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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边裔典

 第一百九卷目录

 北方诸国总部汇考一
  周〈总一则 显王三则 赧王一则〉
  秦〈始皇二则〉
  汉〈武帝元朔一则〉
  北魏〈明元帝泰常一则 太武帝太平真君一则 宣武帝正始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三则〉
  北周〈静帝大象一则〉
  隋〈高祖开皇四则 炀帝大业二则〉
  明〈太祖洪武三则 成祖永乐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二则 代宗景泰一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九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三则 世宗嘉靖十六则〉

边裔典第一百九卷

北方诸国总部汇考一

周命南仲城朔方。
《诗经·小雅·出车篇》:王命南仲,往城于方。出车彭彭,旗旐史央。天子命我,城彼朔方。赫赫南仲,猃狁于襄。
〈朱注〉此劳还率之诗。程子曰:城朔方而猃狁之难除,禦戎狄之道,守备为本,不以攻战为先也。
显王八年,魏筑长城为北边防。
《史记·周本纪》不载 按《秦孝公本纪》:秦孝公元年,魏筑长城,自郑滨洛以北。
显王十七年,魏筑长城,塞固阳。
《史记·周本纪》不载 按《魏世家》云云。
显王  年,赵与燕始筑长城,以备北方诸国。按《史记·周本纪》不载 按《匈奴传》:赵武灵王变胡服,习骑射,北破林胡、楼烦。筑长城,自代并阴山下,至高阙为塞。燕亦筑长城,自造阳至襄平。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郡。
〈注〉《正义》曰:《括地志》云:赵武灵王长城,在朔州善阳县北。案《水经》云:百道长城北山上有长垣,若颓毁焉。公奚亘岭,东西无极,盖赵灵王所筑也。
赧王 年,秦始筑长城,为北边防。
《史记·周本纪》不载 按《匈奴传》:秦昭王时,宣太后杀义渠戎王于甘泉,遂起兵伐残义渠。于是秦有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

始皇三十三年,斥匈奴,并河至阴山为三十四县,筑亭障。
《史记·始皇本纪》:三十三年,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三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陶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
始皇三十四年,筑长城,起临洮,至辽东。
《史记·始皇本纪》:三十四年,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按《蒙恬传》:秦已并天下,乃使蒙恬将三十万众北逐戎狄,收河南。筑长城,因地形,用险制塞,起临洮,至辽东,延袤万馀里。于是渡河,据阳山,逶蛇而北。暴师于外十馀年,居上郡。是时蒙恬威振匈奴。按《匈奴传》:秦灭六国,而始皇帝使蒙恬将十万之众北击胡,悉收河南地。因河为塞,筑四十四县城临河,徙谪戍以充之。而通直道,自九原至云阳,因边山险堑溪谷可缮者治之,起临洮至辽东万馀里。又度河据阳山北假中。蒙恬死,诸侯畔秦,中国扰乱,于是匈奴得宽,复稍度河南与中国界于故塞。

武帝元朔二年,复缮治长城,为北边防。
《汉书·武帝本纪》:元朔二年春正月,匈奴入上谷、渔阳,杀略吏民千馀人。遣将军卫青、李息出云中,至高阙,遂西至符离,获首虏数千级。收河南地,置朔方、五原郡。
《史记·匈奴传》:卫青出云中以西至陇西,击胡之楼烦、白羊王于河南。取河南地,筑朔方,复缮故秦时蒙恬所为塞,因河为固。是岁,汉之元朔二年也。

