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大理寺部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三百六十六卷目录

 大理寺部汇考
  上古〈黄帝有熊氏一则〉
  陶唐氏〈帝尧一则〉
  汉〈总一则〉
  后汉〈总一则〉
  晋〈总一则〉
  宋〈总一则〉
  南齐〈总一则〉
  梁〈总一则〉
  陈〈总一则〉
  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则 孝庄帝永安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文帝开皇二则 炀帝大业二则〉
  唐〈总一则 宪宗元和一则 宣宗大中一则〉
  辽〈总一则 圣宗统和一则〉
  宋〈总一则 仁宗宝元一则〉
  金〈总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六则 成祖永乐三则 英宗正统一则 宪宗成化二则 神宗万历二则〉
皇清〈总一则〉

官常典第三百六十六卷

大理寺部汇考

上古

黄帝有熊氏,命后土为李。
《史记·五帝本纪》不载。按《外纪》:黄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神明至。后土辨乎北方,故为李。
〈注〉《释义》曰:李,古官即,大理之职也。《管子》曰:黄帝得后土辨于四方,使为李。《春秋·元命包》曰:尧得皋陶,聘为大理。舜时为士师。《韩诗外传》有晋文公使李离为大理。《刘向新序》:楚平王以伍奢为大理。大理之名,自古有矣。秦为廷尉,汉初因之。至景帝中元中,更名大理,盖复古号也。

陶唐氏

帝尧命皋陶作士。
《书经·舜典》: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疏〉士即《周礼》司寇之属,有士师、乡士等,皆以士为官名。郑元曰: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

汉承秦制,设廷尉以掌刑辟,后更名大理,有正、有监、有平皆统之。
《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
〈注〉师古曰: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

《刑法志》:宣帝即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上深悯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鞫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

后汉

后汉设廷尉卿,掌平决诏狱。
《后汉书·百官志》: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
〈注〉应劭曰:兵狱同制,故称廷尉。胡广曰:谳,质也。《汉官》曰:员吏百四十人,其十一人四科,十六人二百石。廷吏文学十六人,百石。十三人狱史,二十七人佐,二十六人骑吏,三十人假佐,一人官医。

正、左监各一人。
〈注〉前汉有左右监平,世祖省右而犹曰左。

左平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平决诏狱。
右属廷尉。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
〈注〉蔡质《汉仪》曰:正月旦,百官朝贺,光禄勋刘嘉、廷尉赵世各辞不能朝,高赐举奏,皆以被病笃困,空文武之位,阙上卿之赞。既无忠信断金之用,而有败礼伤化之尤。不谨不敬,请廷尉治嘉罪,河南尹治世罪。议以世掌廷尉,故转属他官。

晋设廷尉以主刑狱,正、监、评,律博士属之。按《晋书·职官志》: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将作大匠、太后三卿、大长秋,皆为列卿,各置丞、功曹、主簿、五官等员。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评,并有律博士员。

宋仍汉晋设廷尉、丞、正、监、评、博士各一人。
《宋书·百官志》:廷尉,一人。丞一人。掌刑辟。凡狱必质之朝廷,与众共之之义。兵狱同制,故曰廷尉。舜摄帝位,咎繇作士,即其任也。周时大司寇为秋官,掌邦刑。秦为廷尉。汉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哀帝元寿元年,复为大理。汉东京初,复为廷尉。
廷尉正,一人。
廷尉监,一人。正、监并秦官。本有左右监,汉光武省右,犹云左监;魏、晋以来,直云监。
廷尉评,一人。汉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评。汉光武省右,犹云左评。魏、晋以来,直云评。正、监、评并以下官礼敬廷尉卿。正、监秩千石,评六百石。廷尉律博士,一人。魏武初建魏国置。

