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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晋文 卷四十四 (自动笺注)
卷四十四
唐彬
  字儒宗理国邹人
魏时为郡门下掾,转主簿
功曹,举孝廉,州辟主簿
文帝丞相,辟为铠曹属,除尚书水部郎。
武帝受禅赐爵关内侯出补邺令,迁弋阳太守
母忧去官
起监益州诸军,徙监巴东诸军,加广武将军
平吴功迁右将军都督巴东诸军事征拜翊军校尉改封上庸县侯,出为使持节右将军幽州诸军事领护乌丸校尉,免。
元康初使持节前将军雍州刺史,领西戎校尉
卒,谥曰康
雍州下教聘处士
  此州名都士人林薮
处士皇甫申叔、严舒龙、姜茂时、梁子远等,并志节清妙履行高洁
践境望风虚心饥渴,思加延致,待以不臣之典,幅巾相见论道而已,岂以吏职屈染高规?
郡国备礼发遣,以副于邑之望。
(晋书·唐彬传)
魏舒
公元290年
  字阳元任城樊人
魏嘉平中为郡上计掾,察孝廉对策上第,除渑池长,迁浚仪,入为尚书郎
正元中钟毓后军长史,转文帝相国参军,历宜阳荥阳郡太守
受禅征拜散骑常侍,历冀州刺史,入为侍中,迁尚书太康初尚书右仆射,寻徙左仆射,领吏部,加右光禄大夫,代山涛司徒,署兖州大中正
太熙元年逊位,寻卒,年八十二,谥曰康
上言宜定六宫娉使
  今选六宫,娉以玉帛,而旧使御府丞奉娉,宣成嘉礼,贽重使轻。
以为三夫人宜使卿,九嫔使五官中郎将美人良人使谒者、于典制为弘。
(晋书·魏舒传)
山涛
  郄诜至孝中间去郎,正为母耳,居丧毁瘁,殆不自全
其父丧在缑氏,欲改葬不能自致,故过时不葬。
后于家堂北假埏道堂中不时闭,服欲阕乃闭。
后经年乃见用。
平舆监军长史任意伤欲,以葬不时闲常为舒口语,其事灼然无所为疑。
(通典一百三)
卫瓘
  凡以意相是非者,不可轻以相贬也。
(通典一百三)
诸葛绪
  琅邪人
魏景元初雍州刺史,伐,至剑阁,为钟会所诬,槛车征还。
入晋为太常,迁崇礼卫尉
奏议郊配
  博士祭酒刘等议,帝王各尊其主所自出。
大晋礼:郊天当以宣皇帝配,地郊宣皇后配;明堂景皇帝文皇帝配。
博士宣兆议:礼:王者郊天以其祖配
周公后稷配天南郊,以文王五精上帝明堂
经典无配地文
以先始配,不合礼制
配祭不及武王礼制有断。
今晋郊天宜以宣皇帝配,明堂宜以文皇帝配。
李苞
  字孝章谯国人
景元中荡寇将军封浮亭侯
入晋为司马
王昌前母服议
  礼重一统所以正家,犹国不可二君,虽礼文残制,大事可知
昌父遇难,与妻隔绝,夫得更娶,妻当更嫁,此通理也。
今之不去,此自执节之妇,不为理不绝矣,适可嘉异其意,不得私善羁縻已绝之夫。
议者以赵姬为比以为不同也。
重耳适齐,志在必还,五月之旬,未为离绝
纳新宠,于礼为废嫡,于义为弃旧,姬氏固让得礼之正,是以春秋善之,明不得并也。
无二嫡,宜如溥驳。
(通典八十九,司马李苞议。)
阁道摩崖题名
公元263年
  景元四年十二月十日荡寇将军浮亭侯谯国李苞字孝章,将中军兵石木工二千人,始通此阁道
(碑本)
朱整
  中书监
晋受祥,历官未详
泰康初为尚书仆射吏部尚书
为魏帝禅晋策
  咨尔晋王:我皇祖有虞氏诞膺灵运受终陶唐,亦以命于有夏
惟三陟配于天,而咸用光敷圣德
自兹厥后,天又辑大命于汉。
火德既衰,乃眷命我高祖
方轨虞夏四代明显,我不敢知。
惟王乃祖乃父服膺明哲辅亮皇家勋德光于四海,格尔上下神祇,罔不克顺,地平天成万邦以。
应受上帝之命协皇极之中
予一人,祗承天序,以敬授尔位,历数实在尔躬,允执其中天禄永终
於戏
王其钦顺天命率循训典厎绥四国,用保天休无替二皇弘烈
(晋书·武帝纪,案:御览二百二十引晋阳秋曰:「朱整少有名行,官至中书监魏祥晋,使中书令刘良共为召。
若然,禅策亦必此二人所撰,今编入朱整文。)
议王娶妃公主嫁礼
  案:魏氏故事,王娶妃、公主嫁之礼,天子诸侯皮马庭实天子加以穀璧诸侯加以大璋
汉高后制聘后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马四匹
魏聘后、王娶妃、公主嫁之礼,用绢百九十匹。
晋兴故事,用绢三百匹。
(宋书·礼志一)
程咸
