱,亩直不过一二千,盖有数年不得收者。
若例出一券,为之奈何?
以田售之于人则人不欲,以田归之于官则官不受,典质则空竭,称贷则艰难,亦有逃移流移而已。
二浙之田,独湖、苏、秀为最美,而常、杭则次之,衢、越为常稔,而严、婺、台则不及。
且和籴和买,取之悉矣,独未出会耳。
何谓有用刑行赂之患?
二税五赋,豪良且不乐输,况乎白科抑而责以体国乎!
施行之初,既曰礼谕,必不严督,其送纳必迟迟。
上司未免行下,则追监继之,不集则鞭朴继之,若又不集,必重其罚。
于是人户有性命之忧,而县道又添一项催科之苦矣。
凡官司举事,茍一涉民,无非吏福。
且户出若干会,必经司,必经揽户,必经县,必经州郡,必经上司,所经之处,非金钱不可。
使强明之吏临之,尚或庶几,不然则走弄文移,出入赋籍,增减田亩,千蹊万辙,尽归吏奸。
此固平日朘吾民膏血者所喜闻也。
四患晓然,非有难见,然则天下多事矣,又况如前所谓谤讟盗贼之患乎?
其害八也。
《春秋》讥初税亩者,履亩而税也。
今朝廷以为吾截凿所入,以示不为己私,与彼之履亩不同,然它日国有大费,无所从给,则又将责有官之家,曰:曷不体国!
一纸举行,易收减为轻费,岂不可乎!
作法于凉,其弊犹贪,作法于贪,弊将若何?
其害九也。
臣以至愚极陋,少蒙先帝亲擢于多士之中,又蒙皇帝陛下简记于外寮之末,今者数月之顷,至三锡命,虽见控免,决不敢留,而一日必葺,罔间去留,可为忠言,敢有避忌?
臣自闻朝旨,夜思昼度,以为恐不可行,害多利少。
江西一道,官户者多贫,为富室者多讼。
且比年盗贼焚毁,军兵经过,人无盖藏,甫得一稔,若重以无艺,必大狼狈,萧墙之内,将有不测。
臣虽碎首死国,何补于事!
用敢冒大诃谴,先事言之。
伏望皇帝陛下鉴圣经之所讥,审国论之所极,亟收计亩之令,别求通币之策,庶保安静之福,不启怨谤之心。
所有上件省劄,臣除已权宜行下诸郡别听回降外,欲乞睿断早与收回,天下幸甚。
伏候指挥
谨奏。
申尚书省照会施行,御史台谏院
〔贴黄〕臣照得秤提官会,当随方而为之术,择人而行其智,本无甚难,今犹可救,正不在出此下策,并乞睿照。
又臣窃恐朝廷之上,重于反汗,未以愚言为然,区区更有愚悃。
江右十年兵盗,如建昌抚州章贡庐陵管下,皆尝破残,瑞州所部,亦曾有窃发。
所谓上户者奔窜流离,藏盖空竭,方幸小稔,疮痍未瘳,可为哀痛哉!
或蒙圣慈以江右创残非他道比,权与寝免目前,庶几一路之人知圣主轸念遐陬,如在殿角,感激爱戴,盗贼自消。
并乞睿照。
又臣又有深忧过计,窃见朝廷更新大化,登用俊良,群阴屏迹。
或恐失职之人故设此画,以愚建议之臣,使朝廷结怨天下,万一有意外之虞,则此得以遂其所志,不可不察。
并乞睿照。
主佃争墓地 南宋 · 莆阳令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吴春论王生掘土,斫木,填塞祖墓,续卓清夫论吴春、吴辉殴伤作人,阑丧,碎碑,不与安葬。
两词共写山图,是非莫辨。
本保勘会,互诉无凭,故未免亲行定验,然后照两家干照参决。
照得此山总名大广,东有一垄,卓之祖坟在焉。
南山两山回绕,其中为田,皆卓之业也。
北山之背,则名北坑,自陇头入则吴家之业也。
今来所争之地,却是在大广北山分水之南。
清夫执出支书执状,则称吴春之祖有吴四五、吴念七者,乃本家佃人,庆元二年投恳本家,以祖父无地可葬,遂以大广坟山右畔一穴与之,明约不许丈尺侵占。
所执则有吴契一道,用钱二贯足,买得江彦山一片,土名大广北坑口陇头,且称山上安葬祖墓五穴,已经五十馀年,栽插茂盛。
当职自到地头,唤集邻保、两词,同登山究实,得见大广之北山望南有吴家墓一穴,东去不出十丈,则却有古墓一穴,卓清夫开新穴,正在古墓之右,去吴家墓凡六丈许,旁下别无五穴来由,亦无填塞之处。
再三审问,众口一辞。
复以四邻尽被卓家买嘱,独有切邻魏七七可證,引上一问,又复如是。
兄弟相顾羞然骇汗。
甚矣!
世降俗薄,名分倒置,礼义凌迟,徒以区区贫富为强弱也。
清夫先世儒者,佃人求葬,割地与之,仁人君子用心也。
再传而后,子孙衰弱,主佃易势,吴、吴辉不念旧恩,嚣然吠主,得陇望蜀,敢觊并吞。
若使卓氏无先见之明,不有经官执状可据,则及今言之,纵百喙,何辨哉!
最是欺罔者,东、西、南、北,天地不易之位,吴经县画出山图,敢以南为北,以西为东,地头众證,糊涂指射,且有移步换形之说,决以地罗,其诈遂穷。
果如吴所供,祖充保正,非卓之佃,自山自葬,非卓之地,安厝果有五穴,经历五十馀年,则以契考之,吴与江彦交易,自系嘉定十六年税契,在法,典卖年月只凭印契,岂有未到官,未交业,而预卜葬于他人山之理?
借使私下批凿,年月可据,则自淳熙十年嘉定十六年,凡经四十载,藏匿白契,果法邪?
何况江彦所卖之山,明称大广北坑口,四至登带,西至卓县尉田,南至牛路及卓县尉山,则今来开穴,自是在大广北山之南,牛路分水之下,非卓家山而何?
邻保佥言,官司目击,吴兄弟岂可徒知今日之得地,不思乃祖之乞怜,才得染指其间,便欲席卷而去。
北山元有古墓一穴,邻保咸谓久年无人祭祀,吴家以为祖墓固不可,卓氏欲以为叔母陈氏坟,何可凭?