南齐

南齐置廷尉如宋制。
《南齐书·百官志》:廷尉。府置丞一人,正一人,监一人,评一人,律博士一人。

梁初设大理,后改为廷尉,卿为秋卿,统正、监、平,增置律博士。
《隋书·百官志》:廷尉卿,梁国初建,曰大理,天监元年,复改为廷尉。有正、监、平三人。元会,廷尉三官与建康三官,皆法冠元衣朝服,以监东、西、中华门。手执方木,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四年,置胄子律博士,位视员外郎。梁初犹依宋、齐,皆无卿名。天监七年,以卫尉为卫尉卿,廷尉为廷尉卿,将作大匠为大匠卿。三卿是为秋卿。皆置丞及功曹、主簿。

陈承梁置廷尉卿,监、正、平之属。
《隋书·百官志》:陈承梁,皆循其制官。其所制品秩,廷尉卿秩中二千石,品第三;廷尉正监平六百石,品第七;廷尉丞胄子律博士六百石,品第八。 按《刑法志》:陈廷尉寺为北狱,建康县为南狱,并置正监平。

北魏

孝文帝太和  年,以诏议官制定廷尉卿以下阶品。
《魏书·高祖本纪》不载。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旧令亡失,无所依据。太和中高祖诏群寮议定百官,著于令。六卿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第二品上;少卿第三品上;廷尉正监评第五品中;廷尉丞从第五品中;律博士第六品中。
太和二十三年,复次廷尉卿以下阶品。
《魏书·高祖本纪》不载。按《官氏志》:二十三年,高祖复次职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为永制。六卿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太府第三品;少卿第四品上阶;廷尉正监评第六品;廷尉丞第七品;律博士第九品上阶。
孝庄帝永安二年,诏复置司直十人,视五品,隶廷尉,覆治御史检劾事。
《魏书·敬宗本纪》不载。按《官氏志》云云。

北齐

北齐设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丞佐之,统正、监、评、博士之属。
《隋书·百官志》:后齐制官多循后魏大理寺卿少卿、丞各一人。有功曹、五官、主簿、录事等员。掌决正刑狱。正、监、评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法掾二十四人,槛车督二人,掾十人,狱丞、掾各二人,司直、明法各十人。

隋仍置大理寺,以掌刑狱。
《隋书·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置大理寺,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丞二人,主簿、录事各二人。大理寺,不统署。又有正、监、评、各一人。司直、十人。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狱掾。八人。大理卿为正三品;大理少卿为正四品;大理司直为从五品;大理正监评为正六品;大理寺丞为正七品;大理寺律博士为正九品上阶。 按《刑法志》:帝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开皇三年,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馀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
文帝开皇三年,罢大理寺监、评及律博士员,加置正为四人。
《隋书·高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开皇十二年秋八月,令大理覆治,天下死罪。
《隋书·高祖本纪》:开皇十二年秋八月甲戌,制天下死罪,诸州不得便决,皆令大理覆冶。
炀帝大业三年,大理寺置二少卿,改丞为勾检官,增置正员及司直评事。
《隋书·炀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炀帝即位,多所改革。三年定令。光禄已下八寺卿,皆降为从三品。少卿各加置二人,为从四品。大理寺丞改为勾检官,增正员为六人,分判狱事。置司直十六人,降为从六品,后加至二十人。又置评事四十八人,掌颇同司直正,九品。
大业五年,增大理丞为从五品。
《隋书·炀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五年,光禄已下八,寺丞并增为从五品。

唐置大理寺卿,掌折狱、详刑。正、丞、主簿、司直佐之。按《唐书·百官志》:大理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五品下。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门下。系者五日一虑。
〈注〉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卿曰正卿,少卿曰大夫。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中宗时废狱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正二人,从五品下。掌议狱,正科条。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论者,莅决。巡幸则留总持寺事。丞六人,从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徒以上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十负为一殿。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狱丞二人,从九品下。掌率狱史,知囚徒。贵贱、男女异狱。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则置浆。禁纸笔、金刃、钱物、杵梃入者。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从六品上;评事八人,从八品下。掌出使推按。凡承制推讯长吏,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录事二人。从九品上。
宪宗元和九年十二月,诏刑部、大理官朔望入对。
《唐书·宪宗本纪》云云。
宣宗大中三年三月,诏待制官与刑法官、谏官次对。按《唐书·宣宗本纪》:云云。

