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六百三十一卷目录

 州牧部汇考
  有虞氏〈帝舜一则〉
  商〈总一则〉
  周〈总一则〉
  秦〈始皇帝一则〉
  汉〈武帝元封一则 成帝绥和-则 哀帝建平一则 元寿一则〉
  后汉〈光武帝建武二则 灵帝中平一则〉
  晋〈总一则〉
  宋〈总一则〉
  南齐〈总一则〉
  梁〈总一则〉
  北魏〈道武帝天赐一则 太武帝太延一则 文成帝兴安一则 和平一则 孝文帝太和一则 宣武帝景明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唐〈总一则 高祖武德一则 太宗贞观一则 元宗开元二则〉
  辽〈圣宗统和一则 道宗清宁一则〉
  宋〈总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二则〉
  金〈总一则〉
  元〈世祖至元二则〉
  明〈总一则〉
皇清〈康熙二则〉
 州牧部总论
  后汉书〈百官志州郡注〉
  文献通考〈州牧刺史〉

官常典第六百三十一卷

州牧部汇考

有虞氏

舜咨十有二牧。
《书经·舜典》:咨十有二牧曰:食哉惟时,柔远能迩,惇德允元,而难任人,蛮夷率服。

商设八州、八伯,各有其属。
《礼记》:王制,千里之外设方伯,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
〈陈注〉《春秋传》曰:八伯为八州之伯。〈大全〉严陵方氏曰:方伯,即州伯也。王畿居中,八州居外,各设一方伯焉。伯亦长也,必谓之伯,则以成德称之。以其为一州之长,非成德不足以当之。正、帅、长,八伯之属也。

周制:设牧及州长之职,掌其州之教。
《周礼》:天官太宰之职,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
〈订义〉郑康成曰:牧,州长也。九州各有封域,以居民也。
贾氏曰:即《王制》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伯
即州长也。

地官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按古之州与后世不同而州之名始此故录之〉
〈订义〉郑锷曰:《王制》言: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则长之为尊,可知周官之制,一乡而五州,一州二千五百家之众,用中大夫一人为之长。如五国之长然。盖以一州之人为已众,有事而起,则为二千五百人之帅,不得不重其权任以统治之。

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
〈订义〉贾氏曰:教谓十二教,治政令之法,谓十二教之外,所施政令,皆治之。

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
〈订义〉郑氏曰:属犹合也,聚也。因聚众而劝戒之者,欲其善也。

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法,亦如之。
〈订义〉贾氏曰:上云岁时,皆谓岁之四时。此云岁时,惟春秋二时耳。春祭社以祈膏雨,望五谷丰熟。秋祭社以百谷丰稔,所以报功。故云祭祀州社。

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
〈订义〉郑锷曰:先王教民之法,未有不因时以谕其意。射之为艺,用于朝觐宾燕之时,其事为文。用于田猎攻守之时,其事为武。故以春秋教之。春阳用事,所以明其事之为文。秋阴用事,又以明其事之为武。因时而教其艺,易进因以明义。

凡州之大祭祀,大丧,皆涖其事,若国作民而师田,行役,之事,则帅而致之,掌其戒令,与其赏罚,岁终,则会其州之政令,正岁,则读教法如初。
〈订义〉君举曰:五党为州,州长正月,读法则五党之民,已皆在州,而党正复属民读法。五族为党,党正孟月,读法则五族之民,已皆在党,而族师复属民读法。一日之间,既于州长,又于党正,又于族师,民将奔走之不暇。不知当时,何以分别。
三年大比,则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订义〉王昭禹曰:州长,乡官之次也。于考劝纠戒,务致其悉则终之,以赞乡大夫废兴。

始皇帝二十六年,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按《史记·秦始皇帝本纪》云云。〈注〉《汉书·百官表》曰:秦郡守掌治其郡;有丞、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监御史掌监郡。

武帝元封五年夏四月,初置刺史部十三州。
《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注〉师古曰:汉旧仪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绶,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所上察六条。