几年茅苇,曾不得为马医夏畦之鬼,一旦交恶,乃争欲下郭崇韬之拜,殊可笑也。
所有大广北山头分水而南,牛路为界,除卓县尉元尅为吴家安葬一地外,尽合还卓宅承分子孙管业。
吴辉、吴殴人阑丧,不顾名分,变易南北,烦惑官司,欲各勘下杖六十,照监元责偿钱入官。
若更怙终健讼,合照元约断罪监移,庶可为小人忘恩犯分,贪婪无厌者之戒。
案具定断事理申,更取自县衙斟酌施行,两词并案发解。
包宏斋 宋末元初 · 欧阳守道
 出处:全宋文卷八○○三、《巽斋文集》卷五
守道去秋拜书,幸甚登彻,愚贱不敢再渎,虽欲愿闻一言,徒切仰叹。
每见乡间士友扁舟东下,辄曰吾谒宏斋先生,心甚愧之。
某有愿事君子之心,先生有奖进后学之心,舟行而前,不过三四日,而顾自弃如此,此所以自愧于彼能前者。
虽然,先生德业之外,立言满天下,不待亲拜函丈而后闻也。
昔之善为学者内求之我心,外證之古今圣贤之言,而未尝不合,未尝不得。
近世学宣门户,则有以尝见先生前辈为标榜者矣。
此虽不足道,而犹知以学为名者也。
乃有愈在下风者焉,此亦徒使先生长者费酬对而增感慨也,尚忍言之!
然则掩关孤坐,左右书册,古今圣贤在是,则先生亦在是,所不曾拜者,晬然之德容有不可想见者哉?
用是复自释然。
兹蒙专介,特枉手书,以贵下贱,以贤下不肖,以前辈大老下后生小子,甚盛德,不可以有加矣。
某乃得此三达尊,将何以称之。
昔者得此于荆溪先生,无以报荆溪先生,今先生又复然,而今而后,无有师保,如临父母之心当何如其兢兢!
缄赐讲篇,前此固尝传录,几得其半,今日大全。
先生一言将诏千古,某乃得之于亲授,盖尝自怪此生所得于造物者,疑若偏厚之以斯文。
至于德成道尊、一世所宗如先生者,亦复使之夤缘在受教之下,此亦必有阴相,非偶然者。
每一念之,未尝不惮日月之遄迈,慨志行之未立也。
示教人品高则学术高之说,尝隐之以心矣。
先儒谓人品以学术高,意似主于为变化气质之劝,而其本然高下品第天也。
且学譬之琢玉成器,谓之不琢不成则可尔。
玉自有品,上品经琢为上品之器,次品经琢为次品之器,则天也,非人也。
孔氏之门,成德达财,答问私淑,艾如时雨,化之孰不在夫子之大造,然颜为颜,曾为曾,由为由,赐为赐,其未及成就者固不知其终当如何,而其已及成就者要亦各极本等之所至也。
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其犹病诸也。
以之方诸圣门之教,则为颜、曾者有几,为由、赐者有几,夫子其犹病诸也。
人品之凡下,至于愚不肖,修道立教皆为智愚贤不肖而设,圣人此心虽无穷,而彼愚不肖得吾教仅足以免为恶陷罪,是亦圣人之大造也。
局于人品之凡下者如彼,则幸而气禀稍稍清明者,敬天所赋当何如哉!
圣贤不间世,常人已无可言者。
至于来教卑陋之叹,则窃以为非特人品也,又有习气焉。
大率士列四民之上,而古之士由农,出农之气习淳良
后之士杂出于工商异类矣,又降而下,有出于吏胥游末矣,名则士也,气习则士而工、士而商、士而异类、士而吏胥、士而游末也,人品既卑陋而不可移,气习又薰蒸而不可涤,而充塞人间,谓之多士,亦何以责学术于此等辈哉?
然蒙士之名,足以误世,真士类、真学术将遂泯泯,而先儒语言乃在此等辈颊舌间也,则卑陋何怪哉!
此某所不当言,因先生语及人品,故辄以鄙见申言之,未知是否?
前日某之事,幸先生举遏恶扬善之职,某亦岂敢当?
所谓善顾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有以来之耳,独至今无怨悔者,以行吾本心也。
本心直达如阳春之生,或遭蹂践摧折,则无如之何,而生者不能自已也,直并根俱死,然后不生耳。
初窃科第,亦窃有志。
顾忧患之馀,既耗夺矣,而人情世态如此,亦无可为者。
从此直疑蹈祸,只如前日之纷纷犹云可也,去冬宪使有书趋之任,意甚厚可感,某对以为事在省部,方为彼素案未语,万一到官之后,畏大学生者彼有言语可指时,进退将何如?
初意某自以违年,恐妨下次政令,既部使者盛意如此,亦合更容某少候,若省部不以某为罪,则洁净之身方敢谓不辱官曹耳。
宪使遂为某作一申省状,其说甚备,闻其文字去已两月,无人赶逐,恐遂堕渺茫未可知,一听之天而已。
昔朋友有为某言此文字须宰执诸公过目者,诸不可指拟相与叹息,某告之曰:「使命当不仕,韩、富、杜、范在政府亦无如之何;
命当仕,自无许多龃龉,安能置冰炭于怀抱耶」?
以此心极安之。
当年之强仕而不仕,今既五十,前进几何?
自揆愚性之能俯仰,人爵之贵决是无分,只作未尝登科处之,而及此馀年,读书求己,以无负父母师友之所期望,岂不足自贵哉!
今兹亦未敢遽为艮其限、列其夤之见,且更候之。
伏辱眷问之及,敬布下情。
某前书有及于世变浮云,遂蒙教以事业亦浮云,所以开广某之心胸大矣。
人生极尽气力,亦做得几许事,而事业犹是偶然到手则为之。
区区者乃欲挟尺寸垂不朽,亦可悯也。
某侍荆溪先生于岳麓时,蒙赐以所作文字,乡里有吴兄建公者,亦多得其藁而刊之,比得其送印本,谨以一帙申纳。
先生志同道合如荆溪者宜不多见,伏想对此,又动殄瘁之悲。
集中有数篇及某贱氏名,本难拈出,类乎借以自述,然先生既误知某矣,可以无嫌。
其一为某作《辨跋》,因并以其辨一帙拜呈。
帅意狂斐,倘蒙指教,幸甚。
词诉约束 南宋 · 黄震
 出处:全宋文卷八○四○、《黄氏日钞》卷七八
照对当职已入州治,合受民词。
今预期开列约束下项:
一、词诉总说。
讼乃破家灭身之本,骨肉变为冤雠,邻里化为仇敌,贻祸无穷,虽胜亦负,不祥莫大焉。
但世俗惑于一时血气之忿,苦不自觉耳。
抚州礼义之乡,何有于讼?
近亦间负珥笔之谤,识者固羞之,况当饥歉之馀,正宜省事之日,譬如病后,将息为上,又岂人户争讼之时?