辽制大理寺设卿、少卿,领丞簿诸职。
《辽史·百官志》:南面朝官辽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卫、东宫之官。
大理寺职名总目:

少卿

主簿
圣宗统和十二年,增置大理寺官。
《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十二年冬十月丁未,大理寺置少卿及正。按《百官志》:大理寺。有提点有大理寺,正圣宗统和十二年置。

宋大理寺初设判寺兼少卿,后设卿、少卿、正、丞、司直、评事等,掌刑狱之事。
《宋史·职官志》:大理寺旧制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讼狱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注〉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凡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对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七年,置详断习学官十四,详复习学官六。九年,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于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动涉岁时。参稽故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初,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三年,诏依旧供报。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又诏纠察司察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点检。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六年,又诏: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覆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著为令。八年,诏大理寺推断事应奏及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元祐元年,以右治狱勘断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三年,三省请罢右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又诏大理寺并置长贰。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
〈注〉旧条,失断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二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之。元符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五年,依熙、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又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中兴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评事阙,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人权充。又立比较法以惩差失。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苦。诏增置,以八员为额。淳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请托、漏泄之弊。绍熙初,除试中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兼评事系衔。将八评事已拟断文字,分两厅点检。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商量。庆元四年,定逐季仲月定日断绝之法。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指挥,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左断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凡断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曰开折;曰知杂;曰法司。又有详断案八房,专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书。吏额;胥长一人,胥吏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
〈注〉隆兴共减七人。

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又有开折、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
〈注〉隆兴共减五人。
仁宗宝元二年冬十二月庚申,诏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毋通宾客。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金大理寺置卿、少卿,统丞司直、评事及知法、明法之属。
《金史·百官志》:大理寺。天德二年置。自少卿至评事,汉人通设六员,女直、契丹各四员。卿,正四品。少卿,从五品。正,正六品。丞,从六品。掌审断天下奏案、详谳疑狱。司直四员,正七品。掌参议疑狱、披详法状。
〈注〉旧有契丹司直一员,明昌二年罢。

评事三员,正八品。掌同司直。
〈注〉明昌二年省契丹评事二员,大安二年省汉人一员。

知法十一员,从八品。
〈注〉女直司五员,汉人司六员。

掌检断刑名事。明法二员,从八品。兴定二年置,同流外,四年罢之。

明大理寺设卿、少卿寺,丞统寺、正寺、副评事之属。按《明会典》:正官卿一员,左右少卿二员,左右寺丞二员。
首领官司务二员。
属官左寺,左寺正一员,左寺副二员,右评事四员。
〈注〉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复设。

右寺,右寺正一员,右寺副一员,右评事四员。
〈注〉旧八员,后革四员。

凡律内该载请旨发落者,本寺具本开写犯由罪名奏闻,取自上裁。即将奉到旨意,于奏本年月后批写讫,就写某官批于下押字。其馀有奉旨意者,亦同此例,批写讫回寺立案备云。前项旨意于平允内开写,回报各衙门施行。
南京大理寺卿一员,右寺丞一员。
〈注〉万历三年革,十一年复设。

司务一员,左右寺正各一员,左右评事各二员。
〈注〉左右评事,旧三员。隆庆三年,革一员。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复设一员。