  字延休魏正元中司隶校尉主簿
,历黄门郎散骑常侍左通直郎,累迁至侍中
有集三卷
出女不从坐议
  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
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因循之。
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大逆之诛,追戮已出之女不差者,诚欲殄绝丑类之族也。
然而法贵得中,刑慎过制
以为女人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外成之节,异在室之恩。
父母有罪,则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异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或如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轻,忽戮无辜之所重,于防则不足惩奸乱之源,于情则伤孝子之心;且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戮于二门非所哀矜女弱,蠲明法制本分也。
以为在室之女,可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使从夫家之罚。
改旧科,以为永制
(魏志·何夔传注干宝晋纪,又晋书*刑法志艺文类聚五十四,又通典一百六十三。
案:晋志云,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
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ダ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匃其命,诏听离婚
荀氏所生,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
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命。
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
王昌前母服议
  诸侯无更娶致夫人之制,大夫妻死改室,不拘立嫡
昌父前妻守德约身,幸值开通,而固绝之,此礼不胜情而渐入于薄也。
母后聘,本非庶贱,横加抑黜,复不然矣。
若令二母之子交相为报,则并尊两嫡,礼之大禁
昔舜不告而娶,婚礼盖阙传记二妃夫人称之,明不足立正后也。
圣人之弘,犹权事而变,而诸儒欲听立两嫡,并未前闻
且赵姬让叔隗以为内子黄昌之告新使避正堂,皆欲以正家统而分嫡妾也。
昌父已亡,无正之者,若追服前母,则自黜其亲;交相为报,则固非嫡。
就使未达,追为之服,犹宜刑贬,以匡失谬
况可报楙施行,正为通例,则两嫡之礼,始于今矣。
争长乱,不可以训
以为等当各服其母者。
(通典八十九。
案:王昌事详前竟陵王楙文。)
华林园诗序
  平原三月三日华林园作坛,宣宫朱幕,有诏乃延群臣。
(北堂书钞一百三十二,旧写本如此讹脱无从校正。)
  平原邑三月三日,从华林园作坛,建仙宫,张朱幕,诏群臣作诗以颂之。
(书钞陈禹谟如此,盖臆改。)
任茂
  官爵未详
晋受祥,为散骑常侍
功臣配享
  案魏功臣配食之礼,叙六功之勋,祭陈五事之品,或祀之于一代,或传之于百代
社稷五祀所谓传之于百代者。
古之王臣有明大功,若句龙之能平水土,柱之能植百谷,则祀社稷,异代不废也。
昔汤既胜,欲迁其社,不可,乃迁稷。
而周弃德可代柱,而句龙莫废也。
若四叙之属,分主五方,则祀为贵神,传之异代,载之春秋
非此之类,则虽明如咎繇,勋如伊尹,功如吕尚,各于当代祀之,不祭异代也。
然则伊尹于殷,虽有王功之茂,不配食于周之清庙矣。
今之功臣,论其勋绩,比咎繇伊尹吕尚,犹或未及,凡云配食,各配食于主也。
今主迁庙,臣宜从飨
(通典五十)