惟是当职德薄,不足以任教化之责,恐或者未能忘讼,勉为依例开放,以通民情。
一、词诉条画。
不经书铺不受,状无保识不受,状过二百字不受,一状诉两事不受,事不干己不受,告讦不受,经县未及月不受,年月姓名不的实不受,披纸枷、布枷、自毁咆哮、故为张皇不受,非单独无子孙孤孀辄以妇女出名不受。
应受者隔夜抛箱,当日五更听状,并先立厅前西边,点名听状了,则过东边之下。
一、词诉次第。
国家四民,士、农、工、商,应有词诉,今分四项,先点唤七人听状,吏人不得单呼士人姓名,须称某人省元。
其为士而已贵,与荫及子孙有官用干仆听状者,随附士人之后,干仆却呼姓名,然须有本宅保明方受。
士人状了方点换农人,须是村乡种田务本百姓方是农人。
农者国家之本。
居士人之次者也。
馀人不许冒此吉善之称。
农人状了方点唤工匠,应干手作匠人,能为器具有资民生日用者皆是。
工匠状了方点唤商贾。
行者为商,坐者为贾。
凡开店铺及贩卖者皆是。
四民听状之后,除军人日夕在州,有事随说,不须听状外,次第方及杂人,如伎术、师巫、游手末作、(末作谓非造有用之器者。)牙侩、船梢、妓乐、岐路干人、僮仆等皆是杂人。
此外又僧、道,亦吾民为之,然据称超出世俗,不拜君王,恐于官司无关,官司不欲预设此门。
一、词讼日分。
六月为始,每月初三日受在城坊厢状六月初三日私忌改用初四日。)初八日临川县管下乡都状,十三日崇仁县郭及乡都状,十八日金溪县状,二十三日宜黄县状,二十八日乐安县状。
自后月分周而复始,其有不测紧急事,自不拘此限,但常事不许挟紧急为名。
附通新漕季厚斋 南宋 · 黄震
 出处:全宋文卷八○四三、《黄氏日钞》卷八四
慈溪诸生,自先生政成,以至将指本部,以至今易节日畿,虽未繇瞻履舄,实甚喜善政之日广,辄以浙右风俗,某所亲见,虽若细事而最切民瘼者,百拜为先生告。
某惟州县自十月正月,皆受理人户索租之日,独浙右多不经县而径以佔田为名,越经转运使台行下主管官,似不过寻常耳。
主管官行下巡尉司,辄捕若强盗,豪民猾干又属以阴谋囚杀之,以故村民尽死拒捕,非佃伤官兵官兵伤佃,否则佃自缢、自溺,而西闑人命事因索租者十八九。
又酒库本使台趁国课之地,而村民多诬告私酤以害人,库吏之堕欠官钱者复妄指有衣饭无干预之家混为欠钱之户,差巡尉捕抑填纳,冤无所诉。
凡皆民瘼之关使台者,方仁人建台之初,望矜察而拯救之。
某一介小官,力不能救民,凡有见到,惟以转告长上之力可救者。
曩岁捧檄华亭,见船场虚名之两官为逋逃渊薮,殃及一方,归而告前漕使云岩洪先生,即省去,民至今受其赐。
今所禀陈或蒙介注,受赐者又非特华亭一邑之民而止。
不备。
谋诈屋业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
尝读杜甫诗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又曰:「何时眼前突兀此屋,宁令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
使涂适道观此诗,将愧死无地矣。
涂适道,庸妄人也,固不责其庇寒士,不夺其师所居之屋足矣,固不望其处破庐,不置其师于受冻之地足矣。
学谕陈国瑞、陈闻诗父子也,涂适道俱从之为师。
自小至长,非特抠衣函丈,又且下邻仁里,岂不知陈国瑞以假馆养贫,初无室庐可以聚居托处,遂于嘉定十三年租赁沈宗鲁、沈崇书院屋宇三间而居。
越六、七载之后,沈宗鲁宝庆二年春,将上件屋一间半,就曲与陈国瑞,契云,所典屋与基地系陈学谕在内居止。
续沈崇于宝庆三年冬,复将一间半并典与陈国瑞,契亦云,其屋原系陈学谕居住,所有房门板障,乃陈学谕自己之物。
以两契观之,可见陈国瑞赁居多年,今从赁至典,正合条法。
寒士费几经营,仅仅得此。
岂谓涂适道因典到沈权等屋,便有觊觎之望,略不存师友之分,百端吞并,拟成片段。
宗鲁因讼死矣,不可计弊,遂说谕沈崇重叠交易,有沈崇供招可證。
故重典亦是宝庆三年,并根乃是绍定二年,又欲势凌压之,复于绍定二年假作辛大监立契,殊不知此三数契,皆在陈国瑞宝庆二年交易之后。
轻经使府上司十年论诉,必欲强赎。
陈国瑞年将八十,父子疲于应酬,妨废馆地,困顿讼庭,师道安在哉!
得非尽羿之道以杀羿乎,风俗之薄如此!
涂适道萌意贪图,不夺不餍,非特欲赎沈崇所重典者,至于沈宗鲁所独典与陈国瑞者,亦欲一并吝赎。
乡曲亲戚,略无公论。
楚汝贤等皆涂之党,阳与和对,阴行倾陷,诱陈国瑞赍出沈崇契书,径行兜执,却逼令交领钱、会,勒立批约云,领涂适道吝赎沈宗鲁屋钱、令讫。
又云,二契钱、会并领足。
其欺骗踪迹,败露于此。
何以言之?
陈国瑞赁屋在先,事事正当,若以邻论,陈国瑞既先赁先典,涂适道悉在其后,合是先得业者为主,陈可以赎陈之邻至,涂不应赎陈之业。
若以亲论,涂适道与沈宗鲁、沈崇乃是异姓,沈既涂之亲戚,涂安可吝沈之典屋,今书之批领辄曰,涂代沈吝赎,有此理否?
显见违法背义之甚,岂非攘夺其师所居之屋乎?
陈国瑞父子柔懦,似不能言者,一时为涂之亲戚所迫,竟俛首从和,退而思之,交易此屋,色色在先,若一旦平白赎去,则无所栖止,更复依傍谁家门户乎?
遂不肯退赎离业。
涂适道逐客之念甚急,又虑其无以为徙居裹粮之计,损官券十贯,以助搬挈,未几,经县投词,便指此会为陈国瑞妄索陪贴,低价行用,有戾约束。
其意以陈国瑞贫儒,岂足以当有司之追,触违禁之罪,必至破荡生生之资而后已,此屋将不待攻而自还。
殊不念既夺其业,失蔽风寒之所,又诬以罪,推堕陷阱之中,宁不狼狈于乡里,流离于道路,何忍使一老先生受困至此,岂非欲置其师于冻馁之地乎?