南京大理寺,本寺左右二寺分审衙门,与在京同。凡会审囚犯,每五年,守备太监奉敕,会同南京刑部、都察院,于本寺审录。每年霜降后,本寺会同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于京畿道审录。若京畿道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会审。
凡本寺每日审过囚犯,平允勘合,司务厅差办事吏,送通政司挂号,通政司仰铺兵领出,送刑部、都察院施行。若旨意平允,该寺承行吏送该部院施行。
太祖洪武元年,革大理司。
《明会典》:国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门,设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
洪武十四年,复置大理寺。
《明会典》:十四年,复置改为大理寺正五品衙门。其属置左右二寺,设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评事,及审刑司官。
洪武初,令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按轻重狱囚,连案牍俱送左右二寺,覆审冤滥,然后送审刑司评駮是非,复转送磨勘司磨考当否,以闻。后革去二司,诸司刑狱,唯二司分审。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寺详谳。其在京刑狱,系军者,属左寺,系民者属右寺。又定以在京诸司,及直隶卫所府州县衙门,属左寺。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所辖卫所府州县,属右寺。续定南北两京、五府、六部、内府、京卫等衙门,及长史司未出京城者,属左寺。应天、顺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所辖卫所府州县,及边卫外夷,属右寺。洪武十九年,审刑司革。
《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大理寺升正三品衙门。
《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定大理寺一应审覆奏駮事宜,设司务官。
《明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道五军都督府断事官,五司,问拟一应囚人犯,该死罪徒流者,具写奏本发审。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发审。俱由通政司挂号,另行入递,预先差人连案同囚送发到寺,照依该管地方,先从左右寺审录。若审得囚无冤枉者,取讫各囚服辩在官案,呈本寺,连囚引领赴堂圆审无异,取据原问衙门司狱司印信,收管入卷,将囚连案责付原押人收领回监,听候发落。候递到各项奏本公文到寺,将奏本抄白立案,务要仔细参详情犯罪名,比照律条,如罪名合律者,准拟本寺依式具本,同将原来奏本,缴送该科给事中,编号收掌,然后印押平允,仍由通政司回报原衙门。如拟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駮,亦依式具本,将原来奏本缴送该科收掌,仍发原问衙门再拟。如二次改拟不当,仍前駮回议拟,候三次改拟不当,照例将当该官吏,具奏送问。或中间招情有未明者,必须駮回再问。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参详罪名,准拟合律,照駮不合律,及送问等项,并如前行。若审得囚人告诉冤枉,果有明白證佐,取责所䜣词状,案呈本寺连囚引领赴堂圆审相同,将囚连案依前发回原问衙门,听候发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将原来奏本,依式具本如前缴送该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后仰令左右寺抄案,备开囚人供词,行移隔别衙门再问。若二次番异者,再取本囚供状,在官照例具奏,会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门堂上官,圆审回奏施行。
合律照駮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奏为照駮失出不应事,刑部某部问拟李甲等一十六名数内合律一十五名,依合律张丙一名,有照駮,谨具奏闻。一、照駮前件,本寺照律,张丙合得计赃准窃盗一贯之上,律杖七十,罪无出入,其刑部某部却准,不应律笞四十未,审故失己出张丙杖罪三十,所拟不当,官吏除尚书某,侍郎某,取自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人,合送法司问罪,仍令改正。
一、准拟事内干连人王乙等,合得笞罪十名,陈丁等合得杖罪四名,李甲一名,无罪释放。洪武 年 月
日。

