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卷一百四十四 (自动笺注)
志一百十九
刑法
公元1616年
太祖始創八旗,每旗設總管大臣一,佐管大臣二。
又置理政聽訟大臣五人號為議政五大臣
扎爾固齊十人號為理事十大臣
凡聽斷之事,先經扎爾固齊十人審問然後言於五臣五臣再加審問然後於諸貝勒
眾議既定猶恐冤抑,親加鞫問
天命元年,諭貝勒大臣曰:「國人有事,當訴於公所毋得於諸臣之家。
播告國中,自貝勒大臣以下有罪,當靜聽公斷執拗不服者,加等治罪
凡事五日一聽斷於公所,其私訴於家,不執送而私斷者,治罪不貸
十一年太宗議政五大臣、理事大臣不皆分授,或即以總管、佐管兼之於是集諸貝勒定議裁撤
每旗由佐管大臣審斷詞訟不令出兵駐防
其每旗別設調遣大臣二員,遇有駐防調遣所屬詞訟,仍令審理
天聰七年,設刑部承政參政、啟心郎等官,聽訟始有專責
公元1633年
世祖入主中夏,仍明舊制,凡訴訟在外州縣層遞至於督撫在內歸總三法司
然明三法司刑部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駮正
清則外省刑案,統由刑部核覆
不會法者,院寺無由過問應會法者,亦由刑部主稿
在京訟獄無論奏咨,俱由刑部審理,而部權特重。
刑部初設十四司。
雍正元年添置現審左右二司審理八旗命盜及各衙門欽發事件
後復改並,定為十八清吏司:曰直隸,曰奉天,曰江蘇,曰安徽,曰江西,曰福建,曰浙江,曰湖廣,曰山東,曰山西,曰陝西,曰四川,曰廣東,曰廣西,曰雲南,曰貴州
各省刑名咨揭到部,各司具稿呈堂以定準駮。
吉林黑龍江附諸奉天甘肅新疆附諸陝西京曹各署關涉文件,亦分隸於十七司。
現審則輪流簽分。
順治十年,設督捕衙門,置侍郎滿、漢各一員,其屬有前司後司
初隸兵部,專理緝捕逃旗事宜
康熙三十八年裁撤,將前後司改隸刑部
嗣復為督一司,不掌外省刑名,亦不分現審。
刑部收受訟案,已結未結,每月匯奏
督催所,而督以例限。
審結尋常徒、流、軍、遣等罪,按季匯題
案系奏交,情雖輕,專案奏結。
死罪取供大理寺寺丞評事都察院御史,赴本司會審,謂之會小法
獄成呈堂都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大理寺卿少卿,挈同屬員赴刑部會審,謂之會大法
如有翻異,發司覆審否則會稿分別題奏
罪干立決,旨下,本司派員監刑
監候入朝審。
各省戶、婚、田土及笞、杖輕罪,由州縣完結,例稱自理
詞訟每月設立循環簿申送督、撫、司、道查考
巡道巡歷所至,提簿查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審。
以上解府、道、臬司審轉,徒罪督撫匯案咨結。
有關人命及流以上,專咨由部匯題。
死罪謀反大逆惡逆不道劫獄反獄、戕官,並洋盜、會匪、強盜、拒殺官差,罪干凌遲、斬、梟者,專摺具奏交部速議。
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題。
其餘斬、絞,俱專本具題分送揭帖法司科道內閣票擬,交三法司核議
情罪不符及引律錯誤者,或駮令覆審,或徑行改正,合則如擬核定
議上立決,命下,釘封飛遞州縣正印官或佐貳會同武職行刑
監候入秋審。
公元1459年
朝審原於明天順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但有該決重囚三法司會同公、侯、伯從實審錄
秋審亦原於明之奏決單,冬至前會審決之。
順治元年刑部左侍郎黨崇雅奏言:「舊制刑獄重犯自大逆、大盜決不待時外,餘俱監候處決
在京有熱審朝審之例,每至霜降後方請旨處決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審之例,未嘗一麗死刑輒棄於市。
照例區別,以昭欽恤
」此有清朝審之始。
嗣後逐漸舉行,而法益加密
初制分情實、緩決、矜、疑,然疑獄不經見
雍正以後加入留養承祀,區為五類
截止日期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龍江陝西甘肅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蘇以月初十日河南山東山西三月初十日直隸三月三十日