北魏

明元帝泰常八年春二月,筑长城。
《魏书·明元帝本纪》:春正月,蠕蠕犯塞。二月戊辰,筑长城于长川之南,起自赤城,西至五原,延袤二千馀里,备置戍卫。按《高闾传》:闾迁尚书、中书监。上表曰:臣闻为国之道,其要有五:一曰文德,二曰武功,三曰法度,四曰防固,五曰刑赏。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荒狡放命,则播武功以威之;民未知战,则制法度以齐之;暴敌轻侵,则设防固以禦之;临事制胜,则明刑赏以劝之。用能辟国宁方,征伐四剋。北狄悍愚,同于禽兽,所长者野战,所短者攻城。若以狄之所短,夺其所长,则虽众不能成患,虽来不能内逼。又狄散居野泽,随逐水草,战则与家产并至,奔则与畜牧俱逃,不赍资粮而饮食足。是以古人伐北方,攘其侵掠而已。历代为边患者,良以倏忽无常故也。六镇势分,倍众不斗,互相围逼,难以制之。昔周命南仲,城彼朔方;赵灵、秦始,长城是筑;汉之孝武,踵其前事。此四代之君,皆帝王之雄杰,所以同此役者,非智术之不长,兵众之不足,乃防狄之要事,其理宜然故也。《易》称天险不可升,地险山川丘陵,王公设险以守其国,长城之谓欤。今宜依故于六镇之北筑长城,以禦北虏。虽有暂劳之勤,乃有永逸之益,如其一成,惠及百世。即于要害,往往开门,造小城于其侧。因地却敌,多置弓弩。狄来有城可守,有兵可捍。既不攻城,野掠无获,草尽则走,终必惩艾。宜发近州武勇四万人及京师二万人,合六万人为武士,于苑内立征北大将军府,选忠勇有志干者以充其选。下置官属,分为三军,二万人专习弓射,二万人专习戈楯,二万人专习骑槊。修立战场,十日一习,采诸葛亮八阵之法,为平地禦寇之方,使其解兵革之宜,识旌旗之节,器械精坚,必堪禦寇。使将有定兵,兵有常主,上下相信,昼夜如一。七月发六部兵六万人,各备戎作之具,敕台北诸屯仓库,随近作米,俱送北镇。至八月征北,部率所领,与六镇之兵,直至碛南,扬威漠北。狄若来拒,与之决战,若其不来,然后散分其地,以筑长城。计六镇东西不过千里,若一夫一月之功,当三步之地,三百人三里,三千人三十里,三万人三百里,则千里之地,强弱相兼,计十万人一月必就,运粮一月不足为多。人怀永逸,劳而无怨。计筑长城,其利有五:罢游防之苦,其利一也;北部放牧,无抄掠之患,其利二也;登城观敌,以逸待劳,其利三也;省境防之虞,息无时之备,其利四也;岁常游运,永得不匮,其利五也。又任将之道,特须委信,阃外之事,有利辄决,赦其小过,要其大功,足其兵力,资其给用,然后,胜可果也。
太武帝太平真君七年六月丙戌,发司、幽、定、冀四州十万人筑畿上塞围,起上谷,西至河,广袤皆千里。
《魏书·太武帝本纪》云云。
宣武帝正始三年四月甲辰,诏遣使者巡慰北边。
《魏书·宣武帝本纪》云云。

北齐

文宣帝天保三年冬十月,至黄栌岭,仍起长城,北至社干戍四百馀里,立三十六戍。
《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云云。
天保六年,发夫一百八十万人筑长城,自幽州北夏口至恒州九百馀里。
《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云云。
天保八年,于长城内筑重城,自库洛拔而东至于坞纥戍,凡四百馀里。
《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云云。

北周

静帝大象元年,诏于翼巡长城。
《周书·静帝本纪》:大象元年六月,发山东诸州民,修长城。按《于翼本传》:大象初,徵拜大司徒。诏翼巡长城,立亭障。西自雁门,东至碣石,创新改旧,咸得其要害云。

高祖开皇元年四月,发稽胡修筑长城,二旬而罢。
《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开皇 年,司农少卿崔仲方令发丁筑长城。
《隋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崔仲方传》:高祖受禅,进位上开府,寻转司农少卿,进爵安固县公。令发丁三万,于朔方、灵武筑长城,东至黄河,西拒绥州,南至勃出岭,绵亘七百里。
开皇六年二月丁亥,发丁男十一万修筑长城,二旬而罢。
《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开皇七年二月,发丁男十万馀修筑长城,二旬而罢。按《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炀帝大业三年,发丁男筑长城。
《隋书·炀帝本纪》:秋七月,发丁男百馀万筑长城,西距榆林,东至紫河,一旬而罢,死者十五六。
大业四年秋七月,发丁男筑长城。
《隋书·炀帝本纪》:秋七月辛巳,发丁男二十馀万筑长城,自榆林谷而东。