番异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奏,为某事某衙门问拟某人一名,审问番异,原招某囚合发隔别衙门再问,谨具奏闻。洪武 年 月 日。
二次番异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奏,为某事某衙门问拟某人等二名,除审拟允当外,数内某人一名,先为某衙门具本发审,若原系公文者,则云公文发审,本囚告诉冤枉,取责供词在官,已经照例行移隔别衙门再问。去后今据某衙门发审,仍前执称冤枉,除再取供词在官外,本囚合照例会各衙门堂上官圆审。谨具奏闻。准 拟某人合得某罪一名。洪武年 月 日。
各问刑衙门转详,是年,定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直隶卫所府所,一应刑名,问拟完备,将犯人就彼监收,具由申达于各上司都司并卫所,申都督府、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申呈刑部、按察司,呈都察院,具各衙门备开招罪,转行到寺详拟。凡罪名合律者,回报,如拟施行。内有犯该重刑,本寺奏闻,回报不合律者,駮回再拟。中间或有招词,事情含糊不明者,駮回再问。
凡在京问刑衙门大小词讼,非经通政司准行,非由各衙门参送,不许听理。非由本寺评允,不许发落。若徇私拘审,及改易发落者,听本寺参究。
凡天下问刑衙门死罪重刑,必由巡按御史会审详允,方许转详。敢有故违,听本寺查出参究。
凡刑部等衙门送审囚犯,是年,定本寺每月审过一应囚数,分豁死罪、徒流、笞杖等项罪名,置立印信文册,著令架阁库典吏,日逐明白附写,候至月终,通类具本奏闻。
凡本寺审过囚犯,每半月,并刑部、都察院原来奏本,通类封裹,属官赍捧,堂上官于御前面奏详审,过审,拟合律若干名,先行回报,原问衙门依律照例发落某人等若干名,照依钦奉圣旨发落,问招不明,駮回再问,拟罪不当,照駮再拟若干名,并本寺日报囚数,奏本,送科。近例于每月十三二十六日,御前面奏。遇免朝则候下月。
是年,定凡本寺审过刑部等衙门死罪囚人犯,该十恶决不待时者,每月具本覆奏闻,讫,移文回报各该衙门处决。不系十恶者,待秋分后覆奏处决。近例,惟强盗真犯,覆奏奉旨,即便处决者,则不时行刑。馀俱待秋后处决。
是年,设大理寺司务。
洪武二十九年,大理寺革。
《明会典》云云。
成祖永乐 年,复大理寺官名。
《明会典》:洪武二十九年,寺革后,复置,改左右寺为司官,为都评,副都评,司务为都典簿。永乐初,左右寺及官俱复。旧左右寺职专主审录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駮,事有冤枉者,推情辨明,务俾刑归有罪,不陷无辜。
永乐七年,令大理寺每月赴承天门外,会同审录罪犯。
《明会典》:凡两法司囚犯,七年以后,令大理寺官,每月引赴承天门外,行人司持节传旨,会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输情服罪者,如原拟发遣。其或称冤,有词,则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永乐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拟囚犯,仍照洪武年间定制,送大理寺审录发遣。
《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六年,令大理寺属官,同两法司官审录直省罪囚。
《明会典》:正统六年,令本寺选差属官,与刑部都察院官,请敕于南北直隶各布政司,会同审录罪囚。
宪宗成化六年,定大理寺审奏事宜。
《明会典》:永乐以来,南京大理寺所审徒流已上罪囚,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每季差官类奏请旨发落。成化六年以后,俱经本寺复审,其情罪允当者,通类奏请回报该寺施行。其不当者,照例駮回再问。近由南京奏来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凡本寺详审过轻重罪囚,旧例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每季差官类奏圣旨,于本寺奏本上批出钦遵发落。成化六年以后,下大理寺覆奏,得旨回报本寺发落。
成化十七年,定大理寺审录罪囚年限,及定罪会问事宜。
《明会典》:凡五年审录,十七年,命司礼监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本寺审录罪囚。以后每五年一次,著为令。