然遇情重之案,雖後期有聲明趕入秋審者。
刑部各司,自歲首各省截止前題准之案,分類編冊,發交司員看詳
初看藍筆句改,覆看用紫,輪遞秋審處坐辦律例館提調墨書粘簽,一一詳加斟酌而後呈堂核閱
朝審刑部問擬之案,刑部自定實緩。
秋審直省督撫於應勘時,將人犯提解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公同會勘定擬具題
刑部定限五月中旬以前各省後尾到齊查閱外勘與部擬不符者,別列一冊。
始則司議提調坐辦主之。
則堂議,六堂主之,司議各員與焉。
議定,刑部將原案法司督撫各勘語刊刷招冊,送九卿詹事科道一分八月內定期在金水橋西會詳核
先日朝審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刑部將內應死人犯提至當堂,命吏朗誦罪狀定擬實、緩節略,事畢回禁。
次日秋審,憑招冊審核,如俱無異議會同原擬陸續具題;有異,前期簽商。
若各執不相下持異之人奏上,類由刑部回奏聽裁。
苟攻及原審,則徑行扣除再訊
二百餘年來,刑部歷辦朝審句稽講貫備極周密長官以此司員優劣
究之人命死者不可復生其所矜慎,尤在實、緩。
乾隆以前,各司隨意定擬,每不畫一
三十二年,始酌定比對條款四十則,刊分各司,並頒諸各省以為勘擬之準繩
四十九年,復行增輯。
刑部侍郎阮葵生別輯秋讞志略而後規矩略備,中外勘者依之,並比歷年成案,故朝審會議,其持異特奏者,每不勝焉。
公元1749年
秋審本上,入緩決者,得旨後,刑部將戲殺誤殺擅殺之犯,奏減杖一百,流三千里,竊贓滿貫三犯竊贓至五十兩以上之犯,奏減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餘仍舊監固,俟秋審三次查辦
間有初次入緩,後復改實者,權操自上,非常例也。
可矜者,或減流,或減徒。
留養承祀者,將該犯枷號兩月,責四十板釋放
案系斗殺,追銀二十兩給死者家屬養贍
情實大別有三,服制、官犯、常犯是也
本下,內閣隨命欽天監分期擇日
句到,刑部按期進呈黃冊
至日,素服御殿,大學士三法司侍,上秉硃筆,或命大學士按單予句
服制大都殺傷期功尊長之案,既以情輕而改監候,類不句決情實二次大學士會同刑部奏請改緩。
官犯則情重者,刑部從嚴聲敘未容倖免;輕則一律免句,十次改緩。
常犯之入情實,固罪無可逭者;其或一線可原,刑部簽聲敘,類多邀恩不句,十次亦改緩。
向例句決重囚刑科三覆奏,自乾隆十四年簡去二覆,第於句到前五日,覆奏一次
到時,將原本進呈覆閱,一俟批發,在京例由刑科給事中刑部侍郎一人西市監視
官犯無論句否,俱綁赴行刑場候決。
在外刑部各司將句單連同榜示釘封兵部發驛,文到之日行刑。
如恭逢慶典國家有故,則下旨停句。
公元1656年
順治十三年,諭刑部:「朝審秋決,系刑獄重典
朕必詳閱招案始末情形允協,令死者無冤。
今烸期伊邇朝審甫竣,招冊繁多尚未詳細簡閱驟行正法,朕心不忍
今年姑著暫停秋決,昭朕矜恤至意
自是列朝於秋讞勤慎校閱
康熙二十二年,聖袓御懋勤殿,召大學士學士等入,酌定在京秋審情實重犯
聖袓取罪逐一親閱再三詳審,其斷無可恕者,始定情實。
因諭曰:「人命事關重大,故召爾等共相商酌
情有可原,即開生路
雍正十一年世宗御洞明堂,閱秋審情實招冊,諭刑部曰:「諸臣所進招冊,俱經細加斟酌擬定情實
但此內有一線可生之機,爾等亦當陳奏
前日定擬情實自是執法,在此刻句到商酌,又當原情,斷不可前奏難更,遂爾隱默也。
高宗垂意刑名秋審冊上,每干飭責
乾隆三十一年湖南官犯饒佺,以其回護己過予句
迨閱浙省招冊知府高象震亦以承審回護,原題僅擬軍台效力
急諭湖南巡撫將饒佺暫停處決,令刑部明兩案情不同,始行明處分
慎重讞典如此
仁宗嫻習法律
嘉慶七年御史廣興會議秋審奏請斗殺擬緩之廣東姚得輝改入情實援引乾隆十八年一命必有一抵」之旨。
仁宗謂:「一命一抵,原指械鬥等案而言,至尋常鬥毆,各斃各命,自當酌情理之平,分別實緩。
拘泥一命必有一抵』之語,則是秋讞囚徒,凡殺傷斃命之案,將盡行問情實可不必有緩決一項
有是理乎?