涂适道操心不仁,见利忘义,莫甚于此,亦乡论所切齿也。
天道好还,人欲难胜,幸而陈国瑞有沈宗鲁典契一纸,尚留州案,免为涂适道所攘,今方检寻取来,遂證得交易岁月在先。
又幸而陈国瑞即经丞厅入词,悔还吝赎钱、会,就徐士显家付还搬挈官会,并未曾接受在己。
今仰索上件钱、会,勒涂适道交领,仍将涂适道重叠弊契及批领,毁抹附案,并监沈崇重典卖钱还涂适道。
陈国瑞照二契管业居住,庶几从此风雨不动,安然如山矣。
但沈崇不合故违条法,重叠交易,涂适道不合悖慢师道,妄吝屋业,并合勘杖八十,照疏决免断,仍申使府照应(《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令:疑当作「会」。
伪批诬赖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吴五三,即吴富也,其父吴亚休以田五亩三角一十步,典与陈税院之父,涉岁深远。
吴五三同兄弟就佃,递年还租无欠。
近三、四年间,兄弟皆丧,吴五三独存,遂萌意占种,不偿租课,却称故父已赎回讫,有批约可證。
税院屡状陈诉,吴五三词屈理短,凭鲍十九等求和,自认批约假伪,甘从改佃,有状入案,即移与缪百六种。
秋事告成,吴五三复强割禾稻,反论陈税院不合就南山律院勒从和退佃,又不合尉司论诉强割,追人搔扰,欲以此为陈税院强占田之罪。
殊不知既有交争,何害和对,既相词讼,宁免追呼,此皆枝蔓之辞。
若夫产业之是非,初不在是。
看详案牍,见得吴五三舍理而靠势,陈税院恃理而惮势,当职讵肯屈理以徇势,必惟其是而已。
今以吴五三之砧基、批约与陈税院之契书、租劄参考其故,真伪易见,曲直显然。
大抵砧基当首尾全备,批约当笔迹明白,历年虽久,纸与墨常同一色,茍有毫发妆点,欺伪之状晓然暴露。
今吴五三赍出砧基止一幅,无头无尾,不知为何人之物,泛然批割,果可凭信乎?
吴五三所执批约二纸,烟尘薰染,纸色如旧,字迹如新,公然欺罔,果可引乎?
此吴五三虚妄一也。
税院执出吴亚休契,并缴上手赤契,出卖乃嘉泰二年八月,于当年投印管业,割税,入户三十馀年矣。
吴五三辄称其父亚休已于嘉泰元年赎回,所执陈税院陈解元退赎两批,皆是嘉泰元年八月十二日内书押。
陈解元身故多年,笔迹是否,固不可辨,但以批约验之契书,岂有二年方交易,元年预先退赎,其将谁欺?
容心作伪,殊不计岁月之讹舛,此吴五三虚妄二也。
朝兴、吴都正、吴富、吴归即是亲兄弟,吴富即是吴五三,复同共立契,将上项田根于嘉定八年并卖与陈税院之父,印契分明,吴朝兴等复立租劄佃种,亦二十馀年矣。
契内之兄弟商议,卖故父亚休所典之田,领钱尤分晓。
父典于其先,子卖于其后,尚复何辞?
今吴五三辄称父已赎回,非诈赖而何?
此吴五三虚妄三也。
吴五三自知典卖田根已久,假撰批约有罪,不免强词以诳人,始捏其田典与曹寺丞宅。
及陈税院执出曹宅回简云,不曾干预此田,其计已穷,遂凭曹八主簿一纸榜文,白占田亩。
但知借势以为援,不知背理而难行。
岂有正当之契书,反不若假伪之文约,稍有识者,悉知其非,不然,则阖邑之产业,皆可强夺,尽相牵而为伪矣。
此等恶徒,不可不正其罪,吴五三勘杖八十,毁抹伪批及原用砧基附案,仍监还田租。
仰陈税院照契管业,从便易佃。
馀人并放。
妄称遗腹以图归宗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术人陈亚墨欲认孙华为所生父,遂于去年冬作孙景仁名,尉司论。
孙华佃客,无故而改姓氏,盖欲暗埋根脚,以为后日归宗之地。
孙华知之,经县入词,追到陈亚墨当厅引问,果声声口口称孙华为父,且云面貌与孙华相类,田产为孙华诡变。
辨说哓哓,非孙华可敌。
切详情节,陈亚墨之父陈三四,娶孙华之婢阿林为妻,生下陈亚墨,已年四十五矣。
四十馀年,略无一语及遗腹,今忽萌此想,特以孙华景迫桑榆,只俟瞑目之后,便可妄认归宗,占据产业,与孙华诸子为无穷之争,其设谋甚深险。
送狱證对,亲笔供招,非孙华遗腹之子分明。
所幸孙华老而多虑,预折其奸,不然则何以杜绝后日之患。
陈亚墨勘杖八十,以为改姓妄词之戒。
申使府照应。
婿争立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戴赠有亲弟戴盛,同居共爨,尽笃手足之谊。
戴盛不娶而无子,自乳哺中,养陈亚六为嗣子,今年已四十七,且娶阿蔡,生两子矣。
不幸而戴盛先亡,戴赠抚养其侄,不啻己子,中分产业以与之,可谓小民中之依本分者。
奈何婿徐文举萌意觊觎,辄经丞厅,告论妻族不容次子为戴盛之嗣。
戴赠乃其妻父,年八十有七,义气所激,忿然不平,扶杖而来,经县经郡,历诉女婿之非,拳拳然为犹子之计。
今以案牍观之,徐文举虚词妄讼,略不存瓜葛之谊。
论妻舅戴六七与弟妇有奸,一可罪也;
讼妻叔戴盛诡名立户,二可罪也;
诬妻弟戴应孙持刃赶杀,三可罪也。
凡此玷辱,视妻族如仇敌,待妻父如路人,尚欲以幼子为妻叔之后乎?
何况欲废人之嗣,以立己之子,有此法否?
若不惩治,则其词不绝,妻党被扰不已,老丈人死亦不瞑目也。
文举勘杖八十,再犯押上,别作施行,申使府照应。
下殇无立继之理判 南宋 · 叶岩峰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三
照对朱运干有两子,长司户登科,次诘僧,十岁幼亡,未闻有为下殇立嗣之理。
朱运干情之所钟,为族人鼓惑,遂立朱元子介翁为诘僧之后。
随即追悔,经县投词,遣已多年矣。
朱运干身故,肉未及寒,而元德讼端随起,且复欲以其子介翁为孙。
朱司户在苫块之中,不欲争至讼庭,竟从族人和议,捐钱五百贯足与朱元德。
此与可谓无名,其意盖图安静耳。
朱元德已立领钱文约,又责立罪罚二千贯,文墨显然,合族乃朱修炳等一一签押于其后,亦有一状申缴在官矣。
岂谓朱元德已和而复讼,朱修炳又从而曲證之,却谓亲约文书不可照用,有此理否?
