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六百四十五卷目录

 县令部汇考
  周〈总一则 显王一则〉
  汉〈总一则〉
  后汉〈总一则 章帝建初一则 和帝永元一则 安帝永初一则 元初一则〉
  晋〈总一则〉
  宋〈总一则〉
  南齐〈总一则〉
  梁〈总一则〉
  北魏〈总一则 孝文帝延兴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唐〈总一则〉
  辽〈总一则〉
  宋〈总一则 太祖建隆三则 乾德一则 开宝一则 真宗至道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庆历二则 神宗熙宁一则 哲宗元祐二则 徽宗崇宁一则 政和二则 高宗绍兴八则 孝宗乾道一则 淳熙二则 宁宗嘉泰一则 嘉定一则 度宗咸淳二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明〈总一则〉
皇清〈顺治一则 康熙二则〉
 县令部总论
  文献通考〈县令〉
  性理会通〈论官〉

官常典第六百四十五卷

县令部汇考

周制:国有长及遂有五县,县设县正,掌其县之政令。按《周礼·天官》:大宰之职,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二曰长,以贵得民。
〈订义〉郑康成曰:长,诸侯也。一邦之贵民所仰也。 愚按《王制》云: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八州三百六十长,自唐虞以来,诸侯亦有以长名者,郑氏之说,亦未可非也。

《地官》:遂人中大夫二人,掌邦之野。
〈订义〉郑康成曰:郊外曰野,谓甸,稍县都。 黄氏曰:遂人因六遂而为名,六遂在甸,则所掌者甸地而已。而曰掌邦之野,盖合稍县都鄙,法之当行者,通掌之,稍县都鄙,居民廛里,授田沟洫治地,皆野法与甸同其法,悉自遂人出,稍为邑县鄙为都,则各听于其主,非遂人之所属也。遂人中大夫,秩比小司徒,县二千五百家,鄙五百家,随民众寡而为之。甸稍县鄙居民皆如此,惟甸则合县为遂。

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订义〉王昭禹曰:土地之图,大司徒所建之国,以土地之图,经田野,则以所建之国为井牧沟涂田莱之类,而经之也。 郑康成曰:经形体,皆谓制分界也。
易氏曰:小不曰邻,言鄙之成,则邻之成可知。大
不曰遂,言县之成,则遂之成在其中。言县鄙,则举中以见上下。 项氏曰:比则亲之,至邻则始相邻,近闾则同门,里则同居,族则相葬,酂则相赞助而已。鄙之名,卑于党,县之名,小于州。凡遂之制,皆放于乡。 王氏曰:比相保,则邻亦相保。闾相受,则里亦相受。族相葬,则酂亦相葬矣。党相救,则鄙亦相救矣。州相赒,则县亦相赒矣。乡相宾,则遂亦相宾矣。

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
〈订义〉郑锷曰:皆有地域,以为之辨,沟之以水,树之以木,有限域之,周围有沟树之阻,固建官设吏,以治之,使各掌其所治之政令,刑禁民可得而治矣。

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
〈订义〉贾氏曰:授之田野,若下夫一廛百亩,简其兵器,若族师旗鼓兵革。

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
〈订义〉王氏曰:遂官各降乡一等,其官各亦降焉。故州谓之长,县与党同,谓之正。鄙与族同谓之师。

各掌其县之政令徵比。
〈订义〉黄氏曰:徵,徵敛也。谓之政令,徵比,比而徵之。小司徒井邑丘甸令,贡赋税敛之事是也。

以颁田里,以分职事,掌其治讼,趋其稼事,而赏罚之。
〈订义〉项氏曰:颁田里谓一廛百亩之类。 贾氏曰:分职事者,即九职之功事也。 郑锷曰:民事不可缓,稼事伊始,则趋之使趋时。

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
〈订义〉王氏曰:移执事若遂师,所谓巡其稼穑,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时事也。