」命仍照原擬入緩。
剖析法意,致為明允
自後宣宗文宗遵循前軌,罕可紀述
穆宗、德宗兩經垂簾每逢句到,命大學士一人捧單入內閣恭代,後遂沿為故事
前行秋審條款,因光緒季年死刑遞有減降法律館重加釐定,奏頒內外焉。
公元1671年
熱審之制,順治初賡續舉行
康熙十年,定每年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非實死罪及軍、流,俱量予減等
四十三年,諭刑部停止
雍正初復行。
乾隆以後,第准免笞、杖,則遞行八折決放枷號漸釋,餘不之及。
且惟京師行之,外省笞、杖自理無從考核具文而已,列朝無寒審,而有軍、流、遣犯隆冬停遣之例。
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終六月俱停遣。
若已至中途至十一月初一日准停。
抵配不遠並發東南省分,人犯有情前進者,一體起解
又有停審之例,每年正月六月十月元旦令節七日上元令節三日端午中秋重陽一日萬壽聖節七日,各壇廟祭享齋戒以及忌辰素服等日並封日期四月初八日,每月初一初二日、皆不理刑名
中外問刑衙門,於正月六月十月封印日期、每月初一等日不盡例行也。
農忙停審,則自四月初一日七月三十日一應戶、婚、田土細故不準受理刑事不在此限。
又有停刑之例,每年正月六月冬至前十日夏至以前五日,一應立決人犯朝審處決重囚,皆停止行刑
公元1656年
審級直省州縣正印官為初審
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訴者笞。
其有冤抑都察院通政司步軍統領衙門呈訴者,名曰京控
登聞鼓順治初立諸都察院
十三年,改設右長安門外
每日科道官一員輪值
後移入通政司別置鼓廳。
其投廳擊鼓,或遇乘輿出郊,迎駕申訴者,名曰叩閽
從前擅入午門長安門、堂子跪告,及打長安門內、正陽門石獅鳴冤者,嚴禁始絕。
迎車駕而衝突儀仗,亦罪至充軍
京控叩閽之案,或發回該省督撫,或奏交刑部提訊
情罪重大以及事涉各省大吏,抑經言官督撫彈劾往往欽命大臣蒞審。
發回及駮審之案,責成督撫率同司道親鞫,不準復發問官,名為欽部事件。
文武犯罪題參革職
道府副將以上遴委道員審理
同知游擊以下遴委知府審理
巡按御史順治初常設
四年,從大理寺卿王永吉奏,差官直省恤刑,然皆不久停罷
外省刑名,遂總匯按察使司,而督撫受成焉。
京師笞、杖及無關罪名詞訟內城步軍統領外城五城巡城御史完結,徒以上送部,重則奏交。
非常大獄,或命王、大臣大學士九卿會訊
順治乾隆間,有御廷親鞫者。
律稱八議犯罪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句問。
在京大小官員亦如之。
公元1738年
宗室有犯,宗人府刑部審理
覺羅刑部宗人府審理
所犯笞、杖、枷號照例折罰責打;犯徒,宗人府拘禁;軍、流、鎖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滿日開釋
屢犯軍、流,發盛京吉林黑龍江等處圈禁死刑宗人府黃冊
閹寺輕罪內務慎刑訊決,徒以上亦送部。
八旗地畝之訟,屬諸戶部審處刑事統歸刑部
清初有都統會審之制,有高牆拘禁之條,至乾隆時俱廢。
旗營駐防省分額設理事同知
旗人獄訟同知同州縣審理
熱河都統衙門特設理刑司,刑部派員聽訟三年一任
同治三年,以吉林獄訟繁多,詔依熱河設立刑司例,令刑部揀派滿、漢郎中員外主事一員分別掌印主稿,統歸將軍管轄
吉林建省裁撤,而熱河如故
公元1698年
蒙古刑獄內外扎薩克王公台吉塔布囊協理台吉等承審。
康熙三十七年,曾遣內地官員教導蒙古王等聽斷盜案,後不常設
沿邊民人交涉案件會同地方官審理死罪盟長核報理籓院,會同三法司奏當
在京犯斬、絞,刑部審訖,會理籓院法司亦如之。
盛京刑部掌讞盛京旗人及邊外蒙古之獄。
秋審會同四部侍郎奉天府酌定實、緩匯題,蓋皆特別之制。
檢驗,以宋宋慈撰之洗冤錄為準,刑部定驗屍圖格,頒行各省