可见族谊恶薄,贪惏无厌,复谋为诈取之地,使朱司户更罄竭资产,亦不足以饱溪壑之欲。
未欲将妄状人惩治,仰朱司户遵故父之命,力斥介翁,毋为薄族所摇。
今后朱元德再词,定照和议状,追入罚钱断罪,仍回申使府照会(《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户」字原脱,据后文补。
出继不肖官勒归宗判 南宋 · 翁甫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六、《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
公达侍郎之孙,不幸无子,遂养同姓人卢君用子应申为子。
又不幸不肖,挟侍郎之荫,生事乡邻,背所养,从所生,犯赃犯盗,蒙本州将应申决脊杖,编管抚州,此尚可以继侍郎之后,而奉其香火乎?
既不可为侍郎后,则尚得名为卢公达之子乎?
父之所以生子者,为其生能养己,死能葬己也。
今问卢应申,则称与乃父公达各居异食,是生不能养之矣。
公达死后,义子陈日宣经县投词,称应申不出钱营葬。
生既不能养,死又不肯葬,父子之道固如是乎?
人伦天理,至此灭矣!
今据卢应申、陈日宣各执出公达生前遗嘱,乃应申未犯罪之前,今年六月七月遗嘱及状互相反覆,皆是公达临终乱命,不可凭信。
今但以大义裁之,则应申既同所生父君用受刑,则决不可玷辱衣冠,况生不养公达,死不葬公达,委难为子,引勒卢应申仍旧归宗,为君用之子。
公达产簿,当厅给付房长卢景愈等,从公择本宗昭穆相当人,立为公达之后,仍监检索侍郎诰敕,与之主掌。
应申手内卖过田业,用过钱物,并免根问。
陈日宣自系外姓人,随母嫁于公达,所有公达户下物业,日宣不得干预惹词。
申州提举司照会。
妄论人据母夺妹事判 南宋 · 翁甫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八七、《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三
朱千三子去年五月抱牌经县,论祝千二、祝万五据其母阿孙,夺其妹寿娘,气死其父朱元乙。
词说甚怪,骇人听闻,展转一年,不曾结绝。
今追到干系人徐廿七、祝万五、叶季乙等,及索出朱元一休妻文约辨验,则知阿孙系出嫁祝千二,而非据也。
寿娘系嫁郑廿九,再出嫁祝万五,而非夺也。
其父朱元一,自系吐血身死,非祝千二、祝万五之罪也。
朱元一既死,其妻阿孙,已归在朱世三家。
寿娘又嫁叶季一为妻,并无词说。
朱千三何所据凭,作此险讼,烦紊官司乎?
今文约證验分明,显见朱千三虚妄,岂容轻恕。
重则当解州徒断,轻亦合刺环拘锁。
念阿孙年老,止有一子侍养,若尽法施行,则阿孙必至饥饿失所,只得从轻。
照得朱千三原系犯盗刺环人,且与勘杖一百,填刺旧环,免拘锁,并一行人并放,未到人住追。
重修萧山县学碑记宝祐四年 南宋 · 冯平国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五二、乾隆《萧山县志》卷三七
圣朝文星奎聚,学校遍寰瀛。
六飞南渡,吾邑密拱京畿,首善风化,斯文沾洽,异于他邦。
龟山杨先生尝憩而鼓宓琴,迨今祠之于学。
学之旧址在雷壤东偏,绍兴间令尹公南卜迁于兹。
碧流带环,来自苍龙角,面峰文笔,巍标插天,得地之胜,游歌其中者率多擢桂握兰,地灵人杰,相为符印。
宝庆丙戌,郡帅汪公纲辟治之馀,岁月逾久,垣堧日浸颓圮,廪入寡羸,仅能苴漏。
大成有殿,乃奠谒严祀之地,栋桡支倾,久图葺治,费浩莫举。
宝祐丙辰新安太守扈卿张君称孙时适锦居,力任鼎新
季春壬寅卜云其臧,鸠工云集。
太师荣王𨏥车经邑,捐金以相其事。
越帅殿撰厚斋李公镛庾台,亦为佽助。
计使端明存斋王公克仁邑令俱为扃给。
在学执事,骏奔效劳,迄役于夏季庚申
庙貌翼翼,妥灵揭虔,庆成而宴于堂。
右司云湘赵公希鏓在宾席,扬觯而言曰:「轮奂乎,大成殿之告成也!
岩张君倡其始,王公大人致其助,畴克底绩?
盍勒坚珉,以示方来」。
扈卿岁举乡饮礼,古仪丰资,相小山厉公文翁亦致馈焉。
衿佩锵锵,文容济济,观乡者莫不美而诵之。
既又筑崇冈于学宫之后,以壮形势,悉张君美意也。
迩者圣天子日新文化,增置县博士官,以淑秀乂,月书季考,视仪上庠,铺张扬厉,讵可缺诸!
仆乡间晚学,尝闻诸先君武博,昔者乡校汩于潦,像设湮晦,扈卿大父府博皆肄业,相与募以新之。
既而踵游辟雍,登进士第
今张君克绍祖芳,文阁荣隽,卿月辉煌,兰砌诜诜,联镳荐鹗,为袭世科,儒效于此乎可见矣。
学之诸贤隽曰:「乐石已备,请书其事」。
墨径虽荒,何敢以寡陋辞。
披文相质,愧不能工。
若夫朝夕游焉,潜心道阃,慕智圣条理之科,中金石声振之节,惠成应聘席珍,则庠序诸君事也。
相与勉旃,以副成人有造之意。
按:嘉靖萧山县志》卷二,嘉靖三十六年万历三年增刻本。
典买田业合照当来交易或见钱或钱会中半收赎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李边赎田之讼凡九载。
县家所定与漕司所断,皆以李边为不直。
当职今将案牍逐一披阅,见得李边果是无状之甚,供吐之间,说条道贯,不但欲昏赖典主,直欲把持官司。
执减落会价为词,一则曰有违圣旨,二则曰有违圣旨,使官司明知其非,瑟缩而不敢加之罪,典主明遭其诬,窒碍而不敢与之争。
自非老奸巨猾,习于珥笔,安得设谋造计,以至于此!
殊不知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
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称提楮币,朝廷之法,固曰断断乎其不可违。
州县之赋租,商贾之贸易,已既并同见钱流转行使,独有民户典买田宅,解库收执物色,所在官司则与之参酌人情,使其初交易元是见钱者,以见钱赎,元是官会者,以官会赎,元是钱、会中半者,以中半赎。
自畿甸以至于远方,莫不守之,以为成说。
如近日提举司所判颜时升赎李升田之类是也。
今李边乃欲以见钱五十贯、官会六十五贯,而赎唐仲照见钱一百二十贯典到之业,何不近人情之甚邪!
强之不从,而遂讼以减落会价,经县经台,咸不得逞,复不知止,又来经州
蕞尔编氓,县令折之既不从,监司折之又不伏,则其狡狯亦可知矣。
且观唐仲照不肯退业之因,只是持见钱典见钱赎之说,初未尝欲以时价折估官会,安得横以减落百陌之罪诬之?