既役,则稽功会事而诛赏。
〈订义〉刘执中曰:稽考其功程,会其群吏所集之事,职否而正其诛赏。
显王十九年,秦徙都咸阳,始集乡邑为三十一县,县置令丞。
《史记·周本纪》不载。按《商君列传》:鞅定变法之令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

汉承秦制,大县置令,小县置长,斗食、佐史佐之,亭有长,乡有三老、啬夫、游徼之属。
《汉书·百官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
〈注〉师古曰:吏,理也,主理其县内也。《汉官名秩簿》云:斗食月俸十一斛,佐史月俸八斛也。一说斗食者,岁俸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

后汉

后汉仍承秦制,大县置令,小县置长,皆有丞、尉佐之。乡有三老、游徼、啬夫,亭有亭长,里有里魁,边县有障塞尉之属。
《后汉书·百官志》:每县、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长,四百石;小者置长,三百石;侯国之相,秩次亦如之。本注曰: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
凡县主蛮夷曰道。公主所食汤沐曰国。县万户以上为令,不满为长。侯国为相。皆秦制也。
丞各一人。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本注曰: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
各署诸曹掾史。本注曰: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
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亭有亭长,以禁盗贼。本注曰:亭长,主求捕盗贼,丞望都尉。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边县有障塞尉。本注曰:掌禁备羌夷犯塞。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秩次皆如县、道,无分士,给均本吏。本注曰: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在所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具县员。
〈注〉应劭《汉官》曰:《前书百官表》云:万户以上为令,万户以下为长。三边,始孝武皇帝所开,县户数百,而或为令。荆阳江南七郡,唯有临湘、南昌、吴三令尔。及南阳穰中土沃民稠,四五万户而为长。桓帝时,以江南阳安为女公主邑,改号为令。主薨,复其故。若此为系其本俗,说令长以水土为之,及秩高下,皆无明文。班固通儒,述一代之书,斯近其真。 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于廷尉劳勉之,以劝其后。负多尤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诸对辞穷尤困收主者,掾史关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缚责,以明下转相督敕,为民除害也。明帝诏书,不得僇辱黄绶,以别小人吏也。 《史记》:秦并天下,夷郡县销兵刃,示不复用。 应劭《汉官》曰:大县丞左右尉,所谓命卿三人。小县一尉一丞,命卿二人。雒阳令秩千石,丞三人四百石,孝廉左尉四百石,孝廉右尉四百石,员吏七百九十六人十三人四百石。乡有秩狱史五十六人,佐史乡佐七十七人,斗食令史啬夫假五十人,官掾史干小史二百五十人,书佐九十人,循行二百六十人,乡户五千,则置有秩。 《风俗通》曰:秩则田间大夫,言其官裁有秩耳。啬者,省也。夫,赋也。言消息百姓,均其役赋。国家制度,大率十里一
乡。 《汉官仪》曰: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过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卤,置长史一人,丞一人,治兵民。当兵行长,领置部尉千人,司马候农都尉皆不治民,不给卫士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应合选为亭长,亭长课徼,巡尉、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五兵弓弩戟楯,刀剑甲铠鼓,吏赤帻行縢,带剑佩刀,持楯被甲,设矛戟习射,设十里一亭,亭长亭候,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司奸盗亭长,持二尺板以劾贼,索绳以收执贼。《风俗通》曰: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盖行旅宿会之所。馆亭吏,旧名负弩,改为长,或谓亭父。《周礼》:五家为邻,四邻为里。里者止也。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同事旧欣通其所也。 胡广曰:盐官掊坑而得盐,或有凿井煮海水而以得之者。铸铜为器械,富铸冶之,时扇炽其火,谓之鼓铸。
章帝建初元年夏五月辛卯,初举孝廉、郎中宽博有谋,任典城者,以补长、相。
《后汉书·章帝本纪》云云。
和帝永元七年,诏有司详选郎官出补长、相。
《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七年夏四月,诏曰:元首不明,化流无良,政失于民,谪见于天。深惟庶事,五教在宽,是以旧典因孝廉之举,以求其人。有司详选郎官宽博有谋才任典城者三十人。既而悉以所选郎出补长、相。
安帝永初元年九月丁丑,诏:自今长吏被考竟未报,自非父母丧无故辄去职者,剧县十岁、平县五岁以上,乃得次用。
《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元初六年春二月壬子,诏三府选掾属高第,能惠利牧养者各五人,光禄勋与中郎将选孝廉郎宽博有谋,清白行高者五十人,出补令、长、丞、尉。
《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晋制大县置令,小县置长,有主簿、录事记室、功曹以佐之。乡置啬夫、治书史,百户置里吏,千户置校官掾,又有方略吏、部尉之属。
《晋书·职官志》: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有主簿、录事史、主记室史、门下书佐、干、游徼、议生、循行功曹史、小史、廷掾、功曹史、小史书佐干、户曹掾史干、法曹门干、金仓贼曹掾史、兵曹史、吏曹史、狱小史、狱门亭长、都亭长、贼捕掾等员。户不满三百以下,职吏十八人,散吏四人;三百以上,职吏二十八人,散吏六人;五百以上,职吏四十人,散吏八人;千以上,职吏五十三人,散吏十二人;千五百以上,职吏六十八人;散吏一十八人;三千以上,职吏八十八人,散吏二十六人。
郡国及县,农月皆随所领户多少为差,散吏为劝农。又县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不满千以下,置治书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吏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户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
县皆置方略吏四人。洛阳县置六部尉。江左以后,建康亦置六部尉,馀大县置二人,次县、小县各一人。邺、长安置吏如三千户以上之制。