《百官表》: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
〈注〉师古曰:《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地理志》:武帝攘却胡、越,开地斥境,南置交阯,北至朔方之州,兼徐、梁、幽、并夏、周之制,改雍曰凉,改梁曰益,凡十三部,置刺史。
〈注〉师古曰:胡广记云,汉既定南越之地,置交阯刺史,别于诸州,令持节治苍梧,分雍州置朔方刺史。愚按:雍州,即汉凉州也。以广之言考之,则凉州疆界阔远,分朔方诸郡,别置刺史察之,是凉州有两刺史也。平当传师古注曰:武帝置朔方,别令刺史监之,不在十三州之限。
成帝绥和元年冬十二月,罢部刺史,更置州牧,秩二千石。
《汉书·成帝本纪》云云。按《朱博传》:何武为大司空,又与翟丞相方进共奏言:古选诸侯贤者以为州伯,书曰咨十有二牧,所以广聪明,烛幽隐也。今部刺史居牧伯之位,秉一州之统,选第大吏,所荐位高至九卿,所恶立退,任重职大。春秋之义,用贵治贱,不以卑临尊。刺史位下大夫,而临二千石,轻重不相准,失位次之序。臣请罢刺史,更置州牧,以应古制。奏可。
哀帝建平二年夏四月,罢州收,复刺史。
《汉书·哀帝本纪》云云。按《朱博传》:博奏复御史大夫官,又奏言:汉家至德溥大,字内万里,立置郡县。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国吏民安宁,故事居部九岁举为守相,其有异材功效著者辄登擢,秩卑而赏厚,咸劝功乐进。前丞相方进奏罢刺史,更置州牧,秩真二千石,位次九卿。九卿缺,以高第补,其中材则苟自守而已,恐功效陵夷,奸轨不禁。臣请罢州牧,置刺史如故。奏可。
元寿二年,复以刺史为州牧。
《汉书·哀帝本纪》不载。按《百官表》:元寿二年复为牧。

后汉

光武帝建武十一年十二月,初断州牧自还奏事。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云云。
〈注〉《前书音义》曰:刺史每岁尽则入奏事京师,今断之。

建武十八年,罢州牧,置刺史。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云云。
〈注〉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成帝绥和三年更名牧,秩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刺史,元寿二年复为牧。经王莽变革,至建武元年复置牧,今改置刺史。

《百官志》:外十有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六百石。本注曰:秦有监御史,监诸郡,汉兴省之,但遣丞相史分刺诸州,无常官。孝武帝初置刺史十三人,秩六百石。成帝更为牧,秩二千石。建武十八年,复为刺史,十二人各主一州,其一州属司隶校尉。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考殿最。初岁尽诣京都奏事,中兴但因计吏。皆有从事史、假佐。本注曰:员职略与司隶同,无都官从事,其功曹从事为治中从事。豫州部郡国六,冀州部九,兖州部八,徐州部五,青州部六,荆州部七,扬州部六,益州部十二,凉州部十二,并州部九,幽州部十一,交州部七,凡九十八。其二十七王国相,其七十一郡太守。其属国都尉。属国,分郡离远县置之,如郡差小,置本郡名。世祖并省郡县四百馀所,后世稍复增之。
〈注〉蔡质《汉仪》曰:诏书旧典,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断理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怙恃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诸州刺史初除,比诸持板揖不拜。 胡广曰:县邑囚徒,皆阅录视参考辞状,实其真伪。有侵冤者,即时平理也。课第长吏不称职者,为殿举免之。其有治能者,为最,察上尤异,州又状州中吏民茂才异等,岁举一人,所察有条应绳异者,辄覆问之。不茹柔吐刚也。岁尽,赍所状纳京师名奏事,差其远近,各有常会。后不复自诣京师。
灵帝中平五年,改刺史,初置牧。
《后汉书·灵帝本纪》云云。按《刘焉传》:焉字君郎,江夏竟陵人也,鲁恭王后也。肃宗时,徙竟陵。焉少任州郡,以宗室拜郎中。去官居阳城山,精学教授。举贤良方正,稍迁南阳太守、宗正、太常。时灵帝政化衰缺,四方兵寇,焉以为刺史威轻,既不能禁,且用非其人,辄增暴乱,乃建议改置牧伯,镇安方夏,请选重臣,以居其任。焉乃阴求为交阯,以避时难。议未即行,会益州刺史郗俭在政烦扰,谣言远闻,而并州刺史张懿、凉州刺史耿鄙并为寇贼所害,故焉议得用。出焉为监军使者,领益州牧,太仆黄琬为豫州牧,宗正刘虞为幽州牧,皆以本秩居职。州任之重,自此而始。

晋州置刺史,有别驾、治中佐之,其从事主簿、门亭长、录事、记室书佐之属,多寡有差。
《晋书·职官志》:州置刺史,别驾、治中从事、诸曹从事等员。所领中郡州上及江阳、朱提郡,郡各置部从事一人,小郡亦置一人。又有主簿,门亭长、录事、记室书佐、诸曹佐、守从事、武猛从事等。凡吏四十一人,卒二十人。诸州边远,或有山险,滨近寇贼羌夷者,又置弓马从事五十馀人。徐州又置淮海,凉州置河津,诸州置都水从事各一人。凉、益州置吏八十五人,卒二十人。荆州又置监佃督一人。