向使当来果是钱、会中半,其时旧会系作七百七十行使,今既减作二百文省,则李边亦当以五偿一,除五十贯见钱之外,尚合还旧会四百五十馀贯
纵曰取赎之时,在朝廷新会未出之前,旧会未减之日,则亦不应以六十五官会,而准七十钱,此虽三尺童子,亦知其必不可行矣。
李边自反有愧,无以藉口,乃以赎后进典一契,谓其瞒昧卑幼,谓兄弟不知。
官凭文书,岂可以虚辞胜,作伪而愈拙,欲盖而愈彰,但怀求胜之心,罔念终凶之戒。
若不痛治,何以戢奸,本府昨准漕司行下监李边备钱陪还唐仲照,如不伏,收勘从条行。
今据佥厅所拟,李边合勘杖一百,但其状首自称前学生,意其或是士类,遂欲免断。
就观李边前后状词,皆是齐东野人之语,无一毫诗书意味,安得附于儒生之列?
况采之舆论,皆谓其健讼有素,积罪已盈,傥于此时又获幸免,则凡丑类恶物,好行凶德之人,稍识丁字者,皆得以士自名,而恣为悖理伤道之事,官司终不得而谁何矣!
此长恶之道也,岂为政之方哉!
照条勘杖一百,引监元钱还唐仲照,日下退契,秋成交业。
生前抱养外姓殁后难以摇动判 南宋 · 吴革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六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诸无子孙,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法也。
邢林、邢为亲兄弟,邢林无子,邢虽有二子,不愿立为林后,乃于兄死之日,即奉其母吴氏、嫂周氏命,立祖母蔡氏之侄为林嗣,今日邢坚是也。
夫养蔡之子,为邢之后,固非法意,但当时既出于坚之祖母吴氏及其母周氏之本心,邢又亲命之,是自违法而立之,非坚之罪也。
使邢宗族有知义者,以为非法,力争于邢方立之时,则可;
今欲转移于既立八年之后,则不可。
力争于吴氏、周氏未死之时,则可;
今欲遣逐于吴氏、周氏方死之后,则不可。
况八年之内,非特其祖母、其母鞠之爱之,并无间言,邢亦未尝有词指邢坚之过。
且坚为邢氏子八年,三承重服,一旦因其祖母、其母继亡,乃无故遽欲再立吴德孙为坚之弟,是诚何心哉!
其族当因邢之启衅,乃以不应养异姓为说,合词以逐之,又果何见邪!
谓坚幼弱也,其祖母、其母命立于七岁,而不以为幼弱,今十有四矣,反以为幼弱,可乎?
又以坚为有过恶也,坚方十四,既谓幼弱,度不能免子弟之过耳。
为叔父者,正当教训而维持之,何至无故而逐之乎!
年未长,恶未著,破家荡产,未有实迹,遽欲无故遣之,其祖母、其母生前已立八年之嗣,于理断断乎不可。
宪、漕两司一再剖断,皆不直之词,不自反,辄敢直指台府官属姓名,恣行诬诋,是必欲以私情而废公法。
逐一邢坚,使归其本生,固无难者,但坚可逐也,使林无后,其祖母、其母能瞑目于九泉乎?
非特不能抚其侄,实不知孝弟于其父母兄弟。
以人心天理不可磨灭,窃详邢既为后族,合知理法,决不应恝然如此。
其实有所激而然,盖周耀者,邢坚之母舅,王燕喜者,邢坚之母婢,自吴氏、周氏亡后,坚既年幼,未解事,母舅与婢遂为腹心,必不能导之以敬事叔父之礼。
凡叔父所欲,又未必能顺适之,衅端自此启矣。
且坚因搀立吴为弟,亦尝屡词于官,称其叔父有谋害占据之意,又称其叔父有变易瞒昧之事。
此皆非坚所当言者,然坚实不能自为此言,必燕喜斗喋于内,周耀教唆于外,遂有此等犯上之词。
所以怒,而且谓周耀与燕喜有奸滥偷抻之事矣。
邢氏家业,邢氏尊长不得为之主,反使外人主之,此之所甚忿也。
今再三审问,据邢口覆及亲书供称,本无怒其侄之意,特不过以坚忘其命立之恩,听信周耀、燕喜教唆,经县妄诉,此其真情,在坚亦不能逃其罪。
今当厅劝谕邢,尽释宿憾,当抚其侄如子;
戒饬邢坚,悉改前非,当敬事其叔如父。
家业不可不检校,周耀、燕喜不可不区处,以绝他日之争,以全天伦之义。
周耀欲勘下杖八十,责状再不得再干预邢坚家事,燕喜勒令日下议亲嫁遣。
所有家业,牒嘉兴府别委清强官,唤集族长,从公检校,作两分置籍印押。
其邢坚合得一分,目下听从邢为之掌管,候其出幼,却以付之,仍不许将来破荡典卖,庶几叔侄复还其天,存殁各无所憾,其于风教,实非小补。
遗嘱与亲生女判 南宋 · 吴革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六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曾千钧亲生二女,兆一娘、兆二娘,过房曾文明之子秀郎为子,垂没,亲书遗嘱,摽拨税钱八百文与二女,当时千钧之妻吴氏、弟千乘子秀郎并已佥知,经县印押。
今秀郎生父文明乃指遗嘱为伪,县印为私,必欲尽有千钧遗产,何其不近人情如此!
文明以其子为千钧后,自不当干预其家财产。
况文明尚欲子其子,乃使千钧终不得女其女,于理可乎?
抑不思父母产业,父母支拨,为人子者,孰得而违之。
使秀郎不得为千钧子,尺地寸土,且不可得。
今既为千钧子,念其女兄,如念其父可也,今亦以遗嘱为伪,是不特不弟其女兄,实不孝于其父矣!
千钧命以为子,果何望哉?