太祖洪武二十二年,令守塞官军不得与外国交通。按《明会典》:凡边禁,洪武二十二年,令守禦边塞官军,不得与外国交通,如有假公事出境交通,及私市易
者,全家坐罪。
洪武二十六年,定守边烟墩之制。
《明会典》:凡烽堠,洪武二十六年,定边方去处合设烟墩并看守、堠夫,务必时加提调整点,广积秆草,昼夜轮流看望,遇有警急,昼则举烟,夜则举火,接递通报,毋致损坏,有误军机声息。
洪武  年,定边报一应皆行移堤备,重大军情奏请定夺。
《明会典》:凡声息,洪武年,定各边飞报一应声息,具奏行移堤备,其有重大军情应出师征剿,及地方军马数少应调兵策,应奏请定夺。
成祖永乐十一年,定烟墩、濠堑、水匮之制。
《明会典》:永乐十一年,令筑烟墩,高五丈有奇,四围城一丈五尺,开濠堑钓桥门,道上置水匮,煖月盛水,寒月盛冰,墩置官军守瞭,以绳梯上下。
宣宗宣德七年,令各关口,每三月差武官、御史点视,每年监察御史及守备巡视。
《明会典》:凡巡阅,宣德七年,令居庸山海关、荆子村、黑峪口,北抵独石,西抵天城,每三月差武官二员,御史二员点视。又令居庸关直抵龙泉关一带,山海关直抵古北口一带,每年各差监察御史一员,请敕前去,分同各该分守守备等项内外官员巡视关口,点闸军士,整饰器械,操演武艺,并受理守关人等一应词讼,就彼发落,不许军卫,有司擅便拘提有误守把,如守备等官有罢软疾弱,不堪任事之人,指实具奏替换。
英宗正统六年,令出境剿贼,总兵参将止遣一二员,仍留一二员备不虞,不许管理官民词讼。
《明会典》:凡战守,正统六年,令出境剿贼,镇守总兵官参将内止遣一二员,仍留一二员居守,以备不虞。凡边臣职守,正统六年,题准总兵官及各参将,不许管理官民词讼。
正统十四年,令每岁七月,各边官军出三五百里外烧荒,冬年节不许宴乐。
《明会典》:凡防禦,正统十四年,令每岁。七月,兵部请敕各边,遣官军往虏人出没之地三五百里外,乘风纵火,焚烧野草,以绝胡马,名曰烧荒。事毕,将拨过官军烧过地方造册奏缴。又令每年十月,兵部请敕各边镇守总兵、巡抚官遇冬年节,不许宴乐,仍转行分守守备官一体遵守。
代宗景泰元年,令各边四月、八月,修葺边墙墩堡,增筑草场,封堆。
《明会典》:凡墙堡,景泰元年,令各边每岁四月、八月,遣官军修葺边墙墩堡,增筑草场,封堆。时加巡察如有越塞耕种,移徙界至者治罪。
英宗天顺二年,令墩上设悬楼,礧木塌,窖赚坑。
《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二年,令边堠放烽炮,以敌多寡为烽炮之多寡。
《明会典》:成化二年,令边堠举放烽炮,若有虏一二人至百馀人,举放一烽一炮,五百人二烽二炮,千人以上三烽三炮,五千人以上四烽四炮,万人以上五烽五炮,传报得宜,致剋敌者准奇功,违者处以军法。成化四年,令沿边官军以十月为始,次年十月满,留与次班守冬。
《明会典》:凡班军,成化四年,令沿边备操官军一年一班,每班以十月初到明年十月满,复留与次班守冬至后年正月放还,以后班次皆然。
成化九年,定边军遇贼失机,分别定罪。
《明会典》:凡防边功罪,成化九年,令边军遇贼,如曾率众对敌,及众寡不敌者,虽失利,不罪。其闭门坐视,见贼先退者,乃坐失机。
成化十年,定边地营堡界限私出盗耕之罪。
《明会典》:凡边境田土,成化十年,令陕西、榆林等处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徵花利完日,军职降调甘肃卫,分差操军民系外处者发榆林卫分充军,系本处者发甘肃卫分充军,有损坏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个月发落。
成化十四年,定贡市一切事宜。