宋县置令、长如魏晋制。
《宋书·百官志》:县令、长,秦官也。大者为令,小者为长,侯国为相。汉制,置丞一人,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伍为什,什长主之;十什为里,里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十亭为乡,乡有乡佐、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乡佐、有秩主赋税,三老主教化,啬夫主争讼,游徼主奸非。其馀诸曹,略同郡职。以五官为廷掾,后则无复丞,唯建康有狱丞,其馀众职,或此县有而彼县无,各有旧俗,无定制也。晋江右洛阳县置六部都尉,馀大县置二人,次县、小县各一人。宋太祖元嘉十五年,县小者又省之。诸官府至郡,各置五百者,旧说古君行师从,卿行旅从。旅,五百人也。今县令以上,古之诸侯,故立四五百以象师从旅从,依古义也。韦曜曰,五百字本为伍伯。伍,当也;伯,道也。使之导引当道伯中以驱除也。周制,五百为旅,帅皆大夫,不得卑之如此说也。又《周礼》秋官有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子男则二人,近之矣,名之异尔。又《汉官》中有伯使,主为诸官驱使辟路于道伯中,故言伯使,此其比也。县令,千石至六百石;长,五百石。

南齐

齐县置令,国则为相。按《南齐书·百官志》:县令、相。郡县为国者,为内史、相。

梁大县曰令,小县为长,国亦称相,属员如晋宋制。按《隋书·百官志》:县为国曰相,大县为令,小县为长,皆置丞、尉。郡县置吏,亦各准州法,以大小而制员。郡县吏有书僮,有武吏,有医,有迎新、送故等员。亦各因其大小而置焉。

北魏

魏定县令品级有差。
《魏书·官氏志》:上县令、相六品中,县令、相七品。
孝文帝延兴三年,诏县令能静一县、二县劫盗者兼治,食禄有差。
《魏书·孝文帝本纪》:延兴三年二月甲戌,诏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治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二县者,兼治三县,三年迁为郡守。

北齐

北齐县分九等,又置邺、临漳、成安三县令。
《隋书·百官志》:后齐制上上县令,上中县,上下县,中上县,中中县,中下县,下上县,下中县,下下县。
邺、临漳、成安三县令,各置丞、中正、功曹、主簿、门下督、录事、主记,议及功曹、记室、户、田、金、租、兵、骑、贼、法等曹掾员。邺又领右部、南部、西部三尉,又领十二行经途尉。凡一百三十五里,里置正。临漳又领左部、东部二尉,左部管九行经途尉。凡一百一十四里,里置正。成安又领后部、北部二尉,后部管十一行经途尉,七十四里,里置正。清都郡诸县令已下官员,悉与上上县同。