宋仍魏晋州设刺史,以统诸郡。
《宋书·百官志》:刺史,每州各一人。黄帝立四监以治万国,唐、虞世十二牧,是其职也。周改曰典,秦曰监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诸州,谓之刺史。刺之为言,犹参觇也。写书亦谓之刺。汉制,不得刺尚书事是也。刺史班行六条诏书,其一条曰,彊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彊陵弱,以众暴寡;其二条曰,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其三条曰,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加罚,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其四条曰,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其五条曰,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其六条曰,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岁终则乘传诣京师奏事。成帝绥和元年,改为牧。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刺史。前汉世,刺史乘传周行郡国,无适所治。后汉世,所治始有定处,止八月行部,不复奏事京师。晋江左犹行郡县诏,枣据《追远诗》曰:先君为钜鹿太守,迄今三纪。沗私为冀州刺史,班诏次于郡传是也。灵帝世,天下渐乱,豪杰各据有州郡,而刘焉、刘虞并自九卿出为益州、幽州牧,其任渐重矣。官属有别驾从事史一人,从刺史行部;治中从事史一人,主财谷簿书;兵曹从事史一人,主兵事;部从事史每郡各一人,主察非法;主簿一人,录閤下众事,省署文书;门亭长一人,主州正门;功曹书佐一人,主选用;《孝经》师一人,主试经;月令师一人,主时节祠祀;律令师一人,平律;簿曹书佐一人,主簿书;典郡书佐每郡各一人,主一郡文书:汉制也。今有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主簿、西曹书佐、祭酒从事史、议曹从事史、部郡从事史,自主簿以下,置人多少,各随州,旧无定制也。晋成帝咸康中,江州又有别驾祭酒,居僚职之上,而别驾从事史如故,今则无也。别驾、西曹主吏及选举事,治中主众曹文书事。西曹,即汉之功曹书佐也。祭酒分掌诸曹兵、贼、仓、户、水、铠之属。扬州无祭酒,而主簿治事。荆州有从事史,在议曹从事史下,大较应是魏、晋以来置也。今广州、徐州有月令从事,若诸州之曹史,汉旧名也。汉武元封四年,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后汉避光武讳,改茂才。魏复曰秀才。晋江左扬州岁举二人,诸州举一人,或三岁一人,随州大小,并对策问。晋东海王越为豫州牧,牧置长史、参军,庾凯为长史,谢鲲为参军,此为牧者则无也。牧,二千石;刺史,六百石。

南齐

齐州置刺史领郡如宋制。
《南齐书·百官志》:州牧、刺史。魏、晋世州牧隆重,刺史任重者为使持节都督,轻者为持节督。起汉顺帝时,御史中丞冯赦讨九江贼,督扬、徐二州军事,而何、徐《宋志》云起魏武遣诸州将督军,王圭之《职仪》云起光武,并非也。晋太康中,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各用人。惠帝末,乃并任,非要州则单为刺史。州朝置别驾、治中、议曹、文学祭酒、诸曹部从事史。

梁州置刺史有别驾、治中从事之属。
《隋书·百官志》:州刺史二千石,受拜之明日,辞宫庙而行。州置别驾、治中从事各一人,主簿,西曹、议曹从事,祭酒从事,部传从事,文学从事,各因其州之大小而置员。

北魏

道武帝天赐二年正月,州置三刺史。
《魏书·道武帝本纪》不载。按《官氏志》:天赐二年正月,制诸州置三刺史,刺史用品第六者,宗室一人,异姓二人,比古之上中下三大夫也。
太武帝太延元年冬十二月,诏谕诸牧守。
《魏书·太武帝本纪》:太延元年十有二月甲申,诏曰:操持六柄,王者所以统摄;平政理讼,公卿之所司存;劝农平赋,宰民之所专急;尽力三时,黔首之所克济。各脩其分,谓之有序;今更不然,何以为治。越职侵局,有紊纲纪;上无定令,民知何从。自今以后,亡匿避难,羁旅他乡,皆当归还旧居,不问前罪。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州郡县不得妄遣吏卒,烦扰民庶。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太守覆检能否,覈其殿最,列言属州。刺史明考优劣,抑退奸吏,升进贞良,岁尽举课上台。牧守荷治民之任,当宣扬恩化,奉顺宪典,与国同忧。直道正身,肃居官次,不亦善乎。
文成帝太安五年秋九月,诏牧守迁代列殿最,定刑赏。
《魏书·文成帝本纪》:太安五年秋九月戊辰,诏曰:夫褒赏必于有功,刑罚审于有罪,此古今之所同,由来之常式。牧守莅民,侵食百姓,以营家业,王赋不充,虽岁满去职,应计前逋,正其刑罪。而主者失于督察,不加弹正,使有罪者优游获免,无罪者妄受其辜,是启奸邪之路,长贪暴之心,岂所谓原情罪处,以正天下。自今诸迁代者,仰列在职殿最,案制治罪。克举者加之爵宠,有愆者肆之刑戮,使能否殊贯,刑赏不差。主者明为条制,以为常楷。
和平二年春正月,诏禁刺史发调,逼民假贷者。
《魏书·文成帝本纪》:和平二年春正月乙酉,诏曰:刺史牧民,为万里之表。自顷每因发调,逼民假贷,大商富贾,要射时利,旬日之间,增赢十倍。上下通同,分以润屋。故编户之家,困于冻馁;富豪之门,日有兼积。为政之弊,莫过于此。其一切禁绝,犯者十疋以上皆死。布告天下,咸令知禁。
孝文帝太和二年十一月,诏诸州刺史明为条禁。
《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二年十有一月庚戌,诏曰:悬爵于朝,而有功者必縻其赏;悬刑于市,而有罪者必罹其辜。斯乃古今之成典,治道之实要。诸州刺史,牧民之官,自顷以来,遂各怠慢,纵奸纳赂,背公缘私,致令贼盗并兴,侵劫滋甚,奸宄之声屡闻朕听。朕承太平之运,属千载之期,思光洪绪,维新庶绩;亦望蕃翰群司敷德宣惠,以助冲人,共成斯美。幸克己复礼,思愆改过,使寡昧无愧于祖宗,百姓见德于当世。有司明为条禁,称朕意焉。
宣武帝景明二年三月,诏诸州刺史督察寺宰日亲庶事。
《魏书·宣武帝本纪》:景明二年三月辛亥,诏曰:诸州刺史,不亲民事,缓于督察,郡县稽逋,旬月之间,才一览决。淹狱久讼,动延时序,百姓怨嗟,方成困敝。尚书可明条制,申下四方,令日亲庶事,严勒守宰,不得因循,宽怠亏政。