凡两法司发审罪囚,本寺承行历事监生,即于来文上粘小方纸一幅,横列本寺卿、少卿、寺丞之姓于上,寺正、寺副及该掌行评事之姓于其下。若奏本粘于护纸,上连囚犯,先送评事看详审覆,若情词不悖,议拟相符,因犯服辩文移停当,即书允字于其姓之下。其或情词有异,拟议未当,囚犯番异文移舛错,则直随其事明白批之,次以传于寺正、寺副各批讫,承行监生呈于卿、少卿、寺丞,复各看详。若可允,即各书行于其姓之下。不然,亦随事批下该寺附案,候圆审相同,或参駮,或调问,各依诸司职掌定制施行。
凡发审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辩者,具由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于京畿道问理。
神宗万历三年,定审录官往返程限,及考覈优劣之制。
《明会典》:万历三年,议准差去审录官,各量地方远近,立为程限。北直隶三个月,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个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广五个月,四川、广东、广西、云南六个月。入境以辞朝之日为始,复命以出境之日为始。先具揭帖送部,待各查事完备,省各官前后所奏,已经议覆,依准改駮件数多寡,详加考覈,如称职者,奏准复职。其有不识刑名,改駮数多者,参奏降黜。
万历九年,更定二寺分理事务。
《明会典》:九年,以二寺事务烦简不均,题准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分管衙门分,左右二寺审谳。令左寺审浙江等六司道,右寺审江西等七司道。无外详日行与军民之分矣。
左寺分审衙门,旧定内府各监局,六科,尚宝司,光禄寺,宗人府,中书舍人,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詹事府,翰林院,国子监,太常寺,太仆寺,鸿胪寺,行人司,太医院,钦天监,上林苑监,五城兵马司,未出京长史司,都税司,太仓等仓,大兴隆寺,台基厂,锦衣卫,旗手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羽林前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虎贲左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彭城卫,永清左卫,永清右卫,武功左卫,武功右卫,武功中卫,武骧左卫,武骧右卫,腾骧左卫,腾骧右卫,江淮卫,济川卫,留守中卫,留守左卫,留守右卫,留守前卫,留守后卫,神策卫,应天卫,和阳卫,广阳卫,蕃牧千户所,骁骑右卫,镇南卫,龙虎卫,龙虎左卫,龙江右卫,沈阳右卫,沈阳左卫,水军左卫,水军右卫,英武卫,龙江左卫,虎贲右卫,武德卫,广武卫,龙骧卫,飞熊卫,天策卫,豹韬卫,豹韬左卫,兴武卫,牺牲所,鹰扬卫,江阴卫,横海卫,义勇右卫,义勇前卫,义勇后卫,武成前卫,武成中卫,武成后卫,忠义右卫,忠义前卫,忠义后卫,神武左卫,神武右卫,神武后卫,大宁中卫,大宁前卫,蔚州左卫,富峪卫,会州卫,宽河卫,牧马千户所。
九年,更定浙江司道,崇府中府,御用监,司设监,内官监,成国公,刑科,神策卫,留守中卫,和阳卫,腾骧左卫,广洋卫,金吾前卫,沈阳右卫,武功右卫,涿鹿左卫,涿鹿中卫,蕃牧千户所,直隶和州,浙江都布按三司,两淮盐运司。
福建司道,户部户科,太仆寺,都知监,印绶监,甲字等十库,宝钞提举司,孝陵卫,献陵卫,景陵卫,裕陵卫,泰陵卫,金吾后卫,武功中卫,武成中卫,应天卫,会州卫,牧马千户所,美峪千户所,定边卫,开平中屯卫,直隶常州府,广德州,福建都布按三司,福建行都司,福建盐运司。
山东司道,鲁府,德府,衡府,泾府,宗人府,左府,兵部兵科,尚宝司,供用库,戈戟司,司苑局,典牧所,会同馆,东直门外牛房,皇陵卫,长陵卫,羽林右卫,沈阳左卫,金山口奠靖所,潮河川守禦千户所,保定后卫,德州左卫,宁靖千户所,龙门千户所,中都留守司,凤阳府,凤阳卫,寿州卫,长淮卫,泗州卫,沂州卫,滁州,滁州卫,安东中护卫,山东都布按三司,山东盐运司,辽东行太仆寺,辽东都司。
广东司道,应天府,锦衣卫,府军左卫,水军左卫,留守左卫,虎贲左卫,济阳卫,飞熊卫,怀来千户所,直隶延庆州,广东都布按三司。
四川司道,蜀府,工部工科,巾帽局,织染局,僧录司,道录司,金吾左卫,济州卫,永清左卫,府军卫,武骧右卫,大宁前卫,蔚州左卫,广武卫,神木千户所,大名府,怀来卫,怀安卫,松江府,金山卫,四川都布按三司,四川行都司。