隋制以大兴、长安、河南、洛阳四县为正五品,诸县以所管闲剧为等级。
《隋书·百官志》:大兴、长安、河南、洛阳四县令,并增为正五品。诸县皆以所管闲剧及冲要以为等级。丞、主簿如故。其后改县尉为县正,寻改正为户曹、法曹,分司以丞郡之六司。河南、洛阳、长安、大兴,则加置功曹,而为三司,司各二人。郡县佛寺,改为道场,道观改为元坛,各置监、丞。京都诸坊改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主其事。帝自三年定令之后,骤有制置,制置未久,随复改易。其馀不可备知者,盖史之阙文云。

唐制以京县为正五品,诸县品秩以上、中、下为差。按《唐书·百官志》:京县。令各一人,正五品上;丞二人,从七品上;主簿二人,从八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下;尉六人,从八品下。畿县。令各一人,正六品上;丞一人,正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上;尉二人,正九品下。上县。令一人,从六品上;丞一人,从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下;尉二人,从九品上。中县。令一人,正七品上;丞一人,从八品下;主簿一人,从九品上;尉一人,从九品下。中下县。令一人,从七品上;丞一人,正九品上;主簿一人,从九品上;尉一人,从九品下。下县。令一人,从七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主簿一人,从九品上;尉一人,从九品下。县令掌道风化,察冤滞,听狱讼。凡民田收授,县令给之。每岁季冬,行乡饮酒礼。籍帐、传驿、仓库、盗贼、堤道,虽有专官,皆通知。县丞为之贰,县尉分判众曹,收率课调。
〈注〉武德元年,改书佐曰县尉,寻改曰正。诸县置主簿,以流外为之。京县上县丞,皆一人。畿县上县正,皆四人。七年,改县正复曰尉。贞观初,诸县置录事。开元中,上县万户,中县四千户以上,增尉一人。京兆、河南府诸县户,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户一万以上,置义仓督三人。其后畿县户,不及四千,亦置尉二人。万户增一人。凡县,有司功佐、司仓佐、司户佐、司兵佐、司法佐、司士佐、典狱、门事等。畿县减司兵,上县有司户、司法而已。凡县,皆有经学博士、助教各一人。京县学生五十人,畿县四十人。中县以下各二十五人。