北齐

北齐州分九等,皆设刺史、长史、司马佐之,有录事、功曹、参军、掾史、主簿、记室之属。
《隋书·百官志》:上上州刺史,置府。属官有长史,司马,录事,功曹、仓曹、中兵等参军事及掾史,主簿及掾,记室掾史,外兵、骑兵、长流、城局、刑狱等参军事及掾史,参军事及法、墨、田、铠、集、士等曹行参军及掾史,右户掾史,行参军,长兼行参军,督护,统府录事,统府直兵,箱录事等员。州属官,有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州都光迎主簿,主簿,西曹书佐,市令及史,祭酒从事史,部郡从事,皂服从事,典签及史,门下督,省事,都录事及史,箱录事及史,朝直、刺奸、记室掾,户曹、田曹、金曹、租曹、兵曹、左户等掾史等员。
上上州府,州属官佐史,合三百九十三人。上中州减上上州十人,上下州减上中州十人,中上州减上下州五十一人,中中州减中上州十人,中下州减中中州十人,下上州减中下州五十人,下中州减下上州十人,下下州减下中州十人。

隋州仍分九等,置刺史率其属,各有差。
《隋书·百官志》:上上州,置刺史,长史,司马,录事参军事,功曹,户、兵等曹参军事,法、士曹等行参军,行参军,典签,州都光初主簿,郡正,主簿,西曹书佐,祭酒从事,部郡从事,仓督,市令、丞等员。并佐史,合三百二十三人。上中州,减上州吏属十二人。上下州,减上中州十六人。中上州,减上下州二十九人。中中州,减中上州二十人。中下州,减中中州二十人。下上州,减中下州三十二人。下中州,减下上州十五人。下下州,减下中州十二人。