董勋
  
入晋为议郎
答问
  俗云:正月一日为鸡,二日为狗,三日为猪,四日为羊,五日为牛,六日为马七日为人
(北齐书·魏收传:魏帝宴百顺何故名人日,皆莫能知,对曰:晋议朗董勋答问云云。)
姜辑
  官爵未详
入晋为长史
渤海王范太妃
  丧服云:「君为女子子嫁于国君者。
」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
然则君之庶子有封为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矣。
士子妾子不降母者,以其与贵贱不足殊也。
然则尊与父同,不见厌者,亦宜伸其情,尽礼于其母。
渤海王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宠,成太妃之号。
愚谓太妃之尊,但当自降渤海不得配食安平之庙耳。
至于渤海三王自宜尽为母之制,不复厌于安平,以从公降等之礼。
(通典八十二)
安平王嗣孙服议
  诸侯体国嗣孙
欲其胤嗣早继者,文王之为世子在于王季之时,亦犹凡诸侯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
推此而言则礼许世子以早冠。
礼,男子冠而不为殇,既冠婚姻,不复得以殇服服之。
以为嗣孙,年已十八,备礼冠娶,当从成人之例。
(通典九十一)
安平王嗣孙薨诸侯应降服
  礼,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
安平嗣孙,虽已誓于天子,据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间岂复容他礼哉?
君薨未逾年世子卒者,犹称子而名不成君春秋正义也。
苟不成群,则群臣亲戚不得服其重服明矣。
安平王见在,而使诸王嗣孙诸侯之礼,未之敢安也
诸侯以尊绝周,今嗣孙见在臣子之例,诸王公宜从尊降之礼,不应制服也。
秦灭五等,更封列侯,以存旧制
称列侯者,若云列国之侯也。
策命称国,终没称薨。
汉魏相承,未之或改。
大晋又建五等宪章旧物,虽国有大小轻重不侔通同大体,其义一也。
诏书亭侯以上王公同。
以为列侯以上策命建国者,皆宜依古诸侯,使绝周服。
(通典九十三)
三公降服
  三公爵命虽尊,班重诸侯,据在王朝上厌天子有由而屈,义不得伸耳。
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
(通典九十三)
淳于睿
  爵里未详
公元238年
薛靖朝日论(景初二年正月)
公元263年
  礼记云:「祭日于东,祭月于西,以端其位。
周礼秋分夕月并行上世
西向拜月,虽如背实,亦犹月在天,而祭之于坎,不复言背月也。
犹如天子东西游幸,其堂之官及拜,官犹北向朝拜,宁得背实为疑。
(南齐书·礼志何佟之议引,又见通典四十四)
答崇氏问旧君服
  崇氏问曰:「齐縗三月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君。
大夫去适他国,便为其所国君服,于本国绝矣。
妻从夫,当为君服
旧宁以为人乎?
以为宜与长子未去者同耳。
淳于睿答:「若妻未去,自若人也。
不为旧君也。
」(通典九十)
  崇氏问淳于睿曰:「凡大夫待放于郊三月,群赐环则还,赐则去,不知此服已赐环未?
」答曰:「其待放三月,未得环,未适异国,而君埽其宗庙,故服齐縗二月
」(通典九十)
答崇氏问殇制哭
  崇氏问云:「旧以日易月,谓生一月哭之一日
学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殇之周亲者,则以十三日为之制。
二义不同何以正之?
淳于睿答云:案,传之发正周年之亲,而见服之殇者,以周亲之重,虽未成殇,应有哭日之差。
大功以下,及于缌麻,未成殇者,无复哭日也。
何以明之?
案:长殇中殇俱在大功下殇小功无服之殇无容有在缌麻,以共其幼稚不在服章,随月多少而制哭日也。
大功长殇俱在小功下殇缌麻无服之殇则已过绝,无复服名,不应制哭,故传据周亲以明之。
缌麻长殇,服名已绝,不应制哭。
岂有三月更制哭乎?