辽五京诸州属县各有县令、县丞、主簿、尉。
《续文献通考》云云。

宋制县分赤、畿、望、紧、上、中、下,设丞、簿、尉以佐之。按《宋史·职官志》:县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诸县除赤、畿外,有望、紧、上、中、下。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凡户口、赋役、钱谷、振济、给纳之事皆掌之,以时造户版及催理二税。有水旱则有灾伤之诉,以分数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则抚存安集之,无使失业。有孝悌行义闻于乡闾者,具事实上于州,激劝以励风俗。若京、朝、幕官则为知县事,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初,建炎多差武臣,绍兴诏专用文臣,然沿边溪洞处,仍许武臣指射。邑大事烦则堂除,仍备绯、章服,严差出之禁,任满有政绩,则与升擢。乾道以后,定以三年为任,仍非两任不除监察御史。初改官人必作县,谓之须入。十六年,诏知县在任不成两考,即不合理为实历。嘉定十二年诏:两经作令满替者,实历九考、有政声无过犯、举员及格,改官人特免再作知县,许受签判或干官,以当知县履历。
县丞。初不置,天圣中因苏耆请,开封两县始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皇祐中,诏赤县丞并除新改官人。熙宁四年,编修条例所言:诸路州、军繁剧县,令户二万已上增置丞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元祐元年诏:应因给纳常平、免役置丞,并行省罢。如委事务繁剧难以省罢处,令转运司存留。崇宁二年,宰相蔡京言:熙宁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兴山泽之利,皆王政之大,请县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大观三年,诏:昨增置县丞内,除旧额及万户以上县事务繁冗,及虽非万户实有山泽,坑冶之利可以修兴去处,依旧存留外,馀皆减罢。建炎元年诏县丞系嘉祐以前员阙并万户处存留一员。馀并罢。绍兴三年,以淮东累经兵火,权罢县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员。嘉定后,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主簿。开宝三年,诏诸县千户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户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户以下置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咸平四年,王钦若言:川陕县五千户以上请并置簿,自馀仍以尉兼。从之。自后川蜀及江南诸县,各增置主簿。中兴后,置簿掌出纳官物、销注簿书,凡县不置丞,则簿兼丞之事。凡批销必亲书押,不许用手记,仍不许差出,以防销注。
尉。建隆三年,每县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奉赐并同。至和二年,开封、祥符两县各增置一员,掌阅习弓手,戢奸禁暴。凡县不置簿,则尉兼之。中兴,沿边诸县间以武臣为尉,并带兼巡捉私茶、盐、矾,亦或文武通差。隆兴,诏不许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邑大事烦则置二尉。绍熙中,诏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嘉定十三年,诏极边县尉,获盗酬赏班改,岁以二员为额。
太祖建隆元年,定县为望、紧、上、中、下,令三年一注。有异政者,诏参军验实以闻。
《宋史·太祖本纪》:建隆元年冬十月壬申,定县为望、紧、上、中、下,令三年一注。戊子,诏诸道长贰有异政、众举留请立碑者,委参军验实以闻。
建隆三年,诏考县令以户田增减为黜陟。
《宋史·太祖本纪》:建隆三年冬十一月癸亥,诏县令考课以户田增减为黜陟。
建隆四年,诏选朝士分治剧邑。《本纪》并无四年,《选举志》所载在未改元前。〉《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藩郡监牧,每遣朝臣摄守,往往专恣。太祖始削外权,命文臣往莅之;由是内外所授官,多非本职,惟以差遣为资历。建隆四年,诏选朝士分治剧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屿知馆陶,监察御史王祐知魏,杨应梦知永济,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常参官宰县自此始。旧制,畿内县赤,次赤,畿外三千户以上为望,二千户以上为紧,一千户以上为上,五百户以上为中,不满五百户为中下。有司请据诸道所具板图之数,升降天下县,以四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自是,注拟以为资叙。又诏:周广顺中应出选门州县官,于南曹投状,准格敕考校无碍,与除官;其叙复者,刑部检勘送铨。
乾德元年秋七月,定州县所置杂职、承符、厅子等名数。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元年三月庚寅,班县令、尉捕盗令。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真宗至道三年十二月辛丑,诏诸路转运使申饬令长劝农。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天圣七年冬十月丙午,诏知州军岁举判、司、簿、尉可县令者一人。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三年冬十月丁未,诏县令佐能根括编户隐伪以增赋入者,量其数赏之。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七年六月辛酉,诏天下知县非鞫狱毋得差遣。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神宗熙宁十年秋七月丁巳,令诸路岁上县令课绩。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哲宗元祐四年八月壬寅,敕郡守贰以四善、三最课县令。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七年四月甲戌,立考察县令课绩法。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徽宗崇宁元年闰六月甲子,诏诸路州县官有治绩最著者,许监司、帅臣各举一人。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元年三月己巳,诏监司督州县长吏劝民增植桑柘,课其多寡为赏罚。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二年夏四月己丑,诏县令以十二事劝农于境内,躬行阡陌,程督勤惰。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高宗绍兴元年春正月壬子,诏京官、知县并堂除,内外侍从各举可任县令者二人,犯赃连坐。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五年三月丁丑,命馆职专举县令。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六年十二月辛酉,以山阴、诸暨等四十县为大邑,并命堂除。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七年三月丁亥,命虔、吉、南安军诸县各募土兵百人,责知县训练,防禦盗贼。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九年秋七月甲申,以文臣为新复诸县令。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一年十二月壬午,命州县三岁一置产业部,籍民赀财田宅以定赋役,禁受赇亏隐旧额。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九年十一月丁未,立州县垦田增亏赏罚格。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一年秋七月癸亥,诏州县官尝被科率害民重罪者,不得任守令亲民官。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乾道二年,诏县令非两任,毋除;一任方许关升,及定监司守臣各举知县人数。
《宋史·孝宗本纪》:乾道二年三月戊午,诏县令非两任,毋除;六月戊戌,诏改官人实历知县一任,方许关升。著为定式。九月甲子,诏监司各举部内知县、县令二三人,守臣各举属县一二人。
淳熙七年九月丙寅,诏知县成资始听监司荐举。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八年十二月丙辰,诏县令有能举荒政者,监司、郡守以名闻。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宁宗嘉泰二年春二月戊子,颁《治县十二事》以风励县令。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九年秋七月戊辰,诏边县择才不拘常法,其馀并遵三年之制。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度宗咸淳七年,诏举廉能才堪县令者,人数有差。
《宋史·度宗本纪》:咸淳七年十二月戊午,诏举廉能才堪县令者,侍从、台谏、给舍各举十人,卿监、郎官各举五人,制帅、监司各举六人,知州、军、监各举二人。咸淳九年,准朱祀孙奏诸郡属邑,许本司不拘外县一体选辟文臣。
《宋史·度宗本纪》:咸淳九年五月乙卯,浙西安抚使四川制司朱祀孙言:所部诸县除正辟文臣外,诸郡属邑,许令本司不拘外县一体选辟文臣,以幸蜀之士民。奏可。