司理所拟甚明,且免施行,再不知悔,则不孝无父之罪,不可逃矣。
但兆一娘近日既亡,则所得税产,朱新恩合与立子承绍,未可典卖。
庶千钧爱女之意,不绝如线,而亦可以服文明父子之心。
示取知委申。
孤女赎父田判 南宋 · 吴革
 出处:全宋文卷八一六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俞梁有田九亩三步,开禧二年典与戴士壬,计钱八十七贯。
俞梁死于绍定二年,并无子孙,仅有女俞百六娘,赘陈应龙为夫。
当是之时,阿俞夫妇亦未知此田为或典或卖。
至嘉熙二年二月,始经县陈诉取赎。
而戴士壬者称于绍定元年内,俞梁续将上件田作价钱四十五贯,已行断卖,坚不伏退赎。
展转五年,互诉于县,两经县判,谓士壬执出俞梁典卖契字分明,应龙夫妇不应取赎。
应龙复经府番诉不已,准台判,佥厅点对,寻引两词盘问,及索俞梁先典卖契字辨验看详。
切惟官司理断典卖田地之讼,法当以契书为主,而所执契书又当明辨其真伪,则无遁情。
惟本县但以契书为可凭,而不知契之真伪尤当辨,此所以固士壬执留之心,而激应龙纷纭之争也。
今索到戴士壬原典卖俞梁田契,唤上书铺,当厅辨验,典于开禧,卖于绍定,俞梁书押,夐出两手,笔迹显然,典契是真,卖契是伪,三尺童子不可欺也。
作伪心劳,手足俱露。
又有可證者,俞百六娘诉取赎于嘉熙二年二月,而士壬乃旋印卖契于嘉熙三年十二月,又尝于嘉熙三年三月内,将钱说诱应龙立契断卖四亩,以俞百六娘不从,而牙保人骆元圭者,尝献其钱于官。
使其委曾断买,契字真实,何必再令应龙立断卖契,又何为旋投印卖契于俞百六娘有词一年之后耶?
此其因阿俞有词取赎,旋造伪契,以为欺罔昏赖之计,益不容掩。
切原士壬之心,自得此田,历年已深,盖已认为己物,一旦退赎与业主之婿,有所不甘,故出此计。
照得诸妇人随嫁资及承户绝财产,并同夫为主。
准令: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而归宗女减半。
今俞梁身后既别无男女,仅有俞百六娘一人在家,坐当招应龙为夫,此外又别无财产,此田合听俞百六娘夫妇照典契取赎,庶合理法。
所有假伪卖契,当官毁抹。
应龙既欲取赎此田,当念士壬培壅之功,盖已年深,亦有当参酌人情者。
开禧田价,律今倍有所增;
开禧会价,较今不无所损。
应龙为人,破落浇浮,亦岂真有钱赎田,必有一等欲炙之徒资给之,所以兴连年之讼。
欲监陈应龙当官备十八界官会八十七贯,还戴士壬,却与给还一宗契字照业。
俞梁既别无子孙,仰以续祭祀者惟俞百六娘而已,赎回此田,所当永远存留,充岁时祭祀之用,责状在官,不许卖与外人。
应龙辄敢出卖,许士壬陈首,即与拘籍入官,庶可存继绝之美意,又可杜应龙贱赎贵卖之私谋,士壬愤嫉之心,亦少平矣!
常熟县义役申状 南宋 · 王爚
 出处:全宋文卷七六七九、《重修琴川志》卷六、《姑苏志》卷一五、光绪《苏州府志》卷一三
窃惟赋役二事,关于民生利害最大。
本县向来户版庞乱,吏奸纵横,官督虚籍之赋,民苦破家之役。
追惟往弊,不忍复言,当职职思其忧,自初到官,亟图所以救之,修复经界,整比版籍,民按实产受常赋,贫富小大,幸就明实。
傥不及时议结义役,则作伪者诡寄以自利,尚气者纷纠以伤和。
役政不修,赋籍随坏,非特前功尽废,抑恐后患滋多。
乃分委乡官,劝率役产,参合都分主客之势,斟酌地里宽窄之宜,量役费之重轻,准助田之多寡,仍详为开陈,使人乐趋,第其先后,以次充替。
经始于端平丙申四月,竣事于嘉熙丁酉五月
载念官民两便,备罄勤劳。
虽今者喜于有成,尤藉后人守而勿失,方为永便。
除已采摭始行之大要,条画垂远之定式,缮写成帙,申府佥印发下外,其间更有数条事体稍重,关于义役修废,乞从本府备申朝省,劄下本县遵守,并劄提举常平使司照会施行,须至供申者。
一、据申,本县九乡五十都,今管义役田地共五万五百二十二亩一角五十八步五尺五寸,岁收租米共二万四千九百九十八石六斗四升一合一勺,已随都分大小分拨与保正、长,听其任便收支,以助役费。
有馀不足,官司更不复干预。
其田并系常平物业,不许公私典卖,亦不许移易转换。
违者按法坐罪,业还义役,庄钱没官。
其助田之家,将来富者不加增,贫者不许取。
入仕而免役者不给还,有家道倍进乐然添助者听。
有骤富而素不助田者量助。
一、据申,本县诸都旧亦各有役田,止缘役首欲擅其利,故自破坏义役,掩取田租。
又虑人告发,则或献纳本县板帐库,或献纳常平司,旋即诡名请佃,量纳租钱。
官司苟目前之微利,不暇为赤子深谋,多堕其计。
夫庸钱不除,差役仍旧,民已不胜其劳矣。
今役费日重,民至相率出田助役,自以为义,彼其所以不惮其烦者,盖欲求一日之安。
上之人能反其初而观之,宁不为之恻然动心乎?
今在版帐库者二百馀亩,已给还久矣,在常平司者见议申乞。
所有今来见管义田,日后益不许奸民献纳,官司亦不当收受。
有献纳者,则将其人根究,重寘于法。
一、据申,保正、长向来充役之费最为浩瀚。
保长既为产去税存、逃亡、户绝等户代纳税租矣,而为保正者亦仰之催科,例行陪纳,其他色目尤多。
如保正则有科供竹木,科取殽果,科买糟酒,节序灯油,接官器具,检尸定验之费。
保长则有著役召保,请给虚限,出豁簿书七夕冬至二节供送吏胥之费。
加以上落牌头开折司苗税案,诛求无艺,已一切禁戢蠲免,供具申本府及诸司,永与蠲除。
后如吏胥更有纤毫科扰,即仰役人与机察纠率,众户经县及经上司理诉,痛与究治。
一、据申,义役初行之时,劝率助田则上户非所便,义役既成之后,不复差役,则公吏非所便。
其至便者惟大小役户而已。
窃恐日后上户之已出田者或再欲佔据,或强自抱租,吏人或破例差役,或生事搔扰,许役户与机察合词经官理诉,或往上司陈乞。
必使侵扰之计不得容毫发,而后义役之利可以垂永久。
至如乡戛,不许干预役事,遇造保长苗税簿子,仰明注欠户住居地分。
如保长不知着落,而乡戛志在乞觅,不以实告,亦许保长陈论,官司当与根究,重仰施行。
务要保长分文无陪纳之患。