贵州司道,吏部吏科,司菜局,忠义中卫,镇朔卫,涿鹿卫,遵化卫,兴州五屯卫,涿州巡捕指挥,梁城千户所,万全都司,大宁都司,保定府,河间府卫,真定府,顺德府,天津卫,天津左卫,天津右卫,保安州卫,永宁卫,开平卫,蔚州卫,宣府左卫,宣府右卫,兴和千户所,广昌千户所,德州卫,苏州府卫,太仓卫,贵州都布按三司,长芦盐运司。
右寺分审衙门,旧定顺天府并各属州县,应天府并各属州县,北直隶府州县并卫所,南直隶府州县并卫所,大宁都指挥使司并卫所,万全都指挥使司并卫所,中都留守司并卫所,兴都留守司并卫所,皇陵卫,孝陵卫,长陵卫,献陵卫,景陵卫,裕陵卫,茂陵卫,泰陵卫,显陵卫,康陵卫,永陵卫,浙江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江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湖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广东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广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四川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云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贵州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河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陕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山东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山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各王府衙门,各行太仆寺,苑马寺,各盐运市舶等司,各土官衙门,边外外夷。九年,更定江西司道,益府,淮府,弋阳府,建安府,乐安府,前府,御马监,酒醋局,火药局,面觔局,留守前卫,燕山左卫,永清右卫,忠义前卫,忠义后卫,龙骧卫,府军前卫,宽河卫,龙江左卫,龙江右卫,天策卫,武清卫,宣府前卫,龙门卫,庐州府卫,六安卫,九江卫,江西都布按三司。
陕西司道,秦府,韩府,庆府,肃府,后府,南和伯,行人司,尚衣监,针工局,西城兵马司,康陵卫,昭陵卫,府军后卫,豹韬卫,腾骧右卫,义勇右卫,兴武卫,鹰扬卫,江阴卫,横海卫,保定中卫,保定前卫,保定左卫,保定右卫,紫荆关,太平府,建阳卫,陕西都布按三司,陕西行都司,陕西行太仆寺,甘肃行太仆寺,河东盐运司。河南司道,周府,唐府,赵府,郑府,伊府,徽府,礼部礼科,中书舍人,詹事府,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兵仗局,灵台司,钟鼓司,神乐观,牺牲所,东城兵马司,教坊司,府军右卫,羽林左卫,彭城卫,神武左卫,武德卫,留守后卫,神武右卫,宁山卫,淮安府卫,大河卫,邳州卫,扬州府卫,高邮卫,仪真卫,武平卫,归德卫,两淮盐运司,徐州,海州守禦所,盐城守禦所,通州守禦所,河南都布按三司。
山西司道,晋府,代府,沈府,怀仁府,庆成府,翰林院,钦天监,上林苑监,甜食房,混堂司,南城兵马司,北城兵马司,旗手卫,金吾右卫,骁骑卫,义勇前卫,义勇后卫,大宁中卫,龙虎卫,英武卫,沈阳中护卫,沈阳中屯卫,镇江府卫,徐州卫,平定千户所,倒马关,山西都布按三司,山西行都司。
湖广司道,楚府,岷府,吉府,辽府,荣府,兴都留守司,右府,司礼监,尚膳监,尚宝监,神宫监,天财库,茂陵卫,永陵卫,武功左卫,忠义右卫,虎贲右卫,神武中卫,留守右卫,义勇左卫,南水军右卫,济川卫,江淮卫,宁国府,池州府,宣州卫,定州卫,茂山卫,保定左卫,保定右卫,渤海千户所,湖广都布按三司,湖广行都司。
广西司道,靖江王府,通政使司,宝钞局,银作局,中兵马司,富峪卫,镇南卫,武骧左卫,大兴左卫,燕山左卫,燕山前卫,羽林前卫,羽林后卫,通州卫,通州左卫,通州右卫,通州巡捕指挥,延庆卫,延庆左卫,延庆右卫,徽州府,新安卫,安庆府卫,广西都布按三司。
云南司道,承运库,惜薪司,太医院,顺天府,广平府,永平府卫,真定卫,山海卫,抚宁卫,卢龙卫,万全左卫,万全右卫,大同中屯卫,密云中卫,密云后卫,蓟州守备都指挥,营州五屯卫,东胜左卫,东胜右卫,潼关卫,镇海卫,蒲州千户所,乐安千户所,平定千户所,宽河千户所,云南都布按三司。