金县有赤次、赤剧、次剧,又有上、中、下之分,皆设令,而丞、簿、尉佐之。
《金史·职官志》:赤县。
〈注〉谓大兴、宛平县。

令一员,从六品,掌养百姓、按察所部、宣导风化、劝课农桑、平理狱讼、捕除盗贼、禁止游惰,兼管常平仓及通检推排簿籍,总判县事。丞一员,从八品。掌贰县事。主簿一员,正九品。掌同县丞。尉四员,正八品。专巡捕盗贼。馀县置四尉者同此。
〈注〉司吏十人,内一名取识女直、汉字者充。公使十人。

次赤县又曰剧县。令一员,正七品。丞一员,正九品。主
簿一员,正九品。尉一员,正九品。

诸县。令一员,从七品。丞一员,正九品。主簿一员,正九品。尉一员,正九品。凡县二万五千户以上为次赤、为剧,二万以上为次剧,在诸京倚郭者曰京县。自京县而下,以万户以上为上,三千户以上为中,不满三千为下。中县而下置丞,以主簿与尉通领巡捕事。下县则不置尉,以主簿兼之。
〈注〉中县司吏八人,下县司吏六人,公使皆十人。

元制分上、中、下三县,设达鲁花赤一员,尹、丞、簿、尉各一员,典史二员,中县不置丞,典史减一。
《元史·百官志》:诸县。至元三年,合并江北州县。六千户之上者为上县,二千户之上者为中县,不及二千户者为下县。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三万户之上者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中县,一万户之下者为下县。上县,秩从六品,达鲁花赤一员,尹一员,丞一员,簿一员,尉一员,典史二员。中县,秩正七品,不置丞,馀悉如上县之制。下县,秩从七品,置官如中县,民少事简之地,则以簿兼尉。后又别置尉,尉主捕盗之事,别有印。典史一员。巡检司,秩九品,巡检一员。

明制,定县为三等,所属衙门及庶人,在官者,如州。按《续文献通考》:明太祖初定县三等,赋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从七品。已而并改正七品。京县正六品。所属衙门有儒学教谕、训导、阴阳学训术、医学训科、僧会司、道会司。其有巡检司、税课局、驿递、闸坝、批验所、河泊所、仓、草场者,设官如州。知县掌教养县民之事。凡岁贡,学生三岁,贡士岁,攒实徵,十岁造黄册民之赋役,视丁与产,必调剂而均节之。若岁大歉,请于上司,而时蠲减焉。狱讼必询其情理,考诸律例而决之。有不服,请陈于上,为雪理焉。凡养老祀神,表善赈饥,恤穷通货之事,时省而敦行之。凡山海泽薮之产,资国用者,按籍而登焉。诸所属衙门如州者,职亦如之。庶人在官者,县亦如州。