」(通典九十一)
答满玮问(玮字公衡,魏志作「」,太尉满宠子。)
  卫尉昌邑侯满玮问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不?
曰:「丧服诸侯以尊降不服
」(通内九十三)
答石包问嫁母服
  石包问淳于睿曰:「闻嫁继亲凶讳,便制服,议者所难
以为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出母也。
或者以为嫁与见出者异。
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君为详正也。
答曰:「案礼·檀弓子思之母死于卫。
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
子思曰:『吾何慎哉』!
丧之礼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如此经文父卒为继母嫁者服而已
圣人之后为父后者,服嫁母也。
二者分明无可嫌。
」(通典九十四)
淳于纂问生不及祖父母税服
  淳于纂问淳于睿云:「案小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已则否』,注云:『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于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父服,已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
纂省此注,良谓贤圣失之甚矣。
据降而缌小功者税之,盖正亲而重骨肉也。
今父在则祖周,父亡则三年,此非重与
若但以不见则割其正亲之本爱,而忍怛之痛,使与诸父昆弟同制,此其可乎?
尊祖之尊,于是疏矣。
又礼,为慈母父母无服,亦云恩不能及。
不及者,慈母父母则可也。
今以他故,生不见祖,而以为非时之恩,意实不厌
答曰:「贤圣先儒初无疑怪此者,以其缘人情而恕之。
降在小功不税,自正也,非不相识者也。
当依就,莫不厌也。
礼记时文先师之议,可信者也。
不信圣贤而欲意断,直而勿有,正防此辈
周三年者,传重五故也。
而不识见何所传乎!
何所重乎!
」(通典妊下八)
同母异父昆弟
  游、文学之俊也。
游习于礼者,曰大功广学者,曰齐縗
二者推之,明非无服与缌可知也。
继父无亲立庙祭祀,尚为之周;以比夫同胞岂有绝道?
欲绝之,谓其无亲
继父同居异居轻重同母昆弟,盖亦宜矣。
异居大功同居有相长养之恩,服齐縗,似近人情矣。
(通典九十一,晋淳于睿云)
孔
  仕爵里未详
昌邑侯满玮庶妹服议
  天子诸侯,诚不应服。
大夫降缌,尊与己敌,则不降。
旁亲一等缌麻绝也。
凡以尊所降而不服者,吊服,加缌之絰带而往哭之。
(通典九十三)
成洽
  字休甫,仕爵里未详
孙为祖持重
  嫡孙传重不服斩也。
夫服以三年为至故以至尊至亲者处之。
自此以往上下降杀一等,经之例也。
服父三年,服祖宜周,而传云「父卒为祖后者服斩,」为嫡孙者,依此为制,若其必然,越于常例
后祖服异,礼之重事,宜见斩縗之经,不应阙而不记也。
且子为父三年,父为长子三年,若嫡孙为祖如子,则祖为嫡孙亦当如父为长子不得为之周也。
(通典八十八)
武申奏为出母服(案:武申奏见三国文。)
  丧服传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经为继父服者,亦父后者也。
为父后服继父服,则自服其母可知也。
出母之与嫁母俱绝族,今为嫁母服,不为出母服,其不然乎?
经证若斯其谬耳。
(通典九十四)
吴商
  ,入晋为国子博士
惠帝初迁助教,出为益寿令,有礼十二卷杂议十二卷,礼议杂记故事十三卷,丧杂事二十卷杂礼十一卷,集五卷
公元292年
虞等周丧嫁娶议(元康二年)
  今之拜时,事毕便归,婚礼未成,不得与娶妇者同也。
俊、琛、棱并以齐縗娶妇、娶妻,所犯者重。
恒虽无服,当不义,而不诤,亦礼所讥。
其所得犹轻于棱也。
湛身平吉,子虽齐縗义服之末,又不亲迎吉凶别处,则所犯者轻。
、暨为子拜时拜时礼轻当降也。
(通典六十)
或问异姓为后子服本亲
  或问「以异姓为后,然当还服本亲
及其子,当又从其父而服邪?
将以异姓不服也?