人命呈報到官地方正印隨帶刑書仵作立即親往相驗
仵作據傷喝報部位分寸行兇器物傷痕長短淺深,一一填入屍圖
屍親控告傷痕互異,許再行覆檢不得違例三檢
自縊溺水事主被殺等案,屍屬呈請免驗者,聽。
京師內城正身旗人香山等處各營房命案,由刑部當月司員往驗。
街道外城人命無論旗、民,歸五城兵馬指揮相驗
檢驗不以實者有刑。
訊囚用杖,每日不得過三十。
熱審得用掌嘴、跪鍊等刑,強盜人命酌用夾棍婦人指,通不得二次
餘一非刑有禁。
斷罪必取輸服供詞,律雖有「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文,然非共犯逃亡,並罪在軍、流以下,不輕用也。
凡審限,直省尋常命案限六閱月盜劫情重命案、欽部事件並搶奪掘墳一切雜案俱定限閱月
其限六月者,州縣三月府州府州一月解司,司一月督撫督撫一月咨題。
其限四月者,州縣兩月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督撫督撫二十日咨題。
如案內正犯及要證未獲,或在監患病,准其展限或扣限。
若隔屬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
限滿不結督撫咨部,即於限滿之日起算,再限二、三、四月各級分限如前。
如仍遲逾照例參處
按察司自理事件,限一月完結
州縣自理事件,限二十日審結
上司批發事件,限一月審報
刑部現審,笞杖十日,遣、軍、流、徒二十日,命盜等案應會三法司三十日
月奏報,聲明曾否逾限
如有患病及查傳等情,亦得依例扣展。
速議速題,均限五日覆。
死罪會核,自科鈔到部之日,立決限七十日,監候限八十日。
會同題覆,院寺各分限八日
由咨改題之案,展限十日
清文加譯漢十日二十日逾限附參。
盜賊逾月不獲捕役汛兵予笞,官罰俸
吏兵兩部處分則例,尚有疏防及初、二、三、四參之分。
命案兇犯在逃,承緝、接緝亦按限開參。
然例雖嚴,而巧於規避者,蓋自若也。
凡解犯有三:一、定案時之解審
徒犯解至府州轉報,軍、流、遣及死罪,自府州遞省,逐級訊問無異督撫然後咨題。
一、秋審時之解勘。
死罪立決發回本州監禁,逮秋審徑行解司審勘
官犯自定案即拘禁司監待決
常犯緩決者,二次秋審,即不復解。
直省邊地督撫駐處窵遠有由管巡道審勘加結轉報者,非通例也。
一、發遣時之解配
徒囚問發隔縣,軍、流起解省分預行明應發省督撫查照道里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在配軍多寡先期定地飭知入境首站州縣,隨到隨發。
遣犯解至例定地安插
犯籍州縣僉差,名曰長解
沿途州縣派撥兵役護送,名為短解。
罪囚罪名輕重,定用鐵鎖杻釒道數
中途不覺失囚,訊明有無賄縱分別治罪
隔屬關提發交地方官管束者,視此為差
京師現審,徒犯發順天府充徒。
流囚刑部定地,劄行順天府起送
五軍咨由兵部定地提發,外遣亦咨兵部差役起解
綜計訴訟所歷,自始審迄終結,其程序各有定規毋或逾越
光緒變法,三十二年,改刑部為法部,統一司法行政
大理寺大理院配置檢察廳專司審判
於是法部不掌現審,各省刑名,畫歸大理院覆判,並不會都察院,而三法司之制廢。
題本改為摺奏內閣無所事事
朝審專屬法部,其例緩者隨案聲明不更加勘,而九卿科道會審之制廢。
京師各省高等審檢廳,都城省會及商埠各設地方初級審檢廳,改按察使為提法司
三十二年,法部奏定各級試辦章程
宣統二年法律館奏頒法院編制法,由初級起訴之案不服,可控由地方而至高等,由地方起訴之案不服,可控由高等而至大理院,名為四級三審。
從前審級、審限、解審、解勘之制,州縣之而不行法院
審判分民事、刑事
民律艱於成書,所據者第舊律戶役田宅、錢債、婚姻各條,而法未備。
司法事務有年度,判斷評議刑事檢察官蒞審,人命檢察官相驗法院之而不能於州縣。
刑訴制度,蓋雜糅矣。
公元1869年
爾時所以急於改革者,亦曰取法東西列強藉以收回領事裁判權也。
領事裁判,行諸上海會審公堂,其源肇自咸豐朝,與英、法等國締結通商條約,約載中外商民交涉詞訟,各赴被告所屬之國官員控告,各按本國律審斷