《明会典》:一贡市,成化十四年,令辽东马市许海西并朵颜三卫夷人卖买,开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开二次,各夷止将马匹并土产货物赴彼处,委官验放入市,许赍有货物者,与彼两平交易,不许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夷欺负愚弄,亏少马价,及偷盗货物,亦不许拨置,凡以失物为由,扶同诈骗财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纵容官军人等无货者任意入市,有货者在内过宿,规取市利,透漏边情,事发俱,发两广烟瘴地面充军,遇赦不宥。成化十七年,定广宁开原马市。
《明会典》:成化十七年,题准广宁、开原二处俱开马市,其通事三年一换。
成化二十年,定边官参随伴役之制。
《明会典》:凡参随伴役,成化二十年,令官舍随任者镇守官许五人分守,许三人其军伴镇守官二十名,分守十五名,守备十名。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各处镇守总兵官跟随军伴二十四名协守,副总兵二十名游击将军与分守官十八名,守备官十二名,俱不许额外役占及卖放军人办纳月粮,违者许巡抚、巡按官查照军职役占卖放事例,上请其巡按、御史,年终仍将各官有无多占卖放缘由具奏。
成化二十一年,定各边操练之制。
《明会典》:成化二十一年,令各边每年自九月起至明年三月止,俱常川操练,四月初具操过军马,并大风大雪,免操日期奏报。
成化二十二年,定各边军马数目题报,及大臣巡边之制。
《明会典》:成化二十二年,令各边军马数目,远边一年一报,近边半年一报,兵部每三年一次具题,差文武大臣各一员同行阅实,每年一次具题差御史二员分行巡视,有设置未备、器械未精、军伍不足守卒,年久未更代者逐一查理。
孝宗弘治六年,定边将一切疏防失机及隐匿之罪。按《明会典》:弘治六年,奏准主将、副参等官统军,杀贼不能料敌制胜,轻率寡谋,致有损折军马,失误事机,
则罪坐各官。而内臣都御史不曾与行者,各轻其罚。兵部临时奏请定夺,若各该分守、守备等官不行设备,被贼入境抢掳人畜,或生事、贪功,损折军马,即系镇巡总兵官平昔威令不行所致,当均受其罚。若互相隐匿不行实报,许巡按御史、科道官并兵部访实奏劾,治以重罪。
弘治十三年,定各边官军失班不到,及边将管军人员私役军民出境,及砍伐应禁林木,交结边人之罪。边将不得滥受军民词讼,其寇入,失陷地方,掳掠人民,分别处分。
《明会典》:弘治十三年,令各边备禦官军,失班不到者拿获问罪。免其纳钞的,决解送各边镇巡官查审。军一班不到者,在原备边处罚班五个月。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改拨沿边城堡,罚班八个月。军三班、官两班以上不到者,极边城堡罚班一年。其补班月日各另扣算。若有来迟不曾失班者,止补来迟月日。又令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军民,及军民私出外境钓豹捕鹿,斫木掘鼠等项,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纵,该管里老官旗军吏扶同隐蔽,若不收任,其出境哨探与夷人交易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馀俱调发烟瘴地面。民人里老为民军丁充军官、旗军吏带俸食粮。差操,又令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辽东、蓟州、紫荆、密云等处分守守备备禦,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违者问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若前项官员有犯,军职俱降二级,发回原籍所都司,终身带俸差操,文职降边远叙用,镇守并副参等官有犯指,实参奏其经过,河道守把官军容情纵放者,究问治罪。