唐州分三等,置刺史率其属,各有差。
《唐书·百官志》:上州,刺史一人,从三品,职同牧尹;别驾一人,从四品下。长史一人,从五品上;司马一人,从五品下;录事参军事一人,从七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下;司功参军事一人、司仓参军一人、司户参军事二人、司田参军事一人、司兵参军事一人、司法参军事二人、司士参军事一人,皆从七品下;参军事四人,从八品下;市令一人,从九品上;丞一人,从九品下;文学一人,从八品下;医学博士一人,从九品下。中州,刺史一人,正四品下;录事参军事一人,正八品上;录事一人,从九品上;司功参军事、司仓参军事、司户参军事、司田参军事、司兵参军事、司法参军事、司士参军事各一人,正八品下;参军事三人,正九品下;医学博士一人,从九品下。下州,刺史一人,正四品下;别驾一人,从五品上;司马一人,从六品上;录事参军事一人,从八品上;录事一人,从九品下;司仓参军事、司户参军事、司田参军事、司法参军事各一人,从八品下;参军事二人,从九品下;医学博士一人,从九品下。诸军各置使一人,五千人以上有副使一人,万人以上有营田副使一人。军皆有仓、兵、胄三曹参军事。刺史领使,则置副使、推官、衙官、州衙推、军衙推。
高祖武德元年,改郡为州,太守为刺史。以亲王为州牧。
《唐书·高祖本纪》云云。按《百官志注》:武德元年,雍州置牧一人,以亲王为之,然常以别驾领州事。
太宗贞观十一年六月,以诸王、功臣为世封刺史。
《唐书·太宗本纪》:贞观十一年六月己未,以诸王为世封刺史。戊辰,以功臣为世封刺史。按《长孙无忌传》:帝欲功臣并世袭剌史,贞观十一年,乃诏有司:朕凭明灵之祐,贤佐之力,克剪多难,清宇内。盖时屯共资其力,世安专享其利,朕所不取。刺史,古诸侯,虽名不同,而监统一也。无忌等义贯休戚,效挺夷险,嘉庸懿绩,简在朕心。其改钖土宇,用世及之制。乃以无忌为赵州刺史,以赵为公国;房元龄宋州刺史,国于梁;杜如晦赠密州刺史,国于莱;李靖濮州刺史,国于卫;高士廉申州刺史,国于申;侯君集陈州刺史,国于陈;道宗鄂州刺史,王江夏;孝恭观州刺史,王河间;尉迟敬德宣州刺史,国于鄂;李绩蕲州刺史,国于英;段志元金州刺史,国于褒;程知节普州刺史,国于卢;刘弘基朗州刺史,国于夔;张亮澧州刺史,国于郧。凡十有四人。馀官食邑尚不在。无忌等辞曰:群臣披荆棘,事陛下。今四海混一,诚不愿违远左右,而使世牧外州,与迁徙等。帝曰:割地封功臣,欲公等后嗣长为藩翰,而薄山河之誓,反为怨望,朕亦安可彊公土宇邪。遂止。按《马周传》:周为监察御史,上疏曰:臣伏见诏宗室功臣悉就藩国,遂贻子孙,世守其政。窃惟陛下之意,诚爱之重之,欲其裔绪承守,与国无疆也。臣谓必如诏书者,陛下宜思所以安存之,富贵之,何必使世官也。且尧、舜之父,有朱、均之子。若令有不肖子袭封嗣职,兆庶被殃,国家蒙患。正欲绝之,则子文之治犹在也;正欲存之,则栾黡之恶已暴也。必曰与其毒害于见存之人,宁割恩于已亡之臣,则向所谓爱之重之者,适所以伤之也。臣谓宜赋以茅土,畴以户邑,必有材行,随器而授。虽翰翮非彊,亦可以免累。汉光武不任功臣以吏事,所以终全其世者,良得其术也。愿陛下深思其事,使得奉大恩,而子孙终其福禄也。
元宗开元  年,议以中朝臣为刺史。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王丘传》:山东饥,议以中朝臣为刺史,制诏:皋陶称:在知人,在安民。皆念存邦本,乾乾夕惕,无忘一日。今长史或未称,苍生谓何。深思循良,以革颓敝,宜重刺史之选,自朝廷始。乃以丘与中书侍郎崔沔等并为山东刺史。
开元十三年,择州刺史许景先等十一人。诏宰相、诸王、御史以上祖道。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许景先传》:十三年,帝自择刺史,景先由吏部侍郎为刺史治虢州,大理卿源光裕郑州,兵部侍郎寇泚宋州,礼部侍郎郑温琦邠州,大理少卿袁仁敬杭州,鸿胪少卿崔志廉襄州,卫尉少卿李升期邢州,太仆少卿郑放定州,国子司业蒋挺湖州,左卫将军裴观沧州,卫率崔诚遂州,凡十一人。治行,诏宰相、诸王、御史以上祖道洛滨,盛具,奏太常乐,帛舫水嬉,命高力士赐诗,帝亲书,且给纸笔令自赋,赉绢三千遣之。

圣宗统和八年夏四月丙午朔,严州刺史李寿英有惠政,民请留,从之。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道宗清宁四年春正月丁亥,知易州事耶律颇得秩满,部民乞留,许之。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宋初分命朝臣出守列郡,权知军州事。
《宋史·百官志》: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诸镇节度会于京师,赐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政焉。其后,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称判其府、州、军、监。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理郡政,宣布条教,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岁时勤课农桑,旌别孝弟,其赋役、钱谷、狱讼之事,兵民之政皆总焉。凡法令条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属。有赦宥则以时宣读,而班告治境。举行祀典。察郡吏德义有能而保任,之若疲软不任事,或奸贪冒法,则按劾以闻。遇水旱,以法振济。安集流亡,无使失所。若河南、应天、大名府则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延安府、庆州、渭州、熙州、泰州则兼经略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定州真定府、瀛洲、大名府、京兆府则兼安抚、马步军都总管。泸州、潭州、广州、桂州、雄州则兼安抚使、兵马钤辖。颖昌府、青州、郓州、许州、邓州则兼安抚使、兵马巡检。其馀大藩府或沿边州郡,或当一道冲要者,并兼兵马钤辖、巡检,或带沿边安抚、提辖兵甲、沿边溪洞都巡检。馀州、军,则别其地望之高下与职务之烦简而置之。分曹以理。而总其纲要。凡属县之事皆统焉。
高宗建炎 年,诏河北、京东西诸州要郡,通差文武臣知州及带本路兵马。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百官志》:建炎初,诏:河北、京东西路除帅司外,旧差文臣知州去处,许通差武臣一次。又:要郡文臣一员带本路兵马钤辖,武臣一员充副钤辖;次要郡文臣一员带本路兵马都监,武臣一员充副都监。
绍兴五年七月甲午,诏残破州县亲民官,计到、罢之日户口考殿最。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九年,诏守臣年具民间利病,及边防五条闻奏,委看施行。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百官志》:绍兴九年,诏应守臣以二年为任。又以武臣作郡,往往不晓民事,且多恣横,诏新复州郡只差文臣续因臣僚言,极边控扼去处,仍差武臣;其不系极边,文武臣通差。诏:守臣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间利病,或边防五条闻奏,委都司看详,有便于民者,即与施行。续又诏不拘五条之数。