嗣遇他國締約,俱援利益均霑之說,群相仿效。
同治八年,定有洋涇浜設官章程遴委同知一員會同各國領事審理華洋訴訟
其外人應否科刑讞員不過問
華人限於錢債、鬥毆竊盜等罪,在枷杖以下,准其決責
後各領擴張權限公堂有逕定監禁數年者。
外人不受中國刑章,而華人反就外國裁判
清季士大夫習知國際法者,每咎彼時議約諸臣不明外情致使法權坐失
光緒庚子以後各國重立和約我國齗齗爭令撤銷,而各使藉口中國法制未善,靳不之許。
迨爭之既亟,始聲明異日審判改良允將領裁判廢棄
載在約章,存為左券
二十八年設立法律館,有「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務期中外通行」之旨。
蓋亦欲修明法律,俾外國就範也。
外交國勢強弱權利既失,豈口舌所能爭。
終日變法逮至國本已傷,而收效卒鮮,豈法制之咎與?
其中有變之稍善而未竟其功者,曰監獄
有政體所關而未之變者,曰赦典。
公元1902年
監獄刑制消息從前監羈罪犯,並無已未決之分。
囚禁在獄,大都未決犯為多。
既定罪,則笞、杖折釋放,徒、流、軍、遣即日發配,久禁者斬、絞監候而已
州縣監獄,以吏目典史為管獄官知州知縣為有獄官,司監則設按司獄
各監有內監以禁死囚,有外監以禁徒、流以下婦人別置一室,曰女監
以上鎖收,杖以下散禁
囚犯日給倉米一升,寒給絮衣一件。
鎖杻常洗滌席薦鋪置涼漿設暖床,疾病醫藥
外省監獄湫隘故例輕罪人犯干連證佐,准取保候審之文。
無如州縣懼其延誤,每有班館差帶諸名目胥役藉端虐詐,弊竇叢滋
雖屢經內外臣工參奏不能革也。
刑部有南北兩監額設司獄八員提牢二員,掌管獄卒稽查罪囚輪流分值。
每月派御史查監,有瘐斃者亦報御史相驗
年終並由部匯一次,防閒致為周備
光緒三十二年審判畫歸大理院,院設看守所,以羈犯罪之待訊者,各級審檢廳亦然於是法部犴狴空虛
別設已決監於外城,以容徒、流之工作,並令各省設置新監,其制大都采自日本
監房定式工廠有定
法律特派員赴東調查,又開監獄學堂,以備京、外新監之用。
斯時新法初行,措置未備,外省限於財力,未能遍設也。
公元1670年
赦典有恩赦恩旨之別。
歷朝登極升祔冊立皇后皇上五旬以上萬壽皇太后六旬以上萬壽武功克捷之類,例有恩赦
詔書內開:一、官吏軍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大逆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奴婢家長、殺一家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真正人命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真正死罪不赦外,軍務獲罪隱匿逃人及侵貪入己亦不赦外,其餘已發覺發覺、已結未結者,咸赦除之。
尋常萬壽喜慶等事,則傳旨行赦。
恩赦死罪以下俱免恩旨死罪下遞減。
詔書既頒,刑部檢查成案分別准免不準免,開單奏定,名為恩赦條款
恩旨分別准減不準減,名為減等條款
部設減等處,專司核駮。
巡幸所經,赦及一方,及水旱兵災、清理庶獄者,則視詔旨從事焉。
明制,徒、流已至配,不復援赦。
康熙九年准在配徒犯會赦放免。
乾隆二年恩詔,軍、流在配三年安靜悔過,情原回籍,查明准釋。
嘉慶二十五年,始將到配未及三年人犯一體查辦,尤為曠典
昔人有言:「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不幸
」意第謂赦恩不可濫耳。
若夫非常慶典,特頒汗號,使之蕩滌瑕穢洒然自新未始仁政一端
有清一代,赦典屢頒,然條款頗嚴,毋虞濫及
行慶施惠王者馭世大權,非苟然也。
光緒三十四年宣統登極,猶循例大赦雲。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