」答曰:「神不歆非族,明非异姓所应祭也。
世人无后,并取异姓以自继,然本亲之服,骨血之恩,无绝道也。
异姓之义,可同于女子出适还服本亲皆降一等
至于其子应从服者,亦当同于女子之子,从于母而服其外亲。
今出为异姓作后,其子亦当从于父母服之也。
父为所生父母周,子宜外祖父母之加也。
昆弟之子,父虽服之大功,于子尤无尊可加,及其姊妹,父为小功则子皆宜从于异姓之服,不得缌麻也。
(通典六十九)
刘宝
公元263年
  案礼贵嫡重正,统所尊祖祢,继代正统也。
受重者,不得轻服服之。
是以孙及曾玄为后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
且绝属之宗,来为人后者服之。
如今嫡孙为后,而欲使为祖服周,与众孙无异,既非受重之义,岂合圣人称情之制邪
且孙为祖正服周,祖为孙正九月嫡孙为后,则祖为加服周,孙亦当加祖三年,此经之明据也。
今欲使祖以嫡加孙,孙以庶服报祖,岂经意耶?
又欲使绝属之孙同于嫡孙,岂合人情
(通典八十八)
成洽孙为祖持重
  凡为人后者尚如父,今孙为祖后,而欲使为祖周,与众孙无异,是岂为后之谓乎?
且祖为孙正九月,今嫡孙为后,祖加之周,孙亦加祖三年,经之明义也。
今使祖加孙服,而孙不加祖服,岂经义哉?
且经云:「臣为君祖父母服周」,从服例降一等,则君为祖服斩矣,此大经义邪?
何责阙而不记也?
论又云:「孙为祖,如子为父,则祖为孙亦当如父为长子」者,且孙为后一等三年,祖亦加孙一等服周
如论之意,欲使祖加孙二等,而孙加祖一等,此岂经例而云传不通乎?
(通典八十八)
成洽武申奏为出母
  出母无服,此由尊父之命。
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
继父服者,为其父没年幼,随母再适,已无大功之亲,与继父同财共居,为筑宫庙,四时祭祀其先,此恩由继父所以为服耳。
且妾之无子,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则生事之如母,丧则服之三年,贵父命也。
而今欲以出母同于嫁母违废父命,岂人子所行!
又引继父云经缪也?
出母之党无服嫁母之党自应服之,岂可复同乎!
(通典九十四)
刘表成粲父母亡在祖后不为祖母三年
  尝见所作丧服后定变除妇人之服,不逾男子;孙为祖父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服,而云不得逾祖也。
又见成侍中云,以为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祖母不应三年
商案:假使为人后,为本父服周,而所后共,更自有子,己则还家,而母后亡,当可以不得逾父,不三年乎?
从祖祖父先亡;己为小功五月而已,后为从父后,从父又先亡,祖母后卒,可复以己先为祖父小功,今为祖母,不逾祖父复服五月乎?
诸如此此,妇服重于夫甚众,不可具记。
不得逾夫之说,经传无据,嫡行庶服。
义又不通又云:「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今服祖母亦当周。
.又齐縗章,臣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
凡臣君所而降一等臣从服周,则君为三年也。
据为国君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君也。
继体则父与祖,并有废疾不立者也。
废疾不立,则君受国于曾祖,不受国于祖也。
不受国于祖,犹服三年
此则经之明例,非从传记之说也。
其义如此,则凡为后者皆应三年何必受重然后服斩
(通典九十七)
  禋之言烟也。
二祭皆积柴而实牲体焉,以升烟而报阳,非祭宗庙之名也。
所以不从诸儒之说者,将欲周礼禋祀天神也。
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风师雨师凡八,而日月并从郊,故其余六宗也。
以书禋于六宗,与周礼事相符,故据以为说也。
文昌虽有大体,而星名异,其日不同,故随事祭之,而言文昌七星不得偏祭其弟四弟五,此为周礼,复不知文昌之体,而又妄引为司中司命
箕毕二星,既不系于辰,且同是随事而祭之例,又无嫌于所系者。
(续汉·祭祀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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