皇清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四年,置盛京奉天府所属衙门:承
德县知县一员,典史一员。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定各县正官知县一员,县丞、主
簿、〈县丞、主簿,因事添革,无定员〉首领官典史一员。所属衙门:儒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康熙三年,大县裁训导,小县裁教谕。十五年复设〉仓、税课司大使、副使、〈大使、副使因事设立,无定员〉阴阳学训术一员,医学训科一员、僧会司僧会一员、道会司道会一员。江南山阳县河堤堤官一员、巡检司巡检一员、水马驿驿丞一员、递运所大使一员、河泊所所官一员。〈以上驿丞、大使所官,俱因事设立〉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国初,各官满汉间有不同。康熙九年,改归
画一。正六品:京县知县。正七品:京县县丞,各县知县。正八品:各县县丞。正九品:各县主簿。从九品:巡检司巡检。未入流:京县典史、各县儒学教谕、训导、各县典史、水马驿驿丞、县税课司大使、闸官、递运所大使、河泊所所官、县仓大使、副使、县阴阳学训术、县医学训科、僧会司僧会、道会司道会。

县令部总论

《文献通考》

《县令》

周官有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而赏罚之。
四百里为县。

春秋时,列国相灭,多以其地为县。则县大而郡小。故传云: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周书·作雒篇》曰:千百里县,县有四郡。

县邑之长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
晋谓之大夫,鲁卫谓之宰,楚谓之令尹。

其职一也。
孔子为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则之。由中都宰为司寇。

至于战国,则郡大而县小矣。故甘茂谓秦武王曰:宜阳,大县。名曰县,其实郡也。 汉制,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凡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侯国为相,秩次亦如之。皆秦制也。汉因之。
《汉书》曰:凡县,大率方百里,民稠则减,稀则旷。

成帝绥和元年,长相墨绶。哀帝建平二年,复黄绶。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
胡广云: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粮入出、盗贼多少,上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于廷尉劳勉之,以劝其后。负多尤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又《汉官》曰:明帝临观见洛阳令车骑,意河南尹及至而非尤其泰盛,敕去轩绥。时偃师长治有能名,以事诣堂,因取赐之
下县。遂以为故事。

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秩序皆如县。道无分土,给均吏。
后汉,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铁。有工者,置工官,主税。物有水池渔利多者,置官,主平水收渔利。在所诸县,均差吏。

晋制大县令有治绩官报以大郡
山公启事曰:温令许奇等,并见能名。虽在职各日浅,宜显报大郡,以劝天下。诏曰:案其资历,悉自足为郡守,各以职,职浅则宜尽其政绩,不宜速他转也。

不经宰县,不得入为台郎。 宋诸县置令铜印墨绶,进贤两梁冠,自晋宋以后,令长国相,皆如汉制。后魏县置三令长。〈说在《刺史篇》孝文初,制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理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二县者,兼理三县。三年,迁为郡守,二千石。能静二郡者,兼理至三郡,亦如之。三年,迁为刺史。太和中,次职令其禄甚厚。
后魏孝文,以北平府长史裴聿、中书侍郎崔亮并清贫,欲以俸禄优之。乃以亮带野王令,聿带温县令。时人荣之。

其后令长用人益杂,但选勒旧令史为之,而缙绅之流,耻居其位。 北齐制县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上中下之差。自上上县至下下县,凡九等。然犹因循。
后魏用人滥杂,至于士流耻居之。元文遥遂奏于

武成帝,请革。乃密令搜扬世冑子弟,恐其辞诉,总召集神虎门,宣旨慰谕而遣。自此,县令始以士人为之。
隋县有令有长,炀帝以大兴长安河南洛阳四县

令,并增正五品,诸县皆以所管,闲剧及冲要之处,以为等级。唐县有赤〈三府共有六县〉、望〈七十八〉、紧〈百一十一〉、上〈四百四十六〉、中〈三百九十六〉、下〈五百五十四〉六等之差。
京都所治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其馀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