金诸防禦州设防禦使,诸州设刺史,治州事,同知、通判佐之。
《金史·百官志》:诸防禦州。防禦使一员,从四品。掌防捍不虞、禦制盗贼,馀同府尹。同知防禦使事一员,正六品。掌通判防禦使事。判官一员,正八品。掌签判州事,专掌通检推排簿籍。知法,从九品。州教授一员。司军,从九品。军辖兼巡捕使,从九品。
〈注〉司吏,女直一人,汉人管户五万以上二十人,以率而减。译人一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六十人、中五十五人、下五十人。

诸刺史州。刺史一员,正五品。掌同府尹兼治州事。同知一员,正七品。通判州事。判官一员,从八品。签判州事,专掌通检推排簿籍。司军,从九品。知法一员。军辖兼巡捕使,从九品。
〈注〉司吏,女直,韩、庆、信、泺、蓟、通、登、复、沈、贵德、涿、利、建州、来远军各三人,馀各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五十、中四十五、下四十。惟来远军同下州,省同知。凡诸州以上知印,并于孔目官内轮差,运司押司官并同。无孔目官,以上各司吏充,司、县同此。


世祖至元三年,定州上、中、下三等。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诸州。中统五年,并立州县,未有差等。至元三年,定一万五千户之上者为上州,六千户之上者为中州,六千户之下者为下州。
至元二十年,又定州上、中、下三等。设知州、同知、判官等员。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江南既平,二十年,又定其地五万户之上者为上州,三万户之上者为中州,不及三万户者为下州。于是升县为州者四十有四。县户虽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达鲁花赤、尹秩从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达鲁花赤、知州并正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下州:达鲁花赤、知州并从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盗之事。参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中州,吏目、提控案牍各一员;下州,吏目一员或二员。

明设知州并所属官员。
《明会典》:官制:知州一员,同知一员,判官一员。〈后同知、判官,因事添革,无定员〉首领官:吏目一员。所属衙门:儒学学正一员,训导三员,〈小州或二员,或一员,多不全设〉阴阳学典术一员,医学典科一员,各处税课司、茶课司大使各一员,副使各一员,长淮、广济二关〈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各处铁冶批验、茶引所大使各一员,〈久住补〉各处闸坝闸官各一员,坝官各一员,各处仓草场大使各一员,副使各一员,僧正司僧正一员,道正司道正一员。
《续文献通考》:明不设州刺史,而州次于府,各置官属。州官凡直隶畿府,各省及属府者,并从五品,佐贰首领品有差。 知州一人,同知一人,判官一人,里不及三十,而无属县者,裁同知、判官。有属县者,裁同知。因事添设,专设,无定员。其属:吏目一人。所属衙门:儒学学正一人,训导三人,阴阳学典术一人,医学典科一人,僧正司僧正一人,道正司道正一人,税课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有巡检司、驿递、闸坝、批验所、河泊所、仓草场者,设官如府吏。 知州掌教养州民之事,同知、判官为之贰。凡诸州务,上视府,下视县,以月计,上府以岁计,上省以三岁之计。上吏部同知清军匠,或兼巡捕判官,督粮管马,捕盗,治农管河,分职任事,而领于知州,吏目典出纳文移,或分领州事,儒学生徒廪膳增广各三十人,附学无数。学正、训导职如府学,闸官主启闭蓄泄,坝官典守堤防,各率其役以通舟楫之利。诸所属衙门,如府者,职亦如之。