皇清

《大清会典》:大理寺
正官
满汉卿各一员。
满汉少卿三员,内满一员,汉二员。
汉寺丞一员。
首领官
满汉司务各一员。
属官
满左右寺正各一员,汉军左右寺正各一员,汉左右寺正各一员。
汉左右寺副各一员。
堂评事二员,内满洲一员,汉军一员,汉左右评事各一员。
满笔帖式六员,内满文四员,满汉文二员,汉军笔帖式二员。
大理寺正三品衙门,设满汉卿各一员,满少卿一员,汉少卿二员,汉寺丞一员。其属,置满洲汉军汉寺正各二员,汉寺副二员,满洲汉军评事各一员,汉评事二员,笔帖式八员。其首领有满汉司务各一员。沿革详见吏部官制。
职掌
大理寺掌管天下刑名,内而刑部,外而督抚,有具题重辟事情,奉

旨,三法司核拟者,直省原有招揭到寺,该左右寺官
即行据揭详核,查所拟罪名,是否与律例相符,出具看语,呈堂,俟刑部定立稿案,送寺画题时,视其看语意见,果属相同,别无疑义者,堂属一体画题。或其间情罪未明,律例未协,将稿案交还刑部,再行参酌。若彼此意见,仍有异同,该左右寺官,即拟稿,另为一议,呈堂,送刑部、都察院,酌量议覆。其在京现审事件,止取刑部原案口供详核。有未协者,呈堂赴刑部,会同该司,及该道御史,审拟真确,务期明允,方行画题。
二寺分属
左右二寺,分管在京各衙门,暨直隶、
盛京各省刑名,与刑部十四司、都察院六掌道,会
同审谳。
左寺分管:
江南全省漕运总督,霸州并所属县以上,与刑部江南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会同审谳。浙江全省,刑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涿州,并所属县以上,与刑部浙江清吏司、都察院浙江道,会同审谳。
福建全省,户部仓场、户科、仓院、宝泉局、坐粮厅、大通桥、京通十仓、宣课司、左右两翼、保定府,除新城定兴二县外,馀所属州县,俱隶此。保定左卫以上,与刑部福建清吏司、都察院河南道会同审谳。
四川全省,工部工科、宝源局、琉璃厂、惜薪司、街道厅、永平府并所属州县永平卫以上,与刑部四川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会同审谳。
贵州全省,吏部吏科、河间府,除沧州并属县外,馀所属州县,俱隶此。天津卫、河间卫以上,与刑部贵州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会同审谳。广东全省,銮仪卫、顺德府并所属州县,昌平州并所领顺义、密云二县,延庆州、延庆卫、定兴县以上,与刑部广东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会同审谳。
山东全省,宗人府、兵部督捕、理藩院、太仆寺兵科。
盛京所属地方、宁古塔将军衙门、河道总督衙门、
广平府并所属州县以上,与刑部山东清吏司、都察院山东道会同审谳。
右寺分管
湖广全省,通州并所属县,通州所以上,与刑部湖广清吏司、都察院陕西道会同审谳。
广西全省,通政使司、宛平县、真定府并所属州县以上,与刑部广西清吏司、都察院山东道会同审谳。
陕西全省,本寺、西城、行人司、沧州并所属县以上,与刑部陕西清吏司、都察院陕西道会同审谳。
云南全省,顺天府、太医院、直隶巡抚衙门、金吾左卫、彭城卫、神武左卫、腾骧右卫、永清左卫、燕山右卫、遵化州并所属县、蓟州并所属县、良乡县、固安县、永清县、东安县、香河县、怀柔县以上,与刑部云南清吏司、都察院浙江道会同审谳。河南全省,礼部、詹事府、国子监、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礼科、东城、大兴县以上,与刑部河南清吏司、都察院河南道会同审谳。
山西全省,内阁、翰林院、中书科、钦天监、上林苑监、北城、拱极城、宣府、保安州、宣府前卫、万全左卫、万全右卫、怀安卫、蔚州卫、保安卫、怀来卫、永宁卫、开平卫、龙门卫、梁城所以上,与刑部山西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会同审谳。
江西全省,中城、大名府并所属州县、新城县以上,与刑部江西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会同审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