又令凡川广、云贵、陕西等处但有汉人交结夷人,互相买卖,借贷诓骗,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为乱、贻害地方者,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又令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馀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问理。又令凡失误军机,除有正条者,议拟监候奏请外,若贼拥大众入寇,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虏数十人之上,不曾亏折大众或被贼众入境虏杀军民数十人之上,不曾虏去大众,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虏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者,律发边远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虏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问前罪,数内情轻律重有碍发落者,仍备由奏请处置,其有被虏入境,将爪探夜不收及飞报声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俱问不应杖罪还职。如境外被贼杀虏,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其问罪。凡各边及腹里地方遇贼入境,若是杀虏男妇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头只以上,不行开报者,军民职官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降二级,加二倍者降三级,甚者罢职。其上司及总兵等官,知情扶同事发,参究治罪。
弘治十四年,定边关盘获奸细走回人口之罪,外夷离边五十里驻劄,其逼近边墙,传箭答话,即以犯边论。
《明会典》:弘治十四年,议准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盘获奸细走回人口,所在镇巡等官,务须先究来历根因。如果干碍接引起谋,并经该关隘守把人员应提问者,依律问拟应参究者,具实参奏。若有归复乡土,偶被逻获者,照例起送,毋致冤抑。又题准北虏离边五十里方许驻劄,但有逼近边墙,传箭答话者,即系犯边达贼,就便捕杀,不在袭杀诱杀之例。
弘治十七年,严禁边将包纳粮草兴贩马匹。按《明会典》:弘治十七年,令各边将官有包纳粮草兴贩马匹等弊,巡按御史访实参治。
武宗正德八年,令新增墩台,俱用正军瞭守,或佥馀丁老疾军人即退粮以补新增之费。
《明会典》:正德八年,题准各卫新增墩台,务要摘拨相应卫所正军前去瞭守,如无军就签馀丁充守,一例与正军关支粮赏,仍将别处老疾军人拣退省下粮赏,以补前费。
正德十三年,通行天下府、卫、州、县守禦将民壮机兵与官军同操练,并定寇入闭门失机之罪,其轻率出敌损折官军者,奏请定夺,若能奋勇迎敌,杀败贼家,虽阵亡数多,仍论功升赏。
《明会典》:正德十三年,奏准通行天下各府与卫同在一城,各州县与守禦所同在一城者,听各掌印官每月二次赴军卫教场,将原选民壮机兵会合官军操练,分巡、分守等官至按临之日,亦要不时点闸。又奏准凡拟守边将帅贼寇入境,虏掠人民,边远充军罪者,必彼此众寡相当,堪以出战,故不设备闭门不出,方依律坐之。若虏众兵寡,止可固守,不可轻出者,勘实奏请。若止是抢掠牲畜、杀掳沿边,哨探及采打柴草军民不系境内人民者,俱有应得罪名,不许引用前律。其轻率寡谋,军无纪律,以致损折官军者,律无正条比律,奏请定夺。若奋勇迎敌,杀败虏贼,虽斩级数少,官军阵亡数多,仍须论功升赏,不许妄引损军律例治罪。