一、据申,本县各都保正、长虽已分拨田租以充役费,而其间穷窄都分,或遇水旱,则役户必难支吾。
今将诸郡率到官民户馀剩助役钱及拘到端平二年三年不差苗长旧义役米钱,并本县拨到官钱,共二万二千三百贯文官会,约可买田八百馀亩,可得租米六百馀石,别项桩积。
于桩积米内斟酌均拨,支付役户,以助其用,申县照会。
如宽都偶遇水旱特甚,委是费力,亦与量行给助。
如官司忽以借兑为由,干预钱米,不许提督容情应副。
其馀已别详立规式。
一、据申,役政之弊,始于版籍之不明,版籍之弊始于过割之不谨。
本县今将各都新排经界田籍备录一本,印押交付机察,谨密收藏。
每遇人户典卖田产,并许具状经县陈乞送下机察,仰置簿打号,发下保正、役主。
内系起催夏税以后入状者,即责付新苗保长;
内系起催秋苗以后,即责付新税保长。
令取责契照及两家砧基,点对保明,类申机察,机察类申本县,送乡戛局参对官籍移割。
其诡名寄产者,缴回元状,不许容情相与为欺。
违者一例坐罪。
务要户籍常清,保长可无陪纳之患。
本县自十二月初一日以后受移割夏税状,止正月十五日终;
六月初一日以后受移割秋苗状,止六月终。
限满,更不受理。
一、据申,保正义役事件至多,已置籍申府佥印照證。
今不敢细碎烦渎,姑摘其要切者供申。
其馀条目,凡酌之佥论而载于官籍者,并一体施行。
伏候指挥
提刑制司安抚司平寇循环历 其一 十月十三日 宋末元初 · 文天祥
 出处:全宋文卷八三○二
某荐准牒报,大阃调兵一千人,以宇文帅参、王环卫任其事,甚盛举也。
自秦寇之作,广西前此调兵,不过五百人以下。
去年吕帅方调一千人,而皆委之小小将校,气势单泊,不能为功。
今南窗调三千人,以唐贰军督之,以赵总制统之,而使阃与之掎角,大作规模,贼授首行有日矣。
关西户,国家之所嘉赖,岂直两路之所蒙福而已。
然闻之,兵家利钝,不能逆睹,蜂虿有毒,困兽犹斗。
《语》曰:「临事而惧,好谋而成」。
某数月以来,职思其忧,亦颇采取众议,薄有管见。
及今山前之所当行者,因悉数之于前,乞赐钧照。
一、秦孟四者,累据山前探报,其狡兔之窟,称在贺州管下地名下界,然实无一定可攻之巢穴,亦无一定可击之队伍。
前此经司非不起兵临之,然兵来则贼散,兵去则贼聚,见吾强则避之,知吾弱则乘之。
方官军之始至也,整龊精明,部分齐一,问寇则失之矣,无可踪迹者。
而秦之党或为平民买卖于军市之间,甚者秦孟四亦在焉。
及淹旬越月之后,我军气竭意衰,阑珊零落,寇则忽以百十辈突出草舍,以掩我军。
从前往往偾军蹶将,大率坐此。
今两阃会兵,鼓行而前,寇出故智,必且散去,及其久也,则有乘虚袭我之忧。
此一不可不知也。
一、秦孟四所出没巢穴处,其山重冈复峤,连跨数州,林翳深密,荟蔚延袤,山猺木客,聚族其间。
将四面而裹之,则山脚绵亘,无合围之理;
赭山而蹙之,则林木疏旷,无延燎之势。
我军望之遥遥,空驻山下,而彼之轶出他境,猖獗自如。
且如近年尝遣二将,曰吴曰孙,屯驻屏山者年馀,仅能免静江境内之扰,而不能禁昭、贺诸州之剽掠是也。
我军若入其巢,搜原剔薮,岂不甚快。
然彼又窜入大山,愈去愈远,迄不可谁何。
如近年萧路分日张者,提兵径捣其巢,而不获一人是也。
今两阃兵力甚重,非前此千百人单弱之比。
虽山势连延,不可合围,只是一步趱一步,可直造其所谓下界者。
然吾极其辛苦,得至其间,彼则又已遁散。
且兵在山前,又无救于彼之横出。
此二不可不知也。
一、所在平寇,专藉土人,惟今广西则不然。
方秦寇之起也,某村被害,诉于阃,阃为之调兵。
已而贼不可追,撤军而去。
未几则寇已复至,寻雠于所诉之家曰:「汝敢诉我」!
从而尽杀灭之。
官不能为之主,而适重其荼毒。
自此应有被劫者,皆不复告官。
此一类是主人畏贼,而不敢与为敌者也。
又秦寇所至,攫剽财物之外,出其馀以散之贫者。
善良被害,恶小蒙利,是以乡井间略无被发缨冠之义,常有幸灾乐祸之心。
此一类是土人喜贼,而不复与为雠者也。
今两阃会兵而前,若无土人向导,是犹盲者索途,何往而可。
然由前言之,则或平民畏寇后祸,而不欲为我军之用,或恶少以寇为恩,而不乐为我军之役。
纵强而驱之,未必不首鼠二三,阳顺官而阴附贼,此处最是误事。
此三不可不知也。
一、今日之事,全在两路督捕,察前三者之弊,各作一策处之,必使有以避三者之病,然后一举而得志。
不然,必堕贼计中。
南方用兵,如今日大举者自有数。
此行必须如狄武襄之于侬蛮,了事而后可已。
君子作事谋始,则筹之也可不熟,而讲之也可不精乎?
一、闻有张虎者,石壁尝遣之将兵,几擒秦孟四,常有「张大虫来我便怕」之语。
若取贼之所怕者表而用之,亦破贼胆之一也。
张虎者近为郭察所劾,押下邕筦效用。
今以钧阃求之,以属王环卫,使之以功补过。
其人勇悍有馀,必能自效,此上计也。
一、今自湖南入昭、贺有两涂,一曰全州灌阳
灌阳入昭、贺,皆经县镇,即近日被掳去处,而去秦孟四下界巢颇远。
一曰道州永明
永明昭州界曰平源,便是贼巢。
自平源至下界,贼寨连珠相望,其去秦孟四巢甚近。
今两督捕先合商量打并,附和诸贼此却宜以告谕为先,告谕之说,以为两路之所诛者惟秦孟四,汝曹胁从,在不杀之科,若得一寨下,我军直是不杀。
则所谓连珠贼寨,必从风而靡,非惟可以离贼之党,因而用之,则擒秦孟四或在此徒,未可知也。
但一贼寨来降,其中有老幼,有财物,军人不免杀戮攫挐。
此须督捕总统先明秋毫无犯、不杀一人之令,使降者以我为信则可。
此收捕之第一机也。
一、昨来使阃所调,不过戍寨一百人,又令本司择将。
当时头势稍轻,所以且差文政总统
虽淮将,体统不为严重,故钤束倍觉费力。
向尝以紊钧听,乞赐改差,未蒙垂许。
今幸王环卫此来,即当抽回文政,尽以其兵付王环卫
伏乞钧照。
一、高节二百人,今在全州灌阳驻劄,合系王环卫总统
伏乞钧照。
一、闻诸军取十六日戒严以行,二十后可到衡阳
平寇之说,笔舌所不尽者,候宇文帅参、王环卫相会,又得对面较量。
伏乞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