凡一千五百七十三县,令各一人。五代任官,凡龌龊无能者,始注为县令。
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甚者诛求刻剥,猥琐万状。

宋朝建隆元年,定天下诸县,除赤畿外,有望紧上中下。
四千户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中,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五百户以下为下。

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凡户口赋役钱谷,赈济给纳之事,皆掌之。有孝悌行义,闻于乡闾者,申州激劝以励风俗。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三年,始以朝臣为知县。其间复参用京官,或幕职为之。
朝臣知县,自大理正奚屿、监察御史王祐等始。

天圣间,天下多缺官,而令选尤猥下贪庸耄懦,为清流所不与,而久不得调,乃为县令。人数言其病民,乃诏为举法,以重令选。凡知州转运使,岁举见任,判司簿尉,有罪,非赃私,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堪为令者一人,或二人。自是人重为令,令选稍精。庆历间,诏天下知县,非鞫狱,毋得差。政和二年,诏县令以十二事劝课农桑,宜各遵行,上副朝廷。
一曰敦本业,二曰兴地利,三曰戒游手,四曰谨时候,五曰戒苟简,六曰厚蓄积,七曰备水旱,八曰戒宰牛,九曰置农器,十曰广栽植,十一曰恤苗户,十二曰无妄讼。

自政和以来,太平盛时,人皆重内轻外,士大夫皆轻县令之选。吏部两选不注者甚多,然后议所以增重激劝之法。宣和五年,县令止差六十以下人。
从利运判王敏之之请也。

靖康初,诏初改官必为县。
七月,诏三省申明旧制,今后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实历知县者,不许别除差遣。

绍兴七年,诏将寺监丞簿等,任满已改官人,未历民事者,各与堂除知县一次,并借绯章服。九年,诏吏部,自后县令差文臣。
臣寮奏,建炎以来始注,武臣为害甚众故也。

乾道元年,诏京官知县,以二年为任。虽有以更革,卒以三年为任。
元年,诏吏部依四川专法施行,并以三十个月为任,从吏部陈之茂请。至三年,诏依旧以三年为任。九年,复以二年为任,从吏部李彦颖请。置淳熙三年为任,从王师愈之请也。

二年,御笔,今后非两任县令,不除监察御史。初改官人,必作令,谓之须入。绍兴初,数申严之。后或废。孝宗在位,持之甚严。庆元初,复诏除殿试上三名,省元外,并作邑。五年,又令试大理评事,已改官,未历县人,并令亲民一次,著为令。旧捕盗改官人,并试邑。自后,虽宰相子殿试科甲人,无不宰邑者矣。

《性理会通》《论官》

临川吴氏曰:予閒居,思天下之治法,以为禹稷伊尹
之志,苟得一县,亦可小试。何也。县之于民最近,令之福惠所及最速,莫是官若也。而举世瞀瞀,孰知其任之为不轻,专务己肥,遑恤民瘠,壅阏吾君之德,使不得下达,愁怨之气,瀰漫两间,以至上干阴阳之和者,十而八九也。聚群羊而牧之,以一狼恣其啖食,何辜斯民而至斯,极于斯之时,倏有人焉。慰惬其苏息之望,则民之爱之也。乌得不如子之爱其父母哉。世固有廉者矣,其见不明,则为吏所蔽,虽廉何补。亦有廉而且明者矣,其心不仁,则自谓无取于民,不眩于事,而深刻严酷,又纵其下渔猎躏跞,略无恻隐之意。或其心虽仁,而短于剸裁,徒有仁心,而民不被其泽仁,而不能故也。或其才虽能,而意之所向,不无少偏,终亦不免于小疵,能而未全故也。全此五善,难矣哉。朱子曰:作县固非易事,然尽心力而为之,必无不济。今人多是自放懒了,所以一纲弛,而众目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