正德十六年,定沿边军民,躲避差役,潜入敌寨,及军官知而不首之罪。
《明会典》:正德十六年,奏准沿边地方军民人等,有躲避差役,入夷寨潜住者,民发边卫,军舍发极边烟瘴地方,各永远充军。本管里长总小旗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拿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世宗嘉靖八年,定各镇将官、员役、哨探或重大失报及虚传妄报者,兵部参究。见操官军挑选精锐,定为头拨、次拨,遇军情紧急,依期互相应援,其分彼此失
机误事者,从重参究,又参随人等本官临阵方许跟随,有功照例造报升赏,不得冒夺。违者,本官一并治罪。
《明会典》:嘉靖八年,议准今后各镇将官须要选委的当,夜不收远为哨探,具实奏报,或有重大声息失于飞报,致误事机,或本无声息,虚传妄报,空劳士马,虚费钱粮者,听兵部查考参究。又议准各边镇巡官严督各该将领,将见操官军逐一简阅,挑选其中膂力骁勇,弓马熟闲者,定为头拨,其有膂力,弓马稍称者,定为次拨,其有衰老、懦弱、庸钝者,即便退斥,别选精壮以饬武备。又题准山西三关军马数少,各镇非有十分紧急,不许轻调其宣大两镇,遇有军情紧急,彼此即应依期发兵,互相应援,若敢偏私执拗,自分彼此,以致失机误事者,参究重治。又议准今后凡遇声息,各该参随人等不许指称按伏为名冒夺升赏,若是本官亲临行阵,方许参随跟随上阵,有功照常造报升赏,若有冒夺情弊并本官一体参究治罪。
嘉靖十年,定各边巡抚总兵及偏裨,务要协同供职。其左道摇撼人心,抗违节制,阻挠号令,俱以违令究治,主将亦不许挟私陵虐。
《明会典》:嘉靖十年,议准今后各边巡抚、总兵、主将、偏裨务要遵守协同事宜,节制旧例,如有奸徒不务协同供职,左道阻挠、摇撼人心,及抗违节制,巡抚官指实奏闻,被劾人员不许驾捏别项事情,摭拾诬辨。如事干军机,副参以下故意阻挠主将号令者,虽未败事,亦以违令究治罢斥。敢有挟制奏讦者,原词立案不行,若总兵官挟私陵虐,偏将抚按官指实弹劾究治。
嘉靖十四年,令边镇巡抚、总兵、提督去位,俱守候交代,凡提督军务,不许违例奏带要求。
《明会典》:嘉靖十四年,议准今后总制巡抚、总兵、提督等官如遇升迁、降革、养病等项事故,例应去位者,俱要守候交代,方许离任。又令凡提督军务有违例奏带并要求者,兵科执奏参覆,从重治罪,仍行各该边方镇巡等官通行查革,不许容情隐护。
嘉靖十六年,禁经过河西公差擅骑塘马,私用操夫,致误军情,其各边失事官军,分别事之大小定罪。按《明会典》:嘉靖十六年,议准今后经过河西公差人员,不许擅骑塘马,及私用操夫。各该守备、把总等官敢有私意奉承,致误军情者,并听抚按官从重究治。又奏准今后行勘各边失事官军,若系百五十名以上,方问守备不设,百五十名以下,照常问拟治罪。中间若有按伏出哨,适当境内畏怯逗遛不行与坐堡等,官军并力截杀,以致虏杀军民、头畜等项数多者,亦问守备不设军罪。若守备以下官员果能督军,奋勇与贼交锋,中间若有众寡不敌,以致损失官军十馀名者,虽问前罪,亦要明白声说,奏请末减。若是闭门不出及逗遛闪躲,不曾与贼交锋,以致杀虏多者,查勘明白,问拟守备不设军罪,不必奏请末减。若虏贼大举失事重大者,止许参问总兵、副参、游击等官通行各边抚按衙门著为定例。
嘉靖十八年,令边军失事并查邻镇官军曾否援应失误参奏。
《明会典》:嘉靖十八年,议准今后贼人侵犯,除本镇官军照例行巡按御史查勘外,其邻镇官军亦要通查,某镇应援及期,某镇应援失误,某营客兵在分,某处曾否战守,有无失事,一并查明参奏。