皇清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定各州正官:知州一员,同知、判
〈同知、判官,因事添革,无定员〉。首领官:吏目一员。所属衙门:儒学学正一员,训导一员。〈训导,康熙三年裁,十五年复设〉阴阳学典术一员,医学典科一员,仓库、税课司、草场大使、副使〈以上大使、副使俱因事设立,无定员〉各闸闸官一员,僧正司僧正一员,道正司道正一员,巡检司巡检一员,水马驿驿丞一员,递运所大使一员,河泊所所官一员。〈以上驿丞、大使所官,俱因事设立〉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国初,各官满汉间有不同。康熙九年,改归
画一,从五品:各州知州。从六品:各州同知。从七品:各州判官。从九品,各州吏目、巡检司巡检。未入流:各州儒学学正、训导、水马驿驿丞、州库大使、州税课司大使、堤官、闸官、递运所、河泊所官、州仓大使、副使、州草场大使、州阴阳学典术、州医学典科、僧正司僧正、道正司道正。

州牧部总论

《后汉书》

《百官志州郡注》

臣昭曰:昔在先代,列爵殊等,九服不同。畿荒制异,虽连帅相司牧伯分长,而封疆置限,兼庸有数,如身之使臂,手之使指。故能高卑相固,远近维缉,群后克穆,共康兆庶。爰及周衰,稍竞吞广,邦国侵争,递怀贪略。犹历数百年,乃能成其并一,岂非树之有本,使其然乎。秦兼天下,开设郡县,孤立独王,即以颠亡。汉祖因循,虽不顿革,分置子弟,终龛诸吕之难。渐剖列郡,以减大都之权。后严安之徒,犹慷慨发愤,谓千里之威,即古之强国。虑非安本,无穷之计也。孝武之末,始置刺史,监纠非法,不过六条。传车周流,匪有定镇,秩裁数百,威望轻寡,得有察举之勤,未生陵犯之衅。成帝改牧,其萌始大,既非识治之主,故无取焉。尔世祖中兴,监乎政本,复约其职,还遵旧制。断亲奏事,省人惜烦,渐得自重之路。因兹以降弥于岁年。母后当朝,多以弱守,六合危动,四海溃弊,财尽力竭,纲维挠毁,而八方不能内侵,诸侯莫敢入伐,岂非干强枝弱,控制素重之所致乎。至孝灵在位,横流既及刘焉,徼伪自为身谋,非有忧国之心,专怀狼据之策。抗论昏世荐议,愚主盛称宜重牧伯,谓足镇压万里,扶奸树算,苟罔一时,岂可永为国本,长期胜术哉。夫圣主御世,莫不大庇生民,承其休谋,传其典制。犹云事久弊生,无或通贯,故变改正服,革异质文,分爵三五,参差不一。况在竖騃之君,挟奸诈之臣,共所创置哉。焉可仍因,大建尊州之规,竟无一日之治,故焉牧益土,造帝服于岷峨。袁绍取冀,下制书于燕朔。刘表制南,郊天祀地。魏祖据兖,遂构皇业。汉之殄灭,祸原乎此。及臻后代,任寄弥广,委之邦宰之命,授之斧钺之重,假之都督之威,开之征讨之略。晋太康之初,武帝亦疑其然,乃诏曰:上古及中代,或置州牧,或置刺史,置监御史,皆总纲纪,而不赋政,治民之事,任之诸侯郡守。昔汉末四海分崩,因以吴蜀自擅。自是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此一时之宜尔。今赖宗庙之灵,士大夫之力,江表平定,天下合之为一。当韬戢干戈,与天下休息。诸州无事者,罢其兵,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二千石,专治民之重,监司清峻于上,此经久之体也。其便省州牧,晋武帝又见其弊矣。虽有其言,不卒其事。后嗣缵继牧镇,愈重据地分争,竟覆天下。昔王畿之大,不过千里,州之所司广袤,兼远争强虎视之辰,迁鼎革终之日,未尝不藉藩兵之权,挟董司之力,逼迫伺隙,陵夺冲幼。其甚者,臣主扬兵,骨肉战野,昆弟枭悬,伯叔屠裂。末壮披心,尾大不掉。既用此始,亦病以终。倾辀愈袭,莫或途改。致雒京有衔璧之痛,秦台有不守之酷。胡羌递兴,氐鲜更起。摩灭群黎,流祸百世。坚冰所渐,兼缘玆蠹。呜呼,后之圣王,必不久滞斯迹,灵长之终,当有神算。不然,则雄捍反拒之事,惧甚于此心,凭强作害之谋,方盛于后意。

《文献通考》《州牧刺史》

黄帝立四监,以治万国。唐有九州,舜置十二州,有牧。夏为九州牧,殷周八命,曰牧。秦置监察御史。汉兴,省之。至惠帝三年,又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词讼,所察之事,凡九条。监者二岁更之,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其后诸州复置监察御史。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监察御史。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复监。至五年,乃置部刺史,掌诏六条,察州凡十二州焉。
汉制,刺史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

居部九岁,举为守相。成帝绥和元年,以为刺史,位下大夫,而临二千石,轻重不相准。乃更为州牧,秩真二千石,位次九卿。九卿缺,以高第补。
是时,何武与翟方进奏曰:古选诸侯贤者以为州伯,令部刺史居牧伯之位,选第大吏所荐,位高至九卿,所恶立退,任重职大。春秋之义,用贵理贱,不以卑临尊。刺史位下大夫,而临二千石,轻重不相准。请罢刺史,更置州牧,以应古之制。奏可。