嘉靖十九年,令边境相连地方军前应备事宜,不得自分彼此,致误地方,其各边走回人口不许边将藏匿杀死冒功升赏。
《明会典》:嘉靖十九年,令与边境相连地方有司官员,但系军前应备事宜,务要悉心干理,若自分彼此,致误军机,听本管上司参奏治罪。凡逃回人口,嘉靖十九年,诏各边走回人口,有被边将藏匿杀死,以图报功升赏者,抚按官举奏得实,照杀降抵死。嘉靖二十一年,定以后贼势猖獗,方许深入捣巢,寻常止照旧例防备。
《明会典》:嘉靖二十一年,议准今后贼果深入,声势猖獗,方许合兵捣巢,制其内顾,若寻常无事之时,止照旧例施行。
嘉靖二十二年,定各镇参随名数,其虏中有智谋出众率党来归者,升赏优异,各边有自虏中逃回者,审乡贯愿归者,听不归者,给月粮、马匹、衣服、留作通事。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二年,令各处参随止是镇守将官准带五名,分守总兵带三名,俱系在京受命者,方许,若到边年久者不许奏讨。凡招降夷人,嘉靖二十二年,议准凡虏中有智谋出众,率其党类归附者,计其众寡,除犒赏外,仍加升级。如十人即与小旗百人与百户,有能斩其酋首来献者,赏银一十两,仍升都指挥职衔,以示优异。又议准各边有自虏中逃回者,审其乡贯、来历、愿归者,给文遣归,倍加存恤,不愿归者,收作通事,给与月粮,带来一应马匹、衣服等项尽数给与,虽有藏匿,悉置不问,仍审其进边日期及有无,掯勒以凭查究。
嘉靖二十三年,定废弃将官除死罪不议,馀俱准自备鞍马,随带家丁立功。自赎,照例升赏。
《明会典》:嘉靖二十三年,议准废弃将官,除死罪重犯不议外,其馀总兵以下,千百户以上,不分充军立功、革职閒住、但屡历边方,曾经战阵者,逐一查出,责令自备鞍马,随带家丁应付廪给口粮,各赴军门酌量委用,果能建立奇功,释其前罪,仍照例升赏。若事宁无功,发回原卫及各配所,原系閒住者,照旧閒住,系充军立功者照旧充军立功,以后内外诸司问理失事将官情轻者,务要即时释放,使之立功赎罪。如果罪恶重大,亦要速议处置,不得濡滞其总兵、游击、家丁临阵一体处给口粮。
嘉靖二十四年,令墩军或有虏中逃回人口,即送入境,给银并与马匹、衣服,如传报事体得实,一体加当。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四年,题准提墩官督同墩军,遇有虏中逃回人口,即便伴送入境,每名给银二两,免其差徭,随带马匹、衣服尽数给与,提墩官赏银二两,墩军赏银五钱,二名以上倍给,如传报事体得实,一体加赏。
嘉靖二十五年,定妄杀降人律,收回降人多者升赏。凡招徕精壮男子或幼男、妇女分别奖赏。
《明会典》:嘉靖二十五年,令凡妄杀降人者,照故杀律抵死,各边将领部下收回降人一千名以上者,升二级,五百名者升一级,其馀递赏。又令凡大边招徕精壮男子一名者,赏银三两,递加至十五两,而止。幼男、妇女赏银二两,递加至十两,而止。边墩引进精壮男子一名者,赏银二两,递加至十两而止。幼男妇女赏银一两,递加至五两而止。仍将归附人口附记年貌、籍贯给文差人伴送原籍衙门交割,其守口官军,不许擅放一人出边,亦不许将近边人口,假为降人,妄希厚赏。
嘉靖二十六年,定防禦官军上班放回日期,各卫閒住将官、谋略可用听督提保荐,又定虏人溃墙,官军退避观望,不即应援之罪。
《明会典》:嘉靖二十六年,题准河南防禦宣大官军各该卫所,务选精壮补足原数。春班者,改于五月初一日上班,十月终放回,秋班者改于六月初一日上班,十一月终放回。又题准各卫閒住将官,谋勇可用及惩创既深者,听总督、提督、巡抚官调取军门,令其分哨领军杀贼,果能建立奇功,一体保荐录用。又题准将官缘事提问,听勘原问,衙门先具由达兵部知会,仍作速结案,毋致淹延。又题准宣大三关边墙可守,今后虏如溃墙,平时则各路、各城堡参守官防,秋则各领兵、列营守墙等官各查信地,坐以守备不设为贼所淹袭,因而失陷城寨正律。其遇贼退避,观望逗遛,不即应援,以致失误军机,不分主客,一体坐以临阵退缩,及领兵官已承调遣,不依期进兵策应,律不许仍援,守备不设末减充军罪名。