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刺史。
时朱博又奏曰:汉家立置郡县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国吏人。安平故事,居部九岁,举为守相。其有异材功著者,辄登擢秩,卑加赏,咸劝功乐进。今增秩为牧,以高第补九卿,其中材则,苟自守而已。恐功效陵夷,奸轨不禁。臣请罢牧置刺史如故。奏可。

元寿二年,复为牧。后汉光武建武十八年,复为刺史。外十二州,各一人。其一州属司隶校尉。汉刺史乘传周行郡国,无适所治。中兴,所治有定处。旧常以八月巡行所部。
常以秋分行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

录囚徒,考殿最。初岁,尽诣京都奏事。中兴,但因计吏,不复自诣京师。
建武十一年,初断州牧自还奏事。

虽父母之丧,不得去职。
元嘉元年初,听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延熹二年,复断之。

或谓州府为外台。
谢夷吾为荆州刺史,第五伦荐之曰:寻功简能,为外台之表。听察声实,为九伯之冠。

灵帝中平五年,改刺史,惟置牧。是时天下方乱,豪杰各欲据有州郡,而刘焉、刘虞并自九卿出领州牧。州牧之任,自此重矣。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按验,然后出退。光武即位,用法明察,不复委三府。故权归举刺之吏,魏晋为刺史,任重者为使持节都督,轻者为持节,皆铜印墨绶,进贤两梁冠绛朝服,领兵者武冠,而晋罢司隶校尉,置司州,江左则扬州刺史。自魏以来,庶姓为州而无将军者,谓之单车刺史。
庶姓谓非帝族。

凡单车刺史,加督进一品,都督进二品,不论持节假节。晋制刺史,三年一入奏。
甲午,诏书曰:刺史衔命国之外台,其非所部而在境者,刺史并纠之。

宋与魏同梁刺史,受之明日,辞宫庙而行,皆持节。后魏天赐二年,又制诸州置三刺史,皇室一人,异姓二人,比古之上中下三士也。郡置三太守,县置三令长。孝文太和中,次职令。自后魏北齐,则司州曰牧,而北齐制州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上中下之差,自上上州,至下下州,凡九等。后周则雍州曰牧,而制刺史,初除奉辞之日,备列卤簿。凡总管刺史,则加使持节诸军事,以此为常。及苏绰为六条之制,初文帝秉魏政,令百官诵习,其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
六条之制,其略曰:其一先治心。心不清净,则思虑妄生,见理不明。是以治民之要,在于清心而已。其二敦教化。其三尽地利。其四擢贤良。其五恤狱讼。其六均赋役。

静帝大象元年,诏总管刺史及行兵者,加持节,馀悉罢之。 隋雍州置牧,馀州并置刺史,亦同北齐九等之制。总管刺史加使持节。至开皇三年,罢郡,以州统县。自是刺史之名存而职废。
后虽有刺史,皆太守之互名,理一郡而已,非旧刺史之职。按魏置使持节,宠奉使官之任,隋氏废郡,而以刺史牧人,既非使官,则合罢持节之称。其时制置不以名实相副为意,仍旧存之。后改为太守,亦复不省所以使持节之名。及于边远小郡,乃不徵典故之失。

刺史县令,三年一迁。诸有兵处,则刺史带军事以统之。
炀帝乃别置都尉领兵,兵不属郡。

十四年,改九等州县为上中下,凡三等。炀帝大业初,复罢州,置郡,为司隶台大夫一人,巡察畿内。
又有司隶刺史,房彦谦尝为之。

其刺史十四人,巡察畿外诸郡,亦有六条之制。
与汉六条不同。

从事四十人,副刺史巡察,每年二月,乘轺巡郡县,十月入奏。 唐武德元年,罢郡,置州,改太守为刺史,而雍州置牧,至神龙二年二月,分天下为十道,置巡察使二十人。
一道二人。

以左右台及内外官五品以下,坚明清劲者,为之,兼按郡县,再期而代。至景云二年,改置按察道各一人。开元十年,省。十七年,复置。二十二年,改置采访处置使。
其有戍旅之地,即置节度使。仍各置印。天宝九年三月,敕本置采访使,令举大纲。若大小必由是,一人兼理数郡,自今已后,采访使但采察善恶,举其大纲。自馀部务,所有奏请,并委之郡守,不须干及。

治于所部之大郡。
至德之后,改采访使为观察。观察皆并领都团练使,其僚属随事增置。分天下为四十馀道,大者十馀州,小者二三州。各因其山川区域为制。诸道增减不恒,使名沿革不一。举其职例,则皆古之剌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