嘉靖二十八年,边关居民能率众报效,俱授散官,防禦有功,俱照防秋例升赏。
《明会典》:嘉靖二十八年,题准东西二关,土著居民,有能率众报效,招至一百名以上者,给冠带,三百名以上者,授散官,防禦隘口遇有警,截杀百里之外,给与行粮,有功之日,查照防秋事例升赏。
嘉靖二十九年,定北兵入寇,各镇入卫,上班下班之期,及调各镇边防秋之令。
《明会典》:一入卫兵,嘉靖二十九年,虏犯京辅,议徵各镇精兵入卫甘肃、固原、宁夏、宣府、辽东各一枝,延绥、大同各二枝,以后陆续奏撤,见今入卫延绥二营,共三千四百名,大同一营二千九百名,又标营一枝九百名,宣府一营二千五百名。又令大宁两班官军六万馀名,免京操,春班参将四员,各领五千员名,共二万,赴蓟镇防守,其馀尽数分隶秋班。参将部下,于内仍选精壮游兵六千员名,责付新添游击二员统领,与旧游击六员防秋。又令兴营等卫梁城等所班军,原系奏留古北口一带,摆边照旧,常川在边防守,不必掣回分班。又议准河间天津卫每年轮班一千名赴黄花镇防禦,武清卫九百八十八名于古北口住守,常川在彼,不必掣调。又令河间等卫班军二万二千九百九十六名,系腹里见听京操之数,悉听改发蓟镇,不必更番,听东关御史选定人数,将精锐二万一千定作秋班,七枝次等一万定作春班,五枝每年春班正月初旬上班,五月终旬放班。六月初旬上班,十一月终旬下班。又题准调佐击将军三员领兵四千,把总指挥领兵三千赴黄花镇、渤海所、墙子岭、猪圈头营、曹家寨、石塘岭防秋,十月掣回。又议准蓟镇分部十区参将、游击各分信地。又题准发永宁参将兵马一枝,移驻四海,冶镇城。副总兵人马一枝移驻永宁城,以防山后大小红门白羊口。游击兵马一枝,有事移驻镇城,据险把守居庸,参游官挑井蓄水,以待防秋,兵马食用。又题准石匣营新募游兵调古北口防守,比振武营人马按伏事例,全支行粮料草。
嘉靖三十一年,定北兵入寇各镇相机设策,或杀其人,或夺其马,分别奖赏,调发客兵,沿途不许骚扰。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大同、延绥、宁夏、甘肃、宣府、辽东各路将领,今后但遇虏贼近边,即便相机设策,或打其帐房,或杀其老小,或夺其马匹,或剿其畸零。凡有壮夫居民勇敢杀贼,俱照新例从重升赏,赶来马匹多者,官收四分,本人六分,少者通给本人。至于参官临阵,有所损失,听从宽免,仍行各边巡按凡报功,验系真正贼首,即与造册奏缴本部覆题,不许再四驳查,致懈斗志。又题准保甲升赏罚治,每乡举殷实有力人,所信服者一人立为头,领倡率有能把截山口,或固守城堡,保全地方为首者,赏银一百两,授职一级,仍与冠带,为从者各量加赏。官吏于本等资格上加升,生员增附即与补廪,廪膳送监,肄业,义民阴阳医官各授七品散官,获有首级照官军例升赏,所得牛马等项尽给充赏地方。军民不听约束,戮力防禦,不入城堡收敛者,从重罚治,或追谷以充军需,军卫有司官能保障地方者,抚按官类奏升擢,若不防禦收敛,致贼抢杀人畜者,照边官事例问罪。又题准辽东军职犯该失机等项,除真犯死罪外,如该充军为民而年力未衰,惯经战阵及情犯可原者,从重罚,赎奏请还职起用。又题准通州班军戍蓟镇者,每月每军加粮二斗,仍免其均徭柴炭局,仍选募土著壮丁务足六千之数,又令调发客兵沿途不许骚扰,违者听各抚按将该将领参究。又议准蓟镇十区,酌量冲缓,分别远近,并为八区。
嘉靖三十二年,定各边人被掳能报敌情,得实,赏给之例。
《明会典》:嘉靖三十二年,题准各边被掳人役能传报虏情,后果得实,给银赏犒,若将官因而得成大功,即将原报人役为首功,擒斩五十名颗以上,授百户,仍赏银三百两,一百名颗以上,授千户,仍赏银五百两,至一百五十名颗以上,授指挥,仍赏银一千两,俱与世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